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7-04-05 新闻与评论 认识问题 ◆狗日的户口,套在中国人头上的一道枷锁   (西安)梁治 ◆在平民慈善中欠税是一种耻辱     (河南安阳)赵志疆 ◆春光多明媚怎奈民情冷        (江苏徐州)郭少坤 ◆由杨丞琳被围攻想到的          (成都)朱自卿 ◆从《人民日报》关心美英伤兵说起     (湖北)胡胜华 探索道路 ◆“三个代表”的提法有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精神 胡泽国 呐喊呼吁 ◆严正学的女儿致信美国会众议院议长请求 海外严正学后援会 民主理论 ◆论言论自由                (上海)黄飞 ◆中国授权型法律体系评述         (武汉)乔新生 迫害实录 ◆敬请关注严正学先生           (贵阳)吴玉琴 ◆严正学案发生重大变化.择日宣判      (成都)黄琦 读史论今 ◆清明悼紫阳.齐志勇等民主人士被抓      《大纪元》 ◆精神应该是自由的──祭张志新遇难32周年    和而不同 ◆权势和钱财的二奶,中──天下文章任人写(3之1) 格丘山 文艺春秋 ◆是谁剥夺了咱们的清明节        (山东薛城)赵飞 ◆蝴蝶的来历              (波士顿)韩杰生 他山之石 ◆辛志平──“二.二八”人物小传     (台北)曾建元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狗日的户口, 套在中国人头上的一道枷锁 梁治 户口终于有所松动了。目前中国许多省市已经宣布取消原来的二元户 籍制度,也就是说取消农业户口,统一为中国公民户口。 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也是人们多年抗议的结果,但仍旧余音未了,户 口所引起的不公正待遇还在困扰着每一个国人,户口仍就是套在人们 头上的枷锁,只是变成了隐性的。 大家知道,户口在中国历史十分悠久,那时统治者为了便于统治,进 行了编甲制度,这是最早的户口雏形,后来形成的严密户籍制度是为 了便于皇帝老儿调查全国的财产。到了建国后,中国政府更是强化了 户籍制度,把过去单一的户籍制度,变成了二元户籍结构,也就是说 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在这种户口的限制下,实际上人们 不但丧失了迁移自由,而且因为这种人为的鸿沟,使得许多不公正、 不平等加在农业户口者身上。农民本来就是中国最贫困、最落后的一 个庞大的群体,而户口其实更使这一庞大的群体永不翻身。农业户 口,在就业、在社会保险、在子女教育、在享受社会资源上无法和城 市人相比,这样造成的心理负担也很严重,过去,即使一个城市二癞 子也可以找一个如花似玉的村姑,而农村姑娘也千方百计的想嫁到城 里去,不过,她们常常是好妻找个癞汉。凭什么条件相同却结果不相 同,就是因为户口这个“天然”的枷锁造成的。 户籍除了对人们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外,还有一个最大的弊病,那就 是把你牢牢限制在当地,犹如画地为牢一般,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公民 的迁移自由,侵犯了人权。而现代文明社会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 利,这项权利的主旨是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就业和生活的目的地。一 个人一旦决定在某地生活或工作,并在这个地方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就应该与当地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各项社会权利,并平等地获得当地 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而人口登记只是对公民的这项权利的确认而 已。而户籍制度却使这种情况变得不可能,显然在和21世纪的中国是 不适应的,从而激起了人们的普遍反对和抗议。一个本儿,一个虚无 的东西,在中国老百姓头上耀武扬威,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我爱人的户口在沈阳市,恋爱时父母就反对,理由是因为户口不在一 处,以后会造成许多麻烦。但是因为我坚持,只好同意了。果然犹如 我父母所说的那样,麻烦大大的。我和她一直生活在西安。几年前她 想把户口弄回到西安,到我们派出所一问,说是办一个西安户口需要 交30,000元,我们哪里有这么多钱?后来,生下了个孩子,却按照中 国户籍规定,孩子的户口随母亲,只好上到了沈阳,但孩子却生活在 西安。孩子上学,本地的孩子只交书本费和学费,而他却多了一项借 读费。估计,如果再这样下去,到了上高中上大学,要多花不少钱 呢。于是,我想办法把他转过来,可是到派出所一问,需要这手续, 需要那手续,到现在还没有弄齐呢。孩子毕竟已经八岁了,可他的户 口还在东北,今天学校又要登记户口,他回来问我:“爸爸,我怎么 在外地呢?”我不知如何回答,沉默半响,只好说道:“爸爸正给你 办呢,过不了多久你就是西安娃了!” 还有,我们这里昨天有一个街道办的招聘会,妻子去了,回来垂头丧 气,说到,人家只要本地户口的下岗人员呢。唉,妻子在她沈阳市也 属于下岗人员,可是到了西安却享受不到各种待遇,这真他妈狗日的 户口啊! 户口终于有所松动了。公安部重申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 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非农业和农业之分。这是令人欣喜的 消息。 不过,“合法固定住所”这一概念是什么呢?难道仅仅从本子上改变 农业和非农业之分,就能消除实际的不公平吗?一般来说,由当地政 府的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法规所承认的住房就是合法住房。政府应该 对住房的容积有规定,并最好建立一个“标准住房”的概念。例如, 20口人不能全都声称某30平米的套房是自己的“合法住房”。“固 定”一词也需要定义。一家人不能在某套房屋中住一周后再移居到违 章建筑中,然后申请登记为这套住房的合法居住者。居民是否拥有某 套住房的产权或者租住一套住房的时间长短,将是判定“固定住所” 的重要依据。显然,公安部只适合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合法固 定住所”的具体认定可由各地城市政府自己做主。各城市政府对“合 法固定住所”的不同认定,将形成各城市的不同的“准入门槛”。仅 仅将“合法固定住所”作为不同城市的“准入门槛”有其一定的公正 性。这个标准不再区分迁徙者是否为农业人口,任何人或家庭只要取 得“合法固定住所”就将登记为某城市居民。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是,降低“准入门槛”只是降低了农民进入城市的条件。实际上这 个条件的存在,还是说明农民不如城市人。为什么要有这个门槛呢? 据说是因为城市的配套设施跟不上,这纯粹没有根据,因为许多农民 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城市,生活在城市里,他们缺少的只是个本本而 已,再说,作为中国公民连自己的国家都不能随便居住随便生活,这 怎么也说不过去的。什么时候,没有了这个准入门槛,而农民不愿再 迁入城市,或者能够自由自在的迁入城市,户口遗留下的枷锁也就不 存在了,也就公平公正了!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在平民慈善中欠税是一种耻辱 赵志疆 “推动平民慈善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人人可慈善’的理念应该 深入人心。”在3月31日于南开大学举行的“激发民情,呵护民心 ──平民慈善与慈善教育公众论坛”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 耀指出。(4月4日《新京报》:《民政部官员:搞慈善我们总盯富人 却瞧不起自己》) 中国并不缺少富豪,但慈善家的数量却很少。有资料显示,中华慈善 总会所获捐赠的70%都来自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内地富豪的捐赠 不到15%,而且其中并没有有名的富豪,大部分仅属于有一点钱的 “富人”。来自安徽省各慈善机构的信息显示,以工薪阶层为主的普 通市民、大中专学生以及退休老人是目前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掌握 巨大社会财富的富人阶层在慈善事业中的捐款却几乎为零。慈善确实 不是“富人的专利”,但也不是“穷人的专利”,既然“人人慈 善”,自然也应包括“富人慈善”,可富人们为何总是屡屡缺位呢?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大学教授丁元竹曾经指 出,目前我国正在形成三个层次的财富分配体制。第一层次以市场分 配、劳动所得为主,目的是提高效率;第二层次以国家财政税收及其 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目的是促进社会公 平;第三层次分配就是社会慈善活动。第二次分配是政府弥补市场不 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 基本来源于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在任何国家都具有救 助和公益功能。正因为担负着财富分配的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的富人 慈善不仅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责任──即使富人不愿“积德行 善”,高额的财产税和遗产税也将迫使他们最终“让利于民”。 中国富人悭吝慈善的原因大致有两种,担心暴露“原罪”而不肯露富 的心态,以及对不透明的慈善资金流向不信任。如果说后一种忧虑有 情可原的话,前一种心态则颇耐人寻味。2005年8月,广州市地税局 发布欠税名单的公告中,房地产企业所欠缴税款占公告欠缴税款总额 的八成以上,而当年的另一份调查资料显示,90%的房地产企业都存 在欠税现象。富人欠税已不是秘密,与此相对,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 旭人曾表示,中国个人所得税65%来源于工薪阶层,富人占总人口的 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刚刚结束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主动进行个税申 报过程中,依然是由工薪阶层在“唱主角”。由于真正的富人大面积 缺席,本应起到调节作用的税收竟然成了“损不足以奉不足”,在此 前提下,过度强调“慈善不是富人专利”,不免给人留下替富人开脱 的嫌疑。 虽然中国富人的慈善意识普遍有所欠缺,但却并不缺少乐善好施的普 通人,凭借那种朴素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精神,他们无 私的身影汇聚成时代的暖流。在感动于这些普通人的善举的同时,富 人们的集体欠税愈发不可原谅。通过丁元竹教授的话可以看出,慈善 应该是社会福利的一种补充,只有享受到足够的社会福利,公众从事 慈善事业的能力和动力才会更高。富人的集体欠税实际上已经削弱了 公众的社会福利,这时候再抛开富人的责任奢谈“人人可慈善”,既 不科学也有失公允──纵然慈善与否是富人自由的选择,依法纳税则 是他们应尽的责任,而即使没有富人的亲身参与,只要做到了这些, 民间慈善原本也可以做得更好。 正因为如此,我觉得,对于民间慈善事业,与其加大道德呼吁不如规 范管理制度──不仅要规范慈善事业自身的健康运作,同时也要加强 税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应给任何人留下可乘之机。公众习惯于将目 光专注在富人身上,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希望富人能象《蝙蝠侠》中说 的那样“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但更多的还是出于“不患寡而患不 均”的深层忧虑。卡耐基曾经说过,“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对于那些富人们来说,在平民慈善中欠税何尝不是另一种耻辱?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春光多明媚怎奈民情冷 郭少坤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清明季节,踏青扫墓;观光祭祖,情景百生。 此时此刻的自然季节里,本应给人带来更好的情趣和感受,可我却在 不经意见观察到一些与美好的大自然环境并不协调的情景,听到一些 反映政治并不清明的民谚民声,应该说给这美好的春天平添了几分阴 冷。   “要想富,修公路,四米宽,三米五,   先偷工,后减料,坑的钱,进腰包。” 我在回乡祭祖返城的路上,坐在行驶在乡村公路上的乘客在念叨着自 编的顺口流,而这顺口流也的确真实地反映着乡村公路的现况。历经 半个多世纪穷折腾的农村尽管也赶上了经济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些好 处,踏上了现代化标志之一(公路)的末班车,可修建的公路有是个 什么样子呢?从这首民间顺口流也就不难看出了。而且,我们乘坐的 公交汽车在乡村公路上可谓在历尽折磨中也给了很好的回答。因为这 路面仅仅只有3.5米宽,本来上边拨下来的修路款是可以修建四米 的,但到了县、乡镇那里,在被曾曾克扣和付出官商勾结的成本后, 剩下来的钱也就只能修建3.5米,可想而知,这3.5米的道路又如何通 过来往的机动车辆呢?所以,每当汽车遇到对面过来的车辆时,就要 有一辆汽车被迫下到公路下面,如果遇到下面连土都没有的地方,汽 车的一只轮胎只有半悬在空间,直到对面的车辆过去后,这辆车才开 足马力爬到公路上继续行驶。驾驶员告诉人们说,这样的情况不但影 响了行驶速度,而且严重损坏车辆和轮胎。就这样的公路,就这样形 成的公路,也难怪老百姓编成了上面的顺口流。 车上有的乘客说:“过去连皇帝都下来微服私访,胡锦涛怎么不下来 看看这样的公路呢?叫他的车辆也到这路上试一试,看他怎么办?” 还有一位老年人说:“如果毛主席活着,早把这些狗娘养的贪官都给 枪毙光了。”乘客们七嘴八舌,流露出对现实的怨恨和愤慨。 今早去公园散步,几个老年人在议论着一些事情,其中一个说出了几 句顺口流,说是“要官、要钱、要车、要房、要女人,就是不要 脸。”另一个说:“顾权、顾钱、顾面子、顾眼前,就是不顾子孙后 代。”听后,感到颇有道理,留心记了下来,回来后联系到前天返回 路上的所见所闻,整理形成此文,借此以飨读者。 中国的事情和存在的问题究竟到了何种地步,我们已经失去了只听共 产党领导人及其喉舌鼓噪的耐心和任何兴致。反过来,只要认真观察 一些客观事实和倾听一下老百姓的朴素语言,就可以找到最好最完整 的答案。谁要是不相信,不妨就去从中进行一番观察和对比,不仅会 得出自己的结论,而且历史将会给予最公正的裁判。 (2007-04-05)丁亥清明节于徐州家中)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由杨丞琳被围攻想到的 朱自卿 据媒体报道:三年前,在《我猜我猜我猜猜猜》节目当中,主持人台 湾艺人吴宗宪问:“抗日战争打了多少年?”同为此节目主持人的台 湾艺人杨丞琳说:“不知道。”吴宗宪告诉她打了八年,杨丞琳说: “哇,才打八年啊!”在听到南京大屠杀30万人罹难后,她说:“才 30万?”她还对她的日本朋友说:“我前生一定是个日本人!穿和服 走在雪里的感觉最高贵!”她还说:“日本的东西我们都要学!”之 后又频频在节目中说:“不准去大陆,你不知道大陆的人有多土。” 这些言论,引起中国大陆歌迷、影迷的极度愤慨。虽然杨丞琳多次流 泪道歉,但中国大陆网民对她的批评一直没有间断。今年年初,一著 名商家请她拍广告。网上有人发起所谓的“万人签名”抵制杨丞琳, 最后商家不得不剪去广告片中她的画面。杨丞琳目前又公开道歉,但 有媒体称80%的网友并不接受她的道歉。 说实话,杨丞琳确实不会说话。要是她说的是:   “哇,‘6.4’才死了几万啊!”   “哇,文化大革命才死了几千万人啊!”   “哇,文化大革命才十年啊!” 不知道这些现在批评杨丞琳的人会不会站出来义愤填膺。引起中国大 陆众多粪青最大不满的,当然是她对有关日本的言论。现在中国大陆 的粪青一看见日本就两眼发直,就开始痛骂。凡是粘上日本的、跟日 本有一点关系的,他们就开始无端、无常识、无理性的指责。这种根 本没有常识、毫无理性的人,他们说的话、他们的指责,就连放屁都 不如。这些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粪青。 这些粪青看似“爱国”,实际上只是被中共当局愚弄的小丑而已。中 共当局要用的时候,就拿出来用,不用的时候就跟垃圾一样丢在一 旁。2005年在中共当局默许下、中国大陆所爆发的大规模的抗日游行 示威活动,粪青们砸中国人的日本车,砸中国人开的有关日本的商 店,嚣张至极,以为他们是“爱国”的表现。在第一波冲击过后,粪 青还想第二波冲击,结果毫无政治常识、毫无理性的粪青,没有领会 中共皇帝的圣意,还要不识时务地搞示威游行,结果被暴力镇压,很 多“爱国青年”被自己的“祖国”关了起来,成了“祖国和人民”的 敌人。 更为可笑的是中国大陆的“保钓”人士,保钓成功以为回到“祖国” 会受到“祖国”的热烈欢迎,结果是被“祖国”拒绝入境。毛泽东曾 经说过:“一些同志认为日本战地越少越好,后来才统一认识:让日 本多占地,才爱国,否则便成爱蒋介石的国了。国中有国,蒋、日、 我,三国志。”借用他的话来说那就是:“一些人认为反日本,才爱 国,要是这样便成了爱共产党的国了。”粪青只要看到谁穿日本或其 他国家的任何事物好,就会说“你不是中国人”是“不爱国”。但是 他们就很喜欢老外来喜欢中国的事物,并且乐此不疲。这样的老外是 不是也没爱他自己的国家了呢?粪青自己不愿意“卖国”,却希望老 外去“卖国”、来向往中国,岂不可笑。 话又说回来,杨丞琳说的这些话确实有不妥的地方,但是被粪青们粪 青得无知、无理性的围攻,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想杨丞琳应该这样 说:“台湾是一个民主社会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独立的价值观和人生 观,不象中国大陆是一个独裁社会人民被一种声音所统治,当听到不 同声音的时候就会本能的反弹,这是很正常的。中国大陆民主了以后 这种对我的围攻就不会产生了。”我想如果她这样说,没有哪家中国 大陆的媒体敢再负面地报道她。难道中国大陆媒体会说:“台湾艺人 杨丞琳发表反动言论惹起不满瞒吗?” (2007-04-05)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从《人民日报》关心美英伤兵说起 胡胜华 3月19日《人民日报》刊登署名王南的《美英士兵岂有不寒心之 理?》 看了这篇文章,我夷然奇怪:《人民日报》竟然关心起美英伤兵起 来,其人民性也,可真是五湖四海呢!试看所谓“美英士兵岂有不寒 心之理”,说得是何等仁厚温暖,不过,这一关心,未免太令普通民 众奇怪了。──你不多多关心近在国内的病人伤人,反倒去关心远在 天边的美英伤兵,这可不太说得过去吧。但我转而一想:何必说关心 呢?那么多的中国人民看不起病、治不起病,国家的关心,都远远不 够,“中国人民岂有不寒心之理?”对美英伤兵的关心,又能关心到 哪儿去?其真情实意,岂不可疑?事实上,它只不过是借关心揭露美 国之阴暗和丑闻而已。其意若曰:“你们美国老是批评我们中国的人 权问题,其实你们美国人也不是好东西!”这一心态,就是《人民日 报》这篇文章的基本心态,也是今日国内报导美国的基本心态。 其实,这种心态,是不健全的。因为当别人揭露了你的问题,就个人 修养而言,可取的态度,应该是晏子式的自反自缩、应该是毛泽东提 倡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国家而言,就应该孔子所说的“远 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自己要真的把事情做好了,又何惧于别 人说三道四?何必悻悻然地回骂说“你也不是东西!”──难道当别 人说你是王八蛋,你回骂过去,就可以证明自己不是王八蛋了吗? 可是,嗟夫,今日我们所见,不幸多属此类。小的方面,例如美国总 统(布什)一不小心摔跤,国内报纸也加以“图文并茂”地嘲笑;但 对中国国家领导人(老江)的跌倒,却讳莫如深。大的方面,例如我 们近日在报纸上看到的国务院《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根据2007 年3月21日《南方人物周刊》的报导,这个《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 录》说是俞权域老贼的“发明”:“‘中美对比’,确实是他的成名 之处。‘从1990年开始,美国年年攻击中国人权,上面就让我搞中国 人权研究会。前几天报纸上公布的《美国人权状况报告》,就是我发 明的。我在1994年的时候,美国有一次派了个强大的代表团和中国辩 论人权问题,我在会上就发表了一个谈话,《中美两国人权状况之对 比》,哦,那一下把他们搞下去了,后来我们人权研究会就搞美国人 权报告,哦,我们这一搞,他们就傻眼了,哑口无言。’”俞权域老 贼说“就是我发明的”,其实乃是吹牛。因为早在16年前(1991年2 月29日),李敖就已着先鞭了,见诸《为钱其琛谈话进一解》一文。 当时李敖写作此文,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炫示自己渊博的历史知识,他 感于“由于“6.4”后当政者格于文化水平,在发挥美国的丑史方 面,功力显然不足。因此,在国际宣传上,“6.4”以来,中国全处 于挨打的地位、处于被美国奚落的地位,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他要 在“举证”上,“昭告天下、昭告美国人”云云。表面上看,这种揭 发,似乎很能将美国人一军;其实,骨子里,却暴露了自己的偏狭, 只是李敖沾染了“岛国”的偏狭心态却不自知而已。如今,俞权域老 贼暗中袭取之不说,还据为己出,天下滑稽之事,还有甚于此者乎? 更难堪的是,他现在搞出《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已不止是偏 狭,同时也是矛盾的。以前,美国方面批评中国人权问题,中国方面 虽然脸上无光,但还气壮理不直地指责美国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 政,现在问题来了。由于历次被动挨骂,中国方面备感窝囊,乃决定 予以还口,就炮制出《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以为得计。但是, 此份“纪录”,竟是大量征引美国自己就已经公布的新闻,这岂不从 反面证明了美国的新闻自由以及其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不然,美国一 律封杀,不准公布,岂不就更快意了么?“中美对比”之下,孰优孰 劣,岂不就更明显了么?何况,搞出《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试 问美国方面是不是也可以同此逻辑指责中国“利用人权问题干涉美国 内政”?是不是也可以同此理由指责中国在“制造国际对抗”呢?是 不是更可以因此掀起“中国威胁论”?岂不闻“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如果这样,“傻眼”的、“哑口无言”的,又会是哪一边呢? 我绝不是说美国批评中国人权问题完全没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我只 是站在一个客观冷静的立场上,觉得这样子的处理方式,未免有欠妥 当。事实上,问题不在干涉不干涉,问题乃在面对别人所指责时所采 取的态度。我觉得,虽然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都并非尽善尽美,但对 尤其落后的中国而言,我们是不是应该多多反省反省自己?是不是应 该认认真真地改善改善实际的人权问题?是不是应该细味美国总统富 兰克林的名言“批评我们的人是我们的朋友,因为他们指出我们的缺 点”?美国方面一指责我们中国的人权问题,我们便生气、反弹,现 在且骂回去,这很可能会造成因为觉得“别人也不是东西”而不思改 善,最终使问题恶化。这种对骂,也许会很爽,可是,从实际上看, 难道真是自己之福吗? ------------------------------------------------------------ 〔附〕美英士兵岂有不寒心之理?    王南 近来,有关美国军方医院的丑闻,非但未见逐渐平息,反而越闹越 大。包括陆军部长弗朗西斯.哈维在内的三位美军高官先后为此丢 官;美国总统布什下令成立了一个监督委员会;针对事发医院的听证 会也在14日举行。 2月18日,《华盛顿邮报》首次披露了发生在位于华盛顿的沃尔特. 里德陆军医疗中心里的丑闻。报道说,从伊拉克、阿富汗撤到那里的 伤兵,就住在老鼠乱窜、蟑螂满屋、细菌弥漫的病房内,忍受着院方 官僚主义作风和麻木不仁规章制度的折磨。由于它是美军“王牌医 院”,并被称为“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伤兵第一护理医院”,此 事一经曝光,旋即激起轩然大波,在美军内外引发强烈反响,美国各 有关方面纷纷就此展开调查。 无独有偶,继美国之后,英国也传出了类似的丑闻。由于院方疏于照 看、护理,一位年仅18岁的驻伊英军伤兵竟在留有粪便的床上入睡, 其伤口还两度感染,身上也长了褥疮。许多从“反恐战场”返回的英 军伤兵抱怨说,他们受到忽视,治疗差到令人震惊的地步。 有媒体认为,沃尔特.里德陆军医疗中心暴露出来的问题只是冰山一 角。甚至还发生过一名伤兵在医院自杀身亡的事件。一个负责调查此 事的美国众议院小组负责人表示,这类问题“可能广泛存在于美国军 队医疗系统中”。 “这些人去(伊拉克)的时候都是好好的,回来时却在精神上和身体 上残缺不堪。”这是一位美军伤兵母亲的愤怒控诉。为了美英军政当 局的“反恐大计”,一批又一批美英大兵被驱往远离祖国的“反恐前 线”。同样是“反恐”,军政大员只需动动嘴皮子,而普通将士则要 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想想在前方卖命负伤,回后方竟受如此怠慢,美英士兵岂有不寒心之 理?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三个代表”的提法有悖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精神 胡泽国 “三个代表”思想是江泽民同志2001年7月1日庆祝共产党成立80周年 大会上的讲话中作为共产党的最新理论提出的,要求共产党在新的执 政历史时期加强学习,武装思想,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三个代 表”的具体内容是指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 我们提到“代表”首先想到的一定是:谁是代表,是否有代表能力, 代表谁,谁任命的代表,谁选举的代表,谁指定的代表等一系列的问 题,但在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中只字未提到,这给共产党党员和全国人 民留下了悬念,引起了一些争议和思考。 一是共产党作为13亿中国人民的执政党,统领着国家政府、司法等系 列专政机器,总以国家和人民的权力“代表”自居,不知这种“代 表”身分的合法性合理性来源于何处?有何法律依据? 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是建立在暴力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暴力 掌控国家政权机器,暴力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这个已经是不争的事 实。毫无商量也毫无余地的以国家和人民权力代表自居,把共产党意 志强加到国家和人民头上。没有谁知道共产党以代表自居的合法性, 共产党从没有问过人民需要你代表吗?人民自己意志愿意共产党去代 表吗?人民利益需要你来代表吗?共产党限制新民主党派成立,限制 民主党派发展,这都并不是人民所愿意,看看今天政协常委都是什么 人?人大代表和常委都是什么人?不都共产党的代言人吗?至多也不 过是维护共产党统治的代言人,何来民主政治自由可言?更不要说人 民自愿让共产党去代表自己利益了。所以这种代表本身就带有强权和 略夺性质,没有合理合法性。古语云:文治武攻。文可以治国,武可 以打天下;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在和平建设年代,再采取暴力强 权略夺方式治国,不实行民主政治,民主法制,那将给人民带来的还 是灾难和不幸,人民大概并不欢迎这样的集团来做他们的代表。 二是“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和思想是否合情合理,合民意,合乎人 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具有社会实践意义? “三个代表”之一是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现在的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和第一大党,已经形成庞大统治集 团,早已凌驾于国家、法律、人民之上,严重脱离人民群众脱离社会 劳动,成了一个瓜分国家和人民权力与劳动果实的利益集团;而社会 生产力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并创造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 生活需要的能力,共产党本来已经严重脱离劳动人民群众,脱离社会 劳动实践,如何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共产党知道生产力发展 方向在哪里吗?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方向难道不是欺人之谈 吗? “三个代表”之二是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 这里我们看看国际社会对当代中国经济和文学的一个评价:中国没有 真正的经济学和文学。为什么呢?因为中国在共产党统治以来一切经 济理论和文学都是以维护和巩固共产党统治为目的的御用经济文化产 品,在中国现代根本没有信仰自由,舆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 由,严重缺乏开放型文化市场,更不要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了,当 代的中国已经完全成了共产党的御用经济和御用文化市场,由于共产 党长期的经济文化禁锢,人民群众早失去了对经济文化的创造开拓精 神,很多人也习惯了任共产党去说去做,这样的经济文化氛围可能产 生先进文化吗? 共产党的老前辈毛泽东同志早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 史的主人,是中国文化的发明创造者和继承者。当今共产党作为一个 庞大利益统治集团除了巩固既得政治统治权力和瓜分国家人民果实 外,有多少人在真正研究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规律?谁在研究发展 继承中国灿烂古文化和当代文明进步文化?其实是共产党在一手破坏 中华民族灿烂古文化和高尚的道德文化,形成当代一系列腐败腐朽的 马屁文化和败坏的道德文化。从历史的实践角度看先进文化应该存在 于人民群众中,并得到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继承和发 展,共产党凭什么说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这不是空口 说白话?不是对历史的歪曲吗?不是对人民的欺骗和给自己的脸上贴 金吗?共产党其实代表和发展的是党文化和专制文化,一直以来共产 党根本不知道先进文化在哪里。 “三个代表”之三是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人都知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什么?那就是人民的吃、穿、住、 行、学、医等。如果说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也就是 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吃、穿、住、行、学、医等。也许这就 是在所谓改革中,共产党能达到几乎无官不贪,无官不腐的思想理论 依据。所以我们现在的人民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下岗工 人吃不饱饭,穿不暖衣,原来都是被共产党给代表了,他们代表人民 吃了,穿了,住了(共产党实权派官员大多有多处豪宅),行了(坐 高级轿车、公费旅游等),公费上学(也有贪官污吏子女自费上 学),统治集团疗养了(他们都是公费医疗、疗养,老百姓连感冒都 怕去买点药),看看当今共产党统治集团以及官商勾结所行成的利益 集团与普通老百姓的贫富差距就可以看到“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真实意义和目的。 三是“三个代表”是不是符合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 想。 共产党作为既成事实的执政大党,一再倡导“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在这里我们看到“立党和执政”都是共产党政治利益集团行 为,而“公和民”是国家和人民,具有社会广泛性。但从“三个代 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来看是以集团行为代替国家和人民的行为,这 可能吗?在长期共产党执政时期,共产党腐败集团一直围绕着巩固和 加强他们的统治和经济利益服务,他们内部权力斗争造成的巨大损失 都由国家和人民买单。强权掠夺,想凌驾于生产力和文化之上,把劳 动人民的果实霸占为己有,这符合“为公为民”的思想吗?做为执政 党和政府机构为什么不去服务而要强权掠夺人民劳动的果实?代表最 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更是荒谬之极,共产党你代表人民吃了,住 了,穿了,行了,学了,医了,那最广大人民去吃什么?住什么?穿 什么?行什么?用什么去学?用什么去医疗?这能说是“为公和为 民”吗?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可以不去评说他的合法性,但为什么却一再强 调共产党的代表性,一再热衷于充当国家和人民的代表,所有的人都 知道共产党的权力是来源于国家和人民,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作为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为什么不强调自己是人民公仆,为 什么不主张和实践上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民族伟大复兴牺牲自己利 益,为民主政治,民主法制建设铺平道路呢?可见“三个代表”思想 完全是为了更进一步巩固自己在政治上霸占国家和人民的权力,在经 济上肆无忌惮的去瓜分和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比如在国有经济改 制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长期以来实行通货膨胀等)。 共产党在庆祝成立80周年时提到了共产党从她的成立到发展建设的后 80年的成绩(那些严于律己的老一辈革命家所做的贡献),纵观共产 党所走过的路,确实是艰难的曲折的,也不乏经验和教训,但到了现 在,已经不能老谈成绩,不谈缺点了,不居安思危,改进自身的不 足,停步不前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倒退。共产党成立之初、发展之时、 改革之即的方向不变,但任务却各有不同,共产党员及共产党的干部 队伍普遍素质一直低下,共产党员队伍的壮大并不能说明这支队伍的 精良与优秀,摆在面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加强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教 育,自觉勇于接受来自社会广泛的民主监督,既要保持这支队伍的优 良传统,又要真正与时俱进,做好人民的保障工作,服务工作,而不 是去所谓的绝对领导和代表。 中国共产党作为既成事实的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阶级,那就一定要对 国家、民族、人民负责,作为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就不应该 始终强调自己的代表作用,更重要的是作好对国家、人民、社会发展 的服务,如此看共产党的“三个代表”不如用“三个服务”更加准确 贴切,更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三个服务”就是指“共产党要始终 服务于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始终服务于中国先进文化的前 进方向,要始终服务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和谐社会”思想顺应历史潮流,是共产党在理论和思想上的伟大转 折 中国共产党在新一届中央集体领导下,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 会”思想得到了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和赞赏。“和谐社 会”思想包含内容广泛,意义深远。 “和谐社会”思想在国际问题上主要包含:意识形态和谐、亚洲和 谐、世界和谐等;在中国现代社会建设上包含了政治和谐、经济和 谐、文化和谐、法制和谐、阶级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等系列内容。 “和谐社会”思想是对现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完善、补充、创新,为 “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将为社会政党科学 执政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人类实现和谐社会和实践和谐发展起到 积极推动作用,他将成为人类和平使者,从理论上打破了资本主义和 社会主义两者不可逾越的意识形态鸿沟,为现代社会向和谐和平社会 发展铺平道路。 “和谐社会”思想远远优秀超越了“三个代表”思想,是对“三个代 表”提法的彻底否定,是无产阶级政党在理论认识上的发展和提高, 是真正马克思共产党主义理论的创新,其实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出的世 界大同,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从本质上是大同小异, 只是实践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和谐社会”思想是一个合民意得民心的思想体系,完全符合社会发 展规律的思想理论体系,顺应了历史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符合共产 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有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稳定发展和 民族复兴,有利于国家统一,长治久安,有利于中华民族融入世界大 家庭,有利于同世界人民一道和谐和平相处,维护世界稳定与发展, 有利于民主政治与民主法制建设,应该说这是共产党执政在历史上的 一个伟大转折点,是共产党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做出的伟大贡献, 是共产党为世界政治和平与世界安全做出的有益的贡献,“和谐社 会”思想将对中国和世界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严正学的女儿致信 美国会众议院议长请求 海外严正学后援会 著名异议人士严正学的女儿严颖鸿星期三写信给美国国会众议院议长 南希.佩洛西,请求她援救面临审判的严正学。 信中说,家父严正学现年63岁,曾由于在中国从事民主人权活动被判 刑并遭到虐待。去年10月18号,严正学再次被逮捕,原因是参加中国 民主党,在海外的互联网站发表文章,以及为已故中国著名作家、流 亡海外的刘宾雁先生募集捐款,等等。 信中说,严正学案定于4月5号开审。 严颖鸿对佩洛西议长说,阁下一向关注中国人权事务,曾经向众多遭 到迫害的人士伸出援手。在此,我恳请阁下关注家父的命运,向他提 供帮助。 在严正学案开庭前,即美国时间4月3日,应严正学女儿委托有关人士 已将她的信转致了南茜.普洛西议长办公室。 ------------------------------------------------------------ 〔附〕严正学女儿严颖鸿给美国国会议长佩洛西女士的信 尊敬的南希.佩洛西女士: 我叫严颖鸿,是中国入狱艺术家、作家严正学的女儿。我写信给您, 请求您的帮助,救助我父亲的生命。我的父亲现年63岁(1944年出 生),在早由于在中国遭受监禁和警察的拷打,他有严重的健康问 题。他在2006年10月18日在中国再次被警方逮捕,被指控: 1、是中国民主党的秘密成员; 2、在国外网站发表文章; 3、为中国流亡作家刘宾雁募捐,刘宾雁逝世于2005年; 4、参与浙江一起土地维权事件。 根据我从父亲的律师得到的最新消息,此案将在4月5日开庭;根据指 控,父亲面临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危险,这意味父亲坐牢至少要到 73岁,以至死在监狱中。 自此次被捕,父亲非常烦乱和绝望,为了抗议这些不实指控,他在 2007年1月曾在监狱内自杀一次,但被看守解救。我担忧父亲将会再 次自杀以示抗议。作为女儿,我知道父亲善良,他为抗议不公正能够 奉献生命。象许多人一样,我相信父亲是无罪的。 我的父亲是著名的艺术家,曾在纽约举办过展览。他是一个坦直的 人,曾几次救过别人的生命。在当地,当人们遭受司法机关不公正地 对待时,他总是努力提供帮助。这就是为什么当地警方要罗织罪名, 将我的父亲投入监狱。 我如此为父亲的安全和生命担忧,自他被捕,我也感到同样绝望。在 中国,我得不到任何帮助,真是感到无望。一些朋友建议我给您写 信,因为您关心中国的人权事务,帮助过许多中国人。我相信您有巨 大的影响,可以给我的父亲一个机会。如果您需要,我可以为您提供 更多的有关我父亲案件的详细信息。 您忠诚的 严颖鸿 〔提供者:(纽约)胡平〕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论言论自由 黄飞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应该拥有的多种自由中的一种,罗斯富总统便将言 论自由列位四大自由之首。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是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   “宗教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这种自由,就世界范   围来讲,就是一种经济上的融洽关系,它将保证全世界每一个国   家的居民都过健全的、和平时期的生活。“生存自由”。第四是   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自由,就世界范围来讲,就是世界性的   裁减军备,要以一种彻底的方法把它裁减到这样的程度:务使世   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区的任何邻国进行武力   侵略。“和平自由”) 它甚至超越了生存自由,可见言论自由在人生中的位置。其实,这不 难理解如果一个人连言论自由都没有的话,他的生存自由也要大打折 扣的。因为没有了言论自由也意味着没有说话的自由,没有表达自己 权利的自由,没有争取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只能任人宰割。 中国政府也将言论自由列在《宪法》当中,但那只是虚有其表,没有 实质的。 谈到言论自由,可能又涉及几个问题?一、有人说和毛时代相比我们 总有了进步,不能要求太多;天啊,那个朝代不好比,和毛时代比, 在我的眼里毛时代就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也不和其他国家比,就 中国而言,和国民党时代相比当今的言论自由都是倒退的。你说,21 世纪了还没有达到上个世纪30、40年代言论自由的水平,这是那门子 的进步呢?二、或许有人,现在我们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说吗?你的 这篇文章能发表不是代表了言论自由了吗?粗看似乎有道理,但将言 论自由的含义厘清之后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了。 简单地说,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说话的权利, 但这个说话的权利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言论的自由作为个人的权利 不受任何外力的压迫、控制和恐吓,因此任何用以上手段而发表的言 论都不是真实的,都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 谈论政治的权利,这可以说是言论自由的核心,不管是澄清历史也 好,表达政见也好,都属于参与政治的权利。目前,不管是个人也 好、媒体也好,谈论娱乐成了时尚,而色情方面当局也是持放任的态 度,偏偏将谈论政治的个人、媒体、网络卡死。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因 为谈论色情而失去自由的,倒是当下中国狱中的记者是全世界最多 的。在当局的引导之下,国内媒体千篇一律,作为个体的阅读者既然 没有了选择的权利,在不可能选择到有质量的报纸看的前提下,全社 会呈现娱乐倾向也是事所必然的,而记者们在这种情况也只能以娱乐 为目标,偶尔出一个卢跃刚那简直需要莫大的良知和道德勇气,甚至 面临着生命的危险(有点提着脑袋干的味道)。因此,仅有娱乐的自 由而没有讨论和批判政治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但能批评还 不够,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公开的批评。如果大家只是在私下进行讨 论,那我们的也不过是从“道路以目”进步了一点点而已。言论自由 最重要的体现正是公开的政治权利的讨论和批评。但观中国现在的媒 体,哪一个媒体是可以公开进行言论自由的?如果武断的说:一个也 没有;如果加上网络媒体,偶尔还可以见到一些大胆的言论,而其他 都不过是隔靴搔痒罢了。 可能有人又要提到,我们现在不是有很多批评的声音吗?可我要说的 是这些声音的来源是什么,那么又要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媒 体是第四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力,应该而且必须独立于政 府。可是,我们的媒体只不过是政府和中共的传声筒和喉舌而已,当 他们作报道的时候早已经不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而是带有严 重的政府强力、政党色彩在里边,因此发出的声音当然也只能是政府 和政党的声音,至少是默许的声音,这也就是那些敢于踩雷区的总编 们轻易的就被换下,一批有点独立声音的媒体一轮轮的遭到整肃的原 因。那么,要实现独立的媒体声音唯一的出路就是开放报禁,放权于 民间。如果不开放报禁,新闻媒体永远代表的只是政府的声音,不, 更准确的说是中共党的声音。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看不到当局这方面 的善意,甚至时时的加强对媒体的控制,中共显然不愿意看到独立媒 体的存在。其实,即使是在国民党的白色恐怖时期也依然有大量的独 立媒体存在,比如49年之前的《新月》、《语丝》、《独立评论》、 《现代评论》、《观察》、……,49年之后台湾的《自由中国》、 《文星》等等。 在媒体实现独立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当局不能将言论控制 在一定范围之类,也就是说言论一旦限定在既定的框架之内,即使满 足了以上条件也不会有言论自由。因为一旦强权的政府规定了言论的 内容之后,任何个人、媒体、组织说的话也不过是对执政者的语言的 重复,而当下的中国正是在中共和中共政府严格限定的范围之内的言 论。所以,那些批评的声音也不过是在当局控制和限定的框架范围之 内罢了。比如,即使是在最为开放的网络上(如《猫眼看人》)都明 确的写上:政治方面只发表与主旋律相关的帖子,并经编辑审查通 过;比如,那些贪腐的官员,在落马之前我们怎么就见不到报道呢? 难道那么多贪腐的官员以记者们的嗅觉一个都不能发现吗?原因只有 一个,这些官员是严格限制报道的。再比如,在公开的媒体上可以公 开的质疑和批评最高领导人吗?可以点名批评这些领导人吗?我就不 信他们是神,一点错误都没有。比如,连谈论历史也在严格限定的范 围内,文革不能多谈,反右最好别谈,“6.4”不能谈,真实和真相 也最好别提。比如,那些“指导思想们”也千万不能质疑,是动摇不 得的,最要命的是对这些“思想”的解释也是独一无二的。再拿国民 党时代比较,他们信仰“三民主义”,但对“三民主义”的解释并不 是官方的垄断权力,因此“三民主义”也有不同的解释,而有关“三 民主义”的教科书也并不只有一种,学校可以自由的进行选择。其 实,如果国民党时代将媒体和话语资源全部垄断的话,鲁迅先生的那 些檄文发在哪里?胡适先生的那些政论今天的报纸和媒体哪个敢发? 而这些声音都直指当局的痛处。他们生活在当代大概要么闭嘴,要么 坐牢,要么成为被封杀的对象,要么流亡了。 在有关媒体的报道权力上,我想举美国的例子。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 多次政府或者名人对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控告(看看,人家政府多 无能啊,对于媒体还要去起诉,要是在咋中国还用得着这些程序 吗?),但基本上都是政府和名人败诉。因为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是一款明确的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美国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审 理这些诉讼时都以这个修正案为基准。因此,在审理和判决上都是偏 向于媒体的,体现在:从举证上来看,媒体没有举证的义务,而举证 的义务是政府一方;从判定媒体违法的结果来看,必须满足“国家官 员不得因诽谤起诉而要求赔偿,除非他能证明已发表的公开指控不仅 失实,而且这一公开指控是出于‘实际恶意’。”这就有利的保护了 媒体报道的权利和言论的自由,大大的增强了媒体的监督功能,在某 种程度上媒体享有了不实报道的豁免权(除非证明媒体出于‘实际恶 意’)。正如法哲学家沃德金指出的:“如果新闻界在权力、资源及 影响方面的发展大大超过它在18世纪的情形的话,那么政府在这些方 面的发展则更大,这不仅在于他的运行和活动的范围的巨大过站,而 且在于政府有能力掩盖政府本身的犯罪及渎职行为。确实,这两个机 构的权力以合乎宪法的并存形式在同时增大:新闻具有极大影响力的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有理由相信,一个强健而自由的新闻机 构是对官方掩饰和虚假报道的一种聪明的限制。制宪者的最基本的意 图是创立一个各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平衡制约的制度;在对新闻界的错 误得到有限制性赦免的情况下,新闻的政治作用看来是那一制度的基 本组成部分,这恰恰是因为在允许其他机构在检查和平衡制度只哦那 个从事检查和平衡的同时(如果可能的话),新闻本身具有灵活性和 独特的范围以及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和报道秘密的行政部门的不法行 为。”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执政者能容忍不同政见的声音,这才是完整的言 论自由。出现了不同政见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一方面是不同政见 者对自己的利益进行诉求,表达自己不同的声音,如果当局认为自己 真正的伟光正的话,如果当局理直气壮的话干吗怕不同政见呢?既然 执政党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那干吗还害怕偶尔的一两个不同政 见的声音呢?他们的利益人民是不赞同的嘛!可是我们的执政党听 到、看到这一两个不同的声音就害怕了,那说明什么?说明他们的利 益诉求正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甚至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这 也就说明了执政党并不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既然不是代表全体人 民的利益为什么就不让别人表达民意呢?为什么要剥夺别人争取和表 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呢?另一方面,有了不同政见才能对执政党进行监 督,不要让他们真的以为自己伟光正了,那样尾巴翘得更高了,从一 定程度上来说,我们能获得一点点的利益诉求的机会还不是这些不同 政见者监督来的。但是,我们的当局显然是容不下不同政见者的,他 们用惯有的一套思维思考得出的结论是:不同政见者的表达是为了夺 权,为了颠覆政权,他们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一种办法叫妥协,有多 赢的局面出现。综合以上,我们看到其实我们的言论自由是倒退的; 而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 三、我要说说言论自由的好处和坏处。所谓“防民之口胜于防川”, 相信这是千古不变的古训。纵观历史,扼杀言论自由(防民之口)主 要在于:保持某种垄断的特权地位;掩盖欺骗与谎言;掩盖不道德行 为;掩盖犯罪行为;煽动仇恨与对立;发动非正义暴力冲突或战争。 而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言论自由是爱祖国的重要途径;言论自由是 检验政治文明的必要标准;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 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言论自由是公民提升思想境界,追求精 神价值的渠道;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思想开放,民族整体思维活跃, 具有创新性的必要条件;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途径;言论 自由使政府及时纠错获得可能性;言论自由使各方利益获得平衡,使 博弈与谈判获得可能性。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新的思 想和信息难以传播;没有言论自由,则只会看到欺骗和谎言,永远也 没有真实(反过来,只有欺骗和谎言的环境,也不可能有言论的自 由);没有言论自由,所谓的人民万岁,人民当家作主永远只能是空 话;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难以建立健全的道德,更遑论建立“和谐社 会”;没有言论自由,宪法永远只是一张白纸,一张空头支票。(参 考司马涵先生《扼杀言论自由无异于向人民投毒》一文) 四、言论自由的限制。当然不管在任何国家,言论自由也并不是无限 制的。但这样的限制只是在“直接宣传煽动推翻现行政府、宣传暴 力、色情等”的范畴内,而不是对执政者反对声音的扼杀,如果是这 样的话,美国一半左右的人都要闭嘴,而且是轮流着闭嘴,因为美国 人常常表达他们不同的声音,而且在不同的总统任期内,在总统发布 的不同的政策时都会听见这样的声音。 总之,纵观历史和现实,有了言论自由才能让一个国家稳健发展,才 能让一个民族和谐进步,才可能让国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因为,我们 有理由宣称:我们有权利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说,公开的说出来。 (2006年12月) ------------------------------------------------------------ 【附】当下中国的言论自由 ┌────────────────────────────┐ │近期,当局有关信息发布的口子越来越进,退步速度之快,封锁│ │和封杀之严令人咋舌。从网络论坛、博客、搜索的严格控制到对│ │通讯信息的严密监督,最终酝酿制定一部完全控制新闻媒体的 │ │《突发事│件应对法》。怎么在现代化、多元化潮流面前,当局│ │做出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令人惊奇,难道除了堵就再也没有其│ │他的办法了吗?                     │ └────────────────────────────┘ 众所周知,在中国当下普通老百姓是没有多少自由可言的,尤其是在 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方面。当然与毛时代相比较也算是一 种进步,在红太阳升起造神的年代里连沉默的自由也没有,这一点可 能比法西斯还要厉害。不过就现在而言,也只能和毛时代相比有所长 进,当然与东边的金家王朝相比较,我们好象似乎也生活在天堂似 的。但是,中国与60年前相比较似乎是倒退了,因为49年之前的蒋介 石政府时代,虽然言论自由也卡得很紧,但至少也有《独立评论》、 《新月》、《观察》这样特立独行,敢于批判蒋介石政府的民间报 纸;即使在50、60年代台湾的所谓“白色恐怖”时代也有《自由中 国》、《文星》这样推动台湾民主化进程的独立报纸存在。可是,当 下的中国连一份独立的、非官方的、民间的报纸都没有!在权贵私有 化搞得红红火火,金钱流转迅速的今天,一份民间报纸都没有也算得 上一种奇迹了。但当局对这种奇迹掌握了全中国13亿人口的舆论资 源,垄断了所有的话语权利似乎还不满意。当然由于现代网络技术的 发达,大量的信息从网络上流传开来。虽然主流媒体莺歌燕舞,一片 形式大好,我们仍然能偶尔的听到一些负面的信息。我这里所说的偶 尔是因为当局花了大把的金钱用于金盾计划的制造,从而封锁发布真 实消息和暴露真相的网站,同时对几大搜索网站的词语进行严格的控 制,只要是他们认为敏感的词语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很多词语(包 括人名)成了一种禁忌,在搜索栏中一打出就会出现该页无法显示; 如果在论坛上发表文章则会出现你所发的文章具有敏感词汇,于是不 让发表;如果在博客中发表则会出现你发表的文章具有敏感词语需要 通过审核等等不一而足。就是在这样对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严格控制 情况下,当局仍然感到不满意,最近开始了新一轮的疯狂的信息的封 锁和控制。 这首先表现在网络上,因为媒体的垄断资源目前还没有任何力量可以 撼动;其次表现在进行立法直接控制。种种迹象表明当局在急速向左 转,为什么?我只想问为什么?为什么要给自己制造敌人。我们都是 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我们都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为什么大家不做 下来谈判,博弈呢?为什么当局不采取疏导的方式而断然粗暴的一律 封杀呢?须知正如洪水一样,它的发生总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当洪水 爆发的时候不采用引导的方式而而采用堵塞的方法最终的结果就是山 洪的无法截止。为什么在现代化、民主化、多元化成为主流的今天, 当局仍然不吸取教训,拒绝与民间合作,仍然采用过去老一套的方 法,这不是逆流而上吗?本来在新的一届领导人上来,大家都希望看 到不一样的政府,希望看到一个开放、宽容的政府,大多数人都希望 用渐进的改良的方法让中国慢慢进步,很多原来的异议人士也在一定 程度上看到了合作的可能性,可事实让大家越来越失望,尤其是最近 关于言论的倒行逆施的行为更让人彻底失望。堵只能堵一时,而堵不 了一世!下面就来看看最近这些倒行逆施的行为吧! 1、6月份两大门户网站新浪“爱问”、搜狐“搜狗”搜索引擎遭到   整肃,暂停使用。原因是:有些政治关键词汇没有被过滤掉。   《南华早报》搜狗和爱问的编辑被召到国务院新闻办当场进行演   示,发现这些词汇没有得到过滤,结果当场被勒令封闭。呵呵,   原来浪费纳税人钱的金盾计划也不管用,还要新闻办公司的人员   亲自监督进行过滤。在这些敏感的官员眼里,连自由、民主这样   具有普世价值的词汇也成了严格控制的对象,更别提具有象征意   义的文革、反右、“六-四”(看,我都不敢将两个数字连在一   起),甚至是象“刘-晓-波”、王怡这样的人名也成了被封锁的   对象。 2、办公司的官员们亲自监督忙活完了,后来想想,这样一家一家的   清理要到什么时候才完结啊?中国有那么多网站,这样不把这些   官老爷们累死才怪!得,他们最拿手的方法拿上来了,一刀切,   既省时又省力还能起到效果,甚至学学反右定个指标也不错。于   是,新闻办公司的命令和政策出台了!主要内容就是加强网络和   通讯信息的管理。在网络管理方面主要是针对论坛、博客和搜索   引擎。显然这里的所谓管理就是整治讨论当下的国际和国家的重   大事情,整治的意图当然是怕这些讨论引发到政治改革上来,事   实上网络上很多讨论最终目的就是对政治改革的诉求;还要整治   对历史真相的探索,这也是当局最敢头疼的,因为在愚民教育下   成长起来的我们渐渐的了解到历史的真相,当局的一切价值观在   新一代的眼里一文不值,为了继续维持谎言,唯一的办法是阻止   公众的知晓真相,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利;还要整治当下网络上对   制度性腐败的讨伐……当局怕的东西真的太多了。但我们看到的   是这些讨论大多都是理性,对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的前途而言   都是大有作用的。   在对网络论坛整治和清理的压力之下,很多热门网站纷纷改头换   面,或者把许多热门的板块删除、暂停、合并。最显著的就是华   人世界里最为活跃的天涯社区中的天涯时空被删除,在主版中已   经看不到了;另外还有同样热门的凯迪社区的两个最活跃的板块   被合并,其实也就是将其中一块删除,并且在社区公告中明确说   明:只能发表主旋律的帖子,所有的帖子都要经过编辑的审核,   编辑有删除帖子的权利。明确的说明只能发布主旋律的帖子,这   难道不是赤裸裸的强奸民意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们真是独   立无二,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哈。主旋律是什么?就   是只能歌功颂德,只报喜不报忧。这就等于让大家只能说共产党   伟大、光荣、正确。你直接叫我们吹捧共产党得了,干吗曲折迂   回的搞个主旋律呢?当然消除了论坛的障碍忘不了封锁博客,博   客是网络上的个人空间,相对于论坛来说影响力小一些,但在博   客中话题更开放,内容更丰富,批判更尖锐,因此也成了当局的   眼中钉,尤其是一些学者、异见人士的博客,比如王怡的麦克风   就曾经被封过多次,最近又遭到封杀,本人虽不是什么名人,也   尝到过封锁的滋味。   不过最令人惊讶的是这种信息的控制甚至渗透到了个人的通讯信   息,真是无孔不入得可怕啊!连发个信息,打个电话都受到监   视,这真如奥威尔笔下的动物园。我们生活在密不透风的铁屋子   里,不但如此我们的行为,我们的言论,我们的短信,我们电话   的谈话内容都受到了监视,网络警察无孔不入渗透到我们每个人   的私人领域里,难道我们还不引起警惕吗?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   代里政府是用单位和生存的形式牢牢的控制着每个人的生活,人   的一生就生活在别人的监控之下,甚至连两个人的私生活比如做   爱都受到严格的监控。到了今天单位制度崩溃了,他们却想到了   在通讯领域里对个人进行监督,难道我们今天真到了道路以目的   境地了吗?需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为什么当局花这么大的人   力、物力、财力在监控个人的生活上却不肯做一些政府应该做的   事情呢?宁愿这样浪费纳税人的钱也不肯花精力在改善百姓的处   境上,而政府做出这样的行为我们的国民居然心安理得,觉得理   所当然,没有看到一个人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我们注定是永   远被监控着的,只是通过不同的方式。 3、在加强了网络的控制之后,当局觉得仍然不满意,还要以立法机   构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名义颁布法律明目张胆的对信息进行控制,   从而达到信息控制的合法化。这样倒行逆施的行为对信息控制达   到了高潮,因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部恶法有相当多对新   闻媒体的控制,如规定对于突发性事件必须经过当局的允许才可   以报道,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对媒体进行五到十万的罚款。这个法   律告诉我们当局用立法的形式将公众的知情权合法化的剥夺掉。   当然当局的意思是为了维持稳定,其实真正的原因不过是为了便   于当局进行整治的黑箱操作,并且将这种操作合法化。这其实不   但是剥夺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多年前众多学者就在讨论公民知   情权的问题,眼看有了一点起色,比如审判中旁听制度的允许,   听证制度的试验等,但今年却走在了倒退的路上,前几天电价涨   价,当局说涨就涨,有没有问过老百姓的意思呢?)更是造成不   稳定的根本因素,正如刘-晓-波所说:“从中国近几年的突发   事件:SARS、松花江水慌等等来看,造成的社会恐慌及危机   蔓延,恰恰不是由于媒体的报导,而是由于政府的隐瞒。”   另外这个法律从立法的形式剥夺了媒体独立报道新闻的机会和可   能性,以便于当局严格控制新闻媒体(在喉舌基础上再加上一个   窃听器)。当局将新闻进行垄断,从而成为信息资源的唯一来   源,完全的掌控媒体。正如刘晓波所说:“这样的一种立法就等   于这个政权告诉所有媒体,无论碰到什么事件,政府是唯一的权   威发布单位,或者说,某一个地方发生了这种公共的紧急事件,   媒体要报导,必须先经过当地政府的允许,鉴定信息来源和真实   性的权威也被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拥有了在突发事件时对媒体   的生杀予夺大权。”同时,当局也可以以合法的形式打压传播真   相的个人和网络,甚至随意的将这些人进行逮捕。以前逮捕传播   真相的个人可能还是以泄漏国家秘密的罪名,而现在直接以这部   恶法为依据便可以明目张胆合法化的进行逮捕,这等于是在传播   真相个人的头上悬上了一把达摩克利之剑。尽管有很多学者站出   来表达自己的异议,可是我们还是看不到当局的善意,而固执己   见的即将颁布这部违宪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经过了这么多事件的发生当局怎么还执迷不悟,逆世界大流,违国人 意思而行呢? 【后记】 本文是8月份写的,而最近当局又出台了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规定, 即所有外国媒体发布的新闻必须以新华社发布的为基准。照这样的 话,外国的新闻媒体到中国来干吗呢?全中国发布的新闻都如同新华 社、CCTV,那外国媒体岂不也成了新华社、中央台的延伸吗?原 本希望国外媒体进驻大陆之后,能给国民带来些许的真实和真相,但 这一规定之后这样的希望是绝不可能实现了。 (2006年10月修改毕) 〔原载《自由圣火》。提供者: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国授权型法律体系评述 乔新生 小引: 中国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新闻媒体短期 内发表大量的评论,认为中国公民的“次权利”同样应该受到尊重。 甚至还有人将钉子户与钓鱼岛相提并论,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巨大的反 响。其实,钉子户事件恰恰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根本性特征:在宪 法的授权之下,中国法律体系呈现出漏斗形状,宪法的权利在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之下,逐渐流失。这也就是 为什么公众声援钉子户,而钉子户最终被拔掉的原因。如果不了解中 国漏斗型的法律体系,就无法准确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件。因 此,笔者撰文介绍中国的法律体系,希望对海内外的读者有所启示。 一、中国的宪政结构 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当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 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 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 分。换句话说,地方行政机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 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在行政系统内部,如何进行职责划分,不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是国务院的职权。如果地方政府机关 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办事,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那么,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只能通过人事任免,改组当地的政府机关。所以,每当 中央政府发布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都必须首先强调中央政府的权 威,要求全国一盘棋,不能各自为政。 在立法权的设置上,我国《宪法》将立法权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但 是,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或者缩小法律规 范的适用范围。不仅如此,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制定为法 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 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所以,从理论上来说,一切权力归人民 代表大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终审权,所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并不能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力;由于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 规,所以,立法权并不局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 果不了解我国的宪政体制,而仅仅从字面上简单理解我国的宪政结 构,那么,对中国的法律及其执行情况就会产生严重的误解。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但中国各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拥有决定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一系 列权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只需对当地选民 负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 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在分析和研究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 必须充分注意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为这是中国法律 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导中国改革的具体操作指南。 按照《宪法》的规定,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具 有立法权之外,国务院经过授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的部 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在中国当前数万件法律文件中,绝大部分都属 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且对市场主体 和普通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 简而言之,当前在我国的宪政体系中,仅就立法而言,既有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也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还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还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司 法解释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全面规范我国的立法活动。根据该法,我国 的立法工作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的制定工作。 二、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 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将制定法律的事项概括为:国家主权的事 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 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 定列入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 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 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议案时,提案人 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 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员介绍情况。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 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 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 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 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全体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 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 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的国 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屈指可 数,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会议议程。如 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 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国务院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十人 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 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联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 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 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 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 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 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 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 讨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 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 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 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 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 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过委员长会 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 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搜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 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 法律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 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 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 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 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 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在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下列两种 情况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 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 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所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提请解释,必须请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 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 律解释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立法需求较大,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 系列简约性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因此, 我国《立法法》特别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 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 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 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我国的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 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 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三、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 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 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 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 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 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 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 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 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 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 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 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 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 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审定行政 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 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 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 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 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 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 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 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 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 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 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 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 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 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或者废止。 五、自治区域的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 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 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 文本。 六、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 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 理事项。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 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 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 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 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七、立法冲突的处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态。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所以,彼此之间会出 现矛盾和冲突。即使由同一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由于时间不 同、立法宗旨不同,彼此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这类冲突有别于 一个法律文件内部的冲突,也有别于法律规范与立法者意愿之间的冲 突,属于法律体系的外在冲突。 为了解决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外在冲突,《立法法》规定了一系列的 规则。这些规则概括为:首先,效力等级原则。《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 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 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 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 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 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其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有权机关裁决原则。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 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 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 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这些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则不一致,制定机关裁 决;不同机关制定的规则不一致,上级机关裁决。 第六,上级机关撤销原则。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 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 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 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 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 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 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 授权。 第七,法规备案原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 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八、法律审查与监督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 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 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 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 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 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 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按照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 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 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 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 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从法律规定相 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 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 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如要转载此篇文章,请事先征得作者的特别许可。)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敬请关注严正学先生 吴玉琴 今天是浙江民主异议人士、著名的画家严正学先生开庭的日子,在此 之前,浙江民主党人朱虞夫先生、王荣清先生作为重要证人都被有关 方面告知,不准亲自到庭去出庭作证。不知浙江台州法院到底是在搞 什么鬼?从去年10月18日抓捕严正学先生至今,台州警方一直采取刑 讯逼供的手段来对付已60多岁的严先生。难道对于莫须有的罪名,公 安警方都要屈打成招不成?否则,为何会逼得一个60多岁的人以生命 作为代价而抗议公安警方的荒唐行为! 请看严正学先生被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 1、参加民主党,是民主党的秘密党员; 2、在海外网站发表煽动性的文章; 3、为拥有中国的良心称号的新闻记者刘宾雁先生募捐; 4、插手浙江温岭失地农民筹组农会事件,妄图打开政府缺口,走出   政改、结社的瓶颈,最后冲破党禁。 这些所谓犯罪事实暴露了浙江台州警方是何其的无知和残暴!难道真 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要打压和迫害持不同政见人士,竟然 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不顾,把《宪法》上规定所有公民应享 有的自由权剥夺得干干净净。参加民主党、在海外网站发表文章、为 刘宾雁先生募捐这些都成了犯罪事实,这是多么的荒唐和可笑。其实 中共关键真正要打压的就是台州警方为严正学先生定下的第四条罪 状,对于民主异议人士关注失地农民筹组农会事件,以此为失地农民 伸张正义,用法制的观念教育农民觉醒,是中共最害怕也是中共要打 压的主要原因。 严正学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倾尽全力的实践着他的行为艺术,在“贵州 首届人权研讨会”召开之前,严先生就准备亲自到贵阳来参加此次会 议的,可是由于警方的多方阻挠,才致使严先生的此行没能如愿。 作为一个思想意识超前的思想人士,他的行为超越时代,注定要被中 共视为异端邪说、大逆不道。“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也是中共用来打压和对付民主异议人士的“帽子”和“棍 子”。纵观严正学先生的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 民,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在维护国家和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由于他关 注弱势群体,了解老百姓在实际生存环境中所遭受的艰难和不公,为 弱势群体维权和伸张正义,这就有可能使他成为当局的“眼中钉”而 被打压。施行政治迫害,践踏公民人权是中共的一贯做法和手段。 对于开庭审判的结果,我始终持怀疑的态度,我所怀疑的是中国的司 法难以公正。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是一个神话。权力 大于国法,国法被制约,国法被行政干涉,国法任由权力干涉,国法 不能干涉权力。法院在治理国家上,失去了作用,失去了公正,这注 定要使一些人受到伤害。 开庭审判本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可是把多个重要证人拒之门 外,用强权的手段威胁和控制证人,这难免授人以柄,到底是代表司 法公正的台州法院心虚理亏?还是你们心目中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 罪”的“犯人”心虚理亏?这不是一目了然吗!对于一个毕生追求正 义有着信念的人,非法抓捕、非法强判、重判,将不会在他们的意料 之外。这样无耻的做法除了为中共当局自己增添耻辱之外,是没有什 么好结果的。但是对于中共当局这种非正义的举措,我们还是要大声 地呼吁,停止一切政治迫害,停止一切践踏公民人权的行为。真正能 把依法治国作为体现政府执政能力的标准,推行民主法治和政治体制 改革。释放所有政治犯、良心犯才是中国政府最明智的做法和选择! (2007年4月5日于贵阳)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严正学案发生重大变化.择日宣判 黄琦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杭州消息〕2007年4月5日下午2点过,台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严正学“颠覆国家政权罪”案。17点30 分,法官宣布:“严正学案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六四天网第一时间电话采访了李建强律师,他兴致较好 地指出:今天,法庭辩论还不错,公诉方一共撤消了二项指控。第一 项是对严正学积极插手“温岭农会”事件的指控。第二项则是刘宾雁 去世后,严正学开展募捐活动的指控。 李建强律师继续说:现在,只有严正学加入独立笔会,并在网站发表 八篇文章的指控。 笔者问李建强律师:仅仅参加笔会,发表一些文章,没有组织农会这 些具体活动,那么,应该撤消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应该只起诉严正学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整个案件就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大好事,对 吗? 针对笔者的问题,李建强律师指出:现在,他们也没有撤消对严正学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他们说发表文章,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而在今天上午,杭州国保再次邀约朱虞夫先生喝茶,以避免朱虞夫先 生前往台州出庭为严正学作证。(见《杭州国保邀朱虞夫畅谈通过对 话促进和谐》) 随后,笔者立即咨询了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律师,她指出:严正学 案件真能摆脱“积极插手温岭农会”等指控,案情很可能将发生大的 变化。 〔转载自《天网》2007-04-05;http://64tianwang.com/。提供者: 作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清明悼紫阳.齐志勇等民主人士被抓 《大纪元》 〔《大纪元》记者古清儿、陈明德采访报导〕今天(4月5日)是清明 节,国内著名民主人士胡佳、齐志勇等一行十人,带着花篮前往前中 共总书记赵紫阳家悼念。赵紫阳的儿子赵二军及王雁南夫妇接待了齐 志勇一行人,他们祭拜完离开赵府时,在门外被20多警察带进东华门 派出所软禁,直到傍晚才放人。 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灵堂 今天北京时间上午10:30分,著名“6.4”伤残人士齐志勇等一行十 人,前往赵紫阳的灵堂祭拜,齐志勇、胡佳带去了鲜花篮,这花篮由 六朵白花和四朵黄花组成,象征“6.4”精神永存,花内写着短短的 二句话:“年年悼紫阳,岁岁祭六四。齐志勇、胡佳敬献”。 据现场悼念群众表示,今天陆陆续续有访民去赵家灵堂祭拜,早上还 有二、三十位民众送去花篮,门外有不少警察和便衣看守。 据一位民主人士表示,离开赵府前,齐志勇又代表所有失去自由的人 士祭拜,并写下留言:“紫阳回眸,民众泣血。” 齐志勇、胡佳送去的花篮 11点左右,齐志勇一行人祭拜完,走出赵府大门时,发现赵家门外的 富强胡同南北出口都站满了便衣和穿制服的警察,他们刚走出胡同 口,一名便衣和一名警察将齐志勇强行拦住,然后20多警察围上来, 什么也没有问,把一旁警车门打开,将齐志勇一行人强行带去东华门 派出所。 另一位民主人士表示,因已去赵家,心愿已了。齐志勇一行人进去派 出所后,心中坦坦荡荡,质问警察:“我们怎么啦?”。此时,警察 反倒不知如何回答。被他们问急了,这些警察说:“上面让我做什 么,我就做什么。” 齐志勇代表所有失去自由的人士留言 齐志勇一行人在今天下午5:00左右,都已安全回家,东华门派出所的 警察也没怎么问话,就是要把他们留在那里。 不久前,北京召开两会,中共温家宝总理接见记者时,有一位法国记 者提到赵紫阳在软禁中讲了中国将来民主化的问题。但所有中国媒体 都没有报导这条消息。原北京警察李金平表示,看来当局还是害怕赵 紫阳,希望人们忘掉赵紫阳。“但这是不可能的,很多人心中都怀念 赵紫阳,我们应该悼念他,要求为他平反。” 〔转载自《大纪元》2007-04-05 22:18;http://www.dajiyuan. com〕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祭张志新遇难32周年 和而不同 一、 你认识她吗?美丽而有魅力,纯真而又朴实。她死于1975年4月4日, 就是32年前。 今天,30岁以下的中国人,不用说这张照片,就是她的名字,也不会 有几个人记得了。30岁以上的,大概也很模糊了,估计会依稀记得她 是一个“革命烈士”或者是文化大革命的一个受害者。 1999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为50周年国庆开设的“共和国英雄”栏目 中,并没有她的名字。不只是中央电视台,几乎所有媒体在回顾雷 锋、焦裕禄等共和国英雄时,都无一例外地将她“遗忘”了! 她叫张志新。 枪杀她之前,她在没有被注射麻药的情况下,仅仅颈下被垫了一块砖 头,就被按在地上割气管。因为行刑者怕她喊口号!在被割气管时, 她剧痛难忍,奋力呼喊;她痛苦至极,咬断了自己的舌头。但是很 快,她就喊不出声音来了……〔1〕 凶手是谁呢? 而这,仅仅是建国以来,死于饥饿、枪杀、迫害等非正常原因的 8,000万中国人之一〔2〕。 在今天的年轻人看来,这好象是一个遥远的不可思议的神话。 二、 从历史上第一个留下来记录的关龙逢〔3〕到被朱元璋和朱棣屠杀的 千万生灵;从庄廷珑〔4〕到张志新,我们的历史记录了太多的因为 言论和思想而“获罪”的人。历朝历代,没有间断;感觉历史总是在 不断地重演,很难谈得上“进步”二字。 关龙逢是被炮烙处死的。后来的呢,有的凌迟;有的砍头,再后来张 志新是被割了喉管然后枪杀……“6.4”中的,有人直接死于枪弹和 坦克的链轨,更多的或者蹲监狱或者流亡……今天呢,也仍然还有人 因为思想和言论坐牢或者被限制自由或者被驱逐出境或者被限制离境 ──当然,罪名往往是诸如“泄露国家机密”之类,或者仅仅被删除 了博客文章,没有理由没有说明;或者IP被屏蔽……唯一能感觉到 进步的似乎就是不再砍头不再凌迟不再满门抄斩不再株连九族家属不 再发配已死的也不再抛棺戮尸了。 于是,国人就很满足了。既得利益者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其 中部分知识分子开始了“小资”生活,高雅而有情调,自己没有政治 权利也不奢望有。剩下的大家都在想办法或者通过当(升)官而发财 或者通过不管、不计较和不考虑合不合法缺不缺德的手段比如拐卖婴 儿行贿偷税等等而追求发财;大家都在欣赏木子美和芙蓉姐姐大家都 在治疗性病或者增粗增大;大家都在办假证制造假药假酒假奶粉假酱 油……当然,这些都是“个别现象”,我也不否认广大良民的存在。 可是怎么来看待所谓的社会风气呢?怎么来看待进步媒体对“法制” “道德”“诚信”以及“社会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呼唤呢?怎么 来看待对民主自由及人权的呼喊经常是来自海外呢!看看你身边,那 些替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人是不是反而被看成了“另类”! 三、 大陆的媒体,早就不再或者不被允许再反思“文革”了。据说,去年 中宣部还下文件,命令自己的喉舌,也尽量不去反思“反右”。倒是 海外的中文媒体,在不断地反思。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有“文革40周 年”,《博讯网》有“反右50周年”等等专题栏目。一般来说,我们 的反思基本上就是去控诉:控诉共产党集权、控诉毛泽东专制。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梁治先生在《死了几千万,能不能算在 老毛一个人头上?》一文中,就没有简单地把1949年以来共和国发生 的罪过归因于毛泽东一个人的头上。梁治先生是明智而且理智的,他 说问题主要还是出在体制上,──一个人说了算的专制独裁政体上。 我同意这种非凡的见解。中国的土壤太容易培育一个人说了算的专制 独裁政体了。历史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选择了共产党集权;是我们 选择了独裁专制政体。我们要么成为张志新而被害死,要么成为害死 张志新的凶手。我们可能没有亲自拿起刀来去割她的气管,我们可能 没有亲自拿起枪来扣动扳机,我们可能仅仅是旁观者。但是,漠然的 旁观者究其实难道不是最大的凶手吗?我们的普通百姓,要么狂热 ──丧失理智,象整个民族都疯狂了一样,任由野心家摆布;要么冷 漠──对现实政治和政府前途漠不关心。 反过头来看几千年的中华历史,原来我们是自古以来就没有民主的; 原来我们是自古以来就没有人权的!陈胜吴广造反,也不是为了天下 百姓争取什么,而是自己要做王侯将相;黄巢也登了基;李自成不过 是黄巢第二;洪秀全不过是黄巢第三……,不管是这些失败者还是成 功了的比如朱元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野心家。我们的历史,只是野 心家的历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主人”,但是到目前中国 例外。 四、 几年前,我参观法国先贤祠的时候,怀疑过雨果的墓志铭是不是写错 了。中国的读书人大概没有人不知道雨果的鸿篇巨著《悲惨世界》, 也都知道他是享誉世界文坛的作家,但是我看到他棺木前的说明中强 调的并不是他的文学巨著,而是讲的他是如何反对专制、争取自由的 斗争的。──而这,恰恰是我们中国人不知道的或者知道了也不强调 的。很显然,一个伟人,不能仅仅是有卓越的政治的或科学的或艺术 的建树,更重要的他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思想贡献。我们所熟知的巴尔 扎克和莫泊桑在文学上的建树完全可以同雨果相媲美,但他们未能入 葬先贤祠。还有许许多多我们熟悉的名人,包括一些知名的法兰西科 学家,名字也没有镌刻到这里,而一些在文学艺术上建树不算很大的 作家艺术家却又入葬这里,只因为他们是思想和精神的巨人。法兰西 历史上的卓越将领也不乏其人,在法兰西大革命中的法兰西革命先 贤,叱诧风云的政治家也不在少数,但没有一个留在先贤祠内。先贤 祠内真正跟法国大革命有关的伟人只剩下伏尔泰和卢梭了,而他们两 人跟法国大革命的关系也只是精神上思想上的关系,在革命发生前, 两人都已离世。 先贤祠中,最难忘的是伏尔泰的墓志铭:   “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它拓展了人类精神,他使人类懂   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在人类所有的语言中,这都是一句最难懂的话,不管用什么语言来表 述,尤其是用汉语。 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想一想我们,我们崇拜的,甚至神化了的都是“政治家”和军事家。 如果中国也建一座先贤祠,……我推荐,……现代部分的吧,我推荐 鲁迅和张志新。虽然从纯文学的角度上看,鲁迅并不是那个时代最优 秀的;张志新呢,她不是科学家不是文学家不是艺术家,但她却是追 求精神和思想自由的那一代中国人的代表,她反对专制、争取言论和 思想自由的斗争惊天地泣鬼神!你推荐谁呢? 五、   “她是以思想和言论获罪的,也是因思想和言论而被杀害的。今   天的人们面对着她美丽的容颜,是无法想象我们曾经生活在一个   多么恐怖的时代。许多人曾经庆幸,那个令人诅咒的时代将一去   不复返了” 〔5〕。真的吗? 人类首先要拥有的自由也是最起码的自由当然是精神的自由。精神自 由,才会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言论自由的国家,才可能是一 个拥有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失去了思想和言论自由,或者说,在一个 没有精神自由的世界里,天下百姓要么只能被野心家利用,要么只能 是冷漠的旁观者;个中优秀分子,那就是“张志新”了。 我们呢?正是我们对精神的自由的漠视,才培育了一个人说了算的专 制独裁政体。 如果我们继续这样,那么张志新的悲剧就还会再重演。 明天是清明节。张志新遇难于清明节的前一天。以她生前的行政级别 〔6〕,她是没有资格进八宝山革命公墓的。她的墓应该在沈阳吧。 不知道会不会还有人记得她…… 【附注】 1、本文照片和部分关于张志新烈士的史实取材于《〈张志新冤案新   秘密〉读后感》,该文见于《中华英模网》、《网易新闻》和部   分网络论坛。 2、《死了几千万,能不能算在老毛一个人头上?》梁治,《民主论   坛》 3、关龙逢,商纣王时大臣。因对纣王的暴虐进言“如履薄冰”,而   被炮烙处死。柏杨先生认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因进忠言而   被杀的高级知识分子。 4、庄廷珑,即清初著名的文字狱“明史案”“主犯”。金庸先生在   《鹿鼎记》中有详细记述,胜过《清史稿》。 5、同1 6、张志新(1930~1975)天津人。被捕前曾任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干事。网友关于他的文章应该有几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互联   网上找到关于烈士的其他事迹。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权势和钱财的二奶,中国文章 天下文章任人写(3之1) 格丘山 我们的星球正以每小时亿万字的速度产生着各种不同脑子中冒出的文 章。 这些即时产生的文章随即又如烟云一样,自生自灭。 寿命最短的文章,恐怕是言之无物,读完后即忘的文章。这样的文章 不管文笔多好,恐怕也不能久长。 其次,人云亦云,没有新意的文章,固然比言之无物的命运好一些, 但是它表达的思想,事情已经有很多人说过了,所以过不久也就烟消 云散了。 唯有思乡的情感,男女的爱情,人们永远啮之不烂、重复不厌。古人 写了,今人写,将来人还要写。看来这些与人类生命连在一起的美丽 的情感是永远不会老的,它将相伴人类,直到生命消失。 除了这些不朽的感情以外,对文章的最大吸力恐怕就是权势和钱财 了。 在浩如烟海的文章大海中,如果注目于专制社会,那么数量最大的就 是歌功颂德的文章。它们是权威和尊贵的影子。在皇权、官威、家 势、人名如日中天的时候,这些文章不管事实、民情、和人心,而以 权贵所好为宗旨,为当政者的政策和利益,为名人的功勋和品德,以 人民的感恩,社会的变革,专家的论述,发出风格不同的歌颂声音。 这些文章的生命不太可能长于它所歌颂的权贵的生命,就像当年红火 一时的“青春之歌”、“红岩”、“金光大道”、“欧阳海之歌”, 如今已经消声匿迹一样,它们出现时就像初春的柳絮,满城飞舞,可 是等到春天一过,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专制社会中,文章还可化为权势的屠刀和官家的棍棒,它们以狐假 虎威的气势,逻辑的霸道,无可辩驳的压力将官方要打倒的人逼入死 境。这种文体从反右发迹,到了姚文元笔下,被发挥到顶峰和淋漓尽 致。在那个时代,这种文风就像黑云压城,狂风摧枯一样,伤害和毁 灭了多少中国的文人。不过这种文体就像夏天的暴风雨,来得快,去 得也快,目前已入式微。在网络上或者官方喉舌上隐约可见的传脉, 似乎已上穷途。其中有人甚至用与性行为和父母有关的语言来壮胆造 势,显然已经丧失了他们祖师那种气势凌人的凌厉。 投注于商业社会,数量最庞大的文章就是能够求得商业价值的文章 了。如果去却那些谋求商业价值的技术文章和广告,留下的应是各种 投男人、女人、少女、老人、二奶等等不同趣味的消闲娱乐之作了。 不管是园男人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的出人头地的英雄梦的武侠小说;还 是满足少女情窦初开的白马王子的言情小说;还是既消解老百姓对贪 官的愤懑又满足贪官过清官瘾的不古不今的现代历史剧;还是以性暗 示或者赤裸裸的性描写入胜的美女作家小说;它们共同的特点是粗制 滥造。当商业文章大师金庸和琼瑶的不食人间烟火,不受人间地理交 通和钱财限制的人物,呼之即来,召之即去地任意生造出种种紧张, 动人情节的时候,他们可曾想到,这种远远脱离现实的写作方法,开 创了一代风气之先,被无数跟随者,在他们的世界中,剽窃、并凑、 乱编、糟塌、而又不具他们的才气。当这些跟随者的产品以现代化的 工业效率倾销市场时,不知金庸和琼瑶是否意识到他们惹下了一个大 祸? 我们不能也无权去责备那些象蜜蜂围绕蜜糖一样去追求权势和钱财的 文章。因为这个世界要话下去,人要活下去,人没有一定义务要牺牲 自己的安危去与专制对抗。人也不能完全生存在清高和圣洁中,对于 大部分生活在紧张、枯燥、乏味的竞争金钱社会中的人,在夜闲业 余,逃避这个沉重的世界,钻到一个虚无缥缈的任意时空,甚至于毫 无意义的电子游戏中去,完全有他的权利和理由。但是如果一个民族 的文人在社会专制的时候,倾巢而出,都成了歌德派,在社会商业化 的时候,都成了文化商人,而对尸骨未干的几千万在饥饿中死去,在 迫害中家破人亡的亡魂,和对今天贫富向二极分化,社会风气道德败 落的现实,不屑一顾,那么这个民族就有些令人不寒而悚了。 难道文章就是这么势利,除却权势和钱财外,再无其他动机令它动容 和折腰吗? 有的,我们还有一个永远令文章动心和憧憬的理由,那就是人们对于 真和美的顽强探索和不懈的追求。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是谁剥夺了咱们的清明节 赵飞        解放前学生们是要放春假的吧        野外踏青得来的东西是书本上学不来的        政协委员还是人大代表提出的        清明节也要作为国家的法定假日        不知道有没有答复不知道怎么答复的        台湾客商坐着清明包机祭祖去了        反正咱们还得在这里蹲着上班        请假回家烧张纸还得按私出扣工钱        看着洋节汹涌而来是谁吓得屁滚尿流        自家的传统节日愣是不叫人过        多少年了是谁把咱们的眼界弄狭碍了        清明节仅仅是小学生排队去烈士陵园        是谁愚弄了咱们公而忘私丢了祖宗        是谁企图剥夺了咱们的清明节        (2007-04-05姚山)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蝴蝶的来历 韩杰生           世人眼中的蝴蝶           总是一个“美”           飞舞中的蝴蝶           总是令人“羡”           可是,你知道吗?           美和羡也是来之不易           诗人赞美蝴蝶           是“飞舞的花”           科学家则称蝴蝶           是“会飞的软体虫”           毛虫能长出漂亮的翅膀           最终还能飞上高高的天空           在这天敌遍寰宇的世界           要经过万中留一的淘汰           除了有大幸大运           更要有大能大耐           毛虫来到这个世界           保护色是首选生存之道           或似一片绿叶           或似一坨鸟粪           瞒过了无数搜索的目光           逃过了无数锐利的鸟喙           随后学会了结茧           用黏丝把树叶结成外衣           既掩盖了形象           又保护了肉体           防御了昆虫们的厮杀           抵挡了蚂蚁们的袭击           出行要会随弯就曲           紧紧抱住枝条           色形和树枝浑为一体           既可逃避螳螂的复眼           又可防止被急风吹掉落地           吃饱喝足等待生机           在隐蔽处经过几次蜕皮           最后从蛹壳裂纹里           初现翅膀的轮廓和彩色的斑点           终于有一天           当清晨第一缕阳光照射大地时           裂纹便从上到下裂开           最先出来的是触角           随之是碧绿色的眼睛           稍后花斑的翅膀伸展开来           翅膀很快就会变硬           于是它就展翅飞翔了           (2007-03-31)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辛志平 “二.二八”人物小传 曾建元 辛志平(1912-09~1985-06),广东省罗定县人,1912年农历9月18 日生,1922年入罗定县立第一高等小学,1924年广东省立罗定中学, 1925年转学广州知用中学,1928年考取国立中山大学预科,1930年8 月直升国立中山大学教育学系,1934年6月毕业应聘广东省防城县立 乡村师范学校任教,后历任赣南联立乡村师范学校教导主任、中山大 学教育学系助教、中国文化服务社总社人事科长、国立黔江中学训导 主任,重庆载英中学教务主任、鲁苏皖豫边区学院讲师兼注册组主 任,1944年2月转任军职,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一战区副长官部、黔桂 湘边区总司令部及第三方面军秘书。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随军 至上海接收后退伍。11月,台湾省长官公署派任台湾省立新竹中学校 长,12月到任。 1947年“2.28”事变爆发,3月2日晨,新竹市民于城隍庙起事,进 攻各政府部门及住宅区,竹中自治会长曾重郎等人至东门街辛志平校 长宿舍保护。下午3时,宪兵队军车于旭町以机关枪扫射民众,激起 民愤,曾重郎乃将辛志平及其妻儿移置竹中校园内之学寮。曾重郎组 织学生进驻各警察派出所。傍晚,新竹市参议会于竹中成立二二八事 件处理委员会新竹市分会,曾重郎出任委员。8日国军登陆台湾展开 镇压,辛志平改而保护曾重郎,将其安置于训导主任彭商育家,于竹 中复课日,将曾重郎扮成小商贩,由彭商育亲送上北上火车。事平之 后,辛志平召请曾重郎等回校复学,不久曾重郎为新竹市宪兵队传讯 扣押,由辛志平出面力保始无事。 “2.28”事变之故,辛志平原拟聘自中国大陆之教师,皆未报到。 竹中于1967年改制为高级中学,辛志平则续任校长至1975年2月退 休,1985年6月25日因急性心肌梗塞发病过世。其办学理念以强调通 才教育与五育并进著称。 【参考文献】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组,《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台北:时  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2月20日。 ◆曾重郎,《曾重郎的回忆》,张炎宪、李筱峰编,《二二八事件回  忆集》,板桥:稻乡出版社,民国78年1月,页111~116。 ◆黄春木,《无私与大爱──辛志平校长的故事》,新竹:新竹市政  府,民国88年12月。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