电子书 2008.3.19a 公民月刊

公民月刊

(#013 2008-03)



社  论 本 刊:教育:虎狼之教,还是公民之教?     .
评论观察 詹士珈:令人糊涂的“预算报告摘要”       .
□    东方硕:“人民代表”与公民权利的悖论      .
□    特 约:中国改革30周年民间反思研讨会综述    .
□    夜 猫:官杀官背后的制度问题          .
□    滕 彪:奥运和乞丐不能并存?          .
□    杨支柱:建立“人手”学,取代“人口”学     .
□    李昕艾:中国式“恐怖”儿童教育         .
特约访谈 张星水:崇尚理性、遵循法治的维权之路      .
□    郭宇宽:对话李炜光:财税是最大的政治      .
人权之光 张祖桦:申张纳税人权利             .
案例评析 杜义龙:许霆案,司法与人性的遭遇战       .
律师手记 李柏光:云南省麻栗坡县政府被索赔三个亿!    .
人权书架 推荐《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思考:当前社会问题随笔》
思想随笔 文 彰:双胞胎、让梨和社会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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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论】

教育虎狼之教,还是公民之教?

本刊


前几年一些有识之士在反思中国的教育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中国的
教育是给孩子喂狼奶。狼奶论的看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大家的普遍
认同。因为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中充斥了大量的反人性、反文明的东
西。而狼奶的本质就是非人化、反人性。当大家都在探讨如何把喂给
的狼性之奶逐步换成人性之奶时候,教育部又做出了一件令人瞠目之
举:勒令全国中小学生天天高唱革命样板戏。

文化大革命是中国现代历史上最黑暗、最没有人性的时代,而样板戏
正是这个时代的文艺推进器。样板戏是暴力、仇恨、乌托邦的样板,
是文明的人变成没有亲情的魔鬼的样板,宣扬的是阶级斗争、血腥暴
力与全面专政,灌输的是愚忠,为野蛮乌托邦张目。样板戏本身就是
染红鲜血的样板。没有对传统戏曲的彻底否定,没有对传统戏曲艺人
的夺命摧残,就没有全新的、一花独开的样板戏!

按理说,中国文革之后的改革开放进程是中国在精神上疏离文革和回
归文明与普遍人性的过程,是放弃暴力、仇恨回归和平、博爱的过
程。然而,自文革结束以来,对文革的否定始终停留在口头层面,并
且一直是权宜性的,对文革罪孽从未认真清算过。现在,教育部的举
措更是告诉人们,文革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中国,而且一直在后台躲
着,并伺机杀回。再往深处看,产生文革的意识形态土壤、基本法理
框架根本就原封未动,而文革的奶水哺育的一代青年今天已是权力栋
梁。由这些人来为文革招魂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他们在想用手中的权
力再造就一代代象他们那样的只有血性没有人性的“革命新人”,通
过灌输暴力和仇恨来毒害少年儿童,督导他们高唱:仇恨入心要发
芽、血债要用血来偿、誓把那反动派一扫光、革命到底永不下战场!

教育部的逆施是现行教育体制的必然结果。他们是在利用现行的大一
统体制所赋予的权力来对青少年进行精神绑架。通过样板戏事件,我
们不仅要看清这些人的面目,而且更要看清其背后的体制的性质。教
育问题的本质是由全体公民付费来造就政治接班人。当学校的目的是
为了培养人才或为政治事业培养接班人的时候,教育事业就变成了政
治事业的一部分,学校就变成统治机器的一个组件。这样的教育制度
不把每个个人当作“人”,而是当作“才”,当作国家建设的原料,
当作国家机器的螺丝钉。教育也由此把人性从人身上分离出来了。

其实,在文明社会,学校的使命不是为社会人才,不是为党和国家培
养栋梁,不是为伟大事业培养接班人。教育事业的使命是要把个人变
成有自由精神的独立个体,而不是为了把个人变成为权力服务的
“才”,更不是充满仇恨的暴力工具。教育应该培养人格的独立,培
养自由的公民、自主的个人、理性与道德的公民,而不是让个人变成
国家的暴力工具。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政(治与)教(育)合一,导致包括整个教育
事业高度政治化、官僚化。国家掌握学校的政治与经济命脉,教育听
命于政治权力。教育与学校便成了权力的附庸,教育和教育机构便失
去了自主性与独立性。样板戏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教育无权对学生
进行政治灌输,更无权对学生进行错误的政治灌输。唱什么戏,读什
么书,那是公民私人和学校的事情,不是国家的事情。国家可以依法
消极制止公民的或学校的违法作为,但是无权对学生进行积极灌输。
如果德国公民私下读希特勒《我的奋斗》,那是公民的自由,没有
错,但是如果德国当局勒令学生必读《我的奋斗》,特错!公民个人
爱好或学校偶尔组织唱样板戏,即使样板戏的内容有问题,那也没什
么错;如果教育部逼迫学生唱样板戏,那就特错。教育部干了一件它
无权干的事,而且是一件大错的事!教育部无权给学生灌奶,更无权
给学生灌狼奶!所以,中国教育的问题、乃至中国的问题,是建立在
暴力与专政基础之上的大一统的体制问题。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环
节。中国问题的出路在于改制,在于放弃大一统,包括高度中央集权
的教育大一统!只有这样,中国的公民教育才有可能真正走上文明的
轨道,从培养残暴的虎狼转向培养文明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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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令人糊涂的“预算报告摘要”

詹士珈


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看到详尽的“全本”财
政预算?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法。据
报道,广东等地的人大代表已经有机会在会议期间看到当地的“全本
预算案”,但全国人大代表似乎还没有享受到这个待遇。至于普通民
众,那就更加想都不用想了。

今年两会期间,普通民众如果想了解财政预算的有关情况,只能通过
“两会授权”新华网发布的《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问题在于,这个摘要
实在是过于简洁了,同时又似乎经过了某些“模糊化处理”,而且有
许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

为了方便分析,先从上述《摘要》中引用其中有关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的几段如下。

  “2008年预算主要指标安排如下: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
  2007年执行数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其中:中央本级收
  入31,622亿元,增长14%;地方本级收入26,864亿元,增长14%。
  全国财政支出60,786亿元,增加11,220.6亿元,增长22.6%。其
  中:中央本级支出13,205.2亿元,增长15.4%;地方本级支出
  47,580.8亿元,增长24.8%。”

  “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情况主要是:教育支出1,561.76亿元,增长
  45.1%;科学技术支出1,133.98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26%;社会
  保障和就业支出2,761.61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24.2%;医疗卫
  生支出831.58亿元,增长25.2%;环境保护支出1,027.51亿元,
  增长31.4%;农林水事务支出1,450.49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
  17.2%;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包括安全生产、粮棉油等重要物
  资储备、解决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息等方面的事务)支出
  3,373.24亿元,增长38.9%;国防支出4,099.4亿元,增长
  17.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655.4亿元,增长14.3%,其中国内
  外债务付息1,235.66亿元,增长24.4%;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
  性转移支付12,317.81亿元,增长12.8%。”

  ……

  “──巩固、完善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坚持把支持
  ‘三农’作为预算安排和财政工作的重点,突出加强农业基础,
  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
  财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支出合计5,625亿元,增加1,307亿
  元,增长30.3%。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发
  展,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多渠道增加‘三农’投入。”

这几段表述中颇有一些令人不解的地方。

第一个问题。根据常识,中央财政的总支出应该等于中央本级支出
加上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之和,但在所引上述资料中这
两个数字分别是13,205.2亿元和12,317.81亿元,其和为25,523.01亿
元。而预算中安排的2008年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却达到了31,622亿元之
多,预算的中央财政收入将比中央财政支出超过很多,达6,098.99亿
元之巨。这些钱准备花到哪里去?为什么不作说明?

第二个问题。根据常识,各项支出数额的总计应该等于支出总和
(这简直是废话,但不得不说)。但根据上引资料中所云“中央财政
支出安排”的“主要情况”来计算,仅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就
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保、工商金融事务、国防、公共服务等
项,加总的支出数就将达到18,894.97亿元,这个数字已经超出“中
央本级财政支出”的总计数13,205.2亿元甚多。考虑到这些仅是中央
财政支出的“主要情况”,肯定还有其他支出项目没有计算在内,那
么实际超出的情况可能会更严重。这是怎么回事呢?如果说上述项目
中有重复计算的成分在内,那这样草率地并列起来就是不严谨的。

第三个问题。根据常识,中央对农村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对“三
农”问题是十分关注的,不过因为“财力有限”,中央财政投入对
“三农”的投入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欠缺的。但根据上述资料,中央财
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支出合计5,625亿元之巨,也未免太多了一
些,超出了普通人的估计。因为中央本级总支出才13,205.2亿元,
“三农”支出就达到了5,625亿元,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似乎不
太可能。事实上也确实与其他表述相矛盾。考虑到“三农”支出与教
育、科技、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保、农林水、工商金融事
务等项支出肯定有重复计算的地方,我们先把这些摆到一边,暂时不
去计算,先来计算一下“三农”支出和国防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三项之和是多少吧。5,625+4,099.4+2,655.4=12,379.8亿元,这个
数字已经非常接近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的总计数13,205.2亿元。这就引
出了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莫非中央财政支出除了国防开支和“一般公
共服务支出”之外,所有钱都用在了解决“三农”问题上面?这显然
是不可能的。或许另有普通人所不能得知的神奇计算方法吧。

面对着这样一份《预算报告摘要》,真是“不看我不明白,看了之后
我更加糊涂”了。

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的是,《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的表述特别突出了
“民生”色彩,着重强调中央财政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强教
育、科技、医疗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以表明建设
“和谐社会”的决心,而以往强调的“经济建设”投入等内容则明显
淡化了。显然,这仍然是一份“政治性”极强的预算报告摘要,十分
切合于当前的政治气候。但是,讲政治归讲政治,那是一回事,事情
总要说明白一点啊。总不能把不能归并的开支项目也归并到一起,把
应该列明的开支项目模糊处理呀。

“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不能看到“全本”预算案的,他们也只
有审议“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
算草案的报告”的资格,虽然他们能够看到“报告”全文,但是摘要
如此令人犯糊涂,代表们看到的“报告”全文是不是又能够清晰一
些、不那么自相矛盾一些呢?对此我们普通民众是不知道的。

一般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案都是在相关的会议召开之前预先向社会公布
的。但中国从来不是这样,普通民众固然没有办法看到详细的预算
案,但更奇怪的似乎也没有多少人大代表真的要求看详细预算。有时
候想想,不禁佩服“我们的”代表:他们够勇的,面对就那么几页纸
的一份《报告》,他们也真的敢去审议!或许报告中充溢的“和谐”
气象,令他们身心愉悦,勇气大增吧。

不过,如果你真的是一个有心人,不妨去看看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公布
的《2008-09年度財政預算案》吧。(具体网址请参见http://www.
budget.gov.hk/2008/chi/speech.html)政府花了多少钱、花在什么
地方、为什么要花钱,事无巨细,一一罗列,那才是真是可供“审
议”的预算案。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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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人民代表”与公民权利的悖论

东方硕


世界上一切国家与地区都有其民意代表,一般都称作议员,在中国,
则称之为“人民代表”。所谓民意代表的主要职责是要监督政府、规
范行政,使得政府行为符合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民意代表的政治行
为应该体现公民意志,在各种可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内尽可能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民意代表的产生及其作用方面,中国自有其“中国特色”,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选民对所在地区的“人民代表”候选人不了解

曾经有过相关调查,答案差不多千篇一律:“谁知道他们是谁?”。
基层人大代表名单均由政府方面拟定,然后交由选民在范围非常小的
名单上打勾签名,就算履行了所谓“神圣职责”。在这里,所谓神圣
与儿戏并无差异。原本应该是公民意志的自由表达变成了毫无知情的
盲从。在这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同自由气体方程里那些微不足道
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

二、“人民代表”无须与民众对话

“人民代表”无论在侯选阶段还是在当选之后都没与所在选区与选民
对话的习惯。他们如果想所表达的“民意”其主要渠道还是从官方媒
体获得。制度方面的安排似乎也蓄意将民众“人民代表”进行隔离,
其原因亦不难明白:一个充斥太多民意的“人民代表”将与政府在配
合上产生困难。政府本来就靠公民纳税而生存,公民似无对政府应该
做好的各种事情歌功颂德,其间应该是理解、不满与责难间混,“人
民代表”主要该做的当然是反应选民的不满与责难,群众观点太强反
而会给政府造成麻烦。

偶尔也有个别具备一定民意基础但未获得政府认可自行参选的,结果
自然是麻烦不断,有的甚至人身安全都有问题。政府方面的潜意识十
分清楚:你虽然是“人民代表”,但实际上是我遴选的,与选民本没
什么相干,所以,你应该是政府的合作者。如果有挑刺的习惯将置政
府于经常性的尴尬,所以,会组织相关力量“防患于未然”。

三、“人民代表”的职责混淆

按照国际惯例,所有民意代表的职责无非是进行立法,质询并纠正政
府不当行为。从每年的两会上给人十分直观的印象是:我国的“人民
代表”在会议临将开始前,几乎会毫无例外地表决心,要开好两会,
要“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对一切政府行为无不加以赞美歌颂之词等
等。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一律是以虔诚之心“仔细聆听”、“认真学
习”、“热烈讨论”,最后举手一致通过。

一个政府如果做了自己本分的事情其实并不需要赞美,真正的民意代
表参加这种会议应该是去质询而不是去表忠心,即便再卓成效的行政
总免不了夹杂瑕疵,何况中国那么多、如此严重的各种社会问题基本
是由政府行为所造成,“人民代表”的责任就是找出它们,督促纠
正。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各级政府是被相对应的“人民代表”宠坏
了。“人民代表”往往将政府官员当自己的恩师或上司而不是自己的
质询对象看待,这就在职责问题上严重错位。

以上所述“人民代表”的产生还仅仅局限于地方基层,至于省市乃至
全国层面的“人民代表”之产生,选民甚至连象征性的权利表达机会
都没有,天知道这些“代表”是如何产生、公众又是如何被他们代表
的。在国家一级的“人民代表”中,充斥着大量的各级党政官员,垄
断着各种话语权,其他低阶层的代表们,充其量不过点缀而已。

选举民意代表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如果民意代表是被民意
所质询的对象所垄断,则全面真实的民意就无从表达,代表大会开得
再热闹也自家关起门来自己与自己热闹。难怪乎当今的中国民众如此
厌恶政治,因为实现政治一直在玩弄他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今中
国社会的风气越来越坏,因为没有权利的人自然也失去了尊严,没有
尊严怎么还有耻辱感?一个没有尊严与耻辱感的民族是不会看重公共
道德与责任的,而这一切,无不源自于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丧失。如
果权利与民众无关,怎么责任就与他们有关?这与当局所谓的“教育
失败”论实际上并无因果关系,因为民众本来并不需要公仆去“教
育”,只需将权利回归,一切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一国国民性的优劣体现了该国政治制度的优劣。面对中国社会众多的
严重问题,为政者指鹿为马是不能有所裨益的,只会将问题弄到不可
收拾的程度。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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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中国改革30周年民间反思研讨会综述

本刊特约记者


2008年2月17日下午2:30,中国改革30周年民间反思研讨会在北京三
味书屋举行。与会者有茅于轼、张显扬、杜光、张祖桦陈子明、章立
凡、崔卫平.余世存等老中青三代关注公共事务的民间学人,他们以
民间视角深入探讨了30年来始终回避政治改革的官方改革进程。参与
会议的一些青年人正以民间视角共同撰述一部涵盖传媒、人心、社会
世道、经济民生、外交、三农、法治、政治八个方面的《中国改革30
年史论》,该著述将抛弃那种一味美化、颂赞改革30年历程的思想体
系,给予公众更真实的记录。

摒弃“改革开放”这套官方话语体系

王俊秀指出,改革开放本身就是一种话语霸权,需要抛弃话语体系,
形成一个民间自己独立的话语系统。文艺复兴,信息革命,公民维
权,这三个改革都是以民间为本位的,由民间发起的。文艺复兴是改
造人们的心理结构;信息革命是改造人们的交往结构和组织结构;公
民维权是改造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权力结构。从现在开始,应塑造以民
众为主的主体性或自主性社会结构。

陈子明同样认为,把1978年以来的30年称为改革开放的30年,还是正
统意识形态文化霸权的一个体现。这个30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称,
比如说公民社会30年,民主运动30年,民营企业30年,流行文化30
年,这样一些标题都可以对这30年做出一些深刻的刻画。在80年代,
有所谓单双年的周期性震荡。邓力群曾说过一句话:每逢双年,自由
化泛滥,每逢单年,左派反击。这种频繁的震荡,表明了党内各派系
都在积极探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路径,而每一个派系都还没有最
终确定自己的理想模式,这样就呈现出一种理论上、政治上的活力和
可塑性。到92年邓小平给改革定了调,只要经济改革,不要政治改
革,同时也使改革变了调。

余世存也表示,改革早已死掉。中国在百年过程当中走了一个“之”
字型,30年为一劫,1919到1949年为一劫,1949到1979年为一劫,
1979到未来的30年或40年是一劫。实际上改革的理论确实远远是不完
备的,没有目标,没有阶段,没有方法,没有路径。那么很多人在那
儿津津乐道的谈论改革的时候,其实是一厢情愿。

人权:官方改革缺席的普世价值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分析,从1978年邓小平决定实施改革开放之初,
他就要保留共产党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尽管写着人权,但那
是假的,因为没有平等和自由。茅老认为,没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
济,就会特权横行,市场规则始终建立不起来。国有企业被保护,民
营化停止了,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资源配置,税收的增加非常快,
百姓没有发言权,不能分享到财富增加的成果,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
护。没有人权,没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是非常怪的,它必然造成一
系列的冲突,这样的经济长不了。

高超群则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入手分析,官方改革从1989年之后就结
束了。在革命帝国里,党不仅控制和规范每个人的肉体,它还是每个
人的精神和灵魂的裁判者。在80年代,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统治的方
式,使之更加合理化。而90年代的改革目标则在于加强和维护已经形
成的统治方式,改革的方向和方式要视乎它是否有助于维护这种体制
(稳定压倒一切),有人称之为次法西斯模式。30年来,个人和国家
之间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了悄悄的变化,他们现在需要将这种新的力
量对比明确化、固定化。个人与政府的边界、权限终将会被重新确
认。家庭结构,师生关系、劳资关系等一切秩序、规则、关系都必须
重新制定。甚至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重新制定。官民矛盾是现时
代的基本矛盾,冲突是这种矛盾的基本表现形式。

新闻出版自由:带着镣铐挣扎

杜光提出,改革面临着四个重大课题:(1)、经济领域的突破垄
断;(2)把土地还给农民;(3)政治领域的健全监督机制与改善执
法手段;(4)文化领域的新闻出版自由。在阐述新闻出版自由时杜
老谈到:近几年颇有一些青年知识分子因为撰写文章表达自己的政治
见解而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罪”而被判刑的。事实上这些人是真正
的爱国者,他们正是为了国家的更加美好的前途,才行使自己的表达
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只不过是与官方的意见有所不同而已,怎么能
说是“煽动颠覆国家”呢?把国家的宝贵财富扔到监狱里,这是多么
荒唐!现在应该是通过改革来革除文化统制的弊端,结束诸如此类的
蠢事,把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还给人民的时候了。

土地所有权:乡村农民与城市贫民世代的伤痛

崔卫平认为,今天的中国需要政治和解、社会和解。她举例说明:我
们上大学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高考考上大学,另一层含义就是我们
上来了,我们不当农民了。这个城乡结构其实是一个公开的等级制度
和歧视制度。个人从乡村跳出来了,但社会结构未发生实质变化,那
些曾跟我们一块在地里干活的兄弟姐妹们仍然在农村,不能自由迁
徙。今年年初因南方雪灾广州火车站有80万人滞留,为什么这些人不
能在城里过年?他们为什么不能有一套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不
能把父母、兄弟姐妹接过来过年?他们在城里面打工了十几年,甚至
几十年,在城里面没有一片瓦,在乡村也没有属于自己的一寸土地。
30年来这种允许等级制度、歧视制度存在的社会结构一成不变,而它
又是迫切需要改变的。

财政税收:纳税人的权利在哪?

国家财税研究者李炜光认为,这个改革实际上已经变成政府自己的改
革,而与人民群众多少有些脱离了,对它不必再抱太大希望。由于没
有政改,社会贫富分化、道德水准下降、城乡二元化、官员腐败、环
境污染等问题越积越多,都是日后难以解决的问题。统治者控制社
会,一个是军权,一个是财权。在压力不够的情况下,统治者自身是
很难主动接受平等、自由、民主、法治这些政治理念的,对财权的支
配是绝对不会放松的。其实历朝历代都是一样的,就是改革一旦涉及
到了核心的政治权利,是寸步不会让的。上面对财政权力的控制丝毫
没有放松,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对预算、税收没有实际的权力,纳税人
仍是没有发言权,纳税人需要自发起来维权抗争。

章立凡同样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一部分人利用权力,已经把原来
以公有制方式集中起来的财富变成他个人的财富,完成了权贵资本的
私有化。大国企实际上也是在以非常的强势挤压民营资本,挤压民
生,这种超级垄断的势头仍在日益发展。现在因为有了财产观念,权
利意识日益普及,就能够引导出公民自己的主人意识,公民纳税就象
公司入股一样,我是公民,我也是股民,所以我有权监督公仆、政
府。从民间来讲,这种纳税人权利观念需要持续地呼吁,把它作为一
种自我普法教育,让每个公民都知道你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意识是
新的思想解放的基础,也是其希望所在。

司法独立:虚幻的空中楼阁

律师观察网的赵国君认为,历史的一个总结就是中共这个政权60年来
一直在用谎言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不到尊重,
因为党依然在法律之外。改革这30年的司法体制变化很大,但是越来
越发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根本是镂空的,频
繁出现的各种维权案件可以发现司法的这种无力化,司法不仅是法律
问题,更是统治者最应该注意的一个最巧妙的政治问题。

宪政民主:官方改革一再回避

陈永苗指出,老一代人的想法过于保守,用改革跟文革比较,用于推
动改革是非常荒谬的一种做法。他并不认为改革开放获得了巨大成
就,而呼吁超出官方改革、否定官方改革,以“后改革时代”的89人
视角来看待这一切。不能从文革与改革的比较来看待今天,宪政治国
是摆脱中共殖民统治的必经之途。

新左派闲言则表达了不同看法,现在中国是这样一个情况,只要它的
经济增长还能够持续,这个统治的有效性就还能维持。包括即使在这
样一种贫富分化的利益格局下,也还是能够维持的,就是说这样一种
缓慢的变化和进步还能继续下去,真正的危险和考验是来自于经济,
经济如果发生问题,特别是现在中国经济有一个很明显的转型迹象,
要把那种旧的粗级工业淘汰,要依靠科技创新,要讲究环保,这里面
蕴含了很大风险,如果这个转型做不好的话,确确实实很可能经济危
机会进一步引发社会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发生崩盘也不是不可能。
相对民主而言,经济的效用更强大。

党内民主派王贵秀认为,政府是一个大概念,全部核心问题是执政
党,现在是权力最大,责任最小,党权是需要界定的,不能权力和责
任不对称。要由党保卫,国家保卫,政权保卫走向社会保卫。30年改
革,头十年在这方面有所前进,有所推进,后二十年是积极倒退,变
本加厉,以党代政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公民:60年来严重缺失的一课

《中国改革》杂志社的黄钟认为,当下中国公众缺少对公权力的制
约。社会发展的经济、科技成果不为公民所享有,而是反过来被政府
用来监视、威胁、震慑公民。美国宪法把公民持枪的权利保留了下
来,这个权利是对付政府的,使政府不能够在日常过程中对公民利益
造成过分的伤害。在这样一个民族,这样一个国家之下,就很难造成
统治者跟民众之间巨大的力量悬殊对比,这样就使政府不至于做得太
离谱。宪章也好,还是权利法案也好,它都有规定公民造反的权利,
抵抗的权利,可是中国没有这样的公民权利。那么,军队、政府机
构、财政、教育便都不受民众控制,民众甚至没有任何发言权,这种
现实下国家的所谓强盛就很可能演变成民众的灾难。

曾供职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的张显扬认为,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实质
是只要国家富强、不要国家民主,只要经济改革、不要政治改革的跛
足改革理论。中国应重新启动改革开放,顺着民众所希望的方向前
进,需实现三个转变:政治上,从一党专政向宪政民主转变;经济
上,从权贵资本主义经过法治资本主义向民主方向转变。与这两个转
变相适应,社会本身从臣民社会或党民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转变。
如果能实现这三个转变,中国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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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官杀官背后的制度问题

夜猫


呼市党委副书记王志平偕一位女税务官,被一位区公安局局长关六如
枪杀后尸骨未寒,媒体又爆出有类似的新闻。2008年2月17日,广西
兴安县林业局秦局长,被属下一名林业公安民警开枪击中头部,生命
垂危。但愿秦局长吉人天相,能够在阎王殿前捡回一命,否则这又是
一起官杀致死的大案。

官杀事件虽然仍属个别,但十多年下来,也积案不少。笔者随手从网
上搜罗,就找到十多起案例。下级杀上级,上级杀下级,朋友杀朋
友,情人杀情人,或利益攸关方杀另一方,总之,被杀和杀人者,都
是相互认识的,相互间有充分的了解。杀人手段,有亲自操刀弄枪
的,有雇凶下手的;有一时冲动的,有深度密谋的。杀人的原因,多
以对方挡我官路财路为主因,也有个别是感情等原因。象原西安临潼
区马额镇党委书记郭天京持刀杀害原临潼区药监局局长寇胜法一案,
郭天京是因为怀疑妻子与寇胜法有染,但他被改任临潼区委统战部副
部长更是关键。从官场的逻辑来看,一个统战部副部长的职位远比不
上镇党委书记,这便是重要理由。虽然一些官员如些调换职位,“级
别”并未调低,但另外某些东西失去了。原辽宁省抚顺县公安局副局
长张永清连调任司法局副局长都感到委屈,竟对司法局长和县委书记
痛下杀手。同样是当副局长,同样在公检司法系统,只因部门不同,
心理落差居然有那么大,这让很多草民很不理解。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吏治乱,社会必生大乱的因子。官员及既得
利益者之间要以相互残杀的方式解决问题,就是干部队伍建设出了大
问题的强烈信号。干部队伍建设为何出大问题?无非是相关联的权
力、利益等方面产生很大冲突,权力制衡系统无能为力,相关当事人
无法从法治上获得正义与公正,故铤而走险。关六如枪杀市委副书记
王志平,明显知道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所以成功杀人后自己也立
即吞枪自杀。这样的官杀,无疑是对法律的一大嘲弄。试想,越来越
多的人,尤其公安干警这样的人这样干,会产生什么可怕的后果?老
子什么都不管了,先出了一口心中的鸟气再说。难道党和人民多年培
养出来的一位重要领导干部,却与过去山野的绿林一般素质吗?

民间自由思想者呼吁民主、法治,呼吁新闻(思想)出版自由,呼吁
以更文明的方式让我们伟大的祖国走进真正的盛世时代,其最大受益
者,实质是各级官员,其次才是其他公民。可是,我们的一些官员,
在思想上仍然囿于封建权术和斯大林主义那一套,在行为上自我放
任,狂妄自大,接近于强盗。他们坚决抵制政治改革,无非是以为民
主了,法治了,社会舆论太强烈了,令他们行动不便。可是,没有了
这些好东西,个人私欲只会恶性膨胀。个人私欲被无限放大之后,权
力就变成一块大肥肉,谁都想多吃多占,于是,为了争利,只有你死
我活,残酷斗争。闹得沸沸扬扬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就是权力失
控的恶性表现。西丰征用土地,与商户产生冲突。但矛盾的激化,竟
然集中到商户与县委书记张志国之间。如果不是权力过于集中,那最
多也只是商户与政府某个部门之间的矛盾。记者能够报道此事,从某
种意义上是减少了张志国个人及家人的生命危险。如果商户叫天无
门,叫地不应,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渠道,恰好这商户又性子再暴躁一
点,那可能出现什么情况?如果张志国遇到其他冲突,碰到更难缠的
人,那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

社会需要开明的政治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更大限度保护
好广大干部,二是能充分调整好各方面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
益。民主、法治、新闻(思想)出版自由表面上会对官员的权力产生
制约,但实质是保障了权力的合法性。在美国,为什么很少有人对官
员眼红,社会几乎不存在对官员阶层的愤恨心理?为什么很多人甚至
连官都不愿意当?无他,就因为人家确实有比较好的政治制度。普通
美国公民可以任意嘲笑政府官员,但这个国家行政机器却能够高效运
作。一些美国官员,品性、个人修养并不那么好。前总统尼克松搞窃
听,前总统克林顿生活不检点,现任总统布什的形象活象一个烂仔,
但所有这些,并不会对美国的权力体系产生严重的影响。美国设计的
政治制度,正由于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制衡,官员活动处于高度透明状
态,所以就算比较差一点的人获得权力,也对权力系统构成不了多大
的危害。你虽然不理想,但不可能做得太过分;你做不得太过分,也
就不可能成为恶官。因此,官民之间,官官之间,很少出现你死我活
的情况。相反,在美欧,由于文明的政治制度而产生了更文明的道
德,一些官员做了错事,不是因为他杀而是自杀致死。

中国不需要照搬美欧的政治制度,但一定要学习和借鉴人家成功的地
方。最好的政治制度,无关乎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而是人类最高
文明的结晶。我们一些人至今仍习惯于从马克思等人当年说过的话语
之中寻找解决方案,那完全是可笑的。而寄希望于道德层面,盼望清
官出世,那同样荒唐可笑。没有优秀的政治制度,最多只能偶尔出几
个清官,这种人仅仅是落后政治制度下的政治偶象。相反,在文明进
步的政治制度下,几乎人人都是清官,廉洁奉公。在美欧,为什么很
多官员生活简朴,没有豪华的办公设施,他们却勤勤垦垦,任劳任
怨?他们没有那么多政治思想教育,但很多高官可能和百姓一样挤公
共车,不敢拿公家的钱大吃大喝,不讲排场。百姓有事,他们毕恭毕
竟,不遗余力。按照优秀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恐怕他们很多
人都能在我们的评比中胜出。他们能做到的,我们为什么做不到?并
不是某人天生道德品德高尚,思想觉悟高,在欧美,同样有贪官、昏
官,但这种人一旦出现,就会受到惩罚,被社会唾弃。这样,人人争
当好官,社会就相对和谐稳定。

今天,中央下决心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昌
明。没有好的政治制度,大家习惯于旧的一套,那么贪污腐化,官场
恶斗,怎一个乱字了得?经过30年的经济发展,中国的政治改革有了
一个良好的财政支持,可以在不对百姓经济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下进行。说实在的,中国的百姓是善良的,只要有新的制度让官员不
再贪腐,他们完全可以对过去的贪腐既往不咎。但如果政改停滞不
前,官场风气愈演愈坏,民与官、官与官之间的矛盾就会日积月累,
逐步激化。届时,我们好不容易取得的改革开放成果,也可能毁于一
旦。

接连两起血淋淋的枪声,是对中国最新的严重警告。诚然,如果当真
下决心政改,一定会损害部分官员眼前的不当利益,但长远而言,却
是保护了他们和社会各阶层的多种合理合法的利益。一些官员的权力
会受到制约,甚至在政改中失去官位,但不管怎样,总比掉脑袋要好
吧。如果连自己及家人的生命都没有保障,不管有多大权力还是有多
少财富,那究竟有什么意义?更重要的是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经济
发展了,政治制度必须跟上去。不然,所谓现代化的一切,都是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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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奥运和乞丐不能并存?

滕彪


近日,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奥组委主席刘淇表示,希望在今年8月奥
运前,执法人员用文明手段驱赶乞丐出城,并解决无牌经营等问题。

在城管、公安野蛮执法频频曝光的背景下,强调用“文明手段”对待
乞丐,应该也算是一个进步。虽然很多所谓的“野蛮”执法实际上是
违法犯罪,并非只是“不文明”而已,比如以城管为名而进行的打人
甚至杀人的行为。但是为了奥运把乞丐和无照摊贩赶出北京的思路,
却反映了治理思路的落后和法治观念的匮乏。

能够举办奥运是国人的骄傲,但是为了面子,为了创造出一个和谐繁
荣的假象,而把乞丐赶走,就太过分了。乞丐各国都有,虽然各个城
市对乞丐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把乞丐赶出城市,却不符合基本的法
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一方面,乞讨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没
有违反任何法律,因此强制其离开城市没有执法依据。另一方面,乞
丐处在社会的最底层,乞讨是他们基本的生存来源或生存方式,强制
他们离京而不管死活,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同样,无照摊贩也有权
利在城市谋生,如果“解决无证经营问题”意味着将他们赶走,同样
与法无据。

为了城市形象、为了市容,为了所谓公共秩序,我们周围已经发生了
太多的悲剧。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江西赣州市崇义县有
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
者实施收容遣送。他们把七名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强行押上一
辆福田汽车,随后把他们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五人失踪,
已经没有生还可能。这类行为不但违背基本的人道主义底线,而且已
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天门市城管在五分钟内打死公民魏
文华,也只是为数众多的城管打人杀人事件的一个较近的例子。很多
城市曾对小排量汽车上街极力限制,理由无非是小型车影响城市形
象。现在还有一些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上路,也同样荒唐可
笑。为了北京奥运,很多牌匾被强行撤换,严重侵犯了私有财产权,
在“市容”管理的堂皇理由背后,实际上隐藏的巨大的利益和权钱交
易黑幕。

各地驻京办把来京的上访者关押在黑监狱,或者强行遣送,使收容遣
送制度有死灰复燃的趋势。

2003年各地的收容遣送站改成救助站之后,大面积侵权的情况大有改
观。但是经过实地调查,我发现救助站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以北京
为例,每到两会、五一、国庆、领导来访、重要会议在京召开或其他
“敏感”的时候,就会把乞丐、流浪者、甚至一些上访者强行抓到救
助站关押,剥夺人身自由,与《救助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自愿原则背
道而驰。虽然打人的情况比收容遣送站要少得多,但是仍然存在。薛
宝玲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河南妇女薛宝玲在南宁市救助站被保安
猥亵后精神失常。2006年,笔者以“来京打工、钱包被偷”为由进入
某救助站“卧底”,在半夜亲眼看到救助站工作人员对强制进站的人
实施暴力。在那个救助站,除了笔者和另一个人之外,没有一个是自
愿要求救助的。有些乞丐经常被抓到救助站,有些被剥夺自由长达半
年以上。

乞丐问题不知难到了多少干部、专家:既要城市的面子,又怕野蛮执
法被曝光;既要保护本地居民,又不想背上侵犯人权、排斥外地人的
骂名。其实解决问题并不难,不如换一下脑筋:何必要消灭乞丐?城
市形象有那么重要吗?何必由政府对乞丐问题大包大揽?民间的、非
政府组织在各国都发挥了巨大了作用,为什么不给他们更多的空间?
一个更宽容、更人性、更讲法治的城市,不是最大的城市形象吗?

对一个城市来说,奥运不常有,而乞丐常有。即使乞丐没有了,如何
保护民权也是一个永远要面对的问题。如果可以为了奥运而把乞丐、
无照摊贩赶出城,那么这是无比危险的一步。如果是这样,为了亚运
会,也可以让出一些权利,为了“两会”,也可以牺牲一部分自由,
到最后,为了市委书记的一个生日Party,我们也不得不做出让步。
同样,乞丐、无照摊贩的自由可以因奥运而被限制或剥夺,上访者、
农民工、异议人士的自由也可以因同样的理由而被限制或剥夺,到最
后面对雅致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找不到理由为自己的自由辩护。

一百多年来,奥林匹克运动所到之处,给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
带来的是开放、宽容、团结和自由,这也是国人期盼奥运的真正原
因。如果以奥运为名,带给我们的不是开放、宽容、团结和自由,而
是封闭、冷漠、隔离和压制,象那个女主持人在奥运频道开通仪式上
的激情演讲中所说的那样──“这一切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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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建立“人手”学,取代“人口”学

杨支柱


虽然分配和消费能够引导生产,但生产是分配和消费的逻辑起点,没
有产品拿什么分配和消费?如果一个社会如果能建立一种各尽所能的
制度,吃饭的问题还解决不了吗?毛泽东时代许多人吃不饱饭,那是
因为缺乏干活的激励机制,同时又把大量的劳动时间用于“阶级斗
争”,总之是制度没有把“人手”安排好,而不是因为“人口”太
多。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率跟人口规模与人口密度即使不存在正相关,
至少也不存在负相关。否则,现在中国的“人口”更多、更密了,何
以中国人的生活总体上越来越好(本人不否认极少数家庭存在绝对贫
困化的问题)?中国东部沿海各省的人口规模和密度远比西部各省
大,何以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率更高?

虽然个人出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是吃饭的“人口”(理论上退休后也有
很长一段时间是吃饭的“人口”,不过中国老人带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现象非常普遍,平均下来估计只有一半时间是纯粹的“人口”);
但“人口”阶段是“人手”阶段绝对必须的准备。没有今天的“人
口”,何来今后的“人手”?只想多要“人手”,不想多要“人
口”,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极端自私的和短视的,将来必定自食老无
所养的恶果。在一个正常人的一生中,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干活的时
间远比吃闲饭的时间多。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将来,即使人一生的
大部分时间用于全日制学习和休闲,他(她)生产的价值仍然可能远
远大于他消费的价值。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总体上看,每一个人、
每一代人创造的价值都远远大于他消费的价值,而且下一代创造的未
被消耗掉的剩余财富通常比上一代更多而不是更少。因为自己得于上
一代的少而给予子女的多而骄横的父母是愚蠢的,他们根本就没有想
过儿女同样是得于上一代的少而给予下一代的多。如果不是这样,怎
么解释人类社会的加速发展?怎么解释“人口”爆炸的今天人类拥有
财富总量远高于古代?

人的数量问题首先是并且主要是“人手”的问题,而不是“人口”的
问题。这是个事实问题,也是个价值问题。

上帝创造世界,而人类受上帝或大自然的恩赐也分享了部分创造能
力,所以人有神性。“手”不仅仅是劳动的象征,还是创造的象征。
“口”能象征创造吗?

“手”又是直立行走的产物,直立行走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
直立行走还象征人格独立、不卑不亢,跟低眉折腰、下跪叩头的奴性
人格形成鲜明的对比。“口”的功能,无论是吃喝、发声还是亲昵,
都不能跟动物形成区别,所以驯养动物才叫“牲口”。与“口”有关
的成语、惯用语也多为贬义,如“心口雌黄”、“口惠而实不至”、
“口臭”、“病从口入”等等。

将人看成“人口”,何以与“牲口”区别?“要致富,少生孩子多养
猪。”天天看着这种标语长大的孩子,哪有什么人的尊严?将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简化为资源竞争关系,忽视人与人之间通过分工协作创造
更多财富的一面,恶化人际关系,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以这种“人
口”观为基础建立的强行控制“人口”数量的学说、政策和法律,践
踏了个人的权利,破坏了“人口”的年龄结构,并跟特定的经济因素
和文化因素相结合共同破坏了“人口”的性别结构。独生子女政策更
进一步剥夺了孩子通过与兄弟或姐妹相处学习平等待人的机会,妨碍
了儿童的社会化。“兄弟”为“朋友”之本,独生子女政策使“五
伦”失其二。“独生子女”政策还极大地增加了个人后继无人的可能
性,无后代的祖宗是谁的祖宗?再加上“独生子女”难以避免的娇生
惯养,孝道和祖宗崇拜几近毁灭。

“人手”观则相反,认为人主要是财富的创造者,生育权是天赋人
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能够使“人手”分工合作创造更多财富的
法律秩序。“人手”观支持父母接受医师、教师的指导优生、优育,
但是教师必须有教无类,社会应当鼓励和保障鳏寡孤独废疾者各尽所
能。“人手”观并不反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保障,
但是社会保障只能是各尽所能后的补充。一个自强不息的残疾人可能
仍然需要政府或他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但是他在人格上仍然可以成
为一个“完人”,成为一个给他人以巨大鼓励的榜样,成为社会的精
神财富。相反,那些四肢健全而且身体健康却把自己只看作“人口”
的人,在精神上、人格上倒是残废的。

中国人将人的数量问题称为“人口”问题,并不是从强制计划生育开
始的;但是毫无疑问,强制计划生育极大地强化了这种把人看成是
“人口”而不是“人手”的观念。在中国,“人口”学几乎是与强制
计划生育同时产生并为之服务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
成”。要废除践踏个人权利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首先就要改
变相当一部分国人蔑视人类尊严的“人口”观念,建立中国的“人
手”学,取代中国的“人口”学

所谓“人手”学,大体上相当于劳动力经济学,不过我想它的研究范
围应该比劳动力经济学要宽一些,应该把家务劳动考虑进去,把残疾
人、退休者、儿童的劳动能力在不损害他们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调动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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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恐怖”儿童教育

李昕艾


“你们把腰板给我挺直,五指并拢中指放于裤线处,注意力集中,眼
睛直视看我这!”“XX你往哪看呢?我要你听清口令!不要因你一
个人破坏了整个班集体的形象和荣誉!”……一个女人刺耳的训斥声
透过扩音喇叭刺进我的耳朵,被她训斥的是年龄在6~12岁之间的小
学生们。每天我都被住处附近一所号称具有贵族传统的小学课间操过
程中女老师的吼叫声所惊动。在经历所谓灵魂工程师大人们惊天撼地
的怒嚎折磨之际,我不止一次地脱口而呼:“恐怖的教育,变态的教
育,简直是荼毒儿童啊!”

中国小学里每天都在上演被孩子、家长、老师所司空见惯的单一、刻
板、乏味、循环往复的教育连续剧。整齐划一、绝对服从、集体精
神、训斥、怒吼、威吓……一颗颗幼小的心灵备受折磨和毒害。没有
鼓励、宽容、尊重、人权和爱,这些在异化的教育里成长起来的孩子
难免以后会在公交车上为抢一个座位而骂人打人,为考不上大学而自
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因为他们就在那样的环境
里长大。

“我觉得很热,请你帮忙把窗户打开一下,谢谢!”这是在正常教育
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人与对方友好的谈话。“屋里这么热,怎么就没人
开窗户呢?有毛病啊!”而这种语调则充满了埋怨,甚至对所有被认
为是应当开窗者的不满与愤怒。中国式教育让几乎所有受教者都陷在
了这种自以为是、不谅解不宽容、不懂得尊重他人、企图让人人为我
的罪恶里,因为他们的历程中没有人权教育、没有普世价值的熏陶甚
至严重欠缺常识,只有说教、灌输、宣传、谎言、意识形态控制等各
种毒素的侵蚀和伤害。

这种中国特色式的异化教育,把儿童当成工具。天性、创造性、个
性,最后被教化得棱角磨平、整齐划一,象一架随惯性而旋转的机
器。义务教育也变成了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孩子因交不起学费书费而
辍学,家长会被追究责任被罚款,因为家长没尽到让孩子完成九年义
务教育的职责,多么荒唐可笑啊!中国公立学校到现在都没有为儿童
提供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中国政府仍然将党委、团委这些政治性筹
码加在大中小学校里坐阵,就连私立学校也没有民间性、独立性。每
个孩子的教育权都牢牢被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所垄断、践踏,每个孩
子、每个家长都没有选择余地。“胜者为王”书写的政治课本、历史
课本每天被要求死记硬背,于是孩子们口中喊出:“我们敬爱的毛主
席,我们亲切的周总理……”;唱出:“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歌
声多么响亮……”

一位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一位生重病快要死了的七岁小女孩后,深感
震惊。因为当她问小女孩现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的时候,小女孩却回
答:“我想去天安门看升国旗!”她明白女孩那天真的眼神和话语的
确发自肺腑,这更加令她和同事们深感诧异和痛心。一个正常国度里
的孩子会说他想吃麦当劳、想去迪士尼玩,可是这个小女孩的思维却
被异化、固定在脱离她的年龄、她的生活之外。台湾记者讲述的这个
故事一直令我心灵深处大受震动,使我无法不去思考这样一种异化的
教育给一代代人将带来怎样的灾难或者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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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崇尚理性、遵循法治的维权之路

张星水


(以下,本刊特约记者简称“记”;张星水律师简称“张”。)

张星水,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是当代中国维权运动的先行
者、见证者和推动者之一。十几年来,他亲自办理的维权案件已达上
百件,足迹遍布全国各地(除了台湾和西藏),代理的案件涉及公民
社会的宪法权利、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利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等多个
领域,尤其致力于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民营企业的权益保
障和失地农民群体的救济补偿等方面的法律维权。《公民月刊》特约
记者请张星水律师阐述了中国维权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记:首先请张星水律师谈谈您近些年来曾经代理过的部分经典案例。
张:我近年来办理的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子是:

  1、孙大午民间融资案
  2、龙泉83户村民告赢省政府,国务院变更土地征收决定
  3、基督徒蔡卓华涉嫌非法经营案
  4、“公民维权网”被关停行政诉讼案
  5、浙江农民林樟旺案
  6、新闻记者阳小青案
  7、中文独立作家笔会会员李建平案
  8、王怡因不服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没收其私人印刷品行政复议案
  9、新疆基督徒周恒案
  10、茅于轼等诉中国文联出版社、张猛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11、谷祖纲间谍案
  12、仨元学社被取缔案

  (限于篇幅,关于上述案件的介绍本刊将通过网络另外发布)

  我目前还代理着中文独立作家笔会会员、著名异议作家杨天水先
  生的刑事申诉案件。除了直接参与大量维权案件的处理之外,我
  领导的京鼎律师事务所还组织了形式丰富的维权活动。例如,我
  们律师事务所组织人员,先后到全国十几个省市的数十个地区对
  农村土地现状进行调研,组织了多场有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的学
  术研讨会,对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
  剖析和探究,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和研讨,为立法
  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法律修订版本,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宝贵
  的专家论证意见。此外,还无偿参与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数
  家NGO组织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参与公益活
  动,就是想通过自己的一己之力,唤起众多正义之士的公民意识
  和社会责任感,引起辐射效应,共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努力
  和贡献。

记:刚才听了张星水先生对过往几年担负的重大维权案例的回顾,让
  人深受鼓舞。在此想请张先生谈谈多年来参与有关维权运动的感
  想。
张:我在亲身走过十几年的艰辛维权之路后,对中国维权运动的历
  史、现状和发展深有感触。

  维权运动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也是社会发展演绎的必然结果。现阶段,维
  权运动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否认,维权运动群体之中鱼龙混
  杂,一些不健康、非理性的极端势力仍然存在,在中国的现有国
  情之下,维权运动所遭遇的阻力还比较大。

  例如,一些政府权力部门不受监督与制约,自身利益无限膨胀,
  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很少切实考虑基层民众的经济承受力和经济条
  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民争利,不顾惜民生与民权,同时对立
  双方又缺乏谈判机制与妥协精神,使得官民冲突和群体性抗争事
  件日益增多。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存在恶意执法和选择性执
  法的不良倾向。虽然中国近期立法很多,但并不必然代表法治的
  进步。相反,很多时候由于部门利益法制化,法的根本精神──
  公正受到极大伤害;尽管在司法实践之中,许多普通的刑事、民
  事、经济案件由法院判决,但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案件之中,真正
  决定审理结果的却往往是各级政府。所以中国司法独立还有很漫
  长的道路要走。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的现象;而立法也有滞后、
  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涉及土地制度的政策法律依然存在很
  多制度性缺失和不足,被征地农民的谈判权利、复议权利和诉讼
  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另外,横向或纵向的法律法
  规之间因为混乱而时常导致法律冲突的现象发生;当然,在个别
  维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过高,不切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难
  以兑现。

  这种种因素使得现阶段的维权之路仍然充满艰辛,但也应该看到
  中国的法治正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权运动的成果已经
  初步显现。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会给今后农村的家
  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带来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农民集体土
  地在被地方政府征收或开发商征用的时候多了一道法律救济的屏
  障,这无疑是一种法治文明的人道进步。

  我坚信: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民主法治意识会更加深入人
  心,社会更加开放多元,民众在和政府的博弈互动中会在更多的
  领域达成共识,从而推动政治体制的完善和进步,从而真正实现
  中国社会的政治文明。作为维权群体的中坚力量,维权律师任重
  而道远,而今后参政议政的机会也将变得越来越多,前途是光明
  的。

记:通过张先生对中国维权运动的论述,为我们展示了一幅通向法治
  民主的希望图景,在此想请先生谈谈有关律师从业人员在维权运
  动中的作用与责任。
张:律师和法律人是维权群体的中坚力量,是作为理性的、健康的、
  法治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律师在维权运动中的优势是明显的,
  他们能运用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
  发挥与政府谈判、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正确提出
  正当合理的诉求,从而争取把社会矛盾及时化解,达到各方共赢
  的个案效果。

  律师维权需要具备理性思维方式,即遵循现有法律进行维权,以
  法律为底线,在法律秩序下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使之不遭受非法剥夺与侵害。律师应当运用法律的、专业的
  方式维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而不能采用激烈的、对抗
  的、暴力的方式进行。因为非理性维权方式不仅社会成本太高,
  而且会产生新的畸形力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维
  权行动应该回归理性,维权者应该对于自己的言行进行必要和审
  慎的反思,走法治之路。维权者除了具备体恤与怜悯之心、正义
  与勇敢之品行外,更应该具备法治、宽容、博爱与妥协之精神,
  维权者所追求的目标是运用法治手段来惩恶扬善,追求社会的公
  平与正义,而非聚合极端势力去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维权者
  要做的是怎样去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而不是去挑唆和激化社会
  矛盾。

  律师维权要有建设性。律师通过圆满解决一些维权案件,无疑会
  给今后发生的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成功的解决模式,即通过公民理
  性的依法维权和政府公正的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一种官民之间的
  双赢结果,从而改善政府与百姓的紧张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与进步。这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在发展演绎过程之中最需要的一种
  理性模式与法治精神,从而彻底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官民冲突的博
  弈模式,即官是贪官酷吏,民是刁民暴徒,严刑峻法和横征暴敛
  之下导致官逼民反、暴力抗法,从而形成了水泊梁山
  “造反有理”和“暴力革命”的思想糟粕。正是有鉴于此,这种
  维权案件的圆满解决模式对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的各种由
  于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所引发的一系列严峻复杂的社会矛盾才显
  得具有愈发弥足珍贵的标杆效应。

  我认为,维权活动不宜政治化。维权者应切忌把维权和政治混为
  一谈,更不应该让维权行动凌驾在法律之上和游离在理性之外。
  维权就是维权,不应该搀杂过多的政治功利和非法律的动机,而
  且维权这个词本身已经被日益滥用和庸俗化,甚至带有一定的负
  面效果。近几年维权运动鱼龙混杂,出现维权日趋政治化的现
  象,维权者应该尽量与极端势力划清界限,否则不但当事人权益
  得不到保障,律师也会面临牢狱之灾,锒铛入狱,一败涂地,得
  不偿失。

  我认为,维权者应该具备谈判技巧,维权者在主张正当诉求的时
  候,也应该学会妥协与兼爱精神,不应该一味地死缠滥打,也不
  应该一味地偏执己见,多一点宽容,少一分刻薄;多一点理解,
  少一些对抗;多一点沟通,少一些隔阂;多一点和气,少一些激
  愤;多一点和解,少一些冲突;多一点换位思考,少一些私利算
  计;多一点实干低调,少一些鼓噪炒作。这样,维权行动就会沿
  着健康、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良性地发展下去,最终会促进整个
  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与繁荣。反之,偏激狭隘的维权活动就
  很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会酿成大祸,害人害己,乃至威胁整体
  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秩序,同时也有可能伤害大多数与特定维权
  事件无关的社会人群的现实利益。

  简言之,针对中国目前维权运动,我的感触是:应坚持依法理性
  维权;不宜把维权政治化;应当保证维权的法律化、专业化、技
  术化;合理、正当、适度地使用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在时机成
  熟的情况下引入对话机制,和解、谈判;正确引导当事人,使之
  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避免提出漫无边际的过高诉求而无法实
  现。

  同时,我认为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每一个具体的公民维权行动或
  法律进步事件对于公民个人权利而言可能都只是把正义向前推进
  了一小步;但是,对于整个文明历史的民主法治化进程而言却都
  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性的进步。从表面上看公民作为个体的力量是
  十分弱小的,但是,当许多个体的公民权利意识渐渐觉醒的时
  候,涓涓溪流的自强不息,可以汇成滔滔权利之河,最终会汇聚
  成浩瀚广袤的民主自由之海。作为职业法律人,律师要坚定地倡
  导维权行动的理性回归、法治之路和兼爱思想,做一个真正肩负
  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成熟理性、博爱仁义、包容并蓄和崇
  尚法治的大国公民。

  总之,作为律师我坚守温和的自由主义,崇尚法治、遵循理性。
  我对以理性方式依法进行维权的法律界前辈、著名人权律师:张
  思之大律师、莫少平律师非常的钦佩,并以他们的做人原则和做
  事方法作为自己仿效的榜样。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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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对话李炜光财税是最大的政治

郭宇宽


李炜光,1954年生,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学术带头人、

博士生导师,《现代财经》杂志主编

(以下,郭宇宽简称“郭”;李炜光律师简称“李”。)

政府发红包本身不奇怪

郭:美国最近颁布政策,每个家庭退税1,200美元,有孩子的美国家
  庭还可额外获得退税,上海也有政协委员也提出国家给每人发
  1,000块,这听上去很荒唐。
李:中国是不是该每人发1,000块值得商榷,不过中国应该开始实行
  退税政策,我觉得倒是个有意义的话题。在中国会觉得退税是一
  件很奇怪的事情,好象说政府吃到嘴里的东西怎么还会给你吐出
  来。但在美国这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遍正常的事情,几乎每个家庭
  都有享受退税的经历,核心的道理就是政府税多收了,给你退回
  来。

郭:听上去就好象你买东西付了一张大票子,政府给你找零钱一样。
李: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付出的税,交给政府除了转移支付,实
  现二次分配的含义,就是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你要是一结
  算,发现交多了,就可以理直气壮要求政府退出来,政府也会很
  知趣的退回来。

  在美国是以年为单位纳税,每年大概4月份是报税期,很多人都
  是大概按去年的基数先交一个,但到了年底,你就可以拿着你的
  一摞账单,比如孩子的学费,买房的贷款等等去找要求退税。而
  且除此以外美国政治家热衷于用减退税来为自己争取选票。因
  此,美国的纳税人,常常会有意外的“惊喜”,从联邦政府或者
  州政府那里收到一张退税的支票。这是常态了,退税可以说是一
  项长期政策,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一是这次美国退税有次级贷危
  机后刺激经济的含义,二是这个话题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从来没有
  享受过这种经历,所以显得很新鲜。

退税是当下中国政府最高明的举措

郭:你觉得中国现在适合采用退税政策来给人民发红包么?
李:我觉得现在是开始这个政策最恰当的时机。一个最前提的理由是
  中国政府收入不受限制的过快增长,已经严重透支了中国经济发
  展的动力。

  我算了一笔账,中国人民每多创造十元钱财富,政府就要拿走其
  中的六元。

郭:这个帐是怎么算的?
李:我是根据公开的数据算出来的,那06到07年度的账来算,年财政
  增长30%,经济总量增长10%,拿政府税收占GDP的20%来算,
  这已经打了很多折扣,没有考虑政府比如拆迁卖地的其他收入。
  那么假如06年GDP100元,政府收税就拿走20元,07年GDP
  涨到110元,政府财政收入增长30%就成了26元,这不就是中国人
  民每多创造十元钱财富,政府就要拿走其中的六元。今年政府收
  入已经超过五万亿,你说这是多可怕的数字,对民力的透支还不
  严重么。

郭:就象我们前面说的,已经收上来的税,都进了政府的钱袋子,为
  什么还要退出来呢?
李:恰恰是已经进了政府的钱袋子,退出来效果才最好,它可以建立
  人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尤其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

  不同阶层的人,最近两年都感觉生活,物价上涨对生活质量的影
  响,高收入阶层感觉卖方都吃力了,中低收入者则感觉这几年生
  活越来越难,一个普通家庭为了柴米油盐这些最基本的东西,都
  每个月都要多付出上百元。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赶不上物价
  增长速度,而政府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物价增长速度,这时候
  退税再及时不过了,尤其是给中低收入阶层退税,是给他们送去
  福音,这可以非常及时的修复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

  而且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春节前的这场雪灾,南方各省遭受了重
  大打击,老百姓生活的压力就更不要说了,帮助受灾各省人民灾
  后重建最好的方法也就是退税。这其实在我们国家历史上是有传
  统的,从皇权社会开始,虽然总体上帝王是压迫老百姓的,但哪
  里受了大灾,皇帝就会觉得为政失德,受了天遣,就得祈祷,还
  得免税。

郭:有人会说,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减税还不就行了么?为什么要
  退税呢?
李:我们国家税负水平偏高,当前减税政策很需要,但不能给替代退
  税的意义,减税是说以后我们少收点儿,退税是说,我前面多收
  了,该退给老百姓。

  而且退税政策中,政府也是收获是最大的,对于人民的幸福感来
  说,退税感觉效果更好,因为已经交上去的税,交多了,还给退
  回来,你想人民该多高兴啊,这是意外之喜。而且作为一种姿态
  也展现了这是一个诚实的政府,值得信赖的政府,人民会心服口
  服,我们政府绝对不是光知道捞钱的,那会是非常高明的政治举
  措。

少一项福利,就该退一项税

郭:作为一项国家政策退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那要看收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收税的合法性在于改善公共福
  利,政府把钱收上来,意义在于可以跟高效地提供公共福利。比
  如讲你一家人不可能为看病办个医院,政府就把你的钱收上来,
  给大家办个医院,让大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因此如果人民没有
  享受到这方面的服务,就没有必要为某方面缴税。

  我们现在延续的非常笼统地收税方式,起征点以上扣税的方式,
  其实延续了计划经济年代的色彩,除了留些生活费,国有体制大
  锅饭,虽然还是有很多级别不公平,福利水平也很低,但名义上
  把你生老病死包了。

  而近些年,政府在进行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调
  整和改革时,很少考虑到纳税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而这些
  支出却是民众实实在在逃避不了的负担。改革实际上是政府不断
  “扔包袱”、“老百姓”不断“接包袱”的过程。这是从二十多
  年的实践中得出的一种恐怕不大受欢迎的结论,但却是难以回避
  的事实。

  由于政府取消了福利分房政策,实行住房私有化“改革”;医疗
  改革,让大多数老百姓自己掏钱看病;教育改革,让大家孩子画
  大价钱上大学。

  这些调整不能说在优化资源配置上没有道理,但问题在于,不能
  说这些问题都来百姓自己掏腰包承担了,结果税还是照收不误。
  老百姓买自己住的房子花的钱;给自己孩子读大学花的钱;医疗
  看病花费的钱……这些都是社会给一个公民该提供的基本保障,
  如果让他自己花了,都应该从税收账单中扣除,在年底来一次集
  中退税。

郭:假设一个人享受了很好的公费医疗等福利,按理来说就该交这部
  分税了吧?
李:那是当然,比如政府公务员,他在这方面福利比一般来百姓好,
  在这方面自然就没有理由享受退税,不过假如他家里也要供养老
  人,就也应该享受退税,大家都是公民嘛。

郭:我估计会有人说,这么多税要退的话算起来太复杂了,我们现在
  国情不允许。
李:这完全不成立。那房子开销来说,一个人买了房子,稍微用点心
  就可以算出,将一个时期内的住房价值平均分摊到劳动者的整个
  工作期,大致就可以得出个人收入每月有多少需要用于购房的还
  本付息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就是多少;至于赡养老人,只
  要按照一个地区的平均生活标准,算一个数字就行了;孩子上大
  学的基本学费统计起来就更不困难了。

  而且其他国家在这些方面几十年前就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经验,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英国的扣除项目以规定细致而著
  称,有个人口扣除、已婚夫妇扣除、子女税收宽免、工薪家庭税
  收宽免等。以个人扣除为例,他们是按照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界
  定的。65岁以上到74岁的老人,扣除标准比普通纳税人提高了
  32%,75岁以上的老人扣除标准则进一步提高了6%。这一规定实
  际上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以及对他们一
  生为社会所作贡献的尊重与肯定。我们有这么多政府官员出国考
  察,可这些经验都没有学来。

  其实我早就建议过,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
  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
  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就不可避
  免地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这样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
  除、住房扣除等等,要办退税,毫不困难,但居然这么多年没有
  进展,实在让人不知该说什么好。

财税是最大的政治

郭:这个“不知该说什么好”?您认为问题在哪里?
李:这是一个需要体制改革的问题,一个蛋糕,政府手里拿着刀子,
  给把自己那块越切越大,这就损害了社会公平,而政府手里预算
  无节制,更会进一步助长腐败和社会不公,钱拿在政府手里烫手
  啊,要花出去,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我们有个词叫“年终突击花
  钱”,还有中央财政手里捏着钱太多了,所以“跑部钱进”,这
  样的花钱必然是非常低效的,不如藏富于民,更有利于社会福
  利,这个道理本身是非常简单的。

郭:这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但我们这些年来好象没有表现出重视,我
  记得过去有过总理向人大代表作报告,说今年我们的政府财政收
  入突破多少万亿,下面人大代表一片掌声,让人很是感慨。
李:我觉得我们的人大代表们没有在这方面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是当
  前问题的关键,一个政府是很难自己监督自己的,如果缺少了外
  部的制约力量必然导致纵欲和堕落。我现在给人感觉好象是税制
  研究专家,其实我实际上过去一直是搞历史研究的,在我的研究
  中发现一个规律,中国为什么千百年年来一次次的改朝换代的历
  史循环,税负压迫的无节制扩展是关键。中国人民很勤劳,只要
  政治稍微宽松一点,政府别管太多,经济很容易发展起来。但中
  国因为千百年来没有形成一个制约统治者的机制,中国历史上每
  个王朝的中后期,人民负担都会越来越重。统治集团的欲望无法
  自我节制,不断自我扩张,让老百姓越来越养活不起。说那些改
  朝换代的口号都是虚的,关键的核心就是统治阶级给人民带来的
  负担太过沉重了,发展到受不了了,最后王朝自己也就覆灭了。

  而英国的皇室得到延续,在我看来,最大的经验,就是发展出一
  套被制约的机制,税的核心是政治问题,西方议会的核心是预算
  议会,抓住了财税问题,就抓住了政治的核心,西方王权最先失
  去的权力是钱袋子的权利,议会不同意拨款,你国王就不能随便
  发动战争。这是我们到现在都应该学习的政治智慧。

郭:我们也有一些进步,记得大约04年开始,在广东人大代表在预算
  审查中表现出了一些较真劲儿,当时我采访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
  先生,他表示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好现象。
李: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就该是紧盯财税问题。它是关乎社会公正
  和财富分享的核心,抓住了它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我们以往人
  大会议上,讨论很多方案,其实都比较空,其实财税才是最需要
  投入精力,认真详细地来讨论的。比如说喊加强基础教育,年年
  口号都有,但看拨款多少才是关键,这么多年轻人口,中国教育
  经费占GDP不过百分之二点几,就很说明问题。为了贯彻和谐
  社会的精神,当前的税收宽免,同时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人民
  福利的比例,我以为是当务之急。

  我的意见是人大代表们要拿出责任感,政府要体现出诚意,这样
  问题就好解决了。

(作者授权本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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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申张纳税人权利

张祖桦


我在今年第三期《三联生活周刊》上读到一篇署名“济南小韩”的短
文,文章的标题是“纳税人”。全文只有三个自然段,500多字,因
与我的论点密切相关,故照录如下:

我是一个纳税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买房缴纳契税、印花税,买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牌照税、养路费等。
2008年我的车续保,才得知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捆绑缴纳,但车辆销
售环节已经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购车也交了相应税费,我们使用自
己的东西,还要每年再交税?

目前,私家车占汽车保有量的76%,给交通、环保、能源带来了一系
列问题。但要解决这些问题,绝不是简单地提高赋税就能行。私家车
主固然大多不是穷人,但即便对富人征税,也该合理合法。《车船使
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颁布实施,“暂行”21年,依然没有上升为
法律,这样一个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税种是国务院制订的,并没有得到
“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充分审议,纳税人无法通过“人
大”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看看税法,除《个人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20多个税种的征收依据,都只是行
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没有做到“税收法定”或“一税一法”。在税
收标准的调整、补充方面,通常简单地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单方面发布
实施,纳税人谈不上权利,甚至很少知情。

去年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一位曾任某部司长的现任副会长拍案咆哮:
“什么纳税人权利?胡说八道!纳税人能有权利吗?”闻此言,满场
听众面面相觑。我希望能改变一切由政府主导的模式,引入税收民主
机制。(全文完)

我刚读到此文时,对文中提到的那位官员的无知与狂妄深感愤慨!但
静下心来一想,他说的不失为大实话。中国的纳税人在党国的全能掌
控下何曾有过权利?不要说某部司长或某协会副会长,就是考问党的
总书记或国务院总理也未见得能说出一二。中国自古以来就只有臣
民、草民、顺民、蚁民和老百姓的理念,而没有公民、公仆、民主和
纳税人的理念,更不要说纳税人的权利了。

由此看来,将纳税人的权利厘清一下并公告周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税?税是国民缴纳给国家和政府的供养费,它所
体现出来的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一种交换关系。作
为公民依法纳税的对价,政府必须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这些税收,同时
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俗地讲,就是纳税人为政
府提供财务,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离开纳税人的供养,政府根本
存活不下去。所以说,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

然后来看中国的税。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目前共有大大小小23个税
种,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
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
船税、车辆购置税、利息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其中最后两个
税种已经停征了,只是还没有取消。因此,实际上有21个税种在为国
家筹集收入。此外,由政府征收的各种规费如教育附加费、养路费、
集资费、手续费,实质上也是变相的税收。

有些税是由纳税人直接或亲自缴纳的,有些税则是在“不知不觉”中
缴纳的。比如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是一般老百姓的主要收入,其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纳税数额会反映在每月的
工资条上。

我国税收的大部分是由企业缴纳的,但企业缴纳的税收(特别是流转
税)是可以转嫁的。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
税,它们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含税
价,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包含着国家收取的税款。换句话说,人们
在商场看到的商品价格主要是由生产该商品的成本费用或商家的进
价、厂商的利润、国家收取的税金三部分组成。税金不仅是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还要附征10%左右(北京地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因此,人们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为其中包含的税款埋
了单。

比如:你去超市购物,那里所有商品的标价都是含税价格,你购买任
何一种商品的同时也意味着你为国家缴了税,可能是增值税。可能是
消费税,也可能是营业税,还有城建税。拿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
食盐来说。假如一袋一斤装的盐价格为二元。其中就包含大约0.29元
的增值税和大约0.03元的城建税。而每瓶三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
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你如果花100元买了
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如果你的
100元是买了一瓶化妆品。那么其中的税款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
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你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
结账时不论付多付少。你所付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
使用的是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的消费税。你如果是去理发店理
发。同样你所付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的手机通话费如果
是每分钟0.30元。其中约有一分钱是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假如你每月
的手机费用是300元,那么其中约十元是缴的税。

所以说税无所不在,难怪法国有句谚语:“人生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
避免”。不只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族是纳税人,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工商阶层是纳税人,凡是到市场上购买商品的人也都是纳税
人。税收就在我们身边,渗透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大
家都是纳税人。

税收是各国政府得以存续的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在绝大多数国家,税
收收入一般都占到财政收入的80%以上;在许多发达国家,税收收入
已经占到财政收入总额的90%以上,如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
占98%。我们中国虽然还算不上发达国家,但这一比例也高达95%以
上。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政府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供养的;离开了
税收,政府的财政收入立即就会枯竭,国家的运转将难以为继。

2007年,中国政府至少从纳税人的钱包里掏走了五万多亿元人民币
(约合七千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名
目的收费(全部加起来可能十万亿元也打不住)。按13亿人口计算,
摊到每个人头上约合四千元。

纳税人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之所以要缴给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
司法、行政机关),供养政府,是希望政府能够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与公共设施,如保障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优质立法、公正司法、
普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设施等。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现代国家和政府有三个不可或缺的
任务:首要的职责是保护本社会免遭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和侵略;第
二个职责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之成员,免遭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
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而第三种职责,就是建立并
维持某些公共事务和某些公共设施。这类事务和设施,对于一个大的
社会常常是有很大利益的,但是,若由任何个人或少数个人建立和维
持,其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付成本。

问题是政府或各级政府官员拿了税钱只顾自己享受(公款消费、大吃
大喝、公费出国旅游、福利分房、高级轿车、奢侈腐化)而不为纳税
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怎么办?传统的办法是思想教育、纪律处分,实在
不行就搞运动整风。但看起来效果均不佳,反倒有愈演愈烈之势。

治本之道在于人和制度。人是指公民、纳税人。制度是指宪政民主、
有限政府。不受任何制约、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是万恶之源。申张纳
税人权利,建立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建设责任政府,才是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正道。

近几年,论述宪政民主和公民社会的文章已有很多,但是谈论纳税人
权利的文章似嫌不足。能找到的相关文章大都是从《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规定中罗列出纳税人应享有的几种权利,如:(1)知情权;
(2)请求保密权;(3)减免税和退税权;(4)陈述、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诉讼权;(7)请求赔偿权;
(8)控告检举权等。

其实依据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可以将纳税人权利分为三大类:

一是监督管理权,简称监管权。包括知情权、表达权、批评权、质询
权、听证权、问责权、结社权等。税的征收与支出要对纳税人公开,
要征得纳税人(或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同意,要接受纳税人的监
督与问责。加拿大1985年通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中就明确规定
“加拿大宪法和法律赋予纳税人许多权利以保护其在所得税事务方面
的利益,纳税人有权知道这些权利,也有权坚持这些权利,这些权利
包括信息权、隐私权、保密权、要求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

二是代表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弹劾权、罢免权和委托代理
权。英国历史上有一句脍炙人口的格言叫做“无代表,不纳税”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说的是英国国王征税必
须征得议会的同意,没有人民代表(下议院议员)的同意,国王便无
权征税;未经纳税阶层的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人民可以不纳税;纳
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
审查和同意。国家如果未经人民同意就凭借暴力或者强制力征税是不
具有正当性的,否则,国家和一群强盗就没有区别了。

三是行政与司法救济权,包括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控告检举
权;求偿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当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后诉诸法律解
决获得正义判决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无非指的就是人权,只不过它所申张的是具有纳税人身分
的人的权利。

近世之人权理论,可分为“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两大学说。
“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nafural,本应译为自然权利;我国早年
译成“天赋人权”,故一直沿用至今。它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
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主
要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
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他们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
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
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
规定,是人本性的要求,是与生俱来的,与人的自然存在联系在一
起,不由任何外在权威授予或恩赐,因而也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
的。洛克和卢梭甚至认为:若政府违背契约,侵害到了公民不可让渡
的自然权利,公民就有权解除契约,重组政府。

“人赋人权”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柏克和霍布豪斯。柏克认为
没有抽象的“天赋人权”,只存在具体的“人赋人权”。柏克认为,
人权是人赋的,是历代人们智慧的结晶所赋予的,是由传统形成的。
只有对具体的传统和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在人类文明的传承中,寓建
构于批判之中,通过人的实实在在的努力,才能将人权原则付诸现
实。同意“人赋人权”说的论者指出,有关人权的理论并非从天而
降,而是人造出来的,是人类观念演进的产物。人权和纳税人权利也
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通过不断努力和斗争逐步得
到的。

我认为,这两大学说各有侧重,均有可取之处。“天赋人权”说强调
人权是基于“天道”和人的天性,是一种元价值,无需经过繁琐论
证。“人赋人权”说则强调人权的实现要靠人类文明的传承与累积,
要靠人们持续不断地开拓与争取。

就我个人的观点,愚以为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强调“人赋人权”,
增进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进而展开争取纳税人权利的社会运动,一步
一步地将纳税人权利落到实处,是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德国著名法
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写道:“为权利而
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
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
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
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
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
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无
知官员否定纳税人权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纳税人自己不知有权
利,不去主张自身的权利,不去为实现自身的权利而斗争。

还是耶林先生说得好:“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
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参考资】

孙钢胥玲:《老百姓,要交哪些税》,《世界知识》2007年第11期。
何兆武:《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北大未名站bbs.pku.edu.cn.
[FROM:166.111.46.97]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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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许霆案,司法与人性的遭遇战

杜义龙


许霆案并不是一件大案,却比无数大案更引人关注,我想,这并不只
是因为许霆案陷于刑案还是民案的纠葛;也不只是因为许霆案是判重
还是判轻的尖锐对立。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中国开放数十年来,人性逐
渐自觉之后的一次传统司法理念与人性觉醒之间的必然遭遇和冲突。
同时也表明,传统司法理念和手段,已经严重滞后于现代中国社会的
全面发展,尤其是滞后于人性觉醒之后,人们对尊严、人道和个人权
利的强烈需求。

许霆案中,法院和公诉人只是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出发,认为刑法是
用来杀一儆百的,所以需要从重来判,以起到震摄作用,却没有想
到,那种需要杀一儆百的刑案是能够被复制、在社会上构成重大危
害、经常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根本没有考虑到许霆案根本不具备这些
特征,其震摄的作用几乎等于零。另外,如有人已经提出的,公诉人
是从有罪推定的角度进行思维的,有罪推定从法理上来讲,早已不合
时宜,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无论是在执法还是司法领域
的实践中,大多还被奉为圭臬,不肯放手。

许霆案的独特性最初并没有引起司法人员、公诉人员的重视,原判之
前,根据并不充分的证据和并不严格的法律界定,轻易定性为盗窃金
融机构罪,并判其重刑。鉴于初次遇到这样的案例,出现问题尚有情
可原。但是当媒体和法律界开始普遍地强烈关注,并提出一系列的疑
问、质问之后,在中级法院的重审中依然没有看到任何纠偏纠正迹
象,根据相关报道,庭审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官、公诉人司法素质很成
问题,比如郭国松指出的检察官在描述许霆到取款机前取款是“窜
至”取款机前,好象他事先就知道该取款机有问题一样。社会上强大
的质疑声根本就没有影响到他们。从司法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如果他
们确实秉持了正义,在充分研究和考虑了民众与法律理论界的声音之
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那么他们这种不为所动的精神着实可敬。然
而,从庭审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依然坚持有罪推定
的原则,对案情的复杂性丝毫不理睬,对法律界的各种评价和法理分
析、案情分析无动于衷,他们似乎审理的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
在拆卸一台需要报废的机器。这种社会上的强烈关注与司法人员的无
比麻木和无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令人感到非常震惊。

假如此案发生在十多年前或更遥远一些,我们很难期望社会如此关注
和倾向一个行为和品德有缺陷的人。我们记忆尤深的是,在那个时
代,一个品德有问题的人,便是一个罪人,会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唾
弃,而一个有罪的人,都恨不得杀掉才解气,甚至对那些小偷小摸的
年轻人,民众都认为是杀得少才导致这些小偷们如此猖獗,没有人去
思考社会深层的问题,更没有人去从被认为是资产降级腐朽文化的人
性的角度来关注这些问题。法律的严酷并不能根本制止犯罪,相比较
而言,它更能满足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愤怒的宣泄。使社会充满了仇恨
情绪,而缺失宽容和忏悔的理性。

今天,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意识的增强,则使得无论
是在网络中还是在社会上,针对此案,人们普遍倾向于一个明显有过
错的人,有人认为这只是一起民事侵占案,更有甚者,认为这只是一
起道德品质问题,把钱还了就应该没事了。人们对一个年轻人的不慎
行为,既表现出理性的同情,又表现出了一种对司法缺失人性关怀的
背逆性超常关注。然而这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原则,即越来越
对人本身,对人的尊严和权利倾注关怀。这也是现代社会越来越文明
的特征,这些对人本身的关怀,近年来越来越多,如全社会强烈关注
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监狱中犯人的待遇,以及在立法和司法领域
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渐进入到实质阶段的无罪推定原则等等,都是在倾
注对人性的关怀,表现对人权的尊重。

所以,这次司法与民间产生的冲突,看似是件个案,其实具有非常普
遍的意义。其根本原因就是人性的觉醒,人权意识的增强所导致的。
民间无论是懂法还是不懂法的人,都对许霆被判重刑深感到不解和不
安,纷纷表达反对意见,人们不再事不关己,高高挂去,而是对社会
的道德、法治状况产生强烈的责任感,产生了表达正义的强烈诉求。
这也是公民社会成长的特征。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制状
况与公民社会逐渐成长,公民意识逐渐增强之间的巨大裂隙。在司法
这个相对封闭的领域内,以传统的打击、镇压、杀一儆百的过时逻辑
进行思维和推理的人和机构还很多,这种行为方式依然盛行,并在这
次许霆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这种强烈的对比,或许对司法界会产生
震动,促进司法领域的进步。所以我们愿中国的司法,在经历这次案
件之后,能够跟上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步伐,更多地使用法律对人性
进行关怀,对人权进行维护,而不是只看到法律中的打击、镇压和惩
罚的作用,忽略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本质。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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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云南省麻栗坡县政府被索赔三个亿!

李柏光


2008年2月18日上午11点。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笔
者作为在云南省麻栗坡县投资矿业的个体户蒋会云、王茂的委托代理
人,从文山州中院立案厅宋法官的手中接过蒋会云、王茂起诉文山州
麻栗坡县政府因行政不作为而侵害蒋会云、王茂合法权益的立案通知
书和开庭传票。这标志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政府因其不履行自己
的法定职责而被正式推上了被告席。这个案件中被告遭索赔的数额之
大也是空前的,三个亿,对于一个财政收入还很紧张的县政府来说,
无疑是一个巨大而可怕的数字!

这个案件能够成功进入司法程序,更是真正落实中国最高法院2007年
12月17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日实施)中关于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应当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根据笔者过去多年代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经验,起诉县级以上政府
的案子,法院往往找各种“法律之外”的理由予以回绝,不予立案。
因为,各级政府往往出台一些内部规定,对被起诉的政府部门及其负
责人往往实行“扣政绩分”来惩戒遭到起诉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所以
很多情况下,遭到起诉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千方百计沟通法院不予以立
案,所以虽然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了,但这类案件立案数量还
是比较少。所以,文山州中级法院能够在法定时间对起诉它们管辖区
域内的县政府迅速立案,不受行政干预,的确是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司
法解释的一个明智之举。

湖南个体户蒋会云、王茂表示,如果此案无法在云南得到公正结果,
还将再次依法向文山州政府和云南省政府提出依法履行保护公民合法
权益的申请,如果文山州政府和云南省政府拒绝履行它们的法定职
责,蒋会云、王茂将继续委托笔者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起诉文山州政
府和云南省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将官司打到底,打到最高法院,直到
获得公正结果为止。否则,绝不罢休。

如果此案无法在云南获得公正判决,作为蒋会云、王茂的委托代理
人,笔者在诉诸诉讼手段的同时,也将代理蒋会云、王茂依照中国宪
法第71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福建紫金公司在云
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境内这场大规模矿山收购活动中,公权力机关及
其负责人在其中所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查明究竟是哪些官员在其中
违规操作,贪污腐败。笔者已经向委托代理人建议,将依据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的调查报告,向中纪委、
最高检察院提出控告,提请中共中央组成专案组把福建紫金在云南文
山州麻栗坡县境内这场大规模矿山收购活动中进行官商勾结,大肆强
买强卖抢劫民财的政府官员绳之以法,以昭天下。

欢迎海内外媒体关注此案的进展。本案委托代理人电话:
139-1080-2896。

【附件】蒋会云、王茂起诉云南省麻栗坡县政府
     《行政起诉状》文本原告:
1、云南省麻栗坡县祥友钨矿采选有限公司股权合作投资人蒋会云
  (身分证号码432-930-1969-0911-5616)、王茂(身分证号码
  432-930-1976-0117-5879)。
2、云南省麻栗坡县云发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合作投资人蒋会云(身
  分证号码432-930-1969-0911-5616)、王茂(身分证号码
  432-930-1976-0117-5879)。
3、云南省麻栗坡县永辉发展有限公司四选厂投资人蒋会云(身分证
  号码432-930-1969-0911-5616)、王茂(身分证号码
  432-930-1976-0117-5879)。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
单位: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1080-2896

被告 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彭辉。职务:县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因其行政不作为导致原告
  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已构成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行政不作
  为,履行其应负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之法定职责。
2、请求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因其违法失职行为而赔偿原告
  自2007年6月停工以来的各类损失总计人民币三亿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湖南省祁阳县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的外
省投资商。2005年10月,被告下属的招商局对外发布招商引资的文件
(麻招商发〔2005〕42号),要求当地采矿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改
造当地采矿企业原始落后的生产加工模式。当时被告方负责工业的领
导还与原告投资商介绍了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

原告作为投资商,积极响应被告的号召到当地投资并对当地企业进行
技术升级改造,以便形成生产规模。经过考察,原告当时选择了以下
三个合作对象:(1)麻栗坡县云发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2)麻栗
坡县永辉发展有限公司四选厂;(3)麻栗坡县祥友有限公司。

原告与云发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的合作,是通过花800万元人民币买
断其生产经营权,从事探矿、采矿和选矿加工。

原告与永辉发展有限公司四选厂的合作,是通过直接投资人民币700
多万元,在当地从事探矿、采矿和选矿加工,通过每年给永辉发展有
限公司四选厂上缴全部利润的10%而获得该厂的生产经营权的。

原告与祥友有限公司,则是采取合股经营(双方各占50%的股权)的
整体合作方式,原告先投资438万元,然后又花200多万元对采矿许可
证进行年审。原告投资方负责整个矿区的探矿、采矿和选矿加工等。

以上事实,有被告方经济商务局文件(麻经商函〔2005〕六号)、被
告方经济商务局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证明(麻经商技证字
〔2005〕七号)、被告方经济商务局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证明
(麻经商技证字〔2005〕五号)等文件和原告与当事人的合作协议书
为证。

当原告投资到位后,文山州人民政府又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当地县里
的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必须达到日选矿加工能力一前吨。为了达到政府
文件的要求标准,原告把云发矿业有限公司二选厂、永辉发展有限公
司四选厂和祥友有限公司这三个厂的矿石都集中到永辉公司的矿区,
并在该矿区设计、规划和投资建立了日加工能力在以前吨以上、二期
再增加500吨,共计达到日加工能力1,500吨的“麻栗坡县永辉发展有
限公司新选厂”。这个新选厂的基础设施,仅前期投资就花掉3,800
多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投资上述四个厂,除了上面已经交代的投资数额之
外,为了建厂,原告还在土地征用、生产工具、矿石生产成本、探矿
成本、生产管理成本等等,至少花去了原告三千多万元。

以上投资,总共花去了原告九千多万元的支出。

按照原告已经投资建设完工的日加工以前吨矿石的选厂能力计算,在
扣除各种成本和国家税收后,该厂的年利润至少在五千万元以上。

但是,就在原告的投资全部到位,矿石加工选厂建设完毕,机器调试
完毕正要进入正常生产的时候,2007年7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
布了云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
南省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矿整
发〔2007〕一号)文件。接着,被告于2007年9月7日发布了《麻栗坡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钨矿资源整合相关事项的通告》(麻政通
〔2007〕13号)、2007年9月25日发布了《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各钨矿企业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的通知》(麻政发〔2007〕50号)、
2007年11月29日发布了《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钨矿资源
整合的通告》(麻政通〔2007〕18号)等文件。

在此期间,被告方钨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相继发布了三
个相关的政策文件,它们分别是:2007年11月2日发布的《麻栗坡县
钨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钨矿资源整合资产收购兑现
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麻钨整办发〔2007〕八号)、2007年11月5
日发布的《麻栗坡县钨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
好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麻钨整办发〔2007〕九
号)、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麻栗坡县钨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麻钨整办
发〔2007〕十号)。

在上述文件发布后,原告投资建立的矿石加工厂全部被迫停止生产。
接着被告宣布,原告投资的矿山企业全部由福建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收
购。但是,收购方福建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收购原告的企业,也不是按
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市场经济的法则,而是仗着有被告在背后撑腰,
完全采取强买强卖的手段,在对原告投资的矿山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完全无视客观事实,一切都由紫金矿业集团说了
算,无论是评估的方法和补偿的数额,都不允许原告提出异议。

2007年8月29日紫金矿业集团抛出了由没有评估资质的云南省旭昆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麻栗坡县祥友钨矿采选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
估明细表”。最明显不公平的是,原告明明投资了四个矿山企业,但
福建紫金在评估原告的有形资产时,故意装瞎子,只评估原告后面投
资了3,800多万元建立的“麻栗坡县永辉发展有限公司新选厂”,而
对原告投资的另外三个矿山企业根本视而不见,绝不评估,不列入补
偿范围。原告当即向被告方整合办提出评估的异议,但是遭到了被告
的无理拒绝。

从2007年6月原告投资的矿山企业被迫停产以来,以每月损失纯利润
400万元计算,原告已经损失2,800万元。加上原告雇佣了近百人留守
矿山看守选厂设备和采掘出来的50万吨矿石,仅给这近百人发放每月
的工资就是一大笔巨大开销。

在这场由文山州政府和被告及省政府领导中的个别腐败分子主导的矿
山整合活动中,文山州政府和被告要把原告投资建立的选矿厂和采矿
区以及原告开采出来的50万吨矿石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福建紫金矿业
集团,几乎是无偿赠送。

原告收购的这些矿山,其价值,经保守估算,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但现在来收购原告矿山经营权的福建紫金矿业集团对原告投资的这些
矿山的价值,根本不与原告商谈此事。原告开采出来尚未加工的50万
吨矿石,市场价值至少达1亿3千万元以上。但被告整合办个别领导和
紫金矿业集团云南分公司的人竟然说那是一堆石头,不值一文钱。原
告想把这50万吨矿石卖掉,他们却又不允许原告卖。这不是强盗逻辑
是什么呢?

在保护公民财产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后的今天,福建
紫金矿业集团和被告竟然无视国法,明火执仗实施“抢劫”,公然叫
嚣:“原告已经摆平了云南省的主要领导”,完全无视外来投资商的
合法权利,甚至在协议没有达成的前提下就下行政命令强制原告移交
财产,企图把原告辛苦投资的财产“抢劫”一空!

作为普通公民,原告完全支持《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6〕108
号),整合矿业资源应该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原则,以市场经济规律
为杠杆,而不是象被告这样以行政命令强买强卖,甚至以法律、政策
的名义行抢劫公民和法人的财产之实。

综观这场由被告主导的矿业整顿过程,原告已经看出,被告和紫金矿
业集团丝毫不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办事,也丝毫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
事。在双方还未达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前提下,就想通过被告
发布几道纸行政命令就强行命令原告投资人移交财产给紫金矿业。

2007年12月1日原告投资人和原告的代表与被告负责矿业整合的领导
进行沟通,原告强烈提出要求被告只能当裁判员而不能当整合和收购
的运动员,如此才能主持公道,并要求请国际评估机构对原告财产和
资源进行重估。时隔近一个月后的今天,原告仍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7年12月3日、4日,原告提出要求恢复生产,以减少整合期间的损
失的建设性意见,也遭到了被告的无理拒绝。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已经
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详见当日会议
视听资料)

原告认为,市场经济不是垄断经济,只能是竞争和法治的经济,只有
竞争和法治才能使原告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壮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原告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因其行政不
作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已构成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
行政不作为,履行其应负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之法定职责;请求文山
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判令被告
因其违法失职行为而赔偿原告自2007年6月停工以来的损失总计人民
币三亿元。

此致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两份

具状人:蒋会云、王茂

2008年2月4日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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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推荐《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
思考当前社会问题随笔》


本刊


《一个经济学家的良知与思考:当前社会问题随笔》,是著名经济学
家茅于轼先生最近出版的一个随笔集。

本书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看看其中一些篇章的题目吧:“也谈人生
的意义”、“什么是和谐的基础”、“认清中国自己的位置”、“金
融垄断和非法集资”、“建设新农村的前后左右”、“替富人说话,
为穷人办事”、“从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看中国”……

茅于轼先生是当今中国最值得尊敬的知识分子之一。他做的工作,他
的存在状态,是在给今天的中国示范一种真实的生活。他不是斗士,
他只是个不肯说假话的经济学家。“不肯说假话的经济学家”,在今
天已经弥足珍贵。茅于轼是一个思考的人、一个有良知的人、一个愿
意为民众代言的人。

茅于轼先生这本随笔集的意义不在于它有没有提出多少有创见的经济
理论或“济世良方”,而在于它是一本“真话集”,真切地反映着茅
于轼先生的思想和芧于轼先生的为人。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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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双胞胎、让梨和社会公正

文彰


得了一对双胞胎,除了得到些做父亲的快乐外,也让我对中国文化有
了更深的体悟。

先是这一点就让我感触很深,中国朋友,包括自己的父母见到这两个
小东西或是他们的照片第一句话,十个有九位必问“哪个是大
的?”。……我常语塞,不知如何作答。──只两分钟之差,大小有
那么重要吗?与此相比,外国朋友就几乎从不问这个问题,都以名相
询。以男孩子来论,他们一般都是以brothers,frères来称谓一家中
的兄弟。有时候听他们介绍家人,常常还要费口舌去了解,他是哥哥
或是弟弟;大小对他们好象没那么重要。不过,对中国来讲,问这问
题自然有道理:不区分开大小,“那谁管谁叫哥呀?”在中国人的文
化里,长幼有序,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尽管国人对自己文化的检审
甚至是批判、扫荡也一个多世纪了,但这些文化基因依然在这些无形
的文化濡化中浸染着人们的思想,塑造着人们的行为。缺了这种框
架,好象人们的行为便失去些规范,有些无可适从。

大小排过,就象梁山伯好汉们一样,便有些相应的规矩要照着办。
(孔)“融四岁,能让梨”这是从三字经就开始要灌输的美德,却总
是让我觉得有点疑惑:一个四岁幼子,偏偏让他压抑自己吃梨的本能
愿望,去迁就成人们立下、以成人的眼光评定高低的规矩,以现代的
角度看,是不是有那么点不人性?不过,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价值标
准,依据这些价值,人们又设定许多行为规范,以今日的标准去臧否
古人不见得合适,但照着古人的标准喋喋不休去教导今人,肯定也是
得不偿失,还要出很多问题。毕竟,时代变了,条件变化,许多价值
标准和行为规范也要跟着变化。古人看着一个孔融一样的孩子四岁让
梨,是件很值得赞美的事情,但今天的人看着一个四岁的孩子当仁不
让,天真地鼓着腮在吃梨也会觉得是件很自然美好的事情。《礼记.
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
惠,幼顺,君仁,臣忠。”都是些古人绝对的价值标准,也有那么一
些相应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但今天肯定是不能照搬了。或许,有些价
值可以提炼升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被赋予新的生命,但要人们
按照这些价值标准原封不动地生活,肯定是迂腐不堪。问题是今日中
国,好象还真有那么些不知今世何世,“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人
在那样鼓吹,其中的问题这里姑且不论,但有一点应该清楚,让梨的
前提肯定是梨少,梨的丰盛就不必存在让梨的必要。当梨子可以几公
斤、几公斤地买回家,家中又只有独生子的时候,这个让梨的问题就
不成立了,虽然我们还是可以继续提倡人们之间的彼此谦让。父慈子
孝还可以提倡,但兄友弟恭就不一定做得到,夫义妇听更不见得有道
理,君仁臣忠就得彻底放弃……总之,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冯友兰先生
提倡过对中国文化要“抽象继承,具体否定”,还是有其道理的,事
实上,所有的文化的传承从本质上也都是这样进行的。对让梨的故事
所表现的价值大概也只能以这种方式对待。而且从一般意义上来讲,
只要要吃梨,人们还是需要些规范,而且不管梨多梨少,也还是需要
规范来帮助人们确定怎么分梨,需要确定分梨的公正原则。

回过头再说双胞胎,对幼儿来讲,对待他们的公平问题肯定是要由父
母的言行来实现的。观察下来你发现,两个小东西不到一岁就很自然
地开始闹些矛盾,自己眼前的吃的东西、玩的玩具总不是好的,永远
是对方的最好,总要抢过来吃和玩,而且也开始争宠要爸爸、妈妈
抱。可见,尽管象这两个小东西所彼此表现出的那样,人类彼此间的
亲爱是真诚和自然的,但也不能否认其彼此间的冲突性,那也是自然
的,很难避免的。显然,这种冲突性就需要公正的原则来调试,需要
公正的体现人、执行者。常理来看,父母可能是最无私,最公正的,
没有偏向的道理,应该要一碗水端平,但事实上我们知道,尽管父母
对孩子的爱是真心的,但对些孩子有些偏心也很普遍。对双胞胎,可
以说本应一视同仁,无丝毫偏向,但问题是谁也保不准他们将来如何
发展,也因此谁也保不准随岁月的流逝和生活的变动如做父亲的我自
己就不会有偏心,对两个双胞胎的公正对待也难免不出问题。

但再怎么说,也是自己的孩子,对孩子天然的爱会有助于校正和预防
一些偏差。而社会的公正问题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中国人的传统政治
哲学就是拟亲属化,把本来不是亲属关系的政治和社会关系要纳入亲
属的范畴来处理。老实讲,父母都难免偏心,那些为政一方的官员又
拿什么来保证实践社会公正?传统的思路基本上是靠道德内省和官僚
系统的监督来进行内外的制约。但前者我们知道,尽管儒家讲了千百
年,真正达到那种“爱民如子”的官吏不能说没有,但肯定是凤毛麟
角。绝大多数的官员都是些有自己的利益,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尽量
照顾到儒家哲学的要求,在制度的范围内尽可能谋取自己利益、走平
衡的普通人。由他们贯彻的公正原则多半也都是些打折扣的东西。碰
到吏治松懈,王纲崩解的时代,内少有儒家的道德约束,外不再有强
力的制度监督,他们便往往会成为一些祸害百姓的罪魁祸首,社会公
正不再。要吃梨全凭巧取豪夺,赢者通吃,孔融式的礼让便成迂腐的
笑话。孔融尽管从四岁便以让梨,才华横溢名闻天下,但最后却被江
湖混子阿瞒曹操以招合众徒众图谋不轨“谤讪朝廷”、“不遵超仪”
等罪名杀之,株连全家。其中的荒诞和悲剧性当然不只是孔融一人
的,也是儒家和整个中国文化的。

父权崇拜,作为权威象征的父权的形象等几乎在所有的文化里都存
在,但象中国这样在过去的传统时代将其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大概
不多。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中国文化的单元性,政教真正
合一。相比起来,西方的父权是双重性的,既体现在作为精神世界的
天父身上,也体现在尘世的生父和世俗权力上。两个父亲,自然会带
来许多内在的紧张和矛盾,西方历史和现实的许多问题都可以从这里
得到解释。但西方人也因祸得福,两者相互制约,相互竞争(与天父
的竞争方面具体体现在与其在尘世的代表的教会的竞争)发展出一系
列制度和原则来处理包括公正在内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现代的许多自
由制度和思想都与此有关。反观中国,精神的父亲和权力的父亲合二
为一,除了指望其将所谓的内圣外王的理念真正落实外,是很难找到
真正约束权力主宰者的力量。公正的问题说白了要靠这体现政教合一
的人发善心,有大爱,象父亲对待子女一样公平地对待所有百姓。而
历史告诉我们,这常常是很靠不住的。

如果说,传统时代与传统价值相匹配的靠父权来主持分配、靠好父亲
来落实公正的做法多少还能对付,那今天的时代是便很难再以此为
继。原因很简单,不管如何,象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民
主不仅是政治上,最重要的也是社会和文化的大趋势。众生平等,不
再只是佛家的信条,也是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的政治和社会的原则和规
范。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的公正是要靠利益主体的协商和博弈来完成,
不能由一个父亲般的大人物来依据他所认可的、他觉得公平的方式来
分配落实。分梨的原则、规范和制度都要由吃梨的人依据共同认可的
公平原则来确定,主持分配的人本身也需要这些参与分梨的人的认
可。因此,那种以为靠上级领导来决定怎样、多少的分配方式先天就
存在问题,也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冲突和紧张,因为,作为现代人的
吃梨者们最重要的事情,比吃梨本身还重要的权利,就是参与讨论自
己利益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没有这种权利,就不可能不让人对分梨
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哪怕这分梨过程和结果事实上确实很公正。所
以,现代社会的公正问题必须首先确立各种吃梨者、参与分梨者的权
利,权利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这是现代生活的核心。不懂这个道
理,不回应这个趋势的国家和个人都注定会失败,遭受挫折。看着两
个双胞胎,我常常会更坚信这个道理。

因为你看,那么小的两个幼儿,却已经有比以往大得多的孩子的个
性,或许有天生的性格部分,可如果你观察一下现在孩子们普遍的个
性张扬,你便不得不承认,这也是文化问题,一个时代的变迁和特
质。也许,这个时代作个好父亲会因此变得很不容易,但可确定的
是,如果你压制这种个性发展的趋向,你注定会是个失败者──要么
长大的孩子有很多问题,让你烦恼,让你感到挫折和失败;要么孩子
成为一个更强烈的反叛者,彻底挑战、摧毁你的权威。总之还是失
败。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尊重他的尊严和权利,在耐心和关爱中去培
养他。这当然不是说没有一些基本的规范和原则,但这些规范和原则
最终还是得体现出这种现代民主的价值。养自己的儿子都如此,何况
一个如此复杂的社会,恐怕就更得把尊重其成员的权利放到首位了。
最近,中国人大讲建设和谐社会,但我很怀疑其可行性:不尊重人的
权利和尊严,不让人们来参与关于他们自己命运和利益的规范和制度
的设立,仅靠官员的赐予,大概是不会有什么公正,也就没什么和谐
而言的。因为对这些官员的大多数来讲,他们可以在家是好父亲,但
绝对不会对待所有的其治下的民众都象对待他自己的一对双胞胎一样
公正,至少,这样的官员绝对要比得一对双胞胎更让人难以期望。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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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幽默〕

某时某地有某一个人,暂且叫他亚强吧。亚强共育了五名小孩。有一
天其中一名小孩因病死去,亚强不懂得应该如何处理孩子的尸体,只
好把尸体放在家中。其邻居阿美得知此事,对亚强说,生死不能同
居,应早日把孩子安葬入土。亚强听了觉得有道理,就把尸体放在担
子上,准备挑往后山安葬。他挑着担子走了几步,觉得很吃力,因为
担子只有一头负重,不平衡的担子挑起来极困难。于是亚强回到家
里,把另一个孩子杀了,放在担子另一头,这样他觉得两头平衡了,
就挑着两个孩子的尸体到后山埋葬掉了。为平衡而求平衡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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