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激活你的权利 当我们宣称自己是公民的时候,我们就赋予自己争取公民权利的义
务。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从字面上的公民权利到现实中实实在在的
权利,需要付出,需要行动,需要争取。权利是天赋的,却绝对不是
统治者赐予的;人权是神圣的,却绝对不会自动实现。崔英杰案就以
血淋淋的代价说明了,即使是公民个人基本生存的权利,也随时可能
被侵害,甚至本身就一直处于危险当中。
唯有公民行动,才是权利回归的必要通道。在当下中国,公民行动有
着广阔的路径和空间。观念的辩论和传播、对公共政策的分析和批
评、参加立法听证、通过签名或者公开信伸张自己的诉求、通过参加
选举践行政治权利,都是充满挑战却又精彩无比的故事。
本期刊发的邹涛、田奇庄、熊伟等先生等撰写的文章或者记录,就是
以现代公民的姿态,演绎着这些努力。这些故事有的正在展开,也许
将面临失败,也许将被打压。但是重要的不是结果,重要的是过程,
让我们关注这些公民行动,分享那些小小的成功喜悦,总结经验,然
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开去。
权利从抽象到具体、从虚无到实在,都依赖于公民的自我唤醒,依赖
于公民实实在在的行动。让我们重复本刊发刊词的部分:要维护公民
的权利,不仅向政府争人权,而且同时向自己的内心争人权;不仅要
求政府有所作为,而且民众更要有所作为。所以,人不仅要对人权的
观念有兴趣,而且自身要投入到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权的实际行动中
去。
维权不仅仅是诉说权利不保者的苦难,而且是民众在行动中的唤醒自
我,更是一个个鼓舞、激发他人的自我维权成功个案。
很显然,这个过程将充满荆棘,但是见证并参与这个过程将比玫瑰更
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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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崔英杰案】
崔英杰案 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崔英杰案”──
即所谓“北京小贩刺杀城管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崔英杰口头表示将上诉。但到4月23日,崔英杰的律师政霖表
示,崔英杰将撤回之前的口头上诉,服从判决。至此,这一为社会各
界所密切关注的案件总算告一段落。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崔英杰案都是一个悲剧。虽然案件本身已经告
一段落了,但由于当事人双方身分的符号性含义,也由于案件发生有
其深刻社会背景,更由于案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典型事件,这个
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来难得一见的公共事件。仍然值得我们再三回顾和
反思,不然,后人将会质问我们:为什么在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后,
竟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反思和变革?
一、案件的发生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驱车前往繁华的中关村路
段执法,恰遇来自河北的小贩崔英杰推着三轮车在卖烤肠,根据北京
市的有关地方法规和城管队员平时的工作职能,崔的三轮车属于应被
扣押之列。检察机关后来所调取的现场录像资料显示,当时十几名城
管人员围住崔英杰,要拉走他那辆价值300元的三轮车。崔英杰苦苦
坚持,最后甚至单膝跪地哀求城管队员留下他的车子,激动处,崔英
杰一边说话一边摆动手臂,一把他平时专门用来切烤肠盐口子的小刀
也跟着挥舞。城管队员们并未为崔英杰的哀求所动,也没有惮于他手
中的小刀而停下行动。几名队员手脚麻利地将三轮车推上执法车,录
像中是城管队员撤离的身影。这时,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
头,引发人群一阵混乱。在崔英杰飞跑离开后,录像中显示的是血的
镜头。事后的有关资料表明,在那一刻,被逼急了的崔英杰朝在现场
的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脖子上扒拉了一下,这把平时用于切香肠的小
刀,让李志强的动脉破裂并导致失血死亡。
这个案件一发生,立即就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李志强与
崔英杰,一为城管,一为小贩,正是当今中国城市中日日夜夜都在上
演的“猫鼠游戏”的主角,其身分有着鲜明的符号性含义。近年来,
城管种种野蛮执行、违法执法、暴力执法行为越来越令普通民众反
感、质疑,甚至痛恨,连“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城市管理“有关部
门”本身的合法性也不断受到质疑。而对于小贩,尽管他们可能真的
有那么一点“影响市容”,普通市民也开始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同情、
谅解和容忍。有人甚至认为,这个案件,其典型意义就在于,它是弱
势群体(小贩)的基本人权(生存权)与强势政府的“非法行为”
(城管)之间的一次公开对抗,具有相当强烈的政治味道。
崔英杰出逃后,第二天即被抓回北京,相应的司法程序随即展开。与
此同时,围绕这一案件的争论也迅速升级。
二、民意的激荡
通过媒体记者的牵线,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李劲松律师接
受崔英杰家人聘请担任辩护人。他们随即展开辛勤工作,力图保崔英
杰一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压力。
2006年8月16日,在案件发生仅仅5天之后,李志强就被北京市政府批
准为革命烈士。8月14日,有关部门为李志强举行了公开的吊唁活
动,并开设了网上纪念馆。《新京报》报道说:“14日海淀城管分队
为李志强举行的吊唁会现场人数众多。截至16时,共有1,200多位各
界人士前来吊唁,上千人来电来函慰问。截至当日22时,北京市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设的李志强网上纪念馆,共有638位访客留
言。”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北京各界都参加对李志强的吊唁活动,其
中包括多位官方人士。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市委常委、秘书长孙政才
也来到了李志强父母家中,向李志强的遗像鞠躬致哀,刘淇对“北京
市城管工作者所做出贡献表示感谢”。
压力不仅来自官方对李志强的高调评价,还来自“战斗在城管第一
线”的李志强同事。一位当了八年分队长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崔英
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
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还有人说:“李志强已经死亡,是被
告人抗法的结果。只有死刑才能维护城管尊严。”
这种种压力的影响很快就有了体现。在侦查结束时,北京警方以“故
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6年12月7日,
夏霖律师收到法院起诉书时,却吃惊地发现起诉书上的罪名已经变为
“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如果两个罪名同时成立,崔英杰必死无
疑。
崔英杰虽然已经被抓,但2006年8月16日,他都还没有被提起公诉,
更加没有被法院定罪,他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北京市政府如此
迅速地授李志强为“革命烈士”,如此高调地为李志强举行追悼活
动,的确不无以政治定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嫌疑。恰恰可能是这种明显
带有政治定性意味的压力,激发出了另外一些声音。
这些声音来自普通民众、也来自法学界专业人士。普通民众认为,崔
英杰从河北来京,三轮车就是他唯一的谋生工具,而且,在此之前他
已经曾经被没收过过一辆旧三轮车,现在这辆是他借钱刚刚从新买
的,城管不顾他下跪哀求把他的三轮车没收了,他还怎么活呢?另
外,崔英杰曾经一度离开现场,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
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在冲动忙乱中激情挥刀伤人,这是情有可原的。
有网友在博客上这样写道:“那些富豪可能从没想过城管如何执法,
但平民却对城管执法司空见惯。城管呼啸而来呼啸而去,两面堵。把
称砸烂,把水果踢飞……空气弥散煤球遇到水后散发的难闻气味。小
贩苦苦哀求,城管凶神恶煞。……”有人在网上留言说,“当弱者生
不如死就会铤而走险。崔英杰与其饿死,就不如拼个鱼死网破。”还
有网友呼吁“全国人民行动起来,绝对不能杀崔!!!是我们有良心
的网民该行动的时候了!”
专家则认为,诚管在执法时,没有履行必须的告知义务,在他们没收
崔英杰的三轮车时,又没有出具扣押清单,这些行为是非法的。夏霖
律师在辩护时指出,城管机关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授权经审批,城管
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存在,因此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公务”。辩护律师
夏霖和李劲松认为崔英杰故意杀人不成立。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
不相识、无冤无仇,崔英杰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
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地挥刀。崔英杰逃到天
津后,曾向朋友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情。律师表示,这一点可以证
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的死亡结果没有主
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认为,从适用刑法
的角度看,当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时,根据疑罪从无从轻原则,就应
该认定为伤害致死,这是当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阮其林强调,对
崔英杰适用死刑将不合适。因为对犯罪不仅要看结果还要对整个案件
综合考察才能做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崔英杰为了谋生受到处罚,在
城管执法要没收其生产工具,一时激动之下杀人,是激奋杀人,不同
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为情和钱的谋杀、为掩盖罪责的杀人,或者以
残忍的手段杀人。
还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崔英杰只是“防卫过当”,因为对于“执法者
的违法行为,公民并没有配合的义务,他们将崔英杰的车收走不给扣
押单,这和抢劫没什么区别,崔英杰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违
法的公务就不再是公务。对于违法的公务,公民没有配合的义务。比
如说,根据法律规定,警察执行公务,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在现实中,警
察穿便服不出示证件就乱抓人的情形很多。对这样的行为,有时民众
难辨真伪,不抵制,怕是有人冒称警察抢劫;一抵制,万一碰到的是
真警察,就会被扣上妨碍公务的罪名。再以城管工作为例,人们看到
了太多的城管野蛮执法的情形,掀摊子、违法扣押没收公民财物,这
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如果公民要进行抵抗,也有妨碍公务的嫌
疑。一位网民在其博客中将这些违法的公务比喻成“公务化暴力”,
他说,“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
三、司法的权威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又是“惜墨如金”,总共只有37字,
根本没有详述“事实和理由”的打算。“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
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这种
说法,相信曾经对刘涌案有所关注的人都不会觉得陌生。
当然,崔英杰的命保住了,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部分体现了民意。但
是,综观全案,司法的权威性仍然大有疑问。有网友尖锐地指出,
“以重罪起诉,是司法机关媚权的表现;以死缓判决,是司法机关媚
俗的表现”。
司法机关的媚权,在当前的中国,某种程度上几乎是不可回避的现
实。在崔英杰案中,来自城管部门、来自市委市府的压力始终若隐若
现。司法如何独立于政治、如何独立于行政?这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
问题,赖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那么在本案中,判崔英杰死缓,是不是司法机关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这样会不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呢?陈瑞华指出,司法不可能对民
意置若罔闻,关键是司法有没有吸收民意的合宜机制。当今中国的司
法裁判缺乏权威性,就是因为没有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进程,判决结
果是审委会讨论的,而不是陪审员所能决定的。
但是,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肯定要影响司法。我们发现,在
这类案件中,民意对经常表现为一种愤慨,主要是对拥有强权者任意
对弱势者施行强制、暴力手段的愤慨。这种民意,在某种意义上起了
“不出庭的陪审团”的作用。
四、城管合法性与人权保障
蔡定剑指出,崔英杰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反映了城市管理的合理
性、合法性和管理手段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外来人口在城市的生存权
利和方式,城市秩序与外来人员基本生存权的矛盾。
崔英杰案应该成为对城管制度进行民主讨论、反思和变革的绝好机
会。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成问题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
也存在争议。城管没收小商贩的经营性财产,禁止他们再从事这方面
的经管活动,也违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而在执法中经常出现的
对小商贩进行殴打、伤害和限制人身权利的做法,更是违法行为甚至
构成了犯罪。
这就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如何制度化规
范化?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
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没有权力加以剥夺,只能是合理限
制,使它不影响秩序,不影响他人安宁,不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就是
说,对公民个人要摆小摊贩、修车、修鞋的经营谋生方式,政府没有
权力禁止他们的经营活动,政府管理只能不让他们影响交通,或小摊
贩不合卫生标准的,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对搞欺
诈、卖假冒伪劣的,就应加强检查等。政府管理的权限仅此而已。
国外政府不能禁止个人在城市的经营,只是有地点、时间和方式的选
择。为此,政府提供各种场所给市民自由经营,如采取跳蚤市场、夜
市、周末市场和家庭庭院销售等方式管理。政府不能取消小贩,就象
政府不能取消城市流浪人员的权利一样。所以,这个案子的悲剧从根
上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权限问题,这是一个宪政问题。
五、进一步的思考
更进一步,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机会?为什么崔英杰们被逼到了
绝路?当行政权力危及了公民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时,公民个人有什
么救济途径吗?公民个人能不能实施自力救济?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都是暴力。既有城管的
暴力执法行为,也有小贩的暴力反抗行为(至于有没有构成暴力抗
法,取决于城管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城管是合法执法,那才可能构成
暴力抗法)。这显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常态。暴力是丛林社会
的法则。一个社会,如果时时都必须动用暴力手段方能执法,那这个
社会离法治社会就还相当远。城管执法如此喜欢动用暴力手段,恰恰
说明法治社会建设还任重道远。
当然,归根到底,从经济角度看,这是一个城市化的利益分配格局问
题。小贩、流浪人员能不能分享城市化的利益?如何分享?
(本文资料,部分来自《法制周报》、《南方周末》、《新京报》等
媒体,部分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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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崔英杰案】
崔英杰案辩护词(节选) ……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
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
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淳朴,无论这个社会怎
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
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
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
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
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
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
个国家象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
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
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
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
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霖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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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崔英杰案】
商贩的生存权利 是什么把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
涉嫌杀害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街头小贩崔英杰一审
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无疑,崔英杰犯下一项极严重罪行,但这一事
件深层次意义还在于:其起因为城市管理权力与公民谋生权利之冲
突,因此折射出深刻社会变革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紧张关系,引起公
众普遍关注与激烈争论。
据我国加入之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六条
之规定,所有人均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之权利,进而
在“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经济、社会和
文化发展”。
工作与经济自由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权之核
心,国家应尊重、保障并尽力实现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
益灵活就业实践与多样化就业状况造就了千千万万城市小摊贩,作为
工作谋生之劳动者,他们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同样高尚而光荣。在工
作中,择业与经济活动自由应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应获尊重,人身与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免于匮乏和任何歧视。
同时,我国现行压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却因依据之不足,过程之冷
酷,执法者之良莠不齐,对财产与人权之剥夺,而表现出浓厚的权力
滥用和社会排斥色彩,几乎成为凌驾于国民和法律之上的强横无理、
盛气凌人之公权力的一个缩影。
这使小摊贩的经济自由权与城市管理权之共处愈加困难起来。自然,
任何权利(及权力)必然有与他者分离独立之前提,相争、相索之利
害关系,彼此对抗之紧张对立。但权利之间绝非只能是
激烈冲突,只要通过符合“正义”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体
之间划定一道相对公正的界限,众多权利便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
形成一种适当平衡和相互依赖的建设性关系。因此,若继续以“市容
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视之实,则类似悲剧势难避免,正如假“公共利
益”之名的巧取豪夺必然导致“最牛钉子户”一样,最终两败俱伤,
谁也休想安生。唯有相互尊重和容忍,方能带来真正和谐。
在故意杀人之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判处
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却存
有过错,因此将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北京市一中院判
决虽对此语焉不详,但既判处崔英杰死缓刑,则可见司法机关确实忠
实于慎用死刑之司法政策,亦对本案中的深层社会矛盾进行了某种程
度的检讨,我甚至更愿意视之为对无数受侮辱和受损害者的迟来道
歉。而在深刻社会变革中,作为正义最后堡垒的司法权如何率先垂
范,通过个案判决中对法律的不断诠释,引导整个国家加深对民权的
尊重与对现行制度的反思,则将更是一门“使我们自己和世界变得更
美好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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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崔英杰案】
小商贩大道理 【崔英杰案的天理、历史、政治、法律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人员李志强等人以无照经营、妨
碍秩序为由,使用暴力强行收缴崔英杰用于制卖烤肠的烤炉和三轮
车,他们不仅无视崔英杰妥协(放弃烤炉、留下三轮车),还试图非
法拘禁崔英杰,在下跪哀求无效的情况下,崔英杰将手中的水果刀挥
向李志强的颈部,李重伤致死。8月12日,崔英杰被捕。8月15日,北
京市有关方面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称号。此后,北京市公安局以故意
伤害罪提出起诉意见书,北京市检察院则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夏霖、李劲松作了
轻罪辩护。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崔英杰事件。
取缔小商贩的理由不能成立
1、所谓“妨碍交通”──小商小贩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为什么古人
不说他们妨碍交通?实际上,不是小商小贩妨碍了现代城市交
通,而是现代城市交通侵犯了小商小贩的生存空间。这就象下面
的道理一样:不是白鳍豚妨碍了长江航运,而是长江航运侵犯了
白鳍豚的生存空间;不是大猫熊妨碍了采矿业和伐木业的发展,
而是采矿业和伐木业的发展侵犯了大猫熊的生存空间。
2、所谓“无证经营”──当今中国,无证经营的非正规就业人士很
多,岂止是小商小贩一种!比如,没有教师资格的干部业余讲课
创收,没有编辑资格的干部审稿创收,党政机关出租房屋创收,
自由撰稿人投稿谋生,中小学教师到学生家里补课捞外快,大学
生当家教挣钱助学,等等,都属于无证经营。还有,保姆、钟点
工、三陪女、乞丐,等等,也都是无证经营。凭什么偏偏要求小
商小贩领取执照?
小商小贩是超小额、非正规经营者。贫穷使他们没有能力建造、
购买或者租用固定营业场所;提篮小卖、走街串巷的营业特点使
他们没有必要使用固定场所;收入低微使他们承担不起正规经营
者的税费负担。因此,要求小商小贩以“营业场所、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等等条件办理营业执照是不合理的。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来也没有规定非正规创收必须办
理营业执照,更没有规定小商小贩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没有要求走街串巷、提篮小卖的小商小贩
办理营业执照。甚至在抗战时期,连沦陷区的日寇都没有要求
“提篮小卖拾煤渣”的小姑娘李铁梅办理营业执照。在《洪湖赤
卫队》里面,有一个走街卖唱的小姑娘,到处演唱《手拿碟儿敲
起来,小曲好唱口难开》等民歌,以赚取微薄的生存费用,当时
当地的国民党政府也没有要求她办理营业执照。安徒生笔下那位
卖火柴的小女孩显然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现在的城市政府凭什
么要求小商小贩办理执照?
等生意做大了,人家自然会办理营业执照。南京的“石林商
场”、“雨润集团”,还有安徽的“傻子瓜子”等等著名企业,
都是从提篮小卖、无证经营开始的。
3、所谓“不交管理费”──政府收费本来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从来没有规定公民有
向政府交纳管理费的义务,税就是政府的管理报酬,税外收费完
全违宪,不仅小商小贩们不应当交纳管理费,所有公民都不应当
交纳管理费。
最近几年,个体工商户大量倒闭,原因之一就是税外负担过重。
如果让小商小贩承担各种各样的管理费用,他们中的一些人将会
象安徒生笔下的卖火柴的小女孩一样陷入绝境;如果宽容一点,
他们之中同样会产生一些能为社会和政府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
家。
4、所谓“不纳税”──认定无照经营的小商小贩没有上税,完全是
一种短视偏见。小商小贩或许没有交纳直接税,但是,他们同样
在交纳间接税。崔英杰购买三轮车就包含了间接税。
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富裕阶层,超额占用了本该由全体人民共同
享有的自然资源,小商小贩未能享受到属于他们的那一份资源,
少纳税或不纳税也天经地义。
再说,政府不是鼓励灵活就业吗?政府为什么要鼓励灵活就业
呢?因为小商小贩们的灵活就业减少了政府负担,减轻了社会负
担,减轻了家庭负担,减少了小偷小摸,减少了乞丐,扩大了消
费和商品流通,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其实也是很大的。崔英杰卖烤
香肠,至少不需要以偷盗或者行乞谋生,至少扩大了香肠的消费
量,拉动了香肠生产和猪类的养殖。
5、所谓“危害治安”──笔者在南京连续工作已经23年,几乎天天
与小商小贩打交道,享受过小商小贩提供的便捷服务不计其数。
比如,由于身体偏胖,自己擦一次皮鞋往往搞得气喘吁吁,还不
一定擦得好,而让街边小商小贩帮忙,花一元钱,十分钟,十道
工序,又漂亮又干净。再如,工作压力往往使人头昏脑涨,这时
候到路边小商小贩那里吃几个望鸡蛋,头昏脑涨的感觉立即就没
有了。23年来,笔者也与小商小贩发生过摩擦,但仅仅只有两
次。两次都是因为自行车轻轻碰到了小商贩的家当而被他们训
斥:“咳,看着点!”我的回答是:“你不能朝里边去一点
吗?”仅此而已,算不上治安事件吧?根据笔者切身经历,23年
享受了无数次服务,小小摩擦仅仅两次,说小商小贩妨碍社会治
安是明显说不通的。北京的警官和检察官,也没有向法庭提出有
关崔英杰曾经危害过社会治安的证据。
是激情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是激情犯罪。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夏霖律师的辩护词证明,海淀区城管局及其城管大队是未经法定程序
成立的非法组织,是没有法定执法权的非法执法的组织。庭审时放映
的录像资料表明,这些非法执法的人员虽然号称代表政府,但没有出
示任何合法执法的证件或者委托书,连非法制服也没有穿着。在庭审
中,李志强的同案人承认,当时就是要“没收”崔英杰的三轮车。所
谓“没收”必须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威胁,没有暴力支撑,无法实
施所谓的“没收”,实际上,他们也使用了暴力。他们的所谓“没
收”不是为了上交国库,而是自己支配,庭审中,公诉人以及李志强
的同案人未能证明李志强等人有上交国库的目的。而崔英杰的三轮车
却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点,事件的所有参与人都没
有争议。因此,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
抢劫罪的所有特征。
《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崔英杰挥刀伤人的行为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李志强是革命烈士吗?
李志强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表明李志强等人抢劫三轮车的行为是革
命行为。既然是革命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追究其抢劫罪。这在逻辑
上似乎也说得通,但是,“革命”这一大前提能够成立吗?
尽管李志强的行为的确具有革命的特征,即超越法律,使用暴力,但
是不符合革命的原理。
毛泽东说:“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爆裂的行
动。”
海淀区城管队的“革命”行动是针对谁的呢?小商小贩是一个需要用
“暴动”和“爆裂的行动”推翻的阶级吗?
历史上只有被统治者推翻统治者的革命,而没有统治者推翻被统治者
的革命。因为统治者可以通过法律、使用合法的、程序化的暴力手
段,实现自己的社会、经济、政治目的,而没有必要使用革命的手
段,否则就是自乱阵脚。毛泽东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造成的历史危害历历在目。
统治者硬要搞“推翻”被统治者的革命,那只能叫反向革命。无论是
毛泽东的“继续革命”,还是李志强的“街头革命”,实际上都是反
向革命。“反向革命”也可以简称为“反革命”。
“反革命”有两种,除了“反向革命”,还有“反对革命”。从政治
原理上看,统治集团及其成员,都可以,甚至应当成为“反对革命”
的“反革命”,而不应当成为“反向革命”的“反革命”。
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宣布,中国共产党已经从
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再以革命的方式管理
社会。与此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已废除了“反革命
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镇压反革命”的条款也早已被
《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
宪法、党章、中共中央现在都是反对革命的,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坚持继续革命,将城市管理当作革命。正因
为他们有革命的思想,才公然违反宪法,设立非法机构城管队,并让
城管队以“打土豪、分田地”的姿态破坏法制,以革命的气概和威势
打小贩、抢三轮。
因此,李志强不是革命烈士,而是反向革命的牺牲品。
李志强的“革命烈士”称号更加表明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是抢劫而
不是执法。
对各界的建议
建议中共中央号召民群放弃革命思想,让他们充当依法维权的公民而
不再充当“革命群众”和“革命人民”。并采取有效的政治改革措
施,预防类似崔英杰的激情革命事件再次发生。
建议各地政府放弃禁止小商小贩的政策,改禁止为疏导。特殊地域、
特殊时段需要禁止的,也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而不要采取反向革命的手
段。首先要立法,然后要将执法权交给合法的执法机关。
建议合法的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执法,需要使用暴力强制执行时,应当
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
建议小商小贩们理解城市管理的难处,主动配合合法的执法机关的合
理疏导和合法禁止。
建议北京市的有关立法机关依法撤销当地政府违法成立城管队的决定
和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称号的决定。
建议有关辩护律师在后续的辩护中,依据《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
卫的规定,改轻罪辩护为无罪辩护。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赋予的职权,启动特赦程
序,赦免李志强等人非法执法、抢劫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犯罪责任。
(经作者同意,本刊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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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中国上访维权的困境及出路 任华先生出身于湖南贫苦农民家庭,从湖南师范大学毕业后,曾在中
学作过老师,后调到怀化市委做秘书。在一次下乡收缴农业税时,亲
眼看到干部抢夺农民粮食、生猪,活活将一个70多岁老人逼得喝药自
杀身亡,对心灵触动很大,回到市委拒绝了去县里担任副县长的委
任,坚决要求离开党政部门,于是转入司法局,后于1997年取得律师
资格,参与地方诉讼事宜。2005年因帮助家乡失地农民上访来到北
京,在国务院信访接待办上访时,眼见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信访人员
连基本的材料都不会写,于是就在信访处免费为那些上访者写材料,
后来因引起接待站工作人员对不收钱目的的质疑,只好跟其他一些律
师一样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此在信访口一呆就是半年多,在此期间,
他见证了自己在文字中从未读到过的截访的残酷与上访的悲惨,曾经
前后20多次亲眼看到截访人员、接访人员与公安、保安在信访大厅活
活将人打死,灵魂受到极大震撼,决志为弱势上访群体申冤昭雪付诸
努力。于是在2006年3月8日,与胡星斗教授联合向全国人大与国务院
发出《废除信访制度建议书》,今年3月两会前夕与刘杰等人发起
1,010名上访者联名要求废除信访制度。目前他根据自己几年来的了
解,正着手整理反映中国上访群体状况的报告。本刊记者特请他谈谈
中国上访群体的维权状况。
(以下,本刊记者坚持“记”;任华律师简称“任”。)
记:任律师,您好!请您谈谈自己与上访群体接触的经历?
任:本人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2005年2月帮助家乡失地农民维权进
京上访,住北京南区东庄“上访村”。开始接触全国各地进京上
访公民,出于良心和职业敏感,开始关注进京上访公民的维权状
况和生存状况,在北京“上访村”住居两年时间,在那里我看到
了想象不到的苦难、贫穷、罪恶和悲壮。这超越了目前我所读到
的任何书写人类和平年代(当然那种战争时期的非常状况除外)
苦难的文字,其血腥与惨烈若非亲见,断难相信!这期间我接触
了数千来自全国不同地区带着各种不同问题的访民,他们几乎每
个人都是一部饱含血泪的书。有人称这些访民为中国第57个民
族,这从访民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化、历史源流、甚至穿着打扮
上来说,的确有其道理。这一族集中地反映着中国社会近半个多
世纪来的苦难,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不能抹去的痛,也应该是人类
的痛!
记:您在国务院信访办待的时间中印象最深的是哪些事?
任:2005年5月至12月,我在国务院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
接待处一边帮助信访民众写材料,一边进行一些调研,了解了国
家信访部门的违法渎职和腐败黑幕,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警察、保
安暴力殴打访民,情况非常严重,地方政府截访人员暴力打死、
打伤、绑架访民事件天天发生,走投无路的访民在信访口割腕、
喝毒药、撞墙自杀事件日有所见。如2005年:6月16日,辽宁访
民刘和平在最高法院信访口补截访人员杀死;7月12日,在公安
部信访口,湖南访民白少波就被活活打死;10月11日在最高人民
法院传达室(东交民巷27号)40岁重庆访民邓小雨被活活打死;
11月13日,在最高法院门口又活活打死山东访民毛敏;11月2日
上午,府右街公安迫使一妇女访民自焚身亡;12月20日,山东86
岁访民高学军在最高法院信访口被打死,后移尸北京南站花园铁
道口。这些活生生的惨案,让我整个灵魂被日日震撼,深感在光
天化日之下,在国家最高执法部门,人的生命都可以如此公然被
剥夺,人的一切名利实在太虚幻、太没有意义了。我觉得为这些
深陷苦难中的民众,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是生命的意义所在。
记:您认为中国上访群体大际可分为哪些类型?
任:进京上访的群体大致分为:失地农民、下岗失业工人、城市拆迁
户、退伍军人、涉法涉诉公民,当然还有历史冤案,如1957年
“反右”及“文革”受害者等,其特点是:妇女多、老人多、残
疾人多、没有文化的人多。
记:上访群体最集中反映的是哪些问题?
任:进京上访群体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农村是当地政府以建设需要
(如修路、建厂、修水库等)为名,或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圈占
农民土地,没有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与安置,甚至有的根本没有补
偿,使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形成农民无地种的局面;城
市是以开发、改造为名,强拆民房,使大批居民无房可住;企业
是转制、改制,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大批官僚腐化,工人下岗
失业,基本生活保障丧失;以及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官僚勾
结,以权代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所形成的错案、假案与冤
案。
记:中国上访群体的发展历程怎样?
任:中国公民进京上访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即57年“反右”时期
后,期间出现过1978年至1986年“拨乱反正”时期和2003年国务
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至今两大“高峰”。2004年9月份北京“上
访村”及东庄附近周边地区住居上访人达十万之多。有的人一生
之中大半时间就在上访的路上,甚至还有在上访中出生,在懂事
后又接着父辈上访的终生上访人。这半个多世纪来,中国政府只
有“文革”之后,也就是1978年后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有保留地集
中解决过一批上访的问题,但这也主要以中共建政后的历次运动
中被迫害的干部为主,普通百姓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1989
年屠杀之后,以改革、发展为名而制造的大量侵害、剥夺公民权
利的问题,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措施。
记:中国上访近年来有哪些趋势?
任:中国上访群体近年来进京反映的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解决,人数
不断增加,当局为了保持病态的“稳定”对进京上访公民进行强
劲打压,许多人被判刑,劳教和关进精神病院。上访在目前事实
上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而中国信访制度的设计不过是极权
统治的一块遮丑布,对社会被侵害民众起着愚弄、欺骗的作用,
是一种真正的画饼充饥。近年随着民众文化素质、权利、法律意
识的提高,上访者互相联系更紧密,协调性也更强,常常能在某
些事上动员起横跨全国多省市的人员参与,如今年3月两会前的
上书,就在短短几天,动员起1,010上访者签名。
记:中国截访的残暴情况?
任:中央为了保持“稳定”,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实行信访问责
制,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在中央留下好印象,派出大量人员
进京截访,对进京上访公民进行围追堵截,实行暴力殴打、绑
架、关押、判刑、劳教,送精神病院等手段。据我们对今年3月
参加签名的1,010名上访者调查统计显示:上访期最长51年,最
短一年;被毒打关押人数467人,占45%;被拘留劳教人数428
人,占42%;被送往精神病院关押人数31人,占3%。
记:《信访条例》对中国上访有什么作用?
任:中国的《信访条例》对数以百万、千万计的上访公民起着欺骗作
用,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作用,傀儡而乏力
的中国信访制度,已成为祸国殃民的遮羞布,已演变成政权对上
访公民的政治迫害工具,成千上万的冤民成为它的牺牲品。正如
我在《对中国信访制度的批判》一文中所列举的信访制度的问
题,其一是与中国《宪法》相悖;其二是信访功能错位,“双向
规范”形同虚设,导致产生问题的地方又成为处理问题的地方,
出现陈香莲告陈四美,又由陈四美审判处理的情况;其三信访接
待与截访勾结,为集中打压提供了方便;其四针对信访,各级权
力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非法产业,成为地方官员游山玩水,贪
污、挥霍纳税人钱财的途径。因此废止现行《信访条例》可说是
当务之急。
记:目前中国民间社会在哪些方面能给上访群体支持?
任:目前中国进京上访公民已成为社会边缘以外的人,他们不仅要面
对政权打压,声音封锁,生存艰辛,而且还要面对社会的歧视,
他们真是社会苦难的集中代表。一切社会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
士都可以从人情上关心理解他们;从舆论上支持他们,为他们的
冤屈呼吁;从物资上支持他们,哪怕为他们捐件衣服,送个面
包,这不仅给他们以感情上的温暖,而且也是实实在在解决他们
面临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这点关心就是挽救他们的生命;当然
更进一步为他们的冤屈得伸提供一些可资利用的途径,那就更是
他们的期待。总之,面对上访群体如此苦难的状况,任何一点帮
助、关注,对他们都是雪中送炭。
记:根据您对中国上访情况的了解,您认为解决中国上访问题的路径
在哪里?
任:解决中国的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中国结束极权专制,实行宪
政民主。也就是说建立民主法制国家,法治政府;实行以宪治
国,依法治国,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产生冤屈的源头上
扼制冤案,才能从伸张冤屈的路径上结束告御状,寻找包青天的
封建人治历史,才能使访民的冤屈不再是躺在“信访破床”上的
社会遗弃体,而是成为法庭公正的掂量器。唯其如此,中国的上
访问题才能最终解决!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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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公共利益之矛与个人权利之盾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构成了政府征
收、征用个人与集体财产的唯一合法理由。比如,《宪法》第13条规
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规
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说明,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中国法律采行“公
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因此,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攻击性、主
动性的地位,宪法和法律授权各级政府,允许他们以公共利益之矛,
去攻个人权利之盾;反过来,个人权利在法律上则处于一种防守性、
被动性的地位,除非来自政府的权利侵害与任何公共利益均毫无关
系,否则,个人就不能循法律途径去阻止和排除这种侵害,法律绝不
支持他与任何形式的或大或小的公共利益相对抗。
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是如此之高,然而,“公共利益”一词却不是一
个恰当的法律用语。在所有使用了这一用语的中国法律中,也并未对
其含义加以准确清晰的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始终是模糊不清的,也是
变幻无常的。比如,在1986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将“经济、文
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具体化了的“公共利
益”,这显然过于宽泛,为滥用土地征收征用权大开了方便之门。遗
憾的是,立法机关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对抗农民土地权益的所谓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限非常重要,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却
干脆将其悬置起来,不再将涉及土地的“公共利益”具体化和明确
化,转而采取一种刻意模糊化的表述。这未必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公共利益”至今仍然还是一个在政治上、法律上有待明确的概念。
世界上并没有何先验的、天然的公共利益,这也就是说,任何以“公
共利益”命名的利益,都不可以自我正名,都必须得到公众的(或司
法的)具体确认。宪法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
定,需要有一种民主化、规范化的程序(如公民听证或独立的司法裁
判)以确认某种利益是否确为公共利益。如果没有这一程序,任何自
封的“公共利益”就都难以成立,都难以令人信服。
我们尤其应该警惕的是,中国的法律确定了只有政府及其授权的政府
部门、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才有资格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捍卫
者,其他一切非官方的组织与个人均无权代理公共利益,在此专断排
他的情形下,“公共利益”难免会与权力利益或局部利益相混同,也
难免会与强势团体的特殊利益相混同,这也就使“公共利益”变得更
加可疑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某些“公共利益”的实际受害
者甚至大大多于实际得益者、某些“公共利益”的总量甚至远远小于
其所支付的综合社会成本,这样的“公共利益”越多、越大,这个社
会岂不是越麻烦、越不和谐?
当然,立法的目的和政府的行为应该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而不应
该以任何党派、团体和特殊个人的利益为依归。但是,这是否意味
着: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无条件、无限度地服从公共利益呢?
军国主义、纳粹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乃至任何极端意义上的集
体主义确实都曾奉行这样一种逻辑,他们认为存在着某种具有神圣意
义的崇高集体形式──如国家、民族或阶级,这样的集体形式必须得
到全体个人成员忠诚无私的维护,因为它在实体上先于个体、在价值
上高于个体、在利益上大于个体,所以,个人向这种神圣的集体做出
人身依附、无私奉献、甚至流血牺牲都是应该在所不惜的。然而,这
样一种逻辑在人类历史的实践中所导致的往往是灾难性的后果:既导
致了个人权利的灾难,也导致了公共利益的灾难。中国人民对这种
“大公无私”、“狠斗私字一闪念”的蛮横逻辑也还并不陌生。
笼统地说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当它与个人权利相冲突时,也不宜赋
予前者以压倒后者的法律特权,而应率先适用协商一致、自由交换的
市场原则。只有在市场原则失效的前提下,政府的依法干预才具备起
码的合理性。质而言之,对于一个国家、社会而言,最大的公共利
益,就是对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是一种有利于这种平
等保护的制度设置、法治秩序和社会环境。如果在某个社会中,公共
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已经无法通过契约自由、主张自由、有序竞争的
途径去逐步调整,而不得不频繁地动用法律所支持的行政暴力去强行
调整,那我们就有必要首先对这个社会的整体建构和运行机制表达质
疑了。
其次,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双方的
得失在总体上也应该有账可算、符合经济理性。公共利益绝不是一律
至高无上的,它也有轻有重、有大有小,与此相应,对于轻重缓急不
同的各种公共利益,它们对个人权利所能允许的最大干预也就应该有
轻有重、有大有小。那种认为公共利益无小事、个人权利无大事的观
点是极其荒谬的。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只是芝麻,个人权利也有可能大
过西瓜。比如,为了领土完整这样巨大的公共利益,战士战死疆场是
光荣的、有价值的,但是,为了兴建一座严重污染的化工厂(哪怕它
可创利税若干万)这样一件渺小的“公共利益”,却要让数百村民流
离失所、让大片农田颗粒无收,这就已经不太经济、不成比例了。
西方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思想家们为保障个人权利免遭专制
政治的侵犯,提出了“自然法”、“天赋权利”、“契约论”等思想
和理论,意在赋予基本的个人权利以某种优先性、根本性和普遍性,
以排除政府或其他权威对个人的粗暴干预和妨害。思想家们显然注意
到了,任何专制威权在每一次侵犯人权的时候,几乎无不是以某种现
世的或彼岸的公共利益为幌子,所以,从洛克到诺齐克,自由主义思
想家们坚持国家只是个人权利的捍卫者,政府只是社会的守夜人。也
就是说,他们并不要求国家和政府以一种积极进取的姿态,去无中生
有地创造公共利益和由小及大地扩充公共利益,尤其是当这种公共利
益是以个人权利的绝对损失为代价的时候。即:“不能为了普遍利益
去牺牲个人权利”。而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与此相反,他们
主张公共利益优先,在他们看来,社群的价值和目的要高于个人的权
利与利益,因此,与个人权利相比,公共利益才是“普遍的善”的真
实基础。
长久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忽视、漠视乃至蔑视个人权利的国家。以
家法族规的名义,以纲常礼教的名义,以江山社稷的名义,都可以名
正言顺地减少、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财产、自由以至生命。可以说,无
需泊来的社群主义,中国本土的社群主义传统就已经足够悠久、足够
强大了。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西方有着极大的差别:在西方,至少已
经有500年以上“权利至上”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传统,他们的权
利之盾是足够坚固耐用的;而在中国,个人权利在传统上、文化上、
思想上、道德上、法律上、政治上都还立足未稳,我们的权利之盾还
无比薄弱。因此,如果说社群主义的公益观在西方社会有着纠偏调和
的实际意义,而在当今中国,甚至虚假的公共利益也往往都能畅通无
阻,一味地、过度地强调公益似乎并不适当。我们当然也需要努力增
进惠及广大社会成员的真正的公共利益,但是很显然,我们的当务之
急,我们更需要小心保守、全力护卫的,还是我们仍然极不完整、极
不充分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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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自由、民主制度的特征、专制制度的 特征,以及54条有关自由的言论 亚里士多德对自由四个特征的概括:
1、独立的身分;
2、个人的不可侵犯;
3、经济活动的自由;
4、不受限制的行动权利;
达尔对民主制度六个特征的概括:
1、选举产生的官员;
2、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
3、表达意见的自由;
4、多种信息来源;
5、独立的社团;
5、包容广泛的公民身分。
Max.Eastman对专制极权主义20个特征的概括:
1、狭义的国家主义情绪,提高到宗教狂的程度;
2、由一个军队般严格约束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
3、严厉取缔一切反对政府的意见;
4、把超然的宗教信仰,降低到国家主义宗教之下;
5、领袖是一般信仰的中心,等于是一个神;
6、提倡反理智反知识,谄媚无知民众,严惩诚实思想;
7、毁灭书籍,曲解历史和科学的真理;
8、废除纯粹寻求真理的科学与学问;
9、以专断代替辩论,由政党控制新闻;
10、封锁消息,使人民陷于文化孤立,对外界真实情况无从知晓;
11、党控制一切文学艺术;
12、使用虚妄伪善手段,破坏政治信义;
13、政府有计划地实施罪恶;
14、鼓励人民陷害及虐待公众敌人;
15、讲成分出身,恢复野蛮的连坐法;
16、实行人民军事化,时刻准备战争;
17、不择手段鼓励人口增加;
18、到处滥用“劳工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口号;
19、禁止工人罢工及抗议,摧毁一切劳工运动;
20、农工商各业受到政府及领袖全面统制。
54条有关自由的议论:
◇世上最美好的事物是言论自由。(第欧根尼)
◇自由是进步的象征。(英格索尔)
◇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塞万提斯)
◇一切最文明的东西所具有的价值,自由都具备。(贾尔斯)
◇自由之于人类,就象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
灵。(英格索尔)
◇只有自由才能给易逝的生命这朵鲜花赋上光艳和芳菲。(威.柯
珀)
◇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让.保.里克特)
◇由别人决定命运的人,心情永不不会欢畅。(维吾尔族)
◇金丝鸟笼装饰得虽好,但夜莺爱的还是荆棘丛林。(维吾尔族)
◇自由向来是一切财富中最昂贵的财富。(罗曼.罗兰)
◇自由是人类得以自豪的唯一珍贵物品。(杜伽尔)
◇自由一旦扎根,就会象植物一样迅速生长。(乔.华盛顿)
◇如果自由是名副其实的,那么一切都将服从于它。(埃.伯克)
◇追求自由是人至高无上的心向。(塔西佗)
◇法律永远不会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就巨大的人物和英
雄。(席勒)
◇我认为,与制度相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仅要同制度
和道德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伯克)
◇要自由,就必须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土地上。(威.默里)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都畏惧它的缘故。(肖伯
纳)
◇在正义占统治地位的地方,自由就是服从。(詹.蒙哥马利)
◇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没有堤岸,哪来江河?。(金斯伯格)
◇使意志获得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让意志摆脱束缚。(黑尔)
◇海如果没有堤岸会泛滥成灾。(拉丁美洲)
◇自由过了头,一切乱了套。(英国)
◇任其自由必自取灭亡。(美国)
◇弓在箭要射出之前,低声对箭说道,“你的自由是我的”。(泰戈
尔)
◇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
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恩格斯)
◇只有人人都有自由,个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赫.斯宾塞)
◇个人的自由必须有所限度,不得因为自己的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
由。(穆勒)
◇只有对一部分人的行动加以限制,才能使大家生活得自由自在。
(穆勒)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法国国公会宣
言)
◇自由和必要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别人的限制多了,我们受的就少
了,因此也就更自由了。(丹.韦伯斯特)
◇自由之树必须时时用暴君的血作养料。(杰弗逊)
◇自由只会倒在她自己的剑下。(罗.安.约翰逊)
◇自由从来未被武力征服过。(詹.汤姆逊)
◇一个人为自由和真理出征时,决不应穿上自己最好的衣裤。(亨.
易卜生)
◇不自由,勿宁死!(乔.亨.博克)
◇自由的土地必须一寸寸夺取。(杰克逊)
◇上帝只将自由赐给热爱自由的、并随时准备保卫它的人。(丹.韦
伯斯特)
◇给别人自由和维护自己的自由,两者同样是崇高的事业。(林肯)
◇剥夺别人自由的人,不配得到自由。在公义的上帝的裁决下,他的
自由不会持久。(伯拉罕.林肯)
◇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鲁迅)
◇谁将自由卖掉以换取黄金和荣耀,谁就等于出卖了自己生来就有的
权利。(惠普尔)
◇谁因为害怕贫穷而放弃比财富更加宝贵的自由,谁就只好永远做奴
隶。(西塞罗)
◇那些为了得到一时的安全的而放弃永久自由的人,既不能得到自由
也不配得到安全。(富兰克林)
◇如果一个人能对着天上的事物沉思,那么在他面对人间的事物时,
他的所说所想就会更加高尚。(西塞罗)
◇一个民族需要一群仰望星空的人。(黑格尔)
◇奥斯维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德国美学家阿多诺)
◇让苦难有出声的机会,是一切真理的条件。(阿多尔诺)
◇没有什么道德的储蓄银行,让人们可以在那里积存好事,以便在适
当的时候提取相当数目去抵消他所做的不公道的事情。(英国保守
党政论家塞西尔〔Hugh Cecil〕)
◇麻木冷漠的民众是专制政体最稳固的群众基础。(黑格尔)
◇中国没有历史,因为中国的历史一直在重复,在原地踏步。(黑格
尔)
◇没有自由和民主,吃得再好,穿得再好,无异于一群饲养得精美的
牲口。(俄国思想家普列汉诺夫)
◇如果不关怀人类的痛苦,无论哪位哲学家都毫无价值!(伊壁鸠
鲁)
◇自由意指这样一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自己份内事时都将受到保
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惯和舆论的影响。我们判断一个国家
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阿克
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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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调查】
梧桐山公园管理部门利用公共资源非法牟取小团体利益 一、调查起因
14、15这两天,笔者接连接到一些市民的来电和邮件,反映梧桐山管
理部门禁止市民自驾车上山,十来公里的路程,需要再支付十元钱的
车票,乘坐其专门开上山的所谓“梧桐山观光巴士”往返,一名家住
宝安的市民王先生在给笔者发来的电子邮件中气愤地说:“在山下停
车要钱,上山坐车也要钱,这明显的是利用公共资源垄断获利,跟抢
钱有什么区别”。
二、调查暗访情况
1、停车场违规收费。
2007年4月15日下午3:10分,笔者带着市民的疑问,从沙湾经大望村
来到梧桐山脚下,发现好一派繁忙的景象,只见山下的所有空地(并
非规定的停车场)到处都停满了各种各样的车辆,几名保安在不停地
收取停车费。旁边却看不到物价部门规定的公开收费明示牌。根据现
场调查,停车收费为每台车五元每次。而根据笔者2005年担任深圳停
车场涨价收费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时了解的情况是,深圳市物价部门关
于公园等公共类停车场收费的相关规定,经过政府批准的公园类停车
场收费应该为三元/次。
在进山的路口,一辆挂粤B的起亚私家车欲进山,在门口被执勤的保
安员拦住,笔者注意观察到,当车主问“以前都可以,现在为什么不
能开车上山时”,该名保安说“这是上面规定的,你们的车不环
保”。当该车主说他的车“有环保局发的绿色标志时”,保安表示,
“这是上面规定的,要上山只能走路或乘坐管理处开通的专门的观光
巴士”。该名车主气愤地骂了一声“真黑”后掉转车头走了。
2、不具备营运资格,私印“巴士票”,严重偷税漏税。
在山下的桥上,排了长长的一队人在买票,笔者排队交了五元钱买了
一张票,售票员给了笔者一张票,票面没有任何税务标志,也没有任
何单位的标识(见附图一),应该是梧桐山管理部门私自印刷的,上
面写了几个红色的“梧桐山风景区巴士”,下面一行小字:“试运价
伍元”。在左下角有三行黄色的小字:服务电话:132-4261-8866,
投诉电话:130-4983-2416,运营时间:上午7:00~下午6:00。
上车后,笔者与坐在右边的乘客聊了一会。这位市民姓张,带着一家
五口两个老人太太和小孩专门开车从南山过来的,问及只能买票乘车
上山的感受,张先生有些无奈地说:“没办法”。然后又说“人家要
赚钱嘛,把车停在下面他们可以收停车费,上山又可以名正言顺地收
车票钱”。
笔者与驾车的司机交谈得知,从山下到山上,约七~八公里的路程,
当笔者问他们这收费是哪个部门批准的时候,这名司机立即变得警惕
起来,立即说他不知道。笔者从车前窗上贴的票据单注意到,这辆车
是从安徽某汽车厂运过来的。车到中途的时候,上来三个游客,给司
机交了15元钱,司机把钱装到了右边的裤口袋,没给票。车到好汉坡
停车场下车的时候,笔者注意到这辆车没有挂任何牌照,更没有任何
营运标志(图二)。
3、打着为“市民服务”的幌子利用公共资源为小团体牟私利。
下午3:50分左右,笔者来到了好汉坡停车场。在这里,笔者见到了一
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偌大的一个停车场,弯弯曲曲地排了一条长长人
的人龙(见附图三),足足有几百人,而且人龙还在不断增加。空荡
荡的停车场只停了几台某单位的“特殊牌照的车”和三台不知道是怎
么进来的私家车。经过笔者详细询问和观察,发现原来“人龙”都是
在等待乘坐“观光游览巴士”下山。笔者对“人龙”进行了随机调
查,发现大部分是一些自驾车来游览的市民,车被禁止开进后,只能
等管理处的“游览车”。由于在太阳下长时间的等待,很多市民变得
浮躁不安,开始骂人;还有的市民坐在地上玩起了“扑客”,一名抱
孩子的母亲在长时间的等待后看到孩子哭的时候,气愤得和售票员吵
了起来。
从下午3:45分到下午6:00笔者离开,排队等车下山的长龙依旧在继
续。笔者看到所谓的“游览巴士”在满满地快速运转着。笔者初步算
了一下,按每台车坐20位每人单程五元计算,一个小时跑二趟,一台
车一个小时已经可以收入200元。一台车三个小时可以收入600元,每
天的收入最保守估计在1,000元以上,据了解,这样的车共有五台。
由此,笔者彻底明白了为什么要禁止市民开车上山的原因了。真是利
益之下,人会变得疯狂啊。
三、调查综合大部分市民意见后的初步结论
经笔者查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梧桐山属于政府财政投资规划管理的
公共公园,梧桐山作为深圳市民喜爱的休闲、健身之重要场所,属于
全体市民、纳税人的“民生福利”之一。任何一个深圳人都可以免费
进山,政府不收取任何门票费用。
笔者经过综合调查现场大部分市民意见,一致强烈谴责梧桐山管理部
门打着“为市民服务”的幌子,拉大“影响环保,避免安全事故”的
“虎皮”,在未咨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堂而皇之利用公共
资源牟取小部门私利的目的,擅自决定禁止市民开车上山这一违法侵
权规定;同时其在不具备任何营运资格的前提下,开通所谓的“旅游
观光巴士”,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便擅自运营。其所出具的车票票据等
均未经任何税务机关批准,所得营运收入的分配更是无从知晓。这一
系列的行为已严重的影响深圳建设法制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形象,
民愤极大。
四、调查建议
1、梧桐山公园管理处应该立即停止“禁止市自驾车上山”这一明显
越权违法侵权规定。而是要确实履行起管理职责,从管理与服务
上下功夫,加强保安队伍的专业职能管理培训,避免安全隐患。
如可以每日根据进山车辆的数量情况进行合理的控制,对于进山
的车辆应该有“绿色环保”标志等。
2、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梧桐山公园管理部门应该
立即停止非法营运。其营运车辆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批
准、上牌后方可使用,其营运权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后
定方可收费。
3、即使要开通梧桐山公园“旅游观光巴士”,其票价涉及到广大市
民的切身利益,定价应属于非赢利性质,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
应经过市物价部门组织听证会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方可执行。
以上民意调查,请主管领导明鉴,也请广大深圳市民支持,希望梧桐
山公园管理部门给广大市民一个交代,对于建议结果,我们拭目以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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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诉铁道部行政起诉状 原告:熊伟,男,北京市新启蒙文化传播中心主任,新启蒙公民参与
立法研究所所长。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家铁道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人代表:铁道部长,刘志军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就如何确定动车组票价及是否应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
客列车车次的方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由国家发改委主持。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4月17日在北京火车站购买北京西至石家庄D567次动车
组二等座车票一张,价格86元,相对于其他特快车次多支出票价46
元,如特快T575次北京西至石家庄,硬座票价40元。下午2点多到石
家庄的城际列车只有此一次。这给原告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在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
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
性”。
国家铁道部不经过法定听证程序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
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国家铁道部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
车次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
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而国家铁道部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
车次的行为是一次性的,而不是能反复适用的。
所以,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被告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基于公共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予
以撤销。
国家铁道部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属于关系群众切
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国家铁道部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
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必须要按《价格法》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
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
见,否则就是违法的,必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的法定程序
是:由国家铁道部拟订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
列车车次方案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举行听证会,报国务院审
批。
动车组实行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受损失最大
的是中低收入者,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不论损失是多么小。
国家铁道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
快速旅客列车车次,损害了广大中低收入旅客的利益,不利于和谐社
会的建立,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不利于新农村建设,不利于
保护广大中低收入旅客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公平市场经济体系的培育
等。
国家铁道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特快、
快速旅客列车车次,违反了《价格法》,而且确定动车组高票价的理
由经不起推敲。
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负责人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说:D字头列车票价
的制定依据是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在1997年制订的票价政
策,即1997年的《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
函》。既然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已有相关文件,就不需要开听
证会了。
对此有两大疑问:(1)1997年的部门文件就能一次定终生吗?(2)
下位法应服从于上位法。《价格法》是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
5月1日施行,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应属于《价格法》第23条调整的范
围。而且《价格法》第25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
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
整建议”。
铁道部门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减少了旅客选择车次的
机会,将一些黄金时段留给动车组,有强迫旅客乘坐高票价的动车组
之嫌疑。如北京站,取消了七对北京至天津的特快旅客列车。
铁路部门擅自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影响了广大人民群
众的工作和生活。如在北京工作和到北京办事的石家庄人较多,原来
北京至石家庄城际列车有一趟T519次北京至邯郸,下午17:43发车,
很受欢迎,到北京办事的石家庄人办完事后正好乘坐此次车回去,在
北京工作的石家庄人周末下班回家乘坐此次车回去很方便,但现在北
京至石家庄城际列车下午最晚一班车调整为16:25发车的T579,给乘客
造成不便。
第六次火车大提速后,有的特快旅客列车反而降速。如深受石家庄市
民欢迎的T519次北京至邯郸,下午17:43发车,晚上22:32到邯郸,运
行时间4小时49分;大提速后调整为T579,下午16:25发车,晚上21:34
到邯郸,运行时间五小时九分,比大提速前增加运行时间20分钟。
铁道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
价及取消部分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在网络上遭到网民的谴责,
产生较坏的社会影响。
以下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民对此事的部分
评论:
强烈建议取消京石、京津D字开头的车。造成极大的浪费,提了40分
钟,价格涨了一倍还多。原来的城际列车40元(二小时45分钟),现
在二等车厢(86元,二小时)……试想这样也叫做提速不提价?睁着
眼睛说瞎话,愚昧老百姓!
西安到宝鸡原价14元运行二小时,现在动车50~60元运行一小时15分
钟,不是大款和公务员,普通单位都不愿给报销,可耻的是为了保证
上座率停开了很多以前的车次,旅客应该罢坐直到降价。
我在济南,原来济南到北京有个很方便的车,四个半小时,硬座70
元,多好啊,这个提速不要紧,这个车次直接停了,这个D开头的车
票价也太夸张了!这样弄法,是非常不平民化的做法!坚决反对!
请社会公共机构反应一下大家的意见。
再好的理由还是要听证的,怎么可以乱来呢?
变相涨价!
石家庄到北京原来T字头城际列车现在被D字头替换了一半,虽说T
字头的没有涨价,但是选择少了,只能买D字头的了,这不是涨价是
什么!!!
而且D字头的车运量增加,能耗降低,成本应该是低了才对,凭什么
提价?!
谁不知道开车越快越省油,火车不也一样吗?
这不是逼着我们买车挤高速公路吗?!
提速列车实际占用了不提速列车的资源。有没有发现,提速的都是城
市主要路线的列车,而那些没有提速的列车比提速前还慢了,发车时
间也调到了不太方便的时间。
总之,国家铁道部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确定动车组高票价及取消部分
特快、快速旅客列车车次,民怨较大,这不利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的建设。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熊伟
2007年4月18日
〔附〕
1、北京西至石家庄D567次动车组二等座车票一张,价格86元
2、身分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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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动】
努力成为合格公民 2006年初,我在网上发表文章《我决定参加本届区人大代表竞选》,
此事引起网络各界强烈反响。一年多来,虽然我所在的河北省邯郸市
选举还没有开始,但围绕此事已经发生了不少新情况,特撰文予以说
明。
事情的由来
我曾当过多年记者,又在国企失业,现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管理工
作。虽然身处社会底层,但我笃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非常关心中
国政治。经过长期思考,我认为中国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之所以难以
解决,并经常出现反复,根本原因是没有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到今
天为止,国人的绝大多数还是老百姓,是草民,而不是当家作主行使
宪法权利的合格公民。
2005年初,我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论坛写了《猫坛有如此猛
士吗?》一文,建议网友以邹涛、王磊竞选人大代表为榜样投入民主
实践。不少网友反问笔者,你敢不敢竞选人大代表?我当时没有正面
回答。
2005年12月,我在网上发表了《以宪法的名义》的系列评论,用独到
的语言逐项解读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一时间,网友们争相点击阅
读,纷纷跟帖评论。
2006年1月1日,我又在网上发表了《让我们努力成为合格公民──新
年献辞》。在这篇帖子中,我开宗明义地指出:“不当草民,不当良
民,不当顺民,不当愚民。当遵纪守法的公民,当名副其实的公民,
当行使全部公民权利,履行所有公民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也许这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目标。”我在文中写道,“曾几何时,国
人被忽悠得晕头转向……我们崇拜,我们狂热,我们麻木,我们冷
漠。我们在痴迷中把命运之桨(公民权利)拱手交给了他人……于是
无妄之灾接踵而至,贫穷恐惧如影随形。之所以出现这一切,就因为
我们不是合格公民!”在文章最后,我呼吁:“新的一年即将开始,
让我们努力成为合格公民,让我们唤醒更多人的公民意识──争取宪
法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不折不扣早日兑现!”
同一天,我还在网上发表了《2006年公民最重要的任务》。提醒网
友,2006年是中国的选举年,将换届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完成好
2006年的选举任务,这一年我们才过得真正有意义。”我希望网友们
“从选举投票开始,负起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责任。”因为“大家能
正确使用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利,就是中国民主的最好开端。”
这些呼唤公民社会、思考宪政民主的文章,在网友中引起了强烈反
响。一位网友写下了这样一段发自肺腑的留言:“读了田先生的文章
心内一阵舒畅,中国能有这样一批知识分子,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仗
义执言!”这位网友感叹,身为一介文人的田奇庄,一方面启蒙着同
胞,另一方面又以宪法为旗,为民众呼唤权利。“有了你们,我们的
民族终会有希望的!历史会记住你们,人民会记住你们!”
2005年底,邯郸政府网站《邯郸论坛》有网友提议,推荐我为人大代
表候选人。不少论坛网友对此表示积极支持。经过再三考虑,本人在
网上公开表态,决定参加本届区人大代表竞选。
我在回复网友的文章中写道:中国社会最缺少的是为公众利益挺身而
出的公民!当五年一次的选举机会降临之际,我决定参与其中,尽最
大努力争取竞选成功。尽管失败的概率极高,尽管会成为智叟们的笑
柄,而且即使竞选成功,在现行体制下也难有作为,但我无怨无悔。
我参加竞选,也许会让更多选民明白,自己的选票有选择权,自己还
有被选举权,通过有选择的选举才能更好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反响空前激烈
我参选人大代表的声明发出后,有几百家网站转发,在《猫眼看人》
论坛,我的帖子点击很快突破万次,回帖数百篇。十几位在网上颇有
影响的网友专门发表文章,对此举予以高度评价。
《民主与法制》杂志2006年第七期,以《网络大侠参选人大代表》为
题,用了三页篇幅重点介绍了我的情况,以及准备参选人大代表的心
路历程。该刊表示,一旦选举开始,将派出记者全程跟踪报道。
《选举与治理网》编辑尹冬华先生在在《人民论坛》2006年第19期发
表文章,《网民竞选人大代表凸显公民权利》。他在文章中写道,
“法律不被实行,就等于一纸空文。宪法赋予我们的伟大权利,如果
不去争取,这些权利之于我们又有什么存在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
看,田奇庄先生参选就是一种公民争取宪政权利的努力和尝试。一个
人迈出一小步,整个时代就迈出了一大步。这样,历史随着进步了,
社会也更加文明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扩大需要无数的实践者,田奇
庄就是其中一员。而就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这样的民主实践者不是
太多,而是太少。所以,每一个关心中国社会命运的人,都必然会关
注田先生的竞选过程和结局。如果得以成功,吾辈将备受鼓舞、欢呼
雀跃;如果遭受失败,田先生也为我们开了一个好头。祝愿田奇庄先
生取得成功,为田先生投上宝贵的一票!
网络著名作家亦忱先生撰文的题目是《田奇庄自荐参选人大代表对邯
郸是机遇而不是挑战》。他在文章中说,现在,不仅遍及全球的中文
互联网、众多时政论坛在议论田奇庄参选一事,一些海内外媒体、海
内外学者也予以高度关注。如果说庄子讲的邯郸学步的故事纯属虚
构,那么这一回,却轮到邯郸人田奇庄开始学走路了,即:走有中国
特色的民主之路。他认为,这对邯郸绝对是件好事,理由有三。一是
邯郸将因为田奇庄的横空出世和竞选成功,推进现代民主进程。二是
邯郸将因为田奇庄在中国的民主化建设实践中的创举提升美誉度。而
且完全有可能因此成为城市的政治招牌和文化品牌。三是如果在公
正、透明、规范的选举程序下,田奇庄败选出局,邯郸也会为中国民
主改革提供难得的样本,与田奇庄胜选的意义同样巨大。他的结论
是,“田奇庄通过互联网自荐参选区人大代表,无论胜选或败选,对
邯郸都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而不是一种挑战。”
远在海南省的凯迪社区召开年会,专门邀请我参加。各界人士纷纷表
示,中国的民主不能总是说,关键是要做,要象田奇庄看齐,积极带
头参加人大代表竞选。选举与治理网、世界研究所等单位表示,愿意
提供多方面帮助和支持。《我反对》一书主角,姚立法先生专程来到
邯郸,介绍自己的参选经验,并表示愿意随时接受咨询服务。
数不清的邯郸人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我表示支持,不少人说,一旦选举
开始,将为我参选当义工,提供一切服务。邯郸的天汉律师事务所还
专门召开了田奇庄公民思想研讨会,与会的律师们说,虽然身为律
师,但我们几十年来很少投过票,即使投票,也是把选票给了那些从
未见过面的候选人。今年选举,我们要把自己神圣的一票投给田奇
庄。
当我按照公民标准要求自己的时候,我发现自己能干的事情很多,能
做到的事情很多,得到的尊重和帮助也最多。我所提出的努力成为合
格公民的主张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许多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各项
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通过活动大家深切感到,这样的人生才有意
义。
到目前为止,河北省的选举还没有开始。但我和朋友们已经作了比较
充分的准备,尽最大努力,争取当选丛台区人大代表。
(经作者同意,本刊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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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维权律师 戴脚镣的舞者 很抱歉我无法参加《中国维权律师与法治》研讨会。我其实从介入人
权工作开始,就有了进监狱的思想准备,哪里会怕他们开除!不过,
我很不愿意离开讲台,离开那些渴望知识也渴望自由的年轻学子。除
非保住这份工作不得不作出违背内心准则的事情,我不会轻易选择离
开。而且,我也觉得还是尽可能在监狱外面做些事情;除非进监狱成
为保持良知的唯一选择。作为一个学者、一个律师、一个知识分子,
我认为,目前大陆还有相当的空间可以做一些维护人权、推动制度进
步的事情。我非常敬重为自由理念和保障人们而入狱的人,可是在中
国的体制下,“做事”也许不是一个比“坐牢”更容易的事情。
如果完全不顾学校的威胁,后果是很难明确预料的:也许什么事都没
有,也许在多一次警告,也许到了学校容忍的底线而被开除。──这
也是后极权时代中国政治运作的一个特点:自由的边界是模糊不清
的,需要具体情景下的行动者进行不断地实践和探索。介入一个土地
维权的案件,可能被吊销律师执照,可能遇到人身的危险,也可能没
事;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可能被判刑或劳教(象高智晟、朱宇飙律
师),也可能只被司法局警告一下而已;写一篇批评政府或揭露真相
的文章,可能进监狱,也可能什么都没有发生。这并不是说,采取风
险最小的手段就一定是对当事人或整个社会最好的,而是说每个行动
者、维权者要结合自己的具体环境对风险有个基本的判断。不同的人
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同,对风险的评估也不同,采取的行动方式和策略
也会有所不同。维权人士同时也是一个父亲或母亲,丈夫或妻子,儿
子或女儿,经常要在职业角色、家庭责任和社会─历史责任之间做出
艰难的平衡。以未来的理想、纯粹的革命或集体的利益为借口而牺牲
当下的、家庭的、个人的利益,这种悲剧发生的太多了。
要有一个底线:国保曾有一次竟然要求我准备写什么文章先跟他们商
量商量,我说,那你们现在就把我铐起来关进去吧。思想、良心和写
作的自由是我最后的底线。我相信在制度的边界上进行行动,会增加
个人的自由度,也会扩大社会的容忍度、促进制度的变革。承担一些
可以承担的风险,在家庭责任和历史责任之间做出适当的平衡,就是
在制度的边界上进行行动。我心底里有一幅图景:一个戴着脚镣跳舞
的人,他的舞蹈、他的坚持、他的意志,终将使这脚镣崩溃瓦解。
我曾在以前的一些文章中表达出这样的立场:维权运动不仅仅是维权
律师的运动;它的主要构成力量,是那些为了失去的土地而抗争的农
民、要求罢免村官的村民、反对非法拆迁的市民、要求平反冤案的访
民、在网络上揭露腐败传播真相的网民,是那些要求法定权利、要求
自由民主、渴望生活在真实之中的普通中国公民。因此维权运动即是
旨在民主政治、保障人权的社会运动,也是伴随目前政治发展阶段的
思想运动和文化运动,它不可能被彻底压制。维权应该坚持合法的、
非暴力的、渐进的和理性的原则,重视公民社会的建设,重视法治精
神的培育。没有坚实的公民社会和实践自由的现代公民,仅有制度构
架或宪法文本的改变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没有捷径,只有在不民主的
制度下实践民主,在不自由的制度下探索自由。
人类的自由是连在一起的,没有大陆的自由,香港的自由也是不完整
的;没有一部分群体的自由,其他群体的自由也是终将是虚幻的。在
这里谨向那些坚守在维权第一线的朋友们,向关注中国命运感受中国
的脉搏的朋友们,向那些与野蛮、遗忘和仇恨进行抗争的朋友们,表
达敬意──因为鲜血、泪水和苦难没有把你们压垮。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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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述评】
浙江洞头海岛上的维权故事 林炳长给儿子起名“为民”和“真争”,
坚持“为真理而斗争”
我们故事的主角林炳长,浙江温州唯的一海岛县──洞头岛渔民的后
代,今年已有67岁了,是洞头县小三盘村291户失海渔民的代言人,
由于他懂法律政策,又上过大学,就理所当然成为了斗志昂扬的老维
权人。面对地方政府某些腐败分子的刁难和打压,他是凭着什么才这
样执着呢?原来他还有更硬的“资本”:当过有42年党龄作资本,又
有年轻时被“文革造反派”批斗而幸存的资历。虽然他现在年老退
休,成为一名布衣草民,但人老志不衰,他对拿法律当武器有信心,
带领一帮渔民兄弟实践公民维权运动,坚持理性维权到底。
不幸的是,这名替民维权的老汉,却因为“一心为公,公而忘私”惹
上是非,自己被当地腐败分子“盯牢”,最后不明不白地被关进看守
所100来天,后又指控一个“莫须有”的偷税罪名被正式逮捕,
就连一年一度的春节也只能在看守所里过了。
2007年4月25日,林炳长急急忙忙地打来电话说,最近他收到法院的
裁定,指洞头县检察院撤回对他的起诉,但检察院此前对他人身自由
作出的“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却没有撤销。人虽然有一定的自由,从
看守所里放了出来,但“取保候审”却不能立即“摘帽”,林炳长说
“不言后悔”,因为他是“过来人”,他给自己的两个儿子起名叫
“为民”和“真争”,即他内心世界是希望自己一家人为人一生要坚
持为民为公,为真理而斗争。
林炳长是2006年12月被洞头县公安局秘密拘捕的,理由是他涉嫌偷
税。由于林炳长认为这是当地腐败分子的打击,是“欲加之罪”。林
炳长失去自由后,当地渔民中的很多支持者前往杭州的浙江省高级法
院要求法院给予当地施压,释放林炳长。随后,温州、杭州等地的民
间人士将揭露洞头地方恶势力打击维权老干部的声援信公开上网,引
起了海内外的关注和声援。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应建文律
师立即动身为老林提供法律援助。就在老林被拘禁了三个月后,2007
年3月16日得以取保候审,而他被告涉嫌偷税一案则于3月19日开庭,
后来又是“撤销起诉”不了了之,可见当地某些势力到底心虚,不敢
明目张胆地打击失海渔民的理性维权行动。
“无论如何,我都不怕”,4月25日一早,林炳长在电话中说,“我
也先后接到很多关注我的电话采访,只要有法律当武器,就没有畏
惧。”现在家享受“取保候审”的老林,显得很坦然:“法院对我审
判,却又提前释放我出来,我一开始是不愿意出来的,我没有罪。他
们三次动员我出来,我都不出。”面对维权人士,一些地方政府里的
“反动派”,“随随便便抓人,又随随便便放人,法律成了泥巴,成
了摆设,这是国家的悲哀啊,我为老百姓打官司有什么罪呢?”所谓
林炳长涉嫌偷税,是因为他花了四年时间帮助渔民打官司,惹怒政
府,公安先,然后再转“双规”(指纪委强制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规
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他被关到洞头县纪律委员会关了20
天;到公安局以后拘留,再延长拘留,再转逮捕。林炳长说,他们的
目的就是要把小三盘失海群众的维权势头打压下去,但他们没想到的
是,渔民看到老林被抓起来了,更多的年轻渔民站出来了,他要坚持
“为公义而献身”,因为生命的意义就再于此,“人都有一死,早死
晚死都是死,我要为真理而活,绝不贪生怕死。”
渔民赖以生存的“口粮涂”成了政府强吃的“肥肉”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一带的岙口浅海滩涂,是当地养殖渔民
(当地称“养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口粮涂”,其中林炳长出生的
双扑乡就有面积达4,260亩(合284公顷)的浅海滩涂,自2001年底以
来就被政府“盯上”,先是规划“政府收回”归国有土地,再是政府
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准许搞商业开发,然后法律过场走完后,政府就
大规模地实施围填海工程,大肆吞噬适合水产品生息的天然良涂。而
那些仅获得一次性给予每亩350元补偿的失海渔民,一夜之间,随之
遭遇失地农民一样陷于贫困的命运。
洞头县是全国13个海岛县之一,浙江省六个海岛县之一,海洋捕捞、
海水养殖、滩涂水产采集是该县的主要支柱产业。俗话说:“在山靠
山,在水靠水”,祖祖辈辈生活在海涂边的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
291户渔民,就靠这海边浅水滩涂养家糊口,生存繁衍。早在1984
年,当时中央倡导发家致富,鼓励农渔民承包海涂。于是,洞头县政
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给沿海村发了受法律保护、“长期不变”的海
域滩涂“使用权证”,渔民集体吃了“定心丸”,村里又将这些海域
滩涂承包给渔民(养民和采民)们。渔民们在这里养殖、捕捞,过着日
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安详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自2001年以来,由于浙江沿海的缺地严重,当地政
府和开发商就把眼睛盯在了海涂上,三小盘村渔民最不愿意发生的事
情终于发生了:从2002年开始,洞头县政府连发了几个文件,要将这
些前县政府发证给予“长期使用”的海面,填海造地进行商品房开
发。本来,地方政府要财政增收,出“政绩”,这无可厚非,有钱人
要住水边、海边,享受海边风光,亦无可厚非,但这是人民政府发证
给予使用的海面啊,这是渔民们赖以生存的海面啊,渔民们心急如
焚。这些海涂到底价值多少,原县委书记林东勇在调离县委书记职务
后才承认,当初给渔民的每图滩涂补偿350元确实太少了,因为当时
政府财经吃紧,一部分本来给渔民的补偿款被政府挪用了。正是这位
书记所言,政府把4,260亩海涂中的1,000亩卖给开发商发展房地产,
每亩九万元,1,000亩正好是9,000万。虽然当初的县委领导口口声声
强调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
质为手段,实现社会法制化为目标,为加快建设“海上花园”宏伟目
标提供坚强保证,但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却已经惟利是
图,该领导的言论前后对照发现具有讽刺意义。现在,随着温州到海
岛洞头的大陆联岛工程已经开通,洞头的土地已经是黄金价了,已升
任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的林东勇证实,这块滩涂的价格已经超
过100万元每亩了。
“老将”林炳长出马拿法律作武器,将政府告上法庭
政府部门、各乡镇可以这样主张,要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各项工
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法治化”和“社会化”观念,努力建立
法治型政府,但总不能口里有法治,实行的却是人治。于是,原担任
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干部的65岁退休老共产党员林炳长站了出来,他要
为他所出生的村子使用法律理性维权。在林炳长的带领下,渔民们自
发边学法,边调查,意外发现当地政府动用的284公顷海面滩涂居然
是“非法项目”。按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
法》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项目是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的,但是事
实上却未经国务院批准。他们又发现了该项目所谓被浙江省有关部门
批准,也只是“准予水产养殖”而非“填海造地”搞商品房开发。既
然县政府原定权给渔民村发证所依据的中央承包政策并未改变,那
么,渔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他们奋起维权,先向现
地方政府复议未果,于是就向法院起诉,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洞头县
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人们口里经常传来传去这样一句老话:“气死不告官”,因为告官
难。小三盘村291户约有上千位渔民开始备尝了这个“艰辛”:
光要求立案就花去了几个月,直到2004年3月总算立了案。按照《行
诉法》规定立案后三个月内一审必须审结,可是拖到第15个月才开
庭,第20个月才判决。渔民们分八个案子告的,一审判决渔民胜诉了
三个,被告胜诉五个,但渔民的权益还没有得到最终维护。于是,渔
民们对败诉不服,在林炳长的支持下,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
思源和应建文顶住压力承担这个案子,果断向浙江省高院上诉,因为
他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自己是有理的!有理,自然理直气壮,不
能把国家法律当作一张废纸……
艰难的结果,但还不是最后的胜利
小三盘村村民们经过学习有关法律,于2003年12月23日向温州市人民
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洞政发〔2002〕46号文件《关于
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但是,温州市人民
政府以“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了村民们的申请。2004年3月9
日,村民们聘请了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应建文律师,向温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洞头县人民政府、温州市人
民政府,要求撤销“洞政发〔2002〕46号文件《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
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等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依法解决小三盘
村海域使用权和村民农业承包权及赔偿问题等。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此
予以了立案,但是,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故延期开庭审理。
随后在律师们的坚持下,向中央上书很快有了结果,温州中院终于开
庭了,却没能当场判决,同时洞头有关方面对维权渔民的打击报复一
直没有停止,那位帮助渔民学习法律和理性维权的退休干部林炳长,
多次受到打击,被迫东躲西藏,不能到庭旁听,有家不能回,2006年
12月还被当地有关部门以涉嫌偷漏税的名义被关押进洞头县看守所,
律师提出会见也未能获得批准。很明显,这是洞头地方政府打击报
复,该县某些官员不但不能从执政和法律的角度上与北京保持一致,
还非法指控莫须有的罪名关押维权人。幸好还有媒体站出来说话,传
递洞头渔民的维权消息,《中国律师观察网》、《中国海洋报》、
《联谊报》、《浙江市场导报》和《浙江工人日报》等媒体先后对当
地政府搞所谓“房屋开发”,夺了百姓“口粮涂”,面积达4260亩浅
海滩被围填,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或搞旅游休闲基地进行报
道,提出国家法律不能当儿戏。
洞头渔民们坚持理性维权,坚信法律公正的信念和敢于维权的勇气,
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文明讲理,终于坚持到终审
判决。2007年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上诉裁定,
给予当地渔民倪团等最后只剩下158名上诉人一个“确认洞头县政府
发文废除渔民的滩涂使用权证违法、渔民221万经济损失赔偿被发回
一审法院重审”的结论,这就是说渔民终审获得省高院的支持,终于
告赢县政府。
这块滩涂,本是渔民世代使用的,却被洞头县政府以强调“人多地
少”、“缓解用地矛盾”等理由在未全面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围涂造
地,于是在高级法院的坚持下,最终判决洞头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洞政
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
违法。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因公共利益或
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
权。”渔民的律师应建文认为,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洞头县政府却
未能就“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而废止原有的浅海滩涂使
用权证、收回海域使用权进行合理说明并充分举证,其在庭审中所
称:“涉及公共利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既然渔民使用滩涂在
先,与中央〔1983〕一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83〕34号通知关于
“浅海、滩涂使用权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精神相符合,又符合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浙江高院的最终判决,是艰难的,但也
可以说是符合公义的,虽说最终的补偿还没有到位,但通过法律维权
走到这个地步,可以说是正义力量取得了初步胜利,司法的支持,从
根本制度上维护了渔民的法律权益。
面对这样的结果,林炳长说:“我们这样做,有价值了,我对这一判
决感到高兴”,但是,他还提到要继续努力,在判决书这份纸上的公
义变成具体的赔偿之前,村民不会放弃维权,“我们现在要争取我们
的权利,现在《物权法》都出来了,我们不只是使用权的问题,还有
所有权,老百姓要生存,靠海吃海,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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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我的权利,我来维护 推荐《你有什么权利──公民维权经典个案》 依法办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不懂法,你就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侵
犯了别人的权益,你还弄不清是怎么回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必须学法、懂法。本书告诉你,你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
益。
本书以法理解析、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透彻地讲解了与公民工
作、生活、学习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所涉及的利益是基于人格与身分所得,
包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身分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物权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私权神圣的原则,包括所有权(财产
权、房屋所有权、相邻权、共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典
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债权包括债的保全、担保,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等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遭遇巨大挑战,网络侵权等一系列行为已突破了原有知
识产权的范围。因而在今天,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异常迫切。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子承父业”天经地义。本书讲解了如何继承,
能够继承什么。
本书由王玉华、周世光编著,中国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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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我权】
调解的智慧 首联超市专柜拖欠工资案 我于2006年10月25日接到山东省临邑县女孩梁燕于2006年6月15日进
入北京首联迪斯康特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管理的折扣广场
二楼家居区,在东莞市兔仔唛服饰有限公司设立的专柜(以下简称专
柜)当导购。
还有四川省乐至县女孩杨宇香也于2006年8月3日进入超市上班,和梁
燕在同一个专柜上对班,当时与专柜负责人周建宏口头约定:第一个
月底薪700元,第二个月800元,每月100元的做账费,外加提成(销
售额的1%),两人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干到10月24日止,专柜无故拒绝
发放两人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24日止的工资共计1,700元(杨
宇香800元,梁燕900元)。
因我早在2006年6月6日接到过江苏省海门市女孩屈淑会,在超市里的
海门市舒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专柜当导购,双方也是口头约定保底薪
800元加25元做账费加提成(销售额的2%),因舒赛专柜经超市调查
发现违约被罚,专柜便把责任推卸到屈淑会的身上,从而拒绝发放其
工资932.26元。经多次找到超市负责人,希望协商解决,但专柜拒不
同意支付所欠的工资,后来我们直接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
并判决获得支持。
还有一山西省太原市女孩王秋艳于2006年6月15日进入东莞市兔仔唛
服饰有限公司专柜当导购。当时约定的与梁燕、杨香宇一样,因是同
一个专柜,她干到2006年7月29日止,专柜同样拒绝发放其工资合计
956.60元。
王秋艳因提前15日向专柜口头提出辞职,多次找到超市负责人希望能
给予调解,但专柜坚持拒不同意支付所欠的工资。主因专柜与商场之
间是联合经营关系,专柜自主提供东莞市兔仔唛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
品牌服装,在商场所提供的指定专柜自主销售,所有营业金额由商场
统一安排收款处收取现金,并按每月月底统一决算,商场按总营业金
额返还75%给专柜,自己提取25%作为管理费。另扣押专柜三个月的营
业额作为保证金,没有任何后患时,三个月后,商场才返还专柜三个
月的营业金额。可是兔仔唛专柜已于2006年10月24日从超市所管理的
折扣广场二楼家居区撤柜,不知去向。
有了屈淑会的个案经验,我于2006年10月27日向超市调查取证完毕
后,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与资料后,2006年11月9日终于为专柜
三位女孩在丰台法院把案立上了。但是,我们却把首联超市列为了第
二被告人,因为专柜不知去向,但它却还有三个月的营业额作为保证
金,还扣押在超市。而且,专柜负责人周建宏使用的是东莞市兔仔唛
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超市签订的联营协议书,超市也把《联营
证明书》开给了我们作为证据。我们只能把超市作为连带责任,通过
超市把专柜给找回来,这样,三位女孩才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工资。
2006年11月17日,法院给我们开了第一次庭,只见超市来人应诉了,
却不见专柜来人。法官也只作了必要的案情调查后就宣布休庭了,回
去等待吧!
2006年12月1日,法院却通知我们却领判决书了,我赶到法院,接到
判决书一看: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但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
予以驳回。而且只给了十日内的上诉期。
我们只好从新整理相关资料,于2006年12月5日,在丰台区劳动仲裁
委员会只为杨香宇和梁燕把案立上了,王秋艳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她本
人已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过,为了免重复受理的矛盾,凡劳动监察受
理过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在受理,当事人可以拿着《不予受理通
知书》直接上法院起诉。
几经周折,王秋艳的案子于2006年12月12日,再一次在丰台区人民法
院立上案了,同样是把首联超市列为了第二被告人。
一直到2007年1月25日9:00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东莞市兔仔
唛服饰有限公司拖欠杨香宇和梁燕工资一案,但是专柜负责人周建宏
到庭后却没有东莞市兔仔唛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
托书》来代理出庭,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仲裁员只给我们商议,建
议我们双方协议解决。
专柜负责人周建宏很大方地就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两女孩工资和赔
偿损失共计3,000元,但是她提出要先签协议,让我们撤诉后三个月
内才给工资。我们当时觉得她肯定在玩花招──不想给工资!我们坚
决拒绝!因为法律不是儿戏,而且法律是有时效的,不能任由她个人
想怎么就怎么,大家都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7年1月31日下午16:00时,我忽然接到梁燕的电话说丰台区六里桥
派出所把她扣起来了,不让走,原因是专柜负责人周建宏向派出所报
警说梁燕私自藏匿专柜的货物。同时韩志威警官也打来电话,说关于
首联超市的事儿,希望我立即到派出所进行核实并配合调查。当时我
正在西直门内大街作另外一个案件调查,我只好马上赶往六里桥派出
所,又正值下班高峰期,一直到18:30时才赶到派出所。原来是梁燕
和杨香宇两人看到专柜负责人周建宏非常的赖皮,前面王秋艳的工资
不给,现在我们两人又不给,于是两人一商量便把专柜的衣服藏匿了
一些起来,2006年10月24日周建宏撤柜盘点时发现少了很多衣服,两
女孩当时就承认了,并通过超市负责人调解周建宏同意一周内给工
资,才把衣服拿出来。
可是,两女孩一直没有把这事儿告诉过我,我现在了解情况后,义正
词严地说道:两女孩虽然藏匿了衣服,但她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
了要回自己的工资,但事后也把衣服如实还给了周建宏。倒是周建宏
从拖欠工资到今天,已经长达三个多月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发放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支付工
资,属于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跑来派出所报
警,我请求派出所予以严办,给予从严从重处罚,为民作主,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周建宏听完我的论述后下坏了,表示愿意立即给工资,但又没带现金
在身上,在我未到派出所之前,派出所也已经回到四川老家的杨香宇
联系上了,已明确表态只要求周建宏支付800元的工资,梁燕要求支
付900元的工资,我为了尊重当事人,又尊重法律,仍然提出要求周
建宏给予每人300元的赔偿损失,否则我将坚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
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由派出所韩志威警官借给周建宏现金2,000元,加上她自己的
300元,我们在派出所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
周建宏一次性支付杨香宇和梁燕两人工资与赔偿损失共计2,300元;
杨香宇和梁燕两人收到工资与赔偿损失共计2,300元后主动撤诉;双
方签字认可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起诉对方。该协议一式三份,
双方各持一份,派出所存档一份。
评析:
该案是一波三折,同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出现工资拖欠后的维权形
式不一样,其结果也不一样。但该案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找不到实
际的用人单位!而合法的用人单位又远在广东省,其中王秋艳第二次
起诉时就遭遇到立案法官的反驳:因不属于管辖范围内不予立案,我
最终找到立案庭庭长,说服了庭长总算是把案立上了,但仍然存在赢
了官司拿不到钱!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完全是靠斗智斗勇,见机行事。如果说不是周建
宏,到派出所去报案,我又不失时机地恩威兼施,从中巧妙地运用法
律和抓住当事人的内心活动,该案成功地要回工资的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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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随笔】
高速公路、道德与政治 日前,法国多家媒体都报道了这个新闻:一位驾车者为找回错过的出
口,在A9号高速公路上掉头逆向行驶七公里后才下高速公路。警方通
过高速公路上的电视监视,经过许多天询查最终找到这位54岁的违规
驾驶者。从电视新闻播出的监视电视录下的画面上看,我们真得要同
意警方的意见:“没出事故,简直就是个奇迹”。要知道,这是一条
每小时至少要通过2,500辆各色车辆的高速公路。当时有好几部汽车
高速迎面而来。算是走运,也多亏这些驾驶者的技术,一场车毁人亡
的事故才得幸免。不过,这位运气老兄最后还是被警方以“危及他人
安全”罪名逮捕,面临被起诉判刑的危险。
这个故事,让笔者联想起一些有关现代生活的重要问题。
在笔者看来,高速公路很好地体现了现代生活的本质,是现代生活、
现代组织的一个标志性图景:效率、直线、高速、便捷。但缺少浪漫
的气息,机械,破坏原有的风景环境,有些地方显得很不人性化。因
此也不偶然,从一开始,高速公路就从来没有中断过被人批评的命
运。尤其是70年代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主义崛起、对传统的发展模式的
质疑日渐高涨后,高速公路的建设就常常成为许多公共论辩的话题。
赞同者自然会有其一大堆理由,反对者也不是没有道理。最后的评
定,常常是因国家、因人而论,不能概而论之。90年代初去台湾访
问,从台北中正机场到市区的路上,来接机的朋友就介绍说,当年多
亏蒋经国先生高瞻远瞩,70年代力排众议,坚持修建包括这机场和横
贯台湾的高速公路在内的十大建设,否则后来台湾的经济绝对会陷于
瓶颈,无法起飞。再后来几次应邀赴台,在已经显得拥挤不堪的高速
公路上,看着那时时会碰上的高速公路扩展工程,常常会想起那个朋
友讲的这段历史,也感叹台湾毕竟碰上一位远见卓识的领袖,为台湾
的经济发展奠定下基础,泽润后人。
当然,最能体现蒋经国先生的远见卓识的可能还不在这里,而在其断
然决定开放党禁的决策上。对台湾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台湾权力分
配上的不平衡在70年代中后期以后越来越凸显出其问题的严重。一方
面是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成长的中产阶级和日渐开放的民智,另一
方面却是象传统的车道一样陈旧堵塞,无法反映调节社会利益要求和
冲突的政治体制。政治与社会和经济两厢失衡,危及台湾的生存、稳
定和发展,需要作出重大变革。但在传统的利益结构约束下,能否具
有足够的胆识,大刀阔斧,突破自身利益和眼界的局限,针对政治社
会弊疾进行开创性的改革,考验着台湾当时领导人的智慧和胆识。作
出开放党禁那样一个决定,今天看来顺理成章,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却
是惊天动地的大事。后来因关注台湾这段转型的历史,读到一个相关
细节,更让笔者对经国先生钦佩不已:一次受其委托负责研究开放党
禁问题的国民党高层核心小组向他汇报有关事宜,当其中一位提醒经
国先生一旦开放党禁国民党有一天会有可能失去政权时,经国先生坦
然答曰,“天下没有永远的执政党”。可谓一语石破天惊,显示出经
国先生的现代意识和卓见,开创了后来30年台湾和平转型的道路。这
与那成天念念不忘永续执政、总想维持传统的或是变种的万世一系的
政权的想法实在可谓天壤之别。也难怪前些年还在李登辉治下的时
期,台湾的民意调查结果,在“谁对台湾最近几十年贡献最大的?”
的选题下,绝大多数的台湾人选择了蒋经国。看来还是公道自在人
心。
事实上,认为一人或一党可以永续执政的人实在是对现代文明的本质
缺乏认识。就象高速公路上奔驶的车流,不舍昼夜,现代文明变动不
居、日新月异。用研究现代文明的学者常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现代
文明的最重要特征就在于其前所未有的活力。科技的创新、经济的发
展、社会的变动、文化的更替、信息的扩展时时刻刻,无处不在地改
变人们生活的面貌。一个国家能否成功地适应和把握这种现代文明状
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一个能维系和适应这种活力的开放
的政治体制。高速公路的时代需要的是一种与这种速度、效率和流动
相匹配的流动和开放的政治,那种万世一系的观念和独断专行的实践
只适合那种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过去。而现代的民主制为这种
要求提供了最佳的政治形式。用时下时髦的话语来讲,民主制是一个
能保证、迫使各种政治力量、政治领袖“与时俱进”的制度。“与时
俱进”在这样的一个体制里不是口号,是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日常的
政治实践。具有现代民主制并不保证一个完美的现代生活,缺乏这种
民主制的现代生活却注定不圆满。或许有些人遗憾台湾的政治开放导
致国民党的下台,但换一个角度看,百年老店,国民党至今仍然保持
重大的政治影响力,具有重新执政的实力,世所罕见。而假如没有一
些台湾的特殊背景和事件,国民党大概今日也早已重新执掌政权。这
些恰恰都应归结于国民党当年大胆的政治开放和更新。没有这种开放
和更新,姑且不谈台湾的命运,国民党或许几天早已不复存在也未可
知。
最重要的是,高速公路的时代是个人主义的时代,没有哪个政党或个
人能够全然决定每个人的思想、欲望和爱好。比如,那高速车道上疾
驶的小汽车,除驾驶者之外,没有人能够决定它们的去向和目的地。
法国当代思想家Régis Débray有一个很有趣的说法:火车是集体主
义的交通方式,而小汽车则是个人主义的交通工具。也难怪美国这个
个人主义最发达的国家也同是小汽车最发达的国家。如果我们一定要
硬性规定每个人的行车方向和目的地,那高速公路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和意义。高速公路的价值恰恰在于它在必要的限制外给人以更大的自
由,它伸展了空间,改变了时间,让人能在跟广阔的空间里涉足,在
有限的时间中从事更多的活动。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批评不断,最终人
们还是接受这种现代交通的要件的原因。现代生活从来就不是什么完
美的生活形态,但绝大多数的人们最终还是选择它,归根结底在于它
给人们提供了更多自由选择。
当然高速度自然也带来高风险;获取更多自由的前提是严格遵守约
束,这些都为我们理解现代人的道德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作为
驾驶者或是乘坐者,你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扔东西,你也必须严格
遵守一定的驾驶规则,否则,不仅会危及你自身的生命,还可能在一
瞬间威胁许多他人的安全。在乡间传统的道路上行走,你碰到的人和
车、马牛等常常是你所熟知的,速度是悠缓的,但高速公路却是一个
陌生人的世界,那里具有的是让人目眩的速度和变化。传统的乡里道
德在那里不再适用;高速公路的世界里是没有人能够要求别人与自己
一样,着一样的服饰,信仰同一个上帝,爱听同样的音乐,持有相同
的政治立场,但人人有权要求别人也要求自己遵守同样的行车规则。
在全世界各地,在那方向盘后面是成千上万不同的面孔、属于不同族
群、年龄性别不等、权力大小和财富多寡不同的人们,但一个绝对的
律令是共通的:尊重别人的生命也同时就是维护自己的安全。现代人
的道德准则就是人权意义上的道德准则:不再具有那种具体内容的道
德要求,而是一种权利的道德观。彼此平等,我尊重别人的权利,别
人也尊重我的权利。除此之外,我无权干涉他人。就象高速公路上的
各色车辆只代表车主的爱好、地位和财力,但不能因此而改变行车规
则,所有人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这样行车才能够有一个正常的秩
序。当然,就象本文开头时提到的故事,在因各种原因出现违背这种
道德规则的时候,惩罚性的措施也是必要的。不过,执行惩罚的机构
的唯一功能也就只在维护交通规则的普遍性和严格性,而没有强迫人
们必须去他们没有选择的目的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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