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刊词】
图难于易,为大于细 过去数十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深入,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在民众中
有了长足的进展。人权的知识和理论日益普及,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从文字到法庭,从媒体到网站,伸张人权的渠道日益拓宽,维权的行
动风起云涌。谈论人权不再是少数学者专家的事,维护人权不再是少
数律师记者的事,捍卫人权不再是少数精英与勇士的事情。中国的人
权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权事业开始内在化,日常化、细微
化。
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不仅向政府争人权,而且同时向自己的内心争人
权;不仅要求政府有所作为,而且民众更要有所作为。所以,要争取
人,不仅要对人权的观念有兴趣,而且自身要投入到维护自己和他人
人权的实际行动中去。
维权不仅仅是诉说权利不保者的苦难,而且是民众在行动中的在唤醒
自我,更是鼓舞、激发他人的一个个自我维权的成功个案。。
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不仅须从国家权力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开始,
而且要从当下的、身边的、微小的、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细节上开
始。一切人权都在人的日常生活。
◆人权就是穿制服的人不能随便杀了我家的狗,
◆人权就是人人有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人权就是权力机构不能因为我的政见而剥夺我们发表出版的权利,
◆人权就是中国人在中国的土地自由旅行而不需要暂住证通行证的权
利,
◆人权就是自由选择在哪里向谁祷告的权利,
◆……
人权是我的事,是你的事,从而也是大家的事。人权就是从日常生活
中争取衣食住行中的权利,争取自由、守卫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
所以,维护人权不仅是要求在结社自由、新闻自由和信仰自由、以及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上取得决定性的突破,而且要在日常生活的琐碎
的、细微之处捍卫人权、伸张人权。人权的事业,如果在小处不断取
得实质性的进展,在大处的突破就指日可期。人权的事业在小处寸步
难行,在大处突破将难上加难。所以,维护人权从小处做起,从容易
的地方。
图难于易,为大于细。《公民》网刊致力于以公民的身分、民间的角
度、人道与法律的基点和建设性的态度,关注个体围绕个案来传播公
民的意识、人权的理念、提供维权资讯、交流与维权的经验、分享成
功维权的喜悦,让我们一起互相协进,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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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与观察】
当出版署妨碍出版自由时 当某个国家行政机关发现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当然有义务
严格地执行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过,最近我们看到了一
起蹊跷的事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地认为一些书的出版存在着
“违规”的事实,但是该署却没有对于相关作品加以查禁。下面是
《侨报》2月1日的一篇报道片段:
就近日网上流传“总署查禁八本书”的消息,中国国家新闻出版
总署图书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不存在查禁的问
题,这次我们一本书都没有查禁。”
据《联合早报》报道,该负责人向该报表示,总署确实在1月11日于
北京大兴区举行过一次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有九家出版社被批
评。九家出版社涉及的问题包括买卖书号等。该负责人说,没有所谓
“八本禁书“的事情,但是确有5本书在会上被点名批评,包括《一
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因为有读者投诉该书美化了侵华日军。湖
南文艺出版社因出版《伶人往事》,在这次会议上也受到了批评。
该负责人转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内部会议上的发言说:
“作者怎么写、写什么,这属于作者的创作自由。我们不搞因书废
人,或者是因人废书;但是出版社应该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的法令规
定。”
另外,据台湾《中国时报》2月8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
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也
否认当局近期查禁八本书。不过,阎晓宏表示,他们的确有按法例查
处八本书,原因是当中部分涉及色情,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
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但最终并无查禁,仍然可以在书店买到。”
情况很清楚,就是总署对于“美化侵华日军”以及“部分涉及色情、
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八本书仅仅
查处,但非查禁,任由其在书店里销售。而且,总署的行为对于这八
本书的销售起到了广告作用,近来在不少书店里,这些书大多进入了
畅销书排行榜。
查处而非查禁,看来政府部门对于这些书籍的态度足够宽容。然而,
这样做却明显地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问题的要害在于那些书是
否构成总署所指控的“罪名”。如果构成,则必须查禁书籍,而不能
任由流通,危害社会。如果没有构成,则任何对于出版社的处罚都是
不正当的。当查禁不查禁,则属玩忽职守,放纵恶行;不当查处却查
处,则是政府越权,滥杀无辜。
所以,新闻出版总署眼下必须做的事情是:具体地公布这些书究竟哪
些地方美化日军,哪些地方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涉嫌国家安全秘
密的是哪一类国家安全秘密。在此前提下,刻不容缓的是,必须马上
对于这些有害书籍加以查禁,对出版社同时也对于作者进行处罚。
末了,我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在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神
秘兮兮的做派也颇感不满。书籍违规,处罚出版社,不发书面文件,
偷偷摸摸的,好象是在干见不得人的事情。当事情闹大,总署要对于
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是奇怪的是,却是透过新加坡的《联合早报》
进行所谓“权威澄清”,你处罚的出版社、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都在
国内,你不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的国内媒体说明,
却不远万里跑到新加坡在一家资产阶级的报纸上搞什么权威澄清,这
算是哪门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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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
违法的官话 公检法的朋友们最好不要说的几句话 第一,“某某某拒绝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你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关押人的近亲属,为什么要这
样规定呢?前人为什么要发明这样一种制度呢?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
让家人尽快为被关押的人提供帮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请律师,并让
律师和被捕人见面。如果不让亲属和律师提供帮助,通知近亲属的规
定就毫无价值。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让被关押的人与律师见面,而是他本人
拒绝与律师见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们
公检法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不会欺骗近亲属,但是万一有个别人讲
了假话怎么办呢?谁能保证你们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百分百地一句假话
不说?为了证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讲假话,就必须让被关押的人
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让他当面说清楚。这个道理,鄙人早在《为
什么要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南方周末》1998年7月3
日)一文就论证过。
有人可能会说:“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就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没有
讲假话了吗?何必让他与律师见面呢?”笔者以为,这种理由仍然不
是充分的理由。律师是为被逮捕、被关押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他为
何要拒绝律师帮助呢?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当面对近亲属和近亲属
聘请的律师讲,不然,即使他真的说过,甚至真的把这句话写在纸
上,那也是不可信的。为什么?因为在不能和亲属以及律师见面的情
况下,被捕人的行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变得和未成年人差
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诺与不懂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小
孩的签字承诺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原理,笔者在《人身自由与
行为能力》(《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论证过。
因此,越是“拒绝聘请律师”的被捕人越是应当让他与近亲属以及律
师见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以证明你们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否
则,对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认不讳”
连毛泽东都主张“不轻信口供”,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无罪
推定原则,而保持沉默正是无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还有多
大价值?因此,你们越是说“某某某供认不讳”,心里恐怕越是不踏
实,越说明你们证据不充分。你们反省一下试试,在你们的心灵深处
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怪我吗?”
一般人不会供认不讳。在没有律师和亲人帮助的情况下,即使”供认
不讳”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们最好不要说“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
事实和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这样的话。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皇权时代有所谓“八议”之说,其中有一条就是“议功”:凡是功劳
都可以抵罪。民权时代,辛亥革命以来,法律不再“议功”,你们动
不动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而减免刑事处罚,这是不是有
背现代法治的精神?
再说,那么多自由人都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温家宝总理最近正为此着
急呢),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么功呢?当你们说“某某
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时候,人们就会怀疑你们是不是故意包庇某个
人了。
你们可能会说“提供侦查线索就是立功”。这话看起来有道理,实际
上经不起推敲。成千上万的上访人,哪一天不在为你们提供大量的侦
查线索,你们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为你们提供所谓有用
的侦察线索,岂不是可笑吗?
你们可能会说“这些人能够检举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
罪。”这种话看起来有一些道理,实际上也很难成立。为什么?因为
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行为是你们的责任,也正是你们大显身手、
建功立业的机会。怎么能把这样的立功机会让给被捕人和被告人呢?
更重要的是,一个人如果犯罪,就是一个不法之人,你们用减轻处罚
作为诱饵,诱惑他出卖朋友,使他变成不义之人,这样做道德吗?一
个人犯法已经对不起国家和社会了,你们再让他对不起朋友,他将如
何做人?
鼓励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发,实际上就是鼓励不义,不利于良好社
会风气的建设。而在一个不义横行、卖友泛滥的社会里,犯罪率是很
难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难道是你们所希望的吗?
第四,“某某某拒绝上诉”
法律中有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鼓励上诉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
人为什么拒绝上诉呢?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担心上诉会加刑,那
说明你们没有向他讲清法律规定,或者是他没有得到律师和亲人的必
要帮助。如果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而拒绝上诉,你们审判的公正性恐怕
是值得怀疑的吧?这样的不上诉又有什么正面价值呢?朋友们,“不
上诉率”对你们真的那么重要吗?实际上,民众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
审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们还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诉
率”为好。
最后,本人也顺便发表一个声明:如果哪一天,刘大生,万一,被关
起来了,如果不是当着近亲属和律师的面,所谓“刘大生拒绝请律
师”、“刘大生供认不讳”、“刘大生检举朋友有功”、“刘大生拒
绝上诉”等等说法,即使有刘大生的亲笔签名,那也不是真的。因
此,公检法的朋友们,你们最好也不要那样说。
还要声明一下,刘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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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访谈】
维权时代的来临 张祖桦先生谈维权运动 ------------------------------------------------------------
访谈人:本刊记者(简称“记”)
被访谈人:张祖桦(简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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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桦,1955年生人。1982年毕业于南充师范学院政治系,获哲学学
士学位。曾任共青团中央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中国青年问
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1993年至今,任职于民间研究机构,曾受聘
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现代化、宪政民主
理论与实践、公民社会、中国政治改革和人权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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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请您谈谈中国维权运动的历史来路?
张:追根溯源,维权在中国的历史已超过一个世纪。所谓“维权”,
维的是人权与公民权。早在19世纪晚期,何启、胡礼垣、严复等
人就已将“天赋人权”的思想从西方介绍到中国。康有为在1902
年年发表的《大同书》中也提到:“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男女
平等皆独立”。“5.4”运动的旗手陈独秀曾在《新青年》上撰
文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
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此后百年,风云变幻、思潮激荡,
吾国吾民追随先贤渴求人权的奋争未曾止息。由此构成了一个无
法磨灭的传统,是一笔异常宝贵的财富,其中有很多值得继承的
内容,例如1957、“4.5”运动、民主墙与人权运动、89民运
等。
记:2003年以蒋彦永披露SARS真相、孙志刚在遣送站被打死、孙
大午以非法集资罪名被抓及杜导斌因言获罪为代表性的事件,中
国掀起了一轮维权高潮,至今四年来,中国维权运动有什么变
化?
张:个人认为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变化
一、由点到面,遍及全国。起初是如您提到的一些个案,四年过
去,现在是遍地开花,一上到海外的新闻网到处都是维权的
信息;
二、参加的人群愈来愈广泛。初则主要是网络知识分子与法律工
作者,现今则遍及各行各业、草根精英、体制内外;
三、国际化。借助于互联网与国际传媒,中国公民维权运动与全
球联通,迅速地传播到全世界,争取到愈来愈多的国际支
援;
四、理性化程度提高。尽管在维权与政治的关系及操作方式上存
在一些争议,但是通过不断讨论、反思与总结经验,维权群
体在维权运动的发展方向与方法论上的理性程度有了明显提
升,因而在运动的内涵上更加深入,持续性上也变得更为坚
韧。
记:今天中国的维权运动总体处于什么状况?
张:2003年兴起的这一波维权运动总体上还处在方兴未艾、此伏彼
起、四处蔓延、各方角力的阶段。毕竟才只有短暂的四年时间,
一切都处在变动中与发展中。尽管遭受严酷打压,但是“得道多
助,失道寡助”,更重要的是维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
益、顺应民心民意、且合宪合法,因此统治者中谁也没有这个能
力把维权运动镇压下去。
记:时下中国维权运动的时代背景比以前有什么变化?
张:我认为主要有三点:
一、民主化的时代: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势难阻挡。从
西欧到苏东到南美到非洲到亚洲,要求民主、申张民权的声
势一浪高过一浪,颜色革命的骨牌效应持续发酵,连中南海
的高参也在高唱“民主是个好东西”,你拿什么来抗拒民
权?
二、互联网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狂飙猛进般地发展、网络媒体
的大量诞生、网民快速增长,使得封锁新闻、控制舆论的愚
民政策彻底破产;维权群体可以通过网络低成本地将信息迅
速地传达到全国和全世界,并可以较为充分地弥补组织资源
不足的缺陷,将维权力量集结到一起。
三、全球化的时代:信息与经济的全球化打破了国家的藩蓠,使
整个人类的利益空前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人权无国界,维权
需要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正义的事业需要互相奥援,人
们对此感受得愈来愈真切。
这三点对维权运动的发展都非常有利。
记:近年来中国维权运动主体有什么变化?
张:中国维权运动的主体从一开始就是由一批知识精英、法政精英和
草根民众担当的,这方面变化不很大,只是从近期的一些有社会
影响力的事件来看,有愈来愈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主动地参与
和介入到维权领域中,突显出他们的作用和能量;还有一些体制
内的人士如老党员、老干部、党校团校的教师、法官和检察官开
始加入维权行列,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我觉得这些都是令人
欣慰的变化。
记:目前维权运动面临的困难主要有哪些?
张:困难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当局垄断了立法、司法、行政、警
察、媒体等各种公权力和政治经济资源,使得维权群体处于极度
弱势的地位;其次是中国的制度环境很差,“有法律无法治,有
宪法无宪政,”使得维权群体很难找到合法的权利救济途径;再
次是维权群体自身受制于恶劣的环境,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形
成互相配合、整体推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态势;缺乏象甘
地、马丁.路德.金、曼德拉、昂山素姬那样的声望卓著、品德
高尚、身体力行的领导者;除了道义资源以外其它各方面的资源
都比较缺乏等等。当然,任何一种社会运动都会遇到各种困难,
运动的发展深入实际上就是一个克服困难、排除障碍的过程。
记:如何突破维权难点?
张:我在《马丁.路德.金与美国民权运动的启示》一文中提出了五
点建议:
一、维权运动要有高尚的哲学思想作为导引;这方面,我们可以
从世界各国的先行者那里吸取丰富的养分,尤其是西方公民
不服从的传统、甘地“非暴力不合作”的精神和鲁道夫.
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
二、精英和大众要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三、注意从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个案)入手。
四、注意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法制资源。
五、逐步形成社会力量与社会运动,持续不懈地进行努力。
我在文章中对这五点都作了论述,可以供维权者参考。总之,要
讲究策略,有理、有利、有节、有勇、有谋、有智。菩萨心肠,
霹雳手段,如来智慧。
记:公民维权运动与中国社会民主转型的关系怎样?
张:我觉得二者之间是一种紧密关联、“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
我前面讲到当今世界是“民主化的时代”,民主化的主要诉求之
一就是申张民权、申张公民权利,这与维权运动的诉求是完全一
致的。如马丁.路德.金所言“美国民主的伟大之处是为权利而
抗议的权利”。维权事件虽然大多集中在社会经济领域,一般不
带有政治性;但是由于当下中国的侵权主体是政府与公权部门,
而政府与公权部门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主因是由政
治制度造成的,所以,要从根本上维权,必然要求政治民主与经
济民主、要求实行宪政与法治、要求公民治理与自治。同时,公
民的政治权力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结社权、参与公共
管理权,均是公民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争取和维护。
因此,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一定会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转型;而
宪政民主的推进也一定会有助于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
记:未来中国维权运动的发展趋势怎样?
张:我去年写作《马丁.路德.金与美国民权运动的启示》时,是希
望中国正在兴起的公民维权运动能够象50年前发生在美国的黑人
民权运动一样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甚至于改变美国人的价值观。
时隔一年,目睹中国维权运动在严酷打压下仍然持续发展,而且
参加进来的人愈来愈多,维权运动的步伐愈来愈稳健,人们的公
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我觉得维权运动已是大势所趋、人
心所向。当局提出“亲民政策”与“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意识到
光是依靠镇压的”零和游戏”是没有用的,只会加剧社会冲突,
因而需要辅之以缓和与怀柔手段,需要采取一些让步政策以化解
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这就为非零和社会博弈的达成提供了可能
与机会。同时,人权运动的全球化趋势也给了中国维权运动以极
大的支持。当然,可以预见,维权运动的发展决不会是一帆风顺
的,还会遭遇残暴打压、甚至于流血牺牲;还会遭遇挫伤重创、
甚至于千折百回;还会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拉锯战,对峙胶着,
此消彼长。然而,“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沉舟侧畔千
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我相信通过民间推动,上层应对,内
外交加,日积月累,坚持不懈,中国公民维权运动一定会取得最
终的胜利,也必将改变中国的历史和中国人的价值观,其历史意
义当不亚于当年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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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之光】
你有权利吗? 斗胆问一声:你有权利吗?有多少权利?究竟有没有权利?
先别忙着回答。
凡教师评职、评先、提干,领导一票顶群众五票。如此天方夜潭,居
然发生在川东某个学校。过去几十年里,排排坐,吃果果,领导总是
吃大的。因为领导一票顶群众的多数票。譬如领导加分,“先进”加
分,平头百姓则没有一点加分。因此,你那一票等于零。
权利不含金,那叫权利吗?
捐款,说是自愿,哪一次真的是志愿?捐款名单要上墙。捐少了,领
导找你谈话要你补捐;还是不捐,在你的名字后面画个零光蛋。如此
“现眼”,你用什么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尊严?
开代表会。每一次会都是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从胜利走向胜利
的大会,也就是一次次举手的大会。有一次我没有举手,这下倒了大
霉。电梯里出现“反标”,群众都找完了惟独不找我。这是什么意
思?天不绝我,最后写“反标”的人找到了。此后上头来人开座谈
会,从来不喊我。早被踢出局了。
你有说话的权利吗?
你有选举权。但是你不想投票也必须投票。
有一个人大代表,每次开会回来在办公室大讲特讲,与哪个领导一起
吃饭,哪个老板请他撮了一顿。至于选民的声音,从不达上启下。这
次,他那个团体又把他推为候选人。我投不投他的票?如果不投,领
导有请,在领导眼里这是一场政治事件。你首先必须讲清楚,为什么
信不过组织的提名?组织的人究竟有什么问题,你给指出来,有则改
之,无则加勉。你想提另一个人。什么意思,你必须说清楚。瞧,把
自己笼起了,你解不开这个套。
你有交费的权利。
会员得交会费,党员得交党费。至于这些费用到哪里去了,你不知
道,他不知道,谁也不知道。但是人家不问,为什么你要问这个问
题?当初你削尖脑袋入党怎么不嫌党费交多了,你整个人都是党的,
这点党费算什么?有人冷嘲热讽,领导更有想法,领导想什么当然不
会告诉你,你有想法也不能告诉领导啊,烂在肠胃里最好不放出一个
屁。
瞧,你连放屁的权利都没有。
纸面上,你有很多权利,上至宪法,下至文件,我们的权利比海深,
比天高。但是,人贵有自知之明。给个棒槌就当针,被人卖了还帮着
数钱,输得内裤都没了。
我们的权利啊,若有若无,时断时续,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你有选
票,但是代表不是你决定的;你有发言权,但是内容是领导规定的;
你有饭碗,但是资源是单位的。端谁的碗,受谁的管,给你权利你才
有,不给就没有。除了你那副皮囊下水是爹妈给的,你的心情都是受
领导支配的。领导给你一个笑脸,你就高唱东方红;给你一个阴脸,
你就霉起冬瓜灰。
一句话,权力正在肆意地践踏与剥夺正常的权利。没有权利的生活,
活着有多大的意义。没有权利的人,会仇恨剥夺权利的人。你有钱
么?原罪!你有权么?贪官。你不让我好过么?你也别想安逸。
让权力尊重权利吧。这才是和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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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手记】
权利救济新路径的一次探索 以农村土地征用侵权行为为例 一、现实与困境
在当今中国,一旦农村土地征用侵权行为发生后,农民首先想到是采
取上访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当上访的权利救济路径失败后,农民在大
多数时候也会聘请委托代理人展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措
施。但是根据笔者过去五年与农村土地征用侵权行为打交道的经验,
面对农民的这种权利救济措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然能从现行的
国家法律上找到“冠冕堂皇”的依据,能把农民的权利救济努力化为
“乌有”。
根据笔者过去的经验,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化解”农民的土地征用
权利救济法律行为的做法通常有以下两种:
第一、如果农民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向政府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受理行
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往往会以在法律上效力低于中国《土地管理
法》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五条第三款(“……对补
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
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
案的实施。”)来驳回农民的行政复议请求,要求农民去找负责征用
土地的行政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再找负责批准征用土地
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现状下,农民哪有和政府“协
调”的资本、人力、物力呢?笔者曾代理F省F市M县Q镇失去土地
的农民两次向该市政府和省政府提起农民土地征用补偿的行政复议,
都被以上述理由驳回。在其他省份也是类似的经验。
第二、如果农民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
立案法官也往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对
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
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
方案的实施。”)来驳回农民的行政诉讼请求,拒绝给农民立案。在
L省S市和G省J县,笔者曾尝试过,都被法院以《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25条第三款驳回,要求农民找政府解决,这类案子不得向法
院起诉。
但是,中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
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却为农民土地征用侵权行为的权利
救济从另外一个角度打开了一条不太为人所熟悉的“新路径”。
那么中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呢?2002年
8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九
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
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27条规
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
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
约定。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4条规
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
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
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
包地。”
从上列所举《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些条文来看,国家对作为发包方
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其他机构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
为作了严格的限制,而对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计了法律上的
切实保障机制。因此,如果我们撇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否公正这个角
度来看问题,而单单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保护性、禁止性条
款来看,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级机构如果在该法实施以
后,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
定的话,那就很可能会构成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对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
的土地征用征收行为大多数都没有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土地征用征收,结果造成侵犯农民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事实。
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于
民事纠纷(即“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一
旦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为此,我们想尝试一次这样的努力。我们想撇开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的
纠纷,而是单单就征用征收农民土地的行为(无论它是什么样的行
为,它都客观存在了)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展开法律诉
讼,寻求权利救济。结果2007年1月在Z省L市出现一次这样的机
遇。
二、案例过程
Z省L市B镇D队现有村民2,400人,共计640户,实有耕地310亩。
2000年5月,村民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证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
期限为30年”的权利。2002年11月14日,L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领
导小组办公室与L市B镇D队同时签订了关于征用原告集体所有共计
78.1亩的土地补偿的两份《统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
利益的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
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
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涉及全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
偿问题,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后,村委会才有权力签订此征
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但事后发现,村委会、镇政府和市政府在征用该
村农民承包的土地问题上并没有召开过相应的村民会议,即使后来在
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也表明,签字同意的村民代表人数也不够法定的27
名。
该队村民认为此一征地行为违法,要求收回被征用土地用来耕作。为
此他们采取过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都被驳回,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找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2006年10月,村民聘请H律师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H律师经过研
究,决定转换过去的思路和角度,他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获得了灵感,决定根据该《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承包经
营权侵权纠纷”,认为L市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征地行为侵犯了D队村
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想到这一试还真管用,W市中级人民法
院竟然给此一长期被踢皮球的案子立了案。
2007年1月9日此案在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由于
H律师提前邀请笔者与他一起参加这个案子原告方的代理活动,于是
笔者在1月8日到达W市,与H律师就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
的交流。经过交流,笔者发现这个案子有一个很新颖的特点:就是行
政案件民事化并且能够在法院成功立案。H律师认为,此案能在法院
立案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最高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出台的最
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我对H律师说,如果此案在法院立案后,能按时在法院开庭并由法院
作出判决,那么,无论最后的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可以对土地征
用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模式开启一个新的“路径”,那就是:对于失
去土地而没有得到公正补偿的农民而言,在权利救济模式上,不再把
眼光盯在“土地征用补偿费”这个问题上,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与政府
没有任何协调的余地,在法院的司法救济上也无法进入程序。与其这
样白白消耗精力,不如来个“曲线救国”─我不再提土地征用补偿费
的问题,而是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求土地征
用者停止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为
已经实施的土地征用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农民这一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
侵害。而从这个角度展开诉求,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能
拒绝,应予支持,行政机关也无可奈何。
2007年1月9日,我和H律师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Z省L市B镇D队诉
该市国土局违法征用土地侵犯D队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如期
在Z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然事后证明法庭的审理过程在
法律程序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无论如何,通过这个案例,终于让农民
意识到了一种“老问题,新思路”的努力方向,让有关行政机关不得
不到法庭老老实实地向被侵权的公民讲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动机和行动
过程的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又会无形地加大当地政府在未来
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的动力。
庭审结束,我对H律师说,不管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以后我们再遭
遇类似的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展开法律援助,咱们就把这次为Z省L市
B镇D队农民展开“曲线权利救济”的经验模式依葫芦画瓢,复制推
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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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维我权】
公交车上被非礼之后 2005年4月17日晚7点左右,杨丽坐300路内环公交车,在西坝河快要
下车时,忽然被身后的人用力抓了一下臀部。她本能地向后踢了一
脚,又连忙回头寻找可疑之人,发现身后站着一个约50岁左右的男
子,非常尴尬,很不自在。
下车后,刚才那男子便不问青红皂白,一拳打向杨丽的右眼眶,顿
时,眼部红肿。杨丽只好本能的反抗,左手去抓对方,不幸左手食指
又被对方咬伤。围观的群众不明就里,当男子用暴力毒打后逃跑时,
杨丽才得以呼喊和求救,马上便有几名见义勇为的男士追赶逃跑的男
子,一直追到并抓住,把该男子扭送到朝阳区太阳宫派出所。经派出
所处理,该男子存在错误。杨丽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该男子负全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立即支付杨丽现金1,000元,送
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急诊,共花去医药费1,519.40
元,休假两周。
经人介绍,杨丽求助于打工妹之家,希望给予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人
员张志强接到案情,经审察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多次寻求调解
无效的情况下,杨丽全权委托维权小组代理司法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男子是对妇
女(杨丽)的不尊重和性骚扰。但是目前,法律还没有有关性骚扰的
明文规定,只能以“人身损害”为案由,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通过2005年10月11日和11月7日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民因过
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因琐事
发生争执时,被告(男子)没有冷静地进行处理,而是将原告(杨
丽)打伤,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主张其性骚扰没有充分证据,故
本院不予采信。
2005年11月17日判决被告(男子)因打人而造成的伤害损失:医疗费
1,519.40元、误工费1,138元、交通费20元。
作为一位女性,有些时候在社会上她会遇到一些非常不愉快的事情。
她在公交车上被一个男子不文明的进行了一些触摸,她感到非常地恶
心。实际上她的这种遭遇,就是一种性骚扰。
那么,到底什么叫性骚扰?应该说,对性骚扰做一个定义是非常困难
的。因为在不同的人眼里,这种骚扰是否构成性骚扰,是不一样的。
比方说,一个异性,盯着你看,那么你这个时候,有的人,她可能就
认为非常的不自在,说这个人怎么能这样呢,是对我构成了一种侵
害。也有的人她就不一样,别人看我,说明我引人注目,那可能别人
在欣赏我,可能沾沾自喜,感觉不一样,是不是。从所了解的一些资
料来看,一般的把性骚扰都是界定在这种不受欢迎的带有性意识这样
一种性行为。也就是说,当我们来界定这个性骚扰的时候,主要应该
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实施者而言,他(她)应该是恶意的,而且,带有性内容的
这种故意的。
第二,从受害者这一方来讲,主观上是违背她(他)意志的,她
(他)不欢迎的。
第三,这种行为使这个受害者受到了损失,精神上遭受了痛苦和不愉
快。
性骚扰的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也在对这
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那么,究竟在法律上要不要对它进行规
范?
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是在性骚扰难以界
定的情况下,如果立法的话,可能会造成这种社交恐慌。就是说我和
异性交往,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弄不好就可能指控为性骚扰,就
要承担法律责任。那我怎么去和异性交往?当然性骚扰不一定是异
性,同性之间也可能有这种行为,一般多数都是异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性骚扰给别人带来一种损害,而且这种行为
是不正当的,在法律上就应该给予谴责和否定。对于严重的,还要给
予法律的制裁和规范,是必要的。
因为性骚扰这种行为它不是个别的,它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它可能是
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可能是发生在工作单位,也就是职场的性骚扰,
但是不管是发生在哪一种场合,它对受害人来讲,造成的痛苦,都是
不可否认的,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既然它构成了骚扰,就是一种不
受欢迎的行为,它在社会上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不正当行为,本
来就不应该实施。不管立法也好,不立法也好,都不应该实施。
法律的实施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并不是单纯的限制人们的行为,它
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引导,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所
以对性骚扰的问题,加以法律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从《民法》这
个角度来看,侵害了别人的人格尊严,给别人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就
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性骚扰对整个人类的精神状况、心理健康、社会文明等,都造成了严
重性的破坏。性骚扰的社会危害范围大、影响深,被告(男子)是最
直接地,伤害了女性(杨丽)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与人身安全。
在我国,性骚扰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性骚扰会给受害者
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受害
者常感到有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等心理问题,严重
的可能导致抑郁症、精神分裂等,性骚扰给女性带来的后果是非常地
严重。
1、精神压力:性骚扰会使受害者产生情绪上的动荡和沉重的心理压
力,出现害怕、烦躁、困惑、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的现象。
2、身体损害:由于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是年轻女性,突如其来的性
侵害会带来许多不适应的生理反应,如浑身无力、失眠、头痛、
恶心等。
3、交往能力丧失:一些受害者会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
排斥感,进而丧失交往能力。
4、婚姻家庭损失:当事人遭受性骚扰后,可能得不到家人理解,影
响婚姻、家庭关系;常会受到舆论谴责,名誉受损,影响其后的
家庭生活。
实事求是地说,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女性生活、工作、身心
健康及家庭稳定、社会安全的重要问题。其发生率之高,危害性之严
重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
关于性骚扰问题,我国目前已经正式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同
时,《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
是对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在《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
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侮
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处15日以下拘留,
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更轻的则由组织或单位给予处分。”
本案中,被告(男子)用暴力毒打原告(杨丽)的头部和眼睛,后经
过朝阳区太阳宫派出所处理,被告负全责,同时给予了行政拘留七天
的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二、六条作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原
则性规定。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上述
立法规定对于性骚扰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明文规定,认定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意愿,
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当事人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
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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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废除死刑的中国语境 对于罪大恶极的冷血杀手也不能判处死刑,这和人类的本能情感是不
太符合的;甚至在作的各位也并不完全认同。但是有哪一个人会同意
把一个无辜的公民处死呢──以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名义?我主张废除
死刑的想法,就是从一些无辜者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的悲剧开始的。
有几位演讲者提到了聂树斌案,但是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聂树斌的
悲剧绝不是偶然的。
在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语境下,不容易准确地理解与死刑有关的中国
法律运行的现状:
第一,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法官对自己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的
重大案件──往往没有决定权;党委、政府、人大以及党政官员都可
以干涉法院的判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如同政府的部门,在
刑事诉讼中,“三机关”被要求“互相配合、互相协调”。法院和公
安机关、检察院的目标一样,都是“打击犯罪”,法官在刑事审判中
并不处在中立的地位。司法体系屈从于政治力量,在法院系统内部,
下级法院在实践中也不完全独立于上级法院;在同一个法院里,承办
案件的法官往往不得不服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命令和指示。
第二,中国没有新闻自由。既难以对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有
效的监督,也难以对死刑问题进行真正自由的讨论。死刑数字属于国
家绝密。虽然根据一些问卷调查,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
主张,甚至有些人主张更多地执行死刑;但我认为,没有言论自由,
就没有民意。一方面由于表达自由长期受到压制,难以测量真正的民
意;另一方面,公民的思想和情感受到愚民教育的扭曲和毒化,也由
于严密的信息控制得不到自然的和健康的发展。
第三,刑事立法、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非常多的弊端,这导致了
相当多的冤案、假案、错案。比如:
◆限期破案,公安部甚至规定“命案必破”,导致大量冤假错案。公
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就开庆功会;法官不敢也不愿意得罪公安机
关,经常不去纠正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普遍存在。虽然法律上明确加以禁止,但刑讯逼供者经常
受不到惩处。非法证据一般不会被法官排除。在实践中,剥夺睡
眠、不给吃饭、不让上厕所、用动物进行恐吓等行为,往往不认为
是酷刑。
◆超期羁押。有的关押十几年都没有审判。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基本上没有法院的审查。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比率太低。官方数字是不到30%;实际上更低,
甚至不到10%。原因是多方面的:(1)刑事律师有很大的风险,刑
法上规定了“律师伪证罪”,数百名律师受到这一罪名的指控。
(2)律师起不到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之外的因素。(3)律
师因为收费低而不愿意介入刑事案件。(4)律师管理机关和律师
协会禁止或限制律师介入某类案件。(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必须有律
师,但援助律师积极性不高、专业性不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沉默权,询问时没有律师在场,诱供逼供
比较普遍。
◆没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无法进行有效
的交叉询问。
◆判决书不给理由,缺乏推理。不采纳辩方的论点和证据,而没有任
何解释。
◆二审书面审,不开庭。大多数案件的二审都是不开庭审理就作出了
裁判。司法机关仓促结案,或进行暗箱操作。(根据最高法院2005
年12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
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
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
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被判死刑的犯人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家属的探视权经常被
剥夺;比如,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加以羞辱;比如,不通知家属和律
师就秘密执行枪决;比如,官方已经承认,器官移植绝大多数来自
死刑犯,而这往往没有得到死刑犯本人的同意,或者完全采用欺骗
和威胁手段。
因此我认为,在这样一个的司法制度下,聂树斌被冤杀的悲剧绝不是
个别的、偶然的。主持人说,过去的十年中,有十万中国人被执行死
刑。不少中国学者也估计,每年执行死刑的数字大约是一万。这一万
个人,每人都有一个名字。在这些名字中,有的是完全无辜中国公民
──
◆聂树斌,河北农民,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滕兴善,湖南农民,1989年1月28日被枪决;
◆曹海鑫,河南人,1998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
◆徐双富,基督徒,2006年在黑龙江被枪决……
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仅仅因为偶然的原因才被证明是无辜的。另有
有一些无辜者被判处死刑,仅仅因为偶然的原因才没有被押赴刑场,
有些至今仍被关押在监狱里:
◆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河北农民;
◆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江西农民;
◆李志平,河北农民;
◆黄爱斌,湖北农民;
◆赵新建,安徽农民;
◆陈世江,山东农民;
◆杜培武,云南民警;
◆李久明,河北民警;
◆佘祥林,湖北农民……
明天,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走在大街上被警察带走、被刑讯逼供、被审
判、被判死刑、被枪毙──仅仅因为警察要完成破案的任务。他们是
我的兄弟姐妹,是我所挚爱的同胞。
要有多少中国人继续付出生命和血泪的代价,我们才能停止这种以法
律为名的屠杀?
既然人类的认识能力和人类所能设计的司法制度不可能避免错杀无辜
的悲剧,为什么还要保留死刑?
让我们联合起来,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在第三届世界反死刑大会上的发言,2007年2月2日于巴黎,2月28
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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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死刑、司法与中国人权 答第三届反死刑大会组委会问 ◆反对死刑在中国是“政治正确”的吗?
◇1、死刑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8个,增加到1997年刑法的68个。而
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则大得惊人,虽然具体数字属于绝对秘
密。
2、虽然没有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对民意的测量要大打折扣,但大
多数普通民众根本不会同意废除死刑的主张,甚至有些人主张
更多地执行死刑。
3、因此,反对死刑一般而言是政治不正确的。
4、不过,纯粹学术上的关于死刑的讨论一般不会受到限制;而
且,官方谨慎执行死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学术界也有了若干
废除死刑的声音。
◆错判死刑的案件是否影响了人们的看待死刑的方式?
◇聂树斌、滕兴善、佘祥林等错判死刑的案件引起人们很大的反响,
人们呼吁改革司法制度,比如如何减少刑讯逼供、遏制司法腐败现
象等等。但是对于没有错判的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本身的正当性,人
们基本上没有反思和同情。在我看来,这类案件对于人们看待死刑
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今年元旦开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它会带来一些真正的变化
吗?如果,如人们相信的那样,每年有一万人被执行死刑,法院如
何一个一个案件地进行核查?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应该会带来一些改变,执行死刑的数量可能会略
有减少。但是由于中国的死刑涉及政治、文化、社会、经济利益
(如器官市场和羁押成本)、意识形态等综合因素,这种改变将是
相当有限的。
为了死刑复核案件,现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审
判庭由以前的两个庭增加到五个庭,法官人数由以前的50人左右增
加到现在的近百人。但即使增加法官,对死刑案件的复核仍然是相
当仓促的。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经常得到律师的辩护吗?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没有得到律师的辩护,原因主要
有:被告认为律师起不到作用而不请律师;律师本人可能因为介入
刑事案件而遭到公安机关和/或检察机关的报复;被告因贫穷无力
聘请律师;律师因为收费低而不愿意介入刑事案件;有些案件检察
机关或者法院阻挠被告人聘请律师;律师管理机关和沦为官方附庸
的律师协会禁止或限制律师介入某类案件,比如法-轮-功案件。
◆国际团体在中国人权问题上的重要性如何?
◇虽然国际人权团体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可能发挥较大的影响,但总的
来说,他们对中国的影响是相当小的。他们一般很难促使中国政府
改善人权状况或改变对具体人权案件的操纵。不过,国际人权团体
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尤其对于中国民间的人权工作者。
◆奥运会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还是更多的压制?
◇按照中国领导人目前的思路和做法,奥运会明显地使政府加强对中
国公民的压制。奥运场馆的建设使很多人失去土地和房屋,并且没
有补偿或足够的补偿;异议人士受到更大的打压,人权人士的维权
活动被认为是威胁稳定的因素而加以打击。上访者、流浪乞讨者、
一些来京打工的农民也会遭到遣送甚至关押。
中国的人权状况在申办成功之后几乎没有改善,这极大地违背了中
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如果在召开北京奥运会之前,国际
社会没有把奥运与人权挂钩,没有保持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注,那
么必将写下奥运史上耻辱的一笔。
◆你倾向于认为中国是个有法律的社会。我可否这样理解?法律是有
效的吗?
◇中国有法律。虽然立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但社
会生活的主要领域有法可依。
问题在于中国的政府和官员经常破坏这些法律。由于缺少三权分
立、司法独立的政治构架,相当多的官员违法的情况无法得到追
究。这导致了法律失去权威,人权状况恶化。
◆你觉得中国民众是否知道、并准备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般而言,民众向来知道自己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在权利被侵犯
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司法机关的不公正
判决往往会打击人们的信心。
◆你(在一些案件里)谴责地方的政治腐败,在国家层面是否腐败较
少一些?
◇腐败是全局性的和制度性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央比地方更廉
洁。
◆你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是否是你觉得多了一些安全感?
◇著名人物的确会比其他人多一些安全感。同样激烈程度的文章或行
动,毫无名气的人可能会入狱,出名的人可能不会。但这一点又不
是绝对的,高智晟、郭飞雄就是例子。每个人都是政府的人质。在
中国,自由的尺度是很难把握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行动和言说去探
索自由的边界。
(原载第三届国际反对死刑大会会刊,2007年2月1~3日,巴黎。马
丽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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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人权也是国力 读刘亚洲分析伊战 刘亚洲将军解析伊战的文章(准确的说是访谈录)《一场充满问号的
战争》,我是在报上看到的。我这人不大看报,这次却是例外,每天
盼着报纸来,来了就直奔刘将军的文章而去。七天读完,便得出了如
标题所示的结论。但要说清楚,这个结论是我得出的,不是刘亚洲将
军得出的,他也没说这句话。因此,本文如果有什么问题,自然与刘
亚洲无关。
文章一开头,刘亚洲就说了这么一句话:“这场战争有点戏剧化”。
所谓“戏剧化”,照我的理解,就是说,美国人这次入伊倒萨,虽然
也是一场实实在在的战争,却怎么看怎么象演戏。因为正如刘将军所
言,在整个伊战过程中,既无象样的“战”,亦无有效的“争”,只
有形式上或者象征性的“斗”。而且,斗,也不是壮汉打壮汉,公鸡
斗公鸡,是拳王打侏儒,警察抓嫌犯,只不过那“警察”是自封的,
没有得到授权,“嫌犯”的“罪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来也没
找到。但整个过程就是这样:拳王一挥手,侏儒就吓瘫;嫌犯一中
弹,围捕就结束。世界瞩目的伊拉克战争,竟然有如一部好莱坞的
“警匪片”。
这里面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军事力量完全不对称,是“导弹对
子弹,卫星对准星”。何况在此之前,美国人实际上作了长达12年之
久的准备。12年的封锁、制裁、禁飞、轰炸、侦察,使伊拉克整个国
家和民族(包括军队)的心理都受到重创,“伊拉克就象一间摇摇欲
坠的小屋,轻轻一推就会坍塌”。但即便如此,美国人也没有掉以轻
心,而是放出一群猛虎扑向那毫无反抗能力的羔羊。事实上,“由伊
军的糟糕表现,美军真正的战力并没有表现出来”,“猛虎”也并非
都派上了用场。比如“全世界充满好奇和期待的、美军唯一也是全球
唯一的数字化第四师”,就“英雄无用武之地”,以至于第四师的士
兵调侃说:“第四师如果要参加战斗,就只有向第三师开火了”。其
实第三师又如何?“几乎没有实质性作战”。用刘亚洲的话说,他们
实际上是去做秀的。美、英打败伊拉克,靠的是空中力量,而且是先
声夺人,压倒优势,成千上万的飞机导弹铺天盖地而来,仅第一天就
投下精确制导炸弹1,000余枚,相当于科索沃战争中一周的投弹量,
打得原本就没有还手之力的伊拉克气都喘不过来。可以说,美国人这
一回,是杀鸡用了牛刀。
然而问题也正在于此:明明知道是杀鸡,为什么还要用牛刀?
一种解释是:为了确保必胜。这种说法虽然也有道理,但经不起推
敲。实际上,但凡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挑起战争者,哪一个不
是务求必胜?却未必都用牛刀,或者用了牛刀却未必都能取胜,更未
必都胜得如此迅速,没有悬念。比如苏联打阿富汗、俄罗斯打车臣,
单从双方军事力量的对比来看,同样是拳王打侏儒,警察抓嫌犯,结
果却完全两样。阿富汗战争,是“侏儒”把“拳王”赶回了老家;车
臣战争,则是“嫌犯”把“警察”拖进了泥潭。刘亚洲将军算了一笔
账:同样是超级大国,在同一个战场(阿富汗)和同一个对手作战,
苏联出兵150万,耗时十年,伤亡五万,最后一败涂地,国势从此一
蹶不振;美国动用特种部队千余人,只用61天功夫,死亡16人(且均
非死于正面交战),就彻底消灭了塔利班。150万和千余人,十年和
61天,五万和16人,这是何等悬殊的对比!然而结果却正好相反:出
兵多、耗时长、伤亡重者败,出兵少、耗时短、伤亡轻者胜。这说明
什么呢?说明美、苏两大军事体系根本就不可同日而语。美国是“真
老虎”,苏联却是“纸老虎”。伊拉克这一次败得如此之惨,原因之
一,就因为“伊拉克是一个陆海空三军全面‘苏’化的国家”,伊军
是完全按照苏联模式创建的军队。所以,伊拉克败给了美、英联军,
其实也就是以苏联为首的武装集团败给了以美国为首的武装集团,美
国的战争理念战胜了苏联(也包括苏式的)战争理念。十几年来,美
国打了多次战争,海湾、波黑、科索沃、阿富汗,次次宣布了这种胜
利。现在,几乎已没有人怀疑苏、美两种军事体系和战争理念谁优谁
劣,就连俄罗斯人也不怀疑。
那么,它们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我认为,在于对人尤其是对人的生命的态度。苏联是不在乎人的。它
甚至打的就是人海战术。150万将士,说派出去就派出去了,虽然是
“先后”。直到伤亡五万之众,实在打不下去了,这才撤兵。美国却
相反,战争伊始,就把尽量避免人员的伤亡放在了首位,包括尽量避
免敌方人员的伤亡。和兵不厌诈、滥杀无辜的“战争惯例”相反,在
这次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人“每一次攻击都要事先告诉对方,然后在
尽量减少平民伤亡的准备中,用精确制导炸弹打击敌方的军事政治目
标,而且还要尽量少伤对方的军事人员”。至于尽量避免己方人员的
伤亡,自然更是题中应有之义。一个连敌人的生命都要珍惜的武装集
团,岂有不爱惜自己将士的道理?于是美国人没有万无一失的把握决
不轻易动武,即便动武也尽量不动用地面部队,而且明知是杀鸡还要
用牛刀,因为他们“宁可毫不在意地扔掉100吨炸弹,但不肯轻易地
付出一个人的牺牲”。
一个人的生命比100吨炸弹更珍贵,这就是美国的战争理念。刘亚洲
将军告诉我们,美国人有着“一贯珍惜生命的传统”,而且在历次战
争中都是人员伤亡最少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参与了除苏、
德战场外所有重要的战役,并在决定性战役中起主导作用,但人员伤
亡只有30万,占总伤亡人数的千分之三,远远低于日本的600万,德
国的近1,000万,苏联的2,000万,中国的3,000万。实际上,“一个
世纪以来,美军参与了世界上所有的大规模战争,从来没有遭受到比
对手更重大的伤亡,而且伤亡越来越少,直至零伤亡”。如果说,在
朝鲜和越南战场(这是美方投入兵力最多也败得最惨的地方),美国
还派出了大量地面部队,那么,这一次在伊拉克,为数不多的陆军却
是参战而不作战。在空中打击泰山压顶般地掩护下,地面部队遇险则
绕,一路狂奔,兵不血刃地直取敌国首都,从而把伤亡减到最少最
少,使战果变得最大最大。
这种“胜利”,实在是太惊心动魄了。
美国人能够如此麻利地搞掂一场战争,视颠覆他国政权如囊中探物,
取人首级而不伤己身,当然是因为“美军始终紧扣军事革命的脉搏,
不敢丝毫落后”,因此多财善贾,长袖善舞,打遍天下无敌手。但问
题是,其他国家难道都是不知落后或甘愿落后,一心一意等着挨打,
束手就擒的?怎么就总也跟不上“世界潮流”,而且一差就差了十万
八千里呢?
这里面当然也有很多原因,比如龟兔赛跑的故事里,兔子输给了乌
龟,是因为骄傲,而美国这只“兔子”却连盹都不打一个,“乌龟”
们自然追不上。但美国不打盹,苏联就打盹了?美国是“兔子”,难
道苏联不是?当然也是,否则怎么会去打阿富汗,又怎么敢打阿富
汗?那么,为什么跑来跑去,最后只剩下了一只“兔子”,另一只却
变成了“乌龟”?
原因就在于这两只“兔子”的想法不一样。苏联是只要能称霸,流血
牺牲在所不惜。美国呢,霸也是要称的,却不想死人,至少是不想多
死,很在乎死多死少。这就逼得他们千方百计发展军事科学技术,发
明制造诸如精确制导炸弹、无人驾驶飞机之类的东西,逼得他们大力
发展空军,尽量避免陆战,尽可能地通过信息战、心理战来打击对
方。也就是说,由于美国珍惜生命尊重人权(当然首先是美国人自己
的人权和生命),结果反倒增强了军事力量和战斗力,已到了可以不
费一兵一卒就横行于天下的地步。
实际上这也是美国这个国家在短短200多年间由一个大西洋彼岸的松
散联邦迅速崛起为称雄世界的超级大国,现在又变成唯一的超级大国
的原因之一。我们知道,美国这个国家的建立是有些与众不同的。它
是先有《独立宣言》,再有《联邦宪法》,最后才有联邦政府。然而
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联邦政府成立、合众国正式成为一个国家的13年
前,即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而《独
立宣言》最重要的精神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
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也就是说,这个国
家自建国之日起就把人权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由此而凝聚了国
民,增强了国力,壮大了国势。
毫无疑问,美国的人权也不是没有问题的。细数起来,也会有一大
堆。但美国不够尊重他国人权(比如虐待伊拉克战俘),总归珍惜本
国士兵生命(看看《拯救大兵瑞恩》就知道);过去人权状态不好
(比如歧视黑人和妇女),现在总在改正(至少不敢公然歧视)。这
就够了,即足够使它自己强大起来了。比方说,把在他国(比如纳粹
德国)受迫害的科学家吸引到美国来为其所用,想方设法“不战而屈
人之兵”,既达到战争目的又不损兵折将等等。
可见人权也是国力。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珍惜,都将直接转化为
创造力、生产力和战斗力。诚然,有战争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情是
难免发生的。但战争的目的决不是杀人,更不是人死得越多越好,而
是相反。古人云:“从古知兵非好战”,我们也可以跟进一句:“自
古善战非嗜杀”。不要以为抛头颅、洒热血、敢于牺牲就好,更不要
把自己人民和战士的生命不当回事。刘亚洲将军说得对:“国不知有
民,民就不知有国”。美军在伊拉克,一路凯歌,如入无人之境,沿
途路不破,桥不炸,雷不埋,根本就没有也不必担心陷入“人民战争
的汪洋大海”。当然不会有的,因为伊拉克人民完全犯不着为那个从
来就不把他们当人看的家伙卖命。“地球上所有的战争都是人的战
争”,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将来谁更尊重人权、珍惜生命,谁就更
容易取胜,反之则败。苏联人的军事体系和战争理念也好,萨达姆及
其专制政权也好,输就输在这里!
(本文凡有引号者,均引自刘亚洲:《一场充满问号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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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书架】
微尘的舞蹈 推荐《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 姚立法个人参选以及维权的故事已经通过各种传播媒介逐渐被关注公
共事务的人们所知悉,不过把这些经历写成一本书,这还是作者付出
的不同寻常的努力。正如这本书的第7章的题目所说的,放在中国整
个政治生态演变的大环境中,姚的作为也许只是“微尘的舞蹈,这些
微尘,微小到肉眼几乎看不见”但是“只要有阳光,他们就一刻不停
的舞蹈!证明自己的存在,展示自己的舞姿。”
这是一个公民权利时代的预演。而一月初新闻出版总署通过内部打招
呼的形式宣布禁止包括这本书在内的八本书籍,又提醒人们公共权力
对公民权利推进的忧虑和敌意。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傲慢的权力试图
通过查禁书籍的方式来压制出版,压制观念的传播,是注定要失败
的,成千上万的网民和许多知名学者一起以更大的声音说出了──我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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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单位安排陪酒,喝坏身体算工伤吗? “吃饭就是工作,喝酒也是革命”,这句现代民谚在一些单位的公
关、招待部门,被当成了真理。有的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惜
以牺牲健康为代价,“乐此不疲”地应酬在酒桌上。然而,一旦陪酒
造成身体伤害,给家属带来很大麻烦。
省会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张先生,受单位领导指派,陪某建工
集团相关同志吃饭。席间,为了争取到新施工项目,张先生积极地劝
酒,把对方打发得很高兴,一个项目意向当场达成。酒桌上,单位领
导对
张先生的酒风和工作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
回到办公室,张先生说了句“头晕、心慌”后,就瘫倒在办公室,同
事急忙将他送到医院。医生诊断:“陪同人介绍病人刚刚喝过酒,其
面部发紫、神志不清,初步诊断为心血管梗阻。给予急救。”经医院
救治,虽挽回了张先生的生命,但落下了右侧偏瘫的后遗症,共花去
医疗费2.13万元。张先生的妻子、儿子认为,单位领导明知张先生患
有高血压、遗传性心脏病,为争取项目不惜拿职工健康甚至生命做赌
注,发生的身体伤害应按照工伤对待,给予赔偿。单位以喝酒是张先
生主动、领导没有强求为由,拒绝赔偿。在张先生的家人准备申请劳
动仲裁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主动提出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
鉴于张先生属于等退人员,有生活保障。最后,在张先生的代理人和
单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协调下,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先生5.5万元,张先
生及家属不再追究单位其他责任。但“单位安排陪酒,喝坏身体算不
算工伤”的争论,却没有因这起纠纷的和解而停止。
律师说法
法律顾问朱振平律师分析说,喝酒与工伤认定之间的“瓜葛”在新旧
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如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
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
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
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职工由于醉
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对喝酒的程度作出
了明确规定,即饮酒过量,达到了神志不清的状态,而且特别强调了
醉酒行为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其喝酒是否达到了
醉酒的程度。但是,关于”醉酒”的界定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司法实践和医疗诊断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醉酒,喝酒后
神志清楚发生伤害,是否就可认定为工伤,往往意见不一,结果也千
差万别。争议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只要事故发生前,当事人
有喝酒行为,不论酒量大小,喝多喝少,都不能算工伤;另一种则认
为,中华民族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民族,喝酒与人的生活、工作
密不可分。“只要喝酒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不符合文化传
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伤害人们的感情,影响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
作中,不同的职工,酒量有大有小,同时,还要考虑有的工作岗位就
是应酬、招待,只要职工在神志清楚下发生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
伤。目前,这种争论依然没有休止。
因此朱律师认为,职工酒后发生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要由工伤认定
部门去裁量。发生伤害后,职工及家属多掌握证据,对于问题的解决
和处理总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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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经过辗转的准备,《公民》网刊创刊号终于与大家见面了。
虽然“公民”是一个中国人并不陌生的概念,但是,公民的身分,公
民的权利在中国却还基本上停留在纸面上,甚至还没有从根本上落实
到制度和法律中。参政罕有发生,侵权则处处发生。毕竟,与中国数
千年的历史相比,“公民”在中国还是个新鲜事。
《公民》网刊的宗旨正是在中国催生公民。
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对公共事务有发言权的国民,就是其权利和自
由应该得到公共权力机构尊重与保护的国民。公民与臣民的最大区别
就是:臣民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国民,公民是充分享受政治权利的国
民;臣民是其权利和自由朝夕不保的国民,公民是其权利和自由不可
侵犯的国民。因此,只有生活在自由、正义的国度的国民才是真正的
公民。
在专制国家,最重要的政治职位是高统治者所占据的职位,不论称之
为国王、皇帝、总统、主席、总书记,因为他们支配臣民,而不受臣
民的支配。
在共和国,最重要的政治职务是公民,因为他们决定谁来协助他们管
理这个国家,并加以有效监督。
在专制国家,让臣民不犯错误是政府的责任,服从政府是臣民的责
任。
在共和国,让公民不犯错误不是政府的责任,让政府不犯错误却是公
民的责任。
在中国,公民身分的确立,公民意识的养成不是在纸面上实现的,而
是在实践中成就的。这个实践,就是参政与维权。参政是不让政府犯
错误,维权是不让政府侵犯我。
这也是真正公民的天经和地义。
《公民》为每一位普通的中国公民所创办的网刊。欢迎读者们就如何
办好这个刊物向我们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大家分享您的参政维权经
验,来这里探讨对“公民”及其权利的理解。因为,《公民》是公民
的。
这里以下面的一篇博客网友的短文来结束本编后记:
经常看国内各电视上的人,都能听到那些政府官员接受采访时
说,“我们这么做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
“老百姓”,啊!这个不知是谁发明的词应该好好分析一下。
勿庸置疑,“老百姓”肯定和启蒙读物《百家姓》有关。至于
“老”,那应该是个虚词,和“老虎”的“老”以及“老师”的
“老”一回事。
我是老百姓吗,我是,我只是其中的一员。除此之外,我还是群
众中的一员,人民中的一员,市民中的一员。
在这里最常用的,还是“老百姓”。官员们爱把“老百姓”挂在
嘴边,其内心独白无非是:瞧瞧,我这个父母官当得还不错吧,
我这个政策的施与者还行吧。
政府真的是所谓的“公仆”吗?
那些“公仆”如果是“公仆”,为什么事事优先于他的主人。道
理很简单,因为仆前有一个“公”字。他是人民、老百姓、群众
的公仆,而不是谁的私仆,所以能事事优先。
每当听到那些“公仆”们一口一声亲切地叫着“老百姓”的时
候,我都很烦。
嘿,请叫我“公民”!
(原文见:http://foxoyo.spaces.live.com/?_c11_blogpart_blogp
art=blogview&_c=blogpart&partqs=amonth%3d6%26ayear%3d2006,
国内需用代理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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