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纳税人的当务之急 随着赤色意识形态从中国人的心中渐渐远去以及中国社会加速变迁,
中国也逐步进入纳税人的时代。除遭到一些极左派的抵制外,“纳税
人”的称呼已经几乎没有任何争议了。现在,虽然大家对纳税人身分
的自觉意识程度不同,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所有的中国人
都已是纳税人了,中国公民的每一个支付举动都是在直接或间接地给
执政党和政府缴税。虽然纳税人的称呼已经初步获得了法律地位,但
是纳税人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中国没有真正受纳税人委托的代
表制度来监督政府的税政行为。没有任何有效的措施可以阻止食税者
把手伸向纳税人的钱袋。对食税者拿走的税款及其用途,纳税人毫无
发言权,遑论对征税与国家支出的监督权。
与宪政民主国家的纳税人不同,作为中国公民的纳税人具有双重身
分:缺位的主权者与真实的弱势者。一方面,纳税人的法理地位是至
高无上的。每位公民都应该是国家的主权者,天下不是执政者的天
下,而是所有作为公民的纳税人的天下。以宪政民主为特征的共和政
体不是任何一个阶级或政党的政体,而是所有纳税人的政体。
与这一应然之理相左,在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面前,中国所有的纳税
人都是弱势群体。在征税过程中,每个人是受害者。差别只是,一些
纳税人还是掌权者,他们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来弥补这一弱势。可
是,绝大多数纳税人手中无权,他们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不论他们是
穷是富,都无力与掌权者论理。有钱人如果不与掌权者勾兑,其遭受
的财产损失可能更大。征税者常常强迫纳税人把钱袋打开,不仅不经
过纳税人同意,常常制造各种名目随时从里面任意拿钱,还竟指责纳
税人偷税逃税,并时常把纳税人当作专政对象以“打击”来威胁。可
是那些有权有位的“纳税人”们却从来不公开自己的财产,腐败的赃
款也从不缴税。
现在,经济学家、法学家等学者、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媒体谈论税
赋话题的越来越多,老百姓的税费负担也日益沉重。中国纳税人税负
和痛苦指数在各国中的排位这几年持续高高在上。这也成为社会议论
纷纷的热点话题。因此,税赋观察也应相应提上议事日程。
税赋观察,就是观察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有偿服务关系,以确保这样
的“交易”公平、公正。税赋观察有一个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从
公民的立场出发;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尽力看紧、守住纳税人
的钱袋子。如果税赋观察想着怎么替政府开辟税源,税赋观察的使命
就倒错了。总之,税赋观察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自我组织起来,站
在纳税人立场上,维护纳税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推动正
当、透明、合理的税收,监督税金的合理使用。
税赋观察的使命在于实现纳税人在税赋方面的两个根本诉求:一是当
政者正当征税;二是即使是正当征税,也要把税负降至最低限度,藏
富于民。没有正当的理由,不经过正当的程序,无权向纳税人征税。
任意征税无异于抢劫。这不仅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犯,而且还
侵犯公民的主权、政治权利。基于这两点,政府从老百姓那里征税,
绝对必须经过老百姓及其真正的代表的同意。只有经过同意的税收才
是正当、合法的。拿纳税人的钱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花纳税人的钱
必须接受纳税人的严格监督。
因此,在中国开展税赋观察,一是要观察政府是怎样从老百姓口袋里
拿钱的,关注其中是否有不正当的征税行为;二是观察政府把从老百
姓口袋里的钱拿去之后是怎么花的;三是就两个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
改进意见;四是对纳税人进行自我教育,唤醒他们的纳税人意识,行
使纳税人的权利,做一个明明白白的纳税人。税赋观察的使命就是,
协助提供税赋信息,帮助老百姓计算税赋,监督政府的征税与财政支
出,保护公民免遭税收黑手之害,减少纳税人的税赋负担,降低税负
痛苦,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在政治体系中的弱势者地位,并最终恢复
其主权身分。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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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公民训政的一种图景 本世纪以来,公民维权事件层出不穷。这说明,在中国普遍存在着以
下两种现象:其一,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侵权事件已经超
出了权益受害者们的忍耐极限;其二,有越来越多的权益受害者不约
而同地选择以相同或极其相似的方式──即公民维权的方式──进行
抗争。而更重要的是,这也证明了现行政体的脆弱和局部失败。请容
许我将一个史上最强悍的“专政”政体称之为“脆弱”,因为一个放
纵普通的权益纠纷大量地、每日每时地恶化为维权冲突的政体,必然
同时也是一个有着严重体制残疾的脆弱的政体。
显然,现行政体已经无力在一个迅速变化的国家构筑起权利均衡的新
的政治与社会框架。因为它正在迅速丧失两种能力:一种是约束或阻
止侵权势力为非作歹的能力──使各种侵权行为不致明显超出现行政
体能够轻易“摆平”和“搞掂”的限度,以免因触犯众怒而招惹祸
端;另一种是压制或禁止权益受害者们奋起抗争的能力──使“冤
民”与“怨民”们不得不对日常性的、制度性的侵权行为保持始终一
贯的忍耐和克制。简单地说,现行政体面临着“内部搞不掂、外部也
搞不掂”的政治困境。
维权事件的广泛发生,一方面意味着侵权势力的极端泛滥与猖獗,另
一方面更意味着权利意识的缓慢复苏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崛起。而这两
者均非同小可,都是现行政体所不能完全吸收和容纳的。──所谓
“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臆想,便是“内外都搞不掂”的政体
困境的明证。
敏锐的政治观察家们早已发现,从个体性的消费维权、物业维权,到
群体性的劳工维权、土地维权、环保维权,从追索财产、补偿收益的
经济性维权,到直接行使罢免、选举、结社的政治性维权,在所有这
些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维权事件中,有一些反复出现、交相映证的
根源一致性、动力一致性、机制一致性、过程一致性和手法一致性。
种种事态表明,在风起云涌的维权事件中,有一种休眠的政治力量正
在被激活,有一种新颖的政治行动正在被模塑,有一种新型的政治参
与方式正在中国社会广泛兴起。而这种新型的政治参与方式,既有别
于王朝时期的农民起义、地方叛乱,也不同于1911年以来的工潮、学
潮或毛时代“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这是微弱的公民政治征
象,但它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以目前的情形而论,过高地估计维权行动的未来意义并不一定妥当。
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了维权局面所揭示的政治先兆,则是十足的鼠目
寸光。在《公民》月刊第六期社论《从公民维权到公民训政》中,作
者将公民维权纳入中国百年宪政转型的整体进程予以考量,既明确地
将公民维权视为宪政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又看到了零星散乱的维权
行动的意义局限。社论进而指出:“从公民启蒙到公民维权再到公民
训政,是解决这个紧张关系(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的一条重要进路。”
应该说,源于孙文主义的“训政”一词并不是一个好词,其背后的政
治意涵曾经是大有问题的。在孙先生那里,这个词所体现的其实是一
种“君父”意识、“父母官”意识的残余,是以上抑下、以尊屈卑的
政治不平等观念,是对党国凌驾于社会之上、权力精英凌驾于全体公
民之上、“作之君,作之师”的另类表达。以此而论,与其说国民政
府的“训政”是宪政的必由阶梯,还不如说其“训政”思路是宪政转
型的障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训政”这一新概念的提
出,正好是对旧的“训政”观念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宪政是为所有的政治行动者──包括政府和公民、社团与个人──设
置一个清晰可辨的行动边界。但首当其冲的,是要为政府的权力设定
边界。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原本就不是什么父子关系,也不是什么师
徒关系,而是契约关系,是政治合同中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在这
种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醒、训导不守规矩的另一方服从规则、
回归契约,这应该是相互间的责任与义务。而其中首当其冲的,也是
权利规制权力、公民约束政府。因为政府垄断了合法暴力、占据了体
制重地,它天然地更容易滋长野性、纵容私欲,也就更容易破坏体
制、逾越边界。如果政府越界、权力玩火,谁有资格、有能力去教训
它、阻止它、驯服它甚至解雇它?当然是公民,只能是公民。
我们不否认有这种可能性,权力精英可能会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多的智
识、更强的能力、更高的“素质”,他们往往会自以为拥有“先进
性”、负有使命感,因而不免自我优越、好为人师,将自己视为训政
者的不二人选。但正因如此,他们也就更容易侵犯比他们智识较少、
能力较弱、“素质”较低的普通公民,更容易为他们的侵权行为找到
貌似合理的借口,因此,他们并不适宜扮演宪政课堂中的教师爷角
色,并不适宜充当宪政之前的训政者。相反,在一个宪政体制尚未确
立的地方,在一个权力经常发飚、权贵经常妄为的地方,倒是觉醒起
来了的公民群体及其公民精英,更应该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负起训政
的责任,训导自己,训导民众,更训导政府。
从公民维权到公民训政,其之所以是一条可行的宪政进路,是因为公
民维权的展开,重新打破了早已失衡的政治僵局,它将更多的公民权
利意识和更多的自由民主观念引入到续存的现行政体之中,使意识转
为行动,使观念渗入体制,使之四处生根发芽,渐至坚不可拔。
从公民维权到公民训政,其之所以是一条重要的宪政进路,是因为公
民训政是公民维权的延续与升华,其实质,就是从个案性地索回权
益,前进到制度性地限制权力,就是在失衡的政治社会中重新缔造政
治均衡,使权利登堂入室,使公民走上舞台,成为真实的国家政治主
体。
客观地说,公民维权有缺点,也有盲点。维权只是弱者的武器,是以
弱向强、以柔对刚、以血肉之躯对垒专政机器、以边缘化的社会力量
对抗处于体制重心的既得利益团体。维权之路艰辛曲折,常常或迫于
压力而就地遣散、无功而返,或出于义愤而激进化为破坏性的群众暴
力。无怪乎有人将维权称之为“乞权”,也有人将维权称之为“闹
事”。受辱的弱者向凌弱的强者维权,这不是长久之计,终无成事取
胜之道。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展,在一个渐次开放和逐步自由的
社会中,公民唯有逐渐成长为与掌权者势均力敌的强者,或更强者,
当强强相对,或强公民面对“弱政府”,维权行动才有可能被纳入到
体制渠道之内,才不至于激发为群体性、冲突性的维权事件乃至“维
权运动”,才有可能获得规范化、制度化的长久解决之道。而由公民
维权到公民训政的进路,其所强调的,正是公民──这一中国新型的
政治行动者──从弱者到强者的政治演进过程。
宪政的社会基础不是社会中的一些人消灭或制服另一些人,如“正
义”的穷人消灭“原罪”的富人,或革命的“左派”制服反动的“右
派”,更不是一个阶级、一个政党永久“专政”、永久“领导”其他
的阶级和政党,而是各种政治势力的多元并存和相互制衡。在多元并
存与相互制衡的政治局面到来之前,必须有普遍存在着的权利复苏、
公民觉醒和公民自治。
如果公民太弱而政府超强,如果大众太弱而权贵超强,宪政便无以在
这样的社会立足。当然,反之也不适于构筑稳固的宪政,也有可能陷
入国家民粹化或社会碎片化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训政是值得
大书特书的:它有可能从弱势的公民维权中结出强硬的政治果实,从
行政与司法的领域步入政治的领域,从“群体性事件”中催生公民结
社;它张扬了权利,教育了权力,锻炼了公民,培训了政府;它使新
观念落地生根,使新力量茁壮成长。而公民训政的最后结果,将会使
宪政新体制在续存的旧政体中珠胎暗结,直至蠢蠢欲动,呼之欲出。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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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观察】
民主不能缓行 现在有些赞成实施民主的人士也在说:“中国今天还未完全具备实施
民主的条件。”
虽然他们口头上不想让它成为拖延实施民主的借口,但客观上是会起
这个作用的。因为“完全具备”是一个十分苛刻的条件,而且由谁来
判断呢?操作者完全可以以“还没完全具备”为由来阻止民主的实
施。
我想,也许他们是将民主理解得太狭隘了。他们指的民主的实施也许
是指整套民主制度的实施,当然这种实施是要一定的条件的;但广义
的民主不仅是指一种社会制度,也是一种处理社会事务的方式,甚至
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而在我国早就具备了实施广义民主的条
件,这从当局多次承诺要实行民主政治改革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现
在不是要不要实施民主,而是如何实施民主的问题。只有马上实施广
义的民主,才能使狭义的民主得以早日实施。
经过文革和改革开放正反两方面的教育,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有了极
大的提高。现在的问题是民主实践的缺乏,它阻碍了民众对民主理念
的进一步理解和消除社会对民主政治的种种误解和疑虑。如果现在还
不消除种种障碍,使民众有起码的民主实践的空间和条件,可以说,
只会大大地拖延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讲得严重一点是对民族的罪过、
对历史的犯罪。
改革开放不久,学界有一种大社会、小政府的提法,意思是将大量的
社会事务交给公民和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去处理,政府只处理民
间无法自己处理的事。这一方面大大缩小了权力的寻租空间,又为公
民提供了大量社会民主实践的机会,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按
民主方式管理事务的能力,从而筑成坚实的民主基础。这是民主政体
必备的条件。中国辛亥革命以降,所有民主政体实践的失败,归根结
底是这个基础缺失之因。
也许由于在这方面缺乏认同,也许是惯性使然,学界的这种提法在以
后的改革进程中没起什么作用,所以现在我们面对的依然是一个越来
越大的政府和渺小无能的民间社会。而在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的日益
严重的社会问题,无不和这种状况有关。
这个历史的惯性在中国也许特别巨大,因为几千年来,统治者总是把
国家当成一个家庭,自己是家长(父母官),国民是子女(子民),
而且永远长不大(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不但在行动上要严加管
教,连讲的和想的都要管束。作为一个中国人从小就在忠孝两全的氛
围里,从家庭到社会,一贯缺乏独立人格的教育和训练。思想和行为
的依附,已成为安身立命之本。没有民主理念的启智,更没有民主实
践的练习。如果我们现在还连起码的公民民主理念都不加宣传,连起
码的民主实践也不加开放,中国人民只能永远做长不大的孩子,我们
还有脸面在世界面前高唱自己的与时俱进的文明吗?
所以,民主不能缓行,相反应加速进行。这样与时俱进才是更为至关
重要的事。
当今第一步,首先在法律层面,要全面保障和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公民
的基本权利,取消过去具体的法律、法规中的违宪内容。作为决定性
标志,下届人大应该把批准我国政府早就签署的联合国有关文件列入
首要议程,支持和鼓励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使过去那些准官方的群众
团体逐步自下而上被公民的自愿组织所取代,让他们在真正的民主实
践中加深对民主的理解和提高运用民主的本领。同时在社会层面,公
开征集《公民读本》(试行本),以此,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什么是真
正的公民的讨论。为公民社会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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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为建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而努力 ┌────────────────────────────┐
│ 郭泉先生是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后。曾任国企干部、 │
│ 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刑事法官。现为中国 │
│ 民主同盟盟员,他主张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提倡建设多党 │
│ 民主竞选政治体制。 │
│ │
│ 最近郭泉先生连续写公开信给中共中央,针砭时弊,力陈革 │
│ 新。 │
│ │
│ 郭泉先生的第一封信,展现了他对中国前途和命运的思考。 │
│ 第二封信,昭示了他捍卫权利与自由的信心。在此《公民月 │
│ 刊》特约记者就郭先生公开信的一些情况对郭泉先生进行了 │
│ 专访。 │
└────────────────────────────┘
(以下,本刊记者简称“记”;郭泉博士简称“郭”。)
记:首先请问郭泉先生是在什么情况下,或是什么触发了先生发出这
样的公开信?
郭:结束满清统治后,中国的仁人志士就一直在寻找适合中国的经济
政治道路。封建君主体制结束后,世间的政治体制只有三种,一
是“多党竞选”,如美国;二是“一党专政”,前苏联。三是
“君主立宪”,如英国和日本。
清帝退位,标志着中国放弃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虽然,
孙中山先生在价值取向上是赞同和选择“多党竞选”的,但是,
孙先生认为当时之中国,并无立即实现多党竞选之民智。于是,
孙先生在政治实务上采取了一个过渡性质的政治体制,即先“一
党专政”后“多党竞选”。孙先生的这一思想,集中表现在他的
“军政”、“训政”和“宪政”的三步走的“三政路线”上。
1945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共同签署的《双十协
定》“一致认为,……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及党派平等合
法,爲达到和平建国必由的途径”。但是,国共在民主宪政的选
举方面意见不合,内战爆发。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放弃了孙先生的多党竞选理想,
确立一党专政的党国体制,以后各种灾难接踵而至,爆发史上最
严重的人道主义惨祸。这一状况,直到今日仍在延续,在非民主
体制下,腐败盛行。事实证明,“一党专政”不利于中国人民的
幸福和国家的富强。于是,就此问题,我上书国家主席胡锦涛,
探讨“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
记:先生在第一封信中提出“全民福利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的
构想,其中不乏独到的见解与精辟的阐述。那么我想请问先生中
国目前最主要的问题究竟是个理论问题还是个实践问题?
郭:中国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必须尽快解决一党专政、实现民主的问
题。
民主,在中国是个人人都知道的词。中国人都知道,民主就是人
民当家作主。但是,由于中国人民被长期的专制主义的愚民政策
蒙蔽,而错误地以为只要让共产党执政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了。其
实,民主就是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尽
快地让中国人知道,用自己手里的选票选择执政党,才是解放自
己的唯一途径。让人民有这样的理解是不难的。因为我们每日大
量的购物行为,就是选择。对货物的选择和对执政党的选择,是
完全一样的道理。所以,目前中国的民主问题,不是理论的问
题,而是实践的问题。
记:郭先生第一封信可谓是希望中共领导者以现代文明世界普世价值
与中国现行执政口号结合起来,为民主在中国推行找理论与现实
的依据。如此一份充满理性的公开信,您认为中共高层领导能听
得进去、或能采纳多少呢?
郭:我想,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记:先生第二封信是激于李国宏先生被劳教的义愤而发出,其中真情
流露,感人至深,读之让人泪下。由此可见先生是个至情至性之
人。在此想请先生顺便谈谈李国宏先生参与中原油田维权的事,
以及中原油田公安部门处罚的违法性。
郭:前一段时间,中国的企业为了轻装上阵,实施减员增效。企业改
制、资源重组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侵犯员工利益就怨声载道。
这些被以巧妙或强迫的手段“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油田职工需要
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工作和经济权利。于是
李国宏先生前往察看情形,不幸被捕入狱。无论从李国宏前往中
原油田的原因、目的,还是调查的方式手段上分析,李国宏都不
可能得到一年零六个月的劳教处罚。
中原油田公安局决定给予李国宏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的文件依
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议》。此文件是一个行政文
件。中国政府使用这一国务院文件,授权公安局将案件提交劳动
教养委员会决定某人长达三年的劳动教养。
中原油田公安局和河南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援引了国务院文
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当然这是合了统治阶级的法,而违
反了人民心中的“天法”。
我认为,一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必须是经由开庭审理,
定罪量刑。也就是说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出发,都必须经过警察
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审理判决
这些程序,否则任何公民不得被剥夺自由。
记:从先生第二封信可以看到,先生不仅是个理论上思考国是的人,
而且也切实关注并亲身参与中国的维权运动,那么先生认为中国
今天蓬勃兴起的维权运动与中国推进民主有什么关系呢?
郭:当人民的权益受到危害的时候,必需维权。但是,在中国,维权
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就是因为这些问题是中国政府在现有体制
下解决不了的大问题。于是,人民开始思考为什么维权无人理
睬。问题就是体制问题。所有的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一党
专政。也就是说,人民需要民主才能维持民生和尊严。
记:请问郭先生,中国今日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出路是什么?
郭:体制问题不是很容易被改变的。于是,人民一方面在维权,一方
面又知道体制不改,维权根本无效。这个矛盾,深深地烙印在每
个维权者的心里。其中的困惑和焦躁,是可想而知的。维权的根
本出路,惟有一个,就是让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建立多党竞选
的民主政体。
记:2007年12月12日黑龙江农垦劳教了上书十七大的访民代表刘杰一
年半;14日广州法院将郭飞熊判刑五年并罚款四万元;16日中原
油田又将李国宏劳教一年半──这些接连对维权人士的重判与处
罚,发生在中共十七大刚结束还不到一个月,您认为这预示着中
国政治什么样的发展?
郭:我想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维权人士为什么
要去维权。他们应该知道如果中国不发生了问题,为什么会有人
在维权、为什么会有人去帮助维权的人。
但是中低级别的共产党官员并不了解中国目前所处的历史时期。
他们还以为靠打群众、骂群众和压群众的方式,还可以继续其统
治,显然是非常弱智的。
所以,我不认为您举的例子是中国共产党高层授意这么决定的。
相反,我却认为应该是一些弱智的中下级官员的擅意而为。您的
这些例子,应该与中国政治未来的走向没有关系。
另外,中国政治未来要发生的变化,与当局现在抓多少人没有关
系。无论抓多少人,只要民主是顺应民心的,民主就一定会来
到。
记:先生认为中国今日社会变革的希望在哪里?中共体制内自我改良
的希望有多大?中国民间目前推进民主改革的力量有多大?
郭:中国今日社会变革的希望在于全民的觉醒。如果全民都认识到只
有民主才能救中国,那么民主瞬间就到来了。所以,现在的启
蒙、宣传是最重要的工作。
中共体制内自我改良的希望还是有的。毕竟共产党里还是有不少
人充分认识到民主是世界潮流;还权于民,与民共选,才是人间
正道。
中国民间目前推进民主改革的力量有:高级知识分子、维权下岗
工人、维权复转军人、维权失地农民。未来中国的幸福和民主,
取决于今日大家的团结、奋斗和牺牲。
记:先生对中国未来民主发展的路径有怎样的预估?
郭:中国未来民主发展的路径有两种可能:
1、中国共产党自己改。这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共产党自己改却
又可能出现两种民主样式。一是类似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那
种“一党独大的多党竞选民主政体”;二是一步到位实现美
国式样的“多党竞选”。
2、人民革命一举改变现实政治结构,一步到位实现美国式样的
“多党竞选”。
记:从信中我们可以看到先生那种义无反顾与在所不惜的无畏精神,
真让人鼓舞。那么在先生发出两封信后,至今面临来自单位与政
府怎样的对待?
郭:目前只有中国民主同盟江苏省委员会的于主委和南京师范大学统
战部的冯部长与我长谈一次。与我就11月15日向中国共产党发出
的《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进行了交流。我坚持我的观点。除此
之外,没有任何单位与政府派人与我接触。
记:毋庸置疑,先生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危将是中国政治气候的一种晴
雨表。今后先生可能要从为他人维权走向为自己人身自由维权。
那么先生对此有什么准备?
郭:我还能接受您的采访,就说明了中国目前的政治空气要比过往好
很多了。虽然,就此断言中国的政治春天已经到来还为时过早。
但是我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官员、商人和社会各界团体的负责人
支持我,都发表公开信,指出执政党的不当之处,呼吁尽快实现
民主。
至于您说的我的个人安危,我想,每一个立志为了国家、为了人
民而走上争取民主道路的人,都应该把坐牢、牺牲,当作我们的
必修课来学习。
假设未来某天,当局限制我人身自由,我想我要表达的是六个
字,第一、我反对!第二,我不怕!
记:谢谢郭先生接受采访。祝愿先生平安!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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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人权的普遍性及其反调(下) ◆关于普遍人权的正当性是否需要科学依据,我们或许可以从一则印
度曾经流传的关于牛奶的争论中得到一些启示。争论的焦点是谁更
了解牛奶。有人说是科学家之一种的化学家,他们不用喝就可以分
析出其中的成分,检测出其中的脂肪、蛋白质、钙、维生素等营养
成分的准确含量和比例。有人认为是孩童,他们对牛奶一无所知,
只知道要喝。从不会说话的婴幼儿到初识世事的儿童凭直觉就知道
牛奶是个好东西。在牛奶的问题上,科学家有科学家的道理,但孩
童比科学家更有发言权。因为,孩童饮用牛奶的历史远远早于科学
家研究牛奶的历史。当初,第一个喝牛奶的孩子也并非是听取了科
学家的意见。同样,许多理论家和官员可以头头是道地论证普遍人
权如何不适用那些发展中国家。但是,在一些象印度和中国这样的
发展中国家,或许祖上因文化和饮食传统的关系,没有喝牛奶的历
史。但是这些国家的孩子们一旦喝过牛奶,在没有更好的流体食品
(如母乳)的情况下,就不会放过下一次喝牛奶的机会,哪怕他们
还不具备表述他们为何要喝牛奶的语言能力。若是科学家们想攒出
几条“科学的”依据来强行论证喝牛奶是如何有碍健康,这样的理
由大概俯拾皆是。面对这些“科学”的大道理,爱喝牛奶的孩童也
一定无言以对。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象孩童对于牛奶一样最知道自己需要什么。
他们中也许还有许多人没有尝过牛奶的美味,但绝对受够了饥肠辘
辘的感觉;他们也许没有享受过人权带来的好处,但却饱尝了没有
人权的苦头。普遍人权之对于他们就象牛奶之对于孩童。科学的论
证总是滞后的和无力的。牛奶是西方人开始饮用的,今天的东方人
绝不会因为牛奶来自西方而拒绝饮用它;普遍人权也是由西方人首
先发现并确立的,东方人有理由因为其来自西方而拒绝享有吗?若
是西方人不会因为火药和指南针是中国人发明而拒绝使用,那么中
国人有理由拒绝享有起源于西方的普遍人权吗?拒绝普遍人权,就
象拒绝牛奶一样,不仅是没有“科学”道理的,而且是对自身有害
的。
◆对人权的理解与对各种信仰的世俗理解是完全相容的。每种宗教都
致力于追求某些特定的普遍价值如,正义、仁爱、真理等,尽管由
于地理因素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对这些价值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没
有一种宗教传统、没有一种意识形态宣称它喜欢杀人或滥施酷刑,
或奴役他人,或认为其使命就是残害无辜,追求不正义。各种宗教
之间,在教义上也许是千差万别的,但对一些基本价值,如正义、
人道、仁爱等的追求却是共同的。不仅从基督教,而且几乎从每一
种宗教中都可以找到普遍适合于全人类的价值观,他们只有多寡的
程度差异。因此,与基督教的联系更为密切的普遍人权同样也可以
适用于具有其他宗教传统的社会。
◆人权内政说能不能构成一个国家不尊重普遍人权的正当理由呢?其
实,国际政治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不然,中国
就无权对印尼迫害华人的事件表示关注和提出抗议。当你在阻止一
个壮(恶)汉殴打他的妻子的时候,你是在捍卫他妻子的人权,还
是在侵犯这个施暴者自认为作为一家之主理所当然享有的“主
权”?普遍人权的观念正是对“谁拥有强权,谁就拥有正义的原
则”的彻底否定。
◆个人的优先与社会的至上之间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构的。虽然
群体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
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冲突在一个个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
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更不意味着这两种冲突之间没有调和的余地,
关键是要在集体的权力(利)和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
限,明确各自的“势力范围”,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以文化多样性来否定人权的普遍性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在实
践上是代价惨重的。最奇怪的是,那些最卖力地用文化相对主义来
抵抗普遍人权的人,往往又是其所处的本土文化的最大的摧残者。
而且这些统治者高举文化相对主义旗帜的目的不是为了捍卫本族人
民的福祉,而是要死守压迫本族人民的特权。
不论文化相对主义者如何辩解,任何为强权横行、践踏人权提供合
法性幌子的传统文化都应受到谴责。因为传统文化不能构成不尊重
普遍人权的充分理由。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文化的影
响,受外国文化影响越多的国家往往越发达。今天,还有谁会说佛
教不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不论当初排佛的运动多么强大,佛教在今
天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古希腊、罗
马和基督教的因素,以不合英国固有传统的名义剔除出去,英美的
文化传统还剩几许呢?今天,作为一个有固定内涵的西方文化,也
是由不同地域的文化传统汇聚而成的。文化相对主义要求我们在今
天仍然必须对本土的文化持绝对化的原教旨主义的态度,但今天我
们还能为裹脚、蓄妾,为多妻制、为妇女的屈从地位,为帝王的独
断专行、乃至残暴统治加以辩护吗?两千年前,奴隶制在东西方都
普遍得到认可;今天,即使是最彻底的文化相对主义者也不会理直
气壮地为奴隶制辩护。这些都说明,一切文化都在变化,不论是东
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而且历史也在变。而普遍人权正是迄今为
止所找到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有效的工具。在人权得不到保护的
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遗产肯定要遭殃,经历过文革的人对这
一道理应不难理解。
◆意识形态差异论因认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先进而拒绝人
权,国情特殊论则以承认自己落后而不配享受人权,从这种意义上
讲,国情特殊论,是一种更加现实主义的态度,放弃了高调。普遍
性并不意味着同一性。人权的普遍性并不要求所有的国家和社会都
具有同一的文化、宗教和哲学观点,而是要在充分尊重不同文化和
宗教传统基础上化解它们之间在普遍人权观上的重大冲突和对抗。
普遍人权的根本基石反映的是涵盖一切民族、一切种族和一切个人
的人类的共同本性,因此普遍人权的“普遍之处”正是在于这些权
利是一切社会、一切种族中的一切个人的权利。当然,否认人类的
共同本性的人,尤其是强调人类的本性在于阶级性的人,是完全不
承认普遍人权的。实践告诉我们,他们更不准备去保障这些权利。
人权并不是富人的权利,而是穷人的权利,穷人比富人更需要人
权。同样,落后国家比先进国家更需要人权。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
一个侵犯人权的国家由发展中国家跨入发达国家,由蒙昧状态进入
现代文明的。
◆50年前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所有的人生而自由,并享有平等
的尊严和权利,不论在何地,只要人权受到侵犯,各国都有充分
的、正当的理由加以关注;而衡量人权是否受到侵犯的标准则由国
际社会来确定。有人可能会认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表达的
只是价值观和理想,而不是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规范,不过,联合国
在通过这一宣言时,没有一个国家投否决票,也只有八个国家投了
弃权票,而其中的多数条文后来已被纳入许多正式的国际协议和国
内的宪法之中。因此,宣言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绝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一手制定的。事实
上,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参与了《宣言》的制定,其中有中国、印
度、智利、古巴、黎巴嫩和巴拿马等国,加纳和尼日利亚等新兴独
立国家也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国际人权约法的制定。人权的原则已经
在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宪法和法律中程度不同地得到了肯
定。的确,联合国的世界人权普遍宣言并不是神圣的文本,而是各
种政治力量和文化传统、意识形态讨价还价的产物。其实,不论推
行人权外交的国家的动机如何,划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一个
重要准绳就是人权的保障程度。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个国家由
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除非这个国家为了压制
人权而甘愿永远停留的不发达社会的行列。
◆生存权与普遍人权并不矛盾。经济落后、国情特殊都不能构成不尊
重人权的理由。在普遍人权被剥夺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抽象地、孤
立地存在的生存权。一个人在经济自由和财产权被剥夺或受到极大
限制的条件下,他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来改进自己的生
活条件吗?一个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在形同虚设的
情形下,他能象一个人那样尊严地活着吗?在没有对普遍人权的充
分尊重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是政府、主管经济的官员和具有经
济学家的身分的计划者们的事情,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事情。
◆同样,没有人权的生存是没有尊严的生存。人权的确是从吃早饭开
始的、但绝不仅止于吃喝。有饭吃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充分的权利
和自由。否则,监狱里的人的自由度最大,因为那里的饭虽算不上
佳肴,但却是最有保障的。所以,生存权绝不意味着生活在监狱里
的权利。没有自由和权利的生存无异于动物的生存。人的生存不是
不要人权,而是需要更充分的人权。
除非政府能完全代替人民去实现发展,否则,发展就需要通过人民
自己的努力来实现,也就必须赋予民众以最充分的权利。人权的历
史表明,在人权越受到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不可及。没有自由
和权利就没有发展。人权不仅与发展的主题完全相容,而且是实现
发展的前提条件。当然,没有发展,人权缺少充分的物质基础;没
有发展,人权更难以成为普遍的权利。因此全面的发展须使所有的
人受益,因而也有助于人权的全面扩展。
近20年的中国历史表明,中国的发展与人权的扩展成正比,与人权
的萎缩成反比。不是人权导致了不安定,妨碍了发展,而是对人权
的践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碍了发展。不是发展之后才有人权,而是
有了人权之后才更有发展。发展权论者主张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先于
人权,尤其是优先于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权论给人留下这种主
张仅强调经济权利的印象。即便如此,若是真的强调生存权和发展
权的优先性,当然要尊重每个公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和充分自由
的市场经济。若一方面强调发展权,另一方面又不承认私有财产权
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又对公民的经济自由加以严厉的限制,这样
的发展权肯定不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发展权,因而也算不上是一种人
权。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权利,而且没有理由排斥政治权利。一个社
会有什么理由声称为了经济发展必须剥夺或者践踏公民的政治权利
呢?没有政治权利的经济权利能持久吗?对人权的全面尊重不应是
手段,而应是目的本身。
◆人权并不是仅仅让个人获得对抗国家的权利。人权的性质,并不象
一些人理解的那样,是为了与国家和政府过不去,是为了在民众与
政府之间挑起冲突,引起骚乱。正相反,人权的实现并不必然以对
抗国家为前提,不仅仅要求国家合作,而同时也要求国家积极配
合,主动采取行动充分保障人权。在个人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地方,
人权是不可能得到尊重的。因此,普遍人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
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的国家的目的更为合
理、正当。
◆集各种反调之大成的“亚洲价值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否定普遍人
权呢?“亚洲价值”要求个人的自由服从于国家的需要,服从于统
治者的无条件的统治所需要的安定。然而,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利益
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定,反倒制造出真正的不安定因素,制造出受
压迫的、并伺机肆虐的暴民。近几个月以来,印尼发生了严重的排
华事件,华人的房屋遭到焚烧、财产遭到抢劫、华人妇女遭到凌
辱。而这些暴行又得到了政府的纵容,罪犯得到包庇。为什么一个
国家在光天化日之下会出现长达数月之久的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
径?其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是亚洲价值论对这些暴行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印尼残暴华人的事件表明,苏哈托等人所谈的亚洲价
值在政治上不过是亚洲人压迫亚洲人、践踏亚洲人的自由和权利、
强奸和杀戮亚洲人的价值观和借口。一些人力图用亚洲价值来证明
主张自由、人权、民主的价值观不适合亚洲社会。准确地说,自由
民主不是不适合亚洲社会,而是不适合亚洲社会的一些统治者,尤
其是不适合象苏哈托这样的独裁者。
亚洲价值的核心就是安定与和谐高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国家的
权力绝对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国家的安定绝对高于每个人的尊
严。在亚洲价值中,最重要的不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国家
的安定。可是,为什么偏偏象印尼、缅甸这样坚持信奉亚洲价值
的亚洲国家不能实现政治安定?苏哈托和许多东亚国家的统治集
团都是靠家族和亲友的裙带关系来维持的,这种关系往往在当初
能带来更多的和谐。在这种意义上,重视和谐是重视裙带关系的
同义语。这样的裙带关系以和谐始,以背叛终。亚洲价值不过是
以本土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名义压制人权的一个当代西方人难以理
解的“密码”。其实,这些观点在西方也曾长期流行过,看看洛
克对费尔麦的批判便一目了然了。
亚洲价值的鼓吹者认为亚洲价值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经济发展。如
果说亚洲的繁荣需要亚洲价值的话,印尼、马来和越南的华人最
能在经济方面体现亚洲价值。可是,印尼的统治者和当地人为什
么不善待这些体现亚洲价值的华人?可见,苏哈托之流并不是真
心拥护所谓的亚洲价值,不过是拿亚洲价值来遮盖自己的专制统
治和对人权的践踏罢了。所以,在政治上,亚洲价值不过是亚洲
人残忍地对待亚洲人的价值。亚洲价值不过是遮盖专制者胡作非
为的烟幕。亚洲价值在经济方面也种下了不少恶果,如官商勾
结、金权交易、贪污腐败、操纵市场、垄断经营、与民争利。腐
败是东亚的政治之瘤,亚洲政治家所谈的亚洲价值实际上是滋养
腐败毒瘤的价值。
在东亚,能够实现安定的国家恰恰是那些采行代议民主制度和充
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在西方,美国,英国这样的西方国家
之所以能够长治久安,恰恰是因为他们在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上
观念把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抬高到比安定与和谐更重要的地位。现
实的情形是,越是让安定压倒包括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内的一
切,倒反而越难以实现安定;相反,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
利,安定反而容易实现。所以,若是信奉亚洲价值的统治者们真
的希望实现长治久安,唯一的途径就是高度尊重并有效保护个人
的权利和自由。亚洲价值还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但这种生
存权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的。
但是,从中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谴
责印尼迫害华人的作法来看,把人权看作是纯粹的内政不再是一
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印尼的华人正在为人权内政论付出代
价,因为生存权只能是个人的生存权,而不能是专制统治的生存
权,发展权只能是个人的发展权,而不能是专制者和暴民胡作非
为的发展权。
亚洲价值的发明,使那些试图抵挡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和普遍人
权的人得到了最新式的古老武器,并用这个武器来压制国内的批
评意见,怂恿反西方的狂热民族主义。而以西方学术前沿的名义
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则在东亚国家为这类武器提供了设计原理,
从而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文化的特殊性来否定关于人和人性的基本
价值(如自由、人权及其相应的制度设施)的普遍性和人权的普
遍有效性。当人权的普遍有效性被否定之后,有些人就要付出失
去权利、自由和尊严的代价。而印尼的华人正是这样不幸的一
族。以亚洲的、国家为本位的社群主义和国家主义对抗西方的以
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这里的社群不是国家之外
的社群,而是国家股掌之间的社群。当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及个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总是被“击得粉碎”。而所谓的国家利
益,不过是改头换面的统治者的利益。
按照一些东亚领导人所说的那样,不需要民主是亚洲的历史和传
统,所以没有理由承认西方所鼓吹的普遍人权论。但是为什么在
那么多的亚洲国家,人民都在为民主和人权奋斗、流血,而且越
来越多的亚洲国家走上了民主的道路?由此看来,在一些地方,
亚洲领导人与亚洲人民的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冲突
的,亚洲价值听起来更象是亚洲国家一些不喜欢人权与民主的领
导人的价值观,而不是亚洲人民的价值观。
在本世纪的前80年,围绕人权的斗争是在两种意识形态之间展开的,
一种意识形态不遗余力地鼓吹普遍的人权,另一种意识形态则完全拒
绝前者所主张的普遍人权。具体地说,对普遍人权的主张,自由主义
者大概会毫无保留地支持。保守的、或者说古典的自由主义者在肯定
普遍人权理念的同时会对其中除基本权利之外的福利性权利有一些保
留。随着后一种意识形态在本世纪后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主张与反
对普遍人权的斗争不再是在赤裸裸的意识形态之间展开,而在披着文
化外衣的意识形态之间展开。这种斗争的特征之一就是相互指责对方
的人权记录。
的确,没有任何国家的人权情况是完美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世界上
所有的国家的人权状况是同等完美,或是同等恶劣的。一个国家存在
人权问题根本不能构成另一个国家拒绝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或是侵犯
人权的理由,否则,必将导致践踏人权的竞赛。如果其所隐含的普遍
主义被用来否定或掩盖多样性的现实,对人权理念的普遍承认就有可
能是有害的。然而,联合国人权法律中不隐含象破四旧那类铲除文化
传统的强制措施。这些法律承认各国人民保留自己文化传统的权利和
自由,只要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违背人道和人权的原则。例如,按照
普遍人权的原则,帝王无权以保留文化传统和礼俗秩序的名义,对自
己的“生活秘书”实施阉割。所以,多样性和文化传统不能为粗暴地
侵犯人权的行径提供道义上的正当性。暗杀就是暗杀,打劫就是打
劫,不论这些行径是发生在东方还是在西方。
人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吗?对于这个问题,那些享受着作为人所拥有的
权利的人们,以及那些虽是人,但却与人的权利咫尺天涯的人们,那
些恐惧遭受非人待遇的人们,最知道答案,最知道有无普遍人权的甘
与苦。读者朋友们,你们看呢?
(本文原载《开放时代》杂志,1998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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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庆祝“世界女性人权捍卫者日” 11月29日是“世界女性人权捍卫者日”。该日的设立是2005年,全球
女性人权捍卫者在斯里兰卡召开首届会议的成果。每日女性人权捍卫
者在不同的国家承担高度危险的人权工作。她们关注的议题由于非常
“贴身”,包括妇女的生育权利,妇女面对家庭及社区文化的歧视及
暴力问题等,往往更难得到支持,有时甚至受到家人及村落或社区的
排斥。她们所面对的风险,往往较政治良心犯还大。
今年,
◆在亚洲,阿富汗、巴基斯和伊朗,数十妇女被任意关押、判刑或付
出高昂的取保后审费用。
◆在中国,妇女人权捍卫者,象上海的毛恒凤女士,为了争取妇女生
多少个孩子的自决权,及抗议社区其他人被强迫拆迁遭受的痛苦,
而备受政府打压。她曾被关精神病院,被劳教,2007年1月被判刑
关在监狱中,饱受侮辱及不人道待遇,包括强迫灌食及殴打。
◆在尼泊尔,自2007年4月以来,剧场演员Rita Mahato女士和Dev
Kumari Mahara女士,两人同是妇女复康中心的成员。她们因为记
录强奸个案并协助受害者寻求司法公义而不断受到有势力的人包括
地方政府的骚扰。
◆在南美洲的哥伦比亚,任何企图重组社会资源、重建社会而拒绝当
地政府分化及控制的人都会遭受报复。大众妇女组织成员Sandra
Gutiérrez Torres女士,就因帮助社区妇女发展被绑架,并强迫失
踪达一个月。该组织的主任Yolanda Becerra Vega女士被两名身分
不明的男人破门入屋,严重殴打。
◆在危地马拉,Ixqik妇女协会因不断支持受在当地有组织集体暴乱
中被强暴的妇女寻求法律援助而不断受各种骚扰,办公室及成员的
家都受袭击。
◆在墨西哥,妇女整全关注中心,受害者危机小组的负责人Lydia
Cacho Ribeiro女士,因为代表被拐卖的女童,在法庭上作证人,
指控怀疑从事卖淫行业,并拐卖这些女童的当地有势力商人而几乎
遭到暗杀。
◆在秘鲁,争取妇女有堕胎权的组织,经常受到骚扰。
◆非洲多个维护妇女权利的组织,包括同性恋权利、健康权利、防止
家庭暴力及关注妇女生育权、参政权的组织负责人经常受任意关押
或企图暗杀。
◆在欧洲,俄罗斯记者及公民前线组织的成员Larisa Arap女士,因
反对政府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其间被强迫注射药物。她在被送进
精神病院前曾写文章揭发精神病院中儿童被虐待,殴打及强奸的情
况。
◆在梵蒂冈,国际特赦组织因倡议堕胎合法化,呼吁妇女不应被强权
或压迫生育或终止生育,而被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被指出卖宗
旨,正义和平委员会并宣布停止天主教会对该组织的资助。
更多资料请参阅:
http://www.defendingwomen-defendingright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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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幽默〕四川人在北京
两个四川人到北京旅游,在公车上看地图说,“我们先杀到天安门,
然后再杀到中南海……”不幸被首都群众举报,下车后即被扭送公安
机关,交代了N天情况后才被放出。站在天安门广场上,看着人来人
往两人无语。甲忍不住说:“你咋个不开腔喃?”乙说:“你都不开
腔我咋敢开喃?”话音刚落,又被扭送进了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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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呼吁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
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
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
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
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长达三年,还可延长为四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
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
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
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
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一~三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
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
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
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
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尽快废除劳
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
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
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
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90年代末以
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
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
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
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
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
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
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
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
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
分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
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
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
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
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
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
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
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
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
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
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
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
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
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
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
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
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
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
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
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
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
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
俞梅荪(法学家)、孙国栋(学者)、赵国君(学者)、
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
姚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韩三洲(学者)、
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
谭雷(律师)、杨子云(记者)、李方平(律师)、
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
万延海(民间公益人士)、李咏(法学者)、
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
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人士)、
涂金灿(学者)、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
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
杨大民(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
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
黎雄兵(律师)、李敦勇(律师)、罗居剑(工程师 )
(《中国律师观察网》供本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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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说】
你相信王燕鸣 是“自愿”留在警局的吗? 在经过漫长的90个小时之后,广州枪击案唯一的目击者王燕鸣终于被
放出来了。面对媒体的疑问,王说他是“自愿”留下作证的。虽然这
句话是他“自愿”说出来的,但我总觉得他的“自愿留下作证”之说
不合逻辑──
作为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作为死者尹方明的好朋友,王燕鸣应该知
道:尹的妻女在急切地想见到他,尹的同事们也希望尽快听听他的说
法,无数记者和公众都在等待着他的出现……需要他作证的,并不仅
仅是司法部门;太多太多直接或间接的人们也需要他的“作证”。在
调查组作证也不可能是24小时的,王燕鸣完全可以在为调查组作证的
“间隙”,“抽空”向公众作证。尤其是当警方发出的通报与他看见
的事实大相径庭的时候(比如“鸣枪示警”、“拖行数米”、“被迫
开枪”,他都没看到),更不应该还待在里面。即使不出来,总应该
让大家能够找到你吧?可是,他的手机也是关着的。这正常吗?
在王燕鸣“失踪”的几十个小时里,无数记者通过各种渠道打探他的
下落,但有关方面或拒绝回答,或闪烁其词。有的说在派出所,有的
说在检察院,有的说在调查组……很显然,很多相关单位说了谎。既
然王燕鸣是“自愿”留下作证的,有关方面为什么要撒谎?
有报道说,王燕鸣出来前与警方签订了一份“自愿留下作证”的书面
协议。人们都在无数的官司中见过无数的证人,但证人与司法机关签
订“自愿作证”协议的却闻所未闻。王燕鸣不可能主动要求签订这样
的协议,这份协议肯定是在警方的要求下签订的。既然王是“自愿”
留下作证的,警方为什么要让他签订这样的协议?这是不是“此地无
银”呢?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王燕鸣是戴着手铐走进警局的。连开枪的警
察都自认他“只是一个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却给他上了刑
具,其违法性姑且不说,这至少说明王燕鸣走进警局就不是“自愿”
的。
肯定有人要问:既然王燕鸣不是“自愿”留下的,他为什么要说是
“自愿”的呢?目前,我只能借用一句名言: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这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
你相信王燕鸣是“自愿”留在警局作证的吗?
反正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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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说】
遇上赖皮官员怎么办? 1787年,当美国各州的55名制宪代表齐聚费城,始于法国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终于催生出它的现实对应体,自此,立法、
行政、司法三者的分立与相互制衡逐渐成为现实政治中被广泛接受的
规则,而四年后批准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则从公民权
利的角度确立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宪政地位。此后,由于新闻业
的迅猛发展,西方社会中,以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为后盾的舆论监督
逐渐演化上升为“第四权”。不过,作为第四权的舆论监督与一般所
说的三权分立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立法、行政、司法权属国家权
力,其运作均依赖税收和国家财政。而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更广泛的社
会权利。在民主国家中,媒体大都属于民间独立运作,依靠广告收入
或捐款赞助维持生存,而不掌握权力资源。
这种不同层面的宪政组成决定了舆论监督与立法、行政、司法的不同
功用。非民主国家或不成熟民主国家中,当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
之间尚无法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时,社会层面上的舆论监督往往早先
一步萌生出民主政治的新芽,与思想启蒙同步的争取言论自由、出版
自由权利运动往往成为三权分立的先声和公民社会的基础。但另一方
面,由于舆论监督力量并不掌握权威的政府权力,多数情况下,舆论
监督作用的显效有赖于三权分立制衡作用的系统推进。
一般来说,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虽构成一种相互监督、相互
制衡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应首先体现为立法、司法对于行政权力的
制衡,因为在政府权力的三个分支中,行政机构的权力是最不让人放
心、而又最容易形成独裁与专制的:行政机构对军队、警察、财政、
人事提名等大权的控制,使之掌握了最多的资源,作为执行机构,行
政权力又往往需要对社会事件相机处置,使用权力的弹性空间较大。
由于这个缘故,立法、司法如果不能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监督和制
约,那么,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分权概念就只是一句空话。美国有一句
家喻户晓的话:“总统是靠不住的。”这句话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基本
理念。在当初的制宪代表看来,行政最高领导人总统的权力首先要加
以制约,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首先就是针
对总统而设、防止总统成为皇帝的机制。这种分权机制对总统权力的
制约能力,在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中得到了充分展现。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会犯错误,而且,我们不能假定行政机构领
导人具有知错就改的道德勇气。恰恰相反,手中掌握权力的官员,往
往会用一个个新的错误刻意掩盖旧的错误。这一点中外皆然。在旧的
错误有可能被掩盖的时候,美国总统尼克松与中国陕西省林业厅副厅
长朱巨龙的表现并无不同。
水门事件的真相本不复杂,但揭穿这一黑幕的过程却十分曲折。对当
时的美国总统来说,由于水门事件扯出管子工等一系列滥用权力的黑
幕,如不加以掩盖,其行政权力将会受到挑战。当丑闻逐渐被揭穿,
非法“窃听专家”麦克考尔德开始寻求与法官的合作时,尼克松明白
了事态的严重性,于是他亲自披挂上阵,要求跳过国会听政会这一程
序,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因为国会听政会是向全国直播的,尼克松
此举是为避开立法与舆论监督这两权的锋芒。──但尼克松很快就发
现,他的行政系统的部下、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同样给他带来巨大的麻
烦。考克斯甚至对新闻界公开发表讲话,说他正在考虑要求法庭传总
统出庭作证。这时候,尼克松被迫以更大的决心解决考克斯的问题。
他向司法部长施加压力解除了考克斯的职务(独立检察官在美国权力
制约体系中,处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交的一个点上,总统有能力通过
下属解除下属的下属的职务)。不过,尼克松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
首先,美国的新闻媒体实在不好对付,《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
报》的记者见缝插针地搜寻水门事件的消息。《华尔街日报》则在这
个时候对副总统的受贿及偷税行为进行了报道,迫使副总统辞职;与
此同时,国会的调查委员会也非常善于借用公众舆论的支持。他们直
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提供真相;更重要的是,国会的弹劾程序即
将启动;而新任独立检察官同样难缠。继考克斯之后,他接着对尼克
松穷追猛打。终于,在国会弹劾程序、最高法院判决和公开转播的电
视辩论等重炮轰击之下,尼克松被迫交出录音带,宣布辞职,至此,
法治战胜了总统的权力。
回顾30多年前的水门事件,我们会发现,尽管美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
社会,但行政权力欺骗公众舆论的能力不容低估。在赢得总统连任之
前,尼克松曾以在任总统的权威打消了公众对水门事件的强烈怀疑。
幸而当选连任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大选期间,司法部门的调查并没
有停止,美国开国先贤们设计的权力制衡机器一直在有效运转,而且
处在自动运行状态,行政权力根本无法阻止立法和司法权的介入。随
着水门事件调查的深入,负责调查此案的西里卡法官依照程序提出了
国会介入调查的要求。这时候,察觉水门事件中存有更深内幕的新闻
媒体也开始增加对水门事件的报道篇幅。于是,立法、司法、舆论监
督形成一种轮动效应,让本来蛮不在乎的总统左支右绌,被迫露出越
来越多的马脚。尽管尼克松足够赖皮,但在立法、司法以及舆论监督
的制约之下,他根本就赖不下去。
当然,权力制衡机制不仅表现为立法、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权力
也同样可以通过否决议案、大赦、任命法官、财政手段等对立法、司
法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字的法案。总
而言之,三权分立就象一个结构牢固的三角形,其中任何两条直线都
对另外一条形成牵制,更不用说还有社会层面的言论自由保障。
这种制衡机制在今天的陕西伪虎门事件中显然并不存在。种种迹象表
明,在华南虎造假事件中,镇坪农民周正龙并非核心人物,镇坪地方
政府和陕西林业厅才是关键角色。时至今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
分,它们仍在顽固坚守谎言。种种恶劣表现中透露出的无耻嘴脸远远
超出30多年前的尼克松总统。遗憾的是,伪虎门事件中,只有发育并
不充分的舆论监督力量在孤身奋战。而立法、司法二权始终作壁上
观。由于他们的沉默,尽管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民间舆论已经独立揭
穿了谎言,造假者仍在胡搅蛮缠,试图蒙混过关。新闻舆论可以得出
纸老虎照片做假的结论,但因为没有司法调查权和惩罚权,难以揭示
这一恶性事件的具体造假过程;而没有立法对行政的制衡和威慑,无
论民间舆论形成多大声势,造假官员都可以厚着脸皮“官照做,会照
开”。这无异于对造假行为的鼓励。官员们发现,不管舆论掀起怎样
的滔天巨浪,也无法伤及他们一根毫毛。他们完全可以继续赖皮下
去。没有司法、立法二权的介入,伪虎门事件根本就无法画上最后的
句号。
这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局限性。舆论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伪虎门事件
中,中国网民奢侈地享受着令人不可思议的言论自由)。但我们发
现,没有三权分立与权力相互制衡,舆论监督的外部力量无法抗衡行
政权力的强悍。即使倾举国之舆论,也无法打倒一只小小的镇坪纸老
虎。不过,伪虎门事件仍然是值得关注的。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
察、思考权力制衡与互动的契机。迄今为止,我们无法断言舆论监督
对行政权力发起的挑战是否能够引起司法、立法的联动,或许应该
说,舆论监督的孤身作战表明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并不存在制衡关
系。它们本来就不是一个相互牵制的三角形,而是处于宪政混沌状态
的三位一体。也就是说,如果立法、司法不能独立于行政权力而存
在,最乐观的情况下,也只能是弱势的舆论呼声与强大的整体政府权
力间的不对称较量。只要权力保持沉默,舆论监督就不具备个案突破
的能力。只要脸皮够厚,赖皮官员便可以为所欲为──即使形成有效
的呼应,舆论也是无足轻重的。
因此,谈论权力制衡为时尚早,形单影只的舆论力量首先要正视其与
整体权力间关系的实质。无论从悲观或乐观的角度,我们都要面对这
样的现实:舆论监督虽然乏力,却是目前唯一蕴含新权力概念的载
体。
(2007年12月4日于北京)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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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法治的逻辑与公捕大会 《郑州晚报》9月10日报道,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统一安
排,郑州市公安局各分局分别举行了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
会,公开批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其中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按原计划
在都市村庄进行了公捕大会。30名犯罪嫌疑人中,七个命案犯罪嫌疑
人全部上脚镣,解押车队先后来到柳林派出所辖区内的杨君柳村、庙
李派出所辖区内的陈砦村和张家村三个会场。与此同时,惠济公安分
局的公捕大会在北大学城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行,中州大学和郑
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数千名学生参加了公捕大会。15名犯罪嫌疑人
涉嫌抢劫、盗窃、强奸、故意杀人等种种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的罪行一一被公布出来。据悉,除此之外,郑州公安局下属的另外三
个公安分局等也都进行了公捕大会。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五万群众
参加了公捕大会。举办方表示,“之所以在都市村庄进行,是因为都
市村庄人员复杂,公捕大会能够对那些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
法犯罪倾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从相关报道来看,不少群众对公捕
大会持肯定立场,有的认为,“这样的活动应当经常组织,违法犯罪
分子抓一个少一个,看谁还敢肆意妄为!”还有人直接表达出一种强
烈的解恨情绪,“为了200元去杀人,真是太可恨了,千刀万剐也不
亏!”在学校现场的一位教师则表示,“现在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
势,这样的活动应该多走进校园。这次不仅为我们上了一堂优秀的法
律课,还为师生们打了一针守法‘强心剂’。”
相关新闻被披露之后,学界的专家群体纷纷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发表
反对意见,对公捕大会的执法形式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公捕、民意
与凋萎的法治》、《公捕大会,别让“叫好声”没正义》、《公捕大
会应当依法禁止》、《公捕大会暴露执法者的野蛮》。一时间,专家
们对于法治的热切呼吁和参会群众的感性反应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
差。今年正好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第十个年头,今天的
《人民日报》还发表了题为《法治改变中国依法治国十年见证》的专
题文章,其中提到,法治,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
中国人的生活。笔者以为,法治对中国人生活的改变的确有目共睹,
但是法治的推进程度到底如何?法治实践中我们正在遭遇怎样的难
题?或许郑州“公捕事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参照。
在反对郑州“公捕事件”的专家意见中,比较集中的意见有三个方
面,一是在刑法领域中违反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法治
的基本原则。公捕大会在公众场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并一一公
布其涉嫌的犯罪行为,从群众的反应来看显然已经将他们视为犯罪分
子,而实际上法院的审理程序尚未启动。二是就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而言,即使对于一名已经被判刑、甚至被剥夺生命的犯罪分子,法律
仍然保护其基本的人格权,对包括死刑犯在内的犯罪分子给予人道主
义关怀,体现出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是一项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
三是对于传统文化的自觉检讨。专家们不约而同地将发生在当下的公
捕事件与我们的社会传统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传统的
杀鸡儆猴的把戏”,或者质问“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封闭文化基础
上的因果报应观,为什么依然故我地在一个大都市里流行不衰?”或
者直接叱责为“野蛮行径”。笔者同意上述专家们对于公捕事件中有
关法治问题的基本分析。但是,上述分析似乎还只是停留在有关法治
基本原则理念的思辨式论证上,而没有深入到法治运行的根本性逻辑
中。试想,法治的本质是实行良法之治。法治的理念强调每一个人的
自由与权利都能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什么现实中还有这么多人不
支持法治呢?参与公捕大会的这么多群众为什么表现出与法治观念相
背离的、令学者们伤心愤懑的行为呢?其中的内在关联性是否值得学
者们更进一步思考,而不是以标准化的法治理念为出发点叱责群众的
愚昧、麻木,或者哀叹法治的凋萎。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核心是寻求良法之治。一般而言,民主制
度是良法的基本保障,但也不排除出现大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可能
性。而判断良法的标准是能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同时法治的普遍
性原则强调法律对每一个独立个体的平等保护。法治的这些基本原则
和理念都产生于人类社会的不断实践之中,更为准确地讲,是西方社
会的实践结果。西方在摆脱了神权对人的控制后,个人的理性主义成
为控制个人任性的基本方式。法律约束以及法治模式是实现其社会性
整合的基本手段。法治模式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以
及多大程度上实现“良法治理原则”,否则单纯的规则之治只能将人
类带入“恶法亦法”的悖论中。
相比之下,至少在中国近代历史开始之前,寻求良法之治的治国方略
并非中国传统社会的努力方向。中国文化中的“实用理性”和“乐感
文化”(李泽厚)使得伦理教化以及人治模式成为主要的社会整合模
式。对于以团体本位为基础的人治模式而言,“良人治理模式”是人
治模式能否有效发挥制度优势的关键。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对于良
人培养与筛选机制不断得到改进,以实现人的自我约束并达到社会的
有效整合。中国人常说,做人难,做好人更难。这表明社会存在着强
烈的好人的价值取向。在我们的文化中,好人不仅是个人的道德修养
问题。好人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努力做好人是一个好人的培
养过程,修心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无一不要求一种对于公众事务的
承担。做好人难是因为通过好人筛选机制的毕竟是少数。民间合会中
的会首、商业纠纷中的调解人、地方治理中的乡绅,无一不是经过了
一定的筛选机制而成为实现社会整合的有效途径。相对应的,社会也
需要建立坏人的甄别与淘汰机制。“剧场国家”和“共鸣效果”正是
这种秩序逻辑下的制度性安排。在集体性的观看过程中,人们既充当
了演员的角色,同时又是观众,既是共同见证,也是彼此说服,共同
促成伦理教化功能的实现。
单纯将人治与法治两种不同文化模式进行优劣比较,除了陷于意识形
态的争论外,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意义。合理的类型比较应当被放置
在各自的自然条件和历史进程之中。文化的选择与其说取决于人们的
主观愿望,不如说是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虽然不能简单认为小农经
济和封闭而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模式,但
两者所具有的重大关联性也被人们普遍认同。中国的传统文化虽然在
制度层面上已经被解构了,但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仍然主宰着人们的行
为。正如敏锐的学者们所发现的,从文革中的游街批斗到当下的公捕
大会,都不难窥见其踪迹。但是,传统文化的因素并不能被我们理所
当然地拿来解释一切当下发生的问题。文化作为一种生活的样式并非
固定不变。而传统就象一条流动着的河流,有来龙,更有去脉。因
此,我们应当把观察视角集中在对当下中国社会的生活样态上。根据
笔者的初步判断,在中国很多的乡村社会交往和生活样式并没有太大
的改变。在所谓的“陌生人群”的城市化生活中,人们也试图建立起
与传统人际网络类似的运行结构。从这个角度上看,以个人权利为基
础的法治模式的运作阻力是可想而知的。仅仅借助正当程序原则或责
任追究制度,试图破除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社会的网络运行惯性,其力
度显然是不足够的。
从人治到法治,中国走了几千年;从“法制”到“法治”,中国走了
20年。这20年来,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理念得到了推广。以立法为中
心的法治框架基本竣工。但是法治真正发展成为中国人的一种新生活
方式似乎还有很大的距离。实践中的法治面临诸多方面的问题。首
先,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感不强。多数人看到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权利
保障和甘露似的个别实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温总理的人文关
怀,以及各级政府加大的执法力度,都没有使现实中的欠薪问题得到
制度化的解决。圆梦行动通过媒体的宣传带给人们很大的希望,但到
底能解决多少贫困学生的读书问题呢?在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强大起来
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不能妥善解决中国社会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供应
问题?不能保障起码的生存权利和起点平等?其次,公捕大会中显现
出来的民意,至少表明当下人们对于生存安全的极度渴望。根据马斯
洛的心理需求理论,安全只是处于第二层次的一种心理需求,在低层
次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位于其上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
及自我实现等更高的心理需求就会受到压抑。人们会更多地痛恨社会
中那些有损其生存安全的行为,而对尊严人格等精神利益需求不那么
迫切,由法治所提供的制度产品与人们的现实需求之间尚未形成相互
促进的良性互动。
此外,法治中普遍性原则的贯彻对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
的中国而言,是一个真正的难题。当学者们对“民意”发出种种质疑
时,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封闭的社会交往在中国的不少地区就是一个事
实性的生存状态。法治中的权利设计对于他们而言并不具有天然的正
义性。秋菊的失落、山杆爷的茫然来都源于不同生活样式之间的冲
突。所谓封建的愚昧与进步的法治,在单纯文化模式的参照体系中是
缺乏说服力的。依照法治的最根本逻辑,给个人权利以平等的保护,
那么每个人的生存状态是否也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至少得到其应有的
尊重,而不是根据某一进步的标准而被否决。由此,笔者以为,法治
的根本逻辑中蕴涵着对于人们自主选择权的肯定,以及一种不断获得
改进的选择方式,而非单纯确立某种标准。
这样的法治逻辑意味着,法治的普遍性、统一性原则是一个尊重特殊
性、多样性的结果。这种良法之治的出现,需要专家学者们贡献出更
多的理性智识,而不仅仅对于法治的热切呼吁,或者失望哀叹。在这
个意义上,法治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必须,一种价值,一种信念,一种
习惯,最终融纳进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之中。
(本文转载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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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推荐《阿特拉斯耸耸肩》 ┌────────────────────────────┐
│ “对于所有发现了《源泉》,并且就进一步扩展它的思想向 │
│ 我提出许多问题的读者们,我想说,我是在《阿特拉斯耸耸 │
│ 肩》中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源泉》只是《阿特拉斯耸耸 │
│ 肩》的序曲而已。” │
│ ──安.兰德 │
└────────────────────────────┘
长篇小说《阿特拉斯耸耸肩》的主题是:在人类的生存中思想的作用
──及其必然的结果,对一种全新道德哲学的证明:理性的利己主义
的道德性。小说展示了如果人类的思想开始罢工──如果每一行业具
有创造能力的人都停止工作,消失不见──世界将会怎样的图景。引
用这次罢工的发起者和领导者约翰.高尔特的话说就是:“人类历史
上只有一种人从未罢过工,借此向世界提出要求,彰显其不可缺少的
必要性──除了将这个世界扛在肩上、使其生存下去,而得到的唯一
报酬是痛苦和折磨但从未抛弃人类的那些人。不过,也该轮到他们
了。让这个世界认识到他们是些什么人、他们的作用以及他们一旦拒
绝工作会有什么后果吧。这就是思想者的罢工。”
安.兰德(1905~1982),俄裔美国作家、哲学家。青年时代从苏联
流亡美国,以其小说和哲学闻名于世。正是《源泉》和《阿特拉斯耸
耸肩》这两部书,影响了一代美国青年人的观念,而且成为超级畅销
书。小说《源泉》(The Fountainhead)1943年出版后立即成为畅销
书,并为她赢得了巨大的声誉,该书至今仍以每年超过十万册的数量
再版。1957年《阿特拉斯耸耸肩》(Atlas Shrugged)出版,成为美
国历史上仅次于《圣经》的超级畅销书,被誉为对美国影响最大的十
本书之一,累计销售超过8,000万册。
◆《阿特拉斯耸耸肩》,安.兰德著,杨格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
11月,第1版。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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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我权】
关于《民间》事件的公民表达 近日,笔者从互联网上获悉,两份内部学术刊物《中国发展简报》与
《民间》数月前遭查禁,主办《民间》的中山大学“公民社会中心”
主任朱健刚副教授被勒令“协助调查”,一些转载《民间》电子版内
容的网站论坛也因“涉嫌宣传非法出版物”被命令关闭。随后11月29
日,在网上揭露真相的《民间》执行主编翟明磊先生在上海被上海文
化市场执法大队搜家,并正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在《民间》的发刊辞里这样写道:“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公共生活
空间相当窄小,计划经济时代,一个个人局限在单位生活中,除了私
人空间,很少有民间自发共组的行动。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政府从全
能政府变成有限责任的政府,民间获得了一定的公共空间,但是人们
仍处于一个个互不相连的原子状态,而无法分担社会应当承担的公共
责任──建设社区,扶助贫弱。同时,政府负担了过多的责任。我们
相信,拥有健全的公共生活、各自人群权益制衡、有机互助,和谐社
会才可期待。我们引入世界公共生活的开阔视野,正是为了重建中国
人的公共生活。”《民间》正是这样一份“记录中国公共生活建设中
的经验与困境”,“记录在公共空间中改变社会的公益行动者的故
事”的非赢利非公开发行的内部交流刊物,它以公民社会为理想,以
“行动改变生存”、重建中国人的公共生活为己任,秉持独立的民间
立场,内容涉及环保、维权、扶贫、乡建等各个领域,从未涉及任何
黄色、反动或复杂的宗教、民族问题。编辑们的目的仅仅是埋头做实
事,为公民教育、为建设公民社会尽一份心力,也让弱势群体受惠,
他们才是真正“社会和谐”的创造者。《中国发展简报》也是一份严
肃的社会调查性质的内部研究交流刊物,13年来以客观、公允的研究
报道呈现给世界中国健康成长的一面。
在中国,可谓是禁书年年有,今年到谁家?“禁书”现象是专制社会
特有的,只要专制制度存在一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论、出版自
由。中国是世界上“禁书”历史最悠久的国度之一,历朝历代焚书与
禁书屡见不鲜,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清末大兴文字狱,禁书造
成一次次文化上的毁损与浩劫,这是专制统治者钳制思想控制人民的
一种暴力手段。
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号称成立了人民共和国,最高统治者宣称“中
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然而,历经反右、文革与“6.4”,多少
知识分子口不能言,手不能书,甚至被逼“自绝于人民”!近年来频
发的北大《一塌糊涂》、《爱琴海》、《世纪中国》等网站被关闭,
《北京青年报》《冰点》周刊遭停刊、章怡和等作者遭查禁等一系列
公共事件,显示现政府仍将钳制言论控制思想作为其惯常的执政手
段。时至今日中国没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与《出版法》。在民主
社会仅仅起到登记备案作用的书刊号,依然是政府牢牢控制垄断的某
种“资源”。但专制政权封得了人民的口,折得断文人的笔,却无法
阻断人民心中对自由的向往。言论、出版是最最基本的人权,统治者
可以充耳不闻,但不能禁止人民说话。“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愈是
压抑,愈是反弹。
中国自信是“正在崛起中的大国”,执政党“始终代表着先进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
利益”,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却依旧没有胆识放开对言论、思想
的控制。在翟明磊先生为其公民权利和民间社会的生存空间大声疾呼
时,作为公民,我没有理由继续沉默。我想在此提醒执政当局:经济
崛起与物质生活富裕对于民众固然重要,但只要类似《民间》这样的
事件持续不断发生,只要中国人一天不能拥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中
国就距离“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相去甚远,也距离真正的“和谐社
会”与“公民社会”有着天壤之别。我还想提醒:《民间》事件连同
对翟明磊先生的个人打压,是明年奥运会举办国的耻辱,也是向全世
界包括中国国民在内庄严承诺过“改善人权”的中国政府的耻辱。
在此,我也向埋头苦干默默奉献的《民间》编辑们致以一个公民的敬
意!我支持翟明磊先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支持更多的公民起而奋
争公民应享有的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权,要求中国政府必须依宪保
障公民学术自由和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呼吁人大尽快制定《新闻
法》和《出版法》,呼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确立公开、依法、符合
公共利益的行政原则和制度规范,拒绝非法律程序的、人为、随意的
思想出版审查的潜规则!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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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官员是什么? 既不是父母,也不是公仆 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特征便是将政治和社会关系类亲属化,往往见
到生人第一件事便是排个类亲属秩序:叫叔叔还是叫哥哥,称阿姨还
是称姐姐,要将一个遥远的陌生的社会关系立即图上一层温情的亲属
色彩。非如此似乎接下去的互动便无法进行。当然,归类的不当造成
的尴尬也是常见的:不知如何归类是好,叫大叫小需要权衡,要在称
呼的受者和叫者彼此之间找个平衡,这方面,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会
发现中国人的技巧十分精湛,有许多奥妙。
这种文化的利弊,可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就象文化的许多要素一
样,其正反功能有的时候要取决于结构和情境,要看针对何人和何
事,在什么时候。如果这种文化停留在私域,笔者倒不觉得是个什么
大问题,恰恰相反,在这个日渐功利的时代,有的时候可能有其相当
的正面功效,为人际关系增添些必要的温馨。而即使不愿如此,就象
现在有些有个性的孩子一样,硬是不愿低头在爹妈的喝斥下叫一个陌
生人“叔叔”或是“阿姨”,那也只能接受他的选择,毕竟,现代人
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这是一个与传统时代最重要的区别。
不过,这种文化的最大弊端可能集中体现在政治领域,体现在我们所
谓的公域。传统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曾是中国人天经地义的文
化规则、道德律令、政治信条。在这种文化中,父就是君,君就是
父,将父比君,视君如父;“爱民如子”是圣明的君主的同义词,对
君主“恭敬如父”是良民的义务。千百年来,是在这种拟亲属化、类
自然化的称谓结构中构建起中国的文化系统,国家的意识形态。在这
个结构中,那介乎君主和百姓两者之间的官员常常被称呼为百姓的
“父母官”、“老爷”。这种称谓,其实逻辑上完全是顺理成章:皇
帝是最大的官,代表父权的顶峰;现实中的各级官员,是他的代表,
他的躯体的伸展,因此面对子民,他们自然也是“父”,是“父”的
化身。官吏们既向皇帝称臣、称子,同时也是子民的父母,这种序
列,打个比方,就好象皇帝是爷(可见“皇帝爷”一辞绝非偶然),
官吏是父,百姓是子,从上至下,一以贯之,如同一个家庭的谱系。
这样,公共性的权力被彻底地拟私人化了。
问题时,本质是公共性的东西拟私人化后,就为权力的私人运作和私
人攫取开了某种绿灯,提供某种合法性了。名实需要相符,这个道理
中国人一向是很懂得,但在最关键的关系到千家万户人们的利益福祉
的权力的称呼问题上,中国人却犯个大糊涂:你可能因为得个好父亲
般的地方官或是皇帝而得到些额外的温暖和照顾,碰上个“和谐社
会”;但一遇上个荒淫无耻,贪婪无度,好逸恶劳的父母官或是皇
帝,那就有没完没了的罪要受。事实上,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哪里就
容易碰到那样一个十全十美的父亲,即使一个慈善的父亲,也有发怒
犯错、打儿子屁股的时候,如果只为一家之父,那倒无关大局,但小
到一个官员、大到皇帝一旦如此,众人要遭的殃可就十分可怕。历史
上,尽管所有各个时代的各种“党校”、“行政学院”、“书记处学
习”都千百万遍地教育官员和皇帝要实行“德政”、“仁政”、“爱
民如子”,而事实上,人们企望好的“父母官”和好皇帝,就象那个
希望“黄河清”的比喻一样,成为民众难以企及的梦想。
中国人“走向共和”也快一个世纪了,据说也建成了一个真正的人民
当家作主的共和国,但“主席万岁”、“某某父母官”的称呼依然不
绝如缕,声声在耳。受者理所当然,不以为忤;呼者心甘情愿,习以
为常。那些文学、电视剧更是为这些称呼推波助澜,普及强化,不遗
余力。当然,从语言社会学的角度,这些称呼的现实性恐怕还是要在
现实的社会结构和事实中去找。那些自以为是其管辖下的公民的父母
官的官员不是没有道理:从制度结构,到其权利管辖的范围之广,所
担负的象父亲一样的教化作用,当代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官员的行为规
范也确确实实与古代的官员少有差别。至于让人叫“万岁爷”,那自
然更是名副其实,一句能顶一万句,一个指示能让上到国家主席命丧
酒泉,下到亿万生灵民不聊生,普天下那也只有皇帝才能做到。
对这些问题,在付出许多代价后,也随着现代生活的深入,现代意识
的传播,人们也慢慢开始有些觉醒,有些官员自己也不好意思这样被
人称呼起来。兰州市委书记陈宝生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
──决策者说》栏目专访时就说:“我不喜欢父母官这个说法。我们
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老百姓缴了税,纳税人已经把你的劳务购买
了,你就是用你的劳务来换取纳税人给你提供的收入,给老百姓提供
好的服务。”就是一例。但问题是,今日中国,会当官的,想当官
的,哪个不口口声声称自己是要“做老百姓的公仆”,而且当年题字
号召“为人民服务”的领袖不也是愿意让人高呼其“万岁”吗?最滑
稽的是那些大贪官们,细查下来,也是常常把做人民公仆挂在嘴边
的。如原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曾经发誓要“做一个穿
草鞋的公仆”,背地里却大肆贪污受贿。看来,这些官员的表白实在
没有什么意义,虚假虚伪。最重要的是要确立能使官员真正服务于公
民的机制。谁能保证说如此明白话的陈宝生不是或不蜕变成又一个张
宗海呢?
正象陈宝生这段话所表述的,人们常常将“做父母官”和“当人民的
公仆”相比较对照来说。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后一种被人广泛推崇
的说法也很有问题。按现代的观念来看,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官员
既不是民众的父母,也不是什么仆人,官员就是普通的公民,被其他
公民通过一些授权程序如选举等等赋予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的公民。
他们不是仆人,人民也不是他们的主人,人民只是授权者,他们是代
行者,没有什么主仆关系。他们不必也不可能更不应该象奴仆听从主
人那样服从来自社会的任何要求。以这种方式做出来的决策一定是灾
难性的。一旦授权结束,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是权力的主人而
不能随民意随便起舞,献媚舆论。近代以来的民主实践证明,那种以
民意为绝对的施政标准的浪漫政治常常导向可怕的民粹主义后果。
是在这个从“父母官到仆人观”的滑动中,或许藏着一个窥视现代中
国政治的密码:中国政治依然在一种传统的威权政治观和现代民粹政
治观中摇摆。即使是这主仆说,本质上也依然是上下纵向序列的,缺
少横向平等的和权利性的关系概念。传统的父子、主仆权力观念依然
在那里游荡,从深处制约着人们的政治想象。从政治文化角度讲,那
种与传统生活相连的拟亲属化的社会称谓和交往方式依然对当下的政
治生活和运作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政治是分化的政治,是“去自然
化”的政治,要想彻底根除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保持这
种社会文化可能的正面功能,唯一的途径就是“恺撒的归凯撒,上帝
的归上帝”。就我们的话题来讲就是父不是君,君不是父,父母的归
父母,官员就归官员。官员既不是父母,也不是公仆。还政治的公共
性。打破纵向的权力观念,扩大横向的公民参与,把中国式的政教分
离进行到底,由此,中国的现代文明建设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建设或许
才能真上一个台阶。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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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我们需要这样的“对话守则” 不久前,《瞭望》周刊2007年第46期做过一个“十七大纵深报道”的
专题,其中有篇文章列举了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一些特征,比如社会
矛盾显形化、矛盾冲突群体化、矛盾博弈政治化等等,文中说,“转
型期一个简单的问题往往会演变为复杂的社会问题。矛盾个体往往不
直接要求解决自身问题,而将问题与转型期的腐败、人权保障等政治
问题相挂钩。”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分析,但对于“矛盾博弈政治化”
这个说法,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在我看来,“博弈”这个词是和讨价还价、相对公开、公平的规则联
系在一起的,你下一步,我下一步,有对峙,也有妥协,有得寸进
寸,也有让步后退,如果一方独大,处于强势的利益群体和弱势的利
益群体之间是很难有博弈可言,有之,也是强势的恩赐。尤其是在强
势利益群体几乎完全主导了规则制定权,没有制定也没有迹象表明他
们愿意制定出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的规则时,我们不能不谨慎地谈论
博弈一词。缺乏有序的、有规则可依的对话机制,博弈只能是无序的
博弈。再说,“博弈政治化”,我觉得博弈政治化只有在社会存在对
话机制或者出现这种契机时,才可能性存在,否则,连真正的博弈都
没有,又哪里来的博弈政治化?
“对话”这个词,20年前曾写进了中共13大的政治报告,一度是个热
门新词,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当时,这个词缺席已久。但在近代
以来的中国历史上,以“对话”方式解决重大问题,尤其在历史的关
键时刻,曾经给我们这个古老民族带来过几次新的机会。1911年冬天
到1912年春天,在袁世凯代表的北方实力派代表和孙中山代表的南方
革命派之间,曾经有过一次以“南北和谈”为名的对话,双方联手达
成了把满清朝廷送进博物馆的结果。1919年前后,在一片纷乱的军阀
扰攘声中,南北各派政治力量的代表,也曾经在上海的会议室里坐下
来,以对话方式试图解决中国的南北分裂、军阀割据问题,尽管没有
成功。1945年秋天,抗日战争的胜利给本民族再次带来一次空前的契
机,毛泽东从延安到重庆,毛蒋会谈,就是一次政治对话,为随后的
政治协商会议铺平了道路。在1946年初拉开帷幕的政协会议,可以说
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协商,坐下来的对话不仅仅是对立的双方,
还有第三方,而且第三方之间的观点、取向也是多元的,民盟代表与
青年党代表就有不同,无党派社会贤达之间也各有自己的立场,38个
代表,在重庆山城的对话、博弈曾经牵动着全国许多人的关心。要说
博弈政治化,我想,那一次就是成功的政治博弈,以和平的、理性的
方式,通过对话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分歧,各自代表各自的利益、
价值,桌子上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但是谁也没有一口把
对方吃掉的可能,最后不能不达成妥协、平衡。对话的魅力、妥协的
魅力、博弈的魅力,在1946年春天到来之前,尽展无遗。口才便捷、
学养深厚的罗隆基、王若飞、王世杰等人,都在那一刻成为中国的政
治明星,他们的才情,他们的风度都进入了历史。
对话被暴力取代,是中国的悲剧,背后有复杂而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
和现实原因,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人也曾经选择对话方式来解决政治
争端,解决利益纷争,而且不止一次。20年前,“对话”这个说法在
官方文献出现时,完整的表述是“社会协商对话”。18年前,我们这
一代人怀抱的全部梦想,就是希望以“对话”方式,以公民身分公开
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话”的观念,当时已深入许多关心民族命运的
大学生、知识分子心中。最终没有能进入实质性的对话,掌握绝对权
力的一方当然负有绝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处
于弱势的民间一方就没有任何可议、可思的地方,在对话的大门没有
完全关死之后,在非实质性的对话机会还存在的情况下,在对话现场
的表现,今天看来仍有许多值得反省、检讨之处。当时,民间有某些
代表的激愤、夸张情绪,显示出来的幼稚、天真和不成熟,在某种意
义上预示着我们这个民族离通往一个“对话的时代”还有相当距离。
一晃18年过去了,“对话”这个词也早已退出我们的政治生活、社会
生活,中国仍处在一个“公开信的时代”,但是,我相信,“公开信
的时代”终将被“对话的时代”取代。因此,讨论“对话”这个概念
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在18年前的那个冬天,哈维尔等捷克知识分子在布拉格成立了《公民
论坛》,制定了8条《对话守则》,在街头巷尾、居住区、大学校园
到处张贴,希望广为人知,以便监督。《公民论坛》提出的对话守
则:
1、对话目的是为了寻求真理,而不是为了竞争;
2、不要做人身攻击;
3、保持主题;
4、辩论时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许自己讲话的区别;
7、对话要有记录;
8、尽量理解对方。
大约十来年前,当我第一次看到这八条守则时,真的是耳目一新,内
心极为震撼。八条守则简单明了,而且很实用,它不仅是用来约束自
己这一方,同时也希望对话的另一方遵守。只有成为双方共同信守的
规则,这样的守则才是有效的。这个对话守则实在太好了,值得人人
学习,大力推广,特别是有一些守则恰好是我们习惯的思维方式中所
缺乏的。无论是强势利益群体,还是弱势利益群体,归根到底都要学
会对话,学会在对话中生活,而不是在仇恨和暴力中生活,对话是最
佳的选择。学会对话,就是要告别自说自话,告别赢家通吃的意识,
告别以强凌弱、强词夺理,当然也要告别仇恨意识、敌人意识,逐渐
就我们只有一个中国,共有一片大陆,共有一个时代这些观念形成共
识,在包容克制中化解矛盾。有矛盾并不可怕,矛盾也许会永远伴随
着人类社会,重要的是我们面对矛盾的姿态,学会在对话、博弈中不
断地解决矛盾,这个过程就是社会进步的过程。哈维尔他们制定的这
8条对话守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活的范例。我们生活在“对话的时
代”前夜,这样的守则对我们尤为珍贵。
(本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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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数学:〔网络幽默〕嫦娥奔月
自家明明有小汽车却不用,而骑自行车上街的人,说是为了锻炼身体
和环境保护,听着比较顺耳;
但是自家只有自行车,而不得不骑车上街的人,说是为了锻炼身体和
环境保护,就有点自嘲或苦中作乐的味道了。
──以此解释“嫦娥奔月”为什么只是绕来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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