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论坛 2006-02-01 新闻与评论 呐喊呼吁 ◆还我们民族的英雄自由!──为杨天水先生呼吁    川歌 认识问题 ◆“团团圆圆”的背后           (纽约)林保华 ◆为“存天理,灭人欲”叫好!──为理学辨诬   东海一枭 探索道路 ◆热线咨询(2006-02-01)       (中国)《维权网》 ◆拓展自由民主的本土资源         (北京)王思睿 ◆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社会结构         (湖北)黄河 运动留痕 ◆重返太石村               (湖北)郭飞熊 迫害实录 ◆迫害杨天水彰显当局的阴暗目的      (成都)邓永亮 读史论今 ◆重新认识和评价“文革”,公民维权抗暴运动呼唤  陈泱潮 他山之石 ◆为北韩独裁者金正日画像         (杭州)吕耿松 文艺春秋 ◆狼来了                 (美国)刘宗正 文献资料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概况介绍第6号       联合国 下篇 ⊙   ⊙目录          ⊙投稿+订阅+联络 还我们民族的英雄自由! 为杨天水先生呼吁 川歌 今天,我终于听到有关杨天水先生的消息,他已于1月22日被江苏省 镇江市公安局逮捕。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知道逮捕这个词的含 义。这意味着天水先生将面临着再次为当局处以刑罚的危险。而在中 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中,这种危险几乎百分百地会成为现实,除非有更 为强大的力量来抵制迫害之力,比如,国内外正义力量的援救。 天水是我的朋友,当他去年从杭州回来时,我们就认识了。天水曾为 从事民运活动而被监禁十年。在十年漫长的岁月中,他经受了许多的 磨难,精神痛苦,身体患病,至今还留有一些病症,比如糖尿病与风 湿症。就在他被捕的前些时,他还患病在床,基本上不能出门。现 在,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又要面临被监禁的命运。这令我心痛。 我不知道当局将以哪些事实、哪些证据来指控天水先生触犯了中国的 刑律?罪名是既定的,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颠覆国家政 权”,因为象天水这样的持不同政见者,大多是以此二种名义被处罚 的。可是,指控犯罪的事实就不知道是什么了。以我的观感,天水先 生其实是一个很温和、很理性的持不同政见者。他从不激进,总是在 向世界讲述着他的和平变革的理念。诚然,他对中国现存的社会政经 体制是持批判态度的。可是,这又算一种什么罪呢?言论自由权是由 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一个知识人自由地表述政见,又怎么能 构成犯罪呢?如果,当局仅仅以此来给天水先生定罪,我想,在现代 文明世界面前,当局是无法自圆其说的,也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无罪的天水被关在本应关押真正罪犯的监房里。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愤 怒与心伤。可是,作为一个作家,我真的感到无力:我没有能力去帮 助天水先生。写几篇呼吁性的文章、签几次名、作些愤怒的抗议,虽 然也会起到一些作用,可是,对于强大的极权政权,这些显然是不能 感动或撼动它的。只有最广泛的民众的参与,只有当中国人民真正地 知道了自已应有的权利,知道了什么样的国家社会体制才是真正对他 们有益的体制的时候,那种残忍的政治迫害才会止息。也只有到那时 候,象天水先生所遭遇的不幸命运才有可能彻底根除。当然,我们不 能将所有的期望都寄托于未来,应在现在做的事情,现在就应当去 做。为此,虽然,我们的呼声微弱,但是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发声,一 个人的声音是小的,一群人的声音也不会很大,但是千百万人的声 音、亿万人的声音将会响遏行云,震憾大地。 让我们开始吧:为了天水先生的自由,也是为了我们大家的自由,为 了中国人民的自由,我们必须发出强有力的声音来。天水无罪,释放 天水,还天水自由,还我们民族的英雄自由!还天水自由,还我们民 族的英雄自由!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团团圆圆”的背后 林保华 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上,公布出给台湾的熊猫命名为“团团”“圆 圆”,将所谓“文艺”晚会涂上浓厚的政治色彩。如果还有人有意为 中共帮腔,把共产党向台湾赠送熊猫视为“善意”的话,那么不妨回 味一下60多年前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为中共的文艺 路线所下的定义:“我们今天开会,就是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 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 敌人的有力的武器,帮助人民同心同德和敌人作斗争。”中共以赠熊 猫为名,既团结、争取台湾人,也打击、消灭台湾人:这就是中共的 统战手段,分化台湾社会,从而可以方便中共的吞并。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60多年前的事情,中共已经改变了。那我们看 看,就是1月28日春节晚会那天,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到了当年中共的 革命圣地延安。秧歌队伍簇拥着胡锦涛一起扭秧歌,俨然就是当年的 “秧歌王朝”。胡锦涛在那边说,“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虽然和当年 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们仍然要继承、发扬老红军、老八路的优良传 统”。毛泽东在延安的那个讲话,就是中共至今仍然继承、发扬的传 统。 虽然中宣部已经命令艺员不准有“港台腔”,但是为了表示对“台湾 骨肉同胞”的亲切,春节晚会上的主持,居然跟随台湾的称呼,将 “熊猫”称为“猫熊”,可见中共为统战,可以不择一切手段。因此 千万别被它的“诚意”所迷惑,诚意的背后,是真正的“功利”。 将打算赠送给台湾的熊猫取名为“团团”“圆圆”,自然含有希望两 岸“团圆”的意思,也就是要中共来“统一”台湾。用“团圆”代替 “统一”可以麻痹台湾民众的心防,但是看看中国目前的现实,在 “团圆”的背后,隐藏了多少的血泪。 被中共驱赶出国的中国异议人士,因为不能回国,有多位已经因老因 病葬身异乡,他们是王若望、赵品潞;被誉为中国良心的刘宾雁,也 以80高龄于不久前病逝。他多次上书要求回国与家人团圆,与自己的 人民团圆,中共当局以非常冷血的态度,丝毫不予理睬。还有多少法 轮功的学员,因为坚持“真善忍”而练功,也被拒于国门之外,无法 与家人团圆。 即使同在国内,又能够团圆吗?著名异议作家刘晓波在看完央视的 “团圆”节目后,立刻写了一篇《除夕夜,记住那些破碎家庭》,他 列举了已经熬过了16个令人心碎的除夕之夜的“6.4”难属们,她们 继续含泪祭奠仍然不得瞑目的冤魂。那些遭到残酷迫害的法轮功信徒 的家庭,那些被高墙隔绝的异见者家庭,那些死于矿难的矿工家庭, 汕尾血案中被罪恶子弹击碎的家庭,这个除夕也不会为他们带来团圆 的欢乐,而只有怨恨、委屈、眼泪、孤独、甚至绝望。他还列举了被 判十年徒刑的师涛家庭,被判20年重刑的喻东岳和胡石根的家庭,杨 子立等新青年学会四君子的家庭,何德普、许万平、郑贻春、张林、 杨天水、赵岩、杨建利、郑恩宠等人的家庭,皆被高墙分割成两半, 一边是有形监狱里煎熬,一边是无形心狱中煎熬,特别是对于狱中人 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而言,这样的除夕,不是节日,而是梦魇。当 然,我也想到了骗到深圳被捕的香港记者程翔,莫名其妙关了九个 月,无法与家人团圆;还有几十万离乡背井无法与家人团圆的上访民 众。 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有千千万万辛苦整年的农民工为了春节回乡与 家人团圆,受尽歧视和欺骗,或挤进非人待遇的“民工专列”里受到 煎熬,有的因为忍受不住而发狂、而自杀。有些民工还因为讨不回官 商的欠薪而无法与家人团圆,有的更因为追讨欠薪而被勾结的官商打 死打伤。 这样一个独裁专制、野蛮残暴、虚伪无耻的政权,要以可爱的熊猫作 为伪装,用“团圆”的软性手段来撩拨台湾民众,不但侮辱了熊猫, 更侮辱台湾民众,台湾老百姓千万不要被熊猫迷惑而上当,中国民众 也千万不要被共产党虚假的民族主义弄昏了头而做共产党的帮凶。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网》;www.rfa.org/mandarin/。 提供者:(纽约)林保华〕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为“存天理,灭人欲”叫好! 为理学辨诬(之1) 东海一枭 一、缘由 “5.4”以来,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学被误解误读已是普遍现象,其中 尤以宋、明理学受到的误解误读最为严重。老枭乃反共急先锋兼充原 儒卫道士,对于宋、明理学被“妖魔化”则一直采取冷眼旁观的态 度。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事有轻重缓急,大敌当前,不问琐屑,大冤 满目,不问小枉,待解决了中国社会天字第一号的大问题──制度问 题,类似文化方面的小问题,到时可以回过头来慢慢解决;二是我本 性疏狂不拘小节,不太喜欢清规戒律和太严肃的面孔。宋、明理学只 “内”不“外”,一味强调道德追求“内圣”,迂腐空疏,不切实 际,却最容易最适合被君主专制利用,本有不合“理”处,被今人 “妖魔化”也是有以自取。 然而,随着国人对党主专制的反感厌憎度数不断提高,对理学的“误 会”也越来越深。芦大鸭子之流肤浅书生斥之为“毫无宽容度的烂 货”,百般诋毁,那也罢了,连素有“哲学乌鸦”、“思想狂徒”美 誉的黎鸣老,也把批判的矛头直指儒学尤其是理学。理学把人们对党 主专制的愤怒大量吸引过来,承受着“不可承受之重”,无意中作了 马列主义与专制中共的替罪羊,让许多批判的武器偏离了正确的方 向,于反共大业的影响越来越不利。而中共鉴于原意识形态的严重失 灵,也从儒学中寻找思想资源,为其特权统治涂抹涮新打夯基础,但 这种旧货新用是有选择的,而且是对儒学概念和精神进行别有用心地 扭曲的。所以,为儒学和理学作一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刮垢磨 光”工作,厘清正负,还其历史本来面目,已经很有必要,这个文化 工作与民主追求已密不可分。这就是为理学辨诬系列文章出笼的缘 由。 二、天大的冤枉 孔子是“仁”与“礼”、内圣与外王、也就是道德与制度并重的,孔 子晚年所作《春秋》,就是一部讲“制度革命和更新”的外王经典。 但孔子之后,孔道分裂,传到理学(理学由北宋程颢、程颐建立,南 宋朱熹集其大成。程朱自称得孟子心传),纯走内圣路子,只重视讲 究道德修养而忽略了文物典章制度对人性、社会的劝善功效和引导规 范作用,造成政治泛道德化。流弊为缺乏宽容,以理杀人和造假成 风,伪儒层出。理学表面上也讲“内圣外王”,其著名的“八条目” 中,以“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为内圣,以“治国平天下”为外 王,却强调内圣是外王的基础,以内圣扩而为外王,用内圣包括外 王,把政治泛道德化,“把整个社会的不同层次看成是个人的层层放 大”,实质上是取消了外王。 理学是儒学的释化、狭化和异化,弹性渐失,偏离了通情达理宽厚仁 慈的中庸之道。即便如此,毕竟与纯走霸道而残忍酷刻的法家有着本 质的不同。它对原儒之道、对儒学的大经大法是偏离而非违背,它与 孔子之异属于儒家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 “存天理,灭人欲”是理学最为后人误解和垢病的口号之一。这句口 号乃程颐提出,由朱熹发扬光大。《朱熹语类》卷四:“圣人千言万 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 始为学。”此语被后人理解为消灭一切感性的自然生理的正常欲望, 实乃天大的冤枉。 三、理欲之辨 理欲之辨是理学的大题目。钱穆曰:“理学家无不辨天理人欲,然天 理人欲同出一心,此亦一体分两体合一之一例。朱熹论阳不与阴对, 善不与恶对,天理不与人欲对。”朱熹说:“有个天理,便有个人 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 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又说: “天理人欲,正但于其交界处理会,不是两个。”(引自钱穆《朱熹 学提纲》)。可见在理学家那里“天理”与“人欲”并非对立关系而 是一体两面。把理欲对立起来理解,便已违离理学原意。 关于天理人欲之别,程颐认为天理是人的理性及正常欲望,人欲是过 分的贪欲,“人过之欲”。朱熹认为天理和人欲相互伴随但性质不 同,人欲必须服从天理。朱熹曰“只要一人之心,合道理的是天理, 徇情欲的是人欲”,意思是说,人欲是随情所欲,被情欲私欲所控 制,只考虑到自己需要而不管其它,天理则在考虑到自己需要之外, 还要考虑是否合理。理学家都不反对基于人性的正常欲望享受,他们 反对的是满足了基本的生活物质需求后产生的过分贪欲。 何为天理,何为人欲,其间分寸不易把握,往往因人而异。《随园诗 话》有个故事:“昔方望溪(清桐城派古文家方苞)先生有弟子某, 年逾商瞿,戚戚然以无子为虑。先生曰,汝能学禽兽,则有子矣。先 生素方严,忽作谩语,其人愕然问故。先生曰,男女构精,万物化 生,此处有人欲而无天理。今人年过四十,便有为祖宗绵血气意,将 天理搀入人欲中,不特欲心不炽,难以成胎。而且以人夺天,遂为造 物所忌。子不见牛羊豕乎,其交也,如养由基之射,一发一中,百发 百中,是何故哉?盖禽兽无生子之心,为阴阳之所鼓荡,行乎其所不 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遂生乎其所不得不生|。” 对此辜鸿铭评论曰:“余谓此无关乎天理人欲也,斯即《中庸》所谓 ‘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其为物不贰。’不贰则诚,诚则有功。吾 人当求学时,不可存有国家之念,犹如人欲生子不可存有祖宗之心。 董仲舒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余曰:‘正其谊不 谋其利,则可生子;明其道不计其功,则可以得真学问。’” 四、与康德默契,对上层而言 孔曰克己,孟曰取义,理学“存天理,灭人欲”,都是强调以理性克 制感性,以道德本质限制感性冲动,这与黎鸣老所推祟的西哲康德的 伦理学基调也颇有一致之处。 康德认为,人是感官世界的存在也是理知世界的存在,人既有低级欲 求也有高级欲求。低级欲求能力是指人作为现象界的一种动力所具有 的生理、心理的冲动、爱恶的倾向,受外部欲望对象(质料)决定; 高级欲求能力即纯粹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本身,是指依理性原则、规 律做出行动的能力,为一切理性存在者共有。低级欲求能力从个体理 解,高级欲求能力从人类整体理解(读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唐 超)。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曰:有两种伟大的事物,我们越是经 常、越是执著地思考他们,心中就越是充满永远新鲜、有增无减的赞 美和敬畏,那就是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和我们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认为上帝旨意与道德律令互相配合,他的理性法则与感性法则,与宋 儒的“天理”、“人欲”概念颇为默契;他那“人应该克制低级欲求 通过遵守道德律追求至善而成为完满的存在者”的思想基调,与“存 天理,灭人欲”的意思不约而同。 还要注意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原初主要是针对统治集团而言的 ,是为统治阶层特别是皇帝设立的道德准则。朱熹认为“天下事有大 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天下之事本在于一人,而一人 之身其主在于一心,故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人主之 心一邪,则天下之事无有不邪。”朱熹希望“正君心以正朝廷,正朝 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他希望用“天 理”来制约“天子”巨大的特权。所以,理学在庆元到嘉泰时期被称 为“伪学”禁了几十年也就可以理解了。庆元年间朱熹等59人被列入 “伪学逆党藉”,朱熹被定为“伪学之首”,史称“庆元党禁”。 后来,理学在民间愈传愈盛,朝廷才又开禁。禁压之不得就抽象之改 造之、异化之、利用之,与剿之不得就抚之一样,乃专制统治者的惯 用手段。当然,这也是理学有统治者可资利用的资源和价值,“先 天”上有与君主专制默契之处。理学成为官学,从修身养性、成德成 圣的内圣之学发展成了官方的理论工具和治国牧民之道,从“律上” 为主变为专门“律下”,从"律己"为主走向专门“律人”,这也是 题中应有之意。从此“存天理,灭人欲”,只被用来“灭”小民的合 理欲望,乃至“灭”了无数妇女幸福乃至生命!朱熹诗《读书偶感》 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 活水来。天理作为道德意识总体,本来如“源头活水”活泼泼的,但 一为“天子”所用,难免成死水一潭矣。 五、情有可恕,罪不至死 大理学家朱熹私德有亏,曾纳两个尼姑作妾,曾与一个叫严蕊的女伎 纠缠不清等,都是当时大丑闻,被后人目为伪君子假道学。但如果把 这些过失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看待,不无可恕之处,而且毕竟是 “小节”,属于“生活作风”问题。此君“大节”则颇有可观:他一 生勤奋好学,著作等身,重视教育,关心国事,敢言敢怒,勤政爱 民;涉猎的领域包括经学、史学、文学乃至天文、地理、历法等;在 受孝宗召见时,他面奏三扎,尖锐抨击“谏诤之涂尚壅,幸之势方张 ,爵赏易致而威罚不行,民力已殚而国用末节”的现状;他任南康军 知县,到任之初“考按图经,询究民间疾苦”,在南康任职期间推行 教化,整顿吏治,兴利除弊,政声显著……。 朱熹自已也承认理欲之分如何把握颇为不易,他说:“善恶皆是理, 恶是指其过处。如恻隐之心本是善,才过便至于姑息。羞恶之心本是 善,才过便至于残忍。”但他说“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昧,人欲 也”,把要求美昧也划归人欲的范围,这就“过”了;他提出“君为 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更“过”了,走向了极端。 在民间和后世,理学(道学)家几乎成了伪君子的同义词。对此也当 一分为二辨证看待,无论如何,有仁义与诚信的原则制约着,儒家、 理学人物的冷酷虚伪总有一定的限度,不象特殊材料做成的统治阶层 的共产党人,全方位大范围地恶化伪化,没有任何界线底线。就象专 制中共的虚假伪善、拜金主义及阶级岐视,与马克.吐温所讥笑的民 主自由的虚伪以及西方社会的拜金主义种族歧视,存在着本质的不 同。 对世间万事,政治问题也好学术问题也好,不能主观想如何便如何, 而要客观该怎样便怎样。作为严肃的文化反思、批判与启蒙,有必要 了解理学的本来面目和“存天理灭人欲”的本来意义,把后人因无知 而造成对“存天理灭人欲”的曲解加以修正,把加诸理学头上的脏诬 不实之词及无限上纲之恶谥给予推翻。理学有错失,但罪不至死,就 象某人作风不好,不能一杀了之一样。无论道德理性(天理)与感性 法则(人欲)的具体规范如何随社会的进步而变化,两者之间的张力 则是永恒的,前者对后者克制乃人与禽兽的区别所在,乃普遍性的道 德原则,堪称"永恒的真理",这就是我要为“存天理灭人欲”喝彩的 原因。“人欲”这个词易招误读,如果把“灭人欲”改为灭贪欲、灭 邪欲,不就成了正常合理的道德规范么?还有,灭字太严厉有杀气, 我甚不喜,如我来说,会改为“存天理灭人欲”之类。 (2006-01-17) 〔原载《自由圣火》2006-02-01;http://www.fireofliberty.org. 提供者:(南宁)东海一枭〕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热线咨询(2006-02-01) 《维权网》 来信:如何推动官方对汕尾之类的事件作出公正处理? 如果类似“汕尾事件”的案件没有办法到国际上已经设置的司法机构 去进行诉讼,那么,还有别的什么办法去推动官方对这类事件作出公 正处理? 陆枚(主持人) 上期《热线咨询》我们谈到将“汕尾事件”没有办法在国际人权法庭 和国际刑事法庭进行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它国际人权 监察渠道让中央和地方政府严肃对待此事。例如,可以借助一些联合 国的人权“特别程序”(请看下面的注解)去责成官方查清事情真 相,使中央政府意识到,它如何处理此事是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 就拿澄清“汕尾事件”而言,虽然维权人士已经做了不少努力去追查 真相,但此案仍有一个重大疑问:到底死了多少人?目前只知道三位 死难者的名字,但那十几个失踪者呢?如何能够继续查清他们的下 落? 可以采用的一个办法是将失踪者的名字及每个人的详情递交给联合国 的“强行及非自愿失踪调查工作组”。这个工作组设立于1980年,是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早设置的“特别程序”之一。它最初设置的目的 是针对拉美独裁者从1960年代到1970年代期间对异议人士的血腥镇 压。在这些独裁者统治时期,有大量被认为是“左翼分子”或“社会 运动活跃分子”的人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就被“强迫失踪”。很多 人后来发现被酷刑虐致死或者被谋杀,但他们的家人从来没有被告知 其下落。 联合国出版物是这样描述该工作组角色的:“‘强行及非自愿失踪调 查工作组’的宗旨是协助失踪者家属确认他们的亲人的生死下落,这 些人被强迫失踪了,也就被剥夺了他们应该受到的法律保护。‘强行 及非自愿失踪调查工作组’致力于为这些家庭和相关政府之间建立沟 通渠道,确保呈交给工作组的个案得到充分调查,以便查清失踪者的 生死下落。无论失踪者是生还是死,一旦他(她)的生死或者下落得 到明确的认定,该案即得到澄清。在澄清其生死下落之前,工作组将 持续努力追查失踪案。该工作组由五位独立专家组成”。(见附件, 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手册,包括《保护所有人不遭受 强迫失踪宣言》(1992)) 案件可以直接由家属呈递工作组,也可经由中介机构,包括非政府组 织转交。工作组至少需要以下资料才能开始个案调查:(1)失踪者 的身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地址、身分证号);(2)失踪 日期;(3)被捕、被绑架、或者最后被见到的地点;(4)估计人是 被哪种武装人员(国家或国家支持的)带走的;(5)亲人或者其他 人采取过寻找失踪人的行动(包括向警察、监狱、人权委员会的询 问,和有关非法羁押的司法程序申诉等等),如果没有可能采取行 动,请解释其原因;(6)递交申诉的个人或团体的身分(包括姓名 或组织名称及联络地址或其他联络方法)并说明这些设计递交人身分 的资料是否应该保密。(工作组并不一定需要与家属直接联系,象 《维权网》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代为呈递上述资料、帮助接受回应 和承担相应的沟通工作。)最理想的案例申报,当然应该尽可能有更 多的信息。(参见附件申报范本──从略) 当工作组收到申报资料、并认为资料足够可信时,它就会向有关政府 写信,要求它提供有关失踪者的讯息。过去的经验证实,可以通过这 一程序来确认被中国当局拘留而未通知家属的不少失踪者的羁押地 点。通常,中国政府会对联合国的特别程序做出回应,虽然此类回应 并不总是很有用。但对于那些在“汕尾事件”中失踪的人,经由这种 程序或许可以查明他们是被拘留还是死亡了,这是确认责任归属重要 的第一步,对家属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注解】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 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机构“人权委员会”有超过30种处理各种 类型的严重人权问题的“特别程序”,包括针对特定国家和专门主题 的程序。对其中的一些程序,联合国会任命一些个人作为“特别专 员”、“特别代表”或“独立专家”来负责,而有些则是在由数位专 家组成的工作组之下运作的。所有这些专家都没有薪酬,他们通常是 在人权问题上有专业知识的学者。(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办事处会为 这些专家们提供行政事务方面的助理。) 联合国人权委员任命这些专家在某一固定时期内监察特定类型的人权 侵犯,或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他们的工作方式虽说有赖于人 权委员会的“指令”,但通常包括持续监察特定方面的人权问题、前 往当事国进行访问(须得到当事国政府同意)、向当事国政府递交紧 急函件表达对某人或某事的关注,以及对负责改善人权保护或预防人 权侵犯的机构提供特别设计的“技术合作”培训等。负责每一种特别 程序的专家都需要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他们对所负责领域的人权状况概述和他们处理过的个案的信息。 ------------------------------------------------------------ 【附件】 1、申报强迫失踪范本(从略) 2、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手册,包括《保护所有人不   遭受强迫失踪宣言》(1992) (本期编译助理:钟妍、天建)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拓展自由民主的本土资源 王思睿 ┌────────────────────────────┐ │ 感谢北京任畹町兄在病中为《民主论坛》提供此篇,并热情 │ │ 代征作者的转载授权。                 │ │                    ──洪哲胜编按 │ └────────────────────────────┘ 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学说和民主传统相比,中国的民主学说和民主传统 都要薄弱一些。民主学说可以翻译,民主传统却无法简单地移植过 来,于是,形形色色的文化决定论便有了用武之地。 然而,传统不是有形之“物”,而是无形的“理”或“道”。“道, 可道,非常道。”传统无时无刻不在嬗变之中,永远处于解构与生成 的张力之中。民主传统离不开历史事实,更依赖于传统承继者对历史 的态度。 从王韬到梁启超,他们作为民主的拥护者,积极地从中国历史和本土 学说中发掘与之契合者,这是一种传统主义的态度。陈独秀等 “5.4”时代的思想导师,割断民本与民主的思想纽带,以“德”、 “赛”两位洋先生中国独家代理的姿态出现,这是一种反传统主义的 态度。作为后人,我们今天不难指摘王、梁在民主理念方面的误解与 偏见,但更要批评陈独秀式的独断与傲慢,反对惟我独“德”、民主 正统从我开始的“革命”心态。传统主义不是全盘接受前人对传统的 解释,而是面对当前的问题,创造性地重新诠释传统。 谈论“民主正统”,就不能不参照西方国家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然 而,西方国家的民主观也一直是在演变与发展。在20世纪以前的普遍 观点是,民主就是人民主权,就是多数统治。经历了“苏维埃民主” 和法西斯主义的得势,“正宗”的民主见解已经发生了变化。波普在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指出:多数统治的理论中包含着逻辑的悖 论,有点类似众所周知的“自由的悖论”──即自愿卖身为奴的悖 论。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的悖论,波普对传统的民主学说进行了新的诠 释。他建议区分两类政府,第一类是可以不采取流血的办法而采取例 如普选的办法来更换的那些政府;第二类是被统治者若不通过成功的 革命就不能加以更换的那些政府。“民主”这个词是前者的简略代 号,而“专制”或“独裁”是后者的简略代号。民主的价值并不出自 “所谓多数统治固有的善良和正当”,而是意味着“要避免和反抗专 制”的卑劣。在另外的地方,波普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话说:“什么是 民主国家?民主国家是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平地解雇领导人的国 家。”因此,广义的民主首先应当理解为反对专制暴政,其次是主张 用和平方式解决政治问题。 赞同民主不一定要成为民运斗士,争取自由也不一定就是自由主义 者。只要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抵制暴政,倡导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上 解决政治问题,就是为积累和拓展自由民主的本土资源作出了贡献。 有的人以成败论英雄,反对赵紫阳进入民主“先烈祠”。固然,我们 希望有中国的华盛顿和杰斐逊,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西方的自由民 主传统并不始于成功的政治家在他们前面还有无数的探索者、失败者 和牺牲者,包括苏格拉底和耶稣。鲁迅曾说,中国缺少敢于扶叛徒的 尸体痛哭的人。如果我们蔑视失败者,我们就永远不会有本土的民主 传统。 自由不是宗教信仰,民主派不需要宗教法庭来验明正身。自由民主阵 营随时向所有人敞开大门,而不计较先知后觉或者先来后到。为苏联 民主化作出过贡献的,既有被流放的索尔仁尼琴,被监禁的萨哈罗 夫,被降职的叶利钦,还有曾经位居权力顶峰的戈尔巴乔夫。 无论是多次被捕坐牢的民运斗士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还是主动 放弃大好前程创办民刊组织竞选的团中央委员周为民、王军涛、韩志 雄,还是抵制反自由化运动抵制镇压暴行的执政党总书记胡耀邦、赵 紫阳,还是“八九一代”的学生领袖王丹、吾尔开希、刘刚,还是在 “6.4”之后坚持不懈地呼唤正义公道人权的丁子霖、许良英、刘晓 波,还是以体制内身分弘扬自由民主宪政的“三李一何”(李慎之、 李锐、李普、何家栋),还是“四五一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秦晖、 徐友渔、朱学勤,还是更年轻的“公共知识分子”余世存、余杰、王 怡……,都是中国民主化的本土资源。 自由民主的本土资源不仅来自于对传统的发掘,更来自当下的实践与 创新。但是,尊重传统的人更能够从中汲取政治的智慧和灵感,获得 道义的支撑和鼓舞。悼念紫阳,既是寄托对前辈的哀思,也是对自己 灵魂的一次洗涤,更是对民主力量的一次锤炼。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改革开放中的中国社会结构 黄河 长期以来,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和描述,一直为社会思想家和政治家所 关注。从马克思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到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理 论;从迪尔凯姆的功能论到图米恩的冲突论;从辛普森的供需论到索 罗金的社会流动论,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结构予以勾划。在中国共 产党打江山的时候,毛泽东就是用阶级分析理论和方法,分析了当时 我国社会各阶级,认清了谁是敌人谁是朋友,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夺 取政权的道路。今天,穷社会主义搞了30年,改革开放已实行20年有 余,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试图运用利益分析方法,以职业 为标准,参考生产资料性质、群体功能等因素,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结 构进行分析和描述。 分析社会结构,既要分析社会客体即各种社会制度,首要的是经济制 度;也要分析社会主体即人。而社会制度与人的结合点,就是人们的 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所以,分析社会结构就必须分析人们的利益 结构和利益关系。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 需求的多面性决定了利益的多面性。而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个 体和群体自然需要的差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差别,受教育 程度的差别,社会分工的差别决定人们的利益要求、利益获得途径、 利益所得不同,从而导致利益矛盾。利益是思想的基础,思想是利益 的反映,利益决定思想。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所以,经济利 益矛盾必然表现为思想矛盾和政治矛盾。 利益分析方法是以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为基础划分群体,分析人们之 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结构,把社会的利益体系当作由经济利益、政治 利益和精神利益共同组成的,其中经济利益是基础,政治利益和精神 利益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又反作用于经济利益。 利益获取的主要途径是职业,我国现阶段的职业分工仍然具有谋生性 和相对凝固性。它是决定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主要 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文化程度,决定着人们的思想素 养、道德品质、社会声望、生活方式和思想政治观念。因此,笔者以 职业分工为主要标准,参考是否占有和占有多少生产资料、教育程度 和知识水平以及群体功能等因素来划分阶级。 1957年至1978年,我国社会的总体结构基本上是依附于全民所有制和 集体所有制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社会形态方面,正在发生 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体制方面,正在实现由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政治体制方面,一党专制受到谴责,民主呼 声日渐高涨。与这一系列变化相对应,我国社会各阶级正发生着大规 模的分化和组合,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格局: 1、官僚阶级。他们由专职从事中国共产党党务工作的干部和在各级   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副   处级以上行政人员,在各级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含国家控股企   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构成。他们由委任或(虚   假的)选任产生,掌握着各种权力,享受着各种特权,利益的来   源是特权、薪水(税收)和权钱交易,在社会中处于上层地位,   发挥着特殊作用。他们就是笔者所指的我国贵族统治集团,是现   行体制的既得利益阶级。他们主张经济市场化,政治一元化,是   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反对力量,是社会进步的障碍。 2、官僚资产阶级。他们是以私人名义独自或合伙占有生产资料的民   营企业家或国家控股企业中的领导人。他们与官僚阶级有着宗亲   或裙带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初,利用宗亲或裙带关系,乘价格双   轨制之机,倒买倒卖,完成原始积累,又趁股市重开、房地产开   放和走私、偷税大发横财。现在,又以“民进公退”为由,大肆   廉价收购国有资产,吞噬国家财富。他们中有百万、千万乃至亿   万富翁。他们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又间接掌握着各种权力,是现   行体制的受益群体,其政治态度和主张有与官僚阶级相同的一   面,即主张经济市场化,政治一元化,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经济   利益。又有与官僚阶级相反的一面,主张政治体制改革,企图直   接掌握权力,将灰色资产合法化,成为民主新贵,政治大腕。至   于什么时候保守,什么时候进取,则取决于政治气候。 3、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是在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承担   风险的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多数是最早进城经商的农民,   最早经商的城市无业人员,最早下海的职工、干部、知识分子发   展演变而成的。他们推动科学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管   理模式,为社会创造就业岗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向政府缴纳税   费,为自己谋取利润。因此,他们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   量。但是,他们在政府眼里是小娘养的,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受到   不公正待遇,还要受到官僚阶级“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盘剥。因此,这个阶级强烈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张经   济自由化、政治多元化,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骨干力量。他们的   发展和壮大将有利于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4、白领阶级。他们是机关职员、企业中的高级职员、科学家、艺术   家、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律师等脑力劳动者,相当于传   统的知识分子阶层。他们既不占有生产资料,又无职无权或有职   无权,但却拥有科学文化知识,是精神文明的载体,是中华民族   的精英,是我国社会的骨干力量。这个阶级以其科学的理论、先   进的技术,为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在开放   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和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条件下,科学技术不仅是   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他们就是第一生产力的载体。不仅   如此,他们还通过对社会深刻的研究和思考,作出独立判断,预   测未来。所以,白领阶级的群体功能是:(1)用科学技术提高   生产力水平;(2)唤醒全民族批判和超越意识,引导社会的价   值观念转换和伦理规范更新;(3)进行理论咨询和战略设计,   对权力机关的决策发生影响;(4)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   全民族文化素质。   知识分子在我国历来是个很特殊的群体,在古代被称作士,在近   代被称作小资产阶级文人,在当代被称作知识分子。由于其独特   的社会群体功能,我国历代帝王和近现代政治家对他们是既爱又   惧,争夺政权的时候利用他们,取得政权后又打压(文字狱)或   麻痹(科举制)他们。从秦始皇到毛泽东,无不如此。远的不   讲,只讲近现代,大家知道,没有知识分子发起的新文化运动就   不会有后来的“5.4”运动,没有知识分子掀起的“5.4”运   动,马列主义暂时不会被介绍到我国,马列主义不介绍到中国,   中国共产党暂时不会诞生。可是,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后,   刚刚完成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把近百万知识分子打成“右   派”;不到十年又把所有知识分子贬为“臭老九”,让斯文扫   地,读书无用,以致贻害几代人。   改革开放以来,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有所提高,经济利益有所改   善。但是,他们目前的待遇与其群体功能仍然不相称,与世界所   有国家的知识分子比,是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最低的。笔者断   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把它的知识分子群体的经济地位   定位于中等并给予平等的参政权,那么它就有了希望,有了强劲   的发展潜力,就会迅速强盛起来。否则,就没有希望,没有发展   后劲,永远贫弱落后!   当今白领阶级的诉求是:提高经济收入,享有真正平等的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他们主张经济市场化、政治多元化、文化自由化。 5、农民阶级。他们是以从事种植业为主,主要靠种植业、养殖业、   林业、牧业和渔业获取经济利益的农村劳动力人群。我国农村人   口约七亿左右,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约3.5亿。虽然   我国正在发生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但这个转变还远远   没有完成,我国仍然是农业国,农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   础。因此,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力量,他们的变化   和进步不仅决定着自身的地位和状态,而且还影响和制约着其他   阶级的地位和状态。由于人数最多,他们是我国社会变化发展的   决定性力量之一。中国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他们的支持是绝对行不   通的。   农村土地名为集体所有,实为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所有。农民只   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当很多国家的农民享受政府补贴的时候,   我国农民还在向党和政府缴纳公粮水费提留和农业税。他们现在   强烈要求:(1)土地私有化,这是历代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   (2)减轻费税负担;(3)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4)   理顺工农两大阶级的利益关系;(5)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条件;(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7)真正民主选举村干   部。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他们总体上还没有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上   升为政治主张。 6、工人阶级。他们是指在工交企业和商业企业从事体力劳动或低技   术含量工作的职工,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产业工人和商业职工。   之所以合二为一,主要是因为两者利益趋同和界线模糊。如产业   工人下岗往往加入第三产业,从事服务工作。他们都不占有生产   资料,都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都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他   们的人数仅次于农民阶级,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约占整个国民收入   的85%,因此,这个阶级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进步的   决定力量。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他们的收入不稳定、工作不稳定   并产生严重的失落感。过去,我们党一直把工人捧为领导阶级,   广大工人在政治上产成较强的优越并形成心理定式;在经济上捧   铁饭碗吃大锅饭,心里很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企业领导   体制改革后,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厂经理处于企业中心地   位,这对于处于领导阶级和主人翁地位的广大人来说,心里不平   衡,产生了失落感。股份制改造后,厂长经理变老板,广大工人   沦为雇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饭碗随时可以被砸掉。他们的   诉求是:(1)稳定的工作;(2)稳定的收入;(3)党曾经许   诺的当家作主;(4)完善的社会保障。主张政治民主化,经济   市场化,文化自由化。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农民和工人两大阶级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也是  决定力量,他们构成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参加社会变革的深度  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方向和速度。 ◆民族资产阶级和白领阶级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  虽然人数不多,却与生产力的的关键要素直接相联。其中白领阶级  又是领导阶级,他们肩负着唤醒民众批判和超越意识、民主思想启  蒙、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引领我国向科学和民主方向迈进的历史  使命和光荣任务。 ◆官僚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障碍,他们不肯将自  己手中的权力和利益拱手相让,拚命运用掌握的国家机器维护其专  制统制,因而是未来民主革命的对手。 以上观点乃笔者愚见,谨供商榷!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重返太石村 郭飞熊 我是继陈光诚律师、高智晟律师之后,中国大陆第三位遭受到专政机 器有组织的、大规模地围困的维权人士。此一围困很可能会长期持 续,而且其中的黑恶“经验”可能还会继续被推广。 正月初一(1月29日)一大早,我刚走出电梯,就发现十几位农民兄 弟模样的人迎面而来,又迅即退后散开几步。我心中略略感到有些吃 惊。但直到在几个网吧遭到贴身跟踪后,我才回想起这一幕,待警察 查验了其中两人的身分证,我乃作出了基本判断:原来这些人都是被 有关部门聘来对我进行围困的黑社会分子。有关部门在大年初一便用 这些黑社会分子给我来了一个“下马威”。 当晚7点,我和家人前往珠江边看烟火。这一大群黑社会分子又随身 跟来。我请小区保安将他们拦住,只有两人从旁走出,一直跟在我们 身后。晚上10点返回家园。在门口,小区保安告诉我,我走后小区保 安队长来了,说这些人是对面一幢楼某住户的亲戚,在小区内属正常 走动。我立即明白了其中的奥妙。待回到我家所在的楼下,我更发现 这些人业已在那儿安营扎寨了。 初二(1月30日)早上,我出了小区北门,身后又有杨晓东等一群黑 社会分子紧跟着。我来到数里之外的某派出所报案,但警号为 “02.047”的警察先行报出了我的姓名和住址,并且告诉我,这是 “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所以对我的报案不予受理。我对他说,昨 日我向110报案后,立即有警察赶来查验了这些人的身分证,明明是 重庆、河南的人,是受人雇佣的黑社会分子,你怎么能说他们是“职 能部门”?对方不再搭理我。至此我全已明白:有关部门已经和附近 所有的派出所串通一气了。 出了派出所,过了马路,我叫了一辆的士。杨晓东等黑社会分子立即 上前拦住的士,直到他们自己找到另一辆的士,才让我所乘的的士开 走。后来我又换了两次车,对方也跟着换车,幸亏前面马路发生了车 祸,我才侥幸摆脱了跟踪,直接向番禺区太石村进发。 中午时分,我顺利抵达太石村,在村子边缘的某位阿婆家落脚。一通 电话,才知罢免带头人冯秋盛已赶往广州市中心给唐荆陵律师拜年去 了。我于是来到一些在05年8至9月参加过绝食或守卫财会室被抓的村 民家中贺年。大家相见甚欢,似乎有说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中间 不断有村民前来传递消息,说番禺区安全局、国保、东涌镇政府领导 (鱼窝头镇已和东涌镇合并)、派出所、村支书、治安队等数十人已 把太石村各个出口把守住,且在村中到处寻找郭飞熊。有人在村民 中声称:谁敢与郭飞熊说话就抓谁。我听了这些,心知对方无权阻拦 我进村,如此大肆声张,无非为了恐吓村民,但还是禁不住为村民的 处境感到难过。但村民似乎不把这些恐吓放在眼里,悄悄来看我的村 民越来越多。 到了深夜时分,冯秋盛才赶来见我。据冯秋盛介绍,他早在晚上6点 左右便已赶回了太石村,但刚一落脚,便被番禺区国保干部叫去,名 为请他吃饭,实为设下“鸿门宴”。席间国保干部不断督促冯秋盛电 话邀我过去,想问清我进村到底想干什么,但被冯秋盛坚决拒绝。 国保们对冯秋盛说,郭飞熊要进村是可以的,但犯不着这么偷偷摸摸 地进去,可以光明正大地进去嘛!在场的一位番禺区安全局人员对冯 秋盛介绍道,郭飞熊这人和你们不同,你们单纯,郭飞熊背景复杂, 他和美国方面有联系。此人还发牢骚说,郭飞熊这些人想推翻共产党 的政权,他们要是搞成了,我们的铁饭碗不就被砸了吗?! 我听后感到很好笑:我不是偷偷摸摸进村的,而是光明正大地坐车进 来的。作为公民,我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你们想找到我,无非是想用 几十个人跟在我身边“浩浩荡荡”地走,让村民不敢跟我说话,在村 民中造成极大的恐慌。你们说我与美国方面有联系,又是搞文革“里 通外国”之类的诬陷,对于一向谨慎处世的我来说,似乎太过于捕风 捉影无厘头了吧?我不过是要为太石村、为大学城的业主和农民维 权,和老百姓站在一起,便被你们扣上“和美国方面有联系”的帽 子,你们是否有些过于高抬了“美国方面”,过于贬低了中国政 府?!你们来这一套,无非是为对我进行贴身跟踪找个借口而已。 当天我和冯秋盛等村民聊天的内容主要是:向村民贺岁,聊叙战友之 情;向村民转达各界对他们的问候、支持和声援;重点了解冯秋盛在 被关押期间遭受行刑逼供的情况、以及吕邦列10月8日被殴打的情 形。 冯秋盛告诉我:他在被关押期间遭受了番禺警方严重的行刑逼供。审 讯的警察一旦认为冯秋盛不配合,便脱下自己的皮鞋朝冯秋盛的脸上 狠抽。一皮鞋过去,冯秋盛的脸立即肿起来,鲜血从嘴里直朝外流。 有时审讯者又来到冯秋盛的身后,用膝盖狠压他的后背,给他上各种 刑罚,令他痛楚难忍。一连多日,审讯者在提审时都不准冯秋盛上厕 所,还勒令冯秋盛一连数小时下蹲着。一次冯秋盛正在接受这种“下 蹲”的刑罚时,被巡查的检查官发现了,检查官当场把审讯者叫了出 去,从这以后,行刑逼供便被终止。 村民们又讲述了吕邦列被殴打时的一些细节(有妇女和老人远远地看 见了)。他们已搜集齐了打人者的姓名。这些人现在仍在村中继续恐 吓着村民和外来人士。当我指出殴打维权人士系出于一种全国性的安 排、下令者可能是中央某些人而交由地方具体执行时,村民们感到很 难理解。一些男性村民对自己当时未在现场、未能对吕邦列施以援手 而感到难过。对于吕邦列本人,村民们都表示非常尊敬,判断他是为 了营救被关押的村民和我而主动来挨这场打的,以暴露当局的黑恶, 吸引世界媒体的关注。村民们说,他们知道,来太石村帮忙农民维权 的吕邦列、郭艳、艾晓明、唐荆陵等人,都付出了比太石村民更大的 牺牲(一些村民还知道维权人士赵昕因深度介入太石事件而在四川被 殴打的事),令太石村民非常感动。村民们说,他们无论如何都不会 屈服,否则会对不起这些外来的维权人士。我一直担心村民们被当地 的黑恶势力所吓住,但经过现场了解,才知道他们对这些人根本不在 乎。村民们说,倒是现在村主任陈进生和镇领导一再声言希望与村民 和解(陈进生说,他一直想退下去,但上头不让他退),“8.16” 事件中被打伤的两位村民(老阿婆冯珍和另一位17岁的少年)各获得 了一万元的赔偿,虽然数额太少(因两人都已留下较大的残疾),但 毕竟算是一个好的开始。 我边听边想:现在太石村财会室的帐目已经被处置掉,几乎所有的地 方官员都已“利益超然”了。在这种情势下,地方官员们倒是真的有 条件和太石村民“良性互动”了。 村民还告诉了我一个重要的细节:“9.12”警方对村财会室进行清 场时,共出动了99辆警车和各种车辆,其中有三、四辆是来自火葬场 的车子。审讯的警察对被抓的村民多次讲过,当天警方是做好了死人 的准备的,如果有村民被打死,立即用车拉到火葬场去烧掉。村民们 还说,当天一些村民在马路上看见了警察来势不对,便跑回去,想把 财会室的妇女和老人们都撤出来,但当时防暴警已把现场圈住,不准 村民进去,于是村民只好眼看着悲剧发生。 我听后感到十分震惊:出狱后,我根据局势研判,断定太石事件和汕 尾开枪事件乃同一系列案件。汕尾开枪事件乃是太石事件的延续。自 中央某些势力决定对太石村民实施镇压后,便客观上出现了“开枪权 下放”之情势,导致了汕尾开枪杀人惨案的发生。现在村民提供的细 节,证明我的这一研判是合乎实际的。事后想来,太石村当时该有多 危险。估计专政机器当天连开枪之事都已做好了准备!面对如此理性 的村民,那些决策者的思维竟然表现得如此偏执!!!他们早已掉进 了一个怪圈,深陷其中难以自拔。直到汕尾开枪惨案发生,引发了全 球抗议浪潮,他们才真正感受到了一些阻力和压力。现在对这些决策 者施压,实际上是在挽救他们,让他们从可怕的怪圈中、从中魔一般 的状态中拔出,归回到平常人的状态。 当日我和冯秋盛等村民一直聊到深夜才休息。 次日(1月31日)一早,约在8点左右,我步出村子,返回广州。有村 民劝我从小路走掉。我拒绝了,说我是从大路上进来的,也要从大路 上出去。冯秋盛送着我,一路经过太石村村部,来到公路边等车。在 路口岗亭附近停着一辆便衣车,车中坐着两位便衣,但一直都没下 来。村治保主任带着几名打手随后赶来,想对我出言威胁,但又不 敢。这时我发现,在我的广州住所附近出现的那些黑社会分子,现在 也出现在太石村路口,出现在村治保主任的身边。我至此才明白,这 些黑社会分子原来来自太石村。随后赶到的一些村民告诉我,这些人 就是曾经下手殴打过吕邦列、郭艳、艾晓明、唐荆陵的人。至此我已 确证,广东的专政机器的确是公然使用黑社会势力直接来对付我了。 在路口,我用最柔和的声音,轻言慢语地向村治保主任介绍了我们整 个维权运动的底线。当然是用所有人都能听懂的日常语言。相信他和 他背后的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我是说着玩的。我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 随时都可以赴死,但整个维权运动的底线明白无误地在中华大地上到 处流传,到时候任何一个后继者,都可以率领人民,实践我们的誓 言。 公汽来了,我一人上了车,另一位黑社会分子跟着上了车。冯秋盛向 我喊道:“注意了,有一条尾巴!”我回答道:“没事,他就是在我 家附近围困我的(一个)。” 公汽开出一站路,又上来了三位黑社会分子,都是前一天被我甩掉的 尾巴。 上午10点,我返回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家园。 当日中午,我外出上网,发现身边跟踪者的队伍发生了变化:主力换 成了便衣警察,被我公布人名和地址的黑社会分子杨晓东等人不见 了。根据近日得到的情况汇总,可以判断,眼前的这支队伍系一支由 国安局、国保、黑社会分子组成的杂牌军。我在网吧刚打开电脑,一 名带队的便衣警察就凑过来假装观看相邻的一位打电子游戏。我心知 他是在偷窥我的电子邮件密码或网页内容,便招手请他走远一点。 “请不要太过分了。”我如是说。对方无奈走远了几步,但不到一分 钟,我的电脑便被停了网。到初一晚,我已判定,那天我在两家网吧 上网时网络遇到病毒,实际上都是跟在黑社会后面操纵的便衣警察用 证件在管理台“做手脚”的结果。现在,又遇到了同样情形。 在回家的路上,我数了数,在我的前后跟着走路的共有七人,不远处 还有一辆车子出溜着,里面坐的三、四人中,有一位不断听着汇报的 便是这支跟踪队伍的指挥官。 令人奇怪的是,在跟踪队伍中,居然发现了一位在看守所里审讯过我 的警察。我问他:“你是搞预审的,怎么也到这里来了?”他回答: “我来这里玩,怎么不可以?”我再和他聊天,这个大个子便低头不 语了。几乎所有的便衣,在我找上去说话时,都返身不断后退,这令 我十分疑惑:相互说说话,又有什么大不了的? 晚上8点,我带着孩子下楼买食品,发现楼下又坐了三位美女,香气 袭人。我多少感到好笑:这是怎么了,拿我这里练兵了?出了连锁 店,我发现其中两位美女远远地看着我和孩子。她们长得都还不错, 羞涩之中不失其大方。 我找到那位依然带着队的便衣警察说:那些黑社会都撤走了吧?用黑 社会来对付我,实在是太过分了!太出格了!对方依然是不断后退, 不敢与我接腔。 (各位朋友:由于今后只能借用邻居家网络上网,相当不便,可能要 过好几日我才能写出一篇文章,而且朋友发来的电子邮件也不能及时 回复了,请一般使用电话和我直接联系。我的广州手机:134241424 85,北京手机:13552499429.如有不便,敬请见谅。)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迫害杨天水彰显当局的阴暗目的 邓永亮 2005年12月21日,中共当局对中国著名异议人士许万平先生判以12年 的重刑,又在23日对海内、外正义人士深为钦敬、品格高洁、拥有良 好人脉的杨天水先生痛下杀手,予以非法绑架。时至今日,江苏当局 都没有给家属说明非法绑架的原因。同时,中国的中共当局还放狠话 出来,说什么2006年年初还要抓捕一批国内维权及民运人士。这种伎 俩无非是雕虫小技而已,但确实给人制造了恐怖气氛的感觉,让一些 朋友感到一丝战栗和惊惧。 许万平的判决书说明,还在近五年前的2001年5月,他就被当局严密 监控了,即所谓的立案,随时准备迫害许万平先生。同样,我认为, 江苏当局对杨天水迫害的网早已展开,并且是在几次罪恶的阴谋失败 后被迫采取绑架行动的。当局只不过是在选择时间和“机会”而已, 恰好这次他们抓住了“机会”。我非常自信地认为,当局刻意制造恐 怖气氛的背后是中共当局日常性、功能性的对国内有正义感、有良 知、有广泛影响力的人权民运领袖的蹂躏与迫害,不是什么“大镇压 的开始”。 江苏当局对杨天水先生所采取的手段没有什么稀奇之处:先是来软 的,叫他出国“搞民运”。此种劝说或者暗示对有无限牺牲精神和大 无畏精神的杨天水先生来说,当然是没有什么用处的。他曾经直白地 告诉过我,说自己绝不出国,一定要留在国内坚守阵地。他说得非常 认真和郑重。我对他的这种牺牲精神深为敬佩的同时,也深深地鼓舞 着我这个民运小卒。接下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中共当局指使一个叫 “天下大势”的小人,盗用我等国内部分民运人权人士的名义,恶毒 诬蔑和诽谤正直清白的杨天水先生。非常能够说明问题的是,此种炮 制的公开信发布以后,国内几个身分可疑的人通过各种渠道大肆传播 这封公开信,唯恐有一个国内的朋友不知道似的。大家不得不站出来 辟谣,天水先生的朋友小陶君也不得不站出来以目击者的身分、以公 布帐目的方式证明天水君的清白。 中共当局指使小人炮制的那封公开信,我认为目的是引诱天水出来证 明自己。因为大家和国保人员都非常清楚,天水的性格和品质都不容 许那样的玷污。他会通过某种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天水先生如果证 明清白了,问题就出来了,当局不仅收集了所谓的证据,还达到了不 便说明的其它效果,可谓“一石三鸟”。中共当局指使小人诬蔑、诽 谤天水先生,同时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要对他下手了。当时我可看 到“天下大势”炮制的公开信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当局就要对他 下手了。我开始深切地担忧他的安危。小陶君被抓后,危险离天水先 生更近了。12月23日这一天,我非常景仰和尊敬的天水先生被中共绑 架了。非常不幸和难过,我的担忧变成了现实。 可以看出,对天水先生采取劝出国和诬蔑的手段失效后,江苏当局就 只剩下对天水先生进行绑架、非法囚禁了。然而,对他的迫害不仅仅 是对他个人的伤害,也是对中国社会正义、良知的坑杀! 天水先生是和平理性、提倡渐进的民运人权人士。他高洁的人品和无 限的牺牲精神让中共当局感到恐惧。对象天水先生这样正义人士的迫 害,不只说明了当局的宽容度太狭窄,对正义的心虚心理,因为要是 一个民选的民主政府,他们怎么会心虚到连杨天水这样理性、正直的 人都要抓捕呢?他们迫害天水还有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整个 中国社会的非道德化,通过非道德化的社会氛围延续专制统治。 如今的中国,消费主义日益盛行,绝大多数中国人除了对自己的身体 器官感兴趣之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让他们感兴趣了,诸如正义、 良知根本就不在他们的视线之内。“个人一旦被消费价值体系所诱 惑,其个性便消失在五颜六色的大众文化当中,失去了在存在的秩序 中的依据,失去了对于任何高于个人生存之上的事物所拥有的责任 感,成为一个非道德的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那 就是中共当局用暴力加谎言维系中国社会,用暴力维系谎言,用暴力 压制正义、真理,用暴力迫害说真话、坚持真理的人。不幸的事实 是,中共的权力中心成了“真理”的中心,实质的谎言和非道德化的 品格主宰这我们这个社会,并且正在深化这个过程,并事实上将非道 德化辐射到整个社会中去。这就是中共能够继续进行特权统治中国的 最根本原因。 中共政府迫害象杨天水这样爱讲真话、坚持良心维度的人给社会再次 加深了非道德化的程度,让正义不张,让邪恶盛行,起到了进一步延 续专制统治的作用。所以,中共当局迫害杨天水这样的正义志士,不 仅是对天水先生的个人迫害,更是对中国社会良知的戕害。这种犯 罪,才是最令人担忧和必须引起善良的人们惊醒的事情。 我们必须谴责中共当局对杨天水先生的迫害!为了我们自己能够生活 在拥有正义、人道、民主、真正和谐的社会! 〔原载《自由圣火》。提供者:(成都)邓永亮〕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重新认识和评价“文革”, 公民维权抗暴运动呼唤“四大”! 读武振荣先生评述《文革是民主革命序幕 ──郭国汀13评陈泱潮文章》的感想 陈泱潮 武振荣先生的回忆录《对一个伟大时代的回忆与理解》,是继刘国凯 先生之后,又一部站在人民立场上独立记述和思考中国文化大革命的 重要历史文献。 作为文化大革命的过来人,作为《特权论》(《论无产阶级民主革 命》)一书的作者,我不能不指出:中共的文化大革命结论,无论是 毛派观点、还是邓派观点,都是严重打着中共一党专制和官僚特权阶 级“体制和阶级烙印”的极具片面性的观点! 如果说毛派观点还打着“人民”的旗号,在“社会主义革命对象就在 共产党内”的继续革命理论和“反对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 名义下,多少做了一些限制官僚特权阶级滥用特权的工作,多少闪现 出一些理想主义的火花的话,那么,邓小平一派的观点,则是彻头彻 尾代表着官僚特权阶级维护和进一步攫取既得利益的疯狂叫嚣,尽管 他们也大量罗列了“文革”初期人民群众所遭遇到的受迫害的种种事 实──而这些事实正是中共官僚特权阶级刘、邓当权派当时为了转移 斗 争大方向,为了规避毛泽东一派的夺权锋芒,而刻意炮制出来搅 混水的“杰作”! 以北京“联动”中共官僚特权阶级高干子弟为代表的保皇派,是文革 初期“打、砸、抢”罪恶的真正肇始者和制造者!中共一党专制独裁 政治体制和中共官僚特权阶级是“文革”一切灾难的根源和制造者! 毛派为了夺权的需要,还曾一再强调“必须牢牢掌握斗争的大方向 ──集中矛头对准党内当权派”!这在当时客观上减轻了当权派转移 斗争大方向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 派”等等平民百姓的残酷“打、砸、抢”的祸害! 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官僚特权阶级对“文化大革命”的彻底否定,不 仅是出于他们对政争对手的仇恨,更是出于他们对“文化大革命”所 内含的人民反抗精神和“民主革命序幕性质”的恐惧! 非常遗憾的是,“文革”结束之后,一些知识分子,不能以独立思考 的精神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而是沦为官僚特权阶级的附庸。趋炎附 势,扛顺风旗,跟在中共官僚特权阶级的屁股后面,按照中共官僚特 权阶级所定的调子,一边倒地仰承邓小平官僚特权阶级的鼻息,可耻 地充当官僚特权阶级的御用笔杆。在彻底否定“文革”的旗号下,为 扑灭人民民主革命的火焰,为恢复“文革”前17年中共极其残暴的一 党专制,为官僚特权阶级疯狂夺回他们的天堂,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 推行权钱交易、彻底剥夺和奴役广大工农弱势群体,效尽了犬马之 劳! 今天中国严重两极分化的局面,官僚特权阶级严重化公为私贪污腐败 的局面,89“6、4 ”的枪声,汕尾血案的枪声……所有这一切严重 事件,正是彻底否定“文革”,刻意追求恢复“文革”前17年中共极 其残暴专横的一党专制的恶劣结果! “文革”好歹还有“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作为人 民群众对官吏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表达不满情绪的合法渠道。 今天中国人连这一点点权利都已经被“彻底否定文革”的以邓小平为 首的官僚特权阶级彻彻底底地剥夺了! 今日中国报刊舆论,完全在中共官僚特权阶级抢劫集团的掌控之中。 报刊从业人员,只要稍微不遂中共官僚特权阶级抢劫集团的意,就 立遭撤察严办,从《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到《冰点》周刊 ……无不如此。 更为痛心的是,广大基层民众,有冤无处诉!上访,居然成了“犯 罪”!截访,居然成了所谓“人民政府”光天化日之下的“政绩”! 中国社会已经黑暗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面对今日中国如此黑暗的严重现状,中国人不能不重新反思对文革的 认识和评价! 事实上,民众对毛泽东的罪恶持麻木和原谅态度,甚而更为崇拜有 加,当作菩萨来膜拜,这一个方面表现了民众的迷茫和不觉悟,另一 方面也表现了民众对当今中共官僚特权阶级抢劫集团的怨愤和反叛! 《特权论》对“文化大革命”的论述,写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一直遭 到中共的费尽心机的封杀,包括一些所谓“文革资料”的编篡者,都 故意不加收录。 但是,真理总是反动当权者和仰承他们鼻息的御用文人,无论怎样挖 空心思用尽手段都掩盖不了、抹煞不了的!时候一到,天意使然,自 然能够脱颖而出! 这次郭国汀先生因时而起,应运对《特权论》关于“文化大革命”的 论述,作了点评。 令我深受感动的是,我的论述是把“文革”作为受到现存社会生产方 式基本矛盾特定内涵所支配的一场社会运动来分析,这与郭国汀先生 原来对“文革”灾难主要源于毛泽东个人的认识,显然是有冲突和矛 盾的,但是,郭国汀先生却没有因为与自己的观点相左,而反对或者 冷落我对“文化大革命”的论述,而是给予了积极的充分的高度的肯 定评价! 这种勇于反省自我、勇于面对事实、勇于服从和接受真理的态度,实 在是今日中国知识分子非常需要学习和具备的高贵品质! 刘国凯、武振荣的文章,非常有助于人们从中共官僚特权阶级对“文 革”彻底否定的错误结论中,重新认识“文革”! 而“文化大革命中”就写成的《特权论》关于“文革是民主革命序 幕”的论断,先说后应,在经过30多年的检验之后,有助于人们从 “文革”的历史经验中,发现民主革命的历史必然性和当前反对一党 专制独裁、公民开展维权抗暴斗争的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当上访成为所谓“犯罪”,当上访毫无出路,当地方党政当局贪污腐 败愈演愈烈无法制约的时候,2006年的公民维权抗暴运动,有必要呼 唤“四大”的回归! 运用“四大”武器,炮轰贪官污吏,人心大快!群众共鸣,法不治 众,当权派内部的倾轧和制衡关系,这三点,正是制约地方官吏不能 轻举妄动的因素──地方官不能不考虑打压和抓捕运用“四大”作为 武器,反对贪污腐败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人,势必会激化当地矛 盾! 所以,在今年纪念“文革”40周年到来的时候,有必要站在人民的立 场上,重新评价“文革”! 有必要大声疾呼:在贪官污吏横行不法的今日中国,维权抗暴运动需 要拿起宪法曾经承诺保护过的“四大”武器! 当实践说明,中共官僚特权阶级既不推行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又拒 不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准许人民思考和伸冤诉苦、上访的时候 ,人民有权利恢复行使“四大”的权利! 不开放报禁,就用“四大”! 不开放报禁,不推行刻不容缓的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恢复使用“四 大”完全有理! 毛泽东《我的一张大字报》,点燃了中国人民反对中共17年残酷独裁 专制的熊熊烈火,今日百姓伸冤诉苦维权抗暴、反对严重的贪污腐败 和两极分化,也有赖于人民群众自觉勇敢使用“四大”的武器来点燃 燎原烈火! 本文也可以算作中国大变革来临之际,21世纪陈泱潮《我的一张电子 大字报》! 敬请各自由广播电台,加大功率,向中国大陆反复广播此文!拜托! (2006-01-31,丙戌年正月初三于丹麦天门潮音洞)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为北韩独裁者金正日画像 吕耿松 今年1月10日至18日,北韩独裁者金正日神密访华。面对新闻媒体,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一再“打太极”,既不否定但绝不肯定。折腾了九 天后,中国新闻媒体终于在18日晚正式发布消息,公布了金正日的中 国之行。2004年4月,金正日也有一次神秘的中国之行。对于这位神 秘的独裁者,外界知道得很少。胡锦涛曾多次赞扬金正日,表示要向 他学习,并号召中共干部向他学习。胡锦涛与金正日同庚,都是由皇 储而皇上,但胡在搞独裁方面自叹不如金,所以甘当金的学生。 金正日于1942年2月16日在前苏联哈巴罗夫斯克附近的维亚特斯科耶 军营出生,幼年时的名字是尤里.日成诺维奇.金,朝鲜名为金正 一,后改为金正日。1945年他随父亲金日成回到朝鲜,先后就读于培 养高级干部子女的平壤南山幼儿园、南山人民学校、平壤第一初级中 学和南山高等中学校,其间曾于1950年10月至1952年11月在中国吉林 省就读。1960年9月,金正日进入金日成综合大学经济学系就读政治 经济学,1964年毕业。 1964年6月,金正日担任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组织指导部科长。 1994年7月金日成死后,金正日子承父业,成为朝鲜第二任独裁者。 金正日曾于1975年、1982年和1992年三次被授予“共和国英雄”称 号。1992年4月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他还曾三 次被授予金日成勋章并获得过金日成奖章及其他勋章、奖章和称号。 他现在的头衔是朝鲜劳动党总书记、朝鲜国防委员会主席、朝鲜人民 军最高统帅。朝鲜的官方常用的称呼是“伟大的领导者金正日同 志”。 胡锦涛也于1964年毕业并担任清华大学的政治辅导员,也相当于一个 科长,两个人的起点和终点都差不多,中间的经历胡锦涛稍稍落后了 一点。令胡锦涛望尘莫及的是,金正日虽然没有立过功,却能获得 “共和国英雄”的称号和最高勋章,没有当过兵却能获得元帅军衔。 金正日是当代世界上最经典的独裁者。阿拉伯等一些地区的君主制国 家虽然王位世袭,但国王的权力受到到限制。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 古巴独裁者卡斯特罗和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人虽然拥有无限的权 力,但他们的权力来自武力夺取,而不是来自世袭。金正日既是一个 世袭的君主,又是一位拥有无限权力的独裁者,还能获得毫无根据的 最高荣誉。他是当今独裁体系中的一朵奇葩。 金正日是当代世界上最经典的邪教教主。什么叫邪教?邪教就是对一 种说教崇拜到盲目的程度的思想体系。邪教的最大特点是个人崇拜, “教主”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朝鲜,金日成被尊为“伟大领 袖”。金正日原来也被称为“伟大领袖”,后来为避忌讳,把“伟大 领袖”让给金日成一人。金正日则被称为“伟大的领导者”。军队称 他为“伟大的将军”。在朝鲜,对金家父子的个人崇拜已超过了中国 文革时期对毛泽东的崇拜。据到朝鲜游历过的香港吕思宁先生说,金 日成铜像是世界最高的铜像,纪念金日成1945年回到平壤的凯旋门比 巴黎的凯旋门高10米。在朝鲜,到处都可看到“21世纪的太阳金正日 将军万岁”、“我们永远爱戴金正日将军”等标语。“4.15”和 “2.16”这两组数字是朝鲜民众必须牢记在心的,因为那是金日成 和金正日的生日。《金日成将军之歌》和《金正日将军之歌》也是必 须牢记的。《金正日将军之歌》唱道:“大地上千万朵鲜花,传颂您 的大恩情,东西海的蓝蓝碧波,歌唱您的丰功伟绩”。每个朝鲜人出 门必须佩带金家父子的像章。像章形式多种多样,有红旗形状也有宝 石圆形,有单人像也有父子两人并排像,有着西服领带也有穿元帅将 军装的。像章是哪里都买不到的,只能由当局通过铁一般的规定和仪 式颁发给公民佩戴。而公民也必须经过像章颁发仪式才能得到它。金 正日不仅被称为“伟大的领导者”和“21世纪的太阳”,还被称为 “政治天才、思想天才、军事天才和艺术天才”,每个公民都要读金 正日写的充斥邪教语言的书。 金正日是个最大的军阀。军阀就是私人军队的拥有者,或者说军队的 “老板”。朝鲜的军队可说完全是私人化的军队,是地地道道的“金 家军”。金正日提出以“先军政治”治国。“先军政治”就是一切以 军事工作为先,一切以军事工作为重,军事是国事中的首要方面。军 队在朝鲜整个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占着特殊地位。目前朝鲜除100多 万正规部队外,还有几百万青年近卫队、工农赤卫队等各类民兵组 织。在所有部队的营房都悬挂着这样一条标语:“用我们的血肉身躯 来保卫以伟大的金正日将军为首的革命的首脑机关”。一位中将对记 者说:“朝鲜人民军是金正日将军的部队,将军是我们惟一的最可信 赖的人。他对军队的领导是绝对的、牢固的和不可替代的,人民军全 体指战员都是金正日将军的儿女和忠诚战士。” 金正日还是个十足的浪子。在金正日的领导下,朝鲜人民苦苦在饥饿 与死亡的边缘线上挣扎。但与同时,他们的“伟大的领导者”却喝着 来自法国的进口葡萄酒,“手执银筷细细品味美味佳肴”。俄罗斯总 统普京的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普利科夫斯基写了本回忆录,名为《东 方快车》。在这本回忆录里,他把金正日称为真正的美食家。他在描 写金正日乘坐的装备齐全的专列时说,“在这里,可以吃到俄罗斯、 中国、朝鲜、日本和法国等各式菜肴。”2001年夏天,金正日去俄罗 斯访问,对哈巴罗夫斯克一家饭店里的黑面包印象深刻,于是让一名 助手将20块面包空运回平壤。这样,他回去时刚好能吃到新鲜的面 包。为金正日当过专属厨师的日本人藤本健二,也出版了一本描写自 己亲身经历的《金正日的厨师──在近处看到的当权者真面目》的回 忆录。书中记载,金正日饭桌主要上中国菜肴,吃菜讲究色、香、 味,每天的菜单总是至少有20至30种菜肴。他喜欢吃鱼翅和狗肉。鱼 翅是最喜欢吃的菜肴之一,一周最多时还要做三次。三伏天必须有狗 肉。做饭前,营养师和侍者经常一粒一粒进行检查,把模样异常或者 个头儿小的米粒全部扔掉。藤本经常为金正日到别的国家去采购水果 和食物:到中国新疆找哈蜜瓜和葡萄,到泰国和马来西亚找芒果、龙 眼,到伊朗买鱼子酱,到丹麦买猪肉,到日本买鱼,等等。据藤本 说,金的官邸里藏有上万瓶外国名酒,但他最喜欢的是日本的“帝 国”酒。 金正日禁止在朝鲜“宣传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电影院、电视 里,西方的娱乐节目和电影更是绝对禁止。但金正日自己却收藏有上 千套好莱坞强片的电影拷贝,其中包括色情的和暴力的片子。据藤本 健二回忆,有一天,在新川招待所宴会厅,金正日向正在跳迪斯科的 五名娱乐组成员脱口说出,“脱掉衣服”,她们就脱了衣服。她们不 能拒绝将军的命令,只能跳全裸舞。他还向在座的干部说“你们也一 起跳舞吧”。当时,他也一起跳了舞。但是金正日说,“跳舞可以, 但是不要乱摸。乱摸就是小偷。”普利科夫斯基也有同样的回忆。他 说,金正日最大的爱好是“同漂亮的姑娘一起唱激动人心的前苏联歌 曲。”金正日对美色的贪欲甚至超过他对异国美食和好酒的追求,因 此他有一段不同寻常的风流韵事。他先后有五个妻子和情人。第一任 妻子是1966年由父亲介绍的“党国先烈”的遗孤洪一天,生有一女名 为金敬惠,但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三年。1973年,金日成安排金正日与 人民军大将金铁万的女儿金惠淑完婚,翌年得女金雪松。与此同时, 金正日爱上了美女影星成蕙琳,并偷偷地生下了儿子金正男。成比金 大五岁,并育有一对子女。金逼成蕙琳与丈夫离婚,但恐金日成反对 又不敢公开与她结婚,只好将她母子藏在一处别墅,并允许她和前夫 所生子女也住在一起。1980年,金正日又迷上平壤万寿台艺术团的舞 蹈演员高英姬,与高生下了儿子金正哲和金正云。金正日与成蕙琳和 高英姬都没有正式结婚,但有夫妻的名义,因此高的儿子金正哲有望 成为皇储。此外,金正日还有一个日本情人,是日本朝总联艺术团舞 蹈演员,两人还生有一女,名叫美惠子。每逢金正日生日,母女俩都 要到平壤给金祝寿。 金正日除了嗜好美食和美女外,还酷爱打猎、游泳和骑马,喜欢到他 在全国各地的行宫视察。他在全国的别墅和行宫有32座,其中两处在 平壤,但他最喜欢的是元山别墅,春天和秋天几乎都呆在那里。这里 设有900米跑道的专用马场、游泳池、电影院、篮球场等,设施齐 全。据悉,金正日夏天参加各种海洋体育运动,冬天则骑马、打猎。 在金的别墅区内,任何人不得靠近,否则杀无赦。据叛逃韩国的金的 前保镖李永国回忆,有一次,一艘渔船驶入金的海滩别墅附近,金的 保镖向渔船开火,杀死船上两人。事后保镖获奖,死者家属则被告知 其家人在工作期间死亡。另有一次,李永国接到通知,有一辆迷路的 汽车正在通往金正日别墅的路上行驶,要李去截拦。但当李赶到时, 发现车上的司机已被先期赶到的保镖打死。车上的乘客想逃,也被保 镖从后面开两枪射杀。 这,就是“21世纪的太阳”金正日的庐山真面目,就是胡锦涛们学习 的榜样。 下篇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狼来了 刘宗正 在北京,走进任何一家书店,总会看见书架上,摆满了有关“狼”的 各类书籍,这真是一个到处充满“狼”的世界。 “你看!这本讲狼的兵法,它教我们如何生存、竞争与致胜,真是太 棒了!”一位中年人,一边翻着书,一边很兴奋地对着他的朋友说。 “这算什么!我老总的家,有上百本讲有关狼哲学的书,他才算是狼 的专家!为了早日升官发财,咱们也应该成为狼的专家!”那位中年 人的朋友,不甘示弱地回答。 “现在好象大家都在读狼的书,真可谓全民运动!”那位中年人很感 慨地说。 “那可不是!”两人说完话后,毫不犹豫地,各自挑了数十本有关狼 哲学的书,便大步走向柜台结帐。 为什么东亚大陆,会变得如此的满目疮痍?因为共产党在破坏道德, 也在吃人与造孽,现在的东亚大陆,真可说是人类道德的末世! 我觉得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加速道德的堕落与沉沦!他们缺乏耶稣 基督的道德思想,也缺乏耶稣基督的爱、关怀与宽容理念。他们不了 解,当一个社会大多数的人,走向极端的现实、功利、抢夺、自私与 唯欲主义时,这个社会便面临逐渐兽化与灭亡的命运。 我看见无数的台商、外商与本地商人,正在兽化;我看见无数居住在 这里的外籍人与本地人,正在兽化;我看见无数各年龄、各行业的 人,正在兽化。他们无法摆脱官商匪一家的命运,也无法摆脱与共产 党一起兽化的命运! 所谓的东亚大陆,就象是一个道德堕落与沉沦的大黑洞,任何人进来 之后,如果缺乏类似基督教的坚强道德理念,最后很难避免被异化与 兽化的命运。 这些被异化与兽化的人,如果到其他的国家,就会成为道德污秽的带 原者!有人说,东亚大陆13亿的人,就象道德上感染了SARS一 样。我以为,那些长期工作与居住在东亚大陆的外籍人士,也很难避 免道德上感染这种SARS病症的命运。 生活在东亚大陆的人,仿佛生活在黑色有毒的大染缸与动物农庄之 中!我走在东亚大陆上,看见来来往往的人,发现他们大部分的人, 都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地异化与兽化,如果不是我对神的信仰,我绝对 无法抗拒,这种扑天盖地的异化与兽化之魔力。 我想起了被称为“血腥屠夫”的英国培根(Francis Bacon)的那 幅“被牛肉围绕的人头”画,那是东亚大陆人民,现阶段心灵的最佳 写照。而任何一个头脑尚是清醒的人,就会象挪威画家孟客 (Edvard Munch)那幅《呐喊》画中的人一样,面对这么黑暗的世 界,你说他的心灵,有多么痛苦? (2006-01-31) 上篇 ⊙目录 ⊙目录@本文标题 ⊙投稿+订阅+联络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 概况介绍第6号(第二次修订版) 联合国 导言 “有些人来了。他们强行进入一个家庭的住宅,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 村,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住所、陋室或茅舍。他们不管白天黑夜随 时到来,通常穿着便衣,有时穿着制服,总是携带着武器。他们不说 明任何理由,不出示任何逮捕证,通常也不说明他们的身分或他们所 代表的机关,他们把家庭的一位或若干位成员拖向汽车,必要时在这 过程中使用暴力”〔注:摘自题为《失踪!恐怖的手法》的报告。国 际人道主义问题独立委员会编写,伦敦,1986年。〕这往往是导致严 重侵犯人权罪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戏剧性场面的第一幕。根 据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 迫失踪宣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构成被强迫失踪行为:“违反其 本人的意愿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 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 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失踪是双重形式的痛苦折磨: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对自己的命运一 无所知,经常受到酷刑,不断为自己的生命安全担忧;对家庭成员来 说,他们希望和绝望的情绪交织在一起,他们彷徨地等待消息,有时 长达数年,但可能永远得不到任何消息。受害者知道,他们的家属不 知道他们的下落,他们得到任何人援助的机会是很渺茫的。他们无法 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从社会上失踪,实际上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能 任由逮捕者摆布。如果受害者的最终结果不是死亡,而且就是最终能 摆脱了这种可怕的处境,他们也可能由于这种无人性的行为及往往伴 之而来的野蛮和酷刑而长期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 失踪人员的家属和朋友也遭到慢性的精神折磨,他们对受害者的生死 一无所知,如果受害者活着,他们对受害者被关押在何处,处在什么 条件下,健康状况如何,也一无所知。此外,他们知道他们也受到威 胁,他们本人也可能遭到同样的命运,要查明事实真相可能会招致危 险。 家庭的苦恼往往由于失踪造成的物质环境而加剧。失踪人员往往是主 要养家活口的人。他也可能是家庭中能够种植庄稼或经营家庭小买卖 的唯一成员。在家属的情绪受到重大冲击的同时,他们也在经济上蒙 受损失,如能他们决定进行查找,其由于费用很大,会造成更大的损 失。此外,他们不知道他们的亲人能否返回,就是能的话也不知道何 时返回,这使他们难以适应新的情况。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受到排斥往 往也是失踪带来的后果。 一、失踪的做法所侵犯的权利 被强迫失踪的做法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所体现的以及《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一系列人 权。 失踪现象还严重违反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年批准的《囚犯 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载的规则,以及大会分别于1979年和1988 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 禁的人的原则》。在失踪过程中,下列个人权利可能遭受践踏: ◇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权利; ◇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生命权; 失踪通常侵犯了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各项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 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事实上,根据经验,特别 是在较不富裕的社会中,主要养家活口的人的失踪往往使得家庭社会 经济状况陷入绝境,无法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 列举的多数权利。 失踪一般带来的严重经济困境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一旦沦为失踪事 件的受害者,就特别容易受到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之害。此外, 站在争取解决家庭成员失踪问题第一线上的一般都是妇女。为此,她 们往往受到恐吓、迫害和报复。 儿童亦直接和间接地涉入失踪事件。儿童失踪事件显然违反《儿童权 利公约》的一些规定,包括违反拥有个人特征的权利。由于失踪事件 而使得儿童失去双亲之一亦是对儿童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鉴于失踪的严重性,联合国大会对于这种丑恶的现象予以特别的注 意。1979年,在题为“失踪人员”的第33/173号决议中,大会对来自 世界各地的有关人员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的报告表示关切,并 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这一问题,以便提出适当的建议。当时大会 还呼吁各国政府投入适当的资源,迅速和不偏倚地调查被强迫或非自 愿失踪案件,并确保执法和保安当局特别是在履行其职责时对法律充 分负责。这种责任包括对可能导致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现象和导致其 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无理的过度行为负法律责任。 人权委员会通过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 工作组,为期一年,由委员会5名委员以专家的个人身分组成,审查 有关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人员问题”。自从那时起,工作组的任务和 权限每年由委员会延长并得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批准。自1986年 起,每隔两年延长一次,并自1992年起,每隔三年延长一次。 1980年由大会鼓励设立的被强迫失踪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是在联 合国人权方案范围内设立的第一个专题机制,以处理在世界各地发生 的特别严重的具体侵犯人权行为。而在这之前,一般只是为了处理特 定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情况才任命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 随后几年,委员会或秘书长在各有关领域设立了其他所谓的专题程 序,如任命下列各主题的报告员/代表: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 处决;酷刑问题;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国内流离失所者;意见和言 论自由;对妇女的暴力行动;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种族 歧视和仇外心理;有毒和危险产品对享受人权的影响;买卖儿童、儿 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利用雇佣军以及设立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设立以来共处理了涉及70多个国家的 五万多个个人案件。由于工作组力所不及的原因,这些案件中只有一 小部分得到澄清。然而工作组通过与有关政府的耐心和不懈的接触, 到底可防止发生多少案件则无法确定。它能够──特别是在其紧急行 动程序(见下文)的范围内──促成案件的澄清,从而可能拯救人 命,这一事实被认为是它继续进行活动的充分理由。此外,工作组提 供的机制应该看成是国际关切和行动的反映。同样它应被看成是导致 消除重大侵权行为的长期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进程的目的在于 唤起真正的公众人权意识,并为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向各国政府提供 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人权委员会每年就此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核准了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及 其职权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委员会促请各有关政府采取措施,保 护失踪人员的家属,免遭他们可能遭受的恐吓或虐待,并请它们认真 考虑邀请工作组访问其本国。委员会还强调有必要在联合国人权事务 中心新闻活动的范围内宣传工作组的目标、程序和方法。 人权委员会还请工作组就对寻求与或已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合作或向它 们提供证据或资料的失踪者亲属和个人或团体、对利用联合国设立的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程序的人或向他人提供法律协助以利用该机制的 人所进行的恐吓或报复行为采取行动。 工作组的活动 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失踪者亲属确定其失踪家人的命运和下落。 为此,工作组接受和审查失踪人员亲属提出或人权组织代表他们提出 的有关失踪案件的报告。在确定这些报告是否符合某些标准之后,工 作组将个别案件转交有关政府,请它们进行调查并将结果通知工作 组。工作组处理许多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个别案件完全是基于人道主 义理由,无论有关政府是否已批准规定个人上诉程序的现行法律文 件。工作组实际上是失踪人员家属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渠道,至今已经 成功地与多数有关政府进行了旨在解决案件的对话。 为了避免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工作组还制订了一项紧急行动程序, 授权工作组主席处理工作组届会休会期间出现的失踪案件,从而有助 于避免其在拯救人命方面所作的努力受到任何耽搁。 对失踪者亲属、失踪事件证人或其家属、关心失踪事件的家属组织和 其他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恐吓、迫害或报复案件亦递交有关政府,呼 吁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有关人员的所有基本权利。 工作组每年开三次会,每次五至八个工作日,一次在纽约举行,两次 在日内瓦举行。工作组的会议不公开。但是,工作组仍经常邀请各国 政府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家庭成员和证人与工作组举行会议。在 每届会议之后,工作组即针对在各国发生的失踪案件所作的决定书面 通知各国政府。工作组至少每年一次提醒各国政府注意过去递交的尚 未澄清的案件。每年两次提醒各国政府注意过去六个月递交的尚未获 澄清的紧急行动案件。 工作组每年就人权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直至工作组第三次年度届会 最后一日所进行的工作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工作组向人权委员会 汇报其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通讯、其会议和执行的任务情况。 工作组就它在一年内收到的所有失踪案件按国分列提出报告,并就其 对这些案件所作出的决定提出报告。它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提交给政府 的每一个国家案件的统计摘要、所作出的澄清以及澄清时有关人员的 情况的资料。它提供图表,说明截至工作组通过其年度报告时,递交 案件达50个以上的国家的失踪现象的演变情况。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列 入了结论和建议,并对个别国家的失踪情况表示意见。从1993年起, 工作组还就《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的执行情况及执行工 作所遭遇到的障碍提出报告,并定期就围绕失踪现象的广泛问题提出 报告。 工作组的工作方法 工作组的工作方法是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0(XXXVI)号决议规定 的职权为根据而特地针对其主要目标制定的。该目标是协助家属确定 失踪以后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失踪亲属的命运和下落。为此目的, 工作组努力在家属和有关政府之间建立联系渠道,以便确保家属直接 或间接地提请工作组注意的具有充分证据和明确查明的个别案件得到 调查,失踪人士的下落得到澄清。 经过政府或家属调查后,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若已明确确定,无论 此人生存或者死亡,工作组的任务即告结束。工作组不负责确定特定 失踪案件或失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的责任问题; 其有关个人的工作的性质纯属人道主义。 工作组行动的原则是,各国应对在其境内犯下的侵犯人权事件负责, 并有义务阻止这种侵权行为或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对其进行调查。与 其他国家责任的情况一样,即使政府更换,这种责任仍继续存在。 鉴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确定的红十字国际 委员会在国际武装冲突情况下的职权,工作组不受理武装冲突情况下 的案件。关于这几项公约的资料载于概况介绍第13号:国际人道主义 法与人权。 如上文所说明的,工作组在审议失踪案件时只与政府交往,政府原则 上必须对其领土上的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失踪是 在其领土上同政府作战的非法或叛乱集团所造成,工作组不处理这些 案件。然而,工作组在研究某一国家的失踪情况或一般审议失踪现象 时,工作组认为所有关于失踪事件的资料均与适当评价有关。 应否受理 如果失踪案件的报告是由失踪人员的亲属或朋友提交的,则工作组认 为应予受理。但这种报告可通过家属代表、政府、政府间组织、人道 主义组织和其他可靠人士转交工作组。这些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并明确表明报告提交者的身分。如果提交报告者不是家庭成员, 他必须能与失踪人员亲属一起关注其命运。 为了使报告所指的政府能够进行有意义的调查,工作组向它们提供至 少载有最低限度的基本资料的情况。此外,工作组不断敦促报告提交 者提供有关失踪人员的身分(如身分证号码)和失踪情况的尽可能多 的详细情况。工作组要求最少提供下列内容: 1、失踪人员的全名; 2、失踪日期,即遭逮捕或绑架的年月日,或失踪人员最后露面的年   月日。如果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在拘留中心,只需表明大约的日   期; 3、逮捕或绑架的地点或失踪人员最后露面的地点(至少表明城镇或   村庄); 4、据推测进行逮捕或绑架或拒绝透露拘留失踪人员地点的当事方;   以及 5、为确定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所采取的步骤,或至少表明诉诸国   内补救措施的努力毫无效果或没有任何结果。 案件的处理 报告的失踪案件提交工作组,供其在届会期间详细审查。凡满足上述 要求的案件经工作组具体批准后转交给有关政府,要求其进行调查并 将调查结果通知工作组。 案件一般由工作组主席以函件形式通过常驻联合国代表转交有关政 府。然而,在工作组收到报告之前三个月内发生的案件则以最直接和 最快的方式转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长。这种做法称为紧急行动程序。主 席可根据工作组对他的特别授权批准报告的转交。在三个月期限之前 但在秘书处收到之日一年内发生的案件如果与三个月期间内发生的某 个案件有某种联系,经主席批准,可以在届会休会期间通过信件转 交。 表明一个以上国家的官员直接导致或参预失踪事件的失踪案件报告将 转交给失踪发生地国家政府和据称其官员或特工人员参与失踪人员的 逮捕或绑架的国家政府。然而,在对某一国家失踪情况进行一般性评 价时,此类案件列为据报道失踪人员被拘留或最后露面地国家的案 件。 在孕妇的失踪案件中,据推测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出生的儿童在母亲案 件的叙述中提到。如果见证人报告说,母亲实际上在其被拘留期间生 了孩子,该孩子则作为单独的案件处理。 工作组至少每年一次提请各有关政府注意尚未得到澄清的案件。此 外,任何政府可在每年的任何时候以书面要求得到工作组向它转交的 案件的摘要。 政府的答复和案件的澄清 从政府收到的有关失踪案件报告的所有答复将转交资料的提供者。如 果资料提供者在收到转交来的政府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作出答 复,或工作组认为资料提供者驳斥政府答复的根据不合理,则该案件 将认为已经得到澄清,因此,将列入年度报告标题为“经政府答复澄 清的案件”的统计摘要中。如果资料提供者以合理根据驳斥政府的资 料,这种异议将通知该国政府,请其提出意见。 如果资料提供者提出证据充分的资料,说明某项案件被错误地认为已 经得到澄清,因为有关政府的答复指的是另外一人、不符合报告的情 况或没有在上述6个月期间内送达资料提供者,工作组则向有关政府 重新提交该案件,请它提出评论。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件将重新列入 尚未解决的案件,工作组提交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将具体说明 这种错误或差异。 资料提供者就某项尚未解决的案件提出的任何进一步的实质性资料将 送交工作组,经其批准后转交有关政府。如果收到的进一步的资料相 当于案件的澄清,有关政府将会得到通知。 在失踪人员确切下落查清之前,这些案件将一直保留在工作组的档案 内。它强调国家对失踪所承担的责任并不因政府的更迭而受影响,即 使新政府比发生侵权行为时当政的政府更加尊重人权。但如果有关国 家法律中具体指定的有关当局在亲属和其他有关方面同意下宣布推定 据报道失踪的人已经死亡,工作组将接受结束在其档案中的该案件。 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组可能决定停止审议家属决定不再追究的案件, 或资料提供者已不存在或无法关注的案件。 失踪人员的命运一旦查明即不属工作组的职权范围,但联合国的其他 人权程序可处理工作组所余下的工作。如果有关政府的答复明确表明 失踪人员已死亡、遭酷刑、受经承认的任意拘留或据称是由政府官员 或与其有关的群体或个人所犯下的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则其 案件将提请有关机制或机构注意。 保护亲属和证人 工作组还关注对失踪者亲属、其法律顾问、失踪事件证人或其家属、 处理失踪事件的亲属组织成员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成员或个人提供保护 的问题。 这些人一旦遭到迫害、恐吓或报复,工作组即与有关政府联络,呼吁 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有关人员的所有基本权利,并撤查这些案件, 以制止恐吓或报复行为。 为了保护关注失踪案件的亲属、证人或其他人员,往往需要迅速采取 干预行动。恐吓、迫害或报复的指控一般以最直接和快速的方式转交 给有关国家的外交部长。工作组授权工作组主席可在休会期间转交这 类资料。 三、《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1992年12月18日大会第47/133号决议宣布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 失踪宣言》。工作组积极参加了宣言的起草工作,对宣言表示欢迎, 认为它是齐心协力打击失踪事件的里程碑,也是工作组本身未来工作 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组过去几年来通过的、载于其年度报告的许多 提议和建议均反映于《宣言》中。 根据《宣言》,蓄意失踪事件的做法的本质是一项危害人类的罪行, 侵犯了法律面前人获得承认的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以及免受 酷刑的权利;它还侵犯了生命权或对生命权构成严重威胁。各国有义 务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和终止被强迫失 踪行径,特别是确立被强迫失踪行径是根据刑法应予惩治的罪行,并 确立这种行径具有民事责任。 《宣言》还提到了可利用迅速有效的补救措施的权利,国家当局毫不 受阻地进入所有拘留地方的权利,利用人身保护法的权利,应为所有 被拘留者建立一个集中登记册,有义务充分调查一切指称的失踪事 件,有义务通过普通(不是军事)法庭审判被指控的造成失踪事件的 人,被强迫失踪行为罪行不得适用一般的时效限制以及特别赦免法和 可能造成罪行不受惩治的类似措施。 1993年6月14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喜见大会通过《宣 言》,“呼吁所有国家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 止、制止和惩治被强迫失踪行为。”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 都有责任在无论何种情况下凡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领土内发生被强迫 失踪事件即开展调查,如指控属实,即查办肇事者。” 自1993年起,人权委员会即经常通过决议,请各国政府采取适当立法 措施或其他措施,防止和惩治强迫失踪做法,以执行《宣言》,并为 此在国家、区域各级与联合国合作,采取行为。在这些决议中,委员 会请工作组考虑到《宣言》的规定,并请其在今后的报告中列出适当 落实《宣言》的障碍,以及就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提出建议。 工作组尽管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努力提醒各国政府有义务采取适当的立 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但在实践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仍甚少。除 去少数国家之外,各国尚未采取一致的措施,将《宣言》的原则列入 其本国法律中。工作组一再强调,不只是过去确曾发生过或迄今仍发 生强迫失踪行为的国家才有落实《宣言》的义务;各国尤应采取立法 和其他预防性措施,以确保今后不发生强迫失踪行为。 工作组定期将失踪者亲属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关于其各自国家侵犯 《宣言》的指控摘要转交各国政府,将它们依其愿望就指控提出意 见。 本概况介绍附件转载了《宣言》全文。 四、如何报告失踪案件 关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的资料可以以任何书面形式(在紧急情 况下,最好用电传)寄交: The 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Fax No. (4122)917.0092 报告必须明确注明提出报告的人或组织的身分,而且必须列明联络地 址。案件如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工作组要求它必须是应受害人的 家属或朋友的请求直接或间接采取行动的。提交报告的组织应同家属 或朋友保持联系,以便能够将工作组工作的结果通知他们。 正如上文比较完整地解释的那样,报告最少应载有下列资料: ◇全名; ◇失踪的年月日; ◇失踪地点; ◇据认为应负责任者; ◇有关查找的资料。 经验表明,有关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者的资料由于各案件的性质和围 绕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其具体情况亦有很大差别。为了协助亲属草 拟关于失踪案件的报告而设计的表格可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中心索取。尽管接受尽可能多的资料是很重要的,但缺少详细案情不 应妨碍报告的提交。然而工作组只受理经明确查明的载有第二章所列 的最起码资料内容的个别案件。 ------------------------------------------------------------ 【附件】《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宣布) 大会, 考虑到,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文书所宣布的原则,承认人 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平等及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上自 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 铭记各国依照《宪章》特别是第五十五条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 人权和基本自由, 深感关切的是,在许多国家里,往往不断发生被强迫失踪的事件,即 政府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的官员,或一些代表政府行事或得到政府直 接或间接支持、同意或默许的有组织团体或个人,违反其本人的意愿 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他们的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有关 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 于法律保护之外, 认为被强迫失踪损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的最重 要价值观念,而且此类有计划有组织的行为是一种危害人类的罪行, 回顾其1978年12月20日第33/173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关切世界各地 有关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报道以及这种失踪造成的痛苦和不幸,并 吁请各国政府责成执法部门和保安部队在法律上为可能导致人们被强 迫或非自愿失踪的过分行为负责, 还回顾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 规定对武装冲突受害者的保护, 特别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 一些有关条文,其中规定保护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免受酷刑 的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 还考虑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 约》,其中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酷刑行为, 铭记《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 则》、《为罪行或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和 《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 申明为了防止被强迫失踪,有必要确保严格遵守载于1988年12月9日 第43/173号决议附件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 则》和载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第1989/65号决议附件并 得到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62号决议批准的《有效防止和调查法 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事件的原则》, 铭记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国际文书的规定,但还须制订 一项文书,将造成人们被强迫失踪的一切行为列为极其严重的罪行, 并确定惩罚和防止这种行为的标准, 1、宣布本《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   原则文书; 2、敦促作出一切努力,使本《宣言》普遍为人所知并广泛得到遵   守。 第1条 1、任何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侵犯,并应作为   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然严重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   宣布、并由这一领域各项国际文书所重申和发展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一种行为加以谴责。 2、这种强迫失踪将失踪者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并给失踪者本人及其   家属造成巨大痛苦。这种行为违背了保障包括以下权利的国际法   准则: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   利以及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   权利。这种行为还侵犯了生命权或对生命权构成严重威胁。 第2条 1、任何国家均不得进行、允许或容忍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 2、各国应采取国家和区域级别的行动,并与联合国合作,尽一切努   力防止和根除被强迫失踪事件。 第3条 每个国家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和终止 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 第4条 1、所有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都是根据刑法应以相应的处罚予以惩   治的罪行,这种处罚应考虑这些罪行的极其严重的性质。 2、对于那些虽参与被强迫失踪行为但能使受害者生还或自愿提供消   息从而有助于查明被强迫失踪案件的人,国家立法可考虑从轻处   理。 第5条 除适用的刑罚之外,犯案者以及组织、默许或容忍被强迫失踪的国家 或国家当局在不妨害当事国按照国际法原则承担的国际责任的情况 下,对被强迫失踪还负有民法责任。 第6条 1、不得援引任何公共机构包括民政、军事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命令或   指示作为造成被强迫失踪的理由。任何接到这种命令或指示的人   有权利和有义务不服从这种命令或指示。 2、每个国家应确保禁止指令、授权或怂恿任何被强迫失踪行为的命   令或指示。 3、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应强调本条第1和第2款的上述规定。 第7条 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威胁、战争状态、内部政治不稳 定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况,作为造成被强迫失踪的理由。 第8条 1、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驱逐、回返(驱回)或引渡某人会使其有被   强迫失踪的危险,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该人驱逐、驱回或引渡到另   一国家。 2、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这种理由,主管当局应斟酌一切有关的因素,   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到有关国家是否有一贯粗暴、公然或大   规模侵犯人权的情事。 第9条 1、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上文第7条所指的情况下,为防止被强迫   失踪,必须行使采取迅速而有效的司法补救措施的权利,以确定   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下落或健康状况和(或)查明下令或执行剥夺   自由行为的当局。 2、在这种诉讼程序中,国家主管当局应有权进入一切关押被剥夺自   由的人的地方和这些地方的每一部分以及进入有理由相信可能找   到他们的任何地方。 3、按照国家法律或根据一国加入的任何国际法律文书而有权进入这   种地方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也可进入这种地方。 第10条 1、应将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安置在官方认可的拘留地点,并遵照国   家法律,在拘留后立即交由司法当局处理。 2、应将他们遭到拘留一事以及他们的拘留地点、包括转移的准确情   况立即通知其家属、律师或任何其他有合法理由关心这种情况的   人,除非有关人员表示与此相反的愿望。 3、每一拘留地点应保有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最新正式登记册。此   外,每个国家应采取措施保有类似的集中登记册。登记册中的资   料应提供给上一款提到的人员、任何司法或其他主管和独立的国   家当局以及按照当事国的法律或根据当事国加入的任何国际法律   文书有权得到这种资料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凡查询被拘留者下   落的均应获得有关资料。 第11条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的释放方式必须允许可靠的核查,以证实他们确 已被释放,并证实他们获释时的情况可以保证他们身体健全并能充分 行使他们的权利。 第12条 1、每个国家应在其本国法律中制定规则,规定受权发布剥夺自由命   令的官员可在何种条件下发布这种命令,并对无合法理由拒绝提   供任何被拘留者情况的官员制订出惩罚条例。 2、每个国家还应严格监督负责捉拿、逮捕、拘留、关押、转移和监   禁的所有执法人员以及经法律授权可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其他官   员,包括建立一套明确的指挥系统。 第13条 1、每个国家应在任何知情或具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人指称有人遭受强   迫失踪时,确保前者有权向主管和独立的国家当局提出申诉并获   得该当局对此申诉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任何时候只要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发生被强迫失踪事件,即使没有人正式提出   申诉,国家也应立即将此事交由该当局调查。不得采取任何措施   取消或妨碍调查。 2、每个国家应确保主管当局具有进行有效调查所必需的权力和资   源,包括有权传唤证人、提供有关文件和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3、应采取步骤,确保所有与调查有关的人,包括申诉人、律师、证   人和调查人员受到保护,免遭恶劣对待、恐吓或报复。 4、上述调查结果应要求,可供所有有关人员查阅,除非这样做会影   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 5、应采取步骤,保证对在提出申诉时或在调查程序期间出现的任何   恶劣对待、恐吓或报复或任何形式的干涉予以应有的惩罚。 6、应按照上述程序不断进行调查,直至查明被强迫失踪的人的命运   为止。 第14条 任何人若被指控在某一国犯下造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一旦经官方调 查有事实表明应有理由予以起诉,即应送交该国民政主管当局进行起 诉和审判,除非已按有关的现行国际协定将其引渡给希望行使管辖的 另一国审理。所有国家均应采取任何可以采取的合法和适当行动,将 其管辖或控制下被认为应为造成被强迫失踪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第15条 如果有理由认为某人,不论其动机如何,曾参与如上文第4条第1款所 指的性质极其严重性质的行为,国家主管当局在决定是否给予庇护 时,应考虑这一事实。 第16条 1、被指控犯有上文第4条第1款所指任何一种行为的人,在接受上文   第13条规定的调查期间,应停止一切公职。 2、他们只应在各国普通主管法院受审,不应在任何其他特别法庭特   别是军事法庭受审。 3、在不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审理这种   案件时不得允许特权、豁免或特别豁免。 4、应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的有效国际协定的有关规   定,保证被认为应为这种行为负责的人在调查及最后起诉和审理   的所有阶段都得到公正的待遇。 第17条 1、只要犯案者继续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而且实际真相仍未查   清,构成被强迫失踪的行为即应视为是一种继续犯罪。 2、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规定的补救办法不再   有效时,在重新确定法律补救办法之前,应中止与被强迫失踪行   为有关的诉讼时效限制。 3、如果有任何与被强迫失踪行为有关的诉讼时效限制,这种限制应   是实质性的并与罪行的极其严重性质相称。 第18条 1、对于犯有或指称犯有上文第4条第1款所指罪行的人,不应适用任   何特别赦免法律或其他可能使他们免受任何刑事诉讼或制裁的类   似措施。 2、在行使赦免权时,应考虑到被强迫失踪行为的极其严重的性质。 第19条 遭受被强迫失踪的人及其家属应得到补偿,并应有权得到充分的赔 偿,包括得到尽可能完全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条件。如果受害者因被强 迫失踪行为而死亡,他们的家属也应有权得到赔偿。 第20条 1、各国应防止和制止对父母遭受强迫失踪的儿童以及母亲在被强迫   失踪期间生下的儿童加以绑架的行为,并应努力寻找这些儿童和   查明其身分,将他们送还其出生的家庭。 2、鉴于有必要保护上一款所指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承认收养制度的   国家内,应提供机会对这些儿童的收养进行审查,特别是应有可   能使任何在被强迫失踪期间办理的收养无效。但是,在上述审查   期间,如果儿童血统最近的亲属表示同意,这种收养应继续有   效。 3、对父母遭受强迫失踪的儿童或母亲在被强迫失踪期间生下的儿童   加以绑架的行为以及篡改或隐匿可证实儿童真正身分的文件的行   为,应构成性质极其严重的罪行,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4、为此目的,各国应酌情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 第21条 本宣言的规定不妨害《世界人权宣言》或任何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 并且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克减其中的任何规定。 概况介绍: 第1号:人权机构 第2号:国际人权宪章(第一次修订版) 第3号: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第一次修订版) 第4号:反酷刑斗争的方法 第5号: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二个十年行动纲领 第6号: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第二次修订版) 第7号:来文处理程序 第8号:世界人权新闻运动(第一次修订版) 第9号:土著人民的权利(第一次修订版) 第10号:儿童权利(第一次修订版) 第11号: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 第12号: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13号:国际人道主义法与人权 第14号:当代形式奴隶制 第15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6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一次修订版) 第17号: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18号:少数人权利 第19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第20号:人权与难民 第21号:享有适当住房的人权 第22号:对妇女的歧视:公约和委员会 第23号:影响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有害传统习俗 第24号:移徙工人的权利 第25号:强迫迁离与人权 《人权概况介绍》丛刊由瑞士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 出版。它阐述正在审议或特别令人关注的若干人权问题。 《人权概况介绍》的目的在于协助日益增多的读者更好地了解基本人 权、为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联合国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现有哪些国际机 构帮助实现这些权利。《人权概况介绍》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发行。鼓 励用联合国正式语文以外的文字翻译出版,但不得更改其内容,出版 组织应通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并申明原文为人权中心所编写。 一切询问请寄: -------------------------------------------- High Commisioner/Centre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 -------------------------------------------- Heigh Coommisioner /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New York Office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提供者:(中国)维权网〕 上篇 ⊙目录 ⊙ 投稿+订阅+联络 ┌──────── 《 民 主 论 坛 》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gmai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Copyright © Asia Democracy Foundation, Inc., 199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