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我是公民,不是人民 在某“人民政府”机关,墙上高挂着“为人民服务”五个鲜红
大字,在一位办事心切者与一位很不耐烦的、脸色难看的政府工
作人员与之间发生了以下一段对话:
◆你们不是“为人民服务”吗,怎么是这个态度?
◇是啊,我是为“人民”服务。请问你是人民吗?
◆我不是人民,但我是人民中的一员。
◇你是人民中的一员?你怎么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
◆……(语塞)
◇如果你无法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那你能代表人民也行?你能代
表中国人民吗?
◆……(语塞)
◇你既不能代表人民,也不能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我能接待你就
不错了。我可是只为“人民”服务的啊。
◆……(彻底语塞)
这段对话充分体现了“人民”在当今的尴尬。在中国,“人民”是一
个泛滥而混沌的现象。从机构的名称上,到朝野的口头上,“人民”
的字样、抬头、牌匾、题词、说辞无所不在:人民政府、人民政协、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解放军、人
民医院、人民邮电、人民电力、人民警察、人民公务员、人民领袖、
人民出版、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文学、人民美术、人民体育、
人民警察、人民公仆、人民政协、人民中国,真是举不胜举。另一方
面,人民究竟是谁?谁也说不清楚。似乎没有人敢说,我就是人民,
更没有人敢说,我不是人民。人民既到处充斥,却又无处寻觅。
西方国家,也有人民的说法,但不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学说上,政治意
涵也完全不同。在中国,“人民”的长期泛滥有其深层的意识形态背
景。这个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相关的共产主义
意识形态。“人民”自身则是暴力革命的政治产物,是阶级斗争的时
代体现。人民还如此流行,就足以表明,这个时代还没有画上句号。
按照毛泽东的分类,中国只有两种人,人民及其敌人。人民的使命就
是消灭敌人。毛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人
民”与“敌人”有明确界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
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
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这里,人民还是判断敌我
的准绳。结果是只有找不到的人民,没有找不到的敌人。“人民”堂
而皇之地成了制造恐怖进行迫害的概念工具。人民的资格往往是由党
国根据其政治需要来界定,于是,凡是敢于坚持异议的人,必然被赶
出人民之列,甚至成为被消灭对象。“人民”还隐含着有罪推定:社
会中有一部分敌人,他们总是处于人民对立面。“不是人民”就是这
些人的不赦之罪。因此,必须对这些(敌)人实行专政。不仅如此,
人民还在名义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是,当没有人知道人民是
谁的时候,主权自然落到号称是人民的代表者手里。可见,当公民缺
位的时候,人民其实就是臣民的美妙说法。
与人民相比,公民就大不相同了。在我看来,公民意味着平等,人民
意味着歧视;公民意味着和平,人民意味着斗争;公民意味着法治,
人民意味着人治;公民意味着共和,人民意味着专政;公民意味着包
容,人民意味着仇恨;公民意味着团结,人民意味着分裂;公民意味
着个人至上,人民意味着集体至上。
人民是以没有边界或者说可以任意划定边界的集体为单位的,不可识
别。即使你是最高统治者,你也难以厚颜说,“我就是人民,人民的
一切权力就属于我。”公民生来就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极其容易识
别。即使被划入敌人的范畴,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公民,
我要伸张我的公民权。”公民的权利自由是生来就有的。公民的门槛
是最低的。有国籍的人就是公民。没有国籍的人就是世界公民。
人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民内部是分成级别的、干
部群众的、党内党外的、城乡的。人民对非人民则是压迫和专政,这
是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公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
前的一律平等。没有人有权压迫另一个人,更无权对公民同胞实行专
政。
不仅如此,凡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政体,就不会是人民(民主)共
和国。人民的国家与共和国家是自相矛盾的。虚幻的人民(民主共
和)国家,既不民主,也不共和。看看历史上和当今如此命名的国
家,就一目了然了。朝鲜、古巴、越南,以前的东国、匈牙利、波
兰、罗马里亚,哪个人民共和国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立国之本的?那些
东欧国家的人们一旦成为真正的公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从国号中逐
出“人民(民主)”保留共和。
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为所有公民服务,而不应只为公民中的人民那一
部分服务。立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仅代表“人民”而不代表公民的人
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为“人民”落实正义的人民法
院。政府机关是由纳税人的公民来养活,于情于理都不能只为虚幻的
“人民”服务,而不为养活他们的公民服务。如果党和政府只为“人
民”服务,不为公民服务,那么,谁来为公民服务?当没人知道“人
民”是谁的时候,党和政府是在为谁服务?政府的官员不应是人民公
务员,而应是公民的公务员。“人民公仆”,与“人民共和国”一
样,是自相矛盾的。人民的仆人是私仆,公民的仆人才是公仆。人民
的仆人更不能让公民来养活。
在中国,草民是君主专制的牺牲品,人民是新式专政的伪主体,只有
公民才是共和国的自由、独立、有尊严的主体。因此,必须把国家与
政府还给公民,把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府还给公民。以前的中国只
要人民,没有公民,未来的中国应该只有公民,没有人民。所以,从
今之后,
◆不要说我是人民,要说我是公民。
◆不要人民解放军,要说国民军。
◆不要说人民民主,要说宪政民主。
◆不要说人民代表,要说公民代表。
◆不要说为人民服务,要说为公民服务。
◆不要说对人民负责,要说对公民负责。
◆不要说受人民监督,要说受公民监督。
◆不要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说一切权利属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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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钉子户.物权法】
重庆九龙坡法院打了物权法一耳光 3月16日,正值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之际,“史上最牛的钉子
户”引发了剧烈反响,一场关于物权与“钉子户”的争论,在全国范
围内展开。无论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拿物权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反映出其正逢其时的意义所在。长期历史累积下来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在等待物权法来定分止争,有些矛盾和问题,已到了非常危险的地
步。“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个很好的例证。
一、重庆九龙坡区法院打了《物权法》一耳光
在《物权法》颁布三天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经过听取九龙坡区房
管局、杨武(拆迁户房屋登记所有人)配偶吴苹、开发商智润公司和
南隆公司代理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采集后,对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
行杨武强制搬迁一案做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
定书》(〔2007〕九执字第573号),裁定杨武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
行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
务,逾期不履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物权法》刚刚获得通过,人们正沉浸于对即将到来的财富自由时
代的憧憬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杨武强
制搬迁一案做出的一纸裁定,无疑是打了《物权法》一个响亮的耳
光。我想主审法官一定在想,《物权法》是个鸟(什么)东西?它所
说的“公共利益”又是个鸟(什么)?我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撑腰就够了。德高望重的法学家梁慧星听到这个裁决后一定会气
得吐血,因为他老人家曾预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
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决无疑也打
了他老人家一耳光。
同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决也打了我们每个人一耳光,也许我
们应该感谢这一耳光,它把我们从对《物权法》过于乐观的迷梦中打
醒。徒法不足以自行,说了不等于做了,今天的中国和《物权法》通
过前的中国是一个中国,要把物权法保护私产的思想播种到心里尤其
是执法人员的心里并落实到行动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梁慧星老师做
出他乐观预言的理由是,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有明确规定:将商业
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
签约。可是别忘了,现在法院、房管局所执行的仍然是2001年版《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这个条例完全是为开发商和房管部门的利
益而规定的,对拆迁户的利益根本没有充分的考虑。
物权法关于征收和拆迁的规定目前还只是个华而不实口号而已。《物
权法》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确定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规定确认公
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只能承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却无法真
正保护财产的合法归属权利。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因为人家房管局
说,拆除是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出于公益需要。史学家钱穆曾言及制
度与法术概念,意思就是说,不完善的、弊端处处的制度可能有意或
无意成为一种法术,经过法术之手,制度堂而皇之变成了维护特殊群
体利益的工具。我国律学自《法经》也算源远流长,法律体系也成中
华法系之巍然大观,可始终未能走向法治社会,就是因为封建统治者
只是把法律当作统治的法术而已。未经明确的公益框架,没有确定公
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平等保护不同性质财产的物权法也可能沦
为被法术化的制度。现在如果不及时研究、制定《物权法》的补充条
款与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框架及确认公益的合法渠道与合法程序,
《物权法》就只能带着严重缺陷跛足上路,会令无数曾对它寄予厚望
或期待它来保护的公众失望。
二、“史上最牛的拆迁房”上的红旗还能飘多久
这是悲壮的一幕:孤岛中央的孤楼,孤楼顶上的国旗,一个公民为保
护自己的房屋升起了国旗。这让我想起某地拆迁中的一副同样悲壮的
场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举着《宪法》挡在推土机前,抗议当地政
府和开发商的强制拆迁。
我希望“史上最牛的拆迁房”能被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新时代开始的
见证。虽然我明知过不了多久,“史上最牛的拆迁房”就会从地球上
消失,因为已经有许多类似事例为证。但是,我仍然愿意自欺欺人地
希望,这一次能有奇迹发生,“史上最牛的拆迁房”上的红旗能永远
飘扬,因为“两会”刚刚结束,物权时代显现出了曙光。
我愿意和大家一起重温一下“德国最牛钉子户”的故事,尽管这是一
个在近期物权法启蒙过程中早已为大家熟知的物权法故事。说起德意
志皇帝威廉一世,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他的助手大名鼎鼎的铁血宰相
俾斯麦您一定不陌生。当年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相当
于我们今天的北戴河)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波
茨坦市的全景,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如此不
合时宜的“违章建筑”,让这位领袖非常扫兴。但威廉一世还是想以
一种公道的方式来解决,于是他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
够买下这座磨房。不料这个磨坊主丝毫不“顾全大局”,一点不把
“市政规划”和“国家形象”放在眼里。就认一个死理,这座磨坊是
从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几次协商,许以高价,晓之以
理,动之以情,表示组织的关怀,警告威胁领袖安全,影响伟大祖国
形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可这个老汉始终软硬不吃。面对这样不识抬
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终于威廉一世龙颜震怒,派警卫把磨坊给拆
了。这个钉子户拆迁时倒很配合,展现了良好的绅士风度,好象一点
都不担心,既没有哭天喊地,满地打滚,也没有把汽油倒在身上威胁
要自焚。第二天这个老汉就一纸讼状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
院居然受理了,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
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威廉一世贵为一国之君,拿
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从此以后不管什么国际友人来访,老汉天
天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去见马克思
了,老汉的儿子小磨房主治家无方,家道中落,想把磨房给卖了,不
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
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
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千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
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
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
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
世”。
重温这个著名故事,是希望我们中国“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能和“德
国最牛钉子户”一样得到善待,也使我国的法学教材中出现一个中国
本土化的经典法律故事,总拿外国的故事给国民作法律启蒙教育课恐
怕也有损国家形象吧。
《新浪网》的调查表明,将近90%的网民支持杨武、吴苹夫妇。当然
反对的声音也有,其中不乏重量级人物。其中法学家江平的表态最令
我惊讶。江平何许人也?我国民法学界泰斗级人物,《物权法》起草
专家组组长,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在法学院时都是读着江平教授的
著作学习的民法。据《东方早报》报道,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
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
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
迁。作为《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应该是《物权法》的
生父之一,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物权法》这个婴儿刚瓜瓜落地的
时候狠狠地打了它一巴掌,作为父亲的江平教授不仅不尽心呵护自己
的孩子,还幸灾乐祸地补揣了一脚,真是让人寒心。
是的,不是杨武、吴苹夫妇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但是,也不是江
平教授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是个复杂的问题,要说清楚什么
是公共利益恐怕要写一大本厚厚的书了。但有时公共利益又是一个简
单的问题,至少就某些问题而言,只要有基本法律常识和社会良知就
可以明白。准确说出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困难的,但列举出一两项不属
公共利益的事项是简单的,商业地产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是基本的法
律常识和社会共识。《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就是说,拆那几间破陋小屋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
理由,之后的程序就算再公正,也无合法性。
诚然,从法律的效用来说,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正式施行之前尚不
能对这个孤岛房屋的存废产生法律影响。但是,正如一位网友说的那
样,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所蕴涵的时代价值观直到今年10月才能
“生效”。既然“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
度的首要价值”(温家宝总理语)正在为我们所践行,既然“公民的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早已上升为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权利,那么
公民的财产,无论多少,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应该受到保护。在民法
慈祥的目光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财产无论多寡都应得到平等的保
护,不能因为开发商财大气粗就给他多一点保护,也不能因为拆迁户
的房屋低矮破陋就少一点保护。拆迁户们的低矮房屋也许不值多少
钱,但那可能是他们一生的财富。而且房屋拆迁也不仅仅是钱的事,
房屋往往是家的载体,而家是人们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归宿,往往不是
金钱补偿所能解决的。
国务院在2004年就专门下发通知叫停“野蛮拆迁”,通知说,要进一
步规范拆迁行为,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
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在这起拆迁案
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将被拆迁
人的房产相临房产全部拆掉,断路、断水、断电,这种拆法已经违反
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的侵犯。而网上竟
然有评论认为这是中国依法拆迁的典范,足见人们的神经已经麻木不
仁了,道德底线在开发商推土机的轰鸣中一退再退,只要不死人就算
不上野蛮拆迁,连这么野蛮的拆迁的都可以称为守法模范了,看来国
务院的通知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了。
三、房管局什么时候能不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
在近期物权法的启蒙宣传中,同样有一句名言被广为引用:风能进,
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
王的权威。也就是说政府要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
前,公权应该止步。可是在中国,这句话也许应该反过来讲:风不能
进,雨不能进,开发商的推土机可以进,即使是最富的人,在他的豪
宅里也不敢对抗房管局的权威。
房管局和开发商实际上是穿一条裤子的,在本案中,申请强制拆迁的
就是房管局,而开发商似乎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人”。本来属
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交易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
题,这显然有失公平。为什么房管局如此积极呢?因为拆迁户是政府
与开发商的交易过程中多余的负担。拆迁户所获得的不是交易价款,
而是“补偿”,因为拆迁户根本就不是土地交易的主体,你的房产只
是国家土地上的附属物而已,开发商是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买地。由
此不难理解,在拆迁的几乎所有环节,政府总是站在开发商一边,原
因很简单:政府已经拿了开发商的钱,就有义务向开发商交货──政
府倒也知道遵守商业逻辑,而交货的内容就是把居民赶走清场。
更加不幸地是,房管局和开发商实共穿那条裤子竟然是《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这个裁缝给他们缝的。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从一开始就把划入拆迁范围的民众置于不利的政治与法律
地位。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不利地位,拆迁人则
享有四项强制性权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在尚未征求被拆迁
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不论
是否经被拆迁人同意,交易都已启动。第二,强制签约权,拆迁人只
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
愿。第三,申请强制裁决权,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
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裁决。第四,强制执行权,
一旦做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
制执行。这就难怪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任秋萍科长敢公
开宣称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合法。
由行政主导的强迫性拆迁绝对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只有在法律对土地
所有权、政府对公共利益存在严重理解偏差的情况下,才会有拆迁这
么一档子事。政府错误地把城市土地国有这一政治性概念,理解为实
实在在的民事法律权利,因而在涉及土地的事务中,政府是以土地所
有者,而不是以公共管理者的身分行使权力。土地的所有权与政府的
权力合二为一,其结果当然是以行政主导城市拆迁。
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
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强盗”呢?为什么
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
敬畏的距离并居中裁判呢?政府应当把城市土地国有仅视为一个政治
概念,法律也应当面对现实,把民众对土地那些次级权利如土地使用
权等,发展成为可以对抗他人的实实在在的物权。我们应该根据物权
法的立法精神,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将城市
拆迁由行政主导的行政行为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之间平等的民事交易
行为。让房管局成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交易的中立监督者,而不是
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的利害关系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条真理
应该得到重申。
新近高票通过的物权法给了公众无数的权利承诺,在沉浸于物权法带
来的私权自信,沉浸于物权法将成为人们私产保护法律支点的喜悦
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那记响亮的耳光和江平教授那重重的一脚,
提醒我们物权时代的前途是光明的,可道路是曲折和艰难的,我们需
要一种不屈不挠的“钉子精神”。
(本文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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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钉子户.物权法】
钉子户是我们的好榜样 在一个建筑工地的大坑里,一栋两层楼的房屋孤零零地站立着。这是
重庆市内的一个场景,因被人拍了照片发布到网上而广为人知,被网
民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前天,当地法院举行了听证会,裁决这
栋房屋将于三天后被强制拆迁。
大批媒体前往重庆采访。这个新闻的背景是,起草数年、几经争议的
《物权法》刚刚在全国人代会上通过,记者们显然为这个新鲜的法律
找到了一个生动的案例。这个案例真的能够担当起这个重任吗?
几天前就有媒体评论说,最牛钉子户也一定牛不过开发商。这一强制
拆迁的裁决,似乎印证了这个判断。也有人说,胳膊怎能扭得过大
腿,一个人去跟政府(房管局)和开发商较劲,肯定是白费功夫,甚
至输得更惨。这里我必须要说,强制拆迁并不意味着一定是不公正
的。在还不清楚具体的结果之前,我只能说,希望户主吴女士通过艰
苦的努力,最大化地维护了自己的正当得利。当然,很有可能,她最
后所得到的,跟开发商最初开给她的条件一样。这样的结果难免会让
一些仍在抗争的拆迁户感到沮丧,但是我要说,即便如此,吴女士仍
然是一个好榜样,她维护自家私产的努力,正是《物权法》精神的体
现。
在大多开发商和政府官员那里,“钉子户”就是“刁民”的代名词。
自古以来,“刁民”都被官方用来指称那些争取个体权利的人,多年
前的消费打假英雄王海就被戴上这顶“桂冠”。在普通百姓做惯了“
顺民”的中国,尤其在个体居民一直处于极端弱势的城市拆迁活动
中,每一个“刁民”都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可能开发商和官员甚至普通民众都会认为,假如结果和当初一样,吴
女士的抗争岂不是多此一举,白白浪费自己和国家的人力物力?他们
不明白,从现代法治精神来说,任何追求公正的过程都是值得赞扬
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样珍贵。甚至,在多年来的拆迁活动中,
一向付诸阙如的程序正义,一向认为是政府说了算的观念,遭到挑战
和追究,显得更加珍贵。
即便是在吴女士如此执着的挑战中,重庆市九龙坡房管局官员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以保障该建设工程的顺利
推进”──这是一个极为偏袒的表述,法院的任何裁决,都不应该只
是为了保证一方的利益,为什么不说也是为了保障拆迁居民的正当权
利呢?
该图片在网上出现后,很多网民的第一反应,是这家户主一定有“背
景”,否则不可能这么牛。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拆迁居民的普遍极端弱
势地位──大家都认同,假如没有特殊的“背景”,谁敢这样跟开发
商和政府对着干呢?
吴女士真的是“史上最牛钉子户”吗?不,在这种国情下,中国不可
能出现最史上最牛钉子户。别的国家一个最普通的拆迁居民也可能比
吴女士牛上千百辈,甚至在两、三百年前就已经比她牛多了──这里
有必要再重温一下那个著名的物权法故事:专横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
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发现不远处一个磨坊妨碍了观瞻。他
找磨坊主多次协商未果,便令人强制拆迁。磨坊主将其告上法院,法
院竟判国王侵犯私产,要求赔偿损失并照原貌重建了磨坊。到了威廉
二世,磨坊主的儿子因为穷困,要将磨坊卖给王室,威廉二世并不借
机抹去让父亲丢脸的史迹,而是赠其金钱,让他将磨坊永久保留,因
为它象征着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哈耶克说过,“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现在我们至少
有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有了通往正义的道路。什么
时候我们真的有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就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实现
正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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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钉子户.物权法】
车上的钉子户罗萨.帕克斯 罗萨.帕克斯惟一一次不合作行动引发了民权运动的空前成果,每一
个美国人都对她怀有感激之情。罗萨.帕克斯24日在底特律逝世,享
年92岁。她的遗体今天将安放在国会大楼的圆形大厅让公众缅怀,成
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获此荣誉的女性。
在1955年12月1日,当时42岁的帕克斯在蒙哥马利的巴士上拒绝让位
给白人。她的行动迅速成为民权运动的象征,更成为美国种族隔离制
度的挑战。为此,警察以蔑视政府法令的罪名将帕克斯拘捕。事件导
致了蒙哥马利市数千名黑人自发开展为期381天的拒绝乘座巴士的非
暴力抵制运动,更激发起当时26岁的马丁.路德.金带领废止种族歧
视运动。案件令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制度违背宪法,美国南部
的种族隔离体系就此瓦解。
在从事20年的国会工作之后,帕克斯近年退出了公众视线。在1992年
出版的《My Story》一书中,帕克斯解释了自己在反对种族隔离运动
上的观点和扮演的角色。该书代表了帕克斯夫人的人性和智慧,更展
现了为何一个黑人裁缝能成为整个国家代表种族平等的最高偶像。
帕克斯从来没有想过要带领一场运动,她只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活得更
有尊严,一刻的犹豫可能会改变整个历史。她在书中写道:“人们认
为我不让座仅仅是因为太累,但这并不是实情。我当时不是很疲
惫。”她意识到一次不公平的对待可能会引发更多类似事件。她忆述
巴士司机的话:“你最好聪明一点,把座位让出来。”她说:“我不
明白站起来会有什么‘聪明’之处,我们妥协得更多,他们便会对我
们更差。”
不过,帕克斯也在书中承认:“如果我深思一下不让座会有什么遭
遇,我可能干脆下车。”所有人都可能会犹豫:在以后的日子,帕克
斯失去了工作,她的丈夫也因为事件而被解雇,她还面临着14美元的
赔偿和指控。前路似乎充满了困难,但帕克斯终究还是选择了走下
去。
现在,几乎所有教科书都把帕克斯成为“民权运动之母”,她获得了
总统自由勋章,还有超过40个荣誉博士头衔。但帕克斯的晚年并没有
获得正确评价,她的生活一直清廉,更有报道指她的晚年遭遇财政困
难。
罗萨.帕克斯最喜欢说:“人们必须令自己的生命有益于自己和他
人。”这便是她留下来的最珍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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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钉子户.物权法】
物权法的软肋 一、《物权法》能够承担起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负吗?
《物权法》的通过,令很多人欢欣鼓舞。王利明教授在报刊撰文指
出,《物权法》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
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物权法》就能够提供这
种保护。
对此我表示怀疑。我的怀疑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方面的理由来自以
往的经验。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距离实在太大
了。想当初,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通过时,人们也曾经很乐观,
天真地以为非法拆迁和强制征用现象将不会再发生了。但事实是,情
况并没有多少改观,反而更恶化了。被拆迁户手中的《宪法》文本,
尚且挡不住推土机,又怎能寄望一纸《物权法》能够挡得住呢?
第二方面的理由,则是基于《物权法》本身的性质。傅蔚冈撰文指
出,《物权法》是私法,寄希望《物权法》的颁布来保护征收征用中
所引发的公共利益异化和补偿不公等问题,纯属南辕北辙。
我认为还有更关键的一面:这部《物权法》本身并不是纯粹的私法,
它兼具了某些公法的性格。而这种“公私合一性”,恰恰可能给公权
力损害私有财产以方便之门。
不要忘记,中国的《物权法》产生于一个在某种意义上整体“产权模
糊”的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之中产生出来的《物权法》,是依据
社会主义“宪法”制定的,其目的是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下,“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样它就不可能是纯粹的“私法”,不能
不带有某些公私法一体的意味。《物权法》中对财产以“国家所有
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为名“三分天下”,规定国家可以依
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财产进收征收,就是
其中最为明显的两处。这两处,一方面限制了私有财产的权能,另一
方面给公权力的扩张埋下了伏笔,可能是《物权法》的两大命门所
在。
二、财产所有权“三分”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矛盾
《物权法》第三条说:“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
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41条说:“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45条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
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后第46条至第52条分别
列举了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两组法律条文,值得仔细分析。
首先,这两组法律条文,是有内在矛盾的。第一组法律条文,其根底
应该是说各种主体的物权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第二组条文,却规定
某些财产只能由国家拥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简
单推论一下,这就意味着,在市场上,国家完全有可能把个人所有的
全部财产都“买下来”,而个人却永远没有可能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买下来。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竞争,从而也就限制了物的效用的发挥,
这就在事实上否定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另一方面,直接规定某些
财产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事实上本身就是基于公权力进行分配的
一种结果,这就使得《物权法》从一开始就摆脱不了公法的阴影。因
此,要让“三分而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受到平等保护在实践中还有
相当大的困难。
其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给公权力的介入
留下了后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求“保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
占主导地位,保障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国有财产是由国务院(即
政府)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的。要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坚守其“平等
民事主体”的身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政府天然地与公权力联系在一
起。万一在市场竞争中,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受到威胁了(这种可能
性是存在的),怎么办?《物权法》有可能防止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
以保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吗?看来不能,恰恰相反,现有的条文反而
有可能被引用来作为公权力介入的依据。
三、以公共得益为名进行征收征用
可能使私有财产处于危险当中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
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
件。”
“征收”、“补偿”、“安置”、“保障”等词语,表明,这里调整
的不可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这条规定,
可以说是“私法公表”的一种典型表述。
泛泛而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有财产或许也有一定道理。
然而问题在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无
论其利益内容还是其受益对象都是如此。从字面上看,公共利益的受
益对象是“公众”。但什么是“公众”,如何确定其范围?很难确
定。另外,公共利益的内容是什么?也是不确定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似乎一直在变,因为“国家的需要、人民的利益”时刻在变。《物权
法》第42条实际上规定了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的
优先性,这也就赋予了隐藏在“公共利益”后面的公权力对于集体财
产权和私人财产权的攻击能力。如果什么是公共利益都不能确定的
话,又怎么能让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免受公权力的侵害呢?公权力完
全有可能借说不清道不明的公共利益为幌子来侵害集体财产和私有财
产。
问题的另一方面还在于谁能够确定、如何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政府
能自封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吗?从应然的角度说,不能,但现实中往
往如此。在中国这个管理型社会中,政府几乎具有无限的权力,几乎
决定着一切、规划着一切、指挥着一切,也几乎代表着一切。如果政
府自己就能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那怎么来监督政府呢?需要公共选
择过程,这恰恰是中国目前最缺乏的。
从根本上看,公共利益也许原本就从来不曾存在过,或者说至少其存
在是很难被确证的,正因为如此,公共利益一词,极易被利用,成为
某些组织或个人谋取自身利益的方便幌子。我个人以为,如果确实需
要类似概念,可以考虑以公共物品来(public goods)代替公共利益
(public good)。因为公共物品的范围比较明确,公共物品需求和
供给的数量,也已经可以用经济学方法来进行推演和预测。
财产权是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个人三大基本权利之一,这是基于
人的天性的天赋权利。个人财产权是个人维护自由、对抗公权力的基
础。因此,财产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诞生于“
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母体中的《物权法》,自觉不自觉地引进了一
些公法元素。这在当前中国的现实局限条件下,或许正给公权力开了
后门,而成为物权法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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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钉子户.物权法】
房地产与人权问题 阿马蒂亚.森在研究饥荒问题时有一个令人瞩目的发现:饥荒从未发
生在具有民主制度和自由舆论的独立国家,而全都发生在威权社会、
殖民地、一党制国家或军事独裁国家。在一个多党民主制度正常运转
的国家,即使这个国家还很贫穷,即使它遭遇了粮食的大幅度减产,
它也并不至于导致一场灾难性的饥荒。因为民主体制为政客们提供了
防止饥荒的政治激励,而且“出版自由和活跃的政治反对派是受饥荒
威胁的国家所能拥有的最好的早期报警系统”。在一个已经民主化的
穷国里,要想完全解决乃至彻底防止饥荒其实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实
际上,任何饥荒的受害者通常都只是国内最贫弱的那一部分人口(统
治者、上层社会、富裕人群从未因为饥荒而死亡),而这部分人口的
总收入和食品消费总量所占的份额都不可能太高(通常会大大低于其
人口比例),因此,哪怕“重新创造他们的收入,或者从零开始供给
他们全部正常的食品消费,……所需要的资源也不会是一个大数
目。”通常,一个社会若动员和投入3%~5%的国内收入便可防止和消
除任何可能发生的饥荒。可尽管如此,在一些没有自由传媒的非民主
国家,有时候粮食的产量根本就没有减少,或者只有微不足道的粮食
减产,这些国家甚至还一边维持着(甚或扩大了)粮食的对外出口,
另一边却同时发生了杀死贫弱人群的可怕的饥荒。他举例说,1979~
1981和1993~1995年间,日本、博茨瓦纳、新加坡的人均粮食生产大
幅下降了12%~58%,但这些国家的公民反而获得了更大程度的粮食保
障,而同期,苏丹的人均粮食产量增长了7.7%、布基纳法索增长了
29.4%,却发生了“饥饿状况的普遍扩散”。因此,森认为,饥荒的
成因不是粮食的短缺,而是粮食权利的短缺,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但
背后却有人权问题。
阿马蒂亚.森的研究表明,权利配置的恶化远比资源配置、供求关系
的恶化更加致命。参照森的研究,让我们来审视一下中国当前的房地
产问题,我们关注的重点,是透过房价争议洞悉其背后所体现的中国
公民在土地、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平等配置。
表面地看,粮食危机与住房困难是两个极不相同的问题,似乎并不具
有可比性。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当前的中国,已经有数量相当可观
的一部分人口(总数在5,000万人以上)──至少包括大中城市的低
收入者3,000万人以上、因失地而流入城镇的无业农民2,000万人以
上、被拆迁而补偿不足的城镇居民1,000万人以上,他们正在或即将
遭遇一场“房荒”的袭击:他们租不起、更买不起房屋,现行体制又
不允许他们在城市自建便宜的住房。我们还注意到,之所以出现这样
的情况,并不是因为房屋供给量的意外减少,恰恰相反,中国的房地
产建设在近十多年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房地产业的产值与利润增长
都大大高于同期GDP和人均收入的增速,中国的房屋总面积和人均
住房面积也都有很大的增长。那么,为什么一方面有大量的房屋闲置
无用,另一方面城市的贫弱人口却遭遇到比以往更难克服的房屋困
境?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房荒”就显得比饥荒更加严酷、更加荒
谬。
“房荒”的表现形式是高房价。关于这些年来商品房价格的惊人上
涨,辩护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改革因素,市场化改革使过
去不合理的人为低价迅速回复到合理的市场价位,所以大涨价不可避
免;二是资源因素,城市化进展过快,而城区土地有限、寸土寸金,
所以高地价推动了高房价;三是需求因素,大量涌入城市的新移民需
要买房,越来越富裕的老市民也需要换房,住房需求的增长是真实
的、强劲的和可持续的,所以,只有大涨价才能与急剧膨胀的需求相
适应。这样的经济分析使得人们有理由将“房荒”的过错归咎于受害
者本身,认为这一部分贫弱人群没有理由怨天尤人,他们之所以与商
品房无缘,并不是因为房价不合理,仅仅是因为他们自己落后于时
代,他们的素质与收入能力过于低下。
当然,上面列举的那些涨价因素并非无中生有。只不过,人们很难证
实这些因素与房价高速上涨之间真实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城市住宅
用地资源有限这诚然不假,但是,人类所有的资源(包括“取之不
尽”的新鲜空气和清洁水源)无一不是有限的,而在所有有限的资源
中,土地并未显得非同一般的紧张,尤其是不可能紧缺到无地可建房
的地步(如果是那样,连立足之地都不够用了的中国人还有什么资格
和本钱去谈“大国崛起”和“民族复兴”呢);说住房需求有大幅增
长也同样不假,但是,绝大多数的消费品、投资品在近三十年来也一
律都有强劲的需求增长,而在生产能力更快增长的情况下,其他许多
领域的状况却经常表现为内需萎缩和价格低迷,唯房地产等少数领域
才“风景这边独好”。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从狭隘的经济学视角谈论房地产、从单纯的供
求关系角度谈论高房价,这导致了对房屋问题无可救药的误解。在我
看来,试图以经济学的理由来解释一种高于中低收入者终生收入的房
价显然是徒劳的。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的官僚阶层、绝大多
数吃“皇粮”的人口都不曾真正受到过高房价的困扰(即使他们的名
义收入也并不高),因为他们不仅曾经有权以象征性的低价格购买了
“房改房”,而且至今也还保留着单位集资建房的特权(当然只是象
征性集资,而且是在低价的好地段上建廉价的好房屋);富裕阶层在
整体上也不是高房价的受害者,相反,从各种富豪排名榜上我们可以
看到,中国甚至有超过一半的大富豪涉及房地产业,他们正是凭借土
地和房屋投机而短期暴富。事实上,当且仅当住房人是不吃“皇粮”
的中低收入者时,“市场化”的高房价才真正成为了人们实现住房权
的经济障碍。
依照中国法律,所有的中国人不分高低贵贱,人人都没有土地的私人
所有权。既然人人无权,这似乎也就人人平等了。由此,中国所有的
房屋在权利上都是房权与地权分离,城市的土地永属国家所有,即使
它正好处于私有房屋的脚下,它也永远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
对公共资源的平等权利本身只是一种假象。德沃金说:“从任何复杂
的经济理论的观点出发,个人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都构成其私有资
源的一部分。例如,在对自己呼吸的空气质量进行的公共决策中,有
能力影响这项决策的人,就比没有能力这样做的人更富有。”人们名
义上对公共土地的平等权利事实上一直处于由政治权力所决定的私人
配置状态:谁拥有对国有土地更大的支配权,谁能够从出卖这一支配
权中获益更多,谁就拥有更多的土地权利。当国家是唯一的地主,地
方政府是唯一的土地代理批发商,垄断的地价是不可能不尽量拔高
的,而垄断地价的畸形拔高也是有限的市场力量所无法纠正的。当作
为公共资源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商业资源并向私人计价出售时,人们
对公共土地的权利在名义上也就不再平等了。国家的土地权此时大部
分转化为那些对土地的规划、使用、定价拥有专制决断权的机构、官
员和开发商们的部门利益或私人财富。他们显然拥有更多的土地权
利,在公共地权的分配上当然也就比大众更加富有。而这种富有,在
高房价的市场假象掩盖下,也已经充分的货币化和市场化了。
房屋的价格差距主要来源于地理位置上的差别。这个事实一目了然:
一套一模一样的房屋,在偏远的乡镇只值两、三万,在京沪深广等大
城市就可能价值数百万,其身价可以相差50~200倍(无疑,高价房
屋最值钱的地方并不是房子本身,建安成本在房屋价格构成中所占比
例不足三成,而与此相悖的是,买房人恰恰对于地理位置永远没有
“产权”)。问题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承担,
而由此带来的城市土地升值的收益却由公共土地的商业代理人独享
(公共土地每年为地方政府贡献5,500亿元以上的土地转让金收入、
为房地产开发商贡献数千亿元的利润、为相关官员贡献的个人不法收
益也应数以百亿计)。假设:如果土地是私有的,或者,如果每个居
民都有权平等地无偿获得一定限额以内的住宅用地(比如每人10平方
米住房,超出限额部分才支付地价),又或者,如果每户居民在购买
第一套基本住宅时政府返还地价(购大房、购第二套房屋时才实收地
价),那么,住房权的分配状况将会平等、均衡得多,对高房价的
“宏观调控”也将会简单得多。在德国等欧洲国家,购第二套房比第
一套房要贵很多,这不仅是为了抑制炒房投机,更体现了一个类似于
“自然法”的原则:公共土地对每个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既有资源,人
们对它的权利应该是先天平等的,当一个人的居住面积明显大于他人
时,意味着他占用了他人名下的土地份额,理应对他人做出相应的经
济补偿。
很明显,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规划权、管理权、定价权
等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一律排斥公民个人平等的土地权益。这正是高房
价的首要原因,也正是贫弱人群遭遇“房荒”的首要原因。
房屋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消极权利,它对国家和政府的要求只是“不
作为”:不该征用的不征用,不该强拆的不强拆,不该收钱时不收
钱,并不要求政府为穷人提供住房。而《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还为人们设立了一项关于
住房权的积极权利。它要求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有所为”:为保证每
一个人的适当生活条件,政府有义务为所有公民提供最低程度的住房
保障。因为让所有的人有尊严地活着,比让少数的人优越奢侈地活
着,这是一件在道义上更有价值、在政治上更加正确的事情。苏格
兰、法国等欧洲国家已将居者有其屋作为政府的一项宪法义务,无房
可居者可以将政府推上被告席。
中国也是《经社文公约》的签字国。面对贫弱人群的“房荒”状况,
大中城市也正在进行“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的热烈争议。在我看
来,看似复杂的问题往往有着简单的答案。事情可以这样来梳理:如
果无房可居(或房屋负担过重)的人口较多、分布很广,它说明现行
的房屋制度从根本上就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国情的,也说明这套制度
所赖以成立的权利基础、政治安排是不可靠的。在此情形下,经济适
用房或廉租房均不可行,因为在很多人都有住房困难的时候只给予很
少的人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这就形成了一种新的有失公平的特
权。与其如此,还不如重建房屋制度的权利基础,使基本住房重新成
为绝大多数人轻松可得的生活资料(而不是奢侈品)。如果无房可居
者极少,只限于孤寡残疾等特殊人群,廉卖房、廉租房甚至白送房也
均无不可,为极少数处于绝对困境中弱者提供适当的帮助,财力允许
提供到什么程度就提供到什么程度,这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广厦豪宅可以成为奢侈品,但基本住房天然不是奢侈品。即使是在经
济落后的古代中国,普通家庭也大都有能力拥有一处遮风挡雨的“陋
室”。中国人有安居立业的传统,而有史以来,对绝大多数的中国人
来说,安居立业也不只是一个乌托邦的理想,即使没有祖传之地、祖
居之屋,他们也并不用花费大半生的劳动所得才足以备齐建房所需的
砖瓦木石。在今天,中国人的勤劳和能力并没有严重退化,祖传之地
也还算基本完整,我们应该确信,大半生或终生积蓄还买不起一套房
的现象,对于一个正常的劳动者来说,绝不是一种正常的状况。
阿马蒂亚.森说:“饥荒是如此容易防止,使人惊奇的是它们竟然会
被容许发生。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我们’和‘他们’之间—
—的距离感是饥荒的至关重要的特征。”我们似乎也可以说:“房
荒”是如此容易防止,或建、或买、或租,只要不在贫弱者的住房权
上附加那么多的捐纳义务,一切都不难解决。我们中国人并没有任何
德行与能力上的重大缺陷,竟然要放纵“房荒”在一部分同胞的身上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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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法律维权也是民主运动 李智英先生谈维权运动 ┌────────────────────────────┐
│ 李智英先生近年来一直站在维权的第一线,承担了河北民营 │
│ 企业孙大午案与陕北油田案的总协调工作,成功动员组织了 │
│ 多方维权力量,通过法律的途径,取得了在当今中国社会环 │
│ 境下让当事人认为较理想的结果。 │
│ │
│ ◆访谈人: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 │
│ ◆被访谈人:李智英(以下简称“李”) │
└────────────────────────────┘
记:李先生,根据您近年来的维权经历,您认为中国近年的维权应该
是怎样定位?
李:我们近几年进行的维权,一方面是在尊重和依据现存的明确保护
民众各项权利的法律和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开展的,另一方面在失
权民众、学术界、舆论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律师通过其法律
行动承担了维权战场上的主要角色。因此近几年的维权基本上可
以界定为法律维权。
记:维权中应该如何对待现行法律?
李:我们应当尊重现有法律中那些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条款。
不管在形式上这些法律是在谁的主持下制定的,只要其明确保护
民众权利和利益,就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上帝的美意。
如果因为反对专制而完全拒绝现有法律,我们将何以自处?由近
几年已经取得成果的一些维权个案来看,在实际的官民博弈中法
律不仅不是完全无用的,而且是取得胜利的基本的支持力量。另
一方面专制者一再拖延和拒绝某些法律的制订,也证明对法律的
操纵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中国正在逐步
地开始进入博弈的时代,毫无疑义法律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
色,这种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律本身的制订过程中。
记:在法律维权中如何对待民众、政府及其官员个人?
李:法律维权的过程,就是公民启蒙、公民运动的过程。.在这一过
程中,我们不仅要迫使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问题,而且要用
更大的气力使民众在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方
面成长,维权者本身的现代政治观念和领导能力也要在实际的维
权行动中成长。基于这种认识,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在维权时把违法侵权的政府及其官员当作法律的对手而不是
政治上的敌人可能更妥当。
记:法律维权与社会变革运动的关系怎样界定?
李:我们理解的维权,就是法律落实运动。一方面遵守现有法律,充
分挖掘现有法律资源。
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比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更严重的对现有法律
的不尊重、不遵守,这种不尊重主要存在于政府的同时也普遍存
在于民众中。维权过程中的一些政治行动应该转化为法律行动,
就象在民主国家政党的政策最后都以法案的形式付诸实施一样。
另一方面,维权必须依赖其他社会运动的支持。中国还远不是一
个好的法治国家,仅仅依靠律师是不够的,特别是当维权涉及到
一些政府因素、对推动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的案子。因此应当由被
侵权民众、律师、舆论界、学术界、国际社会以及政府内的支持
性力量共同推动。
维权运动也是民主运动。民主运动有许多形式,需要所有有志于
推动国家进步的各界人士在各个领域以各种方式各显神通。作为
民主运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形式,维权侧重于个案、
侧重于具体的利益诉求。在一个极权无所不在的国家,以政府侵
权为主要博弈对象的维权无不包涵着制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
就象我们无法把树枝和树干分开一样,我们也无法把权利和民主
分开。
通过对民众每天面对的具体权利的支持,民众才能理解和相信支
撑我们行动的背后的信仰。在各个领域对民众权利的支持,将使
我们和民众共同成长。这种成长也将构成民主人士和政府对话,
提出和平主张、影响和参与国家实际政治进程的资格。
每一次有力、有效和创造性的维权,都会开创出一条道路来。在
全国范围内,民众被侵权时面对的维权困境基本都是一样的,迫
切需要前驱开辟路径。每次维权取得的一部分成果,对由于无法
成功维护自己利益而陷入绝望的民众都是巨大的示范和鼓舞效
应。所以维权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实际成果,哪怕只是
十分之一的成果。成功比一般意义上的道义和政治正确更能动员
民众。
记:面对今天中国社会现实法律维权的切入点在哪里?
李:中国现在处于一个明显的后极权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特征
是在基本的自由秩序和法律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中央的
放权改革导致了各级地方的政治割据、经济割据和法律割据。这
为维权在争取中央政府支持性表态增加了困难的同时,也为地方
在某些时候的实质性突破增加了机会。近年来日益明显地出现了
各级政府为平衡力量保持稳定,不断地通过政治的、经济利益
的、荣誉等手段收买民间崛起的精英的现象,哪怕这些人是政府
法律明确界定的黑恶势力。这种完全背弃政治信仰的利益组合标
志着政府政治能力的下降,也预伏着因实际的利益发生分歧时引
发政治突变的极大可能性。在这种局势下,要推动民主和形势变
化就是不断寻求重大议题,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以各种方式展
开维权。不要浪费精力去试图猜测和论证当权者是改革的还是保
守的,是开明的还是昏庸的。民间力量不崛起,改革者也难以有
所作为;民间力量成长起来,最保守的力量也将不得不面对选
择。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争取权利的战役,一次次的战役将促成
民主力量的成长和形势的成熟,真正引起根本性变革的偶然事件
就会发生。
记:律师及维权者应该如何在法律的平台上开展维权?
李:律师和职业维权者应尽可能在法律的轨道上展开行动。这样包括
民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维权阵线才能不断扩大和深入。
当法律界、舆论界、学术界等通过不断参与维权逐步形成法律势
力、舆论势力和学术势力的时候,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化就成
长起来了。“让一部分有条件的人先参与到民主过程中来”的呼
声就会变成现实。
根据现实的情况,参与维权的律师职能不能局限在调查、取证、
开庭上,而应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案件进程的策划上。现在要取得
成果的维权案件可能多数将最后通过和政府的谈判而不是法庭辩
论解决。和被侵权民众及各界共同努力并从对手那里赢得谈判的
有利机会和形势,是维权律师面临的重要任务。
记:从维权的角度对中国社会的前景展望是怎样?
李:维权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新战场。它以捍卫权利为旗帜,以法律运
动为主要特点。我们在看到特权者日益赤裸裸地追求个人特权利
益的同时,也感受到专制者政治上的步步退却。维权在某一时期
遭遇重创,并不标志维权走到尽头,但挫折提醒我们对维权在政
治上应有一个更基本的认识。这种基本认识将使我们在今后的维
权工作中继续勇敢作为和建功立业。一个伟大文明的新中国的建
立有赖于民众和前驱者在信念上和政治上的成长,有赖于民众和
前驱者在伟大信念的指引下在政治领域上的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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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人权是一种绝对权利 一直到现在为止,人类最大的利益仍是国家利益。对内对外,都高於
一切,过去的历史如此,在短暂的未来,也会如此。可是,一种新的
思潮兴起,发现国家利益之下,人类还有一种共同的更高层面的利
益,远超过国家和国家保护下的民主利益。在很久以前,人类就有一
种自觉,自觉他独立於其他动物之外,而最近一次自觉则是,人类内
部,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远超过对其他动物和大自然的问题,如果不
获得公平的解决,人类凭著自己的智慧,所制造出来的灾难,将使人
类毁灭。
法国大革命使这个问题获得初步答案,那就是自由、平等、博爱三项
最基本的理念,创造了欧美西方国家的现代文明,并成为全人类奋斗
的目标。但是任何崇高的理念,在野心家的解读下,常异化出一种畸
形的结论。好比说,某一部分有权势的人,认为那些被权势压迫的
人,是天生的贱民,贱民必须承认自己是天生的奴隶。美国总统林肯
先生,第一个发现和抨击这种现象,他说:我们不应允许世界上,一
半人有自由;一半人受奴役。那就是说,人有人的“尊严”,不能因
为对最高理念解读的不同,而使“尊严”意义扭曲或丧失,这就是人
权。
人权是一种绝对价值,不因地域、言语、肤色、性别,和经济条件,
有所差别。
亚洲价值的兴衰
近年来,亚洲的经济发展快速,“亚洲价值”口号自然冒出,直接挑
战17世纪以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启蒙思想。一时之间,响彻云霄。
亚洲人也因为这个口号,忽然发现自己的身价暴涨,为我们自己有自
己的价值判断与价值标准,而洋洋得意。然而,这个口号经不起考
验。我们从原始的农业社会,逐渐迈入工业社会的转型之际,亚洲人
还是脱离不了自耕农和佃户思想,我们没有从根本上了解贸易的真
谛,而一直认为外国人来我们国家做生意,是赚我们的钱,所以产生
了下列认知:“你只要敢借钱给我,我就敢向你借钱。”亚洲大、小
城市,高楼大厦遂连云而起。所谓的三小龙、四小龙、五小龙、六小
龙,纷纷出笼,“亚洲价值”成为金字招牌,好不风光。忽然间,西
方国家收帐索钱,各龙无以为应,除了诟骂西方资本家心怀叵测外,
“亚洲价值”连颜面都保不住,徒落笑柄。它并不能颠覆西方电脑时
代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系,只能颠覆自己国家国民(尤其是低阶层小
民)的正常生活,而使国家的力量更形下陷。
何谓“中国特色之人权”
人权是世界性的,人类全体性的,台湾最初也曾经拒抗过人权思想,
当时的挡箭牌是:“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所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公布了50周年的时候才签署。而就在这个时候,大陆声称中国拥有的
是“中国特色”的人权观,这跟前述的“亚洲价值”及“我们有我们
的国情”,是一条生产线上的复制品。政治语言有时固然令人捧腹,
但有时也会刺激我们,兴起一种掀开盖头,瞧瞧新娘真实面貌的冲
动。现在大陆推行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实上就是资本主
义,那么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到底是什么样的架构?难道说,中国人
的生命没有保障,随时可以屠杀;健康没有保障,随时可以摧毁;自
由没有保障,随时可以逮捕;人格没有保障,随时可以侮辱,这才是
中国特色的人权?如果是这样,那是中国人自异於人类。
如果不是这样,应该告诉我们,在人权观念上,“中国特色”具体的
理念和行为是什么?现在这样的干法,是把西施女士的盖头,盖到无
盐女士的头上,然后宣称,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美丽新娘。那不仅
是对外国人的一种欺骗,也是对中国人的一种羞辱。
人权就是人权,没有东方人权与西方人权之分;没有白色人种人权与
黑色人种人权之分;也没有男权与女权之分;没有无产阶级人权与资
产阶级人权之分;没有官人权与民人权之分;然而,这些年来,出现
了亚洲价值人权与中国特色人权的不同声音,说明对这一项人类最高
无上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澄清。
一提起人权,封建落后国家的掌权人物,立刻大为惊恐。他们感觉到
一个政治性的斗争,就要来临。於是把人权视为洪水猛兽,於是口中
念念有词,祭出“亚洲价值”、“中国特色”。他们的恐惧,当然有
相当的道理。在人权发达的国家,特权一定减少,不过我们这里所说
的人权,要比政治人权、经济人权、法律人权的层面,更为提升,也
更为深入,而是生活人权。
曾志朗博士曾经用小白老鼠做过实验,他把小白老鼠分成甲、乙二
组,然后电击它们。甲组的小白老鼠受电击后,立刻跳过一道矮墙,
奔向广场另一端的几个小门,穿门而逃。乙组的小白老鼠,在受电击
后,同样也立刻翻过矮墙,奔向广场另一端的小门,可是小门不开,
因为那是画的假门,而不是真门。它们一直撞击小门,有些撞得精疲
力尽,有些甚至撞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做第二次实验,甲、乙二
组所有的反应,跟上一次一样。但在做了若干次之后的最后一次,甲
组小白鼠,照样的立刻翻过矮墙,奔向广场另一端的小门,穿门而
逃。可是乙组的小白老鼠,在接受电击之后,却不再有任何反应,不
再跳过矮墙,也不再奔到广场另一端的小门,它们趴在地上,无奈的
承受电击,不再挣扎。唯一的盼望,就是电击早一点停止,或不再电
击到自己的身上,而电击到别只小白老鼠身上。
这就是现代中国人的写照。大陆朋友常常自豪的说:中国人终於站起
来了。事实上,只是中国大陆少数高级政府官员,在外交场合中,敢
跟美国说相反的话而不怕丢人现眼,如此而已。除了这个以外,中国
人并没有站起来,因为我们的极度穷困,极度愚昧,以及极度的自
卑,象一只体积庞大的井底之蛙。在会议桌上,中国大陆官员严厉指
责资本主义的罪恶,但是回到房间,几乎没有人不想在这个罪恶的资
本主义国家定居下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国民,象中国人这样
热爱自己的国家,但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象中国人这样,急
吼吼想移民到别的国家居住。
人权观念的觉醒,是美的诞生。我们用人权教育,唤醍这一群乙组的
小白老鼠,使它们在电击中,重新建立尊严生命的尊严、健康的尊
严、自由的尊严、人格的尊严。这四项尊严,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我
们训练自己,使自己尊重这四项尊严,当这四项尊严受到侵犯的时
候,绝不退缩迥避。但这四项基本人权有冲突的时候,那我们就要学
习第二项课题:包容。最后,还有一项更基本的人权素养,那就是,
我们要训练自己诚实,诚实的尊重,诚实的包容。
我们常把“5.4”运动比作中国的文艺复兴,其实两者有非常大的落
差,文艺复兴运动是唤回欧洲人的诚实精神,主要的是诚实的面对自
己。
而中国的“5.4”运动,追求的只是科学与民主,所以我们迄今为
止,仍然不能建立一个很诚实的民主制度,也不能执行一个很诚实的
科学观念。中国文化中,勉励诚实的文字,多的不得了,可是这些文
字,都放在书架上,专制政治的长期迫害,5,000年以来从不停止的
电击,使外国人认为中国人是世界上最狡狯的一个民族。中国人说谎
象吃糖一样,自从毛泽东先生把阴谋变成阳谋,“引蛇出洞”以来,
中国人讲起谎话,如同流水,不但别人不相信,连自己也不相信。而
对那些相信他们的人,还加以嘲笑,说他老实天真。
我们推行人权教育,是希望发起中国文化的文艺复兴运动,诚实是最
基础品质,民主就是民主,不是玩具;法治就是法治,不是玩具;斑
马线就是斑马线,不是玩具;我们追求诚实,不立刻要求每一个人都
要诚实,而是希望建立一个诚实的文化,尊敬诚实。
(本刊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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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评】
我们告倒了政府 温州养殖户连环行政诉讼案述评 2003年年底2004年初,11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温州市龙湾区5,500亩养
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据当地渔业协会估计,经济损失在1.7
亿元左右。根据调查,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没有污
水处理厂,养殖池塘附近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
水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是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
原因。遭受如此巨大打击的养殖户们从此开始了他们漫长的维权历
程。在这个过程中,一连串的连环诉讼使得这个事件逐步引起媒体和
社会关注,以至被评为2006年影响中国法治进展的十大案件。
回顾这些连环诉讼案件,将有助于人们了解有效的维权行动如何推动
法治的真实发生过程。
这些连环诉讼案件中,除了起诉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
门和代理律师袁裕来其他单独提起的诉讼之外,受到广泛关注并最终
获得胜诉判决的主要是以下三个诉讼。
1、污染案告环保总局
对于此巨大污染案件,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被批
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该支队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
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由于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因
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做出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滨海园区将被责
令停产。但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做出处理。2005年8月29日,
养殖户们向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亦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养殖户们于是在北京中院状告环保总局。
2006年6月14日,北京中院判决环保总局败诉。判决结果认为:
撤销被告环保总局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
总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重新做出决定
2、补偿案告市政府
污染事故发生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
补助费,但跟渔民所遭受的损失来比,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在渔民们通过诉讼,上访,甚至抬着死鱼死虾抗议等多
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压力下,政府出台了新的补偿协议,给予渔民
6,500元/亩的补助,但是这跟渔民的实际损失依然有很大差距。
让养民更难以接受的不仅是补偿价格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还
因为这其实是一个强制性的补偿方案“好几个人以各种各样的理
由被带走和被询问。据出来的人讲,只要签了同意政府规定的补
偿数额合同的,就可以马上被放出来。一些承包面积较小,又有
很多顾虑的人,签了。但不超过15个。”其中的一个养殖户描述
到。
按照袁律师的安排,养民决定向温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撤销龙湾区政府的强制补偿协议做法。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温州
市政府驳回了复议申请,理由居然是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两个月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养民把温州市政府告到了龙
湾区法院。在2006年10月,告赢环保总局的四个月后,强制补偿
协议告市政府的官司居然也赢了,龙湾区法院居然判决温州市政
府败诉,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强拆案告公安厅
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养殖户起诉国家环保总局一案时,这些养殖
户的维权经历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却导致养殖户与当地
有关部门的矛盾再度激化。
2006年4月29日、30日两天,近700人强行拆除了养殖户们的养殖
池塘的陡闸、管理房等养殖设施。此前,4月23日,滩涂的发包
方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经在《温州日报》刊登公告,
要求养殖户们在4月28日之前自行清理腾空养殖池塘,否则将强
制腾退,一切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养殖户普遍认为,这起拆
除并非只是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为,为了查清真相,
他们于6月3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因为有关人员的行为
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后,温州市公安局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9月2日,养殖户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温州市
公安局对于他们的投诉做出处理。
9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拆除相关
建筑物的行为系政府行为,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
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0月11日,养殖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浙江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决定,判令浙江省公安厅受理复议申请并
及时做出复议决定。养殖户希望浙江省公安厅能够责令温州市公
安局查清本案的事实。
2007年1月4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浙江省公安厅不
予受理的决定,限浙江省公安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养殖户
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2007年1月16日,养殖户已接到浙江省公安厅的通知,浙江省公
安厅已经开始履行法院判决,受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
到目前为止,养殖户们已经赢得了三个有代表性的官司的胜利。败诉
的三个行政机关是环保总局,温州市政府,和浙江省公安厅。其中对
环保总局和浙江省公安厅来说,这次败诉都是1949年以后的首次。
当然,对于养殖户来说,这些官司的胜利很难说是真正的胜利,这三
个官司的胜利都是体现在法律程序方面,都是要求相关行政机构重新
做出复议决定,而对养殖户的侵权并没有在实体意义上得到救济。
一起普通的污染案件如何在漫长的时间里,逐步推演为一个高潮迭
起,席卷数家行政机关,并广受关注的标志性案件呢?无疑,渔民
的坚韧,律师的智慧,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都是其中最关键的因
素。
没有渔民的坚韧,当地政府的威逼利诱早就可以把这些维权诉求给化
解为无形。客观的说,在这个个案中,地方政府也展现了一定的“灵
活度”,比如对于养殖户的补偿从每亩900元增加到了6,500元,对于
养殖户的分化,瓦解更加不遗余力,CCTV社会关注栏目的记者沈
亚川通过他一手的采访报道生动的记录了地方政府和养殖户在这方面
的“斗智斗勇”。只是没有律师的专业和智慧,这些连环行政诉讼案
件也早就夭折。这种智慧,尤其体现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交叉结合方
面,使得诉讼的程序通道展现出“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
村”跌宕起伏。养殖户们最初在温州本地展开的诉讼要么不被受理,
要么败诉,几乎在法律层面就已经走到绝境。在袁裕来律师的安排
下,把环保污染事件投诉到浙江省环保局,并在此基础上向环保总局
而不是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巧妙的把法律维权领域导向北京,
以反制地方行政机关的公关努力。而北京中院对环保总局的败诉判决
终于在法律层面给了养殖户们一线正义的曙光。
当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关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实在是这
些诉讼案件得以接续连绵的推手。这里有太多的如果:如果当初开发
区企业的设立之前,能经过正当的环保评估和认可,污染不会发生。
污染案件发生后,有关行政机关能按照法律,惩处违法者,并给予权
利受侵害者以救济,那么后续故事的精彩也就没有机会上演。考虑到
温州开发区,当地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的利益勾结,这些“如
果”显得有些苛刻的话,那么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公安局作为没有
直接利益相关的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
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裁定,以体现行政复议这个法律原则设立的初
衷,那总并不是苛求吧。可事实上,他们的反应就是冷漠的“不予受
理”,也因此逼迫养殖户们把他们推到法庭的被告席上去。
一起简单的环境污染案件,延续数年,走完了几乎所有可能的法律程
序,现在又从终点回到起点,渔民们的实际损失依然得不到有效救
济。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法治生态的艰难,法治的崇高目的让“正义在
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依然只是一种美丽的图景,而不是生活中
的真实。这些个案演变的轨迹也清楚的告诉人们,法治政府从来不
是公共权力机关主动建设出来的,法治政府是公民们为了自己的权利
和利益而逐步把纸上的法律规则落实到政府行为的一个过程。温州的
“秋菊”们已经用他们的行动演绎了这个过程,用他们的坚韧对抗着
行政权力的恣意,并逼迫行政机关逐步向法治的轨道回归。(部分材
料根据《中国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和CCTV新闻)
【附】在温州养殖户取得了这些有历史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胜利之
后,袁裕来律师代理的长汀村村民壮告浙江省政府一案中,浙
江省政府又被判决败诉。请参阅法治日报“民告官诉讼击溃奉
化2,700亩圈地计划”。本刊在此特摘录袁裕来律师的一篇感
言:
行政诉讼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裕来
在长汀村状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案子中,省高院判决了政府败
诉,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当然,这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态
度是分不开的,省政府不仅没有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且在
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就主动受理了村民们的复议申请,并最后
撤销了批准划拨土地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对于法律和法院的尊重,充分展示了其文明执
政、依法行政的良好风范。
通过行政诉讼,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最愿
意看见的。
从2004年2月村民张召良聘请我为代理律师至今,案件已经持
续了三年多时间。期间,村民们先后对11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过诉讼,有些还经历了一审、二审。不管是对村民还是对当地
政府,这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作为村民们的代理律师,有以下几点深切感受:
首先,国民的维权意识已经有了空前的提高,行政机关应该切
切实实地依法行政,靠遮遮掩掩是过不了关的。
本案中,奉化国土资源局贴出《拆迁公告》,村民们就提起了
诉讼;国土资源局提供了《拆迁许可证》,村民们又提起诉
讼;最后,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转登记表》和省政府划拨土
地批文,村民们再次提起诉讼和复议……充分说明了村民的维
权意识和技巧,应该说给当地政府上了生动的一课。
其次,一旦出现了矛盾,政府部门就应该尽早与老百姓深入沟
通、真诚交换意见。
有些基层干部仍然认为,只要靠施加压力,就可以“无坚不
摧”,这种简单的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本案的矛盾就是这样被进一步激化的。当时,村民们对于撤村
建居、旧村改造表示不同意见时,当地干部不是深入耐心地听
取意见,而是指责老百姓是刁民,或者认为律师从中作梗。
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强制性停电、停水,甚至在未经裁决的
情况下,强制性地把村民的房屋拆了。虽然这些事情大多是由
村干部出面实施的,但当地政府并没有及时制止,客观上怂恿
了上述违法行为。
如今,旧村改造项目已经被叫停,但事情远没有结束。旧村改
造项目想要继续,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仍然离不开村民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当地政府仍然有必要及
时与村民们沟通,案件之外的其他事情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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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谁真正相信法律 党山案件的思考 接到党山案件纯属意外,这个意外出在地方政府机关。因为代理本案
的一个律师被该所主任转达当地司法厅到意见,最好不要接这个案
件。之所以感到意外,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是管理律师的机关,应该
鼓励律师去为各种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做既是在法
律上帮助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在国家的长治久安上帮助国家,因为只
有引导当事人将社会矛盾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当事人才不会去寻求
非法途径去解决,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转。但司法行
政机关确阻止律师介入案件,这真实出乎我的意外,令我百思不得其
解。我认为这或者是指使司法行政机关这样做到人缺乏政治远见,不
具有政治家的胸怀和远见卓识,如同刘亚洲将军所说的如今的干部选
拔机制导致"有位子的没有脑子,有脑子的没有位子";或者是这个人
是极具有政治头脑的野心家,他通过将法治途径堵死的方式使整个社
会脱离法治轨道,最终导致社会矛盾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逼迫人
民造反,从而达到他唯恐天下不乱的目的,以便成就其逐鹿中原、成
为乱世英雄的豪情壮志。
前一个对案情比较了解到律师被逼走了,我就在开庭前四天匆匆接了
这个有八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我以为自己是最后一个介入本案的律
师,在开庭前一天我才发现,在包括我在内的六名律师里面,还有三
位律师是开庭前一天才接手本案的,另外一个是开庭前两天接手本案
的,比我早一天的那个律师是刚从美国赶回来的,他们说,也是因为
他们前面的律师被逼走了而匆匆接手这个案件的。当时我想,是不是
当地党政机关故意把熟悉案情的律师逼走而让新接手本案而不熟悉本
案的律师参与本案,以达到以逸待劳、以有备击无备的目的?我接手
后确实有点疲于奔命的感觉,因为全部卷宗差不多有半米厚,而我中
途还要回趟北京办手续,剩下仅仅两天的时间要见被告人、阅卷和写
辩护意见,痛苦的是将半米厚的卷宗看完是不可能的,只能是挑选着
看。更苦的是那些在开庭前一天才从北京坐飞机到杭州参与本案的三
个律师,是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写辩护意见是在一天完成的。
因为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在杭州萧山,但当事人把我们都安排在绍兴住
下,他们说是鉴于山东临沂事件的教训而担心杭州的公安人员骚扰律
师,我心想他们的担心可能是多余的,萧山法院既然同意我们这几个
律师参与,就没有必要这样做,而且怎么判由法院掌握,律师的参与
为它们的表面公正帮着大忙,他们完全没有道理这样做。至于山东临
沂为什么会发生律师被殴打、并被公安在开庭前当作小偷抓起来使之
不能参加开庭,我认为这与传统和文明开化程度有关,山东过去是个
出响马的地方,与浙江相比,无论官还是民都更不倾向于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问题。再者,在近代,浙江的文明开化程度要大大高于山东,
即使是现在,浙江的司法环境也大大好于山东,这是我的切身体会。
后来我发现,对浙江有点高估了,因为公安人员在开庭后还在审问当
事人,问律师对当事人说了些什么的,妄图挑出律师的毛病而达到陷
害律师的目的。
12月22号开庭那天,据说动用了上千多警力在萧山进行戒严,各村的
村干部那天四点就起床堵在通往城的路口,不许村民进城。我们几个
律师在路上看见法院附近有近100名警察或武警在进行警戒,在法院
大门口我们也接受安检,手机一律不许带入法庭中,电脑可以带入,
但带出时必须接受电脑专家的检查,以防律师将法庭的庭审情况进行
录音录像。
这次开庭是我平生经历过的时间最长的一次。从上午8点30开庭,一
直开到晚上9点,中午有20分钟吃饭,晚上宣判前有一个小时的休
庭,其他时间一直在开庭。由于时间太长,年龄最大的一个70多岁的
被告当庭就晕倒过去,事后有人议论说,他这次晕倒因祸得福,当地
人说这八名被告人早就被判好了,四个实刑,四个缓刑,70多岁的这
名被告名列第一,已被定为实刑,但由于他当庭昏倒,明显体质不
行,如果投入到大牢中恐怕不能活着出去,于是被改为缓刑。本来四
个实刑,如今出了意外少了一个实刑,必须从缓刑中改一个实刑,于
是将最后一名被告人从缓刑变为实刑。不管是否幕后是否果真如此,
当时所有的律师和当事人虽感到滑稽,但都信以为然。
当晚快到9点,审判长从楼上下来宣布判决,她说本案是由审判委员
会判决的,我觉得她意思好象是在说将来这个案件被认定为冤假错案
她是没有责任的,审判委员会判的就应该由审判委员会承担,从而将
责任推给审判委员会。而将来审判委员会也找能到借口说,自己没有
参加审判,且合议庭法官向其汇报案情的时间不足一个小时,而本案
仅陈述辩护人的意见也不止要一个小时才能讲完,更何况对控辩双方
进行比较,所以审判委员会也会将责任又退回合议庭。实际上本案法
院完全做不了主的,背后肯定是政法委在操纵,而政法委后面是区委
书记,甚至市委书记等。真正判案的人是没有参加审判的人,而审判
的人无权决定案件的结果。后来原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副院长谈到
此事时也无可奈何地说这是中国特色。所以司法不独立是造成不懂法
的人指挥懂法的人的原因,也是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之一。
本案认定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完全是错误的,不仅全体律师从
客观公正的角度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就是所有的被告人
也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目的是想煽动他人进行暴力抗拒国家工作人员
的执法活动,他们个个都是非常虔诚的基督徒。如果说他们不能认识
到抢建非法建筑这个在当地很普遍的现象的非法性,但他们每个人都
能认识到暴力的非法性,并表示坚决反对暴力。法院将其定性为煽动
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可以说没有一个服气的。不过这也说明在背后
操纵公检法定性的人或者不具备政治家的远见卓识,或者具有深谋远
虑且怀有极大的政治野心,其目的就是将众多反对暴力的基督徒推到
与政府的对立面,让天下人怨恨而感到"苦秦久矣",从而达到其唯恐
天下不乱的目的。因为如此反对暴力的人却被定性为煽动暴力,这是
对他们的沉重打击,也是对数十万基督徒的重大打击,这促使他们对
自己反对暴力的信仰进行反思:反对暴力的也定性为鼓吹暴力,那么
反对暴力又有何益呢?岂不知,这正好中了那些隐藏在共产党内部的
阴谋家的圈套。
本案判决后,家属要求上诉,本来几个律师将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
送到法院,但有个律师提议,通过邮寄到方式寄过去,因为以前发生
过法院的人耍赖不认帐而说没有收到的情况,因为他们收到上诉文书
并不开收据的。我顿时感到中国的司法现状很可悲,连律师都不相信
法院,中国的司法还能维护正义吗?法院作为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合法
救济途径和希望,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并没有一点可信度,那老百姓还
能指望什么呢?上诉启动后再去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谈到他们在看
守所受到很大的压力,因为看守所的人不断劝他们撤诉,并对张三
说:李四撤诉了,你张三怎么不撤诉呢?对李四说:张三撤诉了,你
李四为什么不撤诉呢?搞得他们无所适从,心里害怕自己是唯一上诉
的而被成为打击对象。听到看守所的人采用如此欺骗手段对付当事人
的上诉行为,我对中国的法治前景感到非常悲观,我知道看守所的人
肯定不是首创者,一定是受他人所指使。
总之,通过参与党山案件的辩护,我看到了许多以前都不曾意识到的
阴暗面,也没有想到有的方面非常严重,这是自己从事的三年检察官
生涯中从未碰到过也未想到过的,我不知道这是否是象历代一样随着
一代一代的更替世风日下,社会机制逐渐腐败是一种规律,但我坚信
中国的法治是在进步的,尽管非常缓慢,有时可能倒退,但受国际大
环境的制约,讲求法治是时代的潮流。如果无数的人站出来坚持正
义,中国的法治是会向前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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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推荐《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 在他的博客上,袁裕来说自己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专门承办
行政案件的律师。”
袁裕来每年承办几百件行政案件,“民告官”对他来说已经是家常便
饭。自2003年以来,袁裕来将自己的办案经历写成心得,以“特别代
理:民告官手记”为书名结集出版,现已经出版三集。其中,《特别
代理:民告官手记》(Ⅰ、Ⅱ)的出版,被《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
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一书列为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大
事”之一。
《手记》对维权者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袁裕来律师从实践中总结出了
许多相对于强势的“官”,弱势的“民”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争取胜诉的感悟和技艺。尤其值得借鉴的是,他特别擅长于从不
同角度提起多次诉讼,坚持把法律程序走到底,最后往往能够柳暗花
明。
《手记》记录了许多“行政诉讼第一案”,比如“信赖利益保护第一
案”。这些案件,在中国行政法治史上有重要的意义。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Ⅱ、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004、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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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我权】
刘英受伤谁买单 市场赔偿 刘英于2001年10月和丈夫从老家河南来北京打工,几年里她做过理发
小工,开过小型照相馆,做过小生意,经过几年辛勤的打工生活,终
于有了一点小小的积蓄。然而打工生活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在她来
京后的第二年,在生产时因难产手术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接着厄
运又紧跟而至,丈夫又因视网膜脱落急需手术,面对巨额的手术费
用,刘英和丈夫犹豫了,就在她们四处借钱的时候,丈夫错过了最佳
的手术期,手术没有成功,视力急剧下降,已经接近失明。一家的重
担自然就落到刘英身上,白天出去卖粽子,晚上再包第二天要卖的粽
子,丈夫在家做家务,照看孩子。
2004年1月30日正值春节,上午10:30分左右,刘英崔各庄乡善各庄村
委会自主经营管理的善各庄市场门口卖粽子,摆好了摊位,发现大门
没有开,挡住了自己的摊位,顺手就去推大门,就在这时,大门忽然
倾倒,刘英当场被砸伤,瘫倒在地。善各庄市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拨打
了120急救电话,送至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
折,院方要求先交押金18,000元做手术。当时市场负责人隋春林、田
文忠两人送去了5,000元现金,2月5日刘英在老乡亲属的帮助下凑够
了钱,2004年2月6日做了“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2004年1
月30日~3月19日住院治疗期间,刘英没有了经济收入,为了支付医
疗费用,先后几次找到市场进行协商,市场负责人只支付了5,000
元,便拒绝继续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1,342.01元。
刘英出院是迫于无奈,丈夫已在医院全天候地侍候了两月,后期还得
定期复查,进行康复理疗,不知道还得用多少金钱,孩子该上学了也
没有进学堂,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实在是没
有办法。打工妹之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也多次去探望刘
英,2004年5月11日送去了紧急救助基金500元。2004年6月7日,骄阳
如火,打工妹之家工作人员韩会敏、志愿者张志强主动找到善各庄村
委会管理的出事市场办公室,受到市场负责人隋春林、田文忠两位同
志的接待,并代表村委会进行商量,村委会的意见是:刘英未按规定
摆推设店,且私自开启大门,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市场已先后支付了
10,000元现金作为承担部分责任的赔偿。刘英诉说:30日(农历正月
初八)那天都10点多了,大门都是半开的,一直没有人管理,我才去
把它推开,没想到它却忽然倒下来了,把我整个人压在下面,一种撕
裂的剧痛,我便昏了过去……刘英每当说起这段经历,就害怕、恐
惧,眼泪汪汪。
打工妹之家工作人员韩会敏调解说:对于发生这种不幸的事情,谁都
不是心甘情愿的,但是,作为市场相对于刘英来说永远是强者;据我
们走访调查了解得之,2004年1月30日正值春节,市场放假,大门无
人看守;而且大门曾经也倒过,只是没伤到人,所以可以推定为“大
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才导致了本次事件的
发生,市场应负主要责任。我们希望市场能够认真考虑,并做出妥善
处理。
市场负责人说“得给村委书记汇报后才能做出决定。”调解进行三个
多小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刘英出院后,丈夫一边照顾着她,一边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还要去
医院进行复查,一直到2004年11月底,刘英的伤情基本康复,又用去
医疗费4,730.60元。
转眼,快一年了,根据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受害者必须在
一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法律将不保护当事人(受害者)的权利。
2004年12月2日,由打工妹之家工作人员韩会敏、张志强、志愿律师
朱爱民、刘英本人和丈夫,代表受害者一方;市场负责人隋春林、田
文忠,以及市场聘请的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谭骏、田春生两位律师
代表市场一方;双方再一次组成了九人调解团。
市场律师详细询问了刘英被大门砸伤的前因后果,作了记录,随后代
表崔各庄乡善各庄村委会表态:对于刘英受伤的事实不可否认,也深
表同情,但是,刘英本人也有过错,因为大门是由专人守护和开启,
她私自开启大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后果40%的责
任,市场一方愿意一次性支付刘英30,000元(不包括已垫付的10,000
元)现金作为赔偿。
打工妹之家志愿律师朱爱民代表受害人刘英提出见解:(1)大门属
于市场的直接管理者;(2)大门曾经也倒过,只是没有导致严重后
果而已,这说明大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3)大门是由专人守护和
开启,但据打工妹之家维权小组调查了解,事发当日(正月初八)因
春节放假,大门处于无人看守的状态下;(4)经打工妹之家维权小
组在朝阳工商分局查询得知该市场是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场
所,属于非法经营。依据事实真相,进行事故责任推定,造成刘英受
伤致残的严重后果,是由于善各庄村委会所管理的市场大门设施存在
安全隐患,管理出现疏漏和问题。这不仅给刘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
损害,同时也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作为管理市场的善各庄村委会,
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方要求善各庄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刘
英50,000元(不包括已垫付的10,000元)现金作为赔偿。
市场负责人说,这一年来,市场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况下,如此大额
的赔偿,需要经过村委会讨论才能决定,村委会一定会尽快给予回
答。
2004年12月14日,善各庄村委会明确表示:只给予30,000元的赔偿。
2004年12月17日,打工妹之家韩会敏、张志强赔同刘英,前往朝阳区
人民法院请求立案起诉善各庄市场。一年来,没有经济收入的刘英一
家人生活陷入了困境,只好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缴诉讼费请求,找到
立案厅厅长,厅长在看完《民事起诉书》后说,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必须找到证据,证明市场是属于善各庄村委会的;
3、申请减免或缓缴诉讼费请求的当事人,必须由户口所在地出具证
明其家庭贫穷、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等真实情况;
3、递交书面申请书。
2004年12月17日,打工妹之家韩会敏、张志强赔同刘英,前往朝阳区
崔各庄乡乡政府,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马康伟同志接待并确认“善各
庄市场属于善各庄村委会自主经营管理”。
刘英因人身受侵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诉讼正在司法程序中,寒冷
的冬季还住在简易的活动板房屋里,生活异常艰难。2004年12月21
日,打工妹之家又送去了紧急救助基金500元。
2004年12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接受了刘英缓缴诉讼费的请
求,起诉善各庄村委会:
1、请求法院给予伤残鉴定,按照伤残标准予以赔偿;
2、支付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48883.61元;
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5年3月10日上午10时,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代理审判员刘超
任主审官、书记员张颖记录,公开审理刘英诉善各庄村委会“人身损
害赔偿案”,原告刘英由打工妹之家张志强和志愿律师朱爱民代理出
庭辩护,被告善各庄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勘振堂、北京市瑞驰律
师事务所谭骏、田春生两位律师代表市场一方进行答辩。打工妹之家
韩会敏、刘英丈夫、美籍华人学生傅萱、打工妹之家志愿者美国学者
谭珊珊参与了旁听。
通过双方的身分确认、发生事故真相的调查询问、证据的确认以及双
方的陈述意见,都不愿意调解,审判员提出质疑:
1、原告与被告的关系;
2、大门的具体地理位置和倾倒的方向;
3、市场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同时,支持了刘英“伤残鉴定”的请求,等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
择日开庭。
2005年6月7日,刘英经北京市司法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
2005年7月5日,再次开庭审理,刘英要求依照“伤残标准”,追加伤
残补助金56,696元,得到审判员的许可。开庭后,双方进行了激烈的
争论,被告辩称,市场是村委会按照乡政府的“十大民心工程”设立
的。原告在市场经营活动,市场每天只收取二元的管理费。但原告在
市场大门口设摊,造成了市场门口拥堵,自己又反方向私自开启市场
大门的固定锁,。才造成大门的倾倒。事发后,市场的负责同志对原
告进行了积极的救护,支付了一万元费用,在原告出院后,还为原告
提供了市场内的房屋由其一家人免费居住。现我村认为,此事我方无
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对于已支付的一万元作为人道援助,不再索
要。另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计算标准过高,我村更不能接受。
我方(刘英)也针锋相对,大门是通往市场的出入口,行人很多,必
须全部打开以便通行,大门是由专人守护和开启的,但据我们调查了
解,事发当日(正月初八)市场放假,大门处于无人看守的状态下;
我方开启大门本身无过错,大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出现疏漏和
问题,才导致了倾倒、被砸、伤人、致残的严重后果,是由于善各庄
村委会所管理的市场大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这不仅给刘英的身体和
精神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她的家庭经济收入造成了损失,作为直接
管理市场的善各庄村委会,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庭上,法官主持调解,因双方事故责任分歧和赔偿数目悬殊,无法达
成共识,择日依法宣判。
2005年8月12日,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开办的
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
并应将摊位设置在合理的场地内。而现原告在市场门口的通道
处设摊经营,并私自开启市场大门,产生了此次事故,原告对
此应首先承担责任。但被告作为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对
市场及经营者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好市场的正常
管理秩序,当发现存在类似原告这种违规现象时应及时制止,
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虽在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提
供了较积极的救护和帮助,但因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未能迟到
管理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关具体
赔偿数额,本院依法酌情判处。
“另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更进一步加强工作的
力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民心工程”做好做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
条、第126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善各庄村民委员会
除已支付的费用外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再一次性赔偿
原告刘英四万元。
2、驳回原告刘英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在15日均未提起上诉,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
目前,打工妹维权缺乏专门的机构和组织,这非常不利于维护打工妹
的合法权益。打工妹是一个相对比较分散、松散的群体,组织性差,
在日常的工作中社会中就缺乏打工妹的专门组织,在打工妹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这一点就显得更为突出。打工妹本来在社会中就处于
弱势地位,如果形不成一定规模的力量,在社会上没有足够大的影
响,她们的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象“打工妹之家”这样的为打
工妹服务的组织,但相对于整个打工妹群体来说毕竟是太少了,因此
应当多建立一些功能完善的组织来专门维护打工妹的合法权益。
刘英在打工妹之家的帮助下,通过近两年的司法诉讼,终于获得了
50,0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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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叙事】
维权死角 2004年前的矿难遗属 现任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先生说:“我当矿工的时候,一个300多人的
矿平均每年要死十几个人,在当时那种条件下,付百余元的赔偿金事
情就完结了。”(《“老矿工”痛批安全隐患:重庆市长心牵矿工
生命》,2005-04-07,《中国劳保网》)
王鸿举市长于1968年9月毕业于四川大学数学系。毕业后于同年10月
被分配到重庆彭水重晶石矿工作,先是下井当矿工跟班劳动,后任股
长,至1974年10月调离该矿。这位有整整六年采矿工作经验的市长自
称“老矿工”,提到矿难时神色黯然,甚至声音哽咽。他的这段话真
实地揭露了两个令人痛心的事实:矿井的高死亡率和低赔偿金。
上述高死亡率和低赔偿金折射出的是“文革”时代视人命如草芥的政
治冷酷。然而,我国矿难伤亡的赔偿金额,就是从“百余元”这样一
个缺乏起码人性的低标准的基础上艰难起步的。直到2004年,政府做
出硬性规定,矿难死亡的最低赔偿标准为20万元。尽管20万元仍然是
低标准,但达到的是前所未有的高度。
矿工死亡的赔偿数额,在2004年之前没有统一标准,完全由各地用人
单位自行决定,以下是见诸各种媒体的对2004年之前的不同地区死亡
赔偿标准的报道:
◆“五千元”说──据湖南涟源市枫坪镇白石村任职30多年的老村长
介绍,“有一个贵州矿工遇难后就只赔了五千元。”(《关注矿
难:有多少爱不能重来》,news.163.com/06/0104/11/26KBL6K
70001124T.html;2007-01-18)
◆“一万多元说”──“他爸爸前年死于矿难,那时一个人死了只有
一万多元赔偿。”(路陡:《亲历矿区说矿难》,blog.sina.com.
cn/u/46dd0097010002ki;2006-05-09)
◆“2万元”说──“一次性付给死亡二万,之后费用矿上概不负
责”。(2005-02-20《燕赵都市报》);
◆“一至三万元”说──“矿主给受害者家属一至二万元了事,最多
的也超不过三万,并名正言顺地签有死亡赔偿协议。”(2002-09-
11《新浪观察网》)
◆“一至五万元”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
一般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行业资讯》2004-12-29)
◆“一万至五万元人民币”说──全国人大代表曹务顺在2005年3月
全国人代会上发言说“部分私营煤矿打发一名遇难矿工只需一万至
五万元人民币,国营煤矿对遇难矿工的赔偿也多在五万元以内。”
(《中新时评》:《令不行禁不止是煤矿安全的大敌》,news.
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5032;2006-12-26)
如此低标准的死亡赔偿,为什么可都得以顺利执行呢?这是因为,早
在每名矿工下井之前,矿主事先就与矿工签订了矿工将其称为“生死
状"的《协议书》。一旦死亡事故发生,写有伤亡赔偿标准的的协议
书立即生效。白纸黑字,遗属无可奈何。
一位记者几经周折之后,从一位矿工手里得到不号称“协议书"的用
工合同文本。该合同明文规定了在施工中出现伤亡事故之后的一系列
赔偿细则:
1、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生活补助费4,000
元;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生活补助费6,000
元;
3、如遇死亡者,甲方一次性处理给乙方抚恤金二万元,善后所需
要费用由乙方自理。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者,在一次性处
理后的同时,一并终止合同。(2005-02-20《燕赵都市报》)
这是十足的“霸王条款”,但在贫困的压力下,来自贫困地区的农民
不得不孤注一掷,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与矿主签订“生死状”。
一旦他们伤亡,他们贫困的家属无权无势,除了老老实实接受这点微
不足道的赔偿之外别无其它出路。所以“生死状”开列的苛刻低赔偿
条款总能顺利实施,矿主总能轻松地从矿难中脱清干系,而且一走两
清账──合同终止了──遗属们黯然离矿,回到家乡去长期吞咽痛失
亲人苦水和忍受贫穷的煎熬。
这里有一个十分典型的例证:1997年的3、4月间,河南和山西几乎同
时发生矿难。陕西省白河县在这两处煤矿打工的民工有87人遇难,
“在当时的赔付是很低的,当时给他们的赔付是,一个人给他赔付
12,000块钱,所以现在来讲家里的农活,包括抚养老人全部落在这些
妻子身上。”(安徽电视台第153期:《胡国庆──调查小煤窑》,
www.ahtv.com.cn/ahtv1/2006-05/03/cms52482;2007-02-08)这87
名遇难矿工的遗属──父母、妻子、儿女,每家总共只得到“一万二
千块钱”的赔偿金,真是名副其实的“杯水车薪”,日子怎么过?
笔者偶然从河南平顶山市评选“十大孝星”的报道中看到了“孝星”
范长春的事迹,他是一名矿难遗孤:
“为了养家糊口,1995年夏天,范长春的父亲只身来到平顶山市
宝丰县的一家小煤窑打工。在范长春收到父亲在煤窑挣到的第一
笔500元血汗钱后不久,不幸降临了:因为煤矿塌方,父亲永远
地离开了,那年范长春14岁。”矿难之后,正如文章所叙述的,
这位14岁少年所面对的灾难性的后果是“爹去世、娘发疯”──
范长春的母亲承受不住丈夫暴亡的打击,精神错乱,生活不能自
理,更不要说照顾14岁的儿子和更小的女儿。范长春只能硬挺起
稚弱的小腰杆,成了家里的顶梁柱。这个有志气的孤儿后来竟然
考上了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因为总是吃不饱,范长春常常感到心慌意乱,有气无力,有时
甚至连听课的力气都没有。”为了防止母亲犯病走失、出现意
外,范长春把母亲接到平顶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于
是,就出现了“大学生带精神病母读大学,校园里拾废品为生”
这样令人辛酸的一幕。(《大学生带精神病母读大学校园里拾废
品为生》,2005-12-16,《河南日报网.大河报》)
范长春只是数以万计、十万计的矿难遗属之一,而且幸运地得到了学
校的多方照顾,顺利地完成了学业。更多的矿难遗属是在贫困中沉
沦,成为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的苦难族群。
2004年硬性规定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比过去翻了几番、甚至十几番。
与“文革”时期的“百余元”相比,更是不啻数百倍。按今天的最
低消费标准,死者家属用他们亲人的生命换来的20万元血泪钱,可以
让他们在比过去长得多的一段时间内聊以存活。
现在,令人牵挂的是那些2004年之前低标准赔偿时期死亡的矿工的亲
属。从“文革”到2004年,共计30多年、将近40年了,累计起来计
算,那些死于矿难、只获得微量抚恤金的矿工遗属已经数以十万计、
甚至数以百万计了。那点微不足道的抚恤金自然早已告罄,他们不可
避免地陷入赤贫之中。这些遗属当然不可能指望得到与他们的亲人签
订《生死状》的矿主的理睬,而作为一个“执政为民”、“以民为
本”的政府则应当关注他们:这些死亡矿工的子女是否已经长大成
人?他们的父母是否健在?他们的妻子多年来如何支撑残破的家庭?
给他们适当追加一些赔偿或提供一些生活补助,使死亡矿工的子女不
要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他们的父母不要因为无钱看病而坐以待毙,
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不要使这些人永远蜷缩在维权的死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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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诸葛亮、民主与臭皮匠 诸葛亮是中国历史上良臣贤相的代表,千百年来一直为人称颂。三纲
五常,依大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所说乃中国文化的关键。其中“君为
臣纲”尤为重要。因为古代的政治,主要是天子与大臣们的政治,此
节不稳,政治便不可安宁;对皇帝来讲,直接接触者多为大臣官僚,
一旦他们心怀贰志,江山社稷性命都有不测。所以,“君为臣纲”千
百年来一直是官方意识形态的核心。
诸葛亮被广泛赞颂,一来因其爱民亲民、与民谋利的一些举措,二因
其个人品行德守,尤其在其对“君为臣纲”的恪守。姑且不论其辅
佐刘备成就三分天下的功绩,单就受命于危难,甘心服侍那不成气候
的阿斗,功高不居,牢记先帝遗志,数出祁山,鞠躬尽瘁,死而后
已,就足以让后人尤其是帝王们推崇不已。传统文化精英的理想在于
所谓“修其治平”,但这显然是要以“君为臣纲”为前提。“大学”
上讲的“知止”“知定”的工夫,如果不谈修养的含义,落到政治实
践层面来讲,就是儒生们该好好辅佐明主,而不是越俎代庖、每个人
都去想成就帝王之业。缺了这一纲的限定,“治平”的理想弄不好反
而恰恰可能成为许多人扰乱政治秩序的口实。从中国文化的集体记忆
来讲,太史公所谓的“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是中国
人一个极力要避免重演的恶梦。扮演祛除这种恶梦的护符就是“君为
臣纲”。它既是政治法则,又是文化规范,更是道德律令。因为,在
传统的观念中,天子乃半神,承天起命;绝对地效忠君主,也是符合
天地宇宙的规律的。
诸葛亮在这样一种历史文化的传承中,一直成为某种忠君为国的道德
化身,起教化典范的作用。两篇“前后出师表”,言辞忠恳,精诚谋
国,千古流传,感人至深,不过其中要旨,还是在“忠君”二字。可
惜,其忠效的对象是阿斗,这自然成为后人常为其“泪满襟”的一个
缘由。诸葛亮由此也成为中国历史上一极具悲剧色彩的人物。诸葛亮
的悲剧在于,与他人不同,他修身齐家,忠君得用,位居宰相,殚精
竭力并日而食而却终归徒劳!天下未平,亲手参与缔造的汉蜀也迅即
亡国。个中原因虽多,如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局限等,但摊上阿斗这个
君,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史载晋王对亡国后举家被迫迁往洛阳
却乐不思蜀的刘禅评论道:其“人之无情,乃至于此;虽使诸葛亮
在,不能辅之久全,况姜维乎!”可谓一语破的。
最可叹的是:阿斗这种人物竟然贵为一国之尊!这现象,套句今天的
话讲,当然制度因素是关键。白虎通曰:君者,群也;群下之所归心
也。可依据那种权力父子相传的制度,能否摊上一个英明君主让群下
归心,那就要看百姓和臣子们的造化了。遇上一个阿斗式的君主,
“君为臣纲”的教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贤能之士取而代之便会
成为家常便饭。政治和社会难免不因此出现紊乱和动荡。所以,在不
惜代价维系稳定,确立“君为臣纲”的原则和选贤与能担当领袖之
间,中国人还是选择了前者。刘备托孤时曾对诸葛亮言,“若嗣子可
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此话是否真心,不得而知,但看
来还是有些先见之明。而满脑子君臣之义的诸葛亮则“泣曰:臣敢不
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这一答,赢得诸葛亮千古美
名,但诸葛亮个人的悲剧,阿斗的悲剧乃至蜀亡的悲剧也就此注定!
也许从后人的角度,我们不易臧否历史情境中的古人,但怎样从这种
诸葛亮式的悲剧中汲取警示,即使对今日迈向现代的国人,也不是没
有教益。岂不见,从那些“无限忠于党,忠于领袖”,“把一生献给
党”的教导和表白中,诸葛亮上述回答的回声依然清晰可闻。而与这
种教导和表白紧密相联的在过去几十年间发生的国家和个人的各种悲
剧,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外乎是诸葛亮式的悲剧的再演。周恩来可谓经
世济国的大才,但文革把国家闹成那个样子,他却无力回天,竟以高
龄跪在地上为主子确定出行路线,病重弥留之际还念念不忘表白自己
的忠诚纯正,这一幕幕也着实让人慨叹扼腕。
走出这种悲剧,在政治的稳定和选择出色的领袖之间,现代的民主制
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一方面是不再只有一个君王、领袖或政党来
效忠,而是有多个供选择比较。同时,这种比较选择也具有了合法
性。依大思想家霍布斯的看法,君主的权力不再是绝对神授、天授,
而是其属下的人民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所让渡而来,君主只是一个为他
们的利益而存在的服务者。主权在君由此翻转,被主权在民所替代。
另一方面,人们循着规则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更换领袖,领袖一旦得
到人民的授命便具有应有的权威,代行权力;人们尊重服从领袖,在
某种程度上也是服从自己的选择,服从自己的意志。逻辑上来讲,人
那有自己跟自己过不去的。由此以来,社会自然也就相对和谐稳定。
弑君不再成为必要:只要你真有能力,你完全有循着正常选举程序当
选的可能,而不必冒死犯上。最重要的,依据民主的方式选出来的领
袖不见得是慈爱如父、雄才大略,但绝对不会是一个阿斗。公民和领
袖不再是主仆关系,从法律上讲人人平等。选举出来的领袖管理国
政,但普通人可以以公民的身分时时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总
之,人们不再是总在那里无力被动地企望上天什么时候垂爱,又给人
们送个诸葛亮式的人物。天生孔明最好,加以良好的制度,只能有利
人民;即使没有,也无妨大局,毕竟有制度做底线意义上的保障,国
家和人民的命运不再系于一人之力,一人之智。
诸葛亮被人推崇,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他的智识,“上知天文,下知地
理”、“料事如神”。因《三国演义》的文学渲染和民间传说的夸张
而得到强化,乃至于在民间,诸葛亮成为一个半神式的人物、智慧的
化身。不过,少小时读《三国演义》,每每不得其解也常常失望的一
件事就是:这么神明、令人景仰的诸葛亮怎么就没能让蜀国在三国的
争霸演义中胜出呢?年纪稍长,方更深地体悟到诸葛亮自己在《后出
师表》中所反复强调的:凡事“难可逆料”,许多事情的“成败利
钝,非臣之明所能逆见也”。智聪如孔明者都作如此论,我们这些常
人就更不可自以为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当然不应该是只
指道德操守上的,也应该包括智力理性判断上可能的瑕疵和疏忽。因
此,对牵涉国运、苍生福祉的国策的制定就不可能不谨慎为之。所谓
“理不辨不明”,通过对公共政策的公开辩论,将各种智慧、各种对
问题的分析尽可能地展示出来,尽可能减少决策上的失误。而假使一
时领袖决策有误,也可以通过选举对领袖进行替换并借助反对党、媒
体适时地加以修正监督,不至于一条道跑到黑,酿成灾难,可谓理智
的态度和设计。这也就是民主制度的要义。
诸葛亮独一无二,很难复制。但一句民谚“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
亮”,便给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这种看法,其实也包含了一
种对诸葛亮智慧的局限的认识和批评:普通人的理智如能得到汇集和
发挥,诸葛亮也会相形见绌。臭皮匠能顶上类似神明的宰相!所以关
键在于怎么让臭皮匠们的智慧得到制度性的发挥,传统时代当然谈不
上,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要那样渴望诸葛亮的缘由之一,臭皮匠们的
智慧最多用在柴米油盐上。但今天则不同,政治要以民为本,那种耗
费诸葛亮的全部心血的刘备式的“汉贼不两立”的王业也不再有什么
意义,政治乃“众人之事”,众人参与,为了众人,是臭皮匠和许许
多多普通人自己的事情。除此之外,所有的政治都不在具有合法性。
所以,为臭皮匠们的智慧的发挥提供条件,不仅必要,是政治的题中
之意,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能。议会、各种公民组织的辩论都为汇集
这样的智慧提供了制度和形式条件,就看中国人能不能好好学习、设
立和运用。人们知道什么是他们自身的利益,不必非要一个诸葛亮来
为他们做主。诸葛亮如再世,唯一效忠的对象也只应该是臭皮匠们而
不再是先帝刘备和后主阿斗。也许我们可以极端点说:这是臭皮匠的
时代,诸葛亮的神话和企盼新诸葛亮再现的幻想都可休矣!相信如诸
葛亮在世,善审天下大势的他也定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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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2007年4月2日晚上,重庆“钉子户”终于被拆掉了。“钉子”在双方
和解达成补偿协议后被和平拆除,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看
起来也很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有人因此将之誉为“物权法”成
功预演的典型案例。不过,如果要论案例的典型意义,补偿金额再
多,也肯定比不上高楼环立当中的一颗钉子来得直观、明确。从彰显
法治精神的角度来看,为什么就不能留下一个钉子呢?!(当然,这
对当事人可能要求太多了)。这个案子值得回顾再三。请留意“本期
聚焦──钉子户.物权法”栏目的各篇文章。
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维权”在中国现今的维权运动中充当了角色?
法律维权意义何在?请看本刊记者对李智英先生的访谈“法律维权也
是民主运动”。
房价高居不下已经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经济手段
或者行政手段来解决。本刊将陆续推出有关房地产问题的文章。本期
吴俊先生的文章试图从人权的角度给出一个解读。
即使面对着来自行政权力的明显侵害的时候,“民告官”也经常不是
中国普通百姓的第一选择。在这种背景之下,在袁裕来律师等人的帮
助下,浙江温州养殖户连续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温州市政府和浙江
省公安厅,就特别令人鼓舞了。本刊记者对这一案件作了述评。本刊
并向读者推荐袁裕来律师的系列著作《民告官手记》。
矿难一再刺痛了中国。2004年以前那些被低价“了结”的矿难事故
中,有多少难属依旧在困苦中挣扎,维权者不应当让这个死角继续存
在下去。
本期其他文章也相当精彩,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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