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8-09-27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西藏资讯(2008-09-26)          《西藏资讯》 探索道路 ◆学者再度提出推进新闻立法         自由亚洲电台 ◆时评:中国时局动荡──吃饭排便说    (贵阳)梁福庆 ◆大良知的呼唤──东海儒家欢迎你  (广西南宁)东海老人 民主理论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上)──《中国民主转型的现 赵常青 文艺春秋 ◆小学生反腐败?技穷焉?做秀焉?      (武汉)无为 他山之石 ◆毒奶粉事件.台逾八成民众不满意政府    《自由时报》 ◆民进党团将提修法.规范标示食品原料产地     中央社 文献资料 ◆美国国务院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美国国务院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西藏资讯(2008-09-26) 《西藏资讯》 ------------------------------------------------------------ ◆中国发表西藏白皮书.学者称没有新意      自由亚洲电台 ◆西藏流亡政府前噶伦会议在达兰萨拉召开     挪威西藏之声 ◆西藏发生地震美国地震研究中心确定震中      美联社 消息 ◆国际难民署将为尼泊尔流亡藏人提供援助     挪威西藏之声 ◆中国学者不懂西藏问题:藏汉民族间的可怕悲剧     桑杰嘉 ------------------------------------------------------------ 中国发表西藏白皮书.学者称没有新意 〔自由亚洲电台2008-09-25报导〕中国政府发表第七份《西藏文化的 保护与发展》白皮书,并警告美国不要关心达赖喇嘛的身体健康。白 皮书指达赖喇嘛要将西藏带回农奴制度,重提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西 藏的老调。大陆作家王力雄则说,不需要太过在意大陆的官方文宪, 中共在西藏的功过,要问一问西藏人就知道了。 流亡印度的西藏精神领袖达赖喇嘛,经过四个星期的休养,周四已经 回复工作。就美国总统布希周二打电话给达赖喇嘛,问候他的健康,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应,就此向美方提出了严正交涉。中国国务院并 发表第七份《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白皮书,揭露这位73岁的诺贝 尔和平奖得主,要将西藏带回农奴制度。 白皮书用13,000字,用事实戳穿“达赖集团编造的西藏文化灭绝”的 谎言,揭露达赖集团所谓“西藏文化自治”的实质。白皮书说,达赖 集团和一些西方反华势力,自己享受着现代文明和文化的成果,却以 “保护西藏文化”为名,要求藏民族和西藏文化永远停留在中世纪状 态,成为活化石,这显然是别有用心。是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中国各 族人民不会答应的。 熟识西藏的中国作家王力雄在接受本台访问时则表示,白皮书的基调 没有新意,他对大陆的官方文宪,一向不太重视。对于要出动到外交 部回应外国元首关心达赖喇嘛的健康,他也觉得有点奇怪。 他说:“这几点我是觉得没有新意,过去都是不断地重复,我觉得也 是比较奇怪。照理说,用不到中国的国务院,外交部发这样的声 明。”王力雄说,中共在西藏有功还是有过?要问一问西藏人,“去 听一听藏族人怎样说这件事,因为现在从北京的角度,总是说自己给 西藏人带来多少幸福。但问题是西藏人到底对这个幸福,不幸福是怎 样看?比如果她带来的功多一些,还是过多一些?我想,很多西藏人 不赞成她的功更多。” 另外,白皮书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西藏的文化保护,投入大量人 力、物力、财力,倾力来保护和发展。14世达赖喇嘛及其政治集团出 逃国外近半个世纪,从未对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出过一点力、作过 一点贡献,却俨然以西藏文化保护者自居,显然是荒诞可笑的。王力 雄则说,那文革期间中共对西藏文化的摧毁呢?“从1959年大规模的 镇压,导致很多人死亡,并未导致达赖喇嘛的出走,到现在不能回到 西藏。另外,文化大革命导致大量的寺庙被砸毁,历史文物。对藏人 讲,这些损失远远大于物质。” 此外,王力雄也不同意中共用现代化的理论,来歌颂政府对西藏的功 绩。他说:“对于现代化,是不是一定需要现代化?人们的生存,目 标并不一定见得要追寻现代化,而是追求一种幸福。这种幸福很大程 度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而不是物质上的东西。所以消费、以经济指 标来衡量,人是否幸福?本身就不见得非常有基础。” 西藏流亡政府前噶伦会议在达兰萨拉召开 〔挪威西藏之声2008-09-25报导〕西藏流亡政府内阁前任噶伦级高峰 会议从本周一(22日)开始在印度北部西藏流亡政府中心地达兰萨拉 附近的罗布林卡召开。大会主要就讨论如何促使藏中对话取得实质突 破、以及制止中共政府继续恶语攻击西藏政教领袖达赖喇嘛等方面展 开讨论。 参加这次高峰会的共有13位西藏流亡政府内阁噶厦前任噶伦,其中包 括达赖喇嘛二哥,西藏流亡政府前任首席噶伦嘉乐顿珠、达赖喇嘛妹 妹前任噶伦吉尊白玛女士、西藏流亡政府前任安全噶伦戈德仁波切、 前任首席噶伦吉青.图旦南杰、前任首席噶伦哲通丹增南杰、前任噶 伦阿拉晋美和前任首席噶伦格桑益西等。 西藏流亡政府前任首席噶伦哲通丹增南杰向本台表示,今年3月份以 来在西藏三区陆续发生的大规模反中共政权示威活动,是向中国政府 和国际社会表明了西藏人民的真实心愿,但众所周知,中国政府却出 动大量军警采取了武力镇压措施。丹增南杰表示,西藏流亡政府、西 藏各非官方性组织,以及居住在世界各地的流亡藏人和国际社会先后 以各种方式对境内藏人的这次大规模示威游行活动表达支持和同情, 因此,在这种紧张时刻,西藏流亡政府前任噶伦们召开这次高峰会 议,共同讨论如何解决目前西藏境内极其恶化的紧张局势。 他还强调,自今年3月西藏发生反中共示威活动,以及北京举办奥运 会和藏中展开对话时,中共国务院和所谓的西藏自治区有关领导却表 示,除了达赖喇嘛的个人前途问题之外,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商谈的议 题,境内、外藏人无法认同这种说法,因为达赖喇嘛才是西藏政教事 业的最高领袖,因此,西藏流亡政府和所有前任噶伦们有责任向中国 政府做出明确的回应是非常重要的。 丹增南杰继续表示,召开这次高峰会议向中方传达这样的一个讯息, 西藏流亡政府、前任噶伦们、以及境内外全体藏人一直把达赖喇嘛视 为西藏的最高领袖,因此,中共政府所宣称的达赖喇嘛无权决定西藏 的未来等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共政府必须要认清唯有达赖喇嘛才能 解决双方分歧的事实。 丹增南杰说:“至今藏中间展开了七轮会谈,但是其结果令人失望, 因此,我们有责任要提出新的方法、新的计画和新的解决途径。” 丹增南杰继续表示,这次会议不是针对今年11份特别大会而召开,而 是从两个月前就已筹办的,主要是为了支持和同情境内藏人不顾个人 生命安危为民族自由事业所展开的和平示威活动。 达赖喇嘛二哥西藏流亡政府前任首席噶伦嘉乐顿珠向本台表示,中国 政府真想实现领土完整及统一,必须要尊重西藏文化、给予西藏真正 的高度自治。 嘉乐顿珠说,他至今学习有关中国历史和宪法,但无法理解中共政府 持续言词攻击西藏政教领袖达赖喇嘛的行为。嘉乐顿珠认为这并不是 中国政府或中国人民的错误,而是其中个别领导人为了巩固自己的地 位和权利,才会有这种毫无理性的做法。 嘉乐顿珠表示,他原本打算在今年3月份访问中国,并计画与中国国 家主席胡锦涛等领导人举行会晤,但是,中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一 次记者会上指出,达赖喇嘛幕后策划了西藏示威活动,以及中共政府 出动大量军警武力镇压手无寸铁的示威藏人后,就取消了前往中国展 开访问的有关计画。 嘉乐顿珠说:“随后中共某些领导向我问及对3月西藏事件有何想 法。对此,我回应说,中国政府和中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西藏事件 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但是,温家宝之后在老挝访问时,改变了对 达赖喇嘛的原有立场,他说达赖喇嘛应该利用其影响力劝解藏人停止 展开示威活动,因此,我认为温家宝听到了我所提的意见。” 嘉乐顿珠最后强调,他认为目前中国政府有关领导对西藏问题所采取 的立场是百分之百的错误,中国人民被蒙蔽眼睛,无法了解从1951年 到今天在西藏发生的真实状况。他说:“中共方面终将会睁开双眼了 解这样一个真相,以强权统治对民众进行武力镇压和拘押措施是不会 解决问题的,因此我希望在这21世纪中,给予西藏人民自治自决权 利,实现公正与平等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必行之路。” 据了解,西藏流亡政府前任噶伦级高峰会结束后,所讨论的内容将向 西藏流亡政府内阁噶厦和达赖喇嘛进行汇报,并且向民众发表公开声 明。 西藏发生地震美国地震研究中心确定震中 据美联社消息,本周四,西藏西南部地区再次发生强烈地震──震感 六级。据悉。当地时间8月25日,西藏日喀则地区仲巴县也发生过6.8 级地震,周四的地震是上次地震的余震。目前,灾区有大量房屋被损 坏,官方还没有公布具体的伤患人数和财产损失。 美国科罗拉多地震研究中心曾在当地时间周三凌晨3点47分圈定西藏 仲巴县是9月25日地震的震中。仲巴县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正全 力挽救地震带来的损失。”该县在上次地震中共有622座房屋倒塌, 造成2,000人无家可归。 国际难民署将为尼泊尔流亡藏人提供援助 〔挪威西藏之声2008-09-25报导〕本月上旬因参与在中国驻尼泊尔大 使馆前举行和平示威活动,而遭捕的94名流亡藏人仍然滞留在尼泊尔 西藏难民接待站,国际难民事务署为援助当地西藏难民脱离困境,目 前正在与尼泊尔当局进行妥协。 据本台驻尼泊尔记者阿旺仁青发来消息,尼泊尔国际难民事务署官员 昨天(24日)来到设立在加德满都的西藏难民接待站,向滞留在西藏 难民接待站的示威藏人表达慰问。国际难民事务署官员表示,该组织 正向尼泊尔当局进行妥协,这些西藏难民有可能获得尼泊尔政府的相 关证件,并允许他们合法居住在尼泊尔;但也有可能被送入第三国获 得第三国的合法难民证。 据介绍,就有关解决当地西藏难民的困境方面,目前还没有确定出最 终的方案,国际难民事务署准备在下周一再次召开会议,做出最后的 决定。 被滞留在尼泊尔西藏难民接待站的藏人普遍希望对解决他们的处境方 面,能尽快做出最终的决定。其中一名叫达瓦扎巴的示威藏人说: “本月9日,我们被滞留至今已有16天,不论我们被遣返到西藏,并 转交给中国政府,或者是获得自由,我们希望尽快做出决定,我们的 孩子和妻子也在这里遇到困难,需要我们的照顾。对于我个人来说, 家人也面临着各种困难。” 一名叫达瓦的西藏妇女也表示:“我希望我们尽快获得自由,我的孩 子被邻居看管着,孩子今年是六岁,我想把他送到学校”。 位于尼泊尔的流亡藏人因在本月9日、10日和11日,连续三天在中共 驻尼泊尔使馆外举行和平示威活动,遭到了尼泊尔当局的严厉打压。 尼泊尔当局共拘捕了132名示威者,其中38人因持有合法居住证,获 得释放,但其余的94名示威藏人至今被滞留在尼泊尔西藏难民接待 站。 中国学者不懂西藏问题:藏汉民族间的可怕悲剧 桑杰嘉 9月13日美国之音《西藏流亡政府将评估对华谈判政策》报导中采访 中国外交大学的苏浩教授时,苏教授大论西藏流亡社会,高谈西藏问 题的发展趋势。非常可悲的是,对于西藏问题,中国的一般民众并不 熟悉,而中国的这位学者则根本不懂。因为,他居然不知道近50年来 西藏问题之所以解决不了的根本原素在于中共,而非西藏政教领袖达 赖喇嘛或流亡藏人。 堂堂中国外交大学教授,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对外界了解如此浅 薄,实在令人费解。可以不难推测到的是:其座下无数学子对此会有 何种见识!西藏流亡社会是向全世界完全开放的,并非象中国、北韩 之类共产党封锁性社会。流亡社会的构成,世人非常清楚。流亡的藏 人拥有一套民主制度,享受着充分的言论自由。因此,对于藏人的事 务,某些藏人会发表不同于主流看法的见解和建议。这是一种民主社 会的自然现象。它并不等于对政府政策、原则和最高领袖的否定。但 是苏教授眼睛一亮,说什么:海外藏人现下基本上可以分成三种人, 未来西藏的走向都会受到影响。他并且举出达赖喇嘛、西藏流亡政 府、海外的藏独人士,还加了一句“从某种程度来说好象达赖的影响 力似乎在减弱”,等等…… 他的这些“高论”似乎意在令人觉得西藏流亡社会已经四分五裂,而 且,达赖喇嘛的影响力正在减弱。(当然这是中共求之不得的!)但 是,笔者明显地见证到:西藏流亡社会并没有象苏教授所谈到的那样 已经形成三种势力。它完全没有四分五裂。而且,西藏政教领袖达赖 喇嘛的影响力更没有减弱,而且决不会减弱。 因为,首先,西藏流亡社会是由西藏流亡政府统一领导的。而且,达 赖喇嘛是全球公认为西藏人的代表和发言人;西藏流亡政府是全球公 认的能代表西藏人的唯一组织。在西藏流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世界 各地的藏人为争取西藏自由而奋斗。 不幸的是,很多中国学人和苏教授想法惊人地相似。他们也认为西藏 问题得产生和持续,是由于达赖喇嘛、西藏流亡政府和流亡藏人的坚 持错误立场。他们的激进和拒不让步,使得事情无法得到解决。其 实,如果我们回顾西藏问题发生,我们就会清楚地知道:中国共产党 才是西藏问题的真正制造者,才是西藏问题得到解决的阻扰者。正是 由于中共的不尊重历史、不面对现实、不关心未来的鼠目寸光,才导 致西藏问题在过去的50年中得不到解决。中共不但不积极创造解决西 藏问题的条件。相反,它老是歪曲事实、篡改历史、拿中国民众的血 汗钱在国际上进行金钱外交以巩固其专政权力、在藏汉民族间播种民 族仇恨、制造种族矛盾──西藏问题才长期不但得不到解决,还面对 了正在把西藏引向危险境地的所有这些导火线。 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已经做出了最大的让步──放弃西藏事实上 的国家独立地位,接受与中国合并的主张。在当前的国际上,有些国 家为了一寸领土或地图上无法标出的小岛而激战、战火不断、涂炭生 命。和它们相比,藏方的让步是很大的,它同意让渡250万平方公里 的国土和600万的民众主权啊! 中国的民众不熟悉西藏问题,我们可以给予100万个理解。但是堂堂 学者不懂西藏问题,真乃是藏、汉民族之间的可怕悲剧啊! (2008-09-22)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学者再度提出推进新闻立法 自由亚洲电台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2008-09-27报道。中国曾在上世纪80年代起 草了《新闻法》的草案,但在89年“6.4”事件发生后,新闻立法进 程中断。目前,北京一些学者再度提出推进新闻立法,反对新闻封 锁。 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的中国信息中心星期四的消息说,北京民间政治 学者陈子明先生近日发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文章,文章呼吁恢复 1989年中断的新闻立法,提出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报纸、期刊的创办 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也可由自然人进行”,即恢复民间办报。对于 陈子明先生有关新闻立法的呼吁,现在美国的律师叶宁评论说,   “我觉得这个提法非常幼稚,而且很有一些误导的成分。中共中   央政治局通过中宣部来对新闻进行严峻的控制、严密的统治。这   样一种制度和这个国家有没有新闻立法一点关系都扯不上。在目   前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指导思想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框架   下面打转的时候,什么样的立法也无法改变中国共产党剥夺人民   的资讯自由的这样一个现实。” 中国信息中心主编杨莉藜分析了新闻立法在中国迟迟不能出台的原 因,   “当时胡耀邦和后来的赵紫阳时代,确实党内有一些比较开明的   人士提出了进行新闻立法的问题。1985年7月15日起草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新闻草案》的第一稿。‘6.4’事件之后,党内的保   守派就占了主导地位,原来开明派所想进行的政治改革基本是完   全流产了。‘6.4’后的所谓改革就是一条腿的经济改革,不再   涉及政治改革的事情。而新闻立法的事情就这么一放二、三十年   就过去了。” 杨莉藜认为,如果新闻法在中国得以推出和实施,将对中国的政治改 革有推动作用,   “有了新闻立法保障下的新闻自由,民众就可以对政府进行有效   监督,同时也给矛盾重重的社会提供了一个减压阀。就中共自身   统治者的利益来说,它也应该放开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控制,   化解社会矛盾。再有一个,有了新闻立法,有了新闻自由,从大   的方面来讲,它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能。” 叶宁认为,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即使新闻立法得以通过,也不会 起到实质效果,   “要法律改革的话,首先要革掉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总纲》第一条,就是规定这个国家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   规定。对于中国在目前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下如果搞出一个新闻   立法来的话,一定会是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绝对不会给人民带   来真正的资讯自由和新闻自由的。” 中国信息中心的报道说,据接近北京相关监管部门及宣传部门的人士 介绍,8月份奥运会期间就有一些奥运会赞助商提供其生产的水饺等 食品出现“污染问题”,被奥运会拒之门外,但这个消息一直被封 锁。而三鹿毒奶粉的问题,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奥运前已经知道,而 中国百姓却要等到奥运会结束后才从媒体上知道这一消息。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2008-09-27;www.rfa.org/ mandarin/〕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时评:中国时局动荡 吃饭排便说 梁福庆 中国就近有大事发生,大事,就是中国政局动荡。 和国外朝这边看的眼光不同,他们以概念为前提,比较稳。从第一感 那一点区别开来,那边有自由,有女神,于是就有了人权和民主,也 就有了一切。总之,所有还是所有,丢得小,留得大。一个完整人, 上上下下,走来走去,让我的眼睛流光心有点滴答滴答。 我这边,嗨,就别提了。汉语:操。 和第一感那一点区别开来,以恐慌为前提的那种特征,就是我,中 国。 我以为,中国动荡、恐慌、持续,且间性紧凑合符辩证法三大规律穿 在孩子身上的一幅马甲,让孩子娘声连连,嗨,我操。 并且还以为,动荡、恐慌、持续的间性形式得否定一个“人”,以减 轻内因与外部世界的不平衡带来的“反作用”因素抽出“中国砖”, 不象总书记胡锦涛一摸一只死耗子,感觉不好。其实,应该学古希腊 米利都学派转身跨出一步,人神车马就都有了归属。要果断地丢弃“ 干部”这种二性捣蛋鬼,全国人民就都踏实了。 中国的“干部”是一个“主体变种两易”的主观产物,历史悠远,之 所以才有了今天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外延形式,则全部仰仗主观 实践的“生产”。中国必须立即停止“干部”生产。人的素质提高唯 一只有靠科学观,全民靠科学发展,与世界人民平等相处,人类才可 保安全。相反则不等别人打来自己就先灭亡了。今天提早释放“主体 变种两易”原创信息,一则看到“科学发展观”拿不出真东西来,二 则“四项基本原则”再现“江湖”,正当关键时刻,全国人民应积极 行动起来“反变种”,从外部铲除“干部”政治名称。 中国动荡、恐慌、持续,照后脑勺给他一下,还不醒就拍砖——解放 思想“想啥哪”! (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贵阳)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大良知的呼唤 东海儒家欢迎你 东海老人 一、 良知二字由孟子拈出,与孔子仁学一脉相承,可谓启示于孔子、开发 于孟子、光大于阳明,“升级”于东海,成为大良知。化用佛经一 言:东海以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盖为天下苍生开良知知见、示 良知知见,悟良知知见,入良知知见故也。 就本体言,良知唯一,原无所谓大小。之所以加“大”,乃是因为东 海的良知统合了道德、制度及科学诸精神,与阳明所阐的良知同中有 异(详见《大良知学纲要》)。大良知学即是孔孟之道的密契遥承, 又一一皆从东海自性中流出,如智者大师“说己心中所行法门”,东 海之心即孔孟阳明及历代大儒之心的综合化与现代化。 东海大良知学涵盖阳明学和古今儒学,融摄佛道诸家,汲取自由主 义,是儒家与时俱进的升级版及中西文化的集大成,在批判各方缺陷 的同时包容和吸取各学派“宗派”的正确处和有价值处。良知学还具 有相当的宗教精神,不是宗教胜似宗教,它不仅是一种至高至圆学 说,一种智慧学和道德学,更是一种至实至真的信仰(良知信仰是自 心信仰,与上帝信仰及个人崇拜完全两回事)。 它可以纠古今中外一切思想学说和宗教信仰之偏和误。唯心、唯物、 利己、性恶诸论之偏有待于良知主义的引导和纠正,民主自由以德为 本,当然也离不开良知这一根本大法。良知作为一种信仰,以其真实 高圆诸特征,还可以在真理度上给予包括上帝在内的所有鬼神信仰以 终极提升。 二、 在本体的意义说,良知具有恒永超越、了生脱死、不灭无生而又生生 不息新新不已功能。慧能说“何期自性本自清净,何期自性本不生 灭,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无动摇,何期自性能生万法”, 这个自性,在儒家,就是良知。 万法皆从良知生,良知之显现无所不在,举凡草木山河、飞禽走兽, 乃至吾人之行住坐卧、生死悲欢,均为良知大法之奥旨的诠释和显 发。化用孟子的话说:万物皆备于良知。 包括诸佛众神以及上帝──不论上帝是意识的幻影还是作为“真实之 物”的存在,都是良知的幻化。佛道信仰者证入“空门”和“虚门” 之后再进一步,就踏入了良知之“生门”,上帝信仰将形而上的上帝 与“形而内”的自心贯通一体,就可以转迷成悟转神成智。 佛道信仰也好,上帝信仰也好,也都可以成为良知信仰的“跳板” ──只要诸教信仰者远离贡高我慢固执迷信,就有机会回小向大回缺 向圆。 只要对大良知学纲领有一个基本的认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东海儒 家。这也是东海儒家的唯一标准和东海对儒家的唯一要求。换一句话 说,凡信仰良知者,都是“天然”的东海儒家。只要信仰良知,任何 人都可以就地还家。 岩头禅师勉励弟子们:“若欲得播扬大教去,一个一个从自己胸襟间 流将出来,与他盖天盖地云么。”东海也希望每一个东海儒者都应该 在证悟确立良知这一大本的前提下去创造去开发,为自已、为世界开 出一片又一片新天地,让大良知百枝千叶、万花争发。 对于大良知学与良知信仰,中共反动派顽固派防之如贼(其中健康力 量或不能理解,或尚有顾忌),基督教畏之如虎,儒家马列派及守旧 派忌之如敌,自由民主派亦恨之如敌,都是徒劳,一切明斥暗排明封 暗堵,都是徒劳。东海儒学(或曰新仁学)的弘传是不以他们的意志 为转移的,越来越多的有志有智之士以他们的热情和虔诚悟入大良知 之境。 晨光尽管曦微,太阳的升起已是势不可挡;大潮虽然初起,东海的浪 涛终将万里席卷。 三、 东海儒家拒绝投机,欢迎投心──投出一颗真诚的心。 当你百无聊赖一片迷茫的时候投向东海,就是投奔希望;当你铸错已 成悔不当初的时候投向儒家,就是投奔新生;当你厌倦世俗算计争斗 的时候投向自心,就是投奔理想;当你置心黑暗神魂不安的时候投向 良知,就是投奔光明。 东海儒家欢迎你: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来谋取道德的升华、文化的 升级、儒家的振兴、中华的复兴,谋取良知的普遍灿明。 对于人类特别是当今囯人来说,大良知学恰似《十洲记》中所载的一 种振灵丸、返生香。据《十洲记》载:“聚窟洲在西海中。申未洲上 有大树。与枫木相似,而叶香,闻数百里。名此为返魂树。叩其树, 树亦能自声。声如牛吼,闻之者皆心振神骇。伐其根心,于玉釜中煮 取汁,更火煎之,如黑饴,可令丸。名曰惊精香,或名之为振灵丸, 或名之为返生香,或名之为人鸟精香,或名为却死香。一种五名。斯 灵物也,香气闻数百里,死尸在地,闻气乃活。”东海有《返生香》 诗写道:   就是叶子也能飘香几百里   何况是用根心煎煮出来的   香,岂是重封固锁防火墙   阻得住隔得绝的?   早已满江湖散发出去了   沉沉死气开始透出了活气   悟性高的惊喜万分忽地活了   悟性低的疑疑惑惑渐渐活了   没悟性的开始骂骂咧咧说   好臭啊好臭啊   为未来的复活扎了基 顺及,东海木门为尚庸诸君小开之后,多位师友嘲我好为人师。我岂 不知“人之患”?唯对少数有志于儒、有疑难恳诚求教者,不敢峻 拒,怕沮他们向道之心耳。对良知仁性能信能解者则不必客气更不必 多此一举,以免损儒家清誉而折东海清福。而不以仁义为本者,纵恭 敬而拜,东海不敢领教也。 (2008-09-23)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赵常青: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上) 《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赵常青 ┌────────────────────────────┐ │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关于民主的议题十分宏大,无论其内 │ │ 涵和外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无论是极权国家 │ │ 还是自由国家,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人们关于民主 │ │ 的争论和分歧都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 │ │ 会出现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公说 │ │ 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我看来,真正的民主必须遵循如 │ │ 下九项“黄金法则”。                 │ └────────────────────────────┘ 第一法则:众生平等 公元前209年2月,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大泽乡起义,其间接结 果便是大秦帝国的灭亡。而领导这场人民革命的首义领袖便是陈胜, 他在举义前与吴广等人做了一些舆论准备工作,如将写有“陈胜王” 的布条塞进鱼肚子里,又让人半夜里冒充狐狸叫唤,发出一些“大楚 兴,陈胜王”之类的声音,借以制造具有神秘感的舆论宣传,同时在 和吴广杀死残暴的督军后,陈胜作了十分精彩的阵前即兴演说,其中 最具鼓动性和革命性的经典演说辞便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用今天的白话说就是“难道那些王侯将相都是天生的贵种吗?”) 在这里,陈胜实际上是比较朴素的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 他所挑战的恰恰便是奴隶──封建制时代的贵族世袭制、特权等级制 等一系列不合理、反人道、反文明的社会政治制度。 我们知道在奴隶封建制时代,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奉行君主专制制 度。在君主专制制度统治下,一旦某人通过暴力强权夺得了天下、建 立了政权,便会出现所谓“打江山、坐江山”的王位世袭制局面。不 仅老子可以赖到王位上直到一死,而且儿子、孙子也可以凭借血统而 一代代的在王位上赖下去,而少部分皇亲国戚也可以封王、封侯、封 爵,并将自己的贵族特权世袭下去。至于其他绝大部分民众呢,则只 配当仆役、当奴隶、当奴才,只配为王公贵族特权阶层磕头下跪、进 贡纳粮、无偿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种依靠暴力强权维持的特权等 级制度显然是缺乏民意基础的,因而必然会激起底层民众各种各样的 质疑和反抗。反抗者的思想逻辑很清楚:那就是既然大家生来都是同 样的人(正如莎士比亚在名剧《亨利五世》中借亨利之口指出的那 样:“国王跟我一样,也是一个人罢了。一朵紫罗兰花,他闻起来和 我闻起来还不是一样!他头上和我头上合顶着同一方天,他也不过用 眼睛来看、耳朵来听。他把一切荣誉丢开,还他一个赤裸裸的本相, 那么他只是一个人罢了。”),凭什么你就可以不劳而获?凭什么你 就可以高高在上对我发号施令?凭什么你就可以随意剥夺我的财产、 自由乃至于生命?我凭什么要为你卖力?凭什么就应该对你俯首帖 耳、惟命是从?追问到最后必然会象陈胜那样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 乎?”的革命性呐喊,并继而挽起袖子、挥起拳头向着这些作威作 福、食人血肉的贵族老爷们奔去!!! 尽管陈胜及其后继者们的真正志向在于通过造反而谋求属于自己的王 位,但“众生平等”法则在国家政治层面的逻辑推展必然是众生自 治,即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己管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 主。这也就是说“众生平等”法则是实行“民主”法则的前提,或者 说“平等”是“民主”的逻辑原点和出发点,“民主”则是“平等” 法则的逻辑结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生而平等”的法理关系, 那么专制特权阶层就会以天生贵贱理论来为自己的剥削和压迫进行辩 护。就像柏拉图胡说什么统治者是神用黄金造成的,武士是神用白银 造成的,他们是天生的统治者,而平民百姓则是神用铜和铁造成的, 是天生出大力、流大汗、服役纳贡的被统治者。至于奴隶呢,在柏拉 图的眼里甚至连人也不是,只不过是供奴隶主驱使的“会说话的工 具”而已。而在中国自周代以降,历代统治者都把自己打扮成什么 “真命天子”,鼓吹自己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行使管理权,因而自己的 统治和压迫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因为“天生贵贱”说是对芸芸众生的侮辱、是对多数人的人格尊严 的挑战,因而近现代从事民主斗争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众生平 等”法则作为同专制君主及其制度进行斗争的第一武器。如由杰斐逊 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 创造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所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就 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大革命的领 袖人物──第三等级的代表罗伯斯庇尔则明确宣布说:“民主的实质 是平等”,而由革命所催生的法兰西共和国则把“自由、平等、博 爱”作为“共和国的格言”而写入国家最高大法。 由此可见“众生平等”法则对于人民的重要性,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 是不可能只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只授予权贵阶层、富人阶层、自由 民阶层或男人,而把相应的其他人如平民、穷人、妇女等排除在国家 “公共”生活之外,一个只有少数人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 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国家的。因此,在我们寻求民主时,应该首先牢 记的黄金法则便是“人人生而平等”! 第二法则:主权在民 “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 “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身上集中了国家所有最高的权力,君 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对于臣民的生命财产具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当 路易14宣布“朕即国家”时,整个法兰西都将跪拜在他的膝下。同 样,当周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时,整个炎黄子孙都得听任他的摆布了。在此情况下,帝王天子就成 了唯一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圣旨”,他的话语就是左右民众的 最高法律,“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 也不是”,对于是非、善恶、美丑的裁定完全系于君主一念之间。而 君主为了维护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就编造出一套什么“君权神授”的 谎言,以其通过“天意”来为自己的强权统治进行辩护。 这种以“天子主权论”和“君权神授论”为理论基础的君主专制制度 虽然在世界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统治,但实际上这 种理论和实践从其一开始就受到许多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例如亚里 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里就曾谈到:“要是说仅仅拥有两眼、两 耳、两手、两足的一个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 耳、多足、多手者,这未免荒谬。”而古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思想家西 塞罗也说:“执政官的权力不是天然赋予的权力,而是公众赋予的, 当他独立突起的时候,便应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僭取和专制”。中国 古代也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传教,就连寻求仁 慈君主的孟夫子也对专制帝王的绝对权威颇有微词,并提出了著名的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论断(后来的朱元璋称帝后,在读 书读到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理论时,一怒之下,下令将孟子的牌 位赶出孔庙,不许孟老夫子再受人间香火以示惩罚)。在中古前期, 除了一些思想家对“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提出异议外,古 希腊的雅典人还创设了以“小国寡民”为特征的城邦民主制度,以民 意取向来治理城邦,并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当然古雅典城邦民主 制的缺陷另当别论)。 只是到了近代,“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朕即国家论” 才受到致命性的打击。英法美等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自然法为基 础,高高扬起“众生平等”、“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的理论大 旗,对制造压迫与奴役的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 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独立派的思想代言人约翰.弥尔顿就认为在 一个国家中,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国王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王 只是人民的公仆,国王只有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而人民不必为了 国王才能成为人民,如果国王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收回 国王的权力,并予以废黜甚或处死。在此理论指导下,1649年,英王 查理一世才被愤怒的人民处死。 而1776年7月4日,宣布美国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宣言》则明确指 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 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来 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正是根据《独立宣言》所宣布 的上述原则,北美13州人民才团结起来,经过八年艰苦抗战,最后才 把损害他们自由和幸福的大英帝国赶出自己的家园,并根据人民主权 法则组建了伟大的美利坚联邦,其领袖集团也因拒绝帝制而为人类的 幸福自由开辟了无限美丽的希望和前景! 在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等 人还发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他们从政治、法律、哲 学、宗教等各个角度论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其中的卢梭从 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以契约 的形式组建起来的共同体,他强调说:“我们要经常记住,社会契约 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是主权者。” 国家主权不仅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仅不可分 割,更不可让渡,人民不可能将自己的主权和自由奉献给世袭君主从 而使自己沦为“什么也不是”的奴隶状态。人民作为主权者,是一切 权力的源泉,政府只能执行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官吏只不过是 受托于人民的公仆而已。如果人民主权被篡夺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 时,人民就有起而革命的权利。结果在卢梭等人的启蒙思想影响下, 1789年爆发了震惊欧洲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不仅推翻了君主,而且 直接将专横的路易16送上了绞刑架。这样,法兰西人民便将曾经被暴 君窃取的权力又收回到自己的手中并因此而鼓舞了随后200多年发生 在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然卢梭理论及法国大革命的消极影响不在 此论)。 应该说“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理论的精髓,其合理性正在于它体现 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第一原则,它把人民从天子帝王的奴役压迫下 解放出来,恢复了人民作为大地主人的权利、荣誉和尊严。可以说, 从此以后,人民懂得如何才能活得象个人了。 说到这里,“人民主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我的理解而言,它是 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 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内政、外交诸方面事务拥有最高 的和最后的决定权。套用人本主义开山大师普罗泰各拉的话说就是 “人民是万物的尺度”,在自己所生活的国家里,人民是万事万物的 立法者、管理者、审判者。 这便是我所理解的有关“人民主权”理论的黄金内涵! 这也是我所理解的有关“民主”理论的黄金内涵! 第三法则:少数服从多数 前面论述了民主的黄金内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为国家 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内政、外交全方位)拥有最 高和最后的决定权,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审判者,离 开人民的同意和许可,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知道“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国家 内所有国民的总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共产党的认识是不同的,共 产党把国民人为地划分为两大块:一块被称之为“敌人”,另一块才 叫“人民”,至于谁是“敌人”、谁是“人民”,其尺度则完全由这 个党说了算。比如说刘少奇,一会儿属于“人民”,一会儿又归类于 “叛徒、内奸、工贼”,一会儿又属于“人民”了;张志新也一会儿 被这个党作为“敌人”处死,时间不长,又被说成是“党和人民的好 女儿”了……),这也意味着当我们说“人民”时,它实际上包含着 千千万万的国家公民,正象我们在说“人”这个概念时,实际包含着 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万万的具体个人组成的,而每一个正常人都是 具有独立的思维和意志的,这些思维和意志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 同、各自的利害关系不一样,因而在对同一事物的思维判断和意志趋 向上就很难出现100%的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又该怎样行使自己的 主权呢?举例而言,今年(2005年)5月,在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 约》这个重大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内部意见是很不一样的,拿法国来 说吧,一部分国民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减少内耗,会提升欧盟在国 际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张说“Yes”;而另一部分国民则认为一个 统一的欧洲会降低法兰西人的优越性,会使法国相对丰富的资源被分 享,并降低法国人的生活质量,因而主张说“No”。面对如此分歧是 批准还是不批准呢?法国采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决”方式来解决这 个问题的,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极 力鼓动国民说“Yes”的总统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权利,结果多 数国民在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欧洲宪法条约》也就只好接受多数法 国人的这一决定了。 这便是有关“民主”的第三个黄金法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人 民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行使主权时,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结果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处于“少数”中的个人,还是处于“多 数”中的个人,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即每个人的意志 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胁和强制的,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 理性判断做出的,而且根据“众生平等”原则,大家的票值是一样 的。象法国全民公决中,希拉克不能因为自己是总统,就可以多投十 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顶100票或一万票。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因为自己 的平民身分就认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总统希拉克的票值贬值100倍 或一万倍。从法律地位上讲,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关系。所以 尽管贵为总统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国民们跟他一样投赞成票,但好在崇 尚自由的法兰西人都有属于自己主宰的头脑和意志,在这个问题上他 们没有迎合总统那眼巴巴的欲望,多数人投了反对票。在此情况下, 处于少数派的希拉克虽然满怀惆怅,却也只好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了。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 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第四法则:民主的边界──保护少数 民主的伟大力量正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保护的是多数人的 利益,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道灾 难和悲剧的出现。 但这是否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不受制约的绝对命令、多数人就可 以为所欲为呢?是不是多数人就可以反过来对少数人实行专制,从而 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呢? 答案是否定的。 当我们说“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是指当涉及国家、集体、社会等 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该体现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但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必须尊重和保护人 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基 本的政治权利和基本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这个基本人权不 仅为国民中的多数人所享有,国民中的少数人也同样应该享有;不仅 多数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这些基本人权同样 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能否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便是民主的边 界,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出现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正如少数压迫多数 是不人道的一样,多数压迫少数也同样是严重的不人道! 如在2005年6月的伊朗总统大选中,极端保守的德黑兰市长内贾德以 1,700万票的优势击败具有开明改革倾向的拉夫撒甲尼,从而当选新 一届伊朗总统。尽管美国曾把伊朗指责为少数“无赖国家”或地球上 的“暴政前哨”国家之一,但从总统这一重要公职是由竞选产生的角 度讲,我认为伊朗国家还是比较民主的,至少比起中国、古巴、朝鲜 这样的共产党国家来说,伊朗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 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法则的。但伊朗的问题不仅在于它是一 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此不论),而且在于多数人的选择将有可 能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形成侵犯。如内贾德在任德黑兰市长期间就下 令城市雇员必须蓄胡子、穿长袖(这一命令就好像满清入关时下令汉 人必须剃发留辫一样荒谬),先不说蓄胡子对于女性的审美情趣会造 成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在我看来,是否蓄胡子、留什么样的发型、穿 什么样的衣服,它纯粹是一个人的私生活问题,是容不得别人干涉 的,内贾德喜欢留胡子、喜欢穿长袖,他自己那样做就是,因为那是 他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他以首都市长的身分下令城市公务人员都必 须这样做,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哪怕多数伊朗人继续选举他当总统, 也不能认为他的上述政令就是正确的。如果城市男性雇员拒绝接受他 的上述命令而被他下令解雇或逮捕,这便会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因此,我认为极端保守的内贾德的当选对于伊朗民众而言,绝不是一 声响亮的福音,他很可能造成伊朗国家的倒退和悲剧──但愿我是杞 人忧天,但从伊朗国家现实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而言,民主大国对它的 批评和谴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保护少数的问题上,我认为美国是做得比较好的(尽管美国也有这 样或那样的问题),学者丁林在《少数人的权利》一文中,曾谈到在 美国生活着一个少数族群──阿米绪人。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使他们 拒绝一切现代文明,如普遍固守手工劳动,拒绝汽车、电灯、电话等 现代文明,使用马车、用蜡烛照明等。最极端的是他们奉行绝对和平 原则,连兵役也拒绝参加!阿米绪人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与美 国的《兵役法》发生冲突,根据该法,战时拒服兵役是要坐牢的。但 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阿米绪人信奉和平的思 想是真诚的,但又不能让阿米绪人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尽相关国家 义务,因而在二战中联邦法院特别判定阿米绪人适龄公民都要到后方 军工企业从事无偿劳动一年半时间后可免去兵役──看了这篇文章 后,我非常感动,一方面为阿米绪人虔诚的宗教信仰而感动,另一方 面,为伟大的美国精神而感动──她的民主、她的自由、她的宽容、 她对少数的保护使得美利坚几乎成了近代以来一切受迫害的宗教人 士、犹太人、各专制国家的持不同政见者的最理想的避难所!也因 此,我向美国致敬!向伟大而又崇高的美国精神致敬!我们必须明 白:无论是少数人的政权还是多数人的政权,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极 强的扩张性,如果人民中的20%的少数得不到保护的话,如果这种伤 害少数的情况得到支持或纵容的话,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80% 的多数都处在被奴役之下,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民主完蛋了,而且人 民也跟着完蛋了! 因此,在我们强调“人民主权”时,在我们强调“少数必须服从多 数”时,我们一定要记住:民主是有边界的,民主是有底线的,那就 是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越过“保护少数”的边界和底线,民主将 会走向她的反面。对于人民来说,这个“反面”意味着什么,那将是 不言而喻的了! 第五法则:公平竞选 我在前面讲了民主的黄金内涵就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 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上(包括内政、外交等)拥有最高和最 后的决定权。而人民在行使主权时,将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来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但无论是“主权在民”法则,还是 “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其实都是纯粹的真理性认识,如何从操作层 面将上述的真理性认识落实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如何 从实践中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才是民主的关键! 而在得出有关答案之前,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成立国 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又必须 解决的事情(如国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纠 纷等),同时利用政府在组织资源方面的优势设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 福利。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能自行完成这一职能,而是要由具体的人 (如执政官)来执行这些职能。而人民又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它是由 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让每个人都去充当国家执政官(本节所谓 “执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职如总统、议员、省长、县长等)在理论 上好听(能够反映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如果 象帝王天子那样以当然的、永远的国家执政官自居,其结果,国家将 会变成帝王天子的后花园,广大人民不仅会失去主权,而且会沦落为 帝王天子的奴隶和工具,从而背离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正义目 的。 那么,在“生养遍地”的人民当中,该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执政 官”,使其既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保证该执政官代表国家和政 府忠实地履行自己对于民众的职能和责任呢?聪明的人类在否定了君 主专制模式的合理性后,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民主选举!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人格、尊严和机会上应该 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们在智能、体能、道德修养等方面是完全一样 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体能和道 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现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可能会聪明一些,有的人 会笨一些;有的人体魄健野、有的人可能会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 养好、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差一些……那么,在这千差万别的芸芸 众生中,到底该由谁来出任“执政官”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说了这 唯一的答案就是选举。即通过选举使那个大多数人看来最智慧、道德 修养高、身体健康、热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执政官”来为自己服 务、为人民服务!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选举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时代结束以来,敢 于公开敌视民主的声音几乎没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 于许许多多的专制强权国家如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古巴 等国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国家最民主。就连一些公认的独裁者如金正 日、萨达姆、卡斯特罗之流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 会操纵国民大玩“选举”游戏。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谓总统大选, 选举结果是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为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而 中国国家元首的换届选举,唯一候选人也总是以高得票率通过!我在 这里并不想讨论萨达姆或中国国家元首的个人素质如何,我只是想指 出,这种萨达姆式的“选举”实在是对民主的亵渎,是对人民的犯 罪。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选举”中,不仅候选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 强权政治集团内部力量一手操纵完成的,这种选举不过是独裁者及其 强权集团为了继续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这种 选举当然是一个危险的陷阱,人民通过这种被强加的形式主义选举实 际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强权集团压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萨达姆式的 选举绝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萨达姆式的执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 意的为人民服务”。这种选举,其结果──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只 能使最坏者当政”! 真正的公平的选举必须是竞选。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熊彼 特、戴蒙德还是亨廷顿都特别强调竞选的重要性,如亨廷顿在《第三 波》一书中就十分重视“竞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 竞选”。那么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表现出民主的本质?为什么只有竞 选才能选举出人民所真心实意拥戴的“执政官”呢?这是由竞选制度 的如下几个特征所决定的: 1、自愿性──在竞选性的民主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都具有自主意   志性,即选民选谁不选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   高压和胁迫,这和专制强权下的形式主义选举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共产党国家常常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来进行“选举“,在众目睽   睽之下不举手的人常会以“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为由而遭   遇“秋后算账”的命运,因而大多数人会从自己的厉害得失去考   量而违心地“选”出自己可能并不想选出的人。   “自愿性”原则不仅对于选民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对于候选人来   说同样重要。在竞选制度中,所有的候选人对于自己所角逐的   “执政官”一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所有候选人都明   白自己一旦当选将面临着什么样的责任和挑战。但是对于这些候   选人来说,他们都是公开、主动、自愿地向选民要求去承担那份   责任和挑战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愿要求去为大众提供服务   的候选人才有可能为大众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一个人虽然具有   过人才干,但如果对“执政官”的角色缺乏兴趣和热情,很难想   象他会将“执政官”的工作干得有声有色,所以“自愿”为选民   提供服务对于民主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国   家,譬如中国,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职如“人民代表”就会被当局   安排给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会做不好的人去做。《南方周末》   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专题报道里曾提到1998年“当选”全国人   大代表的浙江某学校老师李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说过这样一段   话:“我是个教生物的老师,冷不丁当上全国人大代表,象在做   梦一样,本想就是去开开会,没想到还要提议案,讨论时还得发   言……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   问题。”从李莉的这段很坦率的谈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李   莉在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去承担这个角色,   从主观上讲她没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动性,这就必然导致   ──第二,无法有效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甚至对全国   人大代表的责任及其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是一点也不知道的。   在此情况下,又怎能指望李莉为其所代表的选区及其身后的40多   万选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说的那样“大家   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选举其导致的终极结果便是选   民与当选人之间的脱节以及当选后的无能和不负责任。1998年元   月,我在竞选南郑县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我所在的   813厂选区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当我在调查卷中问到“你知道   本选区上一届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吗?”结果在回收的117份   有效调查卷中,只有三人知道两个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   其中一个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选民比例竟然高达   96.6%!中国社会现存的这种可笑、可悲而又可耻的政治生态难   道还要这样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吗?有识之士还不赶紧站出来为改   变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情势而奋斗吗?   朋友们,努力呵! 2、公开性──我们知道,一切非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都是在黑箱中   进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识的伟   大改革家戈尔巴乔夫先生才大力强调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   性),自然这类国家的所谓选举也是在幕后运作的,绝大部分选   民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政见、个人成就及道德修养,人民只是盲   目地在选票上画圈而已。   但在竞选民主中,所有候选人都将积极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自   己的政见、人品、学识及成就等等。与此同时,各候选人为了赢   得大选,还将调动一切力量去寻找其他候选人的弱点、缺点并加   以攻击,从而使民众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资格当选(如2004年美国   总统大选中,当克里大力宣传自己在越战中多么勇敢时,布什就   寻找到克里当年越战时的战友出来证明说克里是在吹牛,并提供   了相应的证据),而在反对党、舆论媒体等方方面面制约力量的   监督下,所有候选人都将全方位地曝光在民众的视野里,广大选   民将根据对各位候选人诸多情报信息的综合考量,来选取最有可   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政官”。在此“公开性”的阳光照   耀下,有问题的候选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风问题,都会严   重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国家,有志于服务大众的人   不仅要头脑发达、博学多识,而且还应是公众的道德楷模,只有   真正的德才兼备型人物才会一路阳光地奔向权力的金字塔顶。 3、公平性──圣雄甘地曾说:“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这一制度   中,最弱者应当有与最强者一样的机会。”甘地在这里正是强调   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征,即不论穷人富人、不论阶级属性和社会地   位、不论文化知识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取“执政官”   的角色。   秦晖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谈到这样一件事:   说沙俄时代的警察民粹派攻击西欧的民主自由是虚伪的,说什么   西方“统治机关是选举的,但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   不公平,他们欺压穷人。而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   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   都一样。”面对如此胡言乱语,列宁批评说:“这种话完全是撒   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   可是在欧洲其它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   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   工人团结起来,争取过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   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见《问题与主   义》147~148页)。   列宁所讲的“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的现象   正是公平竞选的表现,这也正是马克思去世之后,伯恩斯坦等人   放弃暴力革命,主张走议会道路(所谓“修正主义道路”)的原   因。这还是“劈木条者”林肯能够当选美国总统的原因。可是我   这个生活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公民却因为参加竞选人民代表活   动在1998年7月被有关当局逮捕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多   么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说心里话,我对列宁所讲的“没有一个警   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的那种政治生活是十分向往的。遗憾的是   别国人民在100多年前的19世纪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们   中国人在进入21世纪后还没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因为   去争取这种生活而受到共产主义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   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国人的巨大悲剧! 4、可选择性──没有人会相信萨达姆式的选举是真正的民主选举,   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当选“执政官”角色,也没有人会相信   这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候选人是唯一的,人民没有选择的余   地,而且因为这样的选举完全操纵在当局手中,因而选不选都是   那么回事。既就是人民没有那么高的投票率,独裁者也没有那么   高的得票率,有关方面也会制造出一些宏大的“数字工程”。   但民主选举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它的竞争性。候选人不是由某一   个政治集团垄断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个人民团体、各   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而有志于为民   众服务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分参与到竞选中去。   这样,博取“执政官”角色的候选人至少就会有两位,而人民便   会因此而获得“挑选”的机会。由于选举是公开的、透明的、公   平的,候选人对于自己的一切也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经过比   较,选民多数满意的那个幸运者就会被人民推上“执政官”的地   位。   就拿2005年7月国民党的党主席选举来说,它虽然是一个政治团   体的内部选举,但这个内部选举却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选   举。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台北市长马英九,一个是立法院长王金   平,均颇有政绩。按照国民党高层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当选,因   为在投票时35个中常委中,至少有25个常委将票投给了王金平,   连原党主席连战及其女儿也将自己的一票投给了王金平。若按传   统的产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层路线的王金平必当选无疑,但改   革后的国民党,本次党主席选举却完全采用全体党员直接投票的   “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党主席、中常委的票值与普通市民党   员的票值完全一样。这样,在女性和中青年党员中拥有良好人气   的台北市长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击败王金平而当选新一届中   国国民党的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次大选也许就是2008年   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的预演,但愿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马英九先   生能在2008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大选中一举登上“执政官”的   庄严宝鼎。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 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 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 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阿克顿勋爵在评论古雅典的梭伦改革时指出:   “它开启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因为它的财   产、家庭和生命,全靠当选者的正直和智慧来维系。这个观念彻   底颠覆了人类的权力观:一切政治权力皆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基   于同意的统治取代了基于强制的统治……梭伦使得每个公民都成   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从而为国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见   《自由与权力》35页) 而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   “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秦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科举官僚制度时同样明确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政治中的选举   是解决统治合法性的。”   “民主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   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   (均见《问题与主义》P406)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 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 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 “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 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 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 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 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 〔原载《民主中国》2008-09-25;http://minzhuzhongguo.org/〕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小学生反腐败?技穷焉?做秀焉? 无为        小学生们最听话,叫他说啥就说啥。        技穷焉?做秀焉?反腐要从娃娃抓?        “从小学习反腐败,长大廉洁报国家。”        中国教育独特色,文革至今无变化。        灌输灌输再灌输,管他消化不消化。        洗脑洗脑再洗脑,统一思想填脑瓜。        哪知铁屋百孔穿,如今社会变复杂。        新瓶旧酒不顶用,倒是教会说假话。        做秀是为官做大,喉舌职责吹喇叭。        上级需要出榜样,笑话当作成绩夸。 ------------------------------------------------------------ 〔附〕新闻摘要(《长沙晚报》2008年09月25日) (长沙)芙蓉区大同小学“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引起社会巨大反 响。昨日,记者在该校看到,鲜眼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横幅挂 在校园醒目处,随处可见的古今中外反腐倡廉的格言警句,“我们之 所以将声势搞得轰轰烈烈,是表示学校对廉洁文化的推崇!”校长伍 英说。 在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前,大同小学对全校学生做了一项“你身 边最大的诱惑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排名第一的是钱,第二的是当班 干部,第三位才是荣誉。在对当班干部这个问题的分析中,学生认为 它是个诱惑的原因有四种:一是“酷”,感觉高人一等;二是可以支 配他人,让他们听我的话;三是提升工作能力;四是有更多的机会服 务同学。基于这样的认识,大同小学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 省、市、区纪委有关人士对“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给予很高评价。 “这个活动绝对不是为了赶时髦,更不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它是新 时代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现今防腐倡廉工 作的有机补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毒奶粉事件.台逾八成民众不满意政府 《自由时报》 〔《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马政府订定食品三聚氰胺容 许值标准政策反覆,民进党主席蔡英文昨质疑马政府居然会在这个事 情上让步,不可思议,直指政府整个基本执政心态都需要调整。 蔡:攸关人命.政府竟然妥协 民进党并公布该党最新民调显示,81.1%的民众对马政府处理毒奶粉 事件表示不满意,仅11.8$的民众表示满意。 民调也显示,对于行政院长刘兆玄上任以来的表现,65.7%的民众表 示不满意,21.2%的民众表示满意。 民调中心主任陈俊麟指出,不满意度是满意度的三倍。民调也发现, 53.1%的泛蓝支持者不满意刘揆的表现,陈俊麟说,连自己人都不支 持的内阁,怎么还做得下去? 民进党昨公布该党在9月25日以电话所进行的最新民调,有效样本数 700份,95%的信心水准下,抽样误差为正负3.78%。 蔡英文表示,食品安全关系人的性命问题,没有妥协、谈判的空间, 这个政府居然会在这个事情上让步,不可思议。这几乎是台湾社会对 政府信心的崩盘,政府现在应该盘整,该调整的人事就该调整,马政 府不要以为陈云林来台就会改变政府形象,这是不可能的。 蔡英文说,马政府的思考与态度,对民意的敏感度,都出了问题,这 不是单纯人事调整就可以解决,而是整个基本执政心态都需要调整。 针对毒奶粉事件,民进党定调为刘内阁的信任危机。文宣部主任郑文 灿说,未来将结合相关议题,举办一系列的“反制中国黑心食品”活 动。 此外,谢长廷所属影子政府网站昨天也要求刘揆正式向全民道歉,并 负起政治责任。 〔原载《大纪元》2008-09-26 23:43;http://www.dajiyuan.com〕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民进党团将提修法. 规范标示食品原料产地 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7日电〕毒奶粉事件爆发后,很多民众惊觉 自己购买的乳制品有许多原料是来自中国,因此,立法院民进党团已 着手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与商品标示法,规范食品必须标示原料生产 地、原产地。党团总召柯建铭指出,29日就会把提案送到议事处,相 信国民党团不会挡这个法案。 民进党团将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第二款,原本条文只规 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添加物,应标示“内容物名称、重量或数 量”,现在拟修订为“内容物之原料生产地、内容物之名称、原产地 及其重量或数量”;至于该法第17之一条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地”的 规定,也一并修改为必须标示“原料生产地、原产地”。 此外,《商品标示法》第九条规定,民进党团也打算修订为进口商品 应标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并载明原产地”。 柯建铭表示,党版提案下周一、29日就会送到议事处“挂号”,让30 日的程序委员会排入议程,此案攸关民生,有绝对的正当性,相信国 民党团不会也不敢挡,国民党团若杯葛此案,只会凸显国民党自己的 无能。 〔原载《大纪元》2008-09-27 01:53;http://www.dajiyuan.com〕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美国国务院2008年度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美国国务院 ┌────────────────────────────┐ │ 国务院2008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英文全文见美国国务 │ │ 院网站: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2008    │ └────────────────────────────┘ 关于年度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记录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一最新报告 期内世界各国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我们主要侧重于各国政府的行动 ──既包括压制宗教言论、迫害宗教信徒和容忍对宗教少数派施暴的 行动,也包括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的行动。我们也报告了社会对宗教 和宗教少数派的态度,并记录了非政府行为者所采取的正反两方面的 行动。我们力图提出公正、准确的报告,并充分考虑到宗教自由问题 的复杂性。 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 促进所有人的宗教自由是美国理念的关键内容,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 个核心目标。我们提倡宗教自由是基于我们对在全世界推动尊重人权 和基本自由的承诺。在无须担心政府干预和限制的前提下享有信教或 不信教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强大的公民社会和可持续民主的一项要 素。《世界人权宣言》(Univer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都阐明了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 利。 国务院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歧视状况,实施政策, 制定和落实行动计划,为有关项目提供资金,并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 积极努力,以增进对宗教自由的尊重。 一些国家纵容侵权行为导致宗教自由面临挑战 每一个人的行动都以某些核心信仰为指南,对世界绝大多数人口来 说,这些信仰来自于宗教信念。据此,可以公平地说,宗教自由被大 多数人作为基本人权而得到珍视,限制宗教信仰和活动是对人的尊严 的公然冒犯。 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有时是赤裸裸的,有时则较为 隐蔽。有必要认识到,对宗教自由的践踏或限制有多种形式,下文中 将这些形式分为五大类逐一阐述。 第一类即最严重的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发生于寻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 论的某些极权和专制政权统治下的国家。这些政权认为某些宗教团体 的信仰具有威胁性或效忠于国家以外的某一权威,从而将其视为国家 的敌人。有些国家的政府以安全问题(如以宗教名义从事恐怖活动) 为借口对和平的宗教活动加以压制。本报告对表达正当政治批评意见 的宗教团体与滥用宗教名义主张对其他宗教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的宗 教团体加以区别。 第二类严重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发生于敌视宗教少数派或未经批准的 宗教团体的国家。有些国家的政府虽不对这些宗教团体进行完全的控 制,但对宗教少数派进行恫吓和骚扰,并容忍其他社会群体对其信仰 权利的践踏。在严重的情况下,这类政府可能会要求那些非主流宗教 教徒放弃自己的信仰,或强迫他们迁往外地乃至流亡国外。本报告注 意到宗教归属和民族归属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有些国家,由占人口 多数的民族和宗教控制的政府压制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报告还列举 事例,详细记述了一些国家的政府因非主流宗教团体具有或被认为具 有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或归属而对它们采取的敌视态度。 第三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对迫害某些宗教团体的势力不采 取行动。这些国家或许有阻止宗教歧视或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员未 能防止针对某些个人和宗教团体的攻击、骚扰和其他有害行动。保护 宗教自由不能仅仅依赖正确的法律和政策,各级政府都有责任作出积 极的努力,防止发生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将侵犯宗教自由者绳之以 法,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并积极营造尊重和包容所有人的氛 围。 第四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政府制定歧视性的法律或采取具体行 动使主流宗教获得优势。这种情况往往源于主流宗教在历史上形成的 优势地位,并可能导致对新生或历史上的宗教少数派所存偏见的制度 化。本报告列举的事例表明,政府对宗教多数派某一特定诠释的支持 甚至会造成限制主流派宗教信徒的结果。 第五类情况是将某些宗教定为危险的“邪教”或“宗派”而予以歧 视。对宗教自由的这类限制甚至会发生在一些总体而言尊重宗教自由 的国家。 宗教自由面临着多边性、区域性及全球性挑战 削弱宗教自由权的手段多种多样,甚至一些多边论坛也采用这类手 段。例如,由57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或很大一部分的国家组成的政府 间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 ference)近十年来一直试图通过联合国系统削弱对宗教自由的保 障。在2007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 Human Rights Council)会议上,伊斯兰会议组织透过与会的巴基斯坦代表团宣布 该集团不承认个人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几个伊斯兰会议组织成 员国代表团公开支持这一立场,该组织还阻止就一项同宗教自由有关 的重要决议案达成共识。 伊斯兰会议组织长期采用的一种令人质疑的手段是将“诽谤宗教”这 一概念引入联合国决议和报告之中。这个概念的原形是1999年提出的 “对伊斯兰教的诽谤”,后被伊斯兰会议组织延展,涵盖尊重所有宗 教的问题,但伊斯兰教仍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 (General Assembly)围绕该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中唯一具体提到的 宗教。这个不合逻辑的概念打着保护宗教行为及促进宽容的旗号,实 则试图限制宗教自由以及所有人对某种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 持不同意见或提出批评的自由。有些国家的政府还利用这个概念为以 下行为开脱:有选择地压制公民发表不同意见,制止对政治体制提出 批评,以及限制少数派信仰群体、多数派信仰群体中的异见者和没有 宗教信仰者的关于宗教的言论。提出诽谤概念实际上是试图将伊斯兰 会议组织多个成员国都已制定的亵渎法扩展到全世界。美国反对冒犯 具体宗教信仰的行为,包括伊斯兰教在内,但“诽谤宗教”这个概念 违背了宗教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原则,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做法将削弱对 宗教自由的保障,包括对占少数的穆斯林人口的保护。 令美国感到严重关切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将一些人从一个国家强制遣 返回母国,导致他们因积极从事宗教活动而遭受迫害或折磨。在本报 告期内,据报道中国政府要求强制遣返数名生活在沙特阿拉伯和巴基 斯坦等国的穆斯林,他们中的一些人据报道曾因朝觐(Hajj)受到限 制提出抗议,并曾鼓励其他穆斯林在莱麦丹斋月(Ramadan)期间做 礼拜和把斋。 改变宗教信仰和选择个人信仰的能力所受的限制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 问题。政府往往试图保护多数派宗教或占主导地位的宗教的信条、传 统和教义,采取步骤限制个人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有些国家,如马 来西亚、希腊和以色列,继续实行对和平改变宗教信仰的活动予以制 约的法律。另外一些国家通过或提出了反皈依法。印度的28个邦中有 六个通过了反皈依法;其中第六个邦是在本报告期内通过这项法律 的。在斯里兰卡,2004年提出的一项全国性反皈依法案仍在审议之 中。尽管上述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改变宗教信仰,但它们侵犯了个人选 择宗教的权利,并偏惠于多数派宗教。一些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国 家,例如埃及、马来西亚和沙特阿拉伯,仍然只认可皈依伊斯兰教的 权利,并且/或者对选择皈依其他信仰的人施行严厉的叛教法。上述 政府所采取的行动违背了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保障个人有权改 变信仰,表述其宗教观点,并获得交流宗教观点的信息。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一反尊重宗教自由的传 统,提出了修改现行宗教法律的令人质疑的议案,可能严重限制这项 权利。在哈萨克斯坦,议会提出了新的宗教法律修正草案,有可能制 定限制性更强的登记程序,禁止小型团体在本团体范围之外传教或宣 讲,限制印刷宗教宣传品,并规定修建宗教场所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 批准。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议会正在审议一项宗教法草案,可能将宗 教组织申请正式登记的人数要求从十人提高到200人,取消除神职人 员和宗教平信徒外所有人的替代兵役,严禁改变信仰,并禁止吉尔吉 斯公民改信其他宗教。最后是塔吉克斯坦,该国正在审议的一项宗教 法草案可能对宗教团体和协会的登记及法律地位进行管控,限制宗教 教育和宣传品,并限制其他宗教表达方式。 在本报告期内,有些国家的政府为促进包容、对话及营造有利于宗教 之间共存的环境加强了努力。2007年10月,在约旦皇家伊斯兰思想研 究院(Jordanian Royal Aal al-Bayt Institute for Islamic Thought )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工作,结果于2007年10月13日发表一封 公开信,呼吁基于对真主和邻居的爱在不同宗教信仰之间对话。这份 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共同的语言》(A Common Word Between Us and You)的文件由138位穆斯林领袖、神职人员和学者签署,旨在与 全世界基督徒沟通。 该研究所就《共同的语言》这一文件所收集的签名代表着伊斯兰思想 的所有八个派系。2007年9月,在阿卜杜拉国王支持下由该研究所主 持的会议上将这个文件定稿。出席会议的代表来自40个伊斯兰和非伊 斯兰国家。2008年6月4日至6日,沙特阿拉伯政府会同世界穆斯林联 盟(Muslim World League) 在麦加(Mecca)组织召开了一次伊斯 兰教内部的会议。会议的宗旨是要促进伊斯兰各教派之间的团结。前 伊朗总统阿克巴尔.哈什米.拉夫桑贾尼(Akbar Hashemi Rafsan- jani)及沙特阿拉伯最高神职人员阿卜杜拉齐兹.阿勒.谢赫 (Abdulaziz Al al-Sheik)参加了会议。作为后续行动,阿卜杜拉 国王与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Juan Carlos I) 共同主持了 在马德里召开的不同宗教信仰者会议,与会人员包括伊斯兰教、基督 教和犹太教的知名人士。 《概要》的其余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美国政府为推进国 际宗教自由、针对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特别严重的各个“特别关注国” 采取的行动。第二部分概述一些包括“特别关注国”在内的其宗教自 由状况非常令人关注的国家的情况,介绍了其中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 和相关政策,并且举例说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政府为促 进或保护宗教自由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上文提 到的一种或多种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 第一部分:美国对“特别关注国”所采取的行动 根据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的要求,须对全球宗教自由的现状进行年度评估,并 将那些在报告期间“从事或纵容特别严重的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列 为“特别关注国”。在这一指定之后,可有一段谈判期,美国在此时 期寻求与被指定国洽谈,以改变现状。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并依 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由国务卿选择一项或多项行动。“特别关注 国”面临的选择包括受到制裁或谈判双边协议。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 任所大使及其办公室在全年中对每一“特别关注国”采取行动以促进 宗教自由。本部分概括了美国其他政府官员为促进宗教自由以及鼓励 别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宗教信仰者的处境所采取的行动。目前被 列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有:缅甸、中国、北韩、伊朗、苏丹、厄 立特里亚、沙特阿拉伯以及乌兹别克斯坦。欲详细了解美国针对“特 别关注国”及其他国家所采取的行动,请查阅国别报告。 ☆缅甸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缅甸列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 期内,国务卿基于《国际宗教自由法》继续采取制裁措施,其中包括 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禁止向缅甸 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国防物资及防务服务。美国政府还针对缅甸违 反人权的状况实施了一系列金融和贸易制裁措施。美国政府与社会各 阶层共同倡导宗教自由,这其中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普通公 民、学者、外交官以及国际商界和媒体代表。在未受到该政权官员的 封锁时,大使馆代表通过对外接触和访问,向当地许多与外界隔绝的 非政府组织和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和信息。美国资助了联合国难民署 (UNHCR)的一个向无合法身分的罗希亚(Rohingya)穆斯林发 放身分证的项目,以帮助他们登记出生人口和婚姻以及获得基础教育 和医疗保健服务。 ☆中国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特别关注 国”。在本报告期内,国务卿基于《国际宗教自由法》继续采取制裁措施,其中包括根据《对外关系授权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限制向中国出口用于控制和侦查犯罪的仪器设 备。美国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及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和沈 阳总领事馆通过协调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在支持积极趋势 的同时对侵权行为予以谴责。美国官员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一再敦促 中国政府尊重宪法赋予公民并得到国际公认的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 并释放所有因宗教活动而服刑的囚犯。在2007年9月在澳大利亚悉尼 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期间以及其他一些场合, 布什总统多次向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了宗教自由问题。赖斯 (Condoleezza Rice)国务卿在与中国高级官员举行的多次会谈中表 达了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关切,并在2008年3月西藏爆发示威活动 之后发表了声明,要求中国政府解决对藏传佛教信仰的限制问题。由 于这种限制,西藏自治区(TAR)及其他藏人居住区出现了紧张局 势。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以及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 助理国务卿分别于5月在美中人权对话期间以及先后在北京和美国首 都华盛顿举行的数次会谈中,提出了对宗教自由的关注。美国驻华大 使及其他高级官员在公开讲话以及与中国官员的非公开外交接触中, 重点提到宗教自由问题和具体的宗教良心犯案件。 ☆厄立特里亚 国务卿于2004年首次将厄立特里亚(Eritrea)确定为“特别关注 国”。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下令不准将受《武器出口管制 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管制的任何国防物资和服务向厄 立特里亚进行商务出口,但用于维和与反恐怖主义等行动的某些物品 除外。美国驻厄立特里亚大使和使馆的其他官员向厄立特里亚总统办 公室、外交部、司法部官员及该国唯一合法政党“人民民主和正义阵 线”(People's Front for Democracy and Justice)的领导人提出 未登记的宗教组织受到拘留和限制的问题。尽管进行多次努力,美国 大使馆的官员仍未获得厄立特里亚政府的同意与负责宗教事务的政府 当局会晤。 ☆伊朗 由于伊朗侵犯宗教自由的情况特别严重,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根据 《国际宗教自由法》每年都将伊朗(Ir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 美国与伊朗没有外交关系,因此无法直接向伊朗政府提出有关伊朗政 府限制宗教自由的问题。美国政府通过发表公开声明和报告,对伊朗 政府以粗暴和压制手段对待宗教少数派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同时支 持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努力,支持关注伊朗宗教自由的其它国 家参加的合作型外交倡议。美国呼吁与伊朗有双边关系的其它国家利 用这些联系在宗教自由和人权问题上向伊朗施压。美国国务院在许多 场合对伊朗犹太教社区(伊朗《宪法》明文保证给予祈祷的自由)和 巴哈教徒(被伊朗政权视为叛逆)面临的状况公开发表声明,美国政 府鼓励其它国家政府发表类似的声明。美国政府在联合国决议中公开 谴责伊朗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抗议伊朗对待宗教少数派的方式。 2005年和2006年,联合国大会成功地通过由美国共同发起的决议案, 在谴责伊朗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等行为的同时,也具体指出了宗教自 由问题。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另一项针对伊朗的决议,特别谴责 伊朗对待包括巴哈教徒在内的宗教少数派群体的方式。 ☆北韩 自2001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Demo- 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确定为“特别关 注国”。在本报告期内,国务卿决定继续确认制裁行动,其中包括按 《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杰克逊-瓦尼克修正 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对正常贸易关系和其他贸易优惠 施加限制,作为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采取的行动。美国与朝鲜民 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但是经常通过多边论坛以及与其它 国家政府,特别是与北韩有外交关系的政府的双边交往中提出对该国 宗教自由的关注。美国明确表示,就该国人权记录进行对话是该国与 美国关系正常化的必要条件。美国国务院官员定期与北韩逃亡者和关 注北韩的非政府组织会晤。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由美国 共同发起的决议,谴责北韩恶劣人权纪录,并对“继续获悉有步骤地 广泛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报告表示特别关注。决议要求北韩履行其签 署的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再次敦促该国政府同意联合国特别代表 访问北韩,并保证人道主义组织自由进入北韩。此外,国务院继续为 全国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资金, 用于支持以大韩民国为基地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和扩大对北韩人权状况 的监督和报告。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和美国之音 (Voice of America)也提供定时的朝鲜语广播。美国的北韩人权特 使自2005年被任命以来,始终积极呼吁其他国家加入日益扩大的国际 行动,促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改善其人权状况,解决侵犯宗教 自由的问题。 ☆沙特阿拉伯 国务卿于2004年首次将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确定为“特别关 注国”。2006年,鉴于沙特阿拉伯已确定新政策,国务卿延长免于制 裁的决定,以“促进宗教自由法的各项目标”。在报告期内,美国高 级官员和美国大使馆的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沙特阿拉伯的政府和宗教领 导人晤谈宗教自由问题。虽然宗教自由在沙特阿拉伯仍然受到严厉限 制,但报告期内某些方面逐步取得进展,例如拥有并使用个人宗教资 料的权利获得更好的保护;对宗教警察实施更多的限制与监督;准许 东部省份盖提夫绿洲(Qatif oasis)在更大程度上公开和不公开地 庆祝伊斯兰教什叶派节日。还有一些积极的进展有可能导致未来取得 进一步的改善。举例来说,沙特阿拉伯政府重申其在国内外伊斯兰教 内部和对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制止散布不宽容情绪和打击极端主义的政 策。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沙特阿拉伯政府再次确定其改革教育制 度的各项政策,其中包括:教师培训、课程改革、修订教科书以便去 除对其他宗教不容忍的材料。沙特阿拉伯政府继续表明其“平衡发 展”的目标,承诺在的东部与纳季兰省(Najran)主要为什叶派和伊 斯马仪勒派(Isma'ili)居住地区建造更多的基础设施。今年一项重 大的发展是由国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 (Abdullah Bin Abdul-Aziz Al-Saud)领导的启动不同宗教间的对 话进程。 ☆苏丹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每年均将苏丹(Su- d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本报告期内,除了针对苏丹的大量 制裁外,作为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采取的行动,国务卿按照《国 际金融机构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t)继 续确定一项制裁,包括使用口头声明和投票方式表示美国对于以贷款 或其它方式为苏丹使用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弃权或反对立场。美 国政府鼓励全国团结政府(Government of National Unity)履行 《全面和平协议》(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和《临时国 家宪法》(Interim National Constitution)中规定的对宗教自由 的承诺,并表明限制宗教自由妨碍了美国和苏丹之间关系的改善。美 国大使馆与许多穆斯林和基督教领导人建立起工作联系,定期与喀土 穆(Khartoum)、朱巴(Juba)等地区的一些领导人会晤。 ☆乌兹别克斯坦 2006年11月,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将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确定为“特别关注国”。乌兹别克斯坦制订的限制性 宗教法律使许多宗教组织难以或不可能获得法律地位,结果造成对宗 教领导人的袭击、逮捕和监禁。根据继续得到的一些可信的消息,虔 诚的穆斯林因被怀疑是极端主义成员而遭到逮捕。这些被拘留的人中 的某些人只不过是保守的穆斯林,他们的信仰或教义与那些被国家认 可的神职人员不同。在确定乌兹别克斯坦为“特别关注国”后,负责 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 for Inter- 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官员在乌兹别克 斯坦和华盛顿举行了一系列会议,要求改善该国的宗教自由。美国驻 乌兹别克斯坦大使和美国其他官员也积极地参与这项寻求取得重要进 展的过程。 第二部分 具体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 本部分概述宗教自由令人注目的一些国家的情况,内容包括每一国家 的法制状况和相关政策,以及政府在本报告期内侵犯宗教自由的实例 或为促进和保护宗教自由而采取的积极举措。 ☆阿富汗 宪法规定,“其他宗教的信徒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实践他们的 宗教信仰和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宪法确立伊斯兰教为“国教”, “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神圣的伊斯兰教信仰及教规”。虽然政府和政 治领导人致力营造国家尊重宗教自由权利的气氛,但塔利班多年统治 的残余影响、民众对外国人外来影响的疑虑以及脆弱的民主制度都有 碍于尊重宗教自由。不宽容表现为,对宗教少数派——包括基督教信 徒(Christians)、印度教信徒(Hindus)、锡克教信徒 (Sikhs)、什叶派(Shi'as)和被认为不遵守伊斯兰保守教规的穆 斯林(Muslims)的骚扰和偶而发生的暴力行为。在本报告期内,有 三人因发表或传播被认为冒犯伊斯兰教的资料而遭到当局逮捕和监 禁。在本报告期内,对描绘先知穆罕默德(Prophet Muhammad)的丹 麦漫画中的一张画的复制以及播放荷兰一位反对派议员制作的对《古 兰经》有非议的影片均被视为对穆斯林的蓄意侮辱,在一些城市引发 了有时带有暴力的抗议活动。改变信仰被很多阿富汗人理解为违反伊 斯兰教信条和教法(Shari'a)。由于社会的压力,多数改变信仰的 当地人向邻居和他人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在穆斯林人口内部,不同 教派之间的关系仍然不和。 ☆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宪法规定有宗教信仰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并允许人民建立 保护基本自由的机构。宪法也阐明伊斯兰教为国教,禁止各种机构从 事与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不相容的活动。政府在本报告期内采取的实 际政策和法律政策导致宗教自由退步。2008年2月,政府开始实施06- 03法令(Ordinance 06-03),将劝教定为刑事犯罪。此外,法令规 定,凡以动摇穆斯林信仰为目的而制作、储存或散发文字或视听材料 者,可面临长达五年监禁并被处以50万第纳尔(合7,100美元)罚 款。实施06-03法令导致对非穆斯林宗教活动的更多限制。有很多关 于政府限制祈祷活动的报告,包括逮捕和判处皈依基督教的人,下令 封闭教堂,将一位基督教徒校长以利用学校宣讲福音为由而解除职 务,以及没收《圣经》等。 ☆缅甸 缅甸的压制性专制军事政权对某些宗教活动施加限制并经常侵犯宗教 自由权利。登记注册的宗教的大多数信徒可以按自己的选择进行朝拜 活动,但政府继续渗透和监视几乎一切组织的活动,包括宗教组织。 它还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促进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努 力。2007年9月,缅甸政权暴力镇压以佛教僧侣为首的和平民主示 威。安全部队随后突袭查抄寺庙并逮捕僧侣。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人 员捣毁了宗教场所,包括被认为参与9月示威的寺庙,并阻挠或禁止 宗教少数派建造新的礼拜场所。缅甸政府积极推行南传佛教(Thera- vada Buddhism),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虽然没有新的强迫非佛教 徒改信佛教的报告,但政府对学生和穷苦青少年施加压力,促其皈依 佛教。信奉佛教通常仍是在政府和军队中晋升高级职务的先决条件。 针对穆斯林的暴力行为继续发生,对穆斯林的活动也仍然严加监视。 全国各地继续存在对基督教教徒和其他非佛教少数民族团体的限制。 ☆中国 在本报告期内,中国政府对宗教自由的压制在某些地区加剧,其中包 括藏族地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一些未登记注册的新教团体也 报告说,在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更多地受到政府部门的骚 扰。据媒体和在中国国内的消息来源报道,北京市政府关闭了一些家 庭教会,或要求他们在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止聚会。在本报 告期内,中国官员拘押了一些外国人,就他们的宗教活动进行审问, 指控这些外国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并取消了他们的签证。据媒体报 道,被中国政府因宗教活动原因而驱逐出境的外国侨民总数超过100 人。据报告,中国政府关押了两名在一家外国公司工作的维吾尔族基 督教徒,这家公司的外侨经理被控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驱逐出 新疆。要求僧尼签署谴责达赖喇嘛(the Dalai Lama)的个人声明的 爱国教育运动以及其他一些限制宗教自由的新规定,是导致僧尼于 2008年3月10日在多所寺院举行和平抗议活动的主要因素。到3月14日 和15日,抗议活动以及随后的治安行动在拉萨引发暴乱。在动乱爆发 后,当局封闭了寺院,加紧了“爱国教育”运动,并拘押了人数不明 的僧尼,或将他们驱逐出寺院。在3月份发生抗议后,政府官员加紧 了对达赖喇嘛的公开谴责。 没有什么迹象说明2005年颁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状况; 该条例只将政府批准的活动和信仰定为正常或合法。未登记注册的新 教教会继续报告其登记申请被无理拒绝。“地下”天主教主教也受到 压制,主要是因为他们忠于被中国政府指责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梵蒂 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继续严格管制宗教活动,只允许参加由中 国伊斯兰协会组织的朝觐之旅(Hajj)。据外国媒体报道,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官员没收了2000多名维吾尔族穆斯林的护照,防止他们未经 批准前往朝觐。中国政府继续压制被其划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 一些小规模的基督教派和法轮功。法轮功修练者继续??到逮捕、拘押 和监禁,还有报告说有些修练者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而死亡。不过,中 国政府继续强调宗教在促进“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允许各宗教爱国 会扩大同其他国家的宗教团体的合作,并出资新建了一些供登记在册 的宗教团体使用的宗教场所。中国政府还允许国内外宗教团体加强在 宗教教育和慈善活动方面的合作。中国政府批准由官方认可的出版社 出版更多数量的宗教图书。 ☆古巴 古巴宪法承认公民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宗教信仰的权利。但 古巴政府继续限制宗教自由。虽然政府允许非政治性的宗教活动在政 府批准的地点进行,但国家安全官员对官方承认的宗教团体和未登记 注册的家庭教会进行监视和渗透。很多宗教组织注意到宗教自由状况 略有改善,据他们报告,对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言论的限制有所减少, 进口和旅行限制有所放松,修缮建筑得到批准,成员人数也大幅度增 加。有关法律允许在得到必要的许可证后建造新宗教场所。然而,政 府很少签发许可证。政府不允许开设私立学校,包括宗教学校在内。 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和基督复临安息日会 (Seventh-day Adventists)报告在学校中受到歧视。据囚犯报告, 监狱官员对于他们反复提出的让神职人员探监的书面请求不予理睬。 警察在一个天主教教堂殴打并逮捕了18名先前参加政治抗议活动的 人。古巴政府签署了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但尚未予以正式批准。美国 政府的政策是推动迅速、和平地向民主转变和对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 各项人权的尊重。 ☆埃及 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和宗教仪式自由,但政府在实际中对这些权利进 行限制。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法(Shari'a)则是立法的主要 基础。在本报告期内,一些政府措施和做法削弱了政府对宗教自由的 尊重。最明显的是,由下级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把改变信仰的自由局 限于非穆斯林。这项正在上诉中的裁决将过去实际中存在的不得从伊 斯兰教改信任何其他宗教的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另一裁决宣 布,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不适用于巴哈派教徒(Baha'is)。除此之 外,政府当局拘留了一些宗教自由活动人士,一些由伊斯兰教改信基 督教的人士,一些父母亲已改信伊斯兰教的基督教儿童。政府也未能 纠正那些对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实行社会歧视的法律和做法。那些不被 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成员作为个人和整体继续处境艰难。出现了支持 宗教自由的一些积极措施,其中包括一项代表巴哈派教徒作出的裁 决,允许一些人获得公民证件,以及另一项法庭裁决允许13个基督教 出身、后改信伊斯兰教的人获得身分证,显示他们重归基督教。政府 正式承认的非穆斯林宗教少数派的成员一般仍可在不受到骚扰的情况 下进行礼拜活动,并能维持与其他国家同一教派信徒的关系。在本报 告期内,仍存在社会侵权和歧视行为,例如基督教少数派遭受袭击, 僧侣遭到绑架和折磨,一名由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人员受到死亡威 胁,宗教领袖遭到骚扰,基督教的象征物和场所被捣毁,一座小教堂 遭焚烧抢劫。 ☆厄立特里亚 在本报告期内,厄立特里亚政府的宗教自由表现仍然非常恶劣。厄立 特里亚政府严格限制那些它未予注册的团体的宗教自由,并践踏一些 已登记注册的团体的独立性。政府2002年颁布了有关宗教组织须登记 注册的法令之后,关闭了所有不属于该国四大宗教群体的宗教场所。 这四大宗教群体为厄立特里亚东正教(Eritrean Orthodox Church)、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 Church)、厄立特里亚福 音(路德)教(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of Eritrea)以及 伊斯兰教(Islam)。政府继续骚扰、逮捕、拘留、折磨和杀害独立 的福音派组织(包括圣灵降临派[Pentecostals])、耶和华见证派 (Jehovah's Witnesses)以及厄立特里亚东正教内部改革运动的成 员,并企图对四个得到批准的宗教组织实施更大控制。政府还用其选 中的候选人取代了厄立特里亚东正教主教,从而干预教会程序和行政 决定。政府未能对2002年提出登记申请的任何宗教组织予以注册,限 制宗教会议,并在宗教仪式、聚会和私人住宅的祈祷活动上进行人员 逮捕。还有报道说,被拘留者被强迫放弃信仰。在本年度报告期间, 当局逮捕了许多不属于得到批准的四大教会的宗教信仰者。一些报告 说,因宗教原因未经合法程序而受到拘留的人有3,000多名,他们被 关押在温差变化极大、无法或只能很有限地与家人联系的恶劣条件 下。 ☆印度 印度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国家政府一般在实际中尊重这一权利。然而 一些邦和地方政府,其中包括古吉拉特邦(Gujarat)和拉贾斯坦邦 (Rajasthan)政府,在本报告期间颁布或修改了“反改变信仰” 法。所有宗教组织的绝大多数公民和平相处。然而,也有报告说,出 现了针对少数派宗教团体的有组织的社会攻击。邦警察和执法机构通 常不能迅速对这些社会攻击采取行动,予以有效反击。在由有人民党 (Bharatiya Janata Party)和朱比人民党(Biju Janata Dal)参 加的联合政府领导的奥里萨邦(Orissa),印度教(Hindu)极端主 义势利在圣诞节期间袭击了坎达马尔(Kandhamal)地区的基督教 (Christian)村民和教会。极端主义分子还破坏了近100家教堂和基 督教机构,捣毁了700家基督教徒的房屋,导致村民逃往附近的森 林。该暴力事件影响了22家基督教徒拥有的生意。在本报告期后期, 有一批诉案有待法庭审理,其中一些与古吉拉特邦2002年的暴力事 件、1984年的反锡克(Sikh)教骚乱活动、以及对基督徒的袭击事件 等有关。一些极端主义分子继续认为,对袭击事件的调查和起诉缺乏 效力意味着他们仍可不受惩罚地从事这类暴力活动。一些非政府组织 (NGO)报告说,对宗教少数派所实施的集体暴力是印度教更广泛 的民族主义目标的一部分,与邦选举政治活动相对应。在本报告期 内,在朝拜场所及其附近地区发生了恐怖主义袭击,其中包括2008年 5月拉贾斯坦邦斋浦尔(Jaipur)的市场和寺庙区发生的一系列协调 爆炸事件,以及2007年5月海得拉巴(Hyderabad)大清真寺发生的爆 炸事件。这些袭击针对的是某种软目标,看来旨在煽动种族暴力。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但印度尼西亚政府只正式承认六种宗 教,并对特定类别的宗教活动继续施加法律限制,尤其是对没有得到 承认的宗教以及得到承认的宗教内被认为“离经叛道”的派别。印尼 政府在工作中基本尊重宗教自由。然而,有一个严重例外是,由政府 任命的机构提出建议,政府随后又下达一项指令,限制阿赫迈底亚穆 斯林教会(Ahmadiyya Muslim Community)自由信教的能力。在某些 案例中,印尼政府对民间的歧视行为或侵犯宗教团体的行为坐视不 管,并常常听任肇事者逍遥法外,但印尼政府在莱麦丹斋月期间制止 了某些民间势力进行宗教迫害的几起图谋。亚齐(Aceh)是唯一一个 获准实行伊斯兰教法(Shari'a)的省份。亚齐以外的很多地方政府 实行的法律包含伊斯兰教法条文,限制妇女和宗教少数派的权利。不 过,据了解在本报告期内没有颁行任何新的受伊斯兰教法左右的法 律。中央政府虽然掌握着管理宗教事务的职权,但未能废除任何限制 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的地方法律。少数派宗教团体的成员继续受到某 种官方歧视,往往在办理结婚和出生的民事登记或申请身分证时被办 事人员刁难。有一系列报道反映了因宗教归属、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 而在社会上遭到迫害或歧视的事件。极端主义团伙利用暴力和威吓手 段迫使至少12座教堂和21座阿赫迈底亚清真寺关闭。数座教堂和阿赫 迈底亚礼拜堂在前几年被暴徒强行关闭后仍未开放。一些穆斯林组织 和政府官员提出解散阿赫迈底亚宗教组织,导致其成员遭受暴力和歧 视。在本报告期内,一些暴力事件的肇事者正在接受审判。然而,很 多过去迫害过宗教少数派的人仍逍遥法外。 ☆伊朗 伊朗宪法规定“其他伊斯兰教派应当得到完全的尊重”,而该国早于 伊斯兰教的宗教群体──琐罗亚斯德教、基督教和犹太教──被视为 “受保护”的少数派宗教。宪法第四条阐明,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以伊 斯兰准则为依据。尽管存在宪法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不是什叶派 穆斯林的人遭到严重歧视,政府的行为继续支持那些制造恐怖气氛、 威胁某些宗教少数派的社会势力。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恶 劣状况继续恶化。政府的行为和言论制造了一种恐怖气氛,威胁着几 乎所有非什叶派宗教群体,特别是巴哈伊教(Baha'i)、苏菲 (Sufi)派穆斯林、福音派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政府控制的媒体对 少数派宗教加紧进行负面报道,特别是对巴哈伊教。在本报告期内, 继续有报道反映因宗教信仰而遭到拘押、骚扰、恐吓和歧视的情况。 据巴哈伊团体报告,其成员经常遭到任意逮捕,被大学开除,他们的 财产遭到没收。伊朗政府认为巴哈伊教是一个异端的伊斯兰教派,其 政治取向与伊朗伊斯兰革命背道而驰,因此继续禁止巴哈伊教信徒传 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巴哈伊教信徒认为自己不是穆斯林,而是起源 于什叶派伊斯兰教教义的一个独立宗教派别。)琐罗亚斯德教、基督 教和犹太教都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少数派宗教,但一些信徒报告说他们 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遭到拘押、骚扰、恐吓和歧视。 在本报告期内,政府支持的反犹宣传有所增强,借助官方声明、媒 体、出版物和书籍,制造了一种威胁犹太社区的气氛。伊朗政府严厉 执行不允许某些基督教团体劝教的禁令,并密切监视他们的活动,关 闭教堂,拘押皈依基督教的人。福音派教会成员必须随身携带会员 卡,而且必须向有关当局提供会员卡的复印件。伊朗政府近年来越来 越公开地对苏菲派穆斯林团体及其礼拜场所施加限制,据苏菲派信徒 反映,苏菲派重要人物不断遭到情报和安全部门的骚扰和恐吓。据报 道,伊朗政府要求完全禁止苏菲派的活动,还命令一些信徒签署脱离 苏菲派的声明。另据报道,伊朗总统还要求终止基督教在伊朗的发 展。 ☆伊拉克 《宪法》同等保证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宗教 信仰和宗教实践的自由。在整个报告期内,虽然政府总体支持这些权 利,但恐怖主义分子、极端主义分子和犯罪团伙实施的暴力行为限制 了人们自由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并对国家弱势的宗教少数派构成了 重大威胁:政府外的伊斯兰激进分子对个人和团体施加压力,要其按 极端主义对伊斯兰教戒律的解释行事;教派暴力,包括对神职人员和 祈祷场所的袭击,限制了自由从事宗教实践的能力。随着政府开始表 现出抵制其激进的反对派的意志和能力,暴力活动开始有所收敛,政 府总体上以非教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安全的行动日益取得成功。 大体上看来,在本报告期内,政府在支持宗教自由的坚定性和为此而 采取的行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再者,一般说来,政府自2003年以 来没有采取迫害任何宗教群体的行为,而是呼吁包容和接受所有的宗 教少数派。在巴士拉、巴格达和尼尼微省开展针对暴力集团的安全行 动后,伊拉克总理发表讲话,公开加强了这一承诺。尼尼微省是非穆 斯林少数派人口最集中的省份。 ☆以色列和被占领土 《以色列人尊严和自由基本法》(Israeli Basic Law on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一般说来,政府在实 践中尊重这一权利。以色列虽不存在正式的成文宪法,但政府的政策 继续支持大体上自由的宗教活动。但是,在本报告期内,社会上的一 些侵权和歧视行为有所增加,从而使宗教自由得到尊重的程度稍有下 滑。具体说来,社会对某些福音派基督教团体及弥赛亚犹太人(即身 分为犹太人而相信耶稣为救世主的人)的侵权和歧视有所增加。在本 报告期内,各种宗教派别和种族间的关系──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穆 斯林与基督教教徒、阿拉伯人与非阿拉伯人、世俗化犹太人与宗教犹 太人以及犹太教的各种不同派别之间的关系,往往处于紧张状态。这 主要是因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继续发生冲突,以及政府不平等地 对待非正统的犹太教徒,包括政府在有关犹太人的个人事务和某些公 民地位事务方面只承认正统的犹太教宗教权威机构。例如,政府在国 家资源分配方面偏向正统(包括正统的现代和全国宗教派别)和哈瑞 第(Haredi)──有时被称为“超正统”──犹太人宗教团体和机 构。建国时达成的“现状”协议规定,政府将根据正统犹太教对宗教 法律的解释执行某些政策。在以色列国内,政府对通过在正统犹太教 机构以外举行婚礼而结成的犹太人婚姻关系不予承认。国家的其他习 惯做法,例如谁可被埋葬在犹太人国家公墓也由正统犹太教机构确 定,这一权利仅限于按正统犹太教标准被认为是犹太教徒的人。以色 列政府因出于安全考虑而建立的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东耶路撒冷内及 其周围地区,严重地限制了人们前往圣地,并成了向巴勒斯坦人提供 教育、健保和其他人道主义救援和社会服务的宗教组织开展工作的极 大障碍。这类设施并非专门针对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有时以色列政 府作出努力,以减轻这类设施对宗教界的影响。 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没有宪法。但《巴勒斯坦基本法》(Palestinian Basic Law)规定了宗教自由,总的说来,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实践 中尊重宗教自由的权利。基本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沙里亚 法(Shari'a)的原则是立法的主要来源,但基本法也要求对其他 “神圣的”宗教表示尊重和崇敬。宗教法律是巴勒斯坦人个人地位法 的基础。对巴勒斯坦穆斯林来说,个人地位法源自伊斯兰教教法,而 各基督教教会法庭则对基督教教徒的个人地位问题作出裁决。阿巴斯 (Abbas)总统采取了消除宗教煽动的措施,虽然有些事件依然发 生,而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努力保护宗教自由。有未经证实的报告说, 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了基督教教徒成为勒索或侵权目标的事件,但巴 勒斯坦权力机构未采取行动调查据称由权力机构官员犯下的这类侵权 行为。在本报告期内,加沙地带处于伊斯兰抵抗运动(Islamic Resistance Movement),即哈马斯)的控制下,这一情况限制了巴 勒斯坦权力机构在加沙地带执行尊重宗教自由的法律或处理报告所说 有关基督教教徒受到骚扰事件的能力。 ☆老挝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整体状况没有显著改变。在全国,宗 教活动受到官方规定和政策的限制,这些规定和政策只允许宗教组织 在规定的条件下从事信仰活动?不过,地方当局实施限制和践踏宗教 自由的程度因地区和宗教而异。一些地区当局继续对宗教少数派活动 表现出不宽容,特别是对基督教新教徒的宗教活动。一些地方官员对 作为少数派的新教教徒施压,在博利坎塞、华潘和琅南塔等省,以逮 捕和强行驱逐出村为威胁,强迫他们放弃信仰。在琅南塔、乌多姆 塞、博胶及万象等省,有新教教徒遭到逮捕和拘留,但这一现象的发 生频率低于以往报告期。在一些地区,作为少数派的新教教徒被禁止 聚会祈祷。在新教教徒积极从事劝教活动的地方,地方官员有时对这 些教徒实行“再教育”。族裔之间的冲突有时加剧了教派不和。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然而,宪法的其他条款却将伊斯兰教 确定为“联邦宗教”,将所有马来人定义为穆斯林,赋予政府监管伊 斯兰教的权力,并禁止在穆斯林中传播其他信仰。马来西亚维持双重 司法系统,设有非宗教法庭和伊斯兰教法法庭,后者在某些事务上对 穆斯林人口享有民事管辖权。伊斯兰教法法庭一般禁止那些以穆斯林 身分正式登记注册的人员合法改信另一宗教。那些试图改信的人员被 视为“叛教者”,有时被送往宗教“康复”中心,以接受强制性的宗 教教育。政府保持一份有56种“偏离正轨的”伊斯兰教教派名单,这 些组织及其他被禁组织的成员也可能被迫接受“康复治疗”。省一级 官员有时干预清真寺活动,利用清真寺宣传政治,阻止某些伊玛目宣 教,并对宣教内容进行监督。宗教少数派一般仍能自由开展信仰活 动。然而,过去几年来,民事法庭系统逐渐放弃了对伊斯兰教法法庭 的管辖权,特别是在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争端的家庭法领域, 许多人对此表示关切。据报道,宗教少数派继续面临财产权受到侵犯 以及宗教表达受到限制的情况。印度教社区继续对印度教寺庙被拆除 表示关切。政府限制在马来西亚半岛发放马来语基督教材料,并继续 禁止一些其他涉及敏感宗教问题的材料。 ☆北韩 尽管北韩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并不存在。 在本报告期内,北韩仍然极不尊重宗教自由,与以往相比没有变化。 对金正日及其父亲的个人崇拜仍然是北韩政权重要的意识形态支柱, 时常近乎于国家宗教教义。政府严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 组织的宗教活动,这类活动只能在官方承认的、与政府有关的组织的 严密监督下才能进行。一些去过北韩的外国人士指出,国家批准的教 堂活动看起来经过刻意安排,充斥着支持当局的政治内容。据逃离北 韩的人说,他们目睹当局在过去几年中逮捕和处决地下基督教会成 员。据一家外国基督教非政府组织未经证实的说法,属于该组织的九 名北韩公民在年度内失踪,失踪原因不明。据信有大约15万至20万人 被关押在边远地区的政治劳改营,其中一些人被关押是出于宗教原 因。监狱条件十分恶劣,酷刑和饥饿是普遍现象。曾被监禁过的难民 和越境者说,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被关押的囚犯受到的待遇比其他囚 犯更差。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一个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教为国教,宪法规定法律必须 与伊斯兰教旨保持一致。在本报告期内,政府采取了一些改善宗教少 数派待遇的措施,但仍存在严重问题。执法人员虐待在押的宗教少数 派。保安部队和其他政府机构没有充分防止或解决少数派在社会上受 迫害的问题。由于法律带有歧视性,而且政府未能制止那些敌视其他 宗教信仰者的社会势力,助长了对宗教少数派的不宽容、暴力和恐 吓。歧视宗教少数派的具体法律包括反艾哈迈迪教派(Ahmadi)和反 亵渎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对亵渎伊斯兰教或其先知的人处以死刑。艾 哈迈迪亚(Ahmadiyya)社区继续面临政府和社会的歧视以及有关限 制其从事宗教信仰活动的法令。其他伊斯兰教派的成员也声称受到政 府歧视。根据宪法,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为了捍卫伊斯兰教的荣光 而规定的一切合理限制”。各宗教社区间的关系紧张。普遍存在对宗 教少数派的社会歧视,亦曾发生针对宗教少数派的社会暴力事件。包 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及个人在内的社会势力把某些宗教组织列 为打击对象。 ☆俄罗斯 虽然俄罗斯政府从总体来说尊重大部分人口的宗教自由,但在某些情 况下当局对某些群体实行限制,对政教分离和法律面前一切宗教平等 的原则没有始终予以尊重。有些联邦机构及许多地方当局继续限制某 些宗教少数派的权利。去年,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裁定,俄罗斯政府在涉及莫斯科科学论教 派(Moscow Church of Scientology)及基督教圣恩福音布道会 (Christ's Grace Church of Evangelical Christians)的事例中 违背了国际宗教自由的义务。欧洲人权法院过去作出的某些裁决至今 仍未全部执行。模糊不清的反“极端主义”法律对宗教自由产生有害 的影响。有迹象表明,包括联邦安全局(Federal Security Service)在内的安全部门把某些少数派宗教群体的领导人与书刊作 为安全威胁来对待。很多地区对传统穆斯林少数民族群体普遍持负面 态度,还存在着反犹太主义的表现及对罗马天主教和其它非正统基督 教派的敌视态度。有些穆斯林发现一些问题,声称由于他们的信仰而 遭到骚扰。以宗教为动机的暴力事件继续发生,虽然常常很难确定在 暴力袭击的背后主要动机究竟是出于排外情绪、宗教偏见还是民族偏 见。某些俄罗斯的东正教神职人员公开宣称他们反对罗马天主教、基 督教和其它非正统教派扩大其影响。神职人员入境签证出现问题的情 况有所增加。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政策总体上对宗教自由实行严格的限制,但在本报 告期内,某些特定领域逐步取得进展。此外,政府的政策也取得一些 积极的进展,如果得到充分实施则能导致未来其它的重大改善。不 过,非穆斯林和不赞同政府对伊斯兰教阐释的穆斯林继续面临重大的 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宗教的歧视。指责宗教警察进行骚扰、虐 待和被控杀人的事例继续出现。沙特阿拉伯的教科书依然含有不容忍 什叶派、伊斯马仪勒派、犹太人、基督教徒及其它宗教群体的论述。 政府官员、教师和由政府支薪的阿訇也有同样的言论。有些外国劳工 因奉行他们的宗教信仰而遭到逮捕。这类事件使许多非穆斯林人士在 进行祈祷活动的时候担心被警察和宗教警察发现。在此同时,沙特阿 拉伯政府重申其在伊斯兰教内部和对非穆斯林宗教群体采取的政策, 要求停止散发宣扬不宽容的出版物,主张打击极端主义、改善宽容环 境。为了达到这项目的,政府已证实它正在审阅教材以便去除或修改 针对宗教少数派传统的诽谤性论述;着手甄别一些持有极端宗教观点 的待就任教师并将开除赞同这类观点的教师;在政府支持的清真寺内 注意宣讲经文的内容,并将开除或重新培训在宣讲经文的过程中宣扬 宗教极端主义的阿訇。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宪法给予佛教以“首要地位”,要求政府保护佛教,但并未 把确它定为国教。宪法还规定其它宗教群体有权自由地信仰他们的宗 教。虽然政府公开地支持这项权利,但实际上在某??地区存在着一些 问题。最早在2004年提出的反皈依法仍在考虑之中。佛教极端分子袭 击基督教会的零星事件时有发生,还因为所谓强制皈依继续发生而造 成某种社会紧张局势。在东部省份,一些拥护政府的泰米尔 (Tamil)民兵还发动对穆斯林的袭击;这些事件看来是出于种族与 政治紧张局势而不是穆斯林社区的宗教信仰。 ☆苏丹 虽然2005年《临时国家宪法》(Interim National Constitution, INC)规定全苏丹各地都享有宗教自由,但《临时国家宪法》奉沙里 亚法(Shari‘a Law)为北方地区的立法来源,政府的正式法律和政 策倾向伊斯兰教。《南苏丹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Southern Sudan)规定南部地区享有宗教自由,南苏丹政府的其它法律和政策 有助于该地区总体说来自由的宗教活动。2005年建立全国团结政府 (Government of National Unity, GNU)后,对北方基督教徒的 某些限制有了放宽,情况继续获得改善。 但全国团结政府继续对北方地区的基督教徒实行限制,例如:要求北 方所有的学生,包括即使在基督教私立学校读书的学生,不管他们是 否是穆斯林都要在学校里学习伊斯兰教。首都非穆斯林权利委员会 (The Commission for the Rights of Non-Muslims in the National Capital)是一个旨在保护宗教自由的政府机构,它为一些 因违背沙里亚法而被逮捕的非穆斯林争取获得释放或宽容待遇,并提 供在宗教问题上进行对话的论坛。 ☆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宗教自由,未确定国教。然而,土库曼斯坦政府 在工作中继续对自由信仰宗教施加限制。在本报告期内,政府尊重宗 教自由的状况略有改善,但某些登记和未登记团体受到令人不安的待 遇的趋势仍然存在。所有团体都必须登记才能获得合法地位;没有登 记的宗教活动是非法的,可能受到行政罚款的处治。政府推广《灵魂 之书》(Ruhnama)的行动减弱,有两个宗教团体登记注册,该国前 穆夫提得到赦免,被委以政府官职。但政府对少数派宗教团体成员发 出威胁,由于他们的信仰要对他们进行罚款、解雇、没收住房和拘 押。还有有关突袭查抄的报道。政府还继续逮捕出于宗教原因而拒绝 服兵役的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成员,并对他们提 出指控。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以及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1998 年颁布的《宗教法》(Religion Law)规定,很多项权利只有已登记 的宗教团体才能享有,并对能够登记的团体做了限定。 在本报告期内,宗教自由得到的尊重仍然有限。不过,占人口多数的 穆斯林的宗教自由状况有所改善。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基本上不干涉信 徒在登记批准的清真寺参加活动,并对新的伊斯兰教印刷品和音像制 品予以批准。如果违反《宗教法》中禁止劝教、禁止携带宗教宣传品 入境并散发以及禁止私人传教等活动的规定,会受到刑事处罚。政府 允许被其视为主流宗教的团体开展活动。然而,一些宗教团体仍然无 法登记,因为它们不能达到《宗教法》所规定的严格的登记标准。一 些没有登记的基督教团体,特别是包括乌兹别克族成员在内的团体, 其领袖和成员遭受了突袭查抄、骚扰和拘押,有些人甚至受到刑事指 控。政府打击那些被怀疑有极端主义倾向或活动的未经批准的伊斯兰 团体的行动看来有所减缓,但并没有停止。被指控为极端主义团伙成 员的人继续遭到逮捕,并被判处长期徒刑。各宗教群体基本上保持相 互容忍的关系,但一些街坊、家庭和雇主有时仍对乌兹别克族基督教 徒施加压力,特别是对刚刚皈依的人和小型社区的居民。国家控制的 媒体对一些少数派宗教团体,其中包括耶和华见证人、五旬节运动 (Pentecostals)和福音派基督教徒,继续进行负面报道。 ☆委内瑞拉 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其条件是宗教实践不得违反公共道德、不得有 伤风化,不得妨碍公共秩序;总的说来,政府在实践中尊重了这一权 利。宗教团体必须登记注册,以获得宗教组织的合法地位。登记的必 要条件基本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但规定宗教组织须为社区的社 会利益服务。在某些政治原因的驱动下,政府采取一些行动,限制宗 教团体在某些地区及社会和政治领域发挥影响。外国传教士进入委内 瑞拉必须使用特别的签证,而他们注意到困难越来越大,特别是难以 进入原住民地区。权力日益集中于行政部门,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敢 于大胆公开批评这一趋势的宗教领袖受到了查韦斯(Chavez)总统恶 毒的言论攻击。他特别警告罗马天主教主教不要批评政府关于改革 1999年宪法的提议,这项提议在2007年12月2日的全民公决中被否 决。天主教教会谴责改革委内瑞拉天主教教会(Reform Catholic Venezuelan Church)非法取代其礼拜仪式。一位天主教大主教声 言,政府为新的教会提供资金以制造教会宗派。一个亲政府的小党成 员曾短暂强占天主教大主教的寓所。总统、其他政府官员和与政府关 系密切的媒体发表了大量反犹太人的言论,其影响波及主流社会。以 犹太教机构为对象的破坏行为、漫画、恫吓和有形的攻击继续发生。 在举行1999年宪法改革公决的当天,警方的情报部门成员携带搜查证 前往加拉加斯(Caracas)的一个犹太人社区中心搜查武器,但找不 到任何武器。 ☆越南 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继续有重大改善。越南进一步深化2004年和2005 年开始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框架的贯彻。在本报告期间,政府对联合世 界传教会(United World Mission Church)、怀恩浸礼会(Grace Baptist Church和佛教之念佛法门(Pure Land Buddhist Home Practice)给于“国家认可”这一最高法律地位。政府还向另四个新 教教派,包括越南门诺会(Vietnam Mennonite Church)、越南浸礼 会(Baptist Convention Church in Vietnam)、越南长老会 (Vietnam Presbyterian Church)和越南基督教团契(Vietnam Christian Inter-Fellowship Church)以及另二个宗教团体──三 重启迪真理道路(Threefold Enlightened Truth Path)和三重南方 传统教会(Threefold Southern Tradition)──颁发了国家登记证 书。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igious Affairs)组织 了一系列项目,就登记程序向宗教派别提供培训,并就如何实施国家 宗教事务法律框架向地方当局提供培训。全国各地有很多新的教会进 行了登记注册。然而,尽管取得了进步,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包括 新教团体登记进程的缓慢或不采取行动、官僚主义造成的延误和障 碍、持续存在的对改变宗教信仰的限制、对宗教信徒的骚扰和侵权、 建立新教牧师培训班困难重重以及涉及若干宗教派别的土地征用补偿 尚未解决。对越南统一佛教会(United Buddhist Church of Viet- nam)、高棉克罗姆佛教徒(Khmer Krom Buddhists)以及未注册登 记的和好教(Hoa Hao)、高台教(Cao Dai)和新教团体极为严格的 限制依然存在。大多数省份的有关当局积极贯彻宗教事务法律框架, 少数省份与之相差很远。但大部分宗教团体的报告都认为情况得到了 改善。 〔原载《美国参考.民主.人权》2008-09-19〕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