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 2007.6.16a 公民月刊

公民月刊
(#004 2007-06)

社  论 本 社:让“我”从“我们”凸现出来:      .
         集体主义的谬误             .

评论观察 杨 光:中国税负真“属国际较低水平”吗     .
特约访谈 任 华:十年血泪维权路             .
人权之光 张祖桦:凭什么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        .
公民行动 陈 洪:刘铁山起诉“禁摩令”又起涟漪      .
     杨孝明:的哥生涯的困惑             .
律师手记 滕 彪:可怕的“冤案递增律”          .
案例述评 本 社:海王星公司的维权之路          .
人权书架 本 社:推荐《上访者:中国以法治国下幸存的活化石》
业主维权 江 山: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四年司法维权      .
我维我权 张志强:王上春、翟俊玲劳动争议案调解记     .
维权叙事 徐辛夷:退役运动员的权益谁来保护        .
思想随笔 张 伦:华人与狗、黑奴与愤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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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让“我”从“我们”凸现出来

谈谈集体主义的谬误

本刊评论员


中国人是世界上最滥用“我们”。凡是该说“我”的地方,中国人从
来都说“我们”。一切“我”的要求只敢用“我们”的名义来表达。
中国人只敢大声“我们”,从不敢大声说“我”。在顺民政治文化的
主导之下,我始终无法从我们中凸现出来,“我们”是顺民的语法避
难所。深究我们的背后,不难发现是“集体主义”一直在作祟。

作为与个人主义根本对立的道德学说,集体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由
社会决定的,个人隶属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之上,个人的需求和目
标应该服从集体的需要,并且个人应随时准备为集体牺牲个人的需要
和目标。集体主义把国家和政权当作个人的主宰,高于并脱离于它的
个体成员。

集体主义要求个人放弃自己的独立思考,依赖于更高的道德权威;放
弃自己的行动自由,听命于更高的政治权威;放弃自己的追求,服从
于他人的追求。集体主义认定,个人是集体的附庸,绝对的道德权威
和无限的权力属于集体。个人没有独立于集体之外的任何意义和价
值。在一个典型的集体主义社会,个人的价值和社会地位是由其出
身、所属阶级、性别等非个人因素决定的。个人无权对自己的生存负
责,国家则声称要承担对个人的全部责任。法律和社会文化都优先保
障集体的权益而非个人的权益。个人被要求去牺牲自身的利益服从集
体的利益,只能唯有权势者之命是从;个人不应表达不同于集体的官
方观点,否则会受到社会舆论乃至权力的制裁。在决策方面强调完全
一致,集体主义不允许暴露个人之间的纷争,严禁个人出风头;社会
风气是强调特权,而非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集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时,主
张个人利益首先服从社会整体利益。集体主义是一种“螺丝钉”哲
学。它要求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中,把集体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个人
的利益服从集体的利益。集体主义不仅是一种道德学说,而且也蕴含
着特定的政治和经济主张。集体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权力,尤其是
对权力的争夺,个人主义认为政治应当是关于个人自由与选择的政
治;集体主义认为经济是关于财富的分配和对有产者剥夺,国家应当
拥有一切土地和生产资料,组织生产,进行分配和交换。

集体主义在20世纪盛行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集体主义是一种超
越个人私利的后个人主义的一种现代新思想。然而,集体主义不仅不
是现代的、先进的思想,而且是一种原始的、落后的、甚至是野蛮的
思想。集体主义并不是象通常所认定的那样是对利己主义的否定,它
只是对一部分人的自利的否定,同时也是对另一部分的私利,即集体
的自私的肯定。集体主义并非与自私自利相对立。在另一方面,一个
反集体主义者,即一个个人主义者可以同时是一个利他主义者。

集体主义所蕴藏的政治思维和实践中,集体的决策将被大大简化。这
时,集体变成了一个人格,一个是所有人化身的超级个人。个人被认
为没有认清自身利益的能力和特权,个人不明白自身的最大利益所
在。只有那些扮演家长角色的统治者,才有高见之明,知道什么样的
行动抉择和制度安排最有利于这样芸芸众生2007年6月1

的最大利益。芸芸众生都是短视无知的,常常铸成错误。因此,不能
让他们为自己作“正确的”抉择,不能把他们的命运交给他们自己。

如果说家长制是集体主义的传统形式的话,那么,极权主义则是集体
主义的现代形式。这种现代的集体主义往往喜用“科学”来论证其自
身的正当性。它断定,个人的利益不是由个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的,
而是由“科学的”、“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
决定的,而且这种规律只被少数导师和领袖所掌握。计算利益的单位
是抽象的“全人类”,而不是具体存在的个人。具体的个人是否有能
力认识这种客观规律并不重要,只要肯听从导师们的“科学”教导就
足矣。同样,社会选择的不是依据个人的价值和逻辑,而是由少数导
师和领袖们所揭示的“客观历史规律”。

在20世纪,集体主义成了极权主义最有蛊惑力的道德和政治工具。在
20世纪复活的集体主义,绝不是对个人主义的超越,而是对专制主义
的回归,对极权主义的追求。集体主义的最高形式,便是国家主义。
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或者说统治者)的财产高于人民的生
命。

集体主义是“人民”的主义,个人主义才是“公民”的主义。公民时
代是大写的“我”从混沌的“我们”中凸现出来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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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中国的税负果真“属国际较低水平”吗?

杨光


著名的《福布斯》杂志在2007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上将中国列
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三(仅次于法国、比利时)。而中国官方一向对
这项排名嗤之以鼻,2005年当中国被排到全球第二时就曾予以严厉驳
斥,认为其“娱乐性多于科学性”。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是:“中国
税负属国际较低水平”。计统司司长舒启明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
时说:“工业化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比中国同期宏观税
负水平高出一倍多。发展中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也比中
国2005年的宏观税负水平高出六至九个百分点。”

一个是“税负痛苦指数”,另一个是“宏观税负水平”;一个是“全
球第三”,另一个是“国际较低”。这两个判断是如此的大相径庭,
那么,中国的税负究竟是高还是低?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去衡量税负
的高低才能比较合理、比较“科学”(至少“科学性多于娱乐性)
呢?

从某种程度上讲,《福布斯》的指数设计确有简单化之嫌。所谓“税
负痛苦指数”,是由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社保金、雇员社
保金、消费税(增值税)、财产税等六个税种的法定最高税率加总而
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29个税种、各税种的税率级次众多、名义
税率与实际税率又不尽相符、而且一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偷漏税现象、
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巨额的税外财政收入的国家,简单化的“税负痛苦
指数”诚然难以全面反映中国公民实际税负的真实状况。

中国官方所青睐的另一个指标是“宏观税负水平”,即国内生产总值
的税收负担率(税收总额占GDP的比例),它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
衡量税收高低的标准之一。按照官方的统计数据,中国的宏观税负从
1997年的11%一路增长,到2006年也才达到了18%,若将社保基金包含
在内,2006年也不过20%。与发达国家30~40%、发展中国家15%~30%
的宏观税负水平相比,说中国“属国际较低水平”也还算说得过去。

然而,中国官方与《福布斯》的结论尽管大相径庭,但它们却犯了一
个相同的错误。《福布斯》只计算了几个主要税种的名义税率,而中
国官方也只计算了小口径下的名义税收。二者的错误均在重名不重
实。他们似乎都忘记了目前的中国税负名实不符,离依法治税、依率
征收的法治目标还相差甚远,名义税率与名义税收远远不能反映中国
税负的真情实景。若以错误的严重性而论,中国官方的错误则更要严
重得多。因为《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尽管不够“科学”和严
谨,但作为一个国际横向比较的粗放模型,只撷取若干个有代表意义
的税种、税率为样本,这种设计对大多数国家还是适用的,虽说简单
化,亦不为大过;而中国官方所采用的“宏观税负水平”指标尽管貌
似很严格、很“科学”,但他们却有意无意地漏算了至少与正式税收
不相上下的政府非税收入,最后得出了一个与常识完全相背、与中国
公民的真实感受完全相反的错误结论,这就错得比较离谱了。恐怕不
仅是“科学性”荡然无存,甚至连“娱乐性”也都谈不上了。

众所周知,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一是政府收入来源极其复杂,除了有29
种征税之外,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创收的名目更数以万
计,不仅收入的种类繁多,而且数目也相当惊人。“分税制”改革以
来,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收入来源已经趋于规范化,但是,中国所谓的
“分税制”其实是一种事实上的税收集权体制,中央政府将广税基、
高税率、易征收的优质税种留为己用,地方政府享有的税权有限且与
事权极不匹配、合法税源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只好自我扩权,这就形
成了中央收税、地方收费的怪异局面。地方政府竞相走上了一条公务
执法有偿化、公共服务商业化、政府行为货币化的不归之路。市级政
府靠征地卖地、变卖公产大肆敛财,县乡政府则多以乱收费、乱罚
款、乱创收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这在中国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这些
不具税收之名却有税收之实的地方政府收入既是财政收入必不可少的
来源,也是中国公民无可回避的缴纳负担,在这一点上,它们与正式
的税收并没有什么两样。

据学者们估计,中国的各种制度内收费如卖地、卖公共资源、卖经营
特许权、卖行政审批权、卖优惠政策、卖执照牌照之类,占到GDP
的10~15%之间。以2000年为例,当年的全国税收收入为12,660亿
元,而可以统计到的制度内收费为13,655亿元,比正式税收还多出了
8%。另外,估计各种制度外的收费──如纳入各公务部门“小金库”
管理的、由极少数官员私人掌控的非法罚款、非法创收的收入也在G
DP的5%以上。这两项合计占到了GDP的15~20%,至少已与名义
上的税收不相上下。这是依照抽样调查与国情常识所作出的估计。而
那些非税收入天然具有远离法治、极不规范、更加随意、更加隐蔽、
更不透明、难于约束、难于监管、难以统计的特征,至于其真实准确
的数据,则是谁也说不清楚的。在没有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地方政
府、权力部门必然将发挥其超强的征收能力至极致,以达到政府收
入、部门“小金库”收入、官僚队伍个人收入的最大化。如果我们要
问各种非税收入的综合税率究竟有多高,恐怕那是个深不见底的黑
洞。各地政府在进行征收的时候,实际上是有收则收、能收尽收,只
以不惹怒中央、不激起民变为征收的限度。

学术界普遍认为,以税收收入与非税收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1:1的
比例估算,中国的实际宏观税收负担便上蹿到30~35%。而发达国家
的平均税负水平约为36%左右,与中国同等收入国家的平均税负水平
约20%,再扣除掉社会保险税约10%,那么,中国的实际宏观税负水平
就不仅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甚至比美国、日本的税负水平还要更
高一些,俨然与欧洲高福利国家不相伯仲。如此看来,《福布斯》的
“税负痛苦指数”也算是歪打正着了,那一顶亚洲第一、全球第三的
桂冠对中国来说还是挺合适的。

前面我们只谈到了实际税负的高低,而若要论“税负痛苦”的话,显
然,中国纳税人的痛苦将要远大于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公民。与他们
的高税收、高福利相比,中国的高税负是与低工资、低福利、高学
费、高房价、高医疗费同时并存的。中国巨大的税收与非税收收入几
乎被完全用于与社会福利无关的地方,无情地被急剧膨胀的官僚机构
和超速上涨的行政经费所吞噬,没落于无声、消化于无形。

从1994年以来,中国的财政收入呈现出“超常规高速增长”的格局,
比GDP增长几乎快一倍以上,增速接近或超过20%,GDP的边际
税率高达20%~40%。政府当然对此感到极度欣喜,并没有多少人对这
种“超常规增长”的格局提出过有力的疑问。可见,人们也许是真的
相信“中国税负属国际较低水平”,正急不可待地要通过税收大跃进
的方式以便“与国际接轨”。

这些年来,中国政府奉行一种实质上的加税政策。这一政策并不以大
量开征新税种或大幅度提高税率为主要特征,而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
个方面:

第一,因为中国是一个较高的税率、较落后的征管技术与普遍的偷漏
税并存不悖的国家,这意味着,只要大张旗鼓地加强征收、加强稽
查、加大处罚,便可以立即收到实质加税之实际功效;

第二,在税收超常规增长的同时,地方政府、公务部门对于收费、罚
款、创收的热情却丝毫未减,凡行政必收费、凡执法必罚款的状况在
各地愈演愈烈;

第三,各地所热衷的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均以是否有利于增创税
收为其绝对的、主要的依据,只要是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在
资源、环保、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即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政府也都
可以睁一眼闭一眼不闻不问;

第四,对涉及政府收入的一切改革,各级政府均预先设定以只增不减
为其必须确保的改革前提,这导致一些势在必行的改革因有可能妨碍
政府增收而拖延或搁浅(如生产型增值税改消费型增值税、费改税等
等),而凡是有利于政府增收的中央政策或“土政策”与此相反,它
们都能够几乎无阻碍地轻易出台。以上几个方面,便构成了实质上的
加税政策。

面对税费总额超常规猛增的现实格局,如果还有人非要坚持“中国税
负属国际较低水平”不可的话,这个荒唐的结论大概只有在以下两种
意义上才能够成立:一是正式的、规范的、有立法依据的税收负担,
相对于全部税负来说,尤其是相对于那些不正式、不规范、无立法依
据的税负来说,是确实偏低的,也是在国际上极为罕见的;二是对于
占中国人口极少数的某一些官员、富人来说,相对于他们较高的收入
水平、财富状况、纳税能力来说,他们所承担的税负可能也确实是有
些偏低的,“属国际较低水平”大概没什么问题。除此之外,恐怕我
们再也没有其他的理由认为中国的纳税人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纳税人更
轻松、更闲适、更幸福。

除了很高的税负之外,税负分配不公的问题在中国也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的税制偏重于间接税、流转税,表面上似乎都是企业在纳税,个
人很少与税务局打交道,但实际

上,绝大多数的税收都加在了消费品的价格上,由普通公民以消费者
的身分来最终承担。即使是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也仍以中低收
入的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而各级政府所推出的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却
又只能惠及部分企业,无从惠及消费者和普通公民。综合起来,这也
就是说,中国的税费参与一次分配过多而参与再分配太少,实际税负
的个人分配状况与人们的纳税能力关系不大,而与生活必需品的正常
消费却关系紧密。那么,从总体上说,中国税负相对于收入、财富而
言是明显累退的,穷人、弱势阶层承担的税负相对于其收入的比例是
太高了。

约翰.穆勒说:“政府的利益在于课以重税,共同体的利益在于尽量
少纳税,少到只能维持政府的必要开支。”而如果没有民主宪政的制
约,政府人事规模的膨胀、行政开支的扩张其实是一个无底洞,无论
收多少税费,也永远都是不够用的。所以,中国税负的合理化与公平
化,其最终的症结也就不仅仅是一个税费结构优化或税率优化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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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十年血泪维权路

刘杰


刘杰系黑龙江省逊克农场二分场26队农工,因投资上百万元承包开发
土地建起的畜牧养殖场,自1996年12月始,被农场单方撕毁合同后,
又被一再抢劫,并且还被农场操控法院将她推上被告。为维护自身的
权利,刘杰被迫通过黑龙江农垦与地方的一级级法院、人大、政府、
党委的上诉、上访,走完了现社会法律、政策所提供给公民追讨正义
的一切途径,虽然期间法院也给出过胜诉的判决,然而最终获得的结
果却是一次次更深的迫害,一场场更猛烈而彻底的抢劫。不得已,刘
杰于2001年、2004年、2005年先后控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与国务
院,并从2003年始,每年发起几百人到几千人联名,3月向中国人
大、政协两会上书,9月、10月向中共党代会上书,就保护信访人权
利、废除信访制度、设立宪政审查机制与成立宪法法院等问题提出议
案、呼吁。至今,刘杰维权已经走过了十年的血泪历程,见证了中国
极权统治下公民权利被一再剥夺而无法求得社会有效救济的现实。本
刊记者就维权过程的有关问题专访了刘杰女士。

(以下,本刊记者简称“记”,刘杰简称“刘”。)

记:刘杰女士,您好!请问您是如何从一个农家妇女被逼上维权之路
  的?
刘:我是黑龙江逊克农场的农工,1994年7月,适应国家及农场加快
  肉牛建设需要,扶持养牛大户,鼓励兴办家庭牧场的政策,我与
  逊克农场签订了划荒地1,000亩,兴建养牛场的合同。为此我投
  资了上百万元,经过两年多的艰辛努力,将畜牧场建起,并按合
  同要求得到顺利发展。1996年,农场场长单方撕毁合同,欲将我
  的养牛场收回后,转给他亲戚承包耕种,为此他几次派人强行进
  入农场抢占,在被我们据理阻止情况下,12月19日,场长调动农
  场公安、法院及场部工作人员强行闯入养殖场将当年产出的13万
  多斤种豆全部抢走,并于第二天指使法院用一天完成取证立案,
  告我们欠农场油料钱。事实是当年农场要我们用自己的农机为其
  垦荒250亩,以完成农垦局分配给各场开垦的任务,我们按协议
  完成垦荒后,不仅不给我们劳务费,还以我们垦荒用油料为名来
  抢劫大豆,在我们根据合同追问场部时,场长居然说不要我们垦
  出的土地,也不要油料现金,就是要大豆,可见他们意在阻止我
  们生产,达到抢夺畜牧场的目的。20日晚,一个头天受命跟来拍
  摄抢劫现场的农场电视台记者刘松涛,前来我家告诉真相说:

    “场长19日晚上委托26队队长,给了来参加抢劫的法庭庭长
    10,000元钱,让他立案起诉你们,并要我们在电视上配合污
    陷播报你们赖账,我顶住不播,他们免了我的职。我可能有
    生命危险,因为我知道场长贪污得比他下面曾假死以逃避
    1,800万元追查的分场场长还多,并且他在省里、农垦总局
    都有人,他公开扬言不怕你们去告。你们要告也只能到北京
    去告,看能否告动。”

  听到这个情况,21日,我的大学刚毕业的大儿子就动身前往北京
  举报,并且从此再不敢回到农场,而刘松涛在此后半个月失踪,
  至今杳无音讯。1997年1月10日,我被来参与抢劫的法庭庭长判
  处败诉,并且不给我宣判书。就这样我在被抢,又被告,生产经
  营没法持续下去的情况下,被迫走上了向各级部门上书申诉的维
  权之路。

记:从1997年您被逼上维权之路,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十年来您主
  要通过了哪些维权途径来追求正义?
刘:这十年,回想起来真是一场不醒的噩梦!为了寻求一个正义的答
  案,我用尽了所有能够想到的方式,走过了社会提供的所有权利
  救济途经。从1997年我无端被抢又被告后,就向黑龙江地方政府
  与农垦各级部门,不断通过上书、直接上访的形式去申诉冤情,
  由于此前我根本不了解法律,没有得到法院判决书,各级部门没
  法接待,法院也没法上诉立案。直到1999年,我在黑龙江省人大
  一个处长的指点并发文给法院索要下,才得到判决书,并到佳木
  斯农垦中院上诉。在那里由于被农场派人追杀,我被迫躲在律师
  家中半年到开庭。在这半年中,我在律师的指导下自学了法律,
  懂得了利用法律来维护权利的途径,这奠定了我后来一级级上
  告、上书的法律基础。我在通过各级法院逐级上告的同时,也还
  利用人大、政协、政府、党委一切上书、信访的途径,利用当地
  政府及农垦一切重大开会时机,不断向各级部门及领导申诉自己
  的冤情。从1999年3月两会期间,我来到北京上访后,接触到了
  北京的一批有良知、有正义心、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如赵岩、李柏
  光、杜钢健、张思之、沈岿、戴煌、张祖桦、萧瀚、焦洪昌等等
  的学者,他们真诚的帮助与从法理上对我案件的剖析,及通过一
  些媒体对我案件的报道与呼吁,也为我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后来我又一步步走到上告中国一府两院,并多次上书全国人大。
  可以说在中国无论通过法院的上诉,各级部门的上访,理论的探
  讨支持,舆论的呼吁声援,最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上书中国党
  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等等这一切现社会和平、理性维权能走的
  路,我都走到顶了,能用的工具我也都用尽了,然而正义却离我
  依然遥远,公道对我却只是个书面概念。

记:在历时十年的维权中,您受到过哪些打压?
刘:我维权的过程是一个依法捍卫公民正当权利的过程,却也是个一
  再被剥夺的过程。我先后被农场指使公安、法院与农场干部直接
  抢劫八次:1996年12月19日,抢去种子大豆13万多斤;1998年
  秋,畜牧场打下的粮食全部被拉进26队场部,后被队长私自卖
  掉,不见分文;1999年1月15日,法院以追债为名,将畜牧场所
  有资产查封;2000年秋,我牧场所种粮食又被强行拉入26队场院
  卖掉;2001年6月1日,在黑龙江中院判我胜诉十天后,农场再次
  动用原来参与抢劫的公安、法庭及连队干部30多人,对我畜牧场
  实施疯狂的打砸抢,将33头优质奶牛抢走,上百万元农机农具砸
  毁作废品外卖;2004年底,将我牧场土地抢走卖掉。后于2005年
  3月两会,我联名700人上书提案,又才将土地要回;2006年12
  月,抢劫35,000多斤种豆;2007年5月,强占牲畜场土地播种。

  在维权的十年中,我除了大部分在畜牧场的时间是受到监控、软
  禁外,我在上访中四次被投入拘留所,几次差点被他们害死。
  2001年6月13日,我在最高检察院信访的大厅后院内被毒打后送
  入昌平收容站,第二天省截访人员将我强行押上车,送回黑龙江
  省委、省政府上访收容所关押十天,伤势得不到治疗,后经朋友
  保释方得出来;2002年3月7日,我在最高法院内被黑龙江省委、
  省政府及农垦截访人员毒打后,拖出200多米远,后押送到农垦
  驻京办事处201房间,第二天早晨,四个人将我打昏,后强行送
  上列车押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收容站,在我拒绝关押时,又一
  次将我打昏扔入,两天后我才醒来,他们几次准备将我打死送入
  火葬场,后得里面一名烧锅炉者发现,将我救下。一个月后我在
  朋友援救下出来,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右臂脱节,左眼外伤性白
  内障;2003年11月,我带着国务院公函,被截访人员打昏后,抓
  回投入省分流中心14天;2004年10月,在国务院信访办门口,截
  访人员将我抓住强行押送回省农垦,投入他们私设的拘禁地关押
  七天。

  我在维权中亲历了从被剥夺财产权,到被剥夺基本的自由权,再
  到被剥夺申诉上访权,甚至几次差点被剥夺了生命权,这种为了
  维权而带来更大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是中国维权群体的普遍现
  实。

记:漫漫十年路,您从来没有停止过追索正义的脚踪,那么在这过程
  中,您主要采取了哪些重大维权举措呢?
刘:为了讨回公道,1999年前,我基本在黑龙江省内各级部门与法院
  奔走,然而事实证明这根本没法给我解决问题,相反还一次次招
  致打压,这使我认识到要解决黑龙江农垦的问题,得到北京去寻
  求最高权力与司法机构的救助。然而当我在北京依然被多次毒
  打,几次差点被迫害死时,尤其那次在高检中被公然毒打后,使
  我更进一步看清中国司法途径的腐败、罪恶,深刻认识到中国社
  会制度性罪恶对民族的危害,于是我决定用状告一府两院来警示
  权力腐败与制度罪恶。2001年10月,我状告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宪
  侵权,成为中国首次民间宪法诉讼案;2004年2月,我又以行政
  不作为和行政违宪,状告国务院,要求撤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大
  型国有企业内设立的政府与公检法机构,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告国
  务院的案子;2005年2月,我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违宪侵权
  审查,状告一府两院。在这些状告最高检、最高法与国务院均得
  不到立案后,我看到中国不从制度上改革,就别想能从法制上讨
  回公道,甚至连告状都无门,于是我设法通过人大立法与向国家
  最高领导人上书来试图改变中国现状。2005年元旦,我发起联名
  356人给总书记胡锦涛上书,呼吁关心中国上访者权益保护;
  2005年2月,我又给人大法工委提出违宪审查,要求审查一府两
  院的违宪行为;2005年3月,联名700人向全国人大、政协上书提
  出司法违宪审查与行政违宪审查两项建议,同时提出改变信访制
  度和设立宪政审查机制、成立宪法法院的议案;2005年9月,联
  名2000人向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书,建议维护上访人诉讼权、
  人权等合法权利;2006年3月发起联名3,446人,上书人大、政
  协,提出废除信访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设立宪政审查机制
  和成立宪法法院等议案;2006年10月又向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
  书,呼吁加大反腐力度,早日解决上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2007年3月,我又发起联名1,010人,向人大、政协上书,再次坚
  持提议废除信访制度,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要求设立宪政审查机
  制及成立宪法法院。

记:在这十年维权生涯中,您最感动的与最伤心的人与事主要有哪
  些?
刘:十年,对人生来说的确不是个短暂的时间,在这十年中我见证过
  中国的良心,看到过人类赖以生生不息的善良之根,同时我也见
  证了人性的恶与制度的罪,我的几次濒临死亡与得到拯救,正是
  人类善与恶、正义与邪恶、法与非法在我身上鲜活的反映。

  首先我将终生感戴与铭记那些在我维权路上真诚同情、关心与帮
  助过我的人,他们是我的精神依靠,与生存下去的力量之源。在
  这个过程中,许许多多不知名的人,他们有的在我生命受到威胁
  时,在我生活面临绝境时,在我精神面临崩溃时,伸出援助之
  手,我在此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在我维权路上,除了前面提
  到那些学者给予了我无私的关怀与帮助外,还有几个普通的人让
  我终生难忘。其一、就是我们农场的电视记者刘松涛,他选择宁
  可失去工作,甚至生命,来抵制罪恶的诬陷,以捍卫自己的良心
  与人间的正义,其实我们此前并不相识,虽然他的失踪、或者被
  害,不一定完全是由我案件导致,但他的正直与善良,对我的帮
  助与提醒,是我终生不能释怀的;其二、在佳木斯的律师姐妹,
  她们热情而无私的帮助,使我免于了被农场雇凶杀害的危险,并
  引导我学习法律,使我从此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
  其三、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办的一个处长,他曾多次在我被农场及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迫害、关押时,打电话告知我的亲人,并利用
  自己有限的权力,让有关迫害我的人不敢最后将我制死;其四、
  在最高检察院我被一个韩姓工作人员殴打伤残而送去昌平收容站
  的路上时,那韩姓人居然两次掏出枪来对准我脑袋,旁边一个同
  去的小个子检察院接待人员将他的枪按住,使我免于可能被枪杀
  的危险。也许有人觉得那只是威胁,未必有危险,但真正了解上
  访群体不幸的人,就知道那种屠杀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因为在最
  高检、最高法等信访口,众目睽睽之下都可以经常看到公然将人
  打死,更何况这是在郊区的车上呢?所以那个小个子的举动是真
  正在救我的命;还有最高法院几个法警,也多次在我被截访殴打
  时,将我从危险中救下。

  至于在维权路上碰到的罪恶那就数不胜数了,可以说整个维权历
  程,都是洒满血泪的历程。在这个路上那一张张狰狞、伪善、欺
  诈、残暴的嘴脸,实在是中国极权统治下官僚的众生相。其一、
  我所在农场的场长、法庭庭长、副场长、公安局长、检察长等一
  批批基层官僚,他们利欲熏心,抢劫、欺诈、伪证,以及穷凶极
  恶的雇凶追杀我,长期派人监视、软禁我,多次到北京来阻截
  我,绑架毒打我,让很多描写犯罪分子的书,在他们面前都变得
  黯然失色,他们是制造我冤案、加深我痛苦的元凶;其二、省
  委信访办的三个接待员,他们在接到我农场贿赂的每人2,000元
  后,多次声言要将我投入劳教,并跟农场勾结企图诱捕我。他们
  在地方党政接待部门的作为,生生再现着中国地方信访工作中的
  大多数工作者嘴脸;其三、我在农垦中院上诉时,主审的庭长与
  和议庭的几个法官,有一次公然要将我从三楼推下来摔死。事后
  有知情者劝告我千万别再去找他们,因为他们已经接了我农场送
  去的钱,随时可能致我于死地。这些顶着法官外衣,干着罪恶勾
  当的人,的确也是中国法院的缩影;其四、最高检察院一韩姓青
  年,他在2001年6月13日用镣铐将我毒打得几次昏迷后,在用车
  强行送我去昌平收容站的路上,两次掏枪出来对着我的脑袋,直
  接告诉我:“北京以后你别想再来了,你对方给我100万,我毙
  了你。”将我送到昌平收容站后,因我浑身是血,收容站拒绝接
  收,那个韩姓与一个马姓的处长两人就说将我拉到郊外去整死算
  了,并直接警告我说:“整死你算个啥,我们一年整死240多
  个,怎么啦?”那种完全将整死人当儿戏般的言语,让我毛骨悚
  然。我从亲见他们接访与截访人员一再公然将信访者在信访窗
  口、大厅打死的事实,相信他们的确可以说到做到,为此我只好
  跪求收容站将我收下。这些中国最高检察院接访人员的凶残与丧
  失基本的人性的形态与言语,终生烙印在我的脑海。

  在十年维权路上,我认识到中国极权政体之下,人的基本人性,
  在权力与利益的腐蚀中都会丧失,而人类的良心普遍存在于官僚
  体制之外,那些在官僚体制中艰难保持自己善良的人,做好事就
  象做贼一样,并且我接触到的个别体制中好人,也常常是受尽打
  压,郁郁不得志的。这种汰优选劣,纵恶灭善的机制,怎么会给
  社会带来正义呢?社会怎么会有希望呢?

记:在十年的维权路上,您一直在寻求中共现体制提供的途径来讨要
  正义,在跟中共现体制中的官僚打交道中,他们对中国维权情况
  与你们上访有什么认识吗?
刘:中共体制内那些接待上访维权的官僚们,他们有的几十年在接访
  窗口工作,对中国上访维权情况应该说是了解的,他们的一些话
  的确经典地再现了中国维权的困境,也昭示着我们上访维权群体
  的艰辛。这些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有几个。其一是国务院信访接待
  办的一个老处长,他说在信访口工作了20多年,他对上访维权者
  的形容是:一哭、二闹、三笑、四罩。所谓一哭,就是第一次到
  北京,总算到了天子脚下,到了权力最高部门,应该找到清天大
  老爷了,自己的沉冤应该有希望得雪了,于是激动得哭泣;二闹
  呢,就是在第一次拿到最高司法权力机关的信回去后,事情还是
  得不到解决,只好再次到北京来时,悲愤交加,大闹一通,斥骂
  下面不听,上面不力,民间疾苦无处可解;三笑,即是第三次来
  到北京时,一切已经看透,在走投无路中,只能再次前来努力,
  指望能有万一的奇迹出现,这种绝望下的刺激,常常使人神经出
  现麻木或错乱,以致见人就只有傻笑了;至于四罩,那就是多次
  上访后已经成为地方权力嫉恨而打压的对象,为了逃避截访人员
  的追杀或关押,他们只好戴上大口罩,来掩盖面目。其二是在最
  高检察院时,一个殴打我的工作人员,边用脚踢我,边恶狠狠地
  说:看你还来不来北京上访?别以为谁会为你主持正义,共产党
  中不会有清官的,你别做梦了,我打死你就是白打!其三是我在
  拿到国务院的公函下,被抓回到黑龙江拘留所关押,在放出来
  后,我去省委信访接待办,接待人员根本只看了一眼公函,连收
  都不收,就说:国务院的,我们这是黑龙江,那个不好使的。你
  去叫家宝、小涛来给你解决问题吧,还找我们干吗?结果我的那
  份公函竟至今还没有送出去。其四我在拿到中院与高院的胜诉判
  决回到我们当地农场,结果再一次遭遇抢劫,当我质问那些参加
  抢劫的干部:为什么妄顾法制,敢公然对抗法院判决,不仅不执
  行赔偿,还敢进一步抢劫?结果他们说:上头叫抢就抢,不抢就
  下岗!什么法不法的,我们农垦不信那一套!国家政策与法律,
  到我们这不好使!

  唉!这就是中国官僚机构中人员对维权侵权的认识。

记:您在通过长达十年的维权奋斗后,目前您再一次面临被剥夺,这
  种终点与起点的重复,甚至更被侵害到起点之下的现状,让您有
  什么感慨呢?
刘:中国社会现实提供的一切权利救济途径我已经都走尽了,从我的
  维权经历,就力证了中国公民权利被侵害后救济的贫乏,说明中
  国根本没有建立起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机制,中国是一个赤裸裸
  权力高过法制的国度。在这种制度下要想讨回一个公道,求得一
  个正义,那就是痴人说梦!我之所以近年来一直给中国人大上
  书,就在于要冲击中国的制度,警示中国公民权利的危机,同时
  也向权力显示一个公民的不屈服。十年维权虽然什么也没有维
  到,应该说还进一步被剥夺得赤贫,在身心伤害上的确非常人可
  以想象,然而我并不后悔,原因是在这些来自权力的灾难中,我
  看到了这个民族深层的苦难与危机,我感到了一个个体面对民族
  灾难的责任,我看到了人生的使命,也看到了生命的意义,我虽
  然痛苦,甚至日日行走在死亡的边缘,但是我很充实,我对未来
  充满期待,也充满信心。我坚信正义、真理必将最终战胜邪恶、
  荒谬!为了明天,为了后代,不至于再承受我们这样的苦难,我
  们必须抗争,直到将这个社会的罪恶从根本上结束!

记:十年血泪维权,您对中国维权出路有什么认识呢?
刘:这十年维权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其一、中国现体制没有给
  公民提供有效的追讨正义的途径,一切维权者,基本上都是因为
  权力的腐败导致权利被侵害,而向一个侵害个体公民权利的权力
  去讨还被侵的权利,那无异于与虎谋皮;其二、要想真正维护公
  民的权利,只有改变现行的体制,将权力真正置于宪法的监督与
  规范之下,所以我一再呼吁设立宪政审查机制,成立宪法法院;
  其三、要想将权力置于宪法之下,权力不会自动回到宪法授权规
  范内去,只有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为了权利坚决斗争,通过公民
  的抗争,才能将权力逼回到它自身的框架内去;其四、公民个体
  的抗争力量是微小的,面对强大的极权政体与罪恶的统治集团,
  公民必须懂得联合。一个个被侵权的个体只有不断走向联合,才
  能最终结成一种抵抗权力侵害的力量。让一切愿意享受完整人
  权,愿意享受尊严生活的人联合起来,共同为中国早日实现宪政
  民主而努力奋斗吧!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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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凭什么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

张祖桦


最近,我从网上了解到一个网络虚拟社团“仨元学社”被北京市崇文
区民政局社团办取缔,理由是该“学社”没有登记。“仨元学社”不
服,提起行政起诉,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维权律师张星水
代理本案,崇文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
案关涉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令人高度关
注!

“仨元学社”是一个什么样的社团,要劳民政机关如此大动干戈呢?
用Google搜索了一下,查到3,050条相关资讯。但多数条目被屏蔽,
看不到内容。据百度百科介绍:“仨元学社”是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
创作辅导部与北京天聚源文化俱乐部联合发起,由文化、人学各研究
中心组成,致力于用文化艺术的力量促进文化改良和人类新文明,为
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献计献策,提交了著名的“文明中国年建议案”,
并发起“文明中国”系列活动,使全社会更加重视道德建设、提升公
民文明素质,起到了中国式的“智库”作用。坚持民间、自主的原
则,充分利用民间渠道,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和学术对话,广泛
联系民间文化人士,是角色定位于文化规划和文化诊断的独立研究咨
询机构,是民间学者展示学术成果与发展的平台。

“仨元学社”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组织社团,而是以弘扬传统文
化为宗旨的网络虚拟社团。网络社团实质上是网络社区的一种存在形
式。随着网络应用技术的普及,网络社区与网络社团正以惊人的速度
增生。它按照不同的主题把人群进一步细化,并通过多种多样的电子
方式把这些公民链接在一起。由于利益的表达和聚合更加自由,兴趣
爱好相投或意识形态取向一致的人们在网路上进行交流和组织活动变
得相关容易,且不必提交申请或支付任何有形的管理费。因此,这种
新的组织形式的自治性与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参见刘文富《网络
政治──网络社会与国家管理》,商务印书馆2002年)

对于网络社团的性质,迄今为止在立法方面仍付阙如。前不久,官方
媒体就“网络社团的身分与管理”采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李勇时,李勇先生坦承:“网络组织虽然具有某些社团的特点,但差
别还是很大的。比较而言,网络组织的策划人、组织者多是个人行
为。网络组织的成员多是非正式身分,不少人不愿意表露真实身分,
随意而松散,具有虚拟性。正因为如此,网络组织对会员的控制力和
约束力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我国的社会团体不
包括网络组织。”《人民日报》(2007-04-06第十版)既然“社会团
体不包括网络组织”,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社团办凭什么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仨元学社”呢?

不仅如此,更为要紧的是,结社自由是中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的
基本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怎么能
用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给予剥夺
呢?这样的话,宪法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呢?

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6.4”
之后重新修订,1998年再次修订。1998年的再次修订是在中国政府签
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之后。因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国
宪法,而且完全无视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1989年《条例》第二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申

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现行的《条例》
又规定了更加严厉的许可批准程序。筹备成立社团必须向有关部门递
交筹备申请书,批准后才能从事筹备活动。正式成立社团必须先经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及各级地
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意见,准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这是
两个步骤、两种机关的双重批准制。历来,政府对结社的态度和处置
可以分为登记备查制和许可批准制。民主国家都实行登记备查制。社
团的成立决定于公民自身,无须政府批准,只要登记备查即可。如果
社团的成立决定于政府的批准,不批准就不能成立,那么公民还有什
么结社自由可言?

现代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无不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公民的结社自由
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所有公民
都有不经许可自由结社的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九
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意大利共和
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
利”;《西班牙宪法》第16条规定:“西班牙人民依合法宗旨并根据
法律规定,自由地集会结社”。英国具有普通法传统,没有专门的社
团立法。同其他权利一样,只要法律不加禁止,人们就可自由的加以
运用。美国虽然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其中却无结社权的明文
规定。但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暗含的结社自由权已
基本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195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
“为了信仰和思想的提高而从事于结社自由,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
保障的‘自由’的一种不可分割的方面”。此外,在许多国际性法律
文件中,对结社权也做了规定。在国际人权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
中都有结社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专门制定了《结社自由
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

著名法学家于浩成先生指出:“结社组党自由属于基本人权之一,乃
是民主政治下公民的当然政治权利,国家不得干预,法律不能限制,
充其量在结社组党后向政府登记备案而已。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民政部核查批准,实际上限制甚至
扼杀公民的结社自由,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和立法的精神。”(参见于
著《人权与宪政》)当局一方面倡导“依法治国”、“依宪治国”,
一方面又听任下属肆意践踏宪法与法治精神,何南辕北辙如此耶?

针对结社自由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责难,托克维尔指出:
“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
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
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要想破坏结社权,
他就得损害社会本身。”“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
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
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托克维尔:《论
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在本质上是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就是由存在于
国家活动和经济生活范围之外的各种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尤其是民间
社团构成的大共同体。这类自愿组织包括从文化团体、体育俱乐部、
慈善组织、公益团体和各种网络社团,到各种独立的媒体、研究机
构、各种有关公民权和基层立法动议的团体和有关性、种族和性别歧
视问题的组织,以及所有职业团体、政党、工会组织与教会。自愿者
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
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社团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
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自愿性社团为
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
平。自愿者社团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
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新兴的政
治发展》一书中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变得更加民主和更加和谐,
那就必须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精巧的社团体制。
打压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就是打压公民社会,就是与公民为仇
敌,就是破坏社会和谐

公民作为纳税人之所以缴税供养政府,是需要政府作为“公仆”为公
民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

为、予夺予取的“公害”。纳税人应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与质询
权,有权要求政务公开,有权要求政府报告税收情况和税收支出情
况,有权对政府的税务行为、财政行为和公共事务提出质询,有权对
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监督直至依法起诉和控告,有权要求对政府
的行政行为举行听证会,有权要求政府恪守宪法与法律、以增进人民
的自由和福祉为己任。否则,缴税作甚?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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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刘铁山起诉“禁摩令”又起涟漪

陈洪



曾不满“禁摩令”,并将交警告上法庭的岳阳市政协委员刘铁山,在
经历了一、二审败诉,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转而向人大上书,请求人
大过问此案并要求将此案再审的刘铁山,数天前终于收到了一张《申
诉听证通知书》。沉寂了二年多的起诉“禁摩令”诉讼案,在如今警
察荷枪实弹上街抓捕摩托车,满大街遍布“一律拘留”,“一律扣
车”“罚款2,000元、罚款200元”等红色标语,城市主干道摩托车已
基本绝迹的长沙,又引起小小的涟漪。

自2004年7月开始,政协委员刘铁山、青年女教师蒋彦、下岗职工朱
新旦三人分五次诉长沙交警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禁摩令处罚市民摩托
车“闯禁区”行为的诉讼,均以败诉而告终。但没想到,在刘铁山二
诉交警均已败诉的二年后,刘铁山却于近日意外收到岳麓区人民法院
的《岳复监字第五号申诉案件听证通知书》:“刘铁山:关于你与市
公安交警支队岳麓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诉状已收到。经审
查,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复查。请你于2007年5月
23日8时30分到我院第五号审判庭参加申诉听证。”收到通知后,刘
铁山邀请我参加此次《申诉听证》。

时间要回转到三年前,2004年7月12日,刘铁山欲骑摩托车从长沙市
河西返回位于河东的家中,被岳麓区交警大队民警姚旭以“闯禁区”
为由,处以200元的顶格处罚,刘铁山认为交警的处罚违反了《行政
处罚法》,且其执法的依据“禁摩令”以牺牲摩托车主的出行来保障
小汽车的出行,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禁摩令”更改
了行政许可范围,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未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
《行政许可法》;同时,“禁摩令”还违反了《立法法》、《道路交
通安全法》,他以此将岳麓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但2004年12月14
日、2005年3月29日,这起市民质疑“禁摩令”案一审、二审均告失
败。2005年5月23日,屡败屡战的刘铁山委员拿着终审判决书到市检
察院民诉科提请抗诉,但检察院未予支持。刘铁山于是转而向人大上
书,要求再审。继刘铁山之后,又有蒋彦等人质疑“禁摩令”,并诉
诸法律,但均以败诉告终。

2007年5月23日上午8点半,申诉听证会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第五
审判庭开庭。听众席上稀稀落落的坐了十余名听众。二名手持话筒的
记者被法官请出了“申诉听证会场”。书记员宣布:“不准录音、不
准照相、不准记录、听众不准提问……”。我糊涂了,这是审判会还
是听证会?就算是开庭审判,一起普通的民诉官的行政诉讼,无关国
家机密,有几个记者采访也应算正常呀,向民众宣传法律,让民众了
解法律应是官员、法官和记者共同的责任,我不知道为什么在讲究公
开、公平、公正执法的今天,一场“申诉听证会”却拒绝记者旁听和
采访?这其中的猫腻,我想不清,更说不明。

实话说,历经多次关于“禁摩令”诉讼,我已对如今的法律失去信
心,旧时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如今是“衙门依旧
向南开,有理无权莫进来”。俗话说,民不与官斗,普通百姓与官府
打官司实力相差悬殊,刘铁山为200元罚款官司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
时间。青年女教师蒋彦家有待哺的幼儿,但为争一个理,也与交警对
簿公堂。下岗职工朱新旦,无钱聘请律师,但为争一个理字,在交纳
了200元交警罚款后,又赔上了200元诉讼费。我们曾多次提出,道路
交通法并未将摩托车从机动车中单列出来进行管理,作为市民交通工
具的摩托车应与轿车一样,享有在机动车道内的通行权。政府对行驶
于机动车道内的摩托车单独禁限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对摩托车进入主干道(禁区)采取的200元
顶格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简易处罚
程序”的相关规定。而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由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其法律效力高于由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依据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交警对市
民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简易处罚就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法”中关于
“简易处罚程序”中规定的上限50元,否则,就是以违法的手段处罚
“违法”的行为,而我们的地方政府先以行政的手段对原本合法行驶
于城市主干道的摩托车实行禁限,为摩托车的违法创造条件,再以违
法的方式进行处罚,说白了,其核心就是为了通过对道路公平通行权
的破坏,为政府从摩托车主身上谋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服务,并
使官贵阶层对有限的道路资源实行独占。

曾经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培育了迷信权力的官场。也培育了一大
批依赖权力保护的百姓。而现实的世界却是无所节制的官场权力时常
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占百姓的利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道路
资源和公共福利等,常被权力与金钱相结合的官场经济所侵占。并且
这一切都是以人民的名义来剥夺人民的权利。所以,现行的官僚体制
已严重破坏了百姓对公权和官场的信任。残弱的民权只能屈服于强势
的官场权力。面对合法利益被侵占,许多人只能无奈的选择放弃。因
为,在强势的官场权力面前,法律也只能显得苍白无力。

所以,我尽管参加了刘铁山再诉交警的《申诉听证会》的旁听,但我
却只能佩服刘铁山对法律的执著。我知道,作为民革党员和政协委员
的刘铁山并非为了区区200元罚款而状告交警。因为他为此而投入的
时间、金钱与精力早已远远超过罚款的数十倍。他本意是想强调民众
的权力,但残弱的民权此时依然苍白无力。因为法律也无法突破地方
权力。我相信,此次的《申诉听证会》只是官权至上社会中一个小小
的涟漪,我们只能期待和依赖一种更高的权力去管住地方权力。期待
通过强化法治赋予公众更多的权力,使民权能约束地方权力。否则,
再次的诉讼也只能是多添一声叹息。

(作者陈洪,因“摩的司机开博”而知名,其《一个摩的司机的自
白》一文还引起过一场“摩的司机与精英学者”的论战。陈洪的博客
地址是:http://chenc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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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的哥生涯的困惑

杨孝明


我于2000年6月开始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之前19年工作中,曾经在
一家国营有工业公司从事过企业管理工作,被迫离开单位下海做过小
本生意,也在街边摆过地摊,当的哥还是经过一番心理斗争的选择。
既然当了的哥就好好干吧,也许还有奔小康的机会。

但是,这时开出租车无法与90年代可比,出租车增加了,起步价降
了,私家车也越来越多了,每个班工作12小时,交了板板钱、加满了
汽油后所剩无几,偶尔客人少了还要倒赔板板钱,如果遇到警察罚
款,一周就白干了,一个月下来维持一个人生活尚可,维持一家人生
活就坚难了。我便开始仔细观察出租车这个行业,发现还是一个效益
不错的行业,造成的哥这种生存局面背后大有文章,根据投资承包人
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才略知一二,公司不投资却凭借出租车指
标居然可以牟取暴利!还不承担经营风险,旱涝保收,这种好事犹如
天上掉下的馅饼,出租车公司比房东还精明多了。

我打算趁着身体还好,挣点钱为女儿读书尽点做父亲的义务,可是,
天不随人愿,偏偏遭遇到警察来找上麻烦了。一天下着大雨,一年轻
女子在原来的中巴车站,现在改为停车场的地方招车,车开出百多米
被躲在拐弯处的警察拦下,罚款200元,啊!200元意味着我半个月生
活费,如果确实违法停车也自认倒霉,可是在停车场怎么是“随意停
车上下客”呢?随后,反映到巡警大队、公安分局,并向公安分局递
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60天后去问结果,当事警察居然说没收到复
议申请,诉讼权利也因此丧失。经过这次“教训”,心想:下次遇到
乱罚款一定要有一个说法。

2001年9月26日,我将车停在出租车候客停车港候客,却“飞来”一
张200元罚款,并停运一个多小时,这儿巡警的确太牛B了,不把我们
的哥当一个公民、一个劳动者看待,随后去巡警大队处理时,向大队
长申诉却被辱骂,因此激起了我的斗志,希望通过行政复议尽快解决
未如愿,被逼上了法庭,这就是首例重庆的哥告巡警一案,市内电视
台、广播电台、数家报社参与新闻监督,在业界一时沸沸扬扬,其他
的哥没有一个认为能够胜诉。的确以后的诉讼十分坚难,一审开庭二
次,如今升任副院长的审判长,给出一份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书,我
立即上诉至中院,开庭数月后,收到一纸裁定书:“因案情重大,中
止审理”。标的200元的行政诉讼真的是案情重大吗?为此进行了长
时间的抗争和奔波,至2003年初才终于胜诉,个人因此诉讼虽然得不
偿失,感到欣慰的是改变了的哥的姐的停车上下客“待遇”,警察改
变了执法理念。

在一年多的工作之余,多次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希
望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在参加2001年6月11日与职能部门座谈中,
向政府提出了建议。并于中国入世之日,向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
媒体,发出有200多的哥签名的《关于主城区出租(轿)车体制改革
的倡议书》,首次提出了向从业的哥的姐发放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
可,以此组建股分公司,并进行规范经营等等倡议,“建议人民政府
以维护广大市民和的哥的姐的利益出发,将的士营运指标每四至五年
公开封顶招标,然后采用抽签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投放,组成数个
以主城区的哥的姐为股东的出租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达到
1,000~2,000辆,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将可能成为新型运输企
业,成为股东的哥的姐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并享受公司
的盈利分红并承担亏损。同时,可建立风险基金,增强承受各类交通
及意外事故的能力,并逐步完善医疗、失业、养老保障,可开展从业
人员的各种培训学习,建立各种违章违纪处罚等自我约束机制。如
此,将彻底解决出租车公司端政府的“铁饭碗”、乱收费、牟取暴
利,的哥和经营者利益冲突,以及出租车公司林立,规模小,只享有
权利,不承担实际义务,政府部门管理难等系列问题”。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了,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出租汽
车行业带来了一些变化,北京的哥于7月1日向政府递交了出租汽车经
营行政许可申请,这些是在上网后才了解的。

我在2004年下半年才学习上网,在广阔的网络空间上,需要学习了解
的知识太多太多,2004年9月22日加入了武汉出租车论坛,之后加入
重广社区驾驶员俱乐部论坛,至今进入了20几个论坛,通过网络上的
学习交流受益不浅。后来与一热心市民一同建立了重庆出租汽车论
坛,为重庆的哥的姐搭起了交流平台;并注册了个人的搜狐搏客,一
次偶然搜索,一个什么中国万人网居然把我的搏客收入其中,也不见
得是坏事,可以让社会更多了解的哥的姐职业,也许可以反映行业的
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哥的经历,悟出了一点认识:重庆出租汽车行业从生产关
系上看,是落后的生产关系妨碍生产力的发展,从体制上看,是行政
垄断造就了腐朽的巴国出租汽车制度,从法律政策方面看,是这个行
业排斥国家法律、抵制国家政策,从具体现象看,是公司不择手段牟
取暴利,必然严重侵害的哥的姐合法权益。有人可能质疑,政府行业
管理部门加强行政管理不就行了吗?事实上经过多年验证行不通,特
别是去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十部委办对这个行业的纠风和专项治
理,也一样无法撼动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唯有进行彻底变革,方能构
建和谐的出租汽车行业。

我们重庆出租汽车行业长期以来面临许多的问题,在畸形的总量
(7,074辆)控制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含金量过高(25年期从政
府出让50,000元卖到100万元),行业公共资源成为少数人暴富的资
本,被掠夺的财富最终只能来自的哥的姐的运营收入,导致每日板板
钱从320攀升至400元,公司每月分子钱普遍在10,000多元左右,少数
公司直逼12,000元!一辆四年经营期,成本只有60,000多元的羚羊出
租汽车承包价(买断经营权)达31万元之巨!

既然是垄断行业,按理讲垄断行业劳动者工资及福利普遍高于非垄断
行业,恰好相反,的哥的姐不但没有福利、正常八小时工作工资却远
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偶尔一分钱工资也没有,并且公司普遍不与司
机建立劳动关系,拒绝为司机办理社会保障,还向司机转嫁经营者的
经营风险,最让我痛心的是的哥的姐因工伤亡,普遍享受不到工伤待
遇,车辆被抢由司机来承担损失……!

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的问题太多,用几千字是难以描述或表达的,在
此引用我博客留言来表达感受:“的哥似经营者而非经营者,的哥是
劳动者而非劳动者,的哥是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人”!

为了改善广大的哥的姐工作环境,改变长期被出租汽车公司盘剥的局
面,针对重庆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各种弊端,需要我们的哥的姐以竞
争者角色进入这个行政垄断行业,重建全新的生产关系,进行一次变
革的探索。遂于2004年11月11日中国入世三周年之际,我向重庆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递交了两份行政许可申请,一份是成立重庆人民(暂
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申请书,另一份是取得重
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权证申请书,2005年6月提起行政诉
讼,虽然7月21日胜诉,但执行一样被应付了事。

在2005年8月我们部分的哥向重庆市总工会提出组建出租汽车行业工
会意见,被“应当以企业为基础组建工会”而否定。我们的哥的姐出
路在哪里呢?经过八位的哥商议,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就是筹建
“人民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了,的哥的姐成为了股
东,组建工会是必然的,什么利益分配、公司盘剥、经营者牟取暴
利、拒绝劳动关系、拒办社会保障……系列严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2005年11月,我们共同起草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等筹建文件,经过
据理力争,于2005年12月8日取得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渝名称
核准字渝直第2005-103895号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名
称为: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依据此核准通知书
可以合法进行筹建活动,并在公安部门刻制了印章。

接下来的筹建工作,遭遇到行业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障碍,要求提供
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具备的主要资料,才办理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转让
许可),《公司法》规定未登记注册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股份有限
公司要求更加严格,相关法律在具体行政许可时,“法力”远不及职
能部门罗列的前置许可条件,如此表明改革成功尚需许多时日,还要
走很远的路。

去年,我作为一名的哥的诉讼公民代理人,参与重庆的哥首例劳动关
系案的诉讼,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的哥的姐没有法律定位,也没有
掌握生产资料和没有经济基础,是难以改变现状的。

在七年的哥生涯中,总结出了行业改革的几个观点:

1、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中心应当是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改
  革,给予正在从业或将要从业的哥的姐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
  可的机会,并允许拥有生产资料权或股权,享有真正的国民地
  位!
2、从业的哥的姐必须成为劳动者,也不妨碍成为从业的经营者,在
  新型的生产关系下,才能从盘剥体制下解放出来!
3、经营模式不应当成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障碍,各地可以根据当
  地市情,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经营。
4、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应适当放宽限制,严把市场运营关。你获
  得行政许可了,如不具备严格的运营条件,一样不可使用行政许
  可并投入运营,或者说你在运营中,准予运营的状况发生变化后
  不符合运营条件了,那么,也就中止使用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
  可。

为了争取早日解决侵害的哥的姐群体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除了向本
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也向市委书记、建设部、国务
院,以及胡总书记和温总理书面反映问题,是否有益并促进行业,结
果如何我们至今无法知晓。

就个人工作而言,我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劳务协议至今仍然有效,但已
经四个月不要我开车了,也没有从公司获得一分基本生活费,这样剥
夺的哥的姐劳动权利的事经常发生,目前只有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别无他法。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与我近年来的维权活动
息息相关,去年,公司代表与笫三人一道,“好意”邀请我当主驾,
被我当场婉言谢绝,在目前制度下,我不能为了十万元不当个人利
益,去克扣、去参与盘剥的哥的姐的勾当,否则,有违做人的宗旨,
也会被迫放弃所有的公益活动。从2005年6月行政诉讼重庆市道路运
输管理局,以及8月12日第一次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访,就预
料到打击报复是必然的,只是比预料之中的时间晚了一些,也比另外
被打击报复的同行者晚了许多。

由于进行的这些维护的哥的姐群体利益活动,必然触及少数人既得利
益,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占用大量的业余休息时间,常常使家人担惊
受怕,并反对我参加和规劝我放弃,但是,对于建立“人民的”出租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念,还真有一点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意味。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行政垄断行业改革将是一个重点,由于出租
汽车行业所固有特点,相信政府迟早要调整政策,将出现一个尊重客
观经济规律、符合人民利益、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汽车行业新
政策,希望下一代的哥的姐在新政策下过上幸福生活。

(作者杨孝明,重庆的哥,因为告警察并胜诉而知名。杨孝明的博客
地址是:http://yxmtaxi.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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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可怕的“冤案递增律”

滕彪


傅先财等三峡移民因为政府允诺的补偿款一直没有到位而上访,不但
问题没有解决,多名参与者还因此被拘留、判刑。傅先财因接受德国
媒体采访而被打成瘫痪。

青岛四方区开发商勾结政府官员,动用黑社会手段,对河西村几百处
房屋进行非法拆迁,村民反映无果,公检法联手又把保护房屋的村民
投入监狱。

福建建阳的郭姓公民被监狱路过时被监狱警察和劳改犯打残,他的哥
哥因为来北京上访,也被当地警察把腿打断。

襄樊民女高莺莺死在宾馆洗衣房顶,事后警方认定跳楼自杀,而高莺
莺的父母及亲属却认为是他杀。当地出动武警抢尸体、市委工作组威
胁其亲属强行火化、办案程序漏洞百出,民众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典型
的冤案。沉冤未洗,警方又把反映问题的高莺莺父母抓起来,襄樊市
襄城区法院竟认定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在世人瞩目之下又公然制造了一起冤案。

山东临沂当局实施野蛮计划生育,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强制堕胎、
强制结扎、滥罚款,受牵连者50多万人,一时人人自危、民怨沸腾。
给村民提供法律帮助、向外界披露真相的盲人维权者陈光诚,却被投
入监狱。他的妻子被地方政府长期软禁,并被多次殴打。支持陈光诚
的村民被绑架、关押,并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为陈光诚和被羁押的
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被殴打,多部照相
机和录像机被抢走。声援陈光诚和北京律师的胡佳、杨在新等人又被
软禁、被警察野蛮殴打。冤上生冤,一个事件至少带出五层冤案。

……

这就是我们在中国看到的怪现象。一个冤情出现了,非但得不到纠正
和解决,反而继续打压反映问题的当事人、报道真相的记者、试图解
决问题的维权者,造成新的冤案。无以名之,姑且称为“冤案递增
律”。访民因冤情上访,因上访而被劳教;其亲属又为此而上访,因
上访又被殴打;更多的亲属继续反映问题,又被殴打或劳教。起初的
不公正事件象一个磁铁一样,把越来越多的人吸到更大的不公正之
中。

“冤案递增律”是中国政治体制的综合并发症。首先,由于缺乏对公
权力的有效制约,大量的权力寻租现导致民权被普遍侵犯。征地拆
迁、计划生育、企业转制、司法滥权,各个公权力领域都出现了官民
纠纷,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其次,各种解决争议的途径缺乏公正性。
在现有的政治构架下,政府的调解、人大的监督以及信访等方式往往
无法公正地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再次,作为“社会公正的最
后一道防线”,法院也失去了保护公正的能力,甚至丧失了维持公正
的意愿,公检法联手侵犯民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大量上访群
体的存在正反映了中国司法体系是一个失败的体系,它失去了生产正
义的能力,司法不独立、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
使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民众的信任。最后,其他可能的救济
途径往往也被堵死。国内媒体被严格控制;互联网被过滤和封杀;国
外媒体被指为反动势力;集会、游行、示威等激烈地表达民众意愿的
途径在事实上被禁止(宪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被《中华人
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肆意侵凌,又在具体行政机关的实践中被
剥夺殆尽);组织工会、农会或其他政治团体被定为非法。──几乎
所有解决危机的渠道、所有的紧急出口都被堵死了,于是民怨越积越
深、冤情越攒越多、小纠纷酿成大悲剧。重庆万州事件、湖南永州事
件都是如此,一次街头纠纷、一个客车涨价都能引起一场数万人参与
的群体性抗议或者社会骚乱,这种政

治体制的愚蠢和无能可见一斑。中国社会所蕴藏的深刻危机也不能不
让人忧虑。

用制造冤案的方式来解决冤案,用引起更大危机的方式来处理危机,
用更多的不公正来对付不公正,这成了政府对待社会矛盾的规律性的
做法。“冤案递增律”之所以成为规律、定律,因为政府官员无法跳
出这种思维模式,无法跳出自己深陷其中的利益网络和关系网络,更
无力去改变制造冤屈和不义的制度结构。

“冤案递增律”是可怕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使一些人不但失
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对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绝望、甚至形成对社会
的仇视。

62岁的甘肃村民钱文昭对民乐县法院关于婚姻纠纷的处理结果不满,
他的儿子在法院执行司法拘留的过程中死亡,于是绝望的钱文昭老人
在法院引爆爆炸物,造成五人死亡,五人重伤,17人轻伤。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
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极度绝望和愤怒之
下,他连杀四人,重伤一人,之后被判死刑。

一夜之间枪杀14名村干部及其家属的山西村民胡文海,在被判处死刑
之后居然赢得了当地多数百姓的同情。这起特大凶杀案的起因是他代
表该村121名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该村干部的贪污受贿和雇凶杀人等
犯罪行为,但公安、纪检等各个政府部门对其举报一直置之不理,胡
文海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最后选择了这种极端做法。

对钱文昭、王斌余、胡文海等人的行为仅仅加以谴责是远远不够的。
他们是杀人者,但也是受害者;甚至可以说,他们首先是受害者。

“冤案递增律”如果不加以解决,这个冤屈、苦难、不义、绝望和仇
恨的飓风迟早要把我们卷进去。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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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评】

海王星公司的维权之路

本刊记者


浙江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建筑装饰、景观营
造、广告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艺术设计营造公司,是宁波1,500
多家广告公司中唯一一家市级文明单位,总部设在奉化。

2004年7月,海王星公司在与当地农村土地承包户和街道办好有关土
地租赁、审批手续后,于同年9月23日向奉化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
求在江拔线萧王庙街道后竺段东房村设置发布T型户外广告。按正常
程序和《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广告设置地不在城市
规划区内,不涉及城市规划因素,而且符合《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
例》和浙江省工商局关于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的距离要求,工商局
理应及时做出行政许可。但工商局却拖延着不予办理,而在私下告诉
申请人:只要向奉化市城市管理局交钱就可以批,这是怎么一回事
呢?

奉化市城管局目前在编人员108人,2003年城管局成立初期,“只有
人、没有权、没有钱”,于是被奉化市政府授予了许多“委托执法”
的权力,其中就包括奉化市工商局和规划局在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
分职能。但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城管局不能再依靠罚没
收入维持运转,为解决这一困境,城管局提出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权有偿使用”的方案,奉化市政府出台了奉政发〔2005〕11号文件
《奉化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简称“11号
文件”)。根据这一文件,不管你设置在公共场地上的广告,还是设
置在私有物业的广告,不管你在他受“委托”的50平方公里的规划区
范围内,还是在几百平方公里外的农村土地上,不管你早已向广告场
地业主交了多少租赁费,广告版面有无内容,都得向城管缴费。即使
是商家在自己店面上贴几个招牌字,也得按“占道费”每年一缴。”
奉化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公示的办事程序也清楚地显示,任何人要做
广告,都需要城管局先“审批”、广告企业向其交钱,才能凭城管局
开出的“非税收据”到工商分局领证。

2005年6月,海王星公司在甬金高速公路同三线奉化萧王庙街道东房
村段建造一个T型户外广告。因未及时缴纳“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
费”,奉化市城管局以规划局的名义下达了《立即停工通知书》。
2005年8月25日,奉化市城管局竟然派遣了数十名没有执法资格的临
时雇用的城管队员,出动了十几辆汽车,超越原委托范围,违法强行
拆除了该公司早已办理正常手续并且远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土地上
设置的部分T型户外广告牌,还以“妨碍公务”为名治安拘留该公司
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9月13日,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该
公司,责令七日内拆除全部广告。

海王星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奉化市法院作出了“维
持奉化市城管局以规划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该公司
不服,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
于2006年4月21日终审判决,撤销奉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
奉化市城管局以规划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对此结果,奉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映不一。税务局突然来稽查,查
海王星公司的账没有发现偷漏税问题,只有一笔逾期,但也已经在税
务来稽查的前一天补上了。查账的税务官最后提出这么一个要求:海
王星自动退回已缴的这笔税款,给他们一个机会接受处罚,然后税务
官通过另外渠道给予海王星公司奖励返利,一出一进保证让海王星公
司获利80,000元!为什么要这样做?税务官坦言:领导交办,一定要
查出你们的税务问题,现在查不出结果我们回去无法交差,因此要帮
帮忙。海王星不要天上掉馅饼式的奖励与返利,毅然拒绝了税务局的
好意。

奉化市公安局则主动撤销了原来的错误处罚决定,向被错误拘留的该
公司员工公

告赔礼道歉并经济补偿12,000元。

宁波电视台“来发讲啥西”栏目也因此对原先由于奉化电视台送稿而
歪曲事实的报道进行了纠正并公开赔礼道歉。

而主要责任单位奉化市城管局对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无悔改之意,
对海王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不作任何表示,被强拆抢去的工具设
备、材料仍不归还。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奉化市政府不
但没有追究城管局的错案责任,反而再一次无理地进行行政干预,由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不让海王星公
司发布广告的对策。而城管局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
和处分,反被提升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关键是,根据法院判决,被强拆的广告牌理应不受任何阻碍地得以恢
复原状,但这一要求最终还是落了空。2006年6月12日,海王星公司
向奉化市工商分局提交了要求恢复因城管局强拆被耽搁的广告设置催
办资料。奉化市工商分局当日受理,但在一周后发回了《退回申请通
知书》。理由是:“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奉政发〔2006〕30号文件《关
于印发甬金高速公路奉化段沿线T型高架广告设置规划的通知》的规
定。”

有意思的是,30号文件就是在海五星公司提交催办资料的第三天推出
的,也就是说,是在宁波市中院终审判决奉化市城管局的行为违法之
后出台的。早在2005年10月,《在甬金高速奉化段T型高架广告规划
设置方案》就已经在奉化市府召开的第20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规
定:按照“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该标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权实行市场化运作。除了六只留作公益所用,其余24只T型高架广
告均被设置了“广告设施设置权”。一类的广告牌共九只,每只每年
12,000元;二类13只,每只每年10,000元;三类十只,每只每年
8,000元;四类七只,每只每年6,000元。这个《规划方案》到2006年
6月升格为上述30号文件。

海王星公司随即向宁波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宁波市工商局维持奉
化市工商局的决定。

2006年7月,海王星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此前宁波中院终审
确定城管局没有行政诉讼资格,让海王星告委托的行政机关奉化市政
府。于是海王星公司将奉化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政府
委托城管局收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的收费行为违法并予
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到2007年4月
10日,宁波市中院一审裁定不受理海王星公司对奉化市政府的诉讼,
理由是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案件而是民事纠纷。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海王星公司不得不扩大诉讼规模。除了就“户外
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外,
海王星公司还于2006年11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奉化工商分局告
上了法院;并在2007年3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奉化城管局乱拆广
告一事向行政机关索赔130万元。与此同时,鉴于奉化电视台等当地
媒体曾经为虎作伥歪曲报道海王星与城管局的案件,却不肯在法院判
决行政机关败诉后做后续更正报道,海王星公司还拟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商誉损失。

海王星公司的维权之路还远远没有走完。这条路的艰辛和漫长,实在
让人担忧,也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

城管作为一个受有关部门委托,代为执行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
其合法性一直备受质疑,但这丝毫不妨碍其权力不断得到增强。近年
来由城管出面,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人行道经营权费”、
“空间资源费”等等的规定在各地不断出台,事实上,城管早就超越
了其最初原先被委托的“城市市容卫生维护者”的角色,而开始发展
成为“城市公共资源”经营者。(以奉化而言,甚至包括了乡村资
源)

要害在于,很可能正是由于城管的“出身不良”,城管的违法行为才
更加难以受到有效制约。这一点,在这么多的资源被城管支配和出
让、这么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城管做出的情况下,尤其让人担心。

(关于本案,可参看《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http://www.
southcn.com/weekend/top/200704260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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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上访者:中国以法治国下
幸存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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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的上访者是一个什么样的群落?

正如杜斌先生这本图文书所显示的,上访者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群体。
中国人因为自己的权利遭到无妄侵害,又无法得到正常司法救济,不
得不向北京最高当局申诉,这些人就是上访者。

这里的每一张图片背后,都有一个催人泪下的故事,杜斌先生的文字
解说洗练干净,看得出来,他已经尽最大努力克制自己的愤怒。不少
上访者在地方官吏的围追堵截中流离失所,失去家庭、失去职业、甚
至失去自由,最后以拾荒为生,长年聚居在肮脏、狭小、不蔽风寒、
难遮骄阳的临时简陋建筑中,甚至是露天的立交桥下度日!

许多研究者认为,信访制度应该改革,使得它能有效地为人民寻求正
义提供制度保障,这样的观点是可疑的,它更象是一种无奈的欺骗,
因为现代司法理念认为,通过正当程式的司法终审在一般情况下,应
当被视为终极结果。然而,信访制度无论如何改革,实际上否定了司
法终审权,这于司法权威的建立无任何良好作用。

当代中国的上访之所以规模巨大、人数众多,其根本性的原因在于,
三权分立的宪

政框架没有确立,司法受制于多重制度环境和党权利益,同时政府借
助暴力压制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剥夺言论自由,剥夺法制社会里人
人享有的请愿权、游行权、罢工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司法既受制于
非司法的政治权力垄断者的掣肘,消解了制度原本可能具备的支援和
监督力量,又无法从社会中获得有助于司法公正的社会性监督,于是
司法权被凌迟,保障公民权益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在司法
无力救济的领域,依靠凌迟司法权所获得的政治权威去实现正义不但
不可能,而且无限地增加诉讼成本,诉讼收益却依然在未定之天──
且不说此制度本身在大制度框架之中,人怎么可能揪着自己的头发离
开地球呢?

近年来,不少上访者终于举起法律的大旗,维护自己的权益,虽屡战
屡败,但他们都是可敬的。然而,如果你明知一个制度的司法过程没
有给你正义不是无心之失的时候,在穷尽司法程式之后,你还千方百
计地向它下跪乞讨,这就绝不是有尊严之举。

我们推荐此书,不仅仅是希望激起读者对上访者的同情,更希望能提
醒更多人对制度进行反思。(上述推荐文字,大多转录自萧翰先生的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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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

一个业主委员会的司法维权四年记

江山


某花园第三届业委会接过第二届业委会的维权接力棒,继续在努力维
护业主公共利益的道路上艰辛地前进。该花园业主的公共利益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管理资金的监管,二是追回
本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物业权益。前一个问题已通过《物
业管理合同》的讨论和签订,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后一个问题在协商
谈判和行政投诉均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只好走上了司法维权的道
路,即打官司。四年来的维权历程,记录了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
进行维权的艰辛、困扰和奉献,记录了司法维权遭受的围堵拦截和挫
折,也记录了司法的被动演变和蹒跚进步。终究,社会是在发展和进
步的。

一、公共物业维权的内容:

1、部分架空层、地下室被官商勾结侵占的行政诉讼。
2、部分电梯间公摊面积被非法侵占的民事诉讼。
3、部分共有使用权土地地面停车场被非法侵占的民事诉讼。

二、公共物业司法维权的历程:

1、摸清家底。2003年开始,业委会开始想搞清楚本花园究竟有那些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维权的主要方式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
  求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移交公共物业的清单及公共物业经营收
  益。经过长期交涉,于2004年3月,与开发商的代表物业公司签
  定了《业主共有物业移交备忘录》。至此,业委会才基本掌握了
  本花园公共物业被侵权的情况。
2、收集证据。在热心业主的支持下,找到了该花园的宗地红线图,
  掌握了小停车场属于该花园宗地内的证据。另外,有人向业委会
  提供证据,证明某栋某座架空层地下室的非法房产证已被撤销的
  事实。
3、2004年5月8日,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授权业委会采取司法程
  序维护业主公共物业合法权益。
4、2004年6月7日,业委会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开
  发商交回宗地内小停车场的物权。可是区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起
  诉申请,采取了既不受理,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不理睬拖延态
  度,使业委会的诉讼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了立案,为了维
  护一个合法组织的诉讼权利,业委会先后六次不断地向区法院、
  区人大、市中级法院、市人大常委会书面申诉,要求保障业委会
  的合法诉讼权利。直到2005年7月10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
  业委会向市检察院进行书面举报,请求检察院调查区法院立案庭
  有关人员对待业委会的起诉是否存在渎职行为,逼迫区法院表
  态。
5、在业委会坚持不懈的努力下,2005年7月28日,区法院终于对业
  委会的起诉作出了〔2005〕第243号民事裁定书,以起诉人起诉
  被告侵权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为借口,裁定对该花园业委会的
  起诉不予受理。历时一年有余,业委会才获得一个不予受理的裁
  定。不过,有了这个裁定比置之不理要好,因为业委会终于可以
  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进入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由
  于基层法院采取的拖延手法,造成时间、精力的耗费,以及法律
  威信和司法公正的损失,人心的向背,当然是无法估量的。
6、2005年8月初,业主委员会不服区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起诉的243号
  民事裁定书,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
  第1,2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区法院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由区法院受理。
7、区法院遂于2005年12月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于2006年2月
  27日开庭审理(民事案第36号)。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
  情况下,被告方开发商才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了调解建议。通过谈
  判协商,并报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了第36号民事调解
  书,确认该花园小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即日起将该停
  车场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支付双方认可的补偿
  金。至此,关于小停车场的民事司法诉讼的努力圆满结束,物权
  已经收回。共历时一年另九个月。
8、由于该花园有部分架空层、地下室已经非法办理了房地产证书。
  要收回这些公共物业的权益,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这些
  非法的房产证。通过调查和收集证据后,2004年10月15日,业委
  会向区法院提起了第一宗关于架空层公共物权纠纷的行政诉讼
  案,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方市国土局非法颁发的0095179号房地产
  证书。2004年10月27日,区法院作出第223号行政裁定书,以业
  主委员会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9、业主委员会不服区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223号行政裁定,于2004
  年11月初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第
  7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区法院的223号行政裁定,本案由区
  法院立案审理。2005年3月8日,区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行
  初字第142号)。本案于2005年4月6日开庭公开审理,直到2005
  年12月15日才作出第142号行政判决书,2006年2月7日才将判决
  书送达原告。判决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核
  发0095179号房地产证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开创
  了业主维权的破冰进程,也推动了司法实务中承认业主公共物权
  的依法判决。这一判决必将作为该地区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亮
  点,记入史册。
10、被告市国土局不服142号案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
  院于2006年5月25日开庭公开了审理了本案。从庭审情况分析,
  无论从程序、事实,还是法律依据看,推翻一审判决都是不可能
  的。但是,市中院却迟迟没有作出判决。直至2006年12月18日,
  市中院才终于作出行终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的起诉超
  过了三个月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撤销一审法院
  的判决。这一宗行政诉讼案,争取立案化了五个月,一审审理到
  作出判决化了11个月,虽然胜诉,又被难产的二审花了一年时日
  裁定驳回起诉。这种案件,一次开庭审理,有关的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均可调查清楚,并不复杂。之所以不能及时依法判决,
  主要是有人不想依法判决。有人说,《物权法》出台前,判决这
  类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其实不然,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
  则中,早已有配套设施、公共面积、共有权益的概念和规定,只
  是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愿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所致。所以,业主
  委员会的司法维权努力,不仅是为了业主的集体利益本身,而且
  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和社会公正的发展和
  进步。
11、本来业主委员会还寄希望于国土局在法院判决后,能够依判例自
  动撤销其他类似的非法房地产证书,进行自己纠错,可以省去打
  官司耗费社会资源和成本。可是,国土局的上诉行为表明国土局
  没有依法行政和保护民众权益的自觉,寄希望于主管部门自动纠
  正错误只是民众的幼稚幻想。同时,在上述司法诉讼过程中,业
  委会知道了所有的诉讼都是有起诉时限的。为了不超过起诉时限
  而失去起诉权利,只好将已知的架空层、地下室、电梯间的侵权
  问题,全部于2006年2月底前提起诉讼,共计有九个要求撤销架
  空层地下室房产证的行政诉讼系列案:〔2006〕行初字第143号
  (3A5~8跨)、144号(1C13~16跨)、145号(2D1~4跨)、
  146号(2B1~16跨)、147号(1A1~16跨)、148号(1B1~4
  跨)、149号(1D1~8跨)、150号(3A1~4跨),以及于2006年
  6月9日追加的第315号(1B5~8跨)。
12、对于没有办理房产证而被侵占的业主共有物业(电梯间12间,架
  空层四跨),业委会亦在2006年2月底之前提出了八个民事诉讼
  案,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返还业主共有物业、适当返还经营收
  入。这些案件的案号是:民三初字第617号(涉案物业为1AB-18
  层电梯间)、618号(涉案物业1B5~8跨架空层及地下室)、619
  号(涉案物业1AB-3电梯间)、620号(涉案物业3BC-2电梯
  间)、621号(涉案物业1BC-18电梯间)、622号(涉案物业1B9
  ~12跨架空层及地下室)、623号(涉案物业1CD-18电梯间)、
  624号(涉案物业1AB-8,1AB-10,1AB-12,1AB-14,1AB-16,
  1CD-14电梯间)。
13、2006年4月~6月,区法院对上述行政诉讼系列案分别进行了审
  理,对行初字第143号、145号、147号、148号、149号、150号案
  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给有关架
  空层和地下室颁发房地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这些涉案的房
  地产证书。被告国土局对这些败诉的案件均提出了上诉。再次表
  明,国土局仍然没有依法行政的自觉,没有有错必纠的自觉。
14、2006年7月底,区法院先后作出行政裁定书,以等待同类案件在
  市中级法院的二审结果为由,中止了行初字第144号、146号案的
  判决(已开庭审理完毕),终止了行初字第315号案的审理。看
  来,福田法院并不是完全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来进行独立判案,
  而是要与二审判决保持一致,哪怕是放弃自己认为正确的判决。
  这种“紧跟”的判案做法,损害了实行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宗
  旨。
15、2006年12月18日,市中院终于向该业委会送达了〔2006〕深中法
  行终字第149、308、309、310、311、332、333号行政裁定书,
  全部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为借口,判决驳回原
  告起诉,撤销一审判决。于是区法院紧跟其后,于2006年12月27
  日,作出行初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不加思考地也以超过三个
  月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业主委员会毫不迟疑的提
  出了144号案件的上诉。
16、2007年1月,业主委员会就〔2006〕行终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的
  枉法裁定,向市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诉。2007年2月,业主委员会
  又就〔2006〕行终字第310号行政裁定书的枉法裁定,向市检察
  院提出了抗诉申请。并就这一系列的枉法错判,包庇官商勾结,
  侵害业主集体物权利益的事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等单位提出了投诉。结果如何,且拭目以待。
17、业主委员会的司法维权走过了四年的历程,并将继续走下去。虽
  然饱受艰辛,筋疲力尽,受尽了围堵拦截和挫折。但是,为了维
  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的公正和伸张社会的正义,维
  权的道路必须走下去。民众放弃合法集体权益的维护,任人侵犯
  而不抗争,正是行政违法、司法枉法滋生的土壤。为了社会的进
  步,法律的尊严,必须知难而进。

(编写时间: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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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我权】

王上春、翟俊玲劳动争议案调解始末记

张志强


2006年12月18日,我接待了两位来京务工的女同志:一名叫王上春,
老家重庆市梁平县农民;另一位叫翟俊玲老家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同
时向我诉说:王上春于2004年3月19日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宿管服
务中心从事值班员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合同;翟俊玲于2005年4月1日
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宿管服务中心也是从事值班员工作,双方也签有
书面合同。两人既是同伴又是同事,但两人都是与中全人才服务中心
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两人同时于2006年12月15日收到了中全人才服务中心发出的续签劳动
合同意向书,两人都拒签,主因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一直低于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把建行卡记录的清单也给我看了,而且长期没有
双休日和加班工资,并且超时工作,一直工作到2006年12月27日下午
16:00时多,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宿管服务中心主任李芳(女、北
京人、约30多岁),口头通知我俩明天(2006年12月28日)不要上班
了。

我了解情况后并作好了相关记录说:你们先回去好吗?我们得深入调
查清楚并组织讨论后才能决定如何进行法律援助。后来我与范律师商
议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她们是属于劳务派遣工,但她们二人每人
居然有两份工资,一份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通过工商银行发的,另一
份是中全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建设银行发的。于是我们决定首先向劳动
仲裁委申诉中全人才服务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40条青蓝
大厦413-4,现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一号人事部全国
人才流动中心6306房。因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要求中全人才
服务中心:

1、支付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金1,280元;
2、一次性支付2005年4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止的养老个人部分
  994.80元;失业保险金684元;
3、一次性支付2006年11月1日~2006年12月28日止的加班费:
  978.97元;
4、一次性支付2005年4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止低于《北京最低工
  资标准规定》的低于部分总计1,453.80元;无故拖欠超出30日内
  支付25%的赔偿金1,453.80元x25%=363.45元;
5、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赔偿金640元;

我们于2007年1月5日前往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很顺利的就立上案
了。

2007年1月15日,我便接到了来自中全人才服务中心派遣部业务主管
的电话,希望我们就王上春和翟俊玲两人的事儿见面聊聊。

2007年1月17日下午14:00时,我与王上春(因翟俊玲已回老家了)来
到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一号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办公
室,接待我们共有三位:中全人才服务中心派遣部副处长彭女士、业
务主管唐先生、刘小姐,组成了一个谈判桌。

中全人才服务中心首先表示歉意,说工作作得不到位,因他们是一个
全国性的人才市场,工作较忙,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我们都可以帮助
你们要回来,我们不是直接的用人单位,我们只是一个托管中心,第
1项和第3项我们坚决支持,并马上帮你们拿到手;至于第2项我们
已经给予缴纳到了社保中心,只要你们亲自写一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书,我们交到社保中心后,社保中心退还到我们账户上,我们第
一时间通知你们来领取。关于第四项你们自己最清楚,如果把两份工
资加起来应该不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如果说低了我们
可以补上。

第5项我们双方有商量的余地。

这也是我作法律援助三年来,第一次我看到的对方非常诚恳待人,我
跟当事人商量后也表明:如果说今天就能拿到现金,我们只要第1项
和第3项,第2项社保中心退还到你们账户上时,就通知我们来领
取;第4项和第5项可以放弃。

对方三人作了短暂的交流活沟通后说:可以马上就签调解协议好吗?
钱先由我们这边垫付。

就这样,双方非常坦诚地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明文规
定,通过调解,达成共识,中全人才服务中心自愿给予王上春和翟俊
玲以下赔偿:

1、支付一次性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金:640元x二个月=
  1,280元;
2、一次性支付2006年11月1日~2006年12月28日止的加班费:
  (640元÷20.92天)x16天x200%=978.97元;
3、关于2005年4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止的养老、失业返还部分由
  社保中心清算返还给立即通知两人领取。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履行相关必备的签字手续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妥
善保存,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或起
诉对方。

一起劳动争议案,通过第三方(民间组织)的介入,又本着公开、公
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和手法,仅15日内就成功结案了。

评析: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劳动部门、或法院的主持
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
纷、劳动争议等等都适用。分为申诉或诉讼外调解和申诉或诉讼中调
解。

本案是在对方(用人单位)收到申诉书后,主动提出来的,有利于我
方(劳动者)占有主动权。

主持者是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或机构。在其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
成的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当事
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调解要经历这样几个重要的步骤:

1、调解申请:这是指民事纠纷或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
  书面的形式向提出调解的请求。需要明确的是,调解申请是建立
  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
2、组成谈判:是指双方同意调解申请后,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
  以及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值得注意的
  是,第三方应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才有利于双方协调。
3、进行调查:首要的任务了解争议的原因,掌握有关证据和详细
  材料,为调解的顺利进行而打下基础。调解的主要内容包括:要
  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就调解的理由及争议的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和
  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
  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
  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实施调
  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
  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也要做好纪录,并制
  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然后多次进行
  磋商,尽量达成共识,形成协议,而且不得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
  政策的规定,凡违法的协议均无效。
5、协议公正:凡是涉及到重大事件纠纷或涉及到财产数目巨大,
  双方应当考虑进行公正。虽然协议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但不具有强制力,而且任意一方还可以反悔申诉或起诉。只有公
  正了的协议书才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
  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协议执行: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调解协议书的具体体现方式。只
  要达成协议,争议双方当事人要自觉执行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定和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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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叙事】

退役运动员的权益谁来维护?

徐辛夷


在众多百姓的心目中,那些成为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们的头上是顶着光
环的:他们站在领奖台上,沐浴在潮水般的掌声和欢呼声中,享受着
升国旗、奏国歌、戴奖牌的殊荣,真的是风光无限……

诚然如此!然而,这在运动员们漫长的人生中,只不过是短暂的一
瞬。人们不容易见到的是,当掌声消歇,国旗降下,冠军们走下领奖
台后,他们中的许许多人,几乎没有什么过渡阶段,立刻踏上艰辛的
谋生之路,为日后的糊口苦苦挣扎:

例一:

技巧运动员刘菲,曾獲得七项全国冠军和世界技巧锦标赛女子三人项
目冠军。退役三年后依旧一筹莫展,她在接受采訪時說:“站在世界
冠军领奖台上的时候,我怎么也没有想到,当我退役的那天,就是我
艰难生活的开始。我没有房子住,没有工作干,没有基本的生活费,
甚至连户口都不知道该放到哪儿。”

(于力李铮:《金字塔下的悲剧──退役运动员生存状况调查》:
news.xinhuanet.com/focus/2003-09)

例二:

1999年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和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的冠军艾冬梅,如今月
工资仅300元了,为维持一家三口的生计,在北京通州摆起卖杂货的
小摊,还通过网站帮忙,在网上叫卖自己的16块奖牌。(孙瑞灼:
《摆摊卖金牌与政府责任缺位》,《成都商报》2007-04-08)

例三:

张惠康曾经是中国足球“国门”级守门员,1988年被评为“亚洲最佳
门将”。他在1991年的一次比赛中,头部被严重撞伤,导致“神经性
脑震荡”,后遗症严重:这场灾难将生龙活虎、灵活矫健的“国门”
级守门员,变成了表情痴呆,动作迟缓,一身赘肉的驼背病汉。如
今,张惠康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蜷缩在从小住到现在的那间破旧的蜗
居之内,贫病交加……

(张平谊:《张惠康的岁月是悲歌》,sport.sohu.com,2003-11
-14,《竞赛画报》)

例四:

举重运动员才力,是90年代名副其实的“亚洲第一力士”:他先后在
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获得40多个全国冠军和20多个亚洲冠军。1997
年,才力的腿部受伤,从此离开了举重队。据才力的妻子说,才力当
年大运动量训练时就留下了满身伤痛,更严重的是:“才力在当年进
行大运动量训练时,每天必须补充大量的食物,胃已经撑大了”,导
致了终于置才力于死地的严重肥胖症。严重肥胖症造成呼吸困难,最
后,才力被憋闷而死,年仅33岁。

(《过度肥胖满身伤痛亚洲第一力士才力英年早逝》,《辽沈晚
报》,2003-06-02)

上面所举的例子,全部都是冠军,限于篇幅,类似例证,不可能一一
列举。正如有的文章尖锐指出的,冠军是幸运的,因为她(他)们冲
到了最前面,在他们的身后,却是“一个穷困潦倒的群体。”

(《昔日马家军主将如今成矿工陈玉梅:我必须命贱》,http://
sports.qq.com 2006年03月27日,《劲体育》)

那么,冠军们身后那个“穷困潦倒的群体”是什么?是那些与冠军相
比数量极其庞大的、但没有获得过冠军称号的普通运动员。因为竞技
体育是象是一座金字塔,最后能站在塔尖上的只是少数人,但是,普
通运动员在搭建塔基的过程中和冠军一样,付出了自己青春的代价。
这些运动员退役后,和冠军一样,存在年龄大、没文化、伤病缠

身的困苦;而且,由于他们缺少“冠军”的头衔,就业困难的程度和
缺少社会关注的程度比冠军更甚。有的文章,不必看内容,只消看标
题──比如《金牌战略让运动员身心俱疲,退役后基本成了废人》
──就足以令人伤心落泪。(http://sports.qq.com2006年03月27
日,《新华网》)

退役运动员谋生的问题究竟严峻到什么程度呢?请看两组数据:

一组数据说:在当前中国近30万名退役运动员中,来“有一半以上正
面临着失业、伤病、贫困的困扰,急需社会援助”。(《为退役运动
员谋求更好未来》,《新华网》,2007-02-09)

另一组数据说:“近年来,随着运动队规模的不断扩大,退役运动员
也在逐年增多。然而,据统计,我国有接近90%的退役运动员时候无
法保障。”(孙瑞灼:《摆摊卖金牌与政府责任缺位》,《中国
网》,2007-04-09)

这两组数据“一半以上”和“接近90%”差距较大,即以低标准“一
半以上”而言,问题也是极其严重的。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局面呢?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政治”一向
是我国体育运动的出发点:即通过多得金牌,来证明某个政党或某位
领导人的英明伟大。30年前,那时候中国体育没有几个强项,偶尔得
个冠军(比如乒乓球),不论谁得,都是“毛泽东思想的伟大胜
利。”现在宣传口径改变了,不再提“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的胜利”
了,但是,那个极端错误的思维模式──“体育成绩=政治正确”
──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令人无奈的是,在我国体育运动中,“政治”历来当仁不让,大模大
样地居于“挂帅”的位置。其结果是,“政治”这张臭牌一亮出,灾
难性的“多米诺牌”效应接踵而来,一个灾难接另一个灾难,想收都
收不住:

在“政治挂帅”撞倒“金牌战略”之后,“金牌战略”接着撞倒“野
蛮训练”。“野蛮训练”象一堵大墙,重重地砸男女运动员们鲜活的
血肉之躯上。不顾科学规律的野蛮训练具有非人性的特点,完全把运
动员当成获取金牌的工具,导致运动员血肉之躯的“工具化”。运动
员们的文化学习不被重视,高强度的野蛮又使他们伤病缠身,有的残
疾,强烈的伤痛将终生吞噬他们。所以,运动员们在成为“文化知识
废人”的同时,也成了“身体的废人”。正如自行车亚洲冠军李冬梅
所说的:“为了出成绩,训练时,常常不计后果,超负荷训练。在获
得好成绩的同时也得了足以影响终身的疾病。”为日后的生活埋下隐
患。

(于力李铮《金字塔下的悲剧──退役运动员生存状况调查》news.
xinhuanet.com/focus/2003-09)

“政治”虽然一贯“挂帅”,但是具体内容却是随着不同时期的不同
需要而变异:毛泽东掌权时,出发点是为了证明“毛泽东思想战无不
胜”;如今,则是为了证明“大国崛起”。于是“金牌”就成了“政
治挂帅”的“形象工程”。为了夺取更多的金牌,各种各样的“金牌
战略”纷纷出笼:“服药作假”者有之,“虚报年龄”者有之,还有
其他一些见不得人的

招数。难怪有人气愤地将“奥运金牌”称为中国“全民爱国摇头
丸”。

(《从一则中国媒体评论看中国奥运金牌战略已到了无耻黑心的地
步!》:xys.3322.org/forum/db/1/19/142.html8K2006-2-18)

在所有以争夺“金牌”为目标的“战略”中,“野蛮训练”对运动员
伤害最重,不仅受害人数众多、受害时间长久,而且后果严重。更难
办的是,对“野蛮训练”,很难由国际组织通过类似“尿检”那样的
手段检测出来,所以至今“野蛮训练”不受制约,仍然大行其道。开
展体育运动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强健体魄,现在反倒成了制造“文化、
身体双废人”的“流水线”。

事实是,金牌既然已经到手,饱受“野蛮训练”之苦的冠军运动员和
非冠军运动员的“工具”作用也就发挥完毕。由于他们在为“金牌”
流血流汗时牺牲了谋求自身发展的最佳时期,所以大批运动员退役时
年龄大,文化水平低,身体伤残。特别是非冠军运动员,由于没有
“名人效应”,退役之后往往境遇更惨,为了糊口,只能苦苦挣扎。
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狡兔死,走狗烹”,与如今大张旗鼓宣传的“以
人为本”大相径庭。

为退役运动员安排较有保障的生活,是各级政府的这责任。2008年北
京奥运会是一个可贵的契机,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退

役运动员的维权问题。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将体育与政治挂帅脱
钩,改变“金牌战略”,停止弄虚作假,以科学训练取代“野蛮训
练”,注重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日后谋生技能的训练,这样才能关闭
“文化、身体双废人”生产线,建立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使中国体育
尽早走向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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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华人与狗、黑奴与愤青

张伦


如果说有什么对笔者强烈的民族情感起过催化作用,“华人与狗不得
入内”那臭名昭著的上海外滩公园的规定,肯定是其中之一。记得好
象是从一本谴责帝国主义的历史书上最早读到这段历史。后来也曾在
课堂上听过老师的介绍。每每激愤的心境不可言表:这些洋鬼子混账
之极,竟然将我国人与狗同而视之。遂立志发愤图强,报效国家,将
来令国人扬眉吐气。

十几年前初到法国,几天后去参观巴黎圣母院,出来后转到圣母院背
面的一个小花园,忽然在入口处看到一个牌子,上面明显标示着“狗
不准入内”。一时觉得悟到些什么,但随后也就忘记。后来在法国的
多年生活,从刚开始的讨厌、抱怨那街上的狗屎到慢慢习惯,也就没
出息地入乡随俗了,在来访的抱怨法国街道上的狗屎的朋友面前变得
泰然处之,不置一词。不过慢慢也发现,几乎是所有的公园都有同样
的“狗禁止入内”的牌子,有的情况下,宽容大度一点的公园允许狗
入内,但条件是主人必须把狗拴住,牵在手里。同时也发现,法国人
对传统中国文化的推崇几乎到了些崇拜的程度,许多人提起都带有一
种敬仰和尊重。或许,这与法国在西方国家中与中国悠久的文化交流
有关。法国是西方古典汉学研究的起源之一,法兰西汉学院那森然陈
列的四库全书见证着这种尊崇。两年前,在枫丹白露的传统宫殿里,
看过一个关于路易十四和康熙时代的中法文化交往的展览,其中一张
描绘中国皇帝和他的群臣们在宫殿花园里饮宴戏乐的大型壁毯让笔者
忍俊不禁:那宫殿花园、乐器、群臣和皇帝的形式体态、面部行止,
哪里是什么中国的,简直就是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及其群臣!其实也难
怪,那个时代西方人对东方的理解正如东方人对西方的了解都是依据
想象的,对西方人来讲,见过奥斯曼帝国的元首苏丹及其宫殿的西方
人当然要远多于见过中国皇帝的人。著名历史学家Pierre Chaunu在
其名著“启蒙时代的欧洲文明”中讲到,直到16世纪,从墨西哥到菲
利宾需要三年,从葡萄牙到日本,一趟海上旅行大概还需要五个年
头,其中只有二分之一参与这种冒险的人能够平安归来。从这个交往
的难度看,人类以往彼此间的了解多半带有臆想的成分。而且往往是
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境况来臆想,也难怪要把中国的皇帝想象成奥斯曼
的苏丹。

其实,西方人把人不当成人的历史是有过的,最臭名昭著的大概就是
贩卖黑奴的历史。成千上万的黑奴从非洲象牲畜一样被运往美洲作劳
工,那是人类历史最黑暗的一页之一。不过,这过程中,最近一些年
的研究显示,非洲当地的一些首领在其中也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
所以,那种用一种类的整体方式,如法国人、美国人,中国人如何如
何来判断事情的角度常常是有问题的。通俗说,白人当中有好人,黑
人当中有坏蛋;不能以白脸黑脸来绝对地区分。法国前几天刚刚纪念
过取消奴隶制150周年,让人们再次想起那个直接推动废除这个不人
道的制度的法国政治家维克多.舒乐的名言“让我们提醒自己,提醒
我们的子孙,只要世上哪怕还有一个奴隶存在,对他的奴役就是对整
个人类的永远的侮辱”。

还有,历史上西方人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曾经因宗教的原因等等对
印第安人是否属于人类有过争论。笔者看过一部电影,讲的就是16世
纪西班牙人把一个印第安人的家庭带到西班牙,由那些教士来辨识论
证是否属于人类。象在对待所有事务上经常出现的那样,教会当中也
分为两派,其中开放得更人文的那一派占了上风,认定印第安人属于
人类。现在开来这很正常,当时对教会来讲却绝对不是件小事,是一
场重要的思想解放:这些不信仰上帝的人们,这些异域的

全然不同的人们如何可能跟夏娃、亚当发生关联,这实在不是件好解
释的事情。不过后来,到浪漫主义盛行的时代,一些人又在印第安人
那种自然的生活方式上看到了真正的亚当夏娃式的生活,从而对西方
人自己的生活方式批评起来,可见,人类对他者的认识总是变动的和
随着知识的增长和自己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的。

对中国人,西方人的歧视甚至是蔑视和侮辱肯定是有过,不过也有过
西方人对中国文化的崇拜,但没有见到过把中国人等同过狗的历史认
识。反过来,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敌视、侮辱和误解的证据也是比比皆
是,并不总是崇洋媚外的,以那至今使用频率不衰的“鬼子”称号就
可见一斑:鬼子也,非人也。对鲁迅先生这位出过国的近代人来讲,
同乡那些关于洋人把小孩子的眼睛扒下来腌到坛子里象小鲫鱼一样排
列的传闻,肯定是让他生出许多悲苍无奈甚至是绝望感受的一个缘
由。事实上,从三元里抗英时代老百姓关于洋人走路腿不会打弯,用
钩子一钩就倒,到精英层如林则徐的英人“腿足缠束紧密,屈伸皆所
不便”,这类的认识和传闻就一直伴随着中国人对西方人、对现代世
界的认识。虽然我们无法苛求前人,但也必须承认其中许多让中国人
付出过极其惨重的代价。光绪元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因为要反对阻挡英
国人进入云南,竟然秘密把英国使馆的翻译官在云贵边境先杀掉。今
天看来好笑,但当时那岑大人就是这么决策的。其实,就是到了70年
代,我们不还有那“风庆轮”万吨轮事件吗,据说当时邓小平说过一
句:万吨轮算什么,我20年代到法国就乘30,000多吨的轮船了。可
见,尽管在十里洋场混过许久,但没出过国的三流演员江青的见识毕
竟比不上出过国只打过工的邓小平。对他人和历史的认识需要知识和
经验,不要太想当然,这是笔者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悟到的。

回过头说华人与狗,后来看到一些材料介绍,才慢慢明白,自己当年
的愤怒一部分是有道理的,一部分又是没有理由的。帝国主义者在人
家国土上设立公园却不让这个国家的人进入游玩,这绝对是不合理、
该让人愤怒。事实上,许多华人也从来没有中断过据理抗争,当时负
责的工部局虽然百般推托狡辩,但还是每次回复各种要求,不象我们
现在有些所谓的人民公仆对许多人民的要求咨询不闻不问,概不做
复。而且虽不多,从1889年始一些高级华人就可以凭入园证入园,并
不是凡华人一概禁入。从1885年的《外滩公园游览须知》中可以看
出,西方人的华人仆人也是可以进入的,而且印度人如果衣衫不整也
是不可以入内的。而且西方人的儿童如无人相伴也不准入内。至于对
狗的限制和要求和我后来在巴黎看到的一样,是需要加嘴套和用皮带
牵住才可,否则不可入内。1905年的法国公园规定工部局可发给部分
华人的入园证。……“华人与狗不可入内”是一个中国民间并不完全
准确的简约强化了的归纳。华人不准入内的原因是政治、历史、积习
的。一定程度上就象过去以反帝为标榜的人民政府自己设立的友谊商
店:在自己的国土上,外国人、高级的华人如高官和持有外币的华人
可以入内,普通国人不准。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处:是一个特权和维护
特权、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这里,并没有西方人把中国人视为牲
畜,以狗待之的问题。我,或许包括许多人,都被这简化的语句所激
怒,而并没深入地去了解其背景。

这几年,国内出现一个新词“愤青”,顾名思义,愤怒的青年是也。
其内涵外延不甚清楚,从各种相关论述描写的文章上看,原来好象多
指那些对社会不满的青年,最近这些年愤青的愤怒指向好象转向多针
对外国人。读过《瞭望》杂志上一篇关于愤青的综述,谈到一个反日
愤青“牛拉多纳”给记者介绍怎样登入那些反日愤青的论坛,“申请
通过验证的时候写个‘抵制日货,爱我中华’,后面再多加上几个叹
号,应该就没问题了。”一时失笑,觉得愤青的问题和可爱全形象地
表现在这“写个‘抵制日货,爱我中华’,后面再加上几个叹号,应
该就没有问题”上。对他们来讲,所有复杂的问题都可以变成一、两
个简单的口号,再加上一两个表达愤怒的叹号就可以了。但事情可能
恰恰不那么简单,正象这位“牛拉多纳”网友后来自我检讨一样,他
们对一些事情的背景往往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理性的分析,象笔者当年
一样被“华人与狗不能入内”等于“华人被视为狗”那种化约推理所
激怒,该用问号的地方用了叹号,结果可能搞不好事与愿违,没有达
到爱国强国的目的,反让国家蒙羞,推迟其进步。再拿“华人与狗”
来说,其实,别人把你当不当成狗,最重要的取决于你自己,自尊、
自重,自强,这是你挣得别人的尊重的最根本的条件,那种近代以来
一些中国人或是中国的政府在洋人面前献媚,专门欺压他人百姓,或
是外强中干,盲目排外的种种行径,从来就没有真正有利于过这个民
族的发展,

也毒害了这个民族健康的心灵。许多中国人在与外界的交往上缺乏自
信,病态的敏感和褊狭,这很大程度上与中国传统文明的崩颓带来的
信仰和文化危机有关,也与对世界的理解和掌握信息的偏颇相连。这
些,应该随着历史的沉积,随着中国的发展和与世人更深入的交往,
随着中国人对这个世界的知识的增多而慢慢得到疗治。中国人应努力
去重新找回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大度和平和。为此,面对这复杂的世
界,一个好的方式或许就是,多用几个问号,少动不动就用叹号,或
许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

编读往来


宁波一律师来信说,本刊第三期所刊熊伟先后的“诉铁道部的起诉状
“有很大的问题,要求举行听证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尚不能成为
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在针对铁道部做出的实体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时,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来。

《公民》月刊热诚欢迎读者参与。欢迎来信来稿,欢迎向朋友推荐本
刊。

本刊的印刷版也已经开始发行。第一~三期现正免费赠阅。欢迎索
取,赠完为止。

感谢这位热心读者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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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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