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8-12-24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告别零八.短文二则            (四川)何必 ◆后改革派看《零八宪章》:不是共识而是共同行动  陈永苗 ◆朱维群的谎言说100次也不会变成事实  (达兰萨拉)桑杰嘉 探索道路 ◆三中全会的真相和生命力──也谈改革30年(之2)   鲍彤 运动留痕 ◆关于刘霞获最后一届“受难者家人奖”的 21世纪中国基金会 ◆记住她们的坚韧、勇气、爱和担当──“受难 独立中文笔会 ◆纪念贵州民主墙运动30周年        (纽约市)张菁 ◆致美国大使馆大使兰特先生的信 (华盛顿)沃尔夫、麦高文 读史论今 ◆从政治到法治(下)──《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 陈夏红 台湾问题 ◆63年保台主轴“您”在那里?        (台湾)云程 ◆14位美国会议员促布什关注台湾人权      《大纪元》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告别零八.短文二则 何必 更盼的是那最重要的一通 今天两岸在欢庆:终于实现三通了,可是还有最重要的一通,就是政 治通。民主政治是公开的、对话的、理性的、平等的、民主的相通才 行!据大陆2008年11月7日《报刊文摘》报发表的《一篇更重要更全 面的“窑洞对”──毛泽东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一文介绍,毛泽 东先生认为:“‘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 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 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 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按:指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提出的‘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信仰上帝的自 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它将保证国家 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转引这几句话 以呼应刚问世的《零八宪章》。──上面这样一篇短文,我在《猫眼 看人》上发贴,可也发不上去,难道引用了毛主席的话也犯忌吗?这 就是当前的言论环境了。 都是现行公务员工资不合理惹的祸 近年来各地频发教师为待遇大大低于同地公务员有违教师法之规定而 罢教,为平息事态,近日国务院特发了增加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决 定,同一学校初中教师工资加了,而高中教却不加,常就造成比初中 教师还低,这又是新的问题,类似,还有其它的各类教师,再扩大 比,还有各行各业人员,这都是矛盾此起彼伏。问题的关键在于都是 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合理:首先是公务员待遇应由谁定?决不应是 公务员自定吧,次是为什么有个绩效工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做好 工作只是应有之责任,没做好应罚,有特别贡献才当奖,一般是不应 有绩效工资的(为此,他们把名称换为津补贴,为什么他们一律就该 享有比原工`资还高`达数倍的津补贴呢?),更不合理的是这绩效工 资(或津补贴)由当地自定,还不知耻地称之为阳光!(其实这正是 各地之黑暗处)。公务员编制与其待遇,只能由国家立法来定,其标 准应与全国职工水平卦勾,不得随意上浮,更不应有普及无限的津补 贴,具体地区工资数有别,只依生活物价水平的调节(且应公开,并 经批准)。从严治党、要讲廉政,先从规范公务员待遇做起!(本来 今年要过完了,不想发贴了,刚才手痒又写了以上几句,发在《猫 眼》上,刚发就被封锁了,这是为何?)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后改革派看《零八宪章》: 不是共识而是共同行动 陈永苗 很大一部分签章人,对《零八宪章》内容颇有微词,现在公开这么说 已经不少。《零八宪章》本身,与过去“4.5”一代的改良主义一 样,陈词滥调,从内容上没什么新意。民主宪政已经是全国人民皆知 的秘密,而只有“4.5”一代还觉得是自己独享的,自认自己为文化 英雄或者先知。 既然对内容颇有微词,那为什么还要签署呢。那是人们有着行动的渴 望,行动在当下已经是首要的,而内容和启蒙共识已经变为很次要。 就象病急了,吃什么药都好,什么内容可以不在乎,不见得有共识, 但可以通约,八九不离十。《零八宪章》内容很次要,但是刘晓波、 张祖桦推动这次共同行动很重要。《零八宪章》内容本身空洞化虚无 化,而《宪章》运动本身异常重要。 《零八宪章》,现在影响很重大,被美化上天,一个刘晓波、张祖桦 在内的几个人的牺牲,做了祭品,对祭品的感激,算到《零八宪章》 头上;一个来自当局的打击,当局的重视和点敌人,赋予极大意义, 例如刘晓波,都是当局矮子林提拔出来的高个,被抓之前都不是最突 出的。被美化上天,主要并不是《零八宪章》本身,而是附带的一系 列东西,《零八宪章》的大集团签名和发表,获得表达和政改渴望的 释放,这引起幸福感和感激。海外主流的认可,产生的晕眩感。一项 政治行动展开的神秘联想。以上这一些《零八宪章》之外的东西,全 部附丽于《零八宪章》。让大家觉得《零八宪章》很伟大,其实作诗 的功夫在于诗外。 很多人很奇怪,陈词滥调很温和非暴力,几乎与官方人权意识形态没 有什么不同,不违反法律,为什么要抓。我一直强调的是,共产党的 标准,并不是立场的左或者右、你是改良还是革命、你是支持(支持 他的极端民族主义,一样要抓)还是反对它,最主要的是未经批准的 政治行动。党国的逻辑是,要搞政治可以,但要我批准。把政治自由 变为特许权,经过同意的,搞什么都可以,没经过同意的,支持我的 政治行动也不行。正如《满城都是黄金甲》中王对即将立为太子最钟 爱的儿子说,“我不给,你别想要。”在于绝对威不可测的主权。 很多人说《零八宪章》内容没啥意思,为什么要抓,主要是闹事,构 成一种影响重大的政治行动。当局一打击,当然也参与了制造更重大 的影响。说可以,但是别做。因为说的影响力小,做的影响力大,要 抓。所以启蒙也白启蒙,影响力小随便你说,一大就抓就消除。 《零八宪章》,你搞不清楚到底是对谁说的,改良的政治立场,恐怕 是最后的挽歌。改良派,让政治反对似乎与共产党是一家人,没有敌 我之分。有冲突和分歧,那是时机成熟与否的问题。所要做的行动, 在口头上共产党说的大致一样。这对于启蒙和争取党内民主派很有 力,是一种获取普遍性支持的策略,占据道义上制高点,可是策略阻 碍了实质。共产党对主权具有人类历史以来最敏感的感觉,不用瞧就 知道这种假话背后的真正实质。 策略毕竟是高贵的谎言,自己心里要明白,还不能假戏真做。想假戏 真做也白想,共产党心里面明白得很。所以想假戏真也应该到头了, 那么这个策略应该丢掉,而应该直面政治,从一家人和总体性中摆脱 出来,不把党内民主派当作主体,显示自己的独立政治意志,当作 “一极”处理。固然没办法有立竿见影的政治效果和行动,但是成熟 的政治意识,应该展现出来。 我们并不是党内民主派与左派进行线路斗争时的帮手,而是独立的, 并且作为宪政中华或自由中国的化身,是一种尊贵的位格。党内民主 派如何都是党内,被污染的,是历史前进不得不借用的道具。党内民 主派只能是我们维权运动的帮手。 政改或者碎步前进,能否当下进行,这个党内民主派可以去做,他们 可以把政治立场建立在这种虚无缥缈的渴望和屡败屡战之上。我们站 在河流彼案,把政治立场建立在不依赖于政改,自己做事的前提之 上。我们和党内民主派之间,不见得有共识,但是可以共同公民行 动。就象《零八宪章》的很多签署人,不是完全赞同《宪章》内容, 但是很乐意共同搞《宪章》运动。 不一定要先有共识,也不可能先有大一统的共识之后再行动,但是在 行动中会形成有冲突、有异质、但又能互相宽容并存的共识。如此扭 转过去改革时代“知”和“行”的颠倒地位,改变知多行少、只知不 行的局面,确立维权优于启蒙、行动优于知识、政治优于文化的后改 革格局,少说多做,少争议多共建。 当局具有宁给洋人、不与家奴的性格。我们必须调整战略,即使要改 良,也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促成。就象女孩子商场买衣服,问完价 格转身要走,于是卖主赶紧降价拉住她。80年代的知识分子具有精神 上的独立性和自命道统的性格,所以80年代才有知识分子比较满意的 改革。互联网成为中国议政的工具,不好控制,具有相对独立性,那 么当局就要调整,予以适当放松。最近对负面消息进行货币控制政策 式的调整,就是互联网议政具有独立性的结果。 启蒙运动具有在人民面前扮演代理皇帝,在皇帝面前扮演人民的双面 性,例如80年代的自由化思潮,不具有独立性,只要邓小平一反,就 蔫了。维权运动与后改革,就一定要和党内民主派不离婚但分居,保 持独立性。 很多人还在神经病中,还在期待当局政改的回应。当局已经给出回 应,那就是抓了刘晓波,剩下的哄闹才不管你,随便你闹,只要不出 格。说这一些人神经病,是因为他们总是精神分裂,用没来由的意愿 代替现实判断。当局已经给出明白的答案,一巴掌打在脸上了,但还 是不相信,认为不是答案,死都不相信当局会纹丝不动。 太贱是令谁都看不起的。一个《宪章》运动在于运动本身,相当于和 朋友们一起搞一个身体锻炼,而不一定以对方作为自我认同的前提。 我搞了《宪章》运动就搞了,当局愿不愿意回应,我无需萦绕于心。 这就是米奇尼克所说的新演进,面对和信任独立的公众,而不是政府 机构中的开明派。 《零八宪章》运动,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启蒙运动,一种是独立性的 维权运动和后改革。启蒙是需要依赖专制的,贬低独立公众的。启蒙 运动是一种拔河比赛,没有另外一端如何拔河。可是维权运动和后改 革,就象主人和贵族一样,不需要有其他人,作为自我认同的另外一 端,以别人来界定自己。自己就可以界定自己。 我敢肯定,如果把《零八宪章》定位为公车上书,那么就是一次轰轰 烈烈的哄闹而已,一次希望渴望,又再次绝望,如此乐此不疲,直到 时间的尽头。就象一次潮起潮落,除了在海滩上留下一些自得的泡沫 之外,大概不会有什么。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朱维群的谎言说100次也不会变成事实 桑杰嘉 随着藏中对话的开启,中共统战部长朱维群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较 多。伴随着媒体朱部长的谎言也开始在世界各地开始蔓延。 特别是今年11月,流亡藏人召开特别会议期间,朱部长匆匆前往欧洲 对英国、法国、德国等开展游说、统战和拉拢。他所到之处无不谎言 连篇,颠倒黑白。而且,思维混乱、前后自相矛盾。只要稍作注意不 难看穿朱部长的那些再说一百、一千、一万次也不会变成事实的谎 言。更让人反感的是他那蛮不讲理,霸气十足的独裁者的傲慢。 12月22日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接受香港凤凰卫视采访时,再 次重弹了他的那些在世界各地无人爱听的老调。我在这里为了给部长 先生一点面子,(毕竟与达赖喇嘛特使会过面)不一一进行指出。就 对部分问题的谎言进行揭穿。 朱维群接受香港凤凰卫视采访时说:“他企求一个历史上从来不存在 的所谓‘大藏区’,没有历史根据也没有现实根据,而这次备忘录当 中公然的把这个问题,再一次地向中央提出,没有什么理由可讲,唯 一的理由就是说,把所有有藏人的地方的藏人弄到一起,才能保障藏 民族的文化特色、宗教信仰,后来我说,且不说别的,现在流亡在境 外的藏人,你们把他们分散到尼泊尔、印度、美洲、澳洲、欧洲,弄 得到处都是,你们怎么不把他们弄到一块来,保护你这个文化特色 呢?你们太不珍惜你们所谓藏民族的‘文化特色’了吧!” 朱部长差也!这在历史上有根据这个国家叫──吐蕃(西藏),长期 抗衡中国唐朝的国家。而且,同样有现实的根据她仍然叫──蕃(西 藏)。没有大小之分,她就是西藏──600万藏人和他们生活的土 地。 在《建议》(备忘录)当中公然的把这个问题,再一次提出理由很简 单。就是尽快结束中国共产党从满清王朝那里继承的“宝贵”遗产 ──“分而治之”的黑暗统治。让西藏民族作为一个民族享受同等的 权益。西藏有一个统一的社会环境才可以继承西藏民族的文化、信 仰,才可以保持同样的心理素质等。归根结底西藏民族才可以生存。 朱部长的这句话“且不说别的,现在流亡在境外的藏人,你们把他们 分散到尼泊尔、印度、美洲、澳洲、欧洲,弄得到处都是,你们怎么 不把他们弄到一块来,保护你这个文化特色呢?你们太不珍惜你们所 谓藏民族的“文化特色”了吧!”更差也!充满了独裁者一贯的霸 气,而且还无耻。因为,中共使藏人流亡尼泊尔、印度、美洲、澳 洲、欧洲等地,是中共这只狼驱散了这个和平的民族。部长先生还无 耻的说“你们怎么不把他们弄到一块来,保护你这个文化特色呢?你 们太不珍惜你们所谓藏民族的“文化特色”了吧!” 真因为我们的努力才把西藏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真因为,我们珍惜 文化所以每年有数千人冒着被你们枪杀的危险流亡印度学习。真因 为,我们珍惜文化所以在国外我们建有数万人学习的寺院。不是吗? 更让人吃惊的事,朱部长的说话前后矛盾,思维混乱。请看朱部长坚 决地宣布:“我们的态度就是很明确,接谈的大门是敞开的,但是谈 “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这个门过去没开过,现 在不会开,将来也不会开。” 但是紧接着朱部长说:“他(西藏方面)讲“西藏独立”、“变相独 立”、“半独立”、“高度自治”、“大藏区”这一套,他难道不是 实质性问题吗?我们声明我们中央的立场、原则,把他这套东西顶回 去,这难道不是实质性问题吗?” 朱部长一直指责,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在搞“西藏独立”、“半 独立”、“变相独立”。但他又非常坚定地称:“这个门过去没开 过,现在不会开,将来也不会开。”问题到底是西藏流亡政府没有搞 “西藏独立”、“变相独立”、“半独立”,还是中共没有开过 “门”呢? 事实摆在眼前了,中共过去开过这个“门”,而且,2002年开始大开 了八次。如果西藏流亡政府搞“西藏独立”、“变相独立”、“半独 立”是不会开“门”的,这一点朱部长说得非常清楚。那么,只有一 个事实西藏流亡政府是没有搞“西藏独立”、“变相独立”、“半独 立”,所以,开了会谈的“门”。 结果就出来了,中共所宣称的达赖喇嘛、西藏流亡政府和今年3月藏 人在拉萨等地搞藏独,搞分裂中国的说法都是假的。只是为了煽动中 国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以此达到其镇压藏人的目的。这说明中共不 仅欺骗了世界,而且欺骗了自己的国民。 在这次香港凤凰卫视采访中这样的前后矛盾,不符合逻辑的问题太多 了。而且这仅仅是采访实录(上)。为了下次藏中会谈时朱部长还要 充当“代表”,所以,我不想让朱部长太没面子。 但是,我也想朱部长说:你的谎言说一百次也不会变成事实! (2008年12月23日达兰萨拉)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三中全会的真相和生命力 也谈改革30年(之2) 鲍彤 三中全会没有讨论过改革。议程上没有改革,公报中没有改革,没有 提出过改革的要求,没有探讨过改革的纲领。是的,安徽的万里在 “包产到户”,四川的赵紫阳在进行“扩大农民自主权改革”和“扩 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的“试点”。 1962年初,准备召开七千人大会期间,针对吹牛皮的“浮夸风”,邓 小平说了句俏皮话:本来就美貌十分,又何必涂脂抹粉!很精彩。同 样,对生气勃勃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也不必为了进一步拔高,去锦上 添花,“改造”历史。 三中全会没有讨论过改革。议程上没有改革,公报中没有改革,没有 提出过改革的要求,没有探讨过改革的纲领。是的,安徽的万里在 “包产到户”,四川的赵紫阳在进行“扩大农民自主权改革”和“扩 大企业自主权改革”的“试点”。但当时,他们都是地方工作人员。 在中央领导人中间,“改革”尚未进入“常用词汇”。改革不是三中 全会的主题,这是事实,无法改变,不必隐瞒。 历史有时有些巧合。1969年,共产党准备开“九大”,林彪认为,继 续革命应该结束,全党重点应该转为发展生产力。“如果”毛泽东采 纳,林彪“也许”就会变成后来的邓小平。但是,和“如果”完全相 反,事实上,是毛泽东大怒,从此毛林分手。现在到了1978年,开三 中全会,邓小平也认为,继续革命应该结束,全党重点应该转为现代 化建设。华国锋显然和毛泽东有所不同,欣然采纳了邓小平的意见。 华国锋和邓小平共同预先决定,三中全会不要向后看,不要纠缠“历 史遗留问题”(不要陷入冤假错案),而要“团结一致向前看”。看 什么?看现代化建设。不过,陈云、胡耀邦发难后,中央委员们群起 哗然,群起打破了华、邓事先设定的框框,大家群起回头向后看,七 嘴八舌议论。议论什么?议论文化大革命,议论庐山会议,议论冤假 错案,议论毛泽东。 这对华主席和邓副主席来说,叫做失控,有点难堪,相当被动,但对 在座的中央委员来说,却是前所未有的大解放。自从毛泽东成为“核 心”以来,特别是他惩办了彭德怀,逼死了刘少奇、林彪以来,这是 中央委员们第一次大解放。终于打破了华国锋、邓小平的控制,终于 可以议论毛泽东的是非了,可以于心无愧为民请命了!这才是三中全 会的创造性和生命力之所在!这才是它和那些死气沉沉的八股会议互 相区别的特色之所在,终于逼得邓小平非随机应变从善如流不可。邓 小平终于丢开了自己授意胡乔木起草的老稿子,另请胡耀邦、于光远 起草“解放思想”和“发扬民主”的新稿子,站住了脚跟。三中全会 的七嘴八舌和邓小平的从善如流,凡是共产党内有出息的后代,都应 该学习,应该继承。可惜有些人,只会人云亦云唱不属于三中全会的 赞歌,唯独对三中全会真正的生命,噤若寒蝉,不敢面对,不敢继 承。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真的按照华主席和邓副主席的框框,四平八稳开 下去,如果没有陈云等毅然发难,如果对毛泽东的错误继续捂盖子, 不准中央委员们七嘴八舌,如果这样,严格按照邓小平的主题,“转 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又能出现什么样的结局?可想而知,无非毛 泽东和邓小平那套“大干快上”而已。 幸亏三中全会是一次有生命力的会议。连锁反应开始了。中央七嘴八 舌,地方和基层也七嘴八舌,党内七嘴八舌,社会上也七嘴八舌。在 七嘴八舌的过程中,从天安门事件和文化大革命之类的政治性话题, 扩展到人民公社、指令计划、大锅饭、铁饭碗之类的经济性话题,相 继失去了神圣的光环,变成老百姓可以评头论足的对象。整个改革潮 流,就是在七嘴八舌中形成的。 无权评论毛泽东的老百姓,被捂住嘴巴失去说话权的老百姓,解决不 了自己的生存权。七嘴八舌能够转化成为生产力。在万马齐喑的历史 条件下,七嘴八舌能够转化为“第一生产力”。这是真理。这是被三 中全会证明了的真理。唱赞美诗的人愿意不愿意讨伐三中全会? 三中全会不是源头,它是粉碎四人帮的产物。否则,主导三中全会 的,很有可能就是四人帮。但粉碎四人帮也不是源头,它又是1976年 天安门广场四五运动的产物。聪明的中国老百姓,创造了一种独特的 方式,用对去世者周恩来的怀念,来表达对当权者毛泽东的不满。正 是这种民意,开启了非毛化的进程,指示着中国前进的非毛化方向。 所以,探索改革的根源,不一定非登堂入室不可。直接走向天安门广 场吧,那里凝聚着非毛化的民意,即使是鸦雀无声的民意。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2008-12-23;www.rfa.org/ mandarin/〕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美国21世纪中国基金会关于刘霞 获最后一届“受难者家人奖”的公告 21世纪中国基金会 在21世纪中国基金会同仁们决定将最后一届“受难者家人奖”授予刘 霞女士之际,都有一种名之所归、奖之所归的叹惜和欣慰的交织之 情。在中国当代政治良心犯家属数以千万计的不尽行列里,刘霞女士 或许是经历了最多次的在漫长的探监路上踽踽独行和苦苦等待的女性 之一。在她的丈夫、中国著名异见人士刘晓波博士以前数次的牢狱生 涯中,她不仅毫无怨言地奔波于探监的两地之行,用自己日紧月拙的 收入给狱中的亲人送去源源不断的物质和的精神食粮;还噙含着坚强 的泪水守候在破碎的家中,艰难地支撑着家庭和爱情的至高价值。在 两周前刘晓波博士因为《零八宪章》的起草被中共当局又一次羁押的 突发事件中,我们再一次震撼和感动于这位不凡女性吐出的平静心 声:她做好了又一次长期探监的准备…… 美国21世纪中国基金会为了向普天下、特别是中国大陆的政治良心犯 的妻子和家人表达由衷的敬意,于2005年6月4日设立“受难者家人 奖”,通过基金会理事们的个人的捐助及其它筹款渠道,将适度的奖 金及这一荣誉颁给良心犯的妻子或家人。我们深深地觉得:在人类用 良知抵抗暴政的漫长历史中,政治良心犯的妻子和家人是养育人类良 心的第一家园。我们以为,向这样一种苦难表达同情,向这样一种坚 韧表达敬意,是人类的基本良知和责任。我们的努力可能是微不足道 的,但它表明:我们正竭尽全力与无辜的受难者和他们的家人,从而 也和人类应有的基本人权和良知站在一起。人们常常用把中国政治良 心犯出色的妻子们比作俄国月党人高贵的爱人,这无疑是一种美好的 文学和历史的比喻。然而,我们还觉得:在   刘霞、张青、曾金燕、袁伟静、贾建英、路坤、陈明先 这些历届“受难者家人奖”得主的身上,又有着更为珍贵的、或许也 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品格。她们都没有12月党人的爱人们的显 赫家世和贵族教育;她们都是生活在最低层的普通的工人、中小学教 师、社会工作者;她们还都生活在世风日下、人欲横流的中国当代社 会。然而,正是她们用自己柔弱的肩膀扛起了黑暗的闸门,构筑起一 道世纪最为瑰丽的抵抗文明和道德衰落的风景线。她们在默默无闻中 用自己冰冷的眼泪、颤抖的悲伤、孤独的守望和对自己亲人的无所不 在母性的爱和包容,为任何一种倡导人类普世价值—人权、自由、正 义、爱情……的辉煌文件做出了最早、最有力的见证。我们觉得:在 某种意义上,她们远比书面的文字更代表了人类的普世价值。 刘霞女士不仅是刘晓波博士和他信念的忠贞妻子,更是一位才情并茂 的女诗人。她从20岁就开始在中国大陆的一些著名文学刊物上发表诗 作。她曾经是出版社的編輯和國家稅務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是一位从 事摄影和写作的自由职业者。她曾经在过去的探监路上以彻心的痛楚 写下过这样的诗句:   “每年的阴历七月十五   河上会布满河灯   却招不回你的灵魂   ……   驶向集中营的那列火车   呜咽地碾过我的身体   我却拉不住你的手   ……。” 现在她正又一次义无反顾地投入了和当今世界最强大的专制国家机器 的对抗。 鉴于此,我们很荣幸地将这最后一届“受难者家人奖”颁给刘霞女 士。我们也在此呼吁中国政府给予政治犯和他们的家人以基本人道待 遇,并尽快释放刘晓波博士等政治犯。我们也再一次敦请国际社会和 更多的中国人关注中国政治良心犯和他们的家人的命运,使中国大陆 的任何政治、学术的异见者和他们的家人,都能享有基本的免除恐惧 的自由。 (2008-12-22) 〔原载《参与》2008-12-24〕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记住她们的坚韧、勇气、爱和担当 “受难者家人奖”答谢辞 独立中文笔会 ┌────────────────────────────┐ │ 政治犯和他们的家属往往是一般人避之如蛇蝎的对象,即使 │ │ 佩服而且景仰他们的作为的人也是如此,因为专政者把他们 │ │ 当成叛国者,而在高压下,人们害怕和任何专政者眼中的  │ │ “叛国者”有着丝毫的关系!这时,如果有一些人敢予公开 │ │ 地接纳他们、公开地支援他们、甚至公开地表示自己认为他 │ │ 们的作为是对的、好的,是值得敬仰、效法的,那么,这些 │ │ 人就给中国的民主运动做了巨大的贡献。因为,当人们普遍 │ │ 地如此公开表态时,任何专政者,不管它多强、多凶,都不 │ │ 得不下课或者准备下课了!               │ │                    ──洪哲胜 编按 │ └────────────────────────────┘ 感谢21世纪基金会将本年度的“受难者家人奖”授予刘晓波夫人刘霞 女士。 自今年12月9日,本会理事、前任会长刘晓波先生被拘禁、家中遭到 搜查、电脑被没收以来,刘霞女士与外界的联系十分艰难,甚至连朋 友探访亦受到警方阻碍。为此,刘霞女士委托独立中文笔会代她撰写 答谢辞,并向贵基金会表示谢意。在这个艰困时刻,她荣获此誉,倍 感欣慰和温暖,感到人类道义的力量与光明。我们深信,晓波得知这 个消息也会为之欣慰。 刘晓波曾三次入狱。首次,1989年6月至1991年1月,因参加天安门广 场民主运动。第二次,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因呼吁为“6.4”平 反、保障人权。第三次,1996年10月至1999年10月,因呼吁自由民 主,批评极权制度。20年来,除三次入狱之外,其余十数年,刘晓波 也始终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被持续地监视、跟踪、传讯,甚至遭到绑 架和软禁。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刘晓波没有屈服,仍然持守信念, 持续不断地为自由民主呼吁,每在重要的时刻,或发生重要的事件, 我们都会听到他的声音。此是刘晓波第四次被关押,前景未卜,但他 做好了准备,如他一向所说,为了公众的自由,先行者就要付出自己 的自由。 刘晓波在监狱中曾给妻子刘霞写了如下诗句:   “你一无所有,只能   和家里的灰尘一起等我   它们一层层   积满了所有角落   你不愿拉开窗帘   让阳光惊扰它们的安宁”;   “把我也作为   你活下去的悲惨理由”;   “你从一个得不到新衣裳的女孩   长成了往返于探监路上的妻子……”   “进入坟墓前   别忘了用骨灰给我写信   别忘了留下阴间的地址”。 他在另一篇文章《心牢中的女人们》中写道:   “还有一切政治犯的妻子们、女友们,中共独裁政权把你们的男   人关进了有形监狱,同时也为她们制造了更为令人窒息的无形的   灵魂牢狱。……她们的忠贞和坚韧,无疑是这个人性沦丧的社会   中高贵人性的闪光。即便仍在狱中坚守信念和良知的男人们,也   应该为她们的高贵而骄傲,也必须献上一份虔诚的敬意!” ──这是另一种苦难,另一种对自由的承负。如果说,狱中那些男人 们的受难为了信念;那么他们的家人所承受的苦难,更多的则是来源 于爱。她们告诉我们,为了亲人的爱,人性能够承担什么,付出什 么,经历什么。她们在政治压迫的冷色背景上点燃了亮丽的人性光 辉。她们是残酷中的温暖,暗夜里的光亮, 旷野上的家园,那是包容一切 的爱、怜悯、抚育大地的母性。 刘霞是出色的诗人、画家、摄影家,但是她最终的选择是作良心犯刘 晓波的妻子,她说“她只能选择这种爱”。在刘晓波坐牢期间,她曾 写过这样的诗句   “每年的阴历七月十五   河上会布满河灯   却招不回你的灵魂……   驶向集中营的那列火车   呜咽地碾过我的身体   我却拉不住你的手……。” 在刘晓波第三次入狱的三年间,刘霞38次从北京去大连监狱看望刘晓 波,其中有18次不允许他们会面,她只好留下东西,无奈地离去。   “在被冷酷所包围的孤独之中、在连一点点隐私都无法保留的被   跟踪和被监视之下,她苦苦等待着、挣扎着,仿佛一夜之间就白   发早生。” 前几日,本会候补理事齐家贞女士写了一篇文章:   “刘霞,让我的心来陪伴你,我们一起痛哭,象所有政治犯的妻   子一样,为丈夫的安危,为丈夫的受辱,为丈夫所遇的不公;今   晚,晓波不在,刘霞,让我的心来陪伴你。……作为他的妻子,   刘霞,你是多么幸运,你是多么值得骄傲!刘霞,光荣的12月党   人的妻子,你一定要坚强。正义在晓波一边,他一定会回家,他   们无法永远把你与晓波隔离。” 这一次,我们不知道刘霞还要多少次去敲叩监狱的大墙?那道冷铁般 的阴影会有多长?她纤弱的身躯会不会被再次击伤? 人类的进步总有代价,而那些代价都是具体的。今年是西单民主墙30 周年,这30年中,为了争取基本人权和言论表达的自由,一批又一批 勇者走入监狱,甚至扑倒在地。这里我们不提这些勇者的名字,而要 想一想他们身后的人,他们的父母、妻子、女友、孩子: ◆从平妮(魏京生女友)、贺信彤(徐文立之妻)、吴惠芬(刘青、  刘念春之母) ◆到众多天安门母亲、 ◆到路坤(杨子立之妻)、王英(徐伟女友)、赵群英(靳海科之  母), ◆到傅湘(杨建利之妻)、方草(张林之妻)、贾建英(何德普之  妻)、耿和(高智晟之妻)、张青(郭飞兄熊之妻)、高琴声(师  涛之母)、袁伟静(陈光诚之妻)、汪雪娥(吕耿松之妻)、王之  虹(陈子明之妻)、夏春蓉(杜导斌之妻)、曾金燕(胡佳之  妻)、 ◆再到陈贤英(许万平之妻)、辛娜(哈达之妻)、陈明先(刘贤斌  之妻)、胡晓玲(毛庆祥之妻)、姜航莉(朱虞夫之妻)、俞陵  (王小宁之妻)、段毛英(高勤荣之妻)、曾丽(黄琦之妻)、董  敏(力虹之妻)、黄金梅(黄金秋之姐)、杨桂香(杨天水之姐)  以及刘霞……。 这是一个数量可观的群体,她们不是英雄,是普通人,是英雄身后的 受难者。为了正义,为了中国的希望和自由,她们失去了亲人、家 庭,失去了她们普普通通的安宁和生活,而要忍受一年又一年的苦 难:贫困、孤零、碎心的思念,还有警方的监视、喝斥、威胁,以及 身边的歧视。她们除了操劳加倍艰辛的日子,还要奔走于监狱和法 院,节省每一个小钱带给狱中的亲人。中国自由民主的伟大希望,是 如此具体地进入了她们的生活,或者说为了这一伟大的希望她们是如 此具体地承受着苦难。有谁知道,在一个个孤独的深夜,她们流了多 少泪水?她们的心破碎了多少回?的确,如授奖辞所说:“她们都是 生活在最低层的普通的工人、中小学教师、社会工作者”,“她们在 默默无闻中用自己冰冷的眼泪、颤抖的悲伤、孤独的守望和对自己亲 人的无所不在母性的爱和包容,……为人权、自由、正义、爱情…… 做出了最早、最有力的见证。”记住她们吧,记住她们的眼泪、悲 痛、贫困、孤零以及所遭受的威胁、羞辱和歧视,记住她们的坚韧、 勇气、爱和担当。用我们的心去热爱她们吧,给她们以帮助、温暖和 尊重。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感谢她们,用我们的愧疚感谢她们为中 国所承受的牺牲和苦难。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21世纪基金会,感谢你们设立了这样一个奖。它 提醒我们关注“受难者家人”这个特殊的群体,她们承受着特殊的苦 难和不幸,她们默默地为着中国的自由民主奉献着她们的眼泪、艰辛 和牺牲。让我们以虔诚向刘霞,向所有的受难者家人致敬! 在恒久不变的爱中,在坚忍的承担中,她们已经成为英雄! 为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不懈奋斗的独立中文笔会以她们为荣! 独立中文笔会 (2008-12-22于美国) 〔原载《参与》2008-12-24〕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纪念贵州民主墙运动30周年 张菁 人们常说光阴如梭,可对一些特定的时段,光阴并非如梭,一些过去 的人和事总是凝固在脑海中。30年前的那场民主墙运动,是中国百姓 在文革後第一次自发的、大张旗鼓的发出对专制制度的强烈质疑,是 草根阶层一次集体、大胆的苏醒。一道彩虹划过,留下的是无限憧憬 和深刻记忆。作为一名见证者,固然不会因时光流逝而淡忘。 上世纪70年代末,毛泽东死、华国锋接班後的中共最高层,尚未形成 一言九鼎的强势局面,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言论小阳春的异常现象。 1978年底,贵州省突然冒出了一小群年轻人,他们有钱出钱、有力出 力、有诗带诗、有文拿文,一沽脑跑到北京,天子脚下铺开大字报就 贴,以诗歌、政论说出了当时很少有人敢於公开说的话。一次又一次 地北京←→贵阳两地跑,贴大字报评文革、论人权,质疑“大跃进” 政绩、宣扬孙文学说,还直接对“神”毛泽东三七开……,自发地组 成民间社团《启蒙社》。他们率先拉起了一面民主自由的大旗,全国 各地迅速遥相呼应,纷纷结社联盟,几十个民刊社团如雨後春笋般涌 现,不少省市都有一堵“民主墙”,而墙前总是人头涌涌。 那时,贵阳市闹区紫林庵的民主墙前人们围成厚厚的人墙,争相阅读 大字报,以黄翔、莫建刚、方家华、李家华、杨在行、梁福庆、秦晓 春、罗宾孙、廖双元、李仁科、彭光忠、卢勇祥、卢和祥兄弟等为主 的一群年轻人,分别组成了《启蒙社编委会》、《启蒙社编辑部》、 《百花学社》、《使命》、《解冻》等民刊团体,他们定期开会、商 讨时事政治,贴大字报、有的义卖自己的会刊、还策划游行到省委, 要求平反马棉珍反革命案(贵州张自新似的人物)、搞全国民刊组织 大串联等等,并且加入的成员越来越多,本人是参与者中年纪最小的 一个,最大的有60、70岁的老者,身体残疾的李伟也是积极投入其中 的一位。 全国各省市的组织,广泛地向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传达了一个强烈的 资讯,要民主、要自由、要人权!同时也得到了积极的回应,西方记 者普遍报导,学者载入历史,国内百姓反响热烈,纷纷在墙上留言表 诉求、捐助义买刊物,启蒙社编辑部的义卖,常有人丢下100元拿走 一本刊物,百花学社在一次义卖中,几十本小期刊,竟在清点时有 300多元,那时,一般工人的工资不过30元左右。压抑太久的人们热 情可见一斑。 但是,当华国锋很快被清理下台後,邓小平不仅食言再次复出,他重 掌大权後立即的大动作之一,就是提出修改《宪法》中的言论自由部 分,即修正1978年《宪法》第45五条,取消原《宪法》中公民“有运 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该项提议很快便成 为取缔所有民间组织的依据,贵州各民刊的骨干分子分别被警告和集 中学习(变相拘押)月余。在1980年9月10日的第五届全代会第三次 会议上通过此一决议的前後,全国民刊、组织统统遭到取缔和镇压, 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者几乎在同一时间分别被一网打尽,收审、逮 捕、判刑的不计其数。一个从长期压抑的毛时代向著健康社会走去的 新局面,就葬送在邓小平的独裁统治之下,一时间“黑云压城城欲 摧”,万马齐喑,文学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凋零。   〔图片说明〕1978年,贵州使命社青年在贵阳市“民主墙”贴大         字报,引起民众围观和巨大反响。(图由张菁提         供。──图片从略。洪哲胜编按) 贵州省被定性为反革命集团的组织有《启蒙社编辑部》和《解冻 社》,几乎所有各民刊的主要成员都分别被关押收审,又在不同时间 先後获释,收审时间最长是秦晓春,半年後释放,而杨在行是唯一一 个当即被判刑的贵州民运分子,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五年劳改。 在这场狂风暴雨的冲击下,其他没有被判刑、获得“宽大处理”者 中,有沉默等待的、有愤而远走的、有从此销声匿迹的、也有因此而 得到很多个人好处,其中最大一项“优惠”是获分配了房屋和为家属 安置了工作,更有原本就是公安内线,完事後得到表扬的,如彭光忠 之流。本人则远走澳门,但几年後回乡,被原启蒙社骨干秦晓春告 发,半途截下火车,老帐新帐一起算,判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期三 年,逃狱後又被彭光忠等二人出卖,加刑二年,成为贵州民主墙运动 参与者中第二个被定罪为反革命的政治犯。 大镇压後,《使命》的主要成员却一直未间断地在卢家聚会,以文学 针砭时弊,卢永祥的小说《黑玫瑰》遭到贵州官方文学界的围攻、批 判。但这群年轻人相聚时一起跳交际舞联谊,却为政府秋後算帐找到 藉口(当时,家庭交际舞是禁止的)。1983年,当局以流氓罪,一次 过判了卢勇祥、卢和祥、卢顺祥等人分别五年、十年和15年的徒刑。 大浪淘沙,沉下来的是金子。 接下来的岁月,贵州的仁人志士,没有忘记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历史使 命,老成员归队,後来者协力,前仆後继,一次又一次直面收审入 狱,一起走过一程又一程的坎坷人生路。1986年的学潮、1989年的 “6.4”、直到1995年的再整合、组成中国自由民主党贵州分部、 “6.4”上京要求平反死难者,十几人被牵连关押、陈西、廖双元、 卢勇祥、黄燕明、曾宁等五人再次被打成“反革命集团”判刑劳改, 陈西判十年,廖、卢各判刑五年、其余分别判四年和二年,在监狱里 遭殴打,精神肉体受尽折磨,黄燕明的眼睛几近失明,连最基本的治 疗都没有保障。直到三年前,李元龙还因写了几篇文章被判刑二年。 还有一位令人敬佩的女性,即廖双元的妻子吴玉琴,丈夫先後几进几 出牢门,她不仅不离不弃,盼到丈夫出狱後,虽身患绝症,也奋而加 入了民运队伍,用一支笔写出对时政的不满、说出底层百姓的心声, 和大夥一起,不畏惧公安威胁、骚扰,以乐观豁达的态度积极面对人 生。 今天,莫建刚、李仁科等,虽然靠著摆小摊的微薄收入维持全家老小 的生活,但追求民主自由精神上却十分富有!廖双元、方家华,几十 年不改初衷,曾宁两次坐牢不封口、陈西出狱也不坠笔,黄燕明眼疾 在身,依然热情,还有杜和平、申有连、小王子、陈德富、张重发等 等……,他们顶着现政权的高压和威胁,把贵州的民运搞得是有声有 色,这样一群有道德理想的人,虽无披坚执锐,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 方式,追求理想,伸张正义,却被专制政权视为眼中的芒刺,随时被 公安以断生路、断劳保、向家属发出“被捕坐牢”的信息等威胁,在 这种恶劣环境中,他们依然以理据争,牢牢守住民主自由理念、执着 地为“6.4”冤魂呐喊;他们还举办人权研讨会,为弱势群体呼吁、 维权。不是几天、几年,是几十年的坚持,一生人的信念!什么是硬 汉烈女,看看贵州高原上的这枝奇葩,想想他们一路走来的荆棘长 路! 我流亡他乡异国,深感自由的可贵,也因此更加敬重这群囹圄之中勇 敢的斗士,并以他们为豪。有个愿望就是有一天回到家乡,与当年的 这群朋友好好叙旧一场,要自由自在的、毫无禁忌的畅谈。可是,我 知道谈何容易!中共没有那个胸襟度量,他们常以规定什么人能见、 什么话能说来对待需要回乡的海外流亡者。我要回去,并且是有尊严 的回去,决无附加条件或任何形式的协定,相信贵州的朋友们不会愿 意看到我卑躬屈膝的样子,也不屑於一次以“尊严”换来的聚会! 每到深秋,金色的日子慢慢变冷变白的时候,最易勾起思忆的便是30 年前那个特别的时段──我人生的转捩点,那些曾凝聚过热忱、酸 涩、骄傲和苦难的日子,在多少次跌倒爬起、再爬起之後,转身回 望,依然青春无悔、途遥未倦,领悟的人生只有一条:尊严地活着、 活着就有追求、追求必须执着、执着才有价值。 (2008-11-20)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致美国大使馆大使兰特先生的信 沃尔夫,麦高文 ┌────────────────────────────┐ │ 自《零八宪章》公布以及刘晓波被捕以来,公民力量在华盛 │ │ 顿积极斡旋奔波开展推进《零八宪章》营救刘晓波的工作, │ │ 虽然遇到圣诞和新年假期再加上美国政府换届使得工作难度 │ │ 增大,但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                            │ │ 12月10日,公民力量在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主持人杨建利 │ │ 博士以及应邀与会的独立中文笔会会长郑义先生和《纵览中 │ │ 国》主编陈奎德博士介绍了《零八宪章》及其意义,高度赞 │ │ 扬刘晓波先生以及其他签名者的良知和勇气,并呼吁各界积 │ │ 极营救刘晓波先生。三位国会议员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他 │ │ 们是来自佛罗里达的伊琳娜洛斯-勒缇嫩(Ileanna Ros-   │ │ Lehtinen)、来自维吉尼亚的弗兰克.沃尔夫(Frank    │ │  Wolf)以及来自新泽西的克里斯.斯密(Chris Smith)。 │ │                            │ │ 随后公民力量在美国国会、国外交机构和国际人权团体中推 │ │ 动营救刘晓波的工作。12月16日,美众议院人权委员会共同 │ │ 主席弗兰克.沃尔夫众议员、詹姆斯.麦高文众议员联名致 │ │ 信美国驻中国大使,督促美国使馆打破沉默,向北京交涉无 │ │ 条件立即释放刘晓波先生,并敦促其关注其他《零八宪章》 │ │ 签署人的安全。美国众议院人权委员会将副本寄至公民力量 │ │ 华盛顿办公室。                    │ │                            │ │ 公民力量将继续积极与各有关组织和个人合作,配合国内需 │ │ 要,调动海外的资源和力量,为推进《零八宪章》和促成刘 │ │ 晓波的早日释放而努力。                │ │                            │ │ 这份致美国大使馆大使兰特先生的信的全文如下。     │ │                            │ │                   ──公民力量 译按 │ │                            │ └────────────────────────────┘ 美国国会华 盛顿 2008年12月16日 美国国务院转交 克拉克.T.兰特大使(驻中国) 尊敬的兰特大使, 我们今天致信与你,是为了让你关注最近中国维权人士刘晓波被逮捕 一事。 12月10日,超过300名杰出的中国公民在世界人权日和《世界人权宣 言》60周年纪念日,签署并发表了《零八宪章》。这份文件是模仿 1997年捷克斯洛伐克持不同政见者签署的反对苏联的《七七宪章》, 旨在呼吁中国政府尊敬人权,实行民主改革。 针对这一对自由的呼吁,中国公安局随即作出反应,监禁了几位最具 影响力的《零八宪章》的签署者,其中包括刘晓波先生。自从被公安 局抓捕之后,刘先生下落不明。据我们所知,刘先生曾经是美国驻中 国大使馆的客人,因此,我国大使馆在刘晓波被抓捕这一事件上明显 的沉默,令我们感到郁闷。 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必须要成为压迫海洋中的一座自由之岛。美国在海 外的政策决不是只能与那些自由民主的斗士们同享顺境,却不能与他 们共患难。 我们要求你代表刘晓波说话,提出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我们 还要你核实其他那些因为《零八宪章》而入狱的人士们的情况和安 危。我们焦急地等待着你在这些问题上有所进展的回话。 此致 礼! 美国国会议员:弗兰克.R.沃尔夫        詹姆斯.P.麦高文 〔原载《公民力量网站》。提供者:(波士顿)杨建利〕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从政治到法治(下) 《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陈夏红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著名报纸《南方周末》每年都会组织年度人物评选。2007年底,该报 社组织的年度人物评选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赫然名列候选 人之列。组织方将肖扬列名其中的主要原因,则是肖扬将本来归于各 地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此更加严肃地对待死刑。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是指对被告 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自动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 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通过以 来,死刑复核权的归属就一直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徘 徊。在涉及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中,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 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缓二年的死刑符合由高级 人民法院行使。此后,由于实际执行的困难,死刑复核权陆续地由最 高人民法院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 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1条规定:“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也 就是说,新刑诉关于死刑复核权的规定重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且,执行状况也无太大变化。 死刑复核权执行不力导致的后果,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各方对于最高 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吁。 2005年3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被德国 记者问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温家宝说:“中 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 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 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 和公正。” 与此同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提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 人民法院收回。而在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昨晚在 北京理工大学演讲时就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增设三个刑事审 判庭,专门履行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程序,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 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 2007年1月1日,1月1日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在做客《中国法院网》 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透露,去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因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 死刑案件的15%左右。此外,在07年11月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会上,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 执行的罪犯人数。 但,包括高院在内的各个机关都在强调,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不代表中 国将要废除死刑。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中国作为世界上为 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的纪录,势必还得保持一段时间。 ------------------------------------------------------------ 第二章 法制 ------------------------------------------------------------ 立法大跃进 1979年2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据顾昂然回忆,在法制委员 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彭真除了谈及法制委员会的任务、当前工作、工 作机构等,还提出要抓紧要搞七部法。从3月份开始工作,到6月份召 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 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 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这种立法方面的大跃 进毫无疑问打上了时代的烙印。顾昂然回忆说:   “大家对这个速度很惊奇,有人问,怎么三个月就搞出了七部   法?彭真同志说,他在‘文化大革命’失去自由时,就再三考虑   这方面的问题。当然,再怎么说,三个月时间是非常紧的,彭真   同志当时已77岁,日以继夜的工作,他在大会堂的办公室、会议   室,几乎晚上都亮着灯,连大会堂的服务人员对此也非常感动。   由于过分劳累,彭真同志发高烧住进医院,就是在住院期间,他   也没有停止工作,还要我到医院向他汇报刑诉中的问题。后来,   我听说5月29日中央开会讨论了《刑法》和《刑诉法》草案,是   彭真同志作的说明。我很奇怪,彭真同志那时正发高烧住院怎么   能参加会议呢?我就问彭办的同志,他们告诉我,彭真同志是让   医生给他打了退烧针,带病去参加会议作的说明。”(顾昂然:   《彭真同志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见顾昂然   著:《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法律出   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如果说这段史料可靠的话,我们除了对于中国政界“苦行僧”式的克 理斯玛权威如何产生有具体而深入的了解之外,还能了解一下当时法 制起步的匆促与艰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起步 的。如此匆促出台的法律文本,一方面很难摆脱“文革”时期的影 响,另一方面则免不了在今后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被修正。 《民法通则》:补课还是先声? 《民法》是任何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它对于公民权 利的保护,比《宪法》更重要。 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民法典》已经于1929年正式制定完成。但上 文已经申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 废除伪法统的声明,《中华民国民法典》只在台湾地区有效。而在中 国大陆地区,一直到1986年,才有了《民法通则》的颁布。 在1986年之前,《中国民法典》起草大致经历如下: 第一次是在1954年前后启动。当时54《宪法》刚刚颁布,全国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着手研究起草《民法》的工作。但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改 造还没有完成,制定一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法条件还不成 熟;另一方面,1957年反右运动以及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接踵而 至,商品经济完全被废除,民法的存在已无基础。这次《民法典》起 草遂不了了之。 第二次起草《民法》是在1962年。1962年的时候,中国政治经济已经 逐步走出大饥荒的阴霾,中共中央于是年召集会议,总结了1949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基本经验教训,商品经济被重新提出来,按 劳分配原则逐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1962年提出,“不仅 《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制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1963年又提出,“我们还没有制定《民法典》和《刑法典》,经验不 足,我们也要搞”。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62年9月 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重新提起起草《民法》的事情。但1964年开 始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次起草也不了了 之。 第三次起草《民法》是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制重建 被提上议事日程,邓小平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 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成立法制委员会的同时,也在法制委员会内部成立了《民法》起 草小组,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1979年11月,彭真在同《民法》 起草小组同志谈话时,提出《民法》起草要两条腿并行,即《民法 典》和单行法规可以同时起步。(江平、金平等:《新中国民法起草 50年回顾》,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3~106页) 这个《民法》起草小组成立后,集中了实务、理论各方面力量,在 1982年的时候已经搞了四稿。但综合考虑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 况,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开始,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条 件尚未成熟。可以举一个小例子:中共中央十二届四中全会才提出科 技改革的决定,1982年时并没有科技成果是商品的提法,在《民法》 第四稿中提出了发明权、发现权,但却又没有专利权,因为当时的起 草者们还未碰到这种问题。彭真以及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习仲勋决 定采取“零售”的方针,先制定单行法,最后化零为整。 1985年彭真访日所受的刺激加速了《民法通则》的出台。当时彭真在 日本各个场合的演讲,都提到了中、日之间的友好,必须以经济上的 全面合作为基础。而日本方面也提出两点担忧:第一、中国的通讯、 交通等基础设施;第二、中国的法制问题。日本人并不相信彭真口头 的种种承诺,担心日资资产在中国会被没收或者收归国有。在回国的 飞机上,彭真即表示,要加快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从法制的角度推动 和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回国后,又在常委会会议、委员长 会议等各个场合谈到这问题。与会各方提出的立法清单中,《民法》 被排在首位。彭真向邓小平回报此问题后,决定1985年秋冬争取提出 《民法》草案。(顾昂然:《〈民法通则〉的制定情况和主要问 题》,见顾昂然著:《立法札记》,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213 页) 1985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民法通则》草 案。12月,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系统召开的《全国〈民法通则〉座 谈会》举行。该会上,将原草案131条修改为156条,其中增加40条, 合并三条,删去12条。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先后修改 26稿的《民法通则》。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发展,这部《民法通则》已经越来越不能回应社 会现实的发展,它的缺陷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民法通 则》施行十多年后,其他民事法规陆续制定、颁布,编纂一部统一的 《民法典》也被提上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其中标志性事件就是1998年 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上表示,“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编纂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 典》”。2002年10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 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这部草案将《合同法》、《婚姻法》、 《收养法》、《继承法》等现行法规原封不动编入,分为《总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 承》、《侵权》、《涉外民事关系》等九编,共1,209条。 这部草案带给各方的失望远远大于欣喜。草案的出台,也将一个持续 很久的问题带到大家面前: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体例的《民法典》? 而体例之争的实质,又主要牵涉两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要不要在 《民法》中单独成编,另外一个问题是人格权和债法总则要不要在民 中单独成编。在这些争议持续的同时,先制定《物权法》成为最先完 成的工作。该部分内容请见下文,《一份公开信引发的学案》。 功亏一篑的《新闻法》 1998年11月23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接受德国《商 报》记者采访,在回答关于新闻法的问题时,李鹏指出:   “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我   改革开放20年来,在我们新闻界、舆论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   在,可以说开放度、自由度相当大,但是我们还要告诉新闻工作   者,不要做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歪曲性的报道,这样做我们不   赞成,因为它违背了新闻的职业道德,而且会误导人民。新闻自   由的原则应该遵循,但是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自由,这一原则   也应该遵循。新闻自由要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   定。不知道你们看不看我们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   《焦点访谈》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以及不良社会   现象曝光很尖锐,这种情况以前是没有的。”(李鹏著:《立法   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下册,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6年1月版,793页。) 法学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 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 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江平:《中国 需要一部改革开放的新闻法》,见《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第742页)《新闻法》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 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中国需要一部新闻 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由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关于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1年政 务院秘书厅发布了《关于严格遵照统一发布新闻的通知》;1989年新 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1990年国务院发布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 布《关于对报(刊)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新闻 出版署还发布了《期刊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行政处罚办法、《内部报 刊管理原则》、《关于报纸增版、增期的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 定》等共56件法律法规、通知和意见。 实际上,在改革开放前十年,新闻法立法工作正经取得了非常重要的 进展。据参与过《新闻法》立法起草的社科院研究员孙旭培整理,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五届政协会议期,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 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 言,发表于当时的报刊上。后来的多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新闻立法 的提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 始启动。1986至1987年期间,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 上海有关部门都分别拟出《新闻法》草案,最后汇集到新闻出版署作 为参考,又重新拟出了一份《新闻法》草案。这个草案曾在内部征求 意见,先后改了十多稿。1989年2月,当时主持《新闻法》起草的国 家新闻出版署署长王强华正式向新闻界宣布,万众瞩目的《新闻法》 的“正式草案”,将力争于年底前提交人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他告知 新闻界:《新闻法》草案中已明确写出,“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受追究和侵害,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新闻 自由的行为。”并已写明,“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 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 一项民主权利。”中共中央自十三大(1987)就提出要抓紧制定《新 闻出版法》;全国人大党组向中央提出的八届人大期间(1992~ 1997)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这个规划得到中 共中央的批准(1994)。(参见孙旭培:《新闻立法:最困难和最需 要的立法》) 但是时至今日,中国的《新闻法》依然遥遥无期。而且,就目前全国 人大公开的立法规划中,也丝毫没有制定《新闻法》的迹象。 毫无疑问,中国需要一部改革开放的新闻法。就现阶段而言,笔者认 为一部改革开放的、保障性的新闻立法至少具有下列意义: 1、新闻媒介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安全筏的作用,将社会各种矛盾及时   反映出来,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全社会都得面对同样的问题,   决策层面临的直接压力将会减小到最低程度; 2、通过新闻媒介的参与、沟通和导引,能够使不同利益群体的摩擦   降低到最低限度,培养整个社会的宽容和理解; 3、充分的信息沟通和舆论监督可以为社会现存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   的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准备,这在最近防控非典的社会危机中可   以清楚地得到印证; 4、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可以使整个社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   法治化、秩序化; 5、有利于培养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对内对外的公关意识; 6、不言而喻一部改革开放的新闻立法肯定会对中国的新闻事业向现   代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在中国,新闻自由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 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 会不会造成对党的领导的冲击。这一担忧并不必要,毕竟现行体制下 新闻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而且新闻立法与党的领导宗旨实际 上都是为人民服务,二者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冲破长期以来的旧观 念的影响是需要我们有一点开放的意识和博大的胸怀的。 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制定一部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新闻法》至少要 对下列问题作出规定:新闻自由的限度与党的领导方式;新闻采访权 的内容并规范行使方式;新闻记者权利保护机制尤其是适度免责;新 闻采访当中记者的权利义务,被采访人的权利义务,这其中应明确普 通公民与国家机关对接受采访的不同义务,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政 府机关有接受采访向公众披露信息的义务;对现阶段新闻封锁的禁 止;对自由撰稿人的身分厘定;采访程序的规定,如采访时需出示何 证件;明确侵犯新闻采访权及记者不正确行使新闻采访权应承担的责 任等……这都是当前实践中最为迫切的问题。笔者只是强调该立法的 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一部优秀的新闻立法还得靠新闻、法律界 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科学、充分、全面的调研和论证。 《行政诉讼法》:走向法治的第一步 1985年,浙江省苍南县舥艚镇农民包郑照经政府部门批准,在苍南县 巴糟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占地126平方米,并办理 了房产产权登记。 可是到了1987年,苍南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 的决定》,包郑照不服,致使双方矛盾激化。1987年7月,苍南县调 动70余名武警以及县区镇工作人员300多人,对包郑照家附近封锁, 并先后爆破17次,强行拆除了包郑照的房子。事后,苍南县政府层将 包郑照的亲属八位实施控绑,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2个小时。 1988年,包郑照因不服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把县长黄 德余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告上了法庭。包郑照要求确认他的房屋的合法 性,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苍南县政府赔 偿他家各类损失13,012元。在诉讼过程中,黄德余提出反诉,要求包 郑照承担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费用315,602元。当年8月25日,新华 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社等26家新闻单位的 近50名记者齐聚当时的“苍南电影院”,被喻为新中国首例“民告 官”案在此公开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8月29日做出判 决,最终认定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区域内,影响了挡潮防洪, 危害水利安全,其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不全, 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包郑照对此提出上诉,但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 案》,见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9月 版,第6~7页) 事隔20年,此事具体情形已经不再重要。但包郑照起诉县长的诉讼行 为,被视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民告官”的案 件。该例“民告官”案,同时促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提前出台,在我国的法律发展进程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这则是没 有任何疑问的。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该法自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立法工作起于1986年,先后绵 延两年多,到1988年11月2日,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始向七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同时向 全社会公布草案,征集意见,有关部门还组织调查组,前往四川、湖 南、湖北、浙江等地进行立法调研。1989年3月26日,王汉斌七届全 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行政诉讼法》草案。 国家赔偿:把行政诉讼落在实处 佘祥林案是改革开放30年法史末期被发现的一起荒唐而又发人深省的 案件。佘祥林“被杀”妻子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突然归来,宣告了 被判15年,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的清白。佘祥林4月1日被取 保候审,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2005年10月27 日,震惊中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 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 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 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 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的时刻,正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1994 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 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著名记者阿计在其关于《国家赔偿法》的通讯中,提供了这么一个数 据:在湖南省,1980年~1988年,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改判了1,700 多起刑事案件,涉及2,000多人,其中宣告无罪的有400多人;在上海 市,1980年~1987年,上海市检察院共批准逮捕59,396人,经调查, 撤销案件720人,无罪释放108人……(阿计:《公民,你有权向国家 索赔》,见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法律出 版社1999年版,第440页) 曾有西方学者指出,如果人是天使,也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都由 天使组成,自然可以高枕无忧;但政府恰恰是由人组成,当人统治人 的时候,最大的忧虑必然来自政府自身。真是从这个意义上,奠定了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法哲学基础。如果说《行政诉讼法》解决了政 府是否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并且其违法行为是可诉的,那么 《国家赔偿法》则意味着,如果司法确认国家权力行使违法,那么国 家有必要对被侵害对象做出相应的赔偿。而且,只有国家赔偿,才能 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落在实处。 据何海波编订之《中国行政法大事记》提供的信息,《国家赔偿法》 起草开始于1989年。上文已经指出,正是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 颁布。1991年4月,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 《国家赔偿法》试拟稿。依据此试拟稿征求各方意见后,法工委于 1992年拟定了《国家赔偿法》草案。1993年10月22日,法工委副主任 胡康生受委员长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做了关 于《国家赔偿法》的说明。会后,该草案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 见。1994年5月5日,法律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该法在此次会议上被通过。(何海 波编著:《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但即便《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典是否能够成为中国人权的 护身符还有待于实践检验。阿计上述文章指出,《国家赔偿法》实施 三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的国家赔偿案只有一件; 在河南省某市,自1995年以来,因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构成了15起冤 假错案,受害者多达18人,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5年3月起成立 的国家赔偿委员会,没有受理过一起国家赔偿诉讼,从来没有人来咨 询过相关问题;而更严重的,在中国大多数法院中,三年来未审结一 起国家赔偿案,地方财政预算单列的国家赔偿费用分文未动。(阿 计:《公民,你有权向国家索赔》,第452、454页)《行政诉讼法》 实施后,全国各地的实际状况,似乎并没有法学界期待的那么好,出 现了公民不敢告、不愿告,法院不敢立案、不敢审判也不敢判决、行 政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现象。 较之前三年的这种维权低迷现象,十多年来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度 增高。2004年末统计数据,《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北京市各级法 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89件,决定赔偿款210余万元。截至2003年年 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 件。在检察院系统,十年来,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受理1.1 万余人投诉,赔偿2,500人,金额近5,000万元。而截至2004年11月,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 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目前,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修改,使其朝着赔偿范围不断扩大、标 准不断提高、程序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同 时,急需解决《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衔接的问题。具体而言,其 一、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 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侵害的赔偿范围,加以扩大。其二、在 行政赔偿方面,宜将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 的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同时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受损害的纳入赔偿 范围。其三、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祟义建议将 “无罪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等情形的,纳入《国家赔偿法》中。 其四、在赔偿金额方面,《国家赔偿法》基本上采用慰抚性赔偿,导 致赔偿数额偏低。袁曙宏教授建议,应提高国家赔偿数额,对侵犯公 民生命健康权的,取消最高额限制,可参照民法通则按受害人的实际 损失予以赔偿;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赔偿其工资损失和必要的 间接损失;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必要的间接 损失。同时,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 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应考虑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其 五、而就程序上而言,也有专家指出,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诉讼 化、公开化、规范化,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如果这些修改 建议被采纳,《国家赔偿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完善,人权保障将有更 细致的法律制度保障。 ------------------------------------------------------------ 第三章 法学 ------------------------------------------------------------ 人治乎?法治乎? 1979年全国法学规划会议召开之后,充满“解放”感觉的法学界在讨 论了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之后,又“围绕总结新中国成 立30年来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制,以法治国这个总题目,开展了关于法治和人治的讨论。”(《编 者的话》,见《人治与法治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初版;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重版)。根据这个编者按语的交代,参加这次 讨论的既有身处政法第一线富有实践经验的老干部,也有从事教学科 研工作的全国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同志;有老一辈的理论工作者, 也有政法战线的新生力量。即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参与这次讨论的 人选都是具有非常广阔的代表性的。 对于这一讨论有专门研究的程燎原指出,古往今来关于“法治”与 “人治”的争论不外乎四种:其一、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治论);其 二、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论);其三、法治与人治结合(结合 论);其四,摒弃人治、法治的提法(摒弃论)。程燎原认为,“发 生在70~80年代之交的这场讨论表明,没有任何一位学者明确赞同和 支持‘人治论’的主张,而只对后三种主张进行了相当深入的论 辩。”(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 ~41页) 根据《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集》所选编的文章,不难发现关于“人 治”与“法治”的讨论,法学界的讨论主要围绕这么几个方面展开: 其一、界定“法治”的含义。涉及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陶希晋的《谈 社会主义法治》;李步云、王德祥、陈春龙等的《论以法治国》;何 华辉等的《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张警的《社会主义法治是真正 的法治》;林欣的《论政体与法治》;王礼明等的《法制与法治》等 等。 其二、鼓吹法治优于人治。涉及这方面的相关文章有何华辉等的《实 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谷春德等的《论人治和法治》;李步云等 《论以法治国》;吴大英、刘瀚的《正确认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于浩成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有什么现实意义?》(这篇文章在 80年出版时选入,03年重版时因故删除);张宿海的《必须坚持人民 民主法治──兼论人治与法治》;于光远的《对人治和法治问题讨论 的一点看法》;张国华、刘升平的《应当跳出法治、人治的窠臼》; 陈荷夫的《摒弃人治与法治的陈旧观念,开展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的科学研究》等等。 其三、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这个话题是参与讨论的各方比较着力论述 的一个话题。相关文章有何华辉等的《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王 桂五的《略论人治与法治的统一》;韩延龙等《试论人治与法治的统 一──兼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个问题》;张晋藩、曾宪义的《人治 与法治的历史剖析》;李步云、王礼明的《人治和法治能相互结合 吗?》;浩如的《人治与法治讨论的分歧点在哪里?》;吴大英、刘 瀚的《正确认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张警的《社会主义法治是真正 的法治》;何华辉等的《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等等。 其四、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图景。参与讨论各方无不在讨论的最后提 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图景。尽管这些理想在今天看来,有一部分已 经实现,这些很多主张还有可以商榷的地方,或者有些过时,但在当 时看来,这些主张还是比较具有前瞻性的。涉及此问题的文章有李步 云等《论以法治国》;于光远的《对人治和法治问题讨论的一点看 法》;林欣的《论政体与法治》;陶希晋的《谈社会主义法治》; 其五、西方法治。尽管“法治论”本身就来自于西方的法治观念,但 对于西方的法治,这些社会主义的法学家们,却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警 惕与批判。在他们看来,西方法治已经着上了资产阶级的腐朽的外 衣,而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美好的法治。这看起来多少 有点反讽的意味。涉及此话题的文章有何华辉等的《实行法治就要摒 弃人治》、沈宗灵的《既不宜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 李步云等《论以法治国》;罗耀培的《以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 势》;张晋藩、曾宪义的《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李步云、王礼 明的《人治和法治能相互结合吗?》;谷安梁:《试谈讨论人治、法 治问题的实质和意义》等等。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论争 在法学界,还有一场几乎和人治与法治论争一起展开的讨论,那就是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在今天看来,这或许早已经不成其为 一个问题,但在当时,这依然是吸引了法学界优秀分子大量精力的一 个讨论题目。 1978年12月6日,法学家李步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文章,题 为《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底,《北京周报》以五种外 国文字向外界报道这篇文章。为什么这篇文章能够得到这么大的反 响?我们可以看看当时《参考资料》刊登的美国记者约翰 罗德里对 该文的评论:   中国领导主张“所有的公民,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在运用   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新华社在周末播发的共产党机关报《人民   日报》上的一篇文章中所说的。文章说:“中国要彻底清除封建   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即使对资本家、地主和富农,也要遵循   司法。   共产党过去一直把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当作敌人对待,剥夺他们   的权利,不管他们的财产多么有限。这些人定期成为清洗的对   象。如果《人民日报》的许诺得到实现,这些阶层的千百万人的   命运会有明显的好转。(李步云、黎青:《公民人民法律平   等》,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   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1981年,法律出版社编纂《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集,选刊了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至1980年间法学界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讨论 的重要文章。这些文章,按照再版编者的话,“可以看作‘文化大革 命’结束后中国法学启蒙的历史碑石之一。”除此而外,再版编者还 认为,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讨论,在当时至少有三个方 面的意义:第一、突破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的“法律平等” 问题研究禁区,启动法律学术摆脱高度政治化的艰难行程;第二、达 成“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的思想共 识,也为法治言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开启“立法平等”问题的 争论,进而推动了对法学研究领域“泛阶级化”倾向的矫正;第三、 为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再版 说明》,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按照刘瀚、吴大英合作撰写的《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讨论 综述》一文提供的信息,这次讨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提法本 身,参与讨论的各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那么,参与讨论的各方到底 为什么而论争呢?一方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层面的平 等,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立法层面,则因为阶级性的 问题,而导致立法层面不可能人人平等。而持对立观点的另一方,则 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既包括司法层面的平等,也包括立 法、执法、守法方面的平等。双方论证自己的观点所持的主要理由, 则都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论述。 除了这个问题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涵和外延的论争之外,大 家还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表达方式展开激烈的交锋。当 时,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有四种:其一、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其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其四、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这几种提法,赞 成者有之,批评者有之,直到最后才初步达成共识。 今天看来,这场讨论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在讨论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 但在当时没有独立法学、法学成为政治教条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再版编者所言,这个讨论体现了当时法学 界启蒙的先声。 《经济法》:存耶?废耶? 贯穿30年改革史的一个充满争议的字眼,就是《经济法》。首先围绕 着《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部门而产生的论争,就成为80年代中后 期法学界的一个主要话题。 早在1983年12月,社科院法学所就召开了《经济法理论学术研讨 会》。按照当时的共识,“社会主义经济法规的出现,早从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国之初就已开始。而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研究则是在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虽然时间不长,但经济法理论学术界已相 当活跃,取得了可喜成果。”(王保树等:《编者的话》,见王保树 等编:《经济法理论学术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3年版)另外,一位叫王镕的学者提供的一份数据,更能 清楚地表明当时学界对于经济法的预期:“据统计,仅从1949年10月 到1958年4月,经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发布的法规有 10,110件,其中经济法规就有8,017件,占总数的79.3%。”(王镕: 《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见王保树等编:《经济法理论学术 文集》,第15页)这种“托古改制”式的思维方式,在一定意义上等 于为当时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做了充分的依据。 1984年,王保树等人在编辑《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的时候,写下 了这么一段为经济法定性的言论:   经济法理论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广阔前途的学科。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   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   主义经济法学,是摆在法学理论和教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   务。特别是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伟大   目标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社会主义经济法,有   着极重要的意义。(王保树等:《编者的话》,见王保树等编:   《经济法理论学术文集》,前言) 在该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长的张友 渔,在题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创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局面》的讲 话中,指出经济法学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作好经济法律、经济 法规的宣传”,“加强对现实经济关系的研究,努力探索规律,积极 为经济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当好参谋”。(张友渔:《坚持理论联系实 际,开创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局面》,见王保树等编:《经济法理论学 术文集》,第2,3页)凭借张友渔当时在中国法学界的地位,这种言 论无疑可以看做是中国官方当时对经济法本身的定位。 据编者介绍,在1983年12月的这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者主要围绕四 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第三、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第四、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学体 系。讨论的具体详情,该论文集所附录之《全国〈经济法〉理论学术 讨论会纪要》中有翔实的概括。 但即便如此,否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言论,亦与 《经济法》的勃兴一起产生。最早否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部门的 观点出自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编的《经济法讲义》。该讲义中作者提 出三个否认《经济法》的理由:第一、《民法》和《经济法》是分不 开的,《民法》是最基本的《经济法》;第二,《经济法》并没有一 个独立的调整对象;第三,《经济法》尚未提出成形的专属于《经济 法》本身的理论概念。(李龙、汪习根:《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 法〉若干争议问题的回顾与反思》,见李龙、汪习根编:《新中国法 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349 页) 尽管对于《经济法》本身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本身的争论,配 合经济建设的大潮,各方表面上取得了一致,但争论时至今日实际上 并未海晏河清。但这种争论本身,丝毫不影响经济法学全国通吃的盛 况,以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在全国设立经济法系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 30年法学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法》的繁荣。只不过到这30年 的尾声,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再坚持《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存 在,而宁愿用《民法》、《商法》的调整规则来调整传统《经济法》 的调整内容。 在中国有两个关键性的事件,几乎将《经济法》置于了死地:一个是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另外一个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宣传撤 销经济庭,建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三足鼎立的新 格局。《民法通则》的颁布等于是从立法上部分地否认了《经济法》 存在的合理性;而撤销经济庭本身,则表明了司法系统对于《经济 法》的否认,由此也使得《经济法》在中国的存在本身举步维艰。 曾师从著名民法学家佟柔的周大伟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颇为精妙地 点评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运:   在欧美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资料显示,《经济法》是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或在大学里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在美国伊利诺大   学法学院读书时,我曾经向指导教授Peter Maggs求教有关《经   济法》的问题,他是美国著名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和俄罗斯法的权   威。他告诉我说:“《经济法》这个概念的确有人提出过,但主   要集中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而且这部分人的数量甚少。从历史上   看,《经济法》显然属于国家集权经济时代的特殊产物。今天,   在俄罗斯已经没有什么人再研究《经济法》了。在他们看来,普   通的《民法》和商事法律的集合已经足以囊括经济活动中的全部   规则。” 今天,我们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教研领域的从 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其中不乏执着而刻苦之士。他们中间 有人断言,中国的《经济法》研究极有可能是中国法律界未来对世界 法学最具贡献的部分。这种可能性或许不应排除。但具有讽刺意味的 是,自从前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后,中国《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及学 科,就已经基本上和所谓“世界法学”“脱轨”了。(周大伟:《佟 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见《南方周末》2007年3月7日) 关于“复转军人是否进法院”的论争 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登出贺卫方教授的文章《复转军人进法 院》。这篇千字文恐怕是改革30年中产生自法学界的最为引人注目的 文章了。 在这篇小文章中,贺卫方将法院与医院类比,针对大量复转军人被安 置在法院就业的现实,提出:既然法院可以安置复转军人就业,那么 医院是不是也同样可以呢?因为在贺卫方看来,尽管在个别地方还有 很大差别,但是整体上看来,法律职业和医生所从事工作在性质上是 一样的,都是人命关天而又需要高度经验的。在这篇小文章中,贺卫 方提供了一个数据:在1994年6月出版的114期报纸中,表扬法官的通 讯、特写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 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五篇,占6.9%。而在贺卫方 提出复转军人进法院问题的一次演讲中,听讲的学员中复转军人出身 的法官占了将近一半。(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见贺卫方 著:《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9页;第11 页) 这篇小文章登出后产生了轩然大波。《解放军报》记者曹瑞林率先致 信《南方周末》,就贺卫方的文章提出《复转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 的商榷。曹瑞林在文中对贺卫方的文章,无论是事实还是观点,都做 了针锋相对的批判。针对贺卫方提出为什么长期以来都要求法院安置 复转军人,曹瑞林提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中, “军队转业干部不仅为我国政法机关的建立、恢复和发展,立下了汗 马功劳,而且已经成为国家政法战线中的一支重要骨干力量”;针对 贺卫方说转业军人文化、业务素质不高,曹瑞林指出自1980年之后军 队系统干部知识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并且军队系统本身就有法官、检 察官从事司法工作;针对贺卫方引用的数据,曹瑞林认为这正是“令 人高兴赞叹的事实,充分说明了复转军人不仅在其他战线上可以做出 成绩,而且在法院系统同样可以大有作为。”(曹瑞林:《复转军人 缘何不能进法院》,见贺卫方著:《运送正义的方式》,第261~264 页) 除了曹瑞林的批判之外,另外对贺卫方的文章和观点提出商榷的,还 有陶克提出“复转军人是财富”。此外,《中国国防报》还就此问题 专门访问了国务院军转办以及总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甚至还有解放 军上校方言认为贺卫方的观点充满偏见与歧视。……针对这些指责, 贺卫方亦专门致信《中国国防报》,围绕《法官法》对自己的观点进 行辩护。 在学术层面,贺卫方的观点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复转军人出身 的苏力,专门写了一篇论文《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围绕贺 卫方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及其发表之后的风波,就基层法院法官的 产生及现状做了学理层面的思考。苏力指出,复转军人与军转干部是 完全不一样的两个范畴,同时,根据实证分析后苏力得出结论:至少 在90年代初,军转干部的首选一般都是党政机关而非公检法系统;即 便要去公检法系统,公安和检察也往往比法院受到更优先的考虑, “进法院的军转干部实际上一般都是当地熟人不多、关系不硬的 人”。(苏力:《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见苏力著:《送法 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333页) 当然,上述的论述并不是说贺卫方的观点处处受到围攻。事实恰恰相 反,在很大程度上贺卫方的观点在民间系统获得了大量的支持。贺卫 方2008年1月4日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秀才遇见兵”──我与《南 方周末》的十年之二》,对这场论争背后不为人知的细节多有披露, 包括徐友渔教授的声援、《南方周末》在这前后的做法、来自军队底 层的民间赞许以及海外媒体的好评等等细节多有披露。贺卫方在这篇 博文中指出,“不过,我要说,军人也不是铁板一块。我也收到不少 军人的来信向我表达声援。当年在某军事院校读法学专业的几位学员 还专门到我家,告诉说我说出了他们想说却不能说的心里话。另外, 我的老同学、时任解放军成都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龙宗智也发表了 跟我商榷的文章(《法学》1998年第6期),所采用的论证方式却是 最大限度的学术话语。”毫无疑问,较之解放军系统官方媒体的批评 和围攻,贺卫方更看重的正是来自学界和民间的这些对他的观点的响 应和支持。 当然,贺卫方最终也接受了部分批评。贺卫方在上引博文中指出, “十年后回头看,我的文章标题也许‘确有考虑欠妥之处’。首先是 ‘复转军人’这个说法有问题,如苏力所批评的那样,我把复员军人 和军转干部混为一谈了。国家需要安置的只是转业军官而不包括复员 兵。另外,‘进法院’这样的说法也不严谨。一个转业军人到法院从 事非审判的行政工作,只要符合录用条件,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如果 标题改为‘军转干部当法官’就妥当些了。” 十年回眸,可能正是这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将贺卫方从一 个书斋学者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自此之后,贺卫方即开始走出书 斋,多少脱离了自己“外国法制史”的专业,而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 子,尽最大限度地利用传统纸媒和网络,呼吁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进 步,成为法学界一个多少有些“敏感”的人物。对此,有人认为真正 的知识分子就应该站在时代的十字街头,推动社会进步;有人认为学 者就应该以做好自己的学问为己任……未知贺卫方先生内心做何设 想? 一封公开信引发的学案 2005年7月1日,新华社发表消息:“《物权法》草案将向全社会公 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物权 法》草案;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表决。”这是《物权法》立法的时间表,《物权法》起草如火如荼。 是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 法工委收到各方意见10,032条。如同每一次关系国计民生的立法一 样,这些意见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很平和。8月12日,一封公开信掀 起了轩然大波。 公开信的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这份公开信有一个很拗 口的题目:《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 案──为〈宪法〉第12条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 开信》。据马国川透露,“该信以打印稿白皮书的形式在坊间广为流 传,北京一家书店还以打印稿的形式公开出售。”(马国川:《大碰 撞:中国改革记事》,新华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251页) 巩献田开门见山,以自己的党性和学识担保,“我作为一位中共党 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 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简称《草案》),是一部背 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 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 这份5,000多字的公开信具体是从这么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的:第一, 认为“《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 的”。这一条主要引用《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精神,认为《物权法》的立法是“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 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 是值得警惕的!”第二、巩献田认为“《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 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 部分的论述依据作者所理解的系统论,“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尽 管整部法律98%的条款单个分析可能是好的、合理的和科学的,但 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那么就可以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 误”,认为《物权法》草案核心条款的错误将从根本上改变《物权 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三,巩献田认为,“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 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论据是马克思关于平等的经典论 述和国企改革中所谓“股份制改造”、“买断工龄”、“国退民 进”、MBO(管理层收购)、战略性改组等名目繁多的背离社会主 义的措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就此,巩献田认为《物权法》 草案: 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   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   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 2、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   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   和原则区别; 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   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 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   原则和传统。总之,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   《物权法》。 在公开信第四部分,巩献田提出了几个他认为必须分清的问题。最后 则发出了疑问和呼吁。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信流传开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各种各样的争 议。当时,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把巩献田的意见向中央上报。 9月13日,公开信发表一个月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数位领导约请巩 献田,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这么一份除了政治帽子之外没 多少实质性观点的公开信,在中国这种唯政治正确是问的政治体制 下,在表面上引起学术争鸣的同时,自然而然叫停了《物权法》。 这种“叫停”的过程一波三折。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 议上,《物权法》草案得到第四次审议,当时有官员对外界称,《物 权法》的审议不会受到公开信影响。但在12月29日,《物权法》草案 并没有按照预期程序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这么一 来,原定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将被推迟至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两会上通过。这场闹剧最终 尘埃落定。这场闹剧表面上看来是《物权法》立法之争,实质上却是 中国左派对于改革开放事业方向的再一次质疑。在改革开放30年历史 中,这不是第一次,恐怕也不是最后一次。 ------------------------------------------------------------ 第四章 法治 ------------------------------------------------------------ 从专政工具到经济工具 就1949年后中国法制状况而言,自始至终法律都未能摆脱工具论的命 运。大约从1949年开始到1979年间,按照马克思关于国家的经典论 述,法律一直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维护解决统治的枪杆子、刀把 子。而到了1979年之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法律 再次成为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工具;及至到了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 四大召开,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法学界内外都不约而 同地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法治)经济姑且不论。这种提法本身,就表达 了缺乏独立性的法学界对于政治话语的一种跟风行为。这恐怕是法学 缺乏自主性的最为重要的反映。 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都是 从法制的形式要件角度来理解市场经济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他们大致 认为,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一套完整而且精密的法律,以便规范各 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引导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政府对 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并至少在价值层面实现社会公正。按照 这种看法,法制只是调整经济交易的一种规范体系,法制的存在本身 只是为了经济运转更为高效和安全。当然,这种将法制狭窄地理解为 工具的观点,在与“计划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交锋的时候,很难自圆 其说。 也正是基于此,更多的学者将这句话修改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 济”。这种差别,重点在于对“法制”和“法治”理解的偏差。如果 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那么法律本身的作用,将不光在于对市场 交易主体内部关系的调整,更蕴含着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向:对于国家 权力进行规范,防止国家权力的运行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确 保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在国内对于社会权力鼓吹甚多的郭 道晖先生就曾指出:   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   经济,而不只是法制经济。要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   法制要求更加民主化。在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关系上,要强   调权利本位。如果行政权力不适当地过多干预市场主体,侵犯其   权利,甚至把行政权力投入市场,进行权钱交易,那就会破坏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会更纵容“人治底下的法制”现象。(郭   道晖:《法治 法制 人治底下的法制》,见郭道晖著:《法的   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当然,无论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抑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 济”,这个口号本身亦越来越得到学理层面的批评。笔者在此只举苏 力的评价为例。苏力指出,这个口号本身“具有一定的召唤力和针对 性,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一程度上,这个口号“有歧 义,容易使人误解,用它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可能产生某些意想不 到的副作用。”在苏力看来,首先这个口号从内在逻辑上来说不是特 别自洽:   从理论上看这个命题似乎在暗示,有些法学理论工作者则公开宣   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而且只有市场经济   才是法制经济,而计划经济是行政经济,是人治经济。然而,无   论是按照马克思还是韦伯的理论,我们都可以看出,没有一种经   济活动没有相应的法制。没有一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规则的制   约,人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无法进行规则的   制约;因此,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不包含人们的认知活   动和社会制约的经济活动。……否认市场经济之外的经济为法制   经济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的一种傲慢和偏见,一种自以为   是,一种由非历史主义和虚无主义带来的虚假成就感。(苏力:   《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   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1   页) 而除了这种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之外,苏力还认为,这种口号可能会 给我们带来某种“在我看来不好的结果”:   首先是可能盲目的搬用中国大陆以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忽   视我国的国情,把法律视为一种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其次是容   易导致一种经济和法制上的先验论,即先设想一个理想的、万能   的市场经济和法制的模式,然后按照这种模式建立一种所谓的包   治百病的法制。这两种观念都可能限制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导致立法的低效或无效,甚至反过来压制在中国正在或将要出现   的一些新的并行之有效市场经济法制模式和理论构建。……然而   更值得注意、最危险的是,这一命题往往容易鼓励人们支持政府   以加强法制的名义和方式对市场进行过多的、不必要的干预──   特别是当市场出现某种混乱、某些人受到损害时;而这种干预往   往是无效益的,往往是更易于限制而不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形成。(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见苏   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92~93页) 到1997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口号之后,关于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法制)经济,或者市场经 济究竟是法制经济还是法治经济的提法已经无人顾及,学者们都将重 点放在如何为依法治国做合理性论证上去了。 法治国成为主旋律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第一次与其他中 央政治局常委一起会见中外记者,江泽民同志在回答《纽约日报》记 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 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人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 方针。” 但法治话语真正推进则是90年代的事情。学者程燎原在其《从法制到 法治》中指出,“从1993~1997年,是中国法治理论命题和现实政治 抉择不断变换的几年,也是中国法治理念和理论框架初具形态的几 年。”(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254页)据程燎原总结,这些年有如下一些标志性事件,与法治理念 的普及有很大关系: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于1995年由人民 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这是专门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著作首次公 开出版;龚祥瑞主持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于1993年由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1995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中国法治之路》 论文征文评选等等。 但是,法治理念和理论框架初具形态,并不是毫无来由从天而降,客 观地说,这些成果正是此前关于“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法治)经 济”论争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正是在这些争论过程中,讨论者们得 以深入法治的内核,这种讨论结果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开发出了 一条深入思考中国法治未来图景的道路。 1995年前后的法治观念讨论至少形成了如下三个方面共识性意见:第 一、中国需要移植和借鉴西方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经验;第二、借助本 土资源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第三、市民社会的成长是中国建设成为法 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逐步被高层接纳,则是通过中央领导法制讲座这种形式。据 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回忆:   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我担任司法部部长。根据党中央关于加   强法制建设的要求,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   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   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经过紧锣密鼓   的准备,1994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   江泽民同志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   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题目是《国际   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   记得在这次讲座后的第14天,江泽民同志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   议的代表座谈后,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见到我时,江泽民同志   说:“这次中央法制讲座讲得很好,第二讲什么时候讲?”我回   答:“我马上回去准备。”江泽民同志说:“好。以后,中央法   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每年讲一至两次,形成制度。” 到了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社科院 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以《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 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题做了专题讲座。这次专题讲座从四大部分展开 讲述: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事业的根本大计;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 发展进程;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而奋斗。 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表示,“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讲座。在 此之前,为中央领导同志已经举办过两次法制讲座。大约是96年初, 江泽民同志当面同我谈了继续举办法制讲座的事情,指示近期可再举 办一次法制讲座,并明确提议每年集中听一、两次法制讲座。我当即 要求司法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精神。随后司法部拟定了继续举 办法制讲座的具体方案。第三次法制讲座的内容后来就确定为:《关 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王家福的讲座结束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对其观点表示了 赞同。讲座结束时,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 治久安》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 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距离此次讲座一个月之后的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五大,报告写入“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 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 “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需要注意的是,以十五大报告为契机,中国不论是官方还是学界都开 始,将“法制”变成了“法治”。据肖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这 是中央在起草政治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 律实务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制’和‘治’看 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仅要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 统。”肖扬表示。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 结语 ------------------------------------------------------------ 法治国之后的路更长更远 中共十五大之后,至少在表面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1997年之后,中国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 无不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由此占据一种政治正确的话语权。在 此框架下,官方如胡锦涛提倡的“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民 间如孙志刚事件之后此起彼伏的启动违宪审查呼吁,无不都是“依法 治国”这一政治框架内的进一步深入。而与此相伴,在习惯鹦鹉学舌 的中国底层,什么“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污”、 “依法治团”、“依法治火”等等画虎不成反类其犬的口号比比皆 是,表面上符合“地方服从中央”的政制逻辑,实际上望文生义、混 淆视听了。 但即便“法治”的声音如此红火,读者诸君切莫以为这就是中国法治 建设的终点。甚至说得悲观一点,我们真正建设法治国家的万里长征 才迈出了第一步。 民间学者刘军宁曾仔细地对“法治”与“法治国”两个概念展开过辨 析。按照他的界定,“法治”是源于自然法的一种法律学说和实践, 而这种事实践最基本的特征是权力的多元化;而“法治国”,也就是 我们耳熟能详的“依法治国”,“将法律视为政治,视为强者的意 志”,则完全是实现一种纳粹统治的工具。刘军宁曾列举“法治”与 “法治国”的根本分野如下:第一、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 然法的契约观;而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 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须被无条件服从。第二、法治体现了 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认为法律超越政 治;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尤其是偏爱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统治者,随 时可能为统治者的专横权力大开绿灯,认为法律任何时候都是国家统 治的工具和实现政治权力的手段。第三、法治强调被人们能动发现的 自然法原则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强调法律规则的稳定性、持久 性;而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特定个人意志的法 律当然也就会随着个人的消亡而消亡”,更注重法律的灵活性,频频 修改宪法法律。第四、法治指导人们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 则;而法治国则要求人们服从法律时实际上服从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 志……由这些比较,刘军宁得出结论:“法制、依法治国和法治国都 不是法治,因为它们都将最高统治者置于法律之上,其实质是为统治 者的专横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 见刘军宁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8~ 101页) 除了上述法治不等于法治国的学理判断之外,我们还得从中国现实层 面就我们与法治的目标做出客观的省思。2006年3月4日,北京大学教 授贺卫方在《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上的发言中所列举的 要点,尽管不是很全面,但足以成为我们观察中国法治状况的一种视 角:   我接下来简要的讲一下法治方面的几个大问题,时间有限,点到   为止。   第一方面,是权力架构方面的严重的混乱,这不是法治的、宪政   的模式。比如说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   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刚才杨   东平教授说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认为就在这里。党和教育   的问题,大学里面有没有必要成立党组织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   题,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这是最为严重的问题。   第二方面,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我们的人   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party,每年大家都来,来参政议   政,实际上不过是“表决”一下会议前已经决定的一些事项而   已。刚才我接到一个短信,说这次人大时间短了,就开九天半,   我认为一天不开都好。仅仅看看我们人大是如何履行它的财政监   督职能的,就会发现现在这种模式的人大根本不能说是一个议   会。   第三方面,严重的问题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政治性权利普遍   得不到实现,比如说结社自由,比如说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   自由,这些基本的权利都实现不了,只是列在《宪法》中,或者   缺乏实施的具体机制,或者用一些更具体同时也是更有效力的法   律甚至文件将宪法规定的权利抽空。   第四方面,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近年来,我们的司法体系的地   位可以说正在稳步的下降。不久前周永康到最高法院视察工作,   媒体报道说肖扬向周永康同志汇报工作,全世界讲法治的国家没   有一个国家敢叫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向公安部门的首长汇报工   作!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安排来自“十六大”、“十六   大”在政治架构上留下了很严重的结果,特别突出的就是司法越   来越不独立,近年来党对司法的干预不断地强化,而不是弱化。   第五方面,我们的规则政出多门,越来越混乱。最高法院说,涉   及到拆迁的问题,法院一律不受理,法律受理不受理什么案件,   是法律规定的,我们法院却把依法必须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规   则混乱不堪,红头文件高于法律。   第六方面,是民法上的基础就是私有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   题,下一步一定要推动私有化,土地真正的私有,而不是集体所   有制这种不伦不类的方式,否则农民最受损害。   第七方面,交易安全方面的保障问题,没有交易的安全,就不会   有健全而发达的市场经济。这也涉及到司法独立,没有独立的司   法,法院受制于地方权力,它们就不可能以统一的规则判断各种   纠纷。当对于一个争议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考虑本地权势者的态   度时,我们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贺卫方:《贺卫方在〈中国   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所谓〈新西山会议〉)座谈会上的发   言》,见网络。) 我们可以不同意贺卫方教授的观点,但我们应该看到法治建设宏观层 面存在的这些问题。 改革开放如何继续? 改革开放怎么办?要不要继续下去?如何继续下去?改革开放的未来 命运怎样?……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惑着改革开放大局中的每一个 人。 我一再在上文中阐述:改革开放30年,算不上是一个起点,更不能说 是一个终点,它只是我们这个国家历史的一部分而已。未来的任何发 展,无论是建设还是破坏,毫无疑问都将构建于中国今天这个面貌之 上。法制领域的任何可能的进步或者退步乃至维持现状,亦概莫能 外。 从法治的角度返观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不难发现这么一个基本的特 点:国家权力逐渐退缩,公民权利逐渐伸张,法律人在社会中的发挥 空间越来越大……可是这种简化的概括方法,能否给我们一个明确而 清晰的未来? 我认同一种约定俗称的说法,即中国的经济改革基本到了终点。如果 还要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话,那么更多地需要从制度层面做好文 章。就法治层面来看,大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立法层面查漏补缺,填补空白。今天中国的立法数量已经形成 蔚为大观之势。但这种数量的优势却也面临着不小的缺憾,比如新闻 法等法律尚且付之阙如;比如诸多经济法规之间叠床架屋、互相冲 突;比如中央法律在不同地方的不同执行等等。这些问题的最终解 决,一方面需要政治框架的调整,亦需要通过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来 尽可能削减。 其二、把民主政治纳入法制的轨道。这种“纳入”将不仅仅是一部冠 冕堂皇的宪法就能解决,更大程度上,不光政治权力的实施需要在法 律的范围内来实现,而且也需要使公民分享权力,在法制化的框架内 实现公民对政治的有序参与。 其三、司法独立。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系统要抵消来自三个方面的压 力:一个是来自党的领导的压力,意即政治层面的压力;另外一个来 自世俗社会的压力,意即来自经济层面的压力。 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2007年9月,三联书店推出吴敬琏先生的随笔集:《呼唤法治的市场 经济》。吴敬琏先生作为一名经济学家,与江平先生一道呼吁法学与 经济学的对话不遗余力。而在吴敬琏先生看来,法治改革的未来, “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应当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 从那些不应该管的领域中退出,做好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这里特别重 要的一点是建立法治,确保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 (吴敬琏:《努力实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过渡》,三联书店2007年 版,第95页。) 吴敬琏先生的看法可谓切中肯綮。我们知道法治的实质在于check and balance,即权力之间的制衡。而在中国目前的党政体制下,党 权与政府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很难有所约束的权力。如 此一来,更深层次的法治变革,则很难有更大的进展。既然如此,那 么我们可以预言: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中,中国法治领域最大的变革 必将发生在民权与官权的对抗中,而这种对抗必然在政府权力领域体 现得更为明显和直接。 中国法学究竟往何处去? 2006年初,吉林大学教授邓正来的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单行本的形式,由商务印书 馆出版。在此前的2005年,这篇十多万字论文已经分五期,在著名学 术刊物《政法论坛》上陆续连载。 这是一篇试图对改革开放30年法学学术研究做出反思的文章。在这篇 论文中,邓正来教授通过对中国法学在1978年~2004年这26年的发展 做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近30年来法学研究的“现代化范 式”做了整体性反思,对构成这段时间法学研究经典性成果的“权利 本位论”、“法条主义论”、“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逐一 做出分析和批判,同时对这30年法学研究整体上缺乏现实相关性的特 色提出了质疑。最终邓正来得出结论认为:   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而只能致使西   方法律、法制在中国的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   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   中国法律/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   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   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   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终于导致了我   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的结构性危机,或本文所谓的“范   失”危机。(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往何处去》,商务印书馆   2006年版,第257页) 由此,邓正来提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 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 景’的法学新时代。” 其实,对改革开放30年法学研究进行反思的,并不仅仅邓正来教授一 个。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其《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 国的法学》一书中,也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学研究做出了反思。在 该书中,苏力从法学研究(具体分学术引证、法学论文产出、法学著 作翻译、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学术环境(具体分社会科学的 人文底蕴迷思、公共知识分子、学术产出)、方法论(语境问题)诸 多方面,用专题论文的形式对中国当代法学研究做了反思。在苏力看 来,中国法学过去20多年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政法法学阶段。这个阶段起于1978年,贯穿了整个80年代,在 某种程度上今天仍然持续。苏力认为,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所 谓“拨乱反正”,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在批判极左思维的过程中重 建法学的正当性。这一时期的主流法学话语,习惯于运用政治意识形 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政治话语,主要内容则是讨论一些基本的 法学概念和原则,通过这种基本的讨论来证明法学自身对于中国现代 化的意义。 第二、诠释法学阶段。这个阶段大概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 了整个1990年代。诠释法学的基本特征在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围绕 立法展开,法学研究以对立法的诠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法条的 阐述、解释和注释都成为法学家的基本工作。对于具体法律的制度和 技术的问题过分关注,注意从现实生活入手进行研究,是这种研究的 基本思维方式。 第三、社科法学阶段。这个阶段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社科法学 的基本特征在于,法学家们已经不再甘于对法条做出诠释,做立法的 附庸和应声虫,而是将更多精力花费在对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 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 多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30年,法学发展不外上述。说法学贫乏也好,说法学缺乏传 统也好,今天我们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不能不扪心自问:难道,中国 法学真的到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时候? (本文是北京后改革研究所编著的《改革之死》一书之“法政”部 分。) 〔原载《民主中国》2008-12-03;http://minzhuzhongguo.org/〕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63年保台主轴“您”在那里? 云程 藉由法国年鉴学派历史学家布劳岱(Fernand Braudel)的“中时 期”(the conjuncture)分析架构来看战後台湾,可以描绘出台湾 当局“施政价值”的变迁轨迹:军事─→经济─→民主─→人权。具 体来说是“军事的”蒋介石─→“经济的”蒋经国─→“民主的”李 登辉─→“人权的”陈水扁。(此处我们刻意跳脱情绪性字眼,如 “屠杀的”蒋介石、“特务的”蒋经国、“黑金的”李登辉、“贪腐 的”陈水扁,避免人性无意义的沉沦。) 进一步说,我们还可用“保台”两字统合前述横跨63年的军事、经 济、民主、人权等几段变迁,作为战後台湾当局历久不变的主轴。从 行政学上,“存活”是组织的首要特徵,舍此特徵组织即不存在。易 言之,台湾当局不“保台”则退无死所;“保台”是台湾当局不可谈 判让渡的基本价值。 特殊又隐晦的是,由于施政是全民共同努力的成果,非一当局或一人 所能独揽,每个当局都在前任的基础上更进一层,未曾摧毁前任已经 建立的果实。换言之,台湾政治发展的主轴是,蒋经国在蒋介石的 “安全基础”上发展经济,李登辉在蒋经国的“经济舞台”上实施民 主,陈水扁在李登辉的“民主局面”上普及人权。可以说,顺应着每 个时代的内、外环境,战後台湾几届行政当局不约而同地达成一种跨 党派、跨族群、渐进的“保台默契”。 然而,2008年起灶的马政权是否观察过台湾内、外的环境,规划或_ 橥了“施政价值”呢?从就职演讲《人民奋起,台湾新生》内容来探 索,新生、守护宪法、政治风气等,不是过于空泛就是层次不高; “中华民族”难称普世的价值。 其中,堪称当施政价值的唯有“和平”与“开放”两项而已。可惜的 是,听言观行,他对“和平”似过份乐观而无视地缘政治的逻辑;对 外虽执行“开放”,对内却强力“紧缩”。短短日子以来,无论军 事、经济、民主或人权,似乎出现全面性的退转,并引起国际社会严 正且持续的关切。在“总统”、“先生”、“您”之间的犹疑,正透 露一种既想讨好却执意急行军的参差。 “您”的施政价值是什么?“您”,真正想过,真想实施吗?台湾人 民与国际社会都持续在观察。 (云程:台湾问题钻研者 〔原载《自由时报》2008-12-15;http://www.libertytimes.com. tw/。提供者:(台北市)李酉潭〕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14位美国会议员促布什关注台湾人权 《大纪元》 〔《大纪元》记者黄心怡2008-12-24综合报导〕14位美国会议员23日 联名致函美国布什总统,指台湾关系法规范“维护及促进台湾人权是 美国的目标”,他们盼布什密切观察台湾情势,并呼吁马英九总统尊 重人民的自由与公民权利。 由共和党众议员贾瑞特(Scott Garrett)领衔的这封信内容表示, 他们对于台湾近来的发展感到关切,因为诸多事件显示台湾的公民自 由以及人权受到侵害,连国际特赦组织、自由之家等团体都为此发表 声明。 这些美国议员在信中举例指出,他们看到许多媒体报导,显示中国海 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访台时,马政府一连串限制台湾民众自由 的举动,包括挥舞中华民国国旗遭警察抢夺、摩托车骑士穿着支持西 藏的衣服被拦检、民众衣服上有反中国或支持台湾的字眼就被拘留。 议员在信里表示:“我们相信融洽的两岸关系有助区域安全与稳定。 但是两岸的进展不应建构在牺牲台湾人民的公民自由与人权之上。” 贾瑞特与其他13位众议员在致布什总统的信函中向布什总统建言,希 望他能“密切观察台湾的情势,并呼吁马英九政府尊重台湾人民辛苦 争取得来的自由与公民权利”。 旅美台湾人团体“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会长杨英育呼吁 马政府重视国际关切,并希望马政府谨守人权与公民自由等普世原则 的最高标准。 外交部发言人陈铭政表示,外交部对部分美国国会议员提出的疑虑还 需进一步了解,台湾是非常重视人权的国家,陈云林来台是客人,也 要尽到保护客人的责任。事实上,国际社会都非常支持两岸能加强交 流,以达到区域和平的目标,大部分的国家都相当清楚这一点,若有 必要会加强说明。 〔原载《大纪元》2008-12-24 11:25;http://www.dajiyuan.com〕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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