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 2007.8.14a 公民月刊(#005 2007-07)

公民月刊(#005 2007-07)



社  论 本 刊:从公民维权到公民训政          .
本期聚焦 防民之口重于防川乎?              .
     昝爱宗:暴雨引发的“文字狱”          .

     草鱼子:纸馅包子包住了新闻自由         .
     老 王:以真实的名义消灭自由传播?       .
评论观察 卫子游:群众不守法,还是县长不懂法?      .
         ──由广西博白计生暴力事件说起     .

特约访谈 本 刊:陈光诚夫人袁伟静女士谈维权       .
人权之光 本 刊:七七宪章                .
律师手记 赵国君:律师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评析     .
案例述评 依 陶:温州诉讼──户农民的环保维权教科书   .
公民行动 艾 博:郑州出租车全城大罢工侧记        .
人权书架 本 刊:推荐《从独裁到民主》          .
我维我权 张志强:湖南牛马司矿业公司矿难家属维权     .
思想随笔 文 彰:中国人的造假、真实与荣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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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从公民维权到公民训政

本刊


关注中国社会演变的人们,一定注意到了当下的中国,各种形式的权
利侵害案件屡屡发生,并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受到大家严重关注。从
本刊记录并分析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到山西黑奴工事件,转眼又到广
西博白暴力计生风波,厦门PX污染项目事件,无锡水污染事件,兰
州牛肉面涨价,济南暴雨受害者真相,等等。本刊过去的一些文章是
一种努力,本期继续通过约写的稿件从各个侧面进行描述和分析。

不过,对于这些频频爆发的事件,除了对具体事件的评议,我们还要
分析这些不同事件的共同根源,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方案。

透过这些事件的不同表象,我们看到的主线就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
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公共权力缺乏规则,缺乏约束,行为恣
意,态度傲慢;另外一方面,公民权利虽有意识觉醒,但是无法有效
对抗来自权力的威胁。权利和权力之间的角力成为各类侵权事件的深
层根源。

我们认为,从公民启蒙到公民维权再到公民训政是解决这个紧张关系
的一条重要进路。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公民启蒙经历了对外开放,经济改革,89
民主运动,互联网兴起等几个重大的历史阶段,通过以个体意识,公
民权利,自由,民主,宪政等关键词汇的传播,到了20世纪末期,整
合成自由主义价值体系并最终在公共空间登场,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中
国的社会现实中站稳了脚跟。

从2002年开始逐步展开的公民维权运动,借助崭新的观念动力,借助
重新获得的经济自由及其带来的成果,借助网络平台所提供的协同的
社会力量,公民维权不断发生、发展、拓展、复制,逐渐成为公民自
我维权,自我赋权(self-empowerment)的重要形式。这一运动通过
个案推进,帮助人们祛除恐惧,进而开始认真对待并维护公民的权
利。维护权利成为最近几年以来最频繁的字眼,并成为各种社会表达
的共同音符,并已经内生成为社会动态演进的一部分。

如果说启蒙和维权,是公民个体和社会的自我赋权,那么我们必须在
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以公民的姿态,向权力进发,去规范权力,约
束权力,以达到限制权力、维护权利的目的。我们把这个过程命名为
公民训政。

毫无疑问,我们是在一个崭新的语境下使用训政这个词汇的。训政不
是高高在上的权力对民众的训导和督导,恰恰相反,训政是作为公共
权力合法性来源的公民们对公共权力机构和代表进行训导和督导,简
单的说,公民训政就是公民训导政府,公民约束政府,公民训练政
府。不仅如此,公民训政也是养成公民自治的过程。公民能够管理自
己的事务越多,对政府的依赖就越少,获得的权利与自由也就越多。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越多,也就能够更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权力,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从而也更有保障。

公民训政为什么可能?首先是公民和社会的自我赋权,使得公民有最
基本的参与资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今天中国民众在权利意识上已
经走到了统治者的前面。新的观念的传播,社会结构的演变,私有领
域的确立,多元价值体系的形成,对比与一个破产的主义,僵硬的制
度,低效的政府机器,和被政治洗脑而失去了敏感性和专业性的官僚
队伍。这些都使得公民们完全有资格来训导和规范公共权力及其代理
人。

其次,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是权力来源于公民,统治的权力来源于被
统治者的让渡,人们之所以让渡权力是为了财产,自由和幸福。如果
统治者无法有效提供这种基本的公共产品,那么人民当然有权对政府
进行训导和规范。根据现行的官方政治哲学,它的权力来源也是人民
赋予的,因此人民对政府训政,天经地义。

再次,最近传播的一些热点问题也非常迫切的折射出公民训政的必要
性。以兰州牛肉面事件为例子,市场化经济改革都已经进行了快30
年,市场经济的常识和原理已经在人们脑海里确立。牛肉面价格涨落
则是最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市场机制应该是牛肉面价格的最终决定
者。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作为计划经济政治残余的物价部门居然要对
小小一碗牛肉面的定价横加干涉,再次试图把权力凌驾到市场和公民
的经济自由之上。这是对最基本的经济自由的挑衅!这个事件爆发以
后,从纸面媒体到网络舆论都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强力抨击和嘲
讽,但是兰州当地物价部门反而以“维护民生”等大而空洞的词句为
自己辩护。这个事件突显出公共权力在缺乏公民监督和训导的状况
下,可以如何落伍,如何专横,如何有害!

因此,公民对政府进行训政,不仅有资格,而且非常急迫。那些认真
对待权利的公民们,那些期望维护利益的公民们,那些珍视自由和尊
严的公民们,那些向往民主和宪政的公民们,训政大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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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暴雨引发的“文字狱”

昝爱宗



“7.18”,这一天被称为是“济南黑色三小时”,暴雨成灾,34人
死亡,有淹死和电死的,此外还有171人受伤。或许这组数字算不上
什么,因为安徽、重庆、山东、湖南等多个省份在过去一个星期以
来,水灾已夺去至少156条人命,可见汛季的杀伤力为多年罕见。 

可济南不仅仅有天灾,还有人祸,比如网络上发表言论,或者跟帖,
都有可能被监控、拘留。据7月26日《南方周末》和7月25日《南方都
市报》报道,7月21日13点多,网名“红钻帝国”的23岁李姓女网友
开始参与山东《舜网》《路路畅通》”板块的济南暴雨讨论跟帖被拘
留十日。当地警方出具的网站数据显示,到她22日13点回最后一个帖
子,整整一天时间里她发了200多个回帖,论坛级别迅速从新手变成
“论坛游侠”。23日上午10点多她离线后没有再回来。济南当地媒体
报道证实,7月23日,李姓女网友已被拘留,违法名称是“散布谣
言,扰乱公共秩序”。当地警方认为:“7月21日至22日注册网名
‘红钻帝国’在某论坛恶意散布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
性质较为恶劣。” 

再看“红钻帝国”的谣言,只是这样一句话:“我朋友的老八(爸)
在银广的一个专柜卖场,她今天亲口给我朋友说的,你们银座死了多
少人。” 

既然确有暴雨,又确有死人,难道网络上的公开质疑和公布自己所通
过电话、短信获得的消息都需要一一核实才发表,一旦不核实而网上
传播就要被指控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就被拘留,而不管有没有造成事
实上的不良后果? 

更为讽刺的是,“红钻帝国”被拘留后,济南当地《舜网》上的论坛
居然出现一条新帖《“7.18”济南下雨了吗?没有吧!》,跟帖者
大都“表示”没有下过。

济南一场暴雨,不但拘留了李某(红钻帝国),同时被拘留的还一个
人“风间红月”,即“嫌疑人张某”,男,26岁,山东长清人,某广
告设备公司维修工。报道称:7月21日18时左右,张某在济南泉城广
场看到有很多群众围观地下超市灾后清理情况,便以网名“风间红
月”在自己的博客中捏造广场执勤保安打人的事,并无中生有地宣称
自己为“维护正义”,与放走打人者的执勤民警“据理力争”,被指
“煽动群众,制造事端,盲目跟帖者众多,造成很坏影响”。济南当
地媒体在7月24日登出消息称“两网民因散布谣言被拘留”。其中一
个网名为“红钻帝国”的网民被刑拘的原因是:“在某论坛恶意散布
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性质较为恶劣。” 

一个是“造成很坏影响”,一个是“性质较为恶劣”,于是双方失去
自由。 

此外,我们还看到很多因言而被拘留的多起类似案件,如被称为“感
动福建”2003年度候选人之一的前保钓人士李义强(39岁),他因今
年六月初发生在厦门的市民反对海沧建PX(对二甲苯)化工厂发生
“大散步”(被指为非法游行),当时众人参与多是手机短信传播
的。7月3日,他被指控“非法组织集会和游行”而被刑事拘留,其实
他不过是参与者之一,当时或许接收或转发了短信,但被政府“秋后
算帐”可见政府涉嫌滥用权力,并且侵害公民言论自由、集会和有
“大散步”之称的游行自由的宪法权利。 

再举更多的例子:2007年6月6日,无锡太湖爆发蓝藻,市区自来水发
臭,政府宣布不能饮用。这个时候,无锡市民丁某发短信130多条,
给了130余人,被当地公安指控为散布谣言,谣言便是:“太湖水致
癌物超标200倍”这十来个字 ,拘留十天,成为“文字狱”之一
员。 

还有,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个妇联副主席的手机,某日发了
一条内容低下并有矛头所指围场县人事局局长和副局长并涉及县委县
政府的短信,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报案和县委书记指示后,查到是县
妇联副主席齐凤雁所有,当天便对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
公安局把对齐凤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齐凤雁表
示,公安局对她经常传问审讯,最长的一次四、五个小时。很明显是
当地公安局搞有罪推定,而且超期羁押,刑事拘留长达34天,县委书
记陈志乃直接插手此案,干预司法,导致县委书记在该案中成为“超
级大法官”,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还有重庆“彭水诗案”中,仅仅因为县教委一名普通职员秦中飞转发
有讽刺意味短信,因涉及当地主要领导,如县委书记蓝庆华等人,就
被当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在山西的“稷山诽谤
案”中,几名县科级干部的举报信涉及县委书记,也被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甚至被判刑;还有安徽五河短信案件,乃是因为两个在民间口
碑不错的老师向县领导发短信反映情况,结果被刑事拘留,并且上了
本县电视台,名誉扫地。 

如此众多的文字狱案件,尤其是今年犹为突出,几乎各省都有类似的
例子。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郭巍青这样说,几乎没有制度
化的渠道能保证有效的公民表达与社会协商。普通公民没有资本,没
有权力,他们只有网络。网络表达平台和网络民主,因此弥足珍贵。
由此可见,当言论自由不是公民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利并得以保障时,
若有任何言论冒犯了权力,损害了“官员及其所在部门的利益”就等
于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权力之下,官员强令警方立案侦查,最后倒
霉的正是那些说出不同意见的人,说出真话的人,被拘留、逮捕和审
判的案例就比比皆是了。 

今天这个年代,各地“文字狱”盛行,因言获罪比比皆是。这样糟糕
的时代,令我想起两千多年前的孔老夫子来。假如孔子生活在当代,
恐怕因为“论语太多”、针砭时弊太多,也要被拘留。从《史记》上
看,孔子死前叹歌如下:“泰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萎乎!”假如
他生活在今天,并在网络上留言,恐怕他也要被拘留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据说孔子说完这话七天后而死,若要拘留的话,恐怕孔子就要
死在拘留所里了。万幸,孔子没有生活在今天。 

再回到上面谈到的济南“7.18”灾难这个话题上来,众所周知的事
实是这天确实下了暴雨,也死了人,就不能说“红钻帝国”所言是
“谣言”,尤其不能单凭企业说,也不能单凭治安部门说,因为法律
对于企业、公安和“红钻帝国”而言是平等的,警方应在法律的规定
下尽快在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认定“谣言”后再做处理,否则就对
“红钻帝国”是不公正的。 

事实上,很明显很遗憾的是,对“红钻帝国”不公正的事情已经出
现,据报道称“红钻帝国”激烈“攻击”银座商场的行为引起商场方
面注意,该商场高层报警,警方很快拘留李某。消息人士还透露,虽
然网上发布的类似传言很多,但只有她触怒了商场,“一家大型企业
报警,警方不可能置之不理。”正在这样的背景下,“红钻帝国”就
别无退路,只得被拘留了。两人都是7月23日被抓获的,若是处以十
日拘留的话,那么他们应是8月2日出来。 

当然,我以上的这些质疑和舆论的追踪报道并不能改变这两名网友的
命运,因为警方认为这件事“性质恶劣”,和海南被冤屈的

医药公司员工张志坚“网络转帖事件”也无可比性。一年前,海南网
友、医药公司职员张志坚因为转贴关于揭发国家药检局犯罪的帖子,
被海口市龙华区司法机关错误羁押长达九个多月,2007年7月新闻披
露他最近获得总额为2.4万元的国家赔偿。可济南警方认为“红钻帝
国”并非简单的转载、跟帖,关键是她 “编造谎言,使公众误以为
其所说具有真实性”。我觉得警方这样的“定性”是在侵害公民言论
自由权利,并没有保障人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规
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条是针对公安机关而规定的,强调了人权的
重要性。这条法律应该每人个记住。 

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上的谣言有个清晰的认定,特别是对互
联网上谣言的认定,应该具备这几个是否:第一,言论的源出是否依
据事实或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第二作为“谣言”的制作者是否对于谣
言的传播和利用互联网传播有着主观的故意;第三,言论是否已经依
靠媒介进行传播造成了不良的事实;第四,言论的形成是否对于人的
思想意识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后果。 

看“红钻帝国”被拘留,是她确实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
共秩序的吗?琢磨“红钻帝国”的这句被指控违法的“谣言”:“我
朋友的老八(爸)在银广的一个专柜卖场,她今天亲口给我朋友说
的,你们银座死了多少人”,明显并非“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
社会秩序”,因为济南政府方面公开的说法是济南因暴雨死了34人,
171人受伤。相对比的倒是现在济南银座商场董事长王仁泉公开宣称
“若发现一个死亡,我来偿命”,官方却没有先拘留他,难道他说的
就是真话吗?真相往往经多方举证、对证后才能被证实,而且需要独
立部门的调查。在没有独立调查之前,既不能说“红钻帝国”所言是
谣言,也不能称银座董事长所言是谣言。 

当然,互联网发言,需要守法,又要保障公民自由权和公共信息知情
权,但守法与保障人权是一个硬币两个面,一旦真相有可能被隐瞒,
人权不能保障,守法就是把这个真相给公布出去,尤其是借助互联网
给公布出去。令人很欣慰的是,今天的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
宽松的交流、联络、学习平台,更重要的是网络可以带给公众政府一
时不能提供或者刻意隐瞒的信息和言论。即使网络上的信息不够全面
和准确,需要人们进一步核实,但毕竟真理越辩越明,真相越揭越清
楚。大多数的互联网信息,并没有多少而蛊惑人心的信息,更谈不上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指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应与传播小
道消息区分开来,后者不属于违法行为。前者属于结果犯罪,不单单
要有基本散布谣言的行为,如果不造成后果,则不违法。造成的客观
结果是有具体指标的,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抢购,秩序混乱,大家不
敢出门等等。对于网上发帖的行为,还要看这个帖子有多少人看到,
有多大的影响面。比如被广泛转载,就证明大家对这个消息感兴趣,
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指标,还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发帖,比如政府已
经辟谣,还在发帖,这也是一个衡量指标,不能笼统地看待这一行
为。 

对此,我认为“红钻帝国”案,山东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调集民
警,所谓针对网络谣言展开缜密侦查,分别将两名被指为虚构事实扰
乱公共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李某、张某抓获,是不够严肃和慎重的,因
为此前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都被舆论所批评,警方应该回应网络
上的质疑和要求放人的意见,认真审查这个案件,尽快作出他们传播
的不是谣言的结论,尊重宪法权利,保障人权,早日恢复李某、张某
的自由,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名誉恢复。 

现在,网络上关心“红钻帝国”命运的网友们已经行动起来,他们在
“红钻帝国”被治安拘留之后,纷纷在舜网论坛注册红钻帝国时代、
红钻王国、蓝钻帝国、红钻粉丝等网名表示对她的支持。部分网友还
强烈要求济南警方立即无条件释放红钻帝国,并给予赔偿道歉。 

这就是民心所向。政府尊重民意,应从尊重事实真相、及时公布公共
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等基本人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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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纸馅包子包住了新闻自由

草鱼子



最近中国的传媒界发生了一件不大不小的事,北京电视台制作了一档
新闻纪实节目,内容是说该市有些包子店用纸箱碎末做包子馅。后经
官方查实,此为假新闻,相关人员或撤职或遭严重警告处分。说这件
事不大,是因为这仅只是一起事关职业道德的新闻失实事件,这类个
案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说这件事不小,是因为这起事件的处理程
度非同寻常,且波及面及至全国。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数百家媒体
都由此掀起了一轮自上而下的“新闻整风运动”,中宣部责令一些媒
体制作出相关学习材料,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如何防止假新闻。
真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

就新闻专业角度而言,如果官方披露的调查结果属实,那么北京电视
台确实出现了严重的操作失误,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相关当事人也理
当受到严厉惩处。然而我们也可以从有关方面时候的反应中,发现不
少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从中管窥当前中国新闻界的生态。

一、有关方面措辞极其强烈。

据新华社的事后评价:“这起虚假新闻严重败坏了国家声誉,严重损
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违背了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
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一连四个“严重”将这
起事件提高到了事关国家利益的高度,令人惊讶这究竟只是一起新闻
失实事件,还是一起政治事件?是一次针对国家和人民的蓄意阴谋,
还只是一次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诚然,该假新闻使中国的国际
形象再一次受损。但就事件本身而言,恐怕炮制者本人压根就没想过
要故意抹黑中国的形象,而对此事件的这一严重定性,也就等同于将
过失杀人犯按蓄意杀人犯的标准定性,不免给人以错治错的印象。

二、党委部门直接处罚相关人员。

按道理,这类新闻失实事件出现后,应有的处罚模式是:直接制作人
立即开除;节目的审核人员按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重则开除,
轻则罚款;媒体一把手在公开场合向民众道歉。而现在的处罚是,
“给予北京电视台台长通报批评,给予北京电视台总编辑行政警告处
分,给予北京电视台主管副总编辑记过处分,三人分别做出深刻检
查;给予北京电视台生活节目中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无正职主
任)、分管《透明度》栏目的副主任、《透明度》栏目制片人等三人
撤职处分;解除《透明度》栏目有关编辑与北京电视台的劳务关系;
鉴于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组临时人员訾北佳涉嫌违
法,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这些措辞是很
值得寻味一番的。按理说台长应该是一个单位最大的头,那么谁能
“通报批评”他?是“罪己诏”还是董事会的决议?都不是,是北京
市委宣传部。同样的,对该台总编辑的“行政警告处分”也是由这个
党委部门作出的。这些处罚深刻反映出了中国传媒所充当的“党的喉
舌”功能。北京电视台是北京市委宣传部的下属单位,台长和总编辑
都是该部任命的,直接对上负责,不是企业家,而是党政官员,所以
才有资格享受“行政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而这一处罚方式透
露的另一个信息就是,中国媒体之所以“听话”,是因为执政党已经
在其领导层“灵魂附体”,随时可以念紧箍咒。

三、市长滴水不漏的神奇批示。

在此事件中,另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现象就是,王岐山市长的高瞻远
瞩,他在节目播出后不久所作的有关批示中写道:“如属实要严办,
如属虚假,要公开澄清事实!” 一个市长有什么权力可以要求一家
新闻单位“公开澄清事实”?很显然,作为一名市长,他的责任只应
在于“如属实要严办”,“如属虚假,要公开澄清事实!”本与他毫
无关系。但王市长就是这么说了,而且这一表态毫无破绽,无论新闻
是真是假,他的批示都是无比正确的。所以王市长在这里充分展现了
一个中国官员的职业素养:不仅敢管,而且善管。另一个信息就是,
几乎我们所有的负面报道,都在一开始就面临了来自政府方面的压
力,既“如属虚假,要公开澄清事实!”政府的这个判断是先验的,
打报道一出现就进入既定程序的,无论报道本身如何都是如此待遇。

事件本身到此为止,但后续的涟漪还在一层层展开。不久前,笔者所
在的单位举行了一次针对此次事件的学习会,领会中宣部新精神,严
厉杜绝假新闻。而且会上被告知,省委书记也会亲自阅读每份省级报
纸,直接审读。这也即意味着,以后针对负面报道的审查将更加严
格,限制会更多。

负面报道因为往往牵涉较大,社会影响也大,从专业角度讲,理应进
行严格管理,逐字逐句核准。然而在党管新闻的背景下,这种严格虽
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假新闻,但也即可能增加真新闻出炉的成
本:一些领导为保住乌纱,完成这个政治任务,会采取宁可信其无,
不可信其有,宁可错杀十个,不肯放过一个的态度。然后他再将这个
压力逐层下放,直至最基层,由此导致负面报道的生存空间被不合理
的压缩。

前些年南京《金陵晚报》出了一条控制负面经验:所有批评报道在发
表前都必须接受被批评方的审核。如果被审核的确实是假新闻,那倒
没什么,但万一是真的呢?谁又愿意自己被曝光呢?给这些人审核,
无疑就是留给了他们压稿的空间和时间。最后伤害的是公民的知情
权,使该被公诸于天下的丑陋现象得以隐藏真迹。再次,就地方政府
而言,负面新闻的出现自然多少会有损地方形象,这类新闻自然越少
越好。比如我们的党报上,据一些新闻人发现,某些党报的负面新闻
率往往不到20%,这说明早在新一轮新闻整风运动爆发之前,负面新
闻的生存环境就很恶劣。一些省份为免遭负面新闻围攻,还提请中央
限制跨省监督,如果此建议真的被推广了,假的负面新闻新闻固然很
难有了,但真的负面新闻恐怕也要绝迹了。

我们再回头看看“纸馅包子”事件。据了解,该新闻的制作者起先是
在热线中听到市民针对这种现象的爆料,才开始调查,后因长期调查
不力,才被迫制作假新闻。可见,“纸馅包子”未必是空穴来风,记
者起初的调查也具有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动机。问题只是出在记者为完
成任务,刻意编造了一个想象中的事实,而在猪肉等包子的原材料纷
纷涨价的背景下,包子生产者确实存在掺假的可能。可是眼下控制媒
体的紧箍咒一念,哪个记者还敢去碰这个题材?真有了“纸馅包
子”,早已成惊弓之鸟的媒体也无可奈之何。喊“狼来了”固然不
对,因为一次假“狼来了”,就认为狼不会来,不允许再喊“狼来
了”则更错,最终伤害的还是公民的知情权。

媒体被管得越多,自由就消失得越多。自由当然不是无限的,但以此
理由就去过度限制自由则是因噎废食。一次“纸馅包子”伤害的只是
中国一时的形象,对媒体进行过渡的管理,伤害的则是公民普遍的知
情权。所以,此次官方对“纸馅包子”的过度反应,除了展现出中国
特有的新闻生态,也进一步证明,在当前的这一生态下,“纸馅包
子”和新闻自由的权重处在一个脆弱的平衡点。维护新闻的真实性这
一本出于职业道德任务,因为染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而显得过于沉
重。对于我们的新闻人来说,谈论新闻自由是件奢侈的事,谈论职业
道德是件略显“肤浅”的事。因为他们还要面对官方的压力,要学会
讲政治,随后才是职业道德。

我也注意到,在“纸馅包子”事件后,有评论人员公开呼吁,借此制
定《新闻法》,以法律手段限制假新闻。如果真能如此,让一切走法
律途径,情况倒也明朗了,只是在当下的媒体生态下,要出台《新闻
法》,恐怕还须先做许多前期工作。以免我们的《新闻法》变成另一
部《突发事件应对法》,让新闻自由平添一道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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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以真实的名义消灭自由传播?

老王



纸包子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出手非常迅速,当事的记者被拘留,北
京电视台的领导辞职的辞职,免职的免职。转载这条消息的其他媒
体,也都作了深刻的检查。有媒体报道,政府这次整顿假新闻的决心
非常大,为了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特别作出决定,今后不但假
新闻的原创者要负法律和行政责任,假新闻的转载者,也要视同假新
闻的创作者一样,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一切的雷厉风行的正当性全部
来源于一点:那就是,纸包子事件是一个假新闻,假新闻对整个社会
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实,应该而且必须是新闻发布和传播的根本标
准。问题是:“真实”,真的应该并且能够成为新闻传播和发布的标
准吗?

其实,单纯就假新闻来讲,当然对全社会来说有弊而无益。因此,毫
无疑问,追求新闻的真实客观,应该成为任何一个新闻媒体的职业追
求,但需要强调的是,真实,不能成为新闻审查和新闻传播的标准。
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公民的知情权必然受到伤害,媒体的独立监督
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

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独立报道权是两项
相互关联的权利,从权利的属性来讲,公民的知情权是完整的,公民
不但有知道“正确”新闻的权利,也有知道“错误”新闻的权利,不
但有知道“真实”新闻的权利,也有知道“虚假”新闻的权利。而媒
体的报道权,正是公民知情权行使的途径。有人肯定要问:作为虚假
新闻的受害者──公民,知道“虚假”新闻怎么也成了他们的权利?
这是因为,如果民众只能知道“真实”的新闻,那么,最后的结果极
可能是:不但公民的知情权会被剥夺,媒体的独立报道权也将流于形
式。因为,在一个新闻当中,真相往往是逐渐被发现的。如果新闻媒
体在新闻报道中,总是等到真相被确认后才进行报道,那么,公民的
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就被媒体剥夺了。因此,作为媒体来讲,它有
义务将他追求真相的过程,告知给每一位公民,他应该看到什么,就
报道什么,而不是等到真相大白的时候,再知会给普通的民众。但这
样一来,媒体岂不可能在特定的时间里,传播“虚假”的新闻吗?没
错,的确是这样,即便每一个媒体的工作人员都将真实作为自己的职
业标准,他们也难免在许多时候发生判断的错误。但是,需要强调的
是,媒体作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者,他们并不比任何一位公民拥有垄
断新闻的权利,他们只能知道什么报道什么,这是因为,媒体并不比
任何一位普通公民拥有在信息方面的特权。也就是说,媒体无权判断
什么新闻,应该让民众知道,什么新闻不应该让民众知道。判断什么
是真相的权利在民众而不是媒体。

也许会有人问,那民众知道了虚假的新闻,不是会受到误导吗?甚至
反受其害吗?纸包子事件发生后,许多北京的民众不敢再吃包子,许
多卖包子的生意一落千丈,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吗?没错,虚假新闻的
传播,的确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造成消极影响,但是,一方面这是公
民知情权完整行使必须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破解虚假新闻得最好
的方式,恰恰就在于不同媒体对这一新闻的充分报道,如果每一个媒
体都对这一新闻进行充分报道,真相自然就会在资讯的“竞争”中产
生,民众也会最终成为真相的拥有者。那些认为民众只能知道“真
实”新闻的人,其实在内心,他们是将民众看作是没有判断能力的
人,他们只能知道“真实”的新闻,因为他们一旦知道了“虚假”的
新闻,就会必定成为受害者。这种思维,是将民众视为羔羊,将媒体
视为上帝!其实,虚假新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民众只能通过
一种途径,获得唯一内容的新闻,新闻一旦被垄断,虚假新闻才变得
可怕,因为民众获得不了比较信息,也就无从判断是非,辨别真伪,
在这种强况下,“伪”就变会成了“真”,有限消极就会变成社会灾
难。试想,如果,纸包子事件发生后,马上有更多的媒体去做跟踪报
道,这条新闻的虚假性是不是就会很快现行?或许,根本就不劳公安
机关介入,此事就会真相大白!

从现实操作的角度讲,用“真实”作为新闻发布的标准也是行不通
的。因为,到底谁拥有洞悉一切,看清真伪的能力,在审查新闻后,
去伪存真然后放行呢?如果真有这样一个人,那它就是上帝!我们不
得不承认,任何人,任何机构的理性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在现实当
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上帝,因此,我们只能将辨别真伪的权利交给
民众,只要充分竞争,虚假一定竞争不过真相!

还会有人问,如果有人故意制造假新闻呢?就象纸包子事件当中的记
者訾某,他根本就是在自导自演,这样“有意制造的假新闻”也有传
播的权利吗?回答是肯定的。虽然,作为新闻媒体,应该努力杜绝假
新闻,尤其是这样有意制作的假新闻,但是,我要说,即便这样的新
闻,也有传播的权利,因为,在我们不知道他是有意制造之前,他就
是一条普通的新闻。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先知,我们不知道哪一条新闻
是“有意制造”的,哪一条是“客观真实”的,因此,对于新闻传播
的权利,同样是平等的,任何消息都可以传播,还是那句话,要相信
民众的判断力,在咨讯充分的情况下,民众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而
在这个过程中,传播虚假新闻的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怀疑,今
后他们发布的消息,人们接受的时候自然就会打折扣,观众和读者的
流失,广告自然也就卖不出去。从这个意义讲,这也是真假新闻在另
外一个层次上的竞争,如果发布假新闻的媒体受到市场的惩罚,也就
没有媒体敢轻易发布虚假新闻了。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虚假新闻虽然有传播的权利,但却没有豁免法
律责任的特权,如果能证明虚假新闻的发布者是有意为之,且有主观
恶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自由传
播,事后追责!请注意,追责在这里有三个条件:第一,新闻本身是
虚假的;第二,发布者是有意为之;第三发布者怀有主观恶意。如果
这三条标准同时符合,这种行为本身就符合谣言和诽谤的行为要件。
一定还会有人问,这样的标准对于媒体和新闻发布者是不是过去宽
松?或许是,但不这样,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就不会得到必要保护。试
想,如果对媒体的处罚的要件仅仅定于“虚假”,那哪一家媒体还敢
做这一行当?媒体和我们一样,他们的理性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要
求他们是全知全能的。更重要的是:媒体自由充分的报道不但是民众
知情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也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要件呢!正因为如
此,多数国家在处理“虚假”新闻的时候,都附有类似的限定性条
件。如果真有媒体怀有主观恶意有意制造虚假新闻,那该新闻的受害
者,就有权利寻求法律的救济──起诉媒体,获得赔偿。至于纸包子
事件当中,訾某的行为是不是符合这三个要件,由于关于此事的报道
并不充分,在这里并不能做清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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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群众不守法,还是县长不懂法?
由广西博白计生暴力事件说起

卫子游



据《中国法院网》2007-07-24转引新华社的报导,此前遭逮捕的广西
博白县两农民彭某、李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一年。

同一篇报导中,以及迄今所有的相关国内国外资讯,都只字未提对博
白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作何处理。至此,发生在广
西博白县的计生暴力事件再一次以村民的完败收场。

博白事件梗概

最近几年,因暴力拆迁、非法占地、环境污染、计生收费、拖欠民工
工资等引发的群体事件持续不断,致使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动荡局面。
5月份发生在广西博白县的计生暴力事件,是这种群体事件的一个缩
影。

据“美国之音”5月22日新闻,发生在广西博白县的这起骚乱,属大
规模群体事件,“有上万群众参与,而且有多人伤亡”。美国《时
代》杂志援引新华社报导称,从5月17日上午开始,博白县顿谷镇300
多名群众围堵在镇政府门口,其中有人辱骂、袭击政府工作人员和民
警,18日到19日,博白县又有六个乡镇接连发生部分群众聚集围堵政
府驻地事件,一些乡镇最严重的时候聚集了近3,000人,政府大门、
围墙、大批办公设备、文件档案在冲击事件中被毁坏,少数肇事者还
破坏、烧毁了数辆汽车、摩托车。当地不得不从周边地区紧急调动1
千名警察维持秩序。

博白事件起因的两种说法

这么大的一起骚乱,是谁造成的呢?对此,存在里外两种不同说法。
《时代》杂志提供的说法是,事件起因于广西博白县出台一个新政
策。该政策规定,从1980年以来,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必
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费用从500元~70,000元不等,甚至那些已
经缴纳了“超生罚款”的家庭也必须缴纳。

《时代》杂志还报导,广西省博白县自从今年2月份开始到4月底,已
经累计收缴了7,80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有些家庭强烈抵制这种
收费,拒绝缴纳。地方当局于是采取非常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拘留
了一些抵制罚款者,强行搜查房屋,强行收缴电器和摩托车等,最严
重时,用铁锤和铁棒破坏村民的房屋,还威胁说要用推土机把房子推
倒!村民把执法人员告上法庭,却遭到法院拒绝。一些村民迫不得
已,便用电话进行联络,进行“组团对抗”。

另一种说法是博白县的县长副县长提供的。新华社南宁5月22日报导
了对当地主要领导的采访,关于事件起因,博白县县长黄少明说:

  “一些群众对目前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不理解、不满意,一方面
  是因为不少群众生育观念和守法意识落后,另一方面政府的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引发了群众的怨
  气。”

博白县副县长黄维则表示:“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种情绪串
联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对抗政府,并实施烧、砸、抢等破坏
行为。”

哪种说法更可信?

不难看出,对引发骚乱的原因,《时代》与新华社提供的资讯基本相
反。按《时代》采访到的内容,我们可以认为,引发骚乱的原因主要
有两个,一是博白党委和政府制定了令当地居民无法接受的收费政
策,二是在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当地党政机关采取了野蛮的征收
措施,激化了矛盾。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引发骚乱的责
任者是当地党委和政府。新华社采访的对象主要是当地官员,因此采
取的是官方视角。按当地官员的说法,事件起因有三个:

1、群众生育观念和守法意识落后;
2、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妥;
3、有人操纵利用群众闹事。

按这两位官员的说法,事件的责任者主要是群众和野心家,执法人员
的虽有责任,但是次要的,当地党和政府,包括这两位县长副县长大
人,则没有任何责任。

两家新闻社,两种说法,我们应该听哪一家的好呢?听《时代》的?
好象有相信洋人不相信自家人的崇洋媚外之嫌。听新华社的?然而,
从新闻的角度看,《时代》涉及到事件起因的内容,用的是事实陈
述,新华社则是价值判断。县长副县长嘴巴里吐出来的,都不是事
实,而是自己对事件的单方面看法。新华社在提供这种看法时,只提
及群众反感“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粗暴并且涉嫌乱收费”,“忘
了”采访博白县的收费政策是否经过群众授权,也“忘了”采访村民
和群众对该不该收这项费用的意见,实际上是把县委县政府擅自制定
收费政策默认为无须置疑的合法前提,从而也就绕开了引发骚乱的核
心原因。由于冲突发生在官员与群众之间,仅仅采访当地官员而不提
及群众观点,两造中只有一造在场,另一造隐没不彰,不用说,这样
的说法属于一面之辞,不足以让人信服。新闻的法则是客观呈现事
实,追求真相,违背这条法则的不能称为新闻。新华社的报导以价值
判断代替事实陈述,以一方的判断暗中代替了双方的判断,严格来
说,只能叫作宣传,而不能称为新闻。由于新华社对事件起因的报导
只有单方面的观点,而没有事实,因此,实际上它什么也没说。如此
一分析之后,我们可以说,对博白县骚乱事件的深度报导,其实只有
《时代》一家。对于无法亲赴当地调查的我们来说,要了解博白事件
的起因,只能从《时代》的报导中查找。看来,倒还是洋人提供的消
息可靠一些。

既是洋人的消息可靠,那么,我们根据现有的资讯,可以这么下结
论:引发事件的原因,一是当地党委和政府制定了令当地居民无法接
受的收费政策,二是在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当地党政机关采取了
野蛮的征收措施,激化了矛盾。两个原因中,第二个是依附于第一个
的,如果没有政策,不可能出现征收行为。所以,真正的原因其实只
有一个:当地党委和政府制定了令当地居民无法接受的收费政策。

这种原因论不是对洋人新闻的迷信,是经得起分析的。如果没有收费
的事实在先,博白群众根本不会闹事于后。野心家即使真的有,想闹
事,也得有个理由。没个合适的理由,上万的群众会冒着生命伤亡和
进监狱的危险跟他走?

群众不守法,还是县长不懂法?

这种原因论既然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经得起分析,那么,进一步的
问题就来了,当地党委和政府为什么要制定令当地居民无法接受的收
费政策?是群众不守法支持政策的执行,还是县委县政府违反人民意
志擅自制定恶法?

从新华社提供的消息中,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读出博白县委县政府的收
费理由:

  “博白县是广西的人口大县,总人口约160万人,而在新中国建
  立时,人口只有49万。当地官员说,由于人口增长太快,博白县
  目前的人均耕地面积大大缩减。由于人口增长迅速,经济落后,
  当地人‘多子多福’生育观念没有太大转变,违法生育现象较为
  普遍。为了扭转局面,博白县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执法行
  动。”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收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
制当地人口增长。从这个理由中,我们还可以读出的信息是,博白县
委县政府认为,为了达到控制人口增长这个目的,县委县政府有权力
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采取收取巨额费用的措施。对此,村民只应该
服从。如不服从,便是不守法。一句话,收费有理,抗拒非法。

尽管隐藏在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的县委县政府小集团的小算盘昭
然若揭,但在此我们暂且不谈,单说这制定收费政策的权力,县委县
政府它有吗?县委县政府能随便收费吗?众所周知,中国的宪法中写
得明明白白,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
民,为了人民。在这样的人民国家里,统治者的一切权力,都需要被
统治者,即人民的同意。这是隐含在宪法中的至上原则,是高级法,
也是中国的最高法。任何与这个法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因其
违反宪法而应被视为非法。这,应当是全国各地各级党委政府行使一
切权力时必须遵守的根本法则。但是,非常不幸的是,博白县未经人
民同意,擅自制定侵犯人民直接经济利益的政策,并以官僚的意志强
迫人民服从,这些,都证明了该县领导层根本不知道这个宪法原则,
不遵守这个最高原则。也就是说,该县的县委县政府根本不懂法。

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力是动乱之源

在上者道揆,在下者法守,统治者口含天宪,有权把一切他认为有理
有利的东西施加给民众。我是统治者,我想把什么变为法律政策,就
可以把什么变为法律政策,不仅正当,而且天经地义。这种不受限制
的权力观,在中国根深蒂固。而中国几千年治乱循环,与这种反法治
的观念有很大关系。与立法权的不受约束所造成的危害相比,执行层
面的滥用权力,倒还是个次要问题。人类经验表明,解决这个症结的
有效办法,就是对统治者的立法权力进行限制,把什么是法律政策,
什么不是法律政策,统治者应干什么,可干什么的决定权交还给民众
手中。法治的根本,不是官员制定和执行法律,群众遵守法律,而是
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上,决定权在人民那边。人民手握这个最高决定
权,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近些年来,农村的动荡已经让中央政
府意识到,农村问题可能影响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减免了农业
税,缩减了对农耕土地的征用。但是,这些优待农民的政策,只是施
舍性质的,并没有解决农民对涉及自身的法律政策没有决策权这个最
为根本的问题。只要农民不能对自己的事当家作主,命运被操持在官
员手中,中国的农村地区就依然蕴含着动荡不安的危险。这些危险,
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农民制造的,而是管农村的官员们的为所欲
为所造成。农村的无政府,是政府的“无政府”──不受约束的滥用
权力造成的。但是,骚乱一旦发生,几乎每次,都是找几个带头闹事
的群众处罚了事,真正的不稳定制造者──党政官员们,责任几乎推
得一干二净。骚乱过后,滥用权力照旧。从中央政府,到新华社这样
的宣传机器,到地方党政官员,全都不去维护“统治者的一切权力都
需要被统治者同意”这条最高的宪法原则,极力避免把骚乱的真正始
作俑者归疚到绝对的制定法律政策的权力上面。如此下去,类似的骚
乱,必会反复不断发生,而中央政府在稳定农村问题上的种种努力,
最后只能是功败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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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陈光诚夫人袁伟静女士谈维权

本刊



┌────────────────────────────┐
│ 袁伟静女士是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先生的太太,对陈光 │
│ 诚先生基于人道主义原则与捍卫人的基本权利的目的,奋起 │
│ 揭露山东临沂暴力计生,因此招致地方政府构陷入狱四年零 │
│ 三个月的事件,有着直接的见证。袁女士以自己所能,积极 │
│ 支持、参与光诚先生的维权活动,也遭到地方政府长期骚  │
│ 扰、迫害,曾被判处一年的监视居住。2007年6月期满后,  │
│ 当地政府仍然没有解除对袁伟静女士的监控,仍然限制其外 │
│ 出。不得已,袁伟静女士于7月3日带着两岁的孩子翻过三道 │
│ 墙,穿过庄稼地,成功逃脱,于7月4日来到北京维权人士胡 │
│ 佳先生的家。据悉目前袁伟静女士所在的小区已经被北京国 │
│ 保与山东赶来跟踪监视您的人员严密把守,使其行动被紧紧 │
│ 限制在小区内。                    │
│                            │
│ 《公民月刊》记者对袁伟青静女士进行了一个采访,请她谈 │
│ 了近年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所发生的一些事,以 │
│ 让外界更进一步了解事件的真相。            │
└────────────────────────────┘

(以下,记者简称“记”,袁伟静简称“袁”。)

记:首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陈光诚先生的情况?
袁:陈光诚,山东临沂人,毕业于南京中医药大学,自学法律专业。
  2005年,他公开揭露临沂地区在计划生育中使用暴力,例如强制
  堕胎、结扎,监禁、殴打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等;当年8月,光
  诚与我都被地方政府软禁,9月家里电话座机被切断、物品被查
  抄;

  年底,陈光诚和另外13位大陆维权律师、法律工作者入选香港
  《亚洲周刊》2005年“风云人物”。2006年3月陈光诚被绑架;5
  月,陈光诚与中国总理温家宝先生同时入选美国《时代》周刊
  “世界最有影响力100人”。今年1月12日,陈光诚案在重审开庭
  多位证人遭绑架、不能出庭的情况下,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刑四年零三个月,现被囚禁在山东临沂
  监狱。5月23日,陈光诚告诉前去探视的家人,他在狱中经常挨
  饿,90多次向狱方要求安排适当的人来代他写申诉书,一直没有
  结果。6月19日陈光诚告诉前去会见他的家人,16日他在狱中遭
  到六、七个人的殴打,前去探视的家人和后去监狱会见陈光诚的
  律师,看到陈光诚肋间和腿部有伤。

记:山东临沂暴力计生事件不是中国的特例,而是中国存在的一种普
  遍情况,面对这种制度性设置下的侵权事件,维权不仅艰难,而
  且高风险,是什么激起您与陈光诚先生选择冒着完全可以肯定会
  被打压的危险来揭露真象?您们当时有怎样的心理准备?
袁:是当时我们亲眼目睹了计生工作人员的毫无人性的猖狂做法,任
  何一个有责任的,有良心的人都会这样做的。光诚当时也知道,
  如果真的揭露真象就会有很大的麻烦,但他当时说:“我已经顾
  不了这么多了,我晚做一天,就会有几百人甚至成千人遭迫
  害。”

记:后来陈光诚先生被地方当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
  秩序罪”判刑四年零三个月,而您也遭到长期的软禁,这段时间
  来您最伤感的是什么?最让您感动的是什么?
袁:最伤感的是:政府用着纳税人的钱,不是为人民办事,却反过来
  侵害人民。最感动的是:律师,朋友们能冒着生命危险前去临
  沂,世界各地的朋友能不断地关注光诚并为其呼吁。

记:今年5月23日,家人去探望陈光诚时,知道陈光诚在狱中经常挨
  饿,90多次向狱方要求安排适当的人来代他写申诉书,一直没有
  结果。后来您们通过什么司法途径来维护光诚在狱中的权利呢?
袁:光诚一案,从司法的角度上来除了申诉之外已经没有多少更大的
  空间了。

记:6月19日陈光诚告诉前去会见他的家人,16日他在狱中遭到六、
  七个人的殴打,前去探视的家人和后去监狱会见陈光诚的律师,
  看到陈光诚肋间和腿部有伤。为此您要求监狱方给他医疗检查,
  他们怎么应付的?你要求请你能信任的医生,他们怎么回答的?
袁:我要求他们当天就去给光诚检查,并把结果告诉我。因为光诚在
  与我们会见时曾提出不在临沂监狱的医院做检查,我当时把这一
  想法告诉驻狱监察室时,他们说:“这不可能,且我们医院的设
  备都很先进。”(我留给他们联系方法,但他们并没有告诉我)
  我无法等待,在21号那天又去临沂监狱,但狱政科给我的答复
  是:给光诚做过检查了,什么问题也没有,况且他们也做了调
  查,不是光诚被别人打了,而是光诚打了别人。我越听越生气,
  就说:“光诚打别人,为什么他自己身上有那么重的伤呢?是他
  自己打的吗?况且会见时我们已经见到他身上的伤了,你们现在
  说他没有任何问题,没有任何伤。”工作人员说:“这个我给你
  解释不明白,你要是不相信我们给光诚做的检查,你可以去向驻
  狱监察室反应,他们如果也怀疑我们给光诚做的检查,那他们就
  可以要求我们在他们的监督下重新给光诚做检查或者去他们指定
  的医院去,但你们家人不能指定医院。”大家都知道,狱监察室
  与监狱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确实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实际上是一伙的。我听他们这样耍赖就说:“那这样吧,你们
  说是光诚打人了,且说他身上没有伤,那我就再去看一下光诚,
  问问他为什么要打人,都打谁了?问他身上的伤到底是怎么回
  事?”但他们又说不可以。

记:光诚在狱中曾提出要带一些盲人书籍进去看,但遭到了狱方的阻
  止,监狱管理为什么不让给光诚带盲人书籍进去呢?
袁:他们说他们无法鉴定盲文书里面到底是什么内容。当时我就对他
  们说:“第一,盲文书的封面上有中文,你们如果认识中文的话
  就应该知道这是一本什么书。第二,里面具体是什么内容,如果
  你们感到不放心,你们找地方去鉴定去,这是你们的义务,跟我
  们没有关系。”最后他们说没办法,竟坚持不让带书进去给光
  诚。

记:您们依法通过哪些途径为光诚提出申请监外执行?而有关方面怎
  么回答的?
袁:在光诚被重审维持原判结果出来后,律师就向沂南看守所依法以
  书面的形式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且后来在2007年3月20号,律
  师去临沂监狱看望光诚时,再次提起关于要求光诚监外执行的问
  题,临沂监狱当天便给律师一份书面的答复。即:2007年3月20
  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来我狱联系在押犯陈光诚
  暂予监外执行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狱认为,陈光诚虽
  系盲人,但生活能够自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记:当您向狱方提出要他们保障光诚的人身安全时,他们是怎么答复
  的?
袁:在6月26日,光诚的律师前去临沂监狱看望光诚,我们也通过律
  师向监狱方提出要求,让他们保证以后不能再让光诚受到人身伤
  害这类事,监狱方说:“这个我们保证不了。”这让我们更能够
  确认,这次光诚被打,是在监狱方的默许下造成的。

记:您历经艰险来到北京,可能随时面临再度被抓回山东的危险,您
  怎么看待中国维权人士面临的不公对待?面对目前中国维权人士
  的困境,您觉得出路在哪里?
袁:要想维权,目前的中国现状是维权者的权利首先要被侵害。中国
  权利被权力普遍侵害的现实,意味着中国权利救济路径的缺失。
  而维权的希望在于:

  1、言论自由。
  2、司法要独立。法律不是政治的对手。
  3、要有真正的监督。
  4、人们要觉醒,而不是一味地等待各种权利的到来。

记:7月16日,美国21世纪中国基金会发布公告,颁给您第五届“受
  难者家人奖”,对此您有何感言?
袁:受难者家人奖能够给我是我的荣幸也是政府的悲哀。荣幸的是,
  世界认可光诚是受难者,是为了维护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在联合国
  所签署的各项条约而成为受难者。悲哀的是:受难者在增加。

记:陈光诚先生身陷牢狱后,您毅然挑起了维权的重担,您对下一步
  有什么打算?您认为外界能从哪些方面对您们提供帮助?
袁:我会继续为光诚的合法权利得到落实而努力,不能让他们感到迫
  害了我们,我们就必须被动接受。目前首要的是想办法让光诚离
  开监狱,无论是监外执行也好还是无罪释放也好。外界可以通过
  各种方式给中国政府施压。媒体方面可以不断地从舆论上努力;
  一些人权机构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各种有机会的场合提出此事,当
  然能够提出去切实调查,考察此案更好。领导人之间的会谈同样
  可以督促此。这是我个人的想法和希望。我也觉得08年奥运会是
  一个好机会,对我们民族来说是一次机会,对政府来说也是一次
  机会。因为毕竟在申奥的时候,政府曾经许诺过要改善人权,我
  们的政府也是需要拿出一些实例来告诉世界他们都在哪些方面改
  善了人权。同时,如果08年奥运时,光诚还没有被放出的话,我
  也希望有更多的国内外的朋友能够要求去见一个盲人是怎样在监
  狱自理生活的。

  〔图片说明〕陈光诚先生(图片来源于网络)──图片从略,下同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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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七七宪章

本刊



捷克斯洛伐克法律汇编第120卷于1976年10月12日出版,其中收集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68年就签署了这些公约,1975年在赫
尔辛基又予以确认。上述公约从1976年3月23日起在捷克正式生效。
从此捷克公民就享有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捷克政府就有义务履行
这些公约。

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是文明生活的重要财富。为此历史上曾
进行过许多持续不断的运动。这些公约的编汇将极大地有助于社会中
人的发展。

因此,我们欢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这些协定。

然而,这些公约的出版再次有力地提醒我们,捷克基本人权仅仅停留
在纸面上的状况,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保证的自由表达的权
利,对我们来说纯粹是一种幻想。成千上万的捷克公民仅仅由于他们
持有和官方不同的观点而被禁止从事他们的专业工作,并受到来自当
权者和社会机构的各式各样的歧视和骚扰。他们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
的任何手段,成为一种实质上的政治隔离的受害者。

成千上万的公民也被剥夺了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言
中所表述的“免于恐惧的自由”。人们一旦说出自己的观点,就会陷
入被解雇或遭受其他处罚的经常性危险之中。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保证了所有人都有接受教
育的权利,与此违背的是,无数的年轻人由于他们自己的观点,或甚
至他们父母亲的观点而被排斥于就学的大门之外。无以数计的公民担
心一旦按照自己的信念畅所直言,他们本身,以至于他们子女接受教
育的权利就会被剥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节规定了“人人有寻
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
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采取的艺术形式”,而人们在行使这一权利
时,却遇到法律外的,甚至法律内的制裁,这种制裁常常采用刑事指
控的形式,例如最近对青年音乐家的审判。

对所有通讯媒体和出版文化机构的一元化控制阻碍了公众的表达自
由。任何哲学的、政治的、或科学的见解,以至艺术的表达,只要稍
微偏离狭隘的官方意识形态或审美标准,就不准出版;对畸形的社会
现象无法进行公开的评判;对由官方宣传机构所作的虚构的、诬蔑性
的指控,受害者不能进行公开辩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17条明确保证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们无法反驳捏造的指控;通过法庭来获得赔
偿或纠正的尝试从无结果。在思想和艺术领域中的公开辩论被完全禁
止。

许多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士,由于数年前合法出版过或表达
了被当下掌权者所指责的观点而遭受处罚。

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所着重保障的宗教信仰自
由遭受持续的践踏:官方对教会人士的活动任意干涉、随意起诉;对
教士们则经常以撤销他们的宗教活动的批准相威胁;用经济的或其他
的手段来对付在那些在言论上或行动上表达宗教信仰的人士;对宗教
研修等活动也严厉限制。

现行体制本身就是限制,乃至常常完全剥夺公民权利的一个工具。在
这个体制之下,所有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际上只听命于来自执政党当
局的政治指示和大权在握者所作的决定。本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其
他法制规则无法制约这些指示和决定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发布和实
施。这些决定通常仅仅由口头发出,公众基本上无法获悉也无权去核
实。发布指示的人,只对他们自己以及其所在的管理机构负责。然而
这些指示却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对司法机关、工会、利益集
团,对各种其他组织和其他的政党、企业、工厂、机关和学校等等都
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他们而言,这些指示甚至高于法律。

每当组织或公民个人,在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时,只要与这些指示
发生冲突,他们便无法求助于任何执政党外的权威机构,因为这种机
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形无疑构成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21条、第22条、第25条及第26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严重限制,因
为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了结社自由,并禁止对履行这种自由加以限
制;第25条规定了参与公众事务的权利;第26条则规定了公民不受歧
视,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与此类似的情形阻止了工人和其他人士履行其不受限制地成立工会和
其他组织以保护他们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的权利,也阻止了《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二节所规定的自由进行罢工的权
利。

内政部以各种形式粗暴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严重侵犯了更多的公民
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所保障的“明确禁
止对公民隐私、家庭、住宅或通讯进行任意干涉”:比如,窃听电
话、监视私人住宅、私拆信件、跟踪私人活动,搜查私宅,在邻里中
建立告密者网络(经常用威胁利诱的方式来招募告密者)等等。
内政部频繁地干扰雇主的决定;怂恿当局和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司法
部门施加压力;甚至操纵新闻媒体愚弄导向,这些行为不受任何法律
约束,不给公民任何机会来为自己申辩。

在基于政治理由进行迫害的许多案例中,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侵犯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所承
诺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在这些案例中,对在这些案件中被判
刑的人,监狱用侮辱人格尊严和危害健康的方式虐待他们,其用意在
于摧毁这些政治犯的气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二款保障每个公民自由离
开本国的权利。这一条款屡遭侵犯。当局还滥用同条第三款所涉及的
“维护国家安全”,并以此为借口不择手段地限制公民的出境自由。
在发放给外藉人士的入境签证上也任意设限上,许多外籍人士人仅仅
由于他们曾经在职业上,或与被歧视的捷克公民个人之间有所交往而
被拒绝入境。

在我们国人中间常有人在他们私下工作场所或通过可能的公共渠道
(如外国的新闻媒介)来呼吁大家关注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系统性的
侵犯,并要求改正某些案件的判决。然而他们的呼吁基本上被漠视,
或反而招来警方的调查。

在我们国家,维护人权的责任自然而然地首先落在国家和当政者身
上。然而,这一责任也并不仅仅落在他们身上。每个公民都应为该国
的人权状况承担一份责任,并有义务去监督遵守已经成为国家法律的
国际公约。这样的公约对全体公民和政府均有约束力。

正是基于我们意识到这一共同的责任,以及我们坚信公众应该有意识
地承担起这一公共责任,我们也坚信有必要用新的和有效的方式来表
达我们的共同责任,我们萌发了创立“7.7”宪章的构想。今天,我
们在此公开宣布“7.7”宪章的诞生。

“7.7”宪章是由具有不同观点、不同信仰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所组成
的松散的、非正式的和开放的团体。正是通过个人的或集体的努力在
捷克和全世界争取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尊重这一理想把我们团结起来。
根据前述的两个国际公约,根据赫尔辛基会议的最终协定,根据无以
数计的反战争、反暴力、反对社会或精神压制的许多其他的国际文
件,这些权利一切人们所享有,并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
到了详尽地阐述。

“7.7”宪章产生的背景是一群的志同道合之士对上述理想的高度认
同。这些理想已经激励了,并将继续激励着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7.7”宪章不是一个组织,它没有章程,也没有永久的机构和正式
的会员。它欢迎每一位认同这些理想并愿意参与其中的人士。“7.
7”宪章不是反对派的政治活动的基本纲领。与东西方各国中公民们
所提出的许多民间倡议一样,“7.7”宪章的目的是致力于推动公众
的普遍利益。
因此,“7.7”宪章虽然并不旨在提出一套有关政治和社会改良或变
革的纲领,但是却以其影响所及推动与党政当局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特别推动各界关注那些侵犯人权的具体个案,记录其中的冤情,提出
补救方案,就如何强化这些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机制做出一般性的建
议,并在出现可能导致侵犯人权的冲突以及类似的情形时,进行调解
斡旋。

  〔图片说明〕布拉格广场上的一次集会(图片来源于网络)

“7.7”宪章的名称已形象地指明了它诞生于一个被称作“政治犯
年”的年初。在这一年中,在贝尔格来德举行的会议将对赫尔辛基协
议所规定之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宪章的签署者授权扬.帕多卡博士,瓦斯拉夫?哈维尔博士和吉里.
哈耶克博士教授担任“7.7”宪章的发言人。我们授权上述发言人代
表“7.7”宪章向党政当局与其他机构,以及国内外公众发言。

“7.7”宪章颁布的文件由他们签字方为有效。发言人们有权在我们
及日后参加“7.7”宪章的签名者中挑选人员参加必要的交涉,承担
特定的任务和分担全部责任。

我们坚信,“7.7”宪章将帮助捷克斯洛伐克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能
够作为自由人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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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律师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评析

赵国君



┌────────────────────────────┐
│             编者按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意见稿已经送国务 院,国 │
│ 务院已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 │
│ 等待人大批准。为此,本刊将陆续邀请一些律师对 这一草 │
│ 案进行评析。                     │
└────────────────────────────┘

《中国律师观察网》主任赵国君认为:

1、本次律师法修改依然走的是部门立法的路子,由律师协会、部分
  专家拿出意见,最后到国务院法制办,然后在上交人大。

  我们认为,没有律师的广泛参与是不够的,律协的观点也不全然
  代表律师看法,有老爷代位之嫌。

  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性,科学性也就打折扣了。

2、律师法的修改并没有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的自主性独
  立性依然没有得到体现,这样的管理是很成问题的。

3、新的社会发展状况没有容纳进去,比如公益律师制度,应该有所
  应对和反映,没有,现实关注不够。

  如果还是加强管理,还是党委、司法行政机关做主导,律协不发
  挥作用,这样的修改意义不大。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的张元欣律师则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

(全文链接请参看:http://www.ccwlawyer.com/center.asp?idd=
1134),本刊在此转发部分意见: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行为,发挥律师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

为了保障人权,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行
为,发挥律师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理由:

立法目的,首先应当是保障人权:

1、律师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公民个人在受国家权力追诉
  的时候,因力量的严重不对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
  障,从而难免会导致大量的司法不公,损害公平和正义。

  为了避免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过于不对等,国家才建立了律
  师制度。

2、律师首先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律师的作用就是为了公平和正
  义,将律师制度和社会形态挂钩,容易给人以误解,似乎只有社
  会主义才有律师,也不利于国际交往,更容易使国际社会对我国
  的律师制度产生质疑,从而对我国司法公正环境有所怀疑,影响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因此,建议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修改为“发挥律师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
  要作用”。

  另社会主义的定义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本身的提法已经跟不
  上时代的需要,香港、澳门就不是社会主义。还有,几乎所有的
  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制形式都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定义,但律师显然
  也要为他们服务。因此,将社会主义用民主替代,法制用法治替
  代,更符合与时俱进“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积极作用”不能表达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建议该为“重要
  作用”。

3、任何法律都应该有来源或者依据。

  律师法的来源只能是宪法。

  国家已经将保障和尊重人权写入宪法,宪法的第二章就是“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列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前,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家机
  构。

4、联合国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届联合国预
  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古巴哈瓦
  那):

    “9、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
    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
    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所以,律师法应当开宗明义,依照宪法,保障人权。

☆第二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和正义为使命。

建议修改为:

第二条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代理人。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和正义为使命。

理由:

联合国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2、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
  的荣誉和尊严”。

律师原来是国家的“司法工作者”,后改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执业人员”。但这些都不能准确表达律师的职业性质和特点。给律师
管理,律师执业,律师定位产生了各种“歧义”。

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司法代理人”,而且这是一种荣誉和尊严,
因此,在律师的性质中,应当加入“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代理人”,这
一表述。以准确定义律师的职业性质,提高律师的职业地位,保障律
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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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评】

温州诉讼──户农民的环保维权教科书

依陶



┌────────────────────────────┐
│             编者按             │
│                            │
│ 本刊第二期曾经简单描述了温州一批养殖户(养民)如何依 │
│ 靠法律维权的故事。在那之后,本案又有了新的进展,因此 │
│ 本刊记者再次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跟踪,并给出了一个更完整 │
│ 的叙述。读者们也许可以从中看出这个记者称之为“维权教 │
│ 科书”的案例是多么的精彩,其中又渗透了维权人多少的无 │
│ 奈。                         │
└────────────────────────────┘

六千亩养殖场

6月上旬的北京,已经开始显现初夏的热度了,石景山路上的北京市
第一中级法院西门外,每天都有三三两两的人群在办理立案手续或等
待开庭中。林祥峰刮得透亮的光头上透着密密的汗珠,操着一口蹩脚
的普通话的他,在这堆打官司的人群里,显得分外夺目。

这个33岁的温州农民,已经混在这堆人群里在法院门外守了好几天
了。这次从温州来京,他是来催促法院办理一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手
续。七个月前的2006年11月30日,他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了一份起诉
状。

出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北门,沿长安街往东约十公里,至复兴门再折
往北三公里,位于西直门内小街31号的国家环保总局,便是林祥峰这
场官司的被告。事实上,国家环保总局,这个近年来媒体上风头甚劲
的大衙门,已经是第二次被这个温州人推上法庭被告席了。

不过,这其实不是林祥峰一个人的官司。这个温州人的背后,是温州
龙湾区100多户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户,当地人称为养民。

为了这个官司,林祥峰也已经记不清楚是第几次来北京了。为了省
钱,他总是住在法院附近石景山的一家小旅馆里。每次来京,也总是
不忘给相识的媒体记者发个短消息,告诉他们官司进展的程度。

“我们当然希望媒体来报道!”林毫不掩饰他对媒体关注的渴望。事
实上,作为一场旷日持久的连环诉讼,林祥峰的这场官司已经被报道
过多次。

这场两次告环保总局的连环诉讼,肇始于4年前温州那场著名的海产
品非正常死亡案。温州龙湾区濒临东海有一块约六千亩面积的滩涂,
六年前,温州一家名为好村庄公司的国企,承包了该滩涂后,又发包
给100多户农民从事海水养殖。林祥峰就是这100多户当中的一位,他
回忆当时的养殖形势喜人,“一只文蛤苗清明时分放进去,一轮潮水
涨一圈,不到中秋就可以上市。”

但这种好景持续了不到二年,从2003年开始,海产品时有死亡现象,
到04年3月,突然爆发的一场大规模死亡,彻底结束了此前借养殖生
财的梦想。林祥峰承包了100多亩水面,他回忆当时的惨景,犹如梦
魇:文蛤、花蛤、青蟹几天之内纷纷浮出水面,每天都是白花花的一
片。

龙湾区海洋渔业局局长吴向斌见证了这一幕,并在事发后和省市两级
海洋环境监测专家到现场做了检测,确认这是起海洋养殖大规模非正
常死亡事件。随后的协调会上,龙湾区政府迅即给每户养民发放了每
亩900元的生产补偿资金。

接下来的原因追查,却令当地政府和养民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养民认
为这绝对是由污染的海水引发的环保事件,政府却坚持认为这是一起
原因不明的死亡事件,吴向斌表示。可能有生产本身的因素,也可能
养殖技术的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原因,究竟是否由污染引发,“专家也
没有办法确认这个事情”。

“我们中国的在这么长的海岸线当中,有可能是太平洋流过来的海水
也有,这个我们很难讲是哪个地方的水质的问题。”龙湾区政府一位
分管副区长,这样回答养民们的质疑。

这场分歧,双方各执一词,林祥峰们的理由是6,000亩养殖场周围存
在大量工厂企业的排污口,浙江海洋水产研究所海洋环境检测专家刘
士忠被养民们请来温州,对6,000亩养殖场做了为期一年的环境监
测。刘对记者承认,检测结果表明当地水质已经属于四类水质,这个
曾经的养殖示范区已经不适合再继续养殖。

与之可以佐证的是,在和龙湾区相邻的温州濒海经济开发区指挥部出
示的一份文件里,也承认周围

“所有企业(包括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排放的工业污水
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塘河。重点污染企业有:钢业(拉管)
171家、化工13家、造纸六家、合成革43家、革基布一家、电镀73
家,日排放污水不少于十万吨。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没经处理排入到
塘河。塘河水系是一个相互贯通的统一整体,所有塘河河水都经过从
蓝田到老鼠山19.1公里堤塘的五个水闸排入外海,都是流经养殖场的
进水口的。”

但政府方面始终认为,即使海水有污染,要确证污染和海产品死亡之
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显然还缺乏证据。

事实上,争议的核心,直指异常敏感的补偿金额上。按照养民们列出
的单子,平均下来每亩包括直接损失、前期投入、误工费用等,近二
万元。政府则认为,这个数字已经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也超出了政策
平衡和综合考量下政府能承受的限度。

在最初的一轮上访和随之而来的协调后,养民和政府之间的谈判陷入
僵局。养民开始寻找法律上的出路,政府也开始疲惫于应付这种翻来
覆去的上访和协调模式。

“后来我们的态度也变了,我们也鼓励那些对补偿款不满的养民提起
诉讼,在这个意义上,养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那位分
管副区长如是表态。

至此,这场长达三年至今未了的连环诉讼悄然拉开了帏幕。

从温州到北京

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一开始就差点陷入僵局。如果不是宁波律师袁
裕来的介入,养民们相信这个案子决不会打到北京去,更不会两番将
环保总局推上被告席。

告排污的企业还是告负环保职责的政府?温州本地的律师大多不愿接
这个棘手的案子。林祥峰开始去外地请来一个海商法律师,准备告六
千亩养殖场周围上千家排污企业。在袁裕来看来,这不是一个明智的
选择,高昂的诉讼费用不提,上千家企业要一一取证,令人望而生畏
的繁琐诉讼程序,足以拖垮100多个养民的耐心和财力。

袁裕来是专打行政诉讼的律师,他在博客首页上稍显自大的自称为
“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同时又故作谦虚的表示“欢迎对此提出异
议”。他堆在办公室的四本行政法专著和不苟言笑的作风,取得了林
祥峰们的初步信任,“那些书里,都是一个个他打赢的官司啊!”林
说。

在支付了数额不菲的律师费后,袁裕来承诺在一个月内启动行政诉
讼,并真的在随后的一个月里先后把龙湾区和相邻的滨海经济开发区
两家环保机构和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打这几个官司的目的,是因为他
到这些机构查阅环保资料和工商登记档案而被拒绝。

这几个知情权官司都以袁裕来胜诉或者调解告终,袁如愿以偿的拿到
了证据,这次牛刀小试也让林祥峰们大为折服。这时,已经是2005年
的7月。“我把他们都给打服了!”2年以后,袁裕来不无得意的对记
者说。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袁裕来发现这些排污工厂,大多拥有政府颁发的
环评合法执照,在将两个区的环保局推上龙湾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要
求法院撤销环保局颁发给这些企业的批文后,踌踌满志的袁裕来和林
祥峰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但接下来的诉讼遭遇,却远出乎他们的意料。

法院判决很快下来了,法官认为,这些养民们根本没有资格跟政府打
这个官司,因为他们承包的养殖水面,是从国企好村庄公司分包的。

政府鼓励打官司,结果法院却说,你们没资格打官司。这个局面让养
民们泄气不已。“搞来搞去,连诉讼资格都没有!很窝囊的。”林祥
峰回忆那段令人悲伤的日子,觉得当时的感觉是一大堆人聚在一起,
争吵不休却无路可走。

一部分丧失信心的养民,开始走回上访的老路。

转机从养民们偶然发现的一份文件中出现了。这份文件是当初六千亩
养殖场附近的濒海经济开发区刚成立时,浙江省环保局下发的65号审
批文件。在这份文件里,省环保局明确提出工业区建成之后要进行环
保验收,并且要求当地政府要对原来的养殖功能重新作出区位规划调
整,也就是说在这块地方,办企业和搞养殖,其实是鱼与熊掌不可兼
得。

这份65号文件成为了养民们的救命稻草和尚方宝剑。袁裕来立即向浙
江省环保局发出投诉信,要求省环保局按照65号文件查处排污状况。
奇怪的是,养民们并没有收到省环保局的书面答复。

接下来的事件进程颇具戏剧意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养民可以
选择向浙江省政府或者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复议,一心想把事情闹得更
大的养民们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

二个月后,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理由是不属于
复议收案范围。袁裕来和林祥峰已经不觉得意外了,这似乎是正中下
怀的结果。

“我说一定要告环保总局。你浙江这块太近,压力太大。到北京这
块,它就有一定打制性的一种感觉,它放的位置抬高了,看的人就多
了,那么全中国的人都看着他。那么这污染本身就跟他有关系”林祥
峰承认,这是一个策略。

状告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规定,应当由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管辖。这是
林祥峰第一次去北京,为了节省养民们凑起来的经费,他选择坐长途
汽车悄悄的到北京。立案之后是漫长的等待过程。

06年4月3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祥峰和50多位养民
分头赴京参加庭审,住满了法院周围的小旅店,手持传票的养民们戏
称自己是“奉旨进京”打官司。

当日庭审的气氛,林祥峰很愿意回忆的一个细节是,当被告再次提出
养民们不具备诉讼资格时,法官毫不留情的当庭呵斥说:只要他们是
在养殖场养殖的人,就可以告!旁听席上顿时一片笑声和掌声,大家
相顾而笑,顿觉心中的大石头落了地。

但开完庭回到温州等待他们的,判决尚未出来,等待他们的居然是另
外一场更意想不到的诉讼。

掉进来的公安厅

2006年10月11日,浙江省公安厅被养民们告到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我一看就说坏了,是那帮告倒环保总局的人来了。”

浙江省公安厅一位专司行政法务的处长事后复盘时这样感叹。在他看
来,浙江公安厅是在某种被“设计”的状态下掉进这个旷日持久的连
环诉讼里去的。他承认,本来是完全可以跟这个事情不沾边的公安
厅,当初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候,有某种法律程序上的疏忽,给
了对方一个告状的可乘之机。

“他告的你不要你怎么样,他现在仅仅要求你一个,给他一个答复,
你温州市公安局两个月没给他答复,到你公安厅你说不予受理,他就
仅仅要求就你一个答复,这个答复也是政府应该做到的事情,这个疏
忽怎么都绕不过去了”。

这位处长的紧张有两个层次的原因,在收到诉状并仔细研读后,自觉
难以绕过这个温州养民们设置的诉讼陷阱,是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安厅在浙江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自70年代以来
浙江老公安厅长王芳时代开始形成的一个浙江惯例是,浙江各级公安
首脑都进入该级党委常委班子,现任厅长王辉忠自然也是浙江省委常
委。在所有最后对簿公堂的行政诉讼中,浙江公安厅从来没有败诉
过。一旦败诉,责任和压力,可想而知。

“告公安厅决不是我们的目的!”林祥峰和袁裕来并不否认这其实是
一种围魏救赵的诉讼设计。源于06年4月28、29日那场强制拆除行
动。

那次为期两天的拆除行动,从一年后六千亩养殖场残存的废墟也能看
出其声势之浩大,几乎所有的养殖看护房屋都被推倒,厚重的钢筋水
泥闸门也被砸出一个个大洞。损失最大的养民老黄描述自己的房子被
推倒的经过说,来的人都是全副武装,挥着大铁锤“一连砸了两天,
人砸不动了,第二天就开着推土机上来了。”

吊诡的是,这样大规模的行动,事后居然没有人出来公开表示负责。

在养民老黄的儿子提供了现场拍摄的一段影像资料里,能清晰的看到
强拆时有警察在场,养民们甚至指认有包括区委办主任在内的政府官
员在场。养民认为这个是当地政府和当初的发包方好村庄公司感受到
北京诉讼压力之后的合谋行动,目的则是釜底抽薪,让这些缠讼已久
的养民们进退失据。

龙湾区政府自始至终认为这不过是发包方温州好村庄公司和养民之间
的一场收回承包权的合同纠纷,政府决没参与。对在场的政府官员和
警察,区政府一位副区长的解释是“为了维护现场的秩序”,他们甚
至认为发包方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养民们的利益,防止他们继续养
殖遭受污染导致损失扩大。

不过,这场雷霆般的强拆行动并没有引发现场的激烈冲突。养民们虽
然对政府这个说法嗤之以鼻,他们一边继续等待北京官司的诉讼结
果,一面在准备另外一条静悄悄的救济道路,恰恰是这条路,让浙江
省公安厅成为新官司的被告。

二个月后的2006年6月30日,袁裕来被养民们授权向温州市公安局挂
号寄出投诉书,要求温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查处这个二个月前发生在六千亩
养殖场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份投诉书寄出后,意料之中的没有得到回应。9月2日,第二封行政
复议申请书再次被挂号给浙江省公安厅,要求其“责令温州市公安局
对养民们的投诉作出处理”。

这两封先后寄给温州市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的挂号信,成为启动下
一轮诉讼的两个重要门槛。两封挂号信寄出的间隔期限是两个月,恰
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养民们几乎一天都没耽误。而此时,
浙江省公安厅还完全蒙在鼓里。

林祥峰承认,当初一开始选择不向当地警方即龙湾区公安分局报警,
而是在事隔两月后直接向温州市公安局投诉,目的就是要把这场连环
诉讼的战火烧到公安厅身上。

恰在此时,06年6月21日,养民们收到了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委托宁波
中级法院代为宣判和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责令环保总局撤销此前
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决定。这是环保总局第一次当
被告,也是第一次败诉。此役告捷,给了养民们极大的信心。

半个月后,养民收到了浙江省公安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个留下法
律漏洞被前述那位处长大后来为头疼的决定书,毫无悬念的作出了不
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这份决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养民们将公安厅拉上战车的临门一脚。养民
们随即一纸诉状把浙江省公安厅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这个不
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浙江省公安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并
责令温州市公安局查清当初事实。

更让阿丰和袁裕来喜出望外的是,这份盖着公章的决定书,用手写体
清楚的注明:拆除相关建筑物的行为,是政府行为,不能按照治安管
理处罚法处理,所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这意味着,对强拆行为的定性,公安厅的判定和龙湾区政府的自辩相
互矛盾,在袁裕来看来,如果公安厅的这个定性能得到法院判决的认
定,毫无疑问就会成为养民们向龙湾区政府索赔的重要依据,这就意
味着,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再下一轮诉讼兵马未动,粮草已先行。

这一幕似乎是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逻辑重演。

那些有意思的法官们

民事诉讼难执行,刑事诉讼难辩护,而行政诉讼则难在立案这一关。
这几乎是司法实务界公认的三大诉讼现状,而这番温州连环诉讼,养
民们状告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公安厅这两场分别在北京和杭州的诉
讼,在养民们看来,立案却并没费多大劲,胜诉的结果似乎是比预想
的还要快的到来了。

似乎是巧合,这两起官司的主审法官都是女法官,她们也都婉拒了媒
体的采访,给外界留下极其低调的深刻印象的同时,也对这些官司的
背景留下了猜想空间。

“说句实在话,要是这个官司,我要是处于一种个人的利益,或者处
于什么东西,要阻碍这个官司怎么打。 我们还有很多的途径可以
做,

浙江公安厅的那位处长承认他也考虑过这方面的问题。因为管辖的关
系,状告浙江公安厅的所有行政诉讼,都是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受理。
上城法院行政庭一共三个人,一个庭长,一个女法官,一个女书记
员。这位处长坦承“其实我跟她们行政庭的人都很熟,省高院行政庭
我们都是关系非常友好,省高院那么多院长我们也都很熟悉,你说这
个事情现在涉及到我了,我完全可以说,你这个事情关心一下,你照
顾一下,看看跟上级法院打下招呼啊等等等等,那我们根本就没有去
考虑。”

但最后放弃斡旋的原因,是因为“想来想去,怎么都绕不过去那个法
律问题”,

事实上,等到2006年底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后,浙江省公安厅并没上
诉,判决生效后迅即向养民们发来了准备履行判决的通知。

“人家美国的戈尔竞选总统,最高法院裁决他失败后,人家也知道第
一时间表示服从法院裁决,并向对手致敬。”这位处长说,“如果我
们作为法律的专业工作者都不心甘,你还能叫老百姓去信仰什么法
律,是吧?”

记者在袁裕来的办公室看到上城法院的这份制作精美的判决书,软封
皮上印着硕大的国徽。在这个看似完胜的诉讼中,一个细节似乎连当
事双方都没仔细看过。上城法院虽然判决浙江公安厅败诉,却出乎意
料的同时判决由胜诉方也就是这些养民们承担诉讼费。

“这就奇怪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它也是对这
种主张正义行为的鼓励和对那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虽然只有区
区80元诉讼费,在中国政法大学专司行政法研究的教授何兵看来,既
匪夷所思又颇具意味。

  “平衡一下,我估计是这样的,因为法官也是生活中的人嘛,跟
  那些公安厅的这些也挺熟的,判人家败诉了,不让人家掏钱出
  来,给他个面子,可能他这个面子也值80呀?应该说都比较难
  吧,都有各有各的难处,因为都是生活中的人。”

和公安厅一样,环保总局败诉后也没有上诉,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
天作出了新的复议决定,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对养民们的要求作出具体
答复。

让他们目瞪口呆的是,浙江省环保局居然挥刀自宫,下文把自己当初
颁发的65号文件部分撤销了。撤销的部分,恰恰是养民们最为看重的
省环保局可以审查滨海开发区环保区域规划的内容。也就是说,环保
局承认自己实际上没有这个权限,当初文件有越权的疏漏。

在袁裕来看来,这次看上去大获前胜的养民们似乎收获的不过是一场
空欢喜。在再一轮漫长的协调后,养民们觉得环保总局的复议决定,
规避了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没有就六千亩养殖场附近的排污问题,
作出具体行政措施。

林祥峰再次把目光投到石景山路的北京第一中院。

想出名的律师

6月这个季节,对林祥峰他们似乎总意味着好运道。在上个6月,法院
判决环保总局败诉,在这个6月,养民们再次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官
司不仅再获法院立案,也顺利的于6月6日开庭。

面对记者,袁裕来看上去有点疲惫。开庭前天最后一个航班飞往北京
的他,开完庭马上就要飞回浙江准备第二天的一个行政开庭。庭审很
简单,很快就结束了。

“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制在线,我每天都看!”

袁裕来毫不掩饰他对媒体报道的渴望。这个专打行政诉讼的律师,在
宁波这个城市里显得有几分特立独行。浙大化学系毕业的他,16年前
突然改行作起了律师,而且是少见的律师业内专打行政诉讼的律师。

温州这场诉讼,让这位看上去有点木讷的律师很得意。一年之内打赢
了若干显赫衙门的官司。但他也承认,这些官司,到目前为止,养民
们并没有得到任何看得到的利益,一分钱也没拿到。最大的受益者,
恰恰是他本人。

他并不避讳自己对名利的追求,却小心谨慎的对待生活当中的每一个
细节。和前来采访的记者吃盒饭,小心的防备着一切被人构陷的可
能。在官司打赢后,他给司法部长和自己心仪的张思之大律师各写了
一封信汇报成就。收到张思之的回信后,手激动的发抖,他向记者感
叹,自己此生最大的愿望,就是何时把国务院总理推上被告席。“按
照行政法原理,这是完全可能的,对吧?”这个44岁的中年律师,目
光烁烁的看着记者。

事实上,即使第二次状告环保总局的官司再次打赢,也只不过是程序
上的胜利,万里长征第一步而已,接下来还有漫长的行政赔偿程序。

“都是一些了不起的人,文化不高,但团结得很,从来没有埋怨过
我,反而是鼓励我的时候多”,袁裕来盛赞他的当事人,“他们都是
些普通的温州人,农民居多,却个个目光远大,似乎愿意以此来考验
这个国家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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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郑州出租车全城大罢工侧记

艾博



2007年7月30日上午8:30开始,郑州市13,000余辆出租车集体大罢
工,郑州市内出租交通陷入有车不能坐的瘫痪状态。笔者经过两天走
访和调查,虽然离揭开本次大罢工真相的日子还很遥远,但笔者在此
愿意分享本次以公民身分进行的观察。

8月1日,笔者沿着大街小巷穿梭,以试图寻找到大规模的出租车停放
点,然而,很遗憾的是,从文化路到金水路,都没有找到(这是郑州
市罢工选择的最好地段,因为这里聚集了众多的河南省委、省政府及
其衙门机构),相反,出租车还经常从眼前晃过。我心里纳闷,怎么
没有一点罢工的迹象。于是,我招手上了一辆出租车,让他随便带着
我转转,试图从他口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然而,当我问及30日
罢工事件时,他就高度紧张,声称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我看“观
察”不出有什么价值的素材,就下车,找朋友求助,非常幸运的是,
我的这个朋友的一个亲戚就是出租车司机。于是对他进行了“采
访”。

在他反复问及我究竟为什么要调查30日出租车罢工事件的原因后,他
才开始了真实的谈话,因为我明确表示我不是官员,不是记者,更不
是特务。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提供非常详尽的材料,但从他对这次罢
工事件的解说中,笔者了解了一些问题。随后,在他的指引下,笔者
前往各大出租车加气站(因为郑州市绝大多数出租车都是燃烧天然气
而不是汽油,因为天然气的成本略比汽油低一点,而且污染也小一
点),也试图寻找到蛛丝马迹,但都被清理过了,但在加气站现场访
谈了三位出租车司机,在我给他们认真地查看了我的工作证后,他们
果敢地告诉了我本次出租车大罢工的一些事情以及他们自己的想法,
为了叙述方便,笔者综合起来,发现了四个基本问题:

第一、本次出租车司机大罢工,完全是气愤、悲愤所致。因为就在前
几天一对出租车司机夫妇在与所属的郑州市银河出租汽车公司交涉
“两权”时产生纠纷,被殴打致一死一重伤,甚至手筋、脚筋全部被
挑断了,其残忍凶狠无法用正常词语形容;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
下,凶手依然“老子天下第一”,有很强大后台支撑的模样,笔者的
问题是,出租车公司究竟依靠的是武力还是其他力量维持了其霸主地
位?

第二、本次出租车司机大罢工事件并非偶然,去年(2006年)郑州某
出租车公司同样也发生一起因“两权归一”问题而打死司机的事件,
这其实更为典型,因为出租车公司竟然将司机们自己掏钱购买的“所
有权”和“经营权”而被迫挂靠后的移交给出租车公司的“权力”向
银行抵押了,而该公司又因为债务累累被银行收缴了这些出租车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这当然激怒了出租车司机们,但很悲痛的
是,他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过程中,有位出租车司机也被出租车公司
打死了。事实上,中国的其他城市,如广州、武汉、杭州、北京、上
海等也经常发生出租车司机大罢工事件,可是,我们一向宣称“为人
民服务”的政府究竟在哪里?他们在干什么呢??

第三、郑州市出租车公司竟然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司机自己在购
买自己出租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却并不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和经营
权,而必须将这两权拱手交给出租车公司,这就意味着,出租车所有
权、经营权的变更过户、买来卖去也都不是个体经营者个人所能决定
的问题,换句话说,自己掏钱购买的车、自己掏钱购买的经营权却活
生生地被出租车公司因挂靠这一纸合约而抢劫了。很显然的是,合约
的签订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合约,因
此,在笔者看来,这一张合约是在非平等、非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签署
的,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个挂靠合约本身就是非法的。然而,这么
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是真的不懂还是装不懂
呢?

第四、出租车营运又不是什么关乎国际民生的战略性要害部门,为什
么一定要严格计划发放许可证?而这个严格计划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我艾博想买一辆车跑出租,为什么一定要到出
租车公司挂靠呢?难道我自己不能挂靠我自己?非要挂靠一个凶狠很
的出租车公司?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果我艾博公司想投资组建出租
车公司?又如何能公平、公开、公正地拿到运营权牌照呢?

然而,本文之所以成文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笔者访谈了众多的
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他们大多数都保持沉默?而一个非常值得各位读
者朋友关注的是,本次罢工没有任何组织者和领导者,只不过大家都
在同一天不约而同地在各大加气站看到了这么一个简单的提示,请从
30号开始停止运营五天时间。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出租车司机并没有
将车全部停放在省委省政府大门口,也并没有堵塞政府办公楼,而是
安静地、无言地将出租车停放在自己的家里(简称“无言的罢
工”)。

从某个角度说,这种“无言的罢工”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且由于
没有任何领导者和组织者,“无言的罢工”就不会有人为此付出沉痛
的代价──被抓、被杀等,减少了罢工者的罢工风险,不象共产党当
年领导、组织、策划了大规模的罢工,还带着工人们冲向荷枪实弹的
政府、警察、军队等。很显然的是,“无言的罢工”就是当今世界普
遍倡导的“非暴力不合作抵抗运动”。

然而,另一个问题出来了,那就是罢工的有效性问题。例如,司机们
本来倡导罢工五日,但仅仅只坚持了两天,尔后有关当局还抓捕了
“执行公务”──惩罚违反罢工规则而偷偷营运──的出租车司机
们。事实上,全国各地的出租车司机们都在此起彼伏的罢工,但都不
了了之了,为什么,就是因为罢工的有效性问题没有解决。为此,究
竟如何既能保证罢工的有效性又要保证不合作抵抗的非暴力呢?!从
而从机理上避免“无言的罢工”导致“无言的结局”呢??!!

(2007年8月3日星期五于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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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推荐《从独裁到民主》

本刊



何为解放?《从独裁到民主──解放运动的概念框架》一书可以给
“解放”了的中国人极好的启示。

本书作者吉恩.夏普(Gene Sharp)是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研究所
(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的资深学者,牛津大学政治理论
哲学博士,曼哈顿学院(Manhattan College)法学博士和里维耶学
院(Rivier College)人道服务博士,麻萨诸塞大学达特茅斯
(Dartmouth)校区政治学荣誉教授,曾在哈佛大学国际问题中心从
事将近30年研究。吉恩.夏普的英文著作包括《非暴力行动政治学》
(The 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1973),《政治策略家甘
地》(Gandhi as a Political Strategist,1979),《社会权力和
政治自由》(Social Power and Political Freedom,1980),《使
欧洲不可征服》(Making Europe Unconquerable,1985),《群众
性防卫:一种超军事的武器系统》(Civilian-Based Defense:A
Post-Military Weapons System,1990;李方译,台北:前卫出版
社,1994年),《开展非暴力斗争:20世纪的实践和21世纪的潜力》
(Waging Nonviolent Struggle: Twentieth Century Practice
and Twenty-First Century Potential, 2003)。他的著作已翻
译成30多种文字。

人们怎样能够预防和消灭独裁?认为(或希望):预防暴君也许是可
能的,人们可以成功地对独裁政权进行斗争而避免大规模互相杀戮,
可以消灭独裁政权同时防止新的独裁政权从灰烬中再生。

如何以最少的苦难和生命代价成功地瓦解独裁政权?如何消灭独裁和
避免产生新的独裁?吉恩.夏普根据他自己多年来对独裁政权、抵抗
运动、革命、政治思想、政府制度,特别是现实的非暴力斗争的研
究,试图在本书中回答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书当然不能提供具体的现成答案,但是,它也许能提供一些指导原
则,有助于思考和筹划。

作者强调,千万不要认为一个独裁政权结束了,所有问题也就都消失
了。独裁政权的垮台,只是为建设更正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
以及消灭其它各种形式的非正义和压迫的艰苦工作和持久努力开辟了
道路。

《从独裁到民主》已译成至少八种文字并在缅甸、塞尔维亚、印度尼
西亚、泰国及其他国家出版。吉恩.夏普宣布,本书的任何部分都可
以不经许可直接引用或复制。

本书的中文版由直言翻译。读者可以向本刊编辑部索取本书的电子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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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我权】

湖南牛马司矿业公司矿难家属维权

张志强



2006年8月5日,我接到一朋友的电话说,她有一帮老乡从湖南老家到
北京上访来了,她们在天安门西边的新华门门口,企图拦截从里面出
来的小车,因她们认为从里面出来的都是中央领导,希望能碰上好
官,替她们解决问题。问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说,你赶紧去找她们,并安排旅馆先住下来吧,这样安全些,我下
班后先去了解清楚情况后才能作决定。

晚上8点,我找到了西客站附近的一家地下室旅馆,四、五个人住一
间,每人每晚还要20元。她们一见我就象见到了救星一样,可能我的
朋友把我夸大其词的介绍给了她的老乡,其实我只是在《劳动法》维
权方面懂懂一点点而已。

我通过询问,得之此次上北京来的有八名妇女,全是湖南省煤业集团
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原矿难中死亡职工的的家属。其矿难工人从1997
年至2001年期间,因各种事故因死亡,跨度长达五年。当时,公司只
是赔偿了安葬费,安排了部分符合条件的家属顶替工作,并承诺今后
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亲属抚恤金。

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处理完毕后,公司只给符合当时国家法律《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1996〕266号文《劳动部部关于
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当时湖南省的规
定,每一个供养才80到120元不等,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迟迟没有
给。

为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矿难家属用了近十年来的诉求,都
没有结果,没办法了,才想到了上访。

我了解情况后,我建议她们先别到处乱走乱上访,一定要找准对口上
访的部门,而且得有书面的材料。我答应业余时间帮助她们,当时我
虽然也在作法律援助,但不属于我们援助的对象。

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帮忙起草了一份《申诉书》,八个家庭29名家
庭成员,并依据当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和第26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被申诉方(用人
单位)一直没有履行当时承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诉人所享
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直是当时的标准,而没有提高,现在连生活费
都不够,还要上学读书、生疮害病、穿衣洗漱等等,申诉人全都是孤
儿寡母,困难重重,难以维持生计。工亡死者的妻子(申诉人),当
时应被申诉方的安排到其公司工作,可从上班之日起,从没有过休息
和休假日,每月工资才355元。依据湘劳社通字〔2006〕11号“2005
年度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1143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05
元。”依据湘劳社通字〔2006〕25号《关于调整湖南省2006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全省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月最低工资
档次调整为600元、500元、480元、450元、420元、400元。”邵阳市
2005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平工资为10,263元,平均每月855.25元(出自
邵阳统计局)。被申诉方所发工资,一直违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2006年8月9日《申诉书》写好之后,我替她们打印了十份出来,让她
们一早直接去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要求出具书面受理文
书。总局的工作人员认真地接待了她们,同时出具了书面批示“要求
矿领导来京汇报情况,请按70天规定妥善处理。”

8月11日,矿上领导马不停蹄地赶到了北京,并在国家信访局的工作
人员的监督下,公司领导表态回去后立即解决。

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回去后,一直避而不见,总是找理由推卸责任,
一直推迟到了2007年2月12日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大家再次联
合起来在公司把所有领导堵在办公室,不发就不让走,迫于无奈才发
放了31户矿难家属,而且是按当时社平工资48个月赔偿的,而不是按
职工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的,至今还有七户矿难家属也没有
领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

2007年5月,在以谭春华为代表的矿难家属再次联合了18户工亡职工
亲属,向公司讨要一次工亡补助金应按现行法律规定的54个月补足余
额、抚恤金按社平工资的增加、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等三项诉求,并
要求我全权代理进行维权。

我于2007年6月29日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了解一起长达七年之久,拖欠
11万多农民工工资案,通过一周的调查研究、收集取证,终于于7月6
日在金牛区法院立上了案,7月7日便坐上了开往湖南的列车。

7月8日14时许,我顺利地到达了目的地,随后便展开了详细的走访调
查和取证,因涉及18个家庭配偶,33个人供养亲属,而且不住在一
起,有很多个矿,有的还在上班,有的又去了外地。白天调查核实,
晚上上网吧寻找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通过调查发
现,矿业公司十年来一直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的抚恤金发给工亡亲
属,而十年过去了,这些矿难家属一直是在挣扎着生活。

开初公司承诺一定按国家法律给予赔偿损失,却一拖再拖,开始矿难
家属因老公上班时都是在井下挖煤,每月工资有1,200元到1,800元之
间,那时孩子还小,出去一切开支,每月都能存下500~800元钱,大
都不得干了七、八年上十年,每个家里都存了四万~八万元。虽然老
公忽然一下了没有了,没有了收入,但至少还有点存款。

但是,孩子在一天天长大,所有的物价也在往上涨,时间过去了十
年,当时的儿童成长到今天,有的在上初中,有的在上高中,还有的
在上大学,只见支出,没有收入,所有的存款都用光了,也不见公司
履行承诺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才有了八名家属集体上访的无奈之
举。

特别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增长,物价也一个劲儿往上涨,
从每月80~100元的抚恤金一直发放到了2004年才增加到每月120~
160元,2006年上访后,又增加到160~220元之间,但是按今天物
价,连生活就难以维持,更何况孩子还要读书,还要长身体,还有工
亡职工应该赡养的母亲,如果其父亲在的话,也享受不到抚恤金的待
遇。

特别是这些失去亲人的孤寡妇女和儿童,她们承受着物质生活和精神
生活的双重压迫。这些孤寡妇女几乎没有一个再婚的,其中最主要的
原因是公司规定,凡是再婚妇女公司将不再支付配偶抚恤金的待遇,
最年轻的1973年出生,1999年老公工亡,有的没有工作,迫于生存的
压力,她们将要终身守寡,度过人生三分之二,18,000多个日日夜夜
没有夫妻温柔和恩爱的日子,这是一种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煎熬。

7月10日正午,我在一种痛苦和无奈的环境中总算收集完了所有的资
料,并整理成书面文书。下午租车去县委统计局查询1996年至2001年
度的社平工资未果,连省统计局的网上都没有,只有2001年以后的。

7月11日上午,打印好所有的法律文书资料,去找矿业公司老总,希
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和解。找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看了我递交
的相关材料后,说领导不在,到矿上检查工作去了。我苦苦等待了一
个上午也没见着一个领导回来。

下午,我又租车又去了县城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当地的立案程
序和交费问题,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可能因为我是北京来的,还
有两个实习的女大学生,我向他们详细诉说了关于工亡实家属讨要一
次工亡补助金应按现行法律规定的54个月补足余额、抚恤金按社平工
资的增加、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等三项诉求后,首先他们不相信,因
为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为省级、重点、国营知名企业,不可能发生工
亡事故后十年都没有解决好和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后
来我拿出了工资卡,还有因工死亡结算单,他们才相信,但他们说不
以一个要作人员的身分和我聊一下当地情况。国家这几年通过改革,
但是,国营的牛马司公司并不是很好,前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工
人工资发不下来,抚恤金不到位很正常,还经常发生工人去偷当地农
民的粮食,为了活命,他们没有工资或者抚恤金,就没法生活。所以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是48个月,如果今天来提起
仲裁,时效也是一个问题;关于抚恤金的问题,按湘劳社政字
〔2004〕28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
配偶及孤寡老人和孤儿,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160元
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60元;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因工死
亡职工的其他供养亲属,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120元
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如有多名供养亲属的,
调整后其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公司并
没有违反规定,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问题,最好向监察部门
反映,节约成本。他们认真地找来了湘劳社发〔2001〕247号《关于
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
字〔2004〕20号《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
〔2004〕28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
知》、湘劳仲〔2007〕01号《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如何具体适
用法律的若干指导意见》等四部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条款。

我说,我们必须尊重现实是:2005年3月9日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水井
头矿再次发生重大矿难事故,当时一次因工死亡九人,其配偶及孤寡
老人和孤儿按40%计算,每人至少领到了500元以上,有一家三口,每
月可领到1,800元以上。同样是人,是配偶及孤寡老人和孤儿,同样
是同时生活,是《宪法》保护下的中国公民却有两种不同待遇:一个
160元,一个500元!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而湘劳社政
字〔2004〕28号规定“调整后其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最高不超
过每月400元。”由此肯定了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业职工工资都
不可能超过400元,400元也没有办法养活一家三口的孤儿寡母?同样
是一家三口,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每月却可以领到1,500至1,800
元,这样的政策条例很明显违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原则!!!

仲裁委认为我说的没错,关于湘劳社政字〔2004〕28号文件是否有问
题,他们无能为力也无权去变更,我可以直接去省劳动厅去申诉,是
省厅制定的由省

厅去解释。当晚,我又连夜书写了给省厅的《法律、法规适用解释请
求函》。

7月12日早上8点,我早早地来到公司等待领导们到来,可时间到了9
点半还不见来,几个办事员都不愿意接收我的材料,说事件重大,担
待不起,最好亲自递交。工亡家属说,有可能是领导知道后,故意躲
藏起来了。我想了想,有这样可能性,我不可能这样给他们这样耗下
去,我必须另想办法。

我当即决定前往长沙市寻找省劳动厅,240公里的路程,下午4点多,
我总算到了长沙市,时间来不及了,只好找地方先住下来。

7月13日一大早,我就先找到打印店打印好所有相关材料,8点钟,因
第一次到长沙市,不熟悉地点,同时也是为了赶时间,今天是最后一
个工作日了,只好打的前往省厅。到了省政府大院劳动厅,我直接找
到法制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认真地接待了我,同样给我找来了具体
的条例政策规定说,如果你坚持湘劳社政字〔2004〕28号《关于调整
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这个规定有问题,要求适
用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法》,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利给每一个个案出一个解
释。

我说,具体的个案,你们总得有一个合法的解释或解决方案吧?到底
适用哪一部法律,总不能各说一词吧?

她说,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去找省政府法制办给你出一个解释或解决
方案吧,只有他们才有这个权利!

看来,省厅真的没办法,但至少还是给我指明了一条路。

9:50时,我又立即打车去了新的省政府办公大楼,在湘西路8号。等
我到了省政府大门口,我看到很多坐在地上,面前放着书面材料,大
多数是土地征收问题和住房安置问题上访的男男女女,这可能是中国
改革后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还好多排队登记,进入省政府的。

15分钟后到了我的时候,保安问我找谁?我说找法制办!法制办大着
呢,具体的人或部门?我真没想到,让我进去自己找行了,我也不知
道应该哪一个部门管?他们要了我的书面材料看了半天也不知道应该
找法制办的哪一部门?只好向里面打电话求助,又大约15分钟后,我
总算可以进去了。

进入大门后,我有点犯难了,前面是一个很大的人工湖,如果从大门
口到里面办公区有一条路或一座桥的话,也就200米的距离,可我现
在无能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至少要走500米以上绕湖走整个半圈,
时间快到中午11时了,而且又烈日当空,没有一丝丝的凉风吹过,走
吧!

又一个15分钟后,走到了办公区,我又犯难了,我看到的是第三和第
四办公区,而且面积很大,我都快晕头转向了。我不管三七二十一,
先走最近的一个,找内勤保安办公室,我说我是北京来的,他们赶紧
给了我找了一个保安亲自把我带到了上心办公区的C座的六楼,仅法
制办下面就有20多个部门,我先问了一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她看了
我的资料后说找立法二处。找到立法二处室却大门紧闭,没有人,找
到立法一处说找五楼的综治办,我又找到综治办说找备案审查处,在
B座423房,幸好有保安带路,很容易就找到了备案审查处,工作人员
看了我的资料后,要求我更改写成《申请对(湘劳社政字〔2004〕28
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的报告》,并详细告诉我如何正确书写,然后再交过
来。

时间马上就到中午12点了,我说,我可不可以写好后用特快专递邮寄
过来?工作人员说可以。把我给高兴坏了,至少可以节省我往返三个
小时的时间和50元的交通费。

我在保安的带领下回到了办公区的正门,给我感觉有点象站在天安门
人民大会堂的门口,我慢慢地走向人工湖边,找到正中对着进大门口
的国旗那块花钢石,我想数一下这一个人工湖一周需要多少块?看着
脚下一块块40㎝×80㎝石头,大约要200元一块(因我曾经作过装
修),我的腿显得特别的无力!那是谁的钱?没准还有我的一份!我
慢慢地,1、2、3、4、5……

半个小时后,我终于走到了国旗下面,我的衣服湿透了,半圈844
块,一圈下来1,688块,政府也喜欢吉利的数字!但是要去找政府要
有多难,人工湖,可恶的人工湖,让人民与政府距离人为地拉大了!

我走出大门后,看到的一幕又让我震惊,两个外保在用野蛮的暴力行
为将一位弱小的妇女拽过大门口,妇女在不停哭喊着,声音都哑了,
如果她没有重大冤屈,会在如此烈日下哭喊吗?

我拖着沉重的脚步,走在坚硬无比的沥青路上,宽阔的马路上不时有
一辆飞驰的车子,去看不见一辆的士和公交车。因湖南省政府是刚刚
新修的,它一改高楼大厦的雄伟壮丽,却比高尔夫球场的还要空旷和
绿茵,这样的地方在中国的大城市只能在郊外才能找出到,而且这样
的设计绝对是经过精心设计而成的!

我终于在下午3点回到了火车站的宾馆里面,我躺在床上,等我醒来
时已是晚上11点了,我得赶紧写《申请对(湘劳社政字〔2004〕28
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的报告》,凌晨3点,我总算完成了。

7月14日,我通过邮局用特快专递,郑重地给湖南省省政府邮寄一个
公民对省劳动厅下达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报告函,同时也利用
同样的方式给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刘黎明同志寄去了《法
律文书函──公司矿难家属请求信》。

湖南省矿难维权案,我总算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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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中国人的造假、真实与荣耻

文彰



一日,在国外的一个华人超市里,笔者正在排队等着付款,前面一对
母子的对话引起我的注意。母亲顺手拿起靠近付款机零售架上的一小
瓶人参酒说,“给你爸爸买一瓶。”那个看上去十四、五岁的男孩子
急忙阻挡说,“妈,这东西都是假的,别买!”母亲说,“不会的,
这是南韩产的,不是中国货,人家法律很严格的,造假是犯罪,要受
很严格的惩罚的,买一瓶给你爸喝没问题!”……几天前,人在西班
牙,旅馆里看到CNN正在播送有关中国假包子的消息,还没来得及感
慨,回到家中就看到官方称其为假新闻,已经逮捕制作者的报道。可
稍候又读到民间对官方公布这起假新闻的真实性的怀疑的相关消息。
一时间不知所从,不知到底何者为真,何者为假了。

可过后一想,其实也不必大惊小怪,老实讲,如果说这些年有什么流
行中国,那造假肯定是首选之一!岂不见,假新闻假合同假酒假药假
水假肉假种子假学历假教授假演员假领导假劳模假党员假公司假桥假
路假工程假考试假太太假丈夫假……千奇百怪,无所不有,从斥九
州,最糟糕的是开始扩散到世界。从毒牙膏到伪劣家畜食品,不仅毒
死外人也弄死人家的猫狗。弄到人家开始对“中国制造”另眼相看,
威胁到中国的产品出口。“假作真时真作假”,真真假假,假假真
真,真不是真假不是假,真当作假,假又当作真,诺大一个中国,一
个最真实的字反而可能恰恰就是个“假”。真可谓好一个“假”字了
得!

众所周知,中国人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的工夫一向不凡,历史上许多
皇帝就是稀里糊涂地被他手下臣吏们的造假工夫弄到身首异处而不知
为何。但象今天这般造假到了如此登峰造极、无所不在的程度却可能
还是绝无仅有,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特色。六、七○年代,亚洲四小
龙产品也曾以假冒伪造

驰名,从经济学角度,这种假冒可能有其道理,不外乎是冒充人家的
技术品牌以低投入获取利润,随着经济水准的和法治的提升,当这种
手段不再能为造假者获利甚至可能给其带来损失,这种现象可能就会
相对减少。后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确实如此。对中国,或许我
们也可做这样的指望。不过细想下来,还是与我们的问题有很大不
同。一是这些当时“享誉”世界的造假国家和地区的造假主要是假冒
产品牟利,却没有发展到那种制造毒奶粉、假药,其造假几乎不外乎
杀人害命的程度。二来没有任何国家造假达到一种如此普遍的程度,
结构性地蔓延在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不仅生产造假,生活造
假,学术,政治,宗教活动也造假。产品是假的不说,道德宗教、制
度思想也成假。这就不可能不涉及我们当下中国造假盛行的深层制度
和文化上的原因。

不说别的,光是我们现行的制度和一些精英领导就有些假得很,这些
维系社会生活的关键性部件和关键性人物都这样假,也就难怪社会上
造假成凤。比如号称是共产党员,却专把国有资产私吞到个人腰包;
以镰刀斧头为标志,却从来不让工人农民参与政事,甚至取消罢工
权,专做损害工人农民的利益,只为资本家服务。口头上是人民当家
作主,可人民却没有任何可能选举与自己身家性命息息相关的领导
人。以陈良宇为例,大小贪官常常是台上讲反腐,台下加紧腐,口中
“与民谋利”不断,行为上以权谋私猖獗。安徽的那位贪官省长王怀
中的阜阳造假工程,即使是他被判极刑后依然在祸及百姓,但当初却
能因这些“政绩”高升。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官员的升迁又只
取决于上级,取决于所谓的绩效。上级却根本无法从日常工作和细节
上来确定下级官员的真实品行绩效,下级只要糊弄好上级便是一本万
利,升官发财,造假的激励机制自然产生。而且由于权力和信息的高
度垄断和利益的勾结,这种造假又是上级不易察觉的或是故作不知
的。由此一来,层层造假,造假的普遍化和最大化便成为逻辑的必
然。从描写清代的电视剧“天下粮仓”里有关假粮仓的故事到大跃进
放卫星,陈桂棣、春桃夫妇的“中国农民报告”里总理朱镕基视察粮
仓被假粮仓哄骗,历史和现实一以贯之。说到底,都是这种只唯上的
官僚体制和官僚的利益取向所决定。

上有所好,下必兴焉。如此官官造假,也就难免人人作伪。毕竟,人
都有自利的一面,凭什么窃国者可侯,窃钩者便当诛?你能造假贪腐
千万,我便可纸箱造包子骗取小利。长此以往,社会上的造假之风必
然大胜,假冒伪劣便定是防不胜防。社会的信任危机日渐一日严峻。

不可否认,中国造假成灾的另一个特殊成因是严重的道德和信仰危
机。几十年的文化摧残、政治运动和庸俗的唯物主义教育,导致价值
信仰扫地,恶性膨胀的权力欲和物欲横流,我死后那管洪水滔天,造
点假算什么。据说林彪说过一句“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当年批判
他时常常被引用。不管这话真假,至少我们现在知道林彪这副统帅,
实际上对毛、对文革、对中国的真实情况是有许多一真见血、不以为
然的批评看法的,但我们看到的文革中的林彪却是一个手拿红宝书,
满嘴假话、高喊最最最,为文革颂扬的人物。这种假象直到沙海沉戟
才得以戳破。而为维护毛主席的英明伟大,洞察秋毫的能力,官方又
抛出一些伪造的假件来证明毛对林彪早有觉察。假上用假,导致许多
人的怀疑,为文革的结束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

不过,文革前,文革后乃至今日,许多人都曾最真诚地相信过许多虚
假的东西,一旦幻境破灭,真实的一面显露,往往连带着对真诚、真
实本身也表示起怀疑。对一些人来讲,如果一切都是假的,那真的也
就成为假的,造假也就成为最真实可信的事情。这可能是许多人参与
造假的一种心理动因。还有,如果假的普遍适用,造假可以大行其
道,不造假、真的东西就成为假的东西当中的“假”的,用经济学的
话讲,良币就会被假的劣币驱除。这必然驱使许多人跟着去做假。造
假就成为中国最真实、最习以为常的一件事之一,而我们通常意义上
所说的那个真实也就在中国渐渐消失。

如何救治这样一个造假作伪,“忽悠”成习的国度,说来不易,做起
来其实也简单:让人说真话,讲真实。可问题的麻烦就在这里。我们
的制度和政策恰恰不鼓励人这样做。人们常常恐惧因讲出真实、揭露
造假而遭受惩罚。假的在中国可以登堂入室,真的在中国却只能私下
里流传。正式的电视报刊没人相信,真假难辨的小道消息到处流传。
以互联网上的言论来讲,常常是用真名的不讲实话,用假名者倒是常
常道出真情。官方要实行实名制以封锁真实信息,网民偏要捍卫使用
假名说大实话的权利,此真可谓是当今网络世界一大奇观。──也许
读者已经看出,我这里使用的也不是真名,因此写下的绝对是想说的
真话。以真去伪,直面真实,这是我们民族得到更新救赎的根本之
道;哪怕真实的中国有时候并不让人愉悦,也应该鼓励人们面对真
实。但要做到这一步,上需要领导人不说假话大话,给民众说真话,
晓实情的权利;下需要民众以说真道实为荣,以造假作伪为耻,如此
一来,荣辱羞耻之别立见,也不必搞什么八荣八耻的运动。其他荣耻
观自然得以树立。反之,必然徒劳。当然,还需要制度上的改革,比
如将对官员的监督和升迁的决定权交付人民等等,如此,才可能消弭
造假作伪的一个制度上的重要根源,开拓求真求实的新风。

30年前,一个求真求实的思想解放,曾为这个民族告别旧时代,开出
新气象做过贡献。如今,我们需要一个求真祛假的新的政治、社会和
文化运动。用以拯救真实、真话在中国的生存命运,否则,一个全然
虚假的中国诞生之日就是中国毁灭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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