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8-07-25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社会对政府的严重警告          (洛杉矶)王丹 ◆加拿大的运动员希望北京尊重奥运精神    自由亚洲电台 探索道路 ◆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签 《维权网》 ◆“百年奥运”──企盼以奥林匹克精神治国 (修水)徐高金 ◆中国特色的“言塞湖”在哪里──“汪洋激流”能否 牟传珩 ◆虎照门、官僚集团和民主化──《中国民主转型的现 温克坚 ◆美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就北京奥运举行听证 自由亚洲电台 呐喊呼吁 ◆吕耿松家属致浙江省人大内务司的公开信      汪雪娥 迫害实录 ◆奥运临近北京多位民主人士遭严密看守    自由亚洲电台 ◆为生命守护,为健康祝福        (英国)沧海一叶 文艺春秋 ◆戊子杂诗(之38~52)       (广西南宁)东海老人 ◆十三、朋友(之2)──荒漠独行(之13b)      亚明 台湾问题 ◆从奥运称呼看流氓与奴才        (台北市)林保华 ◆中国驻外媒体改称台湾队中华台北        美国之音 ◆马英九搭乘客机出访蓝绿各有解读        美国之音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社会对政府的严重警告 王丹 自6月28日起, ◆瓮安事件、 ◆上海杨佳袭警事件、 ◆张家界被拆迁户煤气罐攻击政府大楼事件、 ◆上海商贩砍伤城管案、 ◆杭州商贩砍伤城管案、 ◆上海商贩砍伤市场管理人员案、 ◆广东惠州骚乱事件, 短短十几天时间内,事件一起接一起地提醒我们中国似乎已成为一个 “不和谐”社会。事实上,在瓮安事件发生后回顾西藏骚乱事件,人 们不应再将其仅视为民族矛盾引起的冲突。我们不带偏见地分析3月 10日到3月14日发生在拉萨的抗争与压制的较量,我们将不得不承 认,西藏骚乱与瓮安事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政府的强力压制不再 具有足够的威慑力,相反,却很容易招致民间的暴力反弹。 对中国历史稍具知识的人都不会对此感到奇怪:官逼民反历来便是文 学和历史的重要主题之一,因而我们不必过多地解释这些暴力反抗事 件的起因,但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政府最为关切的奥运 前发生这么多的暴力事件?这些事件对未来中国又意味着什么? 现在民间普遍有一种说法:2008年是中国的灾年。从年初的冻灾到 “5.12”四川地震,似乎都预示着这一年是不平常的。将天灾与政 治和社会的演变放在一起谈论不够严肃,且带有不可为靠的神秘主义 成分。但是,如果看到天灾中的人祸成分,我们应该承认它们和众多 暴力冲突事件一样,表明了权力齿轮运转的错位与失灵:冻灾显示中 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僵化缓慢、地方和部门各自为政;地震 的巨大伤亡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地震预警、发布机制落后,建筑质量 低、救援观念落后有关。 而民间暴力反抗官权的频发事件,则表明政府的权力使用不仅在应该 有为的时候低效、麻木、懈怠,更在不应有为的情况下以“高效”的 方式肆意侵害民众利益。这其实是一个问题: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 越来越只顾权力者自身的利益,当它的利益与民众利益冲突时,便随 时可以启动打压、迫害程序。19年来,年年如此,不同的是19年过去 了,19年足够一代人成长,也足以让累计的矛盾变得再也难以令人忍 受。 让政府和公权力回到它们应处的位置──服务于民众,除此没有别的 利益──在市场经济因素占有越来越大社会份额的时代,必须启动民 主与宪政改革。这是常识,也是被说了无数遍的浅显道理。但是,我 们能够看到这样的积极变化吗? 正如地震多会有一些前兆,对一个社会来说,这样频繁的社会冲突事 件已发出足够多的预警,如果没有与当代中国社会的诸多变换相适应 的政治改革,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冲突事件加速化的趋势,最终迎来 难以预料的非程序性社会巨变。任何理性的中国人都不希望看到这样 的结果。可是,掌控着超级镇压力量并自信对这种力量运用自如的中 共统治阶层,能够意识到这一危机的严重程度、有勇气与民间一起共 同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化变革吗?这是社会对国家的警告,政府不能 傲慢地漠然置之。 等待七年之久的北京奥运来临之际,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非常值得注 意的现象:群体冲突和暴力攻击政府工作人员的事件一时间此起彼 伏,令人感到眼花缭乱。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www.rfa.org/mandarin/。 提供者: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加拿大的运动员希望北京尊重奥运精神 自由亚洲电台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锡红2008-07-24加拿大报导〕中国对出席北 京奥运的运动员进行种种限制让加拿大的运动员感到反感,他们希望 北京能够尊重奥运精神。加拿大有关方面并表明,温哥华2010冬奥会 绝对不会采取类似的管制措施。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锡红发自加拿 大报导 近来媒体不断报道,中国在北京奥运邻近时,正在对言论表达和各种 基本人权诉求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措施。同时,北京奥运对前来出席奥 运会的运动员提出明确规定,运动员不允许在北京奥运期间使用服 装、手势或动作进行“政治、宗教或种族宣传”,这包括人们的“所 有行动、反应、态度”以及“外表、衣着、手势及书面或口头发言” 等。有加拿大的运动员表示,严厉的限制让人感到奥运基本精神受到 了侵犯:。她说,这就象奥运的一部分精神被拿掉了,这是不应被鼓 励的。这名运动员对于有人要穿着的运动衣的颜色被认为有支持藏独 的嫌疑而被禁止感到难以接受。她说,这让人感到很怪异,感觉被控 制了。 许多加拿大运动员对于北京奥运被当局用来强化政治统治感到悲哀, 加拿大女子足球代表队成员认为,言论表达是基本人权,难于被完全 控制。她说,看来人们要寻找其它方法来表达,例如在脸上涂油彩, 或者穿戴某些服饰。 加拿大温哥华冬奥筹委会在被媒体问道,是否会在2010年举办冬奥时 也采取类似的管制措施时,其行政总裁佛龙给予了明确的否认。他 说,我们没有实施这类措施的计划,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将是一个充 满喜悦和欢乐并促进人权的体育盛事。 许多民众近期在加拿大媒体发表评论认为,中国政府的一系列管制措 施和对异议人士的打压,使得北京奥运成为历史上最具争议的一场体 育赛事。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2008-07-24;www.rfa.org/ mandarin/〕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 《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签约国责任? 民间评议中国递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 第四、五轮政府报告 《维权网》 ┌────────────────────────────┐ │           背 景 简 介           │ │                            │ │ 20年前,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  │ │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联大通 │ │ 过,中国1988年加入),由此承诺以下义务:改写国内法律 │ │ 法规、与国际法接轨,杜绝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中施行酷 │ │ 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 │                            │ │ 自中国1988年加入这个公约,便承诺每隔四年要向联合国递 │ │ 交一份落实公约情况的政府报告。中国政府于1991年、1996 │ │ 年、2000年分别提交了三轮政府报告。遗憾的是,在历次准 │ │ 备这些政府报告和接受审议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作为缔约国 │ │ 几乎没有按照公约要求去发动公民社会参与,对民间开放让 │ │ 其对政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参与并观摩联合国评议过程, │ │ 事后也没有允许民间去监督政府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每 │ │ 次审议政府报告后提出的改进建议。           │ │                            │ │ 2006年递交的政府第四、五轮合并报告也不例外。该年6   │ │ 月,中国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第四和第五轮政府合 │ │ 并报告(报告全文请见:/Article/Class8/200707/2007070 │ │ 2222833_4827.html)。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任何真正独  │ │ 立的公民社会团体和公民得到过机会参与这份报告的起草和 │ │ 评议过程。                      │ │                            │ │ 中国民间人士和独立法律专家,在过去几个月内,按照联合 │ │ 国的要求,就中国政府的第四、第五轮合并报告进行了评  │ │ 估,就政府自己关于在过去六年当中落实《禁止酷刑公约》 │ │ 的情况的说法提出置疑。                │ │                            │ │ 2008年5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政府的该报  │ │ 告进行初审,并将协商形成一份“疑问清单”,就报告里面 │ │ 含混不清或忽略的地方列出需要中国政府解释回答的问题。 │ │ 这些问题将交回给中国政府,要求其在2008年11月该委员会 │ │ 正式公开审评中国的政府报告之前做出回答。这是联合国  │ │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程序的一个规定步骤。      │ │                            │ │ 这里发布的这份民间点评,对中国政府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提 │ │ 出了疑问和评论,如是否太笼统含混,或是否有些重要信息 │ │ 被遗漏掉了等等。这些民间意见已经提交给联合国“禁止酷 │ │ 刑委员会”。                     │ │                            │ │ 由于政府报告的章节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逐一撰 │ │ 写的,这份点评也按照政府报告的主要条款、有选择性地逐 │ │ 一作出分析评议。                   │ │                            │ │ 2008年11月,在将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 │ │ (和其它国家)政府禁止酷刑报告的大会上,该委员会将直 │ │ 接与中国官方代表展开“问话”,就政府报告里的有关问题 │ │ 和委员会事先传递地给中国政府的“疑问清单”进行问答。 │ │ 一般来说,委员会花两个半天的时间审议每一个国家的政府 │ │ 报告,时间很短(尤其因为审议中国政府报告的时间还要包 │ │ 括审议香港和澳门各自的报告)。“问答”之后几天内,委 │ │ 员会将公布它对中国政府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就该政府 │ │ 在过去四年内落实《禁止酷刑公约》的成就和不足作出评  │ │ 价,并对今后四年内如何去改进提出建议,就政府在预防和 │ │ 禁止酷刑方面的工作提出所需达到的标准,以此来作为国际 │ │ 社会衡量该政府如何落实反酷刑国际公约,是否履行该尽到 │ │ 的责任的重要指标。如媒体、非政府组织、关注人权的政府 │ │ 机构等可以用“结论和建议”作为参照去评估该政府落实该 │ │ 公约的情况。                     │ │                            │ │ “禁止酷刑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是1984年根据 │ │ 《禁止酷刑公约》建立的。象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委员会一 │ │ 样,该委员会也是技术性的、非政治性机构。这个委员会由 │ │ 十位成员组成,原则上他们都应该是独立专家,具有良好的 │ │ 道德信誉,在相关人权领域里具有专业水平,其公平性得到 │ │ 一致公认。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出任──不代表本国政府;每 │ │ 隔四年由缔约国选举产生;每年与会两次:时间是5月和11  │ │ 月。该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审议缔约国政府报告、接受来自 │ │ 个人的个案申诉、就有关个案或信息向缔约国提出询问、发 │ │ 布一般性评论。(详细介绍请参阅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发 │ │ 布的《人权概况介绍17号:禁止酷刑委员会》。)     │ └────────────────────────────┘     ┌────────────────────┐     │   ◆……政府报告的有关条款     │     │   ◇……民间独立法律专家的评议   │     └────────────────────┘ 政府报告第二条: ◆第6段:“从禁止酷刑的角度看,人权入宪将进一步推动保护刑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观念、制度和工作的发展,  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公约的各项要求。” ◇政府报告中的这段话太抽象。请问人权入宪后中国政府究竟采取了  哪些具体的措施来落实公约的要求? ◆第6bis段:“(中国治安管理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侮  辱。” ◇政府报告中的这个说法只是理论上的,与事实不符。在实际执法过  程中,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普通公民的打骂、虐待和侮辱时有发  生,如(1)中国警察对待到北京上访的人员经常实行打骂、虐待  或侮辱;(2)中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待卖淫嫖娼人员也经常采  用侮辱人格的执法方法;(3)更有甚者,实际执法中,曾经有中  国官方媒体报道派出所警察为了经济上创收,竟然把少女抓到派出  所进行刑讯逼供,强迫少女承认对某人卖淫以便警察向该人罚款,  这就是轰动中国的“处女卖淫案”。 ◆第13bis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严  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只是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头  “供述”作为定案依据,通过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进而以这种非  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却不  排除。这是违背《公约》的行为,也是导致中国司法过程中刑讯逼  供、暴力取证不断出现的原因之一。既然毒树之果可以吃,司法人  员当然就敢制作这样的果子了。 ◆第15段:“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30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  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充分发挥  律师在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免受酷刑)  的作用。”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中国一些敏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权  利无法得到保障,相反还经常被侵害,甚至律师的人身自由有时都  无法得到保证。该《规定》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免受酷刑方面事实上  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关于律师执业权和人身权被侵害的典型个案  就是陈光诚一案的律师们所受到的侵害。 ◆第17段:“为在司法过程中防止和避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事件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其他措  施。” ◇这一段文字表述过于简单抽象。在实践过程中,中国司法机关究竟  采取了哪些具体的、实际的措施,这需要中国政府做具体补充。 ◆第22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要坚  决依法宣告无罪,不得犹豫不决。” ◇这个与事实不符。河北省承德市四个农民被地方法院几次判处死  刑,都因证据不足被该省高院驳回,但河北承德中级法院就是不放  人;江西三个农民被判死刑,也因证据不足被改为无期徒刑,这都  违反“疑罪从无”的公约标准,说明中国司法机关还在执行过去原  始落后的“疑罪从轻”的标准。 ◆第29段:“各级公安机关始终把防止、制止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作  为解决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段加大  监督和查处力度。刑讯逼供案件逐年减少。” ◇2000年以来,中国媒体经常报道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为什么刑讯  逼供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完全根除?”为  什么中国司法机关中的侦查机关不能完全执行《公约》的要求而仍  然出现刑讯逼供的行为? ◆第34段:“新的审判方式加强了庭审的公开性,突出了法庭的中立  性,进一步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地位、权利的平衡性。在新的审判方  式下,一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酷刑行为更容易被  揭露、证实和惩治,因此,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总体上也有  利于防范各种酷刑现象的发生。” ◇实践中,在一些涉及所谓政治敏感性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中国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常常受到侵害,法官、检察官经常找各种借  口剥夺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特被是剥夺律师对侦查机关采取非  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控告性发言。这方面最明显的  例子是2001年发生的北京杨子立、徐伟等颠覆国家政权的“四君子  案件”中,律师在法庭上指控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而被法官阻  止。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没有  得到保护的例子。 政府报告第四条: ◆第52段:“根据中国法律,酷刑为刑事罪行,实施酷刑的人和唆使  与合谋的人都依法受到严惩”。 ◇法律是这样规定,但在实际上由于没有配套的有效预防措施,很多  实施酷刑的违法人员得不到惩罚,而且为了掩盖司法人员的错误和  实施酷刑的罪行,司法机关会尽量地搪塞和拖延对错案的纠正和对  实施酷刑的违法人员的追究,最典型的案件就是河北省发生的聂树  斌错杀案。而且在证据采信方面,法院往往仅凭公安人员口头上否  认进行逼供就认定不存在酷刑的行为。 ◆第53段:“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  逼取证人证言的规定与惩罚。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  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造成伤残、死亡后果的,一般进行了一定处理,但对于没有造  成伤残、死亡后果的,则很少处理。目前用得比较广泛的逼供手段  之一是长时间不让被讯问人睡觉,这种情况据反映大量存在,但几  乎没有司法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因使用此手段而受到惩罚。 ◆第54段:“关于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规定与惩罚。  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  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  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不少被监管人在被监管的场所受到过殴打,有些是监管人员  亲自动手打的,有的是唆使他人打的,比较典型的是孙志刚被打死  案。而且还有很多是在监管人员的放任下任由某些被监管人殴打或  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这种现象最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的看守  所,各看守所大量存在牢头等之类的牢中恶霸,监管人员不是不知  晓这种情况,而许多情况下是利用这类牢中恶霸监管他人,甚至有  的还指令自己中意的人当牢头。 ◆第57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8月6日和2001年7月20日  通过的《立案标准》及《重特大案件标准》(请参见第14段),对  刑法所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酷刑犯罪的立  案标准以及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根据  《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致人自  杀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错案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  刑讯逼供的,均应予立案”。 ◇有些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施用残忍手段的案件不仅不能立案,而  且一旦他们知道被监管人举报他们的行为他们还会变本加厉地报复  被监管人员,比较典型的是对上访人员的打击中,有不少上访人员  被关押在精神病院并被强行打针和吃药,使没有精神病的人也会感  到精神失常。 ◇各级司法官员对造成冤枉、假、错案的办案和监管人员,往往出于  掩盖错误和包庇的目的而怠于追究,迟迟不予立案,比如上面提到  的聂树斌案件。另外,还常常存在对举报者或披露着进行报复的现  象,比如披露孙志刚案件的南方都市报记者遭到多次暴力攻击。 ◆第58段:《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刑讯逼供,“(一)致人重伤  或者精神失常的;(二)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三)造成冤、假、错案的”,为“重大案件”;“(一)致人死  亡的;(二)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三)致使无  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为“特大  案件”。 ◇如果媒体不大量报道,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往往大事化小而不予以  追究办案人员,而且即便是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也很少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比如佘详林案和聂树斌案。 政府报告第11条: ◆第68段.禁止酷刑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不仅在法律上  明文禁止酷刑,而且十分重视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对公安、检  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宣  传工作。 ◇刑法明文禁止酷刑,但对酷刑产生的口供,仍然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际上使禁止酷刑的刑事诉讼法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对于劳教所、监狱、看守所还有目前出现的“黑监狱”、“精神病  院”内实行的酷刑,则有相当一部分不被外界所知。 ◆第72段.将国际人权标准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组织开展全体公安民  警,特别是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训练工作,提高民警依法办案水  平。建立了民警上岗和任职、晋升、实战必训制度,2003年组织培  训民警113万余人次。在各类训练中,把法制教育作为必训内容,  要求法律课时必须达到总课时的30%以上。 ◇国际人权标准与执法实践相结合,这里说的“要求法律课时必须达  到总课时的30%,”其中讲解国际人权标准的课时占多大比重呢? ◆第74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专门制定了《检  察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实施纲要》、《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对检  察官培训的内容、方式进行了规划,如任职培训、晋升培训、专项  培训和其他业务培训。 ◇这里提到的检察官培训到底与国际人权标准有什么具体联系? ◆第75段.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省级检察官分院是检察官的专门  培训机构,每年聘请人权问题专家,就人权保护专题给检察官授  课。担负查处酷刑犯罪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每年进行专项培训,  以适应办案的需要。 ◇请说明聘请的人权专家是独立的、学界公认的?讲解的是不是人权  内容?在何时、何地、多少次举办了培训,有多少人接受了培训,  与反酷刑如何联系在一起? ◆第76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为严肃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  违纪问题下发了专门文件,并明确规定:(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  办案;(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3)立案前不得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严禁超期羁押;(5)不得把检察院  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  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7)凡在办案中搞刑  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  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严  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9)严禁截留、  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这份“专门文件”规定了很多具体事项,很多确是涉及社会反响强  烈的领域,但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而取得的材料不能做为证据使  用,行为人仍然不受法律追究。 ◆第83段、为适应监狱执法活动的要求,司法部从2002年开始,先后  培训了全国近700个监狱的监狱长近2000人。培训班聘请的授课人  员包括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惩教署官员。通过培训,监狱长接受了法制教育、廉政教  育、形势教育,提高了监狱领导层对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  紧迫性的认识,端正了业务指导思想,增强了执法执纪观念。 ◇全国共有多少所监狱?有多少监狱长?这次培训的内容与反酷刑有  什么联系? 政府报告第12条: ◆第87段、根据宪法和法律,中国检察机关担负着查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刑法第  247条)、虐待被监管人员(刑法248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的犯罪的职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设有专职工作机构  3,000多个,专职人员13,000名左右,以确保任何实施酷刑的行为  能得到迅速公正的调查。 ◇检察机关的人员多,机构多,承担着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的犯罪的职责,但他们每年调查了几起类似案件?与机构庞  大,人员众多成比例吗?检察机关对劳教程序,纪检程序中的酷刑  有何调查措施? ◆第94段、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  疑人均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这里是否包括也不受中国共产党的干涉?检察官能独立于政党  行使检察权吗? ◆第95段、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具体行使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权。 ◇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但受政法委的领导,而公安局局长往往是政  法委书记,这样,检察官还能监督上级政法委吗?这种监督程序如  何落实的? ◆第96段.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  由不能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检察机关自己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且也不通知公安机  关应立案,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公安不听招呼如何办? ◆第97段、对公安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实  施监督,包括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等专门调查工作  和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检察院的监督权如何实现,如果它不履行职责该如何应对?它被政  法委限制该如何应对? ◆第99段、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  1987年7月,各地监所检察机构又在所辖区域的监狱设置了派驻机  构。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的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直接对  派出的检察院负责,不受所驻监狱首长的领导,也不隶属所驻监  狱。他们直接受理被监管人的申诉、控诉、检举,随时调查监管人  员体罚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案件。 ◇监所检察机构实行的实际效果如何?他们是可以与狱方形成利益共  同体? ◆第100段、自1999年中国提交第三次报告以来,中国检察机关依法  迅速、公正地查处了大量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  案件,总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有关数据如下:  1、1999年,因刑讯逼供,起诉143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42    件。  2、2000年,因刑讯逼供,起诉137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52    件。  3、2001年,因刑讯逼供,起诉101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38    件。  4、2002年,因刑讯逼供,起诉55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30    件。  5、2003年,因刑讯逼供,起诉52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32    件;因暴力取证,起诉7件。  6、2004年,因刑讯逼供,起诉53件;因虐待被监管人,起诉40    件;因暴力取证,起诉4件。 ◇这些统计数字是如何统计来的?是否全面准确?是否还有大量的案  件被忽视?与中国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犯罪总量的比例是多少?占  检方起诉的职务犯罪总量的比例是多少? ◆第101段.为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宪法原则,最高人  民检察院2004年5月11日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  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上  下动员,迅速行动,宣传发动,声势浩大,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  极响应,报导、控告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  查办了一批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刑迅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  人等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果。 ◇这些专项活动取得了那些成就,查处了几起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  人权的事项?是否只是一阵风、走过场? 政府报告第13条: ◆第102段.中国第三轮报告的第42~48段仍然有效。 ◆〔回溯第三轮报告〕第42段、《监狱法》第22条规定:“对罪犯提  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  狱。”第23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  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43段、《看守所条例》第46条规定:“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  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人犯揭发、控告司法  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44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规定:“对  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  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  当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在缺少权力制衡和新闻监督的情况下,这类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得到  切实执行?如果扣押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发信者如何知道?对  监狱或看守所管理人员如何处理?这在相应的法律和条例中并无规  定。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  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可见犯罪嫌疑人  的通信权利和会见亲属的权利仍受限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  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  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如何保证关于反映办案人员使  用酷刑的信件不被扣留? ◆第45段、1997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陆续成立了督察机构,负责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情况,包括是否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行督察。 ◆第46段、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  作规定》。该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  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规定》对警务督察队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  作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  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  理;对不属于督促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主管部门。” ◆第47段、在中国,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尚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由该行为人所属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依照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在郭飞熊案中,他的律师胡啸和妻子张青已经向外界反映了郭飞熊  遭受酷刑的状况,并经过了很多媒体报道,为什么实施酷刑者没有  受到处理?陈光诚在看守所也曾遭到殴打(附有关报道。以及其他  案例:叶国柱、王博、CNN报道:多个家庭教会领袖狱中受酷  刑)在媒体关注的案件中尚且如此,如何保障那些没有曝光的案件  中,被羁押者不受酷刑,以及酷刑实施者受到处理? ◆第48段、中国1997年《刑法》第254条保留了1979年刑法中的报复  陷害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控告了司法工作人员的酷刑行为,而司法  工作人员变本加厉,又以酷刑进行报复的,则不仅构成刑讯逼供或  虐待被监管人罪,而且构成报复陷害罪,应数罪并罚。 ◆〔返回第四、五轮报告〕第103条.中国《宪法》确保遭受酷刑的个  人有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诉的权利,同时确保申诉人或者证人不遭受  恐吓或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前去北京上访的人员进行骚扰殴打劳教甚至关入黑监狱进行羁  押,是否构成对申诉者的打压?根据报道,一些公民因为对政府官  员进行批评而被以诽谤罪起诉或判刑,这是否构成压制和打击报  复? ◆第104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  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  时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  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政法委中的位置,如何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警  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监督? ◆第106段.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控告、申诉,同时也为了提高检察人员  办案的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1日下  发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  定首办责任制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  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案  件在内的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107段.《重特大案件标准》关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  管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的  规定,是查办酷刑案件的法律依据之一(参见第14段、第57段)。 ◆第108段.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酷刑的案件依法进行  迅速而公正的审理,整个司法活动能够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  裁判公正。 ◇由于司法独立无法得到保障(法院的地方化、政法委的存在、法院  内部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法官选任制度的缺陷等),涉及到警察、  检察人员、监狱管理人员的酷刑案件,如何能够保障依法独立审理  和公正裁判? ◆第109段.自1999年中国提交第三次报告以来,人民法院依法迅速、  公正地审判一批涉及酷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总的来看,  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有关数据如下:  1、1999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178人,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3    人,未发生因虐待被监管人的被判有罪案件。  2、2000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121人,因暴力取证被判有罪1    人,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23人。  3、2001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81人,因暴力取证被判有罪3    人,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34人。  4、2002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44人,因暴力取证被判有罪2    人,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18人。  5、2003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60人,因暴力取证被判有罪2    人,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27人。  6、2004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82人,因暴力取证被判有罪2    人,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40人。 ◇按本报告第100段,因虐待被监管人的被起诉42件,而无一被判有  罪。这是否正常?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宣判率是多少? 政府报告第十四条: ◆第111段.在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案件中,凡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关受害人都取得  了国家赔偿。 ◇聂树斌、滕兴善、呼格吉勒图等涉及酷刑的死刑冤案是如何对受害  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有关实施酷刑的办案人员是否被追究了法律责  任? 政府报告第十五条: ◆第114、115段: ◆114.根据中国法律,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逼供作出的陈述  为证据,任何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  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  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  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规定:“讯问的  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  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  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诚然,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1998年5月公安部新《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但这  并不意味着是中国法律的改进和革新,因为1997年前我国法律就对  此做了明文规定。 ◇如:1979年老《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87年3月,  公安部发布的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  “讯问的时候,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  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对被告人提出的反  证要认真查核”。 ◇可见,“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早已有之,当前最重要的是从立法  层面对定义刑讯逼供加以细化、扩大监督、依法制裁,最终达至形  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我们看到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  来,全国各地还是发生了一系列因刑讯逼供定罪的死刑冤案,如:  湖北佘祥林死刑冤案、河北聂树斌死刑冤案、河北承德杨等死刑冤  案、江西承德等死刑冤案、广东揭阳林锐强等死刑冤案、内蒙古滕  善兴死刑冤案。 ◆第116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明确规定,以刑讯  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  察院2001年1月2日,下发《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  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  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最  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发  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  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  任何余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于2001年发布《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  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其背景是2000年云南杜培  武遭受刑讯逼供承认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真凶落网后才得以无罪  释放。这起死刑冤案在中国社会引发巨大反响。 ◇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刑讯逼供案件都是在真凶出现或导致犯罪嫌  疑人重伤、死亡后才能得到认定。高检通知发布后,我们从官方媒  体上还是看到不少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案。  1、屈打成招,直至真凶落网才重获自由的案例:河北唐山李久明    死刑冤案(2002年)、湖北老河口张海生强奸案(2003)、云    南丘北王树红涉嫌抢劫杀人案(2004年)。  2、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死亡的案例:安徽阜阳颍泉公    安分局民警张某某等4人刑讯逼供致张某重伤案(2001年)、    湖南新宁县公安局民警阳志斌等三人刑讯逼供致唐某死亡案    (2002年)、邵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段华平等八人刑讯逼供    致人死亡案(2003年)、甘肃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民警郑发祥    暴力取证致韩某死亡案(2004年)、江西萍乡公安局湘东分局    民警李振中等涉嫌刑讯逼供致李曙初死亡案(2005年)、河北    涞源公安局民警刘山等四人刑讯逼供致孙某重伤案(2006    年)、江西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民警周某刑讯逼供致龙某重    伤案(2007年)。 ◇这些披露出来的案例仅仅是严重刑讯逼供行为的冰山一角,大量没  有造成犯罪嫌疑人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根本没有披露,所以无法  统计。 ◇可是如何才能做到《通知》所宣称的:“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  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  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呢? ◇怎么发现和认定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到  的证据?如果没有一整套良好的制度设计并忠实的执行,《通知》  的规定只会是应景之作,最后流于形式、不了了之。 政府第十六条: ◆第118段:根据中国法律,禁止酷刑的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公民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的保障。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 ◇虽然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酷刑的  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保障。在实际操作面  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并没有  得到普遍的尊重。国内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  育所、监狱的在押人员、劳教人员或服刑犯人的人格尊严会不同程  度、不同方式的遭到侵害,譬如:要求在特定场合抱头蹲地、强迫  剃光头(男性)、公开示众处理、召开公开逮捕大会、穿囚衣受  审、带戒具甚至脚镣受审、死刑宣判后24小时加带脚镣、死刑犯被  枪决方式执行死刑等。 ◆第119、120、121、122、123段: ◆119.1998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创建“严格执法,文明管  理”看守所的活动,向社会承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文明  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基本生活条件,有病及时治疗。 ◆120.2000年,公安部进行全国看守所环境和秩序专项治理,极大地  改善了监所的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  境。 ◆121.2001年,公安部出台了《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明确要  求民警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不得殴打或  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  民族、外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对在押人员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  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及时给予治疗和生  活照顾。 ◆122.2003年,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开展了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是  否存在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侵  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3.自2004年3月23日起,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全国看  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部署开展了“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  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  动,要求各地看守所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合  法权益的意识,更加自觉地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  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通过这次创建活  动,严格规范执法和服务程序,坚决废除现行监管制度中的一些有  悖人权保障的做法,建立健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  坚决杜绝在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行为;严格依照规定使用械具,坚  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行为。 ◇不可否认从1998年以来,公安部鉴于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  亡频频发生,陆续开展了几次“创建”、“执法大检查”、“专项  治理”的活动,还于2001年制定了《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  以上的活动,客观上一定程度改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境遇,但现  实操作中,还是普遍存在《反酷刑公约》条文范畴的酷刑待遇。 ◇我们发现看守所在押人员遭受酷刑待遇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  (1)由于制度层面的缺陷和滞后造成的;(2)管理机构公然违反  国内已制定的法规;(3)虽然国内法没有明令禁止但管理机构的  做法显然侵犯了人格尊严。 ◇一、由于制度层面的缺陷和滞后造成的;    1、1990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一      直未做修改,该《条例》第二条仍然规定:“看守所是羁      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显然与1997      年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      “人犯”概念的继续保留和存在不利于在押人员的人权保      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对已被判      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从国内实际      情况看,看守所一般在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就对被告人      24小时加戴手铐、重型脚镣,甚至于整个二审、死刑复      核、甚至漫长的发回重审、超期羁押过程中承受酷刑待      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4条规定:“在保证安      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      进行适当的劳动”。该条规定事实上给予了看守所强制在      押人员劳动(很多是超强度劳动)的法律授权,营造了引      发酷刑待遇的温床。    4、全国各地都有形形色色可能导致在押人员承受酷刑待遇的      规定。以《辽宁省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为例,该《规范》      规定: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      行。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      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      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      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      经批准不得接近。35、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      正,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质保量      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上述类似的规定事实      上存在对在押人员不必要的强迫行为,特别是规定“保质      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更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4条规定“看守所可以组织人      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的强制劳动行为具体化。    5、《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6条规定:“看守所对      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      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      以禁闭。由于监规无须通过任何立法程序,它的相关规定      又极其模糊和苛刻,监管机关随意性极强,而“禁闭”方      式也不统一,有的条件特别恶劣,是典型的酷刑待遇。 ◇二、管理机构公然违反国内制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5条规定:“人犯每日      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但有      实例表明,一些看守所并没有保证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俗称“放风”)时间。      事例一、2007年7月到2008年2月在佳木斯看守所在押的杨          春林平均每个月只有一次“放风”时间。      事例二、2007年曾在广州看守所在押一年多的杨茂东(又          名郭飞熊)也无法保证享有最基本的“放风”时          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只有对有       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      所所长批准,才可以使用戒具”。但看守所也经常出现监      管人员不经正当程序滥用械具或使用不规范戒具的情况。      事例一、2007年6月27日,张庆因赌博被刑拘至长春市公          安局第三看守所在押,看守所总值班的刘闯对大          声喊叫的张庆施以穿约束服的惩罚,另一管教王          彦闯还给张庆强行喂盐半袋,并指使其他在押人          员实施强行喂盐行为,造成张庆四天后死于非          命。      事例二、天津蓟县看守所配备18斤的脚链(脚链应该多          重,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18斤未免太重)用于          惩戒个别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 ◇三、虽然国内法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但管理机构的做法显然容易    造成酷刑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2条规定:“监室应当      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被羁押人犯的居住      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国内一些老式或设计不      合规范的看守所无法满足适合正常需要的通风、采光要      求。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看守所通风、采光、防潮、防暑、      防寒的规定缺乏统一的部门标准,各地操作和理解均不一      致。国内在周期性严打期间,会造成在押人员剧增,严重      挤压生活空间。如:高峰时期,天津蓟县看守所监室内设      计供22人居住的两排通铺竟然会达到40余人,在押人员起      床小解回来连睡得地方都没有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5条规定:“人犯每日      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必要      的睡眠时间到底是多少?该《条例》未做进一步解释,我      们认为成年人应不低于八小时,未成年人还应该适当增      加。 ◆第124段: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守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  获得辩护,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开  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并可以安排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  见;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  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只有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  判时应当起立;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  的情形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已收监执行的未成年犯,  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  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  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该司法解释对  于有效地预防司法审判中对未成年人适用酷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起到了良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的规  定,总体上设有少年法庭的刑事审判庭做的不错。但一些没有专门  少年法庭的法院,如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  时还是使用械具。 政府报告《对〔反对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第三次报告》 的《结论和建议》提供的补充情况: ◆第126段:“中国政府确信,依照中国《刑法》,能够对酷刑的行  为,包括精神折磨的行为,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质,施以相应刑  罚”。 ◇中国《刑法》对于没有造成死亡和伤残后果的行为处罚较轻,而且  对于这样的行为缺乏投诉的途径,造成百姓告状无门,从而客观上  纵容了酷刑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且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由于政法  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体制存在,或者政法委领导下对某类人员的  统一打击,往往公安人员的实施酷刑被投诉或曝光后,案件被压下  去,使正义得不到伸张,实施酷刑者得不到惩罚,例如针对上访人  员的严厉打击迫害,实施酷刑的官方人员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上海段惠民、杜荣林被警察打死案就是一突出的证明。 ◇在现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刑事诉讼体制使犯人遭受酷  刑的现象是无法避免。 ◇中国更严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真正实施酷刑而  被处罚的很少,是由于有政法委体制、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等  这种制度的存在而使违法的人得不到追究。 ◆第127段:中国《刑法》对于酷刑行为区别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例如,(一)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  定定罪从重处罚。”(二)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  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  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示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  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规定没有涵盖被软禁在宾馆、自家住房、公共地下室、精神病  医院等名不为监狱实为黑监狱的场所,而实际中存在大量这样的场  所。 ◆第128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述行为包括蓄意使受害人在肉体  上,以及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任何行为。此外,中国  刑法还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等,其犯罪主体不  仅包括公职人员,而且也包括非公职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的,从重处罚。 ◇实际上先搜查、先拘押后补办手续的现象普遍存在,受害人丧失了  人身自由,不能为自己找到有利的证据,即使有其他旁人作证,但  由于中国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也不予认  可。 ◆第129段:“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完全涵盖《公  约》中酷刑定义的内容。对《公约》规定的酷刑行为,中国法律都  是禁止的,对违犯者均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这与实际大不符合。只要调查就可发现,受到处罚的酷刑案件在实  施酷刑的案例中所占比例极小,大量反映酷刑存在、受害人被施以  酷刑的情况得不到处理,这尤其是在上访群体和法轮功学员受到的  对待中。 ◆第130段:“从履行公约的角度看,自1999年以来,中国已为此采  取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  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 ◇中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方面有一定的进步是不可否认的,但  在某些方面的退步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对上访人员的打击手段更  加严厉,黑监狱更普遍以及镇压手段黑社会化趋势更加明显等。 ◆第131段:“中国修订了《宪法》,首次将“人权”一词写进《宪  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  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权入宪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司法活  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虽然将人权提高到宪法角度,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但在现实中,  人权在中国还常常是个比较敏感的词汇,甚至属于禁区,呼喊要人  权的人也往往会当作敌对分子而遭受打击。很多人也认为中国的人  权只是写在纸上。 ◆第132段:“中国修订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以及未  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法律原则”。 ◇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践踏,特别是对  待上访人员方面,对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表现最明显,很多地  方的判决把奥运会或世博会的结束时间作为量刑依据,而并非根据  法律规定的条件量刑。 ◇虽然劳教不是定罪,但对劳教人员的处罚程度有时比判刑还要严  重,使大量的劳教人员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  由长达一~三年,最长可达四年。 ◆第133段:“中国制定了《引渡法》,为规范引渡程序,加强惩罚  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  础。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法律援助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等”。 ◇《引渡法》对于保护酷刑的作用并不大,大量实施酷刑的人能在国  内比在国外能更有力地得到庇护,因而没有人因实施酷刑而外逃  的。而《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大量需要法律援助  的人得不到援助,相反有关部门还往往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律师为需  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134段:“中国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加强  了内部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纪、违法犯罪干部的处罚力度,进一  步规范执法活动”。 ◇执法活动从总的方面来讲确实比以前有所改善,但由于政法委统领  司法的体制和地方官员个人私利的存在,使某些方面的执法活动有  恶化的趋势,比如在对拆迁户和上访人员的打压方面。 ◆第135段:“中国公安和检察机关还建立了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群  众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公的问  题”。 ◇这不是实际情况。由于体制和新闻不自由的现状,中国的群众并没  有权利和能力去监督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很多实例表  明,如果他们想积极介入这样的监督活动,他们反倒成了被监督和  打击的对象。比如上海被迫害致死的陈小明等人的结局就是如此。 ◆第136段:“公正与效率”已成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人  民法院的全部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  正、依法执行。这是“公正与效率”的核心“。 ◇审判公开在中国许多法院已经名存实亡了,法院往往采取多种手段  使公开的审判名不符实。至于裁判公正的论断那更是少有人赞同。 ◆第138段:“按照中国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中获得律师帮助是不需要申  请许可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但本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普遍违反,大量普通的刑事案件都被公安机  关以涉及国家机密为借口而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最后审理  的结果往往表明该案件根本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许多案件还表  明,通常犯罪嫌疑人被打得鼻青脸肿时,公安机关都会以涉及国家  机密为由而拒绝律师会见的,以避免律师发现当事人被殴打过的事  实。 ◆第139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  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主要是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案  件所涉国家秘密不致泄漏、维护国家安全角度考虑的。对国家秘密  案件的范围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是依法从严掌握。在实践  中,此类案件数量很少,而且经过批准,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聘请  律师,被聘律师也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  帮助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 ◇这与中国的司法机关的实际司法活动状况不符。公安机关把国家秘  密的范围无限扩展,而且对其中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一些案件也从  来不说明或是也说明不了是法律规定的那种级别的国家秘密,比如  大量的法轮功案件、宗教案件、扰乱社会治安类型的案件事实上毫  无国家机密可言,却被无根据地定性为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141段:“中国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立法  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  律而不是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规范。《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此规定完全没有实行,普遍被违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公安部制定  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却竟然规定不经审判,  一个人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至四年。 中国政府第四、五轮报告中忽略的问题: ◇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数量; ◇计划生育:强制堕胎、强制节扎、非法拘禁(临沂计划生育调查以  及博白事件);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状况; ◇中纪委承办案件中的酷刑; ◇收容教育制度与酷刑(1993年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  法》); ◇关押上访人员的非正式羁押机构(黑监狱,◇维权网》报告); ◇救助站中的酷刑(薛宝玲案等); ◇对异议人士、维权人士的软禁、甚至绑架。 (更新时间:2008-7-24 22:29)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百年奥运” 企盼以奥林匹克精神治国 徐高金 奥林匹克运动不仅仅是四年一度的世界体育盛会。《奥林匹克宪章》 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奥运五环是五大洲的团结及全世界运动员公正和友好竞赛精神的象 征。奥林匹克精神开创了人类现代社会的文明典范。在它的世界中建 立了一个不论种族肤色,不计信仰差别,沒有战火硝烟,没有成王败 寇,没有任何歧视的社会,它倡导人类之间真诚的理解、合作和友 谊、在平等的条件下为获得荣誉的公正,和平与文明的竞争,为人类 社会的其他领域的行为与发展树立了一个光辉的榜样。 自1908年天津一家刊物在伦敦奥运会后,提出“中国何时才能派一位 选手参加奥运会?中国何时才能派一支队伍参加奥运会?中国何时才 能举办一届奥运会?”三个问题。让国人整整等待了百年才最终得到 完满的答案: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圆了 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百年奥运梦。 但中华民族企盼的并不仅仅是有能力举办一届奥运盛会,更企盼的是 在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政治文化领域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建立一个完 全民主,法制,公平,共富,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和谐社会,才是海 内外中华儿女真正的百年奥运梦。 (2008-07-25)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国特色的“言塞湖”在哪里 “汪洋激流”能否冲开言禁? 牟传珩 7月19日,广东省省委书记汪洋在该省第七期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 教育培训班结业式上指出,领导干部要遵循执政规律,做善政的表 率。要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充分尊重并畅通民意,决不能堵塞 民意,形成“言塞湖”(7月20日《南方日报》)。在刚刚发生的贵 州瓮安暴动、杨佳上海血腥袭警、广东惠州群体骚乱事件和昆明连环 爆炸等的官民剧烈冲突背景下,汪洋的“言塞湖论”一出,立即在网 上(包括官方主流网站)引起轰动,不少评论、跟贴对此论大为推 崇,如《人民网》刊发《汪洋剑指“言塞湖”振聋发聩》一文颇有代 表性。该文称:“把民主作为执政为民者的一种价值追求,让民意充 分畅通并始终得到公权者的敬畏与尊重,并手持‘制度之铲’时刻铲 除‘言塞湖’里的各种淤塞……汪洋书记的这一席话可谓振聋发聩, 直击当前民意民言互达与上达不畅现实之要脉。”由此可见,汪洋讲 话在中国大陆引发一场民众借“言塞湖论”,合力冲击官方言禁的 “汪洋激流”。 中国发生四川大地震时,天降警示,唐家山堰塞湖一直悬在民众头 上,惊心动魄,让人至今“谈湖色变”。所以,当广东省委书记汪洋 巧借“堰塞湖”,把当下民意堵塞、导致恶性事件频发喻为“言塞 湖”,其用意不过是说,由中共意识形态筑起的“言塞湖”,才是真 正悬在中共政权头上的最大威胁。汪洋曾以要求广东以“新一轮思想 解放推动新一轮发展”,要“叫板新加坡”蜚声海内外。然而关于中 国特色的“言塞湖”究竟悬在哪里?“汪洋激流”的“民主价值追 求”却并未给出答案。 在毛泽东时期,中国就是一座思想监狱,而后文革时代,从30年前的 “两个凡是”,到30年来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实社会主义意 识形态禁锢下的中国,人民的思想、言论一直都被封闭在“言塞湖” 里。当今中国表达国家意识形态的官方文化或主旋律文化所形成的中 国言论生态,始终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并带有明显的暴力强制性。它 主要执行的就是构筑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言塞湖”的使命。这就决定 了当今中国官方对偏离其轨迹及价值观的言论,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 惕,必然要对“异见”及其表达,形成不断打压与封杀态势,它是不 会因北京奥运和汶川地震而有改变的,更不会因只能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网页中旋转的“汪洋激流”可以冲开的。最近,当局不断抓 捕和骚扰异见人士如黄琦、杜导斌、郑恩宠、吕洪来、孙文广等,充 分印证了这一点。这些都在向社会传递着中共老一套的镇压信息。这 说明官方在维护传统意识形态问题上,依然阻塞言路,不允许思想批 判。这与今天所倡导的新“思想解放”目标,根本就是南辕北辙的。 因为拒绝了思想批判,即等于拒绝了思想解放。 众所周知,在后文革时代,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之后,思想解放很 快便被已取得了党魁地位的邓小平套上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笼头。 1979年3月,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指出:“在 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即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篇讲话表明, 中国共产党所实行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要由封堵“自由化思潮”的 “邓小平理论”来锁定。1981年6月,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又 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 结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 证。一切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一切否定和破 坏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能容许的。为此,邓小平1982年 还亲自操纵修改宪法,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其中。彭真秉承其 旨意,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序言,并明确规 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而 奋斗。1987年,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又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一。说“四项 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治国之本。”从此这个置顶宪法序言,凌驾于 法律之上的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成为大肆构陷政治冤狱的杀手,更是 封堵自由言论的真正“言塞湖”。 中国后文革时期,从镇压民主墙到“6.4”惨案,手铐与坦克的履带 无不是由四项基本原则打造出来的。1989年8月31日,中国法学会宪 法学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了《宪法学领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 阶级自由化》座谈会。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王叔文 主持。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张友渔、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 副会长陈为典等和在京的宪法学会的20多名所谓专家、教授参加了座 谈会。与会者根据中共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文件和邓小平四项基本原则 讲话,对宪法学领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进行荒谬的批判,并大肆 攻击言论自由。从那之后,中国大陆异见人士无不是被以“违背四项 基本原则”理由押上了当代“异端法庭”的。 2001年8月13日,本作者因言获罪,法庭依据的就是青岛市委宣传部 对本人所撰写文章做出的所谓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审读意见”,该 意见称:“在思想理论方面,这些文章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宣传违 反宪法的政治观点,从根本上否定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道路和无产阶级 政党性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三个代表’思想;在政治方 面,这些文章从根本上否定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集体领导的合法 性,为1989年‘6.4’事件翻案,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和我国现行政治 制度并为其出谋划策。”由此可见,在中国四项基本原则始终都是封 杀自由思想的意识形态监狱,是压倒公民民主权利的四座大山和阻塞 言论自由表达的最大“言塞湖”。因此,要使宪法条文里的公民自由 权利成为现实,首先要清除邓小平留在宪法序言里的阴影──四项基 本原则。 然而,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辽宁西丰京城 抓人案等,充分显示了一些官员滥用公权对百姓言论的粗暴“封 口”,其疯狂程度已无以复加。公权者如此就能轻易挤走法律、压制 言论表达,实在令人发指。自从汶川大地震以来,政府在打开点滴开 放窗口之后,更多的是封杀网上的问题发帖,杜绝对制度问题的反思 与批判。如今的贵州瓮安暴动、杨佳上海血腥袭警、广东惠州群体骚 乱事件和昆明连环爆炸等引发的民众非议,更是多被屏蔽,可谓“言 塞湖水位”大有不断上涨之势,但又有谁能“手持‘制度之铲’铲除 淤塞”?本作者之所以认为“汪洋激流”难能冲开言禁,就在于它并 不敢触及造成“言塞湖”的源流。 在今日中国,毛泽东的“两个凡是”思想监狱已被推翻,但邓小平的 四项坚持“言塞湖”却越筑越高。而汪洋的“思想解放”始终都是挂 着邓小平标签的,所以他是难能超越的。总而言之,中国特色的“言 塞湖”就是邓小平的四项坚持,如果“汪洋激流”果真敢冲击意识形 态“言塞湖”,就当从破除邓小平的四项坚持开始。 〔转载自《观察》;http://www.guancha.org/。提供者: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虎照门、官僚集团和民主化 《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温克坚 一、虎照门 2008年6月29日,耗时将近九个月的陕西华南虎照门事件终于迎来一 个有限的积极结果:官方宣布虎照为假,小演员周正龙被刑拘,13个 涉案官员受到惩处。 不过,虎照背后尚有重重疑团,黑幕之后还有黑幕──在当下的政治 结构下,重重黑幕是注定无法被完全揭开的。迄今为止,围绕虎照门 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官场丑态需要总结评析,以期让虎照门事件成为社 会演变过程中重要的照妖镜,通过它来折射当下怪异的官场和权力生 态。通过虎照门事件折射出来的公民力量的成长,也让我们有理由对 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保持适度乐观,公众的持续参与将可以对抗劣质 化的官场生态。 有论者将华南虎事件比喻为一个特殊的历史取景框,在这个取景框里 “恰恰集中了这个时代最为荒诞也最流行的某些社会元素,有意无意 地充当了历史标本。这些荒诞元素中,既有无耻无畏的摄影造假、以 假乱真的图片PS、底线失守的自我炒作、名利时代的扭曲喧嚣,更 有少数官员明目张胆的政绩造假、愈演愈烈的官僚主义渎职作风,以 及虚构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权力腐败。”“官场本能般拒绝公 众质疑批评,极尽太极手法的推诿塞责,耗费巨大经济成本、制度成 本及公众信心资源却毫无半点结果的调查鉴定……谎言藏于某些官员 “以人头作担保”的豪言壮语中,真相包裹于厚厚的腐败马甲之后, 政府形象与公信力被无节制透支,华南虎照恰如一根搅屎棍,将一些 地方龌龊不堪的官场习气连底搅起,腥臭难闻。”(来源《广州日 报》,作者张培元) 我认为这些分析和定性是到位的。华南虎事件虽然一波三折,具备不 同寻常的戏剧性,不过其内在机理并没有任何新鲜东西,简单的讲就 是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冲动(这种利益包括现金,名誉,政绩等等), 通过制造噱头来讹诈套现那些几乎没有什么约束的专项预算资金,甚 至,造假事件就是权力层上下心照不宣的一场默契表演,唯一针对的 只是中央财政的钱袋子,只是陕西地方官员将这场假戏演过了头,被 原本可有可无的观众发出的嘘声坏了好事。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不受纳税人权利和透明规则约束的财政资金的使 用,是四处糜烂腐败乱象的一般性源头。腐败故事虽然越来越有“技 术含量”,腐败所呈现的形式也越来越有创造性,一些不为公众所了 解的复杂的产品和路径设计,都成为了腐败的载体,庞大的财政资金 源源不断的输入到“利益相关者”的口袋。我们知道,这种腐败产品 几乎可以是任何产品,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科技项目,公共荣誉, 都可以承载种种隐蔽的洗钱路径。而华南虎事件中,这种产品也算相 当有创意:通过联合造假,相关各方可以各取所需,而其中周正龙的 所得其实相当有限,充其量,他只是一个小演员。不过,智者千虑, 必有一失。这些巧立名目的利益相关方没有意识到互联网时代的民间 智慧,在庞大的网络打虎群体面前,他们进退失据,功亏一篑。 二、官僚集团 虽然虎照门事件的基本逻辑并不新鲜,只是官僚机构一贯的腐败机理 在起作用,不过这个故事还是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独特性之一就是 为什么在一个荒诞事件中,那么多官僚群体愿意一次次为之背书?为 什么这个事件的纠正需要耗时将近九个月?这其中,究竟是什么力量 在起作用? 华南虎事件因为一开始就展现出强烈的戏剧化效果,而成为公共舆论 关注的焦点,牵涉其中的政治利益不言而喻。从技术性角度来看,鉴 定一份照片之真伪,几乎没有难度,广大网友已经从各个角度指出其 中之疑点,结论在官方正式结论出台之前,早已经不言而喻。可是为 什么面对这么一个简单事件,从镇坪县政府到陕西省林业厅,甚至到 林业部,以及陕西省政府,都不断的被卷入,在一个错误的方向越走 越远?他们为什么要在一场越赌越输的赌局中不断增加筹码? 对于这些追问和疑惑,官方倒是备好了一个答案。据新闻报道,陕西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6月30日在省政府机关处以上干部大会 上表示,这件事充分暴露了相关机关和公务人员作风漂浮、纪律涣 散、责任心缺失、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不过这种答案说了等于没说。它本来就是用官场套话来敷衍那些追 问,根本不会针对问题本身提供一些有价值信息。追问到这里,也许 需要一个新的视角才能继续分析下去。 这个视角,在我看来,就是官僚集团的兴起以及在此基础上和政治集 团之间的博弈。在本文的叙述中,官僚集团指的是那些行政部门,事 务部门的官员群体,而政治集团指的是那些主要承担政治功能的官员 群体。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在本文的语境中,都是一些中性词汇,没 有任何道德的褒贬。 之所以提到官僚集团的兴起,是因为在中共早期架构中,官僚集团空 间被压制,官僚集团几乎沦为附庸。从49年~79年,中共体制内充斥 的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培育出来的干部,基本忠实于最高层的政治决 策,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官僚集团,也没有形成官僚阶层明确的共同 经济基础。79年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事务管理的需要,官僚 阶层重新萌生并缓慢发展,不过党管干部依然是基本基调,官僚体系 湮没在后台。最近数年来,经济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和多元,一些规 章、制度和法律逐步出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官 僚集团有了长足增长,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也日益凸显,政治集团对官 僚集团的掌控能力已经不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 虽然从广义上来说,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共同构成了一个政治生态, 享受着一些共同的利益机制。不过,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的利益之侧 重点是不同的。官僚集团关注的更加具体:薪酬待遇,职业升迁,职 业荣誉,事务处理等等。而政治集团关注的自然是政治利益,比如合 法性、政绩、民意、指导思想、政治稳定等宏大叙事。政治集团关注 的公众认同度、政府公信力和权力的公共形象等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 利益,通常不是官僚集团关注的重点。民间俗语说的,屁股指挥脑 袋,实则暗含了这种利益的共享和分野。 在华南虎事件中,包括镇坪县林业局、镇坪县政府、以及陕西林业厅 和国家林业局的相关官员自然地成为了官僚集团的成员;而那些主要 担负政治责任的官员,尤其是和体制存在深度相互依赖的官员,比如 陕西省长、省委书记、以及更广义的高层政治人物和机构都可以被视 为政治集团。当然在本文中,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的这种区分并不严 格,在某些情况下,相关当事人的角色是可以转换的,这完全可能随 着事件所影响的利益大小而来,比如省委书记在某些时候也可以归入 官僚集团成员。 华南虎虎照的处理过程,深刻的反映了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的分歧、 抗争,以及最后的妥协。 上文说道,华南虎事件是官僚集团中相关机构的一种套利安排。当这 种套利安排面临破产威胁的时候,官僚集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被迫 不断下赌注,而这个事件可能的政治后果却被低估或者忽视─毕竟政 治后果通常不是官僚集团关注的焦点。当虎照门演变成为一个人所皆 知的公共丑闻的时候,这些官僚和他们相关的部门依旧负隅顽抗,睁 眼说瞎话。这足以显示官僚阶层在利益驱动下罔顾整体政治形象,以 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为最高追求的现实趋势。 可笑的是所谓的政治集团,也许受制于政治派别林立、权力争斗失 措、内部规则相互纠缠等约束,或许是因为系统超负荷而导致麻木, 对于公众舆论和重大社会议题已经失去辨识能力(请参见拙作:《中 共脑死亡》),加之必须借助官僚阶层维护稳定的需要,患得患失、 畏首畏尾,长期间任由地方官员大量损耗整体政治权威(实际等同于 对中央权力的绑架),在华南虎丑闻中表现得有些麻木不仁,任由事 件蔓延,即便在公权力的政治形象一路走低的情况下,也长时间没有 割肉止损。或许,他们也采取了许多劝慰性的举措,希望官僚集团能 自我纠错。比如,很长一段时间内,陕西官员采取了掩耳盗铃的方 法,对于这个话题有意回避或者顾左右而言他。 一方面是政治集团对于华南虎事件的麻木消极,另外一方面是官僚集 团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主动,因此这件“皇帝的新衣”继续穿在表情 已经僵硬的权力身上。正是官僚集团利益诉求的畸形生长,在某种程 度上对政治集团形成一种功能障碍,使得政治集团已经无法及时有效 的清理门户,而最后政治集团被迫要处置的时候,形象损害已经不可 逆转。 在华南虎事件中,政治集团最后噩梦醒来,作出有限交代,拘捕周正 龙,处罚了13个官员。这姗姗来迟的交代虽然触动了特定官僚的利 益,但由于官僚集团与政治集团共同分享的利益之牵制,这种被迫处 置仍然是“舍軍保帅”,小人物作为替罪羊被抛出,丝毫没有触及体 制性根源,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必然被舆论诟病,更谈不上从此抑制和 约束官僚集团牟利的不择手段。 华南虎事件之后,陕西省政府进行所谓整风活动,但明晃晃的照片再 次把严肃的整风变成民间笑柄,整风会场中有不少人睡态可掬,丑闻 之后再出丑闻,这也算是官僚集团的非暴力不合作的一个场景吧。另 外,整风会议上的领导发言,显然仍在回避华南虎事件的本质,用一 个较小的谎言掩饰另一个巨大的谎言,本质并无不同,如何能够指望 参加会议者打起精神倾听领导发言? 三、民主化 民主化有许多种模式,威权体制本身走向衰败是民主化得以发生的基 本条件之一。中央的不同政治派别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统治集团 和社会力量之间都在发生着复杂的互动,某种程度上都在瓦解着中共 的威权架构。而华南虎事件的处置过程表明,兴起的官僚集团和走向 衰败的政治集团之间的博弈也将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在许多公共事 件中,都能挖掘到这个博弈的影子。) 这个变量值得更多关注,不妨多花费点笔墨,继续分析他们可能的博 弈痕迹。 一个转型中的威权政体,由于有着制度性的分歧,官僚集团和政治集 团自然会产生裂痕,他们之间的摩擦,控制和反控制等博弈是一种常 态。通常来说,政治集团拥有主动权,因为他们占据在权威的顶端, 拥有人事任命的生杀大权,而官僚集团则表现出某种依附性。不过, 政治集团的一个软肋是,他们必须依靠官僚集团执行其政治诉求,如 果说政治集团是大脑的话,官僚集团大抵是他们的躯体。没有了躯体 的支持,政治集团也就无所依托了。因此,在博弈当中,政治集团和 官僚集团必须进行适度的妥协,通常的做法就是点到为止,而不能斩 尽杀绝。 这种关注重点的不同,注定了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在相互配合的时 候,也会相互博弈,甚至相互分裂以致背叛。每有轰动海内、外的大 丑闻出现,政治集团总要抛出官僚集团的几个人作替罪羊,这会让官 僚集团内部逐步积累起“替罪羊怨恨”,替罪羊怨恨的强烈有时甚至 会使某位下台官员公开抱怨,从而揭露出政治集团应负的责任。比 如,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公安局长就满腹牢骚,抱怨警察过多地被推 到非警务事件的第一线,直接与民众对立、冲突。 为了防止这种后果,通常来说,政治集团需要提供必要的利益刺激, 同时也需要给官僚集团一种意义说教:那就是通常所谓的意识形态等 观念层面的粘合性。因此,在极权主义鼎盛阶段,官僚集团几乎和政 治集团密不可分,反应在现实生活中,那就是官僚集团具备了高度的 政治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主动把政治集团的利益内化为官僚集团本 身的利益,牺牲了官僚集团的职业利益,而完全依附于政治集团,也 就是极权话语体系中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不过随着极权主义 逐步过度到威权主义,原有的意识形态已经破产,不断出台的是那些 自相矛盾却日益破败的政治说教,同时政治集团已经无法约束官僚集 团进行利益攫取,腐败已经成为官场恶劣生态中必要的生存技能,因 此,官僚集团和政治集团逐渐显示出离心离德,同床异梦的趋势。 政治集团已经失去了昔日的绝对主导权,在很多议题上,不得不迁就 官僚集团的利益,这是威权体制内在的癌变。站在民主化的立场,威 权体制内在的这种癌变也许不全是坏事,官僚集团的利益驱动和惯性 运作特点,有时也可以部分修正政治集团决策的偏执和不切实际,为 民主化导入提供一个窗口。 当然,官僚集团的利益诉求不应该得到纵容,华南虎事件表明一个失 去约束的官僚集团面目将如何扭曲,这种扭曲也不能指望威权政治来 加以修正。这种修正必须要依赖现代民主制度。宪政民主制度是一种 权力约束方式,通过宪法,通过公共参与和程序化的民主设计来约束 权力。这其中,官僚集团的势力无疑也是约束对象之一。与党国专制 下通过政治化、道德化对官僚集团的约束不同──这种约束一旦被反 动,必然意味着官僚集团利益化、腐败化,民主制度下对官僚集团的 约束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透明的规则,还原官僚集团的专业特点,形 成必要的职业规范,官僚集团才能真正回归现代社会的专业集团,法 制化、专业化、非人格化,并受到法律和职业伦理的约束,取代极权 主义体制下官僚集团对政治集团的人身依附、人身追随等关系特点。 官僚集团的这种演变轨迹意义重大。林茨和斯泰潘合著的《民主转型 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中提到巩固的民主政 体需要五个相互作用的场域,这些场域彼此之间相互促进,使民主得 以巩固。首先,必须存在一个自由和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发展的条 件。第二,必须存在一个相对自主且受人尊重的政治社会。第三,必 须有法律可以确保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和独立的结社生活。第四,必 须存在一个国家官僚系统,可供新的民主政府利用。第五,必须存在 一个制度化的经济社会。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经济社会已经略有雏形,公民社会已见端 倪,而政治社会似乎还在孕育,鉴于互联网的影响,公民结社似乎有 了功能上的替代品,华南虎事件也映出了官僚体系的模糊面貌。威权 体制到民主体制的巨大鸿沟之间,社会本身却呈现出了很多相似性。 也许在“虎照门”喧嚣的背后,民主化序幕已静悄悄的展开。 (2008年7月18日) 〔转载自《民主中国》2008-07-24;http://minzhuzhongguo.org/〕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美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就北京奥运举行听证会 自由亚洲电台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2008-07-24报道〕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 会举行有关北京奥运以及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等的听证会。 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7月23号上午举行了有关中国奥运的外 交政策听证会。听证会由众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加利佛尼亚州民 主党籍国会议员霍华德.伯曼主持,应邀出席作证的有美国密西根大 学政治经济学教授肯尼思.利伯索尔博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高 级国际研究学院中国问题研究主任大卫.兰普顿博士,以及美国哈佛 大学高级研究员、“中国公民力量”组织创办人杨建利博士。霍华 德.伯曼首先发言,谈到了举行听证会的目的以及北京奥运会的举 办,对于中美之间长期外交政策上的影响:   “我们希望更好地了解中国,这对于即便奥运会结束之后长期性   的中美外交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在七年前赢得了2008年夏   季奥运会的主办权。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在短短的30年当   中,从贫穷、不发达转变为今天这样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国家是   值得骄傲的。但另一方面,奥运会临近,中国政府有很多不希望   全世界看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新闻报道的严格   限制、对胡佳等异议人士的抓捕、以及继续对缅甸、苏丹和津巴   布韦等独裁军政府提供经济和武器方面的援助等,都引起了国际   社会的高度关注。” 肯尼思.利伯索尔博士就北京奥运会前夕,中国的整体社会环境,做 了陈述:   “今年发生的西藏事件、四川大地震以及奥运火炬在世界各国传   递过程中的抗议事件等,使北京奥运会更加引人注目。从整体   看,地震的救援工作显示出大量中国非政府组织已经形成。奥运   会的举办也使全世界更加关注中国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   中国政府以奥运安全为由,加大了对本国人民和少数民族各方面   的监控。单方面发展中美双方的经济关系是否符合美国的外交政   策,值得推敲。” 大卫.兰普顿博士在发言中表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助于中美 外交关系的长远利益:   “美国希望北京奥运成功,美国的外交政策应该注重奥运会之后   中国社会的发展。美国的外交政策应当帮助中国在今后的全球气   候变暖、经济管理,以及台湾问题上做出更积极的决策。” 杨建利博士特别就北京奥运会之前,广为瞩目的中国人权状况发言作 证说:   “我将不只代表我自己,而是代表成千上万因为恐惧、因为被捕   入狱而失去言论自由的中国人民作证。中国政府需要奥运会在全   世界,包括自己的人民面前营造形象。我们都看到了当局对西藏   民众的镇压,对民主人士的监控和刑罚。外国记者也许可以自由   地在北京行走采访,但是中国人是否可以自由发言呢?对于中国   政府而言,奥运会成了维持其专制统治的工具之一。” 新泽西州共和党籍国会议员克里斯.史密斯也表示,民主和人权是美 国的立国之本,更是外交政策研究所要追寻的目标。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2008-07-24;www.rfa.org/ mandarin/〕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吕耿松家属 致浙江省人大内务司的公开信 汪雪娥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常务主任:您好! 我是余杭市闲林镇西郊监狱入监队七组被羁人员吕耿松的妻子。通过 这几次对吕耿松的探望,我们发现他在里面的生活状况很不好,他受 到因狱方唆使下,造成狱友的孤立与狱方的人格侮辱。狱警还当着我 们家属的面,很不友好地推搡他。狱方强迫他剃光头,虽然吕耿松多 次抗议狱方对他的迫害和人格侮辱,然而却得不到任何回应和公正的 待遇。 在这次探监中,狱警又是把他探监和其他犯人的探监分离开来,轮到 给他探监的时候,就只有他一个人。这次送书送纸进去,狱警一页一 页地检查,正反两页仔细端详,检查了足足有半个多小时。据说,监 狱里的商品质量非常差,品类又很少,我们想带自己从正规超市买来 的食物,可是又带不进。问题是吕耿松身体本来就很糟糕,被捕之 后,体质日趋衰弱,感冒发烧长达几个月之久,后来转为鼻炎……因 被捕前已经得了甲沟炎,才刚刚动完手术,正是处于需要调养的阶 段,乃至现在看到他,发觉他人都是浮肿的,而狱中的伙食又这么 差,缺乏营养,这些对他的身体是严重有害的。狱方对他的待遇,实 在让我们家属揪心不已。 狱方的这些行为是对他人格的侮辱,尽管他仍能逆来顺受,但我们深 切表示不满,并为此提出抗议! 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吕耿松根本没有基本尊严可言,我们强烈要求 监狱管理方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吕耿松的病情,废止那些侮辱人格的 非法监管措施,改善吕耿松的待遇。 我们自始至终都认为,吕耿松反对的是专制独裁,反对践踏公民权利 的任何行为,他从来没有试图颠覆国家政权实质的具体的行为罪,他 只是在体制外发独立的、出不同的声音,也就是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 最基本的权利,何来颠覆国家政权之有?现正因为他的言论把他抓捕 入狱,并且判了四年的重判,没有道理的,这样做,置宪法于何地? 我们作为家属,心不服,口也不服,我们将会依法持续不断地申诉、 抗议。 吕耿松这么多年以来,一直堂堂正正做人,是我们民族的光荣、家庭 的骄傲和精神上的支柱。他对朋友主忠信重义气,品行高尚,他在狱 中也是如此。就是因为吕耿松的人格魅力,狱方害怕他在狱中产生影 响,于是就通过一些有意安排和吓唬,阻止其他犯人与他的接触与沟 通,我们认为这样做法实在是太卑鄙了! 无论如何,吕耿松是因为伸张公民权利而身陷囹圄的政治犯,也是良 心犯,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我们认为他理应获得更为人道的待遇, 然而他现在却遭受到比普通犯人更不人道、更加糟糕的待遇。我们强 烈反对这种不人道的迫害! 现在既然中国大陆正值奥运期间,整个国际社会都在关注着中国的一 举一动,中国作为一个东方大国,理应向全世界展示她的大国风范, 展示她的大国气度。现在管治方对吕耿松的这种做法,实质是给这个 泱泱大国的脸上在抹黑。 我们选择此时发布这份公开抗议信,希望国际舆论在关注中国奥运的 同时,请更多的人关注奥运会的背后,那些因追求自由民主而被剥夺 基本人权的特殊个体。一个政权,如果不懂得尊重个体的人权,那么 奥运金牌拿得再多,舆论宣传得再热烈,终究不是一个老百姓们内心 认同的政权。这个道理,普通老百姓懂,希望倡导和谐社会的国家领 导人也能懂得。 我希望通过这份公开信的发布,能够帮助吕耿松及其他政治犯尽可能 地减少迫害,要为他们争取改善实际待遇的条件,而不是相反的做 法!我们急切地期待着! 家属:汪雪娥 (2008-07-22) 联系方式:浙江省杭州九莲新村31-110-108 邮  编:310012 家庭电话:0571-8805-7334 〔转载自《观察》2008-07-24;http://www.guancha.org/〕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奥运临近北京多位民主人士遭严密看守 自由亚洲电台 〔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2008-07-24采访报导〕北京多位 民主人士在奥运前夕遭当局严密看守。北京伤残者齐志勇日前遭当局 警告在奥运期间必需离开北京,否则会将他拘捕;民运人士何德普的 妻子贾建英则被限制行动自由。鲍彤表示希望在奥运结束后,中国政 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次奥运中动用若干人力物力及财力来封锁外 国对中国的报告及对人民的打压。 北京奥组委保安部部长刘绍武表示为让民众在奥运期间仍有表达诉求 空间,届时将在丰台区世界公园、海淀区紫竹院公园与朝阳区日坛公 园等设置游行示威区。然而,事实上,人民非但没有上访自由,部分 民主及异议人士更于奥运前遭当局严密监控。 “6.4”伤残者齐志勇星期四告诉本台记者:“我现在是被看着的, 他们上岗了,22号就来了,他们在7月中旬就找我谈话,昨天又找我 谈一次话,国保的告诉我说他们制订了一个方案就是如何安排我,他 们无非就是要我走,离开北京,远离奥运场所,我说这道理说出来也 不脸红,我问他们有何依据?他们说我和“6.4”有关,并且是胡佳 案子的涉嫌同案,说我没和政府配合。” 齐志勇并表示,当局威胁他如果在奥运期间不离开北京,便会将他拘 捕:“他说你要是不走,我们的警力反正也是不够,我们干脆就把你 弄进拘留所,监狱,找一个地方给你看管起来,我们反正也都省事 了,反正一日三餐肯定都伺候你,反正你就必需地离开北京。” 正在服刑的民运人士何德普的妻子贾建英也表示,从星期四开始被限 制行动自由不得外出:“不能出门了,今天刚起来他们就打电话通知 了我,共有四个人在下面,他们说如果我要出去就要坐他们的车出 去。” 刚出狱不久的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第一任轮执主席、京津党部副主席 的查建国表示,在他出狱后,每天都有当局所派的人员在家里附近站 岗,而近日保安限制措施更进一步加强:“以前是24小时跟踪,最近 这些天他是出入我家进行登记,凡是来我家的都要登记姓名住址及电 话,查验身分证等。” 对于当局在奥运期间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拘捕异议人士及上访者,中共 前总书记赵紫阳的秘书鲍彤向本台表示:“希望在奥运结束后,在下 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报告一下这次奥运中所动用 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来封锁外国对中国的报告,以及中国老百姓向本国 政府向国际社会发出的呼声。”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2008-07-24;www.rfa.org/ mandarin/〕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为生命守护,为健康祝福 沧海一叶 时间是1859年,地点在意大利伦巴底,一位瑞士人目睹了奥地利、法 国及萨丁尼亚王国军队在苏法利诺悲惨的战役,他发现伤兵无人照 顾,情况凄惨。1862年这位瑞士人为了唤起社会的注意,并且号召群 众成立一个民间并中立的伤兵救援组织,他出版了《苏法利诺之回 忆》一书。这位瑞士人就是亨利.杜南,他成立的这个组织就是今天 世界最闻名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 红十字为战场伤患提供无差别待遇之协助,致力于预防及减轻出现在 任何地方之人类苦痛。目的在于保护生命与健康;确保对人类的尊 重,并促进世人相互之了解、友谊、合作与持久的和平。 也正因为如此,它赢得了世人的普遍尊重。 时间来了2008年8月8日,地点在中国北京,一场世界最大的体育盛会 就会开幕。从来就没有人会想到,原来象征和平与友谊的奥林匹克动 动会竟成了战争,完全违背了奥林匹克动动的精神。 为了北京奥运的顺利召开,数百万中国人被驱离了北京。为了北京奥 运的顺利召开,13亿人不可以到药店买原本最基本常用的药品,只因 为它们含有可以刺激中枢神精的成分。更可怕的是,为了北京奥运的 顺利召开,原本就应该动的病人的手术中国都要拖到奥运过后才动。 就让病人们在病床上痛苦的呻呤着,哪怕因此加重了病情,甚至于死 亡。战争所带来的伤害无非也就是如此,让人流离失所,伤害人的健 康与生命。北京奥运给中国人带来的不也就是本来只有战争才能给人 类带来的痛苦吗? 可是就算是在战争中,受伤的士兵依然会被医治救助,虽然在他康 复后,可能再一次的投入到战场中,再一次地参与战争。没有人放弃 他们,也没有人会因为他们可能再一次参与战争,再一次地杀人而拒 绝为他们施救,拒绝为他们提供保护,就算在战争还在继续。为了更 好地保护战时战土的医疗人员,依照《日内瓦公纺》的规定,“红十 字”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在战时作为战地医疗人员的保护标志,任 何武装部队均不得攻击标志红十字的车辆、人员、设施,否则即是当 然战犯。这些体现的都是人类文明对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我不相信北京奥运还能体现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和平与友谊”。历史 一直会记住北京奥运,它带给中国人民的伤害远远超过了战争,也必 将使它成为奥林匹克动动会的耻辱。 我清楚有人会误以为我抵制北京奥运,不赞成。今天我不认同北京奥 运,并不是我不认同奥运。就如同我不认同、批评、反对中国的那些 无良恶医,他们为了钱不惜以加重病人病情而换取金钱的时候,我批 评他们,这不是反对医生为救护人的生命与健康所做出的重重努力, 而是反对那些黑心医院的管理者,反对黑心的医生,反对那些把医院 当成伤害他人健康、性命的工具以获取金钱利益的人。这绝不是批 评、反对医生的存在,更不是批评医院的存在,而是批评那些用医院 谋财害命的人。这是完全不同的二码事。 奥林匹克动动会本来是象征“和平与友谊”的。可是北京奥运,因为 中国的决策层的问题,这象征“和平与友谊”的体育盛会,成了伤害 中国人民生命与健康,打乱正常人生活的奥运战争,如同那些无良恶 医跟医院决策层把医院当成办成为获取金钱利益,不惜用自己的专业 加重病人病情来换取金钱。 2008年8月8日,当世界40多亿人通过电视机观看北京奥运开幕会时, 我知道那么多的观众里没有一位会是我。我只会点燃蜡烛,为生命守 夜,为健康祝福,哪怕只照亮我自己个人心中的那份人类的爱,人类 的美。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戊子杂诗(之38~52) 东海老人        三十八、        不尊真理休尊我,未拜良知枉拜天。        不是求名非逐利,捧心愿得上人传。        〔注〕有儒者倡上天信仰,心外拜天,不知已自外于           儒门矣。上人,此指上智上根之人。        三十九、        天地自宽人自囚,怨来与物尽相仇。        不知身正便无碍,棘地荆天自在游。        〔注〕古诗:出门俱有碍,谁谓天地宽。        四十、        诲无可诲一长叹,无数心残更脑残。        自笑抱琴将十载,枉抛心力对牛弹。        四十一、        当机一杖任横行,点鬼成人石作金。        善至必为诸佛佑,心明不受一尘侵。        四十二、        舌辩滔滔欲疗痴。十年辛苦疗成谁?        归兮万事休相问,一问从兹三不知。        四十三、        出无车队食无鱼,人集权财我集虚。        白生虚室吉祥止,超乎万物返如如。        四十四、        奋臂托天原有责,同心捧日是何人?        大成之学将谁授,志士可怜争帝秦。        四十五、        人争谋食谁知道,世尽贪生不问心。        旷古真经传不得,灯孤月独共沉吟。        四十六、        亲亲爱物更亲民,尽出儒心一点诚。        利己利他原不二,知天知命自然真。        四十七、        豪言大语乱如麻,东海闻之笑掉牙。        空诩铁肩担道义,凭谁赤手搏龙蛇。        四十八、        天街少女润如酥,丽色遥惊近更殊。        最是无边春好处,回眸一笑震皇都。        〔注〕本诗化自韩愈《早春》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           遥看近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           都。        四十九、        沙崩道德师无范,逆转文明党代君。        人老风霜心不死,且潜东海养春芬。        五十、        权高自古易私肥,哪管民贫囯事非。        莫道钱途多险阻,临危机票一张飞。        〔注〕风舞秋阳:怕啥,山崩水覆之时,一张飞机           票,一走了之(跟帖于枭文《应该着手自救           了,老总们》)        五十一、        豪门筚户尽浮尘,谁是阮兄眼底人?        非大英雄休近我,是真智慧要皈仁。        五十二、        不随风动不云浮,愿学东山老石头。        待到天荒重造日,门开迸出一灵猴。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十三、朋友(之2) 荒漠独行(之13b) 亚明 上大学后,我热热闹闹了好几年,朋友交了不少,但能在困难中给我 安慰和帮助的却没有一个。不是朋友们不好,毛病都出在我身上。当 然,我暂时还不想解剖和批判自己,这里就不过多谈身上的毛病了。 总之,进来以后我才感到没有朋友的日子实在太难熬了,我为往日的 孤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是个喜欢热闹,并乐于置身人群中心的 人,骤然进入监狱,好象被人遗忘了,我被冷冷清清扔在热闹世界的 角落里。这时候,我想起了同宿舍的几位兄弟,他们不是我的朋友, 只是朝夕相处的兄弟。我真想重新回到那个温暖的小集体,就是与兄 弟们争一争,吵一吵,我也愿意回到那里。我被押上囚车的最后一 刻,是兄弟们挥泪送走我的。与我相处不是十分和睦的西剑,含泪紧 紧握住我的手说:“老大,珍重,我们会永远想着你。”在众兄弟 中,老六西剑最有才华,但也是家里最穷的,这就造成他孤傲清高的 性格,也使他很难与众人相处。但是毕业后就数他的出息大,听说不 到两年时间,已爬到某大机关办公室主任的高位,享受副处级待遇。 我想不出,西剑那样的人,怎么会在官场上如鱼得水,混得一帆风 顺。大学时,他与我数番竞逐班长宝座,每次都以失败告终。他的才 华在我之上,但在风度上输我一筹,人缘上更不及我,败在我的手 上,也不算很冤枉。 在内心深处,我是十分敬佩西剑的。我们也差点成为最好的朋友,我 的诗集出版后,他还写过一篇题为《好诗如梦》的文章在校刊上为我 吹喇叭,他说:   “亚明是个很真的人,他爱喝酒,烟也抽得很凶。喝了酒,他就   抽着烟在雪白的稿纸上营造他的梦。亚明的梦都是阴郁的,决不   艳丽,但他的每个梦都能打动你的心,尤其是恋爱中女孩子的心   ……” 记得刚进大学的那个中秋节,初次离家的我萌生了一丝淡淡的乡愁, 我邀请西剑到外面饮酒赏月。我们来到大草坪,一人抱一瓶城固特曲 对吹。酒酣耳热之际,我提议以《月夜抒怀》为题,各作一首表现自 己性格特征及平生报负的诗词。西剑低头沉思片刻,长吟道:   “我本西北狼,荒野是故乡。   易水遗悲歌,恨未刺泰王。” 我不甘示弱,随即口占一绝:   “月照征衣寒,马踏黄河岸。   醉酒笑武穆,君王当姓岳。” 吟毕,西剑鼓掌而笑:“亚明,我以为江南儿女皆温婉多情,你该是 写情歌的高手,却吟出如此壮怀激烈的词句,佩服!佩服!不过,你 的诗词有犯上之嫌,可要当心啊!” “彼此,彼此,你不是也要学荆轲刺泰王吗?”我言罢大笑。 那晚,我们谈到天明方回。我们都为对方的才华折服,大有相见恨晚 之意。照理我们该成为一对十分要好的朋友,但我们如两条平行向前 的直线,注定没有相交的时候。西剑来自陕西乡下,虽然才华横溢, 却家贫如洗,这就注定他的性格既孤傲,又自卑。我则是个华个不 实,爱出风头的家伙。我的父母给了我一张英俊的脸蛋和一副儒雅的 身材,口袋里又比别的同学多装几个钱,嘴里还时不时贩卖着不知从 何处剽窃来的哲学名词,因此一进校园就在身边卷起一阵小小的风 暴。我写的那些花里胡哨的诗歌和散文,使我赢得了“校园诗人”的 名声,我也开始飘飘然起来。西剑真诚地提醒我,不要被浮华的东西 蒙住了眼睛,更不要自视太高,应该静下来,踏踏实实地学点东西。 但是头脑发热的我,哪里听得进这些劝告。我是个不甘寂寞的人, “校园诗人”的桂冠已难以满足我的虚荣心,我要利用已有的“名 气”去争取更大的成功。 大二时,我竞选学生会主席失败,后被赏赐副主席之职。在一般同学 眼里,我已经一步登天了,而且我还将在学校呆三年,完全有可能成 为下任主席。但是我内心却十分空虚,最让我难过的是,西剑与我的 话越来越少,似乎不屑与我为伍。当我们这些所谓的“学生贵族”与 漂亮女同学打情骂俏时,他则躲在图书馆里,捧着叔本华或尼采苦 读。我也曾想邀请西剑重新去找回我们失落的梦,但是作为校园里的 “名人”,并非事事都能如愿。正如后来我被推举为“学生领袖”一 样,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已”啊! 十多年前,我们曾将各自的诗句刻在一块木板上,藏于学校花园的假 山上,相约十年后重返校园,再圆我们年轻时的梦。十年相约之期已 过,当了官的西剑,是否还记得那年那月那夜的相约呢? 事实上我在整个大学时期是没有一个朋友的,西剑不是我的朋友,虽 然我在牢中的日子经常想起他,但他不是我的朋友。一个人长大成熟 以后就不可能再交上朋友了,你一生中最好的朋友都是少年时代交 的。成人的世界有太多的功利,男人与女人为性而合,男人与男人或 女人与女人为利而往来。当然,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也可能为性 而交往,但是这类人只占少数。总之这是一个容不下友谊的世界,二 千多年前的孔老夫子总结得十分精辟,他说:“食色性也!”听到没 有,他老人家说吃饭和性交乃人之本性,食如果理解成凡是物质的东 西,就更准确了。 在一个没有友谊,更没有爱情的世界上,我幻想着有人来安慰我,分 担我的痛苦。我的想法当然十分自私,我从来没有为友谊付出过什 么,没有付出岂有回报?但我仍然固执地渴望友谊,友谊不是做什么 买卖,不应该谈什么付出和回报,友谊就是友谊,她是世间最高尚的 情感。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中,友谊和爱情,如同我们每时刻都要呼 吸的空气和每天都必须饮用的水一样,都是滋润生命所必需的成分。 友谊和爱情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区别,就象空气和水一样,虽然对 我们的生命同等重要,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爱情是不假思索的感情,由于欲念或软弱,它猝然而生:一颦一笑使 我们动情,使我们矢志不移。相反,友谊是随着时间、通过接触和长 期的交往逐渐形成的。朋友间多年的默契、善意、情谊、关照和殷 勤,却比不上一张漂亮的面孔或一只秀美的手刹那间的魅力。 时光的流逝加强友谊,却削弱爱情。只要爱情存在,它就能依靠自身 的力量,而且通过那些表面看来似乎应该使它熄灭的东西──任性、 冲突、别离、嫉妒——继续下去。 爱情以爱情开始;而最诚笃的友谊,只要转变为爱情,也就丧失了友 谊。也有人说爱情和友谊互相排斥。经历过伟大爱情的人轻蔑友谊; 而耕耘崇高友谊的人尚未为爱情贡献任何东西。我不知道这话是否正 确,我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经历过伟大的爱情,但是我确实对爱情更加 看重。我与夏之蕾在还不懂得什么是爱情时,就相识相知,也许我们 最初确实只有友谊,但是随着时光的流逝,沉淀下来的却只有爱情。 除了友谊和爱情,性也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也许我不 们不需要将性当成一个动作操练,但正如佛洛依德说的,性是我们生 活和一切艺术创造的源泉。我13岁有了性的冲动,18岁体验到男欢女 爱的快乐,我从来不认为性是丑恶的,事实上,我认为无论男女,长 得最动人的就是他或她的生殖器。上大学时,我的老师问我花是什 么,我说花就是花嘛,他说错了,花是植物的生殖器。他的话如醍醐 灌顶,我一下子明白了许多道理。如果花是植物的生殖器,那么屄就 是女人身上开的花,难怪让人爱不够,想不厌。进而我想到,所谓 美,应该都是能够延续生命的东西,就象植物和人的花。植物将最美 的花展示给大自然,人却将自己的花遮掩起来。从这点来说,人是虚 伪和自私的。但是如花一样美丽的性,同友谊和爱情比起来,仍是功 利的。真的友谊,如同我们时刻呼吸的空气;真的爱情,如同我们必 需饮用的一杯清水,也许不会感觉它们的珍贵和存在,但是却延续了 我们的生命。少年时代,家明给我的友谊,之蕾给我的爱情,就是这 样延续生命的空气和清水。如果说恋人是爱情的载体,那么朋友就是 友谊的载体。我很幸运,我有一个值得一生追忆的爱人,我也希望能 够有一个值得终生相处的朋友。在我的眼里,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真 正的朋友呢?我不想做一篇关于朋友的长篇大论,我希望用一篇《朋 友》的小诗回答读者的疑问。   朋友是什么   朋友就是彼此有交情的人   彼此要好的人   友情是一种   最纯洁、最高尚、最朴素   最平凡的感情   也是最浪漫、最动人、最坚实   最永恒的情感   人人都离不开友情   你可以没有爱情   但是你绝不能没有友情   一旦没有了友情   生活就不会有悦耳的和音   就死水一潭   友情无处不在   她伴随你左右   萦绕在你身边,和你共渡一生   朋友是一种相遇   大千世界   红尘滚滚   于芸芸众生、茫茫人海中   朋友能够彼此遇到   能够走到一起   彼此相互认识,相互了解   相互走近,实在是缘分   在人来人往   聚散分离的人生旅途中   在各自不同的生命轨迹上   在不同经历的心海中   能够彼此相遇、相聚、相逢   可以说是一种幸运   缘分不是时刻都会有的   应该珍惜得来不易的缘   朋友是一种相知   朋友相处是一种相互认可   相互仰慕,   相互欣赏   相互感知的过程   对方的优点、长处、亮点、美感   都会映在你脑海,尽收眼底   哪怕是朋友一点点的可贵   也会成为你向上的能量   成为你终身受益的动力和源泉   朋友的智慧、知识、能力、激情   是吸引你靠近的磁力和力量   同时你的一切   也是朋友认识和感知你的过程   朋友是一种相契   朋友就是彼此一种心灵的感应   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感悟   你的举手投足   一颦一笑   一言一行,哪怕是一个眼神   一个动作、一个背影、一个回眸   朋友都会心领神会   不需要彼此的解释   不需要多言,不需要废话   不需要张扬,都会心心相印的   那是一种最温柔、最惬意   最畅快、最美好的意境   朋友是一种相伴   朋友就是漫漫人生路上的   彼此相扶、相承、相伴、相佐   是你烦闷时   送上的绵绵心语或大吼大叫   寂寞时的   欢歌笑语或款款情意   快乐时的   如痴如醉或痛快淋漓   得意时的   善意的一盆凉水   在倾诉和聆听中感知朋友深情   在交流和接触中不断握手和感激   朋友是一种相思   朋友是彼此的牵挂   彼此的思念   彼此的关心   彼此的依靠   思念就象是一条不尽的河流   象一片温柔轻拂的流云   象一朵幽香阵阵的花蕊   象一曲余音袅袅的洞箫   她有时也是一种淡淡的回忆   淡淡的品茗、淡淡的共鸣   朋友是一种相辉   朋友   就象是夜空里的星星和月亮   彼此光照   彼此辉映   彼此鼓励、彼此相望   朋友   也就是镶嵌在默默的关爱中   不一定要日日相见   永存的是心心相通   朋友不必虚意逢迎   点点头也许就会意了   有时候遥相晖映,不亦乐乎   流星虽逝美好的愿望依旧在心底   于是所有的日子都轻松   于是所有的负重都甜美   于是不会再后悔   于是不会遗憾未了又遗憾   于是过去了的成为回忆   于是今天拥有的不会再无奈   拥有过的,永远不会失去   没有得到的,亦无须苦苦追求   是你的,迟早都是你的   不是你的,永远都不会属于你   只要你不为天长地久而苦恼   不必为失去的而遗憾   不必留恋昨天   只在乎曾经拥有   男人女人们的友情   不知是谁说过   男人的友情是写意   女人的友情是工笔   男人的友情是物质的   女人的友情是精神的   男人的友情多为锦上添花   女人的友情多为雪中送炭   男人之间多是一起笑的朋友   女人之间多是一起哭的朋友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从奥运称呼看流氓与奴才 林保华 为了台湾奥运代表团的称呼问题,共产党与国民党正在“交锋”。说 交锋,太沉重,应该是“协商”、讨价还价。从中看出两党的性格, 或许,这也是未来两岸谈判的前戏与缩影,所以应该引起关注。 本来“中国”与“中华”并无原则区别,两岸的国号都有“中华”两 字,只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不动就宣称它是“中国唯一代表”, 国际社会多数也认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在台湾国诞生以 前,为了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区隔,把台湾的中华民国简化 为“中华”。这本来已经是够屈辱的一件事情,因为“中华”显不出 “国”字。国民党的所谓“一中各表”也只是卑微地这样要求了。但 是即使如此,共产党还是步步紧逼。 为了奥运火把来台湾问题,民进党政府已经与中国交锋一次,除了路 线,就是名称。当时正在竞选总统的马先生还表示将携带国旗到火把 处来显示台湾主权。中国后来在名称上也改回“中华台北”,但是因 为路线也矮化,所以一拍两散,台湾保住了主权,也没有任何损失, 还避免做共产党镇压西藏人民的帮凶,马总统也不必为是否拿出国旗 去冒犯共产党而患忧郁症了。 然而,中国又继续在“中国台北”的称号上继续耍弄台湾。显然,在 他们看来,在共产党面前,马英九连自己的总统称号都可以不要,何 况国号?没有总统,哪来国家?但是虽然政府不争气,台湾民间与舆 论还是有抗争的声音,所以国台办找台湾媒体茶叙,想平息噪音,因 为只要台湾媒体也服从共产党的领导,有噪音也没有地方可以发表。 国台办所持的理由是中国媒体历来就使用“中国台北”,还拿出1979 年10月的1份《人民日报》。这就象某某地方“自古以来”就是中国 一部分那样蛮横霸道。然而为何国台办不拿出更加有历史价值的称呼 呢,例如1950年前后的“国民党匪帮”与“蒋介石匪帮”?现在却要 与匪帮合作? 国台办的第二招,是媒体如何称呼,他们管不着。因为“中华台北” 只在1989年两岸奥会签署《香港协议》中才有,也就是只是有关奥运 的活动才称呼“中华台北”,至于媒体要怎样称呼,那看他们的习 惯。但是中共不是一直把他们的媒体称为”党的喉舌“,归中共中央 宣传部领导吗?上面那些“匪帮”的称呼不也跟着党的政策的转变而 转变吗?何况,火把问题中共后来不也一度改变称呼吗?就是今年4 月底在博鳌的”胡萧会“,中国有媒体开始用“一个中国”试探,被 台湾抗议以后,不也因为“搁置争议”而取消?怎么那时可以不要 “一个中国”,这时非要“中国台北”不可?中间的差别就是国民党 执政取代了民进党执政,也就是说,台湾强硬时,中国就后退;台湾 软弱时,中国就进逼。流氓的本性是恃强凌弱、欺软怕硬,共产党就 是这样一个流氓党。 不幸,马英九的国民党政府又是一个在流氓面前奴性十足的政党与政 府,才给共产党这样好的机会。明明中共在这样欺压台湾,可是陆委 会与国民党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中国会释放“善意”。陆委会说,根据 过去谈判经验,大陆向来会等到最后关头,才做出调整,所以对于北 京是否会做出善意回应,官员乐观评估,“机会不能说小”。把希望 寄放在共产党的“善意”上,还公开讲出来。如果最后共产党不释放 善意,台湾是退出奥运赛事、还是陆委会官员以死明志?国民党文传 会主委李建荣则表示,国台办提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这八字,显 然是朝善意方向互动。那么胡萧会后,中国被迫取消“一个中国”, 也被称为“善意”,怎么后来又变“恶意”了?土匪抢了你的东西 后,被迫退还,叫释放善意;再抢再退,再释善意;是不是要到土匪 杀了你,善意才终结?国民党被共产党玩弄了近一个世纪,还把共匪 当作“善意党”,出卖了中国,还要再出卖台湾?是无知,还是有出 卖的利益? 从共产党的流氓心态与国民党的奴才心态来看,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 都是“中国党”,难脱中国人的民族劣根性。绿营里面也有人受这种 党文化影响,发不出正气,兼且心胸狭窄,勇于内斗。这些恶质的中 国文化不除,台湾难有明天。 〔转载自《台湾时报》2008-07-25;提供者: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国驻外媒体改称台湾队中华台北 美国之音 〔美国之音记者叶凡2008-07-25台北报道〕针对把台湾奥运代表队称 作“中国台北”还是“中华台北”引起的争议,中国国台办星期四晚 上表示,将“主动释放善意”,大陆官方驻海外媒体当晚已经改用 “中华台北”。 中国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星期四晚上向台湾媒体做出说明,重申大陆 遵守香港协议的立场。 “大陆方面一直是按照香港协议办的,二是呼吁相互主动释放善意, 释放善意当然针对的是协议以外的问题,以利化解误会。” 台海两岸在1989年签署了《香港协议》,对大陆使用“中国台北”译 名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之后,中国大陆一直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中华台北”,而在规定范围之外继续沿用“中国台北”。中国国台 办星期二表示,媒体在香港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外,国台办管不了。 国台办的声明引起台湾各界的抗议,认为把台湾奥运代表队称作“中 国台北”是打压台湾。台湾行政院发言人史亚平说: “我们参加奥运活动,不管是我们的体育团体或者是体育组织,我们 的名称就是‘中华台北’。所以我们非常希望,也要求我们这次去参 加奥运活动,北京的奥运组织能够遵守相关协议。” 台湾蓝绿阵营的不少立委更是表达了强烈不满,他们说,如果大陆媒 体继续使用“中国台北”这个称呼,将呼吁抵制奥运会。 在压力之下,中国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星期四晚上10点左右表示,大 陆将“主动释放善意”,针对协议之外的问题,包括媒体,做出妥善 处理。当天晚上不到一个小时之后,中新社驻台北记者的发稿中,已 经把台湾选手称作“中华台北队选手”,而且还更改了之前报导中的 称呼。 不过,大陆官方媒体对国内的报道是否会做出同样的更改,还有待观 察。台湾陆委会主委赖幸媛说:“往好的方向,我们总是乐见,那我 们还要进一步观察。” 针对中国大陆做出的“善意表现”,台湾总统马英九表示欢迎。他 说: “如果我们去看奥运的人,看到他们的媒体称呼我们‘中国台北’的 话,我想很多人会感到不舒服的。在两岸关系和解、和平发展的情况 下,大陆能够释出善意,我觉得对于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不过民进党方面对此却很不以为然,民进党文宣部发表声明说,“北 京利用主办奥运的主场优势给台湾穿小鞋……刻意矮化台湾的地 位。”声明还批评马英九政府“一味寄望北京的善意”,“沾沾自 喜”。民进党立委黄伟哲说:“如果说这是一个善意的话,我们民进 党认为,这是台湾退无可退的红线。” 早些时候,中国国台办在北京和台湾媒体举行茶话会的时候说,台湾 奥运组织1981年接受“名古屋决议”,把ChineseTaipei翻译成“中 华台北”,而自从1971年起,大陆就一直使用“中国台北”,因此, 两岸的不同翻译是历史形成的。国际奥委会通过的“名古屋决议”, 正式确认两岸同时存在于国际奥运会的框架下。李维一说,希望台湾 方面理解名称的历史背景,不要进行炒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原载《美国之音中文网》2008-07-25;http://www.voanews.com/ chinese/〕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马英九搭乘客机出访蓝绿各有解读 美国之音 〔美国之音记者张永泰2008-07-24台北报道〕台湾总统马英九即将于 8月份搭乘民航客机出访邦交国,这种低调的做法,是否和两岸外交 休兵的默契有关?台湾不同党派人士对此发表了看法。 台湾执政党国民党的立委邱毅星期四表示,外交部长欧鸿链日前拜会 他的时候表示,马英九总统这次会这么低调的出访,是由于两岸外交 休兵的默契。邱毅说,中国大陆也希望不要再浪费金钱,被第三国敲 诈勒索,如果能落实外交休兵的话,将是两岸的双赢。 邱毅还转述欧鸿链部长的话说,台湾许多友邦虽然向中国大陆抛媚 眼,希望索取更多的金钱,但是,大陆政府则不为所动,也就是冻结 邦交国,双方都不互挖对方的墙角。 邱毅批评,陈水扁执政时的烽火外交政策,不仅浪费了许多金钱,也 丢掉了重要的邦交国。他指出,陈水扁执政八年,丢掉了九个邦交 国,却只赢回了三个邦交国。 不过,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则表示,马政府所谓的外交休兵,等于外交 休息,以后就干脆外交休矣算了。 民进党立委张花冠还说,马英九出国,其实是为闪避国内一连串无能 政策和乱象的落跑外交。 国民党立委赖仕葆认为,马英九总统这次出访的目的非常单纯,应该 和两岸外交休兵无关:“你说从美国西进西出是低调,这都是过度的 解读,毕竟总统也说,这一趟的任务非常单纯,就是参加友邦的一个 重要的庆典,这也符合马总统的人格特质,就是一码归一码。两岸的 外交休兵,应该是两岸不要从事金钱外交,互挖墙角,从这个角度来 看,比较精准。” 民进党立委翁金珠则认为,马英九总统如此低调的出访,难免让人有 两岸外交休兵的联想:“因为一个国家元首出访,很重要的就是国家 的规格和安全性,现在改成这种方式,当然会让人联想,是否是和中 国太亲近,而有外交休兵的说法。我想,最重要的是,我们在国外的 礼仪上,还是要有自己国家的尊严比较好。” 翁金珠委员还强调,如果台湾在外交上降低自己的国格,只会让中国 在国际上的打压更理所当然和变本加厉。 有关马英九总统搭乘客机出访的安全问题,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表 示,过去也有副总统和行政院长搭乘一般客机的经验,国安单位已经 进行了评估,在安全上没有问题。 至于过境美国的一事,台湾外交部发言人陈铭政表示,马英九总统这 次出访中南美洲,在美国过境,情况非常单纯,并没有任何新闻性的 活动,此行也希望能提升美台之间的互信。 〔原载《美国之音中文网》2008-07-24;http://www.voanews.com/ chinese/〕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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