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7-02-09 新闻与评论 章诒和终于反击禁书令 ◆从“封书令”说到出版自由         (成都)文强 ◆新闻出版总署面对事实就别在抵赖了    (杭州)昝爱宗 认识问题 ◆剥下中国富豪的画皮            (越南)张明 ◆统计学的困惑              (成都)黄晓敏 ◆败家子们的慷慨            (黑龙江)王桂杰 探索道路 ◆脆弱啊你的名字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检讨 乔新生 民主理论 ◆论网上的大字报与网上的民主运动     (韩国)武振荣 ◆从《民主是个好东西》到其潜在的信息    (沈阳)雷雨 ◆有些自由知识分子何以如此愚昧?     (天津)曹维录 读史论今 ◆天国的回光返照             (贵阳)莫建刚 他山之石 ◆国民党自作自受          (澳洲墨尔本)张鹤慈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从“封书令”说到出版自由 文强 众所周知,专制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没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的专制社会,对言论的压制或封锁体现出了 专制社会的不同的社会特色,尤其是新闻出版方面的特色。从前苏联 到今天的中国,不管是持不同政见者、还是其他,对此都有共识。 中国的类似的“封书令”并不只是从章诒和开始。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对章诒和女士的“封书令”无非是众多公开的和秘密的“封书令”当 中的一个插曲。这是没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国家的习惯了的“正常”的 “官厅文件”。 只是,在今天这个信息交流的时代,在世界传媒开始“一体化”的后 工业社会,今天的中国一边是“网络很无耻,电视很无聊”,但一边 却对正常的表达和写作进行封杀和干预(老实说该书在我眼里都看不 出来有什么特别需要封杀的地方,这也正是全社会有志之士群起而攻 之的原因)。在人民日益对民主需求和渴盼胜过以往任何时候的今 天,显然,这样的言论封杀实在是一种倒退,是在此以前的中共承诺 的对社会进步开放的一种倒退,是对已有的言论“宽容”的一种倒 退。 “封书令”的无耻和无聊,在于体制内的那一帮人,竟然没有基本的 社会价值观和公德,出于一种“集体有意识”,试图掩盖生活中业已 存在并早已众所周知的一些事实。伶人们的生活真实有什么不能见之 于公众的嘛!当然,我们应该知道,“封书令”是要针对章诒和这个 作者,因为她的《往事并不如烟》?因为她的那些体制外的奖掖?因 为伶人们的真实生活中似乎有对整个体制的暴露和个别人的羞辱?或 许就是这样,类似的莫名其妙的来自体制内的极个别人的揣测和无端 烦恼和指责,都可以导致“封书令”事件的发生。在中国今天建设法 制社会的时候,法制站到哪里去了? 健全的社会需要言论和出版自由,依循法制的轨迹。从来,自由言论 在某种意义上改变着世界历史,或者说是改变了历史的某些方面。历 史虽然有了不小的进步,就象从过去的“文字狱”到后来的“反革命 宣传”,再到后来的“阴谋颠覆国家政权”一样,中国的历史或者说 中国的“异己分子”的历史,就是一部从因言罹罪中获得解放的历 史。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需要体制的开放和建设。没有民主宪政,言论和 出版自由是没有根本保障的。显然,在今天的中国还不是谈论言论自 由和出版自由的时候,因为它没有一个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和最根本的 政治基础,虽然近2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开始逐渐走出了中共 的“控制”。正如笔者以前曾认为的,由于根本的垄断经济的存在, 这种控制虽有削弱,但却并未根除。言论和出版自由仍然在一定的 “尺度”之内。 “封书令”的荒谬在于“署”们本身职能的缺位:代表体制声音的 “官厅”、“署”们所应该做的,恰应该是提供正常的言论畅达的渠 道,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而今天现实中的中国人的因言获罪,只 表明社会还在继续被迫重复着历史中的那些不可见人的“勾当”── 这也正是类似的“封书令”为什么会臭名昭著的原因。 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就象今天网络和网络言 论的存在,即使是“金盾工程”也在客观上挡不住如滔滔洪水般的自 由言论。但真正的言论和出版自由需要一种体制建设,只有如此,才 能使类似的“封书令”不能再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潘多拉的魔盒那样四 处弥漫。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新闻出版总署面对事实就别在抵赖了 昝爱宗 新闻出版总署面对如潮的批评,能否放下架子,维护面子,说一句真 话,道一声歉,是给中央政府形象添光的一个关键。 禁书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几乎年年都有,除去2007年初所谓 被“查处”而非“查禁”的八本书外,前些年的禁书例如: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的《总理热线》, ◆汕头大学出版社笑蜀的《历史的先声》, ◆人民文学出版社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 ◆人民文学出版社陈桂棣、春桃夫妇的《中国农民调查》, ◆经济日报出版社余杰的《火与冰》, ◆民族出版社本人昝爱宗的《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  治》, ◆改革出版社的《新官场秘笈》, ◆还有卫慧的《上海宝贝》等等。 有的是中宣部直接号令新闻出版总署禁的,有的是中央某人或退休某 人打招呼被禁的,有的是新闻出版总署直接牵头下令禁的,还有出版 社受到出版总署压力或其他原因被禁的,总之这些书被禁止后,作者 受损失,出版社也受损失,其实读者因为看不到揭真相、说真话和表 达作家创作自由的好书,所受损失更大。 这些都与新闻出版总署这个“意识形态执法局”有关,所以一直以来 人民对这个总署的形象评价总是最差。现在由于禁书事件引来的批评 声势很大,该署的一些官僚除了一些狡辩之外,轻易不敢开口了,怕 是理亏。 2007年2月9日,终于赶上新闻出版总署的官员到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开新闻发布会的时机,那些不属于总署控制的境外记者就开始穷追不 舍地追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承认 “确有查处”,却无“查禁”。 难道真的“没有查禁”吗?我现在已经在官方新华书店看不到《伶人 往事》有出售了,又是为什么?如果没有禁书,那么,这些书能否再 版。只听这个副署长这样回答:“那是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的事”,可 见他是不敢正面回答。 被禁书本之一的作者章诒和,最近在记者面前再次揭总署的丑:否认 自己做错事“是常态”,她批评官员“没有道歉的习惯”。 阎晓宏被记者追问“禁书事件”,直接下令禁书的邬书林副署长本人 则同样不好受,他们就此话题不敢在中共党中央的《人民日报》和新 华社以及全国人民面前公开表态,却在一个外国机构的新加坡《联合 早报》上所谓辟谣,“因人废书”是什么“不得因人废书”,加了两 个字“不得”,仿佛以前冤枉好人了,或者一下子“坏人变好人” 了。根据证实,以前多人传出的话都是“因人废书”,现在却突然改 为“不得因人废书”,邬书林玩什么花招呢? 由于被禁之书有本是中共老党员、前《人民日报》文艺部主任袁鹰的 回忆录《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6年10月出版),袁老先生就直接找到了邬副署长让他解释怎么一 回事,可这个副署长解释半天还是不能说清楚,也不能令袁老先生满 意,真是前后装不成好人。 2007年1月31日,袁鹰在文章《邬书林先生来访谈话纪要》提到,他 于1月29日寄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邬书林副署长并转龙新民署长一封 信,内容如下:   近日听说邬书林副署长在1月11日全国图书订货会的“通风会”   上宣布了一份“2006年出版违规书选”,点入了八本书的名,其   中列了我这本书。据说邬副署长给此书定的罪名是“泄露国家机   密”,我听到后非常惊讶,不知道此书哪篇文章泄露了什么“国   家机密”?我入党60年,长期在党报工作,当然明白“泄露国家   机密”六个字的性质和分量,工作中战战兢兢,从未犯过泄密的   错误。此书是我在人民日报社工作30多年亲历和见闻的追叙,所   记事实都是真实的,书中大部分文字先后曾在《人民日报》、   《解放日报》、《新闻出版报》、《炎黄春秋》、《纵横》等报   刊发表过,也从未被认为有“泄密”问题。事关本人名誉,也为   了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务请予以明确、   负责地说明。   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一直在等待新闻出版总署给我发来正式通   知,但至今已近20天,迄未见新闻出版总署或邬副署长有只字通   知,倒是听说网上已经沸沸扬扬,议论纷纷(我自己未上网,是   听朋友转告的)。我很不理解邬副署长既认为此书有问题,为何   在“通风会”之前不先向作者和出版社进行认真的了解和调查,   听取作者和出版社的意见,就草率地在有各地出版部门负责人参   加的会上宣布,事后又迟迟不向作者通报,这种粗暴的方式,是   侵犯作家权益的行为。我不得不表示不满和抗议。 袁老先生把信寄出后,邬书林就看到了,连忙找人陪同他一起去,为 何自己不敢去呢? 袁老披露的事实是(以下是真实记录,可作为资料使用,全部转载如 下):   2007年1月30日上午,人民日报报社文艺部主任郭运德来电话,   说邬书林先生给他去电话,刚收到我的信,表示要前来当面说明   有关情况。我在电话中请运德转告邬先生给我回一封信即可,不   必前来。十分钟后运德同志又来电话,说邬副署长坚持要来我   处,并说已报告龙新民署长,龙署长也要他尽快来说明,约定31   日上午10时来我家。1月31日上午10时,邬副署长偕秘书由郭运   德同志陪同前来,我和老伴吴芸红(团中央离休干部)接待。谈   话约一小时。以下是谈话主要内容(客人离去后,我们两人根据   记忆追忆):   邬:很对不起,这件事给袁老增加许多麻烦,我感到很不安。昨     天上午接到你的信,我就报告龙署长,表示要亲自向袁老说     明真相。     龙署长说你应该尽快去。本来我昨天下午就想来,运德没有     空,所以今天无论如何要来。现在外边传说很多,传闻失     实。我首先要向你说清楚,1月11日的会上,我主要是谈一     些出版社违规问题,没有涉及作者,甚至没有提作者的名     字,也没有说要查禁书。   袁:现在外面都知道你查禁了八本书,说我这本书里“泄露国家     机密”,这可是很严重的问题。我在党报工作多年,当然明     白“泄露国家机密”这六个字的严重性,从未犯过“泄密”     的错误。许多朋友纷纷来电话询问,都表示非常惊讶,对你     们的做法也表示不满……   邬:我绝对没有说过这本书“泄露国家机密”。我今天特为带来     我那天会上宣读的原文。(他从皮包里取出一份文字材料,     翻到其中一段。)请你看看,有没有提到“泄密”?   袁:(看了以后问)我可以抄下这一段吗?(经他同意,抄录原     文如下)     “关于对中国档案出版社未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出版《风     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的处理:中国档案出     版社未经批准,于2006年10月出版《风云侧记──我在人民     日报副刊的岁月》一书,该书主要记述了作者在《人民日     报》副刊担任主编期间遇到的人和事,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反     右、‘文革’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内容。鉴于该书未履行重     大选题备案程序,决定对该社违规通知单一次,2007年不再     为该社增加书号。”   邬:现在都说八本书,其实只有五本,在内部讨论时根据送来的     材料,提到了八本。五本书中有你这一本。   袁:这就奇怪了,你这份文字稿上虽然没有“泄露国家机密”字     样,但是外面流传很广,沸沸扬扬,许多来电话的朋友,都     说网上看到这本书有“泄露国家机密”的问题,他们从哪得     到的信息呢?总不会都是无中生有吧?   吴:我们两人入党都60年了,从来没有犯过什么“泄密”的错     误。   邬:我确实没有说过你的书“泄露国家机密”,不知网上是怎么     传的。网上炒作,传闻失实的东西很多。比如章诒和发的那     个声明,我在第一时间就看到了,她引用我说的话有的地方     不全,说错了。(他随手翻到那份文字材料上有关段落,念     了一段。因念得快,不曾记住。)这样,越传就越走样。我     向袁老郑重声明:这次的事,完全是针对出版社违规,不是     针对作者。你刚才也看到了,我都没有提到你的名字。   袁:你看过我这本书吗?   邬:坦率说,我还没有看过,是别人看了告诉我的。我们只有20     几个人,任务很重,看不过来,只能请有关部门的同志看。   吴:虽然说是针对出版社,但是实际上必定影响到作者,现在影     响已经很大了。   袁:不可能不对作者有严重影响。这几天我每天都接到好几个电     话。朋友们告诉我网上每天都出现不少对你们这样做法的批     评,还下载一些有关材料寄给我。   邬:网上许多文章我也都看到了,都冲着我来,我首当其冲,真     是有苦说不出。我是执行署里的决定。关于出版,这几年中     央下了好几个有关文件,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处在这个岗位     上,当然必须严格执行,这不是我个人的事。现在各地出版     社违规的现象很普遍,这两年就有很多,我们也听到不少反     应。《沧桑》里写到延安时期种鸦片,北京军区干休所有几     位老同志看了很气愤,写信上告。《我反对》写一个县人民     代表的事,影响很广,人大常委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都     提出质问。类似的问题很多,我们不得不选几家中央级出版     社警示一下。这次提到的书,都是涉及规定里所列涉及“反     右”、“文革”、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必须履行报批立     案的程序。      袁:这是你们内部的规定,作者并不知道,我就从来没有见到     过。这几条规定范围太广,很多书都会涉及这些方面的内     容,难道都要事前送审吗?   邬:这是上面规定的。有两位老同志就问过我,这些方面会有什     么问题,我对他们说,比如事实有误啊,泄密啊,记载的话     与原话有出入啊,有这些内容的书,都应该报批立案,送到     有关方面去审阅。这些规定必须执行。   袁:社会上的反应和网上的议论,并不注意是哪家出版社违反什     么规定,而是你们这样做,影响作者的名誉和权利。我接到     的许多电话,也都是问这本书,他们并不管是哪一家出版     社。   邬:这事给袁老造成许多麻烦。但是我们必须这样执行,请你能     谅解。   袁:你一次点了八本书,已经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在读者和作者     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我看到朋友寄来网上的批评,都是批     评这种违法的查禁行为。有的说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民主     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温家宝总理最近在文代会上号召作家     艺术家讲真话,你们却这样做,不是对着干吗?可见坏的影     响已经造成了。我认为你们现在需要赶快采取补救措施,挽     回影响。我建议你将刚才那份文字材料公之于众,或者开新     闻发布会,或者在网上公开发表,让大家都看到。   邬:我也的确也想这样做。前些天我就向国务院新闻办打报告,     也向中宣部打报告,提出用个什么方式说明真相。现在网上     这么多议论,我们应该向社会说清楚。我还表示,如果需要     仍旧由我出面说明,我也准备出面去做,说句笑话:“我不     入地狱谁入地狱”。报告送上去已经好几天了,还没有批下     来,我也很着急啊。   吴:现在网上反应很强烈。你们这样做,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     形象,我们两人作为入党60多年的党员,都觉得这样做很不     好。   袁:前天我还接到过去的学生从美国和加拿大来的电话,他们在     那边也知道了这件事,海外媒体也有报道。他们都很吃惊,     问怎么现在还会发生这种禁书的事。你们现在要赶快挽回影     响。很快要开“两会”了,会有许多国外和港台记者来,这     件事很可能成为热点,会有记者找你们。你们如果再不采取     措施,就会更被动了。   吴:解铃还须系铃人。你们要尽快向外界说清楚,不然的话,影     响太大,社会上也不满意。   邬:我们没有查禁书。当时我跟出版社都讲清楚了,没有查禁什     么书,是你们违规了。有的出版社也承认没有履行报批备案     的程序。你那本书,我也跟档案出版社负责人说过,他们要     补个备案程序,以后如果想重印再版,也是可以的。   袁:你们那些“规定”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修改?范围搞那么大,     卡得那么紧,那样对写作和出版都不利。   邬:是的,是的。现在只能这么执行。(起身告辞)袁老你以后     有什么事要我们办,请你随时提出来。   袁:谢谢。我个人没有什么事,只希望你们尽快将这回的事处理     妥当,越快越好! 从里面我们看到,邬书林对作家袁鹰倒很客气,承认一些书有问题, 已经“查处”,并解释他们是执法,但他对另外一些作家,如章诒 和,他为什么不这样殷勤呢? 原来是袁鹰是党员,是“中共同志”,资格老,而且他们可以沟通。 而章诒和,就不是中共同志了,又是党眼里的“右派”,就不去拜访 解释了,所以她的书照禁不误。 看那些被禁的书,所谓“《沧桑》里写到延安时期种鸦片,北京军区 干休所有几位老同志看了很气愤,写信上告”,为什么几位老同志的 意见你们那么重视?读者的意见就不重要?延安有没有种鸦片,自然 有史料,据说张思德烧窑而意外牺牲就涉及大烟,如果这个事实被证 实千真万确的话,别说就是“几位老同志”,几万个老同志坚持也是 无效的──延安时期已经不是以往所宣传的伟大光荣正确的延安了。 再者湖北潜江人大代表姚立法的《我反对》被禁,这是多么好的一本 普及民主的书啊,立法先生其人其事,影响很广,为什么要禁止呢? 这次邬书林又要涉嫌泄露党中央领导人的工作秘密了。邬书林说,全 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盛 华仁副委员长都提出质问。我想这仅仅是“质问”被非“禁止”,邬 书林禁止这些书就是比质问还严重,上升到打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地步,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是为中央抹黑。 所谓邬书林自辩的“类似的问题很多,我们不得不选几家中央级出版 社警示一下。这次提到的书,都是涉及规定里所列涉及‘反右’、 ‘文革’、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必须履行报批立案的程序”,袁 老先生给予了直截了当地抵制:“这是你们内部的规定,作者并不知 道,我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几条规定范围太广,很多书都会涉及这 些方面的内容,难道都要事前送审吗”。明明是新闻出版总署这样 做,严重影响了中共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形象,袁老作家作为入党60多 年的党员,都觉得这样做很不好,可他们偏偏不愿意与作家和谐,所 以老先生劝告他:很快要开“两会”了,会有许多国外和港台记者 来,这件事很可能成为热点,会有记者找你们。你们如果再不采取措 施,就会更被动了。 严格地说,宪法有出版自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不能成为国家禁止新 闻出版总署。总署查处图书,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一般来讲,首先 要对图书内法律禁载的内容作认定,根据认定,依照法律作出处理决 定,不能继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章诒和已经一针见血地批评了总署一些官员的狡辩行为,她说:“迄 今为止,对所有的事情,即便是他们内部觉得失误,但在公开场合也 从不认错。做错了道歉或者说一声对不起,对我们那些官员是不适用 的,这些文明用语只用适用于教育老百姓。” 目前,我在杭州的一些书店还能看到被查禁的八本书中的《伶人往 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如焉》、《新闻 界》等有售,但官方新华书店却已经没有买了。 但无论是“查处”,还是“查禁”,事实就是真相,不容掩盖。至于 总署禁书,也只能针对的是出版社有关出版色情、淫乱等真正垃圾书 的违法乱纪行为,而不能干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否则这样的新闻 出版总署就有可能成为禁止新闻和出版自由的“文化打手总署”,应 该就象腐败丛生的国家药品监察总局一样有可能被拆分,或分解职 权,缩小权力,最后取消了之。 一个有宪法的国家,就应该有当然的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 由、思想自由等等。现在,趁三月“两会”还未开之际,新闻出版总 署最好认个错,面对事实就别在抵赖了,所以还能够在舆论面前挽回 一点面子的。这于龙新民、柳斌杰和邬书林们来说,机会难逢,再千 万别再错过了。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剥下中国富豪的画皮 张明 曾经顶着“福布斯最年轻富豪”的光环、号称身价超过十亿的周益 明,前不久被四川一家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透过周益明 案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一部份“富翁”,不过是比较高明的骗子而 已,他们通过和权势人物的勾结,将大量的国有资产搂进了自己的腰 包里。 据说,周益明早年靠倒卖汽车防雾灯掘到了第一桶金,后来投到三九 电脑掌门人李复生门下,学会了“资本运作”。2002年8月,周益明 听说四川明星电力集团准备出售一部份股份,就想上演一出“蛇呑 象”的好戏,将资产十多亿元的明星电力一口吃掉。但是他当时手里 只有一家资不抵债的小公司,根本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为了 达到收购的目的,他一边同明星电力谈判,一边临时组建一家集团公 司。他先以十万元买来一家空壳公司,用8,000万银行贷款进行反复 倒帐,虚增母公司和七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三亿元,到2002年12月, 一个无中生有的明伦集团公司诞生了。 公司的壳有了,为了一切做得天衣无缝,周益明出价11万元,让深圳 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将公司资产做到十亿元以上。在拿到公司资料的 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 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正常情况下,做这样一份报告至少需要三个 月时间。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 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审计报告。就这样。 周益明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 虽然顶着“27亿元身价”的光环,但他仍然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 电力的股份,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而按证券市场管理的有 关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但这也难不倒周益明,因 为他与银行高管“交情匪浅”。据调查,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行长郭俊 明曾接受过周益明两台高级小轿车,逢年过节还有银行卡等“过节 费”可拿,周还曾许诺送他一栋别墅。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 支行行长韩茂胜为了增加银行存款业绩,找周益明帮过不少忙,韩也 在其中得到“政绩”和“实惠”。2003年,周益明向他们明确提出收 购明星电力资金上有缺口,希望他们支援一下。但银行资金不得用于 上市公司收购,为了规避监管,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行深圳罗湖 支行以及广发行深圳分行都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 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他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 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周益明靠着这一系列运作,成功购得明星电力28.14%的股份,成为明 星电力的第一大股东。周益明入主明星电力后,第一件事就是将财务 总监换成他自己的人,并提名国有资产监管人周秀英为总经理,还许 诺给周秀英500万股份。周秀英为了一已私利,对周益明大肆挪用公 司资产的行为根本不过问,完全成了“聋子”和“瞎子”。周益明本 来只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星集团破产,然后抽身退出。没想 到,他入主明星电力不到四个月,就一次性划走五亿元,却根本没有 人过问,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周益明从明星电 力挪用资金高达18亿,除一部分用来还银行的贷款外,其余都用于他 自己的公司—深圳明伦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发后,有关部门只追回四 亿多元,给国家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 在中国,象周益明这样的“资本运作”高手还有很多,著名的有张 海、顾雏军、李复生等。2002年,笔者在成都一家财经杂志供职时, 曾采访过时任健力宝总裁的张海。笔者以崇敬的语气问他,年仅28的 他,也没有傲人的背景,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拥有数十亿元的身价 的。张海对我的问题没有正面回答。其实撕下画皮,他的财富同周益 明并无两样,也是靠“运作”来的。 为什么象周益明这类骗术并不高明的骗子,却屡屡得手呢?我觉得有 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公司制度不健全,周益明只是一家上市公司 的大股东而已,但是他却能仅凭一个电话就从公司划走数亿元资金。 第二,有关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公司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没有履行监 管职责,反而收受贿赂,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第三,官员贪污腐 败,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象周益明一案,如果不是银行高管违规给 他贷款,周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不可能拿出3.8亿现金收购一家上市 公司。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是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高官贪图周的巨额贿 赂,周的骗术根本不难揭穿。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 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 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骗之所以成功蒙 混过关,关键是考察团的重要成员,后来担任明星集团总经理的周秀 英已经被收买了。另外,在正式签定收购合同前,曾有人向市政府建 议,应该聘请会计事务所重新审计周益明的明伦集团,不能光凭他提 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但是这个建议被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否决了。 现在没有证据证明遂宁市的主要领导人得了周益明的好处,但是这种 做法至少是严重渎职。 周益明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但是我相信,只要中国还有贪官存在, 这样的事情就还会继续发生。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统计学的困惑 黄晓敏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在共产党基层党校从事经济学常识的授课,我 擅长也最喜欢拿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作为教学案例来解读经济学概 念,其中有两个人和围绕这两个人故事,是我在经常的授课中使用最 多的人。 一个是大名鼎鼎、敢说敢做,凭借自身的胆气,在困苦卓绝的岁月里 将一个名见不经传,贫穷了十几代人的共党最小的基层社区,在十几 年内建成举世瞩目的工业强镇,这个人就是大邱庄党委书记兼农工商 总经理禹作敏。然而此公好景不长,就在他如日中天、功成名就的巅 峰时刻,却因他的胆大包天和有持无恐的禀性,用家族的传统做法把 反对自己的家族成员毁尸灭迹,又武装抗拒政府督察和执法。最后, 这么一个风靡一时的有功之人住进自己铺垫的深牢大院内,无可奈 何、回天无力,在绝望中郁闷寡欢的走上死亡之路。 另一个就是无名无势但却才华横溢,被共党体制接纳为可以重用、可 以提拔的一颗储备干部明星,他的名字叫邱晓华。他当时的成长和个 人风采,给体制内的新人树立了刻意模仿和自慰的榜样。他期望有一 个时机通过个人的奋斗,再通过现行体制的途径获得被人赏识的机 会,成为冉冉升起的一个政治新秀。他踏实的作风和优秀的学业还有 不畏当时统计部门的恶名歪流,不畏阻力,对“七分估计三分统,参 水揉面为政绩”的恶潮进行了深恶痛绝的分析批评,并对市场化后的 统计体制采取了很有锐气的大幅度内部改革。属我辈在体制内快速成 长又众人仰望的青年俊杰,曾经是“邱晓华光环”现象的精神忽悠 者。 如今,邱晓华再次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人物,不过这次不是他的生平 事迹和将来的官场喜讯,而是他的“滔天罪行”和纯粹个人隐私的生 活劣迹。在一个“喉舌”的描述下,还是这个邱晓华成了享乐主义、 拜金主义、奢靡官场、生活腐化、蜕化堕落、涉嫌重婚罪和收受现金 的变质者,面临党纪国法的数罪并罚。如果秉公执法,他很有可能是 将面对十余年没有自由的禁锢日子。如果还能想得开、挺得住,那么 还有可能在暮年之际回归自由、清贫的日子。 同样一个好人、能人、官人为什么最终会变成难堪的敌人?这些个在 他们身上曾被多次使用的字眼,现在是刺激人们神经和大脑的思考。 为什么小邱能从好人变成坏人?为什么统计局邱晓华不知道一和二的 本质差别?为什么邱局长会在污泥浊水的环境中翻船落水?难道他不 知道做人的标准?难道他不知道数字的统计?难道他不知道为官的原 则?难道他不知道自己是谁?难道他还不知道如此举措会产生怎么样 的结果?一系列的反问和质疑,既令人叹惜,更令人反思。 好人是怎么变化发展的? 邱晓华从一个贫苦没有文化背景的农家子弟,凭借自己的苦读和岗位 上的苦干,走上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他个人的能力学识还有工作热 情是大家有目共睹。用他是个善于伪装的“双面人”,说什么“极具 欺骗性,谁能看得透?”等等推卸责任的措词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用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他真要变坏,谁也管不 住!”这个不负责任的推理也仅仅是问题的一面之辞。这个说辞至少 也说明外因导致了他根本深处的灵魂变化,这个好人正在被恶劣的环 境逐渐污染着。我相信“人是环境的产物”这个老祖宗总结的经典语 录,邱晓华的个人奋斗成也环境败也环境,是这个世道把他推向了一 个荒诞无节制的坏人。 我们再问一个人变坏有个过程,从好到坏酿成问题有个过程。为什么 这个邱晓华能从1996年就开始变化,十多年都没能提醒邱晓华?都没 有管制和约束住邱晓华?在这悲痛的事实面前,很多解释都显得苍白 无力。 十几年怎么没有管好邱晓华? 开始的邱晓华顶多就是有一些麻痹、懈怠和放松对自己自律的心理防 线,起先顶多是一些一般性的苗头问题。随着权力的变化地位的升 高,在这个滋润的外部环境里,没人约束他,就是清规戒律面对他这 个膨胀的权力已形同虚设。久而久之,苗头和麻痹等问题陪着权力步 步高升问题就难免发展到今天,捅下这么一个不可饶恕的越轨犯法漏 子来。在这十几年间,肯定没人敢管或者说是管得住我们这个邱局 长。 我们的监督机构在哪?我们的道德说教在哪?我们的组织考察在哪? 我们的党规国法在哪?我们的群众监督在哪?我们的任命考核机制在 哪?我们的各种培训学习教育在哪?如此小风险的腐败成本和惩治偏 低的概率,难怪就会让让邱晓华们简直就是如鱼得水,得心应手无忧 无虑肆意享受有张无法。 为什么受到整治的会是他? 从目前披露的邱晓华案情来看,他的腐败过程和数额程度都还不是今 天全中国的典型之最,就是他的婚姻超标也还是清的不能在清的传统 继承者,但是为什么他这样一个“好人”却灾难轮到了他?工作失 职?现在还看不出有巨大的统计失误或者发布错误。贿赂巨大?至今 官方也没有说出他到底收纳了哪些人多少的资产或者是资金?生活糜 烂?这个更不是问题的问题对于他,仅仅是想要个自己的孩子而和愿 意与他非婚生育的一个女人相好为伴,这似乎也是人之常情不算为 过。到底是为了什么?到底是那个隐情涉及与他?又为了什么要他同 绑在这个战舰上一同沉没?总之还有太多的疑问,更深的问题需要发 人深省的多问几个为什么。 邱晓华给我们的教训和启示 从好人到罪人,从邱局长到邱犯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不能 就事论事停留在思考和观察的表面上,避开权势恶斗的真正原因,单 从邱案的个人经验为后来者的启示,邱案的症结还是那个根本的问 题,就是老生常谈的制度和机制。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 管人,在一个有效的制度下再说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不准受贿、不 准重婚等等,从上到下、从党到政、从法律到纪律,让邱晓华等等这 样的人想踩而不敢踩,刚踩就住手,从心理上、制度上、机制上成成 把关,层层严防,把兴许、侥幸、估计等等做案心态控制在防患于未 然的出手时刻。把好的制度通过有效的机制运转起来,不是假管而是 真管,不是儿戏清规而是严肃纪律,不是依权办事而是依法办事,这 样才会让“自有后来人”这样一个怪胎扼死腹中。 (2007年2月5日)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败家子们的慷慨 王桂杰 近日,于《新华网》看到一则贴图,标题为:全国各地这几年被炸掉 的大楼。阅罢直觉眼中流泪、心头滴血,实在不忍诉诸笔端,可是, 败家子们的饕餮盛宴中,白白挥霍掉的百姓们的民脂民膏,岂止数以 亿计,那一座座尚在青壮年就被无辜炸掉的大楼,好象飘荡的冤魂, 不说实在不足为快,不说实在对不起阳光下低着头刻苦工作、诚实纳 税的父老乡亲、爹娘兄弟,不说实在对不起我自各的脾气。 在这些被炸掉的大楼中,有多少座,当初建它的时侯,原来安居乐业 在这块地皮上的、土生土长的居民不得不为之流离失所、背井离乡, 有的都是几代人生于斯、长于斯,可是为了建大楼,再怎么民怨沸 腾,当权有钱的人也得逼居民百姓们走。老百姓们忍气吞声的走了, 用牺牲自己的安乐换来了一座座大楼的诞生,如果这一座座寿命百年 的大楼能够造福这一方百姓,能给子孙后代带来便利,大家的牺牲也 算有了些许回报。可是谁能想到,这动辄要用人民币数以千万计、数 以亿计才能建起来的寿命百年的大楼,有的刚20几年、十几年、几 年,甚至有的还没有完全竣工,就因某当权者一己猫腻(这猫腻里所 含盖的事由不外钱、权二字),一句话、一个念头,那一座座耗用无 数民脂民膏、无数个民工兄弟的血汗建起来的大楼,那一座座巍峨壮 观、还正现代时髦的大楼,那一座座耗用民工兄弟们几百个日夜甚至 几年的生命建起来的大楼,在几百公斤炸药,几千余发雷管的威力 下,在几秒钟之内就夷为平地,灰飞烟灭。 钱权勾结的败家子们做这一切的时侯,连眼都不会眨一下,大把大把 挥霍掉属于人民的财富。 面对那一座座昔日风光无限,今日犹如一堆荒冢的大楼,不要忘记它 们足足有百年的寿命啊!可是,就算到今天,有的也刚度过20几年、 十几年、几年的寿命,更可惜的是那些甚至还没有完全竣工的大楼! 你能不震撼吗?你能不心疼吗?全国各地这几年被炸掉的大楼,放在 一起恐怕能构成一个不小的城市! 可是,有一种人,他们不心疼,不但不心疼,恐怕还会偷着乐,偷着 忙于计算自己将会有多少进帐呢!这种人大多是当地政府中,手里掌 握着一定权利的官员。你想,从这大楼的一建一炸中得吃到多少回 扣。先说这大楼的一建之初,大多是先花一倍的钱,利用手中职权把 这块土地上居住的穷老百姓们连打带吓地赶走,把这块价值十倍的土 地霸占到手(当然有的可以不走这一步,可能那土地本就是自己单位 的,那就更有利可图了)。执掌这块土地的当权者,当然谁给他回扣 银子多,他就会让谁来干这项大工程了,那动辄可要几千万,甚至上 亿的人民币,这里的回扣,油水可是大大的。再说这一炸,你想得到 这炸掉大楼的工程,不给当权者好处,恐怕人家不会把这工程给你来 干。明白了吧,这一建一炸,都有进帐!这炸掉以后就更有好戏可演 了,你想啊,这有一块价值不斐的属于国家的土地,谁给当权者好处 多,就把它低价卖给谁,或者,再在这儿干一项更大的工程,那回扣 油水可是更多了。更有那在工程中偷工减料贪到手的钱更是不计其 数。至于,民脂民膏、老百姓们的血汗……这类词可能从不会在这种 人脑海里出现。真是汗涝保收,执掌权利的官员们永远都有进帐啊! 帖子上每张照片下都附有一些文字介绍,随便给大家摘几则:2004年 5月18日,被外界称为“腐败楼”的中行浙江温州市分行处于温州最 繁华地段的新办公楼(中银大厦),因被国家级质检部门多次检验质 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在爆破声中轰然倒塌,灰飞 烟灭。该大厦22层,楼高93.05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基建投入 已超过6,000多万元…… 6,000多万元啊,能为多少贫困的人解决生活之需啊!能让多少个苦 孩子顺利地读完大学啊!就这么一眨眼灰飞烟灭了。希望那存在的严 重的腐败问题,能够查清楚,最好不要也一并灰飞烟灭。 2001年5月20日下午2时左右,重庆九层楼高的市科协大楼,在两秒钟 内以定向爆破的方式炸毁,该楼建于1997年,共九层,高33米,建筑 面积4,000多平方米……2001减1997等于四年,仅仅四年就炸毁!! 2005年8月20日上午10时,“砰”的一声闷响,五年前才刚刚开门迎 客、高56米、16层的渝西会展中心,在250公斤炸药,5,000余发雷管 威力下,只用了5秒钟,就变成了一堆废墟…… 2007年1月6日,有“西湖第一高楼”之称的原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 实验楼被爆破。这座原本设计寿命100年的大楼,提前86年被推倒。 该楼共22层,1993年正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21,100万平方米,投入 资金2,000多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22日早上6时,浙江东阳市一幢“烂尾楼”被实施爆破,该 楼19层、局部21层、高70.3米…… 2006年12月10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巨响,合肥市黄山路维也纳森林 公园公寓轰然倒塌,该楼属于在建尚未使用的公寓楼,共18层,占地 面积1,566平方米,主体结构高58.5米。那些建筑该楼的民工们,眼 巴巴的看着自己用心血和汗水,一砖一瓦、起早贪黑、辛辛苦苦建起 来的大楼,在绿色的安全防护网还是完好如初的情况下,现在几秒钟 内,竟然夷为平地,灰飞烟灭。那傻傻的不解的眼神里,流露出心疼 的无望无奈的目光,大楼没有了,民工兄弟们的血汗钱不知是不是也 没有了。 一栋栋、一幢幢,成千上亿,一眨眼就没了,真是触目惊心!败家子 们真够慷慨啊。慷国家人民之慨,肥个人一己之腰包。古语有云:天 作祸,犹可恕;人作祸,不可活。祸国殃民的败家子们,恶贯满盈之 时,上帝也不会饶恕他们!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脆弱啊你的名字是劳工 《劳动合同法》(草案)检讨 乔新生 ------------------------------------------------------------ ◆保护农民利益开通司法直通车 ◆劳动合同法要摒弃学者思维 ◆劳动合同法应当规定带薪休假 ◆见习制度应当写入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四大缺陷 ◆必须从宪法高度设计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应当改变立法思路 ------------------------------------------------------------ 保护农民利益开通司法直通车 2006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 利益的司法性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协议, 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 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部 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这一规定出台的现实背景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务 院总理温家宝外出视察时,曾经亲自为农民工讨要工钱。最高人民法 院的规定显然不是直接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而是针对承包合同纠纷可 能涉及到的农民工利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利益处在许多行业利益链条的最末端。以房 地产市场为例,开发商与承包方发生法律关系,承包商与施工方发生 法律关系,而施工方与包工头发生法律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发生法 律关系。当开发商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直接援引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申请拍卖或者变卖开发 商房产,以偿付拖欠的承包工程款。相对于开发商,承包方处于债权 人地位,但是相对于施工方来说,承包方又处于债务人的地位。相对 于施工方来说,包工头处于债权人地位,而施工方则处于债务人地 位。相对于农民工而言,包工头是债务人,而农民工则是债权人。在 整个利益链条中,农民工处于最下层,因而其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定虽然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但远水解 不了近渴,即使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必能够真正惠及农民 工。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往往表现为劳动争议案 件。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 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只要被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 可以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条长长的 维权路上,农民工奔波劳顿,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事实 证明,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农民工不是首先想到启动司 法救济程序,而是选择上访或者跳楼自杀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他 们这样做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而是因为司法道路过于曲折漫长。所 以,如何建立司法直通车,应该成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认真考虑的 问题。 在笔者看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司法直通车。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农民工可以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在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问题上,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其他的 债务纠纷,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完全能送达债 务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农民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督促 程序,那么将会鼓励绝大部分农民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拖欠工资的问 题。而这样一来,各级司法机关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正因为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宁可把注意力集中在建筑承包施工合同方面, 也不愿意面对广大的农民工,启动督促程序直接解决他们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即使环环相扣,最终能够实现债权人 的利益,那么,对农民工来说,经过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之后,耗费的 精力和财力将会使得参与诉讼得不偿失。所以,鼓励农民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保护债权的申请,有利于直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 题。这样的解决方式,无非是换个角度,从保护农民工利益开始而不 是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开始,启动司法程序,但是,所产生的效果却 截然不同。换句话说,在解决了房地产法律关系链条中最后一个环节 之后,包工头、施工方、承包方可以继续启动诉讼程序,最终解决开 发商、承包商、施工方、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的纠纷。农民工的利益 可以得到优先的保护,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将会逐渐 减少。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当鼓励农民工申 请法院启动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直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在 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作出修改之前,有关劳动争议解决部门 应当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确保农民工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地维护。 劳动合同法要摒弃学者思维 为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 定,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 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19万份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调 整劳动合同法立法思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譬如,在群众来信中,对短期用工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规 范。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原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样的规定就把短期的非全日制用工形 式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钟点工的合法权利。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 会在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专门增加规定的“其他用工形式” 的内容,对钟点工的保护给予特别关注。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学术界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劳动合 同不同于雇佣合同,也不同于劳务合同。如果把劳动合同、雇佣合同 与劳务合同混同起来,那么,不利于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利 益。的确,在现有的劳动法教科书中,把区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为重要的内容。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根本区 别就在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 依据不同,所以产生了许许多多其他的不同之处。学术界在分析雇佣 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的时候,把法律依据不同与其他不同并列起来, 从而让人产生错觉,以为除了法律依据不同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许许 多多的差异。事实上,正是由于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所以才产生了 许多不同之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中将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整合起来,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降低法 律实施的成本呢? 企业下岗的公民为了谋生,转到大户人家做钟点工,前者适用劳动合 同法,而后者适用雇佣合同的规定,无论学术界怎样解释,都难以说 服劳动者。为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不能删繁就简,在同一个法律文件 中对所有的问题作出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劳动合同的基本法,但是,在现实生 活中,的确存在着许许多多跟劳务有关的合同关系。学术界希望制定 一部纯粹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与其他有关劳务的规范区别开 来,从情理上来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学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把简单 的问题复杂化;而立法则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通过精炼和通俗的 抽象表达,为公众创制普遍的行为准则。如果一个下岗职工从事同样 的体力工作,只是由于用人单位之不同,而产生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 关系,对他们来说这样的法律未免过于复杂了一些。当然,在劳务合 同中,不存在用人单位的问题,因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出卖 的是服务,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各种法定的保险,劳动者也 难以享受各种劳保福利。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将所有这些问题考虑 进去,制定统一的关于劳务方面的法律文件,既有利于规范当今社会 普遍存在的劳务关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法律实施成本, 立法机关为什么不能从善如流呢? 所以,只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劳动者的权利放在至关重要 的位置上,而不是片面追求所谓的法律纯粹性,追求所谓劳动合同法 的单一性,就应该将所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规定吸纳进去,制定关于劳 动方面完整的合同规范。当然,这样的法律是否还能被称为劳动合同 法,确实值得检讨。如果法律公布之后,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 的劳务纠纷问题,那么法律文件的名称重要么? 在学术界,学者善于制造问题。有些学者已经成为麻烦制造者,他们 通过引进国外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在学术界掀起不必要的风波。对 付这些学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他们的学术观点还原到现实生活中 加以检验。如果不能被多数人所接受,那么,学者仍然有继续游戏的 权利,但是,决不能通过个人游说活动或者利用所谓权威的力量,将 一些莫名其妙的概念和词语塞进法律文件中。现在我们尤其要警惕法 学界一些人通过“绑架”立法机关,将个人的学术观点变成公众必须 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应当规定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是指单位职工按照自身的意愿自行选择休假的时间,在休假 期间不影响薪金收入。带薪休假不等于探亲休假,探亲休假是在计划 经济条件下,为解决夫妻分居而设立的福利制度。1991年6月中共中 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恢复了带薪年休假制 度。《劳动法》更是将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福利制度罗列出来。 《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是除了 1991年“通知”之外,国务院并没有颁布具体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尽 管每年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制定带薪年休假制 度,但是,迄今为止,全国尚未有统一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笔者认为,带薪休假是一项福利制度,对劳动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 对用人单位来说却是一项义务。由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谈判确定权 利义务的时候,很难主张这项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应当将带 薪休假制度法定化。 《劳动合同法》应当在重申《劳动法》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同时,明确 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带薪年休假内容,其中包括带薪年休假 的具体时间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各项福利、带薪年休假的岗位保留、 带薪年休假期间费用的报销制度等。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如果《劳动合 同法》只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休假福利,而没有规定相应 的责任条款,那么,这项法律规范就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劳动 合同法》中必须规定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秉承传统的立法思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制定 权下放给国务院,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做法。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实现 我国宪法中公民休息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制度,因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作出统一的安排。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这项制度 缺乏实施的条件,那么,应当修改《劳动法》,取消这项制度。如果 认为存在保留的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制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事实上,《劳动法》颁布实施已有10多年,如果《 劳动合同法》仍然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那么,《劳动法》的价值将 被严重削弱,《劳动合同法》也将会出现重大的疏漏。 《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具体规 范,带薪休假恰恰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带薪休假制度能否落实, 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关系到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平衡问 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增加带薪休假 制度,以确保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福利能够真正实现。 见习制度应当写入劳动合同法 由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联合 发出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 相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 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新华网》北京2006年3月21日) 毕业生见习制度是我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制度。建立毕 业生见习基地,以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 业,对缓解我国当前就业压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规定,对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而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 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地 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挂牌。毕业生见习 期限不得超过1年,见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期间可享受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 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毕业生见习制度在我国早已普遍存在,有些高校在大学的第四学年实 行较长时期的外出实习制度,变相缩短在校的学习时间,为毕业生见 习开放绿灯。多数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见习规定,绕开我国劳动法上 的试用期规定,以较低的代价录取高校的毕业生。如果只看到毕业生 见习制度,而没有看到劳动法的试用期规定,没有看到我国学制改革 的紧迫性,那么即使规定了毕业生见习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保障高 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利。 笔者的主张是,在严格确定高等教育学制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 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同时将毕业生见习制度与试用期制度有效地 衔接起来,不允许用人单位利用制度上的差异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 益。 从理论上来说,毕业生见习制度、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制度、大学的学 制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毕业生见习制度旨在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问题,而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制度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学规定必要的学习时间则是为了保证大学教育的质量。由于三种制 度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以在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 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防止出现利益失衡现象。 在笔者看来,我国目前的大学教育水平正处在整体下降的趋势,无论 是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都存在着缩短学制或者变相缩短学制的 问题。从大学的三年级开始,所有的学生几乎都忙着找工作或者准备 研究生考试,而在研究生阶段,几乎所有的学生都面临着沉重的就业 压力,他们不得不抽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寻找工作岗位。在这种 情况下,推行毕业生见习制度,有利于稳定学生的思想,为毕业生寻 找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但是在见习阶段,如果毕业生基本的权利得 不到保障,那么,毕业生见习制度很可能变成用人单位雇用廉价劳动 力的制度。所以笔者建议,在明确用人单位试用期义务的同时,必须 考虑将毕业生见习制度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制度结合起来,通过规范 用人单位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 笔者的设想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凡是具备毕业生实习或者 见习条件的单位,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可以建立毕业生见习档 案,并且将毕业生见习档案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见习期间等 同于用工单位的试用期间,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毕业生见习 期间的权利。更不能通过频繁接收毕业生见习减少单位的用工成本, 廉价占用毕业生的劳动成果。对于那些不具备设立毕业生见习基地的 用人单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规范用工单位 的行为。 总之,劳动合同法不能够顾此失彼,在规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 况,为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四大缺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 意见。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 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明确 指出,“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增高,这导 致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或是劳动法 规更松一些的欧洲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 无疑也将经受类似的挑战。”“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 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 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上 海美国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 境产生消极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5月11日) 在华的商会组织集体向立法机关表明自己的立场,说明中国社会的多 元化现象已经出现,利益集团正在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兼听则明, 偏听则暗,立法机关应当认真考虑跨国公司和商会组织的修改意见, 在充分研究各方面建议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法律规 范。 坦率地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确实存在着立法思路僵化,缺乏 灵活性的问题。在社会关系多元化的今天,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呈现出 复杂的状态,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资本与劳动结合的法律方式之一。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加工承揽,还是全员持股,都是规避劳资纠纷的 重要手段。在华的外国商会之所以敢于公开叫板,原因就在于他们可 以采取许多替代性选择方案。如果《劳动合同法》不作修改颁布实 施,外国投资者可以改变资本的运作方式,放弃企业化经营模式,重 新实行订单交易。他们之所以咄咄逼人,是因为立法机关过于依赖劳 动合同法律制度,试图通过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切身 利益。 在笔者看来,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存在下列四个方面的 问题:首先,立法的重心不稳。虽然《劳动合同法》着重解决劳动合 同签订、履行中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缺乏契约意识,政府和社会中 介组织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签订契约的基本环境和辅助手段,《劳动合 同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并不存在。如果不把立法的重心放在改善劳动 合同签订的条件方面,而只是机械地在《劳动合同法》中罗列劳动者 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那么,法律颁布之后必然会激化矛盾,产 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俗地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 识,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再多劳动者的权利,也没有实际意 义。在中国的外国商会害怕《劳动合同法》会产生连锁反应,担心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所以他们集 体发难,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换句话 说,外国商会组织之所以大动干戈,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就是因为 把《劳动合同法》当真了。 中国的用工单位并不是没有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但相对于外国商会 组织而言,中国的用工单位十分了解中国的国情,因而他们提出的许 多意见往往带有技术性和程序性,并没有直接冲撞《劳动合同法》 (草案)中的主要权利规范。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必须规定劳 动“前合同义务”,为签订劳动合同扫清障碍,确保《劳动合同法》 能够贯彻落实。如果不解决劳动合同签订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只在 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做文章,那么,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无法跳 出传统的窠臼,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当前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 缺乏强有力的劳动执法团队,政府组建的劳动执法机构,人员主要集 中在办公室,没有深入的用工单位,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体制 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政府义务“市场化”现象十分严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应当用来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通过教 育、职业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竞争能力和职业素质。但是 改革开放以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主要用来促进经济建设,投资 兴建各类企业,而没有把主要资金用在劳动力培训方面。更糟糕的 是,由于中国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大学毕业生为了尽快收回教育投 资,毕业以后纷纷选择待遇较好的企业工作,而那些本来就难以吸引 高素质劳动力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政府培训义务的 “市场化”,不但导致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 且使得许多用工单位人为地增加了用工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的能 力。《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但没有强调政府的义务,特别是政府 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义务,反而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义务 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一来,用工单位当然会表示不满。如果不明确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政府的职 能,而试图通过法律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平衡关 系,必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 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专门辟出一章,规定政府在劳动 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将政府视为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而不 仅仅是劳动合同管理者或者仲裁人,通过强化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 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譬如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等,实 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三,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立法上抱残 守缺。在历史上,劳动关系曾经发生过一系列重要变化,“泰罗制” 时代的计件工资制虽然具有一定的机械性,但现仍被许多国家所采 用。我国温州地区和珠江三角洲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计件工资制。计件 工资制可以规避国家关于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保险等一系列法 律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高 额利润。《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分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而 没有注意到这种传统的用工方式,没有采取措施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 体的切身利益。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加工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本质的区别。但 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必须在两种合同之间找到共同的法律 规范,防止部分加工企业通过改变合同的性质,规避国家现行的法 律。 同样道理,在实行全员持股的企业,劳动者的保护需要新的法律规 范。如果因为劳动者同时也是企业的股东,而疏于对其保护,那么, 《劳动合同法》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草案)没 有触及到此类问题,没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规范,这 就为未来产生问题埋下了伏笔。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尽可能地考 虑到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不能顾此失彼,弱化法律的作 用。 第四,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条款,法律重点不突出。劳动者基 本权利保护制度就是最低工资制,至于是否签订合同,只是形式上的 要求。如果不坚持最低工资制,而只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做文章,那 么,《劳动合同法》毫无意义。 关于是否应该制定最低工资制,学术界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些 学者认为制定最低工资制以后,可能会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成本,用 工单位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就业岗位,而这样一来,又会造成大量的 失业人群。其实,企业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它必须受制于整个 社会的大契约,如果不能通过最低工资制,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 利,那么,整个社会将处于失衡状态,企业的生存环境就会面临危 机。当一无所有、饥肠辘辘的劳动者揭竿而起,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 时候,企业组织就难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了。 最低工资制既是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同时也是改善经营环 境,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要求。 从表面上来看,劳动合同法属于调整微观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但 是,如果没有看到整个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没有看到政府应当承担 的社会责任,没有看到社会关系多元化形态,没有采取措施切实保护 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那么,《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时,也就是劳动 者权利被侵犯之日。 必须从宪法高度设计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来自不同行业、不同 群体的人士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在社会多 元化的今天,出现这种立法现象不足为奇。关键问题在于,立法机关 必须按照宪法的原则,仔细甄别和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科学的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大体可分为下列五类:宪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其他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地 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所约定的 权利和义务等。对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不但 不能修改,而且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落实。换句话说,宪法 中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属于“刚性规范”,《劳动合同法》只能加 以明确,而不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 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 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规定既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劳动者的义务。但从 整体而言,宪法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着重强调了政府的各项责任, 包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 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等责任。在 我国宪法没有修改之前,《劳动合同法》必须充分贯彻落实宪法的精 神,强调政府对劳动者的宪法责任。 不能否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 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 的比重有所下降,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成为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 必须考虑如何妥善处理政府的义务与用人单位义务的分配问题,如何 在劳动者就业前和劳动者就业后,通过更加科学细密的法律规范,切 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在笔者看来,我国宪法将就业前的劳动就业训练职责赋予了国家,各 地政府机关应当承担起宪法上所规定的责任,通过开办各种劳动就业 训练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劳动者就业以后,各级 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且在 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换句话说,按照宪法 的规定,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不是超脱的仲裁人,更不是劳动 合同的管理者或者用人单位的监督者,而是法定义务人。如果各级政 府机关没有履行宪法上的职责,那么,不仅劳动者可以追究各级政府 部门的责任,用工单位也可以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已经通过《劳动法》等一系 列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法》 中加以重申,需要立法机关认真思考。但不管怎样,《劳动合同法》 必须在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劳动者的各项权 利。如果《劳动合同法》将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 劳动条件等内容仅仅看作是用工单位的责任,而丝毫没有意识到这是 政府宪法上的义务,那么,《劳动合同法》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 立权利义务平衡关系。 简单地说,《劳动合同法》在设计具体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充分考虑 到宪法中政府的义务,不能把政府的义务转嫁给用工单位,同时也不 能试图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将某些政府义务推卸给劳动者。 立法机关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能奉行“非此即彼”的 思维模式,而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法定 义务之后,通过《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建立对等 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对涉及到劳动权利义务的现行 法律进行认真地梳理,清除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整合保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并且在《劳动合同法》中通过专门的章节 体现出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有权机关还应当及时清理现行 的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建立以 《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内部和谐的劳动合同法律体系。《劳动合 同法》不仅应该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同时还应该成 为重建劳动权利义务价值观念的科学法律。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分拘泥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内部权利义 务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虽然在草案中列 举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但是政府的监管责任毕竟不同于劳动合同 义务。政府在提供就业岗位、进行就业培训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 做。《劳动合同法》应当打破常规,在充分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同时,突出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防止 某些地方政府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无所作为。 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权利义务重新界定的过 程。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应当适 应时代的要求,在劳动者权利义务方面,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 作性的宪法规范。 劳动合同法应当改变立法思路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草案)》,向全体公民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科学立法、民 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劳动合同法摈弃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使得这个法律文件具有了 强烈的现实意义。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部法律文件与公众的普遍期望尚有一定的距 离。具体说,首先,这部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 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 后果,更没有规定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后, 劳动者能否提起国家赔偿,这就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推卸自己的责任 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空间。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着眼于督促当事人履 行法定的义务,但是却没有为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履行义务设置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这部法律的重大疏漏。劳 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平等主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 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部门必须介入其中,随时督 促用工单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政府主管部门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 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虽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劳动管理关系与劳动 合同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既然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劳动保障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义务,那么就应该同时设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否则,法律上规定劳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不具有任何实质意 义。倘若法律规范中能够明确规定,如果在政府管辖的范围内出现了 大规模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 辞职,或者必须向劳动者作出书面的公开说明,那么,劳动者在维护 自己合法利益的过程中,道路可能会更加平坦。我国劳动法并不是没 有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 更加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的注意事项罢了,从本质上来说,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确认。既然劳动合同法能 够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能规定负有监督 检查责任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呢? 其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 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表述,但是从司 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值得怀疑。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 人口大国,劳动者的整体文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就业压力面 前,劳动者很可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坦 率地说,即使法律规定再严格,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证,那么, 这些规定等于零。笔者不是悲观主义者,而是一个现实主义者。劳动 合同法煞有介事地规定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一系 列条件和规范,但唯独忘记了这是一个不可能被遵守的法律文件。如 果要求政府部门免费提供合同文本,或者要求政府定期检查用人单位 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那么,比现在这种面面俱到,要求劳动者与 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显得更为重要。劳动者不是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而 是不敢也不能用自己的权利,他们眼巴巴地等着政府主管部门为他们 提供合同文本,甚至代他们保管有关的合同文本,可是政府主管部门 官员却在对他们谆谆教导一番之后扬长而去。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更加深度地介入到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去,真心实意地为劳动者谋取 利益。目前这种貌似公平,但却蜻蜓点水的法律规范,不利于从根本 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对工会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 任何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组织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承 担何种法律后果。这种“断头法律”究竟能够达到何种效果人们不得 而知。工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当然应当维护工会成员的合法利益。 尽管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但是在工会组织产生缺乏民 主性的现实大背景下,工会组织能否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令人怀疑。 从表面上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但是仔 细研究就会发现,劳动合同法最具价值之处就在于,规定劳动保障主 管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如果没有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参 与,那么,劳动合同法只是一张写满权利的废纸而已。希望立法机关 能认识到这一点,加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责任,把这部法律变 成一部真正细心呵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论网上的大字报与网上的民主运动 武振荣 一、旧文:《大字报与民主》 2005年7月8日,我写作了《大字报与民主》一文,在《民主论坛》和 《中国民主正义党》网上发表后,没过几天,国内《世纪大学堂》、 《天益社区》、《文化论坛》等多家网站都做了转载,这样的情况我 在执笔写作时完全没有估计到,也就是说,我对自己那一篇文章能够 引起国内那些网站的注意是始料不及的,即使这样,我也清楚的知 道,在这一篇文章中我是涉及到了中国社会最大的一次民主运动(我 说的“66运动”,习惯上被叫“文化大革命”)发动时所赖以进行的 工具以及此种工具的普遍使用问题,这是有那么一点价值的。因此无 论怎么说,我对于中国社会1957年出现的大字报如何引发了1966年中 国人民政治大解放运动(也就是“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问题做了一 个非常简单的说明,这种说明显然被某些读者所理解,就在国内某家 网站上的一个评论栏中,一个读者就这样的说的:“嘿!你不是在网 上写了这一份大字报吗?”写完了,他还风趣地“哈,哈”了几下。 在《大字报与民主》一文中,我虽然还没有把中国的大字报与中国民 主运动的关系放到一个比较大的人类历史视线中去观察,但是,我的 思路好象已经不知不觉伸展到这样的问题上去了:那就是任何一个人 类开拓性的伟大民主运动是不是都多多少少地关乎着人类信息产生与 信息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或者新工具?如果说我们在法国大革命中发现 了新兴的咖啡馆在当时所形成的影响(雨果的《九三年》一书中,就 “咖啡馆的阴谋”一节,我在《论“九三年”》一文中也提到它), 在中国的辛亥革命中我们发现了刚刚兴起的报纸、刊物和通俗读物的 作用的话,那么在1957年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民主运动和1966年的中国 人民政治解放运动中发现新兴的大字报的呼风唤雨的作用,又在1989 的电视普及化过程中发现了89民主运动,那么,我们的思路是不是就 顺此方向继续延伸,可以不可以在目前中国社会兴起的网络运动中去 发现未来民主运动的形式和它兴起的新方式?因此,在不涉及细节问 题的时候,我认为可以在把未来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动的形式和最初的 状态和“网上的大字报和网上的民主运动”这样的事情联系起来看。 二、对此的批评 我的上述文议论,很快就受到了陈泱潮先生的注意,他赞同我对66运 动中的大字报和人民群众政治上自我解放行为的观点,并且和我一样 地认为这种运动之历史完全有可能继续到未来的中国民主运动中去, 因此发表了支持我的看法的文章,但是,我们的意见很快地就受到了 刘荻──一位非常青年非常勇敢的“自由主义女士”──的批评和讥 笑,她在《民运如何才能实现“四大”》的文章中说:   “最近武振荣、陈映潮等民运人士在互联网上发表‘大字报’,   要求重新认识文革,恢复文革时期的‘四大’。本文不想探讨文   革的评价问题──但或许不得不涉及──只想谈谈如何才能实   现” 四大“的问题。”当然,刘荻这一篇也只有千把字的文章肯定对于 “文革的评价”是谈不上的,但是,她认为在未来的民主运动中,能 够在网上写大字报的人,只能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异议人 士”,而我和陈先生所说的未来民主运动的最基本的问题却是要动员 如“工人、农民”这样的“人民群众”,因此她断言:“人民群众 不”可能“在互联网上运用‘四大’”原因是:“比如经济问题:有 些人民群众买不起电脑,上不起网,自然无法在网上运用‘四 大’。”正因为这样,刘荻就有理由说:如果要使人民群众能够上 网,   “就需要武、陈等民运人士向全国买不起电脑,上不起网的人民   群众免费赠送电脑,免费安装宽带,使他们能够运用‘四大’。   还有能力问题:有些人民群众不会使用电脑,甚至不会读写,这   就需要武、陈等民运人士免费教他们读写和使用电脑,使他们能   够运用‘四大’。最后还有技术问题:中共封网使得一部分人无   法运用‘四大’,这需要武、陈等同志开发出便捷好用的破网工   具来……??如果他们能做到以上四点,实现‘四大’就是有希   望的;如果做不到的话,一切就都只是空谈。” 当时我读了刘荻的上述的话连自己都笑了,感觉到她对我的讽刺好象 是入木三分。仔细体味,这些话也不无道理,可不是吗?我到韩国 后,自己也买不起电脑,使用的那台电脑还是日本的一位民运朋友送 的,我怎么可能给“买不起电脑”的“人民群众免费赠送电脑,免费 安装宽带”?再,我自己在电脑方面也仅仅是会看会写,其它的技术 一窍不通,怎么可能谈得上为“人民群众”“开发出便捷好用的破网 工具来”呢?想到这里,我感觉到刘荻提出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也好 象很具体,因此我也就想到了,情况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我和陈泱 潮先生对于未来民主运动先在网络上兴起的判断就好象存在着失误? 刘荻批我的“空谈”好象是很有根据。 三、最新的资料显示: 刘荻的上述话发表于2006年2月2日,时间刚好过去了一年,最新的一 份资料就把刘荻要我和陈先生为“人民群众”“免费赠送电脑”的话 给一下子推翻了。2007年1月24日,国内多家网站报道:“1月23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CNNIC)发布了《第1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 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 1.37亿,占中国人口总数的10.5%.”1月24日,对于这同一条信息, 《人民网》的报道标题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十个人中就有一个网 民”。 在刘荻的批评文章发表的短短八个月时间中,中国网民由特殊的团体 (刘荻文章中所说的“知识分子和异议人士”)就已经变成了一个普 通的团体了,这期间出现的变化之迅速也完全出乎人的意料,因此, 在研究未来民主运动的始发形式时,这个新情况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 义了。电脑的普及化在中国出现的这一种速度,我在一年前也是完全 没有预料到的,因此,刘荻的“免费赠送电脑”的话虽然俏皮,却也 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现实的问题”已经变成 了另外一个现实问题,即“十个人中就是一个网民”的问题。这样, 我设想中的民主运动在网上兴起就不是凭空想象,事实上和我持同看 法的人有一大批。 去年的5~6月,在《独立评论》上围绕“文化大革命40周年”所展开 的争论中,我写作了《现在网上正在进行“文化大革命”》的文章对 此已经做了论述,对于文化大革命中最初是毛泽东的“法宝”的大字 报,在66运动中其所以转变成为普通人的“法宝”之问题做了详细的 论述,论述中,我认为运动前写作大字报和阅读大字报的人的数量之 增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这一切与运动前中国社会中的平民教育水 平之大幅度提高是分不开的。66运动中,是不是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 能够写大字报和阅读大字报?我没有占有这方面的统计资料,但是我 估计这样的比例好象大体存在着,66运动最初是由在学校读书的大、 中学校的学生们首先闹起来的,而这些人是大字报的真正作者,这样 的情况我们如果受到我们的研究,那么在未来的民主运动中,网民充 当运动的急先锋一事就可以预测。估计,2007年的网民的数量还会激 增。 四、非法与合法 我在《大字报与民主》的文章中,采用了最新的研究资料(有关“第 一张大字报”的情况),从研究中我发现,大字报在中国的存在一直 摇摆在非法和合法的状态之间。1957年出现的第一张大字报不是合法 的东西,但是受到了党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支持后,就变成了合法 的,只是在“引蛇出洞”的话出来之后,大字报事实上又变成非法的 东西了,被认为是“反动的右派”向共产党进攻的工具。同样的情况 也发生在1966年,最初的大字报也是非法的,它的作者们被认为是 “反党、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当时叫“三反”)的,许多人因此 被戴上了“三反”的帽子,到毛泽东决定将聂元梓等7 人的大字报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公开广播时,它又成为合法的东西了,最后在“75 宪法”中,作为保护的对象成为一种公民权利。邓小平“复辟”后, 它又变成了非法的东西,被从宪法中给取掉了……,因此到1989年, 大字报虽然已经是一个非法的东西,但是它本身具有的生命力决定了 它又一次地变成为呼唤中国民主的工具。因此在89运动的校园中出现 了和66运动一模一样的大字报风潮是一点都不奇怪的。 我在本文中所议论的“网上的大字报”在中国社会今天的遭遇也是如 此,它同样地徘徊在非法与合法之间,共产党的网络监管手段就是要 企图“消灭非法的”网上信息,但是如果我们对中国的事情有了深刻 的理解,又如果这种理解是我们在自己以往的经验与教训中逐渐形成 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上述我所说的大字报由非法向合法的转变 过程,如果每一次的转变都相应地发生了大的民主运动和民主风波的 话,那么,未来中国民主运动的“脉搏”我们就有可能“摸”着了 (这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摸”,而类似于中医上的把脉的 “摸”)。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高层已经发现了这一点。在1月25日的《搜狐网》 上刊登了胡锦涛《以创新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的文章,文章中胡 提出了用“五条”专制绳索“套紧”网络的设想,因此在这里,我只 是提醒中国民运人士:我们对于未来中国民主运动发动的形式问题和 民主风潮的鼓动问题应该有着比中国专制分子更主动、更积极的直 觉。 五、“网上民主墙”谁也拆毁不了 我记得著名的民运领袖徐文立先生曾经在抗议中国专制分子拆毁中国 “民主墙”的行为时,呼唤要建立“空中民主墙”,时间过去了好几 年,我认为徐先生所说的“空中民主墙”已经建立起来了,它就是现 在目前在海外存在的这许多家民主网站(我不掌握这方面的统计资 料),这已经是完全的、典型的“网上民主墙”了,它不是建立在纯 粹的中国土地上,而是建立在人类信息共享这个更比中国土地要大得 多的自由空间里,因此它是一种超越了狭义中国土地的概念的,并且 享用人类最先进的技术,因此它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推不倒”的 “民主墙”。对比地看,如果广播、电视这种东西统治国家的权力的 人物可以垄断的话,那么互连网这样的东西就不同了,他们可以封锁 它(如朝鲜那样),但是绝对不可能被“垄断”。因此,中国民主 ──这个被胡的班子的人称做“好东西”──的东西看样子是在一个 完全新的玩意中存在的,“玩弄”它的人,事实上遇到了任何人都不 可能克服的困难,既然是这样,那么,真心追求民主的中国人就同时 也等于享受了基于人类的那种“天赋的权利”,它是任何人都剥夺不 了的! “6.4”之后,中国民主表面上被扼杀了,但是它的精神、它的心 脏,现在却在网络上活跃着、跳动着,并且随时都有可能重新创造出 中国的民主运动,但是这样的现象是要通过分析才可能发现的,再则 它也存在着一个网络发展的问题,如果说在中国的目前情况中,网络 发展出乎许多人的意料的话,那么,一个飞速发展着的中国网络事业 中似乎也包括着民主的飞速发展,当然,民主不是物质上的“东 西”,因此你认为它是“东西”,甚至是“好东西”的看法,只能够 说明你的水平太低了,所以在观察、分析民主的发展时,那许多本身 “不是东西的东西”可能会溢出人的观察之外,因此如果你对民主有 了一个“非东西”的理解和了解,那么民主就有可能在一个突然的时 间内出现,就好象你要等待“新娘”的来到,等得已经瞌睡了,在你 打盹时,新娘却“象贼一样”的来到了,那时你能够不手忙脚乱吗? 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那么,我以为未来的中国民主运动目前正在网 上以“模拟”的形式进行着,只不过对这样的事情我们没有建立起正 确的观察方式而已。因此,就民主的组织而言,今天这些网上的民主 已经和未来的中国民主被“上帝”预设一个“统一”意义上的民主之 内了,因此把目前网上的这些民主的文章看成为“网上的大字报”, 把由它组成的民主阵地看成是“网上的民主墙”,我们对中国民主将 来是一个什么模样就可以看得清楚,要不然的话,我即使跟着别人瞎 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也是枉然。 在我们中国民主虽然是一个旧的事物,但是它同人类社会所有珍贵的 事情一样地具有一种与时俱进的性质,也就是说它的外表、形态、表 现形式都明显地随着时代而变化,因此所有要研究民主运动的人对于 这些变化不能够熟视无睹,应当有一个很敏感的意识才对。今天,我 们把自己的意见、主张贴在这个“网上的民主墙”上,虽然一时间我 们发现不了可以产生出什么样重大的影响,也发现不了它可以什么样 的巨大作用,可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东西却正在进行之中,已经有了 近100年民主“积累”的中国,每一刻钟都有可能发生民主的激变 ……,准备着这一天的到来,就是我写作此文的本意。 (2007-01-26)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从《民主是个好东西》到其潜在的信息 雷雨 前几日在“网络”里常看到一句话:“民主是个好东西”,当初并未 在意;偶然读到一文的标题《“民主是个好东西”持续引起海内外各 方关注》之后才引起我的关注,读罢此长文对《民主是个好东西》的 作者、内容和其潜在传递出的信息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仔细研读 《民主是个好东西》两遍,觉得头一段有亮点,有悖于当前的“主 流”媒体;以下几段在说“民主”有利亦有弊,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其 “阳面”和“阴面”。“皇权”是皇帝一人之宠,可能为所欲为吗? 也不尽然;真能如此也遭报应,因纵欲过度而早日驾崩的天子并非鲜 例,所以“皇权”也有“阴面”。《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由亮点到 暗淡逐段递减;最后一段先后出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样的话难免不落窠臼, 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民主政治”是“普世”价值观念的产物, 它不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限定;笔者也孤陋寡闻,未 曾听说过他国的“民主”特别强调国别特色再加上某某主义;所以我 认为这些限定不过是老生常谈的遮羞布而已。一言以蔽之,《民主是 个好东西》终因袭凡蹈故只能被扔入御用文人的故纸堆里;这也是其 最初面世后并不引人注意的原因,很难在读者群中产生共鸣。因其作 者地位不凡更由此文暗藏着传递圣旨的重要使命(有人声称作者是胡 锦涛的“智囊”、“幕僚”),所以“权力层”才不断转载之,大有 不把它“炒热”誓不罢休之势。如今终于“引起海内外各方关注” 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此篇短文到底想告知世界什么呢?笔 者有将信将疑的两点想法不揣丑陋地在此示众: 第一、对胡锦涛而言“民主”不是个好东西,但是他要利用“民主” 来打击异己。在当今国际“民主”的大环境下,“中共”已经四面楚 歌、极为狼狈不堪;国内“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单靠暴力打压只 能缓解一时之紧张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况且持续的高压之下必有 “火山喷发”的哪一天。目前“胡”的权势和地位受到异己力量前所 未有的挑战和攻击,他无力剪除敌对分子;所以“胡”欲借“民主” 之名攻击反对派的弱点,达到排除异己、巩固自己权势的目的。此种 招数“共产党”的先人毛泽东、邓小平等等都曾经用过;利用“民 主”揭批对手,“民主”闹过头了自然会对其玩弄者构成威胁,于是 再把“民主”打下去。如意算盘当然不错,完成任务也不难,只是其 丑恶嘴脸暴露无遗;但是只要达到目的“嘴脸”就无所顾忌了。如今 “胡”还想用此“妙计”,窃以为结果难料,不用为妙。第一、 “毛”、“邓”有更高的权威和统治计谋,在其时代大众还比较弱智 因而易于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权威”和“民主”的力量对比悬 殊,当然“工具”的命运是用完就扔了。第二、当今“胡”的权威等 等远不可与其导师相比,民众却日渐精明再加上国际“民主”的大趋 势:“民主”的热情易于撩拨,退一步说不去惹它也会跃跃欲试: “胡”与民众的势力日渐接近,“民主”作为“双刃剑”的锋芒日趋 耀眼,是否会成为权力的仆役还是个未知数,打压“民主”的风险可 谓大矣!出人意料的结局可能是“民主”把“胡”拿下,“中共”解 体,政府垮台,中国内乱;此话绝非危言耸听! 如果将来的事实不与上一段内容相符合,那么它就更可能接近下三 段。 第二、对胡锦涛而言“民主”是个好东西,他要在自己的任期内实现 有限的“民主”。写出此话笔者也缺乏底气;因为“网络”盛传 “胡”曾批评越南共产党“背叛”,提倡学习朝鲜、古巴,其心已昭 然若揭;这样的人会倾心“民主”吗?不过“胡”还有另外潜在的一 面,其人内心翻江倒海、外表静如死水,深藏不露,或许他还要等待 万全之计;此君葫芦里到底卖什么药就看“十七大”之后如何作为 了,因为那是他权力的最高峰和执政的最后五年,是英雄或是狗熊总 该给世界一个交代。如今“十七大”在即,“胡”正在紧锣密鼓地调 兵遣将、安插亲信,实现自己权力的最大化,为最后的搏击做准备; 那么“胡”终将意欲何为?通常而言人们更愿意相信“胡”是一位 “毛式”人物;如果毛泽东把权力交给他,其更可能秉承“毛”的遗 志,按“既定方针”办;可是经过邓小平、江泽民的“篡改”之后, “胡”已经无力“开倒车”了。“江”本来也是“毛式”人物 (“江”、“胡”都是“邓”选定的“毛式”接班人,之所以如此 ──“邓”怕丢了江山),在其执掌权力之后踌躇不前;令“邓”大 为不满,不得已借“南巡”之机敲山震虎,发出喝令:“不改革就下 台!”所以“江”不得不“朝前走”,“江时代”的经济又有大的发 展;可是下层老百姓得到多少实惠?同时“江”留下一大堆棘手的问 题;如今“胡”想停滞不前也无法摆脱自身的困境;还是“邓”说得 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在深化改革中得到解决。如何“深化改 革”?如果“胡”还有睿智的话除了“民主”舍此其谁? 但是我们也不能对胡锦涛的“民主”抱有不现实的幻想,他不可能步 子过大、走得太远;现实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有人说“民主”不是 说的而是做的;若要真“民主”就该释放政治犯,废除“党禁”、 “报禁”……我说这是痴人说梦,这样做的结果首先是“乱”, “乱”过之后谁又敢说中国一定会“民主”;反正“胡”一定会说: 不!“胡”要在“稳定”的前提下搞自己的“民主”,从一点一滴做 起,“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胡”可能在“党”内或者是什么 组织内部搞“民主”试点,对胆敢破坏“游戏规则”者照样打压不 误;依此逐步推广经验、扩大规模,在其任内的五年时间里也不过是 开了一个头而已。“民主”同样欲速则不达:“不怕慢,只怕站。” 如果“胡”能在大局不乱的情况下实现一点儿实实在在的“民主”就 谢天谢地了;因为这是一条代价最小的渐进“民主”之路,值得举 荐!即便如此也是荆棘丛生,后果难卜;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高 压”之下的“火药桶”,在任意一点上“激活”都可能导致“爆 炸”。有一本书名为《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其 中第七章的标题为“戈尔巴乔夫的政治改革──苏联解体的直接原 因”;这是比较公认的结论,“胡”对此历史事实应该比笔者了解得 更多。“戈”在其最高职务“苏共”中央总书记任内使“苏联解 体”;如今“胡”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他敢轻举妄动吗? 总而言之,走谨慎的“民主”之路是胡锦涛唯一现实的出路,也是 “中共”走出“泥潭”的必由之路;“胡”终将向世界证明什么?让 我们拭目以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有些自由知识分子何以如此愚昧? 曹维录 我要写一篇文章,题目就叫《毛泽东是个好领导》。题目起好了,剩 下的就是往下写了。那我就写。 毛泽东是个好领导,并不是说他处处都好。他也有许多不好的地方, 他用谎言欺骗全国公民,让人们相信了他的民主谎言。他篡改历史, 掩盖他只打内战不抗外辱的事实,抹杀国民政府抗战的功绩。他使用 阴谋诡计挑起中日战争,利用日蒋恶斗的机会壮大自己,以便司机夺 取政权。他发动夺权内战,使几百万青年战死沙场,全国公民饱受战 乱之苦。他颠覆了一个相对来说要民主些的合法政府,建立起独裁政 权。但我们不应该忘记,49年以后毛泽东一直都是中国的最高领导, 中国正是在他的领导下走过了27年。 毛泽东是个好领导,并不是说他对谁都好,他对自己利益集团中的人 很好,对依附于他的人好,对中国的老百姓他就表现得不是那么好, 对敢于批评他的错误的人也不那么好。建国以来,他发动了镇反、三 反五反、反右、大跃进、四清、文革等一系列运动,造成中国8,000 多万人非政党死亡,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灾难。仅他一手制造的大饥 荒,就饿死中国3,000多万无辜平民。但毛泽东作为国家的领导人, 是人们所须要的,没有领导人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我们也不应 该忘记,正是在毛泽东的安排下,中国人宁可饿死多少人也在所不 惜,从人们嘴里抠出钱来试验成功第一颗原子弹,使中国也成了有核 武器的国家,使陈毅敢于提出另组联合国的大胆设想。 这个文章还可以写下去,写上个十条八条。但我不想写了,因为文章 写到这里读者就知道下边该怎么写了。任何一个人,只要他脑子还没 出问题,他就应该知道,我这不是在说毛泽东好,而是在说他不好。 文章这样写法也是自古有之。这样的文章既有游戏之作,也有认真之 作。前者如我的这篇《毛泽东是个好领导》,后者如《民主是个好东 西》。游戏之作是为了启人心智,增加辨别事非的能力;认真之作则 是为了把人弄糊涂,让人丧失辨别事非的能力。 《民主是个好东西》自出世以来,不断有好评出现。不仅体制内文人 使劲叫好,有些自由知识分子也说俞文所讲的民主,“不仅早已成为 民间自由主义者的共识,也早已成为党内开明派的共识。”还有人说 这是篇敢言之作。我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认真看了这篇文章。 近年来不断有中共头面人物关于民主的言论出现,比起俞可平的文章 来可能更加新锐,更加解渴。如温家宝说:   “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最终取得成   功。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和保   障人权,使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们还要推进政府自身   改革,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并接受   人民的监督。我们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这不是说得很好吗?俞可平的文章说了民主一大堆不是,温的这些话 却是直接了当地说民主好。 有些人说俞的文章是敢言文章,我看不出俞文敢言的地方。俞文中有 如下一段儿话,这可能是一些人认为俞文敢言的内容:   “一些政治家不了解民主政治的客观规律,不顾社会历史条件,   超越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切实际地推行民主,结果只会适得其   反。一些政客则把民主当作其夺取权力的工具,以‘民主’的名   义,哗众取宠,欺骗人民。在他们那里,民主是名,独裁是实;   民主是幌子,权力是实质。” 其中的“哗众取宠,欺骗人民”、“民主是名,独裁是实”、“民主 是幌子,权力是实质”等都是语气很重的词语,有的人一看提到“独 裁”,提到“欺骗人民”,就以为是在谴责中共了。其实在现代话语 里,独裁并不代表就是中共,中共也曾骂蒋介石是“独夫民贼”。而 且中共也一直攻击异议人士对当局的批评是“造谣生事”、“唯恐天 下不乱”。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看出,俞的文章不仅没有指责中共的独裁统 治,相反,他的那些话是在骂党内坚持体制改革的开明人士和社会上 有民主诉求的自由知识分子。“不顾社会历史条件,超越社会历史发 展阶段,不切实际地推行民主”的,不可能是当今中共内部顽固坚持 独裁立场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是推行民主的阻力。同样,“把民主当 作其夺取权力的工具”的也不可能是现在控制着权力的人,已经控制 着权力了不可能再去夺取。俞的文章正是在指责要求实行民主的民间 力量是“以民主的名义哗众取宠,欺骗人民,”、“把民主当作其夺 取权力的工具”。 可惜的是,一些自由知识分子,在为中国实现民主作着舍生忘死的努 力,而对打着民主旗号反对民主改革的文章却分辨不出来,真叫人深 感遗憾。 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人敢于公开反对民主政治了。无论是独裁 者还是独裁者豢养的文人,都会把民主自由经常地挂在嘴边上,而他 们实际作的,却是反民主的行为。对那些体制内、靠体制吃饭的御用 文人,毛泽东早就看得很透了,他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俞 可平文章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维护他依附其上的体制这张皮,怎么 会有推动民主的高论?对一个人的本质认识清楚了,就会对其文章认 真分析,也就能听出文章的弦外之音来。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天国的回光返照 莫建刚 韦昌辉在奉天王洪秀全的密旨进京诛杀了杨秀清后,由于对天国最高 统治权的觊觎和痴迷,用大屠杀的暴戾手段统治了南京两个多月,给 太平天国带来了自上而下的极为恐怖的灾难。为了重新夺回天国的最 高统治权,洪秀全联合石达开一举歼灭了韦昌辉。诛韦后,洪秀全夺 回了统治天国的最高权力;石达开为家族报了深仇大恨,并以强大的 军事实力位居太平天国的二号人物,实际上是取代了杨秀清总理国家 的管理大权。但是,由于洪秀全未对大屠杀中的另一个祸首秦日纲进 行诛灭,太平天国的政治危机依然存在。洪秀全由于被杨秀清和韦 昌辉的僭越行为搞得心神不定与压抑不安,现在,石达开却拥兵自重 地成为了天国的总理大臣。于是,他不愿意诛杀秦日纲等人,其含义 就是:要用这些人的军事实力来牵制石达开,以防犯其象杨、韦二人 一样对自己拥有的绝对权力进行侵犯。但是,为了要按照自己的权力 意志重建天国的中枢权力和统治结构,他必须得到石达开的配合与支 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洪、石之间为了控制绝对统治权力与反对控制 绝对统治权力的新一轮争权夺利的较量。 专制独裁的统治形式,通常都是以争权夺利的一种政治链贯穿其中而 存在的。为了打翻控制最高统治权力的一统形式,另一个政治与军事 的势力在联合中所形成的实力,更容易使这一控制最高统治权力的独 裁者所组成的政府产生急剧变化的不稳定因素,也极为容易受到冲击 的强大力量。在多数情况下,“革命领袖”都自认为被赋予统治民众 社会的特殊使命,都自视清高地认为只有自己的政治理想,才是建设 民众社会并能使其通向幸福繁荣的乌托邦。他们同时将自己毫无道理 地推上救世主的宝座,并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化身。但是,独裁者必定 会引起政治权力走向统治民众社会的极端,同时也会成其为政治对手 的反对目标。因为在“革命领袖”群体中,通常都存在着政治上的自 大狂、受虐狂和施虐狂。而这些生理与心理的诟病,时常使他们在觊 觎最高统治权力时激动不安,只有夺得其权力才能感到极为兴奋的快 感。 不要小看了这些“革命领袖”的素质。实际上在,革命的初期,他们 也对社会的失序、民众生活的贫苦以及社会人伦道德的堕落感到忧心 忡忡。可是,一旦他们率领民众走上革命的征程,并形成了一个强大 而不可阻挡的政治与军事的集团,那么,他们那些潜藏在无意识深处 的心理诟病,便象火山迸发而不可阻挡。于是,攫取最高权力的欲望 便是填充他们心理的潜意识深渊的实在之物。而只有这种实在之物才 能治愈他们潜意识的心理诟病,而使他们得到暂时的安慰。但是,为 了保住这一最高的统治权力,他们的心灵永远都安宁不下来。他们日 夜生活在惊心动魄的为夺取绝对权力的杀戮声中,而耗尽了自己的心 血。这就是专制独裁者为什么从一个拥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转而变 态成为了一个猥琐的为了攫取和保住自身最高统治权力,而不停地杀 戮和迫害他人的战争狂人的心理过程。 太平天国的“革命领袖”由凝聚成一个战斗的群体,堕落到一个为争 权夺利的内讧和大屠杀的恐怖集团,其实质和内涵都体现出上述的心 理过程和暴力革命的凶残意义。一个国家经过了武装革命后,建立起 它的政权。如果要使其能长治久安,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对绝对权力的 制约。而这些都必须体现在“革命领袖”群体的政治智慧上。国家的 主权是民众的意志,但是,必须由领袖群体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表现 出来,而不是以个人的好恶和心理潜意识中的诟病去体现国家的主 权。更不可能以某个政治集团的利益去掩盖其民众的利益,而体现国 家的主权与意志。可是,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就是以上述情形反其道 而行之,所以才出现领袖集团的政治内讧和军事上的大屠杀。 诛杀杨秀清与韦昌辉并没有使太平天国的内讧彻底结束。因为每一个 “革命领袖”的权力欲,都处于极端的膨胀期。所以,天国中的政治 内讧与军事上的大屠杀,反倒成了洪秀全与石达开为攫取绝对权力的 新一轮的冲突点。 洪秀全诛杀韦昌辉后,将其头颅送到石达开处以了其报仇血恨的心 愿,并要求石达开回天国都城主持国家政务。这本来是一件畅快之 事。但是,石达开却在皖南迟迟不肯进京。因为他看到了洪秀全先后 诛杀了杨、韦的事实,从而使自己感到心惊胆寒。如果匆忙地进京, 就很难应付诸多即将出现的情况。于是,他决定坐镇皖南见机行事, 并向洪秀全进行政治上的讨价还价。石达开进京主持国家政务的条 件,就是要求洪秀全将大屠杀的另一个祸首秦日纲及其部属诛灭。因 为,石达开深深地知道,一旦他进京主持国家政务时,自己虽然拥有 重兵,但是,洪秀全与秦日纲所组成的军事同盟却能将他架空,并使 其处于空前的孤立地位。所以,诛灭秦日纲等人,就是要拆除洪、秦 的军事同盟。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进京后,不被遭受到政治上和军 事上的掣肘。这一条件使洪秀全处于两难的田地:如果诛灭了秦日纲 等人,他自己的绝对权力将再次受到制约;如果不杀秦日纲等人,天 国的混乱急需象石达开这样的统帅来治理。同时,也可以将石达开的 兵权收回将其控制。加上大屠杀后,天国的朝臣们基本上对洪秀全失 去了信心。相形之下,洪秀全黯然失色。由于石达开在安徽、江西等 地治理政务,指挥作战,政绩斐然、战功赫赫,所以深得天国朝臣们 的赞誉。因此,吁请石达开进京执政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些都使洪秀 全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和让步。于是,洪秀全终于答应了这一讨价还价 的政治条件,诛杀秦日纲等人,召石达开进京。 由于石达开在大屠杀中坚持中立的态度,而他的家族在大屠杀中死于 非命的惨烈情形,也使天国的朝臣们都把整合与重建太平天国的希望 寄托在他的身上。因为觉察到洪秀全在为了保护自己的绝对权力时, 其所作所为实在是太过于凶残,相比之下,石达开却成为了天国朝野 心目中的英雄。由于英雄崇拜的心理,石达开已成了天国举足轻重的 人物。所以,在决定“革命领袖”在政坛上的地位以及能起到更大作 用的,并不是“革命领袖”本身的真实面目,而是群氓革命者以及不 明真相的民众对他们的认识和感觉,在这个意义上,把他们奉为救苦 救难的救世主。这就是群氓革命者的无意识心理作用,并以这种无意 识的心理作用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作为。 可以看出,石达开心理作用是有意识和有目标的。他害怕的是在进京 主持国家政务之时,洪秀全会因回忆起杨秀清与韦昌辉的僭越行为; 对自己起杀心,而伙同秦日纲等人再次组成军事同盟对自己进行大屠 杀。所以如果不将秦日纲等人诛杀,他就等于是囚在铁笼里的雄师, 早晚都会遭遇到杨、韦的悲惨下场。这就是他的真实面目。而天国朝 野的潜意识感觉只是要求得到一个相对安稳的政治环境。他们根本就 不会去体察石达开的真实心理。实际上也无法去体察这个领袖的心理 潜意识。他们只是从表象上看到了石达开在治理地方政权时的战功显 赫、政绩斐然,因此,便用自己潜意识的感觉去代替了石达开有意识 的作为和潜藏在真实后面的面目。 所有专制暴政中的独裁者,都不会将自己真实的心态和诚恳的品行暴 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中的洪秀全不会,辛亥国民革 命运动中的孙中山也不会,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中的毛泽东更不会。因 为他们都属于同一类型的暴君,阴谋算计、突然袭击,是他们制胜的 政治法宝。愚弄民众、制造恐怖的革命大屠杀,是他们本能冲动的心 理宣泄。他们革命的对象是民众。他们只有将民众当作革命屠戮的对 手,才能使自己成为伟大、光荣、正确的救世主。于是,太平革命的 天王、国民党的国父、共产党的领袖,都在群氓革命者的心目中被视 为永远也不会坠毁的太阳。 石达开被天国的群臣簇拥进京,并掌控主持国家政务的权力。他在洪 秀全答应其条件下,下令诛杀了秦日纲等人,表面上为杨秀清余部的 将士昭雪报仇,实际上,乘机扩展了自己拥兵自重的军事实力,并在 这基础上控制了大半个太平天国,成为了洪秀全深感畏惧的潜在对 手。初到京城执政,石达开小心谨慎、不露锋芒,但是,却倾其全力 拉拢天朝群臣和将士们的人心。在这些人的助理下,石达开勤奋管理 朝政,认真地调整趋于混乱的战争方略,仅在半年多的时期内,就使 太平天国重新出现了生机。 大家都知道,大屠杀的混乱与恐怖,随着罪魁祸首的被诛杀,总会出 现权力的真空时期。这一时期是执政集团在密谋的掩盖下进行着权力 的分配,以及民众在思变急促的心情中,盼望着救世主的出现。正如 20世纪70年代末期,当毛泽东死后,他的遗孀及其党徒被另一个派别 的政治集团以“反党”罪名抓捕归案后。中国政坛上也出现了权力真 空的景况。密谋中的权力分配和民众思变的渴求,终于引出了一场所 谓的“改革开放”。但是,此时的中国社会,其时代精神的拱动当数 中国自由民主运动的兴起。可以这样说,中国是在自由民主运动的强 力推动下,才出现了改变中国命运的经济革命。 虽然,在一党专制独裁的统治下,中国的自由民主不被统治集团所认 可。但是,中国自由民主运动始终是推动中国革命在和平演变的进程 中,形成了一股汹涌澎湃的政治主流。而那个以一党专制独裁统治集 团为首的“改革开放”,无论愿意与否,其实质和内涵始终是顺应着 中国自由民主运动所指引的方向,进行着变革似的和平演变的巨大革 命。 太平天国的大屠杀虽然平息下来,同时也在朝臣与民众的吁请下,石 达开以手抱琵琶半遮面的政治姿态接管了天国政务的治理大权。可 是,他的权力依然被洪秀全所抑制。因为在经历了大屠杀的混乱后, 洪秀全已经处于在一种心理变态的状况中。他时常都警惕着他的绝对 权力将会被石达开夺走。权力斗争与皇权独裁的思维象鬼影一样地纠 缠着这位昔日被杨秀清、韦昌辉架空的天王。于是,他把军政大权独 揽一身,形成了专制独裁的极权体制,使石达开在处理国家政务时畏 手缩脚,时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即使石达开怎样地拨乱反正,都逃不 脱洪秀全独裁权力对他的政治干预。于是,在洪、石权力的明争暗斗 中,即使太平天国在石达开精心而谨慎地治理下所出现的勃勃生机, 都在洪秀全变态心理的极力干预中而不尽人意。 与其说,太平天国所出现的拨乱反正的勃勃生机是使其走向兴旺的起 点,不如说这种新的政治起点,在洪秀全变态心理的极权干预下,是 太平天国走向灭亡的回光返照。 我们应该知道,一个国家及其民族,在创造文明以及领导文明进程的 走向中,历来是少数的“革命领袖”和社会中知识分子的精英。从这 个观点出发,就可以观察到,只要是“革命领袖”的人伦道德与为人 的品行是拙劣和邪恶的,那么,一切文明的创造以及文明进程的走向 都趋于零。甚至,在这些领袖权力欲望的极度膨胀下,国家及其民族 的文明创造和文明进程的走向,将被极权的邪恶欲望摧毁,而退回到 血腥野蛮的原始时期。迄今为止,彻底摧毁一切文明创造的人群一直 是实施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的政治集团。他们在“革命领袖”拙劣而 邪恶的思维指引下,始终扮演着摧毁和破坏文化传统的英雄人物。 群氓革命者在领袖极权的带领下,拥有强大的破坏力。他们所循序的 规律,永远是以强大的破坏精神,摧毁着一切文明的创造,阻碍着一 切文明的进程,并用丧心病狂的暴力革命运动,将文明的民众社会推 回到血腥野蛮的暴政社会。 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是脱离当时的时代精神的。当时的时代精神呼唤 着自由民主政治的制度,以及用科学的发展观念来推动社会向文明的 方向前进。这场罪孽的革命运动,却使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文明进程 的创造和走向趋于停止和倒退。这场革命并没有给中国南方的民众带 来什么样的好处,相反,却是一场紧接一场的恐怖和血腥的屠戮景 象。当一个国家在屠杀中摇摇欲坠之时,使它倾覆的总是群氓革命者 及其“革命领袖”集团,这就是太平天国革命的恶性循环的规律。 (出自拙著《中国革命论》上篇,第四章:穷途末路) (2007-02-09)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国民党自作自受 张鹤慈 衰老和腐败的国民党中,居然出现了清廉、理性的马英久;而以个人 的法制、修养、品性严格自我约束的不沾锅形的马英久,居然又可能 败在贪腐上,这也真正是台湾政治中的乱象。 而,之所以有今天的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国民党自己。 失去政权的国民党,没有成为一个及格的反对党,特别是在 “3.19”枪击案和国务机要费两件事上,无中生有,无限上纲,结 果,今天被用同样的理由请君入瓮。 我开始关注台湾,就是从“3.19”枪击案开始。原来我对台湾基本 不了解,对民进党完全不了解。但我对什么是真实、什么是欺骗,是 了解的。从那个时候起,我就十分厌恶国民党的一些人和做法。 陈水扁和民进党自从掌握了政权,权力滋生腐败,的的确确是在陈水 扁的周围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陈水扁的做法也的确有相当多应该批 评的地方。 但是,国民党的一些人,天天没有根据地爆料,穷追猛打,把台湾政 坛搞得乌七八糟。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些只知道政治斗争、 只为了夺回政权的恶搞,今天使他们自己尝到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的滋味。(也许不是巧合,在马英九的特别费问题出来后,这些爆料 的声音听不见了。) 马英九的首长特别费和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虽然不完全一样,但还 是有很多可比之处。最主要的一点是:两案中的假发票事件,目的都 是为了方便而不是欺骗。 陈水扁如果想从国务机要费中贪污,绝对不会用这样的发票来顶帐, 应该是让一个内行的会计师都无法轻易看出破绽的假帐,而不会是让 一个中学生就能看出毛病的糊涂帐。同理,马英九如果有贪污的想 法,他也不会做得这么笨。 本来都是制度的毛病,是台湾从专政走向民主转型时遗留的问题。国 民党的一些人却刻意无事生非,非要把事件弄得“水落石出”、让对 岸的中共看出国民党的秘密外交和情报工作不可。 如果陈水扁所说的自己主动减少总统的工资,不能为他开脱,那么, 马英九的事后捐款又有何用?──陈水扁主动减少的钱,远远大于国 务机要费中可争议的数目。如果说他能够用减薪去捞取政治上的好 处,那么,马英九的捐款为什么又一定没有捞取政治资本的成分呢? 他的特别费有更多的问题,因为,接受马英九捐款的是一些和他自己 有政治关系的团体;而且,马英九的一大笔捐款,是捐在特别费出了 问题以后。我当然不是说马英九个人操守一定有问题,但我们不能有 双重标准。国民党给陈水扁所出的难题,都回头过来要求马英九自己 回应了。 国务机要费还有一个国家机密的理由。当然,因为是机密,就缺少必 要的监督,就容易出问题。但到目前为止,能够证明是问题的,也只 是程序问题,陈水扁夫妻并没有被证明贪污。 但马,英九的首长特别费,看来比陈水扁更不妙。我不是说他一定是 有意贪污。但他处理特别费来看,他的确是糊里糊涂。而他现在的应 对,就更难自圆其说。 今天,有人用特别费就是额外工资,就可以由首长自行支配来为马英 九开脱。这种所谓的辩护,其实就是已经承认了马英九在处理特别费 上行为不当。 第一,他们为什么开始时不这么说,而只强调说特别费是用于公务与 公益的钱?后来又要强调捐款数额多于有问题的特别费?为什么当时 不就理直气壮地说这个钱是私款,马英九就是有权随便花呢? 马英九在1999年当选台北市长。隔年有议员指马的薪资640多万元。 当时市府主计处澄清,“特别费为首长因公所需的招待馈赠、婚丧喜 庆等支用,不属于首长的收入,应该扣除……”。由此可见,马英九 对於特别费是公款性质及使用目的是相当清楚的。 再者,特别费有一半要收据,就证明了特别费只是用于首长工作经 费,并已经表明了,特别费不是可以由首长任意处理的。 问题已经从马英九的特别费是否完全用在公务,变成了马英九的特别 费是否可以不用在公务,就是,特别费是公务费、还是首长的私款。 道义上,马英九已经无法理直气壮了。法律上,他同样是凶多吉少 了。 就是马英九本人主观上没有贪污的动机,由于他的做法已经是违规 了。如果说是制度害人,那么,国务机要费就不是制度害人了吗? 今天的现实是:陈水扁的问题是因为制度问题和他的处理不当,使他 “可能被陷入”法律问题。而马英九的问题是,因为制度问题和自己 的处理不当,基本上是“已经陷入了”法律问题。 本来缩手缩脚的检调部门,在“如果起诉马英九就意味着结束他的政 治生命,就可能改写台湾的政治蓝图”时,可能会很难痛下决心。但 有了国务机要费一案,检调人员应该没有什么顾忌了:总统夫人都敢 起诉,是不会怕人说被政府操控的。 国民党内一些非马的派系,可能对这个结果异常地满意,所谓的一石 双鸟。但真正让连战回来,恐怕会在台湾引起另一个移民潮。 我不知道:这次,台湾会不会放马英九一马?应该不应该放马英九一 马?但我希望,是否可以吸取教训、让台湾的民主更成熟些呢? (2007-02-09墨尔本)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