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通讯》最新研究报告
中国工人运动观察报告(2005~2006)《中国劳工通讯》一直关注中
国工人运动的进展,两年一期的《中国工人运动观察报告》刚刚出
炉。这份报告以2005~2006年间工人集体行动个案、中央政府和中国
全国总工会政策文献为基础,概括描述了报告期内中央政府尝试扩大
社会保障范围和强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希望借此
体现“维护社会公正”意愿和价值取向的良苦用心;我们还整理分析
了中国工人自发维权行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各种承
诺和所作所为。我们认为,正是由于中国工人没有真正组织工会的权
利和开展集体谈判的权利,才使中央政府各种有利于甚至倾向于保障
工人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仅仅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得到贯彻实施;正是
由于中国工人没有真正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开展集体谈判的权利,使得
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及以此为基础出台的各项政策无法发挥
有效保障工人权利、缓和劳资关系及稳定社会的作用。
本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概括报告期内中国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的变化。
第二部分 以官方统计资料、国内媒体报道和《中国劳工通讯》收集
掌握的各类资料为依据,分析报告期内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原因、形
式、行动障碍和社会影响的变化,概括和评价各级政府应对工人集体
维权行动的策略。
第三部分 介绍和评价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报告期内对维护工人权利的
多项承诺和有限的实际行动。
报告全文:
简体版:http://big5.clb.org.hk/fs/view/downloadables/
No9_labourmovement2006_SC.pdf
繁体版:http://big5.clb.org.hk/fs/view/downloadables/
No9_labourmovement2006_TC.pdf
《中国劳工通讯》评论文章
1、《中国劳工通讯》应邀参加中──欧人权对话的意义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966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依赖劳资力量对比的平衡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970
劳工要闻
1、湖南煤矿事故七人死亡矿主隐瞒死亡人数被查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891
2、李克杰:如何保卫劳动合同法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899
3、湖北各地民办教师调查:武汉市民师/民生观察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644
4、超过90%农民工没能参加工伤保险
http://gb.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98895
劳工论坛──您可以在这里就劳工话题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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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权益保障研究系列报告之九
中国工人运动观察报告(2005~2006) 导言 2005~2006年间,中国社会呈现给世人的是一幕幕复杂的场景:在中
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颁布《关于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同时,在中国各地城市,
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着由社会各界民众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在中华全国
总工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的同时,数以百万计
的农民工自发地走上街头,开始依靠自己的集体力量追讨权益。在本
报告中,我们将概括描述报告期内中央政府尝试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和
强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希望借此体现“维护社会
公正”意愿和价值取向的良苦用心;我们还将介绍中国工人自发的维
权行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各种承诺和所作所为并作
出提示。我们注意到,正是由于工人没有真正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开展
集体谈判的权利作为保障,才使来自中央政府的各种文字上有利于甚
至倾向于保障工人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无法得到施行;使构建“和谐社
会”的政策取向及以此为基础出台的各项政策,没有发挥有效保障工
人权利、稳定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的作用。
本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括报告期内中国的经济、法律和
社会状况的变化,这是后续部分的背景资料。第二部分以来自中国官
方的统计数据、国内媒体报道和《中国劳工通讯》收集的资料为依
据,描述报告期内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原因、形式、行动障碍和社会
影响的变化,概括和评价各级政府应对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策略。第
三部分介绍和评价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在报告期内
对维护工人权利的多项承诺和有限的实际行动。本报告所用资料主要
包括:文献(政府文件、全总文件、政府官员论点、学术论文等)、
官方统计数据、国内媒体报道和《中国劳工通讯》的电话采访录音笔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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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的经济、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 第一节 经济环境 报告期内,中国经济继续保持自2003年以来高速发展的势头,GDP
的年增长速度在2005年为10.4%,总值为183,868亿元;2006年为
10.7%,总值为209,407亿元。
报告期内,中国私营企业继续以高于全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水平发展。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2007年1月31日宣布,到2006年底,全国登
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497.7万户,比2005年增长15%;注册资金总额为
7.5万亿元,增长22%;从业人员达到6,395.5万人,增长9.81%;私营
经济占GDP的65%左右,占经济增量的70%至80%。〔1〕
报告期内,来自中国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末,全国就业人员
为75,82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7,331万人,新增就业人员970万
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2〕2006年末,全国就业人员
76,40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8,310万人,新增就业人员1,184万
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3〕
提示:官方从未公布过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登记的失业者的人数;而
且,对“登记失业率”的统计范围仅限于城镇,农村失业人口并没有
包含在内。
2006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2007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
测》一书,根据该书预测,2007年,中国下岗人员的数量会有所下
降,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口将超过2,500万人,
而新增就业岗位和自然减员腾出的就业岗位只有1,000万个,劳动力
供大于求的缺口将在1,500个以上。按照该书预测,2007年,中国部
分地区、行业和群体再就业难的问题会更为突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
业下岗职工中的未就业者仍有500余万人,今后三年国有企业政策性
破产关闭还需安置就业者360万人。〔4〕
报告期内,各地政府普遍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在2007年1月18日至
19日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
称,2006年是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最广、幅度最大的一年,
应当调整的20个省份全部进行了调整,另有九个省份在2005年已经调
整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调整。2006年底,全国31个省份均颁布实施
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
报告期内,中国的职业安全情况略有改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的数据,2005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12,826起安全事
故,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
6.7%;其中,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同比减
少300起、41人,分别下降8.2%、0.7%。〔6〕2006年,全国工矿商
贸企业共发生12,065起安全事故,死亡14,382人,同比减少1,077
起、1,486人,分别下降8.2%和9.4%;其中,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945起,死亡4,746人,同比减少361起、1,192人,分别下降
10.9%、20.1%。〔7〕
提示:有两个因素直接影响上述数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一是由于中
央政府过于倚重刚性的事后惩罚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瞒报情况非常严
重;〔8〕二是近年来各地政府抑制煤矿事故的主要手段是关闭煤
矿,即使这种手段能够收到抑制矿难的短期效果,但就长远而言,在
持续增加的能源需求压力下,安全生产问题将随时反弹甚至恶化。
【附注】
1、顾瑞珍:《中国私营企业户数增长15%达494万户》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1/31/content_5680220.htm
《新华网》2007年1月31日。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2006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
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60227_402307796.
htm)。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200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
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70228_402387821.
htm)。
4、于晶波:“明年中国就业缺口可能超1,500万个,就业形势严
峻”,转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
2006-12/07/content_5449834.htm),2006年12月7日。
5、“2006年劳动保障事业实现新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
站》(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1/19/
content_160175.htm)。
6、“2005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anquanfenxi/
2006-01/04/content_151577.htm),2006年1月4日。
7、“2006年全国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anquanfenxi/
2007-01/11/content_214963.htm),2007年1月11日。
8、如2005年1月份到11月份,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查,共发现
16起瞒报事故,涉及到的死亡人数41人。见“我国前11个月发现
16起瞒报事故41人死亡”,《新浪网》(http://news.sina.com
.cn/c/2005-12-23/16147801170s.shtml),2005年12月23日。
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发生12起煤矿事故瞒报。国务院办公厅在
2007年3月28日发出通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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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法律环境
近年来,中国工人的权益保障成为中央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从2003
年开始,东部沿海地区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
要原因是这些地区的企业普遍存在工资过低与工作条件过于恶劣。此
外,以私有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基本完成,在改制后的企
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已无
显著差异。当然,相对城镇工人来说,农民工仍然受到户籍制度的歧
视和缺少社会保障的不公正待遇。〔9〕
正是在这种城镇工人和农民工的就业条件和权益状况趋于一致并趋于
恶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近年出台了一些政策,尝试在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的同时,从制度层面解决劳资关系中的新问题。这些政策大致可
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试图从政策层面消除对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和社会保障歧视。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在这个文件中,国务院提出要对农民工“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
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该文件还针
对农民工工资偏低、工资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
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以及培训就业、子女上学、
生活居住等方面困难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第二,试图减少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对工人权利的
肆意侵害,尽量消除改制遗留下来的失业者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以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2005年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好关口,
规范企业操作行为;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
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
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提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
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
置问题。2006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1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
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提出,要对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使
他们能够享受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从事个体
经营者在三年之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
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的小型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和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
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等等。
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
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
部门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
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和关闭破产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基
本养老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中央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等有关问题进行督察。
第三,试图在企业和地区层面发展集体协商制度,希望借此制度来调
整企业的劳资关系。2005年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
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
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
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在生产经营正常
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
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
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以建立工
资支付保障机制。
2006年8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
见》,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争议处理等
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
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在行业特点明显的
区域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
示:从上述政策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决策者制定政策的思路,
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解读出令决策者不得不正视的社会现实:失
控的国有企业改制对城市工人权益的肆意剥夺已经使社会不满情绪迅
速积聚;制度性歧视对农民工权益的伤害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
后果;在高速经济增长背后酝酿着的社会不公使中央政府意识到了前
所未有的政权崩溃危机!
报告期内,中央政府公开承认了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2006年12月8
日,在《新华网》发布的题为“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妥善处理群
体性事件”文章中,作者提出群体性事件的几个特点,其中包括:重
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
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等等。作者还指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在意识到
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的同时,中央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有明显转
变,从过去一直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到由公安部部长
承认“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
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10〕在
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则进一步指出,
“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11〕2006年
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
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坚
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
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这是在中共中央的重要文献中,首次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
部矛盾。
【附注】
9、目前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对于“农民工”并无统一的定义。根据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的定义,农民工是指户籍身分还
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
来源的人员。见,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
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改革》,2006年第五期。
10、陈利华:“群体性事件考验中国,须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通
道”,《环球》,转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
c/2005-08-01/13587381203.shtml),2005年8月1日。
11、“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温家宝在国务院
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6年2月28
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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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环境
报告期内,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中,确认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纲领,提出了九项目标和
任务,其中包括,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
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社会
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等等。上述
目标和任务基本上覆盖了政府亟须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也显示了
中央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但是,有两类社会问题并非是仅仅有解决
问题的诚意就可以解决的:一类是20余年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下来的历
史遗留问题;一类是各级政府决策者们制造出来的新问题。两类问题
直接挑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手段。由于政府出台“构建和谐社
会”执政纲领的同时,并没有启动政治制度的改革和公民社会的构
建,以至报告期内的社会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城乡居民的收入都在增长。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
实际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实际增长6.2%。
〔12〕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实际增长
10.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实际增长7.4%。〔13〕在城
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也在继续扩大。来自中国社会
科学院的报告指出,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57倍,2005年扩大
为3.22倍,如果考虑农村居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的因素,实际的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为六倍左右。〔14〕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更扩大到3.3倍。〔15〕报告期内,社会贫富分化趋势进一步加大,
城镇贫困问题并没有因为经济的高速增长而有所减轻,城镇生活困难
人口发生率为6%~8%。〔16〕中国社会调查所在2005年“两会”召开
期间,分别在《中国经济时报》和“搜狐网”进行了民众最为关注的
社会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贫富差距”与“社会保障和再就
业”成为被调查者最为关心的第一和第二个社会问题。而在2000年进
行此类调查的时候,“贫富差距”仅列在第五位,从2001年开始,这
个问题就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稳居各类社会问题之
首。〔17〕
1999年,中国政府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06年末,全
国共有2,240.9万(1,028万户)城市居民享受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比2005年增加6.7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169.6元/人、月,全年共发
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22.1亿元,人均补差82.9元/月,比2005年
同期提高10.6元,增长14.7%。全国共有2,133个县(区)开展了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有1,509.1万(743.4万户)农村人口享受了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33.2元/月。〔18〕
然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未减少中国社会的贫穷问题。在2006年1
月7日深圳综合发展研究院召开的以城市贫困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与
会的数十位专家提交的不同区域的调查报告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近年
来,城市贫困问题并没有因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有所减轻,相反明
显加重。与会者认为,当前中国的城市贫困群体主要包括:国有企业
改革和调整导致失业的群体;资源枯竭型城市里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
城市居民;退休较早、仅依赖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流入城市、成为
城市新贫困阶层的大量农村人口。此外,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医疗
保障等制度上的缺位与失效,也在随时随地制造和产生着新的城市贫
困。〔1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调研后指出,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覆盖面非常有限,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员中只有不到1/4的人员
领取了救助费。另外,长期流动人口(在某一地方居住六个月以上
者)还被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市级政府出于财政压力的考虑,往往
低估具有接受救助资格的城镇贫困人口数量。因此“实际上中国城市
的贫困问题被严重低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
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洪大用等人则认
为,中国城市中贫困群体为3,000万人左右。〔20〕
2005年6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题为“对中国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的研究报告,做出了“医(疗)改(革)基
本不成功”的结论。该报告指出,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
业化、市场化,包括公立医疗服务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目标从追求公益目标为主转变为全面追求经济目
标;在公平性方面,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
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富裕社会成员的医疗卫生需
求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多数社会成员(包括相当多农村人口以及部
分城市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贫困阶
层则连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都享受不到。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
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
成员国中倒数第四。〔21〕
从2003年起,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农民工就业条件的政
策。〔22〕但是,在报告期内,中国1.2亿异地就业的农民工的生活
和劳动条件无明显改善。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中国农民
工调研报告》,该报告描述了中国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劳动条件,指
出农民工面临工资收入低下和权益缺失的状况。报告揭示,在收入方
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
〔23〕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
了30.62%,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在被调
查者中,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达到47.78%,有时延期和经常延期的
比例达到35.68%和15.68%;在被调查者中,每天工作时间八小时以内
的仅占13.70%,八至九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九至十小时之间和十
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24〕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
10月发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农民工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依旧存
在,他们平均每周工作6.3天,每天工作8.9小时,有双休日的仅占
11.9%;46%的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14.9%的农民工
不能及时拿到工资;50.1%的农民工加班得不到加班补贴;57.2%的农
民工不能获得工伤补偿;79.5%的农民工没有带薪休假待遇;92.4%的
农民工不享有住房补贴;95.2%的农民工没有住房公积金;79.8%的女
工不享有带薪休产假的待遇;7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购买各类社会保
险;47.3%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岗位培训。〔25〕报告期内,民众对社
会存在的矛盾冲突有明显的感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的调查结果,在回答“我国各个
社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时,只有16.3%的人认为“没
有冲突”;44.9%的人认为“有一点冲突”;18.2%的人认为“有较大
冲突”;4.8%的人认为
“有严重冲突”。另外有38.6%的人认为这些利益矛盾“绝对会激
化”或“可能会激化”。〔26〕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数据分析表
明,中国的“社会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为负增长,已经影
响到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秩序指数”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36.2
个百分点,在1990~2005年间下降了18.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速度为
1.5%(1979~2005年)和1.4%(1995~2005年);“社会稳定指数”
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12.3个百分点,在1990~2005年间下降了
24.9个百分点,年均下降速度为0.5%(1979~2005年)和1.9%(1995
~2005年)。〔27〕报告期内,企业的劳资矛盾呈紧张趋势。2005年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上
年增长20.5%,涉及劳动者7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
件,涉及劳动者41万人。〔28〕2006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7万件,比上年增长9.9%,涉及劳动者68万人,
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涉及劳动者35万人。〔29〕
【附注】
1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公报”,2006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
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60227_402307796.
htm)。
1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公报”,200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
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70228_402387821.
htm)。
14、朱庆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载于汝信、
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21~339页。
15、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国进入全
面建设和谐社会新阶段──2006~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
测总报告”,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
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
1~16页。
16、同上。
17、王俊秀:“当前中国社会心态分析报告”,载于汝信、陆学艺、
李培林主编《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
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7~81页。
18、“民政部发布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转自《中国
经济网》(http://gov.ce.cn/home/gonggao/200701/17/
t20070117_10122145.shtml),2007年1月17日。
19、杨军:“城市贫民阶层是一个信号”,《南风窗》,总325期,
2007年1月1日出版,第36~38页。
20、“专家估算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接近3,000万”,《第一财经日
报》,转自《中国网》(http://www.china.org.cn/chinese/
jingji/1153527.htm),2006年3月14日;杨军:“城市贫民阶
层是一个信号”,《南风窗》,总325期,2007年1月1日出版,
第36~38页。
21、“国务院研究机构对中国医改的评价与建议(要点)”,《新浪
网》(http://news.sina.com.cn/c/2005-07-29/12247359802.
shtml),2005年07月29日。
22、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
作的通知》(2003年1月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发
布)。
23、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折合月
平均工资为1,533元。
24、“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半月谈》,转自《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5/18/content_
4566403.htm),2006年5月18日。
25、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式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国进入全
面建设和谐社会新阶段──2006~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
测总报告”,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
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
1~16页。
26、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和谐稳定调查”课题组:“2006年中国社
会和谐稳定状况调查报告”,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
《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6年,第1~16页。第19~31页。
27、朱庆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载于汝信、
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21-339页。有关“社会
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的定义及构成见该文。
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
molss.gov.cn/gb/zwxx/2006-06/12/content_119277.htm)。
2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
molss.gov.cn/gb/news/2007-05/18/content_1781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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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人集体维权行动
第一节 工人集体行动主体的变化 基本诉求与直接原因 我们在《中国工人运动观察报告(2000~2004)》中提出,工人集体
行动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失业下岗工人为主体,包括了
少量的退休工人和在职工人;一类是不具备城市户口而在城市各类企
业中从业的工人,这类工人被社会定义为“农民工”,他们来自内陆
地区不同省份,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资企
业和私营企业中就业。报告期内,工人集体行动的主体发生了一些变
化,以失业下岗工人和退休、内退职工(城市职工)为主体和以农民
工为主体的集体行动仍在不断发生,在此基础上,改制后的原国有企
业在职职工(城市职工)也开始以罢工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而在过
去,这部分工人在改制中因担心职业不保,通常是不会直接参与集体
行动的。另外,城市职工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基本诉求正在趋同,大
部分诉求都直接涉及提高工资待遇和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因为,改制
后的原国有企业在管理手段和就业条件方面已经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
业没有更大差异,有些企业的就业条件甚至比后者还差。不过,各类
工人的集体行动仍然没有明显的相互呼应的迹象。
一、“劳权争议”
──类超越劳动法律规范的争议
1、“劳权争议”的概念
从本世纪初至今,由改制的国有企业工人(包括下岗失业工人)的集
体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并构成了中国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一个主要组成
部分。从性质上讲,这类行动是城市下岗失业工人与国有企业管理者
和政府之间的争议。这里,我们将这类争议称为“劳权争议”。劳权
是指劳动权,它是劳动者就业前、工作中和失业后的一个权利集合,
这个权利集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得到了完整的体
现。〔30〕劳权争议通常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之后发生
的,由于下列原因,这类争议目前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司法
程序得到解决,进而引发下岗失业工人的集体行动:第一,争议的当
事人不仅是改制的国有企业工人(包括下岗失业工人)和他们现在或
者原来所在的企业,而且涉及到制定改制政策和批准改制方案的政府
有关部门。第二,由于这类争议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及其后
果,对此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31〕第三,由于上述原因,争议当事人在无法通过正常的仲裁和司
法程序追讨权益的时候,不得不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寻找解决争议
的方法。在得不到政府及时回应和公正裁量之后,他们有可能付诸集
体行动。
相对于“劳动争议”,“劳权争议”具有更宽泛的范畴。“劳动争
议”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而“劳权争议”主要是集体争
议。在“劳权争议”中,工人(包括下岗失业工人)提出了更多的诉
求,首先,他们追讨自己在受雇期间应得的利益(例如,工资、经济
补偿金、退休金)或者要求重新就业;再者,他们要求追究企业管理
者贪污腐败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最后,他们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企业
改制政策提出质疑。在“劳权争议”无法依循“劳动争议”的处理程
序得到解决时,当事人不得不通过上访或者寻求其他的诉讼程序,例
如,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纠正政府的行
政行为。因此这类争议涉及的法律已经超越了劳动法律。
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工人集体行动为例,可以对“劳权争
议”给予进一步的解释。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在向工人支付
了“身分置换”经济补偿金(俗称“买断工龄”)后,与大批工人解
除了劳动关系。至此,主持改制的政府主管官员和原企业管理人员便
以为改制成功了。但殊不知,这批下岗失业工人始终认为当初解除劳
动关系并非出于自愿,多数人认为经济补偿金难以保障未来的生活,
大部分人更对政府主管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在要求他们解除劳动关系时
所采用胁迫和欺诈手段耿耿于怀。一旦他们在下岗失业之后感觉到家
庭生活发生持续性的困难,便会聚集起来,要求政府和原企业重新核
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并补发提高的部分、有些中青年人则要求重回企业
就业或者由政府安置就业。在一些集体行动中,工人们更要求发放企
业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追究企业管理者贪污腐败的刑事责任。
这些工人的集体抗争可以视为一种“劳权争议”,因为争议的事项主
要涉及工人们在就业期间应当获得的权益,也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就业
权利(因为他们的失业状况并非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而这些权利
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的。
基于劳动法原则的“劳权争议”实际上广泛涉及劳动法律之外的其他
法律领域,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这类争议中,争议的对象
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的雇主(原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还涉及指导和
操作改制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因为企业的改制方案、“身分置
换”补偿金的标准和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均是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批准
的,这就使争议涉及到行政法律和行政诉讼程序。在这类争议中,工
人们因为无法依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故而转
向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申请民事赔偿,这就使争议涉及到民法。在这
类争议中,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又因发生在公共场所而触及现行的刑事
法律和治安条例。“劳权争议”的概念基础还是劳动法确立的劳权原
则,遗憾的是,因为争议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改制
方案而被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拒绝受理,工人们的权利诉求面临
“有法可依却无程序可循”的困局。但是,工人们因为权利得不到主
张而产生的不满并不会因为行政和司法部门不予受理而消失,反而会
积聚并最终演变为集体行动。事实上,这类由不规范的国有企业改制
引起的“劳权争议”绝大部分都曾经引发过工人的集体行动,在工人
们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其中一部分行动更可持续数年,对
当地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影响。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尽快对“劳权争
议”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的定义并为处理这类争议提供相应
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
“劳权争议”引发的集体行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有企业改制
过程中发生的集体行动;一类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发生的集体行动,
这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遗症。
2、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人集体行动
报告期内,在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继续发生着劳权争议,造成这类
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改制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没有严
格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以“暗箱操作”的方式和“改制”的
名义侵吞国有资产,以欺诈和胁迫手段强迫工人接受低额的经济补偿
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第二,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于对未来的出路和命运
感到恐惧而抵制改制。这类争议引发的集体行动成因相同,诉求相
似,行动的对象往往是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者。
报告期内,虽然中央政府颁布了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政策,但在
实际操作中,违反政策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主管
官员往往利用权力“暗箱操作”,不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更导
致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例如,中央政府的文件多次强调,企业的改制
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
工安置方案更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改制。〔32〕但是这一规定在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改制中根本没有得到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被企业的管理者所摒弃,或者成为一种形
式,而这些管理者在改制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一旦侵害了职工的权益,
工人们往往将“改制方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作为进行
集体行动的主要理由。
◆2005年9月16日和1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原量仪厂300多名职工因
对企业的 改制方案不满而罢工。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
况,工人们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人们称,尽
管该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改制方案,但是大部分职工代表是管理
人员或者由管理方直接指派,真正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只占
一小部分。〔33〕
◆2006年1月16日,湖北潜江驰宇集团近百位职工到市政府静坐请
愿,要求清查企业转制中的贪污问题。据工人代表称,该企业属于
集体所有制企业,2005年11月改制时以5,150万元拍卖,而厂方仅
拿出1,789万元安置职工,这个职工安置方案在11月24日召开的职
工代表大会上遭到了职工代表们的反对。当天晚上,作为该公司上
级主管单位的政府交通局就组织了人力,到职工代表的家中,以
“不签字就不让上岗”相要挟,逼迫职工代表在安置方案上签字。
◆从2006年3月6日开始,昆明市云南纺织厂数千名职工罢工。罢工的
原因是,在该厂改制过程中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只允许管理人员
出席,改制方案中,将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定得过低,每
年工龄只折合881元,并且只计算到2004年10月30日。
改制中,一些企业制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也仍是引发工人集
体行动的一个主要原因。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企业破产或者改
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根
据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4〕而主持改制的企业管理者和
政府主管官员往往刻意将职工的上年工资确认得很低,这样一来,
他们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与职工希望的标准相差甚远,进而引发
争议和集体行动。
◆从2005年6月6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商业大厦400余名职工开
始罢工(见下图),反对公司改制。在无锡商业大厦的改制方案
中,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40岁以上职工每年工龄折合1,850
元;40岁以下职工每年工龄折合1,500元。职工们认为,在商业大
厦经济效益很好的情况下,这个经济补偿金标准反而低于其他经济
效益差的小型国有企业的标准。
〔图片说明〕图片来源:《博讯网》(http://www.peacehall.
com/news/gb/china/2005/06/200506090429.
shtml)。──图片从略,下同──编者按〕
◆自2005年7月重庆特殊钢铁厂宣布破产后,数千工人从8月中旬一直
堵路请愿,要求补发市政府承诺的经济补偿金(每年工龄折合
2,000元)。据工人称,企业的管理干部在破产前每年工资高达三
~四万元,破产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最多可以拿到70多万元;而
厂方支付给工人们的经济补偿金(每年工龄折合800元)远低于市
政府的承诺金额,同时,厂方还要求工人自己支付医疗保险费。
◆属于军工企业的成都发动机厂数千名职工在2005年7月11日至15日
罢工,理由是工厂破产后,管理方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据
《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工人们称,按照国家破产政策规定
的标准,他们每年工龄折合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是3,600元,但是
管理方提出的标准仅为1,200元;工人们说,他们多次提出意见,
管理方都没有回应,所以才起来罢工。〔35〕
◆2005年11月初,深圳四家国有建筑公司的逾千名建筑工人上街示
威。这些工人称,年初公司改制时曾经承诺,工人们可以获得40多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他们只拿到十~20万元。
3、国有企业改制之后的工人集体行动──“国企改制后遗症”
自上个世纪末开始的国有企业改制至今持续近十年,已接近尾声。但
是,由于此项改革在初中期缺少来自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以致在改
制过程中出现了地方政府政策不连贯、操作不规范等大量问题,并留
下诸多“后遗症”。报告期内,这些“后遗症”相继发作,并引发下
岗失业工人的集体行动。
后遗症一:失业下岗工人要求重返原企业就业或者办理正式退休手
续。改制的国有企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工人身分”的
手段,完成了裁减工人的目标。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从1998
年至2004年的七年间,国有企业裁掉了十分之六的人员,累计裁员近
3,000万;在1998年至2000年间,每年裁员人数都维持在700~900万
人之间。〔36〕为完成裁员指标,企业管理者们采用了各种欺诈手
段,迫使工人在“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37〕几年后,
当下岗失业的工人看到企业非但没有关闭破产,经济效益反而逐渐好
转,在岗职工的收入不断提高之后,便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并发
动集体行动。近年来,一些特大型国有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
田、鞍山钢铁公司等相继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38〕报告期
内,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在集体行动中,工人们的要求通常有两
种:一是年轻人声明当初是被骗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回厂继续上
班;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人要求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
遇。
◆从2005年1月14开始,数百名湖北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买断工龄”
的下岗工人持续上访长达四个月,要求恢复工作。这些工人称,他
们当初是在厂方威逼、恐吓和欺骗的情况下被迫“买断工龄”的。
◆从1999年开始,原内蒙古第二机械厂共有2,400多名职工陆续在领
取了经济补偿金后下岗。几年后,这些人又都找回原企业,要求回
厂工作。2005年7月4日、5日连续两天,约200余名失业工人在已经
改制为“北方重工集团”的工厂门口静坐,要求与集团负责人对
话 。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工人们称,他们没有一个
人是自愿“买断工龄”的,当时厂方告诉他们,如果“买断工龄”
后下岗,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并且发给三年的生活费;如果三年之
后还没有买断工龄,就算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到那时没有任何经
济补偿。工人们还称,在1999年厂方要求“买断工龄”时,有一部
分职工下岗后,拒绝领取经济补偿金,这些人至今一直从厂方领取
生活费,也未被厂方辞退。〔39〕
◆2005年9月20日,鞍山钢铁集团上万名下岗工人举行示威游行。据
《新华网.辽宁频道》报道,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鞍钢的下岗工
人开始聚集游行上访。他们人均月生活费1,000多元,相当于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每月205元的标准。
但是,随着鞍钢经济效益的增长和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拉大了与
下岗工人的收入差距,逐渐引发他们的不满,进而组织群体上访,
要求恢复工作。〔40〕
◆自2005年11月29日起,原属胜利油田的数千名失业工人持续数日封
锁油田管理局办公楼,要求与管理局领导对话。2000年初,管理局
领导称,油田经营困难,前景不明,可能会倒闭。当时20,000多名
工人同油田签署协议接受遣散。近年因石油价格上涨,油田盈利增
加,在职员工收入大增,令被遣散的工人有当年上当受骗之感。他
们要求油田管理局领导就签署遣散协议一事予以说明,并要求恢复
工作。
后遗症二:企业改制后,工人的权益无法落实。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
在改制中拒不执行中央政府有关改制的政策,或者不兑现在改制中对
工人作出的承诺,引发职工不满,被迫采取集体行动追讨权益。
◆2005年2月3日,四川石油局14所子弟学校的100余名教师,手持
“静坐”、“绝食”字幅到位于成都的四川石油管理局机关大楼前
静坐。根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在石油系统改制中,管
理局将企业办的子弟学校移交给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拒不执行
中央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使教师在学校移交给地方政府之后,出
现工资减少的情况,引发教师们的不满。〔41〕
〔图片说明〕2006年7月31日上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20余个
乡镇的民办教师到随州市政府门前上访请愿。转自
《博讯网》(http://peacehall.com/news/gb/
china/2006/07/200607311211.shtml)。
◆2005年10月25日,四川安县造纸厂400余名工人开始罢工,据自由
亚洲电台了解的情况,该厂改制时,县政府承诺向工人发放经济补
偿金和社会保险费,但是改制结束一个多月,补偿费和保险费一直
没有兑现,一拖再拖。
◆2006年5月10号,云南省700多名原国有企业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的退
休教师聚集在省政府门前静坐,要求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的规定,给他们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的待遇。根据《中国劳
工通讯》了解的情况,这些退休教师从2004年底就一直在争取这项
权益。退休教师们认为,根据《教师法》和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
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的通知》,他们应当享受与地方中小学教师同样的待遇。〔42〕
后遗症三:大批工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被裁减之后,其家庭生活水平
急剧下降。尽管工人们在下岗失业后都有资格获得失业救济金和最低
生活保障费,但这些费用仅仅能够维持其家庭在城市中的最低生活水
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下岗失业时的年龄为40~50岁,由于劳动力
市场中的存在的就业年龄歧视和缺少从事其他行业的技术,这些人很
难找到一份收入相当且职业稳定的工作,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时候,也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生活方面的拮据引发工人们的不满。
◆根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在1999年内蒙古第二机械厂裁
减职工时,被裁减的工人只领到6,000~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而且,因为当时工厂经济效益不好,厂方无法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费,又从这笔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了2,000元用以缴纳这笔费用。
◆从2006年4月20号开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的一个盐矿的3,000名工
人进行了十多天的罢工。罢工起因是,这个拥有价值数亿元固定资
产的井矿盐基地被当地政府以8,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私营企
业,购买者拒绝继续为工人支付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引发工
人的抗议。
◆2005年4月23日,四川省射洪县丝绸厂上千名职工到县政府门前静
坐抗议,要求政府修改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方案。据《中国劳工通
讯》了解的情况,该厂属县办企业,在2000年宣告破产后,职工每
个月只能拿到120元生活费。2005年4月22日,县政府发布了对职工
的经济补偿金的方案,将补偿金的基数定为4,500元,然后以每年
工龄折合606元计算;该方案还要求职工自己负担2000年到2005年
的养老保险费。这一方案引发工人的不满,工人们称,如果按照这
个方案计算,他们所获经济补偿金在交纳了养老保险费之后,所剩
无几。〔43〕当一些下岗失业工人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作一些临时性
的小生意时,又常常会与当地政府整顿市容的行动发生冲突。
◆从2006年11月27日起,约300名三轮摩托车经营者在长春市双阳区
政府门前静坐,要求政府在禁止三轮摩托车营运之前,为他们的就
业和安置做出适当的安排。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长春
市政府为了两个月后在该市举行的亚洲冬季运动会而整顿市容,禁
止没有牌照的三轮摩托车进入市区营业。据三轮摩托车的经营者们
称,他们基本上是下岗多年的工人,根本交不起办理营运牌照所需
的各种费用。〔44〕
二、集体劳动争议──因雇主侵权引发的工人集体行动
随着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在这类企业中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呈上升
趋势,一部分争议在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工人的集体行动。在这类争
议中,劳方的主体是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主要诉求是
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有媒体报道,2005年1~9月,广州市劳动保障部
门共接受和处理涉及工资发放问题的投诉举报36,408批次,来访人数
66,281人次;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表示,95%以上的群体事件,都
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45〕
◆2005年8月25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宝盈鞋厂近600名工人堵
路追讨欠薪。据媒体报道,该厂从4月开始就因欠巨额外债而发不
出工资,工人们几次找到厂长讨要,均被告知“工厂现正在渡难
关,希望工人们能与工厂一起挺过难关”。8月份,该厂厂长失
踪,工人们连吃饭都成了问题。〔46〕
◆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智业鞋厂100多名工人
走上街头举行抗议活动,要求厂方发放拖欠的工资。据媒体报道,
该厂在6月份建成后,曾向工人承诺每月结发工资,但8月份的工资
到9月下旬仍未发放,工人们在屡次询问工厂负责人未果后采取了
堵路行动。〔47〕
◆2005年10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永湘鞋厂200多名工人封
堵工厂门前的国道讨薪。据白云区政府网站报道,该鞋厂由嘉禾街
道办事处与一台商合资建成。数日前,该台商在未通知合资方的情
况下,撤走了所派工作人员和贵重设备,致使鞋厂破产倒闭,拖欠
工人四个月的工资共计160万元。〔48〕
◆2005年12月22日至29日,浙江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140名工人两
度堵路,追讨工资。据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报道,
该公司在转让经营权过程中,原经营者携款逃逸,导致140余名员工
无法领到一个半月的工资。〔49〕
◆2006年4月7日至9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金保厂300名
工人四次堵路追讨工资。据新华社报道,该厂是一家生产运动用品
和公文包具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自2月份起,累计拖欠工人工
资200余万元。〔50〕导致工人集体行动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一些
私营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过低和克扣工人的工资。
◆2005年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精益实业有限公司”(台资
合资企业)有数千名工人为了抗议厂方克扣工资而试图上街示威。
◆2005年2月26日,深圳一家承印香港报刊杂志的印刷厂上千名员工
因不满工厂明涨暗降工资,聚集在布吉镇政府附近示威。据参加示
威的工人称,他们原来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80元,由厂方包吃、
住,每天工作八小时。26日上午,厂方突然发布通知,将工人工资
提高到每月480元,同时要求工人每天工作十小时,每月交纳150元
伙食费。〔51〕
◆2005年3月26日,广州市沙井青海电机厂三分厂300名员工堵路,要
求增加工资。据媒体报道,该厂工资过低。有工人向记者表示,工
人们只能通过强迫性超时工作才可拿到现在的工资。一位员工向记
者出示的工资单表明,她在2004年12月的全月工资仅为550元,这
实际上已经大大低于广州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包括了加班工
资。〔52〕
◆2005年6月3日上午,广东增城市新塘镇西洲村福泰毛织厂的3,000
名工人因工资过低举行罢工,要求增加工资。据媒体报道,该厂是
一家港资企业,工人的工资每月只有七、八百元,因工作量大,工
人们一直对工资标准不满,但并未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5月份,
工厂所在地的治安员要求租房的工人每月交15元的卫生费,工人们
随后在6月2日向厂里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厂方承诺当天答复,但
是没有答复,引发工人的堵路行动。〔53〕
◆2005年7月4日和5日,广东珠海市美星制鞋有限公司上千名工人举
行罢工,抗议工厂无故降低工资。据来自中国劳工观察的调查,该
厂每周工作时间长达81个小时;加班工资反而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工人没有带薪节假日和产假;没有医疗保险。由于工资过
低,工人们在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曾经举行过两次罢工。〔54〕
◆2005年7月27日,位于大连市开发区的东芝大连有限公司500多元员
工因资方提高生产线速度、工资过低而罢工,引发了大连开发区其
他日资企业工人的罢工,先后波及三菱、东芝、日产电产、日新工
机和旭染织等十几家日资企业,罢工人数高达30,000余人。〔55〕
◆在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智业鞋厂百余名工人
街头抗议后,《中国劳工通讯》从镇工会主席处了解到,资方不但
不执行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任意克扣工人工资。在抗议的
工人中有20多名新工人,这些人在工作了20多天后,其工资尚不足
以支付在工厂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在这个工厂,除了少数管理人
员,大部分员工每月所剩工资仅一、两百元。〔56〕一些私营企业
的雇主在管理中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权益,
引发工人们的集体行动。
◆2005年3月3日,广东深圳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逾百名工人
包围布吉总厂抗议,不满在假期后被厂方无故解雇及不获发遣散
费。这些工人在2004年10月中旬接到厂方“提前放假”的通知,厂
方承诺,他们可以在2005年3月初回厂工作。当工人在3月2日重返
工厂时,被厂方拒绝入内,并被告知,他们已被解雇且无遣散费。
◆2005年3月15日至17日,广东佛山市张槎镇大富工业区一家首饰厂
近5,000名工人举行为期三天的罢工,要求体检。据媒体报道,2月
份,200余名工人自费到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体检时,有12人被
诊断为疑似尘肺玻消息传开后,该厂员工为进一步申请职业病鉴定
与厂方发生争执。据该厂工人称,厂方每年都安排员工进行身体检
查,但是检查结果均为“正常”。〔57〕
◆2005年5月10日,广东佛山市二友饰品材料有限公司的数百名职工
试图封堵当地交通要道。这一事件的起因是,2003年,该公司一些
工人被检查出患有尘肺病后,其他工人要求厂方给他们提供医疗诊
断和出具有关接触过粉尘的职业病史证明,但是厂方一直拒绝提
供。
◆2005年6月29日中午,西门子公司北京总部的20余名员工在公司门
前拉起横幅,抗议该公司的裁员行动和对中国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据媒体报道,这是在华跨国公司首次遭遇中国员工的公开抗议,引
发抗议行动的一个原因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德
国员工与当地员工的工资相差十倍以上。〔58〕
◆2006年4月4日,广东深圳瑞丰木业有限公司数千名工人试图到深圳
接待国家领导人的麒麟山庄前请愿,表示对厂方强迫加班制度和刻
薄的规章制度的不满(见下图)。
〔图片说明〕“环球时事网”(http://www.singtaonet.com/
global/head/t20060404_181503.html)。
◆2005年11月1日至3日,广东深圳大工业区迪高乐实业有限公司(大
利独资企业)3,000多工人罢工。罢工起因是外籍主管殴打要求核
查工资的几名工人代表。根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工人
们在9月份作了1,009个货柜,而厂方只给他们发了789个货柜的工
资,而且并没有向工人解释原因。〔59〕报告期内,受雇于私营企
业的城市工人开始通过罢工方式表达对资方的不满,由这类工人为
主体的集体行动个案有所增加。
◆从2005年2月1日开始,四川达州棉纺厂2,000多名职工开始罢工。
令人不解的是,罢工工人要求整体下岗,由厂方发放生活费。据
《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该厂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当地
政府难以支付数千名工人的生活费,将工厂暂时租赁给了一家私营
企业经营。据一位参与罢工的女工称,因为承租方以各种名目克扣
工人工资,她每个月只能拿到300多元的工资,还不如下岗之后出
去打工。〔60〕
◆从2005年12月30日开始,四川成都人民商场数百名职工连续多日举
行罢工,并到市政府抗议。该商场原为国有企业,在2005年被一家
私营企业收购后,管理方对职工任意打骂搜身,侵犯职工的人身权
利。12月29日,商场保安人员将前来与资方交涉福利待遇的员工代
表打伤。报告期内,一些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
收入差距逐渐加大,引发工人不满。
◆从2005年7月23日开始,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所
属的厂坝铅锌矿(位于甘肃陇南县)3,000余名工人罢工,要求提
高工资。该矿自1999年以来两次扩大生产规模,生产任务上涨3.5
倍,而一线工人人数并未增加。厂方从1995年以来一直没有为工人
们增加工资,却不断为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增加福利待遇,包括每月
400元左右的补助和报销200元电话费。
◆从2005年10月31日开始,安徽淮北市飞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近
6,000名职工因工资过低举行为期五天的罢工。据工人反映的情
况,厂方自1995年起一直没有给工人增加工资,一线工人每月工资
收入最低者仅有四、五百元,但各级管理者的收入却不断上涨,班
长和车间主任月收入可达1,500元到3,000元,公司董事长的月工资
更高达60,000元。
◆从2006年2月10日开始,山东菏泽棉纺织厂织布车间近千名工人因
不满工资太低而罢工。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该厂曾在
1999年实行管理层收购(MBO)形式的改制,后因遭到工人抵制
而改为实行承包制。承包制实施后,在经济效益提高的情况下,一
线工人月收入只有400余元,而且什么福利也没有,连在工作时间
喝水也要交钱,而管理人员的工资比工人工资高几倍,厂长和副厂
长每年的收入高达几十万元。〔61〕
提示:从工人行动的角度看,前述所有劳权争议和劳动争议之所以无
一例外的走向激化,都与企业没有工会或者有工会但工会不作为有
关。改制的国有企业都有工会,如果工会能够依据《工会法》,从改
制开始时就代表工人主动参与,就经济补偿金标准、工人下岗失业后
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向操作改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提
出工人的要求并进行谈判的话,改制对工人权利造成的侵害就不会严
重到今天这种地步,因改制引发的工人集体行动也不会从上个世纪90
年代后期延续至今。
从改制成效的角度看,如果工会能够依法代表工人主动参与改制过
程,就工人利益与改制操作者进行谈判的话,实际上可以对改制过程
进行监督,进而有效地抑制改制操作者的“黑箱操作”,减少国有资
产在改制的名义下被化公为私。从表面上看,改制成本会因工人要求
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和妥善安置而有所增加,从效果上看,工会对改
制的主动参与能够有效地减少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大大降低改制过
程中发生的“腐败成本”。而这种成本中的一部分已经足以将经济补
偿金标准提高工人们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并可以建立有效的再就业
服务和培训机构,缓解和消除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遗症。因此,工会依
法对改制过程的主动参与,在维护工人权利的同时,更可带来全面的
社会、政治和经济效益。
同样,在改制后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如果工会能够依据《工会法》
代表工人就工资待遇、职业安全、工作时间、生活条件等事项与资方
进行谈判的话,可以及时将工人的权益诉求传达给管理方,这类企业
的工人也就无须再以罢工、堵塞交通要道等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和争
取权益。遗憾的是,全总系统的基层工会并没有履行《工会法》赋予
它们的权利,因此才导致上述工人的集体行动在报告期内呈现多样
化、复杂化的趋势。
【附注】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1、例如,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上称:“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充分依靠党委、政府
的支持。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于因国家产业
政策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
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暂不受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人作,平息矛盾,化解纠纷。”
在此前后,一些省、市、自治区法院将“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进一步扩大。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15日发布
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法院
将不受理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因企业职工下
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在2003年9月由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级法院内部发出的《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
中,更将“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
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
工下岗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
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13类“涉及面广、敏
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入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32、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
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
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由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
33、“股价被强迫下跌,工人愤难平”,“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_id=65829&item_id=65819)。
34、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部分第四条要求,改制为非
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
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
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条要求,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
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
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35、“成都军工发电机公司几千名职工罢工”,“自由亚洲电台”
(http://www.rfa.org/mandarin/shenrubaodao/2005/07/15/
bagong/),2005年7月15日。
36、刘英丽:“今年告别‘下岗职工’”,《中国新闻周刊》,2005
年3月,总220期。
37、企业管理者通常使用的手段是,告知工人企业即将关闭破产,如
果尽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可拿到一些经济补偿金,如果现
在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旦企业关闭破产,则一分钱都拿不到。
38、王振宏、王金涛、储国强、万栋:“当前国企改革矛盾分析”,
《新华网.辽宁频道》
39、“工龄被买断,职工何去何从(一)”,“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5fid=64752&item%5fid=64751)。
40、王振宏、王金涛、储国强、万栋:“当前国企改革矛盾分析”,
《新华网.辽宁频道》(http://www.dl.xinhua.org/jizhe/
2006-07/25/content_7600300.htm),2006年7月25日。
41、“四川石油管理局企办教师站起来(一)”,“中国劳工通讯网
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5fid=67319&item%5fid=67318)。
42、“云南退休教师争取公务员标准待遇”,“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5fid=72044&item%5fid=72041)。
43、“17年的工作只换来7,000元破产补偿金(二)”,“中国劳工
通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64664&item_id=64658)。
44、“长春三轮摩托车车主静坐示威(3)”,“中国劳工通讯网
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97121&item_id=97120)。
45、停云:“广州向全国人大建议刑事制裁恶意欠薪者”,《信息时
报》,转自《新浪网》(http://gd.news.sina.com.cn/local/
2005-11-16/1904284.html),2005年11月16日。
46、同上。
47、“广州鞋厂百余名工人讨薪袭警砸坏数辆警车”,《信息时
报》,转自《北京广播网》(http://web05.bjradio.com.cn/
98/2005-9-30/3@14035.htm),2006年9月30日。
48、嘉禾街:“嘉禾街辖内永湘鞋业有限公司欠薪事件的情况”,
《白云信息网》(http://www.by.gov.cn/cn/news/
content.asp?id=200510181033449586),2005年10月18日。
49、“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140名员工如数领到被拖欠的工资”,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
shangcheng.gov.cn/subsite/ldj/displaynews.jsp?docId=
20061230093159_49),2006年12月30日。
50、李南玲:“三名工厂高管人员煽动员工堵路被刑拘”,《新华
网》(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
2006-04/13/content_6728458.htm),2006年4月13日。
51、“深布吉千人抗议”,《文汇报》,转自“香港文汇报珠三角新
闻网”(http://www.wwpprd.com/news/200522811237-1.
shtml),2005年2月28日。
52、康海峰:“广州300名老员工为抗议新员工涨薪堵国道二小
时”,《南方都市报》,转自《TOM新闻网》(http://news.
tom.com/1006/3877/2005327-1987372.html),2005年3月27
日。
53、“工人要求加薪引发冲突”,《新快报》,转自“重庆晚报网
站”(http://www.cqwb.com.cn/webnews/htm/2005/6/5/
143653.shtml),2005年6月5日。
54、“珠海美星制鞋有限公司调查报告”,“中国劳工观察网站”
(http://www.chinalaborwatch.org/php/web/article.php?
article_id=688),2005年7月6日。
55、湛彦辉:“大连日企员工罢工事件调查”,《凤凰周刊》,2005
年第34期(总第203期),第28~31页。
56、“人工低,还要倒给老板80元,鞋厂工人拦车抗议”,“中国劳
工通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65804&item_id=65799)。
57、龙箫、叶萃珊:“首饰工疑染尘肺病入院”,《时报》,转自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50319/n224761712.
shtml),2005年3月19日。
58、邹山:“西门子(中国)裁员引抗议,中国员工要求待遇平
等”,《新京报》,转自《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com/fortune/2005-07/01/content_3163115.htm),
2005年7月1日;殷玉生:“西门子手机裁员涉嫌国别歧视,员工
拉出横幅抗议”,《东方早报》,转自《人民网》(http://it.
people.com.cn/GB/1068/42900/3518409.html)2005年7月5日。
59、“暴力和职业病──工人面对的威胁”,“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articl
e?revision%5fid=68809&item%5fid=68808)
60、“四川达州棉纺厂2,000多名职工发动四天罢工”,“中国劳工
通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16924&item_id=16923)。
61、“300多元工资的不满”,“中国劳工通讯网站”(http://
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article?
revision_id=68764&item_id=6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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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人集体行动的特征与障碍分析
在上期报告中,我们提出了工人集体行动的一些特点和行动障碍。在
报告期内,工人集体行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有些过去的行动障碍
正在消除。
一、集体行动已经成为工人权益的主要诉求方式
报告期内,中国劳资关系市场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缺少有效的制
约手段,资方日渐野蛮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持续低下的工资水平则使劳
资矛盾趋于激化。工人通常采取两种极端的方式回应,一种是辞职而
去,转移到其他就业条件相对好一些的地区。报告期内珠江三角洲地
区严重缺工现象是最好的例证,在媒体报道中,这种现象被称为“用
脚选择”。另一种方式则是采取集体行动争取权益。报告期内,以农
民工为主体的工人集体行动的比例有明显加大的趋势,这与他们面临
的问题常常带有集体性有关,例如雇主拖欠整个车间乃至整个工厂全
体工人的工资;整个工厂的工资水平普遍过低等等。在行动过程中,
工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如果将集体行动发展到企业外部,便有可能引
发社会民众的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外力的介入下,诉求能
够得到解决的机会就高得多。前述在广东省地区发生的一系列农民工
因追讨工资和职业病赔偿的集体行动,几乎无一不是采取封堵交通要
道和在公共场所聚集请愿的形式。这些在短时间内爆发的行动也使当
地政府事先无法预知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在企业内部没有劳资协商谈判机制的情况下,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往往
是劳资矛盾长期聚集的结果,并往往由个别事件引发。2005年11月2
日,深圳迪高乐实业有限公司外籍主管殴打了要求核查工资的几名工
人代表。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到的情况,工人对厂方的管理方式
和劳动条件一直不满,厂方没有为工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也未
向工人说明他们在生产中接触有毒物质,当有工人患上职业病后,厂
方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人体检。〔62〕最后,工人代表被殴这一个别事
件终于引爆了工人长期积聚的不满,3,000多工人参与了罢工。
二、经济利益诉求仍然是工人集体行动的主要诉求
报告期内,工人集体行动的主要诉求仍然是经济利益诉求,这些诉求
涉及的是最基本的劳工权益,而且大部分都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
据。在集体行动中,不同的行动主体提出了不同的经济利益诉求。原
国有企业工人提出了重返企业就业、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由原企业
或者政府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等诉求。例如,在2005
年4月23日四川省射洪县丝绸厂上千名职工的静坐抗议中,工人们指
出,企业破产后,政府向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年工龄折
合606元,加上4,500元的基数,两笔合并计算,一个工龄17年的工人
所获补偿不会超过15,000元,而且工人还要自己缴纳2000~2005年的
养老保险费用。工人提出的要求是,由政府为他们交纳2000~2005年
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将退休年龄限制降低到女40岁、男50岁,在退
休之前,由政府向他们每月发放120元的生活补贴。〔63〕
退休工人在集体行动中,则要求政府提高退休金待遇和提供基本医疗
保障。例如,在浙江杭州市,来自十余个原国有企业的数千退休工人
因对退休金标准低、医疗费负担沉重等问题不满,从2004年7月开始
举行示威游行和到市政府办公地请愿,行动持续至2006年年底。一位
行动组织者告诉《中国劳工通讯》,他有37年的工龄,每月退休金不
足1,000元,按照他的说法,这笔退休金在杭州市能够勉强维持生
活,但是不能生病,因为看病住院的费用只有超过800元才可以报
销。〔64〕
在私营企业里发生的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集体行动中,工人提出的诉求
是要求发还被拖欠的工资、提高工资水平和改善工作条件。例如,引
发2005年9月大连市开发区十余家日资企业30,000多员工罢工的直接
原因是工人们的工资过低。当时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709元,
而开发区日资企业工人的月工资仅为500元左右,在一些小型日资企
业,基本工资只有400元,工人只能靠加班增加收入,即使如此,每
月最高的收入者也仅得1,000元。〔65〕在发生数千名工人集体请愿
的广东深圳瑞丰木业有限公司,建厂初期,厂方就要求工人每天“义
务加班”(无加班工资)三个小时,在请愿发生前的一段时间,更将
星期六定为“义务加班日”;有工人代表反映,该公司一个200余人
的车间仅有一个“暂时离岗证”,工人去洗手间或饮水都必须持离岗
证,否则就被视为旷工,罚款十至20元。在上述这些基本的经济诉求
之外,工人的集体行动也出现了社会政治权利的诉求,其中尤以广东
深圳友利电公司(日资)工人要求组建工会的罢工引人关注。2005年
4月17日至19日,该公司16,000多名工人举行罢工,要求成立工会,
这是该公司工人自2000年以来的第四次罢工。在2004年12月11日至15
日,工人已经举行过一次罢工,要求成立工会。2005年4月罢工的结
果是,在深圳市宝安区总工会的协助下,该公司工会于2005年7月30
日成立。友利电公司工人的罢工可能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人第一
次通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提出成立工会的要求。
提示:工人在集体行动中提出组织工会要求,这在报告期内还只是个
别案例,但是,随着劳资矛盾逐渐激化和外部化,工人、雇主和政府
迟早都会明白并接受这样的事实,即,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真正的劳
资关系调整机制,及时化解劳资矛盾以形成三赢的结局。而要建立这
种调整机制,又必须由工人组建一个真正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工会组
织。从这一点上说,工人组织工会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三、集体行动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
在上期报告中,我们提出,工人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以城镇失业下岗工人为主体,包括了部分退休工人和在职工人;
一类是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各类企业从业的农民工。报告期内,城
镇工人集体行动的主体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一些国有企业和私营化的
原国有企业中,在职工人也因不堪工资过低、福利待遇太差而开始组
织罢工,争取自身的权益。尽管两类工人的集体行动仍然缺少相互的
呼应和支持,但是这种主体的变化说明,在未来在职工人的集体行动
中,因城镇工人和农民工利益诉求趋同,加之受雇于同一企业,他们
有采取联合行动的趋向。
在上期报告中,我们指出,工人的集体行动呈分裂格局,甚至有同类
主体、同类诉求的集体行动,也因为工人们来自不同的产业或者区域
而无法遥相呼应相互支持。报告期内,由于互联网和其他通讯手段的
普及,这种障碍正在减少。特别是不同地区的同系统、同类诉求的集
体行动者,可以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彼此联系,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统
一行动,全国各地地质勘探系统下岗职工持续了数年的集体行动可以
作为一个例证。从1998年开始,全国地质勘探系统开始以“买断工
龄”的方式裁员。事后,被裁减的职工发现,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保
障且无法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从2000年起,这些人开始集体
要求回原单位继续就业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这类集体行动最初是以各
省地质勘探队为单位进行的,由于问题得不到解决,2006年9月份,
来自湖南、广西、江西、浙江、四川、黑龙江等省份的代表聚集北
京,到国务院信访局、国家地质总局和中国核工业地质局上访。在与
几位职工代表的电话访问中,《中国劳工通讯》了解到,这些来自不
同省份的职工代表们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建立起联系的,而他们到北
京的集体上访行动也是事先约定的。〔66〕
报告期内,处于同一地区不同企业的工人,在产生了共同的利益诉求
时,已经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不同企业间相互呼应的集体行动。2005
年7月27日,东芝大连有限公司工人罢工,在大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与总工会的介入协调后,资方妥协,同意每月增加工资150元,工
人复工。东芝员工罢工加薪的成功事例,启发了处于同一开发区的其
他日资企业的员工。此后,10余家日资企业的工人先后罢工。据媒体
报道,大连开发区共有日资企业529家,这些企业厂房、宿舍相连,
为各企业员工之间的沟通提供了方便。〔67〕虽然从这一个案尚不能
断言企业间工人的联合行动会在短期内成为趋势,但是,在企业缺少
真正的工会组织和劳资关系的调整机制的情况下,同一地区不同企业
间工人采取联合行动争取权利也只是个时间问题。
四、工人集体行动的组织能力正在加强
在上期报告中,我们提出,工人集体行动的最大的障碍是缺少一个正
式的组织去策划、组织集体行动,缺少一些具备献身精神和组织能力
的工人领袖去引导这些行动。从报告期内工人集体行动的情况来看,
行动者的组织能力正在加强。在2005年9月大连市开发区日资企业员
工的罢工中,尽管有工人称,这次罢工没有领导,员工心齐的时候根
本不需要领导者,〔68〕但基于常识,我们也可以看到,
在这个波及十余家工厂,由30,000多名工人提出一致要求的联合行动
背后,是不可能没有组织者的。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一些集体行动中,工人代表和组织者已
经公开了他们的身分。2005年7月重庆特种钢铁厂宣告破产后,工人
们因为对安置遣散费的发放标准不满而堵塞交通要道,行动从8月中
旬延续到10月份初,当工人们的要求被市政府拒绝之后,工人之间出
现了分歧。10月5日上午,行动组织者召开工人大会,由一名工人领
袖就是否应当继续抗争和如何抗争为题发表了演讲。同样,在杭州市
数千名退休工人争取退休金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障的集体行动中,也出
现了公开身分的工人代表。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到的情况,在工
人们向杭州市公安局递交的游行申请中,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代表
名单;据一位负责人称,来自不同企业的退休工人都有自己的代表,
其中有些人是过去的生产骨干和工厂的管理干部。〔69〕
提示:报告期内,工人领袖公开自己的行动组织者身分的事例并不多
见。不过,他们能够冒着被警方抓捕的危险表露身分的举动说明,第
一,他们在生活中所承受的权益缺失的痛苦已经超过了作为工人代表
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痛苦;第二,他们为工人权益而挺身而出的勇
气已经战胜了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恐惧;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是,
工人集体行动已经发展到了需要领袖和组织形式的程度。这一现象给
予政府一个宝贵的提示:如果社会有足够宽松开明的政治空间,允许
工人合法组织工会的话,这类集体行动的组织策划者就能够以公开
的、合法的工会组织者或领导人的身分出现,并可以通过谈判的方
式,提出工人权益要求,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这样一来,至少可以
解决政府和资方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找不到对话代表的尴尬局面。
五、工人的集体行动引起社会知识界的关注
在上期报告中,我们还指出:工人的集体行动未能引起知识界和法律
界人士的认同和援助。在报告期内,我们看到,工人的集体行动不但
得到了知识界的关注和理解,而且社会公众也不再把集体行动简单地
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这些集体行动对推动社会进步,促成
社会多元化的积极作用也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例如,有学者指出: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符合进化规律的现象,是社会结构调
整过程中的正常状态……另外,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从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从而敢于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敢于
为自己合理的要求而奋争。〔70〕
更多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对工人集体行动的成因和工人的自我动员
机制进行了理性分析,使这些集体行动的合理性更加容易被理解和接
受。例如,佟新提出,“社会主义文化传统”是工人集体行动的动力
源泉。他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文化传统
依然持续存在,国有企业工人们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经历及其社会
主义文化传统,可能成为促成工人团结的力量;他们会启用计划经济
时代的政治意识,将自己无法实现的权利指向政府,向政府提出自己
的要求。〔71〕“与此观点相反,贺伟华提出,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
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自由思想、权利意
识、平等合作意识与契约伦理在逐步的成型而形成一个日益完善的思
想体系,为建立于约定俗成之公共理性上的自由宪政与财产制度提供
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共识,并进而形成了全民的公民群体自救运动。”
〔72〕
陈峰使用“生存伦理(生存的权利)”的概念,解释了在国有企业改
革过程中工人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
中,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导致大量的工人下岗失业,这些人面临着生活
水平急剧下降、入不敷出的生存危机,而工人集体的抗议活动是这种
生存危机在工人们心中所积累起来的不满情绪的自发性宣泄。〔73〕
Michael Zhang则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工人
被社会边缘化的过程。在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的改制政策并没有将
工人的权益作为政策的基点,而操作者们又利用信息垄断的优势,在
改制过程中违规运作,把工人们排除在改制过程之外。当工人们“国
有企业工人”的身分被赎买之后,政府为之提供的再就业政策并不能
为他们获得一个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社会的平均工资提供保障。于是,
在改制过程中,原来的“国有企业工人”阶层的社会权利和政治地位
在不断地下降,他们被“社会边缘化”,工人对这种社会边缘化的不
满应当是本世纪初工人集体行动高潮迭起的根本原因。〔74〕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当改革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在面对使他们成为弱
势群体的社会不公时,会产生一种被剥夺的感觉,这可能是导致工人
集体行动的一个主要诱因。〔75〕与这种相对被剥夺的感觉相联系
的,是一种“阶层意识的认同”。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中,人们的
社会经济地位的相对变化使他们对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产
生明确的阶级阶层意识。〔76〕在这种被剥夺感和阶层意识背后,往
往隐含着弱势阶层指向政府或指向某些特权阶层的怨恨。如果这种怨
恨找不到制度化的发泄渠道而不断积压和发酵,就极有可能变成集体
抗议的引擎或导火索。〔77〕
六、工人集体行动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遗症
2005年初,曾有学者分析,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尽管那些在改
制中下岗失业的工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抗,但是他
们大势已去,无可奈何。因此,工人的维权抗争的主体将转变为包括
农民工在内的雇佣劳动与资本方之间的冲突。〔78〕在报告期内,上
述情景还没有出现,反之,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工人感受到了生活的
压力和再就业的艰难,也意识到他们已经处在社会的边缘。从本世纪
初至今,这些下岗失业工人的集体行动从未间断,而且,在一些地区
反复出现,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趋势。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充斥着各级政府的“随机决策”行为,充满
着政府官员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公开合谋。在改制的中前期,中央政
府缺少完整的、严谨的政策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尤为严重的是,缺少
一套专项的政策去规范数千万被裁减工人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正是这种始于中央政府的无序“改制”,为那些腐败的地方官员和国
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了“暗箱操作”的广阔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并不缜
密的策划和操作下,轻而易举地将大笔国有资产变成个人的囊中之
物,与此同时,更将那些对国有资产曾经拥有“所有权”的工人推到
了社会的边缘。尽管政府曾经为下岗失业工人设立了所谓的“三条保
障线”制度,但是,这些保障线难以体现社会的公平。〔79〕工人们
的问题非常具体明确:第一,为什么未经合法程序就剥夺了他们的就
业权利?第二,为什么要将他们家庭正常的生活水平降到贫困线(最
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第三,在被强制为企业改制做出牺牲后,为什
么无权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的一些收益?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既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不断采取集体行动争取权益的根本原因,
也是国有企业改制后遗症的主要病因。
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被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人,各地政府实行的是低补
偿政策。有媒体报道,近五年来,东北三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被“并
轨”的工人达到491万人,他们人均获得的“身分置换”补偿金不足
9,000元;尽管其中一些人在政府的协助下再次就业,但大都处于不
稳定就业状态或已经再失业,就业所得最多只能维持生计,从而成为
依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中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80〕深圳综合
开发研究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丁四保在2005年下半年对东北地区贫困
群体调查之后,指出,离开原有在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工作后,
大部分员工在实现再就业、获得失业和养老保险、参加就业培训、享
受医疗和教育服务方面,遭遇到了严重的排斥。〔81〕2007年3月13
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德明在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
四次全体大会的发言中披露,据全总最新统计,2006年全国地市以上
总工会接待因企业改制问题来访的职工有14.96万人次,占职工来访
总数的38.19%,排在上访案件的第一位;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11
省(市)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拖欠职工工资约20.5亿元、补偿
金七亿元;在已完成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中,还有
约25%的职工尚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82〕
面对上述严重问题,中央政府至今没有一个统一且适当的政策予以应
对,这是造成下岗失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一个主要原因。各地建立的最
低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制度实际上解决的是下岗失业工人最低的生
活需求,而面对在职工人和管理者逐渐增加的工资收入和福利,两者
之间的差距正逐渐加大,使下岗失业工人对过去受到愚弄的愤怒和对
现实的沮丧演变为找回公正的冲动,进而发展为集体行动,并迫使一
些企业采取临时性措施暂时满足他们的要求。曾在2002年发生数万下
岗工人游行示威的大庆油田,在报告期内基本稳定。据媒体报道,稳
定的代价是企业将这部分下岗职工重新管了起来,在企业内部安置重
新上岗者达2.39万人,为此,该油田需支出2.7亿元。〔83〕
提示:在忽视工人权益,工会不能代表工人参与的情况下,中国国有
企业的改制以极低的成本接近了尾声。在改制中,真正得到好处的既
不是国家,也不是企业,更不是工人,而是那些当初以“黑箱操作”
手法主持改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如今,在真正获利者们窃喜
的同时,下岗失业工人要忍受的是生活困苦的煎熬;甩掉了“亏损企
业包袱”的政府正遭受的是不仁不义不公的谴责。可以认为,如果没
有一套完整的救济政策,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遗症将继续发作下去,并
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
【附注】
62、“暴力和职业病──工人面对的威胁(二)”,“中国劳工通讯
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_id=68824&item_id=68823)。
63、“17年的工作只换来七千元破产补偿金(三)”,“中国劳工通
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64671&item_id=64667)。
64、“退休了,生活却无保障(一)”,“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
article?revision_id=68189&item_id=68187)。
65、湛彦辉:“大连日企员工罢工事件调查”,《凤凰周刊》,2005
年第34期(总第203期),第28~31页。
66、见“川湘桂地质勘探系统买断工龄讨论(5)”,“中国劳工通
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90308&item_id=90307)
67、湛彦辉:“大连日企员工罢工事件调查”,《凤凰周刊》,2005
年第34期(总第203期),第28~31页。
68、同上。
69、“退休了,生活却无保障?(一)”,“中国劳工通讯网站”
(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articl
e?revision%5fid=68189&item%5fid=68187)。
70、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性质、原因的辩证分析”,《中共
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6卷第三期,第40-41页。
71、佟新:“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
动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一期,第59~76
页。
72、贺伟华:“大规模群体冲突事件背后的社会理性构建动力与文明
进程”,《博讯网》(http://boxun.com/hero/2006/hewh/
206_1.shtml),2006年11月16日。
73、Feng Chen, "Subsistence Crisi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r Protest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July
2000, pp. 41~63。
74、Michael Zhang, “The Social Marginalization of Workers
in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cial Research,
Vol.73, No.1 (Spring), 2006, pp.159-184。
75、有关“剥夺感”的研究文献,见,刘欣:“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
认知”,《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一期,第81~90页;李培
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社
会》,2005年第期,第7~25页;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
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凤凰周
刊》,2005年第七期(总176期);李俊:“相对剥夺理论与弱势
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社会科学》,2004年第四期,第74~
78页;张海东:“城市居民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态度研究”,
《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六期,第11~22页;张翼:“中国城
市社会阶层冲突意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四
期,第115~129页。
76、刘欣:“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社会学研究》,2002年
第一期,第81~90页。
77、曾鹏、戴利朝、罗观翠:“在集体抗议的背后──论中国转型期
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二
期(总第93期)。
78、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
的观察和分析”,《凤凰周刊》2005年第七期(总第176期)。
79、“三条保障线”制度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保障
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0、“并轨”是取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在国有企业
改制中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人直接列为失业人员的措施。
数字来源:王振宏、王金涛、储国强、万栋:“当前国企改革矛
盾分析”,《新华网.辽宁频道》(http://www.dl.xinhua.
org/jizhe/2006-07/25/content_7600300.htm),2006年7月25
日。
81、刘世昕:“城市贫困群体呈发展趋势”,《中国青年报》,
20006年2月9日。
82、刘声:“工会界别委员披露11省市拖欠国企职工工资20多亿”,
《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13日,转自《人民网》(http://
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464228.html)。
83、王振宏、王金涛、储国强、万栋:“当前国企改革矛盾分析”,
《新华网.辽宁频道》(http://www.dl.xinhua.org/jizhe/
2006-07/25/content_7600300.htm),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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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府对工人集体行动的应对之策
报告期内,中央政府修改了对工人集体行动的定性。在中共中央办公
厅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中,提出制定该《工作意见》的目的是“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由
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这份文件中,群体性事件首先
被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
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
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报告期内,在发生了大量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集体行动之后,地方政府
对各种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也开始变得审慎起来。政府在采取措施避免
事态扩大的同时,还会派员直接介入,力求在短时间内平息工人的不
满。例如:
◆在2005年4月广东深圳友利电公司工人举行罢工,提出成立工会的
要求后,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保障局组成劳资关系协调组
进驻该厂,督促该公司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据媒体报道,该
公司对员工宿舍的供水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造,保证了热水供应;在宿
舍楼增加了100多个手机充电器供员工无偿使用;员工饭堂的打饭窗
口也从九个增加到了14个。〔84〕
◆在2005年3月18日广东佛山市张槎镇大富工业区一家首饰厂因“尘
肺病”发生集体罢工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资方将
员工送往佛山各大医院进行体检。
◆在2005年12月23日浙江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发生工人追讨工资的
行动后,杭州市上城区政府、区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
派员协调,协助工人讨还工资,并与该公司的客户沟通,讨还加工
款,还动用了政府的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先期垫付员工的生活费,使工
人获得了被拖欠的工资。〔85〕
◆2005年11月,深圳四家国有建筑公司改制引发上万建筑工人的抗
议。这一事件引起深圳市政府的重视。据媒体报道,深圳市政府有关
部门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提供给四家建筑公司的失业者,并为他们
举办专场招聘会。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则放宽对申请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的条件,提出,失业人员中凡男性45岁以上、女性35岁以上、夫妇双
失业、单亲家庭扶养未成年子女及零就业家庭,均可按规定享受就业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86〕
报告期内,引起媒体关注的是大连市政府平息大连市开发区日资企业
30,000名工人集体行动的做法。在这一事件发生后,大连市政府公开
指出,这次罢工是一起简单的劳资纠纷,是员工们维护自己利益的行
为,而且特别强调罢工与政治无关。同时,政府采取了积极介入的态
度,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一方面告诉工人提出的
要求要合理;一方面又同资方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安抚工人。
〔87〕
对于群体事件,中央政府曾提出“四个早”(早发现、早报告、早控
制、早解决)的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却很难达到这些要
求。在本报告上述一些工人追讨权益的集体行动个案中,政府有关部
门往往是在工人采取了集体行动之后,才获知这些集体劳动争议的信
息,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另外,在处理劳权争议中,各级政府部
门仍然寄希望于信访制度,并在报告期内对此制度进行了改革。通过
这一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可能在劳权争议初期获知有关信息,但是,
工人集体行动的事实证明,这类争议并不能通过信访制度得到“早控
制”和“早解决”。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处理群体事件工作提出了“三可三不可”(可散
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和“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
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应对原则和处理方针。与前期比较,报告
期内各地政府开始较为理性地应对工人的集体行动。不过,在集体行
动发生后,政府仍然采取隔绝的策略,动用警力将工人们包围在厂区
内或者某一公共区域内,使社会公众和媒体难以获知工人们的诉求,
以减少集体行动的社会影响。在某些行动持续时间较长,引起一定程
度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或者当行动者封堵了道路时,政府也会动用警
力驱散工人,在此过程中,常有工人被打伤和被拘捕。例如:
◆2005年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精益实业有限公司”数千名
工人为了抗议厂方克扣工资而试图上街示威,遭到数百名警察的阻
拦,冲突中有数名工人被打伤。
◆2005年2月26日,深圳一家印刷厂上千名员工聚集在布吉镇政府附
近进行示威,后来数十名工人封堵了政府门前的道路,遭警方驱
赶,四名工人被拘捕。
◆2005年4月23日,四川省射洪县丝绸厂上千名职工到自贡市政府门
前静坐抗议,遭到200多警察驱赶,二名女工被打。
◆2005年5月10日,广东佛山市“二友饰品材料有限公司”的几百名
职工试图到三水镇主要交通要道──三水大桥堵路、堵桥,被警方
拦阻,两名工人被打。
◆2005年6月3日上午8时许,广东增城市新塘镇西洲村福泰毛织厂的
3,000工人因嫌工资过低罢工。据媒体报道,当地警方出动300余名
警察强行驱散罢工工人,向罢工者施放了催泪弹,并拘捕了20多
人。〔88〕
◆2005年7月4日、5日连续两天,原内蒙古第二机械厂约200余名买断
工龄职工在厂门口静坐,遭到厂公安处警察的驱赶,三名工人被打
伤。
◆自2005年7月重庆特殊钢铁厂宣布破产后,数千工人从8月中旬一直
堵路请愿。10月7日上午,当地政府动用数千警察,抓捕在市政府
门前请愿的工人代表,并与在场的数千工人发生冲突,20余名工人
及家属受伤,数名工人被拘捕。
◆2005年9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智业鞋厂100多名工人
走上街头举行抗议活动,要求厂方发放拖欠的工资。据《中国劳工
通讯》了解的情况,当地政府派出多辆警车和上百名警察到现场驱
散堵路工人,事后六名工人被拘捕。〔89〕
◆2005年10月25日,四川安县造纸厂的400名工人因为要求发放经济
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而举行罢工。10月31日,当地公安局派出40余
名警察到厂,拘捕了数名工人。
◆2005年11月4日晚,深圳四家国有建筑公司的逾千名建筑工人上街
示威。警察拘捕工人代表及其妻子;6日晚,5,000余工人包围公安
部门要求放人并在7日凌晨与警方发生冲突。
◆2005年12月23日晚7点半,上千工人聚集于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
附近,要求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当地政府出动数百警察驱赶工人,
打伤六人,拘捕三人。
◆2006年1月18日,四川成都三五四军工厂5,000名职工及家属抗议,
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安置费。18日晚,逾千警察进厂,与工
人发生冲突,期间50多工人被打伤,十余人伤势严重,至少四人被
拘留。
公安部门一直都将这类集体行动列为工作的重点。湖南省警察学会会
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鉴于群体性事件巨大的危害性,在群体事件
发生、发展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方法,了解掌握动态,尤其要发
现和控制为首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煽动者和骨干分子,获取证据,
为依法处置做好准备”。〔90〕作者提出的这一观点显示,在现实
中,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非是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和思路对
待工人集体行动的。
报告期内,政府并未放弃对所谓“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
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的政策,仍有一些工人
代表因组织和参与集体行动而获罪或者被判刑的个案发生。根据《中
国劳工通讯》了解的情况,在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
中,1,000多名内部退休职工因对经济补偿金不满而多次上访,在被
当地政府拒绝之后,工人们于2005年7月26日封堵了工厂大门。宜宾
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罗明忠、詹先富、周
少芬和骆惠全等四人。2006年4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判处罗明忠、骆惠全有期徒刑二年;詹先富有期徒刑一
年半、缓期二年执行;周少芬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2006年
7月,宜宾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四人上诉,维持原判。
报告期内,官方控制的媒体(主要是地方媒体)报道过几起以农民工
为主体的集体行动。此类报道往往出现在事件解决之后,在简单介绍
造成事件的起因和过程的同时,突出报道了当地政府对事件的积极态
度和措施。
报告期内,鉴于全国信访总量已经连续12年上升(到2004年),中央
政府重新调整了信访工作的布局,以“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的所谓
“大信访格局”取代原有的由政府部门各自设置信访机构的布局。
2004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
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
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成员单位有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
北京市等28个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
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
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突出问题
及群体性事件;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此
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也相继建立
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针对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城镇拆迁安置问
题、国有企业改制问题、部分企业军转干问题、涉法涉诉问题等信访
突出问题,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信
访条例》,规定了处理信访事项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并且将上述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为信访工作的基本格
局。据中国国内媒体报道,上述信访制度改革已经初见成效,在报告
期内,信访总量和集体上访均出现下降趋势,2005年全国县以上党政
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总量与上年相比下降6.5%,接待群众集体上访
批次与2004年基本持平、人次下降14%;〔91〕2006年信访总量在
2005年的基础上再次下降15.5%。〔92〕但是,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局的统计数据却未显示信访总量下降趋势。在2005
年,该信访局接待上访总件数为40,433件,接到来信总件数为
12,4974件,分别比2004年同期上升50.4%和83.9%。〔93〕
提示:信访制度已经被广为诟病,各级信访部门既无权解释法律法规
和政策,更无权处理具体问题,从这一制度的设计及其实际运作效果
来看,信访其实只是政府用来缓解社会民众不满的技术手段。一项由
中国学者于建嵘在2004年5月至10月主持的专项调查显示,信访者通
过这一制度得到解决诉求的几率只有2‰。〔94〕
【附注】
84、张省豪:“企业要用爱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宝安区劳动局领导班
子下基层调研,及时纠正各类劳动违法行为”,《宝安日报》,
2005年9月21日。
85、“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140名员工如数领到被拖欠的工资”,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
shangcheng.gov.cn/subsite/ldj/displaynews.jsp?docId=
20061230093159_49),2006年12月30日。
86、张国栋:“政府买岗位助工程兵就业”,《南方都市报》,转自
《深圳之窗网》(http://city.sz.net.cn/CITY/2005-12/16/
content_173648.htm),2005年12月16日。
87、湛彦辉:“大连日企员工罢工事件调查”,《凤凰周刊》,2005
年第34期(总第203期),第28~31页。
88、“工人要求加薪引发冲突”,“重庆晚报网站”(http://www.
cqwb.com.cn/webnews/htm/2005/6/5/143653.shtml),2005年6
月5日。
89、“人工低,还要倒给老板80元!鞋厂工人拦车抗议!”,“中国
劳工通讯网站”(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
contents/article?revision_id=65804&item_id=65799)。
90、阳红光:“浅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公安研究》,2005年第
三期(总125期),第15~17页。
91、徐江善、董学清、丛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信访在和谐中回
稳”,《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10月2日,第8~9页。
92、“信访局:信访总量2006年再次下降15.5%”,“中国经济网”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3/28/t20070328_
10855917.shtml),2007年3月28日。
93、刘文学、林元炬:“一举一动总关情──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机关信访工作回顾”,《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
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47071&pdmc=
rdzz),2006年3月10日。
94、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
年11月4日。转自“南方周末网站”(http://www.
nanfangdaily.com.cn/zm/20041104/xw/szxw1/200411040012.
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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