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9-02-11 新闻与评论 民主理论 ◆论民主与中国(之01)          (北京市)子牧 ◆结社自由障碍重重,宪法权利亟待落实     《维权网》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论民主与中国 子牧   ┌────────────────────────┐   │  凭什么你要代表我?凭什么我要受你领导?!  │   │  ──题记                  │   ├────────────────────────┤   │  渊博的众大臣都说皇帝穿着最美的服饰,而只  │   │  有小孩说皇帝赤条条没有穿衣……       │   │  ──《皇帝的新衣》             │   └────────────────────────┘ ────────────────────────────── 目录: ──────────────────────────────  一、社会“精英”的“妥协”,确立政治权力    (“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为公共权力  二、中国的“光荣革命”──辛亥革命  三、“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东方再现──中国的89民运  四、共产党的两次“洗牌”  五、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专制政权  六、“东西方的差异”是价值观不是文化  七、当代中国已经由专制异化为国家黑社会    1、“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变异    2、邓小平制造的“6.4”屠杀是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上最自      私、残暴的。    3、“6.4”中止政治体制改革,全面阻碍中国的民主进程。    4、“6.4”开创了当代中国谎言之最。    5、“6.4”使中国全面恢复并加强:      “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共权力”高度私有制。    6、“6.4”使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走向“权力经济”,      而不是“市场经济”。    7、中国走向了政治权力私有制、权力经济的      国家黑社会专制道路。  八、抢夺霸占国家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罪。  九、实现民主──本质是确立国家权力为公共权力。  十、民主制的建立与决定论和必然性的认识论无关。 十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与人民为敌。 十二、“两个任务”与“向宪政政府交班”。 注释 ────────────────────────────── ────────────────────────────── 一、社会“精英”的“妥协”,确立政治权力   (“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为公共权力 ──────────────────────────────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成功,否定“君权神授”、限制王权、扩 大议会权力,完全确立了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1689年议会制定了人 类第一部有关“权利与自由”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 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建立了共和议会制。议会有“两院”,是唯一的立法 机关,它决定最高立法权,形成了“英国的议会民主”;保证议会的 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政治权力,和“三权”的分离与制 衡;国王失去作为专制君主的独断权力。如“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 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第一条)”,“借口国王特 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 或方式者,皆为非法(第四条)”;军队国家化,“除经国会同意 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第六条)”;人 民拥有天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即使“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 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第五条,共13 条)”。 英国的《权利法案》,开创了限制政府权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 政三权力分立、互相制衡,军队国家化,以实现政府政治权力的公共 权力属性,保障人权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之先河。 条文只有短短的13条,但却是十分博大和重大的,其特点不是罗列规 定“允许”什么,而是限制什么是“非法”和“违法”的;这样,凡 没有限制的,都是“许可、自由”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范围” 是非常博大的。实际上,社会中的人们就是以“自然法”来行为的, 也就是以人的本性──理性──,来构筑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这 说明:人类的社会关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即以“理性(人本 性)”为基础的。这是从人“本性”得到的反映和证明。这从洛克为 代表的思想家、关于“理性”、“自然法”的论述中都可以得到的证 实;这正是立法的本质,是对“恶”的遏制,而不是对自由的限制 〔15〕。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继《大宪章》(《Great Charter》,1215 年订立)”的颁布、“议会”制的建立之后,最终完全的确立国家权 力为公共权力,提供了宪法保障,也就从根本上确立了每个人的人权 平等──自由。这就是“政府(政治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和选择 而产生,“政治权力”起源的合法标志,这是“光荣革命”的本质。 所谓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封建贵族”的“阶级妥协告终”, 就是这种“确立”的标志和形式。这使“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由 国王个人“私有”转变为“社会公有”,这种转变是当时英国各方面 的“精英〔19〕”的“妥协”促成的;由“限制王权”到扩大“议 会”的权力,由其所确立的《权利法案》的公共性质来表明了民主 制。 “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的确立,就是“政治权力”从“君权神 授”,到“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而产生”的民主,就是民主政制的 建立。这种“妥协”的实质,是奠基在“自然法”──“人的理性” 基础上;恢复和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存在本质。政治体制的公共权力性 质的确立,如此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权的自由、平等、博爱──每个 人生存的“价值”和“地位”。从此使一个社会走向法治久安,告别 那种会“丧失权力”(“亡党亡国”)的公权私有的统治状态。证 明:“革命”不是“夺取政权、巩固政权”,而是反专制,确立社会 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这样“两个任务”;“光荣革命”的伟大历史 意义正在此。 自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揭示出,“人的本性 就是政治的动物”〔15〕以后,从古希腊的民主制开始,民主制的本 质就是确立社会权力(政治权力)是公共的性质。这种“公共”的性 质,恰恰就是人类社会构成的本质,是人类社会本质──“自然状 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二章)的“理性”恢复和实现。 而不是那种引导学术理论研究走入“阶级斗争”和“经济形式”歧途 的,普遍到基础教育的“马克思主义概念性”误导:“为资本主义的 发展迅速扫清了道路,揭开了欧洲和北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序幕” (大陆中学历史教科书《世界历史》p88,),的对“光荣革命”的 错误评论。把“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问题,误导为应该“属于谁” 的问题。以及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政治变动”和“发展规律” 〔33〕,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33〕的“基础”(“那些 条件”),和决定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改变的“阶级斗争” 的“消灭私有制”(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把“资本主 义”这种新的工业“经济形式”当做社会政治制度,引出价值观与认 识论的混淆,和一系列理论上的纷争。 马克思主义等学说的产生,学理上的一个根源,就在于这种对政治权 力的“公共性”与“所属性”的误解(反对“阶级妥协”,强调“阶 级对抗”、“暴力推翻”、“争得民主”,即“阶级主权”),造成 对人类社会的误判。在马克思(1818~1883)之前的法国“启蒙”思 想家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开始带有这种误解。其后的法国 雅各宾派(代表人物:罗伯斯庇尔〔1758~1794〕)专政,以及后来 拿破仑(1769~1821)的“平等的仆役”的“国家主义”已证明, “人民主权”会导致专制。问题的原因还是在于:“人民主权”并没 有确立社会权力是公共权力的属性,只是确立权力应该属于“人 民”,对立于“君权神授”而已;这是非常迎合人心、鼓舞人民精神 的激进话语,但实践结果却与之完全相反。即把“政治权力”当成为 “属于谁”的问题以后,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制,到“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专政”,使“少数人”丧失自由,但最后将使人人都没有自 由;所谓“多数人的专政”、“人民主权”的结果,仍是专制者个人 主权。 恩格斯(1820~1895)是说得很明白的:“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 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假如 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 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恩 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写于1847年10月底~11月,选自《马恩全 集》第四卷p357)这就是后来,1848年2月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 步明确提出的:“争得民主”──“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这样,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所属性”的“阶级主权”、是“政 治统治”、“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从马克思主义的提出,到共 产党的理论及实践,“政治权力”公共性质的“民主”,就变成了 “所属性质”的“阶级主权”和“阶级统治”;“人民”换成“阶 级”,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一个逻辑性。由此,带来了人类互为 “敌人”的流血“阶级斗争”。 从卢梭(〔法〕思想家,1712~1778)的“人民主权论”开始,使 “民主”成为所属性质以后,必然带来杀戮和专制。 如法国人的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历史学家,1805~1859),并没有 看到这个问题的实质,不认识民主的公共性质(这就包括他的著作 《论美国的民主》中的错误,也出于此原因),对1789年“大革命” 否定君权后,法国出现历史上新的专制时期的分析,误以为是“民 主”造成的。所以他说,“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 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前 言》)因为,“大革命”后的专制、“社会主义”思潮,都是打着 “人民主权”的旗号,使他误认为“民主是多数人的专制”,这是对 民主的极大误解(并影响到至今中国)。 而我们已经知道,“民主”跟“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统治根本没 有关系(民主是保障每个人的人权),这种错误就溯源自上述卢梭的 “人民主权”论,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主权”论。同时,“所属” 的性质,任何人都可以充当“人民”,最后“人民”就变成专制者 “个人”(这也就找出了,为什么黑格尔〔乔治.威廉.弗里德里 希;Hegel,Georg Wilhelm Friedrich,1770~1831,法国大革命时 19岁〕不喜欢“民主”,而鼓吹普鲁士国家主义的一个曾令人费解的 问题的基本原因;在于黑格尔也不明确认识民主的公共性质,所以, 马克思能改造黑格尔的学说,而不能改造洛克的学说。)。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结果是人民不仅得不到任何权力,而且失 去自由;而确立社会(国家)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强调人权的自 由,人民就获得了“权力”,又保障了人权的自由;真正做了国家的 主人。“人民”的概念,实际也是代表“公共”的概念,包括惠及 “每个人”。否则,如何鉴别评判谁是“人民”?而以“公共”作评 判,任何的“假人民、真专制者”就会暴露出来。同样,“人民政 府”如果不是公权力的“政府”,必然是专制政府,1949年来的“人 民政府”,本身已经证明是专制政府。是“理论导致专制”,终于显 露出这个政治学的学术理论课题。需要研究廓清究竟是那些“理 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在英、美、荷流派 的学者中,基本上没有这种误解,而只多见于法、德流派的学者。从 近代的客观情况来说,卢梭等法、德思想家的思想传入中国较早,而 洛克等英、美思想家的思想传入较晚。加之“马克思主义”、“列宁 主义”及其它“社会主义思想”的传入,所形成的中国“党文化”的 有意排斥。 当我们一般讲“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时,就只应理解为“公共权 力”的概念,否则,“主权在民”仍是“人民主权”者的新专制。民 主政制下是真正的“主权在民”〔15〕;但“主权在民”还会出现 “多数人的统治”,还不一定是民主政制,可以有民主与专制两种情 况〔15〕“重叠”现象。“主权在民”是主权的“所属”性质,并不 是民主政制(民主)的本质,民主政制(民主)的本质是“公共权 力”的性质。法国雅各宾派专政、德国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专政, 前苏联以及中国58年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专制等情况,已经作了证明。马克思主义就是把“人民主权”改 造成“阶级主权”,“主权(统治权)”属于“无产阶级”,成了另 一种高度的极权专制,因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本身是有“阶 级”性的。 “主权在民”仅仅只是对立区别于“主权在君”的“君权神授”而 言,而专制制度除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外,还有“人民主权专 制”,在前一篇已有说明。“民主”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 双方的本质区别在于:否定君权神授以后,认为政治权力是由人民的 “同意”和“选择”而产生的“公共权力”性质;与那种否定政治权 力属于君主以后,认为是属于人民的“所属”性质的区别。因为,任 何人可以自称为人民的代表来“当然代表人民”,仍然落入“所属性 质”的专制。 专制的本质就是“所属性”的,一旦政治权力属于谁,就是谁的专 制,区别于“公共性”的民主。在否定“君权神授”以后,人们的注 意力往往被引导为“权力属于人民”,而忽略了“政治权力”应当是 “公共”的、是“公共权力”的性质,结果仍然落入比君主制还专制 的“人民主权专制”。 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各种名义的“人民主权论”政体早已代替了 “君权神授”的君主制,但是比君主制还专制黑暗,人民反抗这种专 制,比反抗君主制还艰难。“人民主权论”的新专制,是比君主专制 更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强大专制,对人民的控制之严,对伦理道德、 宗教信仰的摧残之烈,都无法与君主制相比。在君主制下,君主们还 可以讲“追求自由与真理”〔106〕,而在“共产党”的“人民主 权”下,是没有自由和真理可讲的。 有谁听过,共产党“教导”青年,“要追求自由与真理”? “公共”与“所属”性质的混淆,不仅影响到如何认识“共产党专 制”,也是影响到中国有人对辛亥革命有疑义的原因。由于认为“没 有工农大众”参加政府,怀疑辛亥革命究竟是不是“主权在民”的民 主共和国;“辛亥革命”确立了“公共权力”性质,就是“主权在 民”(“公共”或与民主“重叠”),只是需要在“三权分立”的制 衡原则上得以确保。 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鼓吹“君权神授”的国王查理一世(1625~ 1649年在位)被迫恢复议会,围绕限制王权的问题,议会与国王发生 了1642年~1649年的流血斗争,到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否 定“君权神授”宣布英国为共和国,又倒退为克伦威尔(1599~ 1658)的军事独栽、驱散议会,又经过1660年的旧贵族查理二世斯图 亚特王朝复辟,宣布保护议会权力,又恢复“君权神授”巩固王权, 再到1688年的结束王权的不流血“政变”;这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 英国民主革命时期。 其表现在议会与国王的二元权力结构之争,议会要限制王权;而1688 年的“光荣革命”不仅结束国王詹姆12世(查理二世的弟弟)“君权 神授”的王权统治、恢复保障了议会的权力,而且从实质上超越了这 种二元化“权力分配”的格局,所谓的“妥协”实际上就保护了各方 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完整地确立国家(社会)权力为公共权力的性 质。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也经历在这个革命时期;他就是集英国自由主 义思想之大成,为“光荣革命”完成辩护并批判专制的自由主义思想 家。 从学理上来说,英国“光荣革命”的意义在于,否定了“政治权力” 是“君权神授”的认识论,恢复和实现了政治权力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和委托的人权价值观,恢复实现了“政府”的政治权力是“公共权 力”的本质属性,以及“公共权力”又是一个政权“合法”的根本标 志,是人类理性存在的、正常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社会“政治权力”是“公共”的这个意识,正是奠定“民主意识”的 基础,又是人的本性──理性存在的正常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这是在 中国被专制者所混淆掉,和没有在民间充分自我意识到的,正是马克 思列宁主义、共产党理论所否定的。58年来的大陆历史已经作了证 明。 纵观历史,即使拥护君主专制的有名学者,也不得不依据政治权力是 公共的性质来论述问题。“15世纪的意大利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混乱 无主实在骇人听闻,因此产生了马基雅弗利的学说。”(罗素:《西 方哲学史》下p6)作为文艺复兴时代的马基雅弗利(1469~1527,意 大利弗罗棱斯人),不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并且其潜意识 是承认社会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的,因为他并没有论述这种社会权力 当然固定地属于谁所有。 他的学理错误在于,否定“以人权平等的原则获得政治权力”,并进 而产生“政治权力”最后属于君主的“所属论”,实践上又否定了公 共权力性质。所以,他在《邦主鉴》中直言不讳地否定一般公认的道 德。认为:(1)权力归于自由竞争中有手段抓到权力的人;(2)力 求说明为达到既定目的所需用的手段,而不讲那目的该看成是善是恶 这个问题。但这两个基本观点,正从反面证明了社会权力是公共权力 这一点。 在其另外的著作《罗马史论》中,他明言阐述了“制约与均衡”说 (均衡学本身就确认公权力),君主、贵族和平民皆应在宪法中各占 一份,“那么这三个势力就会彼此交互约制住”。作为罗马人的后 裔,他认为:莱库格斯〔14〕确立的《斯巴达宪法》(公元前885年 颁布)最佳,因为它体现了很完全的均衡;梭伦(古希腊,约公元前 638~559年)的宪法过分强调人民主权(他原话认为是“民主”), 结果造成比西斯垂塔斯的僭主政治;罗马的共和政体(公元509年, 罗马建立了共和国,到公元前27年建立元首制,从此进入帝国时期) 是好政体,这由于元老院和平民(奴隶主阶层)的冲突制衡作用(参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三章)。并且,他在《罗马史论》中还 大讲的“自由”。这都可以说明他承认社会“政治权力”是公共的, 而且应该分权制衡。 他的权术“手段论”观点,仅仅是作为对一个君主能够“统一意大 利”,并维护其政权的不讲道德手段辩护而已,有其时代和历史的原 因,并不是证明该政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在民主潮流的“应 当”必然之下,和有联合国的当代,仍当然地把公共政治权力认为是 私有权力的共产党专制者,想从马基雅弗利那里找到理论支持,也是 徒劳。 这里,正反映了一个问题: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认为“主权在 君”(君主、贵族和平民各占一份),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一 般又从好方面解释为“主权在民”),本质上都是政治权力的“所属 性质”。其实,在农耕生产力的状态下,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也 有合理性,虽然“人民主权”对立“神授君权”,名称上很好听,但 由于“人民”是谁无法确立,最后的结果仍是个人极权专制,“比君 主制都不如”(当今中国正是如此)。而当确立“公共性质”后, “专制”还能有理由吗? “人民”的本质,也正是“公共”的概念和性质,并非是某些群体和 “阶级”,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进入中国后造成的误解。之所以称为 “君主专制”,是君主霸占了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一旦退出霸占, 君主本人还是属于人民,谁霸占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谁就是专制 者。所以,前面所述的“主权在民”只应理解为“主权在公共”,而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人民主权论”的 专制概念。 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不同,黑格尔(1785~1831年)也是最 终确认“最高权力”属于国王的一个著名人物。他认为王权是作为 “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 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黑 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国家、立法权》,273 节,p337页)又陷入“权力所属”论中,从而否定了公共权力性质, 因此必然导致君主专制。虽然他也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单一的王 权、特殊的行政权、和普遍的立法权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一方面,说明他把价值观与认识论的概念混淆,以认识论来分析“国 家”等“政治范畴”的问题,矛盾地加工改造孟德斯鸠(〔法〕思想 家,1689~1755)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民主制结 构思想。认为“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是不由立法 权直接规定的”,又进一步说,“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 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同上,立 法权298节p371页)与洛克的“立法权决定政治制度”的观点对立, 认为另有“国家制度(实际为君主)”高于“立法权”,从而否定了 完全的民主制。另一方面,反映出他对当时出现的“社会主义”(当 作政治制度而流行)思潮的抵制。 但他为之辩护的“普鲁士王国”,与其它“暴君”的绝对君主专制, 以及和今天绝对的“党的领导”下的专制政治制度毕竟不同,他还强 调人的“……整个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 让的”(同上,第一篇 抽象法66节)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同 上,第三篇p392页)等理性的概念,这在后面的制度中都是被扼杀掉 了。 1689年和1690年,洛克的著名著作《政府论》(《论全民的政府》 〔《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上、下篇相继写成 和出版。他完整地提出了人权价值观,最早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 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 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下篇95节)“人类基于自 然的平等是既明显又不容置疑,因而把它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 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人们相互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从而引伸出正 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下篇5节) 洛克以人权价值观,正确地揭示了已往人类社会的组成、历史发展的 真相,国家的起源及其政治制度的本质,他指出:人类社会以来 “……,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 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 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下篇第四 节);为此,阐述了“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 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下篇1节),指 出:“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 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 (下篇104节)…… 洛克的《政府论》,不仅批判了君权”来自“神授”的君主专制,实 质上是批判了所有的专制。他否定“权力属于君主”的“君权神 授”,而不是走向“所属”同一逻辑的另一面:“权力属于人民”的 “人民主权”。 而是清楚地指明了:“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选择”而产 生的;明确了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它不再具有其它任何的 “所属性”。这就不会又倒退到“人民主权”、“主权在民”,这种 “权力所属”论的、新的“人民主权专制”之中。这是形成英、美政 治哲学(自由主义理论)与法、德政治哲学(社会学理论)“不同流 派”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是一种“洛克的世界史观(历史观)”,区别于之后的“马克思的 世界史观(又被称为‘新的历史观’、‘唯物史观’)”。它全面阐 述了“政治权力的起源”的原理──世界上一切“政府的产生”的合 理与合法的起源,提出了人类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及现代民主理念。以 及表现出用人类基本价值观分析人自身、人类历史和人类社会的政治 哲学方法;集英国“自由主义”理论之大成,奠定了完全的“自由主 义”,开创了现代民主政制之学说;真正准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存在 和运动的本质。 这种“自由主义”的本质就是基于人的本性──自由、平等、博爱 ──理性上,认识到人类之所以成为“类”、作为“政治的动物(亚 里斯多德语”〔15〕的相互“政治”关系,其社会(共同体、国家) 的管理权力是公共权力,只能以人权平等的原则获得。个人与共同体 (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是自由的契约关系。共同体又以平等的法 则对待一切当事人,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换句话 说,“自由主义”也就是“人权”的“理性”,讲自由主义,是讲人 权,讲理性。 对人权自由的认识,也就是对社会政治权力公共性质的认识。“光荣 革命”的成功,就因此使英国成为“自由主义产生的源泉”。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1943年,下篇p45) 洛克的英国式主流思想──“自由主义”,随着1688年英国“光荣革 命”的影响,跟着移民和拓荒淘金者的足迹带到了世界各地,在英国 移民影响最大的北美,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理论结出了丰盛硕果── 美国革命建立了全面的民主制政体。 从1607年英国在北美建立第一个移民地开始、到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 的169年之间;从1619年在北美召开的《弗吉利亚议会》、1620年11 月的《五月花号公约》,到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 法案》,在英国统治时期的各州法律中,都可以找到英国式的自由主 义思想影子,都可以看到深受洛克学说的影响;人们视社会权力(政 治权力、国家权力)为公共权力,并要求这种“权力”是“驾于同一 社会的每个人之上的”(〔英〕胡克尔〔1553~1600〕,见后六 章),并且是为了保障和增进每个人的幸福,对社会的每一个人是一 视同仁的,并成为人们的“常识”,以创建公共权力的“议会”制、 来做为政治制度的保障。 随着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影响传播,大量的英国政治读物和政 治文献,都能使北美各移民州的议员人士读到〔35〕,记载有英国议 会与国王斗争的情形,文献和读物的内容从理论上阐述议会限制王权 斗争的必然性,否定“君权神授”,宣扬公权力的自由观念、人权的 平等,为美国民主制的创建,提供了最终完整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的模 式。美国的政治文明源自英国(荷兰),并更加清洁创新;所以,美 国有传统,也就是英国传统。 1620年,从英国南安普敦港会合出发,乘船抵达北美普利茅斯,制定 《五月花号》公约的开拓移民者102人,有41人是“新教”清教徒, 以崇尚“勤俭清洁”的自由价值、伦理而知名,到1776年,受洛克思 想影响的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两个前 后一系列的美国政治文献,除了反映崇尚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平 等的民主思想以外,同时显示政治权力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反 映了对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的认识,并成为人们的“常识”,这种 “常识”也是人们“理性”的(即价值观范畴的,区别于非理性的) “支援意识”(波拉尼〔M.Polanyi〕、库恩〔T.Kuhu〕提出的概 念)、“范示(paradigm,价值观的、理性的“应当如此”的思 维)”和“天赋权威”(“卡理斯玛权威”──“神圣天赐的启 示”,这里主要指:能作为、以人的本性──自由、平等、博爱为核 心的:“良知”、“精神”、“信仰”及“常识”的习俗、健全的理 智、大众的普遍意见,以及科学等,又可称之为“理性权威”、“天 赋人权之恩宠”、“天赐恩宠”)。 美国的政治,不仅完全继承了英国的自由传统,而且抛弃了英国官场 的陈腐〔62〕,脱颖出一种崭新的政治。“杰斐逊将对总统的尊称从 ‘阁下’改为‘先生’,……为了改善总统职位、指明方向和实现他 的民主理想”。人们不以依赖和占有公共权力来生活、来发展致富 (“致富”的广义为“致幸福”,《独立宣言》中的“追求幸 福”),破除“依赖性引起奴性和贿赂”(杰斐逊语。同前)的温 床。而是追求自由、即个人的“独立性”,以勤劳来致富;但是,坚 决要求有一个人权平等的、公共权力的政治社会环境,这就是民主。 无形之中抛弃了以“有钱人”、“穷人”论人的“阶级”偏见,而是 强烈地追求自由,“只要自由,我就能勤劳致富”。无论是后来的 “杰斐逊主义”,还是“汉密尔顿主义”等思潮,其本质都是基于政 治权力的“公共性质”,和人权的“自由”的基础之上。 《五月花号公约》的缔结者,他们的公约,正是为他们营造了这么一 个人权平等的公共环境,每个人因此可以有保障地靠勤劳致富、自我 发展。同样,《独立宣言》宣告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价值观,和 《美国宪法》、《人权法案》等“公共法律”的制定,为全体美国人 民营造了民主的“环境”,每个人因此可以充分显示个性自由、独立 人格。 美国民主制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证明“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社 会权力)的“公共权力”性质,是民主制的本质,以此才能够保障 “人权”和社会政治“平等”。 简单来说,“民主”就是一个公共政治权力的概念。人们在这种人权 平等的“公共环境”下,得到了完全的自由,不去依附、或抢夺霸占 社会公共政治权力来营私(即“不靠权势”),而是能够,必然地依 靠勤劳来致富、来自我发展。 《五月花号公约》的清教徒和订立者,他们本身并不是“中产阶 级”,更不是“寡头”,而在于他们是,能认识到自己“人的本性” 的思想“自由人”,他们制定的公共权力性质的社会公约,和对社会 权力是公共权力的认识和需求,又是他们“勤俭清洁”理念的体现, 与《独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 利”,形成价值观、伦理道德,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完整意义。 他们这些当年到达北美的英国开拓者,与早于他们到达墨西哥、拉 美、南美的葡萄牙、西班牙开拓者的不同发展,作了很好的对比说 明,影响到今天不同的国家制度及经济状况。 对比发现,越是“自由”的人民,其国家(社会)权力越显示出“公 共”性质,“公共”已经表明了“人民”的一切特征。并不需要由 “英明”、“伟大”等等的“先进”者来“领导”,也不需要再宣称 “人民最大”〔34〕。在政治权力私有的状态下,就不会有人权的自 由;“人民”始终只是被“领导”的“最小”。 著名政治哲学家陈奎德说到:“被人称颂的英国式自由主义或个人主 义的特点是独立精神,自己依靠自己,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宽容异端, 尊重他人隐私和幽默谦逊,对权势有一种健全的怀疑,维护自己的意 见而不为上级所左右,和蔼正直,对邻人有善意的信任。”(《新自 由论》p21,1988年版)这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正是基于人 们对社会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的认识、成为人理性的“常识”;又是 在社会公共权力的确立下、得到了制度化的庇护,而传播和普及的。 公共政治权力的社会,为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提供了 根本的存在条件。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1872-05-18~1970-02-02)的论述又非常耐人 寻味。他说:“内战时期,国王与国会的争斗,使英国人从此永远爱 好折衷和稳健,害怕把任何理论推到它的逻辑结论,这种根性支配英 国人一直到现代。”(《西方哲学史》下篇p147)这里的“折衷”和 “稳健”,其意深厚和细微,包含大陆历史教科书中所说的(阶级) “妥协”;也包含美国著名学者房龙所讲的“宽容”,是政治哲学的 “政治宽容”。其实,正是英国人对社会政治权力公共性的“常识” 性认识,包括对待社会的一切公共事务。 还反映出,把不正当占有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作为不道德看待。而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共产党理论”,以当然占有公共权力和公 共利益为目标,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中国人在“党文化”下,以求 得“一官半职”作为人生奋斗的追求,“公”与“私”分不清。双方 价值观的“差异”就显示出来了。 “折衷”和“稳健”,表明了英国人对社会(国家)政治权力起源自 每个人的“同意”和“选择”的认识,也就是对政治权力的“公共” 性质的深刻认识,己经成为“常识”的“支援意识”,也即“卡理斯 玛权威”的理念。能够政治“宽容”,即不会去非法占有公共权力和 公共利益;而“不自由、毋宁死”,却又表明了它们对维护“人权” 的信念。“公”与“私”真正的分明。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力” 是“公”,每个人的“人权”是“私”,这才是真正的“价值”与 “荣辱”。这在洛克的《政府论》,杰斐逊的《独立宣言》中作了最 清楚的表述。 1776年7月4日,由托马斯.杰斐逊(T. Jefferson,1743~1826)起 草的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宣言》宣告:“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 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 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 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 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 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 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1787年制定了立国的《联邦宪法》; 1791年12月15日制定了第一批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从 而,建立了完整的民主宪法的法治体系,确立了美国全面的民主制。 继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给人类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光明之路 ──人类社会本来的正常状态。 美国《独立宣言》,最明确地表明了: 一切合法政府的权力为人民所授予,“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 础”(洛克:《政府论》下篇175节)。 “人人生而平等”就在于:“……,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 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同上,下 篇95节) “人人生而平等”的宣言震撼了世界! 1789年,法国处于大革命风雨之中,在法国启蒙思想家思想的感召 下,受美国《独立宣言》为标志的“美国革命”的指导和影响,8月 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在宪法前面加一个题为:《人权和公民权利 的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的宣言;开头宣称:“人在权利上是 生来并永远平等的”,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争取人权的行动 口号响亮地提出了;这是对洛克、杰斐逊等英美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 中,已经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理念的一个弘扬宣誓; 至此,世界文明史上从未有过比“自由、平等、博爱”流传更广、更 深入人心的理念符号了。 任何专制者本人也不否认自由是美好的,只不过唯独他才配享有自 由,要由它“领导”才有自由,要由它来制定、分配自由;正是这种 对这一口号的歪曲和不同理解,也随后产生了完全相反、不尽相同的 涵义及实践,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使历史轮回曲折。…… “自由、平等、博爱”是人的本性,是民主所保障的人权,又是人类 的共同追求、共同理想、共同信仰,和基本价值系统的核心,即人类 的共同基本价值观。 对“自由、平等、博爱”,即对政治、人权、理性、民主、法治的认 识和理念,也就是对现代国家,宪政制度的构成形态,及其公共属性 本质的认识,和人本性的反映和需求。 英国“光荣革命”的成功,恢复和确立了社会政治权力的公共本质, 以此保障“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这是对世界的正确启示。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结社自由障碍重重,宪法权利亟待落实 《维权网》 ────────────────────────────── 概要 一、公民结社权的国际背景及国际法渊源   1、公民结社权概论   2、结社自由是民主国家普遍保护的基本公民权   3、公民结社权是国际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4、世界劳工组织对结社权的保护 二、当前中国公民结社权的立法实践   1、实践上缺失实体法的保障   2、透析规范公民结社权的几个行政性法规   3、当局对公民结社权的现行管理体制 三、当前中国公民结社权的司法实践   1、结社范围:社会、经济、文化领域   2、结社范围:政治领域 四、结论和建议 注释 参考文献 ────────────────────────────── 概要 这份研究报告重点考察近年来中国公民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 情况。本报告作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来解释“公民结社 权”,并从中国在公民结社权方面的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 别展开调查与分析。 本报告从以下方面剖析结社自由权在中国的落实现状:首先,从立法 现状切入,再到社会、经济、文化三个公共领域的结社权现状,最后 到政治领域的结社权现状。本报告调查的涵盖范围:农会、工会、行 业协会,公益团体、宗教团体、泛政治性团体、政党组织等。 本报告吸收了大量研究材料,作者进行了实地调查、事件跟踪,引用 了公开发表及研究专家之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逻辑分析和论 证。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当今中国社团组织虽然从数量上看增长较快,但 是这些社团力量薄弱,缺乏独立性,其活动范围基本上局限在官方掌 控的敏感圈范围内,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1〕 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法规与政策改革建议,比如,废黜民间组织注 册登记必须有官方“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规定,并希望中国 政府改变执政思维方式,认真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中关 于公民结社自由权利及其它权利之规定。 一、公民结社权的国际背景及国际法渊源 1、公民结社权概论 公民结社权是指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党、 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的权利。结社权属于基本人权,限制或侵犯 结社权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结社自由是预防和阻止专制、威权政 治的重要保障。近代以来,结社权逐渐演化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 利。托克维尔对此有极好评价:“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 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 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2〕可以 说,结社权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世界各国 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以此来显示其宪法的民主精 神,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 按照公民组建的社团性质分类,结社可以分为非政治性社团和政治性 社团两类。非政治性社团又大体分为公益性社团和自益性社团。公益 性社团是指公民组建社团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公共的或全社会的利益, 如环保组织、慈善团体、人权团体等等。它们主要以志愿者、义工、 捐助调查、参与、表达等方式来促使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自益性 社团是指公民组建社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团内部成员及该社团所特 别关心的某一人口群体的特殊利益,如自治工会、自治农会、自治学 生会等等。政治性社团主要指公民组建的政党及泛政治性组织。一般 来说,谋求在政治领域的参政权、执政权是政治性结社的出发点和主 要目标。〔3〕 2、结社自由是民主国家普遍保护的基本公民权 现代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公民结社权受法律保护,政府或 其他社会势力不可任意剥夺。 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 社团和团体的权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 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利”;《西班牙宪法》第16条规定: “西班牙人民依合法宗旨并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集会结社”。英国 具有普通法传统,没有专门的社团立法。同其他权利一样,只要法律 不加禁止,人们就可自由地组建社团。美国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 法,其中并无关于公民结社权的明文规定。但是《宪法》第一条修正 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暗含的结社自由权已基本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 所接受〔4〕。195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了信仰和思想的 提高而从事于结社自由,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 的一种不可分割的方面”〔5〕。此外,在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中, 对保障公民的结社权也作了明文规定。在国际人权宪章和《欧洲人权 公约》中都有结社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专门制定了《结 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 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含有结社权的规定是一码事,而结社权是否受到司 法保护是另一码事。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结社权在内的基本人权 从来就是司法判断的依据,因此,结社权能够得到具体落实,不是形 同虚设。二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宪法基本权利不具有直接司法 效力,结社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只有在经过立法后才能取得司法效力, 因此,宪法中所规定的结社权等基本权利多流于形式。二战后,大陆 法系国家纷纷效法英美法系,赋予了宪法直接行使司法效力。 3、公民结社权是国际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出于对战争的反思,人类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日 益受到战后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重视,人权的概念应运而生。 1948年第三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确立了一个普遍接受的最低标准,这一标准至今仍然是各国具体执行 公民权利的一项指导规则,当时任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的中国,在这一决议上投了赞成票。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2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了《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法 律性文件,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用国际法形式确定下来,分别 于1976年1月和3月生效。 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性宣言,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无一例外的 要认同其原则,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逐步将其原则落实,通过国际和 国内立法、司法来遵守并以此为行动依据。 联合国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10月1日,已经有153个国家批准了《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此外还有 个 国家签署了该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均对公民 的结社自由权做出了相应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   A、人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B、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任何团体。 《宣言》第23条第四款同时规定:   D、人人有其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A、本公约缔约各国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     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   A、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     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B、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此外,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9日第53/144号决议通过的《人权捍卫 者宣言》第五条规定: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 独地和与他人结社,在国内和国际层面:   A、和平聚会或集会;   B、成立、加入和参与非政府组织、协会或社团;   C、同非政府组织或跨政府机构进行联系。 中共自1949年用暴力手段夺取政权以来,一直将“人权”视为资产阶 级意识形态,这种无视人权的状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 有所改观。 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并于2001年3月27日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1998年10月5日, 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全 国人大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保护公民人权”的立法建议,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7年,中共十七大也将“尊重和 保障人权”纳入其党章。然而,对于保障人权最基本的国际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却一直没有在国内批准 实施,至今已逾十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没有通过国内法得到切实 有效的保护。 4、世界劳工组织对结社权的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在1944年费城举行的第26届大会通过《关于国际劳工组 织的目的与宗旨的宣言》中明确规定:“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 进步的必要条件。” 1948年7月,国际劳工大会第31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结社自由及保 护组织权的公约》,这是保障公民结社权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该公 约第二条便对劳工结社权作了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 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 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断实践,结社自由属于基本人权早已成为国际社会 的共识。国际上也发展了一套支撑和保障结社自由的机制。 二、当前中国公民结社权的立法实践 1、实践上缺失实体法的保障 1954年,中国立法机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87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 由。”对公民结社权作了明确规定。以后的历次修宪,都将公民结社 权纳入了宪法体系,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是只有当宪法成为法院必须考量和执行的法律依据,才能确保结社 权和其它基本人权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从权利主张和实现效力来进 行评估,当前中国的公民结社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象征性权利。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立法体系在立法实践上没有设立 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这些关键性的法制环节,宪法的最终司法意义得 不到终极确认,宪法权利只有通过立法后才能取得司法效力。直到今 天,中国依然没有一部规范公民结社权的实体法出台,宪法权利并没 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位普通的中国公民。 早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三大曾明确提出制订《结社法》的 立法任务,并授权民政部进行调研和起草。按照国际通行的立法规 则,民政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是公民结社的登记主管机关), 是根本无权起草法律的,即便如此,民政部起草的这部《结社法》草 案于1993年呈送国务院后,全国人大最终还是未将这部极具中国特色 的《结社法》(草案)纳入正式的立法议程,该草案被束之高阁,一 拖就是十多年。 现行规范公民结社行为的依据仅仅是几部行政性规定,公民结社权被 纳入到行政管理的范畴。这几部行政性规章主要由《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构成,同时包括《取缔 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规章文件。 2、透析规范公民结社权的几个行政性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这两部行政性法规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管理办法》(规章)属于 典型的“恶法”,是公民通往自由结社最大的拦路虎。 A、《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   八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于当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第一条便   开门见山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   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   为名,行“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之实,结社立法的首要   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对公民的结社行为“加强管理”,出现了本末   倒置的逻辑。   在这一逻辑的推理下,《条例》40条法规条文中,没有出现过   “自由”、“结社自由”及“权利”等相关词汇,却包含有18条   带“不得”的禁止性条款,而带“不”字样或类似意义的禁止性   条款、限制性条款则出现在绝大部分条文之中。   《条例》第 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   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上述规定表明,《条例》制订的每一条具体法律条文内容都是   “总则”精神“指导”下的展开和细化,即如何最大限度对公民   的结社会行为“加强管理”,条文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目   的。   ◆将公民的结社行为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畴,为政府恣意干涉公    民结社行为提供了依据。   ◆明确了当局对于公民结社行为严格的管理体制。 B、《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也于1998年9月25日由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0   月25日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公民结社   权的管制完全一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   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登记。”。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同时规定:“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32、33、34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6条,明确已   进行登记的民间组织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十种违法表现形式,并制   订了严厉的惩处措施。这些惩处措施表明,民间组织在日常运行   要严格在执政当局制定的框架内进行,与公民结社自由受宪法保   障的原则背道而驰。 C、《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除上述两个行政法规之外,民政部于2000年4月10日发布了《取   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兼立法权与日执法权   于一身,对如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作出了单向的强制性规   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   活动的;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3、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在上述这三部行政性法规与规章的制   约下,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NGO)的设立与存续就难上加   难了。 3、当局对公民结社权的现行管理体制 当局对于公民结社权的现行管理体制通常被称之为“归口登记、双重 负责、分级管理”的监管体制。所谓“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免予登记的外,所有民间组织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在 其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不被视为有效的民间组织登记; “双重负责”是指:民间组织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 工合作,共同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分级管理”是指:依民 间组织的规模,全国性民间组织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应的业 务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地方性民间组织由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 及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监督。 对于公民结社权的具体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大体分为 追惩制与预防制两种类型。总的来说,一个国家对公民结社权的立法 保障都是在这两者之中择其一。追惩制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结社自由模 式,公民可以自由地结社而不受任何干预,只是在社团活动过程中有 违法行为时才受到惩处。预防制又分为许可制与报告制之别。在许可 制下,结社只有在得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时才得以成立。在报告 制下,个人在成立社团之前要向行政机关报告,行政机关原则上只有 异议权或事后审查权。 当局对于公民结社权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即在公 民结社行为的登记环节,实行许可制原则,公民结社只有获得授权业 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许可时才给予合法注册;而在日常 管理过程中,又实行严厉的追惩制原则,对已进行合法登记的民间组 织实行严格监管。这在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结社活动的立法实践中是非 常罕见的。 从公民结社权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 A、目前还没有真正保障公民结社权的实体法。 B、“双重许可制”原则使当局对公民的结社行为可以进行“政策   性”过滤,公民结社权被执政当局变相剥夺。 C、“追惩制”原则使民间组织从登记注册到日常事务管理的全过程   一直处于国家机器的重重围剿之中。 三、当前中国公民结社权的司法实践 1、结社范围:社会、经济、文化领域 A、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公益社团的发展与困境   a、数量的增长     近十几年来,中国的民办、官办、或半官半民办社团组织数     量巨增。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最新发布的2008年《社会发展     蓝皮书》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中国注册登记     的“民间组织”有38.2万,其中社团组织20多万个,民办非     企业单位17万个,还有基金会1,300多个。另据《2007年民     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07年底,中国共有基     金会1,340个,比2006年增长17.1%,其中:公募基金会904     个,非公募基金会436个。中央级基金会107个。根据2008年     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暨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公布     的数据,在全国38.6万多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中,社会团     体21.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92个;     2007年度,各类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456.9万     人,比上年增长7.4%;形成固定资产总值682亿元,比上年     增长61.2%;收入合计1,343.6亿元,比上年增长111.3%;社     会组织增加值为307.6亿元,比上年增长173.9%。但据政治     学学者俞可平估计,现在实际存在的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大     约在300万个左右。〔6〕如加上利用互联网设立的各种网     友组织,实际数字还要大得多(因缺乏统计手段,无法取得     相关数据)。     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目前存在的社团主要有四类:     ◆根据现行法规登记注册的社团;     ◆无法人地位的次级社团,即挂靠在依法登记的社团之下,      但独立开展活动的社团;     ◆以企业法人身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社团;     ◆不进行注册的非法人社团,如以“沙龙”、“论坛”、      “联谊会”、“俱乐部”和网上群组方式活动的组织。      〔7〕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掌握的资料推算,其中第1类充其量只占     到现有社团总数的5%左右,而且绝大多数是官办组织,如附     着于各级党政机关、依靠行政拨款存续的各种学会、协会、     基金会等。第二类和第三类合计约占10%左右。第四类即无     法注册但实际存在的非法人社团则占到现有社团总数的80%     以上。   b、社团增长数字后面的困惑     从数量上看,社团确实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问题在于成立     这些社团组织,由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并非公民的民间自由     结社行为。事实上,这些通过重重“政审”而“合法”存在     的“民间社团”组织绝大部分隶属于官方,或具有官方背     景,或由官方机构脱壳而出,并不是国际上通常理解的“非     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而是“官     办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 Organiz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通常都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核定工作人     员编制,其工作人员也顺理成章地领着政府薪水。目前在国     际上(例如联合国人权会议、欧盟“人权对话”机制)以     “中国非政府组织”公开出面的人士,     许多都出自这些具有官方背景或者本身就构成官僚机构体系     组成部分的社团组织,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     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新闻办或其它部     委下属的研究机构(如“人权研究所”)的政府雇员,他们     摇身一变,由政府雇员转换为所谓的“非政府组织”工作者     或所谓的“独立”学者,充当官方在国际社会交流中的代言     人。     而真正由公民自主结社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现行社团管     理体制下可少之又少。我们来考察一下中国当前的环境保护     组织的构成就可以得出结论:据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业发     展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当前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数量仅占整     个环境保护组织总数的7.2%。受活动经费限制,这些民间环     境保护组织的从业人员数量,也远低于官办环境保护组织从     业人员数量,通常是“家庭店”、“夫妻店”,即便如此,     这些社团组织也或多或少带有官方背景。例如,重庆市民政     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一个环保NGO,其得以注册的一个重要     原因是民政局的一个主要官员是该组织会长的学生。清华大     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指出:“目前我国的NGO只有     10%是正式注册的,90%都不能注册。种种限制使结社自由这     一原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变成了由政府批准的特权,通过政     府规定的方式取得合法身分的NGO已被抹上了浓重的政府     选择的色彩。”〔8〕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考察其原因:   c、“业务主管单位挂钩”是第一道难关     首先,受当前社团管理体制制约,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时,发     起人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单     位的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公民结社行为首先要经过其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资格要求     非常严格:“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     组织。”普通公民若要成立全国性的民间组织,根据分级管     理的原则,必须找国家部委级的“业务主管单位”,其难度     之大可想而知。在实践中,由于执政当局对于公民结社权的     严厉掌控,公民结社行为通常是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与之     挂钩的,而如果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就无法在登记     机关(各级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而不经登记注册     就运行,则面临合法性困境,执法者随时可以以“非法组     织”的名义将其“合法”取缔──只要它愿意这样做。     成立于1993年的中国著名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在成     立之初,由于找不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只好挂靠在中国     文化书院名下,登记注册为“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     院”,属于社团的二级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中     国文化书院因故不愿再当“自然之友”的业务主管单位,这     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就会丧失其法律身分,随时面临被取缔     的危险。〔9〕     上海市“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也遭遇到没有业务主管单位     的困境,这个特殊的社团组织由一群失去子女的普通市民发     起成立,他们的服务宗旨是“跨越苦难,自助助人。”通过     心理辅导、郊游联欢等活动,帮助失去孩子的父母走出伤     痛,重新开始人生。但是成立之初,相继找当地计生委、找     民政局,但没有一家单位愿意作这家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最终只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登记成立。事实上,“星     星港关爱服务中心”是一家以会员制方式存在的民间社会组     织,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政     府部门的规定,将这家新生的民间组织挡在合法民间社团的     大门之外。〔10〕     其次,两部《条例》均未对业务主管单位在公民结社行为的     审查过程中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规定审查条     件、审查程序、审查时限,以及公民的结社行为未通过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这道关之后应具备的司法救济程序,业务主管     单位在整个结社行为的司法实践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0年,中国眼科医生权威教授王延华、徐广第、耿贯一,     与发起“全国爱眼日”倡议的中国著名眼科专家董坚联合国     内100余位医学专家先后九次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筹备全国爱眼协会。整整六年过去,卫生部一直未予其批准     或不批准的正式答复。万般无奈之下,2006年3月,董坚将     卫生部告上法院,起诉卫生部不答复筹备“中国爱眼协会”     申请的行政诉讼案,而卫生部却依据现行《社团登记管理条     例》辩称,至今尚未正式受理董坚等人的申请,并且本案已     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法定受理期限。由于《条例》在业务主     管单位对于公民结社行为审查过程中所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     空白,业务主管单位完全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做出审查或     不审查公民结社申请、同意或不同意公民结社申请的答复以     及何时答复、或不予答复的决定。据此,经过两次开庭审     理,受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董坚等     人的行政诉讼请求。   d、登记注册是第二道难关     除去业务主管单位这道硬坎,公民的结社行为在登记机关     (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一环节,同样也遇到严苛的条件限     制。法规在这一环节同样也设置了重重门槛,如《社团登记     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合法的资产     和资金来源,全国性社团必须有十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     性社团和跨行政区域社团必须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事     实上,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凑足三万元资金去从事非营利活     动,往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没有钱不能注册,没注册     就不能开展活动,许多公民结社行为面临这样的两难处境。     该法规条文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个人     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的社团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     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而实践中,民间组     织的成立往往很难达到这一限制性的会员人数规定,因为民     间组织发起人往往是极少数富于现代意识的公民,会员只有     在其开展活动中不断从社会加以吸纳。     公民结社行为的现行制度设计,使没有官方背景的“草根     型”民间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不能“合法”登记注     册,有的由于达不到登记注册的各项条件被迫开展“非法活     动”,有的为了取得法人资格和银行账户,只好到工商部门     进行登记。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于1988年创办,自1992年建立中     国第一条妇女热线以来,现已开辟反家庭暴力、专家热线、     婚姻家庭和老年妇女等六条咨询热线,拥有300多名志愿     者,是国内外知名的民间妇女机构,该中心创办人王行娟为     机构的登记费尽心思,没有任何结果,只好在北京市宣武区     工商局进行登记。北京恩玖(NGO)信息咨询中心,是中     国民间第一家信息服务机构。致力于推动非营利性组织的公     信力建设,因为达不到法规规定的登记要求,最后只好在北     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登记。     这种非盈利组织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的现象造成了民间组织     的身分错位,对民间社团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生存和成长造     成负面影响: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增加了民间组      织的运行成本。     ◆民间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表明其没有“官方”背      景,受当前政治生态影响,也因此在目前这种社会环境中      信誉受到质疑,难以动员各种社会资源。     ◆难以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立运作功能,如监督行政官员和政      府机构行使其职责、帮助权益受侵犯者寻求救助,等等。     ◆不利于创造民间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一方面,“官办民      间组织”在制度庇护下享用各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许      多民办的民间组织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支持,这些组织常      常在“法”与“非法”之间求生存,并经常因为它们的      “暧昧”地位受到挤压。     除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外,大量的公民结社行为采取志愿     者的形式开展活动。这种现象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     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大量志愿者赶赴灾区开展救援。随后,     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在官方主办单位许     可的前提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向市场化、多元化     方向拓展,越来越多的公民走出“私人领地”,开始关注     “公共领域”的公众性参与,形形色色的游离于“合法”社     团之外的公民自发结社行为与组织队伍越来越庞大,对此,     官方无法按照法规规定给予严厉取缔,在一定范围与领域内     只好采取容忍和默许的态度。   e、以“执法”名义压制民间社团     2006年12月18日,以弘扬传统文化、宣扬“理性、爱和信     念”这三种精神为宗旨的网络组织──“仨元学社”被北京     市崇文区民政局社团办取缔,“仨元学社”负责人姚剑被迫     接受执法机关强行讯问。“仨元学社”于2004年由具有半官     方背景的“中国文化研究会”、“中国社会音乐文化研究     会”,“北京大学资源学院企业管理学院”等单位共同发起     创立,致力于以网络为平台进行传统文化学术探讨和交流,     既没有会员,也没有章程,其性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     团体。而官方声称,“仨元学社”被取缔的理由是因为该学     社“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属非法组织”。对此,“仨元学     社”负责人姚剑不服民政局社团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崇文     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中国首例网络虚拟平台行政诉讼     案件。崇文区法院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对其行政     诉讼案不予受理,“仨元学社”案件诉讼代理人──中国著     名维权律师张星水先生认为,“仨元学社”并非社会团体,     因此其成立也就不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     记注册程序,民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     依据《宪法》规定,即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涵盖其     适用范围,崇文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也同样侵犯了公民的结     社权,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属违宪。然而,在强大     的官方压力下,“仨元学社”最终被迫更名为《中华文明     网》,这个以“学社”名义成立的网络虚拟平台才得以继续     运行。〔11〕     2007年8月,山东省寿光市民政局在寿光市党报《寿光日     报》上发表声明,以“非法组织”为由宣布取缔“寿光市爱     心”义工,并没收其财产。“寿光市爱心”义工是寿光市一     家以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维护他们的经济社会权     益为主的义工组织,短短三个月时间,由几个发起人发展到     150余人。6月23日,“寿光爱心”义工在为六名或聋或哑或     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专场募捐义演时,中途被寿光民政     局和城管部门以“未进行登记注册”为由予以禁止。为什么     义工组织难以合法化?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注册。从严格意     义上说,义工既不属于社会团体,也算不上民办非企业单     位,无法找到相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该县民政局一官员表     示,对于爱心义工的活动他们表示理解甚至支持,但由于目     前法律环境不允许,他们只能依法办事。鸢都义工负责人孙     志达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义工都没有注册,然而这些“非     法义工”却在用爱心做着一件又一件的善事。山东海瑞达律     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在9月11日《齐鲁晚报》撰文指出:     “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规,对义工有个明确的指导和管理,     毕竟他们的精神是很值得宣扬的,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这群有     爱心的人。”     “屏南绿色之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弱势群体正当环     境权益为活动宗旨的一家民间环保组织,1994年发起,于     2001年正式成立,目前拥有会员1,721人,均为受屏南榕屏     化工有限公司污染侵害的村民。“屏南绿色之家”成立之     初,其创始人、屏南县民间医生张长建于2004年12月15日向     屏南县民政局递交了成立屏南绿色协会的报告,民政局以要     求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为由不予登记注册,之后,张长建又于     2006年5月30日向屏南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其作为屏南     绿色之家的业务主管单位,但一直未得到正式答复,无法登     记注册。“屏南绿色之家”成立后,披露屏南榕屏化工有限     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屏南官商强建“屏南后垄溪一级水电     站”项目、屏南违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系列环保行动,     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针对“屏南绿色之家”会员的环保行动,当地政府采取了严     厉打压的态势,2002年3月,会员们前往城关募捐并宣传环     保知识,遭到城管及武警的干预,抢走了捐款,还打伤了多     名会员。3月20日,屏南县委专门出台《专题会议纪要》,     称:“坚决反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搞非法活动,破坏社会     稳定”云云。由于“屏南绿色之家”在海内、外极具影响     力,当地政府不敢轻易下令取缔。于是,就用行政手段对张     长建实行打击报复,2004年6月22日,屏南县卫生局下达了     《关于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张长建停止行     医工作,切断了张长建一家的生活来源。2007年9月29日,     屏南县民政局对“屏南绿色之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称“屏南绿色之家”没有登记注册,属非法组织,并     下发了取缔该社团的相关文件,要求其立即解散。张长建不     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屏南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张长     建于2009年1月30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福建当     局没有停止对他的打压,他申请成立的环保机构“屏南绿色     之家”一直无法获当局同意。“我们的机构无法注册,在办     活动时就很不方便,要做什么宣传活动也无法进行。例如去     年11月份的时候我们进行普法宣传,结果就受到当地政府警     告。他们说既然我们的组织已经被取缔,就不能进行任何的     宣传活动。”〔12〕   f、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注册社团的扼制和骚扰     一旦出于无奈被迫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民间社团便被套上了     许多重枷锁,政府部门也得以通过它们掌控的这些枷锁对这     些游离于官方控制之外的团体进行干涉、监控、刁难和骚     扰,使这些民间社团不能按照自身设定的公益服务目标去发     挥其功能。     首先,执政当局往往以各种名义无端干涉这些民间组织的日     常事务,这些民间社团及公共事务参与者成为公安部门的监     控对象。譬如: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艾滋病人权益组     织)经常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的无端干扰;北京“慧灵”(残     障人权益组织)面临工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的检查,并威胁     其关闭;北京“传之行”组织(民间智囊研究所)被民政部     门调查,被指称未经登记注册便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     动(事实上,因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合法社团”的资     格,传知行不得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北京“东珍”     (艾滋病孤儿关注组织)在接受境外基金赠款时,被银行告     知,指其工商注册赢利性质不能接受赠款,只能以经营获利     方式接受基金会汇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其项目活动的     性质变成为基金会服务;艾滋病民间组织联席会议2008年8     月在杭州召开青年艾滋病工作者夏令营和联席会议理事会     议,遭遇当地民政、卫生和公安的调查,要求其取消在当地     举办相关活动,等等。〔13〕     其次,当局对这些民间社团赖以生存和运转的资金来源渠道     及外部联系进行严格的控制。一方面,官方只允许它所钦定     的社团与国际相应团体进行接触、交流或接收国际援助,但     禁止几乎所有其它社团组织进行类似活动;另一方面,官方     利用手中掌握的巨大政治资源通过种种手段(如,注册手     续、经营许可,等等)将那些在中国公开挂牌操作的外国基     金会制服,迫使它们实行“自律”,看官方的脸色行事,在     资助民间社团时遵守所谓的“潜规则”。因此,绝大多数的     国际援助都被官方掌控或有官方认可的社团组织控制,真正     独立的民间社团组织一般得不到国际资助,官方甚至会以此     为罪名起诉、判决民间社团活跃人士“接受海外资金”,     “与海外敌对势力勾结”等等。 因为这些种种骚扰和刁     难,许多立志投身公共权益服务的社团因此难以为继。     〔14〕 B、农会的发展和困境   近年来中国各地不断涌现出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的现象。一些农民   提出合法的宗旨和章程,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属于农民自己的社   团组织,自由加入或退出,维护农民自己的权利,免受非正义势   力的非法侵犯,提高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然而,这些农民向官   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农会时,因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被挡在合   法登记的大门之外。一些组建农会的农民为了突破这个法律禁   区,决定走诉讼的渠道,并以此来找到能帮他们得到合法注册的   业务主管部门。   《经济观察报》2006年9月11日报道的一个事例颇具代表性。浙   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东浦村农民王升力、王妙增等人因不满农村土   地出让现状,酝酿组建农会,并以此依法维权。2004年12月26   日,68位农民代表在《农会会员登记表》上签名摁手印,发起成   立了“温岭市农会(筹)”。之后短短一年多时间内,会员人数   达到180多人。2006年3月1日,农会(筹)负责人凑齐三万元注   册资金,前往温岭市民政局,要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他们的农   会。民政局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为由当场予以拒绝。而后,王妙   增、王升力等人跑遍了农业局、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所   有与农村相关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都拒绝作农会的业务主管部   门。“无奈之下,他们最后把业务主管部门锁定在基层政府的新   农村建设办公室”。2006年6月16日,他们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   出行政诉讼,状告温岭市政府不履行审批职责的违法行为,并要   求温岭市政府为农会指定业务主管部门。一个月后,台州市中级   法院回复了王升力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理由是:   “农会是非法组织”。之后,王妙增等人再次向台州市民政局递   上《温岭市农会筹备申请报告》,提出行政复议,仍然未被受   理。“温岭市农民协会”180位成员并没有因此放弃努力。2007   年1月,他们发出《致中共中央和胡总书记的公开信》、《致国   务院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希望他们成立农会的倡议能够得到   最高行政当局的支持,但是没有任何作用。〔15〕   近年来中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的结社权利诉求,   据我们所知,没有一家农会得以成功“合法”组建,原因是各地   政府以各种名义将其拒之门外。下面再举一个例来说明。   2003年1月22日,湖南省衡阳县27位维权农民代表集会商议成立   农民协会,随后,他们提出农会的宗旨和章程,明确农会的宗旨   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合法   权利;扶贫帮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共同致富;维护社会稳   定,清除社会黑恶势力。”他们的章程提出:农会是农民自己的   组织,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建农   会,让农民参政议政,减少农民因为维权上访的广度,稳定社会   大局等主张。27位“农民代表”随即向衡阳县政府正式提出组建   农会。彭俊荣等农民代表在向政府提交的《重建农会报告》中列   出了关于重建农会的十条理由:保障农民权益需要有自己的社团   组织;宣传中央政策,提高广大农民政策水平的思想素质;收回   农民的公民权和自治权;农会的建立可以及时通过协商、和平方   式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建立农会可以减少基层干部,有效减轻   农民负担等等。   面对农民自发组织要求建立农会的要求,当地政府把组织农会的   农民当成一种“敌对势力”加以打压。渣江镇一位党委副书记和   武装部长声称,他们在收集彭俊荣等人搞非法组织的证据,对签   名的维权农民代表进行威胁、恐吓。最终,衡阳县政府没有批准   他们的要求。2003年9月24日,衡阳县民政局下达了《关于取缔   非法组建“农民协会筹委会”的决定》,“依法”取缔“以彭俊   荣为首成立的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收缴其相关资料。并称任   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以“农民协会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   动。对此,彭荣俊、刘坤山等农民代表早已经预料到,刘坤山认   为衡阳县政府现在批准组建农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他们坚信,   农会最终一定会成立。   由于执政当局对于农会的严厉打压,使农民争取权益的努力一直   呈松散状态。目前中国农村存在各种形式的群体维权,但大都处   于“上访代表”和“网络联盟”的初级阶段,真正有组织、有长   远规划、并明确提出组建农会的并不多。于是,以安徽阜阳三合   镇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江苏沐阳县官墩乡高战组织   的“农村发展协会”、河北唐山市张凤组织的“移民协会”,算   是极其难得的成功之例。〔16〕   农民民间社团可以对产生深远的影响。比如,农民社团的形成并   日益扩大可以影响执政当局的农村政策。同时,农民结社争取自   身权益可以对地方政府形成压力,迫使当地政府改变以往粗暴、   简单、野蛮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学会与农民协商对话解决问   题。此外,农民社团可以通过宣传政策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   权利意识。 C、官办工会的困境   a、现行工会管理体制的本质     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于195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     中国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以后,一元化的工会管理体     制一直沿用至今。《工会法》(2001年修正版)第四条规     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     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     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第九条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     织。”第十条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     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现行的工会管理体制从制度源头上堵塞了劳工的结社权。工     会管理制度的特点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劳工结社权的法律规范不属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权限      管辖范围,受《工会法》约束和管辖。     ◆所有工会都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而中华全国      总工会本质上属于共产党的统战组织,总工会最高负责人      由执政当局任命指定产生,没有独立于共产党与政府的法      律人格。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先生即为共产党      高官。     ◆根据《工会法》第11条之规定,工会的产生必须报上一级      工会批准。这一规定将劳工的自由结社排除在法律源头之      外。即工人没有权利成立独立工会。     从权利伸张和实现效力上看,现行工会管理体制与劳工结社     权的宪法性权利实现是根本相悖的,并且已经完全不适应现     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体制的事实存在和运行规则     阻碍了劳工结社的合法路径,它不允许任何单独的通过自由     结社产生的工会组织游离于代表特权阶层的总工会的控制之     外。工会组织的组建和日常性事务管理完全不符合真实意义     上的工会组织要求,根本谈不上由劳工民主参与、民主选     举、民主管理和自由结社。     此种体制依然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由官方一手包     办的思维模式,与逐渐放开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工权益诉求     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一方面,造成诸多领域的工会组织制     度性缺失,比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现行工会     组织的触角已很难延及,虽然在相关企业法律制度中也规定     了劳工可以组建工会,但前提必须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     导下的工会组织,并不是劳工为维护权益自发产生的结社行     为,而靠行政干预的方式在这些企业强行组建工会组织,不     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既无必要、推行的难度也大;另     一方面,在官方主导的企业内,由于工会组织没有独立的政     治人格,不是独立的劳工社团组织,工会组织存在本身依附     于官方,仅仅是完成一项政治职能,并不真正代表职工权     益。因此,当企业利益与劳工权益发生冲突时,工会的立场     和职能便变得模糊不清,由劳工利益的代言人蜕变为劳资双     方利益的调解人甚至成为资方代言人。     据《上海市法制报》2007年7月初报道,上海市某公司职工     杨某因为劳动争议将公司告上法庭。在随后的开庭审理中,     杨某惊奇地发现,公司的工会主席竟然成为公司的代理人,     坐在被告席上,代表公司与劳工进行法庭庭辨,被称为之奇     观。虽然《工会法》也规定了:“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     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     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工会组织不是劳工的自主结社行为,工会组织领导人的任免     虽然也有需经劳工选举的程序,但是最终决定权取决于上一     级工会组织,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就变成了工会组织听     命于上级领导的官僚机构,因此出现工会主席代表资方利益     与职工打劳动争议官司这样的现象实在也就不足为怪了。     2008年3月和7月,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3,354名职工联合     签名致信执政当局。公开信中指出:2004年,大型国有企业     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在滴道煤矿进行整体改制,确定破     产,然而,矿方报告中提出的《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没有按     照法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仅仅拿出不到20%的     买断安置资金强迫职工们买断走人,高达80%的国家买断资     金和企业实际存量财产都被矿领导、局领导和政府官员集体     私吞,现在仍在大量生产的滴道煤矿也变成了特权集团的私     有煤矿。数千名“改制”职工要求国务院主持清算和落实职     工在国有企业中的财产份额。〔17〕由于工人没有权利组建     工会,这种通过联合签名的方式来表达权利诉求实际上填补     了独立工会缺失的部分职能。然而,这次集体维权抗争遭到     了执政当局的严厉打压,2008年5月30日,负责代理该案的     维权工作者袁显臣被执政当局拘捕。6月30日,袁显臣被以     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正式逮捕,此案2009年1月     12日开庭审理。袁显臣遭受逮捕的重要“罪证”便是为滴道     煤矿工人依法进行维权。袁在拘留期间被刑讯逼供,受到酷     刑折磨。   b、劳工权益的抗争必然冲击现行工会管理体制     中国现行的工会管理体制实质上是一套代表官方利益的官僚     体系,完全不代表劳工的真正权益。没有工会组织作后盾,     劳工的权益诉求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套官僚体系     与劳工权益诉求两者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     社会引发种种被官方定义为“劳工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即     是这种冲突下的必然产物。     这些“劳工群体性事件”往往被执政当局扣上“破坏社会秩     序”、“非法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乃     至“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受到严厉打压。但是,随着工人     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维权抗争的渐进增加,工人群体没有     吓退,执政当局有时却不得不往后收缩防线。2008年11月相     继发生的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运取得成功就说明了这一     点。     2008年11月3日,重庆八千余辆出租车集体罢运,11月10     日,甘肃永登160余辆出租车集体罢运;同日,南方的海南     三亚市上百辆出租车集体罢运。短短一周之内,中国连续发     生三起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事件起因均是由于出租车公司     长期以来垄断市场导致出租车租金费用过高,政府部门监管     不力,出租车司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据《东方网》     2008年12日报道:“据业内人士透露,政府卖给出租车公司     一个经营指标,五年才收五万元。出租车司机向公司承包一     辆车,五年的承包费用高达30万元。”,而出租车行业运营     的行业垄断几乎是普遍现象,《中国青年报》12日撰文指     出:“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其实是不合理制度长期酝酿的     结果。”在此之前,许多地方都曾出现过类似的集体罢运事     件,由于现行工会管理体制的原因,没有哪一家官办工会组     织出面为出租车司机讨权益。正是出租车司机们通过自身长     期以来持续不断地抗争,出租车公司与官方不得不改变以往     的强势姿态,被迫调低租金费用、整治出租车市场等让步妥     协。三亚市交通局局长、副局长、党组书记还因此请辞职     务。劳工在与资方、官方的维权抗争中取得了初步胜利。     2008年以来的大量罢工罢运事件揭露出来的深层劳资官三方     矛盾依然与劳工的结社权得不到保护有关。以上面的罢运事     件为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社会里,出租车公司与出     租车司机之间双方关系是一种法人地位平等的利益关系,如     果出租车司机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可以合法组建代表自身     权益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出面随时与出租车公司进行谈     判与协商,那么问题就不会长期得不到解决。正如北京大学     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所指出的:“关键在于,司机们必须能依     据宪法第35条保障的结社自由形成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行业     协会,用集体的力量争取和保护个人权益。因此,不要以为     结社权和罢工权有多么可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它们专门     就是为了防止罢工、罢运等群体事件而设置的。”〔18〕正     因为缺乏代表出租车司机利益的协会组织,他们的利益无法     表达,才会积累矛盾,爆发危机,并就此提出组建出租车司     机协会的建议。     应当看到,劳工由过去的通过上访找清官的个体维权路径转     化成对侵权者进行群体性罢工示威施压,通过进行公开表达     和舆论造势与社会动员,在一定程度上为将来独立、自治工     会积淀了土壤。   c、官方应当兑现承诺,保护劳工结社权     事实上,关于劳工的结社权问题,国际社会早就出台了一系     列的国际法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     劳工组织均有明文规定。而在意识形态方面,中国共产党一     直声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同时中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尊     重和维护劳工权利是其题中应有之义。1998年,国际劳工大     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就明确了劳工应具有的     四项基本权利,第一项就是劳工有“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     体谈判的权利”。然而,中国政府在签署批准《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却对“组织独立工会”这一条     维护劳工权利的重要条款采取了保留态度。     落实劳工的结社权,通过结社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必须重     新修订现行的《工会法》,彻底打破现有僵化单一的工会管     理体制,还结社权于广大劳工,兑现执政当局对于劳工权利     保护的承诺。 D、官办“群众组织”与行业协会面临挑战   与工会的依附性和僵化的一元化管理体制一样,其它“群众组   织”与行业协会(如妇联、青联、工商联、文联、律协等)莫不   如此,它们行民间社团组织之名义,达到限制各社会群体和各行   业人员真正行使结社权之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些官办社团与不断提高的公民权利意识之   间的矛盾加深,一些社团组织的内部成员不顾中国当前的政治高   压,尝试从一定领域和范围内打破传统官办社团对于公民结社权   的压制与剥夺。北京市律协直选事件就是律师们联合起来希望通   过真正的选举打破官方垄断律协话语权,实现律协成为真正的行   业自治组织,为律师当家作主的诉求。   2008年8月26日,程海、张立辉、唐吉田等35位北京律师联署发   表《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   吁》,呼吁北京市律协在2008年底举行的律协换届中实行直选。   《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由律师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   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根据调   查,90%以上的北京律师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律师代表”的选   举,也没有人通知他们参加选举,更不用说律协会长、理事、监   事成员的选举。参与签名的律师们认为,律协并非由律师自愿组   成的结社行为,也没有对律师的权益真正负任何责任。   事实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4条规定:“律师协会接   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   协会的指导。”,与《工会法》对于工会组织的规定如出一辙,   现行律协管理体制仅仅是一个代表官方控制整个律师行业的官僚   机构,它的存在只是完成一项政治职能,与会员的关系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它代表的是特权阶层利益而非律师利益。由于律   协掌握着律师证年检的权力,而律师证是律师具有从业资格的唯   一有效证件,因此,律师们不得不“自愿”加入律协。“律协”   的存在,也阻止了律师们通过结社维护其权益的合法路径。   北京律协直选背后的实质仍然是公民的结社权问题。当律协不是   律师权益的代言人,律师有无自由结社的权利?律师有无通过结   社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律师有无选举产生维护自身权益的代言   人的权利?基于结社权属于公民宪法性权利,基于《律师法》对   于律协的法律规定,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律师们要求律协组   织机构进行直选,选出“当家人”为自己作主是完全正当的诉   求。然而,律师们的正当诉求很快遭到当局执法部门的强烈抵制   和打压,呼吁书发布后不久,参与签名的律师就受到了来自官方   的强大压力。   9月5日,北京市律协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   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声明称:“任何人利用手机   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   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   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他   们借北京律师协会换届之机,利用部分律师参与协会行业管理的   热情,打着‘律协民主管理’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   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   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作为对律师正当   权利诉求的回应。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还专门召集该区19位签名   律师的事务所负责人开会,点名要求这19位律师交待签名动机。   迫于官方压力,程海、张立辉等签名律师被所在单位明确劝离;   签名律师杨学林受到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领导“亲自接见”并   “谈话”;作为发起人之一的唐吉田律师不被所在事务所续聘。   程海本人要求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正当诉求也被官方百般刁难、阻   挠,最终没有被批准。为了掌握律师们的动态,当局还采取种种   非法措施用来收集情报。例如,唐吉田律师的通讯工具就经常无   故发生“不正常”的通话障碍,其他签名律师也经常发生类似现   象;经常有来历不明的人士跟踪律师们的行动、窃听律师们的谈   话。有一回,几位律师在一家茶馆谈律师直选的工作,一位律师   就从座位底下“拾到”一枚窃听器,而律师们的身后坐着一对品   相堂堂的男女,静静“聆听”他们的谈话内容。当局对律师们要   求行业自律、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正当诉求采取敌   对和打压姿态,而不是去解决律师们面临的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   性困境。   然而,律师们为了争取权利,并没有向高压屈服。2009年1月12   日,杨慧文律师公开发布竞选律协会长的宣言书,针对传统官方   律协官僚作风严重、会员会费过高、收支不透明、漠视律师权   益、利用特权分配资源种种弊端,杨慧文律师在竞选宣言中做出   了九项承诺。唐吉田律师认为,改变律协现在的管理体制,改变   官方直接指定律协领导班子的传统,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   才能使律师真正成为律协的主人。事实上,律师们所面临的困境   也正是中国其他地区律师乃至各个行业协会与群众团体会员的困   境,正因为如此,呼吁北京律协直选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迄   今,这场权利抗争正在较量之中。 E、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两难境遇   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与公民的结社权利有密切联系。国务院《宗   教事务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这一条例   规定表明:具有宗教信仰的公民成立宗教社团,必须按照《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实践中,公民因   为找不到相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   册,因此,无法成立合法的宗教团体。   这里以基督教(新教)家庭教会为例说明宗教社团在这个问题上   面临的困境:2008年11月28日民政部发出决定书,宣布取缔中国   家庭教会联合会,该决定书称:“经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未   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予以取   缔。”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不服,于12月4日向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法院撤消民政部的   决定,法院接待人员认为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没有经过登记注   册,属于非法组织,因此不予立案。张明选随即问通过什么渠道   可以申请注册,被告之没有任何这样的渠道。负责代理此案的吴   律师表示:“中国目前的家庭教会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你   去登记注册他们就不让你登记,如果你不经登记开展活动,他又   说你是非法聚会,然后就来取缔。”   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如此。这方面的例子近来就有不少:2008年   5月,北京学者范亚峰和十几名基督徒在家中举行聚会之际,突   然有警察闯入,要求停止聚会;5月中旬,北京守望教会遭到当   局冲击;与此同时,北京福音教会八个聚会点被当局冲击,一名   讲道的牧师高真被警察传讯,数百名教友被迫向警方出示身分   证。6月下旬,黑龙江省伊春市一家庭教会在聚会时遭警察骚   扰,传唤了聚会的所有教友。9月20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荣耀   福音教会突然遭到约20位便衣警察突击搜查,强迫家庭教会成员   登记姓名,强迫教友离开教会,之后,没收了教会的财产,包括   奉献箱,一个大十字架,圣经和诗歌本等等。特别是在当局认为   “敏感”的非常时期,各地不断有家庭教会受到当局冲击的现   象。   事实上,不仅是非官方的家庭教会会员的结社权不被当局认可。   官方教会的会员也同样不享受结社自由,他们只能加入官方认可   的“三自”教会,不能自己建立独立的教会、或加入他们选择的   教派。因此,教徒没有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也就没有   真正的自由可言。 2、结社范围:政治领域 当前中国公民的政治性结社,更是公民结社权禁区中之禁区。中国 1949年以前组建的八个政党到现在已经完全没有现代党政所具备的政 治属性,沦为中国共产党的附庸组织。1989年以后,随着权利意识的 普遍觉醒,公民的政治性行为及参政意识也越来越高,但都一一遭到 执政当局政治迫害与暴力镇压。 A、公民政治性结社与当局的打压   这里我们通过两个实例分析来说明有关的问题:“新青年学会”   和“泛蓝联盟”。   ◆实例一:新青年学会    2000年5月,八位年轻人在北京大学附近相聚,讨论成立一个    研究中国政治改革必要性的研讨会,他们几乎都是学生,有的    刚毕业,有的还在读。他们将该研讨会命名为“新青年学    会”。这八位年轻人分别是:    ◇杨子立:1971年出生,北大机械硕士研究生毕业,《羊子的     思想家园》创办人,作为关心中国社会问题的年轻一代,杨     子立非常关注中国的人权、自由、民主事业,关心中国农     村、农民的疾苦。    ◇徐 伟:26岁,报社记者,中共党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     形态,非常关注中国的未来前途,新青年学会组长。    ◇张燕华:研究生毕业,天津公务员。    ◇范二军:北航毕业生,毕业后留校任助教。    ◇张宏海:27岁,北京广播学院毕业。    ◇靳海科:24岁,范爱军高中同学。    ◇黄海霞:22岁,新青年学会中唯一的女性,也是年龄最小     的。    ◇李宇宙:人民大学哲学系学生。〔19〕    2001年3月13日,国安部特工拘押了五名研讨小组成员:靳海    科、杨子立、徐伟、张宏海、张燕华。另外,几名特工还非法    绑架了杨子立的妻子路坤。路坤后来回忆,特工对她连番审讯    三天,逼她说有关她丈夫及其活动的情况。张燕华回忆,他在    天津遭受拘捕,被连续30天每天十小时提审。黄海霞回忆,她    没有被拘押,但她被提审了三次。在第一份笔录中,她写道:    “‘新青年学会’想要‘把中国变为更美好的国家’。”在第    二份笔录中,“她后悔‘与这帮自命不凡的年轻人在一起’和    ‘使用激烈词语攻击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并且“感谢国安    特工‘帮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经历了长达六小时提    问签字的最后一份笔录中,她写道:“‘新青年学会’是一个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统治的组织。这是一个非法组    织,它企图推翻党的统治和动摇党的领导和威望。”范二军多    次被国安部特工提审,他回忆说:“杨想要将中国变成一个资    本主义国家,张宏海赞成革命手段。我确实讲过类似内容,但    那都是凭印象的,我认为他们不应以此作证据。”他说,笔录    中还有他没有讲过的话,如:“我们组织的最终目标是推翻中    国政府。”,但在狱警“要他合作”的威胁之下,他最终在笔    录上签了字。    被怀疑是国家安全局秘密卧底的李宇宙后来回忆,国安“让我    暂避几日,他还尽力安慰我。他说,如果我们不逮捕他们,别    人也会逮捕他们。接着,他说,他们将坐15到20年牢,到他们    被放出来时,他们不会再认识我了。”李宇宙还被国安请去吃    午餐,席间李宇宙同特工们共进烟酒,对他们拘捕“新青年学    会”成员一事只字不提。饭后,他们要他在一份笔供上签字,    作为提审正式提问时他的答复。笔供如下:“我认为,‘新青    年学会’是一个非法组织和政治组织。首先,它未登记。其    次,它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我认为说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    和以多党制和西方资本主义取而代之。”,酒足饭饱之后,李    宇宙在这份笔录上签了字。该案定罪后,李宇宙逃往泰国。    六个月后,当检察官向法院陈述案情时,其主要依据是黄海    霞、范二军、李宇宙三人的笔供。庭审过程中,张宏海反问;    “研讨小组连设立网址的资金都措不起,如何推翻共产党?”    徐伟指出:“研讨小组的成员有一半是共产党员。”当检察官    指控靳海科主张“结束老人政治”时,靳海科针锋相对地反    驳:“邓小平使用过同一说法。”杨子立争辩:“检察官指控    他们推动的‘社会制度自由化’不等于颠覆。自由化意味着通    过改革扩大自由度。例如,过去20年的改革,难道不是自由化    的过程吗?”    2003年4月20日,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张宏海被逮捕两年    之后,法官举行了第二次听证,检察官道次拿出李宇宙为国家    安全部效力时提供的笔供报告。5月18日,法院宣判:徐伟、    靳海科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年监禁,杨子立、张宏海    被判处八年监禁。2003年11月,法院驳回了四位青年的上诉,    此案最终敲定。    著名法学家张思之大律师在法庭二审为张宏海的辩护词中认    为:第一、该学会始终没有一个正式章程,因此不能认定为正    式社团。第二、一个学会是否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新青    年学会”是一个以学习和研究为主、松散的小团体雏形,聚会    仅仅五次,讨论关于社情、国情问题,其言行不构成危害国家    安全。第三、本案被告人的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应从言者    动机、目的审慎考察,有人有权断为“反动”。退一步说,即    使“思想反动”,只能予以教育和批判,不该绳之以法,严予    镇压。    中国自古就有“书生议政”的传统,中国现行宪法也明确了规    定公民有言论、结社及其它基本的自由权利。“新青年学会”    被严厉镇压是执政当局对公民结社行为、公民表达政治言论的    自由之粗暴践踏,是一桩典型的“以言治罪”冤案,这些关心    社会、积极探讨公共政治事务的学生成为受当局所迫害的“良    心犯”、“思想犯”。   ◆实例二:中国泛蓝联盟    泛政治性的网络虚拟社团“中国泛蓝联盟”于2004年出现,是    一个网络社区平台,以“精诚团结、海纳百川”为原则,以    “反对共产专制、宣传三民主义、与国民党一起共同促进中国    的和平统一事业”为奋斗目标,成员大多以“国民党精神党    员”自居,通过网络交流讨论政事。    泛蓝自成立以来,当局即声称该联盟是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    其成员也一直倍受当局的密切“关注”,采取种种方式对泛蓝    成员进行严厉打压。例如,下列人士均因参与泛蓝活动被当局    用各种名义加以迫害:    ◇孙不二(真名文炎):泛蓝联盟负责人,2007年5月23日,     被武汉警方强行拘押,24日被抄家。孙的母亲郭丽珠女士也     被非法绑架,曾被关押在武汉黄家大湾看守所的法教班。孙     的父亲遭到当地国保多次威胁、恐吓,造成精神崩溃,被送     往精神病院。    ◇蔡爱民:郑州成员,2007年5月26日被郑州市警方拘留15     天,之后被当地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名义劳教一年     零九个月,现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劳教所。    ◇熊家湖:重庆成员,2007年5月被重庆警方以“嫖娼罪”名     义劳教。    ◇胡 敬:重庆成员,2007年5月被劳教。    ◇孟 键:吉林成员,2007年5月被吉林四平市公安局国保人     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非法扣押,其间被威     胁要以“法轮功”名义将他劳动教养,孟键被迫从三楼跳下     后逃走,跳楼时手上还戴着国保人员上的手铐。    ◇张子霖:泛蓝联盟骨干,湖南成员。2007年5月29日,被行     拘15天。之后当局以“敲诈勒索罪”的名义将其刑事拘留,     2008年4月由湖南省怀化市中院最终裁定两年监禁。    ◇朱成明:重庆成员,2008年1月初,被以“诽谤”的名义拘     留五天,12月28日,在武汉被国安拘捕。    ◇张 起:重庆成员,2008年5月16日在忠县境内被重庆市公     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义刑事拘留。6月20     日,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改为“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正式     批捕,原因是张起曾在一辆废弃的旧坦克前留影,现关押在     重庆市綦江县看守所。2009年1月被重庆市公安局以“非法     获取国家机密”的罪名结束侦查,将案件移交至重庆市检察     院一分院。春节前不久,该案又被退回至重庆市公安局补充     侦察。    ◇黄晓敏:泛蓝联盟成都负责人,与张起一同被关押,半个月     后出狱。    ◇汪 靖:四川成员,年仅19岁,2008年7月,被当地警方秘     密软禁三个月,期间被强制灌药。    ◇魏桢凌:杭州成员,2008年7月25日晚7时,在没有出示任何     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杭州市国保大队从家中带走,同时被抄     家。之后,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的名义将其刑政拘留15     天,后转为刑事拘留,2008年8月,被杭州市警方以“嫖娼     赌博罪”名义劳教1年零9个月。    泛蓝成员的活动也经常受到压制。2007年6月5日,湖南成员谢    福林、李冬卓分别被警方在没有跟家属说明任何理由、更没有    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从家中强行抓走,后被释放。2008    年3月,泛蓝联盟在成都聚会,多名成员受到当局监控。张    起、黄晓敏、武汉成员万里与长沙成员谢长福和李东卓会面,    被湖南国保以“非法聚会”的名义强行扣押,非法拘禁超过10    小时。〔20〕   b、公民的组党行动与当局的打压     公民组织政党的行为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关结社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条款的保护。该公约     第22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     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     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     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     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该公约第     25条还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     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     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     下,参加本国公务”。(这里提到的“第二条所述的区分”     指的是:“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     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     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     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然而,自由组党这种结社行为在中国历来被官方当成“反革     命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加以严酷镇压。以下几起组党     事件遭受打压的实例足以说明这一众所周知的现状:     ◆实例一:“中国共和党”      1991年,湖北公民张敏鹏等人在内地秘密组建中国共和      党,以“推翻专制,再创共和”为其奋斗纲领。然而,中      国共和党成立不久,便遭到当局的镇压,主席张敏鹏被武      汉市中院以“反革命罪”的名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它      参与组党的公民均遭到警方调查、威胁和警告。      ◇张敏鹏入狱后,家庭的生活来源被切断,其家人收到了       国外朋友一千美金的人道主义援助,结果湖北警方以“       接受国外颠覆势力的资助,与国外敌对反华势力相互勾       结”的名义于当天就将这笔困难救济予以强制没收,其       家人受到当地警方的威胁与恐吓。对组党人士的打压不       仅限于本人,其家人也随之受到“连坐”、“株连”等       各种形式的政治迫害。     ◆实例二:“中国自由民主党”      1991年1月,北京语言学院教师胡石根和王国齐等人成立      了中国自由民主党。胡石根同时还参加了康玉春等人成立      的“中华进步同盟”组织。1991年12月,胡石根和刘京      生、高玉祥等人又成立“中国自由工会筹备委员会”。胡      石根起草了《中国自由民主党政治纲领》、《中国自由民      主党组织章程》和其它多份自由民主党、自由工会的宣传      材料。1992年4、5月间,胡石根、刘京生等准备在      “6.4”周年纪念期间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散发、投      寄传单,并准备用航模直升机在天安门广场上空散发抗议      “6.4”屠杀的传单。1992年5月27日,胡石根被抓(该      组织的其它成员随后相继被捕),同年9月27日被正式逮      捕。1994年12月16日,胡石根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      利五年。胡石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1995年6月14日,北京市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      判。      胡石根是“6.4”镇压之后判处有期徒刑最长的异议人      士,20年是《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由于坚持      无罪申诉,胡石根在监狱中一直遭受二级严管待遇。胡石      根一案由于当初在全国抓捕数十人,而且基本是大学教师      和大学生等知识分子,所以在国内、外广受关注。     ◆实例三、“中国民主党”      1998年6月25日,浙江公民王有才、王东海、林辉三人以      “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向浙江省民政厅递      交了“中国民主党公开宣言”、“民间社团注册申请书”      等文件。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第一次有人以反对党名义公      开注册申请。      《中国民主党公开宣言》宣称:“鉴于任何人都无权以暴      力维持自己对另一些人的统治,而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社会      依然存在;鉴于现代文明、理性已经传遍全世界,而封建      专制和愚朽的阴霾还在笼罩着我们的社会;鉴于人性还存      在种种弱点,遏止政治独裁和政治腐败是一场永久的正义      斗争;鉴于广大民众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和政治代言      人;鉴于公民的结社自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神圣不可侵犯      的权利;我们一批来自于社会各界、愿意贡献出自己年华      的志士,为了弘扬自由、民主、正义、和平,兹商成立中      国民主党。”      《宣言》声明中国民主党的宗旨是:“实现直接民主选      举,建立宪政民主政治体制。建立政治分权机制。使政治      权利互相制约,并确保其能进行良性循环,使任何个人和      任何集团,都无法将权力建立在暴力之上,实行军队国家      化,彻底铲除产生政治独裁和政治腐败的土壤,使中华民      族彻底摆脱强权暴政。”      继浙江率先发起组党申请注册,山东、湖北、河南、北      京、上海、四川、重庆、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各      省市人士也开始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这次民间      自发的组党行动,当局进行了严厉镇压。98年7月10日,      拘捕王有才等九名各地组党公民,瞬即在中国范围内实施      大规模逮捕。      与此同时,官方于9月25日专门重新修订了《社团登记管      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不得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而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      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      就从宪法和法律上阻塞宪政民主体制的构建,将公民组党      明确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      中国民主党主要发起人浙江王有才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罪”的名义判处11年监禁,湖北秦永敏被当局以同      样的罪名判处12年监禁,北京徐文立被判处13年监禁,成      都刘贤斌被判处13年监禁,其他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的40      多人都陆续遭到当局的政治迫害。后因为迫于国际压力,      执政当局被迫释放徐文立与王有才,徐与王被迫流亡国      外,刘贤斌于2008年11月6日获释,秦永敏至今还被当局      关押在监狱中。      对民主党人士的迫害至今仍在继续。2008年6月25日,湖      南长沙籍民主党成员谢长发被当局刑事拘留,8月1日正式      逮捕,至今尚在狱中。6月26日,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召集      人王荣清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刑事拘留,      7月31日被正式逮捕。1月7日,被判6年监禁。王荣清、谢      长发的入狱成为当局对中国民主党成员实行政治迫害的最      新动态。     ◆实例四、“中国新民党”      2007年12月初,中国民主同盟成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郭泉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民主同盟和其他七个政党均应      当转变成“在野党”。郭泉认为中国共产党与当年的中国      国民党一样,仅仅只是一个执政党,没有反对党的政治模      式只能是独裁政体,完全背离现代政党政治的内涵。郭泉      呼吁其它政党应当恢复民国政府时代反对党、在野党的政      治属性,以在野党的政治身分有效制衡执政党,重启政党      之间的政治平衡,开创中国崭新的政治生态。这是当前中      国的“民主党派”成员第一次公开向政执党要求政治地位      平等。      郭泉随即遭到当局的政治迫害。2007年12月6日,他被学      校以违反《宪法》和《教师法》的名义剥夺副教授职称,      并停止教学,下放到学校图书馆任资料员。家中三台电脑      被警方强行抄走。12月14日,中国民主同盟南京师大盟委      以“政治压力大”为由开除郭泉盟籍。12月17日,郭泉正      式宣布组建“中国新民党”,主张“建立全民福利条件下      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之后多次被警方拘捕,家中电脑      也数次被抄。      2008年11月13日,郭泉被南京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刑事拘留,当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搜集罗织郭泉      与“中国新民党”的有关罪证,郭泉至今尚未被当局释      放。      以上实例说明,当前官方对中国公民行使结社权自由组党      的镇压最为严酷。但是,这些年来不断发生的政治性结社      和组党行为对于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落实具有一定的现实      意义:第一、它们表明在中国扩大政治参与的社会面、实      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仍然十分艰巨。第二、这些行为表      达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和争取政治权利的强烈愿      望。第三、尽管面临严酷镇压,建立政治性组织和反对党      实体的抗争过程,对“一党专制”统治提出了挑战,为推      动民主政治多元化和多党竞争制的实现具有启蒙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结论: 公民结社权是世界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公 民结社自由不可侵犯。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中国政府却千方百计限 制和打压公民结社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由中国共产党垄断, 为了延续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为了实现它对于国家各个领域的全面 控制,专制统治者对公民的结社行为具有天然的排它性与压制本能。 一方面,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公共领域的不断拓展,必然使公 民社会不断成长、壮大,从而导致其统治权威的不断弱化;另一方 面,公民在政治领域的结社,无异于向其执政地位发起挑战,直接冲 击专制统治。无论哪一方面的力量得到发展都不是专制者希望看到的 结果。 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表明,中国当前的公民结社权受到当局的严厉打 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领域的各个层 面,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并没有得到落实。 对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公民结社,执政当局采取“双重审批”登 记注册方式和对民间组织日常事务进行“追惩制”的管制方式,从政 策、法规和资金源头等各个方面加高公民结社的准入门槛,通过民 政、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交叉联合的行政干预,抑制公民的 结社自由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 对政治领域的公民结社,当局则采取暴力镇压的专政方式,通过公 安、国保、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政权机关进行联合围剿,阻止 公民的政治性参与和政治性结社。 民间对公民权利(包括结社权)的争取应该继续以和平、理性、非暴 力的方式推进。从总体上来说,不管多艰难,中国社会的公共空间正 在逐步扩大,公民也有一定的结社自由。同时,公民维权运动的不断 抗争,只能逐步扩大这种空间和自由,当然这些抗争也会付出代价。 虽然当前公民在争取结社自由方面仍然处处受挫,但这些努力和过程 本省却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党主一切”的一元化社会,开始为创 造公民自由行使结社权的大环境奠定基础。 建议: A、敦请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并认真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主动将中国融入国际文明与价值体系,落实政府对于中国   公民所应负的责任,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权于民。 B、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废止压制公民结社   行为、违宪、违犯国际人权惯例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部行政性法规及《取缔非法   民间组织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 C、修订严重违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限制与禁止公   民结社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废除僵化的一元化社团管理体制,从   制度层面真正推进公民的结社自由。 D、修改现行《刑法》中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颠覆国   家政权罪”罪行的考量无法进行实质界定,量刑具有极大的随意   性,为当前公民的政治性结社行为、合法参与正常政治生活设置   障碍。 E、尽早出台规范公民结社活动与行为的实体法──《结社自由保障   法》,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如何保障公民自由充分地行使结社权   利,而不是设置障碍、限制结社自由。 F、抓紧制定《政党法》。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最基本、   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基于中国历史传统与近代以来政治的特殊   性,在《结社自由保障法》的立法基础上,制订专门的《政党   法》,保障公民在政治层面的参与权利。 G、抓紧制定《新闻与出版自由法》。言论自由是保障公民其它基本   权利(包括结社权)的最基本权利,落实和确保公民结社权,也   必须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此相关,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   切实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其   他自由权利。 【注释】 1、参见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清华   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   版,第216~218页。 3、张祖桦:《捍卫他人权利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公民》月刊   2008年9月号; 4、路易斯.费瑟:《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麦格罗─   希尔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537页; 5、转引自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法学》1997年第12期; 6、《中国迈进公民社会?北大、清华激辩》,《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7、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处于十字路   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 8、《南风窗》:《给NGO“补钙”》,2007年2月6日; 9、徐永光:《关于解决民间组织登记难的建议》,《自然之友通   讯》2007年第2期; 10、周梅燕:《关于结社自由的专题报告》,公盟《法律研究》; 11、张祖桦:《凭什么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自由亚洲电台《中   国透视》; 12、RFA:大陆环保人士遭打压,2009-01-30; 13、《非政府组织注册和纳税问题研讨会召开,呼吁加强非政府组织   之间的联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09-19发布; 14、《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   言》情况的民间报告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   200804/20080427092150_8130.html; 15、章敬平唐君燕:《温岭刮起农会风》,2006-09-10《经济观察   报》; 16、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转引自《中国农   民组织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7、袁显臣:《工人阶层的真正觉醒──鸡西矿职工开始要求清算和   分配在企业的财产权利》,http://www.boxun.com/hero/   200803/wqgc/4_1.shtml; 18、张千帆:《出租车罢运凸现谈判机制缺失》,《新京报》   2008-11-15; 19、有人怀疑李是国家安全局秘密特工。在一次“新青年”讨论中,   李宇宙将讨论内容记录下来:“我参加了一次‘新青年学会’会   议,与会者讨论了对政治变革的观点,有的人主张‘暴力手   段’,朋友们还希望小组活动保密。”并且,他将聚会时间和与   会者姓名一一记录下来。时间:2000年8月19日。随后,这份书   面材料出现在国家安全部。 20、根据《维权网》相关报道及泛蓝联盟网站资料整理汇编。 【参考文献】 1、〔英〕米.古特曼等著《结社──理论与实践》,三联书店2006   年11月第一版; 2、刘培峰著《结社自由及其限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   月第一版; 3、《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   版; 4、〔美〕朱莉.费希尔著《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5、〔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   国际指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6、王名等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7、贾西津等编著《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 8、张祖桦:《凭什么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自由亚洲电台《中   国透视》; 9、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转引自《中   国农民组织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0、赵常青:《论结社自由》,《民主中国》电子网刊; 11、张祖桦:《捍卫他人权利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公民》月刊   2008年9月号; 12、王名主编:《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   月第一版; 13、《维权网》:关于中国政府2007年落实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   言》情况的民间报告; 14、孙炳耀:《乡镇社团与中国基层社会》,《中国社会科学辑刊》   1994年11月; 15、秦志华:《中国乡村社区组织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版,第210页; 16、〔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   版; 1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8、韩德培、李龙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19、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法学》1997年第12期; 20、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清华大学   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21、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1月出版。 (2009-02-07)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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