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9-03-09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简单介绍催眠术,可以开眼界──小论催眠术(之2)  李扬 民主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专家建议稿)(上)   童英贵 等 ◆生物哲学(之03)            (深圳)童云成 读史论今 ◆黄河清话说林昭(之16)     (西班牙马德里)黄河清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简单介绍催眠术,可以开眼界 小论催眠术(之2) 李扬 曾和一个自称懂心理学的网友争论,那个网友说催眠术来自于是神 学,并且否认神学是唯心主义哲学。李扬看到他一方面大谈心理学, 而另一方面,对心理学的常识很浅溥,感觉有必要讲点心理学的基本 知识,希望1980年代,邓晓瓶推广的心理学不至于走向歧路。 在远古的人类,人们很难理解人与自然的奇妙,并因此产生崇拜,这 就出现了原始的巫术,西方国家把系统化理论的巫术,统称为萨满 教。远古人类很崇拜信任巫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巫师的法术,可 以影响部落里人们的身体和情绪,这让身受这种影响的人们,惊奇不 已。实际上,这就是原始的催眠术。 有些懂催眠术的人会问,原始催眠术不用催眠药物,如何催眠?这话 问得好。要知道,世界各地的植物中,有许多可以让人类产生幻觉, 象有些毒蘑菇。实际上,导致人类出现幻觉的植物有许多。人类社会 自己制造毒品时,开始阶段也是从这些植物中提取毒品的。后来人工 化学发达了,毒品可以通过化学方法制造了,但这种化学毒品,对人 类的危害更大。 巫术开始掌握在巫师手中,这样可以精神控制人类领导和群众们,后 来,出现了宗教,宗教开始了理论上的升华,出现了宗教哲学,而宗 教哲学就是唯心主义哲学,并且与唯物主义哲学辩论了几千年,至今 没有分出胜负。而催眠术在这个阶段,也有了大发展。催眠术的掌 握,从巫师手中转移到宗教领袖手中。宗教领袖们利用催眠术,影响 控制人们,使人们迷信领袖,保证忠心地跟随领袖。 举个中国历史事实,在古代(明、清时期)有个皇帝,非常信任道 教,并且请了许多道士在宫中服务。这个皇帝最信任其中一个道 士,对他言听计从,但最后却把他杀了,罪名是“善妖术”,理由是 “他让我高兴,我就高兴;他让我不高兴,我只能不高兴”。这个道 士就是通过催眠术,达到影响皇帝情绪的目的。实际上,催眠术不仅 能影响人的情绪,而且可以治疗精神病,也可以导致精神病。 而在西方,由于宗教逐渐控制了政治领域,控制了社会,控制了知识 文化,控制了大众,这个时候,宗教领袖们就反对催眠术了,因为宗 教领袖们担心,掌握催眠术的人会利用这种让人目瞪口呆的技术,影 响大众,威胁到宗教和宗教领袖的正统地位。所以,宗教领袖们宣 布:催眠术是巫术,凡是巫师都要烧死。在西方中世纪,许多人无辜 的人们,就因为被有恶意的人指称会巫术,而惨被烧死。当然,宗教 迫害后来扩大化,一切挑战宗教地位的人,一律烧死,例如坚持“日 心说”的布鲁诺。 在中国,19世纪开始,就在中国大地出现了催眠术热。民国初期,有 关催眠术的刊物达十种以上,会员数十万。后来,蒋介石提出“取缔 中医和催眠术”的政策,催眠术从此在中国进入低迷期。1949年新中 国成立后,彻底消灭了催眠术和催眠师,因为这被认为是对政府的威 胁。而就在同时,政府从前苏联引进现代催眠术,结合中国传统的催 眠术,培养了一大批催眠师。李扬叫这些人为“催眠调查员”。他们 的存在属于国家机密,只被高层领导掌握,以便对必要的人和事,进 行催眠调查,给高层领导提供最直接最可信的信息。这种情况持续到 大约2006年,这时政治局的领导们都开始掌握这些“催眠调查员”, 这些调查员属于国安系统和军情系统。 在20世纪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催眠术和心理学被认为是唯心主义,属 于资本主义的幻想和幻觉,都是没有事实的虚假东西。李扬在1978年 前后,还看到过一个话剧,就是把批判“四人帮”与测谎仪结合起 来,嘲笑心理学。但从20世纪1980年代开始,邓晓瓶大力推广心理学 常识,中国人才逐渐接受心理学,接受了这门唯心主义科学。但中国 人仍然否定催眠术的实际存在;进入21世纪后,简单低级的催眠术, 才可以在中国大陆公开表演,但这些表演非常误(此处被屏蔽),观 者无不以为这就是催眠术了,并信奉许多错误的催眠术宣传。 实际上,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就承认催眠术,并将之运用到医 学领域和侦察领域,当然,在这之前,催眠术一直秘密运用在情报领 域。现在的西方国家,真正的催眠师,不仅存在于民间,为人类服 务,而且存在于各警察局,为警察破案提供巨大作用。因为人在催眠 状态下,不仅只会说实话,而且清醒状态下回忆不出的细节,在催眠 状态下,也能回忆出来。英国警察在利用催眠术破案时,被催眠的受 害者甚至回忆出了强奸犯阳具的特征。 如果以为催眠术只能让人说实话,实在是低估了催眠术。大家搜索一 下这个词《宝马山双尸案和催眠师》,这个案件曾被香港电影界搬上 银幕。实际情况是,当一位没什么文化,只会讲本地方言的女证人, 被催眠回忆当时情况时,居然能说出一口流利的英语,让在场的围观 警察大吃一惊。人在催眠状态下,会出现许多怪异的现象,任何看到 这些现象的人们,都会彻底颠覆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通过搜索可以知道,催眠术可以让人身上的疣、痣和蝴蝶斑等消失。 而且接受催眠骨折患者,治愈速度快得惊人,西方医学界为此做过试 验和报道,而心理疾病,对真正的催眠师来说,更是一次或几次,就 彻底治愈。但不能因此说,催眠师可以代替心理医生。心理学大师佛 洛伊德,就是通过催眠术发现了人类的潜意识,但他后来放弃了催眠 术,而通过精神分析来给患者治病。 那么催眠术是不是很可怕? 是的。但世上真正的催眠师不多,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技术,来 帮助自己赚大钱。只有各情报部门的催眠调查员,才会利用催眠术做 案。人在催眠状态下,可以体现唯心主义哲学的论点:意识决定物 质,思维决定存在。例如,催眠术可以令女人乳房变大,可以令男人 阳具变大。李扬本人阳具勃起长度为16cm,但出于好玩,曾让一个认 识的催眠师变到最大时,是长达29cm,令在场的所有人吓一跳。不过 到底可以变成多大,这要因人而异。 许多大陆所谓的催眠师,告诉大家,催眠不能让人做违背自己意愿的 事情。相信催眠术的人,也都信奉这句话。李扬告诉大家,这个观点 是错误的。催眠人之后,催眠师不会直接命令对方去银行提钱,或者 询问银行卡密码。(就算在深催眠中,受害者对违背他意愿和伦理道 理的暗示也会抵抗,甚至清醒过来)。所以催眠师需要创造一个受害 者不得不取钱的场景。比如说,有一支股票特别好,你应该去买,我 帮你买。或者说,受害者的孩子受伤住院了,需要用钱。等等这些理 由。 利用催眠强奸人,也是这个道理。或者在命令受害者脱掉衣服的时 候,一般受害者都会抵触。但如果告诉她,我们在一片沙漠里,非常 干渴,非常的热,你感觉衣服让你非常的烦燥,所以需要脱掉衣服, 那受害者通常都会照做。总之是要创造一个让对方感觉那样做会符合 他自己利益的这么一个环境。让受害者心甘情愿的去做。例如英国曾 有一个轰动全社会的案子。一个女性常做催眠治疗,她丈夫一次发现 自己的一个孩子,和催眠师的孩子很象,便带孩子做DNA鉴定,最 后发现是催眠师的孩子。而给催眠师生孩子的女患者,怎么也想不起 什么时候和催眠师发生过性关系。这个催眠师最后被英国法院判刑。 为什么有些被催眠的人,会忘记自己被催眠过呢? 催眠术的特点之一,就是存在遗忘现象──您在被催眠状态下的所 思、所说、所做,如果催眠师命令您忘记,那么您清醒后,根本不会 记得自己催眠状态下的一切。:) 但这并不神奇,更神奇的是:如果命令您忘记开始进入催眠阶段的事 情,您也会忘记! 即,人在清醒状态下经历,如果催眠状态下被命令忘记,呵呵,那么 您真的会想不起来。 为什么许多失恋的人,痛苦不堪时,求助催眠师呢? 因为接受催眠后,在催眠命令下,失恋的人,会忘记对方的好,不再 回忆恋爱过程,也在情感上处于一种冷漠麻木状态。那么清醒后的失 恋的人,会淡忘恋爱的一切细节,自然就不痛苦了。 以前还发生过一具体事例:有一个人向精神医师抱怨,他老是觉得很 认真,总感觉到背后有一只大黑狗跟着他,比如,随时会被它咬一 口!他自己也知道其实后面并没有狗,可是这种一直强迫出现的念 头,使他受不了。 医生帮他治疗了很久,都没有效果,后来,就用催眠,回溯到事情发 生的时候,才发现,很多年以前,他曾经去参加一场舞台上的催眠表 演,催眠师在舞台暗示他有一只又大又凶猛的黑狗正在背后追他,使 得他在舞台上拼命奔跑,达到了非常好的戏剧效果。他自己在表演之 后,睡了一觉,对于发生什么事情都毫无印象了! 可是,从此以后,他就一直感到有一只黑狗在背后追他。 找到原因以后,医生就在催眠中暗示那一只狗走了,不再追他了,醒 来以后,他才完全恢复正常。 也就是说,如果在催眠一个人后,催眠师命令受术者忘记被催眠的前 期过程,那么受术者清醒后,会真的忘记自己被催眠的前期过程,即 催眠师在受术者清醒时,对其所说所做都会忘记。这个术语叫“前期 遗忘”。受术者只是以为自己睡了一觉。 有些高明的催眠师,可以不用催眠药物,就可以逐渐诱导受术者进入 催眠状态。心理学大师艾里克森,经常通过观察和谈话,使受术者进 入催眠状态。但是,有些人对催眠术存在不敏感性,佛洛伊德在自己 的书中介绍一个案例,对一个女患者用尽方法,也不能使她进入催眠 状态,无耐之下,发明了自由联想法。 大多数人服用催眠药物后,会更快进入催眠状态,但只是单单服用催 眠药物,任何人都不会进入催眠状态。催眠药物的作用,就是帮助催 眠师,使受术者的潜意识浮现,显意识进入沉睡。所以,情报人员在 接近调查者时,一般情况下,都是在酒中掺催眠药物,或递上一根含 有催眠药物的烟之类的东西,然后开始按摩受术者,逐渐诱导其进入 催眠状态,完成调查工作。 现在各国又发明了催眠气体,这种气体可以让曾经被催眠过的人,在 清醒状态下嗅到催眠气体后,再次进入催眠状态。情报部门,就是利 用催眠气体不断调查当事者。当然,前期工作还是要由催眠调查员来 做。据李扬所知,民间催眠师和警察局的催眠师,都没有这种气体; 这种催眠气体有几种,都是掌握在情报部门手中。 情报人员面对警惕的被调查者,有时是通过“性”来调查的。当被调 查者一番激烈的做爱后,进入睡眠时,性伴侣会掏出一支口红,放到 被调查者鼻子下面,一会儿,被调查者便进入催眠状态,这时叫他醒 过来时,被调查者便是一种被催眠状态,接受询问,或者干脆让他写 下自杀遗书跳楼。如果在嗅气体的过程中清醒过来,性伴侣也会说拿 个口红是好玩,被调查者一点疑心都不会有。 跳楼的命令是这样做的。情报人员告诉被催眠的人,“现在我们在一 片草原上,前面有几个木栅栏,你翻过栅栏,一直往前走。”结果 是,被催眠的人,会真的感觉自己在一片草原上,当他翻过木栅栏 时,就掉到了楼下。 人在被催眠状态下,接受催眠指令,看不到周围的客观环境,听不到 客观存在的声音,嗅不到客观存在的味道,这种现象叫正幻觉。反 之,“看到”了不存在的东西,“听到”了不存在的声音,“嗅到” 了不存在的气体,“摸到”了不存在的物体,这种现象叫负幻觉。 人在被催眠状态下,会接受催眠指令,看到、嗅到、摸到一个不存在 的苹果,并且会接受催眠指令,大口大口地吃起来。如果这时,催眠 师命令受术者清醒后,认为自己曾在被催眠状态下,真的吃过一个苹 果,那么受术者清醒后回忆时,会坚持自己真的吃过一个苹果,而且 会描述苹果的大小、颜色、味道。这就是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所讲的 “幻觉”。 人接受第一次催眠,是进入催眠状态最慢的。李扬第一次进入催眠状 态,花了大约三个小时的时间,把那个催眠师累得满头大汗,中间还 躺在床上休息了半小时。但如果在第一次催眠过程中,下了催眠指 令,例如看到某种奇怪的图像和颜色,听到某种特殊的声音,嗅到催 眠气体,那么受术者将在清醒状态下,迅速进入催眠状态。结果是, 第二次催眠,就不需要催眠按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受术者会马上 进入催眠状态。如果碰上不敏感的受术者,先给他服用一点催眠药 物,再出现催眠指令的情况即可,但这种情况少见。 催眠术犯罪都会抹去受害者的记忆,这一点在深度催眠当中是完全可 以做到的。但有趣的是在另外一次催眠当中,受害者又可以重新恢复 这些记忆,“海德堡案”中麦尔医生就是在多次催眠诱导中,使E夫 人重新恢复了记忆。 所以,由于西方国家的民间和警察局,存在真正的催眠师,情报部门 做案时,都异常小心,避免自己败落!!! 先写到这儿吧,李扬太累了,有时间,继续……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 (专家建议稿)(上) 童英贵,胡星斗 ------------------------------------------------------------ 序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廉政机构 第三章 腐败的预防 第四章 反腐败调查 第五章 惩罚腐败的措施 第六章 惩罚措施的运用 第七章 定罪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 序言 廉政,即铲除公权私用、公权谋私、公权寻租之腐败的清廉政治。腐 败是廉政的反面,反腐败是廉政的必要手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宣告; 鉴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要求和对清廉政治的 渴望; 鉴于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为了实现廉政、预防和铲除腐败、保障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所称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职责,私用或滥用 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玷污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侵害公共管理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腐败行为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或 者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以各种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公职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国民生命、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公 职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或小团体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向公职人员提 供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公职人员是指一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六类: (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执政党各级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 中由财政资金供养、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 织和国有股份比例大于25%的各类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或者国家部分投资或者财政部分承担 经费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类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经费或部分经费的民主党派、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由 财政供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5)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各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6)其他依照法律实际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法所指的公务是指本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依其特定身份和职 务行使的与其身份和职务相关的管理和其他职务行为。 上述机构中从事类似于清洁卫生后勤保障等纯劳务性质的纯劳务性非 管理类工作不以公务论;但其利用职务和身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触 犯本法相关条款时仍按本法处理,如国家机关的司机利用司机职务虚 报骗取汽车修理费、汽油费的按贪污罪论处。 第五条 本法所指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名义存在的共有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公职人员所在公共组织所有的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人民团体和其他公 共组织实际管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非公共财产,以公共财产 论。 第六条 本法所指的职务影响力是指公职人员基于其职务或公职身份 而产生的与该职务或身份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的能力。 第七条 本法所指的不正当好处(即不正当利益)是指通过非法或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利 益。 第八条 本法所称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 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包括能够证明资产的产权 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犯罪所得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 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和其他利益。 第十条 本法所称的物质性利益是指能够直接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益等犯罪所得。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非物质性利益是指难以直接用经济或金钱价值 加以衡量的能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是 物质性利益以外的特权、优惠、便利以及其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招工提干、提拔职务、安排 出国留学、享受免费的服务包括性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 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权等利益。 第十二条 追究因取得非物质利益的违法犯罪责任时应当委托评估机 构对该利益进行价值评估;确实无法评估的,廉政机构根据相应情节 作出开除公职、罚款等非刑罚处罚。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廉政机构是指国家廉政总局(总署)、廉政分 局和驻各地办事处。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的其他廉政机关是指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担负独立审计职能的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对犯罪或犯罪人员拥有侦 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关于公职人 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而 《刑法》已有规定的腐败犯罪,适用《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刑法》总则不与本法的明文规定抵触的条款适用于本 法。 第十八条 腐败所得的一切利益必须剥夺;无法剥夺的,国家以罚 款、罚金等方式惩罚之。对腐败犯罪人员处以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的刑罚和对腐败所得的追缴以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 社会基本保障标准水平为限。 第十九条 鉴于腐败损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我国的公共社会保障资 金的不足,国家廉政机构通过反腐败手段追回的财产均用于补充全体 国民的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的婚姻、财产信息不视为个人隐私,公众以各种 方式传播涉及公职人员道德操守、财产状况等信息的,除故意捏造事 实、蓄意诽谤外,不视为违法或侵权。 第二十一条 本法中各法条所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等的标准或界 限,本法没有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解释 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两机关联合做出的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未规定而其他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腐 败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定性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法没有规定而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 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冲突时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法施行以前的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诉适用本法施行 前的法律规定,但依照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赦免 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 本法调整的腐败犯罪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 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 法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腐败犯罪和该公约未规定的其他贪 污、贿赂、渎职类腐败犯罪;本法还调整与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相关 联的犯罪,罪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受本法调整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除法条已有规定外,该行为可以并实际以单位为主体实 施的,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对应条款 的规定定罪量刑,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公职人员与职务相关的职务犯罪适用《刑法》的相关 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其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本法规定犯罪行为的, 适用本法。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廉政机关侦查的腐败刑事犯罪案件由国家廉政机 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各类腐败案件的一 审;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特别法庭负责各类腐败案件之二审。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腐败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 开审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参加旁听的人员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等记载,允许新闻机构对庭审过程进行现场直播。 第二章 廉政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设立独立的廉政机构,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廉政总局(总署)”,各地设立廉政分局和办事处,全国按地区设 立10个分局,每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分局。各市、县设立 廉政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廉政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全国的 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廉政总局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过渡性安排,国家廉政总局也可接受国务 院与全国人大的双重领导,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的干 预。由原监察部、预防腐败局、反贪局、信访局等合并而成。)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廉政机构行使对腐败行为的调查和非刑罚处罚权不 受地方政府、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的领导、指挥和干涉。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廉政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国家廉政总局领导全国各 分局的工作,任命各分局的负责人;分局任命各办事处负责人;各分 局、办事处依法行使调查权和非刑罚处罚权。国家财政保障廉政机构 的经费。 第三十六条 反腐败调查实行地域管辖和总局指定管辖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廉政总局有权直接调查全国各地发生的一切腐败违 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八条 对腐败犯罪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与已经被立案调查的人员 有牵连的腐败犯罪人员的调查不受地域管辖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反腐败调查不受被调查对象职务级别高低的限制。 第四十条 国家廉政总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组建,国家廉政总局 组建完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区、直辖市)高级检察院的反贪 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构一并撤销,其职权由国家廉政总局行 使,原在编的工作人员中符合国家廉政总局、分局任职条件、通过国 家考试和考核的,一并划归国家廉政总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廉政总局在市、县政府所在地设立国家廉政总局办 事处。市、县原检察院系统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构的在编 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考试和考核后,才能安排在办事处工 作。 第四十二条 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政府监察、检察、审计机构等 其他廉政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廉政总局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 监察机关的廉政及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廉政总局设立下列机构:(1)腐败预防司;(2) 情报收集和管理司;(3)反腐败调查司;(4)非刑罚处罚司; (5)犯罪控告司。各司根据国家廉政总局规定的内部分工开展工 作。经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其他廉政及反腐败所必需的 内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廉政总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3至5名。局长和副局 长根据需要设助理若干,协助局长、副局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腐败调查司设调查员助理、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其他 各司参照调查司的级别标准设立职务序列。 第四十七条 原检察院系统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构的在编 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考试和考核被国家廉政总局、分局录用被安排在 联络处工作的,安排担任联络、助理工作,未通过考试不得晋升职 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廉政总局工作人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考试和考 核录用,总局局长、副局长由国家主席任免。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廉政总局和分局的总人数为XXXXX人,其中国家廉 政总局为XXXX人,各分局为XXXX人。上述人员在三年内分三次录用。 在廉政机构组织完成前原检察院系统反贪污贿赂犯罪和反渎职犯罪机 构按原职权运行。 第五十条 国家廉政总局和分局办公场所设在居住人口100万以上的 城市中。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制定《廉政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守 则》,规范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违反守则的人员根据守则的 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腐败违法犯罪的,按照本法惩处。 第五十二条 各地廉政办事处人员三年内按现有反贪局和渎职犯罪侦 查局编制不变,因原在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被国家廉政机构录用, 已有人员不足以开展正常工作的,由各分局在不超过原编制的范围内 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录用新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根据反腐败形势 需要做出调整。 第五十三条 廉政机构的公职人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录 用。 第五十四条 报考国家廉政机构职位不受学历等限制;报考国家廉政 机构职位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十五条 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应当具备较好的体能,应当通过必要 的体能测试。 第五十六条 廉政机构调查人员中应当定向录取和配备高级会计、审 计、税务人员。 第五十七条 廉政机构公职人员应当时刻保持与一切腐败现象作殊死 搏斗的勇气和信心,当不再具备这样的勇气和信心时应当自行辞去职 务或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 廉政机构公职人员正式录用前应当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反 腐败技能和职业操守培训,期满经考核考试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不 得被录用。培训期间将学习先进的廉政理念和先进的反腐败技术。 第五十九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除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健 康原因正常或提前退休外,其职务和待遇不被解除和降低。 第六十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特别保护。廉政机构工作 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武装保卫人员,武装保卫人员在反腐败公职人 员人身受到威胁时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保卫措施。 第六十一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除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外,终身 享受不低于发达城市中等水平的生活保障,本人及家属的医疗费用、 子女国内公立教育费用、自住住房费用确实无能力自行解决时由国家 承担。 第六十二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级标准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录用后上岗前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申报说明此前的全部违法行为、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获得国家赦免 证明。本项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录用后上岗前应当宣誓效忠人民, 效忠宪法,忠于职守,永不腐败。宣誓誓词为:“忠于人民,忠于宪 法,忠于职守,竭尽全力,铲除腐败。” 第六十五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录用后上岗前应当签署廉政承诺 书。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认真学习掌握廉政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的 国家法律和职业纪律(是执政党党员的应当承诺遵守该党的纪律), 甘愿接受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属于国家机密,被调查对 象无权知晓廉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真实姓名等信息。泄露廉政机构公职 人员身份信息的依照本法泄露国家机密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廉政机构人员犯有贪渎类犯罪的由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 组织特别调查组调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廉政机构人员的其他犯罪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组织或个 人发现廉政机构的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廉政 委员会举报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十九条 国家廉政机构的公职人员犯贪渎类罪行的,从重处罚。 第三章 腐败的预防 第一节 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七十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 职业信仰,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应 当包含本节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 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 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 应当是对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七十二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 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 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 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的歧 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威信。 第七十四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 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 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 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七十五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 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 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 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 施。 第七十六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 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 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 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七十八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 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 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 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八十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 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 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八十一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 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 信任。 第二节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八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 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八十三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 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津贴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 度确定。 第八十四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工作人员在内一 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津贴分配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八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八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八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津贴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0%。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津贴的按贪污罪和 (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 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九十一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 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十二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 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XXXX元。各单位 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 资产罪追究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 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九十四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 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九十五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 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九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政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 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九十七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 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 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九十八条 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廉政机关。 第九十九条 应当申报财产的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5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一百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 人员填写。 第一百零一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 月1日至1月末。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 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 副科长、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 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 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一百零三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 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 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 处。 第一百零四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 除或撤销公职,并按藐视廉政机构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零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廉政机关负责对公职人 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 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开除或撤销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或非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 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 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节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一百零七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 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 度。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 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一百零九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 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百一十条 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廉政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 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 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100元以 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 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末申报上年的 收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 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 露;副科长、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公职人员的收入信 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 阅。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 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 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 开除或撤销公职,并按藐视廉政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廉政机关负责对公职 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 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开除或撤消公职。虚(瞒)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 的,依法追究刑事或非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 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 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第五节 对腐败行为的反省与悔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确保公职人员有机会对自己的腐败行为进行反省 和悔过,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反省和悔过条例》,避免公职 人员确因偶尔的不慎而丧失继续为公众服务和通过服务谋生的机会。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廉政机关根据本法的规定制作《公职人员腐败行 为反省和悔过表》,该表格应当详尽地列举腐败行为的各种类型,便 于公职人员对照填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应当于每年填写财产申报表的同时填写并 提交《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反省和悔过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可以随时向廉政机关要求对本人已经发生 的腐败行为进行反省和悔过,有关机关应当接待并依法处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应当填写一切可能被定性为腐败的行为, 并对该行为的性质作出自我判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腐败行为应当在表格的反省与悔 过栏表明自己的认识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中的非执政党党员填写本表一份报廉政机 关备案;公职人员中的执政党党员填写本表一式两份,除一份报廉政 机关外,另一份报执政党纪检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自己发生在本法送达后腐败行为的反省 和悔过的期限为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对本法送达前的腐败行 为的反省与悔过的期限为本法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执政党纪检机关和廉政机关对公职人员主动反省和 悔过其腐败行为的,按下列原则处置: (1)责令作出深刻反省和悔过并书面保证不再重犯; (2)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开除公职; (4)原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变; (5)给予书面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 (6)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秘密记录在案。 第六节 其他廉政及反腐败制度和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金融与财产实名制: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金融与其 他大额财产实名制和不动产登记审核制度。包括存款、取款和其他一 切金融往来都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对违反者做出严厉处 罚;清查匿名存款,打击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确立违反相关制度的 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务员法》的完善与修改:国家完善和修订《公 务员法》,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杜绝公务员录用和职务晋升等领域 的腐败现象。 需要修改的主要条款包括: (1)重新核定和调整岗位:一切与国家安全和国民福祉无关的岗位 应当予以精简。 (2)区分政务官与事务官: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通过公开选举或在 事务官内部公开竞争产生,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通过考试录用。 (3)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事务官员职务升迁实行考绩 制,无重大过错即不得被解职。 (4)精简机构的原则是竞争上岗,通过竞争不能上岗者应当退出公 职人员序列,按企业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离 岗。竞争过程应当做到严密、科学、平等、公开、择优。 (5)改公务员考试为公务员资格考试: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机关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平的公务员资格考试,不能 通过考试的,一律予以辞退; 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具备被选拔担任公职的资格,但通过资格考试的 人不一定被安排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资格终生有效,取得公务员资格的人员随时可以被吸收从事公 共事务; 公务员资格考试不受户籍(指农与非农区别)和学历的限制,50周岁 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 (6)公务员因违法违纪或蔑视、刁难群众被投诉经查属实3次以上 的,应当开除公职。因本条开除公职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 同的补偿标准给予退职补偿。 (7)现职公职人员认为其工资福利过低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 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财政预算法:国家制订和完善《国家财政预算法》, 规范各级财政资金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清晰可控,立法机 关、审计机关有权随时监督,对各级财政的收支国民有权通过网络查 阅等手段查询和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审计制度: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 与党政系统脱钩,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确保其能公 正、独立地进行审计稽查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实行公开、透明的政府 采购制度,各级政府对于办公用品、国有生产资料、集体消费用品、 军工产品等使用公共财政支出的事项,实行年度集中采购的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政府财产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审慎管理公共财 产;国家建立公共财产数据库,处置公共财产的权限应当以立法的形 式予以规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民财政诉讼制度:任何公民只要有证据,就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公职人员浪费公款及腐败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政许可制度:各类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在国家审 批网公布,杜绝各类机构利用审批权限进行腐败交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反腐败法法定宣传制度:社区公共场所都应当以显 著的空间宣传反腐败的法律和制度,做到反腐败制度深入人心,人人 明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共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市 政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竞争投标的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政治制度的透明原则:政府的各类信息除国家安全 因素外应当充分公开,国家实行程序化政治。行政决策过程应当公 开,行政应当依程序进行;各类文件、条例、法规、决定必须公之于 众;行政会议、人大会议、司法审判都必须公开举行,举行秘密会议 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告讨论的议题事后向社会公告会议结果;实行国 家管理下的信息自由,媒体有权据实报道所有的与公共管理相关的人 物和事件,民众有权查询一切政府管理记录,仅法定的国家机密除 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重大投资、决策以及重大事 件的处理,下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有责任及时向上级和产生其的人民 代表大会汇报,非私营企业的厂长、非私营企业的经理、乡长、村长 有责任及时向职工大会、股东大会、乡民大会、村民大会汇报。 第一百四十条 质询制度:通过适当的形式,选民、职工、村民有权 就重大决策、财务问题向公职人员提出质询,要求公开账目,有权通 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述职述廉制度:官员定期述职述廉,就决策过程、 资金往来等事项向民众和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汇报,有关部门随时 进行审计、稽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职人员民主评议制度:对于领导干部的人品、业 绩、廉洁情况,定期进行群众民主评议,以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结 果。对于评议不合格的,一律免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主选举制度:各级政务官员应当逐步做到由选民 投票选举产生,以确保政务官员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能够真正关心 和解决民生问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弹劾制度:对于选民不满意、出现道德偏差、失 职、违法的官员,通过弹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分,直至罢免 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组织监督制度:发挥执政党的党组织、纪委等的监 督作用,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考核、测评,对之随时提醒、严 格教育、及时挽救。 第一百四十六条 新闻监督制度:以新闻报道、调查、评论等方式, 将各级官员置于社会媒体的监督之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司法监督制度:司法系统从组织、人事、财政上独 立于行政部门,自主地开展工作,对腐败案件进行独立的审判,不受 各级行政官员的干预。 第一百四十八条 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权、重大决策审 批权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依法对行 政权、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制度:以行政监察、纪律处分、道德警 告、司法记过等方式纠正官员的偏差。 第一百五十条 公众监督制度:公众通过舆论曝光、举报、控告以及 合法的游行、示威等形式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以揭露、反映和抗议, 以调整政府的行为,督促对腐败官员的查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反腐败法律、法规送达与签收制度:国家廉政机关 和执政党纪检机关负责向全体公职人员送达包括本法、《联合国反腐 败公约》、《公职人员行为守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在内 的反腐败规范合订本。公职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法定姓名并加 盖右手食指指印(如该指缺失可由其他手指替代并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宣誓制度:国家实行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忠于人民 的宣誓制度。公职人员应当在录用后上岗前面对国旗和国徽宣誓效 忠、忠于人民,誓词为:“忠于人民,效忠宪法,忠于职守,永不腐 败”;每年1月10日(如为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上班第一日)与全体同 仁共同宣誓,宣誓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永久保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承诺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如 为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上班第一日)签署《廉政承诺书》,承诺书内容 为:“本人承诺认真学习廉政制度,在从事公务过程中清正廉明,如 若违反廉政规范,甘愿接受处罚。”承诺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 反腐败调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廉政总局设立腐败信息收集中心,全面收集发 生在各个领域的各类腐败犯罪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廉政机构通过各类公共媒体公布举报腐败犯罪 的途径,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手机短信平台等各种信息采集手段。各公共媒体应当在显著版面定期 公布上述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廉政机关的腐败信息记录人员必须严格按时间顺 序记录收集的各类犯罪信息,该记录不论是否查证属实均不得作任何 形式的删改。相关线索信息一经记录就立即进入不可更改的记录存储 器,以各种手段涂改腐败线索信息记录的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举报犯罪不要求提供真实姓名,但应提供有效的联 络方式,便于侦察机关核实相关事实。举报人可以采取委托本地或外 地律师等代理人举报的方式避免其身份信息被泄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举报人为了便于领取奖金时确定身份,可以采取在 举报时设置繁琐、安全性高的密码等手段。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和保护制度,本法附则另行规 定。 第一百六十条 国家廉政总局腐败调查部门可以采取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一切手段进行反腐败调查。采取 上述侦察手段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 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程序规定。使用各类侦查手段的审批 程序由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制订的《廉政机构工作规范》确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国家廉政机构调查人员可以在立案前约谈一切公职 人员,一切公职人员在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除经充分说明并获得 同意情形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约谈,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的以 藐视国家廉政机关罪论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明确而具体的腐败犯罪线索指向具体公职人员或 公共机构时,国家廉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廉政总局高级调查员、副处长以上人员在紧急 时有权签署拘留证、逮捕证和隔离审查决定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国家廉政总局调查员以上调查人员有权独立决定对 一切腐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立案调查;调查员或助理调查员认为应当 对腐败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的,应当由高级调查员以上人员的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调查员以上的廉政机构人员有权决定是否向分管局 (处)长汇报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汇报的视为单独秘密调查,秘密调 查以60天为限,超出60天的应当向局(处)长汇报并作立案登记。上 级调查员有权要求下级调查人员参与其独立决定的秘密调查,下级调 查人员有为之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具体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的腐败违法犯罪被立案 后,国家廉政机构可以口头(包括电话)或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在指定 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拒绝接受约谈的以藐视国家廉政机关罪从 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被立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廉政机构可以对其采 取隔离调查措施,隔离时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限;确需延长时间的, 经全国人大廉政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在隔离审查期间,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原工资待遇停止发放,期间的由 国家提供的食宿待遇应当确保身体健康,不低于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在隔离期间,由亲友提供生活费的,其食宿标准不受限制。 被隔离人员在隔离审查期间不得与外界交流,但其阅读报纸和收看电 视等非交互式获得信息的要求除可能影响案件侦查外应当满足。 第一百六十八条 腐败犯罪立案调查后,国家廉政机关腐败调查部门 可以采取秘密监视、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证据、秘密辨认、监听监 录、邮件扣押、耳目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对犯罪进行秘密调查。廉政 机构采用本条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罪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廉政机构可以通过培训,在腐败高发领域安排 卧底人员和线人,以准确高效地收集腐败犯罪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 经过国家廉政总局的特别批准,不禁止在反腐败领域 使用陷阱侦查(诱惑侦查)的手段,使用该类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定罪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纪检等政府和执政党的机关在日 常审计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国家廉政机构书面报告情况,不及时通报的按放纵犯罪 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级监察、审计、纪检机关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 查处决定均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国家廉政总局备案,无正当理 由逾期未报告的,对责任人员按玩忽职守罪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廉政机构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配合工作时,被要求机关不得拒绝。国家 廉政机构可以随时要求抽调上述机构的人员组成特别侦察小组进行具 体案件的调查,拒绝配合的按藐视廉政机关罪论处。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生物哲学(之03) 童云成 ============================================================ 前 言 借用《生物哲学》阐释民主 第一篇 起源     第一章 生命的起源     第二章 宇宙的起源     第三章 人类的起源 第二篇 精神与物质     第一章 物质第一性     第二章 唯物论与唯心论     第三章 论“唯心论” 第三篇 生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第一章 植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第二章 动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一、低智慧的动物进化和发展规律         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第四篇 政治哲学     第一章 民主与自由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社会主义社会概念和本质         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实践         三、论“剩余价值论” 第五篇 社会学     第一章 社会结构     第二章 社会线段论 第六篇 政治经济学 第七篇 《生物哲学》与民主,专制,独裁     独裁社会时期     专制社会时期     民主社会时期 第八篇 思想与道德 ============================================================ ┌────────────────────────────┐ │ 借用“生物哲学”阐释民主,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对于即将 │ │ 连载于《民主论坛》的这部52万字的尝试,作者童云成欢迎 │ │ 大家交流意见,包括你的认同、质疑、乃至论辩。来信请寄 │ │ 他的这个邮箱:tyyst55@hotmail.com。          │ │                    ──洪哲胜 编按 │ └────────────────────────────┘ ============================================================ 第三篇 生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 ------------------------------------------------------------ 第一章 植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 一、植物的“私有性”+生存竞争=植物的发展规律 生物都是在不断进行演化和进化。生物在相同的时间里,不同的地理 环境下,自然环境下,同一种类和不同种类的生物都是在演化。生物 在相同的时间里,在生存竞争中,相互竞争的环境下,同一种类和不 同种类的生物都是在进化。 生物为什么会进化和演化。是因为存在生存竞争,相互竞争和地理环 境不同。演化和进化都是同时进行的。(人类社会的相互竞争比生存 竞争要强烈的多,动植物的生存竞争比相互竞争要强烈的多) 二、植物的诞生 地球诞生于46亿年前,经过近十亿年的演变,地球上出现了原始海 洋。在大自然的作用下,原始海洋逐渐含有多种有机物质。由于不断 地产生化学反应,使一些简单的有机物质氨基酸和核苷酸等,逐渐聚 合成有机大分子,产生了蛋白质和核糖核酸,它们是形成生命的物质 基础。单个的蛋白质和核酸分子在原始海洋中聚集,形成团聚体或叫 微球体。通过进化,它们已具有最原始的新陈代谢作用,并从海水中 独立形成体系,终于产生了生命的特征──蛋白体的新陈代谢和自我 复制。 ◆菌藻时代:距今35~18亿年前的太古代至元古代前期,出现了细菌  和蓝藻等原核生物。 ◆藻类植物的时代:距今约18~5亿年的前震旦纪─志留纪,由原核  生物分化增殖,逐渐形成多细胞的真核藻类植物。距今约四亿年  前,由于海陆更替,藻类植物逐渐适应了陆地环境,成为陆生植物  的祖先。 ◆蕨类植物时期:约在4~2.5亿年前的志留纪到二叠纪,因湿润多氧  的环境,蕨类植物生长旺盛,组成了蕨类植物的灌丛和森林。 ◆裸子植物时期:跑今约2.5~1.2亿年前的二叠纪─白垩纪早期,裸  子植物适应了陆生环境,松柏、银杏等生长十分茂盛,这一时期恐  龙也发展到顶峰。 ◆被子植物统治的时代:从白垩纪早期到今天,被子植物统治了整个  植物界,约有27万多种,占植物界数量的一半以上。被子植物在进  化过程中,从双子叶植物演变成单子叶植物,再演变成草本植物,  草本植物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三、植物的竞争 ◆举例一:许多城市中种植的雪松,这种植物以其树冠为投影面,下  方的土壤中是长不出任何植物的,因为雪松的树冠下太阳照射不  到,降雨被茂密的树冠截走,同时落下的松针形成很厚的缺氧层,  在这样缺水缺氧缺少阳光的地方,其它植物根本无法存活,于是这  样雪松就能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而成为该地区的优势物种。这就是  雪松的生存竞争方法。 ◆举例二:水稻和稗草同时生长,而且需要相似的环境条件,但稗草  生长和发育比水稻快得多,它的强大根系掠夺了水稻所需要的养  料,并在水稻开花前结实。稗草成熟的种子能很快地散落到土壤  中,第二年又继续发芽,生长,如不设法清除这类稗草,将使水稻  明显减产。 ◆举例三:外来种与本地种是相对的概念,要对外来种定义时,首先  要定义本地种。《韦氏字典》(1991)是从物种分布的时空范围来  定义本地种,指出本地种是“自然起源于一特定的地域或地区的物  种”。Allaby在《简明牛津生态词典》中,把本地种确定为“物种  自然出现于一地,因而既非随意也不是有意引入的”。Presten提  出了一条新标准(见彭少麟、向言词,1999,植物外来种入侵及其  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实际研究群落时,对于一个确定的稳定生态  系统,其物种间的关系是确定的,系统具有和谐性。如果某物种引  起生态系统发生大的波动变化,历史文献又没有有关的记录,那么  该物种可能是外来种。 有些外来种入侵会影响土壤的营养。有些外来种可以固氮,叶片营养 丰富,凋落物易分解,可以增加土壤的含氮量。外来种的分布方式不 同,可影响营养元素的利用。植物外来种可降低土壤的营养水平。这 主要是由于竞争,落叶的营养贫乏或难分解,积累盐分改变土壤p根H 值等造成的。外来种增加入侵地的野火频率,氮挥发掉,使土壤的含 氮量降低,速效钾增加。植物外来种可影响土壤的盐分含量,如盐生 植物侵入淡生植物占优势的群落,积累盐分多于淡生植物,其残体分 解时,释放出盐类化合物,土壤盐分增加,影响其他植物的生存。外 来种如有特殊生理功能,可吸收土壤中难吸收的元素并将元素转化为 有机物,进入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影响其他生物的生长。植物外来 种可能含有或分泌影响微生物的物质,从而影响营养物质的循环。外 来种入侵也可影响土壤中的水分。 外来种入侵成功,改变了群落的物种组成。若外来种数量多,对整个 群落结构及生态系统功能有重大影响。这种现象在海岛较常见。海岛 生态系统脆弱,比大陆更易受外来种入侵的影响。如夏威夷岛,有86 种植物外来种成为优势种,对该岛原生群落和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 威胁。外来种如果影响初级生产力、干扰体制,就可能改变群落的动 态。 植物之间是存在竞争的,而且广泛存在,主要表现在: ◆对养分的争夺(水、矿物、空气等) ◆对能源的争夺(阳光……) ◆对空间的争夺(地上枝叶空间,地下根的空间等) 总的来说,植物为了其生存要获得不同的生存条件,为了最大限度的 满足自身需要就会不断的加大索取力度,当两个或者多个植物所要求 的资源,空间,地理等发生重叠时(相同)就发生竞争。 四、植物的“私有性” 植物有私有性吗?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有私有性,从原始生命体开 始生存就有了。私有性通过什来表现的,是过竞争来表现的。竞争分 为攻击性竞争和开拓性竞争,当生存环境恶劣和拥挤的时候,攻击性 竞争是主要的,通过打压,挤压对方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当生存环境 良好时,多为开拓性竞争,以求的更多,更好的生存资源。 植物为什么要竞争?竞争是为了什么目的? 竞争的目的──就是不断的满足自身的需要。这个需要包括“私有 性”的需要,植物主要是私有性的需要,私有性包括对阳光、土地、 空间、水、营养物质的不断的占为己有,只能通过不断的占有才能获 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 ◆举例一:藤本植物:藤葛交错是热带雨林最动人的特征,争夺阳光  和空间的残酷斗争使许多植物采取简洁经济的方法来获取阳光。藤  本植物借助于其它植物的支持,穿插在树冠的空隙中,攀援到阳光  充足的森林上层,把树冠紧紧联结在一起,使森林显得更加的繁茂  复杂和阴暗郁闭。。 ◆举例二:绞杀植物:绞杀植物介于藤本植物和附生植物之间,是争  夺阳光、空间和矿物营养的残酷斗争达到顶峰的产物。绞杀植物最  初象附生植物一样附着在树木的枝干上;而后一方面象藤本植物一  样向上攀登与树木争夺阳光,一方面又长出气根扎入土壤与树木争  夺矿物营养,同时气根形成网状包围住树干并逐渐愈合成绞杀植物  自己的树干;最后,原来的树木得不到阳光和矿物营养而死去,绞  杀植物则形成了一株新的大树。最著名的绞杀植物是各种榕树,其  发达的气根系统甚至可以形成“独木成林”的现象。 ◆举例三:板状根:板状根是热带雨林中又一种的奇妙现象,热带雨  林中的很多树木在树干的基部延伸出一些翼状结构,有时高达三~  四米,象一座座隔墙。板状根形成的原因人们也有很多猜测,有人  认为热带雨林中的营养物质到达地面后迅速被生物再利用,土壤难  以储存营养物质而非常贫瘠,只在表层才有较多的矿物营养,板状  根可以让高大的树木得以扎根很浅,充分利用土壤表层有限的营  养。 ------------------------------------------------------------ 第二章 动物的进化发展规律 ------------------------------------------------------------ 一、低智慧的动物发展规律 生物都是在不断进行演化和进化。生物在相同的时间里,不同的地理 环境下,自然环境下,同一种类和不同种类的生物都是在演化。生物 在相同的时间里,在生存竞争中,相互竞争的环境下,同一种类和不 同种类的生物都是在进化。 生物为什么会进化和演化。是因为存在生存竞争,相互竞争和地理环 境不同。演化和进化都是同时进行的。(人类社会的相互竞争比生存 竞争要强烈的多,动植物的生存竞争比相互竞争要强烈的多。) 动物也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规律。这个规律可以用竞争 解释。用一个公式就是:      低等动物的私有性+竞争=低等动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安全需要 生存竞争   高等低智慧动物的私有性+竞争=高等动物的进化和发展规律          安全需要 生存竞争            情欲 相互竞争    尊严需要(含有权力) 在距今1.4亿多年前的晚侏罗纪,出现了最早的鸟类。鸟类起源于爬 行类。到新生代第三纪,鸟类的种类显著增多,主要由于具有恒定体 温,减少对环境的依赖性,又由于适应飞翔的生活方式,在形态结构 和生理功能上引起了特化,逐渐发展成现代的鸟类。哺乳类(兽类) 也起源于爬行类(兽孔类)。到了7,000万年前,即新生代的开始, 哺乳类由于在长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一系列进步性特征, 因此,哺乳类便取代了爬行类而在动物界占了优势地位,所以常称新 生代第三纪为“哺乳动物时代”。 动物学家把现代生存的动物,根据它们的进化的历史,人为地构成一 个系统树。系统树下部的分枝代表古老动物;它们保持固有的原始结 构。系统树末端的分枝,是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从主干上分出来的。 当构建动物界的系统树时,不仅要考虑到现代成年动物和化石成年动 物的结构,以及它们周围的环境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到它们个体发育 的特点。只有这样全面考虑,才能使系统树更接近于实际情况。 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1、中国社会的演变 ◆原始社会:原始人群,氏族公社 ◆奴隶社会:夏、商、周、春秋 ◆封建社会:战国~清朝 ☆A、原始社会 中国的原始社会,起自大约170万年前的元谋人,止于公元前21世纪 夏王朝的建立。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氏族 公社又经历了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黄帝以后,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杰出首领,先后有尧、舜、禹。那时 候,部落联盟首领由推选产生。尧年老了,召开部落联盟会议,大家 推举有才德的舜为继承人。 尧死后,舜继承了尧的位置,舜年老了,也采取同样的办法把位置让 给治水有功的禹。这种更替首领位置的办法,历史上叫做“禅让”。 ☆B、奴隶社会 ◆夏朝:公元前2033?~公元前1562?──四千多年前,夏部落首领  禹因治水有功,得到了虞舜的重用并最终将部落联盟首领之位禅让  于他,是夏王朝的开端。大禹死后,其子启即位,即历史上所谓的  “大禹传子”,宣告了部落联盟“禅让制”的结束和封建世袭制的  开始。 ◆商朝:公元前1562?-公元前10066?──商朝(前562年?~1066  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王朝,与夏、周并称为中国的“三  代”,在中国历史上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据传说,商王的祖先是  五帝的后代之一。 ◆西周:公元前1027~公元前771年──西周(前1027年?~前771  年)是我国继夏、商之后的第三个王朝,是中国远古社会的鼎盛时  期。厉王是周朝的第十代统治者,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他  在位期间,对人民大肆压迫,却又禁止人们议论国事,致使人民怨  声载道。最后,愤怒的人民冲入王宫,赶走了厉王,结束了厉王的  残暴统治。至此,周王朝开始走向衰落。 ◆春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03年──  ◇东周时期又称春秋(前770年~前476年),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   次全国性大分裂形成的时期。史家一般以“三家分晋”作为春秋   时代的结束和战国时代的开始。此间,全国共分为140多个大小   诸侯国,而其中以楚国、齐国、晋国、吴国、越国、秦国为大。 ☆C、封建社会──  a、秦朝:(前221年~前206年)──战国末年,强秦以武力消灭    其余六国,统一了全国。赢政二十六年(前221年),秦王改    前朝的分封制为中央集权制,取“三皇”之皇,“五帝”之    帝,自称始皇帝,定都咸阳,是为秦始皇。秦国自始皇帝建国    (前221年)起,至秦子婴(前206年)止,前后仅历15年。  b、西汉:公元前20~公元8年──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    年)是我国第一个统一强盛的帝国。在西汉统治的近400年的    历史中,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的改革,使国力强盛、人民安    乐,呈现出一派太平盛世的景象。在此期间,中国一直以世界    强国的面目屹立于世界之林。及至刘婴即位,朝权已尽落于外    戚王莽之手。公元8年,王莽篡夺皇位,改国号为新,至此西    汉对中国的统治宣告结束。  c、东汉:公元25~公元200年──由汉光武帝刘秀建立,他推翻    了王莽所建立起的新王朝,重新恢复由刘氏统治的汉王朝,史    家称此汉朝为东汉。东汉王朝前后历12帝,  d、三国:公元208~公元280年──三国自赤壁之战起,至西晋统    一中国止。期间,曹氏的魏国,刘氏的蜀国和孙氏的吴国三国    鼎立,故而,称为三国时期。三国鼎立局面在中国共维持了72    年的时间,但三国时期人才众多,其中不乏在中国历史上数一    数二的大政治家、大军事家。  e、西晋:公元265年~公元316年──是由魏国司马氏建立起来的    国家,它以其强大的军事力量统一了当时还处于分裂之中的中    国。晋自武帝建立政权以来,共历三代四帝,前后仅51年。西    晋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被外族消灭的王朝。  f、东晋:公元317~公元420年──是由西晋王室后裔在南方建立    起来的小朝廷,虽然在今天我们将其作为一个朝代写进中国的    古代历史,但事实上东晋的统治范围却仅限于江南的半壁河    山,在此期间,中国北方一直由赵、前秦等外族统治者控制,    并且这种局面一直持续了两个时代──东晋、南北朝──近    300年的时间。  g、南朝:公元420年~公元589年──是东晋之后建立于南方的四    个朝代的总称。自公元420年东晋王朝灭亡之后,在南方先后    出现了宋、齐、梁、陈四个国家,而它们存在的时间都相对较    短。其中最长的不过95年,最短的仅有23年,是我国历史上朝    代更迭较快的一段时间。此时,中国正处于南北分裂的时期,    在我国历史上南朝与北方的北齐、北魏、北周等国合称为“南    北朝”。  h、隋朝:公元580~618年──共统治中国38年,前后仅文帝、炀    帝两代,是我国历史上存在较短的朝代之一。  i、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由唐高祖李渊建立起来的强大    王朝,它与汉朝同成为中华民族中兴的两个时代,并以其前所    未有的辉煌与繁荣开创了中国的新纪元。唐玄宗后期出现的安    史之乱,使唐王朝逐渐没落。在中晚唐时代,皇帝在经济、政    治、军事上已无实权,致使藩镇割据局面形成。  j、辽:公元916年~公元1125年──是契丹族在我国北方建立起    来的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政权,它与五代同时开始,又和北宋    几乎同时结束。作为少数民族的统治,虽然与中原地区常年征    战,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它却深受着中原汉文化的    影响。金国俘虏了逃亡中的天祚帝,辽国自此灭亡。  k、金:公元1115年~公元1234年──是我国历史上继辽之后的另    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它在消灭辽之后,又消灭了北宋王朝,基    本统一了中国北方。公元1233年,元太宗窝阔台帅军攻下汴    京,金哀宗逃至蔡州,次年,蔡州破,金国至此宣告灭亡,前    后共历九帝,119年。  l、北宋:公元960年~公元1127年──是由宋太祖赵匡胤建立起    来的封建王朝。宋王朝的建立,结束了自唐末而形成的四分五    裂的的局面,使中国又归于统一。但由于与宋同时代的辽、    金、西夏等国的强大,北宋与南宋的政权一直处于外族的危胁    之中。北宋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分裂局面的结束。自此之后,    中国历史上长期分裂的局面便没有再发生过。前后历167年的    北宋王朝最终被金灭亡,这同时也开启了外族统治中国的先    河。  m、南宋:公元1127年~公元1279年──是北宋灭亡后由宋皇族在    江南建立起来的小王朝。南宋王朝自建立以来,一直在金国的    威胁之下,直至被元消灭时,也未能恢复宋朝在中国北方的统    治。公元1271年,蒙古建国号为元。并于1276年攻占南宋都城    临安(今杭州),南宋王朝走向了灭亡。  n、元朝:公元1271年~1368年──是由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庞大王    朝,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以少数    民族统治者为主的政权。蒙古族以其强大的武力,不仅征服了    中原及长江以南地区,还将其控制范围扩张至整个西亚地区。    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疆域最大的王朝。  o、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是元朝灭亡后,汉族人在    华夏大地上重新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他的建立改善了汉人的    地位,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人民再一次回到平民的位置上    来,为今后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p、清朝:公元1616年~公元1911年──是由女真族(满族)建立    起来的封建王朝,它是中国历史上继元朝之后的第二个由少数    民族统治中国的时期,也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制国家。自此    之后,中国脱离了帝制而转入了民主革命时期。 统一的中国封建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规律:   经历的朝代有商朝─→西周─→秦朝─→西汉─→东汉─→隋朝   ─→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统一的封建王朝从建立到灭亡都经历着同样的过程:   建立─→发展─→强盛─→衰落─→灭亡 人类社会是人们共同生活的概念。国家和社会都是由人组成的,是人 的集合体,国家的兴衰,朝代的更替,社会的变迁和发展,都是这个 集合体在演绎。所以,围绕人和人的集合体来解释社会的发展规律。 人有个性和共性之分,个性又分为兴趣、爱好、性格等。个性是共性 延伸,是独特的一面。人可以没有这样、那样的个性,但99.99%的人 都具有相同的共性。如果没有外来及自我约束和条件的限制,人类对 共性的需求都有无限扩大的特点,共性只有强弱之分,没有有无之 分。这个共性是生物从低等到高等都有的,人类是有高度智慧的生 物,因此比植物和动物有更多的共性。 人类社会的演绎都围绕着这样的规律:   人的共性+竞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2、共性的分类及解释: A、私有性:植物和动物包括人类,是共性当中最基本的最原始的共   性,是指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占有的物质,人类的私有性延伸   到财富,情感。这里的私有性同自私不同。自私是人维护及爱护   自身的物品,财富,情感走向极端的一种心理活动。 B、安全需要性:是动植物和人类共有的共性,植物是高等植物才能   察觉得到的共性,高等植物是被动的安全需要,动物和人类是主   动的安全需要,人类的安全需要更可以达到精神境界,就是要感   觉到有安全感才能满足安全的需要。 C、七情六欲的展现和需要性:植物具有繁殖的本能,高等植物有七   情六欲中一部分的表现,动物从雌雄同体分化到雌雄异体的时   候,六欲中的情欲,性欲才显现出来。这里的七情指喜、怒、   哀、乐、憎、欲、愁。六欲是情欲、性欲、食欲、享乐欲(对衣   行住玩)、霸欲、窥欲(好奇心)。 D、尊严的需要性:是高等动物和人类的共性,是有智慧生物的表   现。指人类精神上的满足,并能带来实际有利于自身需求和发展   的利益,集中体现在权力向往、名誉向往,也有私有性里面的财   富的向往。 E、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性:是高智慧人类的共性,指人类实现自身   价值的愿望。包含理想、成就、事业、爱好兴趣、创造。实现自   身价值体现出公益性,有益于社会和人类。 F、惰性:是在无生存之忧,无或少竞争状态下后的共性,动物和人   类都有的共性。在求生存和有竞争的时候表现不明显。惰性分强   弱和表现的方式。 3、竞争的分类和解释: 竞争分为:(1)生存竞争、(2)相互竞争。 ◆生存竞争是指,为了生存展开同所处的环境,和不同种类的竞争。 ◆相互竞争是指同类竞争,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状况。在植物  和动物中比较不明显不突出,在高等动物中和人类是很明显很突  出。 相互竞争分为有积极意义的开拓型竞争和消极意义的挤压型竞争,在 人类社会里挤压型竞争显得没有创造力,缺失公德和道德之嫌,实不 足提倡。         人的共性+竞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私有性 生存竞争        安全需要性 相互竞争:指以个人为基点所展开的,         七情六欲      人与人之间,团体之间,       尊严的需要性      国家之间的相互竞争。   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性           惰性 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是社会各领域精英表现的历史,是社会各领域的 精英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演绎、变迁着历史,是精英人物施展才华的历 史。 人类的精英包括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的精英,其中数政治精英的影响 和改造能力最大最强。是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精英在推动、改造、 更新、发展着人类的社会。创造力、更新力、发展力均表现为人的个 性。人的个性指性格嗜好不同、兴趣爱好不同、智慧智力不同、特长 擅长不同。表现在发明创造、艺术、才能、才华上。人类社会要不断 前进,就是要给予人的个性充分的发展空间。 精英是有才华、有能力的人,是各个领域的拔尖人物。人类社会历史 的主角都是精英,配角才是大众。其中政治精英是精英中的精英,比 其他领域的精英更有表现力,是统领、服务、主导其他领域。改变历 史和左右历史的都是政治精英和精英身边最亲最近的人。封建社会的 开国建立者毫无疑问是政治精英,但是世袭即位制度是家天下的根 本,所以不能保证即位者都是政治精英,这样就难免国家会出现腐 败─→中兴─→继续腐败的发展历程。也是奴隶制度、封建制度、专 制制度不能跳出建立─→发展─→强大─→衰落─→灭亡这个怪圈的 主要原因。其根本原因还是腐败。 4、用人类的共性加上竞争来解释其封建朝代更替及封建社会的发展 统一的封建王朝从建立到灭亡都经历着同样的过程:   建立─→发展─→强盛─→衰落─→灭亡 一个王朝灭亡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极度腐败。 腐败的定义:是指制度,组织,机构等混乱和黑暗。 政治的定义:在人类社会的公共领域里,把理念和理论转换成现实及 实际运用的过程。是由想法到具体操作。政治──在人类社会公共领 域中,把理念,理论和理想变为现实及实际运用的这个过程,是有了 想法后的具体实施操作。政治是政治精英靠权力来保障并实现的,在 封建社会和专制社会里,政治精英的权力来自武力。在体现文明社会 的民主社会里政治精英的权力来自民心民意的支持。 腐败的特性:每个人都有腐败的可能,但不是每个人都是腐败的,造 成社会和国家的腐败是先具有社会公共权力为前提条件的人。为了其 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到了国家、社会、他人正当的利益。或是影响到了 国家、社会、他人正当的利益。都是掌握公共权力和掌握了公共权力 身边的人,是不能见光的、非正义性的。 拥有公共权力而不腐败的人:(1)真正的爱国爱民的人,努力为国 家,民众做贡献的人。(2)面对竞争的压力和透明制度,自由的新 闻,而不能腐败的人(民主社会)。 拥有公共权力的腐败、社会腐败都是具有公共权力的人长期、有轻到 重的腐败造成的,腐败能直接和间接的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 益。 自身的腐败,没有公共权力的人自身的腐败,损害的只是自身的利 益,因不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般指个人生活、作 风、行为堕落、懒惰荒废。超出了自己的身体、经济承受能力,最终 受伤害的是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是多属于道德、品德、素质的范 畴。 社会极度腐败的根源是人的共性缺乏监督、制约并无限扩大,是指人 的共性中的人的私有性、人的七情六欲中的情欲、性欲、食欲、享乐 欲(对衣行住玩)、霸欲。人的惰性,在残酷和残暴方面是表现为人 安全的需要性上。 社会极度腐败带来的后果: A、残酷迫害; B、民不聊生; C、丧失公正、公理; D、军事削弱。 社会极度腐败是逐步地从小到大、从小范围到大范围、长期积下来 的。社会极度腐败的原因关键是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封建 和专制社会都无法做到行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所以在封建和专制社 会里,即使对腐败都采取极端严厉的惩罚,也是无效果的,因为腐败 的根源就在封建独裁者和专制者本身上。) 封建社会里朝代衰落和灭亡都有出现的几个现象,都可以从人的共性 中找到根源。 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皇帝的腐败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腐败,还决定 有才能才华和清廉的官员被打压被挤压和清除离去: A、昏庸无能; B、荒淫无度; C、奢侈享乐; D、暴君暴政; E、懒与政事。 最高权力皇帝身边的人太监、亲戚、亲人 A、争宠夺权; B、残酷迫害异己; C、受收、占有公共及他人财物; D、奢侈享乐。 作为有公共权力的臣工们 A、以权谋私; B、权钱交易; C、受收,聚敛,占有公共及他人财物; D、奢侈享乐。 作为有财势的人 A、压榨百姓; B、强取豪夺; C、钱权交易; D、无法无理。 5、细论中国封建王朝灭亡的原因 一个封建王朝国家灭亡的原因是社会极度腐败后,无力面对来自国内 民心及军事的竞争(国内军事的竞争包括国内掌握军事权力的人直接 夺权)和国外军事、经济的竞争。因竞争不过强大和民心所向而导致 国家的灭亡。 【商朝】 武丁之后的商朝,开始逐渐走向了衰亡。武丁之子祖庚、祖甲相继即 位后,在政治上没有才能,又荒淫无道,致使社会混乱、民不聊生。 而自祖甲之后的六个国王(廪辛、康丁、武已、文丁、帝已、帝辛) 则比祖甲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帝辛(商纣王)时,商王朝终于走到了 崩溃的边缘。商纣王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暴君,宠爱美女妲己,将商 容、比干、微子、箕子等贤臣逐一废除贬斥,将政务完全交给费仲等 弄臣。不仅朝中大臣、贵族反对纣王,而且诸侯和各方国也于商王朝 离心离德。 商纣王奢侈享乐、荒淫无度。他修筑豪华的宫殿园林,在殷都北边的 沙丘养着各地进贡的珍禽异兽,还造了“酒地”、“肉林”,和后妃 大臣日夜嬉戏游乐。殷都附近还有巨大的粮仓,装满了从全国各地掠 夺来的粮食。殷都南边,建造了高大的鹿台,用来堆集无数的珍宝财 物。他用严刑残酷镇压人民。他创造了“炮烙”之刑,把铜柱子放在 熊熊燃烧的炭火上,强迫“犯人”在上面行走。犯人站不稳,就掉在 炭火中被活活烧死。他还创造许多残酷的酷刑。 【西周】 公元前九世纪中期,周厉王在位。他贪财好利,霸占山林川泽,不准 平民上山砍柴打猎、下河捕鱼。用严刑镇压人民,平民表示不满,周 厉王竟派人监视他们的言论和行动,谁有不满,就杀死谁。平民彼此 不敢交谈,路上见面只能互相交换眼色,史书上称为“道路以目”。 大臣召公提醒他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意即一旦决口,就不 可收拾了,厉王不听,终于发生了暴动。 厉王的贪财好利、严刑镇压,终于引起了平民的暴动。公元前841 年,都城发生平民暴动,赶走周厉王。这次事件叫做“国人暴动”、 周厉王逃到了彘(山西霍县)。国人暴动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可考的 第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武装暴动。之后大家推举共伯和执政,历史上 称为“共和行政”。虽然稳定了一段时间,但社会动荡不安,到西周 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时,西周的灭亡已是无法挽救了。 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君主,他的统治加速了西周的灭亡。传说,他宠爱 的妃子褒姒不爱笑。为博她一笑,幽王竟然命人点燃烽火,向外传递 都城告急的警报,诸侯纷纷带兵赴京时,却没看到敌人进犯的踪迹, 才知道被戏弄了,幽王和褒姒看到诸侯和兵士的忙乱景象,哈哈大 笑,这就是“千金难买一笑,烽火戏诸侯”的故事。后来,犬戎真的 攻打镐京,再没有援军到来。 【秦朝】 徭役苦重,据史书有数字记载的,修骊山陵70万、打匈奴、筑长城30 万、移民戍守越族地区50万,计有150万。再加上修建驰道的、建筑 离宫的,更有大量日夜奔走于途的运输粮食的,所以,秦朝长年在外 服役的有三、四百万人。当时全国总人口大约2,000万,减去妇女 (约占半数)1,000万,男子1,000万中除去老的、小的、病弱的,青 壮年男子总数也只有三、四百万人,因此,“丁男”全部服役也不敷 于事了,连“丁女”也要抽调去运输粮饷,出现了“丁男被甲,丁女 转输”的现象。 秦朝刑法十分严酷:一人犯死罪,亲族都要处死,叫“族诛”,一家 犯法,邻里都要受牵连,叫“连坐”。再加“贪暴之吏,刑戮妄 加”,任意加人刑罚,人民动不动就触犯刑律。秦朝的刑罚有以下几 种:(1)死刑,共12种:腰斩、车裂、阮、磔、凿颠、抽肋、镬 烹、戮尸、枭首、具五刑、族、夷三族。(2)肉刑,有斩足、宫、 劓、黥等残害肢体刑。(3)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 受这种刑的罪人被称为刑徒,后世徒刑之名即从此沿袭而来。(4) 迁刑,即流放。(5)笞刑,即鞭笞之刑。(6)刑,即罚款。 【西汉】 西汉灭亡的根本原因,是它的外戚政治。外戚在西汉长期专政,是皇 帝依靠的主要力量。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吕雉,就在高祖死后专权,几 乎要让江山改姓,若不是被意外铲除,西汉的历史,可能比秦朝长不 了多少。再以后,景帝时的窦婴,武帝时的田蚡、卫青、霍去病,昭 帝时的上官桀、霍光,宣帝时的史高,元帝时的许嘉,莫不如此。到 了成帝刘骜即位,他的母亲是王政君,就是王莽的亲姑姑。 西汉后期,重用外戚和宦官,政局混乱,国家权力削弱。公元九年, 外威王莽自立为帝,改国号为新,西汉灭亡。王莽即位后,为解决日 益激化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改制,因不切实际,改制失败。 沉重的赋役、战争的破坏、残酷的刑法,使农民完全丧失了活路。他 们纷纷起义,最后汇成几支大的起义军,推翻了王莽政权。 【东汉】 公元25年,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汉宗室刘秀称帝,沿用汉的国号,不 久,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新莽政权的被推翻,是因西汉末年及王莽改制不切实际,使农民完全 丧失了活路。刘秀针对当时的社会实际,接受教训,采取安抚的统治 方法,即以“柔道”治天下,加强中央集权,减轻农民负担,解放农 村劳动力。 东汉中期以后,皇帝即位时,大多年龄较小,由太后主持朝政。太后 依靠父兄辅政,久而久之形成外戚(即皇帝的母党、妻党一族)专 权。皇帝成年,结纳身边宦官争夺大权,又导致宦官专权。 外戚、宦官之间多次争斗,你方唱罢我登场,各谋私利,使东汉政治 一片黑暗。桓帝以后,东汉朝政长期被宦官把持。以前宦官徒党多做 地方官,现在也做朝官了;以前做地方官多是县官,现在做州刺史郡 太守了。内外重要官职多被他们把持,垄断了仕途。 宦官专权,“虐遍天下,民不堪命”。东汉后期,土地兼并现象严 重,统治越来越腐朽。皇帝大造宫室,广选宫女,后宫之费每日数百 万钱。钱从何来?公开卖官,高低官品各有定价。如公1,000万,卿 500万,地方官属肥缺,定价更高。收费灵活多样,富者纳钱即可上 任,贫者先到官后纳钱,但价钱要提高一倍。买到官的人一到任,就 本利兼收,刻不容缓地茶毒人民。如此反复,人民哪有生路,被迫铤 而走险。农民起义时有发生,虽遭镇压,但“发如韭,割复生”。 汉献帝虽然九岁就被立为皇帝,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做过一天真正的天 子。刚即位时,董卓把握朝政;董卓死后,李傕、郭汜争斗不已,献 帝成了他们争来夺去的战利品;逃到洛阳,又落到曹操手里,成了曹 操“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工具。他是一个名义上的皇帝,也是一个地 道的傀儡。 【隋朝】 隋文帝死后,隋炀帝杨广继位。他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暴君。在他统 治的十几年中,百役繁兴、征敛无度、挥霍浪费、穷兵黩武。 【唐朝】 唐朝的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是在安史之乱以后发生的。唐太宗时, 宦官人数不多,最大的宦官,位不过三品。宦官在唐中宗时开始用 事,人数多至千人。唐玄宗信任宦官,人数渐增至三千余人,五品、 三品以上的宦官就有千余人。他所信任的宦官杨思勖竟得从一品,封 国公,大大提高了宦官的地位。对于常在宫中侍卫的高力士尤加宠 信,外间进奏文表,都要先经高力士阅看,先行处理,权势极大。李 林甫、杨国忠、安禄山当上将相,都曾走过高力士的门路。 安史之乱以后,皇帝对拥兵割据的节度使失去控制能力,对握有军权 的将领又猜忌多疑,于是宦官倍受重用,权势更大。如宦官李辅国在 安史之乱时为拥立肃宗出过力,就掌握了中央禁军──神策军的统帅 权。 宦官的专权加深了政治的腐败,而朝廷的官僚又与宦官相勾结,结成 朋党进行斗争。当时,唐朝廷的官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结成两 党。一党以山东旧士族李德裕为首,他们以门荫得官,重门第、经学 和礼法,轻寒门、文辞和诗赋。反对从科举中选拔人才,力主中央集 权,人称李党。一党以科举出身的牛僧儒、李宗闵为代表,他们大多 数是经过科场考试,取得进士及第而为朝官的。及第前他们奔走在权 贵公卿门下,以求赏识推荐。是为牛党。从唐穆宗到唐宣宗(821~ 895年),两派相互斗争,将近40年之久,史称“牛李党争”或“朋 党之争”。 唐玄宗后期,不理朝政,政治腐败,奸臣当道,终于酿成了755年开 始的安史之乱。从此,唐朝衰落下去。安史之乱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 破坏,接着又有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使唐朝政局更为混 乱。经济上均田制的破坏,使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四处逃亡。两 税法的实行,亦未能根本解决严重的阶级矛盾。875年,导致了王仙 芝、黄巢领导的唐末农民大起义。起义在884年失败,但唐王朝亦由 此瓦解。 【明朝】 翻开史书,展现在眼前的360年前并不是一个强大光辉的王朝。这个 曾经把成吉思汗的子孙逐回漠北的庞大帝国,在长达200多年的统治 中一直显得步履蹒跚。而它的皇帝高度集权、文官控制武将、太监监 军和锦衣卫制度更是为后世所诟病。在经历了神宗、光宗和嘉宗三朝 的混乱之后,等到1627年崇祯皇帝即位的时候,内忧外患的明王朝已 是风中纸鹞。在个当时时间是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封建王朝已经在 一步步走向灭亡。 中国皇权时代对于廉政的意义认识最为清醒,以肃贪举措最为雷厉风 行的朱元璋为例,尽管他用尽凌迟、抽肠、剥皮等一切令人不寒而栗 的酷刑惩治全国各地的贪官污吏,发表了无数情真意切的诏诰以警示 劝戒官员们不要贪赃卖法,但是贪污之风还是屡禁不止,所以连朱元 璋最后也不得不承认:贪官污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 治”;他甚至感叹,就是神仙也阻止不了官吏们如同万蝇逐臭一般千 方百计地贪污:,要“清君侧”、“除马阮”。马士英却公然提出: “宁可君臣皆死于大清,不可死于左良玉之手”。当时有人抗言: “淮扬最急,应亟防御。”马士英命令“有议守淮者斩”,朝议之 后,竟诏史可法尽撤江防之兵以防左。史可法扼守扬州,以身殉国。 明朝的宦官势力与当时正义的力量的斗争十分激烈残酷,但总体上来 说,宦官势力明显强于阁僚势力。在斗争中阁僚势力总是处在下风, 十分被动,斗争的结局往往是与宦官对抗的阁僚不是被杀、就是被 黜。虽然在成化十七年(1482年),明宪宗朱见深取消了西厂,但是 宦官势力却没有丝毫的减弱,反而更加强大。 崇祯皇帝即位之初虽然曾经一手产除了魏忠贤集团,但是他对朝中大 臣的不信任,还是导致他走向了亲信宦官的毁灭之路,明朝万余人的 庞大的阉人队伍并没有给崇祯带来任何好运,而是慢慢地消磨着明王 朝这个巨人的精血,直到作后一刻,也是把守各城门太监的临阵叛 变,彻底断送了大明王朝的江山。 崇祯皇帝不是一个荒淫的皇帝,也不是一个懒惰的皇帝。他对明朝中 兴的迫切心情,每一个读过他事迹的人都能够清楚地感觉到。但是历 史总是喜欢跟人开玩笑。他的祖父、哥哥,虽然荒唐,但是平安的度 过了一生,可是祖辈制造的苦果,去要由后辈人去品尝。 农民军攻入京城之后,崇祯皇帝将皇子托付给了外戚周奎、田弘遇, 下令周皇后(崇祯皇帝正宫皇后)、张太后(熹宗皇帝皇后,崇祯的 皇嫂)自尽,并亲手砍死了袁贵妃,砍伤了自己的女儿。然后匆匆逃 到景山,在寿皇庭东侧的一颗歪勃树上自尽身亡,在对面陪伴他上吊 的还有他的贴身太监王承恩。 【清朝】 康熙晚年,奢侈腐败之风已经兴起,后来经过雍正时期的厉行节约和 严刑峻法等改革措施而有所控制。到乾隆时,随着经济繁荣和财力充 裕,奢靡腐败之风重新抬头,并愈来愈甚。乾隆六巡江南,游山玩 水,沿途接驾送驾、进贡上奉、大兴土木,豪华与排场空前,糜费特 甚。乾隆带了头,其示范效应无与伦比,大小官吏借接驾和其他机 会,极尽奢华之能事。他们为了讲排场、比阔气,竭力摊捐派差、贪 污受贿、敲诈勒索。由此上行下效,贪贿公行,吏治日废,奢侈淫 靡、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的歪风邪气愈演愈烈;而奉公守法、勤俭节 约、清正廉明的正气,反而日益孤立。自皇帝而下,无论王公贵族、 文武百官、大地主、大商人,无不过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 尤其是满族亲贵,沾染的奢侈淫靡的习气最严重。满人阿克当阿任淮 关监督十余年,搜刮的民脂民膏不计其数,豪富无敌。 清朝从乾隆朝末年开始逐渐衰落。皇帝一度重用贪官和珅,导致政治 日渐腐败。而清朝统治者也失去了早期那种锐意进取的精神,渐趋保 守和僵化。19世纪上半叶,英国开始向中国走私鸦片,由于清朝的禁 烟行动,导致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鸦片战争失败后,西方列 强开始不断入侵,迫使清政府与其缔结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南 京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根据这些条约,清政府 被迫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国的主权受到严重损害,人民负担沉重,由此而爆发了一系列的反 抗运动,如太平天国运动,一度对清朝的统治构成了严重挑战。 ☆由盛转衰的根本原因之一:腐败 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和太平天国起义等内乱,清朝局面日益失控,腐败 也日甚一日,军事、政治、财政权力逐渐外转下移,中央权威日益缩 减,在内忧外患的冲击和内部腐败的侵蚀下,清王朝一步步走向衰败 覆亡的不归路。 6、中国封建社会处于分裂和走向统一的发展规律 一个封建社会王朝在灭亡的时期,由于没有被国内的民心、军事的竞 争所彻底打败的时候,起义领导人物和起义中有权力的人也开始腐 败,并腐败严重。还有就是军事竞争力不足,并缺乏缺少知识、人才 及治理能力。因起义失败,没有全部推翻腐败的封建王朝后重新开 始,国家就容易被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分割,在封建社会处于分裂的 时候是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各方力量比较均衡、各方竞争的实力差不 多、或者暂时无瑕顾及而无力打破对持局面。 从人的安全需要性和私有性,人的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性,分裂又会 通过竞争(综合实力的竞争)走向统一。从分裂到统一这个时期体现 了人的共性中的私有性、安全需要性、人的自身价值实现。 ☆从春秋战国、三国、南北朝、到五代十国的分合历史 【春秋战国】 东周时期又称春秋(前770年~前476年),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全 国性大分裂形成的时期。史家一般以“三家分晋”作为春秋时代的结 束和战国时代的开始。 战国(前403年~前221年)是我国继东周列国以来的又一个诸侯割据 的时代。其与春秋在历史上并无明确的界限,只是依照今天的习惯, 以“三家分晋”(前403年)为起始标志,到前221年秦统一六国这一 段时间称为战国时期。 到了战国时期,中国的局面已发生了变化:其中,诸多中小诸侯国家 已被吞并,余下的秦、楚、燕、韩、赵、魏、齐七国成为战国时期的 主要诸侯国家,它们通常被后人称为“战国七雄”。 秦国自始皇帝建国(前221年)起,至秦子婴(前206年)止,前后仅 历15年。 【三国】 从公元220年起,在我国历史上先后建立了魏、蜀、吴三个国家,它 们三分东汉州郡之地,各霸一方,称王称霸,互相对峙,这种政治局 面被称为“三国鼎立”。 【五代十国】 五代十国存在于公元907年~959年期间。五代有时也称为五代十国, 一般认为从公元907年朱温灭唐到960年北宋建立,历时共53年。实际 上十国当中有六个在960年之后灭亡,北汉在最后,被灭时已是979 年。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话说林昭(之16) 黄河清 第十六回 碑文误凿,叹寂寞百千遗憾     血渍真染 最惨烈廿万字仁 话说林昭被杀害后的12年,有所谓错杀、“平反”之说。1980年12月 11日,林昭生前师友、同学在北京开了一个“悼念会”。1981年,穆 青、郭超人、陆拂为著文批判“四人帮”时提到林昭受迫害被杀死, 刊登在《人民日报》上;1998年,陈伟斯写了《林昭之死》,发表在 《民主法制》上;2000年,许觉民编辑了《林昭,不再被遗忘》出版 发行;2004年,胡杰拍摄的《寻找林昭的灵魂》电视片问世。这以 后,回忆纪念林昭的文字大量地出现。有一篇文章的题目是:《林昭 的欣慰和遗憾》。确实,林昭有遗憾。 海外一家以自由写作为宗旨的组织借林昭之名设立了“林昭纪念 奖”,奖掖仿效林昭自由精神写作的作家。这本身是件好事。2008 年,这个“林昭纪念奖”授予了一位为了能出国,与当局达成协议, 签字画押的写作者。这些签字画押的内容是“答应当局提出的九项条 件,其中包括不再回中国、出国后不与法轮功接触、不写诋毁中国政 府的文章、不写攻击上海政府的文章、在国外保持低调、不要忘记自 己是中国人等等。”有媒体将此作为光荣事迹、英雄行为报导。当 然,这种“选择的自由”,对于个人、组织、媒体以及林昭是同等 的,不必特地注重,无须特意褒贬。只是既然选择了与林昭迥然相反 相悖的行为举措,再以林昭的名义予以褒奖自居自承,就未免不是话 了。你完全可以自由地不同意林昭的行事方式,但你不能以与之相悖 的原则强加在林昭身上。这于已死不能说话的林昭是不公平的、亵渎 的,于自身,则是立牌坊却在做另类的龌龊。这不能不说是最近发生 的令人瞠目令林昭蒙羞九泉的“遗憾”。瑞典万之得知此事后,对在 撰写《话说林昭》的说书人语重心长曰:“苏维埃曾两次杀死苏联诗 人马雅可夫斯基,我们不要再将林昭杀死一次。”大哉斯言,深哉斯 言,诚哉斯言!说书人《话说林昭》,累积了诸多“遗憾”,可为 《话说林昭》的内容之一,不敢隐匿,不敢悖林昭彻底反叛、正直本 真之一以贯之、至死未休──这几乎已是我们这个民族仅存的一点血 脉了。兹综述罗列,存以备考。 ☆错镌碑文的遗憾。 网上有“佚名”者,著《林昭,旷世英雄堪寂寞》文曰:   “其实林昭的墓碑重刻过一次,也就是出现过两个内容。重刻前   的墓碑内容,请用‘林昭 他日红花发’搜索可知,是以下内   容:     墓碑的背面镌刻著林昭的一首遗诗:‘青磷光不灭,夜夜照     灵台,留得心魂在,残躯付劫灰,他日红花发,认取血痕     斑。媲学嫣红花,从知渲染难。’     ……但是,但是,很遗憾,这个墓碑内容不得不重刻,……     30多年里都没发现、都不知道,这并不是林昭的遗诗,而非     常尴尬地是汪精卫的诗。(这是1910年汪精卫参加刺杀清摄     政王载沣,被捕后在狱中写的《被逮口占》。)   “……这让人感慨:……怀念林昭是一回事,怀念的深度又是一   回事,……真令人遗憾。……大家怀念林昭,却在这么多年后依   然仰视林昭,仍然让英雄独自渐行渐远后继无人,这种远离,其   实也可以说是对林昭的另一种抛弃。作为英雄,林昭是孤独的,   她的孤独不仅在于死的孤独,还在于高处不胜寒的孤独。她并不   需要同情和怀念……那是她早已舍弃的东西,她需要的,是知   音,然而知音何在?” ☆竟有为林昭没有被追认为烈士而叹息不平的遗憾。 发如此不平叹息者有许多许多。这个“遗憾”真是大了去了。你让林 昭当共产党的烈士?!即或共产党愿意,林昭会干吗?林昭会视此为 奇耻大辱的!这大约不需要再讲什么道理了吧。党文化之“融化在血 液中”是真的。真遗憾!清毒,需要时间。对于每个人都任重道远。 林昭与张志新是两个座标。可比性是相同的人性美:刚烈、正直、真 诚、坚持、舍生取义;不可比性是思想理论的迥异:张信奉马列追求 共产主义理想,林信奉中华的“道”、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和 基督。论者以体制内外视张、林,未尝不可。张志新是被踢出山门外 视山门内为冒牌货者,故张志新可以接受共产党的烈士之封;而林昭 则是共产党基业的掘墓人。林昭以体制内被拘缚、制约、打击、惩治 者反过来拘缚、制约、打击、惩治这个体制,中国无第二人;前苏联 的戈尔巴乔夫在思想层面上庶可比之,索尔仁尼琴在行为的某一方面 庶可比之;鉴湖女侠秋瑾可比之,死不草诏的方孝孺可比之,认理死 剃刀割喉的李贽最可比之。 ☆林昭遗体如何火化,当时骨灰究竟如何处置至今扑朔迷离的遗憾。 彭令范1998年、1999年发表的回忆林昭文章都明确地说林昭骨灰下落 不明,当局对尸体骨灰的询问不予理睬。张敏2004年采访彭令范、08 年发表的采访记录中彭令范说“当时是母亲把林昭的骨灰拿回来。” “她一直是(把骨灰)摆在家里。”张敏2004年采访林昭骨灰安葬仪 式,受采访的一同学说:“林昭就义若干天以后,当局通知林昭的亲 属去领取的,但是过去,林昭妹妹不知道骨灰存放在什么地方,有一 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后来才知道一位热心女士把林昭骨灰存放在自己 家里。最近林昭妹妹专程从美国回来,进行骨灰安葬。” 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应该乘人还在,事可明,不要让这个“骨灰遗 憾”继续下去了。 ☆林昭究竟有否精神病、妄想症至今未有定论的遗憾。 兹事体大。上海精神病专家栗宗华曾鉴定林昭患有精神病,当局不理 不信,于1968年判林昭死刑。当局1980年说林昭有精神病,说的反动 话依法不作数,故予平反。当局1981年不说林昭有精神病,再予林昭 平反。林昭狱中文字叙及与毛泽东交锋对面、毛之轻薄、毛对她有非 分之想以及涉及柯庆施的种种,论者至今回避,究其缘由,恐都与私 下议及的精神病、妄想症有关。说书人在第13回中略有涉及,然因未 见林昭狱中所有文字,所据有限,不敢敞论遽断。一旦林昭狱中所有 文字得见,一旦当局有关林昭档案见天日,这个遗憾总能解除。 ☆林昭所托存手稿被毁或无交代的遗憾。 林昭曾于1962年保外就医期间,将写给北京大学校长陆平的万言书和 她平时写的一部诗稿,托顾雁的父亲保管。顾雁妹妹顾廪在回忆文章 中提及此事和另一件林昭委托保管的空纸盒。空纸盒的下落结果,顾 廪作了交代:文革中母亲处理了;但万言书和诗稿如何,没有提及。 鉴于当时没有复印机,这些林昭文稿几乎可以肯定全是原稿手迹,弥 足珍贵。 羊华荣说:“80年代初,在北京罗青老先生家,谈起林昭,罗老说, 林昭曾将一包文稿寄存在他那里,“文革”开始后,由于害怕而将它 全部烧毁了,他感到十分惋惜和后悔。”我们应该感谢罗青老先生的 坦诚。如果能作这些被毁的文稿大致是什么形式什么内容的交代,将 会减少些许遗憾。 ☆未见林昭死刑原始判决书的遗憾。 现存所有回忆纪念林昭文字都没有林昭的死刑判决书。林昭的死刑原 始判决书是存在的。铁证有二、旁证有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文件  称:“林昭,……1968年4月29日,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  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1沪高刑申字第2346号》 文件  称:“林昭,……在押期间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  管制委员会于1968年4月29日以1967年度沪中刑(1)字第16号判决  按反革命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上海高院文件现存美国巴尔第摩林昭胞妹彭令范处。 陈伟斯是以记者身分最早也是唯一在法院接触查阅林昭档案者。他 说:“林昭终于从有期徒刑20年加判‘死刑’,立即执行。据了解, 在接到判决书时,林昭留下了最后一份血写的遗书:《历史将宣告我 无罪》。” 林昭胞妹彭令范说:“姐姐罹难后,我们没有见过判决书,也未看到 任何公开审判告示贴出,象当时一般判死刑犯人一样。大概半个月 后,母亲的一个学生黄雪文,要我有空去他家一次,他住在虹口区离 提篮桥不远。我去后,他告诉我在他家附近一条街道的电线木杆上贴 着有关林昭的判决。他说,你如果要去看的话,到天黑了带一只电筒 去,不过得小心。我又紧张又焦虑地找了许多时候,终于在那不受人 注意的电线木杆上找到了那‘非正式’的宣判,那种打印不清的字, 文理欠通的语句,读来很吃力。在幽暗的电筒光下,我背下了判决 书。我的心沉沉的,正如死一般寂静的夜晚。” 应该由家属或与同仁成立一个组织,向上海法院索取林昭原始判决 书。坚持不懈地索取,不屈不挠地索取,大张旗鼓地索取,满世界嚷 嚷地索取,直到索取到为止。 ☆林昭被杀日期和索取子弹费到底在哪一日尚有疑问的遗憾。 都指林昭被杀在1968年4月29日。那么,林昭接到死刑判决书在29日 的什么时候?在死刑判决书上批注最后遗言遗文《历史将宣判我无 罪》在什么时候?刽子手是把林昭直接从病房拉走,连衣服也不容更 换的。是在监狱批斗大会前吗?可能性几乎是零。批斗大会后,脖颈 勒索、嘴塞橡皮,双手反绑,押赴杀场,可能性零。那么,就剩下两 个可能:死刑判决书是在29日前给林昭的,就有时间写批注;林昭30 日被杀,也有了时间写批注。 当然这两种设想同样存在着难以解释的疑问。希望在档案未解密前, 比较了解情况者能认真细想,还原真实。 索子弹费也有两个日期,4月30日和5月1日,都出自彭令范的回忆文 字。应该能够确定而消除遗憾。 ☆林昭所编内部参考资料书《资产阶级新闻观点批判》  不为世知的遗憾。 1959年林昭在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室接受“劳动考察”时,与王前、甘 粹一起编辑了一套《批判资产阶级新闻观点》的“内部资料”。这套 资料一共六本,其中有美国约斯特的《新闻理论》、斯拉姆的《报刊 的四种理论》、王中的《新闻学原理(大纲)》等等,都是当时绝对 禁止外传的大毒草。书印制于1960年,纸质与装帧都极差,但却给读 者传递了鲜活与光明,打开了新的窗户。肖云儒说:“原来新闻理论 竟可以是这样的!原来在列宁的党报理论之前或之后,还有这么些叫 人不敢听又忍不住要听的见解!我最早知道了新闻的传播学本质,知 道了可以不仅从政治学座标,还可以从文化学、心理学、社会学、接 受学、市场行销和企业管理等等无比宏阔的背景上来理解新闻理论、 新闻写作、新闻事业。六本书还未读完,便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 觉。” 我们可以推知,林昭自己从编辑这套书中获益匪浅,于林昭在反右后 整理思想,重新认识历史、现状是十分重要的。遗憾的是此书似乎未 为世知。幸有肖云儒者珍藏有一套,且著文披露于世,略减此憾一 二。 ☆至今仍无常识的遗憾。 林昭苏南、北大两校老同学陆拂为在胡杰的《寻找林昭的灵魂》电视 片里说:“林昭的认识能力,她看到的东西,坦率地说,反右期间, 划右派跟我交谈,我都没敢吭声。她给我谈的很多,这话我都没给别 人谈过。谈了很多,但凭心而论,并不是她的识别能力特别高,这是 常识,实际是常识,因为我们处于历史的低谷,常识就是反革命,实 际就是这么回事,没什么了不起。”陆拂为的“常识”之论确乎见道 之言,是透过腠理直达膏肓的真知灼见。如果说“革命”是对落后、 愚昧的否定,是“进步”的意思,那么,彼时甚嚣尘上的“革命”: 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饿死人……实质上是“反革命”,而林昭 的“反革命”,恰恰是“革命”。这也是常识!当今的毒奶、谎言、 贪贿、镇压维权、打击上访、奥运种种……是“反革命”,是时代的 反动,是社会的倒退。这些常识每日每时通过互联网、通过底层民众 的呻吟呐喊传递、呈现在中国海内外广大的知识人的耳中眼里,再无 需林昭喋喋了,而“没敢吭声”则依然,歌舞升平、歌功颂德的声音 则依然。所以,陆拂为的“没什么了不起”之断则未免轻松随便了 点。在中国,在“历史的低谷”,认识真实、说出真实、坚持真实, 除了常识,还需要无畏、大无畏;不患得患失,丝毫不患得患失;关 键的时刻,更需要舍生取义、杀身成仁。陆拂为自己,不就是“我都 没敢吭声”吗!常识,确乎没什么了不起,孩子都知道皇帝没穿衣 服;常识而大无畏,喊出“他什么也没穿!他光身子!”,进而坚持 不改口,即死不改口,就是了不起了。中国当世知识人,唯林昭一人 而已。至今仍无常识的遗憾要到什么时候才了啊! ☆只有张玲明确忏悔的遗憾。 林昭戏称为薛宝琴的好同学张玲为自己在反右时“出卖”过林昭明确 忏悔。张玲曰:“十余年梦寐以求的大学生活,竟落得那样结局!你 我都以‘待罪之身’踏入社会,不能告别。启身前,我回到城内家 中,母亲出示你日前悄然送来的一方绣帕和一张字条,上书‘此时无 声胜有声’。当时的我,如此愚顽无知,竟如同交出我自己那些纯属 私物的全部日记和情书一样,也交出了你的手迹。因此,随后我们的 永诀,使我对你欠下了一笔永远无法偿还的债务。岁月漫漫,校园的 57风浪已成‘小巫’,我不再少不更事,不再浑沌不开,不再愚昧无 知,也才稍懂痛惜那失不复得的一切。巨浪淘沙,时光冲却脑海中多 少无价值的记忆,但永远洗刷不掉你那张字条。于无声中,我常说: 那是我欠你的一笔永远无法偿还的债务,也是我生平少有的欠债。” 张玲的忏悔,令人肃然起敬;只有张玲如此明确忏悔,则不能不深感 遗憾。 ☆李雪琴见道之言、刨根之论几乎是仅有的,  至今无人回应、分析、评议的遗憾。 林昭同学,北大物理系学生李雪琴在胡杰《寻找林昭的灵魂》电视片 里说:“她啊,特别地热情,特别地关心人。那个时候我是湖南来 的,穿的也比较丑,人也比较乡气,她把好看的衣服送给我。那个时 候她知道我爱上了王国乡,他到茶淀(右派劳改农场),早断了联系 了。她给我把地址找到了,通上信了。她这个人非常机灵并且善解人 意,但感情太丰富了,她要爱的就太爱,要恨的就太恨了,特别的极 端,特别的走极端。我当时就预感到活不长,充满了火药味,不枪毙 就病死。她不要命啊,夜里气的睡不着觉,起来写诗哭啊,她们班人 都知道她,夜里跑未名湖去哭啊。她早对共产党就有情绪,那诗都是 喷出来的血,我们写不出来,没有感情都写不出来。……我跟共产党 有不同的关系,有点不同,有点不一样,我是农村生长的,我就死咬 定毛泽东是代表农民的利益,她就没有这个思想。她一直是上海的贵 族生活,她衣服都送到洗染店去洗,平常礼尚往来,你看她有纪念 册,还有诗人给她题词,完全是俄罗斯贵妇人。我们见都没见过。她 什么书都看过。她真是代表了中国先进的资产阶级。这场无产阶级革 命她不接受,她不接受,她恨到那个地步。而中国当时,中国当时进 行无产阶级革命的那种尝试是成不了功的。她作为代表资产阶级绝对 民主、自由来反抗遭到灭顶之灾。很明显就看出来,就是这么一回 事。这个无产阶级革命多残酷啊,经过几十年失败不搞了。所以说她 要唱《国际歌》,讲马克思主义什么的,不是的,她就是代表中国先 进的资产阶级。但先进资产阶级成功不了啊,掌握不了权啊。你看秋 瑾不就也是死了吗,孙中山他们,为了中国的自由、民主,为了今天 这样的日子,死了多少人,她就是一个。我们那时比较无知,徘徊在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不太清楚,所以就活下来了。是这么回 事,知道吧,不象她那么纯粹。” 林昭与李雪琴个人关系如何可置之不论,李雪琴言之全部尽可见仁见 智,但其中心意思: 林昭代表资产阶级民主,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则是见道之言,应该有 人从理论上对此予以研究。 ☆林昭美术、曲谱作品未能传世的遗憾。 林昭会画画,会谱曲,却至今未见画作、曲谱传世。甘粹唱过林昭的 《呼唤》,认为   “在反右运动的后期,林昭写下了这首歌曲,这也许是中国现代   史那场最重要的反右运动中留下的唯一一首不同声音的歌曲。” 应该把这首歌曲和另外的林昭曲谱上传到网路上,画作也一样,消除 这个遗憾。 ☆至今没有任何刽子手、迫害者作任何担当和忏悔的遗憾。 有小巴子说   “为什么没有一个刽子手良心发现,说一声是我杀死了张志新,   是我杀死了林昭?真的,我一直在等这样一个声音,象等待世纪   末应运而生的民族英雄。但是,仍然没有见到忏悔,没见到良心   发现。……因此我深深地忧虑著:一个隐恶的民族心理,会不会   是反复作恶的心理基础?” 有林昭同学宋林松说:   “我们这个国家昨天今天明天直至永远,需要壮士烈女……若尽   是胆小谨慎明哲保身苟且偷安的芸芸众生,倘遍布歌功颂德趋炎   附势寡廉鲜耻吮痈舐痔沐猴而冠的奸佞小人,这个民族早就趴下   了。” 有《今日名流》杂志主编方方说:   “林昭在前,我们怎能不无数次地反思,……反思我们自己。偶   尔的时候,也摊开自己的双手,思忖一下,自己的手上是否也留   有林昭的血痕。” 至今没有任何刽子手、狱卒狱吏、检诉审判人员、高层拍板处死林昭 者做任何回忆、说明。没有任何坚持当时那样做是对的文字,也没有 任何忏悔的文字。这是林昭,也是我们这个民族最大的遗憾。没有丝 毫担当,也没有半点检讨。有多少迫害杀害张志新、林昭、李九莲、 遇罗克、王申酉、顾准……的人,却没有半个半句对此担当或检讨忏 悔者。这是我们这个民族整体没有担当,不知忏悔!林昭所做的一 切,从根本上说是担当与坚持,对斥恶灭恶的担当,对行善追美求真 的坚持。朝代可以更换,秦会变汉,明后是清,民族文化的这个 “道”则始终不变,这是中华民族屹立五千年于世的根本。民国还有 这个“道”,共产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泯灭了这个根本;代替共产 党的不管是谁,即便是洗心革面剔骨换髓的共产党自身,如果不恢复 奉行这个根本的“道”,中华民族就会沦丧以至灭亡。 ☆不识林昭胞妹彭令范的遗憾。 彭令范作为林昭的胞妹,为林昭做了许多许多。她自己,至今独身, 客居异邦,孑然一人。彭令范的才华不在乃姐之下,其古诗词造诣直 追乃姐。彭令范有《鹧鸪天.回忆》译成英文发表,得美国大学生诗 作竞赛特奖。其词曰:   “数尽平生事事哀,黄昏烟雨怯重来。   身随柳絮丝丝袅,心共熏香寸寸灰。   清梦断,意徘徊,故乡明月泣苍苔。   无言剩得钟声起,万念侵寻暮色催。   癸亥年清明前作” 词中文字不涉“林昭”半字,词意则尽现自己与乃姐及生平家世种 种;遣词造句,古意盎然,有宋人遗风。 查彭令范在2004年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吟咏了《烛影摇红.祭故人》 一阕,上阕写令堂,下阕写胞姐:   “盈泪垂髫。   几番宦缰何堪扰。   生前身后总萧条。   千里江南绕。   永夜遥望拂晓。   济风云,忧心似捣。   故人西去,故国星杳,青枫茜草。   血染芳华。   恩情已断何心报。   浮生尝透梦魂残。   愁泣霜枝傲。   千古空名焕耀。   几人留,山河共吊。   曲终宴散,泪墨尘埃,神嗟天笑。” 吊古怀今、离情愁绪,不着一字萱草芝兰,而尽得风流,更见出其古 诗词的功底。惜乎忧郁太过,应是此生长离索。 许宪民、林昭母女,乃千古雌英!漫道神嗟天笑,岂赢君王霸道。总 为元元黎庶血,莫成东海滔舀。生前身后何虑,一似浪嚣涌吵。椿萱 千古荫兰草,灰飞烟灭香绕。莫怪打油唐突,只是一瓣心香。 林昭一门三烈,父母、自己都被革命吃掉了。尚健在的胞妹彭令范 呢?其实也是共产革命祭坛上的一具牺牲,某种意义上,是更为深刻 的一具牺牲。彭令范一直在母亲、姐姐的影子下生活。母亲姐姐在世 时如此,过世后更如此!彭令范不仅是革命大潮、专制齿轮随意冲 掉、碾碎的一粒小沙,又要永远为被革命专制吞噬的父母、姐姐作无 可避免的牺牲,无论她怎么样,哪怕是背叛,投向革命专制,她也注 定了是这双重牺牲的宿命。这种深刻的历史悲剧在中国当代史上很 多,彭令范是其中的典型。 彭令范遗传父母基因,聪明绝顶,她早已识透这些我们在事后才明白 的道理,所以她走了一条与乃姐迥异而与令尊“不食周粟”本质上相 同的路:避秦,远离不义之邦、无道之邦。彭令范的“首阳山”是美 国。我们应该为之庆幸、祝贺。 当另一种意识形态历史性地降临其父母姐姐身上时,当这种意识形态 必然地仍在世态炎凉中冲突存在时,彭令范在美国的巴尔第摩寓所青 灯独照下,翻出原已埋藏在箱底心底的林昭日记、遗墨、血书重读 时,情何以堪?心何以安?!任什么想法都会浮现的,都是可以理解 谅解的。而让我们看到的是:她写了有关父母、林昭的文字,为历史 留下了有关林昭颇为珍贵的原始资料。彭令范在还原历史!这正是林 昭后人最应该做的最能做得更好的事,正是对革命、专制的反动、反 吞噬,正是对原先牺牲的索回。天道往还,冥冥中或有万能者在。 ☆林昭狱中文字未能面世、流传的遗憾。 除了被中共当局封锁控制的林昭档案未能面世,需要斥责外,已经为 家属所拥有的林昭 狱中文字仍未能面世、流传,实在是一大完全可以立即消除的遗憾。 甘粹、草文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誊录校勘林昭狱中《三致〈人民日 报〉编辑部》文稿,是为林昭做了一件大好事,是实现了林昭的部分 遗愿。我所得阅的草文校勘善本十分认真、十分负责、十分专业,几 无懈可击。可以也应该指正批评他们的誊录校勘何处还做得不够好, 无论如何也不能责备他们不该这样做。试想,林昭在狱中如此艰难痛 苦地用鲜血写下这些文字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有朝一日,能见天 日,能为世人阅读吗?林昭的文字见天日,就是林昭的思想见天日, 就是林昭自己见天日啊。肉体可灭,精神不灭,文字不灭!当局千方 百计阻挠,我们自己怎么也要如此呢?况且,林昭是女儿、是姐姐, 更是中华巾帼、民族精英。从这个意义上,一点也不矫情地说:林昭 是中国的女儿,是所有中国人的姐妹。 狱中生涯八年,林昭说:“我经历了地狱中最最恐怖最最血醒的地 狱,我经历了比死亡本身更千百倍的惨痛的死亡。” 林昭的狱中文字到底有多少?陈伟斯见过林昭的档案有四大箱,亲睹 了林昭的血书。上海人民检察院存档的《1965年监狱为林昭加刑的报 告》中这样写道:   “关押期间(林昭)用发夹、竹签等物,成百上千次地戳破皮   肉,用污血书写了几十万字内容极为反动、极为恶毒的信件、笔   记和日记……公开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是:‘抢光每一个人作为人   的全部一切的恐怖制度。’‘是血腥的极权制度。’她把自己说   成是:‘反对暴政的自由战士和年青反抗者。’对无产阶级专政   和各项政治运动进行了系统的极其恶毒的污蔑。   “林犯关押几年来,一贯拒不接受教育,书写了大量的反动血   书,如《灵耦絮语》(约18万字)、《基督还在世上》、《不是   练习──也是练习》、《练习二》、《练习三》、《鲜花开放在   悲壮的五月》、《囚室哀志》、《秋声辞》、《自谏》、《血诗   题衣》、《血衣题跋》等数十万字。虽经工作人员多方教育,并   采取了单独关押,专人负责管教,家属规劝等一系列管教措施,   但林犯死不悔改,公开扬言:永远不放弃宗旨而改变立场。” 林昭狱中血书:   “这怎么不是血呢?阴险地利用我们的天真、幼稚、正直。利用   着我们善良、单纯的心,与热烈、激昂的气质,欲以煽动加以驱   使,而当我们比较成长了一些,开始警觉到现实的荒谬、残酷,   开始要求我们应有的民主权利时,就遭到空前未有的惨毒无已的   迫害、折磨和镇压。怎么不是血呢?我们的青春、爱情、友谊、   学业、事业、抱负、理想、幸福、自由,我们之生活的一切,这   人的一切几乎被摧残殆尽地葬送在这污秽、罪恶、极权制度的恐   怖统治之下,这怎么不是血呢?” 林昭在狱中墙壁上血书:   “不、不!上帝不会让我疯的,在生一日,她必需保存我的理   智,与同保存我的记忆!但在如此固执而更加阴险的无休止的纠   缠与逼迫之下,我似乎真地要疯了!上帝,上帝帮助我吧!我要   被逼疯了!可是我不能够疯,也不愿意疯呀!” 林昭狱中《血衣题跋》:   “1965年8月8日*,被移解而羁押于上海第一看守所。在彼处备   遭摧折,屡被非刑,百般惨毒,濒绝者数!寸心之悲愤冤苦沉痛   激切,不堪追忆,不可回想,不忍言说!忆之如痴,想之欲狂,   说之难尽也。呜呼!哀哉!此是何世?!我是何人?!所怀何   志?!所遇何事?!天哪天哪!尚得谓有天理,谓有国法,谓有   人情,谓有公道耶?!此衣是1964年8月间穿上,时正在桎梏之   下,又无纸笔,乃在背上血书‘天日何在?!’四字,聊当窦娥   白练。8月下旬某日重遭女监众鸨婆榜掠,两襟‘冤枉!’‘死   不甘心’等字即受刑时所写。左襟并前胸淋漓血迹则是同年11月   10日图穷匕现之日誓死明志以玻璃片割裂左腕脉管所沾染。1965   年5月31日‘宣判’后重到上海市监狱,6月19日初次接见萱亲胞   弟,觌面之际,恍若隔世。旬日以后第二次接见并送入衣物,方   遵慈谕将此衣换下。自怜遭际,谁解苦心?前尘历历,永志弗   忘!   “1965年7月6日林昭志于上海市监狱女监三楼53号囚室” 林昭狱中《狱壁血字──我以我血荐轩辕》   “粥衣上的血点儿已经差不多够了,再多就繁琐而不悦目了,指   上的血可还只是在沁出来。那么──我跪起身子在父亲灵位的左   侧那一方墙上写下了鲁迅《自题小像》诗的末句:‘我以我血荐   轩辕!’那字写得很大,足有三寸见方,而且相当工整。” 彭令范说:   “姐姐每次来信,总是要白被单,我们实在百思不得其解。到后   来才知道,送去的白被单她都撕成条条用来写血书。” 林昭的《三致〈人民日报〉编辑部》文稿约14万字。这份文稿是一位 警察承担了极大风险偷出来给家属的,至今不知这位警察的姓名。这 份文稿经甘粹、草文誊录校勘私下传播。现在的纪念文章引用的林昭 狱中文字大多出于此文稿。可见此文稿作用之大。我们应该感谢这位 警察,我们应该感谢甘粹、草文。 就目前所知,被剥夺了笔和纸的林昭在狱中用自己的鲜血和发夹、磨 尖的牙刷柄、手指间杂笔墨在纸上、被单上、衣服上、墙壁上,书写 了20余万文字,有小楷,有方寸大的,有手掌大的,还有鲜血涂抹制 作的祭奠用图案。这在人类思想史上,乃至人类历史上是绝无仅有 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这样的文字再锁在某个地方不见天日!另有 狱中墨迹文字20余万字。林昭已知的狱中文字约40万言。已面世的完 整文本只有《三致〈人民日报〉编辑部》文稿誊录校勘本。实在不能 不说是一极大的遗憾。 正是:碑文误凿,叹寂寞百千遗憾;血渍真染,最惨烈廿万字仁。欲 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参考文章】 ◆《开放》2008年第五期 ◆彭令范:《姐姐,你是我心中永远的痛》 ◆肖云儒:《林昭、王前和甘粹》 ◆张敏采访彭令范记、张敏采访林昭骨灰安葬仪式记 ◆陈伟斯:《林昭之死》 ◆张玲:《幽明心语》 ◆胡杰:《寻找林昭的灵魂》解说词 ◆甘粹、草文据林昭手迹原件复印件《三致〈人民日报〉编辑部》文  稿誊录校勘本。 〔原载《自由圣火》2009-03-01;http://http://www.fireof liberty.org/。提供者:作者〕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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