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7-07-20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胡锦涛脚踏“中道”左右排斥       (青岛)牟传珩 探索道路 ◆刘国凯,你得回答             (法国)孙丰 ◆解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 刘国凯 迫害实录 ◆郭飞熊案件一审辩护词           (北京)胡佳 ◆杨茂东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被控非法经营案中的法庭《自辩词》与《最后陈述》 郭飞熊 ◆大批访民风涌钓鱼台被抓湖南农民工大便被打 《民生观察》 ◆武汉新荣村暴力拆迁 住户遭枪击       《民生观察》 文艺春秋 ◆这里不用言──《毛泽东旗帜网》被关闭有感    韩杰生 ◆交流──最高指示:做一个好人(之9)  (南宁)东海一枭 台湾问题 ◆陈水扁:联合国排除台湾.犹如政治种族隔离    中央社 他山之石 ◆当选就不排除修宪,在野就乱宪──评马英九的第二 曾建元 ◆谢长廷启程赴美访问,定位为爱与信任之旅     中央社 ◆近在咫尺.金门议员关心大陆人权问题     《大纪元》 新知天地 ◆突破网路封锁的九柄利剑             六月雪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胡锦涛脚踏“中道”左右排斥 牟传珩 中国大陆,自江泽民执政以来,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出发点,忽视 “社会正义”,全面继承、看守了邓小平“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路 线,政治改革毫无建树,致使经济改革本身业已走向瓶颈状态,造成 了中国社会严重不公,官民对抗,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腐败丛生, 民怨载道,各种社会问题越陷越深,积重难返,由此也导致了中共统 治的执政危机,改革正面临翻车危险性。当下,中国两极分化正在形 成权贵集团与平民阶层两种社会力量、两大阵营分野,一场新的权利 运动和财富争夺,正在“太平盛世”表象之下风起浪涌,必将在未来 的政治舞台上演化成一场新平民运动参入的力量博弈。邓小平曾说 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的改革)就失败了。” 就在中共“十七大”临近之时,“社保派”(保守传统社会主义)、 “社改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经济改革)和“资改派”(倡导全 方位的西方化改革)三者,围绕今后“中国走什么路的问题”即“向 左转(质疑改革),向右走(彻底改革),还是走中间(渐进改良) 的意识形态之争狼烟迭起。除以谢韬、高放等为代表的”民主社会主 义救中国“观点轰炸中共意识形态,导致左派群起围攻外,最新一个 例证则是,一批中共退休高干7月12日发表针对胡锦涛“6.25”党校 讲话的公开信,指责当下的改革已经走上了邪路,声称:“如果十七 大还是这样走下去,叶利钦式人物就一定会出现,亡党亡国的悲惨局 面就会到来”。该公开信由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马宾牵头,原 广西顾委主任周光春、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原中国驻苏联大使杨守正等人联合签署,并在网络上公开发 表。 记得秦晖先生曾在哈佛,面对一个美国学者的疑问:今天的中国,究 竟是左派得势、还是右派得势时说:“按照你们的标准,中国如今是 左派右派都不得势。因为你们的左派要追问统治者的责任;你们的右 派要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这两种人在中国都被打压。左派说,是右翼 精英和他们主张的市场改革,造成了贫富悬殊的社会。右派说,是改 革不彻底,贪权腐败导致了贫富悬殊。左派要求增加福利,限制自 由,扩大政府的权力。右派要求发展自由,限制权力,推动政治改 革。” 其实,对于中国今后“走什么路”的问题,中共决策层显然已有了充 分研究,并且作了明确的回应。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早在3月6日就 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 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4日说:“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 放,……,前进尽管有困难,但不能停顿,倒退没有出路!”。而最 明确、全面的回应,就是胡锦涛在今年“6.25”党校讲话。该讲话 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 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胡借中共“十七大”召开在即之际, 用这样一篇讲话,一方面明确地回应“社保派”要求回到“传统社会 主义”立场的主张;一方面又否定“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 义”的主张,当然更不会接纳“自由主义民主”的西化主张,正可谓 脚踏“中道”,左右排斥,旨在为“十七大”定音。早在80年代时, 面对姓“资”还是姓“社”的改革争议,邓小平下御旨“不争论”。 今天,共产主义理想或信念迅速失去了吸引力,握有权力资源的阶层 或集团迅速地利用经济转型的机会,攫取更多的资源,掠夺社会财 富,对于摇摇欲坠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可谓釜底抽薪。眼下,无法掩 盖的现实矛盾已相当尖锐,难以回避。中国又到了来一场百家齐放的 “思想解放”历史关口。 中共所谓改革的出发点,实质上是试图借经济增长来维护制度合法 性。然而,现在经济增长却和社会腐败同步发展,已经彻底打破了中 共自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神话。这种神话的破灭,不仅为自 由主义者对现行制度的批判提供了事实,也为国内左派借机否定市场 化道路提供了口实。由于胡温执政以来提倡亲民理念,形成温和风 格,与中共历代领袖专权谋势,强硬极端不同,开始逐步拓宽舆论环 境,增加社会容忍度,潜移默化地向中间立场转向。然而,胡锦涛在 容忍争论的同时,也亮出了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四个 坚定不移”底牌,即:解放思想必须坚定不移;改革开放必须坚定不 移;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必须坚定不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坚定 不移。这“四个坚定不移”,在作者看来,是意在取代一直为中共奉 为圣经,但却已十分保守僵化的“四项坚持”。 胡锦涛“6.25”讲话充分验证了,他们在“社保派”、“社改派” 和“资改派”的思想、理论与路线交锋中,明显地采取了左右排斥的 中间立场,站到了“社改派”阵营。因而也可以说,胡的这个讲话是 中共红船在意识形态争斗的九级浪上寻求的平衡,是党内路线分野相 互妥协与调和的产物。自胡温执政以来,一方面不断遭遇自由派对其 继续严控舆论媒体,侵犯人权,没有政治改革新举措等的抨击:另一 方面,党内外新老左派又不断抨击他们“已经偏离了社会主义方 向”。而胡温当局已意识到中国需要的不仅是西方的经济发展模式, 也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的监督与协调机制,以实现社会和谐与平衡 发展。但前提是不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面具。他们坚持中国 既不走“苏东坡”式的激进民主化的道路,也不走的西方式多党竞 争、三权分立的民主道路。这就规定了胡锦涛脚踏“中道”的政策走 向,一定会借鉴西方的政治发展经验,但决不会照搬西方民主制度模 式。即使这样的“中道”式有限的政治改革,在推进过程中也一定会 因触及官员们的既得利益而遭到抵制,因此变革道路的曲折与反复也 是不可避免的。 如今,形势越来越明朗,胡温当局趋向“中道”,左右打压。在对待 改革过程中有关“主体性”与“主体间”的政治争论中,明显地站在 “共和主义”一边。因而他们更看重的是社会“主体间”的调和,而 不是“主体性”的自由。他们会把民主再向前推进一点,却又会在自 由的道路上裹足不前。在他们的统治意识里,泛滥的自由主义倾向与 左派思潮,同样都会干扰他们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中间道路。 我曾在《胡温新政的“合”中求“和”》一文中谈到:“胡温新政” 的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治“立足点”,就是 “以人为本”,即对“阶级性”和“斗争性”的否定;第二条是发展 社会所采用的合和性方式、手段和途径,即“科学发展观”,是对单 一的“经济发展论”的摒弃;第三条是实现社会综合发展的目的:即 构建“社会和谐”。据此,作者将其抽象为中共第四代领导人“合” 中求“和”的政治哲学。胡锦涛正是基于这一哲学,不仅在执政初始 便膜拜毛泽东的简练与理想主义,也崇尚邓小平的模糊战略与实用主 义,更不放弃江泽民的投机与双继承。尤为重要的一点是,他还要借 助推动纪念胡耀邦,为自己穿上开明的改革派新衣。他就是要整 “合”中共所有的精神资源,在求“和”中谋得更有利于巩固其执政 地位的利益最大值。这正是胡锦涛脚踏“中道”的价值基础。 本文所称胡锦涛由左右两极向中间靠拢的“中间道路”,也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用“中国特色”演变“社会主义”;用 “社会主义”约束“中国特色”。这条道路究竟科不科学,能不能走 通?不是胡锦涛“6.25”党校讲话可以一锤定音的。中国社会一定 还会继续争论下去。这就涉及什么是传统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 义,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仅仅从反映主要矛盾的制 度层面上的通俗化理解:社会主义是既不允许资本家剥削,也不允许 工人有独立工会的制度;资本主义是允许资本家剥削,也允许工人有 独立工会的制度;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只允许资本家剥削, 不允许工人有独立工会的现实。如此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比哪一种主义都不合理。因而,社会不公,贫富悬殊、两 极分化,腐败丛生就成为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脱不下的影子, 由此也就决定了胡锦涛的“中间道路”实在是走不通的。如果胡锦涛 今后执政的思维框架,只能退守到社会主义“引号”里寻求作为,就 必然一方面遭到极左势力对其“修正主义”的抨击;另一方面遭到自 由主义者对其“假民主”“假改革”的批判。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说白了就是打着社会主义招牌,推行不允许工人有独立工会 的资本主义经济。正是由于它在理论上陷于了自我矛盾的逻辑错误, 因此不仅难于统一中共党内思想,而且注定难逃腹背受敌的政治宿 命。 本文的结论是:真正的“中间道路”应当是能平衡、调和劳资之间的 力量与矛盾。一个国家只有制度性地保障劳资双方的对等平衡,才能 维系社会公平。在一种相对好的制度下,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工会, 可以与资本家平等地坐在谈判桌上,劳资冲突完全可以借助于谈判机 制来维护各自的利益,政府则应当保持不偏不倚的中间立场,而不是 靠行政干预或出台工资标准政策解决。现代社会发展的真正“大中间 之路”,就是以普世文明为基准的民主与法治道路。中国未来的希 望,就寄托在左中右思潮的大包容和各种政治力量共同妥协的新文明 民主法治制度中!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包容与消化各种社会冲突。 中国本当就应“中庸”立国。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 理。民主乃天下正道;法治乃天下定理。这才是中国今后应当追求的 “中道(中庸)”之路。 〔转载自《观察》:http://www.guancha.org/。提供者: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刘国凯,你得回答 孙丰   “民主”到底有哪些错误?还非得加上个“社会”来做修饰?   未经修饰的“民主”是毒品,还是艾滋病?   为什么赤裸裸的民主不要,非学那邓屠加限制而后才算数?   (邓在“社会主义”前加限制成分“中国特色”)   一加特色还有原味?还是原汁?   水里掺果汁,它还叫水吗?   赤裸裸的民主才是大自然的纯然造就,她也就是自然本身   拥抱赤裸裸民主才是直接的人性   对民主的任何修饰都是出于一部分人的意愿   “社会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民主”一样,都不是正宗民主   是在纯然的民主里灌水后的假货   无论咱中国,还是全人类   任何地方的人所需的都是那无修饰无遮掩的赤裸裸民主   也只有赤裸裸民主才是人所直接需要和直接可享的   哎呀呀,我那伙计们,只有民主!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没有社会民主主义民主! ──以上调侃只因与国凯是有朋,为让空气活泼些。其实此文不是对 国凯做发问,而是参入社会民主主义的大讨论,刘是社会民主主义的 代表。对谢韬老发文以来有关社会民主主义的争论,憋着一句发问: 纯粹的民主不要,干吗非要掺上“社会”二字?没必要!而且“社 会”也掺不到民主里去──它们不能还原到一个共同概念里。社会不 是可溶化于水的糖或盐,民主也不是溶化社会的水,它二者不共一个 血本,不是同一DNA。社会不能嫁接在民主里成为民主的成分,就 象公狗干了什么别的畜兽也不会象马配驴产骡那样合成出混血狗。相 反,民主却是社会职能的内容,是社会所要贯彻的。就象人的手能抓 任何工具,任何工具都不能抓人的手那样,它们是不能倒过来的。 只做为与共产党的论战这个立论还有意义,它还是进化。问题是共产 党已不须我们来斗来打,它的垮台已由它天然的逻辑非法性提上日 程,而且就在脚下,不能逆转。咱们面临的任务只是:一,在共产党 怦然倒塌时承担起对民族的责任,把震荡的破坏度减到最低;二,确 立民族文化重建的方向,即怎样来选择民主制度?怎样尽快回到我们 伦理的起源。面对任务:“社会民主主义”不只是纸上的兵,还引导 人们从真民主上灼悄悄然脱离。 未来中国的宪政只应是赤裸裸民主!而不是任何修饰词之下的的民 主。 此文只是说我要介入讨论了很久的这个命题。主要思想已寓在这个调 侃里。   我还没出招,国凯就海陆空左中右三军迎了上来,不错──   我直捣的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是民主主义的继承和升华”这个   命题   国凯讲的那一切,无非是“社会民主主义”的来垄和根脉   可“民主”呢?它既不在经里也不在典里,它直接出在大自然的   造就里 我们需要这样的辩论,不只是我们间的事,而是秩序重建所需要。请 国凯将驳文发表,让我们辩论下去,因为我们的辩论透视出来的不只 是彼此的信赖与尊重,而且是对真理的向往和真理是可证明的坚信。 辩论逼迫着我们只去捍卫各自的论点,这就在客观上使我们将智慧用 到论点的澄清上,这也就是理性的批判。我们所向望的社会就应是保 证每一个有批判兴趣的人的自由的批判空间,我们需要一个始终高扬 批判精神的社会,在批判中捍卫我们伦理的出发点,光大“人人是 人,因而人人尊重人人”这个人类文化的唯一基石。不错: 我所要批判的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是民主主义的继承和升华》这个 命题。 因为这是一个主观命题,它的宾词“民主主义”里“民主”含的却是 天然性,并不需借助人的主观赋予,民主就在那里。而主词“社会民 主义义”却完全是主观概念,必须赖于人的主观赋予,无论举出多少 人物,都只是这个概念的创立者,可“民主”并不需谁来创立,它天 然地在那里,支撑起人类的进化。为什么不去拥抱非创立的天然本色 而去接受某些人的个别创建呢?人类可是自然界里的事实,非主观创 立!所以人能直接享受的只是天然的民主,不是定语限制后的那个民 主──定语的限制只能对社会,对制度,因人永远只是用自身的能力 在感知,来享受。享受民主的条件就是得依靠被感觉到。人的感知能 力也只能享受可感知的进入生命的过程──可感知的过程得以实际进 入到感知能力为先决条件。即那过程得实际发生在感知能力里,能实 际发生在感知能力里的过程只能是未被任何定语修饰的民主──也就 是人感觉到自己的身(生命)心(意志)是否受到妨碍或限制。人只 能感觉到身心受没受妨得或限制,并不能感知马克思主义限制的得当 性或伯恩斯坦主义限制的不得当性──所以:人的感知能力只能感知 纯然的民主决不能感知“社会主义民主”或“社会民主主义的民 主”。就如人所享受的只能是纯然的自由,决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 还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更别说资产阶级自由化了。邓小平的“资产阶 级自由化”是一个不可知的白句。其实只有在社会贯彻里才涉及到何 种主义的民主或何种主义的自由。所以“何种主义”就不是自然的人 的事,那只是主宰者的心愿,是治术所需的口实。人是因饿而吃,不 是为革命、为组织、为理想而吃!我们才不管它伟不伟大或据于何典 呢!   咱不就是要画蛇吗?画就是!   为什么非要添足?   添上什么脚,不管那脚有几只丫几个趾,它都不再是蛇!   不就是要民主吗?要就是!何必加限制成分?   不管那限制成分是酸、甜、苦、辣,都是外来,都不再是民主   加什么定语成分都非原汁,当然也没有原味   加什么定语也都必损伤纯正意义的民主   “社会民主主义”论靠的是引经和据典   那人人可享的民主呢?却就在那灯火烂珊里──   打咱们从母腹里哇哇坠地   就张三是张三,国凯是国凯,孙丰是孙丰,阿涛是阿涛   ──物质从存在之始就是个体独立的、自足的   生命也是物质呀   有理性的物质存在也还是物质存在   只要是存在物就都是个体自身完满并独立   民主不过是个体自身完满与独立从后天心灵里的通过   ──生命独立、完满+被意识到=民主   做为人,国凯老弟、我,再加阿涛阿宝,    咱谁是从经典里引出来的?   没有!人人都是爹娘爱出来的   是自然生命的刘国凯因体验到身心受限才立志去争民主的   谁都不是靠了引经据典才体验到民主不民主的   不去引经据典,“民主”就没爹没娘,找不着家谱是咋的?   难道民主不能被还原?   还原才是理论的命脉所在!   何谓理论?理论就是将抽象的概念还原到可加直观   滔老的文章不是建立在对“民主”概念的还原上   国凯是回答谁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开山鼻祖   为什么不靠还原而去寻求经典的支持?乖乖!   难道经典不是为阐述道理?   难道道理不是为求“理值”的真假?   因此,一切天然合法的原则就是合法──   民主不是靠了对经典的考察,而是来自自然力的不可抗   在大自然的怀抱里就天然找到民主的出处──   它就是生命独立、完满+被意识到   义无反顾地去要民主吧   决不可设想任何有条件的民主!! 一、刘国凯的社会民主主义的来自引经据典──请看   (以下是国凯的讲话)“1834年法国圣西门学派的勒鲁在他与雷   诺合编的《新百科全书》上发表《论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一   文。不久雷诺也出版了一部名为《论改革派和现代社会主义》一   书,社会主义一词由此广为流传。勒鲁和雷诺并被视为‘社会主   义’一词的首创者。其实,在此之前的1832年,在圣西门学派主   的《地球》杂志上,已有文章把社会主义解释为人与人有组织   的关系。而‘社会主义’一词最早是出现在1827年英国欧文主义   者主办的杂志《合作》上。1935年,欧文在英国组织‘社会主义   研究会’。1840年,这个研究会出版《社会主义或理性社会制   度》一书。显然,在那个时代,‘社会主义’是一群社会改革者   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理性和谐,没有企业主与劳工   之间激烈的矛盾和冲突。然而,这也同时意味着‘社会主义’一   词在那个时代还不是一种政治制度,更不是一种变革社会的手段   和方式。社会民主主义一词出现得比社会主义要迟。1848年,德   国的社会改革者司徒卢威自称社会民主主义者。1849年初,斯蒂   凡创办《博爱报》,也自称社会民主主义者。1849年9月,马克   思、恩格斯在伦敦组织‘社会民主主义德国流亡者委员会’,这   些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最早的版本。显然‘社会民主主义’与那时   的‘社会主义’不同。它不再仅仅是一种理想中的社会形态,而   是一种变革社会的途径、方式。   那么这个途径和方式是怎样的呢?在20多年后马克思、恩格斯拒   不承认自己是社会民主主义者时对社会民主主义作了这样的诠   译。马克思说:‘无产阶级的社会要求失去革命锋芒而获得了民   主主义色彩,小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要求失去了纯政治的形式而   获得了社会主义的色彩。这样就产生了社会民主派。   社会民主派的特殊性质表现在它要求民主共和制度并不是为了消   灭两极,即资本和雇佣制度,而是为了缓和资本和雇用劳动的对   抗使之变得协调起来,是以民主主义的方法来改造社会。’恩格   斯补充说:‘而我们的利益和任务却是要不断地进行革命,直到   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统治消灭掉,直到无产阶级取得国家   政权。   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民主主义改造社会的方法途径的   诠译是相当准确的。那么民主社会主义又是怎么得来的呢?民主   社会主义一词首创于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始人之一威廉.李卜克   内西。1888年他在一篇文章中说:‘民主社会主义深信政治问题   和社会问题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在此之后,民主社会主义一词   几乎被人们遗忘。直到大半个世纪后,第二国际的后裔社会党国   际在1951年成立时,在其纲领《法兰克富声明》中,将其思想体   系表述为民主社会主义。此后,社会民主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互   用、通用。在偏重于历史渊源时,多称社会民主主义。在偏重实   际政治斗争时多称民主社会主义。因为欧洲民主社会的右翼政治   势力为了在中间选民中争取选票,总是竭力把社会民主党抹黑为   苏共、中共的同类,说社会民主主义与苏共、中共奉行的社会主   义是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表明自己的理念与苏共、中共   的根本区别,欧洲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遂将其奉行的理念称之为   民主社会主义,以与苏共、中共的专制社会主义相区别。这其实   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就其社会主义的原意来说,社会主义就意味   着民主。但由於一度强大的苏共,和现在表面上仍然强大的中共   仍然在唱着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调子,迫使欧洲   社会民主党为了在选战中不致被右翼抹黑,失去中间选民的选   票,而将其理念表述为民主社会主义。这样一来,倒好象社会主   义一词没有民主的本意了。在‘苏东波’之后的今天,欧洲社会   民主党又有多用社会民主主义一词的趋势。” 以上引证太长,可要辨驳非引证不可。请愿谅。 国凯通过对前人理论的引证找到“社会主义”的源出,它的最初涵 义,它的来垄和根脉。使我们了解到是什么人通过什么方法怎么赋予 “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以可理谕性的。要提醒的是:“社 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都是词组,得用独立的语义单位组合才 能获得,它不是独立的语义单位,而是语义单位的合成。问题就来了 ──难道组成词组的语义单位没有涵义──若没有,它们就不会在语 言里占有一席之地。若有呢,它们原有意义在新概念的什么地方?请 别忘了理性的根本性就是对概念的借助性,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获得思 想,才能去思想,这样借助概念建立起的新思想就得保有独立语义单 位的原有思想。若不保留概念的原有涵义这思想是怎么来的?还合法 吗?──语义单位的涵义必须被保存在由合成所得的新词句里。下边 的叙述就不难理解: “社会”、“主义”、“民主”都是独立的语义单位,都已含了意。 不仅含义而且还都有根:社会的根源有二,一是人的存在;二是人的 后天意识的生成。人得到有了意识而后才能看到事物间的联系──联 系是意识的对象或内容。 可社会却是人类意识的形成所必然决定出的后果,社会在形成上是被 动的。除非不存在意识机能的存在物,只要有了理性,事物就非被看 成相联系的不可,一看到联系,就得不间断地加以调节以保证秩序。 因而社会就非出现不可,且社会首先是个形成问题,而后才能翻转过 来用为调整联系的职能。职能当然是能动的,具有规定的作用,用为 原因,但功能得靠了先予的形成。社会首先是被动而成,而后做为结 果才能被用为调整联系的原因,才有能动性。 主义呢?主义就是主张。主张是被贯彻的东西,贯彻到哪里呢?当然 贯彻在对联系的调整里,主张就是这样或那样调整联系的原则。人一 旦形成出意识,就成为意志的,意志所遵循的就是主张,若主张是公 共的,就被叫成主义。可见主义是调整联系所贯彻的。而社会却是调 整联系的职能,它怎么能做为主义的定语呢?是脚在行路,路决不能 行脚!脚怎能管了路是康庄还是崎岖还是泥泞呢?主义被社会职能所 贯彻,社会就无论如何也成不了主义的原材料。社会怎么能对主义的 品质做修饰或限制呢?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会都在充当主义的原料,成 为主义的定语成分,它们之间既不能共约,也不能共倍,根本不有 机,怎能相容和嫁接? 将“社会”和“主义”组合为一,得到的新概念“社会主义”,事实 上是空的──它什么义也没表。它不象“存在主义”,“现象主义” ……在后者主义一经被修饰,也就从抽象进到了具体,从一般被限直 到直观。因“存在”和“现象”都有确定的含义,做为思想它们能与 主义相溶,一经组合“主义”就能被“存在”或“现象”所限制,使 一般意义的主义成为具体性的主张。可“社会”呢,是调剂联系的职 能,它本身不是主张,也不具有主张性,它只能去贯彻主张却不能做 为主张被贯彻。所以说“社会主义”做为人际联系的一种主张,事实 上是什么也没说──原来这“社会主义”是个空概念,老马他自已上 了自己的当!又带上大家去上当。 不错,现实的社会主义不是空的,它既有模又有样。请别忘了,这里 多出一个“现实的”,现实是指实际的或实践的,实践的涵义就是有 意志的。可见,事实社会主义的不空就既不是来自自然的必然性,也 不是来自组合它的语义的原始含义,而是来自一些人的强加,是一些 人把自己的所想所希望当做那概念的含义强塞进在它的肚肠。这些人 自己并没发现──是因为他们正在寻求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和渠 道,他们就只是对贯彻负责,并没来得及去思想这些主张是否是表达 它们的概念的真正含义,其实这些主张只属于他们,并不是他们所借 用的概念的内涵。这就牵涉到人类理性的联结能力的可靠性问题: 理性是人类本己能力中的重要组成,没有联结能力就不能有科学,也 不能有发现,人类就难以进化。但是,把未经知性确认的语义(概 念)强加联结所造成的那些新思想就未必可靠的。从这里可看出马克 思实乃不肖子孙──因为他的先师黑格尔及其整个理性批判哲学的开 创就是因看到了理性的妄用所造成的判断混淆,并为对这种混淆做出 洗涤和避免才创建的。在这问题已经解决以后,马克思又为自己意志 的顽固性所鼓动,竟对理性的进化达所到的新阶段于不顾,一意孤 行,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人类重推回极权主义的架锁。正因人类理性的 应用并不必然恰当,康德才提出对理性的濯洗并提出保证理性运用正 当的方法论,让知性对提供给理性的材料做出预先的确认,保证概念 与语义的相符合,然后再提供给理性去思维,否则即使正确的思难也 不能保证正确的结论。 “社会”概念所能表的义只是人与人,人与世界的联系,及调节联系 的职能。它不表也不能表达主义。社会成于必然,主义来自人意。一 个是不可抗之果,一个主观选择,分属不同的世界,不同的来源,根 本不能类聚。 只要是人的故意就有个合法不合法,“社会主义”的不合法虽已被百 年的人类实践所证明,但那只是实践的证明,并非理性内的证明。君 不见,遗老遗少们不是还在那僵尸上猜拳行令吗?实践中有几人肯去 在理性上做证明呢?因实践上的具体性掩盖了主义做为理性原则的可 证性。“社会民主主义”不过是“社会主义”在实践上的一种妥胁。 它天然的非法性只能使它陷于事实上的矛盾或危机,并不能陷于理性 的证明,为克服实践危机所能采取的就是具体妥胁──而非理性的证 明,这就是修正主义一词的产生机理。“社会民主主义”就是实践领 地发生的“退一步说”──无可奈何的修正!在人类里已经数代,前 后有上亿万的人残遭屠杀,它造成的灾难所促成的对它的反省,为什 么不应促成我们向我们的本性的直接回归──去拥抱那赤裸裸的人性 ──民主呢? 而非要象挤牙膏那样一步步地后退? 我的叙述是:让我们直接回归到自己的本──我们的性──民主。 因说到了合法不合法,所以要在理性的证明性以内解决── 二、法是什么?什么是合法? 法即自然,因为一切自然事实都是不可抗的。合法就是追踪一理性原 则到它的不可抗。就是追寻出它的源头是否出自不可抗。合法就是不 可抗。 咱们来考察“社会”与“主义”与“民主”,我说,它们都天然合 法。为什么?因为它们做为概念其语义都出自不可抗。请问:只要存 在世界有了人这种特殊物质,它能不与周围物象发生互作用吗?互作 用的刺激能不形成条件反射吗?条件反射能不造成意识吗?人一能意 识世界事物能不是相联系的吗?人一从联系的立场出发社会能不形成 吗?──所以:社会的形成是不可抗的,社会的存在是不能避免的。 社会这个概念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 人一形成意识机能,它能不是意志的?照一定的主张来行为也是不能 避免的。因为人能意识因而就能感知,即能够经验。人能经验后才能 经验到自身和自身的意志是否受到妨碍和限制,以什么为妨碍为限制 的参照条件呢?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生命各是各的,各体验自己吗?意 识不等于物质生命,可它却是物质生命的一定性质,因物质在存在上 的独立自足就使意识的个人性不受怀疑。民主是什么?民主不就是个 人生命的被尊重吗?尊重什么?尊重不就是它在存在上的独立性和自 足性吗?因意志也属于生命,因而也属于存在上的独立性和自足性, 也被经验的能力所体会。我的叙述证明“社会”、“主义”、“民 主”这三个概念都是存在世界的三个事实,是不能抗的,因而其合法 性就是绝对的。 独立概念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将它们联结成新概念那新概念也必定合 法。 把“社会”做成“主义”的定语,获得的“社会主义”就不合法,因 为它们一经联结就都化为空洞,象上边说的:它们之间既不能共约, 也不能共倍,不能被还原进同一个概念,不能相溶当然怎么嫁接也不 成活。请想一想,如果抽去马克思等人加到这个概念里的那些成见, 只分折“社会主义”,谁能说清这“社会主义”到底是个什么主义? 因社会只表示联系并不揭示联系的品质。可是“封建主义”、“资本 主义”、“存在主义”、“独立主义”、“统一主义”、“民主主 义”……都是些只凭自身就都能让人理谕的概念──它们都有自明 性。而我们当代人对社会主义的理谕却是来自惯性──靠了毛泽东的 经,据了邓小平的典,而他们又是从列宁主义那里引来的既成,列宁 是借了马克思的想象。他并没去考察他所相信的主义并不是马克思所 造的这个句的原有语义,而是老马把自己主义的一种硬塞强加。而上 述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存在主义”、“独立主 义”、“统一主义”、“民主主义”)的不空是这些语义具有的自明 性,社会主义的不空是马克思的强加,决非是由这个概念自身的义理 的自明所支持。 能充作主义的定语成分的语义,其本身就必须是一种主义,或含有主 张的性质。而社会仅是职能不是主义,也不含有主义性,它需要主义 做为自已的贯彻内容,它本身却不能做为主义被贯彻。我们的手可以 拿着工具来加工,但却不能被工具拿着去加工。 以上叙述只解决了一个问题:民主是大自然的原始造就,我们也只需 要它。而无论什么样式的民主都是人意的选择,只有社会贯彻才涉及 样式,而人是享受,人只需要民主不需要样式。而“社会”做为民主 样式是个白句,是个不表义的空话,人类里的几十亿人口竟围绕着马 克恩的空转了上百年!好悲壮。 我不同国凯去争“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怎迄演化变迁,我 相信你搞不错,并更相信我不如你。我同你争的是“社会主义”对于 “主义”是否具有自明性? 哈哈!待续。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解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 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之绕口令 兼答老朋友孙丰先生 刘国凯 孙丰先生对社会民主主义一词深表置疑。诘问道:民主就是民主,何 必在它的前面加上一个修饰限定词“社会”?孙丰先生是我79民运的 老战友。79民刊、民主墙运动被镇压时坐牢三年。89学运时期开小餐 馆仅够维持营业的孙丰竟捐款数万给学运,遭当局刻骨仇恨。遂在 “6.4”大屠杀后的大通辑、大逮捕中被判刑十年。中共当局对孙丰 是新仇旧恨算总账。这使我想起1871年5月流血周中,凡尔赛军官对 起义的中年工人特别仇恨,下手最恨。因为中年起义工人是经过1848 年起义的。这次又参加1871年起义,实属杀无赦。 孙丰是79民运参加者,89又以经济力量资助反革命动乱,是可忍孰不 可忍!一定要给予狠狠打击! 2003年,孙丰流亡法国,异域他乡、语言歧异、生活殊属不易。但他 仍执着于中国民主事业,且博览群书、思路开阔、著文极多。最近被 选为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海外)执行委员会委员。 孙丰先生提出的诘问予以澄清很有必要。因为这一诘问甚有代表性。 海外民运乃至整个中国民主运动中都会有朋友产生这样的疑问,而这 疑问不弄清楚则会造成民主营垒中某一次程度的思想模糊,于民主事 业不利。 一、社会民主主义是民主主义的继承和升华 民主主义的资格比社会民主主义老。它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中就 广为流传。其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论之首创者)、伏尔 泰、狄德罗、卢梭。而社会民主主义则迟至19世纪中叶才显露其身 躯。 作为专制主义的对立物出现的民主主义,其涵义只在政治领域内。它 以推翻皇帝和封建贵族的特权统治为诉求。它要求建立一套选举制 度。平民都拥有选举权,并通过选举把社会公权力交给多数选举人所 信任的人。在以推翻皇帝和封建贵族的特权统治为诉求的斗争中,企 业主阶级和劳工阶级是站在一起的。因为他们都同属被皇族、贵族特 权所压榨的“第三等级”。可是,在封建特权被推翻、选举机制逐步 建立后,企业主阶级和劳工阶级之间的矛盾就浮出水面了。这就是社 会财富的分配问题。 民主主义不管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它认为包括社会财富分配在内的 经济问题都不是社会公权力应予过问的。它认为,挣脱了贵族特权的 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运动程式有着无限的激活力,使每个人的潜能都 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它深信,自由资本主义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把社会 经济安排得十分妥当。社会上哪种物资短缺,哪种物资的价格就会升 高,于是自然就有人去生产牟利,反之亦然。 但是,这种从民主主义派生出来的经济自由主义妄顾了自由竞争、潜 能尽发的资本主义运动程式中包含有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的森林法 则。自由资本主义的运动程式必然会使社会财富不断地甚至是几何级 数地向少数人手上集中。而在金融资本介入经济运作后,财富的积累 甚至与组织社会生产都毫不相关。企业主阶层的创业辛劳和专业知识 在金融巨头的炒作面前都黯然失色。 劳工阶层不满在辛勤劳作之后(这也可视为潜能的尽量发挥)只获得 贫瘠的生活,而资产阶级则相对富裕甚至非常阔绰。他们要求改变这 种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的现像。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这种要求曾以 布朗基主义的暴力革命表现出来。而在19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要求 则表现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和平改革主张。 因此,可以归纳说:社会民主主义的涵义并不只在政治领域内,它还 深深地涉及经济领域。它认为,一个美好的社会,不但是建立了完善 的民主制度,还要使社会财富较公正地在各社会群体中分配。在民主 制度还不完善的时候,社会民主主义有两个诉求,一是实现完善的民 主制度,二是实现社会财富的相对公正的分配。在民主制度已臻于完 善后,社会民主主义就只有第二个诉求。无庸置疑,社会民主主义与 民主主义有关联,但比民主主义更深化。换言之,社会民主主义是民 主主义的升华。 当今西方民主社会中的右翼政治势力(以英国保守党、美国共和党为 代表)理念止于民主主义。它们比较漠视劳工阶层的利益,强调效率 忽视公正。整个经济政策的基点向大资产阶级倾斜。例如美国共和党 竟提出动议取消遗产税。而西方民主社会的左翼(社会党体系)则正 相反。美国民主党虽未正式加入社会党国际,但其理念是接近的。不 过在西方民主社会中,有时右翼为了争取选票也会向劳工阶层示好。 而有时左翼因同样原因亦会收起一些锋芒,向社会上层妥协。社会民 主主义与人道资本主义在接近趋同。有时界限已相当模糊。 孙丰先生对社会民主主义的疑虑是对于在民主主义前面加了个“社 会”一词而耿耿于怀。他字里行间所表现出来的思路是把社会民主主 义等同于社会主义民主。从中文结构来看,“社会民主主义”和“社 会主义民主”都是由六个相同的中文字,只是排列不同罢了,殊不知 这不同的排列中大有周章。 二、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主义的对立物 关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内涵上面已简述了。社会主义民主又是是什么 呢?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这个苏共和中共惯用的词与民主风马牛不相 及!而且岂止是不相及,根本就是完全对立的。即使按照苏共、中共 自己的说法亦都已明白无误表达了这种对立。共产党说社会主义民主 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阶级敌人实 行专政。这种既有民主,又有专政的结合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 无产阶级专政。 表面上听起来似乎言之有理,然而关键在于任何一个人是属于人民还 是属于阶级敌人,究竟如何判定?谁来判定?历史事实说明判定权在 共产党,判定标准在于共产党对某个人或某个社会群体的好恶。任何 一个人及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只要他及他们被共产党视为逆类或潜在 的逆类,共产党就可以即时剥夺其人民的资格,把他及他们打入阶级 敌人的范畴,对其实行专政。 稍作比较就可以明了,社会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民主是如何的天渊之 别。 社会民主主义是首先要在政治层面上实行完善的民主制度,继而要求 在经济层面上尽量做到社会财富相对公正的分配。 社会主义民主则是披着民主外衣的专政制度由共产党在20世纪进行复 辟。 三、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来由 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并非空穴来风,它有着一定的社会根源。 无论是17世纪的英国民主革命还是18世纪的法国民主革命,都没有立 即造就完善的民主制度。第三等级中资产阶级是主导者。在民主革命 成功后,主导社会政权的资产阶级并没有兑现承诺。普选权、自由结 社权、集会游行权等都被搁置、阉割或以种种方式推延。例如用财产 拥有量来决定选举权的拥有与否,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劳工阶层被褫夺 了选举权。 这种情况延宕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英国劳工阶级为了争取普选权举行 过三次宪章运动。直到19世纪80年代,欧洲各国资产阶级主导的政权 才最终明白不能再继续把劳工阶级排除在政权之外,不能再漠视劳工 阶级生活的疾苦,否则社会将处于分裂、对立乃至无休止的动荡之 中。从那时开始,欧洲各国的普选权迅速普及,而且都纷纷制定保障 劳工阶级直接利益的各种社会福利法规。而以和平演进手段来改革资 本主义社会弊端的社会民主主义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迅速成长 起来。 20世纪初年,也就是在欧洲各国资产阶级主导的政权已经大彻大悟, 将其政权向全社会开放达一代人之久时,在欧洲的乡村--俄国崛起了 一支名叫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1989年成立,1903年分裂为布尔什维 克和孟什维克)。布尔什维克为了在俄国实行暴力革命路线,无视欧 洲各国早已迅速走上民主轨道的事实,硬把19世纪中叶以前欧洲各国 资产阶级主导的政权没有实行完善民主制度的情况说成是现今仍然如 此并将远远如此。它还把曾经不完善的民主制度冠以一个“资产阶 级”的前缀,称之为“残缺不全的”“资产阶级民主”(列宁语), 接着说他们共产党(191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改名共产 党)实行的才是比“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的“无产阶级民 主”,也就是亦被称之为的“社会主义民主”。 说来,共产党的宗师列宁是钻了一个大空子,玩了一个障眼法。他把 已被资产阶级否决了的过去,说成是资产阶级一直坚持到今时的现 在。然后再理直气壮地兜售他的货色。而他的货色其实是比以前资产 阶级的货色还要劣质千万倍的货色。 19世纪80年代以前的“资产阶级民主”即使是“残缺不全的”,但它 终归还是有民主,是民主多与少的问题。只要不诉诸暴力,残缺不全 的“资产阶级民主”容许政治异议的存在。甚至对声势浩大的宪章运 动它都予以容忍。绝不把这些大规模的街头运动定为“动乱”、“暴 乱”,更不予以武装镇压。 可是,在实行共产党的、据说是比“残缺不全”的“资产阶级民主” 要民主千万倍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度里,却层出不穷地以武力镇压屠 杀政治异议者和非暴力街头运动。从波兹南到格但斯克;从布加勒斯 特中央大楼到北京东西长安街,和平集会的民众血流成河! 时至今日,在民主社会主义的辩论中,还有文人学士操着上世纪中叶 的政治套语行话,强辩中共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无比优越云云,使人 感到他们已被当权者收买到心智沦丧到何等地步! 四、几句补充话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等的辩 论,就民主营垒内部而言,其实很多时候只是来源于理论知识和历史 知识的缺乏。许多朋友并没看什么有关书籍,仅凭想象就来议论一 通,于是原本简单的问题就越搞越复杂。 历史书籍,尤其是社会理论书籍是相当枯燥的。许多人看几页就会放 下。只有那些怀着强烈使命感的人才会锲而不舍地钻研下去。 前些天在香港举行社会民主主义研讨会。中国社会民主党香港党部秘 书长黄钟一再提问社会民主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之不同。由于发言时 间有限,我无法题外详答。回纽约后,立刻撰一段题为“社会主义、 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之简略脉络”的短文发给他。现附录于 下,结合本文,算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 会主义民主这几个近似绕口令的政治名词作一简单扼要、又面面俱到 的诠译,并以此请教各方朋友。 1834年法国圣西门学派的勒鲁在他与雷诺合编的《新百科全书》上发 表《论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一文。不久雷诺也出版了一部名为《论 改革派和现代社会主义》一书,社会主义一词由此广为流传。勒鲁和 雷诺并被视为“社会主义”一词的首创者。 其实,在此之前的1832年,在圣西门学派主办的《地球》杂志上,已 有文章把社会主义解释为人与人有组织的关系。而“社会主义”一词 最早是出现在1827年英国欧文主义者主办的杂志《合作》上。1935 年,欧文在英国组织“社会主义研究会”。1840年,这个研究会出版 《社会主义或理性社会制度》一书。 显然,在那个时代,“社会主义”是一群社会改革者心目中理想的社 会形态。这种社会理性和谐,没有企业主与劳工之间激烈的矛盾和冲 突。然而,这也同时意味着“社会主义”一词在那个时代还不是一种 政治制度,更不是一种变革社会的手段和方式。 社会民主主义一词出现得比社会主义要迟。1848年,德国的社会改革 者司徒卢威自称社会民主主义者。1849年初,斯蒂凡创办《博爱 报》,也自称社会民主主义者。1849年9月,马克思、恩格斯在伦敦 组织“社会民主主义德国流亡者委员会”,这些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最 早的版本。显然“社会民主主义”与那时的“社会主义”不同。它不 再仅仅是一种理想中的社会形态,而是一种变革社会的途径、方式。 那么这个途径和方式是怎样的呢?在20多年后马克思、恩格斯拒不承 认自己是社会民主主义者时对社会民主主义作了这样的诠译。马克思 说:   “无产阶级的社会要求失去革命锋芒而获得了民主主义色彩,小   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要求失去了纯政治的形式而获得了社会主义   的色彩。这样就产生了社会民主派。社会民主派的特殊性质表现   在它要求民主共和制度并不是为了消灭两极,即资本和雇佣制   度,而是为了缓和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抗使之变得协调起来,是   以民主主义的方法来改造社会。” 恩格斯补充说:   “而我们的利益和任务却是要不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   小小的有产阶级统治消灭掉,直到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 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民主主义改造社会的方法途径的诠译 是相当准确的。那么民主社会主义又是怎么得来的呢?民主社会主义 一词首创于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始人之一威廉.李卜克内西。1888年 他在一篇文章中说:“民主社会主义深信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有着紧 密的关系。”但在此之后,民主社会主义一词几乎被人们遗忘。直到 大半个世纪后,第二国际的后裔社会党国际在1951年成立时,在其纲 领《法兰克福声明》中,将其思想体系表述为民主社会主义。此后, 社会民主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互用、通用。在偏重于历史渊源时,多 称社会民主主义。在偏重实际政治斗争时多称民主社会主义。因为欧 洲民主社会的右翼政治势力为了在中间选民中争取选票,总是竭力把 社会民主党抹黑为苏共、中共的同类,说社会民主主义与苏共、中共 奉行的社会主义是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表明自己的理念与苏 共、中共的根本区别,欧洲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遂将其奉行的理念称 之为民主社会主义,以与苏共、中共的专制社会主义相区别。 这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就其社会主义的原意来说,社会主义就意 味着民主。但由于度强大的苏共,和现在表面上仍然强大的中共仍然 在唱着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调子,迫使欧洲社会民主 党为了在选战中不致被右翼抹黑,失去中间选民的选票,而将其理念 表述为民主社会主义。这样一来,倒好象社会主义一词没有民主的本 意了。 在“苏东波”之后的今天,欧洲社会民主党又有多用社会民主主义一 词的趋势。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郭飞熊案件一审辩护词 胡佳 2007年7月9日,郭飞熊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维权人士郭飞熊 和前往声援的志愿者都再次经历了中国政法部门的无理对待。在法律 层面,莫少平律师、胡啸律师以及郭飞熊本人都做了有力有理有据的 无罪辩护。律师对出版自由的论述尤其完备。郭飞熊的妻子授权将律 师的辩护词发布给海内外的关注者,让大家更清晰了解对郭飞熊所谓 “非法经营”指控的全貌。作为维权大律师的莫少平先生和助理胡啸 律师,在法律方面做的工作既专业且充分。 郭飞熊案件由中国政法部门压制维权而起,牵涉出版自由,而案件过 程充斥着政法部门的违规违法,尤其是刑讯方法非常恶劣残酷。实际 上我们都明白,决定本案结果的是法律层面外的力量。我们的对手是 每时每刻都在压制公民权益的国家黑社会势力。 高智晟律师非常关切郭飞熊案件,7月10日曾经致电给飞熊的妻子张 青,了解开庭的过程。高律师深知飞熊是因为不惜代价营救高律师而 被国保系统陷害入狱。高律师就飞熊案件与国保的抗争从未停止。维 权者们的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我们每个公民的尊严也是同一个整体。 庭审结束11天了,截至今日,广州天河区法院没有给郭飞熊的妻子和 律师宣判通知。我们都在等待一审宣判。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63天,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85天) 〔原载博闻社网站,2007-07-20 20:14。提供者:(美国)蔡楚〕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杨茂东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茂东之妻张青委托经杨茂东〔笔名“郭飞熊”──编按〕 本人确认,并受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涉嫌“非 法经营罪”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被告人杨茂东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 法维护被告人杨茂东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杨茂东,认真审阅了广州市天河区检察 机关移送广州市人民法院的案卷材料,并深入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 定,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以下事实并无争议: 1、《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以下简称《沈阳政坛   地震》)未获得出版许可; 2、法律纵横出版社是虚构的; 3、《沈阳政坛地震》使用了《化学试剂》期刊的刊号; 4、《沈阳政坛地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5、《沈阳政坛地震》是在2001年7月到8月间编辑、排版、印刷并托   运至沈阳等地书商进行销售的; 6、杨茂东参与了《沈阳政坛地震》内文的编辑、校对工作; 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 1、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出版社,“盗用”《化学试剂》期   刊的刊号,“指使”他人对该期刊进行排版、制作封面、内文印   刷胶片后交付印制,并“指使”他人托运至沈阳等地销售的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本案的实事和证据问题); 2、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宪   (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3、本案的司法程序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法律原则(本案的程   序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出版社,“盗 用”《化学试剂》刊号,“指使”他人对该期刊进行排版、制作封 面、内文印刷胶片后交付印制,并“指使”他人托运至沈阳等地销售 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1、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杂志社,盗用《化学试剂》刊号的   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A、《起诉书》对杨茂东“虚构”“盗用”情节的指控的依据仅     有杨茂东的“有罪供述”,而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来佐证杨茂     东的“有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仅凭杨茂东的“有罪     供述”不能认定是杨茂东“虚构”了法律纵横杂志社,“盗     用”了《化学试剂》刊号。   B、杨茂东是在惧怕再次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     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1条的规定:“严禁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是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杨茂东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指控杨茂东“指使”他人对《沈阳政坛地震》进行排版、制作封   皮、内文印刷胶片后交付印制,并“指使”他人托运至沈阳等地   销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A、委托个人或单位排版、制作、印刷刊物、托运物品、销售书     刊应当有《委托协议》、发货单、销售合同、委印单、客户     签收单、印刷费发票(收据)或付款凭证等书证来确定谁是     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而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书证、物     证证明《沈阳政坛地震》的排版、制作、印刷、托运、销     售、出版与杨茂东有任何关联,现有的书证仅能证明杨茂东     曾参与过《沈阳政坛地震》编辑、校对工作的。   B、《起诉书》对上述杨茂东“指使”情节的指控的依据仅仅是     “证人证言”,且这些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     a、这些证言大多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如:       周亚(对《沈阳政坛地震》内文排版的证言)、周广       建、萧悦(对《沈阳政坛地震》印刷的证言)、高荣森       (对《沈阳政坛地震》封面印刷、附膜的证言)、张志       涛(对《沈阳政坛地震》托运的供述)、姚丽红、卢学       义(对《沈阳政坛地震》销售的证言)、江伟(对《沈       阳政坛地震》等刊物结算的供述)等,这些“证人”从       刑事法律上讲均为本案的同案犯,且与杨茂东有直接的       利害关系;     b、这些“证人证言”除江伟、姚丽红外均是对五年前所发       生事情的“证言”。一个人对五年前发生的事情到底能       记住多少?其真实性到底如何?都是值得怀疑的!   C、各个证言之间在许多关键情节上相互矛盾,同一个人的证言     前后也有矛盾(如江伟前后的证言)。换言之,如果仅凭     “证人证言”就能定一个人的罪,那么将本案所有证言中杨     茂东的名字换成任何一个人的名字后,那个人都可以被认定     为罪犯。故辩护认为:仅凭“证人证言”没有其它书证、物     证相佐证是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否则就是“三人成虎”     了!一个人说你杀了人没有人相信,十个人说你杀了人,你     就真杀人了么? 3、《起诉书》指控认定的涉案期刊数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出,“现查明,被告人杨茂东非法出版、委托印刷   发行《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期刊共26,098本,   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60,980元。”《起诉书》认定涉案期刊为   26,098本的依据是2006年3月29日从箫悦电脑笔记本中调取的   “2001年07月份印数”表单资料上的数据。   该“表单资料”为电子证据,而且是5年之后固定并调取的,但   侦察机关没有对其原始性和真实性作鉴定,即不能证明该“表单   资料”是2001年创建的,再者即便印刷厂确实印制了260,980本   《沈阳政坛地震》期刊,但印刷厂是否将260,980本《沈阳政坛   地震》期刊全部交付了,并没有收据或收货单等证据佐证。更重   要的是该“表单资料”记载的数据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与之印   证,为孤证,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具体为:   A、与《送货单》的记载矛盾──2001年7月12日和7月21日的两     张《送货单》记载的是“资料”43件和“资料”61件,《送     货单》托运人一栏里署名“王强”(侦查机关认定“王强”     就是张志涛,“资料”就是《沈阳政坛地震》),共计104     件,按照每件200本计算共计20,800册,与《起诉书》的认     定相差5,298本,经营额相差52,980元。   B、与姚丽红证言矛盾──姚丽红在2006年5月31日的《询问笔     录》中称,“43和61表示《沈阳政坛地震》一书的包装件     数,每200本为一件,而余下的一件并没有200本,只有80     本,但是托运公司还是把80本当作一件来计算,如此算来,     杨茂东发运给我们销售的《沈阳政坛地震》一书共为20,680     本。”姚丽红在2001年8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称,“     (杨茂东、江伟发给我的《沈阳政坛地震》期刊)20,680     本。”姚的证言与《起诉书》的认定相差5,418本,经营额     相差54,180元。   C、与《便签》记载矛盾──2001年8月8日沈阳警方从广州总统     大酒店卢学艺客房内查扣的《便签》上姚丽红注明的是,     “43件×200×10=8,600,060件×200×10=120,000”,共计     20,600本,与《起诉书》的认定相差5,498本,经营额相差     54,980元。   以上出现四个涉案期刊数,即:26,098册、20,800册、20,680册   及20,600册,而且,这些涉案期刊数都为孤证,即没有任何其他   书证和物证相互印证。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认定的涉   案期刊数依据并不充分。 4、杨茂东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被采信。   理由是,(1)杨茂东的“有罪供述”是其惧怕再遭受野蛮、不   人道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故杨茂东的“有罪供述”属非   法证据;(2)杨茂东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人员曾反复   多次让杨茂东看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故属于诱   供证据。 5、江伟2006年的供述依法不能被采信。   理由是,(1)江伟在2001年关于《沈阳政坛地震》撰写、排   版、印刷等涉案的关键情节上的供述和2006年的供述有很大出   入。如在2001年的供述中,江伟对上述情节的供述均是“不知   道”,而在2006年再次被抓后的供述却对谁撰写、谁排版、谁印   刷、谁托运描述的极为详尽;(2)对一个发生在五年前事件的   记忆比事件发生时的记忆还清晰、完整显然不合情理。(3)江   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同案犯的供述,有避重就轻,推御责   任之嫌。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所依据的《司法解释》、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   A、《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     辩护人疏理了一下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出版物”有关     规定,如下:     ◆国务院1987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从两      方面作了规定:其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      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二,非出版单位编印、      翻录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必须申      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      《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      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      版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关于整顿、清理      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      出版署1991年《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列明了非法出版物的七种主要形式      即:(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      物;”(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      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      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      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5)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      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      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其它非出版      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      知》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      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      活动。”     ◆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      报纸、期刊及其它各种出版物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      出版,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      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将非法出版物犯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疏理可以看出,第一,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     出版物”的界定,一言以蔽之就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活     动,都是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由此产生的出版物也     一定是非法出版物;第二,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按《刑     法》第225条(三)项的规定将“非法出版”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渊源于《司法解释》及与此相关的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非法律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出版自由是公      民宪法性权利,任何组织、个人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均无权      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     那么什么是出版?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出版(publica-     tion):是指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     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     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     的一种社会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0:688页)什么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     就是: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出版自己的作品。     简言之所谓“出版”即发表、复制和发行的结合。宪法赋予     公民出版的自由就是发表、复制和发行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即:“发表权,即决      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      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      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      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      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      《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必须将其作品交由国家批      准设立的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故公民对出版自由权      利的行使,同样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      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予      以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      规范性文件等都不能对上述内容做规定。故,最高法院将      “非法出版”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是越权。     综上,《司法解释》、《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与《宪法》、《著作权法》、《立法法》抵触,是“下位     法违反上位法”,故应认定为无效,应予“改变或撤销”。   B、《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严重违背《宪     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第一个     原则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     作家对“出版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曾经写过一系列文章来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他曾直截     了当地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94页)可以说没有出版自     由,也不会有《资本论》的公开问世。恩格斯认为“每个人     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     是出版自由。”他在晚年针对社会民主党出现压制言论自由     的做法还曾说过:“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     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4页)     列宁多次强调,“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     意见。”(出自《列宁文选》)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报告《论联合     政府》中提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     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     府的基础上才是有力的政治”(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解放     日报》1944年6月13日)     辩护人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就是自由,人有了     自由才有创造力,社会才能发展。而没有自由,特别是没有     言论(出版)自由,对人类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3页)。令人遗憾的是我     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把“出版自由”这种美好的东西视为洪     水猛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象《司法解释》、《出版管理     条例》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不是在鼓励、保护出版自由,而     是在限制、打击出版自由的规定,这严重违背了《宪法》所     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退一步讲,即便本案适用《司法解释》也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的第15条。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和出版程序违法两大类,出版   物内容违法:是指出版物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八项   规定之一的情形,而出版程序违法: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新闻出   版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擅自非法从事出版特的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的情形。   辩护人认为,《沈阳政坛地震》主题是反腐败,故其内容并不违   法。而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10月18日做出的鉴定结论:   “经核查,该样本使用的国内统一刊号CN11-2135系盗用《化学   试剂》的刊号。”和广州市出版鉴定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做出   的鉴定结论:“经核实:法律纵横杂志社系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   署批准的非法编辑部,所使用的CN11-2135刊号,系盗用《化学   试剂》的刊号。”可以看出,以上机关认定《沈阳政坛地震》是   非法出版物,是因其出版程序违法,即非法从事出版活动而导致   该出版物为“非法”,而并非其内容违法,故应适用《司法解   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   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   定。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行为   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对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业务,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情节特别   严重”才能达到构罪的标准,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什么是该   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做详细规定。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的   情况下,应综合考虑本案各种情节、予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参照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本案的情节不属于   特别严重。 3、再退一步,即便本案适用《司法解释》的第11条的规定也应该按   照“有利于被告原则”和“谦抑性原则”进行认定。   刑法“有利被告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   是指,当案件存在难以解决的疑问时,应该做出有利被告的选   择。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原则,其基   本含义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   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第11条适用法律,在多重构   罪标准同时存在的时候,应该遵循“有利于被告原则”和“谦抑   性原则”去决定是否追究或如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可罪   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   罚方法处遇之;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   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个人实施本解释第11条规定的   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上述规定从三个方面对非法出版物的追诉标准作了界定,即   (1)经营数额、(2)违法所得数额、(3)经营报纸期刊件   数,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各标准出现   “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时,应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和   “谦抑性原则”,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标准去认定。   本案中,《沈阳政坛地震》的定价为每本人民币十元,但实际成   交价则为每本人民币四元左右,减去成本费用(编辑、排版、运   输、校对、印刷费和员工工资等)则很有可能非法收入在五万元   以下(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一大队承办人在《说明》   中计算得出,“两次非法所得合计:15,750.40+25,512.96=   41,263.36元”)。故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及“经营   份数”存在“质”的差异,按“经营数额”“经营份数”认定,   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按“违法所得”认定则   为“情节严重”,刑期为五年以下。故辩护人认为:即便坚持认   为杨茂东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按照“有利被告”和“谦抑性”   的原则,按41,263.36元计算“违法所得”,即杨茂东涉嫌的非   法经营行为仅为“情节严重”而不是“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   特别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沈阳政坛地震》的“非法所得”早在   2001年8月已被沈阳警方罚没,杨茂东一分钱“违法所得”都未   实际得到。 三、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重大瑕疵,具体如下: 1、本案有“一事再理”之嫌。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案卷材料反映,本案同案犯江伟曾在   2001年8月因同一案由被沈阳警方抓获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   支队立案侦查,几天后江伟被取保候审,并交纳了两万元人民币   的保证金,一年后江伟被解除取保候审,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向其退还了两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沈阳警方在2001年8月在广州   总统大酒店抓获江伟时已将现场书商支付的十万元书款收缴。辩   护人认为:如果书商支付的十万元是赃款的话,根据《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   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第223   条,“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   交”的规定,应随案件将十万元移交给广州警方,但在《随案物   品移交清单》中显示沈阳警方并没有将此款移送广州警方。故辩   护人有理由将十万元视为已被沈阳警方罚没,而罚没是行政处罚   的一种方式。结论是:此案已作了行政处罚。   由此辩护人认为:此案已经在五年前处理并结案,广州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五年后又因同一案由再次立案侦查,有违“一事不再   理”的刑事法律原则。 2、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当时没有处理结案,现已超过追诉时效。   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里,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没有找杨茂   东进行过调查,连最基本的询问都没有过。而警方完全可以根据   同案犯江伟在五年前被刑事拘留后所做的供述抓获杨茂东,因为   在江伟身上搜出了杨茂东的名片,并了解到杨茂东在天立大厦有   办公室。而杨茂东在此期间没有任何逃避侦查、包括变更居住地   点的行为,五年之后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又以同一案由追诉   杨茂东,显然已过追诉时效。(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   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87条   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   诉。) 3、同案犯不同审   本案的同案犯江伟、张志涛已于2007年的3月份开庭审理,并于4   月判决他们犯有非法经营罪。而本案,检察机关是于2007年5月   14日提起公诉的,法院是在2007年7月9日开庭审理的,《起诉   书》指控杨茂东“指使”他人排版、制作封面、印刷、出版、发   行非法出版物《沈阳政坛地震》,认定其起主要作用(指使)。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   得确定为有罪”。本案起次要作用的同案犯已经先行被法院判决   有罪,故从逻辑上讲判决起主要作用杨茂东有罪已属必然,但这   从法律上显然是讲不通的。再者同案不同审不利于查明案情真   相! 4、杨茂东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野蛮的刑讯逼供。   杨茂东在我们会见他时多次向我们反映他被抓捕后曾被连续审讯   了13个日夜,被手脚穿插定镣在床板上42天,被戴上脚镣100多   日,并在2007年3月12日、3月19日在辽宁省看守所转移羁押期间   被辽宁省公安厅的办案人员陶忠革、杨乃新用高压电棒电击其男   性生殖器。庭审时,杨茂东对其受到的刑讯逼供也做了详尽的陈   述。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对此立案调查,如查证属实,应   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杨茂东的合法   的人身权。 5、公诉机关举证存在严重瑕疵。   依照我国《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诉机关应在开庭前将   指控被告人的主要证据移送法院,以便辩护人查阅复制,准备辩   护意见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平等武装”应有之义。但本案公诉   机关并未将指控杨茂东的主要证据在开庭前全部移送法院,而是   在庭审时当庭出示了许多关键证据,辩护人认为这是公然违反   《刑诉法》的行为!也严重侵犯了杨茂东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证据严重 不足,指控依据违法、违宪,司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应依法判 决杨茂东无罪。 (杨茂东辩护人提交)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莫少平 律 师:胡 啸 2007年7月9日 〔原载博闻社网站,2007-07-2020:14。提供者:(美国)蔡楚〕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被控非法经营案中的 法庭《自辩词》与《最后陈述》 郭飞熊 《自辩词》 为了让可能尊重法治的法官,让关注这一事件的人士,让后来的历史 了解本案的法律真情,我兹作出以下辩护: 一、 这件事发生在2001年夏天,由于客观原因,没有与我相关的物证存 在。唯一可靠的物证,是我在《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文稿打印件上所 作的二、三百字的改动、校对。它证明我曾经为杂志作过编辑校对工 作,对此,我过去、现在都给予承认。 二、 我对法律的尊重,表现在我对办案单位和检察机关提供的可靠物证给 予了正面的回应。然而,对于没有物证依据的指控和讯问,我采取了 零口供的形式,合理合法地行使自我保护权。这是尊重法治的另一种 形式。 三、 正因为我上百次地采取零口供的形式应对审讯,所以我被押运到辽宁 省看守所,非法地秘密关押两个多月,以便借用东北流行的中世纪审 讯方式对待我。 2007年2月12日和3月19日两天晚上,辽宁省公安厅“陶忠革、杨乃新 1207专案组”两次对我使用高压电棍电击我的男性生殖器并凶暴毒 打,逼迫我作出两份关于本案口供。3月23日下午,专案组有对我发 出预告性的威胁。3月24日,在专案组的现场督阵下,有广州赶至沈 阳的广州市公安局九处两位警察录下我的口供。这份口供完全是在电 击男性生殖器的威胁下作出的。在法律上它是完全无效的。口供的内 容由专案组的提醒,阅读卷宗的记忆,过去的记忆混杂在一起,并不 能代表我真实的记忆。我确切地说,由于相隔五~六年,且换了职 业,关于2001年夏天的事,我已经很模糊了。办案单位给我读、看的 20几个人的口供和杂志等,对我来说相当新鲜。 我当然记得初中同学江伟、张志涛的相貌,也记得昔时朋友周亚的相 貌。但3月24日强迫我在《沈阳政坛地震》杂志复印件上签下“经辨 认这是我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做法,属于制造物证,在法律上它是 无效的。 作出上述三份口供,属于危急时刻保护身体核心部位免遭彻底摧毁的 权变作法。我曾亲眼目睹同仓人员的男性生殖器已被高压电成一片黑 糊。所以我的权变是明智的。在此我宣布这三份口供作废。 此前在广州,我还曾被“车轮战”提审13个日夜,被手脚相串定镣在 床板上42日,被拔头发、瘙痒侮辱20多日。然而我向公检法机关作出 的投诉全无回应。 每一位有着健全理性、尊重法治、尊重自己的职业的法官,都应从上 述情况中看出蹊跷,并对口供和假物证是否有效产生反思。 四、 在法律上,唯一可以确认的是有物证依据的是,我为《沈阳政坛地 震》杂志所作的编辑校对工作。这一工作的性质部分地由杂志的性质 影响着,所以,我要在此对杂志的性质作出分析。 按起诉书所言,杂志的刊号是“虚构的”。果真如此,它便违反了新 闻出版总署关于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的管理制度。但中国没有任何 一条法律授予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的管理制度以法律地位。烟草专 卖有《烟草专卖法》,但书刊号管理不属法律性质,故不能以权代 法。它实质上属于法律空白地带。虚构书刊号乃是在法律空白地带行 事,它没有触犯任何一则法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可言违规,而不可言其违法。在这个由计划 到市场的改革尚未完成的年代,许多国家规定是错误的、过时的、反 市场的。不能将这种源于行政权力的专断意志东西充作法律依凭。在 众多的严酷管制陋规中,新闻出版领域的管理条例更是混乱不堪。仅 举一例:协作出版与变相买卖书号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区分。在1980 年代中,有几年买卖书号合法,90年代初又沦为非法。90年代末南方 几个省变相买卖书号公开合法,而北方非法。现在在多数省份又合法 了。这样一个混乱的、缺乏稳定性、缺乏持续性、普遍性、平等性的 “国家规定”毫无权威可言,与法律需要的稳定而又普遍的特性完全 相反,根本无权充当鉴别合法与非法的裁判。也没有一条法律条文赋 予新闻出版总署以合法的裁判权。况且,新闻出版总署充当鉴定依据 的几个管理规定严重违法了宪法第35条。据上而推之,新闻出版总署 对杂志所作的系“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没有法律价值。 起诉书指控杂志“扰乱市场秩序”书号、刊号、内容审查所控制的, 不是市场秩序,而是反市场的票据式计划垄断秩序。它实施的严酷管 制,严重破坏、限制、压缩了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出版自由;它把一个 毫无市场价值的书刊编号抬成了高价许可证,实质上在喝民间劳动者 的血。《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扰乱的是书号、刊号、内容审查统治下 反市场的票据经济秩序。它没有给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没有给任何 自由市场经济的合理要素构成实质困扰,它本身反而在促进着、推动 着、扩展着出版领域正在兴起的市场成分。所以,它不是市场秩序的 罪人,而是市场秩序的功臣。《刑法》第225条对《沈阳政坛地震》 杂志的任何参与者都不适用。 顺便指出,起诉书将“虚构”和“盗用”两词并指一物是明显矛盾 的。若是“虚构”就不是“盗用”,而属于无意撞车。如果“盗 用”,就无须“虚构”。二者同时存在于起诉书中是荒谬的。 总之,《沈阳政坛地震》杂志是在法律空白地带行事,它的内容旨在 弘扬反腐正气,鞭挞邪恶势力,并突破信息封锁,推动出版自由,没 有危害社会的负面作用。在任何程度上参与《沈阳政坛地震》杂志工 作的,包括编辑校对,也包含其他,都没有触犯刑法225条。 我是无罪的,无论是面对永恒的历史,还是面对现行的法律,都没有 充足的物证、恰当的法条可将我入罪。用“以权代法”形式下的鉴 定,或者用刑讯逼供,高压电击人体核心部位的形式获取口供论罪, 把我拉上这个法庭,以及判决以重刑,都不是一种尊重法治的光彩行 为。 《最后陈诉》 在业已过去的十个月里,处于拘押状态的我承受了一系列颇为特殊的 待遇: ◆被“车轮战”连续审讯13个日夜, ◆被手脚穿插定镣在床板上42日, ◆被戴上脚镣100多日, ◆被广州市公安局九处恶警罗伟国等拔头发、瘙痒连续污辱20多日, ◆被辽宁省公安厅“陶忠革、杨乃新”1207专案组高压电击我的男性  生殖器并暴打两次 ◆……。 这一波接一波不断升级的非人事件发生在我一个仅仅被指控非法经营 数额20余万的嫌疑人身上,不仅说明了办案单位以及对我的多次投诉 置若罔闻的公检法机关对法律和道义的态度如何,而且说明了办案者 的意图很不简单。 在对我实施的多达175次的审讯中,约有90%左右讯问的是与本案无关 的太石罢官等维权案件。办案人员多次明确地告诉我,他们以非法经 营的罪名为我套上枷锁,并施以各种刑讯逼供,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我 推动自由民主的行动并摧毁我的意志。 本案的政治迫害性质昭然若揭。但是,在此,我仍然要对这一经济案 件本身作出我的陈述。 这一案件发生在六年前的2001年夏日,由于客观原因,几乎没有多少 与我有关的物证存在。唯一可靠的物证,乃是我在《沈阳政坛地震》 文稿打印件上作出的二、三百字的改动、校对,这可以证明我曾为这 本杂志作过编辑、校对工作,对此,我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予以承 认。 如果要对这唯一可靠的物证所涉及的我的编辑校对工作的性质,作出 与法律相关的评判,就必然涉及到对《沈阳政坛地震》这本杂志的性 质如何看待。因此,我要对这本杂志作出一定的解说。 《沈阳政坛地震》被新闻出版总署正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但是,这 一鉴定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他在法庭审判程序展开之前,先 行断定某一产品为非法。说明实质上有一股先于法律、高于法律,或 许可以叫做“法前法”的力量存在着。然而,没有一项法律条文授予 新闻出版总署这一超级裁判权,鉴定的出现是颇为荒谬的。 从内容上来看,新闻出版总署作出鉴定的依据是它所制定的有关新闻 出版的若干管理条例或规定。这些条例或规定并没有可靠的合法性来 源,实质上反映了行政权力无边的垄断意志。众所周知,这些条例或 规定的内容,不是在保障出版自由,而是在破坏限制、打压出版自 由,因此,称之为反出版自由的条例(或规定)要更为妥帖些。条例 所代表的行政权力,以及背后蕴藏的极权体系,在新闻出版领域缔造 了一个严酷官职、高度垄断、登记森严、充满歧视的畸形经济秩序, 它将中国人民自由出书,出刊的权利剥夺大半,压缩到一块薄木板大 小的境地,迫使信息时代的中国人象1950~60年代使用布票、火柴 票、自行车票那样使用书号、刊号,甚至还要严酷许多倍。这一票据 经济秩序绝非市场秩序,在其专制管制下,人们处处批枷戴锁。在过 去的十几年中,我和我的众多同行仍被这些书号、刊号以及极为严酷 的内容审查条规所活活折磨,苦不堪言,在此无庸赘述。 按照今日人类社会基本的文明准则,人生而自由,享有思想自由、言 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其中,出版自由是主要的、载体性 的、先导性的人权和法权。连我国这部尚需大加改革的宪法,也不能 不对其予以认可。显然,新闻出版总署的那些条例或规定,违背了宪 法第35条,也违背了更高级的自然法,即大自然的正义。它本身就应 成为改革的对象,岂能充当鉴别合法与非法的裁判! 在改革时代,不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而是“合理的必然存 在”。最近30年来的改革史,便是一部实践者不断突破各种严酷管制 迈向自由的历史。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温州的私人企业、广东的 外来投资,便是著名的例证。无数底层民众出于生存的需要和对自由 的渴望,大胆地突破各种极权和严管的禁区,为此承担了严酷的打压 和牺牲。后来渐渐地模仿者、跟进者多了,汇成为滔滔江河,上层统 治者不得不加以顺应,在合力的作用下,最终实现了某一领域的改革 和突破。 《沈阳政坛地震》的相关人士,包括深度的或浅层的参与者,在当时 明确地意识到,他的行为,同当年小岗村的农民一样,是在为新闻出 版改革作探索。他们当时的心态并无罪感。 我们知道,甘地当年率民众强行在海滩上制盐,是为了突破英国殖民 者制定的禁止印度民众制盐的恶法。马丁.路德.金等人推动的破坏 公共汽车黑白二分的规定的民权运动,是为了突破种族歧视的恶法。 如果把参与《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编辑校对或者出版发行的行为视 为与上述行为类似的突破恶法,实践正义的举措,其实并不准确。因 为,在出版领域的核心地带,即书号、刊号、内容审查所构成的严管 秩序中。事实上,没有法律可遵循,行政权力的意志本身绝不是法 律,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能够赋予书号、刊号、内容审查以 法律地位、法律权利、合法性的裁决权。故这一核心的书号、刊号、 内容审查统治下的严管领域,实为法律空白地带。象起诉书所指控的 未经出版许可,“虚构”一个刊号的行为,实为在法律空白地带纵横 驰骋。它突破了严格管制的禁区,但并非触犯任何法律条文,在此处 甚至连恶法也并不存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沈阳政坛地震》杂 志的正确称谓,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黑书这一民间的口头说法可谓 恰如其分。在严酷管制秩序下,它是黑的,但在自由市场秩序下,它 轻而易举就可以成为白的我国之一部分香港便是如此,书号、刊号, 随时登记,备存而后使用,没有预先的内容审查。 如果有人要问,《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参与者的目标是什么?我实 在地说,他们的目标,是通过这本杂志弘扬体制内和民间反腐倡廉的 正气,鞭挞慕绥新、马向东之类贪官污吏的邪恶行径,并突破对这一 敏感新闻的信息封锁,他们的目标,是凭借自己的劳动,在不侵犯他 人权益的前提下,赚取正当的商业利润;他们还有一个长期的、深层 的、连续性的目标;就是通过具体的商业活动,促进自生自发的自由 出版市场的形成。不仅仅为个人,而且为一代人争得出版自由。 到那时,“二渠道”将变成“一渠道”,地下的将崛起为地上的,黑 的将恢复为白的,奴隶将跃升为主人。这是真实的回忆当时的参与者 有着十分清晰明朗的雄伟抱负。他们要先走具体操作实践,再走舆论 呼吁,后走人大院外游说,大力促进新闻出版领域改革思潮的兴起, 集众智之所成,化严酷管制下的票据经济秩序为法治保障下自由市场 秩序。这一改革若能实现,将为这个人口大国创造出至少数百万个新 兴的就业机会,亿万人民长期遭受压制的自由思想和创造里将获得空 前解放。到那时,这个国家才配叫做真正进入了信息时代,真正跨入 文明社会。这些当然非一己之力可成,要靠一代人齐心合力,但参与 者仍企望享有探索者、先行者、推动者的荣耀。自然,这也与他们的 正当的个人利益合拍。 在此,我要明确地说,起诉书上指控出版《沈阳政坛地震》这本刊物 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违反国家规 定”“国家规定”不代表法律。在这个由极权、严管走向自由、法治 的改革时代,许多“国家规定”的严管措施是错误的、非法的,应该 被突破的。核心当然是这句“扰乱市场秩序”。在前面我已陈述,在 精微准确的意义上,今日出版领域,并非实行着市场经济,而是实行 着严酷管制下的票据经济。《沈阳政坛地震》扰乱的是书号、刊号、 内容审查统治下反市场的票据经济秩序。它没有给他人正常的市场经 营,没有给任何自由市场经济的合理要素构成实质困扰。它本身反而 在促进着、推动着、扩展着出版领域正在兴起的市场成分,所以,它 不是市场秩序的罪人,而是市场秩序的功臣。《刑法》第225条对 《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任何参与者都不适用。如需将他们论罪,须 另外选取一则法条。 解说至此,需要对前面使用的主要概念作一简要的阐释。参与者所追 求的“出版自由”,不仅指的是精神层面的思想表达自由,而是指物 质层面的经济自由,行动自由。它乃是最广阔、最基本的自由的一部 分。它不仅属于知识阶层的基本权利,而且属于广大的底层民众的基 本权利。在出版领域,我本人的角色,不仅属于一名知识分子,而且 属于一名底层劳动者,一名长期投身与具体操作并屡遭打压的底层实 践者。同本行业绝大多数劳动者一样,长期以来我在这一领域内挥洒 自己的才智和汗水,为生存而打拼,为梦想而劳作。我与他们感同身 受,耳闻了他们发自内心的呼声。在这个国家,这块土地上的不同角 落,我都听到过他们不断地诉说。他们说:“和其他国家一样,我们 中国人也应该拥有自由出书、出报、出刊的权利,谁都无权剥夺我们 的正当权利!”他们还说:“我们不会坐以待毙。让那些不合理的条 条框框给活活地闷死憋死!” 众所周知,不仅在此出版领域,而且在中国众多的领域,都可以听到 民众对自由的强烈而本能的呼唤。只要我们俯身在大地上认真地倾 听,就可以感受到十几亿人民对自由民主的呼唤早已汹涌澎湃。 在这个特殊的讲台上,我不仅面对着你们,而且面对着历史说话,回 顾往昔,我要为我曾经参与过《沈阳政坛地震》杂志的工作而感到自 豪,我要为我过去能够跻身于推动出版自由的先行者行列感到自豪。 我要为我能在各种不同场合,包括当下这个特殊的讲台上,传达民众 对自由的呼声感到自豪。 我要坦荡地宣告:我是无罪的。不仅相对于永恒的历史,而且相对与 今天的法律,我都是无罪的。没有任何可靠的物证和法条可以证明我 有罪。我不仅不是触犯《刑法》225条的罪人,而且是推动自由、改 革和市场化的功臣。历史将证明,不管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为本 案所承受的迫害、摧残和监禁都是有价值的。 我相信,不管是通过主动变革,被动变革,还是其他形式的演变,这 一代中国人必将挣脱锁链,将那些违背大自然的正义,违背人类文明 基本准则的条条框框踩在脚下,决定性地获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 其他基本的自由民主权利,从而由被奴役的草民,跃升为这块土地的 真正的主人。当下,历史正降临到这一代人身上,无限的传奇在前面 等着。 (2007年7月9日) (郭飞熊,笔名,本名杨茂东,另一笔名郭飞雄) 〔原载博闻社网站,2007-07-20 22:30。提供者:(美国)蔡楚〕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大批访民风涌钓鱼台被抓湖南 农民工大便被打出 《民生观察》 〔《民生观察》北京报道〕今天上午,传正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 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六国外交官将露面。闻听此 消息后,北京大批访民风涌而至钓鱼台,他们希望能见到外国外交 官,向他们申诉,此举被称为“国际上访”。 《民生观察》北京志愿者今天上午9点多到了现场,据他观察,上午 到钓鱼台现场的访民至少有200多人。而湖南农民工访民李健则告诉 我们,到现场的访民人数要远超过这个数。 据了解,今天北京警方在钓鱼台外做了充分的准备,戒备森严。停在 附近的警车有二、三十辆,除了有大量穿制服的警察在马路上外,还 有大量的便衣在此守候,他们有的坐在马路边。而更多的警察则隐藏 在暗处。一些警察头子模样的人则坐在小车内,头上戴着小麦克风, 随时遥控指挥。 上午访民赶来后,没经验的就三人、五人或十人、20人硬向钓鱼台内 冲,警方则冲一个抓一个,访民被抓后,立即被弄到旁边的大卡车 上,送到马家楼。现在有许多访民非常有经验,他们分散着从不同方 向钓鱼台冲,有的从路这边飞快地冲过来,有的从路那边飞快地冲过 来,有的则从树林里飞快地向外冲。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 访民们四面出击时,遥控的警察很快就发现了他们,从而众多的警察 就从各个角落、各个方向飞快地冲出来拦截抓捕,整个上午,没发现 一个访民能冲进钓鱼台国宾馆。访民们被纷纷抓上车后,大呼口号 “打倒贪官”。整个过程让人感到“精彩”,引来众人围观。 今天上午11点差一点,曾和《民生观察》联系过的湖南农民工访民李 健突然给我们打来电话,在电话中他喘着粗气无力地说:“我刚刚在 马家楼被人打了,衣服被他们打烂,大便都打出来了”“感受觉人都 不行了,浑身都痛”。 据李健告诉我们,他今天上午也是刚刚从钓鱼台抓到马家楼的,到马 家楼后,警察说他没排队登记,就叫保安打他,于是四、五名保安一 涌而上,对他拳打脚踢,一顿暴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07-07-20) 〔提供者:(湖北随州)刘飞跃〕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武汉新荣村暴力拆迁 住户遭枪击 《民生观察》 近日,《民生观察》收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新荣村村民的投诉,反 映他们那里发生暴力拆迁,村民屡遭歹徒袭击的情况。 新荣村位于江岸区解放大道与汉黄路交汇处,现已成为一个城中村。 最近,武汉市规划对新荣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并计划在此建立新 荣长途客运站。这一系列工程需拆迁村民住宅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 米,需按置村民133户。为此,新荣村村委会成立了新荣实业公司, 从去年就开始了拆迁工作,现已拆除了十多户,剩余的住户的房子现 在正在陆续拆迁中。 虽然村民们认为兴建车站、改造城中村是好事,但大家对拆迁工作和 新荣村村委会(现新荣实业公司)很不满意,村民们主要反映了以下 这些问题。拆迁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对于拆迁方案也是由几个领导 开小会决定的;拆迁文件没有公开和向村民宣传;拆迁补偿价格过 低,村民们的住房面积大都是260平方米左右,而补偿款只有50多 万,这点补偿款在市场上重新买房非常困难;拆迁中搞暗箱操作,拆 迁文件中确定一个价格,然后暗地补价;有关系的,有往来的或有背 景的拆迁价格高补偿高。 一般的村民严格限定在预定的价格范围内;补偿房屋面积中说因为婚 嫁关系可以享受,但是村领导给村民的解释是,婚嫁是指娶媳妇,女 婿就没有等。 由于新荣村村民们对上述问题存在诸多意见,他们大都不愿意签署拆 迁协议,拒绝搬迁。新荣村村民的抗争,没有换来问题的重视和解 决,却换来了歹徒的屡屡骚扰、恐吓和袭击。今年5月份,一罗姓村 民的小孩子办十岁酒席时,几名歹徒冲到他家,用枪逼着此村民的租 户搬家,并用枪将此租户胳膊打伤。今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 一村民家的门窗玻璃遭歹徒破坏,砖块落到此住户的窗上,险些伤到 一名老人。就在本周一(7月16日)凌晨2点,一伙歹徒又将一村民家 的玻璃砸烂,这家的一个小孩子差点被砖块砸中,但是身心受到很大 打击整夜说梦话,伴有发烧和呕吐症状,第二天当事人去找村领导反 映,他们的态度极端不好,说这个事情他清楚,而且不签字的话就会 不止一次。歹徒曾扬言要毒死一家村民的猪,结果这家两头要出栏的 猪就死了。一些村民家的树木等财产也遭破坏。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荣村的村民们找过当地媒体,但记者迟 迟不肯来。对村民的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极不情愿,每件事情都有 报警,但是他们对拆迁配合的很好,对村民的报警则来的晚,匆匆问 几句就走,就没了下问,甚至帮拆迁的人说话。为了讨一个说法,村 民们还曾到新荣实业公司(原村委会)去请愿过。 今天上午,《民生观察》致电江岸区多个政府部门,最终打通了新荣 实业公司(原村委会)的电话,据一位工作人员对我们讲,拆迁的 事,公司已和村民们协商“四、五个回合了”,至于歹徒开枪打伤村 民的事,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事也是有点过分,当时就报警了,现 在派出所正在处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07-07-20) 〔提供者:(湖北随州)刘飞跃〕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这里不用言 《毛泽东旗帜网》被关闭有感 韩杰生        东国这里不用言,姓资姓社都用权        此律来自始祖毛,尔等传人休抱怨        左派右派同样待,别惹权者不喜欢        政府职能无大绩,封嘴禁言是专擅        (2007-07-19)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交流 最高指示:做一个好人(之9) 东海一枭           都可以对话           都可以和谐           都可以默契           都可以一见如故           云可以相拥           风可以相拂           太阳可以互相取暖           月亮可以互相印证           花鸟山水天地万物           都可以与我交流           除了人           尤其是中国人           (2007-07-07)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陈水扁:联合国排除台湾. 犹如政治种族隔离 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0日电〕总统府今天宣布,总统陈水扁已正 式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以台湾名义申请成为联合国会员。总统 指出,联合国对台湾筑起高墙,长期排除在外,犹如政治性的种族隔 离。种种对台湾不公平的待遇,不但令人费解,更难以接受。 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其迈、外交部次长杨子葆下午在总统府召开记者会 表示,台北时间19日晚间11时,美国时间19日上午11时,台湾驻纽约 联合国同仁在友邦马拉威、史瓦济兰、索罗门驻联合国常任代表的陪 同下,到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室递交总统陈水扁具名以台湾名义申请加 入联合国的申请书。 外交部表示,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室盖章收下,第一阶段的递件申请已 经完成,接下来请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陈总统在信函中表示,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条、“安理会议事规则” 第58条及“大会议事规则”第134条,代表2,300台湾人民,正式提出 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成为会员的申请书。 总统表示,国际社会对2,300万台湾人民追求尊严与和平的努力选择 冷漠以对,要求一个信仰自由、民主、人权与和平等普世价值的国 家,在遭受屈辱与安全威胁时,委屈噤声。 他说,当全球化的浪潮使全世界更加紧密相依之际,联合国却对台湾 筑起高墙,长期将其排除在外,犹如政治性的种族隔离。凡此种种对 台湾不公平的待遇,不但令人费解,更难以接受。 总统指出,实践人民的意志是他责无旁贷的神圣使命,成为联合国的 会员国是台湾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台湾,联合国的集体运作机制将 出现缺口,理想与公义也无法完整,更是对联合国会籍普遍化原则一 大讽刺。 陈总统信中请秘书长潘基文将申请书送交近期召开的安理会及大会审 议。总统特别声明,台湾接受并将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转载自《大纪元》2007-07-20 19:48;http://www.dajiyuan. com〕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当选就不排除修宪,在野就乱宪 评马英九的第二阶段民主改革论 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 中国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马英九于7月15日解除戒严20周年纪念日,假 南投县仁爱乡清境农场发表《民主再造工程──台湾民主第二阶段改 革宣言》,这是到目前为止马英九关于我国民主宪政发展最为全面而 完整的论述,他在其中提出了八点主张,其内容包括: 1、落实宪政主义精神; 2、实现权责相符的中央政府体制; 3、推动政党良性竞争; 4、落实司法独立及行政中立; 5、鼓励自主的公民社会蓬勃发展; 6、强化整饬贪污的机制; 7、以审议民主促进行政及立法改革; 8、维护弱势的基本人权。 由于该一宣言提及拟于2008年国民党执政后先行努力行宪,而于总统 及立法院改选两年即2010年后成立宪法评估小组检讨现行《宪法》, 俟朝野有普遍共识,再行推动宪政改革,这一涉及宪政改革的言论, 相对于之前马英九坚持行宪而不修宪的立场,显然他已经不排除面对 第八次修宪的可能性了。而这一立场的转变,则与新任国民党主席吴 伯雄有关,他在4月22日便曾经在民主行动联盟主办的《台湾前途新 论述》演讲会上预告,国民党会以认真态度评估各种修宪主张对台湾 生存发展的影响,国民党会成立修宪研究小组,研议国民党的修宪目 标与方向,但修宪时机应在明年大选结束,由全新的民意来决定修宪 方向与议题。 我国《宪法》关于中央政府体制之设计本以法国第五共和之半总统 制/双首长制为其蓝本,法国第五共和之双首长制即为总理总统制, 其特征乃在于永远维持合一型政府的形式,依国会多数决定行政主导 权属于总统或转轨于总理。但我国政党轮替后的宪政实践以及第七次 修宪的结果,已经发展出台湾独特类型的向总统倾斜的双首长制,其 特征在于政府的组成由总统决定,与国会多数谁属无关,而由于国会 立法院多数党国民党始终未能受邀组阁,又从不愿以对行政院之不信 任案来打破总统主导组阁权的政治局面,台湾型的半总统制乃以宪政 惯例的方式成形,而当第七次修宪将总统与立法委员任期皆自2008年 起齐一为四年,且二者之改选期日仅相差两个月,总统选举带动立委 选举的裙摆效应,本即有利于政党权力向总统集中,而总统选举在后 立委之后举行,总统乃更容易挟最新民意成为全国最具声望和影响力 的政治领袖。在总统成为政治权力中心(presidentialization)的 情况下,怎么可能想象新总统把组阁权完全让渡于旧国会,纵使他个 人愿意,他的支持者和所属政党可同意?我国的半总统制/双首长制 的原本规范基础已经因宪政惯例和第七次修宪产生板块位移,在总统 化的形势下,换轨到行政院长主导的议会内阁制,已经几乎不可能, 以总统为中心的行政决策模式将成为常态,但却又是政治现实的产 物,而毫不受《宪法》上的规范。目前多数民意皆认为,第七届立委 选举仍将为国民党居国会多数的局面,一旦马英九赢得总统选举,依 法国双首长制之法例,国家行政将完全转轨到总统,总统是国家决策 的真正主导者,他的权力意志不受《宪法》的局限,而是透过他的幕 僚长行政院长来实现者,所谓的超级总统制,于焉出现。如果2008年 的政局是这样如国民党的算盘发展着的,则马英九所宣称的“行 宪”,就是一种诈术,因为《宪法》规范有漏洞,无法可行。在政治 现实之前,《宪法》对于中央政府体制运作的种种规范,都只剩下象 徵的意义。 马英九如果坚信宪政主义的价值,坚持国会多数党组阁,那么就请用 《宪法》赋予立法院的制度工具来实现他的主张,那就是倒阁。马英 九在国民党主席任内,从未责成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利用多数优势发动 倒阁,反而是连三度提出不可能在立法院获得三分之二通过的罢免陈 水扁总统案,所谓的少数政府,不正就是他在《宪法》的规范下所造 就的?此一少数政府,事实上是为立法权所过度干预的政府(立法政 府),我们历数立法院的各种恶斗作为,如不经审议讨论即程序杯葛 国家总预算案、对美国重大军事採购案、治水案,为抵制总统提名监 察委员而宁可让监察院停摆,监察权停止运作,又如滥用政党比例代 表制破坏权力分立原则染指国家机关,前有立法院319枪击案真相调 查特别委员会、后有行政院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遭到违宪宣告,而在 还有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等待被宣告违宪的当下,国民党又把 黑手伸进了中央选举委员会。至于违反政党政治公平竞争精神的政党 经营营利事业和不当取得党有财产情事,马英九非但未能还财于民, 更在党主席任内主导中国广播公司、中央电影公司、中国电视公司三 中倒卖案,与买受人通谋变换党产形态,更是明显的背信行为。面对 这些历历在目的毁宪违法事件,马英九和他的党不能当下就行宪守 法,吾人怎敢相信他们执政后会有推动民主改革的诚意?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谢长廷启程赴美访问, 定位为爱与信任之旅 中央社 ┌────────────────────────────┐ │ 如果谢长廷可以在这次的总统竞选当中,让绝大多数的泛绿 │ │ 和泛绿,从内心深处理解并信服“和解共生”,我要说,即 │ │ 使他选输了,对于台湾的功劳,12年来,他得首功。    │ │                            │ │                    ──洪哲胜 编按 │ └────────────────────────────┘ (中央社记者刘得仓桃园国际机场20日电)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谢长廷 今天下午启程访问美国十天,他说这一次定位为“爱与信任之旅”, 将访问纽约、华盛顿特区、底特律和洛杉矶等城市,除参加后援会和 同乡会活动外,最重要的是在华府有两场公开行程和一场不公开行 程,至于“共生合作”希望党内同志能够共襄盛举。 谢长廷今天下午搭乘华航班机前往美国,他说这一次将在美国四个城 市展开拜会活动,除参加各地的台湾同乡会和后援会活动外,也会拜 访导盲犬协会表达感谢之意,同时在纽约也会到洋基棒球场看比赛。 最重要的是在华盛顿特区记者联谊会有一场演说,是以《台湾安全战 略观点》为主题提出他“共生和解”的看法,另外在国会山庄也有一 场演讲,是以《谈美国价值与台湾存在》主题,他也说这一次定位为 “爱与信任之旅”,要把爱与信任带到美国去。 至于有媒体提问党内合作的事,他说如果党内都不能共生合作,那要 如何对外?因此他很真诚、诚心的希望党内同志共襄盛举。象这一次 访美,欢迎大家参加,至于新任海基会董事长洪奇昌也会一同访美, 他说,这样有助于政策的配合。 至于有人问到,过去陈水扁总统的竞选班底、马永成、罗文嘉和林锦 昌等人也将加入竞选团队,谢长廷则笑着说,这要问总干事才知道, 不过他们都有选战经验,每个人都是老师,经验比他还多,有很多事 可以向他们请教。 今天有多位立委和桃园地区的民意代表前来送机,一同前往美国的有 前内政部次长林永坚等人,航空警察局也派出近50名警员维持秩序。 〔原载《yam天空新闻》2007-07-20 16:14。提供者:(高雄) 张复聚〕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近在咫尺.金门议员关心大陆人权问题 《大纪元》 〔《大纪元》记者胡净妮金门报导〕17日下午,金门县法轮功学员针 对被香港政府非法遣返事件拜访了蔡水游议员。法轮功学员王俊发表 示,7月1号是香港主权移交十周年的日子,他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参加 香港合法的游行,告诉香港人民,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无辜遭受中 共迫害以及被活摘器官的真相。没想到持有合法签证的他,居然被镇 暴毯及担架五花大绑暴力遣返。 中共口口声声说香港一国两制50年不变,这次的大规模非法遣返事 件,显示香港政府已被中共控制,完全没有了人权与法治。 对于县民遭到港府的非人道遣返,县议员蔡水游表示,要召集议员们 连署谴责,并首先签下了“强烈谴责港府‘七.一’前大举粗暴遣返 数百台湾法轮功学员”及致香港特首曾荫权的公开信。 金门县议员蔡水游签署“强烈谴责港府‘七.一’前大举粗暴遣返数 百台湾法轮功学员”及致香港特首曾荫权的公开信。 蔡水游说,他一向非常支持、肯定法轮功学员的努力。法轮功的人权 问题一直是他所关心的。如中共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器官一事,他也 多次和议会同仁沟通,表示要谴责中共的这一暴行。并劝亲朋好友不 要去大陆换器官,以免换到来路不明的器官害人又害己。 法轮功学员陈金锭表示,港府大规模粗暴的拒绝台湾人民入境,已造 成对台湾人民的损害,希望港府及时弥补,基于道义与良知公开承认 错误及道歉,并呼吁台湾民众认清中共一国两制的谎言。陈金锭并表 示,金门自从小三通后与大陆的距离更近了,今天中共指使港府对修 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如此粗暴,哪天会不会对善良的金门人施予毒 手呢?关心法轮功的人权问题,就是对金门人往来大陆的人权保障。 〔转载自《大纪元》2007-07-20 20:09;http://www.dajiyuan. com〕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突破网路封锁的九柄利剑 六月雪 中国是世界上网路封锁状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许多报道将中国庞大 的网路封锁系统工程形象为“The Great Firewall”,意即“建立在 网路上的万里长城”。这个防火墙系统投资之巨、技术之先进、封锁 之严密、监听之细微可称空前绝后。 尽管这个系统如此庞大、复杂,但是要彻底切断大陆人民浏览海外网 站也绝非易事。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实践,海外很多技术人员研究出了 突破网路封锁简单有方便的几款软体,他们是突破封锁的利剑。 1、自由门 ☆主页:http://www.dongtaiwang.com/ 动态网出品。老牌的破网软件,被众多网友奉为“破网三剑客”之 首,为众多网友破网的首选。 ☆特点: 可以在极短时间内查询到极多网路节点,而且可以随时调换或重新查 找新节点。有“删除IE Cookie”、“删除上网纪录”等选项。双击 自动执行,使用方便。绿色免安装。 ☆缺点: 对线上视频、音频和大宗文件下载支持的不是很好,不支持Https加 密浏览。不支持socks5级别的代理。但是这些缺点都可以通过和第三 方软体“合作”而得到改善。不支持javascript,(第三方软体有 ccproxy、Multiproxy、proxy_switch、莲花代理等) 2、无界浏览 ☆主页:http://www.wujie.net 极景公司出品,“破网三剑客”之一。 ☆特点: 同时显示的有三个可用节点,可以随时调换或重新查找新节点。支持 https浏览模式。绿色免安装,双击自动执行。第三方软体支持。 ☆缺点: 不支持socks5级别的代理。对于线上流媒体的支持有欠缺。 3、Garden和Garden G2 ☆主页:http://gardennetworks.com/ 花园网出品。三剑客之一,是最先实现智能代理的破网软体。 ☆特点: 自动设置和更换代理、清除访问痕迹,全面支持所有网页元素,包括 javascript, vbscript等可以随时调换或重新查找新节点。绿色免安 装,双击自动执行。第三方软体支持。 ☆缺点: 只有从软体打开的网页才加密,网页的左上角出现一个绿色标志。最 好不要直接打开IE浏览。不支持socks5级别的代理。对于线上流媒体 的支持有欠缺。 4、世界通 ☆主页:http://www.gpass1.com/index_cn.php 世界之门出品。在破网软体中是较年轻的新一代产品。 ☆特点: 支持众多网路应用。支持Web2.0网站、多媒体播放机、电子邮件、 即时通、下载管理软件等。支持socks5级别的代理,第三方软体支 持。 ☆缺点: 软体体积较自由门更大,不便与电邮邮递(有轻便版)。需要手动将 要在“世界通”中启动的软体添加进列表。速度较理由门慢一些。 5、火凤凰 ☆主页:http://firephoenix.edoors.com/chinese.html 世界之门出品。是与世界通同公司的兄弟产品。采用截至目前,安全 系数最高的最底层加密技术。适合对保密性要求高的用户。 ☆特点: 同时兼容TCP/UDP,采用行业最高加密等级处理信息,自动支持所有 网路应用程序。 ☆缺点: 速度较慢,需要安装,不支持第三方软体,不合适大宗文件下载。 6、TOR ☆主页:http://tor.eff.org 或http://tor.freehaven.net/ 全称“The Onion Router”,2007年以来,Tor 网路的用户已增长至 数十万。其应用之广可见一斑。 ☆特点: 匿名Web浏览与发布、即时通讯、IRC、SSH和其他基于TCP 协议的应用。匿名性很强,安全性与速度俱佳。绿色免安装,双击自 动执行。 7、动态网 动态网出品,目前以停止更新,但是有很多人怀念的破网软体。最高 版本2.0,可在《明慧网》下载到。“域名解析”功能非常使用。 (自由门也具有这个功能) 8、赛风(psiphon) 是新开发的点对点通讯软体,由于需要自由世界的计算机做为服务 器,目前应不很少。如果海外有可靠的朋友愿意提供帮助的,则此软 件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9、Flatsurfer0.51和ssso ☆特点: 同一个端口同时作为HTTP代理和SOCKS5代理,高强度公开加密算法, 服务器端采用高稳定编程技术,可作为其它优秀软件的加密隧道组合 使用。 这两款软件隐蔽性很好,但是需要网路经验比较丰富的专业或准专业 人士学习使用,不推荐普及,也不推荐新手使用。 有兴趣的朋友可参考《清心论坛》技术贴:http://qxbbs.org/ viewtopic.php?t=156606 小结: 1、九大破网软体都是采用不同的突破封锁和加密技术,因此和互为   补充,平时最好多准备几个备用,一旦哪一个不能突破封锁时可   换备用软体。所有软体除官方网外,在《清心论坛》都有最新版   和公测版下载。 2、没有哪一个破网软体是十全十美的,因为封锁本身就已经不美   了。所以大家还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要应用哪个软体。   ◆普通浏览: 无界、自由门   ◆下  载: TOR、花园(配合莲花代理)   ◆上传数据: 无界、TOR(配合莲花代理)   ◆隐藏IP: TOR、火凤凰   ◆流 媒 体: 世界通、火凤凰 3、本文只是概述九个软件的特点和应用,还有需要其他软件和第三   方软件的配合应用(如Tor+Privoxy+SocksCap组合包、Total   Commander v6.53)可到《清心论坛》、《花园网》、《宇明》   《明慧网》《新视觉》等网站找到相关技术文章。 4、本文提到的可应用于网路聊天的代理软体不适合于与腾讯QQ共   同使用,因为QQ服务器本事被怀疑监控客户聊天记录,所以无   论与任何软件配合都无安全性可言。 5、关闭计算机之前应首先退出破网软体,以免造成再开机时IE无   法打开网页。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