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6-02-13 新闻与评论 呐喊呼吁 ◆为营救杨天水先生进行募捐的紧急呼吁!  (北京)刘京生 ◆“愿殉自由死,终不甘为囚”──新世纪的《自由颂 王中陵 ◆关于《冰点》事件的联合声明        (北京)江平 认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    (杭州)陈树庆 ◆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吗?      (成都)邓永亮 ◆难友求救见证了海外网站的威力     (洛杉矶)蒋品超 探索道路 ◆批刘宗正先生《亚洲联盟》兼谈其他  (山东烟台)李对龙 ◆“免于匮乏的自由”是基本人权!  (广西南宁)东海一枭 ◆在中国初步建立福利制度的可能性探讨──四谈张五 姜福祯 ◆每个人都能行──用自己的身体,在自己的家里   高智晟 ◆突破网络封锁,迎接公民社会       (湖北)刘逸明 运动留痕 ◆我的绝食感言              (北京)贾建英 ◆维权绝食,一场伟大的公民运动      (安徽)侯文豹 迫害实录 ◆荒诞及下流的游戏又开始啦──即中国政府以黑帮手 高智晟 读史论今 ◆从认识邵芳到走近常书鸿──常书鸿述评(之2)   李昌玉 文艺春秋 ◆支持绝食抗议!──写给参与全球反迫害维权绝食   川歌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为营救杨天水先生进行募捐的紧急呼吁! 刘京生 尊敬的朋友们: 你们好!南京的杨天水先生在2005年12月23日被江苏镇江警方刑事拘 留后,于春节前的1月22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转为逮捕!其亲属已委 托青岛的李建强律师为辩护代理律师。 杨天水今年45岁,本名杨同彦,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大历史系。1990 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刑十年。2000年刑满获释后,杨天水又被剥夺 政治权利四年。2004年5月27号被刑事拘留15天,12月24号在杭州访 友时被警方以“口头传唤”带走,并强行押解回南京,以“涉嫌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拘留。杨天水2005年1月24号被“取保候审” 释放。 杨天水先生的父母早已过世,只有他的四姐离他最近,在江苏省的泗 阳。但她年事已高,行动上多有不便。况且她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 好。而杨天水近年来做生意也屡遭不测,仅仅依靠自己的一些稿费为 生活来源。就是在这样的窘况下,他还是尽最大的能量帮助其他的朋 友。而且,他在2005年的11月底刚刚做过一个手术,手术的费用还是 海外的朋友赠送的。但是,即将要进行的法律辩护过程,需要一笔不 小的费用。有鉴于此,我们特别向海内、外的朋友们紧急呼吁:请各 位伸出你们的援手,用我们大家的力量来营救杨天水先生,来营救一 位优秀的、有良知的中国人! 受杨天水先生的四姐的委托,有安徽的侯文豹先生代办接受朋友们的 捐款事宜。 开户行:中国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户名:侯文豹 帐号:498166020009688 联署人: 刘京生、李海、林牧、沈良庆、赵昕、齐志勇、 陈西、王庭金、芳草、侯文豹 〔提供者:(安徽)侯文豹〕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愿殉自由死,终不甘为囚” 新世纪的《自由颂》 王中陵 “不自由,毋宁死”!中宣部假手团中央封杀《冰点》,终于激起群 愤。江平、朱厚泽、李锐、李普、何家栋、何方、邵燕祥、张思之、 吴象、钟沛璋、胡绩伟、彭迪、戴煌等13位德高望重的著名人士授权 萧瀚先生发表联合声明,声明要求: 1、中宣部就《冰点》事件向中央提出书面报告,深刻检讨,汲取教   训,撤销“阅评小组”。 2、全面恢复《冰点》周刊,不得“秋后算帐”。 3、尽快出台《新闻保护法》,废除一切恶性管制新闻的办法,保障   新闻媒体的职业权利。 这是惊天动地划时代的伟大事件。藏在黑幕后见不得阳光的“阅评小 组”到底都是些什么人?人们不得而知。谁给了他们对新闻界生杀予 夺的大权?他们在黑幕下是如何操作的?对此,人们也是一无所知。 近几年来,为读者喜闻乐见的刊物,因遭中宣部“阅评小组”构陷而 被封闭、被改组的不胜枚举。诸如《新京报》、《环球经济导报》、 《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以及《书屋》、《同舟共进》、 《方法》、《战略与管理》等悉遭荼毒。新闻业日渐枯萎,天怨人 怒。茫茫九州,竟成了一个万马齐喑的世界!“阅评小组”祸国殃民 一至于此,罪莫大焉! 正缃降?3位学者所说,中宣部把“宣传”异化为 “管制”,代 行政府权力,己经越权,己构成违宪。“阅评小组”以“审”代 “阅”,以“判”代“评”,钳制舆论,剥夺言论自由,扣帽子、打 棍子,制造各类“黑名单”。种种不轨,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罪不 容诛。 言论自由不但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广开言路对于依法治国的执政者来 说,也是一日不可或缺的。中宣部“阅评小组”既然违宪,理应依法 追究。 江平等长者在联合声明的最后说:   “愿殉自由死,终不甘为囚”;“自由昭临处,欣欣迎日华”。   这是先烈狱中高歌的《自由颂》。我们将踏着先烈血痕,竭尽薄   力去捍卫公民的自由权利;我们与《冰点》一同前行。 “踏着先烈血痕,竭尽薄力去捍卫公民的自由权利;我们与《冰点》 一同前行。”我相信,这也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心声! (2006-02-13)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关于《冰点》事件的联合声明 江平 2006年1月24日,《冰点》终被中宣部假手团中央的宣传机关下令停 刊整顿。这是中国新闻恶性管理制度长期作祟的集中爆发。这是中国 新闻界的重大历史性事件。 历史证明:只有极权制度需要新闻管制,妄想永远把大众蒙在鼓里, 贯彻愚民政策,图谋“一言堂”万寿无疆。然而无情的现实证明:恶 性新闻管制的土壤注定要生长出李大同、卢跃刚、杜涌涛、贺延光和 他们那个形弱质坚永葆朝气的《冰点》群体。这是历史的唯物论,这 是生活的辩证法,不会依任何人的欲念而转移。 《冰点》坚守理念,十年不易。他们编发广大作者的智慧和良知,体 现出舆论监督权力、改造社会的巨大力量,受到了广泛、持续的赞 扬。这样一份显示着先进性的党报周刊,竟遭蓄意封闭,消息传出, 两岸舆论震惊或出意外,全球为之震动则属必然。 事出有因。它决非孤立个案。这是中宣部近几年屡屡封闭、改组诸如 《新京报》、《岭南文化时报》、《环球经济导报》、《南方周 末》、《南方都市报》,以及《书屋》、《同舟共进》、《方法》、 《战略与管理》等等等等报刊杂志这类恶性管理行为的延续,其源大 多出自该部的一个“阅评小组”。中宣部把“宣传”异化为“管 制”,代行政府权力,应属越权,构成违宪。“阅评组”自始以 “审”代“阅”,以“判”代“评”,根本名不副实。他们为了钳制 舆论,剥夺言论自由,除了扣帽子、打棍子之外,竟至发展到制造各 类“黑名单”,暗中追查,待机而发,有时一个电话指示便完成了 “执行”过程,使相对方失去了申辩的权利。他们的做法荒诞粗暴, 全然不受法律约束。据知中央从未授予他们持有特权。他们甚至违背 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文件精神,把励行法制,以法治国的国策 从根本上架空。人们会提出问题:宣传机构不保护媒体,不保障言论 自由,还有什么作用? 试看他们得胜称庆之后,人们得到的却只是舆论界尽失活气,新闻业 几近枯萎。人们听不到争鸣,看不见和谐。“主流意识”也不知流到 了何处。 然而,我们曾是高歌“不自由,毋宁死”追随革命进军建设的。诚 然,我们都届暮年,但自信锐气不减,于是愿效梁任公“不惜以今日 之我与昨日之我战”。回顾六、七十年的教训,透过历史风云,深知 一旦失去言论自由,当权者就只能听到一个声音,哪里会有心情舒 畅,政通人和?而今纵览天下局势,又感悟一条规律:在集权制度向 宪政制度转轨的历史关头,剥夺大众言论自由,不敢让人说话,一定 会给政治转轨、社会转型埋下祸根,不免引发群体对抗,导致动荡。 古往今来,执政者用暴力维持强权政治,得到了多少血的教训,我们 怎能失忆? 言论自由对于提高执政能力不可一日缺失。其底线恰恰在于保障而不 是给予,更不是赐予。而保障的基本要求应是:政权不得以国家的需 要加以限制,例如不能借口“稳定”予以剥夺。经验证明:广开言路 有助于“稳定”,处置孙志刚事件的经验是最好的例证。自由的舆论 释放了冤抑,社会矛盾得以缓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的缺 陷。汕尾事件的教训,更从反面证明了我们的论断! 言论自由的意义不在于保守固有文明,而在于能够导向不断的创新。 取消言论自由注定会妨害创造力的发挥,因而应当尽快立法,扩大公 民的自由权利,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促进国家的进步兴旺,推动社 会的健康发展。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二战后出 台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对此都有示范性条款,何不接轨仿 效? 概括以上申明,提出如下要求—— 1、中宣部就冰点事件向中央提出书面报告,深刻检讨,汲取教训,   撤销“阅评小组”。 2、全面恢复《冰点》周刊,不得“秋后算帐”。 3、尽快出台《新闻保护法》,废除一切恶性管制新闻的办法,保障   新闻媒体的职业权利。 “愿殉自由死,终不甘为囚”;“自由昭临处,欣欣迎日华”。这是 先烈狱中高歌的《自由颂》。我们将踏着先烈血痕,竭尽薄力去捍卫 公民的自由权利;我们与《冰点》一同前行。 签名(以姓氏笔划为序): 江平、朱厚泽、李锐、李普、何家栋、何方、邵燕祥、 张思之、吴象、钟沛璋、胡绩伟、彭迪、戴煌 2006年2月2日,于北京 (萧瀚按:受当事人委托,代为上传此份文件) 〔推荐者:(罗德岛)徐文立〕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 《二审判决书》和《申诉状》 陈树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庆,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虎林,厅长。委托代理人潘广俊,浙江省司法厅工作人 员。委托代理人郎关福,杭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树庆因与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上诉人陈树庆、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委托代理人潘广俊、 郎关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月31日,浙江省司法厅就陈树庆提出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 请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对陈树 庆的申请不予许可。 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树庆自1998年以来存在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其于2004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同年12月21 日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2005年1月4日杭州 市司法局向被告报送相关初审意见。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 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第74号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浙司许考决字 〔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 原告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05年5月13 日作出维持被告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浙政复决字〔2005〕第11号行政 复议决定。嗣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规定,被告具有对要求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复审的职 权;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有权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的决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颁发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被告 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 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浙江 省司法厅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的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树庆负担。 上诉人陈树庆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被上诉 人在作出不予上诉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前,没有通知上诉人享有 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案中并无 证据证明上诉人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情形。请求一、撤销〔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二、 撤销被上诉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 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可以在 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 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就实施法律设定的法 律职业资格认定事项的部门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依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未超越职权。被上诉人不存在剥夺上诉人陈树 庆申辩权的情形,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 求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6中 的文章和签名虽都是上诉人所作,但不能证明上诉人违反了《国家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超越 职权,且侵犯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已证明,上诉人 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三款,《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被上诉人不存在适用法 律错误和超越职权的问题。上诉人的情况不符合听证的条件,被上诉 人亦未剥夺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与形 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判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4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 复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 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 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 案。“据此,被上诉人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 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具有职权依据。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被上诉人以 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而 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适用 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 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右下边合议庭人员名单上覆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印)   审 判 长 秦方   代理审判员 李洵   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005年11月14日   书 记 员 金玲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树庆,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邮编:310014,联系 电话:0571-88310920,13958012964。 被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11号,邮 编:310007, 法定代表人:胡虎林,司法厅中共党委书记、厅长。 申诉人陈树庆与被诉人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争议一案,因不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现向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   书。 2、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事实和经过: 申诉人于2004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同年12月21日向 杭州市司法局提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2005年1月4日杭州市司 法局向被诉人浙江省司法厅报送相关初审意见。被诉人经审查,认为 申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决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许可。申诉人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维持被诉人上述具体行 政行为的浙政复决字〔200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 嗣后申诉人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05年8月28日作出〔2005〕杭西行初字第 104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诉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对一审判决和被诉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维持。 申诉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申诉人自1998年以来存在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即违反了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二)项“拥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用以支持该认定的证据有两组:第一 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第六组,由9个 附件组成,由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由我所写的六篇文章和其中有我签 名的三个联名呼吁书。 对于第一组,即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该申 请表最后两栏,杭州市司法局填“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建议 不授予陈树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意见,浙江省司法厅填“根 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告陈树庆情况的函》建议不授予陈树庆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的复审意见。对于该组证据,申诉人对其真实性、关联 性没有异议,承认该两机关有作出审核意见的权力。但审核意见只能 算是该两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的“主观判断”,该判断是 否以事实为基础、是否以法律为准绳?一旦他人提出异议,就存在有 待考证的问题而负有证明责任,不能由此来代替或掩盖之前客观存在 的事实。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意 见中没有对其所依据的事实作出说明,所以也无法对其所依据的事实 进行质证,申诉人称该两机关审核意见不能作为实体上确定事实的依 据应该是正确的。 对于第六组,包括《纸上谈兵──中国民主党人论伊拉克实现安全与 重建的措施》、《回归世俗》、《生命不止,奋斗不息──悼念民主 老人聂敏之先生》的追悼会悼词、《大旗在飘扬》、《人必自侮而后 人侮之》、《捍卫谁的主权?》六篇文章和三个要求当局尊重人权、 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反对政治迫害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联名呼吁 书。申诉人在原审法庭质证和辩论中都承认上述文章是申诉人所写, 并对三个联名呼吁签名予以认可。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的庭审过程 中,申诉人都质问过被诉人上述文章和签名的哪些内容或哪句话说是 不拥护宪法,请被被诉人指出来,被诉人都没有当庭指出。被诉人到 了法庭还指不出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哪段哪句可以说明申诉人如 何“不拥护宪法”,“不拥护宪法”的那条哪款?竟然根据《国家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二)项“参加司法考试和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作 出不予不予申诉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已经够荒唐了。想不到原 审判决不仅没有因此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诉人已提供的证据连其自己都不能 当庭说明与本案如何具体关联)应予以撤消的判决,而且还继续回避 具体证据与法律适用之间详细的辨法析理而作出武断的判决(申诉人 的感觉,有点类似于《红楼梦》书中的“葫芦僧断葫芦案”),对被 诉人的错误行政决定予以维持,岂能服人?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原审庭审中被诉人辩称:申诉人自98年以来积极参加非法组织中国 民主党的活动,以推翻中国共产党为目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 对与申诉人自1998年以来积极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申诉人向来堂 堂正正地予以承认。问题是:第一,作为一个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 则应该是什么?第二,中国民主党的宗旨(或称目的)是什么?第 三,中国民主党是否为非法组织?如果这三个问题,尤其是前两个问 题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作出别有用心的恶意曲解,那么就势必会 导致本案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错误适用,实质上是对宪法的错 误适用。 (一)第一个问题,即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什么? 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其宪法基本原则应该是:主权在民(民主),公 民权利平等,依法治国(法治)。这三项基本原则不仅是所有追求民 主自由、真正忠实于共和国的人们之主张,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正文中有具体条款明文规定的。 1、主权在民:就是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设立国家并授予政府   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了更好地谋求   与实现人民的幸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已有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胡虎林:与青少年朋友谈民主   与法治》一文中也承认“国家权力成了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人   民自然都有权利监督这种财产的合理使用,如果财产的管理人   (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滥用权力,人民就有重新选   择权力者的权利”。可以说,在一个主权在民的真正共和国,作   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利依法(选举或弹劾)和平地推翻任何一个   人民不满意的政党之统治(执政、或称“领导”),将公民行使   主权说成违法,那是很荒唐的。如果将某一部分人(如政党)的   统治权凌驾于人民的自由选举权利之上、排除社会的批评与监   督、强加于法律乃至宪法之中,就是对共和国的颠覆(将全体人   民所共有的共和国实质上颠覆成了“党国”或“帝国”,成了徒   有其名的“假共和国”),就是对宪法的恶意篡改与践踏(让宪   法成了徒有其名的“伪宪法”)! 2、公民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必须强   调的是,公民权利平等,不仅应该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   律上也应该人人平等。如果允许一部分人或某个集团直接拥有法   律上的特权,那么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授予一部分人行使的公权力(立法、行   政、司法和其它社会管理或领导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特权,但   有五点是必须明确的:第一,这种特权是因事(社会管理事务)   而设,不是因人(掌权者)而设,不得将公权力为掌权者自己所   私用;第二,这种特权不能独立成在,它从属和依附于特定的社   会管理与服务之责任,不负责任地、违背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宗旨   而行使公权力(滥用职权)应予以禁止;第三,依照公平、公正   和公开的程序(如选举),为取得这种特权,任何公民或集体   (如政党)有平等的参与权利;第四,诚如著名的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行使主权(人民   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所言,这种特权的获取和保有,不   得凌驾于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之上而依暴力强横夺取或维持,须   受任期制的限制在每一个新的选举周期由主权者的人民通过选举   重新决定向谁“明白地授予权力”,即使在任期之内,如不当行   使这种特权,有被弹劾的机制。2004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承认“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   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说明中共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开始   正视这个问题;第五,无论是这种特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接受   社会的有效监督及其它权力的适当制衡。 3、依法治国(法治):即国家的基本社会秩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   确、以法律的贯彻执行来加以实现。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   进步中逐步确立的“理性选择”,法治的目的与人民组成国家并   设立政府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   利。法律的贯彻执行除了将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主体(包括全体人   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普遍信仰与自觉遵守外,还凭借公   权力的强制性。      中国古代先人早就看透“法之不行,自上(权力)犯之”,前苏   联著名人权作家索尔仁尼琴正对当时苏联共产党的专横跋扈时指   出“世界正在被厚颜无耻的信念所淹没,权力无所不能,正义一   无所成”,都说明了对于法治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权力的滥用,即   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大于法”。我们的国家和人民自上个世纪中   叶到如今,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灾难、苦难及人权迫害事   件,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不少领导人,成了   只拥有无法无天的权力而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特殊主体,   社会既不具备完善的机制也不具备足够的力量对于这种凌驾于法   律和人民主权之上的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行为进行有效制衡。所以   要实现法治(无论在“法治”前是否冠以什么“主义”,不能因   “主义”而颠覆“法治”的真意和基本原则)的关键,其核心内   容是对公权力的规制,这尤其要体现于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宪法   》之中。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也已有相应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   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   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始终认为,宪法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具   备实际可操作性并予以贯彻,那只是被虚置的并被权力践踏下的   一张废纸而已,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2004年组稿出台的《中国   政党法草案》,就是为了将政党政治纳入法治也即纳入责任政治   体系的一次努力。    总言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的历史性背景叙述,其 法律效力是不能与正文条款同日而语的:如果不影响正文条款的贯 彻,保留也无妨;如果与正文条款相抵触尤其是威胁或涉嫌颠覆正文 条款所确认的“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之基本原则、 被用来侵害宪法所确认的主权者人民(具体落实到每个公民个体)的 基本权利时,就必须修改并予以坚决废止!在具体案件的执法和司法 实践中,序言的某些内容与正文条款相抵触时,就应该适用正文具体 条款,而不应将序言内容凌驾于正文条款的效力之上而错误适用。 (二)中国民主党的宗旨(或称目的)是什么? 中国民主党由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召开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 会,各地包括海外民主党组织的《中国民主党党章草案》版本先后有 多种,虽没统一但大同小异,归纳起来就是用“和平、理性、公开与 合法”的行动原则实现一个真正共和国及其宪法应有的基本原则“主 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彻底清除“暴力(恐怖)、谎 言和权大于法”的封建主义人治流毒对于中国现实的影响与对人民的 恣意伤害。 在此,谨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拟就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第 三版(1999年9月版,与前面的草案版本相比较,基本内容和精神一 脉相承,只是条理更清晰、体例编排更合理而已)第一章的四条总纲 以供参考: 第一条,中国民主党以民主为信念,讨回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 人身、经济、社会及政治权利,争取民意之支持,以期刷新与改进各 种制度和机构,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文明的、主权真正属于人民的法治 国家。 第二条,中国民主党以公共福利为规范,研究、制定和实施基于个人 创新、公平竞争与企业自由的综合经济计划,以期建立福利国家。 第三条,中国民主党以中华民族利益(或“国家利益”)为重,立足 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独立自主地处理和调整国际关 系。 第四条,中国民主党处理党内事务的一切权力,自下而上来自于每个 党员结社权利的自觉受让。各级党组织的权力不得侵犯依党章规定之 党员基本权利,也不得侵犯依国法规定之公民基本权利。 所以说,如果为了追求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国真实性”与 “宪法真实性”的中国民主党人不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那么,经过“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后,谁才能算是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中国民主党是否为非法组织?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民主 党的筹组是公民行使宪法所确认的“结社自由”之权利。任何人或者 集团(包括政党),不管其权力多大,出于维护一己私利之目的对于 中国民主党组党人员的政治迫害或刁难,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蛮横侵 犯,也是对宪法尊严的肆意践踏! 其次,中国民主党的目标是为了推动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是为了 监督政府和制约执政党,为了保障人权,以申诉人《回归世俗》一文 中的认识,就是“相对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民主制度而言,一个人是否 成了英雄、一个政党能否取代另一个政党而执政,显得毫无意义和无 足轻重”,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应该说并不违反宪法。更何况,绝 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党的执政权也是如此,所以必须有其他 独立敢言而并非作秀的政党来进行有效制约,我既然参加民主党活 动,对政府和共产党进行监视和批评,属于应有之义,就现阶段对于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权”的监督与建议,在申诉人2003年4月26完 稿的《责任政治》一文中有比较全面的总结,浙江省的公安部门为何 在这次“提供证据”中“遗漏”了其早就掌握的该文?参考本申诉状 的附件11,这里就不再复述。 再则,政党正式成立的标志可以是召开党的一大,中国共产党自己将 7月1日作为正式成立或诞生之日就是如此。中国现在还没有政党法, 如果有了政党法,政党正式成立的标志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从法律角 度讲,如果将民主党当未经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就说成是非法的, 那么共产党也没有在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不就等于是说共产党也是非法了吗?中国民主党在促进政党 法的产生和登记注册上,过去的努力还没有完成与实现(如草拟并向 立法机关提交《中国政党法草案》),以后还将继续努力下去。所 以,从这种形式意义上讲,中国民主党的活动至少民主党在浙江还仍 旧处于筹备阶段而不能算正式成立,也从来没有被正式的法律文件或 决定所取缔过,何来“中国民主党是非法组织”之说? 当然,申诉人也注意到在二审过程中,被诉人的代理人潘广俊先生拿 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有才先生的刑事判决书(〔1998〕 杭法刑初字第183号)作为“早就具备的新证据(已过举证期间,依 法应该不得被采信)”支持其辩称的“中国民主党为非法组织”的主 张。申诉人当庭指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该判决书的效力只及 于该案具体当事人,不能对其他不特定人产生先定效力,即便对于王 有才先生也有很快平反的可能。由于我们国家产生过很多冤假错案的 事实,如果可以将各案效力及于他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更何况这 种做法司法审判权取代或僭越立法权”。举个例说,现在有许多共产 党官员被以故意杀人罪、贪污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判刑,如果按照 潘广俊先生的这种类比类推逻辑,岂不是可以推而广之将共产党也定 性为“故意杀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非法组织”了吗?一旦这种 逻辑哪一天被用来对付广大共产党人,岂不是要让许多无辜的共产党 员也跟着遭殃?“民以吏为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浙江省司 法厅法规处处长)的法治意识尚且如此,更让我感觉到了中国实现法 治之路的任重而道远! (四)本案在实体上适用法律错误的总结 前面对于“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什么?中国民主党的宗旨 (或称目的)是什么?中国民主党是否为非法组织?”三个问题的辨 法析理,足以说明了被诉人及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违反《国家司法考 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更和况无论是明确“中国民主党是非法”还是“不许中国民主党人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都没有法律依据。被诉人也从没有当庭拿出来或说 明是什么法律?哪条、哪款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不 得向筹组或参加中国民主党的公民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这样内容 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被诉人在审判中就应该承担这种举证不能 而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书为什么不这样做?法律职业资格证不 能成为某一政党或国家机关所垄断的私有财产而成为对符合条件公民 的根据其喜好与否来决定是否给予“恩宠”或“施舍”,这是公民的 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依法与公民参与或筹组什么政党无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 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原审判决也应判决 申诉人的参与中国民主党筹组活动和法律执业资格证的行政许可没有 关联而撤消被诉人的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原审判决为何对《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熟视无睹?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由于本案一审法院的法官们能够按照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才使得 申诉人得以掌握被诉人不予申诉人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可的所谓 “事实证据”;二审判决书用书面的形式将本案事实的争议焦点固定 在了申诉人是否违反《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 (二)项即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确定了本 案的“违宪审查”性质,应该说,原审法官们为贯彻司法的程序正当 性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也为申诉人下一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打好 了基础。根据中国的现实政治与司法状况,要求最基层的二级法院来 直接实现本案的实体正义,确实强人所难!但这并不是说原审程序上 已经无可厚非了,仍有很多瑕疵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审判,让我在申 诉书中必须指出: 1、对于被诉人行为及主张的维持,几乎是对被诉人一审答辩状的   “照抄不误”,与庭审中被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详细的辨法   析理来说明两者间合乎法律、合乎逻辑、合乎常理的关联性。再   说,同样的证据和法条,允许申诉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不违   反,申诉人通过考试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变卦说违反,原审   庭审和判决过程中为何对法律和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   则”拒绝审查? 2、对于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如胡虎林先生的职务作品《胡虎林:与   青少年朋友谈民主与法治》一文说“没有关联性”而未被采信,   再次回避了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信   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审查。 3、申诉人从未要求被诉人在作出不予申诉人法律职业资格证行政许   可前举行什么听证会,强调的是直到一审才知道被诉人作出该具   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确切的法律依据”,侵害了行政程序   中申诉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为何原审法院未作细究便支   持了“法律不要求举行听证”就意味着被诉人在作出本案具体行   政行为前没有侵害申诉人的知情、陈述和申辩权利?这明显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陈述和申辩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相违背(见   汪永清先生主编的《行政许可法释义》)。 4、所谓超越职权,应该包含权力行使上程序性超越职权和实体内容   上超越职权两种情况。本案申诉人明明指控被诉人在程序(权   限)上超越职权,在一审起诉状中用详细的辨法析理指出被诉人   适用司法部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后半部分“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   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与《行政许   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   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   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及《行政许   可法》第51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   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注:当然包括   《行政许可法》中与第51条同一章的第35条)”相抵触。而被诉   人答非所问地适用地辩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是司   法部就实施法律设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认可事项制定的部门规章,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被申请   人(本案被告)依据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作出决定,并无超越职   权”,用以说明其在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内容上并没有违反   《行政许可法》而超越职权。为何在原审判决中以偏概全地支持   被诉人的答非所问,置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应适用上   位法的审判原则与不顾?再说,所谓法律抵触,通常情况下是法   条冲突,一部规章的现行“有效”并不意味着具体条款都与上位   相符合,笼统不能掩饰具体和细节,被诉人的说辞可以说是一种   强词夺理的诉讼技巧,原审合议庭应当予以识破并不予支持,在   原审审理和判决中是一再被蒙蔽、还是故意视而不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66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   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   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三款规定“原审人民法   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   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的一并报送”。注意该两款   中的“应当”二字,这是在上诉程序中对被上诉人规定的答辩义   务,不仅有利于法庭能在审前固定争点(争议焦点),也有利于   上诉人预先知道对方确切的答辩意见而保证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对   等与公平。本案被诉人浙江省司法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   辩意见,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对等程序利益,也是对诉讼程序的   严肃性和法庭的公然藐视。被诉人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应该知   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在诉讼中尊重司法解释)的意义和重   要性,鉴于被上诉人的这种显然漠视程序义务的行为,原审(二   审)法庭为何不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不)答辩失权制度”作出   对被诉人不利的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何去何从? 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史看,宪法最初源于英国(当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美国宪法》),目的是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民众的权利。近代 和现代世界各民主国家的违宪审查案,都是司法机关针对国家领导人 或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作出。 本案审查申诉人是否违反《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 第(二)项即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据我从网上检 索,是我国第一例已进入“违宪审查”程序的案子,竟然是一个行政 机关作出(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不适格),通过违宪审查用来剥夺一 个公民应有的谋生资格和权利。而且通过原审程序的审理和判决,也 同样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公民违宪审查的第一案。无论行政 机关还是法院对公民错误的违宪审查第一案,都是对我国现行宪法进 行亵渎的“创举”,简直是拿中国法制史开了一个大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一)项明文规定,宪法的解释权 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都可以有 自己对宪法的认识并根据这种认识加以遵守,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不能 将自己对宪法的“认识”变成可以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宪法解 释”,被诉人将自己对宪法的“认识”作为“解释”来对申诉人产生 法律效力,说申诉人“不拥护宪法”,被诉人行为本身就是僭越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而违宪。再说,国家机关应该模范带头遵 守宪法,被诉人用自己的违宪行为来认定申诉人违宪,在逻辑上是个 悖论而应归于无效。 所以说,本案的发生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每一个环节,都实实在在地 提供了无可避免的契机。是要将荒唐的“对公民违宪审查第一案”错 误地进行到底?还是宏扬司法“为了(法律的)正义,哪怕天崩地 裂”的气质与品格,适时地将“坏事变好事”从而开创真正意义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推动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相信 决不仅于申诉人在拭目以待!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尤其是适用《宪法》的错误 (对公民错误的违宪审查)违背了立宪“规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 利”的宗旨,故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尽快重新审理本案,并根据 查清的事实依法作出支持申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被诉人还申诉 人应有的权利和公道。 此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树庆2006年2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申诉人身分证复印件一份;   3、被诉人作出的“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5〕11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诉人行政起诉状一份;   6、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     决书一份;   7、申诉人行政上诉状一份;   8、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行政     判决书一份;   9、《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1999     年9月第三次修改稿)复印件一份;   10、《中国政党法》草案(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2004年11月供     稿)复印件一份;   11、陈树庆:《责任政治》复印件一份(其中第12页最后一段总     结性地阐述了申诉人对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态度);   12、王荣清:《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复印件一     份;   13、浙江省司法厅一审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注:本《行政申诉状》已于2006年2月11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邮戳“杭州2006.02.11.17大关东苑2”邮1101国内挂 号函收据第0306号)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吗? 给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公开信 邓永亮 尊敬的周永康部长: 你好! 首先,我谨祝你和你现任夫人文清女士新年快乐、平安吉祥、永远健 康! 给你写信的人,是四川公民,姓邓名永亮,身分证号码是5109027603 12465,曾经是你做为四川省最高长官要刻意“打击”的对象之一。 但是,我对你没有任何恶意和仇恨,只有宽容和爱。我写给你的这封 公开信也完全是建立在善意和事实的基础上的,但愿这不是“老鼠闻 猫屁股”的行为,希望能够得到你的一丝丝善意回应。 你曾经是我们四川老百姓的第一“父母官”。在这之后,你荣升政治 局委员。但是四川人是不会忘记你的。我们都经常谈起你的方方面 面。当然说你在四川工作的事情比较多。客观上说,你在四川主政期 间,你也为四川的公民做了许多实事好事,有许多的老百姓对你心存 感激。但我认为,这些都是你应该做的,是你的义务。同时,在四川 老百姓口中流传着你的流言蜚语。我之所以之所说它是流言蜚语,并 不是说它是四川老百姓瞎编的,但我也不可能认为它是完全真的。但 有一点是明确的,现存的体制下,我们做为普通公民,无法监督和核 实你的行为。比知,你前妻的死亡原因与你的关系,四川流传的对你 非常不利。还有你与你现任妻子的认识与前妻死亡的关系,也对你影 响不好。但有一点是明白的,你的女婿到现在还在四川做生意。他做 的生意让四川人议论纷纷,似乎不怎么欢迎他似的──我感觉就是这 样的。但愿我的感觉是错误的。 最近,我在中国著名异议人士许万平的判决书中看到了把中国民主党 定为敌对组织的说法。我想,重庆地方法院引用公安部的文件应该就 是公安部的决定吧。我想一定是你作为公安部部长之后才有此一说 吧!因为你主政四川期间,四川民主党案的五位成员被判刑61年,是 全国民主党案判刑时间最长的省份,而今现目下,也是全国民主党案 在狱人士最多的省份。但是当时你们的依据是民主党没有到社团机构 登记,只是非法组织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敌对组织”的程度。我不 明白,我们四川的民主党人在你的治下怎么判得这么重?怎么你当上 部长之后,又把她搞成敌对组织了?你不该是与民主党人有深仇大恨 吧?!我的猜测到底对不对呢? 我还有两件事向你打听,这也是与民主党人有关的,是有人“谣传” 这两件事情是你主政四川时所干的: 第一件,四川达州市检察院把胡明君、王森两人的所谓罪行定性为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四川达州市法院也是这样定性的,并且还下达了判 决书。但是你知道后,大发雷霆,认为判得太轻,定性不准,要以颠 覆国家政权罪判。最终,胡明君、王森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1年 和十年。这是不是当时你就有把民主党定性为敌对组织的打算啊?这 时,你授意你手下的人放出话来,说是欧阳懿、邓焕武要求以结社的 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的。你这不是要胡明君和王森及家属与欧阳懿、 邓焕武两先生成为仇人吗?我不知道这种低级和恶心的挑拨离间行为 与你到底有没有关系? 第二件,四川成都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竟然“追求”民主党人的家 属,因为这位国家安全局的人员也不算太没有良知,在“追求”无望 的情况下告诉了当事人他自己的身分和用意,并且感叹他们的感情应 该是多深。由于保护家属的隐私,不便明说出来,但在四川这事也不 是什么秘密。有人传言,这也是你的意思。我不知道这两件事到底与 你有关系不? 你作为现任公安部长,应该清楚把中国民主党定义为敌对组织的事 情。本着现今政府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提高透明度的原则,特向你呼吁 如下: 1、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的定性是公安部的多少号文件?何时发布   的?公安部是不是应该公布这个文件?因为公民拥有知情权,并   且拥有知情权的行为才更人性和人道。 2、怎样的组织是敌对组织?公安部定性的具体指标是什么?公安部   是不是应该有个依据?如果有依据,那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呢?中   国公民有权知道吧? 3、既然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你是不是应   该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令,逮捕国外中国民主党的成员,象   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你是不是也应该依法逮捕国内的中国民主   成员啊?!你现在没有这样做,是不是你渎职了?还是对民主党   的定性就不是依照中国宪法的精神制定的,应该废弃的呢? 总之,我认为,你作为如此重要的公职人员,对影响非常重大、象把 民主党定性为敌对组织的这类事情,有做出解释和公示的义务。希望 你能够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四川公民 邓永亮 〔2005年1月26日。当日就寄给了公安部〕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难友求救见证了海外网站的威力 蒋品超 自《大纪元时报》、《民主论坛》两个个海外媒体刊载了我在2月5日 晚寄发的难友范士贵的求救信后,不到一天时间,已有多位好心人士 向难友范士贵以不同方式表达了他们对处在危难关头的难友的慰问, 让人不能不深为感动。以下是范士贵先生记载此回应的感动来信: ------------------------------------------------------------ 发件人: 发送:2006年2月6日23:42:56 收件人:wuhan1010@hotmail.com主题:范士贵求救信息反馈 ------------------------------------------------------------ 蒋品超: 你帮我发出求救信息后,收到以下反馈: 一、打电话表示问候的有两位: 1、在日本的李美成先生打电话问候,并向蒋品超问好。他的电话是   0190852202。他让我们练习XX功来治病。他说他去年的了肠道   癌,医生说他最多活两个月,但是由于练习,一直活到了现在。   我对他的关心表示感谢,对练功一事表示会作考虑。 2、美国的一位练功女士打电话问候,告诉我只有练功才有出路。我   表示感谢。她的电话号码是03565630995. 二、有一位姓姚的先生发短信问候,全文如下:   “您好,看到您的贴子,我想帮帮你,可能给不了多少钱,而且   您外甥的病有多少钱也是填不满的,您说呢?因为我是个居士,   所以我想佛法可以是您最后的希望!有一个网站www.bqyi.net.   您去看一下。请一本《一切如来佛心秘密全身舍利宝荚印陀罗尼   经》及一座塔,塔要用钱请。如果您手头紧,我的塔快到了,献   给你外甥用。您告诉我您的帐号,我手头宽松的时候给您汇些   钱。另外您可以先请一个《大悲咒》的经和磁带给你外甥寄去。   在西四口西广济寺旁的书店有。范先生,鼓起勇气!有佛法就有   办法!我姓姚” 我回信表示感谢,问他能帮多少钱,请塔要多少钱。他回答能帮二、 三百,请塔680,可以要求优惠。我再次表示感谢,我没钱请塔。 三、有一位赵先生写信问候,全文如下:   范士贵先生,你好,我刚刚读完关于你的外甥患尿毒症的文章,   心情很久都没法平静。象你所说的,我感受到了这个世界极大的   不公平,也感受到了人生的无奈。   我现在也是患病在家修养,所以经济上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我很   想帮你们,虽然只是极微薄的一点。如果你有邮政帐号,请告诉   我。   你一定不认识我,我来介绍一下自己,我叫赵津,河北人,自己   办了一份小小的电子报叫《底层》。我想把你的故事登在《底   层》上,大家来想办法。我的杂志影响并不太大,我推荐一个朋   友给你,你找他试试,他叫杨银波,是《维权通讯》的主编,邮   件地址:yangyinbocoming@hotmail.com 你可以跟他联系一下,   看看他是不是愿意帮你吧。   我不知道你了不了解关于练功治病。我周围的很多朋友见证了它 的神奇,我想,如果你有条件,可以到网上下载录音给你的外 甥,或许,你们会有峰回路转的机会。   我在这里为你们祈祷,愿你们能平安度过难关。 我回信表示感谢。他再次回信表示一定要寄200元。我请他直接汇给 我外甥,并说一些鼓励我外甥的话。 四、还有一位韩先生写信推荐他们治尿毒症的药,   我也回信表示感谢。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批刘宗正先生《亚洲联盟》兼谈其他 李对龙 尽管步履维艰,但欧洲联盟一直在小心翼翼地向前迈进,其在政治、 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所取得的实质性成果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我由此 一直设想着亚洲各国有朝一日也能逐步结成政治联盟。但由于从未对 这个太遥远的设想做深入思考,一直未敢对此妄下见解。今天却有幸 在《民主论坛》看到刘宗正先生的一篇题为《亚洲联盟》的文章,如 遇知音,赶忙拜读。但我读完不禁愕然,在我看来这篇文章实在是存 在着太多的问题。 首先我要说,这篇正儿八经的说理文毫无文学性可言,结构混乱、思 路错杂、滥用概念。虽题为《亚洲联盟》,文章也以此展开,继而引 入美国联邦制,但接下来却笔锋一转,谈起了所谓的史上“东亚大 陆”的三次实行联邦制的机遇。然后作者又通过汉人沙文主义来说明 “东亚大陆”最终未实行联邦制的原因──我这才明白,刘先生所说 的“东亚大陆”实际仅指民国时期的中国──他大概忘了,当时的东 亚大陆还有个朝鲜,后来又多了个蒙古。作者对这段论述作总结时又 说,只有“东亚大陆”人民彻底摆脱汉人的沙文主义,才有可能组建 东亚联邦──似乎东亚未结成联盟全因有个汉民族的存在。 拐了弯后作者终于回归正题,继续论述亚洲联盟与美国联邦制。但令 人费解的是,最后总结陈词时作者又回到了“东亚联邦”上,“有关 于未来组建东亚联邦……”──似乎“亚洲联盟”就等同于“东亚联 邦”。难道作者不知道,亚洲除了东亚外还有东南亚、南亚、西亚、 中亚? 结构与思路的错杂使这篇说理文没有真正的中心论点,语出惊人的分 论点倒是一箩筐,却又“微言大义”地不予论证。老毛不是说过了 吗,我们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每个人都有提出自己异议的权 力,但你必须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否则就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 了。 就是因为刘先生在文中提出了许多闻所未闻却又都未加详细论述的观 点,这其中有许多我实在是不敢苟同,故撰文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其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指正。 “人类未来理想的世界政治组织,应该是组建一个类似美国联邦体制 的世界联邦,以此来取代长期容忍专制国家、效率不彰与腐败政治存 在的联合国,而亚洲联邦是未来世界联邦的必要性基础……” 刘先生最后一句话是真给亚洲人民长脸,原来“亚洲联邦是未来世界 联邦的必要性基础”。当然,至于为何如此,刘先生并未给你我指点 迷津。在我看来,亚洲政局在各洲中是最错综复杂的,它成不了未来 世界联邦的基础,但绝对是重心。假若不出意外,欧洲肯定会最先联 盟成功,然后将其经验向各大洲推而广之,它才是未来世界联盟的基 础。 “所谓的亚洲联邦,是指组建一个鼓励各亚洲国家参加的联邦政治, 它可以包含‘东亚的日本、韩国、台湾等’、东南亚诸国、印度、西 亚诸国、中东诸国、北亚的蒙古与俄罗斯等。” 我不得不说,我自打上初中时就知道蒙古是属于东亚的。俄罗斯虽大 部分领土属于北亚(西伯利亚地区),但由于其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等重心都在东欧平原上,所以按国际约定俄罗斯属于欧洲东部国 家。北亚只具有形势意义而已。 “东亚大陆有三次历史时期,是组建联邦政治的理想时机,这三次历 史时期,即1911年民国革命前后时期、1920年代与后共产时代。” 为什么说这三个时期是组建联邦政治的理想契机?刘先生依然“微言 大义”地不予论述。我并未发现民国时期有任何人提及联邦政治,包 括充分借鉴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孙中山先生。 “由于汉人中心主义,因此出现了中华民族主义,阻碍了各地区人民 的平等。” “中华民族主义”此概念又错了。“中华民族”实际指中国境内所有 民族,而刘先生本意仅指汉族,您可以直接说成“民族主义”。 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思想中首要即是民族主义。并非由于他有“中 华民族主义”,而是由于当时汉族正受满清奴役,同盟会志士基于推 翻满清腐败统治的需要而打出民族主义旗号。20年代至建国前,国共 两党为笼络人心都充分尊重民族自决权,更无民族歧视之说。建国后 少数民族无法参与中央政权,这确是事实。 “由于汉人大一统思想,因此出现了大中国主义,阻碍了各地区人民 的地方自治。” “汉人大一统思想”?事实是蒙古人也有大一统思想,满族人也有大 一统思想。更确切地说这应是“君临天下”思想,全因为有些人太希 望“率土之滨,莫非王土”了。 我认为,纯粹的大一统思想百利而无一害,尤其是在这个全球一体化 的时代。统一意味着各地区各人群大隔阂的消除,相互交流、相互促 进的便利,长久和平的到来。洲际联盟思想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大一统 思想。 中华大一统思想使中华文明流传至今,使中华民族凝聚至今。它并没 有错,错就错在少数人利用它来君临天下!今日,若大一统的中国是 一个民主化的国度,各地区各民族都享有充分的权利,也就没有必要 再谈自决、自治问题了。 “由于汉人中央集权思想,因此出现了南北分治的临时中央政府,导 致了不必要的南北统一战争。” 刘先生,您不是反对“汉人中心主义”、“汉人大一统思想”吗?怎 么又批评起了清廷与临时政府的对立?您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吗?“导致了不必要的南北统一战争”,您看,您又支持起对立来 了,立场也太不坚定了吧。还有,中国近代史上根本没有“南北统一 战争”这么个东西。我不知道“微言大义”地您到底指哪次对立、哪 场战争?清廷灭亡?人家是宫廷政变、南北议和,没打。北伐战争? 国共狗咬狗?49年渡江战役?可这都不叫“南北统一战争”啊! “由于汉人专制意识,因此出现了反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与人权 的一党专制,延续了古代的专制政治。” 蒙古族没专制没排外?满族没专制没排外?我看刘先生才有民族歧视 思想。关键不在民族,而在于人。 “汉人喜欢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概念,来理解美国联邦政治的权 力形态,例如,孙中山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概念,阻止了东亚大陆 各地区的人民自决与地方自治” 这段话实在是冤枉了孙中山先生。我想问问刘先生,他何时何地提出 过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概念?幸好,历史记住了孙中山先生那套著 名的宪政理论。 孙中山先生的宪政理论包括建国三时期说、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三方 面内容。其中,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理论基础 上,结合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监察制度而形成的一套独具内涵的宪 政学说。它起码本身又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民权,地方自治。 二是中央政府五权分立,按照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的政治规划,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由人民直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项 治权”(段秋关、王立民《中国法制史》)。 “汉人喜欢用省的概念,来理解地方独立国家或美国联邦政治中州的 概念,例如,19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与美国独立前13个殖民国家 民主独立运动,并不相同。 “这些汉人错误的概念,都是明显阻碍建立正常联邦理念与制度的意 识,都是汉人专制时代的意识与思维,例如,省是蒙古人发明的政治 概念,它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概念,属于专制思想的产物。” 美国的“州”(英文state )与中国的“省”都是两国地方最高一级 行政区划的名称。你也可以将state译作省。至于刘先生所说省是专 制制度的产物,州是民主制度的东西,纯属把驴唇来对马嘴!中国也 曾一直把“州”作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秦朝至隋朝地方行政区划是州 郡县三级,唐朝减为州县两级,宋朝是府州军监四级,清朝是省府州 县四级,共产党掌权后将清朝的州改为了地级市。现在的杭州、通 州、逐州等城市名称的由来就是源于当时它们都是一个个州。 中国近代从未有人提出过联邦制设想。中国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与 美国13州独立建国运动根本就无可比性。前者是由于一些进步青年失 望于各省依附于各派军阀连年混战,而号召各省各自独立建国,待天 下太平后再谋求统一(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有一个号召成立“湖南 省共和国”的年轻人,他叫毛润之)。后者是13个州联合起来建立政 权,以摆脱殖民统治。 “美国全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它有50州,50州各有自己的宪法……” 这简直是哗天下之大然!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母法,它规定国 体、政体、人民权利、经济制度等一国最基本最抽象的内容,一个政 体只能有一部宪法!“50州各有自己的宪法”,这简直是不可想象 的。 美国的宪法200年来从来就只有一部,即1787年宪法。它是全国所有 法律文本之母,除华盛顿特区与阿拉斯加州(那里只有北极熊和不受 联邦政府管辖的因纽特人)外,其他各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 形,以联邦政府所提供的子法法律范本为依据,在“母亲”不反对的 情况下来塑造刑法、行政法、民商法这些“孩子”,各州立法委是充 分独立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也会在文章中出错。但刘先生此文中的几处 毋庸置疑的常识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我认为,作为一名作者,一名 宣扬民主理论的作者,你一定要谨慎行文,尽量避免任何一处失误。 这是对读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的错误言论可能会误导一 群人,也可能使自己成为笑料。 晋人陈寿著《三国志》,后世文坛对其文学评价并不高,嫌其太过简 练。全因陈寿治学严谨,自己稍有怀疑的材料即使再珍贵也忍痛弃 之。三国历史纷繁错杂,史家研究时都以《三国志》为权威依据,因 其最客观尔。当今知识分子治学都应以陈寿为榜样。 最后,我还想对刘先生亚洲联盟学习美国联邦制的观点谈谈自己的见 解。 事实上,美国各州并没有刘先生想得那样拥有十足的权利。州权是应 扩大还是应缩小,这一直是美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美国二、三 十年代经济危机政治上的直接原因就是各州各自为政,为提高经济数 据或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盲目扩到生产。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 就是限制州权扩大联邦权力,例如设立全国性的银行、农业监管机构 等。罗斯福之后至今,美国州权一直在逐渐缩小。 联邦体制实际是亚洲联盟政治上的最终实现目标。到那时,亚洲各国 的中央治权大部分都收归亚盟首脑机构,但各国相对独立,在具体事 务上享有充分决策权。现在的欧盟正磕磕碰碰地朝着一目标迈进。我 们的最大问题不是实行什么体制,而是怎样实现这个体制,这将是十 分艰难的。连政体基本相同、社会文化相近、经济水平差距相对不大 的欧洲各国结成联盟都步履维艰,更何况我们亚洲了。首要障碍是有 那么多的专制政体,你让一个独裁者把权力“上缴”,比割他块肉还 让他心疼呢。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经济水平、社会文化生活、相互关联程度,我认为 亚洲各地区中,东亚是最可能最容易结成政治联盟的,中、日、韩三 国将是欧盟的法、德、意。所以开玩笑地说,我们现在的中国民运也 是在为亚洲人民造福呢! 亚洲联盟即使成立,也还必须面临另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东亚、南 亚、东南亚与中亚、西亚在各方面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其他五洲 中都是没有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欧盟是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 建立的,希望也会出现一位造福于亚洲人民的“康德”。只要我们认 真。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免于匮乏的自由”是基本人权! 东海一枭 ┌────────────────────────────┐ │ 我想,东海一枭兄如果可以不提“无知”、“冷酷”、“缺 │ │ 乏起码的社会关怀人文情怀”、“肤浅冷刻”、……以及  │ │ “一般不打晚辈更不打女性,胜之不足为武也”等等,他应 │ │ 该仍然可以彻底剥析不绣钢老鼠的论点,而且可以让对方更 │ │ 加心平气和地聆听、体味他的论证。           │ │                            │ │ 建议所有的作者,在论证时把箭头针对对方的论点,而非对 │ │ 方的人品或人格,尤其是在自己还没有证明自己所不同意的 │ │ 对方的论点,是因为对方无知、冷酷、……甚或是自己理屈 │ │ 的时候。即使面对自己所要打倒的张五常,也采取这样科学 │ │ 理性的态度。                     │ │                            │ │ 如果你确确实实证明了,关键就在于他的“无知”、“冷  │ │ 酷”或其他,我倒不反对你给他安上名副其实的结论。需要 │ │ 提醒大家的是:这样的结论大抵是非常难以确证的。,   │ │                            │ │                    ──洪哲胜编按 │ └────────────────────────────┘ 没看过不锈钢老鼠的文章,偶见其跟帖,胡里胡涂又胡搅蛮缠,知孺 子不足教也,故她虽多番跟帖,皆不予理睬。日前开展“倒张(五 常)运动”,见她又不自量力站出来大力捧张,忍不住顺手一击为 快。老枭打遍江湖,一般不打晚辈更不打女性,胜之不足为武也。这 次就允许自己例外一次吧,呵呵。 不锈钢老鼠认为,所谓免于匮乏的自由不属于天赋人权。我告诉她: 免于匮乏的自由对应生存权,乃重要人权,须有最低物质生活为保 障。至于人权是天赋、神赋、还是人赋法赋,见仁见智,不赘。她居 然反问:谁该保障谁的最低生活?谁就天生是保障者?谁又天生是被 保障者?生存权应该指政府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生命,而不是指政府有 义务养活你! 寥寥数语暴露出来的,不仅是无知,还有冷酷,缺乏起码的社会关怀 人文情怀。受过中共迫害并因此而名动天下的首都师范大学生不锈钢 老鼠尚且如此,何况其余?有人说其人刚出监狱便对一些声援者恣意 嘲笑揶揄,可见天性凉薄。殊不知极端自私、极端冷漠、极端“凉 薄”早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仅是“天性”问题。君不见满街熙熙, 尽是些把冷漠当超越、把糊涂当智慧的冷血动物?芸芸学子令人齿 冷,中国的教育令人心惊!更可悲的是,象不锈钢老鼠这类肤浅冷刻 之论,往往还能掌声丰收。固知不值一驳,为免谬种流传,勉为其难 吧。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出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 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四个核心内 容,也是人的权利的经典表述。以“四大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已 成为所有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及立国之本。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的自 由属于较高层次的自由,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则是最基本的自 由。有人将“四大自由”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作对比,免于匮乏 的自由正好对应于马斯洛的生理需求这个层次,实际上就是“要求保 障基本生活的自由”,即生存权也。 自由主义从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的理念出发,认为最小的政府就是最 好的政府,主张建立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有限政府。亚当.斯密规划 的政府职能有:(1)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2)保护 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3)建设和维系某些私人 无力办到或不愿办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如果说言论自由、信仰自 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要求政府“有所不为”的话,免于匮乏的自由就 是要求政府“有所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乃 是各种派别自由主义的共识,连被视为极端自由主义的诺齐克也不例 外。 诺齐克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但他“最低 限度国家”所预设的价值是: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免于匮乏的自由是各文明社会公认的基本自由或人权。西方社会政治 学术派别千差万别,都认同“四大自由”这一基本自由观。为了有效 地保障这种自由,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极端 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义务教育。一些西方学者如弗里德曼 对福利经济进行反思,认为各种福利措施造成极大的浪费,降低了人 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反对福利经济,但他们是要求政府为福利经济 减肥而并非主张彻底取消福利。更没有哪个“家”站出来反对“为贫 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义务教育”。 在社会保障方面,中国政府岂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 国家,甚至远不如古代。历史上,周代就有专司“宽疾”职责的官 吏,历朝历代都有由政府划拨经费、由专人管理、专管鳏寡孤独残者 的社会慈养机构。中共一再强调生存权的(甚至把人权窄化为生存 权),可是生存权是需要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的,空言无益 呀。 当然,社会保障应与本国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如巴哈网友所说,为 老弱病残、智障人士及失业者提供的救济,不应使之超过当地实质最 低生活标准,也不宜制定过高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免造成一地的食低保 者生活远远超过另一地的勤奋劳作者的工资。具体标准可以各界协 商。我认为可以简化为一句话:让所有国民吃得饱饭、看得起病、读 得起书(至少能接受义务教育)。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第59届联大提交了一份名为《大自 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这份报告的第一部 分就题为“免于匮乏的自由”。报告指出:几百年来,这种贫穷(长 年的饥饿、疾病和环境危害,难以为生)被认为是人类悲惨但不可避 免的一种境况。如今,无论从知识上还是从道德上来说,这种观点都 站不住脚。世界各区域的国家所取得的广泛而大规模的进步表明,我 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减少贫穷和母婴死亡率,而大幅增进教 育、两性平等和其他方面的发展…… 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做到了的。我们没有理由不“与 国际社会接轨”,没有理由比印度、缅甸等国家做得更差。不锈钢老 鼠还肤浅地认为我戴了一副道德眼镜去看待福利救助问题。本不拟再 答之,刚好看到随身听网友代我答复了,敬录于此:   这怎么会是道德问题?人类社会是一个共同体,之所以结成共同   体,是为了保证人类更好的生存繁衍,为此在人们之间会由强者   组成政府,来保证共同体的秩序(无论是文明或是非文明的秩   序),加以妥善管理,隐含的意义是为着实现人类整体的最大利   益,基于此广大的被统治者让度权力,并默认少数人的统治,管   理者天然具有救济的义务,你看到了中国历史上那些只享受权力   而不承担义务的末代政府,统统被推翻了。就连封建王朝的统治   者,在百姓遭遇天灾人祸的时候,或遇到其他困窘,也懂得救济   百姓,减免税负,你堂堂21世纪的现代文明人反倒不懂呢? (2006-02-12)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在中国初步建立福利制度的可能性探讨 四谈张五常该不该打倒 姜福祯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个人有一个不算怎么理论化的思考,也就是 以所谓“节约型社会”和“奢侈型社会”来取代“前福利国家”和 “后福利国家”的提法。区分这个问题是为了给当下中国福利政策或 者福利制度的设计提供一个正确的参照系,同时也企图给攻击福利制 度的人在消费比较上留下一个道德空间。主要是想说明目前中国处在 发展中国家状况下,类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宏伟建构还够 不着边。换句话说现在最迫切的是开始建构一种能找得到“生存感 觉”的福利制度,而不是找得到“幸福感觉”的高福利制度。要紧的 是立即制止“劫贫济富”的反人道改革设置和制度安排,反贪均富, 还财于民,从根本上将原本属于人民大众的钱通过一些福利措施返还 给人民大众,同时以法律形式限制奢侈消费,刺激大众消费。我想, 在这个基础上谈初步建立福利制度,就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为不 为的问题了。 在思考中国问题时,有两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权贵和富豪的非法收入 和洗钱的问题,公款消费、奢侈消费问题。少数人的无形占有和奢侈 无度,完全粉碎了既成的经济学模型,在这个立场上思考贫富悬殊、 思考福利问题,就会觉得以西方新自由主义政治和经济学大师为圭臬 的张五常、陈平等辈是多么滑稽可笑! 据说中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而按照一些大内智囊的美好设计,深 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就是“制造中产阶级”,今年公务员涨工资大概就 是这个步骤中的一环。最近慕容雪村的小说《伊甸樱桃》被称为“名 牌集中营”,可谓奢华观止。慕容雪村在每一个名牌的陈列过程中都 做了比较。俗话说:“人比人要死,货比货要扔。”慕容雪村的本意 肯定不是让劳苦大众去跳楼,在他愤慨的比较中大概经济学家们可以 思考点什么了。 请看: ◆一瓶香水──克里斯汀.迪奥香水。价格30,000英镑,合人民币40  万元,可装40,000瓶纯净水,可买20万立方米家庭用水,够一个三  口之家用300年。 ◆万宝龙──名牌高档笔。有一款最高售价人民币120万元,可买40  万只普通圆珠笔,30万个肉松面包。 ◆宾利728──世界名车。售价888万元,仅车上的一副手动窗帘,人  民币17万,可买普通窗帘17,000米,相当于两座珠穆朗玛峰的高  度,如买棉衣可买4,000件。 ◆佰伯利狗夹克──佰伯利世界名牌服饰。仅一件狗夹克,售价  2,995元,一只名犬一个冬季至少需要四件,即11,980元,相当于  四个失学儿童一年的学费,相当于一个中国农民的穿着。 ◆劳力士──一款最廉价的,39,300元,可买一般表400块,尿素  (化肥)26吨。 ◆罗斯特眼镜──北京某店最便宜的一款,3,500元,相当于三台国  产24英寸彩电,可以买700斤猪肉。 ◆阿玛尼──意大利品牌服装。一件T恤衫售价7,900元,相当于一  个内地蓝领全年的工资,如买铅笔,可让一个孩子用1,000年。 ◆登喜路打火机──英国名牌。其中一款打火机,可售5,700元,可  买鸡蛋2,000斤,让一个人吃上将近七年。 ◆拉斐──极品法国红酒。一瓶1982年的葡萄酒,28,888元,相当于  五个中国民工全年的工资收入,可买普通散装白酒15吨。 ◆百达翡丽表──瑞士顶极品牌。较便宜的,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手上  的那种一款60,000美元,合人民币50万元,相当于一个小学教师20  年的工资。 ◆吉凡克斯──英国男装品牌。一件衬衫3,000元;一条内裤1,100  元,如买成廉价内裤,可买300多条,够一个民工穿20年。一个民  工的两腿之间,深藏着本世纪最重要的价值观。 在名牌和非名牌之间,我们看到有一个巨大的浪费空间和利益黑洞, 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阶层的实际生存状况,而这两极不是在资本市场 公平竞争和角逐过程中造成的,而是制度安排和制度本身造成的。 好了,现在再看由福利制度引起的公平与效率的纠缠其实在现阶段没 有多少实际意义,现阶段的问题是:   公正、公正还是公正,“公正,哪怕天塌下来”! 尽管如此,作为对一个问题的清理还是有必要从来龙去脉上作一些简 单分析。 以下以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章星球的《文化本位的 社会主义高福利国家初探》为依据进行一些梳理。 福利制度和福利国家的公平和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西方福利国家理论研究中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 在西方“福利国家”时期,公平具有优先地位,但这一时期公平在整 体上并没有妨碍效率,反而形成了西方经济的黄金增长期。“二战” 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滞胀”,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关注 的核心从“公平”转到了“效率”。 福利制度和福利国家的主要理念 福利国家虽然强调公平至上,但并不排斥效率。凯恩斯把公平与效率 视为最基本的社会哲学问题,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曾专 辟一章来阐述这一问题。著名的巴尔教授在其新作《福利国家经济 学》一文中得出了如下结论:在不涉及意识形态的前提下,经济学理 论可以证明福利国家的普遍观念;经济学理论的争论不仅使经济学家 可以很好地理解福利国家存在的“公平”理由,同样也可以证明福利 国家存在的“效率”根据;不管福利国家的分配目标是什么,“福利 国家仍然具有其重要的效率功能”;福利国家能做到的事情,市场根 本做不到,或者做得很糟糕。不仅仅是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且也 是因为“效率”的缘故,这就是经济学对福利国家的存在所作的诠 释。 新自由主义的两个出发点 ──实际上出自奢侈主义,而非节约型社会 福利国家的主要反对者是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的批评 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的观点反对福利 国家过多的国家干预与过高的国有企业比例;二是基于效率优先的观 点认为福利国家的公平至上原则妨碍效率,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弗 里德曼“为了使自由市场有效运行,不应实现福利国家论者主张的 ‘平等’,而应当保持‘不平等’”。张五常之类的经济学家很有些 “弗里德曼情结”,总是把费氏的理论看成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利 器。 公平和效率的二律背反 ──西方和东方的两个有力例证 由于新自由主义认为公平妨碍效率的观点更多基于经验理性,所以它 无法解释如下事实:在西方,福利国家时期公平至上,结果导致了西 方经济前所未有的黄金增长期,反之,后福利国家阶段采纳新自由主 义政策的国家大幅降低福利,强调效率至上,同样实现了经济增长; 反观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强调公平,结果却是大锅饭,效率极其低 下,市场经济时代强调效率至上,结果却导致了贫富两极化,经济增 长的成就与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互相冲抵。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有两个最基本的功能:一是社会财富再分配 的功能,相当于全民对国家利润的公平分红,体现为公平主义;二是 保护弱势阶层、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体现为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针对部分弱势阶层的,具有劫富济贫的性质,因此福利政 策中的人道主义比例越大,就会伤害富人的投资积极性;相反,反人 道主义的劫贫济富(剥削)伤害的是穷人的生存之本,可以导致社会 问题产生进而促使效率下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人道主义和反 人道主义分别会从两个方面影响效率。这才是客观中肯的分析。 是公平妨害效率还是不公平导致效率下降? 福利政策中的公平主义成份和人道主义成份都可以促进效率提高,公 平的作用在于直接垒高竞争平台,而人道主义的社会救济主要是通过 避免社会危机、增进社会融洽间接促进效率。前者对效率的作用基本 是个正值,而后者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可正可负,因为过度的劫富济贫 会抑制富人的投资积极性和滋生穷人的大锅饭心理,人道原则与公平 原则有时会产生矛盾,人道可能伤及公平。理解了这层原理,在体现 公平的社会福利与体现人道的社会救济之间建立一个调节机制,就可 以令福利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效率的有效控制。根据以上原则再 来分析西方福利国家滞胀现象,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实质并非公平妨 碍效率,恰恰相反,是不公平导致了效率下降,因为当福利国家的人 道因素超过某个限度后,就造成了穷人对富人的剥夺,导致了大锅 饭,人道原则伤害了公平原则。 两种不同公平的问题 自由是政治权利上的公平,而福利则是全民在分享经济成果时的公 平,两者都是公平必不可少的内容,福利国家是同时追求两种公平 的。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一书中曾提到,自由主义是福利国家的 主要支持者──“他们在政治哲学家罗尔斯(Rawls)那里找到了他 们的哲学;他们的政策在贝弗里奇、凯恩斯和加尔布雷思等人中得到 了拥护。”所以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中国语义环境下的,其实巴 尔称之为“自由意志论者”)的区别仅仅是,新自由主义“极其重视 个人自由主义,强烈支持私有财产和市场机制”,主张严厉限制税收 和再分配的作用,而“自由主义的理论包含‘一条分配原则:平 等’”,强调收入再分配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因此,自由主义与新自 由主义(自由意志论者)在追求机会公平上是一致的,在是否以税收 和再分配手段让国民分享更多经济成果上存在分岐,而在反对中央计 划经济社会的机会不公与起点不公时也是一致的。 储富效率与创富效率 这是章星球提出的两个很有实际意义和操作可行性的新概念。 创富要有效率,储富也要有,我们称之为“储富效率”,创富效率与 储富效率共同构成了经济效率。由于高层次消费的储富效率远远大于 低层次消费,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高层次消费动力越充足,那么在同 样条件的福利供应下,积累的社会软财富将大大高于高消费动力疲软 的地区。 目前中国国最大的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医疗、养老、住房制度实际上具有明显的特权性质,是一 种只有官僚系统和国企职工有权享有的福利,这种虚假的公平正是建 立在对九亿农民的不公平之基础上,因而也是我们这个国家最大的不 公平。和某些学者认为公平妨碍效率相反,我们认为真正的公平是效 率之母,反过来不公平则带来低效。我国政府和国企的低效,主要原 因就是因为存在以上巨大的不公平,如果能废除干部和国企职工养老 保险制度,把社会公平扩展到令全民享有真正的义务教育,由此建立 的高教育福利社会就会产生最佳效率。 中国有钱建设福利国家吗? 一些人会怀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建设福利国家。 其实,如果一个国家不论什么有利于老百姓的好事都要等到钱积累到 一定程度的时候才去做,那就什么也做不成。“钱不够”是逃避责任 最简单、也最拙劣的借口。 我国目前GDP总量已达14万余亿人民币,人均GDP已过1,000美 元大关,年税收20,000余亿人民币,外币储备每年以数百亿美元的速 度增加。事实证明,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福利供应能力。 我国目前拿不出巨额资金来搞社会福利的根本原因其实不在于经济发 展水平,而在于政府政治改革滞后。在90年代后半期,我国主要类型 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 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不仅贪污腐败 耗掉了我国大量财富,而且还存在官员们“正常开支”内的公款挥霍 浪费。据胡星斗教授统计,我国每年公款吃喝约2,000亿元,公车耗 资3,000~4,000亿元,其中仅1997年公款会议、出国就花费2,835亿 元。 所以说我国不是没钱用来搞全民福利,而是钱花得不是地方。就拿公 车消费来说,我国GDP仅为美国的1/10,但公车消费竟达美国的几 十倍(美国公车耗资每年仅17亿美元,今年还遭国民非议,目前正在 酝酿改革)。我国仅公车消费的钱居然达中央级教育投入的几倍。 我国目前正酝酿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功的改 革有可能省出每年上万亿的资金,足够用于建立一个高福利的公平社 会。 张五常等人以香港福利制度带来的负面作用作为例证,其实是一个问 题中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足以导出否定福利制度的结论,这是显而易 见的。道理很简单,没有一件事情有百利而无一害,反之亦然。张五 常等人标榜的新自由主义,面对的是专制制度治下的中国,所以越执 着就越反动,就越显示其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本色。 如果自由到把少数人的发展绝对合理化和无障碍到可以肆意剥夺多数 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的时候,这种主义还称得上是自由主义吗?看起来 东方的浆糊和西方的浆糊掺和着叫卖还真可以浆糊一批脑袋。聪明绝 顶的张五常其实就是这样一个浆糊贩卖大师。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每个人都能行 ──用自己的身体,在自己的家里 高智晟 中国人,负痛忍辱了半个多世纪后,终被逼至今日这般不得不用自己 的身体以向暴政说不的悲状。 1989年,我们的人民走出了家门,也是用自己的身体,和平地、法律 地向中国的政府仅提出了国家政治民主化改革的要求,政府对之的回 应是既原始又干脆──大规模的杀戮及抓捕。这场空人类政权血腥史 的杀戮杀出了中国政府彻底的、从此不再顾及人类羞耻及道德价值的 流氓嘴脸,杀出了这个政权从此对国内人民野蛮暴虐的更加肆无忌 惮。 2006年2月4日,我们发起了中国人反迫害、反暴虐的接力绝食声援行 动倡议,该倡议迅捷变成了海内外华人的、针对在中国肆虐了半个多 世纪的权力黑恶势力的抗争风暴。声援浪潮广及几十个国家及地区, 得到了大多数国际主流媒体的关注及支持。 尽管风起云涌的绝食声援、抗争浪潮使人振奋,但用绝食以抗议流氓 化、黑帮化公权力针对文明、道德及无辜公民个体的戕害之举绝不是 一种人为的快乐选择。首先,它以大多数领域法治功能性价值尽丧, 黑帮化的权力对人民的压迫至忍无可忍的境地,而大多数人又有欲象 人一样地有尊严地活着的愿望为其产生条件。 今天的中国,人民用自己的身体与野蛮及反文明、反道德的黑恶势力 抗争的外部条件已完全生成:几十年来,中国的政府,就政治文明 化、权力法治化的问题,是一陈旧习,概不与人民作任何的文明的探 讨。面对已彻底黑社会化的地方权力明目张胆地对个体公民的野蛮压 迫,甚至是冷血的虐杀,对之剩下唯一可能发挥一点制约作用的中央 政府也彻底摆出无赖且无奈状──任凭东南西北风,自是岿然不动, 以苟延自保。司法机关也早就成为野蛮戕害人的基本尊严、人身、财 产的权利、压迫人民权利诉求的最为凶残且最为卖力的生力军。国内 公民对人的基本尊严及公义的最低需求捍卫行动过程的本身,即被完 全流氓化的各地方政府当成破坏“稳定”的因素于赤裸裸的暴力打 压,数以百万计的公民长年煎熬在苦不堪言的上访生涯中。 上访之举,标志着善良人民对权力垄断集团的信任不死,但同时这又 是上访者本身的巨大悲剧所在。人们不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个制度至 今日,它已完全功能性地丧失了解决人民任何诉求的能力,这种能力 完全丧失的前提是几十年来它从未有过维护人的基本尊严及最低社会 公义价值的诚意!一方面,它已完全没有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 面则是它的残暴的官吏针对文明、道德、人性及人民的基本公义诉求 的丧心病狂戕害的异常强劲的能量。地方政府是个体公民具体灾难的 最为恶劣的制造者,数量惊人的受害者把寻求公义、维护基本尊严的 希望寄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在法律上即天然地不具有解决具体公 民诉求的功能本身,则决定了上访者满足诉求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 中央政府的不能解决与地方政府的不解决,加之上下对“稳定”及 “盛世和谐”粉饰的病态需求,止灭上访者诉求的唯一选择即剩下血 腥的暴力及非法的抓捕。各地方政府对上访公民打压的血腥及残忍程 度前绝古人后空来者。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借公然违反现行宪法的劳教制度,非法关押维权 抗争的公民及自由信仰者的恶举已尽丧理智的地步。最近几年里,每 年有数以十万计的公民仅因坚持权利诉求、坚持自由信仰而被非法劳 教。今天,中国的各地被以劳教名义非法关押的同胞数以百万计,他 们中,尤以上访者及自由信仰者最多。劳教制度,成了非法关押无辜 人民的、灾难的无底洞。个体公民在被非法劳教的过程中是得不到任 何法律的救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被完全的堵死。 另一方面,各地对秘密警察携地方黑社会流氓打手,以非法下流的手 段打压、迫害民运及著名维权人士的恶行已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全 国各地,数以千计的人被非法软禁、盯梢、跟踪、骚扰,这方面,尤 以北京、上海、广州最为恶劣及无耻。而面对以各地秘密警察为主体 的黑恶势力的猖狂肆虐,被迫害者不能获得任何法律的救济途径。野 蛮的官吏以下流及粗暴的方式给人民以明确的信号是:我们就是流 氓,我们永远是无法无天,你们中国人,要么你去死,要么你就得忍 气吞声。既不愿死又不愿忍气吞声者剩下的唯一方式,亦属最后方式 ──用自己的身体在自己的家里,通过绝食,以改变我们毫无尊严的 人的生存环境。一切被迫害的工人、农民、自由信仰者、知识分子、 异见人士、党政干部、军人、教师及在中国遭到非人道迫害的外国公 民,每个人,都将能成为这种维权行动的具体参与者,而上述每个 人,都能成为个体遭致非法迫害时的被声援对象。为了和平地、理性 地但坚定地践行我们最后的捍卫权利的权利,对绝食维权抗暴行动谈 及以下建议,与国内外朋友商榷: 1、绝食维权抗暴的参加者可以是所有中国人和外国公民;绝食维权   抗暴行动的参加者、被声援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信仰、居   址、贫富及受教育程度,人人可为参加者,人人可为被声援者。 2、绝食维权抗暴的宗旨:要求中国的政府、官吏遵守中国的宪法、   法律及国际公认的捍卫人权、人性文明及人的基本尊严、基本道   德共识价值准则。凡因政府及官吏违反上述基本准则,被非法迫   害的中国人、外国公民,都将成为绝食行动的声援、支持对象。 3、绝食维权抗暴的区域为中国区域及中国以外的区域,每个具体的   区域由若干名义工负责信息的沟通及处理。中国区域的义工事务   由高智晟、胡佳、齐志勇及其他各省、市义工来处理,联系电   话:010-51630281,010-86000663,010-86268964。电子信箱:   MWD111@GMAIL.COM(临时)。凡有愿意参加者均可通过上述电话   或者发电子邮件联系,请自愿参加者提供您的联系电话、姓名、   性别、国家、电子信箱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如果您认为方便亦   可将您的简单情况附上。 4、绝食行动的模式:国内,以已自愿成为绝食声援的成员为主体,   在各地接力展开。每地接力绝食以三天为限,每地每天两人。绝   食处所:在绝食者自己的家里或自己认为适当的地方,有条件   时,同一地的两名绝食者应在同一地点共同绝食。每组接力绝食   的时间为24小时,以此类推。国外:我们呼吁每个区域的绝食维   权抗暴行动的义工与国内绝食维权抗暴的义工保持有效通讯联   络,以使境外的声援行动能成为接力绝食维权抗暴整体中的有机   组成部分,最终形成全球绝食维权抗暴接力模式,以达成此项和   平维权抗暴运动的持续性、广泛性。   在特殊情势下,诸如发生屠杀、较大规模的非法暴力事件,公然   的司法迫害事件、狱中暴虐事件,以及国内外舆论认为必要时,   则进行国内数地乃至十数地的同时绝食抗议以及国内外同时举行   绝食抗议的规模行动。   固定的接力绝食进行时,对国内外任何个人、团体自发的对接力   绝食的绝食行援之举,接力绝食的当日或次日的公告中都应予明   确体现(反对体现者除外)及致谢。 5、接力绝食行动从2006年2月15日起,每日公布一份《绝食维权抗   暴公告》,内容:(1)公告绝食声援的对象,概述被声援对象   遭致非法迫害的事实,(2)公告当日参加接力绝食者的姓名、   所在地及征得个人同意的联系电话和次日接力绝食者的姓名、所   在地及经个人同意的联系方式,(3)公告各地自发绝食声援接   力绝食行动者的姓名及一般情况。 6、接力绝食的具体参加者,有条件的应在接力绝食结束前公布一份   《绝食日志》,不拘格式,谈及自己对此项行动的看法、感受及   对被声援对象的声援等内容。 7、国内接力绝食安排暂定顺序:北京→浙江→湖北→河南→陕西→   广东→上海→江西→云南→广西→新疆→湖南→河北→四川→   山东→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待定。 8、凡法律能够起到即便是微小作用的领域,我们坚决支持法律方式   的维权,凡法律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的和党委、政府及官员个人公   然借用司法迫害个体公民的恶行都将予坚决的绝食抗议。凡因参   加绝食而遭致迫害者,都将随时启动国内外联动绝食抗议。对目   前的胡佳先生、齐志勇先生及广西钦州的戚钦宏因参加绝食而遭   致迫害的事件,我们将择机以联动绝食声援。 9、接力绝食维权抗暴行动将持续至独立司法维权价值的出现止。特   殊情势下,经与各方协商,可进行阶段性的中止。 另,国内尚有大量的无辜同胞被非法关押,自由信仰者目前仍遭到随 心所欲的镇压、迫害,大量的良心人士如郑怡春、杨天水、许万平、 杨子立、叶国柱等人仍被无罪关押,有些在狱中遭致持续的非人道迫 害,绝食声援行动将适时予之以抗议及声援。 (2006年2月13日在有特务跟踪的日子于北京)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突破网络封锁,迎接公民社会 刘逸明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中共密不透风的意识形态控制铁墙凿开了缺口。 在文革浩劫烟消云散的20多年以后,中国的独立知识分子并没有因为 之前当局一系列对自由言论的疯狂压制和对异议人士的残酷迫害而停 止对民主自由的呼唤。“6.4”惨案后中国社会的肃杀气氛,虽说创 造出了不计其数的犬儒百姓,但并不能完全湮灭一些人内心的良知。 面对当局色厉内荏的淫威和打着人民旗号的数百万军队,中华大地上 依然回荡着正义的声音。从天安门母亲运动到蒋彦永医生为“6.4” 正名,从孙志刚事件到太石村罢免风波,从两个月前的汕尾惊天血案 再到现在的绝食维权,无不折射出中国独立知识分子以国家民族的发 展为己任而无所畏惧的可贵精神。他们以自己的崇高人格和正义行为 在世人的面前树立起了一尊尊不朽的丰碑,同时也给本以为武力万能 的当局带来了不住的惊叹。“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正是这个时代的 真实写照。在当局对传统媒体已经全面操控的情况下,网络自然而然 要承载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然而,非常不幸的是,科技的迅猛发展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 也为当局封锁网络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黑心的西方公司在利益的驱 使下,为了讨好中共当局而不惜放弃良知善念,致使当局对网络的封 锁已经是无孔不入。今天的“世界互联网”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中 国互联网”。那些渴望了解到历史真相的人们,在资讯渠道日益多元 化的今天,仍然要强忍当局严酷的新闻封锁和言论管制。部分有幸突 破封锁的人在海外媒体表达自己独立的思想或是传递社会信息的时 候,甚至被当局以这样或那样的罪名关进其专制的牢狱,诸如雅虎式 的西方大公司更是恬不知耻地充当着当局迫害独立知识分子的帮凶, 因此,在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中国社会,网络不能不说是让人欢喜 让人忧。 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中国人,都渴望资讯渠道的畅通和表达渠道的畅 通。但这两项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难以成为现实。能够掌握突 破封锁的新方法而登陆到自由媒体的人,在接触到海外的自由资讯 时,无疑会觉得世界赫然开朗。这种难以言表的喜悦是中共所无法给 予的。中共在建政之前对民国时期言论状况的诟病,并不意味着之后 的中国在它的统治下就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中共前党棍江泽民在位 时所力倡的“舆论导向”和“主旋律”,已经明显标志着中共对中国 人民的巨大欺骗,并侵蚀着其统治合法性的民意基础。鲁迅所处的时 代,民间尚能办刊办报,容许他那如匕首的文字,而我们所处的时 代,在国内竟然连发表主张在体制内改革或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独立文 字的自由都没有。而且,想看一看海外网站都是登陆无门,障碍重 重。在民主潮流日益浩大的今天,这实在是一个民族的奇耻大辱! 当今中国,《宪法》上所呈现的东西,看上去,无不冠冕堂皇、天花 乱坠,而现实社会却与之大相径庭。所谓的《宪法》所赋予我们的诸 多神圣权利,几乎全都被名义上称《宪法》为“母法”的子法所取 缔。畸形的法律造就了不少国民畸形的法制意识。为了扬名天下,有 些人不惜因几元钱的蝇头小利,而与人对簿公堂,迎合当局表现中国 所谓的法治。而对于自中共建政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被其集团据为 己有的公民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视而不见,忍 气吞声。在这种体制和社会环境之下,能够坚持自由言说的人,不光 需要区别于普通人的良知,更需要不屑于世俗和强权的勇气。 现实清晰地表明,中国社会距离公民社会还很遥远。公民价值被广泛 地忽视。公民权利被广泛地亵渎。一些人正与时俱进地在当局的极权 暴政和愚民教化下走向彻底的犬儒,走向埋葬人性、拒绝良知、漠视 道德的堕落深渊!因此,在当下坚持以公民的身分进行维权尤其难能 可贵。网络给中国实现公民社会带来了希望。当局封锁网络的黑手是 想把这种希望扼杀于襁褓之中,以维护其独裁的政治制度,拒绝民主 选举。 试问当局:连言论和选举自由都没有,如何能实现“和谐社会”?绝 大多数维权者和异议人士,其实都是主张在维护当局的统治和遵守法 律的原则下解决社会问题的。但草木皆兵的当局,却将他们统统视为 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以打压。在80年代胡、赵执政时期,中共曾 一度汲取文革的惨痛教训,对独立知识分子给予一定的尊重。但到了 江泽民时代,政治空气便日益龌龊,俨然回到了风声鹤唳的十年文 革。当局把异议人士说成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它们对舆论的控制也 就顺理成章地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合法”行为。 邓小平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经济建设”和“全民奔小 康”似乎成了中共治国的当务之急。其实,仅仅追求生活水平的提 高,并不能说明当局把老百姓当人看,因为这只是在宣扬人的动物属 性,而非宣扬人是万物之灵的人性。不具有最起码的公民权利的人即 使拥有再多的社会财富,从精神上讲,他都是残缺不全的。从来就没 有哪一个共产社会能实现乌托邦式的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只是 共产党利益集团内部成员的稀有特权。当局在经济领域所做的一切努 力,其终极目的不是为了人民福祉,也不是为了国家的富强、民族的 进步,而是为了追求其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利用经济增长的面具来 装饰其执政的合法性。 胡、温上任后,所做的唯一一件得民心的事情便是对“三农”问题的 重视。然而,这种重视和对其它问题的解决一样,并非出于他们的政 治自觉,而是舆论压力和当局自身危机意识的共同作用结果。在言论 控制方面,胡、温和其前任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近几年因言获罪的 网络异议人士数量已经大幅攀升,并正在愈演愈烈。他们对国内媒体 的控制也是异常严厉,仅2005年遭遇整肃的报刊就有差不多十来家。 网络的出现,为中国的公民社会萌芽提供了一堆新鲜的土壤,而公民 社会的种子却需要知识分子,尤其是自由独立知识分子的播撒。眼 下,中共对人们网络活动的严重干涉和对异议人士的无情打压,向追 求民主与自由的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宣扬自由民主理念的同 时,我们更应该身体力行地去维护自己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地 向长期封锁在中共信息监牢中的人们传授突破封锁、拥抱自由的方 法,争取在更多人的努力下实现中国社会的民主! (2006年2月10日) 〔转载自《议报》2006-02-13;http://chinaeweekly.com/。 提供者:(湖北)刘逸明〕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我的绝食感言 贾建英 2006年2月12日,我荣幸地成为了绝食声援团第六棒的绝食队员。 今天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在这个欢乐团聚的日子里,我们 一家人本应该坐在一起吃团圆饭。但是,我的丈夫曾因在互联网上发 表文章,被警察两次毒打致残,要在中共监狱的大墙里关押八年;我 作为一个妻子,流尽眼泪,上告无门。 今天,为了声援那些曾遭受警察们的毒手的正直志士们,我坚决地站 在了你们一边。 今天我们所作的努力,是为了今后让更多的丈夫们不再遭到毒手,妻 子们不再痛苦,人人都能有自由。 (2006-02-13) (贾建英:狱中政治犯何德普的太太) 〔提供者:(罗德岛)徐文立〕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维权绝食,一场伟大的公民运动 侯文豹 今日之中国,可谓乱象层生。层出不穷的贪污腐败,数不清的公权力 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已经烧到了难以计数的公民的眉毛上了。坚持捍 卫自己合法权益的众多公民,遭受到了中共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 的压制与迫害。自从89年“6.4”天安门镇压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 不着手改善同中国人民的关系,反而继续压制中国人民的公民诉求, 更甚至于变本加厉地迫害要求保障和行使自己权利的公民。对于坚持 要求宪政和平转型的民运力量的打击、迫害,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的。数以千计的争取民主的公民遭受牢狱之灾和放逐。另外,对于坚 持公民信仰权力的法轮功信众,更进行了惨绝人寰的镇压与迫害。数 以万计的公民被监禁。更令世人发指的是,数以千计的公民被所谓的 以“610”办公室为首的非法专政机器迫害致死。还有为数众多的维 护公民权力和权益的公众群体以及个人,也遭受到公权力的打击与迫 害:数不清的拆迁纠纷引发的暴力强拆,典型的有湖南的“嘉禾强拆 事件”;更有广东的“东洲血案”、“太石村罢免村官事件”、重庆 的“万州暴动事件”,无一例外地以镇压收场。有的甚至于造成了公 民的重大伤害与死亡,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 在中共政府的一味强制打压下,中国人民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民 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正所谓“时势造英雄”。面对着持续不断 的政治高压,以著名律师高智晟为首的维权群体终于挺身而出。为了 表示我们的立场和抗议,终于拉开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 的、公开的、和平理性的公民维权绝食运动!以高智晟律师为代表的 维权群体代表了中国的良知。他们将阻止中国社会的整体沉沦!他们 将给更多的公民以勇气和力量!正是基于公开、和平、理性公民维权 诉求,此次维权绝食运动一开始就受到了海内、外的关注与支持!短 短数日便有数千公民予以签名,表示声援和支持!更有众多的国际媒 体与正义力量给予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基于我们的诉求,我们将团结 一切可以团结的群体,争取所有可以争取的力量,把中国人民的基本 权利诉求昭示于天下!沿着圣雄甘地开辟的道路,矢志不渝的坚持我 们的公民诉求,将中国历史上首次非暴力的公民维权绝食运动进行下 去,直到实现我们的诉求!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自己来争取!只要坚 持持续不断的争取,我们的目标就一定可以实现!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荒诞及下流的游戏又开始啦 即中国政府以黑帮手法围堵我全家的第86天 高智晟 一回到北京,我又成了危险分子。 今天一大早,我推开窗户向下看,一群秘密警察无聊地徘徊在小区的 西头。“分别”25天后,他们又不失时机地开始重复针对我一家已实 施了85天的下流行动。 早饭后,有朋友要借我的车用,顺路带我到办公室门口。车刚开出小 区大门口,几辆发动着的无牌照车即守候在路旁,十几名健硕的秘密 警察探头张望。我的车驶过后,一干人迅速钻进各自跟前的车里,不 一会,五辆无牌照车幽灵般地跟了上来。车行至办公室附近我下了 车,其中的三辆车上迅速地下来八、九个“黑衣寸头”紧张地跟了上 来。众秘密警察目不转睛地盯着我,那煞有介事的神情,大有稍不留 神我即会让他们大祸临头之意。我进办公室大门时看到,三辆无牌照 车急急停靠在路边,而两辆无牌照“北京现代”小轿车紧跟着我的车 而去。 在办到室里,看最近来自各地被野蛮迫害同胞的来信。信中每一位个 体同胞的令人窒息般的苦难境遇让人持续地痛苦着。持续的痛苦可以 生出让人忘掉自我的功能。当时至下午16点时,我才发现我已错过了 食中午饭的机会。下午下楼回家,一群秘密警察一直跟着看我进了家 门。 中国的政府在智商方面的低能与它在道德方面的超乎人类想象的低下 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有些安排反映了那群秘密警察背后的操控 者人性的残缺及道德方面的下流。但有些方面则反映了他们认识能力 的侏儒状。 2006年的元月20日前,中国的政府在持续了85的天时间里,每天投入 至少十几名秘密警察及流氓雇员和数辆小轿车,包括对我12岁女儿在 内的全家进行极其下流的迫近式跟踪、骚扰。在那85天的时间里,通 过我,他们第一次持续地、全天候的向全人类展示了中国秘密警察的 龌龊心理及流氓人格。因我春节回陕北过年,追至河北省的他们意外 地中断了他们首次长时的对外形象展演,怨得超过一亿人的媒体看客 扼腕叹息!对这些看客朋友而言,今天是个值得庆幸的日子!这些演 员又回来啦!且还是一如既往的“敬业”。我本人亦将积极“配合” 他们,一天一通报,精彩不容错过。 85天里,每天24小时目不转睛地盯着我全家,尤以我本人为甚,在这 个政府的眼里,其时的我是何等的危险! 春节的25天里,在这个政府的眼里,我突然没有了危险。他们中断了 针对我的紧张跟踪! 25天后,在这个政府的眼里我又成危险者,成群的秘密警察及流氓雇 员蜂拥而来且惊恐至虎视眈眈!这种变化演绎背后的全部说词即在于 极权制末期的下流及荒诞! (2006年2月12日有特务跟踪的日子于北京)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从认识邵芳到走近常书鸿 常书鸿述评(之2) 李昌玉 一、我在美国认识了常书鸿的老部下邵芳女士 2000年我到美国探亲,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1944年到敦煌临摹过 壁画的美籍华人女画家邵芳女士。 那年,她已经83岁了,丈夫已经去世13年,她孤独一人地生活,但是 第一次见面给人的印象是乐观、开朗、潇洒、优雅,是一位充满了生 命活力的老太太。 她说,她在敦煌临摹过壁画,做过敦煌艺术研究所的研究员。 “常书鸿你该认识了?”我问。 “嗨,那是我的上级。”那遥远的过去永远浮现在她的眼前,“还有 董希文、李浴、苏莹辉,都是我的朋友,我们都在那里。”她沉吟片 刻,“现在,他们好多都走了,只留下我了。”故人远去,她不禁黯 然。 大漠、黄沙、敦煌、千佛洞、月牙泉──这个今天闻名世界的旅游胜 地,当然是游人如织,四海宾朋,纷至沓来,但退回到抗战时期还是 交通闭塞、人烟稀少、沙海无垠的塞外荒原。60年代初,我阅读了徐 迟的《祁连山下》,第一次具体地感受到敦煌。由这篇记实小说,我 知道了一段尘封的历史。知道了中国有个常书鸿,从法国学习艺术归 来,慕名去到千佛洞,被中国的艺术瑰宝所醉倒,把全部身心倾注在 临摹壁画上。他的同时留法归来的妻子陈芝秀,无法忍受艰难困苦、 孤独寂寞,毅然决然随一个做过国军军官的总务主任“私奔”,离他 而去。 邵芳还清楚记得,常书鸿骑着研究所的枣红大马,追赶妻子,直到酒 泉,在她家投宿过。 视敦煌艺术为生命的常书鸿,从此和敦煌、和壁画相伴,谱写了一曲 哀婉而悲壮的人生颂歌。他获得了“敦煌守护神”、“艺术囚徒”的 令誉。 今天我才知道,和董希文等人在一起的,还有这位邵芳。作为女画 家,她当年也沉醉在展现飞天的黑魆魆〔音“续”〕洞窟中,埋首临 摹。 邵芳的丈夫盛胜保则作为甘新公路的工程师,住在酒泉,奋斗在荒 芜、枯寂的漫天黄沙中。 我和邵芳有了几次交往。我为她的传奇经历所感动。在我回国的时 候,她把她和她丈夫之间的几百封通信以及日记,全部交给了我。我 决心为他们写一部传记。经过前后三年的努力,现在,我为邵芳写的 两部长达四、五十万字的传记书稿《美丽的人生》和《第一位临画敦 煌的女画家邵芳》,并且将六、七百幅图片编辑进去,快好“杀 青”,制作光盘,让邵芳分赠亲友。 二、我读到了常书鸿的自传 回国之后,那是2001年初,笔者为邵芳写作传记、邮购阅读的第一部 书就是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常书鸿自传《九十春秋──敦煌五十 年》。我认真地阅读这部书,从它着手,一步一步走近了敦煌,走近 了邵芳,也走近了常书鸿。 常书鸿有幸活到90高寿(1904~1994),获得“敦煌守护神”的美 名,最后还写出了一本自传,把自己一生的追求、理想与经历以及荣 辱毁誉都作了记叙,可以说是赢得了“生前生后名”,名至实归,无 所遗憾。 如今,“敦煌学”已经成了一门跨越国界的显学。论者云:“中国现 代的学术研究,以后能够逐渐和国际性研究相比较而更受重视,似乎 只有敦煌研究有这样的连续性。半个多世纪里,能够跨越两个政权的 更迭而存在并且日益发展,似乎也只有敦煌研究所可以前其列。” (李廷华《敦煌轶事──王子云、张大千、常书鸿》,《书屋》2004 年第七期)那么,常书鸿能够成为这个研究所的首任所长,而且能够 “跨越两个政权”都受到礼遇,把“所长”做到底,成了进入共产党 政权中的留用人员的幸运儿。这样的人真是凤毛麟角,寥寥无几。因 此,他如果用自己的现身说法,来推动社会的发展、民族的和睦、国 家的和解,于己于民于国,那真是功德无量,三生有幸! 我为盛胜保和邵芳写作传记,抱定“求真务实”的宗旨。由于邵芳和 傅斯年私交甚笃,我第一次阅读了一些傅斯年的资料。傅斯年是处在 胡适之后的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与人文学者。解放后他在大陆经历 了一个否定的否定的命运。他的地位如今已经获得了学术界的公认。 对于他所提倡的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 脚找东西”、“一分材料一分货”──我非常心仪,视之为传记写作 的方法论,不二法门。 这样,我在阅读常书鸿的自传的时候,也多了一些视角,坦率地说, 从阅读的第一印象开始,总有一些疑问徘徊在心中,越是追问,越是 难以排除。常书鸿是大师级的学者、画家,因此我们有理由按照知识 分子的高标准来要求他、期望他,在自传中,第一说真话,第二说实 事求是的话。虽然我们已经不可能用事实去验证他的叙述,但是我们 可以根据叙述的逻辑、根据叙述的语境、根据叙述的情理,还可以根 据许多旁证来质疑其是否合乎情理事理。 再说,自传虽然是自说自话,但是象常书鸿这样的名人,涉及的背景 又是敦煌这样声名远赫的名胜,不少事情是可以、可能得到旁证的。 因此,这样一部传记,应当经得住内在逻辑的自证与外在资料的互 证。 这样,四年来,我在写作邵芳的同时,反复质疑,反复推敲,反复检 索相关的资料。结果,我对于常书鸿的这部自传越来越不满意。因 为,这部自传有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破绽和故作姿态的矫情。 我如鲠在喉,不说不快。 常书鸿不是神,而是一个人,一个被洗脑运动异化了的人。 (2005初稿,2006改稿于山东大学)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支持绝食抗议! 写给参与全球反迫害维权绝食的人们 川歌      一天,或者二天,三天,你们停止进食,      你们坐在多伦多寒冷的风中,      手指冰凉,只有心脏内的血是热的。      盛雪是一团圣洁的火。      你们一个接着一个地传下去,      不是去参加某种对抗性的竞赛,      一个强烈的意愿表达是你们的目的。      多伦多、悉尼、纽约,北京、西安与上海,      马来西亚、泰国与南韩,自由的火炬不断流转。      相信改变自已的你们能够改变世界,      只为了中国这块土地从此洁净美丽。      暴政的身子会被软化消解,或者失血死去。      人民终将获得自由,自由始于神圣的维权。      我是一个歌者在你们中间飞行,      用尊敬的目光凝望着你们,你们必胜。      我也会坐在你们中间与你们一样,      与正义与良知坐在一起;      与真理与哭喊坐在一起;      与汕尾死难的亡灵坐在一起;      与被污辱、殴打、监禁的人们坐在一起;      与被奴役遭迫害的人们坐在一起;      与亿万毫无权利与尊严的人民坐在一起,      一直坐到残忍的迫害停止,和平慈爱的风儿吹起。      那个揭去了掩盖在我们民族身上厚重的黑衣的人,      那个一腔正气壮志凌云的汉子,我们应当爱他,信他,      与他一起,为了我们悲惨的奴隶命运的改变呵!      为了中华千年万代的子孙不再在恐惧中生活呵!      为了全民族的和解,      为了国家的强盛与人民的自由幸福,      我们,集结在一起,是坚忍刚毅的人类呵!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