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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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一个社会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一部法律的出台 │
│ 唤起社会如此持久而强烈的关注的,除了今年3月通过的 │
│ 《物权法》,中国近半个世纪来也许还找不出第二部。随着 │
│ 《物权法》的出台,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闪亮登场,预演了 │
│ 一把《物权法》对中国私产保护的戏剧,至今仍唤起着人们 │
│ 的人追味,引起学界的广泛探讨。本期《法律研讨》就收集 │
│ 了这方面的两篇专题文章;中国维权运动风起云涌,维权对 │
│ 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层影响,一直是关心中国前途命运人士思 │
│ 考的。维权主体的动员、维权与法律、维权与民主、维权与 │
│ 社会稳定、维权与制度等等问题,站在维权第一线的人士与 │
│ 学院中的学者的思考在本期《维权理论》上相得益彰,互为 │
│ 辉映;一切维权运动都是个现实博弈的实践运动,都是私权 │
│ 被公权侵害而引出的捍卫私权运动,如何在现实中寻找到有 │
│ 效的扼制公权的途径,将永远贯穿维权的始终,本期天津业 │
│ 主罢免人大代表与徐州业主上告地方政府,及法律人如何参 │
│ 与维权,都是路径的尝试,对现实维权有参照意义;中国维 │
│ 权运动中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人物,本期介绍了身陷狱中 │
│ 的陈光诚、严正学、谭凯及80余岁仍坚持战斗在维权一线的 │
│ 高耀洁,他们的事迹将永载中国维权史册,也将激励中国维 │
│ 权队伍勇往直前;对于中国维权的定位,本期也收集了两篇 │
│ 探讨文章,供关心维权运动的人士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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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研讨:重庆钉子户事件专题
1、重庆钉子户事件的社会意义 兼评《物权法》及江平言论 ┌────────────────────────────┐
│ 编 者 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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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法律究竟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由此引起的激烈 │
│ 争议与广泛探讨,在中国近半个多世纪来的立法史上可能还 │
│ 没有超过《物权法》的。《物权法》从开始酝酿到最后通 │
│ 饼,一直是社会争议的一个焦点。随着重庆“钉子户事件” │
│ 在《物权法》刚通过后的解决模式,更让民间与学界对该法 │
│ 律产生许多联想。本文正是通过钉子户事件及与《物权法》 │
│ 的联系,来探讨中国未来可能的转变,意义的深远还有待时 │
│ 间的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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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巩献田、张宏良、郭松民、范亚峰、陈永苗
◆时间:2007年4月7日下午3点至5点
前一段时间,重庆钉子户事件成为了媒体的焦点话题。围绕着这一事
件,各方展开了不同的议论。钉子户事件对于中国社会的历史进步而
言,有什么意义呢?这就是本次沙龙讨论的主题。
率先发言的青年律师陈永苗,由《经济观察报》近日发表的一篇对江
平的访谈文章展开了自己的评述。他说,钉子户杨武的妻子吴苹在对
记者发言的时候,引用了其时尚未通过的《物权法》草案里关于公共
利益的条款,声称:开发商的行为属商业拆迁,而非出于公共利益;
吴、杨二人是站出来为全国百姓、全国拆迁户说话的,因此代表了公
共利益。江平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认为吴苹的说法不太准
确,不能够以其立场定义公共利益。《东方早报》的文章发表后,引
起了轩然大波。陈律师独树一帜地认为,实际上,江平与之前发表相
似意见的梁彗星对吴苹的说法是基本上认可的。他介绍说,零三、零
四年左右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江平曾经说过,拆迁不属于公
共利益。但种种原因,今天他却演变成这种相反的说法,引起了很大
的争议。
陈律师表示,钉子户事件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江平言论之所以能够造成
如此大的影响,其意义在于《物权法》的实施。他说,《物权法》在
今天的实施,所体现的是改革时代以来根本政治倾向的大转化。他认
为,在此之前,发展、城建一直是最重要的议题,所谓的公共利益也
根本体现在发展和公共建设上,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到了今
天,与过去一、二十年完全不同的声音出现了,它们完全站在钉子户
这一方,完全支持钉子户的抗争,完全维护私有财产,甚至还有人在
报纸上写文章说,我们应该把钉子户的建筑存在博物馆里。他认为,
这凸显了一种和过去时代不同的政治倾向,一种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护
民生的政治倾向的出现。
由此,陈律师从江平言论中观察到了一种断裂。他说:江平等人起草
《民法通则》的时候,是得到全社会支持的。但改革发展到今天,他
们对中国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十几年前,在现下已经非常过时,甚至是
非常错误,于是他们得到的只能是砖头和辱骂。陈律师认为吴苹的看
法是对的,因为开发商确是冒用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商业拆迁,而
她与丈夫与此对应的抗争也确是代表了公共利益。他同时表示,《物
权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并限制开发商、政府的。江平的理解仍停滞
在改革初期,不仅与改革共识破裂的现世格格不入,甚至与之冲突。
自称“稍微右一点”的陈律师总结道:“我们右派原来几个德高望重
的名士,象茅于轼、江平、吴敬琏等人,这几年逐渐地陷入被人辱
骂、被人攻击的氛围。这是一个令我们非常痛心的事情:法制也好,
宪政也好,肯定需要一些元老级的人物,一些德高望重的人物。但是
我发现,在改革时代形成的这么一批人,已经不断逐渐陷入沉沦的境
界。看到这种形势,他们可能都很激动,都觉得自己是对国家做出贡
献的,是非常善意的……但是他们没办法理解另外一个更加强大的逻
辑出现,更加强大的道理出现。他们根本没办法理解这套东西的产
生。”他表示,这就搞得青年右派“比较尴尬”,因为他们的追求,
是要让自由主义站在更加坚实──不是基于文革的体验,而是基于应
平等共享改革利益的理解──的土壤上构建自由主义、构建右派所坚
持的理想。
在发言的最后,陈律师为江平的逻辑进行了辩解。根据他的看法,江
平的逻辑是:吴苹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有法院做出的判决才能算
数。陈律师说,江平的言论背后,有一套作为法律人、法学家来讲非
常正确的逻辑──比如,他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时候,就强
调法律的裁决权力──裁定是否公共利益的权力,应该在法官身上,
因为法治法治,终归取决于法官之治。陈律师声称,这个话是没错
的,但在网上遭到很多人的辱骂。为什么呢?他说,我们固然要相信
法官,要相信法官做出的裁决,但此间隐含的逻辑是司法独立,不受
制于政法委,不受制于政府,不受制于开发商。这是一个前提。而在
钉子户事件里面,很显然地,法院是服务于开发商或政府的。他认
为,这就凸显了法律人对法制的理想和现实的脱节。陈律师最后说,
我们中国的法院,是腐败的法院,是政府控制的法院,是把人当成刀
把子的法院,不是我们理想中的图景──法治是法官之治。但是,前
提的缺失并不代表法律人坚持法制价值就是错误的──他必须这么
做。
主持人范景刚对陈律师的发言做了些许补充。他说:“陈永苗讲了一
个令人很痛心的问题。老一代的自由主义者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立下了
汗马功劳。可是很遗憾,这几年舆论上似乎对他们的功劳记得不是那
么多,反倒是不断地对他们提出质疑。主流经济学家的威信已经衰
败。现在,我们正在看到的是主流法学家的堕落。这些事情的确令自
由主义的朋友非常地痛心,尤其是还希望去追求这样一个理想的青年
自由主义者,他们面临的现实、舆论、环境却是令人很不舒服的。”
他继续说:从江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来说,按照程序正义的原
则,只要是法院判定的,就要执行;否则就是民粹主义。如果这句话
成立,其前提应该是:法院能够主持真正的公平正义。而现在,我们
看到的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脱节。实质正义应该优先于形式正
义,不能用形式正义来替代实质正义。钉子户事件之所以能够得到如
此广泛的关注和舆论的普遍支持,就正是大家都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写
照,而这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范亚峰随后作了发言。他回顾了自己于2006年10
月在乌有之乡举办的讲座,并认为在此之后,乌有之乡已经发生了很
大变化。他高度评价了这种变化。他说,乌有之乡近期组织了很多场
左右阵营关于“原罪”及其它很多问题的对话。虽然在对话中展开了
一系列的争论和分歧,但左和右走到一起,是近年思想界最为重要的
变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变化对未来中国的影响超出我们的想
象。
2002年,刘国光提出了改革的终结;去年,陈永苗又写下了《改革的
死亡》。范先生曾与陈永苗等人进行了关于改革和宪政的讨论,基本
的结论──改革时代已经终止,一个宪政的时代已经拉开了序幕。他
说,重庆钉子户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物权法》的问题,实质上却是宪
政问题、宪法问题。他介绍了冯象先生最近在北大的演讲,以为范
例。他说,冯先生对巩献田教授提出的“《物权法》违宪”进行了非
常精妙的重新解读。在冯先生看来,巩教授说《物权法》违反宪法原
则,引起了轩然大波,表面上看来是引起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导致
《物权法》推迟一年通过,但从法律的规则生成角度来看,它事实上
极大地强化了宪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迫使民法学界不得不就
《物权法》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辩护,这样就使《物权法》与宪法的
关系得到了慎重考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巩教授对中国宪法规则的
积累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
范先生警告说,在改革共识已经破裂之后,事实上,想修补改革共识
是不可能的。他说:“我们已经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现在这个和稀
泥的理论──和谐社会──其意思就是:改革之后怎么办呢?我们就
和谐吧。但是具体怎么和谐呢?这个问题没有讲清楚。”范先生认
为,要想和谐,必要形成新的共识,而这个新的共识,就是把民意上
的法制、民主落到实处。
他说,钉子户事件里,可以看出很多问题的张力,但究其根本,还是
一个宪法问题,一个宪政问题。范先生认为,钉子户事件中最大的变
化和乌有之乡的左右对话是一致的:左右两股力量合流参与维权运
动,遏制权贵资本。他说,这个变化通过未来一段时间的维权游击
战,就有可能形成左右合力的民间共识;弱势集团的共识能够基本形
成。而这种共识即将形成的同时,所谓的铁三角集团出现分裂。钉子
户事件所表现出的法律人内部共同体的分歧乃至分裂,本身就表明了
知识精英、权力和资本的联盟实际上是很不牢固的。范先生举例说,
江平和贺卫方教授虽然是师徒关系,但二人在钉子户事件上持截然相
反的立场。这就体现了知识精英内部的严重分裂。他认为,左右合流
的强大压力,将突破铁三角的集团联盟。他由是表示,从总体上看,
经过左右合流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范先生特别指出,钉子户事件发生在传统意义上的四川,“天下未乱
蜀先乱,天下已治蜀未治”的地方,在四川地区发生的事件,对整个
中国的命运,有着巨大的意义──辛亥革命的发生,就是由四川的保
路运动引起的。而03、04年的重大变数,也就是2004年秋汉源和万州
的事件。他认为,重庆钉子户事件,看上去只是一户人,实际上却已
预示了中国未来几年所可能发生的重大变数:左右合力维权;法律人
共同体的分歧乃至分裂。后者不仅使我们看到了铁三角的脆弱性、不
稳固性,也使我们看到,并不是只有一个确定的前景。
范先生非常不同意崩溃论、劫持论、劫机论,以及中国未来必发展为
南美式裙带资本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整个的社会结构,取决于资源
的分配和规则的积累;现在中国面临的,是非常微弱的要求兼顾发展
和社会公平的倾向,但这种倾向如何能把和谐社会操作到位,从根本
上不取决于强势集团的态度;改革共识破裂之后,最根本的希望不在
于铁三角本身,而在于民间的左右两股力量能否产生真正对话,形成
两个最核心的新的共识:民主法制的共识和新文化建设的共识。在范
先生看来,这两大共识,恰恰对应着中国现在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政
治法律变革问题和新的文化建设问题。
他表明,正象北大法学院院长在最近的一个讲座里面提到的那样,严
格来讲,在钉子户事件中,根本看不到法律的力量,只看到法律的无
力和无理,和互联网民意的力量和媒体的力量。他说,现在的中国,
司法没有也不可能硬起来;司法的严重腐败问题,使其想硬也硬不起
来:原因之一是内功不行;之二是既有的诸侯式权力结构使得现在的
司法根本就不是江平所强调的公正的司法。范先生认为,以现在这样
并非独立的司法所制定出来的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这样不合理的裁
决的没有被执行,本身而言符合了现代法制的精神,而不符合表面上
的法律精神。
范先生引用了一篇今天发表的评论文章所提出的问题:作为法学家,
是服从法律,还是服从法制?他说,很多互联网上的讨论,尤其是
《关天茶舍》的讨论都指出了江平教授和自己既往立场的不一致。他
评论道,吴敬琏、江平最核心的问题,是经济与法律、政治的关系没
有处理好。他还说,由于钉子户事件的核心力量实质上是媒体监督、
互联网民意的力量,它对未来中国的转型是利好的消息,这一点和去
年下半年以来的变化都是一致的。范先生表示,钉子户事件和去年轻
判为法轮功辩护的高智晟的精神也是相符合的:轻判高智晟的内部理
由就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在钉子户事件中,他留心到了重庆市
委市政府的行为──市长唱黑脸,汪洋唱红脸,先是比较充分地开放
媒体监督;然后,政府确定最后期限;接着,主持协调,签订拆迁协
议;而在这之后,为了防止其他相关问题的出现,重庆市把装甲巡逻
车开上了街道──重庆市委市政府能够如此灵活运用软硬手段,其执
政能力可见一斑。
他最后说:“互联网民意和媒体可以构成非常现实的力量。去年下半
年以来的一系列重大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启发──整个中国政治法律结
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和谐
社会,是可能通过官民互动的模式逐渐演化生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
讲,创造历史的不是权贵,也不是精英,而是每一个公民自己。”
自由评论家郭松民认为,民法已经解决了大部分百姓保护合法私有财
产的需要。关于《物权法》争论的核心问题,其实是《物权法》会不
会成为洗钱法──也就是说,它会不会让已经到手的国有资产合法
化?《物权法》出台以后,这些钱会不会被洗白?他说,这是一个主
流媒体、法学界一直回避,没有回答的问题。而如果没有对这个问题
彻底、简洁明快、直截了当的回答,《对物权法》的争论就不大可能
停止。
郭先生说,江平的发言,很多人觉得偶然,但他本人对江平已经保持
了很长时间的关注,其中一例即是一则2003年同江平有关的法律新
闻。在表面上,这不过是一件很普通的民事纠纷:山西请来一家演出
公司组织了一场演出,演出的主角是毛阿敏。当时的《山西晚报》通
过合理的渠道,转载了一条消息,说毛阿敏在做阑尾炎手术,可能来
不了。第二天《山西晚报》联系到毛阿敏的助手以后,证实毛阿敏暂
时不做这个手术了,很有可能参加演出。于是《山西晚报》就在同样
的版面,同样的位置,用同样的大标题,做了一个更正性的报道。但
这两条消息出来以后,对卖票效果已经产生了影响,很多人见毛阿敏
来不了了,就不看了。结果演出公司就把《山西晚报》告上法庭,最
后法院判决,《山西晚报》赔款十万。郭先生一直对一些有钱有势的
个人和集体借司法手段侵害新闻自由的事例比较关注。他分析道,由
于我国没有新闻法,所以司法诉讼的门槛非常低,一告法院就受理,
一受理报社就要找律师,准备答辩、出庭,造成很高的成本,而且败
诉率也非常高,达到百分之70几。而这一告,就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
新闻自由的空间。他介绍说,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以此事
件制作了一期专题,江平在其中是支持法院判决的,“因为牵扯到人
家的商业利益,所以《山西晚报》就不能这样报道。”郭先生表示,
连普通的读者都应该知道,报纸应当对读者负责,不能够对商业利益
负责。报纸知情不报,才是最大的不负责。他还说,在现代社会,新
闻不涉及到商业利益的很少。他进一步介绍说,国际上新闻法的一般
规则有三点:报纸要对消息来源负责;没有主观恶意;消息有了变化
后,要及时地跟进报道。这三点,《山西晚报》都做到了,因此法院
的判决是非常不合适的。他评论道,从2003年到今天,江平教授的立
场总是和商业利益在一起。这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郭先生说,去年对《物权法》的激烈争论时,在人大开了一个会,国
内顶尖的民法学界都去了,在会上,江平批判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不
是反对《物权法》,而是反对改革。这是“所有问题都是政治问题”
的文革语言。巩献田教授分明是从宪法角度来批判,是法律问题;而
江平把它变成了政治问题,避开了《物权法》是否违宪的疑问。他认
为,这样的表态是不恰当的。
去年《物权法》再次进入审议程序时,江平再度表示,《物权法》是
鼓励穷人变成富人的。而对于它如何鼓励穷人变成富人,江平却没有
详细解释。根据郭先生的猜测,江平的原意是:《物权法》能够保护
富人的财产;既然富人的财产能够得到保护,那么穷人也就有了积累
财富的积极性,也就可以变成富人。郭先生指出,江平的这次表态仍
然回避了焦点问题:被侵吞的国有资产,是不是可以通过《物权法》
被洗白?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会鼓励穷人成为什么样的富人
呢?比方说,一个人抢来的钱或是侵吞国有资产分来的钱,通过《物
权法》被洗白了,他的致富就会非常之快,比一屉一屉卖包子的积累
资金、逐步致富不知道要快多少倍。郭先生担心地说:“如果我们鼓
励这个路径的话,就会产生与江平预期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这样,
《物权法》就可能会鼓励出一场帮命来。”
随后,郭先生对陈永苗律师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做出了补充。他
说,“公共利益”的假定是法院是公正而中立的,而实际上,我们国
家的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庸了。在这种情况下,
具体到钉子户事件,钉子户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说了不算的;政府说
了也不能算;由于其地位暧昧,法院的公信力也丧失了。郭先生表
示,现在的中国社会,缺少一个真正有道德权威的力量,一个能够在
道义上摆平纠纷的力量。虽然钉子户事件好象是尘埃落定了,但大家
都还是疑团重重,郭先生本人就认为事件背后一定有压力,有交易,
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管怎样,没有一个有足够公信力的机构能够让
大家信服,让舆论平息。
对于如何走出这个困局,郭先生表示,如果没有一个有公信力的中立
方的话,要看是否实现了正义,就要看两方面的力量是否平衡:如果
力量相差非常悬殊,则交易就是在力量不对称的条件下完成的,这
样,就可能会形成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侵害。现在,拆迁还在进行,
还会出现类似重庆钉子户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呢?郭先生说,单个
的拆迁户在面对开发商、面对政府、面对法院的时候,是非常孤立无
援的。这次重庆钉子户走到聚光灯下,获得全国舆论的支持,这是非
常偶然的,其成本也是相当相当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复制
的。而大量的在聚光灯之外的,拆掉没拆掉的拆迁户,大家并不知
道。他认为,单个的拆迁户只有组织起来,形成临时性的组织,这
样,拆迁户、开发商和政府的力量才能大致上形成均衡,才可能比较
符合正义的原则。
物权、产权能不能高于共同富裕的目标?有了产权,还要不要追求共
同富裕?如果建立共同富裕的目标与保护产权在某种意义上形成矛
盾,我们该如何取舍?郭先生认为,共同富裕的目标应该高于产权。
否则,如果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非常大,将造成一部分可以对另一部
分人行使非暴力的强制,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有朋友曾经谈到
改革开放前,公社书记利用公章蹂躏女知青的现象。他提醒道,如果
我们以女青年的命运来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好还是不好的标志的话,那
么现在的现象比那时要严重得多:现在靠卖淫为生的女青年在全国有
600万──还有一个数字是1,000万;张宏良老师还曾引用过2,000万
的数字。公社书记利用公章蹂躏女知青的事情是有的,但在那时是个
别的,严重违法的现象,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和刑事后果;而现
在,一个人手里有了钱,就可以蹂躏女青年,并由此形成了实际上已
经合法化的产业。在这两种现象的背后,是时代的大变化:巨大的贫
富差距出现了。一种表面上是自由交易的方式,实际上却是由于贫富
差距造成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非暴力的强制。郭先生说,可以
通过遗产税、奢侈品消费税等手段来缓和这个问题,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用更加激烈的方法。但说到底,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才是值得我们
最终追求的。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宏良的发言与他今年3月25日在乌有之乡的讲座
发言一脉相承。他同样认为,钉子户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
原因就在于《物权法》。而《物权法》的本质问题,正是我们整个民
族、整个社会开始寻觅的一个问题:中国铁三角集团的抢劫行为到底
要到什么程度?张教授认为,精英集团不仅从老百姓手里抢夺,也利
用国家进行抢夺。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圈地达1.5亿
亩,而对农民的圈地补偿在胡温新政后才从三万提高到六万。但是,
即便按最低限的土地市场价30万计算,这也是40多万亿。这些财产要
是摊到被圈占土地的农民头上,就已经共同富裕了。他认为,正是因
为我们已经具备了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才导致了这两年来社会开始
躁动不安──原来是大家穷,厨房里东西少,所以才要让家里的男劳
力先吃;而现在,厨房里东西已经很多了,甚至都开始发霉变质了,
还让一部分人饿着,这样的家庭肯定要解体的。
张教授介绍说,现在全国的住房一共164亿平米,按每平米4,000块钱
的最低限来算,这就是60万亿资产,再加上圈地得来的40万亿,就是
100万亿──这100万亿是直接从老百姓手里直接抢走的财富。张教授
说:“其实,江平的恼火在于他很清楚:钉子户给他出了个难题。我
注意到江平关于《物权法》的讲话──富人有物权,穷人也有物权,
因此《物权法》不但能够保护富人物权,也能保护穷人物权……这纯
粹瞎扯。《物权法》10月1号才生效。咱们今天在座哪个人的物权不
受法律保护啊?谁敢把我的东西从我的兜里拿走啊?谁家的物不受法
律保护啊?根本就没有必要。所以最后他们就用一条来解释,就是
“保护拆迁”,结果被钉子户一下抽了个他嘴巴。这是让江平很恼火
的。吴敬琏和江平还不太一样。,吴敬琏真诚地认为他的路是对的,
而江平不是。他知道他在干什么。中国很多右派无耻就在这个地方:
他们知道是非对错黑白美丑,而故意颠倒是非。这是不可原谅的。”
他表示,上周三厉以宁家股票上市,当日就获取6.7个亿。这种资产
之所以能突然冒出来,就是因为改革形成了财富的再分配。刚才所说
的100万亿,是精英们从百姓手中掠夺的资产。他们从国家那里掠夺
的财产有多少呢?张教授说,80年代初,全国有1.38亿国有企业和集
体企业员工,现在只剩下3,900万,几乎一亿人没了。按照每个职工
对国企的贡献,每人以损失五万来算,这就是五万亿。他进一步说,
全国30万个国有企业、100多万个集体企业,到现在,中央国有企业
还剩下159个,地方国有企业还剩下1,031个。已经消失了的130万个
国企,按每个平均资产500万算,又是五、六万亿的资产。张教授又
介绍说,通过去年的股权分制改革,股市里现在有七万亿的掠夺资
产。我国的股票分为三类: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股票总数是
1.2亿股,其中国家股、法人股的总数是9,000亿股。通过名目繁多的
私有化改革,这9,000亿股中已有约7,000亿股落入了个人手中。按成
本计,国家股八毛,法人股一块,而卖给老百姓的是15块钱。他感叹
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竟然搞出了一个商品根据买者身分来定价,这
是出现商品经济以来从未有过的,我们起了名叫市场经济。张教授
说,拿到这些巨额资产的,不会超过五万人。我国持续几十年的高增
长,形成了巨大的财富,而老百姓却没富起来,特别是去年的股权分
制改革改革,七万亿突然落到极少数人头上,他们害怕了,恐惧了,
因此非要搞《物权法》不可。
张教授强调,这些被瓜分的巨额资产,并非改革开放所创造的财富,
而是主席时代所创造财富的变现。现在主流学界的荒谬逻辑是,不把
种树看作经济活动,认为摘果看作经济活动。这就把改革开放前几十
年的艰苦奋斗都抛除掉了。
他认为,现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结束,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开
始。钉子户事件就反映了再分配过程中的阶级利益和集团利益,这是
你死我活的斗争,其残酷性尚不明晰,但随着争论的发展,我们将很
快看出来。
在公共利益问题上,张教授重申:《物权法》保护了抢劫者的利益;
它不仅仅为已经到手的资产提供法律依据,还对现有国有企业资产的
进一步瓜分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利益集团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
念。这个概念的可怕处在于:一旦提出法人有独立处理财产的权力,
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和国家在法理上断开了。张教授认为,这是一场历
史世纪大阴谋。但是他相信,《物权法》最终必将沦为废纸一张,因
为它违背了历史的潮流、社会的方向,违背了客观规律和人类的政治
文明。随着越来越多人明白这个道理,利益集团是得逞不了的。
张教授提到,矿产资源的财富虽然尚未浮出水面,但在他调查所到之
处,所有矿产资源,包括整个香格里拉的全部资源,都已经划归在私
人名下了。此时巩献田教授插话说,个人开矿最早的始作俑者就是胡
耀邦。
张教授警告道:今天我国的房地产非但不属于公共利益,甚至不属于
中国利益。《北京商报》刚刚公布,我国房地产领域的60%已由外资
控制;《中国经济年鉴》的数字是70%。不管是哪个,我国社会的主
要矛盾都已经开始了转化,从公有私有的问题转向了资产外流问题和
国家安全问题。他坚信,很快,中国的争论就会超越左派右派,中华
派、民主派与买办和国际反动势力的世纪大搏杀即将展开。
在最后的发言中,张教授重复阐明了形势的严峻性。他说:按《中国
经济年鉴》的数字,我国全部行业的股权控制率,外资占有比例在
55%到92%之间。在最近一些同志准备递交中央的报告中,有一个触目
惊心的例子:新华人寿。其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完毕,一旦上
市,开盘价不会低于40块钱,而苏黎世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内奸暗中控
股了54%。张教授感叹道,中国什么都会短缺,唯有汉奸这一项资源
不会短缺。可喜的是,政府部门已经有所察觉,现在就那几个汉奸浮
在水面上: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龙永图,就是汉
奸。
他总结道:不仅不是公共利益,甚至不是中国利益──正是在这个背
景下,钉子户事件才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可喜的是,政府也在觉醒
──它能让钉子户存在两年之久,这和砸烂所有钉子户的铁手腕、铁
心肠、铁面孔的时期已经大不一样了。钉子户事件,反映出中国社会
两头在觉醒,中间的利益集团在阻挠。张教授认为,下一步民主法制
建设的特点,将会被互联网所体现。传统媒体的门槛太高,而互联网
的最大好处──现代大字报──就是体现了人民的声音。毛泽东当年
搞大字报,就明确地表示这是一场演习。今天,好戏正式登场了,我
们玩得很漂亮。
巩献田教授表示了对张教授言论的敬佩。他慨叹道,虽然我国早就提
出了产权明晰,但国资委现在有多少国家资产,不单没人说没人讲,
原统计局局长邱晓华,更是提出了“统计工作不能数字化”的荒谬口
号。过去我们常说:数字是统计工作的语言。而邱晓华在98年以后,
搞出许多名堂,把国有、公有、私有的概念搞含混了。巩老说,他前
年买了一本《中国统计年鉴》,其中的经济所有制成分加起来应该是
100%,结果却是117%,把公有的多给算上了。国家统计部门、国家政
府官员,从来不在每年开会时通报一下我们的家当还有多少。根据吴
仪接见美国代表团时透露的一个数字,我国公有制成分只有35%了
──这已经违背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原则。
巩老强调,我们现在面临的这场争论,就是姓社姓资问题,还是姓社
姓资问题。他认为现在的主要矛盾是官僚买办资本和民族资本的矛
盾,并将如今的态势与1936、1937年相比──民族经济已然岌岌可
危。他说,自己2005年公开信一出,第一个用特快专递寄来的就是安
徽省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写来的信。此人写道:巩教授,我完
全支持你的观点……我们再也不容许出现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了。我虽
然是小盎有了,但还是害怕大资产阶级、大地主。这就表明了民族经
济遭遇到的困境。
他评论道:“《物权法》是一次民主化的立法,尤其开头开得好,结
尾不理想。结尾为什么不理想呢?一旦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以后──
‘确保通过’以后──不同声音就发不出来了。”巩老说,中办“确
保通过”的通知是可以理解的,任何政党在内部要求党员投赞成票,
都是国际惯例,没有不对。但坏就坏在全国人大委员长盛华仁居然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保通过”──党是不能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
号施令的。
这次所谓的“高票通过物权法”,其实也是“高票反对通过物权
法”。在所有通过的法律中,这是反对票最多,内部争论最大的一
个。这就涉及到改革共识破裂的问题。为什么提出改革共识破裂呢?
巩老指出,原来的改革是很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
自我完善。结果却少数人暴富,相当多数人的社会地位不能达到与其
生活水平相应的提高和尊重,更不需提最关键的下岗问题。现在虽然
很多人在提“盛世”,但却出现了与盛世很不同的现象:每年平均自
杀人口30多万──而我国文革以前平均每年判处死刑的也不过3,000
多人。所以,我们在谈幸福指数的时候应当注意,幸福是主观的,G
DP的发展并不一定就会带来幸福。
巩老着重强调了环境破坏和道德堕落的严重性。他说,现在共产党干
部的包二奶,比过去国民党将领合法的公开纳妾还要恶劣。可以说,
中国要搞资本主义,可能是世界历史上最残酷、最封建、最不人道的
资本主义。在这一点上,巩老既支持陈律师等人维护宪法,维护宪
政,又持以不同的理解。巩老认为,在《物权法》问题上,自己与江
平都是要保护私人利益的,但二人最大的分歧在于,巩老认为不能平
等保护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因为前者是公共的,每个人都有份的;
而后者就是自己的。二者的法律地位本来就不一样。宪法里明文规
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表
述上就是不一样的。公共财产如果不大于私人财产,那还叫国家吗?
《物权法》应该保护钉子户利益,而江平却同意强制拆除。在这个问
题上,巩老认为,吴苹、杨武、开发商都是私人利益,而不属于公共
利益,但重庆政府没有平等保护,反把开发商当成公共利益。严格来
讲,钉子户问题要特殊分析。巩老在六、七○年代就曾任人民公社党
委秘书。他从个人经验出发,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在过去对钉子户问
题的处理上,过于强调个人服从国家、集体,这虽然没有错,但不可
避免的是,对个人利益保护不够。可是没有那股劲儿,就没有抗美援
朝的胜利,没有一五计划的完成,更没有改革开放的基础。现在什么
问题都说是毛泽东时代的错误。改革改了多少年啦?从79年开始,到
现在28年了,还是满口“计划经济的错误”,这道理能说得通吗?还
有人说:苏联倒台是因为社会主义不行。苏联倒台,恰恰证明了马克
思主义、社会主义原理是对的。苏联修正主义集团背叛了马克思主
义,不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搞,必然垮台。我们参加过反修学习
的,都明白这个道理:它不搞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了,它不垮台谁
垮台呢?
巩老说,改革大家开始都同意,没有不同意的,但是改着改着出现问
题了,背离了邓小平改革的方向。去年2月25日民法学家齐聚人大声
讨巩老,结果变成了闹剧,多少法理学家都没有去。那些开会的什么
“顶尖的民法学家”,简直就是一群顽固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
不称为什么家,逻辑混乱,毫无水平。他们的逻辑竟然是“谁的财产
谁保护”──那还叫平等保护吗?这些人的逻辑很糟糕,没有学术良
心。
回到钉子户事件的讨论上,巩老再次回顾了江平的逻辑:钉子户违反
了公共利益,要拆除。巩老认为,两者都是私人利益。重庆政府开始
的做法是错误的:两个平等主体,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什么
批准开发商开工,以至于把钉子户的房子挖成一个孤岛?他称赞道:
“钉子户的精神好得很!有人说他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是维护公民
权利。他正好代表了当代中国那些最有可能被侵权的公民。”巩老愤
慨地说,现在中国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贪官、奸商和坏的知识分子,
其中最坏的当属官商勾结,和为特权集团做论证的知识分子。前几天
《学习时报》的一篇论证文章就安抚道:大家不要有情绪,和谐社会
嘛,好说好办,平均GDP提高了,大家的物质水平总体提高了,这
不很好嘛。而巩老对此的问题是:封建制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比奴隶
制社会高不高?当然高了。那为啥资产阶级还要造反啊?资本主义社
会的平均生活水平又比封建社会高。可那为什么工人阶级还要革命
啊?革命是当上层再也不能够按照原来的统治方式继续统治,下层再
也不能够按照原来被统治的方式继续生存下去的时候,才会爆发的。
针对今日中国面临的种种问题,巩老表示:“对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
本原则,我们怎么理解,怎么坚持?这是非常关键的。知识分子的使
命是什么?有的知识分子自己就是暴富。毛泽东提出的工农知识化和
知识分子工农化,我认为没有错。多年来,我们只谈解放思想,从来
不谈改造思想,这是一个最大的失误,光说一手硬一手软,怎么软,
怎么硬啊?不就是经济发展、GDP吗?所以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
题。我认为中央是清醒的。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当然,里面有
波折,我们属于‘非正常干扰’──起码遏制了开发商对农民用地的
掠夺,遏制了城市里房地产业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他同时表示,现在《物权法》内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立法小组的
成立就是不科学的。他说:九个成员,除去领导干部,全是民法学
家。什么叫专家?专家就是一孔之见,不过有的孔大一些,有的孔小
一些。民法学家的知识究竟是受到限制的,为什么不吸取经济学家、
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刑法学家的意见呢?这是给全国人民来制订法
律,而不是搞民法学界自己的法啊。《物权法》不仅大学毕业生看不
懂,法学博士、教授、博导如果不是专门研究民法的,也不容易看明
白。它绕来绕去,就不是让你看懂的。江平不仅点破了:“法律的制
定,就是不让你看懂”──还跟学生讲:看懂了还让大家来学吗?可
大学生和普通百姓毕竟是不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多好懂
啊!既然制定法律就是教人遵守,那么一部让人看不懂的法律,就是
在糊弄人。若是真正为了老百姓,就应该制定让老百姓一看就明白的
法律。
巩老举例说: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现在变成民法学约定成俗的互相
对应的表述了,而这是不对的。“善意”和“恶意”不是对立关系,
而是矛盾关系;除了善意、恶意,还有既不善又不恶的。八十年代,
出版了中文版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并纠正了国际法条例中的适
意取得,即不知情取得。而这种“不知原文取得”却被民法学界当作
善意──这叫善意吗?巩老亲查了九种语言的原版,其原意为
“好”,而单说英语中对“好”的解释就有18种──“我打得你好
疼”,这个疼也叫“善疼”吗?他说,每一名民法学家的说法肯定都
有其合理成分,但最终站在什么立场上,为什么人说话,这才是最关
键的。
“当代中国,一定要想方设法抵制外国资本主义入侵,包括经济、文
化上的入侵。”巩老举例说,胡耀邦不仅是第一个主张矿产资源可以
个人开采的,还是第一个改革开放后在郑重场合穿西装的中国人。结
果现在没有中华民族自己的服装了,“同志”也不再称了,只剩下
“先生”、“教授”和“老板”了。重庆钉子户,顶着那么大的压
力,在《物权法》通过,其人权却受侵犯的情况下还在继续抗争。现
在,“人权”都已经入宪了,《物权法》也通过了,究竟人权大还是
物权大?还是人权大吧!扁有物权,人没有了。巩老最后表示,不要
迷信资产阶级的学术权威,而要老老实实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轨道上
来,认真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著作。要恢复提倡读原著。他说,凡是
今天到会的,都是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的,即便在理论和方法上有
些分歧,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和社会的前进,大家是会逐步走到一起来
的。
在随后的补充发言中,陈律师说,巩老言论的背后,已经不再是纯粹
的意识形态上的逻辑,而是蕴含着当代中国的真实问题:民族与国家
的真实利益已经不在政府那一边,而在于民间,在钉子户这一边了。
他说,钉子户的维权活动(而非所谓民粹主义活动)和民间的抗争,
真正代表着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而现在的社资之争,也体现出与文革
时期不同的特点:现在的社资之争,是建立在承认改革的基础上的。
没有人对改革有异议,大家只是对改革成果的分享有异议而已。
郭先生说,随着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各集团之间的力量越来
越不平衡,他越来越意识到,法律实际上只是提供了一个游戏规则,
并不能保证一个正义或公平的结果──最终的结果还是力量平衡的问
题。如果一方有足够的力量,则法律能够保证其得到正义;如果没有
力量,则不能得到保证。他强调,中国的问题就是两个:一是共同富
裕──只有在贫富差距不是很大的条件下,法律才能起到维护正义的
作用;二是百姓一定要组织起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这两个问
题解决了,法律多一点少一点复杂一点简单一点,问题都不是太大。
他说,张教授讲话中所引数字的真正含义是,人民群众已经和生产资
料剥分开了,不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最主要的民主就是人民群众作
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不是所谓的一人一票。没有生产资料的群众只
能处于无依无靠的状态,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无论资方提出什么
样的条件,他们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是否能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
──这才是衡量民主的根本性问题。
主持人范景刚补充道,我们有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历史经验,而它最
后还是导致了生产资料回到少数人手里──这是权力体制的弊端决定
的,也正是改革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应该巩固劳动者对
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而不应该是剥夺。劳动者生产资料的被剥
夺,是改革异化的结果。
巩老也认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必然造成两极分化和剥削。
他说,所有权是四部分权利: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其中最关键
的是处分权在谁手里。国有企业只拥有对国家财产的前三种权利,而
没有处分权。但江平很早就主张:“企业没有处分权就不完全”──
他一直坚持企业有处分权,也一直坚持由国务院而不是最高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财产权。现在关键的问题──政府部门把财
富送给私人──就是忠实履行了这种思想的缘故。
范亚峰先生如此总结今天的沙龙:不论左右,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下,
本着对中国命运的共同关注,各位与会人都表示了对重庆钉子户维权
活动的支持和对宪法的尊重。他认为我们未来的任务是:超越左右,
深化维权,凝聚共识,积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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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耕:非暴力的胜利
“最牛钉子户”与维权模式 ┌────────────────────────────┐
│ 编 者 按 │
│ │
│ 本文从钉子户事件的和平收场,看到现代维权多赢的愿景, │
│ 得出“在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我认为吴苹夫妇与开发商互相 │
│ 妥协,达成协议,房屋和平拆除,是当事人双方和政府三方 │
│ 的共赢,是一次非暴力的胜利,是最好的局面,是近年来公 │
│ 民维权运动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也为中国公民维权模式提 │
│ 暴了值得借鉴的路径。” │
└────────────────────────────┘
4月2日,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房屋和平拆迁,事件以
喜剧收场。相对于此前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以及媒体的热烈报道,这
个结局似乎过于寻常,未能引起围观者的足够兴趣,甚至还让媒体多
少有些失望吧。就好象一出大戏,在人们的胃口被吊起来后,却平淡
收场,不免虎头蛇尾。我看到网上还有人大骂吴苹是骗子,说她把公
众欺骗了、愚弄了、利用了云云。
我不知道这些自感被吴苹出卖、满腹牢骚的人们,当初对事件的结局
又是如何预期的?难道他们希望那座房子真的象钉子一样始终保留下
去,稳如泰山?还是希望房子被开发商强行推倒、引发冲突、酿成流
血惨案?如果是前者,那果真象我在前一篇文章所写的,房子成了超
现实主义的作品,可以供人们来欣赏、参观、拍照──请问谁来承担
这件艺术品的成本,是你们还是吴苹夫妇?如果是后者,从新闻的角
度看,也许会形成爆炸性热点,满足全社会的围观欲望,这样以来吴
苹夫妇的利益又在那里?难道反过来让他们担当被公众出卖的角色?
成为众人娱乐的牺牲品?
在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我认为吴苹夫妇与开发商互相妥协,达成协
议,房屋和平拆除,是当事人双方和政府三方的共赢,是一次非暴力
的胜利,是最好的局面,是近年来公民维权运动取得的一项重要成
果,也为中国公民维权模式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路径。
首先从吴苹夫妇的角度,他们如愿以偿,利用舆论压力迫使开发商在
异地补偿协议上盖下公章,避免了悲剧结局,取得了维权胜利。值得
称道的是,吴苹夫妇不因为自己成为全国甚至世界媒体关注的焦点,
得到公众舆论的强大支持,就自我膨胀,把自己当作英雄而忘记具体
的公民权利,或者趁机漫天要价,向开发商狮子大开口,满足贪欲。
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不头脑发热忘乎所以,从这里可以
看出,吴苹夫妇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理性精神,精确把握权利,能够
区分利益与政治的边界。
其次从开发商的角度看,以异地补偿的方式,成功拔除最牛钉子户,
使开发项目得以顺利进行,也是最佳选择。在协议未达成前,开发商
未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选择强行拆迁甚至暴力拆迁,说明开发商有一
定的法律意识,和很多有来头有背景的黑心开发商有所区别。也许这
家开发商本来谈不上什么良心或黑心,仅仅是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屈
服,被迫选择了和平、理性、协商的途径解决问题。如果事实果真如
此,那正是一次民间力量的胜利,是媒体舆论和民间关注正确发挥作
用的体现。
最后从政府的角度看,如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平衡各方利益,
一直是十分头疼的事情。因为官商勾结,拆迁户作为弱势的一方,利
益始终得不到保证,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冲突热点,引发无数群体上访
告状和人命惨案,或用推土机一次撞死多名政府工作人员,或群体斗
殴死伤众多,或泼汽油自焚,或争吵告官讼争不休,或者因为告状上
访而锒铛入狱……我们已经知道太多太多的拆迁惨案了!摆在重庆市
政府面前的,一边是开发商的利益,一边是吴苹夫妇的利益,虽然作
为权利主体二者是平等的,但从政府的角度看,土地交给开发商来建
设,明显更符合土地利用价值,可以增加更多就业、更多税收、更多
经济增长,甚至官员个人也不乏从中捞取好处的机会,但吴苹夫妇的
利益也是利益,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重庆市政府在多元利益关系面
前,没有以维护大利益的名义侵害小利益,没有选择强行拆除,客
观、理性对待拆迁争议,没有压制媒体报道,利用公众舆论向追逐暴
利的开发商成功施压,迫使此前拒绝盖章的开发商选择了妥协。这种
解决模式,看似政府软弱,甚至使政府的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遭受
广泛批评,但实质上最终维护了重庆市政府威信和公正地位,避免个
案上升为公共危机。
甘地认为,非暴力运动没有敌人,参与各方从中得到只有成功的喜
悦、体验到精神的美好和力量的更加强大。在最牛钉子户问题的解决
模式中,看不到失败者,这是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兴起以来难得的一次
各方权利的共赢,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开发商和民间利益多方博
弈的结果,吴苹夫妇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体会到了维权的喜悦,感受
了到自己作为普通公民的力量;开发商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知道如
何合法取得利益;更重要的是,政府也学会了如何利用公共媒体,知
道公众不是自己的敌人,也知道如何尊重普通公民的利益,避免了一
次暴力强制拆迁引发的危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政的自信。
但愿从此之后中国再也没有暴力拆迁!但愿每个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应
有尊重!
(2007-04-09)
〔原载博闻社网站,北京时间2007-04-0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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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权理论(上)
3、应星:草根动员 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 ┌────────────────────────────┐
│ 编 者 按 │
│ │
│ 本文首先提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是事关社会稳定 │
│ 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问题,然后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草 │
│ 根动员──来切入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作者通过四个个案的 │
│ 比较研究,突破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与印度底层社会研 │
│ 究范式在有组织的精英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场域之间的简单 │
│ 对立;作者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并批判了国 │
│ 内目前流行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已进入“以法抗争”新阶段 │
│ 的观点。作者认为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 │
│ 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 │
│ 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 │
│ 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 │
│ 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 │
│ 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 │
│ 程。 │
│ │
│ ◆关键词:草根动员;草根行动者; │
│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双重性 │
│ │
│ 本研究是教育部资助项目《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 │
│ 究》(06JA840020)和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中国基层行政 │
│ 争议解决机制实证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我在华北地区B │
│ 村的田野调查与资料收集是与汪庆华共同完成的,非常感谢 │
│ 他的合作。 │
└────────────────────────────┘
一、
中国社会结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利益格局
的角度来看,改革前全国总体性、单一化、均质化的利益格局被打
破,各个地区、单位和身分群体成为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
体。
与此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尤其是1992年中国开
始较全面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利益失衡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弱势
群体”一词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力”成为衡量中
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新农村建设”被提到关系我国发
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的高度,这些都表明,如何形成一种有效协调利益
关系的社会良性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制度化解决
利益冲突的机制等。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
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都无从谈起(孙立平,2006:32~
36)。而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我们又需要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群体利
益表达机制,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大
问题。本文即是要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草根动员──来研究农民群
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大体而言,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有三类方式:集体上
访、某些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某些”集团诉讼,是指那些在
进行集团诉讼的同时也进行集体上访的行动类型,或者用某种位于法
律边缘的群体聚集等形式对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的集团诉讼。“某
些”就地抗争,是指那些在当地依托合法的组织(如工厂职代会)、
采用合法的宣传政策或较节制的群体聚集等方式来表达群体利益的行
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常被人们笼统地称为
“群体性事件”,我觉得这是不妥的。因为那些发生了明显的暴力冲
突、出现了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行动,与采用法律
法规所允许的或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群体行动,有着本
质的区别。即便后者有时会出现个别的、轻微的违规行为,甚至在某
些情况下可能向前者转化,但将两者简单混为一谈,无益于我们对社
会稳定问题的深入认识。
在本文中,我把前者称为“群体性事件”,而将后者称为“群体利益
的表达行动”。关于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的研究,可以在西方的集体
行动或社会运动理论中得到某些启发。不过,本文之所以用“群体利
益的表达行动”一词而不用“集体行动”或“社会行动”〔1〕,主
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从通行的定义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
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
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
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只有处在制度化边缘的群
体利益表达行动具有某种含糊的合法性。其二,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
会运动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外群体政治行动。自从麦
卡锡和左尔德的论著(McCarthy Zald,1973)发表后,“专业化”
(professionalization)就成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运动研究领域
最重要的术语之一。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及其专业化的动员,被看作是
西方社会运动的显著特点。但中国社会现在几乎完全不具备社会运动
职业组织化的制度环境,草根动员(grassroots mobilization)而
非专业化动员,是中国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1980年代初,出于对西方学界在研究社会运动和市民社会时所表现出
来的浓厚的精英史观的不满,一批多为印度出身、研究现代南亚历史
的学者创造了一个被称为“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的学
术流派(Guha,1982;刘健芝等编,2005)。底层研究学派的基本旨
趣是要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
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比如,在其学派代表人
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不足以描绘与解释
第三世界的底层人民是如何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
主空间的。
这些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甚至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
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俟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
对象。但是,在许多状况中,底层人民为了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以
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
在于夺取柄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
个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这即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
(political society)(Chatterjee,1986;查特吉,1988,
2000)。也就是说,强调底层与精英是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两
种场域的政治行动逻辑是不同的,这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研究集体行
动的一个鲜明特点。
底层研究学派对于我们突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思考中国问题上的局
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应该成为我们分析
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的一个基点。不过,底层研究学派本身也还
存在若干局限。这个学派早期的著述把关注焦点放在了农民革命和起
义这样的宏大事件上,因而特别强调农民的集体团结力。然而,正如
斯科特(Scott,1985)所批评的:“大多数底层阶级对改变宏大的
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他们更关注的是霍布斯鲍姆所称的‘使制
度的不利……降至最低’。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即使是秘密
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为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所拥有;在这一领
域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斯科特就此提出了对农民反抗的
日常形式的研究。不过,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在农民革命与农民反抗
的日常形式之间的一种底层政治,这即欧博文(O'Brien,1996:
31~55)所谓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查特吉后
来提出“政治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就是想把底层研究的重心转向对
“依法抗争”行动类型的研究。但是,这个学派在转向中出现了另一
个问题:碎片化。按照查特吉(1988)自己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
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
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如果说在精英主导
的分层历史中,底层的日常生活的确是破碎的历史,而对这种破碎的
执着就是对底层日常生活自主性的捍卫的话,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
理解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呢?散兵游勇足以建构起抗争具有某
种组织性的“政治社会”吗?难道小农的某种自利性和保守性不会使
他们在群体利益的诉求行动中成为奥尔森(1995)所谓的“搭便车
者”(Free 2 Riders),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变得不可能了吗?
我们之所以选择草根动员作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入手点,
就是想在理论上同时超越来自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和来自东方的
底层研究范式。这里所说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西方特别在
美国至今仍居主流地位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的
共同点是把组织和网络作为研究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的要害。但是,
这种以精英为主导的、以正式组织为形式、以专业技术为特征的动员
方式在中国现阶段是完全不适用的。底层研究范式所强调的运动的草
根性才更有启发性。不过,底层研究范式的碎片化特点会让我们只看
到草根,而看不到动员;只看到精英与底层的径直对立,而看不到底
层积极分子在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着
眼于草根动员,是要超越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政治
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深入理解农民底层政治的复杂性。
“草根动员”这个概念的用法较为广泛(从制度内的选举行动到制度
外的社会运动),定义也较为多样(参见Castells,1984;Norris
Cable,1994:247~268)。从本文的研究目标出发,我给“草根动
员”作如下操作性界定:它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
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
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者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
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grassroots activists)。〔2〕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于建嵘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在学界较有影响的
文章,宣称农民集体维权自1990年代以后已经进入了“有组织的抗
争”或“以法抗争”阶段(于建嵘,2003,2004,2005)。在国内学
者中,于建嵘对农民作为政治主体及其集体维权行动的研究具有某种
开创性的价值,他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不无启发意义。不过,在我看
来,他的研究也还存在一些较大的缺陷。首先,他的研究有较强烈的
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这样恐怕会使我们对草根行动者形象的认识有
过于理想化之嫌。其次,他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
性。即便我们可以相信他在湖南等地所作调查的真实性和深入性,但
他的政治热情和价值取向似乎还是使他过快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
代中国农民维权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本文的分析将对他的这一结
论提出质疑。在我看来,无论是草根行动者的形象,还是农民群体利
益表达行动的走向,都比于建嵘所分析的要复杂得多。
本研究采取蚌案比较方法。这些个案包括:西南地区A村村民就地抗
争个案;华北地区B村村民集团诉讼个案;西南地区大河移民集体上
访个案及S乡移民集体上访个案。这些个案的选取,不仅考虑了群体
行动的不同种类,也考虑到了草根行动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3〕、
当地农民近年有无类似行动的经验〔4〕等诸多因素。
对A村的田野调查是我2005年8月完成的,此后半年又陆续补充了一
些新的调查资料。对B村先后三次的田野调查是我与一位同事2004年
7月、8月和2005年1月共同完成的。S乡是大河移民的所在地,1997
年7月到1998年7月我曾对该乡前后两起集体上访个案作过长达一年的
田野调查,此后六、七年里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深入访谈。
二、
我在本节先对这四个个案分别作一个概括介绍〔5〕,然后再对其基
本要素作一个简单比较。
(一)周孝忠与A村村民就地抗争个案
A村是西南一个经济比较富裕的临江村。当村民周孝忠听说地方政府
要在江边修建一座大型水电站,他们的村庄将因此被淹没,于是,他
开始动员村民抵制建坝。
周孝忠的历史颇为复杂。他的父亲1949年前就参加了革命,但因出身
不好而在文革中受到迫害。周孝忠少时曾在外游荡,以逃避迫害。文
革结束后,他考上了大专,毕业后在城里教书。后来为了照顾母亲,
他辞职回村,以做小生意为生。因为文化水平高,口才好,又敢说
话,他在村里颇受人尊重。A村1997年发生“5.13”事件时,他振
臂一呼,充当了民意领袖的角色。当时村后的山上有一家选矿公司,
那里排出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全村的饮水水源。因为该公司的后台硬、
关系多,村里人多次上访无果,后来竟连电话也打不出去、邮件也寄
不出去。周孝忠组织了4,000人的签名,并连夜派人走到外地,将
“状纸”寄到北京。5月13日这天,3,000余名群众一齐与镇政府交
涉。即便在整个交涉过程中秩序良好,但周孝忠等四位领头人物后来
还是被关进了县拘留所。不过,斗争持续两个月后的最后结果是:周
孝忠等人被无罪释放,政府决定移址建厂,给有病的民众安排治疗,
并为全村重新引水。
2004年3月,江边将建坝的消息不仅使村民们议论纷纷,而且也引来
了在外工作的A村人后代的关注。在一位A村人后代的积极奔走下,
建坝的消息开始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2004年7月,经这位A村人
后代推荐,周孝忠参加了由一个NGO组织主办的社区可持续发展培
训班。会后,以周孝忠为首的一批当地积极分子(一部分是当年参加
“5.13”事件的积极分子,另一部分是这次新加入的)积极投入了
保卫家园的动员工作。他们不仅组织村民签名,在村里张贴相关报
道,组织热爱家乡的活动,到与建坝相关的邻村邻乡去游说和散发材
料,用政府内部的私人关系收集相关文件,还与政府官员正面对话,
希望用理念打动地方官员,使他们理解和支持保卫家园的行动。这些
活动的大部分花费,都是周孝忠利用他在外面的关系和逐步扩大的影
响从外面募集来的。周孝忠很讲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所
有这些活动,而且不成立任何组织。目前,A村村民不愿搬迁的意向
已经基本达成认同,国内外的环保组织也在关注A村。建坝方案是否
实行,尚在僵持中。
(二)田亮生与B村集团诉讼个案
B村是华北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中等、位于黄河边的村庄。1999年12
月,县黄河河务局为加固黄河大堤二期工程而需要就地取土,在未办
正式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与B村村委会协议取土。村委会未召开村民
大会,就擅自同意以每亩三千元的价格让河务局取土。村民田亮生得
知此事后,联合与村委会有矛盾的村民李盛民等人,动员村民抵制河
务局的行为。由于田亮生本人患有面瘫和腿瘸等疾病,一些事情是由
李盛民出面组织的。但实际上,田亮生是整个行动的灵魂人物。
田亮生1945年出生,曾上过七年学,后来因为身体残疾而被迫休学,
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田亮生虽然说话和走路都非常吃力,但因为
读书较多,头脑非常清醒和冷静,考虑问题相当周全和理性,在村里
有一定的号召力。当田亮生得知河务局的取土行为后,就把这种行为
定性为“占地”,并认定河务局没有法定手续。于是,他理直气壮地
鼓动一些村民去现场阻止施工。在施工队被迫撤离后,田亮生又让李
盛民带人去县土地局上访。土地局发现河务局的确未办手续,就下达
了停工通知。但后来县政府认为此项目属于黄河防洪抢险工程,可以
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精神,边施工边办手续,故而又撤消
了县土地局的停工通知。
对此,村民们非常不满,仍继续阻止施工。由于工期紧急,河务局后
来被迫另选他址。在阻止取土获得成功后,田亮生、杨盛民又把斗争
焦点指向了当初同意“卖地”的村委会。先是村委会主任被上级诫
免,后来村委会的广播被抢走,村两委的工作陷入瘫痪。即便县公安
局介入调查此事,但因为村民的不满事出有因,又没有找到田亮生、
杨盛民等村民代表的“罪证”,特别是因为县公安局刚刚因为在别的
村庄滥用警力受了处分,所以,县里最终没有对村民代表使用强压手
段,而采取了软化矛盾的方式。河务局被勒令将B村被破坏的土地复
耕。但是,田亮生认为只有按照土地被征用的标准赔偿村民才是解决
问题的根本。在村民反复阻止下,复耕被迫终止。
田亮生他们决意用尽一切合法途径去为其土地讨个说法。上访也好,
复议也好,打官司也好,都坚决抗争到底,直到获得赔偿。所有费用
由村民集资。为了鼓励村民的积极性,田亮生确定了这样一个集资方
案:每个村民集资的额度可以在一元钱到100元钱之间自愿选择,但
无论多少,将来官司打赢了,都双倍偿还。现在不参加集资的人,将
来一分钱也分不到。
2001年5月,田亮生、杨盛民联合了815名村民,先去市政府行政复
议,要求撤销县政府关于复耕的决定。在市政府维持决定后,他们就
把县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他们又把希望寄托在市中级法院
上。
为此,他们在上诉前做了一个重要的工作,即要求重新选举村委会,
以堵住他们不是法人代表、因而没有土地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口。2001
年11月,村委会重新选举的结果是,杨盛民当选为主任,田亮生当选
为副主任,其他几个行动积极分子当选为委员。在开庭当天,为了给
法院施加一些压力,田亮生、杨盛民还组织了上百村民去市政府上
访。不过,市中院还是把他们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后,田亮生等人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结果都被驳回。不过,为了化解矛盾,2003年11月,市中院在维持原
判的判决书下达后,又进行了调解,最后县河务局给B村支付了23万
元的土地赔偿费。村委会拿到钱后,如约兑现了双倍偿还集资款的承
诺。
(三)许绍荣与大河移民集体上访个案
S乡是西南一个经济落后的乡镇,一条俗名为“大河”的溪流从S乡
横穿而过。从1975年起至今,S乡农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一直持续不
断,其上访可分为两个阶段,都与水电站有关:1975年地区行署在S
乡兴修了一个中型水电站──大河电站,S乡一部分农民变成了大河
移民,他们为自己土地的补偿问题一直上访到1994年才基本得到解
决;而1994年后,由于一个特大型水电工程的上马,不仅大河电站将
被完全淹没,大河移民变成二次移民,而且移民数量还扩大到了全乡
其他地方。从1997年起,S乡移民又开始了新的集体上访。S乡农民
这两个阶段的集体上访的关键人物分别是许绍荣与周克旺。
许绍荣在文革爆发时是县一中的高三毕业生。文革开始后他曾组织过
一个小型造反团体,积极参加了一段“文斗”.但当“武斗”开始
时,他就躲回到S乡老家,后来当了村小学的代课教师。刚开始大河
移民的集体上访是以生产队干部为主体的,但久无结果。1982年7月
当地发生了一次特大洪灾,大河移民生存条件大大恶化,由此,迫切
需要组织得力、谋略得当的代表来推进上访。许绍荣有文化、见过世
面、有过运动经验,因而被大家请出来,充当了出谋划策的灵魂人
物。在许绍荣的调度下,大河移民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稳定、制度严
格、运作有效、反应灵敏、团结一致的上访精英集团,他们采取上访
方式把农民自身的生存困境建构为地方政府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的
问题,从而逐步获得了应得的土地补偿。上访资金刚开始是靠移民自
己集资。后来大河移民掌握了一个乡办企业,因此,变卖这个企业的
资本就成为移民后期斗争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许绍荣非常懂得拿捏
行动分寸,大河移民在被有效地动员起来进行就地抗争的同时,又没
有造成局面失控,因而,相关部门很难找到恰当的证据对他作出处
理。即便许绍荣在上访过程中也曾受到刁难,但到最后他还是基本做
到了全身而退,而那个本来就不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上访精英集团也
随上访的结束而解散(参见应星,2001)。
(四)周克旺与S乡移民集体上访个案
周克旺原来是大河航运公司的职工,文革期间也曾积极参加过运动。
他退休后回到S乡老家居住。他文化并不高,但在外面见过世面,性
格倔强,心直口快,能说会道。当周克旺发现移民补偿不足、“假移
民”现象严重时,就主动冲到了集体上访的前列。周克旺在刚开始组
织S乡移民集体信访的1997年,初见成效。有69个村民组盖章、号称
“万人诉状”的材料引起了高层领导重视。省市县组成了联合调查
组,专门来S乡调查移民反映的问题。但调查结果公布后,周克旺他
们大失所望。调查组认为所谓“移民补偿不足”的问题并不存在,是
移民代表对政策理解错了;而“假移民”的确应该查处,但情况并不
象移民代表所说的那么严重。周克旺决定从信访转为走访,去高层政
府直接上访反映问题。不过,由于有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周克旺
组织的集体上访再没有被认真对待过。迫于无奈,周克旺组织了一次
几百名移民从S乡步行数十公里到县政府去要求解决问题的行动;在
县里的官员到S乡作移民搬迁动员时,周克旺还公开找他们辩论,说
问题不解决好就不能答应搬迁。因为完成移民任务的压力很大,县里
决定对周克旺等几个主要的移民代表采取强硬手段:先抓人,再收集
证据;先定性,再通过法院定罪。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县里发
现上访代表的一份书面材料中有周克旺等人成立“移民监视协会”的
情况,如获至宝。即便“移民监视协会”并非一个真正的组织,而是
上访代表心血来潮的一种说法,但这个名目仍被当作了周克旺他们有
组织地破坏移民工作的“铁证”。周克旺后来被判刑三年,其他几个
移民代表被判刑两年。70多岁的周克旺在牢中摔坏了腿。但是,当他
被刑满释放后,又继续投入了集体上访。除了继续反映S乡移民的问
题外,为自己的案子翻案成了新的上访动力。周克旺因反映移民问题
而入狱在外界产生了一定的震动,一些媒体和NGO组织开始关注S
乡。不过,S乡移民上访的资金仍都来自移民集资和上访代表自己的
资金。
我们下面用表格的方式简要地比较一下
这四个个案的基本要素(见表一):
三、
在了解了四个个案的基本情况后,我们现在要从五个方面来作详尽的
个案比较分析。
(一)草根动员与群体行动的发生究竟是何关系?
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出现,有人都习
惯将之归咎于背后有所谓“黑手”的指使。我们要问的是:群体行动
都是经动员而产生的吗?
就A村、B村和S乡移民的个案来说,群体行动一开始就是由周孝
忠、田亮生和周克旺分别动员起来的。不过,我们在大河移民那里看
到了不同的情况──许绍荣是在群体行动开始几年后才出现的。在那
以前,大河移民基本处于群龙无首的局面。即便有些时候群众推举生
产队长作为上访代表,而生产队长的作用只限于此,他们还称不上是
真正的“草根行动者”;移民集体跑到乡政府去“诉苦”的时候都是
三三两两,没有组织的。我们再仔细地分辨一下这两种情况的差别,
会发现:草根行动者在先、群体行动在后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
益的受损还不是很明显的时候,需要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大多数农民
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群体行动先于草根行动者的情况,往往
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已经相当明显且普遍的时候,无须动员,农民
已经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比如,A村的建坝还只是在规划中,大
多数村民都没有觉察到自己将来生活所面临的威胁。河务局在B村的
取土是在离村六公里远的地方,大多数村民还不知道此事,即使知
道,也不会将取土与征地联系在一起。S乡移民补偿偏低的问题,是
需要了解移民补偿政策才明白的;而“假移民”的问题,是需要有机
会看到村组干部炮制的移民名单才会发现的,这些都不是普通移民周
知的。因此,只有靠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农民才会在较短的时间里达
成群体行动的认同。但在大河移民的案例中,大河电站对移民土地的
冲刷是摆在每个移民面前的现实问题,这种冲刷给移民带来的生活影
响是直接的、严重的。因此,共同利益的严重受损,使移民们在无须
动员的情况下就可能采取群体行动。草根行动者只是调整了群体行动
的组织方式、行动目标和斗争手段,而不是这种行动最初的鼓动者。
即便我们选取的这四个案例并不足以使我们去推断纯粹自发出现的类
型在群体行动中到底会占多大的比例,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先有动
员、才有群体行动,并非一种固定的模式。群体利益的严重受损本身
就可以成为最强有力的动员因素。群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生,既
可以说是“自然的”,因为它是集体利益受损的必然结果;也可以说
是“突然的”,因为群体行动具体会以什么形式出现、什么时候出
现、因何导火索而出现,这都可能是即时发生的,并没有充分的准
备。草根行动者可能在群体行动的中间介入进来,甚至可能在整个过
程中始终就不存在草根行动者。
(二)草根行动者基本的身分特征究竟是什么?
在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的群体行动中,我们可以为这些草根行动者们勾
勒怎样一幅群像呢?从我们所研究的这四个案例来看,这些人与当地
其他农民相比,一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大多有在乡村外生活、工作
或闯荡的经历,大多有参与政治运动或群体行动的经验,对法律和政
策较为精通,对政府处理问题的逻辑较为熟悉,能说会道,足智多
谋,理性控制力较强。于建嵘(2004:53~54)对乡村所谓“抗争精
英”的身分特征的描绘也大体符合这些特征。不过,如果我们非要在
草根行动者身上贴上“精英”(elite)这个身分标识的话,恐怕也
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辨析。
在现代精英理论的创始人帕雷托那里,真正的精英并不是泛指各个领
域中较有才能的人,而是特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在政治上对民众起着支
配、统治作用的人。精英这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对民众的支配性。
或者说,帕雷托所关注的是,那些当权者即统治精英与那些无权者即
民众之间的直接对抗(参见巴特摩尔,1998:2~3)。精英理论的另
一位代表人物莫斯卡(2002)不同于帕雷托的地方在于,他强调精英
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强调精英通过“亚精英”(sub 2
elite)或“新中产阶级”而与民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即便莫斯卡
所用的“精英”概念要宽泛得多,但即使从他的视角来看,恐怕也还
是难以接受“农民精英”这样的概念,因为这样一来,使用精英概念
的社会分层基础──社会上层与社会底层的划分似乎就被大大模糊化
了。在我看来,由于“精英”一词在今天已经常常被泛指各个阶层或
各个领域较有才能的人,所以,我们并非不能使用“农民精英”或
“乡村精英”这样的说法。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两个问题:
其一,乡村精英与一般精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一般精英在精英
内部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而乡村精英很少有上升为一般精英
的可能性。由于户口制度的刚性约束,由于城乡的二元分割,中国农
民处在代际继承性最强并且流出率最低、上升流动机会最少的社会最
底层。因此“,乡村精英”更固着的身分是“农民”而非“精英”。
关于这一点对其动员行动的影响,稍后详论。
其二,从乡村精英与制度的关系来说,乡村精英可以进一步分为乡村
制度精英与乡村非制度精英。乡村制度精英一般是指村干部(不含村
民组长),他们拥有制度赋予的政治权力。而本文所研究的草根行动
者则大多属于乡村非制度精英,他们只拥有非正式的权力。具体而
言,草根行动者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
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不少情况下,草根行动者的影响力甚至
超过了村干部,但草根权力的非正式性使草根行动者的身分是含糊
的,因此,他们的政治担当就有相当大的伸缩性。〔6〕他们可以担
起动员的重任,也可以拒绝动员的使命;他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一
个积极分子,在其他问题上却是一个非积极分子(比如,许绍荣推动
了大河移民的上访,却不再参加后一轮的移民上访);他们可以是主
动地“站”出来,也可以是被动地被“推”出来。因此,无论我们用
“草根行动者”一词,还是用“乡村(非制度)精英”一词,都应该
认识到,它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身分,而是指一个临时的角色,是相
对于某些特定问题被界定的(参见奥立佛、马维尔,2002:288~
289);它所指称的那些人在政治行动上与其说是一贯的,不如说是
随机的。
(三)草根行动者究竟是携私的小人还是理想主义的英雄?
草根行动者常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级的道德化色彩。一极把草根行动
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他们是为私利而有意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
系;另一极则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理想主义的英雄,他们不畏强势,
为民请命,勇挑重担。但在我看来,无论是阴谋图私论,还是理想奉
公论,这种道德化地评判草根行动者的方式都是同样简单化的做法。
1、从草根行动者的现实处境来看
我们所定义的草根行动者并不是外来的精英或知识分子,他们自己就
是利益受损者,所以,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受害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他们既是在为私利奔走,同时也是在为公益奔走;他们既是在为民众
说话,也是在为自己说话。从这一点来说,公心与私心是合二为一
的。但是,从群体行动所面临的“搭便车”困境而言,他们的挺身而
出仍需要一种特别的理想精神。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
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金钱和时间(奥尔森,1995:10)。但这两点困
境在中国社会倒不成大的问题。
首先,小农深厚的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基本可以解决金钱的困境。
奥尔森的理论前提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如果放在小农身
上,就是波普金(Popkin,1979)所谓的“理性小农”。关于斯科特
的“道义小农”与波普金的“理性小农”之争,本文不予详论。但正
如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的,生存伦理和理性计算其实是小农的不同侧面
(参见黄宗智,1986)。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行动中,小
农所表现出来的侧面是不同的。拿中国农民的群体行动而言,危及他
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状况使他们势必表现出较高的集体认同感。纵使他
们中的大多数不敢站出来组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连就地抗
争或聚集都不敢参加,但要他们通过集资表示支持,还是不难做到
的。那些不参加集资的人,在一个平均主义意识浓厚、没有陌生人存
在、世代相处的村庄共同体中,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中国
农村,草根行动者可以通过集资的方式来解决低成本的群体行动的经
济支持问题。〔7〕
其次,草根行动者所需付出的时间也基本不构成困境。因为,在一个
劳动力大量富裕、生活工作节奏相当缓慢的乡土社会,时间可以说是
非常丰沛的资源。而且,行动者还可以在集资款中列出“误工补贴”
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金钱和时间都不构成中国草根动员的主要障碍。但是,草根行
动者“站”出来仍是一种道德义举,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
动特殊的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
守法规,草根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
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
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应星,
2001:324~326)。
周克旺的入狱和周孝忠(在“5.13”事件中)的被抓就是一个明
证。许绍荣曾受到地方当局的多方刁难。田亮生也险些被抓,只是因
为一个偶然因素才幸免于难。因此,几乎所有草根行动者的出场,在
头上都顶着一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终身在底层讨生活的人来说,如
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勇气、正义感,是断难作出挑头行动的选择的。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也由此而生。正因为草根行动者始终怀有安全焦
虑,所以,除了群体利益外,草根行动者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安
全,就成了他们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时总
是会向大家表露他们不怕牺牲的勇气。但是,草根行动者大都是非常
理性的人,他们不仅要关心群体行动的成败,而且也绝非不考虑自己
的安危。因此,在某些时候,就可能出现草根行动者的目标与农民群
体行动的目标发生分离的情况。比如,在大河移民上访中,由于许绍
荣面临被地方官员“秋后算帐”的危险,他后期所组织的群体行动的
主要目标就不再是移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通过“告官打
虎”来扳倒地方官员,以保证上访代表的安全。当然,我们也要看
到,草根行动者保安全的“私心”与代民言的“公心”是缠绕在一起
的。〔8〕
2、从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来看
草根行动者常常自视为底层的代言人,但问题是他们真的就能代表底
层吗?同样出身印度的学者斯皮瓦克(Spivak,1988)在一篇著名的
论文(《底层会说话吗?》)中这样批评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说他
们即便企图为底层说话,但他们的表述方式仍然采用的是西方殖民者
写作历史的方式,因此,他们所书写的“底层”的历史还是一种“实
质化”(essentialized)或“同质化”(homogenized)的历史,即
根据西方认识论模式塑造过的历史。实际上,面对“历史的无名者”
那些含混的咕哝,面对那些夹杂着美与恐怖的黑暗中的传奇,面对着
那些破碎的“生命的诗”(福柯,2001),无论是“大写历史”的书
写者,还是以代人立言自居的知识分子,或是出自底层本身的草根行
动者,都是同样的无所置喙。我在对大河移民的研究中就发现,在许
绍荣的行动逻辑中是不可能将山坳的孤魂纳进视野中的(应星,
2001:87)。因为他用以抗争的武器实际上正是被抗争者传授给他
的。或者说,草根行动者手上并没有铸造出不同于精英政治的武器。
正如斯皮瓦克所说的“,政治主体性的问题不能通过将庶民浪漫化而
得到解决”(怀南特,2005:244),同样的,底层政治的主体性问
题也不能通过将草根行动者浪漫化而得到解决。即使草根行动者有意
识地要去代表民众,但他们的行动逻辑并不一定就都能体现他们的意
识。在中国社会,即便底层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具体目标不同,但两者
的行动逻辑却可能是一致的。
(四)草根动员究竟如何选择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
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从是否诉诸法律手段可以分为司法救济与非
司法救济。草根动员是否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救济或非司法救济呢?
我们结合上述个案来作一个具体分析。
集团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方式,而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属于非司法救济
方式。在法治理想主义者看来,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界分;为了加快
法治的进程,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然而,具体的个案分
析却表明这两者的界限在草根动员中似乎并不清晰。比如,B村村民
的集团诉讼其实只是他们表达群体利益过程中的后期阶段,而他们在
前期广泛使用了就地抗争的手段。甚至就在中级法院开庭的当天,他
们还组织了大批人去市政府请愿。我在访谈中得知,A村村民之所以
现在未提起诉讼,是因为大坝的修建目前尚在计划中,法院无法受理
尚未构成实际侵害的案件。但他们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同时使用法律手
段。大河移民未提起诉讼,则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
施。
而在第二波的移民抗争中,就是一边向党政部门上访,另一边同时在
向法院申诉了。实际上,在草根行动者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
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
纠纷上实用与否。正如我与合作者在别的地方通过其他个案的对比分
析所指出的:“由于‘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
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就不会拘于司法救济P非司法救济
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们对法律的相信,就象他们上访
也并不一定出于对‘青天’的相信。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
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
般”(应星、汪庆华,2006:191~221)。
(五)草根动员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程度究竟如何?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并非所有的群体行动都会存在草根行动者及草
根动员。然而一旦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便会大
大地提高。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因素:
首先,草根行动者所面临的安全困境迫使他们要精心地组织。草根行
动者从一出场,头上就顶着一把悬剑。为此,他们必须尽可能使群体
行动不授人以柄。
其次,“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更使他们要小心翼翼,强化控制。
为了使群体行动能够获得成效,草根行动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
段,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
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
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
意。但这种手段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马上带来
灭顶之灾(应星、晋军,2000)。正因为这种策略的高度危险性,更
使草根行动者要加强对行动的控制,以免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演化为
“群体性事件”。
再次,农民政治行动的跳跃性使草根行动者必须把握好达成妥协和结
束群体行动的适当时机。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具有较强的跳跃性特
点: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投入激
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参见Thaxton,1990:335~
376)。农民投入政治行动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可能是为
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战斗,为了争一口“气”而战斗。
农民行动的群体性可以使这种战斗到底、绝不妥协的“气”交融在一
起,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地被建构出一个“不达全胜绝不收兵”的
宏大气场。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充分动员,草根行动者无疑会经常利用
这样一个气场,甚至对于所谓“叛徒”会采取某种惩罚措施。然而,
如果任由这个气场来左右整个群体行动,那么,或者会因为出轨之举
而遭政府严惩,或者会因为无法接受妥协而最终带来全败的结局。因
此,草根行动者就不能不以较强的组织性来抑制这种气场,以有限的
胜利捕捉妥协和退出的时机。草根动员不仅是使农民起来参加群体行
动的动员,也是使农民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动员。
故此,在我们所研究的这几个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所有的草根行动者
在进行动员时都表现出了较强的理性控制、精心组织的面向,都会在
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草根行动
者在进行组织动员时几乎都是坚持名实分离的。也就是说,即便大部
分草根行动者实际上必须通过某种组织化的活动才能有效地控制群体
行动的局势,但他们都不愿意以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名称来发号
施令。在我们所研究的四个案例中,只有周克旺一个人曾经用过“移
民监视协会”的说法。也正是这使他付出了代价。
于建嵘试图将农民近年这种有组织的群体抗争总结为一个新的概念
──“以法抗争”。他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想超越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
出的“依法抗争”说。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所谓的“依法抗
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 2 based resistan-
ce),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这种
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诉求上级
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进行有关集体具体利益
的抗争。而于建嵘(2004)所谓的“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有着
实质差别,因为“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
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
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
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
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
‘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我们可以看出“以法抗
争”与“依法抗争”之间的关键差别并不是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
也不是组织方式的差别(是上访,还是其他方式),而是群体行动的
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争”界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
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上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经
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
然而,于建嵘的这一说法真能站得住吗?我认为在他的分析中忽略了
五个问题。
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注定了草根动员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所明
允、默许或至少未强力禁止的前提下展开的。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是任
何一个理性的草根行动者不得不去面对的。即便我们并不能排除某些
草根行动者所具有的强烈的激情和牺牲精神,但从包括马克思、斯科
特、波普金在内的诸多大家对小农或农村人口的经典研究中,可以看
到,在没有外来知识分子或革命团体的影响的情况下,小农自身的动
员基本上是就事论事的动员,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借用蒂利
(Tilly,1986)的说法,是“反应性的”(reactive)而非“进取
性的”(proactive)群体行动。也就是说,农民群体行动的斗争目
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有较抽
象的性质(如“气”)存在,也是事关行动者在当地具体的生存状
态,而不会触及一般性的权利安排格局。
其二,日常生活的压力注定了草根动员在目标追求上的高度有限性。
我们前面刻意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与一般精英相比的“农民”或“底
层”身分。如果说一般精英可以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的超越性的
话,那么,农民,哪怕是农民中的所谓“精英”,则会在日常生活中
面对着马克思(1972:806)所谓的“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巨
大的谋生压力迫使底层的群体行动会紧紧围绕具体的利益特别是经济
利益展开,而罔顾其他。
其三,跨乡的草根动员成本很高。赵鼎新(Zhao,1998)在分析中国
的群体行动时曾经提出:中国政治性的中间组织缺乏发展的空间,因
此,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
系就成为群体行动者唯一可利用的动员手段。如果说知识分子的群体
行动都是以生存的空间环境为基础的,那么,对于资源缺乏、政治性
较低的农民群体行动来说,就更是如此了。即使象A村、大河、S乡
这三地的水电站兴建涉及到多个乡镇甚至多个县区的移民利益问题,
但比较紧密的群体行动仍是以本乡尤其是本村和邻村为单位的,与外
乡移民的联系非常松散,跨乡协同、全县“联网”的行动非常罕见。
其四,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者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草根动员因具
体的群体利益问题而起,也因这个问题得到某种解决后而止。草根行
动者作为组织者或农民代表的临时身分也就随之而终结,他们的身影
会再次没入芸芸众生中。
其五,在某些情况下,草根行动者还具有向正式的、合法的制度化精
英转变的可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B村的田亮生等草根行动者在进行
集体上访和集团诉讼的过程中被全部选进了村委会。我们说草根动员
者一般情况多为底层非制度精英,但B村的例子让我们看到了村民自
治制度使非制度精英具有向制度精英转化的可能性。而在全国目前许
多土地纠纷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成为群体行动
的主体。这意味着草根组织可能与村级组织合二为一,草根行动的合
法性将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草根动员即便在实际动员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但
这种组织性与其说是政治性的,不如说是去政治性的──它在进行有
限动员的同时也在努力地控制着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
和法律的界限。当然,于建嵘所研究的湖南衡阳等地的农民群体行动
也许的确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如政治性的增强、全县“联
网”的出现),但就全国而言,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我认为“依法
抗争”大体而言依然是农民群体行动最基本的模式。
当然,我也要对李连江、欧博文的这一范式提出一点修正。他们所谓
的“依法抗争”指涉还较为狭隘,主要限于通过上访和就地抗争来对
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而行政诉讼则被看成是典型的政治参与,不被包
含在内。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对中国农民来说,司法救济
手段与非司法救济手段常常是交错并用的。所以,“依法抗争”不仅
仅是依据法律或政策在法院外进行的抗争,法院本身也可能成为这个
群体行动场域的内在组成部分。
四、
本研究通过对草根动员的个案比较研究,揭示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
制的若干重要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草根行动者在作为农民群体利益代表上的两面性。──草根行动
者或底层非制度精英并非一个固定的身分。他们一方面固着于底
层,其政治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有异;但他们的行动逻辑有时
又更近于精英的行动逻辑而非底层自身的行动逻辑。他们在行动
中的“公心”和“私心”可能是纠缠在一起的,我们应该突破对
草根行动者的两极化的道德化认识。
2、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上的权宜性。──无论是把群
体利益表达行动划分成集团诉讼、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还是把
它划分成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表达方
式都不具有相互的排他性,农民群体行动常常本着实用主义的精
神,交错或同时使用这些方式。
3、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组织上的双重性。──农民群体利益表
达行动有自发出现的可能。如果出现了草根行动者,那么,这种
群体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增强。但它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
属于弱组织化现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尾大不掉,构成对政治
秩序的威胁。
4、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政治上的模糊性。──与西方社会运动
不同的是,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主要问题不在资源动员
上,而在合法性上。这种群体行动是一种带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政
治行动,又常常使用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因此,它会
给当地的日常社会秩序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果控制不好,甚至
可能演化成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是,这种群体
行动基本上是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高层政策为宗旨的,尤其是
由于草根行动者的理性控制,它既能使农民群体将其群体利益表
达出来,又能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时还能完
全被制度所吸收。一般地说,草根行动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群
体行动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的,草根动员往往也同时是草根
控制的过程。因此,如果通过采取简单打压草根行动者的方式来
抑制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使生存受到威胁的
农民群龙无首,其政治表达的跳跃性可能使其在自发状态下直接
导向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真正被外人在政治上利用。
总之,本研究所揭示的这些特点对于既有的研究成果在继承和吸纳的
基础上都各有批评和推进。针对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本研究以
“草根动员”的概念回应其“专业动员”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
境”回应其“资源动员的困境”。针对印度的底层研究范式,本研究
不仅强调了底层行动不总是碎片化的,而是通过草根行动者建构的弱
组织来推进的;而且指出,即便底层政治的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不
同,但两者的运作逻辑却可能是同一的而非对立的或替代性的。针对
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范式,本研究提出应该拓展对这一概
念的理解,从理论上被定义为政治参与的行政诉讼,在中国社会的实
际中也可能成为界于政治参与和政治抗争之间的“依法抗争”的新手
段。而针对于建嵘所提出的中国社会目前已进入“以法抗争”的新阶
段的观点,本研究认为至少就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自发趋向而
言,这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应该看到,在外部资源对草根行动者及群体行动开始产生一定
影响的情况下,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确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特别是外界知识分子精英、新闻媒体和国外NGO组织积极介入后,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提高,政治性也更为明晰。不
过,这种更明晰的政治性并不一定都会走向对抗性政治,它也可能导
向新农村社区再造的非对抗性政治形态。当然,这就需要另文研究
了。
【附注】
1、本文为行文的简洁起见,在下文多用‘群体行动’一词作为‘群
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简称。
2、须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由知识分子到社会底层去
发动的、有关环保或乡村建设等主题的草根组织。这种由外来精
英带着较强理念到底层进行的动员与本地的利益受害者自发进行
的动员在运作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本文对草根动员及草根行动
者的研究仅限于后者。
3、草根行动者并不都会缺乏对外部资源的调用。这些外部资源包括
新闻媒体在行动前后的关注、外部提供的资金帮助,以及草根行
动者通过同乡、亲友关系从政府内部获得的支持,等等。是否具
有这些外部资源,不仅影响到草根行动者可用于动员的资源总
量,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能否扩大行动发生和发展的政治
机会,关系到能否为草根行动者提供某种保护伞,以及为群体行
动增强合法性。关于社会运动中政治机会结构的研究,可参见
Tarrow,1996:41~61;塔罗,2005。
4、当地农民群体近年是否有过参加群体行动的经验、其结果如何,
这些因素会对我们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草
根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和威望,关系到当地民风的强悍与否、农民
群体凝聚力的强弱、对行动的认同感的高低,以及对行动成功的
期望的大小等因素。
5、为保护当事人,四个个案里的人物均是化名。
6、与中国传统士绅的非正式权力不同的是,草根行动者对主流意识
形态的认同不如士绅,而草根行动者的制度地位也远不及士绅。
7、当然,象田亮生那样把集资变成一种投资,就更能激发农民参加
集资的积极性了。不过,这种理性投资的激励机制仍是以道义共
存的激励机制为基础的。
8、草根行动者的理想性与现实性兼具的二重性格常常与他们自己特
殊的人生经历和地位有关。我们在前面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作为农
民的基本身分。然而,细辨起来,生活在农村的未必都是农民,
而有农业户口的人也未必都是农业劳动者。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
明,农村人口实际上由八个阶层构成: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
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
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
(陆学艺主编,2002:170~171)。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两个
人群:一是出生在农村,曾在外参过军、读过中专以上学校、当
过正式工人甚至做过国家干部,最后又因种种原因回到农村,作
为普通村民生活的人群;二是农村知识分子人群。这两个人群即
便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却是最容易诞生草根行动者的
人群。他们或者是从社会较高层面重返底层,或者对社会较高层
面有较深的体认,在乡村底层社会中地位较高,却又不再可能继
续上升。这样特殊的遭遇、尴尬的地位常常铸就了他们复杂的性
格。比如,周孝忠、许绍荣和周克旺的个人命运都与文化大革命
有直接的关联。周孝忠的父亲如果不是在文革中被迫害至死,周
孝忠不会受那么多磨难,他也不必为照顾母亲而被迫返乡。如果
不是文革爆发,许绍荣很可能已经上大学去了。许绍荣和周克旺
后来都因为积极参加过文革而在个人发展上受到了限制(不过,
他们并非文革结束后要严肃查处的“三种人”)。对这些文革的
经历者来说,毛泽东时代对平等精神的倡导与他们个人的现实遭
遇,在他们身上有非常复杂的折射。他们一方面可能具有较高的
理想气质,为底层带来清新的思想气息,但另一方面也难免有某
种自觉不自觉的怨恨情结(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分析,参见刘小
枫,1998:385~434)。如果说他们当年可能具有鲜明的理想主
义气质的话,那么,当他们的一生被固着于“底层”的时候,即
使他们身上还保留着某种战斗精神,也不大可能如往日那般单纯
为抽象的理念或英雄的气质所激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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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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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维权也是民主运动
李智英先生谈维权运动 ┌────────────────────────────┐
│ 编 者 按 │
│ │
│ 法律维权与推进中国民主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维权运动中颇为 │
│ 让人关注的,本文通过记者对站在维权一线的李智英先生的 │
│ 访谈,阐述了:维权运动也是民主运动。民主运动有许多形 │
│ 式,需要所有有志于推动国家进步的各界人士在各个领域以 │
│ 各种方式各显神通。作为民主运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 │
│ 突出形式,维权侧重于个案、侧重于具体的利益诉求。在一 │
│ 个极权无所不在的国家,以政府侵权为主要博弈对象的维权 │
│ 无不包涵着制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就象我们无法把树枝 │
│ 和树干分开一样,我们也无法把权利和民主分开。 │
└────────────────────────────┘
李智英先生近年来一直站在维权的第一线,承担了河北民营企业孙大
午案与陕北油田案的总协调工作,成功动员组织了多方维权力量,通
过法律的途径,取得了在当今中国社会环境下让当事人认为较理想的
结果。
◆访 谈 人: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
◆被访谈人:李智英(以下简称“李”)
记:李先生,根据您近年来的维权经历,您认为中国近年的维权应该
是怎样定位?
李:我们近几年进行的维权,一方面是在尊重和依据现存的明确保护
民众各项权利的法律和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开展的,另一方面在失
权民众、学术界、舆论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律师通过其法律
行动承担了维权战场上的主要角色。因此近几年的维权基本上可
以界定为法律维权。
记:维权中应该如何对待现行法律?
李:我们应当尊重现有法律中那些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条款。
不管在形式上这些法律是在谁的主持下制定的,只要其明确保护
民众权利和利益,就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上帝的美意。如果因为反
对专制而完全拒绝现有法律,我们将何以自处?由近几年已经取
得成果的一些维权个案来看,在实际的官民博弈中法律不仅不是
完全无用的,而且是取得胜利的基本的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专制
者一再拖延和拒绝某些法律的制订,也证明对法律的操纵并不是
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中国正在逐步地开始进入
博弈的时代,毫无疑义法律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作用
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律本身的制订过程中。
记:在法律维权中如何对待民众、政府及其官员个人?
李:法律维权的过程,就是公民启蒙、公民运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
中,我们不仅要迫使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问题,而且要用更
大的气力使民众在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方面
成长,维权者本身的现代政治观念和领导能力也要在实际的维权
行动中成长。基于这种认识,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在维权时把违法侵权的政府及其官员当作法律的对手而不是
政治上的敌人可能更妥当。
记:法律维权与社会变革运动的关系怎样界定?
李:我们理解的维权,就是法律落实运动。一方面遵守现有法律,充
分挖掘现有法律资源。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比修改不合理的法
律更严重的对现有法律的不尊重、不遵守,这种不尊重主要存在
于政府的同时也普遍存在于民众中。维权过程中的一些政治行动
应该转化为法律行动,就象在民主国家政党的政策最后都以法案
的形式付诸实施一样。另一方面,维权必须依赖其他社会运动的
支持。中国还远不是一个好的法治国家,仅仅依靠律师是不够
的,特别是当维权涉及到一些政府因素、对推动改革具有重大意
义的案子。因此应当由被侵权民众、律师、舆论界、学术界、国
际社会以及政府内的支持性力量共同推动。
推维权运动也是民主运动。民主运动有许多形式,需要所有有志
于动国家进步的各界人士在各个领域以各种方式各显神通。作为
民主运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形式,维权侧重于个案、
侧重于具体的利益诉求。在一个极权无所不在的国家,以政府侵
权为主要博弈对象的维权无不包涵着制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
就象我们无法把树枝和树干分开一样,我们也无法把权利和民主
分开。
通过对民众每天面对的具体权利的支持,民众才能理解和相信支
撑我们行动的背后的信仰。在各个领域对民众权利的支持,将使
我们和民众共同成长。这种成长也将构成民主人士和政府对话,
提出和平主张、影响和参与国家实际政治进程的资格。
每一次有力、有效和创造性的维权,都会开创出一条道路来。在
全国范围内,民众被侵权时面对的维权困境基本都是一样的,迫
切需要前驱开辟路径。每次维权取得的一部分成果,对由于无法
成功维护自己利益而陷入绝望的民众都是巨大的示范和鼓舞效
应。所以维权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实际成果,哪怕只是
十分之一的成果。成功比一般意义上的道义和政治正确更能动员
民众。
记:面对今天中国社会现实法律维权的切入点在哪里?
李:中国现在处于一个明显的后极权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特征
是在基本的自由秩序和法律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中央的
放权改革导致了各级地方的政治割据、经济割据和法律割据。这
为维权在争取中央政府支持性表态增加了困难的同时,也为地方
在某些时候的实质性突破增加了机会。近年来日益明显地出现了
各级政府为平衡力量保持稳定,不断地通过政治的、经济利益
的、荣誉等手段收买民间崛起的精英的现象,哪怕这些人是政府
法律明确界定的黑恶势力。这种完全背弃政治信仰的利益组合标
志着政府政治能力的下降,也预伏着因实际的利益发生分歧时引
发政治突变的极大可能性。在这种局势下,要推动民主和形势变
化就是不断寻求重大议题,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以各种方式展
开维权。不要浪费精力去试图猜测和论证当权者是改革的还是保
守的,是开明的还是昏庸的。民间力量不崛起,改革者也难以有
所作为;民间力量成长起来,最保守的力量也将不得不面对选
择。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争取权利的战役,一次次的战役将促成
民主力量的成长和形势的成熟,真正引起根本性变革的偶然事件
就会发生。
记:律师及维权者应该如何在法律的平台上开展维权?
李:律师和职业维权者应尽可能在法律的轨道上展开行动。这样包括
民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维权阵线才能不断扩大和深入。
当法律界、舆论界、学术界等通过不断参与维权逐步形成法律势
力、舆论势力和学术势力的时候,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化就成
长起来了。“让一部分有条件的人先参与到民主过程中来”的呼
声就会变成现实。
根据现实的情况,参与维权的律师职能不能局限在调查、取证、
开庭上,而应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案件进程的策划上。现在要取得
成果的维权案件可能多数将最后通过和政府的谈判而不是法庭辩
论解决。和被侵权民众及各界共同努力并从对手那里赢得谈判的
有利机会和形势,是维权律师面临的重要任务。
记:从维权的角度对中国社会的前景展望是怎样?
李:维权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新战场。它以捍卫权利为旗帜,以法律运
动为主要特点。我们在看到特权者日益赤裸裸地追求个人特权利
益的同时,也感受到专制者政治上的步步退却。维权在某一时期
遭遇重创,并不标志维权走到尽头,但挫折提醒我们对维权在政
治上应有一个更基本的认识。这种基本认识将使我们在今后的维
权工作中继续勇敢作为和建功立业。一个伟大文明的新中国的建
立有赖于民众和前驱者在信念上和政治上的成长,有赖于民众和
前驱者在伟大信念的指引下在政治领域上的大作为。
〔《公民月刊》(#002;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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